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保護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15 14: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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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保護論文

篇(1)

一、問題的提出

2002年5月30日,重慶市語文教師高麗婭將自己所在的小學告上法庭。原告訴稱:根據被告要求,在1990年至2002年期間,原告先后交給被告48本教案,被告在收取、檢查教案后沒有及時歸還給原告。在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下,被告僅退還了4本,其余44本已被被告銷毀或賣給廢品站。原告認為,教案是個人智力和創造性勞動的成果,學校檢查之后應該退還原告,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教師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返還44本教案;賠償損失8800元以及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但被告認為,編寫教案是教師的本職工作,而教案本是教學中使用的物品,就象上課時使用的粉筆一樣,學校擁有教案的所有權和處理權。在檢查完教案后,可以不退還給教師,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1]該案已經歷了法院駁回,原告上訴。上級法院發回重審的艱難歷程,目前仍在進一步的審理過程之中。

一石激起千層浪,此案一經媒體批露,立即引起社會各界的極大關注。由于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的、直接的涉及教案的規定,本案引發了法律界和教育界的很多思考:教案是否具有知識產權;教案到底應歸屬教師還是歸屬學校;學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權,還是附載在教案本上的智力成果權益。

二、教案的屬性

1、教案的概念。教案是教師備課中以課時為單位設計的教學方案與計劃。教案直接關系到上課的質量,其規格、式樣、詳略等均沒有統一標準,可根據具體實際情況確定。教案主要由以下部分組成(1)課程的基本信息。包括:教師姓名、班級、學科名稱、課程主題、課程類型、上課時間等。(2)教學目標。目標所表達是預想的教學結果,通常以教學結束之后學生能夠做到什么的方式進行表達。(3)教學資源準備和利用。課時計劃應列出所需教學資源,包括:教科書、參考書、學習材料、視聽設備、具體模型等。(4)教學進程。教學進程是指一堂課的教學內容的詳細安排,其重點考慮教學中使用的教學形式和方法,是采用全班教學、小組教學還是個別教學,是用講課、演示法、說明,還是運用討論、游戲、提問等方法。采用何種形式與方法主要視具體情況加以綜合利用。教學進程是教案的最核心部分。(5)評價學習效果的設想。評價學生是否實現了每節課的目標,是教師的一項重要工作。(6)其他可能部分。包括:教學意義、教學重點與難點、布置作業、特殊說明等。

2、教案是一項知識產品,應享有著作權。(1)《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二條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一詞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成果,不論其表現形式或方式如何,諸如書籍、小冊子和其他文字作品等”,顯然,教案作為教師備課中以課時為單位設計的方案與計劃,付出了教師極大的時間、精力、智力與勞動,凝結了教師豐富的教學積累和深刻的思考規劃,其本身又不延及思想、過程、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因而無論教案是否發表,應屬一項智力成果、知識產品。(2)教案享有著作權。我國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由于教案完全可以通過書寫、復印、印刷、錄制等豐富各異的手段和方法予以復制,享有著作權保護的“可復制性”的要件,因此,判斷教案是否享有著作權的關鍵在于教案是否具有獨創性。所謂獨創性,是指作品是由獨立構思而成的屬性,作品不是或基本不是與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相同,即作品不是抄襲、剽竊或篡改他人的作品。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此也曾作出解釋:獨創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自己的創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從另一作品抄襲而來。作品的獨創性是法律保護作品表達方式的客觀依據,是區別不同作品的重要標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權的最主要條件。[2]教案是教師根據各項具體情況獨自選擇、取舍、安排、設計、綜合的結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復制而來,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序演推而來,而是教師運用系統方法、以具體學生為出發點進行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方案和結晶,更重要的是,教案真實地記載著教師各階段的教學水平、教學經驗積累的過程。作品的獨創性在教案的第四部分教學進程和第五部分評價學習效果的設想中體現得尤為顯著。因此,筆者認為:教案具備了獨創性與可復制性的特征條件,享有著作權應無爭議。

