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5 14:52:57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房屋毀約合同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戴先生
A1:戴先生,您好!
購房意向書的法律效力以及法律的性質,需要依據意向書的具體內容進行判斷。如果意向書中明確了所購房子的具體房號并且標明了價格、房屋交付等具體的約定內容,這些約定基本符合了買賣合同成立的構成要件,可以看成是一個附條件附期限的預約合同。在本案例中,意向書中已明確了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房屋地點、單價、面積、總房款、簽約日期等內容,故應將該意向書視為成立并有效的預約合同。
那么,購房意向書存在合法的法律效力,如房東單方面提高價格,就涉嫌違約,一旦違約,買受人可通過訴訟的方式主張相應賠償。故您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若意向書中規定了違約責任及違約金相關事宜,則您可以主張房東賠償違約金;若意向書中未作出相關規定,則您可以主張房東雙倍返還定金。
另外,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故您在主張賠償時,可在雙倍返還定金及違約金(若事先有約定則可適用)中選擇其一進行索賠。
但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若意向書中寫明交付的5萬元是“訂金”,一方違約,另一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只能得到原額償還5萬元。就訂金而言,沒有約定其作為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根據以往判例及相關法律法規,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無法雙倍返還。
中介與房東之間構成居間合同雙方當事人,中介系居間人,房東系委托人。二手房買賣中,中介的活動能否最后促成簽約具有不確定性,并非完全由中介的意志決定。中介與買賣雙方簽訂的是居間合同,根據居間合同的規定,在中介方無過錯的情況下,無須對買賣雙方的違約行為承擔責任。中介的義務在于提供真實的信息,為雙方達成交易提供服務。故若您通過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可以同時以中介和房東為被告。但具體而言,關于中介是否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則須進一步看其是否違反作為居間方的忠實義務,才能判斷其是否有過錯。若其有過錯,則需承擔相應責任。
當前,因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發展,類似糾紛數量呈上升趨勢。很多房主在簽訂買賣合同后,看到房價漲幅巨大或因為其他各種主客觀因素,便在交付房屋或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前反悔,并尋找各種理由拒絕交房或干脆對買房人置之不理。遇到這種情況,守約一方在向人民法院提訟時,建議選擇讓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而不要選擇合同的繼續履行。
為了防止業主在房價上漲時毀約或買家在房價下跌時退房,建議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約定較高的定金(但不可超過房屋交易價格的20%)或違約金,增加違約成本,違約成本大于或等于房價上漲或下跌的價值時,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一方違約情況的發生。
Q2:王律師,你好!
兩個月前,我在一家中介機構看中了一套房屋,該房屋位于上海市閘北區。當時業務員介紹這套房子系房東委托中介掛牌出售的,房東當時在外地。由于這套房屋地段較好,價格也較為合理,當天我就在中介處簽下了一份購房協議,交付了定金3萬元,也約定了簽正式的購房合同的日期。但是,兩個星期前房東表示要加價數十萬元,否則不簽正式的購房合同,這份意向書無效。我去找中介機構交涉,但中介機構說當時的購房協議是以業務員私人名義簽下的,表示不愿負責,同時出具了與房東之間的委托書,讓我找房東和業務員做交涉。請問,這種情況下我是否可以維護自己的利益?如果可以,我該怎么做?
楊女士
AZ:楊女士,您好!
購房協議的法律效力需要依據該協議的具體內容進行判斷。若能夠構成預約合同,則可以按照合同相關規定判斷合同雙方及中介方是否違約(在下文會具體進行分析);若不能構成預約合同,合同自始無效,則不可主張當事方的違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若要主張定金的返還,若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則可以以不當得利為理由,主張當事方返還3萬元。
如果購房協議能夠視為成立并有效的預約合同,則預約合同中一切不違法的約定就是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的義務,具有法律效力。購房協議存在合法的法律效力,如房東單方面提高價格,就涉嫌違約,一旦違約,買受人可通過訴訟的方式主張相應賠償,故您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
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我國法律明確作出了表見的相關規定,其意義在于維護制度的誠信基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轉秩序。在本案例中,若中介未與房東辦妥相關委托手續,即以房東的名義出賣房屋,屬無權。但若中介公司能夠提供相關信息材料,足以使不知情第三人相信其有權代表房屋產權人出賣房屋,可能構成表見。且從中介與您所作出的關于購房的相關約定等情節綜合考慮,可以排除中介與您惡意串通的可能,應當認定您系善意第三人。中介以房東的名義向您出賣房屋的行為符合表見的構成要件,買賣協議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由房東承擔。至于中介方是否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則屬于房東與中介方的糾紛問題。
而至于業務員以個人名義與買受方簽訂購房協議的問題,若中介能夠出具與房東之間的書面委托書,證明該委托合法有效,并且該業務員確實是中介公司的正式員工,則業務員系以公司職員身份行使職權之內的行為,責任由公司承擔。故只要業務員在行為過程中,未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等,則其自身并無過錯,相關法律責任由公司承擔。若意向書中規定了違約責任及違約金相關事宜,則您可以主張房東賠償違約金;若意向書中未作出相關規定,則您可以主張房東雙倍返還定金。
另外,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故您在主張賠償時,可在雙倍返還定金及違約金(若有事先約定則可適用)中選擇其一進行索賠。
綜上,若該購房協議不能夠認定為成立并有效的預約合同,合同自始無效,則您只可能以不當得利為理由主張當事方返還3萬元的不當得利,若要提訟,則應以定金的收受方作為被告;若該購房協議能夠認定為預約合同,可以向法院提訟,以違約為理由主張當事方雙倍返還定金或賠償協議約定的相應違約金,可同時以房東及中介方作為被告,其中中介方是否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則需具體分析其是否違反忠實義務。
在二手房買賣糾紛中,常見的是買受方、中介方與出售方三方為當事人。在此之中,中介與賣家雙方在委托房屋買賣交易時,必須要有書面委托協議和正規授權證明才能代簽字。同時,中介在與買家簽訂賣房合同時,也必須出具賣家簽字的委托手續,在沒有任何委托手續的前提條件下,僅口頭同意是無效的,中介也是無權的,中介與客戶簽訂的這份協議是無效的。若出現以上情況,如簽合同時,對方不是房主本人,也沒有房主的委托書和身份證,要保留好該事實的證據材料,以此作為中介方未按照居間合同約定導致簽字主體錯誤的證據。
一、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的法律根據
