時間:2023-03-15 14: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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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觀點認為,擔保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據此,房、地分押屬于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行為,應當確認兩個抵押合同均無效,抵押權的設立也無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擔保法第三十六條兩個“同時抵押”的規定,系法定抵押權的規定:以房屋登記設定抵押權的,當然發生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設定抵押權的效力;以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設定抵押權的,當然發生其附著的房屋同時設定抵押權的效力;兩種情況下均無須對后者進行登記。據此,兩個抵押合同和抵押權的設定都有效,但屬于“一物二押”性質的重復抵押,應以登記時間先后確定抵押權的順位。
上述兩種觀點,有一個共同的理論前提,就是認為我國法律禁止房、地分押。因此,或是認為分押無效,或是曲為解釋,認為“同時抵押”的規定系法定抵押權的規定。兩者共同的缺陷是,均無視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無視經濟生活的現實,對法律的倡導性規范作了剛性的理解和解釋。
筆者認為:上述兩個抵押均有效,但不是重復抵押,而是房、地分押。房、地分押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與我國法律規定的房地一體化原則并不矛盾。理由如下:
一、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土地所有權與附著于土地的建筑物所有權可以相互分離,但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所有權在主體歸屬上應當保持一致。
這一原則,被稱之為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所有權一體化原則。其原因在于,房屋與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在物理上不能分離,為了維持既存建筑物的完整與經濟價值,“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反之亦然。需要注意的是,此種一體化應是歸屬主體一致意義上的一體化,而不是權利客體附合意義上的一體化。古代羅馬法實行地上物屬于土地的附合原則,建筑物屬于土地的一部分,其所有權應歸屬于土地使用權人。德國繼受羅馬法地上物屬于土地的附合原則,視建筑物為土地的重要成分(德國民法典第94條)。按照物權法物之重要成分不得獨立成為權利標的的原理,物的整體與其重要成分隨同轉移。因此,此之所謂“轉移”既包括轉讓,也包括設定抵押。這是因土地及其附著物被視為同一權利客體所必然具有的法律效果,也就是權利客體附合意義上的一體化必然具有的法律效果,是“一物一物權”原則的體現。
與此不同的是,我國現行法律實行的是土地所有權與附著于土地的建筑物所有權可以相互分離的原則。憲法規定,土地所有權實行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憲法第十條);但同時規定公民個人享有房屋所有權(憲法第十三條)。即法律承認建筑物與土地構成相互獨立的物權客體。并且,我國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這意味著我國現行法律恰恰是通過鼓勵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的分離來實現土地效用的商品化和市場化目標的。作為其法律效果的自然延伸,當然就進一步強化了房屋所有權與土地所有權的分離。因此,現行法律所要求的一體化,不再是土地吸收其附屬建筑物等附著物的“一物一物權”意義上的一體化,而是為了維持土地與其附著的建筑物的完整與經濟價值,實行土地使用權與附著于土地的建筑物所有權在歸屬主體上保持一致的一體化。通俗所謂“房隨地走”、“地隨房走”,就是這種房、地(地上權)應當維持其主體歸屬一致性的一體化原則的形象表達。顯然,在此意義上,房屋與其附著的土地使用權的一體轉讓并不意味著兩者應同時向同一主體抵押。因為只有將房屋視為土地的附合物,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才必然導致其附著的地上建筑物同時抵押;而將建筑物等地上附著物視為土地的附合物,是與我國憲法確認的土地所有權和房屋所有權可以相互分離的財產權制度相沖突的。如果從主體歸屬一致的意義上來看,則土地與其附著的建筑物同時抵押并無邏輯的必然性,也沒有法律和經濟上的必要性,還因目前不動產登記制度的二元并存,徒增實務中的混亂和困擾。
二、現行法律實行土地使用權與其附著的建筑物所有權在歸屬主體上保持一致的一體化原則
意味著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等附著物應當同時轉讓或者隨之轉讓;反之亦然。但在邏輯上,并不能必然推出土地使用權或者建筑物所有權抵押時,也要適用同樣的規則的結論。這是因為:第一,抵押權所支配的是抵押物的交換價值,而非抵押物本身。抵押權的實現,其效果是抵押權人從抵押物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無論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所有權同時抵押或者分別抵押,并不妨礙兩者歸屬主體的一致性。分別抵押的,依法向同一主體轉讓,與一并抵押的向同一主體轉讓,其效果并無不同。第二,擔保法第四十條明確禁止流抵押契約,抵押合同訂有流抵押約定的,其約定無效。這就表明,分別抵押并不必然導致土地使用權與其附著的建筑物所有權分別歸屬的結果。對不同物權客體交換價值的分別支配,與其在法律上的統一歸屬,是可以和諧并存的。第三,擔保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這實際上表明,法律所強調的是土地及其附著物的同時轉讓(實質是在同一歸屬主體的意義上進行轉讓);而對不同物權客體的交換價值的支配,則是完全可以根據經濟上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區分不同的法律事實而相互分離的。超級秘書網
三、現行法律將土地使用權及其附著物的一體化轉讓
延伸到一體設定抵押權,意在維持既存建筑物的完整與經濟價值,簡化權利關系。但轉讓的一體化足以實現這一法律政策目標,將該約束延伸到抵押權的設定,并無法律實益。事實上,由于我國不
隨著我國建筑業的長足發展,其產業結構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最為明顯的就是建筑施工企業管理層和勞務層的“兩層分離”,勞務層由原先的固定用工轉換為零散用工或臨時用工的方式,與此相應的是大量的農民工涌進了城市的建筑施工行業,充任零散用工往往是他們唯一的務工方式,在此基礎上,其中一部分人分化成為清包人即勞務承包人。長期以來,由于經濟體制和立法上的原因對勞務承包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地位存在忽視,司法實踐中,在處理勞務承包人拖欠報酬糾紛、工傷糾紛時,由于對清包人的內涵、法律地位認識不一,以致于對同種性質的糾紛有時在同一法院也會作出不同的判決結果。鑒此,有必要對清包人的內涵及法律地位進行梳理、界定與探討。
對清包的內涵,一般認為屬于勞務分包性質,是工程分包合同的一種,筆者認為該觀點并非準確。首先,工程分包與勞務分包的內涵并不相同,之間既非相互重合關系、也非包容與被包容關系。工程分包的涵義通常是指工程總承包人將所承包的工程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按照總承包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總承包人向第三人支付報酬。分包合同的內容包括分包工程的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與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合作等條款[1]。
而勞務分包主要針對的是勞務的提供與管理。兩者除主體資格認定上應嚴格依照《建筑法》《合同法》《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外,尚存在著以下區別,一是工程分包人對整個分包工程實行獨立管理,而勞務分包人不具有獨立管理工程的職能。“獨立管理”是指分包人對整段工程行使行政、技術、材料、質量檢測、安全、保險等各方面的全面管理,而不是將僅管理勞務擴大理解為“獨立管理”。許多勞務合同名為“工程分包”,實際上是合同項目經理部在管理、技術、質量、材料等,分包人僅僅從事土石方,混凝土澆鑄等工種的勞作,而工程操作、施工程序等技術問題完全在項目部派的工程技術人員的指導監督下進行,怎能談得上“獨立管理”?這只能是提供勞務和管理勞務。二是工程分包人成建制地承擔一部分工程的施工,而勞務分包人僅從事工程中某些工種的勞作。“成建制地承擔一部分工程的施工”,是指一個合同段不超過30%的獨立工程的分包,分包單位內部既有技工、普工,更有各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三是在工程質量上,合法的工程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一樣依法對業主承擔終生責任;而勞務分包人對其勞務作業,僅對發包人承擔“合格”的質量責任,并以監理工程師驗收認可為標志。勞務提供人不對工程質量承擔終生責任,這是勞務合同不同于工程分包合同的一個本質區別。工程分包人有對主材的采購和自行使用權,而勞務分包人只能在項目部領用主材。工程分包人按照設計要求,自行采購和使用施工用的主材。目前,有關項目部同勞務人員符合簽訂的所謂“雙包合同”(包工包料)是容易引起誤解的。這種“雙包”實際上是計算勞務費的一種變通操作方法(以計件工資為基礎的計價方法),所有工程定額,基本上都是按“方”計價,這個“方”涵蓋了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等要素。隨著成建制的勞務企業的產生與發展,該類企業的勞務分包模式也逐漸被接受和納入工程分包概念的內容范圍之內,且演變成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兩類工程分包合同。但成建制的勞務企業所采用的模式僅僅是眾多勞務承包模式中的一種,而其他勞務承包方式由以上不難分析得出在性質上很難具有工程分包的特征。其次,清包裨上盡管仍是勞務承包,但其具體形式民內涵與已歸入到工程分包合同的勞務分包相距甚遠。從清包存在形勢的現狀分析,清包大致可分企業自帶勞務承包、成建制的勞務分包、零散的勞務承包三種形式,所謂自帶勞務承包是指企業內部正式職工經過企業培訓考核合格成為工長,勞務人員原則上由工長招募,人員的住宿、飲食、交通等由企業統一管理,工資由企業監督工長發放或由工長編制工資發放表由企業直接發放,所謂成建制的勞務分包是指以企業的形態從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處分項、分部或單位工程地承包勞務作業,所謂零散的勞務承包是指建筑企業臨時雇傭(往往是為了一個工程項目而臨時雇傭)、不成建制的施工勞務,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臨時用工。