三、教案是一般的職務作品,著作權歸教師個人享有

1、著作權法的一般規定。我國的《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笨梢?,一般的創作作品歸作者個人享有,只有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下,代表單位意志進行的創作,其著作權才歸單位所有。

2、職務作品的權屬規定。我國的《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p>

根據法律規定,一般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個人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作者使用外)。此外,由法律規定的某些特殊的職務作品,指主要利用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對于這種情況,作者只享有署名權,而其他權利則屬于單位。[3]

3、教案是一般的職務作品,著作權歸教師個人享有。結合本案可以分析得出:首先教案的寫作是教師為完成學校的教學任務而編寫的,完成教案是教師的一項本職工作,學校是通過收取、檢查教案的方式對教師的教學進行監督;其次,根據《教師法》第八條之二的規定,教師應當履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的義務,可見,教師編寫教案既是教師的權利,也是教師完成教學的重要義務,因此,教案具備了職務作品的特征要件,應屬職務作品;再次,在一般的學校與教師簽定的聘用勞動合同中,都會有“在聘用其間內,教師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工作安排,努力完成所承擔的教學工作以及其他任務”的條款,可見,編寫教案就是教學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在目前學校與教師簽定的聘用勞動合同中一般都沒有關于教案權屬的具體條款;最后,教師編寫的教案,既沒有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也不屬于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計算機軟件等作品,更不是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作品,而是教師根據各項具體實際情況獨自選擇、取舍、安排、設計、綜合的結果,因而,根據法律規定,筆者認為:教案是教師的職務作品,屬于一般的職務作品范疇,其著作權歸屬自然不言而喻,歸教師個人享有,學校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

四、學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權

1、作品與作品載體。作品是指以語言文字、符號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創造成果。作品在借助一定的形式表現出來時,往往要附于某一物品上,該物品即作為作品載體,如載有小說的圖書,以及載有教案智力成果的教案本等。作品與作品載體存在顯著的區別。作品載體是載有作品的物質實體,屬于物權保護的范圍。而作品作為著作權的客體,具有無形性、永久性的特征,屬于著作權保護的范圍。[4]

2、著作權與物權的區別。(1)權利的客體不同。著作權的客體是知識產品,具有無形性特征,物權的客體則是實實在在的有形物。(2)權能的可分性。著作權的同一權能可以處分多次,而物權的各項權能卻只能處分一次。(3)權利的保護期不同。著作權的保護期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保護期屆滿即喪失著作財產權。物權則沒有期限,只要原物存在,物權即存在。(4)當著作權與物權發生沖突時,著作權通常讓位給物權。比如一幅繪畫,當物權轉讓給他人時,著作權通常還在原權利人手中,如果著作權人行使權利,要以使用作品原件為前提,這勢必發生沖突。當二者不能達成一致時,著作權將讓位物權而無法實現。[5](5)權利的限制不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合理使用、強制許可等措施,物權則具有強烈的排他性。(6)侵權形式的不同。著作權的侵害主要表現為抄襲、剽竊或篡改他人的作品,與作品物化載體無關。物權侵害的主要行為,往往直接作用于物本身,表現為侵占、妨害或毀損等。

3、學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權。在本案中,被丟失的44本教案是原告教師獨自選擇、設計、綜合、撰寫以及多年積累的結果,教案本則是載有教案的物質實體,所以,綜合上述分析,教案的著作權與教案本的物權理應均由原告享有,學校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而學校將44本教案本銷毀或賣給廢品站,其侵權行為表現為對教案本的物權的妨害或毀損,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利,但并沒有實施抄襲、剽竊或篡改原告教案的事實與故意,因此,學校侵犯的僅僅是教案本的物權,而非教案的知識產權,應采用民法的原則和規定進行調整,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十七條“侵占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應當折價賠償。”的規定,學校理應賠償遺失原告教師44本教案本的損失。