房屋買賣合同屬民事買賣合同的范疇,其性質為民事法律行為,認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決是否受法律保護的問題,其社會效益是維護交易的安全和信譽。目前,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的根據1996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我國立法機關頒布的《民法通則》。其一,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要件問題,亦即買賣房屋協議是口頭或書面均可,還是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購買房屋辦理過戶登記時,“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契證”。顯然,買賣房屋協議是以書面合同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書面形式的要件關鍵是要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而非實踐性合同。只要買賣房屋合同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即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條件之一,不允許當事人一方隨意翻悔。這一規定為當事人因房價過高或過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毀約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其二,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實質法律依據問題,亦即一項合法、有效房屋買賣民事法律行為成立須同時具備的條件。根據《民法通則》第50條之規定為:第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實;第三、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由此可見,一項具體的房屋買賣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就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不可撤銷的特定權利和義務關系,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翻悔,若不履行便會產生法律的后果(或按違約制裁或按繼續強制履行處理)。
二、商品房預售合同性質
商品房預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預售方和預購方雙方約定,預售方在約定時間內將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權轉移于預購方,預購方向預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書面協議。商品房預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為標的物的,屬于買賣合同的一種,但商品房預售合同與一般買賣合同又有所不同。
(一)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預約合同
在合同法中,預約合同是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為了履行預約合同而訂立的合同。預約合同與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效力。預約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是訂立本合同,所以,當事人一方只能請求對方訂立合同,而不能依預約的本合同內容請求對方履行。商品房預售合同在成立之時;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帶有“預售”的字樣,但商品房預售合同絕不是預約合同。因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售方與預購方關于房屋的座落與面積、價款的交付方式與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質量、違約責任等都有明確的規定,雙方無須將來另行訂立一個房屋買賣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規定直接履行,并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達到雙方的交易目的。
(二)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期貨買賣合同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標的物是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所以,房屋的交付期限一般都很長。但將商品房預售合同稱之為期貨買賣合同是錯誤的。所謂期貨買賣合同,是指期貨交易所為進行期貨交易而制訂的統一規定商品的等級或證券的種類和數量、交貨期限和地點等的合同,通常采用“標準合同”形式。期貨買賣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期貨買賣的標的物的價格不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而是在期貨交易所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而確定的;(2)期貨買賣的標的是合同本身,而不是期貨買賣合同中所約定的貨物;(3)期貨買賣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套期保值和價格發現,而不在于獲取現實的貨物,所以,在期貨買賣中,極少有進行實物交割的:(4)期貨買賣的商品必須具備數量大、價格波動大、便于儲存、易于標準化等條件,如糧食、石油、鋼材等。但是,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第一,商品房的價格是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就已經明確的,而不是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確定的;第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標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第三,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目的在于獲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價格發現的功能;第四,由于房屋的面積、座落、單元等方面存在著諸多的差別,不具有標準化的特征,所以在國際慣例上,房屋不是期貨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貨交易。可見,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期貨買賣合同。明確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期貨買賣合同,可以避免利用商品房預售合同進行變相的期貨交易,以維護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
(三)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否為附期限的合同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來作為合同效力開始或終止根據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為合同效力開始的根據,則該期限為延緩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為合同效力終止的根據,則該期限為解除期限。在附延緩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經成立,但沒有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也都沒有權利請求對方履行義務。只是在期限到來時,雙方當事人才開始履行義務;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僅已經成立,而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雙方都已經開始履行自己的義務。在期限到來時,雙方當事人不再履行義務,合同終止。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雙方約定在將來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這里確實存在一定的“期限”,但這種期限絕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為:其一,如果將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期限”作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則商品房預售合同不僅已經成立,而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來時,商品房預售合同終止效力,雙方應當解除合同。這樣,作為預購方就不能取得約定的房屋。顯然,這與當事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目的是相違背的;其二,如果將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期限”作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緩期限,則商品房預售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來時,商品房預售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這樣,作為預售方就不能要求預購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顯然,這也不符合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要求。可見,商品房預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買賣合同。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種履行期限,是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具體時間。