從以上不難發現,勞務作業分包含義只能涵括成建制的勞務分包,對其他兩種清包情形則互不相涉。此外,零散用工方式還有所不同,存在以下情形:(1)總承包人或分包人或轉包人將承建的工程的全部勞務或某部分如瓦工或木工勞務承包給某工匠,由該工匠召集、負責組織民工提供勞務;(2)分包人或轉包人將所分包或轉包的工程某部分瓦工或木工勞務承包給數個工匠,并服從分包人或轉包人的管理完成指定工作量;(3)分包人或轉包人將所承包的工程的某一項工作交某個工匠或數個工匠承包,工匠需要在指定時間完成,且服從管理、保質保量。故清包與勞務分包、工程分包是不能等同的,若一概認定清包為工程分包范疇,顯然有所偏頗。
作為建筑市場運行中的新生現象,“清包人”尚不是一法律概念[2],也沒有相應的法律來作專門調整,其內涵也是處于不斷發展充實的狀態,是難以準確界定的。而“清包人”的出現,有其產生的特殊背景,是靈活的用工機制與建筑企業提高效率、效益及競爭力的必然要求。若不及時予以承認和進行準確的定義,就意味著法律沒有合理調整的可能,也就不能起到引導和鼓勵功能,從長遠看來,會影響建筑企業的工程管理模式的選擇,進而不利于建筑企業的發展。因此,盡管內容難以穩定,仍有必要對“清包人”的內涵作出界定。對清包人的內涵,依筆者理解,就目前而言,清包人一般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以一定形式為上一級工程施工主體選任、組織人員提供勞務并履行一定管理權能,接受上一級施工主體的管理與監督,在按要求完成一定工程量后,由上一級施工主體給付相應報酬的自然人或單位。
從清包人的內涵不難發現,清包人不能等同于工程分包人,兩者之間僅僅是部分重合關系。在不同形式中的勞務承包中,清包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而司法實踐中恰恰常忽視這一點。由于法律至今沒有明確清包人的概念,在界定清包人的法律地位時,可運用法律的解釋方法,根據清包人存在的不同形式,將清包人劃入現有的法律概念——工程分包人(勞務分包人)或勞動者的范疇。具體如何進行界定,筆者認為應分以下情形進行:
在自帶勞務承包形式中,建筑公司將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職工具體承包施工,該承包人自行招用民工,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與民工之間已形成了雇傭關系。但是,關鍵的問題是,該承包人系建筑公司的職工,其是以建筑公司的名義履行承包合同并與他人發生法律關系,故該承包合同應屬于內部承包合同。承包經營屬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方式的變化,不產生施工合同履行主體變更問題,該承包人招用民工行為應視為其代表建筑公司的行為,被招用的民工與建筑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與承包人之間則不存在雇傭關系。
在成建制的勞務承包形式,毋須多言,該勞務承包實質屬于工程分包性質,清包人地位等同于工程分包人地位。
在零散的勞務承包形式,根據清包人在工程施工中的地位、行使管理權能的獨立性及獲利能力等因素,可將清包人劃歸入工程分包人或雇員的概念范疇。具體而言,在前述零散勞務承包的3種情形中,第(1)種情形中的清包人可歸入工程分包人范疇,而第(2)、(3)種情形中的清包人地位則根據接受勞務作業方有無用工資格分別界定為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即勞動者地位。
第(1)種情形中,清包人負責召集、組織民工提供勞務,在勞務作業的安排與管理上較少受到上一級施工主體的干涉,而是直接決定民的選任監督、日常工作、勞動安全、報酬支付等事宜、行使管理權能的獨立性較強,與上一級施工主體之間不是純粹依附關系,而是相對獨立的,并且在此種承包形式,由于總的勞務報酬額基數較大,正常情況下清包人可獲得的利益也是可觀的,遠遠超出一般民工所得的報酬。清包人在工程施工中的作用之大,相類似于勞務分包企業在工程中所發揮的作用,是非典型的工程分包人。在后兩種情形中,從清包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作用分析,清包人一般從事的工程中單一工種的作業,其個人收入與施工效益直接掛鉤,對工程項目的承建不進行獨立管理,而是服從上一級施工主體的管理,在指定時間內完成所安排的勞務,僅對上一級施工主體承擔“合格”的質量責任,而不對工程質量承擔終生責任,可以說在工程施工中作用是非常有限的,顯然不具有工程分包人應有的地位與作用;從清包人與民工的關系分析,清包人與民工之間并未形成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判斷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存在與否,歷來是司法實務中的難點,其通說認為,只要一人對另一人享有管理、監督和支配的權利,就可以認為其存在雇傭關系。也就是說雇傭關系之成立,自應以選任監督這有無為決定標準,換言之,即某人受他人之選任監督以從事一定勞務者,即為該人之受雇人,至勞務之性質、時間之久暫、報酬之有無、是否授予權,皆所不問[3]。
首先清包人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兩者之間不可能存在勞動關系,其次清包人雖是以自己名義選任民工,先例了一定的選任與監督職責,但不要忘記,其是根據上一級施工主體的要求安排和管理民工提供勞務,不是真正獨立地對民工進行選任、管理與監督,嚴格意義上已喪失獨立的地位,清包人既然不能獨立選任與監督,與民工之間就不會形式雇傭關系,未與民工形成雇傭關系,更遑論與上級施工主體形成分包關系;從清包的性質分析,清包人僅僅是工費承包,上一級施工主體將勞務包給清包人,是為了調動清包人及所屬民工的工作積極性,從而提高工作交通,類似于以前企業內部班組經濟責任制承包,清包人也是基于追求能夠獲得較自己提供勞務所更高的利益,而其可期待的利益就是民工實發工資額與清包工資額的差價,清包人獲得的利益是很有限的,此時若以工程分包人對其作評價,清包人應承擔的義務較其權利而言定會寬泛得多,這無疑加重了清包人的義務負擔,導致其權利義務完全失衡,顯然有違公平原則。此包從保護勞動者利益角度出發,對此類經濟收入不理想、沒有一定積累的清包人,如仍視之為分包人,勢必因訴訟主體增加、清包人履行能力弱等因素,而使勞動者不能及時救濟,是不符合弱勢群體利益的立法精神的。故在后兩種情形中,清包人在提供勞務期間應屬臨時性質的勞動者,對施工期間發生的傷害事故、質量安全問題均不能承擔責任。
參考文獻
首先要進一步強化公仆意識。本著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執法,從人民群眾最希望做的事情做起;帶著對人民的深厚感情辦案,從人民群眾最不滿意的地方改起,堅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則,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辦好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每一個案件;堅決克服執法中的特權思想和霸道作風。
其次要牢固樹立大局意識、政治意識和責任意識,自文秘站:覺把政法工作置于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中來思考和部署,堅持黨的領導,通過充分發揮法律職能,積極推進改革,促進發展,維護穩定,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建平安有序的法治社會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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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機關樹立執法為民理念,是由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所決定的。同時,執法為民也是“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憲法原則在政法工作中的要求和體現。
一切為了人民是執法為民理念的基本內涵,也是政法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政法機關要立足本職,恪盡職守,嚴密防控打擊違法犯罪,保證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民利不受侵犯。
Abstract: the 21st century,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a type of construction market got continuous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has slowly towards specialization, standardization, but in this process there are still a lot of problems not to be neglected. This paper is mainly targeted at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the bidding process, existing problems and causes to make analysis, and in the light of the problem of the unreasonable science, put forward a series of measures.