結語:透視本案事實以及相關的法律問題,其實主要反映了我國著作權法中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權屬以及相關保護的問題。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與深入,由法律殫精竭慮規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權屬明顯多此一舉,不合時宜,現實的實踐早已經突破了法律原先設定的原則與框架,而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在這個問題上仍沿用原法、進展不大,筆者在此認為:職務作品的權屬不妨由勞動者與單位通過勞動合同或其他方式約定,采取這樣的方式將有助于避免糾紛、提高效率,符合當事者意思自制的原則與法制的人文精神。

參考資料:

[1]參見王少冗:《教案的所有權到底歸誰》,載《中國知識產權報》2003年7月31日,第2版

[2]參見吳漢東主編:《知識產權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頁

篇(2)

一、問題的提出

2002年5月30日,重慶市語文教師高麗婭將自己所在的小學告上法庭。原告訴稱:根據被告要求,在1990年至2002年期間,原告先后交給被告48本教案,被告在收取、檢查教案后沒有及時歸還給原告。在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下,被告僅退還了4本,其余44本已被被告銷毀或賣給廢品站。

原告認為,教案是個人智力和創造性勞動的成果,學校檢查之后應該退還原告,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教師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返還44本教案;賠償損失8800元以及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但被告認為,編寫教案是教師的本職工作,而教案本是教學中使用的物品,就象上課時使用的粉筆一樣,學校擁有教案的所有權和處理權。在檢查完教案后,可以不退還給教師,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該案已經歷了法院駁回,原告上訴。上級法院發回重審的艱難歷程,目前仍在進一步的審理過程之中。

一石激起千層浪,此案一經媒體批露,立即引起社會各界的極大關注。由于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的、直接的涉及教案的規定,本案引發了法律界和教育界的很多思考:教案是否具有知識產權;教案到底應歸屬教師還是歸屬學校;學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權,還是附載在教案本上的智力成果權益。

二、教案的屬性

1、教案的概念。教案是教師備課中以課時為單位設計的教學方案與計劃。教案直接關系到上課的質量,其規格、式樣、詳略等均沒有統一標準,可根據具體實際情況確定。教案主要由以下部分組成(1)課程的基本信息。包括:教師姓名、班級、學科名稱、課程主題、課程類型、上課時間等。(2)教學目標。目標所表達是預想的教學結果,通常以教學結束之后學生能夠做到什么的方式進行表達。(3)教學資源準備和利用。課時計劃應列出所需教學資源,包括:教科書、參考書、學習材料、視聽設備、具體模型等。(4)教學進程。教學進程是指一堂課的教學內容的詳細安排,其重點考慮教學中使用的教學形式和方法,是采用全班教學、小組教學還是個別教學,是用講課、演示法、說明,還是運用討論、游戲、提問等方法。采用何種形式與方法主要視具體情況加以綜合利用。教學進程是教案的最核心部分。(5)評價學習效果的設想。評價學生是否實現了每節課的目標,是教師的一項重要工作。(6)其他可能部分。包括:教學意義、教學重點與難點、布置作業、特殊說明等。

2、教案是一項知識產品,應享有著作權。(1)《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二條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一詞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成果,不論其表現形式或方式如何,諸如書籍、小冊子和其他文字作品等”,顯然,教案作為教師備課中以課時為單位設計的方案與計劃,付出了教師極大的時間、精力、智力與勞動,凝結了教師豐富的教學積累和深刻的思考規劃,其本身又不延及思想、過程、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因而無論教案是否發表,應屬一項智力成果、知識產品。(2)教案享有著作權。我國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庇捎诮贪竿耆梢酝ㄟ^書寫、復印、印刷、錄制等豐富各異的手段和方法予以復制,享有著作權保護的“可復制性”的要件,因此,判斷教案是否享有著作權的關鍵在于教案是否具有獨創性。所謂獨創性,是指作品是由獨立構思而成的屬性,作品不是或基本不是與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相同,即作品不是抄襲、剽竊或篡改他人的作品。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此也曾作出解釋:獨創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自己的創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從另一作品抄襲而來。作品的獨創性是法律保護作品表達方式的客觀依據,是區別不同作品的重要標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權的最主要條件。教案是教師根據各項具體情況獨自選擇、取舍、安排、設計、綜合的結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復制而來,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序演推而來,而是教師運用系統方法、以具體學生為出發點進行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方案和結晶,更重要的是,教案真實地記載著教師各階段的教學水平、教學經驗積累的過程。作品的獨創性在教案的第四部分教學進程和第五部分評價學習效果的設想中體現得尤為顯著。因此,筆者認為:教案具備了獨創性與可復制性的特征條件,享有著作權應無爭議。