(四)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購方于多數情況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價款,這種作法類似于分期付款買賣,但它不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其原因有三:一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必須交付給買受方,這樣才能實現買受方的經濟目的。可見,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現實存在的物。但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作為標的物的商品房尚不存在或尚在建造中;二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買受方在接受標的物后,尚有二期以上的價款需要支付;但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購方既可以在取得房屋前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部價款,也可以在取得房屋前分期支付價款。前者是在取得標的物之前的分期付款,而后者是在取得標的物后的分期付款;三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功能在于出賣方向買受方融資,以滿足買受方資金不足的需要。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功能在于買受方向出賣方融資,以滿足出賣方資金不足的需要。
綜上所述,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預約買賣合同、期貨買賣合同、附期限買賣合同、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如果從法律上為商品房預售合同定性,則商品房預售合同屬于遠期交貨合同。所謂遠期交貨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在將來的一定期間內交貨的合同。這類買賣合同僅是在交貨期限方面與一般買賣合同有所區別,而在合同的訂立、貨物價格的確定、履行地點等方面與一般買賣合同沒有任何差別。當事人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期限交貨,否則即應承擔違約責任。
三、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有效條件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有效條件包括: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和形式合法。在這些有效條件中,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和內容合法并沒有特殊之處,可以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加以認定。但在主體合格和形式合法兩個要件上,商品房預售合同有其特殊性。
(一)商品房預售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格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主體雙方為預售方和預購方。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對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當事人雙方都有條件的限制和要求。
1.預售方應當具備的條件。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售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預售方必須是經過批準設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但是,如果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的企業,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之前,與他人訂立了商品房預售合同,而在一審訴訟期間依法取得了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則可以認定合同有效;(2)預售方必須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但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之前,預售方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但投入了一定的開發建設資金,進行了施工建設,并與他人訂立了商品房預售合同,而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則可以認定合同有效;(3)預售方必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投入的開發資金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預售方必須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預售方必須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但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之前,預售方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而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商品房預售證明的,則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2.預購方應當具有的條件。從理論上講,預購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除此之外,有兩種特別情況:(1)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規定,預售方向境外預售商品房的,應當提交允許向境外銷售的批準文件;(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無當地戶口的人購買城鎮房屋,對于符合本地區房屋買賣法規規定的,可以認定買賣有效。”無當地戶口的人買賣本地城鎮房屋將取決于當地政府制定的房屋買賣法規。
(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商品房預售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在實踐中,商品房預售合同一般采取標準合同的形式,具體條款由預售方事先擬定,主要內容包括:雙方當事人的情況;預售商品房的基本情況(如商品房的座落、土地使用權證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房屋建筑面積、房屋結構等等);預售商品房的價格及支付辦法、期限;交付房屋的日期;違約責任及免責條件;糾紛的解決方式等。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后,預售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亦規定:“商品房預售,開發經營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四、商品房預售合同相關法律問題
(一)預售商品房按揭
按揭是指在樓宇建筑期內,商品房預購人將其與開發商(預售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購人所應擁有的全部權益作為貸款的抵押物抵押給銀行,同時商品房預售方作為貸款擔保人,并保證銀行為第一受益人,如預購人或擔保人未能依約履行還款責任或擔保義務時,銀行即可取得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內的全部權益,以清償其對銀行的所有欠款。
預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種特殊的擔保方式,銀行為按揭權人,預購人為按揭人,擔保人一般是銷售商品房的開發商。預售商品房按揭與抵押有相似之處,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抵押。一般抵押權的標的是債務人提供的、其自己享有所有權或經營權的財產。而在商品房按揭期間,商品房實際上并不存在,按揭人無法取得所購商品房的所有權,他向按揭權人提供的擔保是在將來某一時間取得樓宇的權利,它是一種期待性利益,而非以實體形式存在的樓宇。