Key word: building engineering; Bidding; Problem; Cause; solutions
中圖分類號:TU72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前言
近年來,經濟的發展使我國的建筑市場異常火爆,建筑工程的招投標也成為一個日益重要的話題。為了規范建筑工程的招投標過程,使之科學化、合理化,我國的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為保證規范的招投標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堅實基礎,有效的解決了其中的一些腐敗問題,但是工程的招投標畢竟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它具有商品市場的特性,所以發展至今,它的運作仍然有很多問題沒有解決。政府要想做好這項工作,必須不斷的結合它的發展現狀、發展環境,全面的看待它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從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確保規范工作的正確開展。
建筑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行政干預仍有較大影響
從表面看,很多建筑工程項目在實施招投標的過程中,是建立在雙方平等互利的原則之上的,整個項目的招投標過程也是按照國家和地方的規定來進行的,但是我們透過表面往實質看,卻發現很多建設單位的招投標是受到各方各級的行政干預的,建設單位并不是通過招投標來選擇施工單位的,而是事先已經由行政單位內定了施工單位,再通過公開招投標來走個過場罷了。這種表里不一的現象在全國各地的建筑招投標過程中是廣泛存在的。
串通投標
所謂串通投標就是指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標過程中,建設單位違反有關程序采取手段限制競爭的行為。具體的說,有兩種方式:一是投標者互相串通投標。在參加投標之前,想參與投標的建設單位通過事前的溝通,以口頭、書面、電話等形式互相報價通氣,達到自己的不良目的。二是投標者和招標者互相串通投標。在公開招投標之前,招投標者泄露標底,破換正常的招投標工程,達到不法的目的。
尋找借口,規避招標
主要表現在通過手段將整個的建筑工程項目化整體為部分,再分配給不同施工單位。國家規定,如果一個建筑工程的各種工程建設施工費用估價在50萬元以上,包括50萬,那么這個項目必須進行公開招投標。所以,有的單位為了不實施招投標,把符合規定的項目人為的進行拆分、肢解,化整體為部分,從而使整個項目免于招投標。或者是把整個建筑工程項目分階段報批,只申報部分項目,從而使每一次的項目都達不到法定招投標數額,從而免于公開招投標。
建筑工程的招投標市場存在不正當競爭
主要表現在招投標雙方未來達成雙方的不正當利益,通過不正當的手段對整個招投標的過程進行干預,排擠其他投標者,嚴重的干擾了整個建筑工程正常的招投標工作秩序,破壞了招投標工作的公正性,造成招標項目成本一直居高不下,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招標的意義。
評標、定標方法不科學、不合理
很多招標單位在進行招標之前,沒有做好充足的功課,在進行整個項目的招投標過程中,設立的評標、定標方法不科學,使整個招投標過程失去了秩序,甚至使許多不懷好意的投標者鉆了不合理方法的空子,讓這個招投標失去了原來的意義,還造成了無法挽回的損失。
6、招投標工作完成后招標方與中標方違背原來的合同
據法律規定,招投標工作結束后,中標者應該在中標通知發出的30日內,與投標者訂立合同,合同依據招投標時雙方出示的文件訂立。但是實際情況是,在招投標工作之后,雙方有一方違背當初的招投標文件,以各種理由,各種借口,隨意變更施工內容或要求,增加投資額,造成整個投資超出之前的計劃,之前的招投標失去了意義。
存在的問題的成因分析
國家相關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制建設健全,導致國民的法制意識不強
雖然前面提到國家為了規范建筑工程的招投標市場,使之走向規范化、專業化制定了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縱觀整個的法律法規,懲罰招投標市場的違法行為的法律法規十分少見,懲罰的力度的措施也不夠。這就導致一些招投標單位和個人對這方面的法律法規知識缺乏,法律意識淡薄。所以才會在整個的建筑工程的招投標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現違法行為
整個建筑市場的供求關系嚴重不平衡,從業人員的素質。
因為市場的供求不平衡,所以整個市場出現了激烈的競爭,有些單位和個人為了在激烈的競爭中求得生存,就往往會鋌而走險,做出違法的行為。
我國誠信經營的意識薄弱
因為我國現在仍然處于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初步階段,所以雖然市場經濟已在整個社會生活中占主導地位,但由于長期計劃經濟作用的結果及傳統文化占據一定的地位,誠信經營的意識還沒有深入到我國國民心中和企業的文化中。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看重的更多是人情世故。另外,由于地方保護主義,全國統一信息平臺整合工作滯后于現實監管需要,從而給“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機會。
行政部門本身存在著一些問題
我國目前的行政單位由于工作量大,人員復雜,本身的建設工作就存在著一些問題。在加上目前建筑市場處于建設高峰期,項目規模大、數量多、分布廣,許多建設項目法人作為一次性業主缺乏工程項目經驗,建筑市場必然會產生大量問題。而行政單位的工作能力有限,不能對其實施很好的監管,問題就這樣出現了。
四.應對這些問題的措施
1、完善制度、加強監督、加大執法力度。當前,項目業主虛假招標,承包單位“陪標”、“串標”、“掛靠高資質企業”,建設市場主體各方對招標過程中的異常現象已是習以為常,其主要原因是招投標還沒有真正走上法制化軌道,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對有關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懲處力度不夠,打擊不及時。因此,為防止招投標走形式,應積極完善招投標“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機制,監督管理部門加強監督管理。
2、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立規范有序的競爭機制。杜絕不合理的競爭體制,加強評標、定標工作的管理,全面推行無標底招標。明確資金到位情況,嚴格限制業主供材的范圍,堅持合理工期、合法分包、杜絕轉包。
3、規范評標過程,完善評標方法。在招標文件中應該對評標的相關事宜進行規定,為評標過程中各個單位的投標價格的比較提供統一的口徑,使得投標文件具有價格上的可比性。同時要求公開唱標,有標底評標的要求標底絕對保密。評標時應綜合考慮技術標、商務標,尤其應以技術標為核心,不應片面追求低價,同時投標應以合理低價中標為好。
五.結束語