三、教案是一般的職務作品,著作權歸教師個人享有

1、著作權法的一般規定。我國的《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笨梢?,一般的創作作品歸作者個人享有,只有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下,代表單位意志進行的創作,其著作權才歸單位所有。

2、職務作品的權屬規定。我國的《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p>

根據法律規定,一般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個人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作者使用外)。此外,由法律規定的某些特殊的職務作品,指主要利用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對于這種情況,作者只享有署名權,而其他權利則屬于單位。

3、教案是一般的職務作品,著作權歸教師個人享有。結合本案可以分析得出:首先教案的寫作是教師為完成學校的教學任務而編寫的,完成教案是教師的一項本職工作,學校是通過收取、檢查教案的方式對教師的教學進行監督;其次,根據《教師法》第八條之二的規定,教師應

當履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的義務,可見,教師編寫教案既是教師的權利,也是教師完成教學的重要義務,因此,教案具備了職務作品的特征要件,應屬職務作品;再次,在一般的學校與教師簽定的聘用勞動合同中,都會有“在聘用其間內,教師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工作安排,努力完成所承擔的教學工作以及其他任務”的條款,可見,編寫教案就是教學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在目前學校與教師簽定的聘用勞動合同中一般都沒有關于教案權屬的具體條款;最后,教師編寫的教案,既沒有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也不屬于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計算機軟件等作品,更不是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作品,而是教師根據各項具體實際情況獨自選擇、取舍、安排、設計、綜合的結果,因而,根據法律規定,筆者認為:教案是教師的職務作品,屬于一般的職務作品范疇,其著作權歸屬自然不言而喻,歸教師個人享有,學校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

四、學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權

1、作品與作品載體。作品是指以語言文字、符號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創造成果。作品在借助一定的形式表現出來時,往往要附于某一物品上,該物品即作為作品載體,如載有小說的圖書,以及載有教案智力成果的教案本等。作品與作品載體存在顯著的區別。作品載體是載有作品的物質實體,屬于物權保護的范圍。而作品作為著作權的客體,具有無形性、永久性的特征,屬于著作權保護的范圍。

2、著作權與物權的區別。(1)權利的客體不同。著作權的客體是知識產品,具有無形性特征,物權的客體則是實實在在的有形物。(2)權能的可分性。著作權的同一權能可以處分多次,而物權的各項權能卻只能處分一次。(3)權利的保護期不同。著作權的保護期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保護期屆滿即喪失著作財產權。物權則沒有期限,只要原物存在,物權即存在。(4)當著作權與物權發生沖突時,著作權通常讓位給物權。比如一幅繪畫,當物權轉讓給他人時,著作權通常還在原權利人手中,如果著作權人行使權利,要以使用作品原件為前提,這勢必發生沖突。當二者不能達成一致時,著作權將讓位物權而無法實現。(5)權利的限制不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合理使用、強制許可等措施,物權則具有強烈的排他性。(6)侵權形式的不同。著作權的侵害主要表現為抄襲、剽竊或篡改他人的作品,與作品物化載體無關。物權侵害的主要行為,往往直接作用于物本身,表現為侵占、妨害或毀損等。

3、學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權。在本案中,被丟失的44本教案是原告教師獨自選擇、設計、綜合、撰寫以及多年積累的結果,教案本則是載有教案的物質實體,所以,綜合上述分析,教案的著作權與教案本的物權理應均由原告享有,學校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而學校將44本教案本銷毀或賣給廢品站,其侵權行為表現為對教案本的物權的妨害或毀損,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利,但并沒有實施抄襲、剽竊或篡改原告教案的事實與故意,因此,學校侵犯的僅僅是教案本的物權,而非教案的知識產權,應采用民法的原則和規定進行調整,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十七條“侵占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應當折價賠償?!钡囊幎ǎ瑢W校理應賠償遺失原告教師44本教案本的損失。