預售商品房按揭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預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應簽訂書面合同,并應到規定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2)預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種從合同,是為擔保主債權得以實現而訂立的;
(3)預售商品房按揭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合同一經成立即對三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4)預售商品房按揭是有償合同。銀行通揭業務收取貸款利息,除少數政策性無息貸款外,預售商品房按揭均系有償合同。
預售商品房按揭的當事人有三方:購房人、售房方和銀行。按揭合同應當由三方當事人訂立,如果購房人與售房方雙方約定辦理按揭,實際并未與銀行辦理,則按揭合同不能成立。由此產生的損失由雙方分擔。房地產開發商應對有關按揭的規定應當了解,合同未能成立其有一定過失,因此應承擔主要責任。對于購房人與售房方按約定交納了部分購房款,在辦理銀行按揭之前,銀行通知停止辦理按揭貸款,此后雙方就如何付清購房余款協商不成,則應適用情更原則,解除合同,雙方合理分擔損失。
(二)重復預售
所謂重復預售,是指出賣人在與前買受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后,又就同一商品房與后買受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行為。出賣人與前買受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之后,作為買賣對象的房屋尚未建成,無法立即進行交付和移轉房屋所有權,這就為出賣人進行嚴重侵害買受人權益的重復預售行為提供了可能。
分析重復預售的關鍵在于支持哪個買受人履行合同的請求以及肯定哪個買受人產權登記的效力。其具體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1.兩次預售均未辦理預售登記。因未辦理預售登記,前、后買受人享有的均是一般合同債權。就同一標的物而設立的多個債權,其效力是平等的,不能以合同訂立的時間先后而使債權具有不同效力,故前、后買受人均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合同。在前、后買受人均請求出賣人履行合同的情形下,應保障出賣人選擇合同相對人的自由,賦予其自主選擇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權利,以利于加速財產流轉和提高其使用價值。一般根據預售行為所具有的特殊因素,支持該預售行為中的買受人履行合同的請求。這些特殊因素主要有:買受人已交納了全部或大部分房款,或已辦理商品房抵押貸款登記手續,而另一買受人尚未交納房款;買受人已入住,并已對房屋進行了裝修等改善行為;買受人屬于商品房消費者,且其預售登記手續正在辦理過程中,而另一買受人購買商品房并非為居住使用等。對這些特殊因素的認定必須符合公平原則的要求。需要強調的是如要支持后買受人履行合同的請求,則必須同時具備后買受人為預購行為時為善意的要件,即其不具有侵害前買受人債權的故意,也不存在與出賣人惡意串通,后買受人對此負舉證責任,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兩次預售均未辦理預售登記的情形下,如果某一買受人已辦理產權登記,則涉及到對該產權登記的效力如何認定的問題。一般來說,辦理產權登記意味著不動產物權變動公示方法的完成,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已經產生,因此應貫徹“登記者受保護”原則,對該產權登記的效力予以肯定。
2.其中一次預售已辦理預售登記。因辦理預售登記,買受人的期待權即獲得物權的排他性效力,同時該預售合同也取得較未辦理預售登記的預售合同優先的效力。此時應根據“登記者受保護”的原則來決定支持買受人履行合同的請求、確認產權登記的效力。已辦理預售登記的買受人可請求出賣人履行合同,能獲得產權登記,亦可請求宣告未辦理預售登記的買受人取得產權登記的行為無效。但后買受人已辦理預售登記,其期待權獲得保護必須同時具備為預購行為須為善意的要件,并由其對此負舉證責任,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3.兩次預售均已辦理預售登記。買受人的期待權因辦理預售登記而具有物權化特征,故應按“登記在先者受保護”的原則來決定支持買受人履行合同的請求、確認產權登記的效力。前買受人辦理預售登記在先,其不但可以請求出賣人履行合同,獲得產權登記,宣告后辦理預售登記的買受人取得產權登記的行為無效,而且可以直接請求登記機關注銷后買受人的預售登記。實踐中亦有后買受人辦理預售登記在先的情況,此時保護后買受人登記在先的期待權,必須同時具備其為預購行為須為善意的要件,并由其對此負舉證責任,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參考資料
1、陳文主編《律師房地產業務》
2、程信和主編《房地產法》
被告:某房地產公司
案由:羅先生交了30萬元定金認購的房子,卻遲遲簽不了合同,被開發商拖了近兩年后,突然發現開發商已將房子賣給了第三人,并辦理了過戶手續。
開庭時間2007年8月17日
審判結果:擇日宣判
2005年3月9日,原告羅先生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訂購書一份,訂購由被告開發的位于市內的某小區05幢502室商品房,該房屋建筑面積161.68平方米,當時的售價是每平方米6115元,房屋總價為98.86萬元。簽訂訂購書的當日,原告羅先生向被告支付了30萬元的購房定金。之后,被告一直借口不與原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告一次次催促也無濟于事。
2006年6月6日,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原、被告雙方補充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認購書,除開始約定的內容之外,雙方另約定在被告取得銷售許可證后,雙方即正式簽訂《北京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然而補充認購書簽訂后,被告仍一直沒有通知原告簽訂正式契約,原告羅先生疑竇頓生。
今年3月,羅先生從北京市房地產網上查知,被告已將他訂購的房屋出售給了第三人,經與北京市房產管理部門求證,獲知被告早在今年1月就與第三人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原告希望買房的愿望徹底落空。原告通過網上查詢還發現,其訂購的該小區的房價此時已漲到每平方米8750元。
交涉無果之下,原告于今年8月17日將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告上法院,除主張被告雙倍返還定金外,還要求被告返還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部分的定金10.22萬余元,同時要求被告賠償因房價上漲造成的損失18.46萬余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
法庭調解期間,原告主張被告須給付70萬元的損失方能接受,而被告雖承認違約事實,但表示最多只能返還40萬元,由于數額懸殊太大,導致法庭調解失敗。主審法官表示,法庭將在綜合評判案件事實的前提下,于近日對案件做出官判。
主要法律關系
羅先生原告,主張被告雙倍返還定金、承擔案件訴訟費等共計70萬元。
某房地產公司:被告,承認違約事實,但只能返還40萬元。
矛盾焦點:羅先生索賠數額與開發商接受數額懸殊太大。
律師說案
法律對定金有什么樣的規定?
定全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保證合同的訂立、履行或保留解除合同的權利等,按照約定向另 方支付的金錢或其他有價物的一種擔保方式。按照定金的性質,定金又可以分為立約定金,履約定金,解約定金。按照《擔保法》等規定,定金的有效、合法成立,需具備書面條款,及采用書面形式。定金的約定必須是在主合同(即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成立后才具備法律效力。定金的給付額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但總數不得超過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房屋價款總額的20%。其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性質,應當按實際數額退還給購房人或者作為預付款使用。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從本案例看,羅先生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中,對預購房屋的總價款為98,86萬,羅先生支付定金30萬,已經超過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房屋價款總額的20%的規定,對其在房屋總價款的20%(98,86×20%=19.772萬)內的部分,是有效部分,對其超過部分(30-19.772=10.228萬)不具有定全性質,開發商應當按照實際數額予以返還。
在購房過程中,如何適用定金罰則?