從上面的分析研究中我們看到,建筑工程的招投標我國的發展確實存在著不少的問題,這些問題嚴重阻礙著我國建筑市場的有序發展,和建筑施工的專業化、規范化進程。這些問題不僅是建筑部門本身的問題,行政單位在這其中也有著不小的責任。在未來,如何使建筑工程的招投標工作適應激烈的市場競爭,實現高質量的理想化投標,是建設工程企業經營管理者考慮的重要課題,也是擺在行政單位面前的一道難題。希望在未來,建筑行業能夠按照“公平、公正、公開、有效”的原則樹立起我國招投標制度的良好形象,為我國工程項目市場的良性發展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1]張昕 蔣曉紅 建筑工程招投標中存在問題及成因分析 (被引用 4 次)[期刊論文] 《浙江建筑》 -2009年1期
[2]朱珩琰 建筑工程招投標存在問題分析與對策 [期刊論文] 《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 -2012年16期
[3]蔡輝鵬 論建筑工程招投標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期刊論文] 《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 -2012年13期
一、工程項目風險管理的特點
(一)具體的工程項目風險具有特殊性
工程項目風險管理盡管有一些通用的方法,如概率分析方法、模擬方法、專家咨詢法等。但一經要研究具體項目的風險,則必須與該項目的特點相聯系,例如項目復雜性、系統性、規模、新穎性、工藝程度等以及項目的類型、項目所在的領域、項目所處的地域。
(二)風險管理很大程度依賴于管理者的經驗
在整個風險管理過程中,人的因素影響很大,如人的認識程度、人的精神、創造力。所以風險管理中要注意專家經驗和教訓的調查分析,這不僅包括他們對風險范圍、規律的認識,而且包括對風險的處理方法、工作程序和思維方式,并在此基礎上系統化、信息化、知識化,用于對新項目的決策支持。
(三)風險管理在項目管理中是一種高層次的綜合性管理工作
它涉及企業管理和項目管理的各個階段和各個方面,涉及項目管理的各個子系統,所以它必須與合同管理、成本管理、工期管理、質量管理聯成一體。
(四)風險因素不可能被全面消滅
風險管理的目的,并不是消滅風險,在工程項目中大多數風險是不可能由項目管理者消滅或排除的,而是在于有準備地、理性地進行項目實施,減少風險的損失。
二、工程項目風險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對項目管理基本內涵認識模糊
項目經理部應該不是固定建制的,而是一次性的、臨時組織機構。目前體制表現出的問題是:項目經理部可以購置固定資產;在工程結算時不按項目進行單獨核算,項目部購置的固定資產的殘值不評估,而是隨意調撥價值取向不明,不能形成一個項目一核算。
(二)項目經理不到位
我國現在好多企業在招標時都拿一級項目經理的資質證進行招投標。可是工程拿下來后,并不是這個項目經理去干,而是別的項目經理去干,往往建設單位在招投標這前,項目經理既是優秀項目經理,又是一級項目經理,但是在干活的時候,人不到位,這是當前存在的一個比較大的問題。
(三)責權利不統一
很多企業項目經理的責任、權利方面規定的比較明確,可是在項目經理的利益方面卻比較含糊,有干好干壞一個樣的問題。由于在責權方面不夠統一、不夠明確,在企業,雖然都愿意干項目經理,但造成兩種不良現象發生:一是項目經理吃“大鍋飯”,反正工程一到手,就干幾年,干好、干壞與自己的直接利益關系不大,另一種是不顧企業的經濟效益如何,借當項目經理,抓住時機“撈一把”的現象時有發生。
(四)管理關系不清
管理關系不清,“以包代管”和越權爭利現象時有發生。好多施工企業把項目管理搞成了承包。我給你多少錢,或交多少管理費就行了,企業不去管不去問,最后出現了不少問題,甚至個別項目經理違法亂紀,走到犯罪道路上去。所以現在好多人對項目管理體制改革有懷疑。什么原因?其實問題不在于項目管理本身,而是由于實施過程中沒有能夠把握項目管理內涵,沒有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而造成的。
三、工程施工項目風險的防范
(一)以施工合同為基礎的索賠
1、索賠的法律依據
施工索賠是合同和法律賦予受損失者的,對建筑企業來說是一種保護自己,維護自己正當權益,避權利免損失,增加利潤的手段。雖然我國在培育和發展建筑市場中還存在有關法規不夠健全、不夠嚴密的問題,但客觀上還是有一定條件的。《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裝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等都有涉及工程索賠的條款,可以作為推行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
2、索賠的證據種類
投標文件、會議紀要、來往信函、指令或通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現場的各種記錄、工程照片、氣象資料、各種驗收報告、有關原始憑證、國家的相關規定及有效信息等。論文大全。
(二)以《合同法》286條及其司法解釋為依據的維權
1999年頒布實施的《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合同法》286條及其司法解釋對于建筑企業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而言,不啻為“一把尚方寶劍”。
(三)防范違法工程的風險
我國《建筑法》規定,允許建筑施工的工程項目應具備以下:①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②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條件許可證; ③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等。否則,即屬,違法工程。
(四)防范“爛尾樓”工程的風險
“爛尾樓”工程的風險在于工程款不能回收,停、窩工損失。防止風險發生的途徑,不承諾墊資,履約保證金只得不到賠償能出具保函,一旦拖欠進度款,即向其發出限期催款函,如仍不,則果斷停工,除非業主支付或提供了充分適當的擔保,方可繼續施工。
(五)防范項目法人的風險
有一種“發包人”,為了規避可能承擔的責任而設立,這種項目法律特征是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資格人合作可能出現的風險是建筑企業的工程款難以收回。論文大全。
(六)防范墊資工程的風險
建設市場的不規范使得墊資施工成為司空見慣的事,雖然國家是明文禁止,但禁而不止。而墊資行為一旦發生,收不回款項的風險則如影相隨。該風險的規避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①要求業主請第三方提供充分、適當的擔保(如銀行保函、抵押等)。論文大全。②風險轉移人材料商和分包商。
(七)防范材料和勞務分包的風險
有必要在合同中約定,材料數量的確認必然以項目負責人簽名并加蓋項目公章或建筑企業公章的收貨單為準,否則不能作為材料商供應材料的依據
為避免因勞務或其他零星工程分包而承擔不必要的風險,分包合同一定要與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單位簽訂,即使有合同細節尚未落實而需先進場,也應先簽訂一個非常簡單扼要的協議,表明分包單位是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單位。
總之,只要我們針對出現的風險及時研究對策,借鑒和總結各種不同經驗,并提出治理措施,同時與國家政策緊密相聯,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并舉,工程項目企業無論遇到何種風險,都能將風險化解或將風險降至最低點。
主要參考文獻
【2】張錦泉 工程施工項目的風險管理及防范措施探討 廣東科技,2008(6)192-193.