結語:透視本案事實以及相關的法律問題,其實主要反映了我國著作權法中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權屬以及相關保護的問題。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與深入,由法律殫精竭慮規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權屬明顯多此一舉,不合時宜,現實的實踐早已經突破了法律原先設定的原則與框架,而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在這個問題上仍沿用原法、進展不大,筆者在此認為:職務作品的權屬不妨由勞動者與單位通過勞動合同或其他方式約定,采取這樣的方式將有助于避免糾紛、提高效率,符合當事者意思自制的原則與法制的人文精神。

參考資料:

[1]參見王少冗:《教案的所有權到底歸誰》,載《中國知識產權報》2003年7月31日,第2版

[2]參見吳漢東主編:《知識產權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頁

篇(3)

[作者簡介]員寧敏,廣西大學校長辦公室副研究館員,廣西南寧530004

[中圖分類號]G64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8)04-0137-03

研究生學位論文是指申請研究生學位的學生(碩士、博士),為獲得不同級別學位資格,在導師的指導下,運用所學理論,結合科研實踐活動,經過大量的創造性思維勞動撰寫的學術研究論文。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是指在學位申請活動中所形成的檔案材料,包括學位申請書、答辯通過的學位論文以及論文開題、評審、答辯等材料。研究生學位論文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情報價值和實際應用價值,對這一資源進行開發利用有著重要的意義。但是在開發利用過程中,也面臨著如何使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得到有效的利用,為我國高等教育事業和科學研究服務,同時又確保其著作權不受到侵犯的問題。探索研究生學位論文歸檔管理的有效途徑,已成為檔案管理工作面臨的新課題。

一、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著作權內容

著作權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依法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專有權利。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一經形成,便包含了作者的人身權與財產權。

(一)研究生學位論文著作人身權。研究生學位論文著作人身權是與作者人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權利。具體有以下幾種:(1)發表權。即研究生學位論文作者或著作權人對尚未公開的檔案有權決定是否將其公之于眾的權利。(2)署名權。即研究生學位論文作者在學位論文檔案上署名的權利。署名權具有永久性,作者終生享有,不因作者生命的終結而取消,不因著作財產權的轉讓和繼承而發生變化。(3)完整權。即任何人不得違反研究生學位論文作者的意愿,對檔案內容進行歪曲、篡改、斷章取義等實質性的變更。

(二)研究生學位論文著作財產權。研究生學位論文著作財產權分為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具體包括:以復制、發行、出租、展覽、表演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二、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的著作權歸屬

確定著作權人,即誰依法享有著作權,是保護著作權的重要前提?!吨鳈喾ā返诰艞l規定:著作權人是指創作作品的作者和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研究生學位論文的完成是一個較為復雜的過程,其著作權人也因此而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研究生學位論文的著作權完全歸論文作者享有?!吨鳈喾ā返谑粭l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如果從論文的開題、構思、寫作、修改到最后定稿,主要由學生本人完成,其論文的來源既不是導師的科研項目,也不是學校安排的科研任務,并且論文內容的獲得沒有主要利用學校的物質條件,指導教師雖然也給予指導、修改,但沒有參加直接創作,這種情況下學生是《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人。

(二)研究生學位論文的作者僅享有部分著作權(如論文的署名權),其他著作權歸學校所有。《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造的作品是職務作品。其第二款規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為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研究生參加由學校主持,指導教師承擔的各類科研項目,許多科研成果便成為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在這種情況下,從論文的選題到創作思路及最后定稿均由指導教師完成,凝聚著導師大量心血,不僅是由所在高校主持并承擔全部責任和風險,而且還完全利用學校的各種物質條件、技術條件完成,利用了學校的資源(實驗設備、圖書資料等),研究生學位論文只是實現對該項目研究過程和智力活動的真實記錄,是反映科研項目成果的載體。教育部《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由高等學校主持、代表高等學校意志創作、并由高等學校承擔責任的作品為高等學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權由高等學校享有。在這種情況下學生不具備著作權人的條件,不能成為權利主體,法定著作權人是該生所在的高等學校。