商品房認購書中的購房定金,在法律性質上屬于立約定金,給付定金一方,即購房人,如不按認購書上約定的時間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無權從開發商處收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即開發商,如不按認購書上約定的時間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或者不履行合同生效條件的,則須向購房人雙倍返還定金。
按照《審理商品房司法解釋》規定,如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簽訂是因為不可抗力,或無法預見的客觀情勢的變化,或雙方就認購書中沒有提及的簽約細節和其他條款,進行協商不能取得一致的原因所造成,則可認定非因一方原因,而是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造成本約的無法簽訂,雙方對此互不承擔違約責任,開發商應將定金原額返還,而不應適用定金罰則。除此之外,因一方原因違約的,應適用定全罰則。
從開發商不與羅先生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原因看,是開發商把雙方約定的房屋提高價格賣與第三人,擅自毀約,不遵守商品房認購書的違約行為造成的,應適用定金罰則,應向羅先生雙倍返還定金。
辦公室租賃合同簡單模板【一】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就________公司的辦公室租賃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房屋基本狀況
1、該房屋位于________,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
2、房屋產權:該房屋產權歸甲方所有。
二、租賃期限
1、租賃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月___日。
2、租賃期滿,甲方繼續出租,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優先。
三、租賃費用
房屋押金為______元,租金為___元/年,乙方在簽定合同時交納甲方。合同期滿后,乙方交清租金及相關費用后,甲方將收取的押金如數退還乙方。
四、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1、甲方保證提供的房屋及相關證件真實合法,以保證出租房的真實合法,保證房屋的正常使用。
甲方保證乙方在承租期內房屋使用權不受侵害。
2、甲方應提供出租房內的上下水管道、暖氣、燃氣、供電等設施,若自然損壞,甲方應及時進行修理,保證乙方的正常使用,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3、甲方負責房屋的取暖費、物業費及其它費用。
甲方提供單獨計量的水電表。
五、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1、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交付甲方。
2、乙方因工作需要可以對房屋進行裝修。
3、乙方應按期交納水、電、燃氣、電話費用。
4、乙方應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因使用不當造成室內設施損壞,由乙方負責承擔修繕費用。
5、乙方在租用期間須做到合法經營。
六、免責條件:因不可抗力原因,如戰爭、地震,導致房屋損毀造成雙方損失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七、糾紛處理
甲乙雙方因合同產生糾紛,應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可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辦公室租賃合同簡單模板【二】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根據《合同法》簽訂寫字樓租賃合同條款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將擁有出租權的位于__________鎮________________,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寫字樓出租給乙方作商業使用。
二、租賃期限為:_________年,從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期滿后,如甲方繼續有權出租,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用權,但需提前_____月提出申請,并需重新簽訂合同。
三、租金按建筑面積計算,租金為每月人民幣________元整,即_________元人民幣,按月繳交。
四、簽定合同后,甲方給_________天裝修期,不計收裝修期租金。
五、乙方于簽訂本合同時,支付給甲方人民幣_________元整即_________元,作為押金,租賃期滿后,乙方不再續租,并且清償所有費用后,甲方返還押金給乙方。
六、乙方需于每月的_________日前,一次性繳付當月租金,如乙方逾期未能按時交租或拖欠,即租金每日加收_____%違約金,乙方交租時,甲方應出收據。
七、乙方在租賃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不能轉租或分租,不能改變房屋的用途,裝修不能損害房屋的結構,如危害結構需賠償甲方損失。
八、乙方責任
(一)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一切違法違規的事情,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二)乙方辦理開業的一切費用,往后的業務往來,債權債務及安全事故等,均由乙方負責,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三)乙方在租賃期間內的電費、水費、工資、管理費、電話費,稅費及租賃稅費等一切由經營所產生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對甲方的基本設施有責任維護好,如有損壞要及時修復,或及時支付賠償費用。
(五)所有建筑物及基本設施,除自然災害不可抗力的自然損壞外,一切屬乙方故意,無意,人為及安全事故造成損壞,乙方負完全的責任,并賠償甲方的所有損失。
(六)乙方要做好防火安全,晚上工作人員不能在寫字樓內過夜,不能使用電爐及煤爐等容易引起危險的用具,如有意外發生造成損失,則由乙方負責,賠償所有損失。
(七)乙方不能影響其他租戶的經營辦公,不能損害其他租戶的利益。
(八)乙方不能在寫字樓內貯放易燃,易爆,易腐蝕,有毒物物品,如有違反,需賠償損失。
(九)違約責任,甲方如在合同期間,提前收回出租的寫字樓,需提前一至兩個月書面通知乙方,甲方違約除退回______元押金外,亦需補償______月租金給乙方作為賠償。乙方違約,沒收所交押金。
(十)乙方懸掛張貼招牌廣告需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租賃范圍內除外)。
(十一)乙方如發現大樓有質量及其它危險情況,應及時向甲方工作人員反映,及早維修及排除危險。一切費用由甲方負責,天災人禍除外。
九、合同期滿,如乙方不續租時,乙方需將承租的寫字樓按原來交付使用時交還甲方,(甲方同意改變的除外)如有損壞之處,乙方必須負責維修好或按價賠償。合同期滿或乙方違約,乙方所投資的添加增建的不動財產無償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人為損壞,屬于動產物品,乙方須及時搬走,逾期______天不搬走,甲方有權自行處置。