【3】蔣 浩 何興軍 工程建設項目中的風險管理分析 工程建設與管理2008(5)20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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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年來,的招投標也成為一個日益重要的話題。為了規范招投標過程,使之科學化、合理化,我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為保證規范的招投標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堅實基礎,有效的解決了其中的一些腐敗問題,但是工程的招投標畢竟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它具有商品市場的特性,所以發展至今,它的運作仍然有很多問題沒有解決。要想做好這項工作,必須不斷的結合它的發展現狀、發展環境,全面的看待它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從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確保規范工作的正確開展。
招投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行政干預仍有較大影響
從表面看,很多項目在實施招投標的過程中,是建立在雙方平等互利的原則之上的,整個項目的招投標過程也是按照國家和地方的規定來進行的,但是我們透過表面往實質看,卻發現很多建設單位的招投標是受到各方各級的行政干預的,建設單位并不是通過招投標來選擇施工單位的,而是事先已經由行政單位內定了施工單位,再通過公開招投標來走個過場罷了。
串通投標
所謂串通投標就是指在的招投標過程中,建設單位違反有關程序采取手段限制競爭的行為。具體的說,有兩種方式:一是投標者互相串通投標。在參加投標之前,想參與投標的建設單位通過事前的溝通,以口頭、書面、電話等形式互相報價通氣,達到自己的不良目的。二是投標者和招標者互相串通投標。在公開招投標之前,招投標者泄露標底,破換正常的招投標工程,達到不法的目的。
尋找借口,規避招標
主要表現在通過手段將整個的項目化整體為部分,再分配給不同施工單位。國家規定,如果一個的各種工程建設施工費用估價在50萬元以上(包括50萬),那么這個項目必須進行公開招投標。所以,有的單位為了不實施招投標,把符合規定的項目人為的進行拆分、肢解,化整體為部分,從而使整個項目免于招投標。或者是把整個項目分階段報批,只申報部分項目,從而使每一次的項目都達不到法定招投標數額,從而免于公開招投標。
招投標市場存在不正當競爭
主要指在招投標過程中通過不正當的手段對整個招投標的過程進行干預,排擠其他投標者,嚴重的干擾了整個正常的招投標工作秩序,破壞了招投標工作的公正性,造成招標項目成本一直居高不下,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招標的意義。
評標、定標方法不科學、不合理
很多招標單位在進行招標之前,沒有做好充足的功課,在進行整個項目的招投標過程中,設立的評標、定標方法不科學,使整個招投標過程失去了秩序,甚至使許多不懷好意的投標者鉆了不合理方法的空子,讓這個招投標失去了原來的意義,還造成了無法挽回的損失。
6、招投標工作完成后招標方與中標方違背原來的合同
據法律規定,招投標工作結束后,中標者應該在中標通知發出的30日內,與投標者訂立合同,合同依據招投標時雙方出示的文件訂立。但是實際情況是,在招投標工作之后,雙方有一方違背當初的招投標文件,以各種理由,各種借口,隨意變更施工內容或要求,增加投資額,造成整個投資超出之前的計劃,之前的招投標失去了意義。
存在的問題的成因分析
國家相關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制建設不健全,導致國民的法制意識不強
雖然前面提到國家為了規范的招投標市場,使之走向規范化、專業化制定了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縱觀整個的法律法規,懲罰招投標市場的違法行為的法律法規十分少見,懲罰的力度的措施也不夠。這就導致一些招投標單位和個人對這方面的法律法規知識缺乏,法律意識淡薄。所以才會在整個的招投標過程中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現違法行為。
2、市場競爭激烈
因為市場的供求不平衡,所以整個市場出現了激烈的競爭,有些單位和個人為了在激烈的競爭中求得生存,就往往會鋌而走險,做出違法的行為。
誠信經營的意識薄弱
雖然市場經濟已在整個社會生活中占主導地位,但由于長期計劃經濟作用的結果及傳統文化占據一定的地位,誠信經營的意識還沒有深入到我國國民心中和企業的文化中。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看重的更多是人情世故。另外,由于地方保護主義,全國統一信息平臺整合工作滯后于現實監管需要,從而給“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機會。
行政部門本身存在著一些問題
我國目前的行政單位由于工作量大,人員復雜,本身的建設工作就存在著一些問題。項目規模大、數量多、分布廣,許多建設項目法人作為一次性業主缺乏工程項目經驗。而行政單位的工作能力有限,不能對其實施很好的監管,問題就這樣出現了。
四.應對這些問題的措施
1、完善制度、加強監督、加大執法力度。當前,項目業主虛假招標,承包單位“陪標”、“串標”、“掛靠高資質企業”,建設市場主體各方對招標過程中的異常現象已是習以為常,其主要原因是招投標還沒有真正走上法制化軌道,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對有關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懲處力度不夠,打擊不及時。因此,為防止招投標走形式,應積極完善招投標“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機制,監督管理部門加強監督管理。
2、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立規范有序的競爭機制。杜絕不合理的競爭體制,加強評標、定標工作的管理,全面推行無標底招標。明確資金到位情況,嚴格限制業主供材的范圍,堅持合理工期、合法分包、杜絕轉包。
3、規范評標過程,完善評標方法。在招標文件中應該對評標的相關事宜進行規定,為評標過程中各個單位的投標價格的比較提供統一的口徑,使得投標文件具有價格上的可比性。同時要求公開唱標,有標底評標的要求標底絕對保密。評標時應綜合考慮技術標、商務標,尤其應以技術標為核心,不應片面追求低價,同時投標應以合理低價中標為好。
五.結束語
從上面的分析研究中我們看到招投標我國的發展確實存在著不少的問題,規范化進程。,行政單位在這其中也有著不小的責任。在未來,如何使的招投標工作適應激烈的市場競爭,實現高質量的理想化投標,是建設工程企業經營管理者考慮的重要課題,也是擺在行政單位面前的一道難題。希望在未來,建筑行業能夠按照“公平、公正、公開、有效”的原則樹立起我國招投標制度的良好形象,為我國工程項目市場的良性發展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1]張昕 蔣曉紅 建筑工程招投標中存在問題及成因分析 (被引用 4 次)[期刊論文] 《浙江建筑》 -2009年1期
[2]朱珩琰 建筑工程招投標存在問題分析與對策 [期刊論文] 《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 -2012年16期
[3]蔡輝鵬 論建筑工程招投標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期刊論文] 《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 -2012年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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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是我國建筑工程建設事業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其作用是顯而易見的:業主可以以較少的投資獲得較好的建設成果,最終可以實現建筑建設事業持續發展;承包商在公平競爭的條件下,以適當的報價去爭取建筑工程項目,這是維持承包單位正常運運營的前提條件。
1. 工程建設招投標存在的問題
1.1在建筑工程項目的招、投標過程中,控制不嚴。有的建設企業中并沒有專業的法律與合同方面的人才,如果涉及到施工招、投標機制的工程管理以及經濟方面問題時所顯現對業務不熟悉的現象,并且在制定評標過程中所考慮的細則也不夠全面,編制的招標文件也比較粗糙,在針對工程量的清單和實際的出入是比較大的,這也就導致了對標底不確定,較多的變更會影響到對招、投標文件的公平和公正性。另一方面,因為監督機制不夠健全,會經常出現串標和泄露標底的情況,沒有完善的評標辦法,這也是需要進一步的研究加強合理科學的評標方法,與此同時,由于在施工企業中因自身的需要并且為了達到中標的目的,就會特意的壓低標價,以無利和微利甚至是無利的方法,這也是導致缺乏對投標書編制的科學性和規范性。