十、如乙方延遲交付租金超過_____天,視為乙方違反合同,甲方隨時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沒收押金,提前收回出租房屋,甲方有權留置扣押乙方的財產設備,可拍賣優先受償租金及違約金。
十一、如甲方發現乙方有拖欠工人工資現象,甲方有權采取措施要求乙方支付工資,維護甲方權益。
十二、如乙方拖欠資金并隱匿,甲方無法通知,甲方可在出租樓張貼通知或在東莞日報通知乙方,均可視為有效通知。
十三、如在租賃期間,屬政府征收拆遷需提前終止合同的,甲方只負責返還押金,但不再做任何賠償給乙方。
十四、在合同期限內,如雙方有糾紛,糾紛本著平等協商解決,也可由律師主持調解,調解不成,可起訴至東莞人民法院審理判決。
十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甲、乙雙方對本合同各條款已作充分理解,自愿簽署本合同,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辦公室租賃合同簡單模板【三】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__市房屋租賃條例》及其它有關規定,參照國內和__市各開發區的通行慣例,經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出租某某辦公樓事宜,簽訂《某某辦公樓租賃合同》(以下稱本合同)。
第二條甲乙雙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__市、__新區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合同。
第二章:合同文件
第三條下列文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甲方提供的某某(裝修/未裝修)辦公室內建筑指標說明(附件一)
2.甲方提供的某某辦公樓________層平面圖(附件二)
3.乙方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附件三)
4.乙方提供的環境保護告知與承諾(附件四)
5.乙方提供的防汛防臺、生產、防火和社會治安安全責任書(附件五)
第三章:雙方法律地位
第四條甲方系經中國政府批準成立,負責__科技園區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管理的經濟實體,具有中國法人資格。
第五條乙方將在園區投資建立從事實驗室產品的銷售。
第四章:某某辦公樓面積及租期
第六條甲方向乙方出租________市________科技園區蔡倫路____號,________樓____座,建筑面積共計約為________平方米,甲乙雙方沒有異議,作為乙方項目辦公的場所。
第七條乙方向甲方租賃本合同第六條所定某某辦公樓,租期為________個月,即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章:有關費用及付款方式
第八條本合同第六條所定某某辦公樓的租金為每月________元人民幣,租金每三個月支付一次,首筆租金應于本合同簽訂后十五天內支付,以后支付日期為每三個月后的同一天(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乙方應在甲方指定的__銀行____市____支行開立賬戶,并保證在合同核定的租金支付日前公司帳戶內有足夠的金額。房屋租金將由銀行進行代扣。乙方須與銀行簽訂房屋租金《收款委托協議》。物業管理由甲方委托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管理,具體由乙方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協議。
第九條本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內,乙方應支付給甲方________元人民幣(約合三個月的某某辦公樓租金)作為履約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待租賃期滿,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將第六條所定某某辦公樓交還甲方后,該款項由甲方全額退還乙方(不計息),但如出現乙方應賠償甲方之情形,則在甲、乙雙方對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后才退還乙方,且甲方有權從中扣除賠償款額。如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15日內未收到上述保證金,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及時交納保證金,如甲方在本合同簽訂后30日內仍未收到上述保證金,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第十條乙方在租賃期間內,使用的水、電、通訊等的公用事業費用,將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物業公司的《物業管理委托協議》及《管理公約》的收費標準計收。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協議》,物業管理費由乙方向物業管理公司直接支付。
第十一條乙方使用的停車位的具體費用和付費方法按《物業管理委托協議》規定及實際實施情況辦理。
第六章:某某辦公樓使用
第十二條甲方應于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和履約保證金十五天內正式開出某某辦公樓《入住通知書》給乙方,以將本合同第六條所定某某辦公樓交付乙方使用。
第十三條乙方應于接到甲方開出的某某辦公樓《入住通知書》后30天內完成裝修并正式進駐,否則甲方有權為乙方另行安排租賃場地直至終止本合同。
違約行為之一,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本合同第六條所定某某辦公樓,并追究乙方違約責任。乙方保證在此某某辦公樓內從事的項目不會對周圍及園區環境構成任何污染。乙方若有上述?乙方在未征得甲方同意情況下,不得改變其所租用某某辦公樓用途;?第十四條乙方未經甲方許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其所租某某辦公樓范圍以外的部分;
第十五條除另有說明外,本合同所稱配套設施包括供電、供水、電訊、雨水排放、污水排放管線的接口、空調、室內裝修及停車場所、區內道路、電梯、樓梯過道等。乙方不可以任何方式損壞配套設施;如有損壞,乙方應負責修復,并承擔全部費用。
第十六條本合同第六條所指某某辦公樓僅用于乙方依照合同第五條所述用途自用辦公,乙方不得將其轉租、轉讓或作其他用途。
第十七條乙方對某某辦公樓的裝修方案必須征得物業管理公司同意方可實施。乙方在安裝設備、管道等設施時,必須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涉及相鄰業主所屬部位的,應征得相鄰業主的同意,不影響其正常使用某某辦公樓。如有違反,乙方應負責排除妨礙和恢復原狀,并承擔全部費用。
第十八條乙方所租賃的某某辦公樓在使用期間與他方發生相鄰關系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在乙方租賃期間,如乙方將本合同第六條所述某某辦公樓全部或部分空置時間超過一個月以上的,甲方有權將空置部分收回。
第二十條某某辦公樓的外墻和屋頂不得擅自搭建任何附加建(構)筑物。有關某某辦公樓公用部位管理、區內環境管理等工作均以《物業管理委托協議》為準辦理。乙方在使用本合同所定的某某辦公樓時,必須遵守《物業管理委托協議》。
第二十一條甲方需要在乙方所租賃的某某辦公樓內進行配套設施作業的,應事先通報乙方;造成乙方機器設備損壞的,甲方應負責修復,并承擔全部費用。