1.2對于一些部分行業與沒有完全打破的部門和地區的壟斷,其統一的開放建筑市場并沒有形成。在一些部門會以各種各樣的方式設置障礙,限制或者是排除在本地區或者是系統之外的企業參與投標的情況還仍然存在。比如在一些當外地隊伍進入地方市場時就需要交納一些費用,還存在一些規定就是如果沒有取得地方或者是部門認證是不允許參加投標的。另外,還有一些會限制地方或者是本部門以外的施工企業進行參加投標,并且存在規定評標時會給予地方和本部門的相關獎項的投標人額外的優惠等問題。
1.3傳統的政府管理模式使工程招投標缺乏約束機制。項目代建制模式和建筑項目總承包制是國際上通行的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代建制模式就在于促使政府投資項目“投資、建設、管理、使用”各個環節彼此分離、互相制約。由此實現政府投資職能、投資管理職能和工程管理職能的分離;建筑項目總承包分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總承包、采購施工(PC)/工程總承包、設計施工(DB)/工程總承包。國際上很早就推行工程總承包管理,特別是進入90年代初發展更為迅速,美國現在50%的工程實行總承包管理,而我國目前建筑工程采用總承包方式僅占1%,建筑建設市場真正意義上的總承包還很少。
2對于評標和中標實施中的問題
2.1對于一些承包商為了可以獲得工程項目建設的目的,以低于項目的成本價參與競標,以一種只要可以先拿到手,不計后果的態度進行投標。如果一旦中標,但可以為了達到更高的利潤且不擇手段。把工程項目的設計進行不斷的變更,就是為了提高工程的造價,有些投標組織甚至會把工程項目以更低的價位進行直接的轉包以及分包給個體沒有認證的施工隊,并且也不具有投標資質的施工隊伍,以賺取中間的差價。更為嚴重的還有對實施項目沒有把握繼續施工,干不下去,所以就選擇半路退出,或者是處于停滯怠工的狀態來威脅業主提高造價等問題。通過這些行為所反映出的問題都是可以嚴重影響工程的質量和進度以及管理,給投資企業造成極大的損失。
2.2有些企業因中標的價位比較低,因此一部分的承包商會在工程的材料方面做一些手腳,用不達到技術標準的材料進行施工。并且還有一些企業會使用減少施工的工序等手段從而達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在一些施工企業中作為施工監理單位并沒有起到監督的作用,管理也比較混亂,因此這對工程項目的建設和在以后交工使用時會留下眾多的安全隱患。
2.3由于勘察設計周期較短,致使設計文件的精度、深度不足,變更較多;編制招標文件不夠細致深入,在合同條款等方面存在漏洞,部分承包商利用合同條款的漏洞進行索賠,加之建設管理部門、施工監理單位個別人為因素影響,導致合同管理難度加大,工程造價不易控制,致使部分工程的竣工結算遠遠高于中標合同價。
3要規范工程項目招投標的管理措施
施工招投標是工程建筑市場中的一種競爭方式,能夠充分發揮價格杠桿和競爭機制的作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國家法規的健全,工程建筑市場也逐步走向有序化、規范化。
3.1增強招投標辦法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公開性為方向,健全完善公平、公正的競爭擇優機制,為規范建筑市場交易行為,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保護招標投標者的合法權益,要進一步修訂、完善招標公告、資格審查、篩選、評標辦法、專家選擇、合同簽訂、執行監督等各個環節流程的制度規定,真正建成一個高效、權威的統一招投標平臺。
3.2建議各地政府應建立機構,提高領導制度,對各個部門要分工明確,完善監管程序,作到提前介入,執法中加強協作,相互配合。建好集中統一的招投標平善有形市場。要加強對建設單位、主管單位和監管部門及領導遵守執行招投標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3.3要加強投標企業和中介機構之間的違規成本操作是關鍵問題,這就需要健立健全的招投標懲處激勵制度。對其范圍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與投標活動需要進行記錄,把有不良行為的企業應予公示。并且加大投標企業與中介機構之間的違法成本,需要采取以限制參與招投標與降低資質等措施,以解決此類問題的發生。
3.4營造公正、公平的投標環境,增加有效投標人數量,減少潛在投標人信息的披露。對容易造成圍標、串標和評標不公的一些關鍵環節進行創新管理:一是嘗試招標文件、招標圖紙及招標公告同步網上,潛在投標人均可免費下載招標文件及查閱招標圖紙,準備投標文件,并按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遞交投標文件。二是改進當前資格預審制度,杜絕業主利用資格預審來限制和排斥潛在投標人的現象,招投標監管部門可建立招標項目投標人資格審查委員會,不定期對參與工程投標的施工企業在統一的標準、條件下進行集中審查,通過資格審查的企業可直接報名參加工程投標。正式的投標人越多,圍標、串標的成本越高,成功的機會就越小,也更加符合公平競爭的原則。三是要加快改進原有的評標手段,逐步推行電子評標,增加評標定標的科學性和公平性。
3.5積極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建設領域信用體系,是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保證建設業改革和發展的重要舉措。一是要進一步利用已有信用信息系統,在現有的信用評價系統的基礎上,解決地區間企業信用信息數據的兼容共享問題,并逐步實現區域及至全國聯網;二是規范建設市場責任主體行為,尤其是針對當前建設市場中存在招投標過程不規范、拖欠工程款和黑白合同等突出問題,制定信用標準,明確哪些屬于失信行為;三是構建失信懲戒機制,充分調動和發揮各方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作用,對企業的市場行為進行信用評價,將招投標當事人在招投標和合同履行階段的各種失信行為和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在案,并向社會公開并接受查詢,將其信用狀況與其投標工作掛鉤,引導信用好的企業多中標,使得不守信用的企業得到制裁。
4結論
總而言之,在建筑工程項目的管理方式中要以積極的方式進行改革,這也是作為規范建筑市場體系與整頓的根本問題,同時也是提高投資效益和保證工程質量以及從源頭上遏制不良行為的關鍵舉措。以全面的解決建筑工程項目的招、投標中問題中目前所存在的一些問題以及不斷更新的新問題,需要健全和落實和招、投標問題的法律法規制度,充分建立起有效約束機制和激勵作用。以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實行公告制度,增強執法力度與監督檢查制度,全面的改善招、投標的管理體系,加強市場的準入制和清出制。除此之外還需要完善對招標人的管理制度,加強評標人的考核以及培訓,提高評標人素質。因此,只有更加全面的提高招、投標的方式,加強監督、加強廉政建設,以公正、公開、公平的態度規范建筑工程項目中的招、投標活動。
近年來,隨著花都區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城市建設工程項目推進較快,建筑工地遍布“七鎮一街”,拆遷工地、新建工地隨處可見,以城市建設發展較快的新華街、華東鎮、獅嶺鎮為主。建筑工地及其周邊地區呈現出流動人員聚集、安全隱患多見、治安案件多發等特點,逐漸成為影響社會治安穩定的一大隱患。為及時、有效地打擊此類犯罪,為工程建設提供安全優質的環境,本文對近年來發生在花都區建設工地的刑事案件進行了分析,從而有針對性地提出有效遏制此類犯罪的對策。
一、花都區建筑工地刑事案件的基本情況
自2010年至2012年7月,花都區檢察院共受理發生在建筑工地及周邊地區的刑事案件共計40件89人。其中,以施工材料、設備為目標的盜竊、搶劫等案件達19件45人,分別占47.5%和50.6%,以搶奪工程為目標的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等案件5件20人,分別占12.5%和22.5%,因建筑工人內部矛盾糾紛引發的故意傷害、聚眾斗毆等案件3件18人,分別占7.5%和20.2%。
二、建筑工地刑事案件的主要特點
1.以侵財型違法犯罪居多。從違法犯罪類型看,傳統型侵財犯罪占主流,以盜竊、搶劫、搶奪、破壞電力設備、詐騙等為代表的侵財類違法犯罪案件為主,其它違法犯罪主要集中在故意傷害、毆打他人、聚眾斗毆、妨害公務、尋釁滋事等。
2.以共同違法犯罪為主。在梳理施工人員違法犯罪案件中,不難發現,多數是來自同一地區的老鄉或同學結伴作案,呈現團伙性。其形成的團伙規模多在3—5人,作案目標明確,分工細致。
3.作案地點多數集中在建筑工地、宿舍等場所。這些地點人員流動性大、環境相對復雜、報案漏洞較多,為其犯罪相對創造了環境條件。