第二十二條乙方嚴禁將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帶入或存放在某某辦公樓中。如有違反,或對相鄰業主造成影響,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乙方不得任意改變建筑結構,如特殊需要并征得甲方同意改變建筑結構的,租賃期滿后,乙方負責修復。
第二十四條由于乙方改變建筑結構,如屋面、外墻面等,其保修責任由乙方承擔,并支付甲方預留的原施工單位保修金的等額數量。
第二十五條乙方在租賃期滿后應將其所租賃的某某辦公樓恢復出租前的原樣。甲乙雙方在租賃期滿之日后的十五天內正式辦理某某辦公樓的退租交接。交接時甲乙雙方共同核查某某辦公樓及其設施是否完好,如有正常損耗外的損壞須照價賠償。
第七章:續期及合同終止
第二十六條如乙方未滿租賃期需提前退租,應在提前退租日的前三個月向甲方提交提前退租書面通知,否則甲方有權不退還乙方的保證金。甲方應于接到乙方的提前退租書面通知后一個月內與乙方接洽,協商具體的提前退租事宜。
第二十七條如乙方要求延長本合同租賃期限的,應在不遲于某某辦公樓租賃期滿前三個月向甲方提交書面申請及有關文件,經雙方協商一致后,應重新訂立合同。
第二十八條乙方在租賃期滿后不再續租的,應在不遲于租賃期滿前三個月向甲方提交書面通知,甲方應于接到乙方的退租通知后一個月內與乙方接洽,協商具體的退租事宜。
第二十九條因乙方原因使得甲方在乙方某某辦公樓租賃期滿后無法按照本合同規定收回某某辦公樓的,乙方除應支付違約金外,還需按本合同所定租金標準支付占用費。
第八章:違約
第三十條除本合同文件另有規定外,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構成違約:
1.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供本合同第六條所定某某辦公樓;
2.未事先通報乙方而在乙方租賃的某某辦公樓內作業造成乙方機器設備損壞;
3.違反本合同其它條款
第三十一條除本合同文件另有規定外,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構成違約:
1.損壞各類配套設施;
2.因其對某某辦公樓的使用或對建筑結構的改動而影響他方正常使用某某辦公樓或損壞房產;
3.未按規定將租賃某某辦公樓交還甲方;
4.未按期支付租金及其它費用;
5.未按規定時間裝修和進駐的
6.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
第三十二條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日違約金計算,違約金將用以下計算方法得出的金額:
1.日違約金為________元人民幣;
2.違約天數=違約事實發生之日起至糾正違約之日止的日歷天數;
3.違約金金額=日違約金×違約天數。
第三十三條違約造成的另一方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違約方還應支付超過違約金部分的賠償金。賠償金由雙方根據經濟損失的程度據實計算,共同核定,也可由雙方共同委托具有專業的第三方核定。
第三十四條違約金、賠償金的付款幣種為人民幣。
第三十五條違約金、賠償金最遲于違約方被通知之日起十天內償付;違約事實于償付當日及其之后仍在延續的,違約金、賠償金最遲應于當月月底以前付清。
第三十六條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及其它費用,或任何一方逾期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應視為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額千分之一的比例支付滯納金。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其它款項超過30天,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無償收回某某辦公樓并不退還保證金,乙方同時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九章:其它
第三十七條在租賃期限內,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并應在十五天內提供不可抗力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雙方可按不可抗力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向__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經雙方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條本合同用中文書就,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雙方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辦公室租賃合同簡單模板【四】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房屋租賃的法律及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如下:
一、租賃范圍及用途
甲方同意將位于_________的場地及其設施,在雙方自愿的狀態下甲方租給乙方作為辦公使用。
二、租賃期
租賃期為___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租金及保證金
3.1雙方談定的租金為每月人民幣_________零______元整(甲方無償提供給乙方使用)。
3.2乙方交納房屋租金應每3個月支付一次。
付款日期應在每季度______號之前。如果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房租,應付遲延支付期間的滯納金,該滯納金每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伍收取。
四、費用承擔
4.1租賃期間房屋有關的物業費由乙方承擔;
4.2電話、寬帶費、電視費、車位費由乙方按規定支付;
4.3房屋的冷熱水、電、天然氣消耗按每月查表實數由乙方交付。
五、出租人責任和義務
5.1甲方謹在此聲明及保證甲方為出租房屋的合法擁有人,有合法地位出租此房屋于乙方出示相關證明。
5.2甲方須按時將出租房屋及其設施以本合同約定的狀態交付乙方使用。
5.3租賃期內甲方不得收回出租房屋(本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5.4在乙方遵守本合同的條款及交付租金的前提下,乙方有權在租賃期內拒絕甲方或其他人打擾而安靜使用出租房屋。
5.5非因乙方或與乙方相關聯的第三人的責任而致使該房產主要結構、地板、管道等固定裝置和設備損壞時,甲方應承擔相應的修理費用,并及時通知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安排修繕工作。
5.6甲方可在征得乙方事先同意的情況下,進入該房屋巡視,檢查該房屋內部使用情況或處理緊急事項。
5.7甲方有權授權人并由甲方授權的人代為交付該房屋,收回房屋,收取租金及行使甲方賦予的其它權利。
六、承租人的責任和義務
6.1乙方應按合同的規定,按時支付租金及其他各項應付費用。
6.2事先未經甲方和管理公司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的結構作任何更改,亦不得將該房屋內的固定裝置與設備擅自移動或拆除。
乙方對該房屋的裝飾應以不損壞該房產整體結構和設施為原則。
6.3乙方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合法使用租賃房屋,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應存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下所禁止的危險物品,不得從事違法亂紀活動,如因此發生損害,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包括因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而對甲方的賠償。