4.盜竊犯罪“盜、銷一條龍”情況突出。盜竊、銷贓兩個環節的緊密銜接使盜竊犯罪分子與收購贓物者狼狽為奸,進一步刺激了盜竊工地犯罪的滋長。從辦理的案件來看,由于被盜物品來路不正,犯罪分子以極低的價格出手,不法廢品收購者也往往利用這一點,壓低價格牟取暴利,并且來者不拒。部分廢品回收者與盜竊工地的犯罪分子形成了固定的交易關系,甚至勾結一起,由廢品收購者主動提供機動車輛或者作案工具幫助行竊。總之,贓物能得以順暢快速的變現,使得工地盜竊犯罪愈發猖獗。
三、建筑工地及其周邊地區刑事案件頻發的主要原因
1.務工人員自身因素。一是心理因素。在查處多起農民工犯罪案件中,通過與他們交流發現,大多數農民工的自卑心理比較嚴重,對自身行為的認知和控制能力普遍不高,城鄉生活落差造成他們巨大的心理壓力,在諸多不良因素,如追求物質享受、好勝逞強、貪慕虛榮等因素刺激下,容易誘發犯罪。二是素質因素。建筑工地農民工大多數來自發展相對比較落后地區,文化素質較低,他們過早地離開學校和家庭,缺少教育,法律素質偏低。
2.施工單位人員管理機制存在漏洞。由于用工緊張的緣故,施工單位不能做到嚴把進人關,對新入施工人員不登記造冊,沒有查驗施工人員的身份證或暫住證,也不到公安機關申報,導致建筑工地人員魚龍混雜,有的施工單位甚至招入了在逃的違法犯罪人員還蒙在鼓里。
3.建筑工地自身治安防控不到位。建筑工地周邊環境復雜,銷贓渠道比較暢通,通常有一些以收購廢品為生的外來流動人員和一些廢品收購站,不法人員所盜贓物能夠快速轉移,給犯罪分子銷贓創造了便利條件。并且建筑工地內存在建筑材料、設備存放和管理存在混亂無序現象,內部技防設施不足,警力、保安力量配備薄弱、巡邏密度不夠,加之工地內的人員流動性強,不乏“打短工”或以日計算工資的務工人員。因此,建筑工地內部的一些財物極容易成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標,導致以施工材料和設備為目標的盜竊、搶劫類犯罪多發。
4.建筑行業監管和自律不完善。當前工程建設領域利潤豐厚,誘惑力大,但建筑行業尚未發展成熟、缺乏行業自律,一些建筑公司將工程項目任意拆解轉包,為追求利益最大化,導致了建筑公司之間的無序競爭,以搶奪工程為目標的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等案件頻發,也為黑惡勢力的滲入提供了可乘之機。而黑惡勢力控制下的施工隊大多不具備施工資質,往往利用建筑市場目前的不完善、不規范,借助暴力、恫嚇、賄賂等不法手段實施欺行霸市、強迫交易、搶占工程等犯罪行為。
5.建筑單位忽視對施工人員及時的教育疏導。部分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勞動主管部門對施工單位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工程安全事故的防范、經濟效益及工程進度狀況等方面,較少對施工人員進行法制教育。而建筑工地的施工人員主體多為農民工,法制意識普遍較為淡薄,對于農民工的管理主要依賴于包工頭,而包工頭對農民工管理方法簡單,當施工人員之間出現矛盾糾紛時不能及時發現、疏導,易導致施工人員之間產生故意傷害、聚眾斗毆事件。另外,多數施工單位不能為施工人員提供業余文化活動,加之施工人員經濟水平普遍較低,精神世界比較空虛,容易與同鄉相互勾結,監守自盜。
四、防治建筑工地違法犯罪現象的對策建議
1.加強人員管理,轉變和優化人員管理模式。施工單位應加強對外來流動人口的管理,及時對包工頭及其手下農民工的個人身份、聯系方式等進行登記造冊。公安機關應定期對施工單位人員的身份進行核查,確保無脫罪在逃的違法犯罪人員。同時,施工單位內部應把來自同一地區的外來務工人員安排在不同的工作組,防止同鄉“抱團”,防止防止出現群毆、械斗事件,一發現務工人員之間的小矛盾糾紛,應及時進行調解平息。
2.發揮協作機制作用,形成管理合力。農民工穩定工作也是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公安部門要積極主動向政府部門匯報農民工工作,通過政府的力量,發揮街道、衛生、工商、民政、勞動等各部門作用,形成管理合力。特別是涉及農民工的工資問題,這類涉及勞務、勞資糾紛的案事件,極易引發打擊斗毆、故意傷害等群體性不穩定因素,各部門應成立快速反應機制,切實履行職責,共同把涉及農民工安全穩定的工作做好、做實。
3.加強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要突出對重點區域和重點時期的管控,合理安排勤務,強化對現行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力度,特別是在節假日等敏感時期,要加大巡邏密度,延長執勤時間,加強夜間巡邏,形成對社會治安的嚴管態勢。要加強警力提升巡防力度,強化對建筑工地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導。同時,還要針對農民工這一特殊群體,在職責范圍內盡可能地提供服務,從而提高公安機關的公信力和群眾的滿意度。
中圖分類號:TU723文獻標識碼: A
招標投標是市場經濟的產物,招標投標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工程建設、貨物買賣、財產出租、中介服務等經濟活動的一種競爭形式和交易方式。招投標辦法主要用于管理和指導市場競爭。項目招投標管理是一種公平、公開、公正的交易方式,它是引入競爭機制訂立合同(契約)的一種法律形式,能有效發揮杠桿調節作用,推動建筑市場的良性競爭。招投標管理是招標人對工程建設、貨物買賣、勞務承擔等交易業務,事先公布選擇采購的條件和要求,招引他人承接,若干或眾多投標人作出愿意參加業務承接競爭的意思表示,招標人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辦法擇優選定中標人的活動。優化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模式有利于提高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本文主要對我國現行的項目招投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就如何規范招標投標提出了有針對性的策略與建議。
一、招投標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1、招投標監管缺失
各種規避、破壞公開招投標的行為和問題嚴重影響了招投標的嚴肅性和公信力。目前在招投標管理職能上存在管理交叉,個個管、個個都不管的局面,給招投標管理造成混亂。另一方面,招投標綜合監管機構的設置運行并不完善,造成招投標監管缺失。還存在行業主管部門監督不到位、監督乏力, 懲處不嚴以及綜合監管機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不能充分履行職責的問題,造成招投標工作中出現督查弱、無處罰、問責少的尷尬局面。另一方面,有的干部和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干預和插手招標投標活動,造成投標人之間的不公平競爭,有的工作人員甚至將能夠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信息透露給特定的投標人。
2、圍標串標現象問題突出
《招標投標法》明確規定不得假借資質或以他人名義參與招投標報名,但報名企業在實際報名和資格審查過程中想方設法規避監管,導致目前仍然存在假借資質及以他人名義報名等惡劣現象,而招投標監管部門和招標人對于這種現象也沒有相應的制約措施。另一方面,招投標活動的運作由招標人和投標人雙方自主操作,投標人部分聯盟或全部聯盟,通過事先約定投標報價的方式控制中標結果。由于一些招投標人為保證絕對中標,在市場上出現了相互之間圍標、串標、陪標不正當競爭等競爭手段,甚至還出現一個工程的所有投標人均被一家買通圍標的惡劣現象。
3、招標機構操作不規范、立場不公
招投標活動的監管方式主要是對過程監督、依法登記備案和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由于招投標活動的操作基本由招標機構來完成,機構的發展促進了招標投標事業的發展,但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管理問題。由于我國招標業務起步晚,機構專業性不強,招標市場發育尚不完善,相關專業人員欠缺,一些相關的配套制度還不健全,部分機構能力不足,致使一些機構在實際工作中缺乏自律,部分從業人員不講職業道德,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幫助業主操縱、選擇有傾向性的企業中標,給招投標市場帶來不健康隱患,破壞招投標正常秩序,損害國家利益。
二、優化招投標管理工作的策略
1、加快招投標制度和法制建設步伐
圍繞招標投標法、采購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依法制定統一的招標投標地方配套性法規和規章制度,修改完善地方招投標管理規定。一是建立對業主行為的監督制度。盡快理順招標投標綜合監管體制,對必須招標而未招標、將工程肢解發包等行為要嚴肅查處,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二是加強宣傳教育,強化法律意識。依法嚴懲假借資質、違規掛靠、違規轉包以及在招投標活動中的不良行為。三是建立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對達不到規定要求以及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降級或清出市場,對規避招標、虛假招標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肅查處。四是營造公正、公平的投標環境。改革當前資格預審制度,對容易造成圍標、串標和評標不公的一些關鍵環節創新管理。另一方面,也要加快改革原有的評標手段,增加評標定標的科學性和公平性。
2、嚴肅查處招投標中的違紀違法問題
隨著招投標工作的不斷發展,必然會發生串標圍標的等違法現象,行政監管部門應要嚴肅查處規避招標及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投標文件簽訂合同等違法違規行為,把打擊串標圍標等違法行為視為招投標管理工作的重點。同時要加大對中標后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的查處力度。項目審批部門對在招投標中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項目要依法暫停項目執行。另外還需增強招投標操作規程建設,堅決查處和糾正違法設立涉及工程招投標的行政許可事項。同時不斷凈化招標市場,防止招投標工作中的各種作弊現象發生。另一方面, 增強招標業務培訓、增強招標業主責任意識,充實提高招投標系統的人員和業務素質,從而帶動招投標市場日趨規范。
3、切實加強對招投標過程的監管
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招標文件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的審查,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創新招投標管理辦法,采取評標方法多元化,以更好的應對當前的各種復雜情況。同時要及時發現和嚴厲查處中標后隨意轉包、違法分包、任意進行合同變更等違法違規行為。項目招標中要適當增加潛在投標企業數量,在資格預審時適當加大企業業績的比重,合理降低資格預審門檻,擴大潛在投標企業數量,評標時減少其比重,提高其串標圍標成本,從而提高投標的競爭性和公平性。招標單位或招標機構不得以工程特殊等理由更改資格預審辦法和評標辦法,進一步增加評標價的隨機性,有效遏制招投標活動中的串標圍標行為。
招標投標是配置和獲取工程、貨物和服務等資源的一個重要方法。隨著我國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軌,越來越多的經濟行為(如政府采購、建設工程發包、國債出售等)均通過招標投標與拍賣方式來處理。但由于市場尚未規范,競爭激烈等原因,當前招投標管理制度運行過程中存在著諸多根源性問題,這些問題將會影響到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應加快招投標制度和法制建設步伐,嚴肅查處招投標中的違紀違法問題,切實加強對招投標過程的監管,不斷完善招標投標的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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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工程建筑材料質量控制現狀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建筑行業也獲得了空前的發展,建筑行業的水平也有所提高。在工程建筑材料的質量監控方面也積累了一些經驗,各方面的制度正在不斷地建立和完善。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建筑材料質量控制還是存在許多的問題,質量控制的措施還有待完善,控制的成效還不夠明顯。
在實際的工程建設過程中,由建筑原材料質量不合格,控制疏忽引起的工程質量問題時有發生,在建筑原材料的監管和控制工作上,存在很多問題。
(一)缺乏在施工工程中對于原材料的控制措施
許多的建筑工程對原材料的質量的控制和監管工作都集中在施工工作開始之前,也就是采購的環節,施工團隊在對原材料的質量進行檢測之后,通過質量對比檢驗,決定采購哪個供應商的原材料。但是,在施工工作開始之后,對于建筑材料的質量就沒有再進行進一步的檢驗,對于之后采購的建筑材料也沒有進行質量檢測,對于質量的監管缺乏全面性和持續性,這就容易導致供應商在后期的供貨中提供質量不過關的建筑材料,造成建筑工程出現質量問題。
(二)國家的監管力度不夠
雖然國家在建筑工程的質量控制環節嚴格把關,但是,還是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國家對于這一工作的監管不夠全面,執行的力度也有待加強,對于一些沒有遵守質量標準的違法行為也沒有進行嚴厲的制裁,這就導致的建筑材料的質量監管和控制工作困難重重,一些抱著僥幸心理的人繼續逍遙法外,為國家帶來了不小的經濟損失。
(三)建筑材料質量控制工作的管理人員
在對建筑材料進行監管和控制的過程中,相關的檢測人員和管理人員,很容易利用其職權謀取私利,特別是收取投標商家的賄賂,從而使質量不達標的商家成功中標。這樣一來,質量控制工作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質量監管部門就形同虛設,擾亂了公平競爭秩序,也給 建筑工程帶來了很大的安全隱患。
二、提高我國建筑材料質量控制成效的建議
(一)對原材料實施全面的、系統的監控
原材料的質量得以保障對于建筑工程來說,是整個建筑工程質量的基礎,因此,要特別注意原材料的質量控制。首先在采購的環節,要嚴格審查,保證原材料質量安全合格;其次,對于建筑材料的入庫保管環節也不容忽視;此外,對于原材料的領用也要進行嚴格的控制和監管,確保每一項工作準確無誤,對原材料實施全面而系統的控制,避免不必要的失誤。
(二)建立健全建筑材料質量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建筑材料質量控制制度,分工明確,責任到人。一方面,對于建筑公司來說,建立完善的建筑材料質量控制制度,能夠為建筑工程的安全保駕護航,保證建筑材料的質量時刻都在掌控之中,避免出現質量安全問題,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另一方面,國家建立相關的控制制度,能夠為這一工作的進行提供法律保障,提高質量監管和控制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有效減少不法行為,同時,對于沒有嚴格執行監管和控制任務、的人員,法律會予以制裁,讓他們為自己的行為帶來的質量安全問題承擔法律責任。在這兩方面的制度保障之下,建筑材料的控制成效會大幅提高。
(三)建立統一的檢測標準
在實際的施工過程中,導致建筑工程材料質量問題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各地制定的合格標準不統一,一些在本地區達標的建筑材料在其他地區卻屬于不合格產品,這種雙重標準甚至多重標準的現象為質量控制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擾。因此,國家要根據各地的地形和氣候條件制定各地的統一的質量標準,同時,也要嚴格按照制定的標準進行監管,使建筑材料的質量控制工作有據可依,更加順暢的進行,為建筑工程的質量安全打下良好的基礎。
三、搞好建筑材料質量控制工作的意義
建筑材料的質量是整個建筑工程質量的基礎保證,也是關乎人民生活的大事。在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建設水平不斷提高的情況下,建筑工程的質量問題越來越得到國家和人民的重視,特別是建筑工程的安全事故頻發,對國家和人民的財產和安全構成了很大的威脅。所以,必須要提高建筑工程的質量,對于建筑施工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都要嚴格把握,嚴格控制,特別是原材料的質量控制工作。
在建筑工程的施工過程中,一定要對原材料實施全面的、系統的監控,對于原材料的采購、入庫保管以及領用等各個環節嚴格監管,保證準確無誤,這是提高工程質量的基本保證和重要前提;其次,要建立健全建筑材料質量控制制度,國家也要加強相關的立法工作,嚴厲制裁建筑工程實施過程中的不法行為,這是加強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的制度保障;再次,還要建立統一的檢測標準,使檢測和控制工作順利進行。此外,還要不斷提高相關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提升工作質量等等,總之要著力加強工程建筑材料的質量控制工作,為建筑業的健康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