6.4在承租期間,乙方對于出租房屋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租、轉讓、轉借、抵押或其他有損甲方利益的行為。
乙方所負的一切對外債務也無權及不得以房屋利益交換。
6.5乙方在合同期滿后不再續簽合同時,原由乙方出資進行的室內裝修及其他裝備,除有關經營專用設備及辦公用品等,其余整體裝修部分不得拆卸和損毀(雙方另有協議除外)。
6.6乙方在租用期間,對租用房屋的結構需要重新裝修,對甲方原有設施進行變更等,必須經甲方認可方可進行。
6.7乙方應愛惜使用甲方的室內設施,如有損壞,應及進修復原狀,在無法修復的情況下應照價賠償。
6.8乙方有權根據本租約使用該房屋的公共部分與共用設備,并保證完全遵守物業管理公司及甲方制定的有關大樓管理規章制度上所載內容。
6.9因乙方對該房屋使用、管理、維護不當致使人身、房屋或財產受到損害時,乙方應自行承擔由此而導致的后果,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6.10乙方在未違反本租約的前提下,有權優先續租該房屋,如要求續租,須在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再由雙方另行商議續租事宜。
七、解除合同
7.1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收回出租房屋,本合同終止。
a、未得甲方同意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
b、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借、轉讓、抵押等;
c、乙方要求提前解約。
7.2甲方由于特殊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須提前30天通知乙方。
八、適用法律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應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并依據中國法律。
九、免責條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甲、乙雙方造成損失,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十、證件審查
在本合同簽訂之時,甲乙雙方均應出示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
1、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應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效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仲裁期間,本合同爭議事項之外的其他條款繼續履行。
2、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即時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辦公室租賃合同簡單模板【五】出租人承租人(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
承租人(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甲方將位于________的房屋租賃給乙方作為住宿和辦公使用,為雙方今后不產生異議,特訂立以下條款,雙方應自覺尊守。
1、本合同租期為______年,即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甲方把該房屋出租給乙方,每月收取租金為______人民幣元,乙方應在每月的_____日前將所支付的租金匯入甲方指定的賬號,戶名____________,開戶行:______,賬號為______,如超過5天沒支付,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并取消押金。
3、本合同簽訂之時,乙方應向甲方按1個月租金交納押金人民幣______元。
水電費押金______元。
4、乙方向甲方承諾⑴租賃該房屋僅作為住宿和辦公使用;
⑵不得作為倉庫等使用;(3)保證做好自身財產及人身安全;防火防盜、用電安全等工作,在租賃期間如發生和出現意外由乙方負責。
5、在房屋租賃期間水費、電費、電話、數字電視、衛生費、公共維護費,天然氣費、煤氣費、物業管理費、寬帶等費用由乙方支付,水費、電費,公共維護費,物業管理費在乙方每月交房租時,一并交給甲方由甲方代交。
租賃期間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征收且本合同未列出項目但與使用該房屋有關的費用,均由乙方負責交納支付。如果乙方拖延交納支付,視為違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取消押金。
6、乙方不得在房屋內存放政府明文規定的違法違規物品,群租,吵鬧等影響鄰居休息和正常生活,不得利用租用甲方的房屋干任何違法和違規之事,如有一切后果由乙方負責,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并取消押金。
7、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把房屋轉租轉借轉讓他人使用,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否則,安全責任等概由乙方自負外,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并取消押金。
8、乙方不得在未經甲方同意的情況下,拆改變動房屋結構。
在甲方許可下可以對房屋進行裝修,裝修時不能損壞建筑結構和構件,裝修費用由乙方承擔,租賃到期后乙方不得拆除其裝修的材料設備,裝修的設備歸甲方所有。
9、租賃期間,甲乙雙方不得借故解除本合同,若甲方提前收回出租房,應雙倍返還乙方已交的押金,乙方中途毀約,取消押金。
10、乙方按合同租賃到期,甲方檢查房屋的設備、構件等沒有損壞、水、電和物業管理費,衛生等費用結清后甲方應如數退還押金,不計利息,如果乙方損壞房屋的設備、構件、水、電五金等,修繕費在押金中扣除。
11、租賃期滿,乙方必須按時搬出房屋內屬自己的全部物件,否則視為自動放棄所有權,由甲方處理,
12、租賃期滿后,該房產需進行公開招租。
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理由進行阻礙或干擾。
13、租賃期間房屋內水、電、鎖損壞、下水道堵塞等由乙方自理。
14、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該租賃房屋,本合同自行解除,因此致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互不承擔責任。
15、如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并取消押金。
16、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由甲,乙,及主管部門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生效。
電表底度:______度水表底數:______噸
甲方代表: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
簽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