(三)在職申請學位人員只享有研究生學位論文的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所在單位享有。《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在高等學校學習、進修或者開展合作項目研究的學生、研究人員,在校期間參與導師承擔的本校研究課題或者承擔學校安排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及其他技術成果。除另有協議外,應當歸高等學校享有或持有。一般情況下,這類人在攻讀學位其間開展的研究往往與實際工作相聯系,在履行工作職責的同時,利用工作單位所提供的物質條件完成研究工作,其研究當屬于職務作品。

三、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的合法使用

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的利用從法律角度審視可分為合法使用與非法使用。檔案的合法利用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學位論文檔案管理部門在開發利用工作中,為了避免可能發生的侵權行為,必須準確理解著作權合法使用的范圍、界限、條件等,在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合法使用研究生學位論文。

(一)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的開發利用情況。我國《著作權法》對一般作品的作者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實行永久保護,而對作者發表權與復制權、獲酬權等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已經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除人身權永遠屬于作者外,可不經作者授權,不付報酬地查閱、復制或在網絡上傳播等自由利用。

(二)著作權保護期內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的開發利用情況。這里就有一個合理使用的問題。所謂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他人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或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谡斈康亩褂盟酥鳈嘧髌返暮戏ㄐ袨?。合理使用規定了三個必備條件:第一,僅適用于已發表的作品,未發表的作品不屬于合理使用范圍。第二,合理使用的目的僅限于個人學習、研究、欣賞或為教學、科研、公共文化利益等12種利用情況。第三,合理使用的“量”必須有嚴格限制,只能“少量”或“適當”,否則視為侵權行為。

(三)無論著作權保護期是否超期。合理使用的方式必須合法。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權等其他權利,并且必須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

稱。已存檔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有相當部分是未發表作品,按《著作權法》的規定不屬于合理使用的范圍。筆者認為,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從未發表作品不具有公示性的方面考慮,但是制訂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于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對著作權行使的限制,界定是否合理使用的關鍵在于使用作品的目的,高校作為非贏利目的使用者,應充分享受著作權這一立法實質,應將這一寶貴的資源納入合理使用范圍。

三、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及法律責任

所謂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是指既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認可,擅自對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行使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使權利人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違法行為。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利用過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導致侵犯著作權人權益的法律事實的發生。

學位論文檔案管理部門在利用活動中容易發生的侵權行為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以各種方式(包括網絡傳播)公布學位論文檔案,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公布權;改變作者的署名方式,對作品內容進行歪曲、修改,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署名權;以合理使用為名,利用保管作品檔案的便利條件大量復制學位論文檔案并贏利,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復制權;擅自對學位論文檔案進行編輯、出版、發行,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出版、發行權。在贏利模式下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未支付其著作權人報酬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學位論文,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財產權。

用戶在利用學位論文檔案中容易發生的侵權行為有:以合理使用為名,剽竊、抄襲他人學位論文檔案;以合理使用為名,蓄意歪曲、篡改、下載他人作品的名稱、內容等;擅自將未公布的學位論文檔案公布;超出合理使用權限等侵權行為。

篇(4)

數據庫(DATA BASE)一詞是隨著計算機的應用和進一步發展而出現的。為了迅速、準確地從大量相關數據中提取所需信息,計算機界在不同的階段發展出不同的“數據管理”模式,既人工管理、文件管理和數據庫系統管理,區分這三個階段的主要標志是數據和對之進行管理的文件系統之間的獨立程度。可以說,數據庫就是在解決數據對程序的依賴中產生的相對獨立的文件。在計算機技術界,對數據庫的定義是“在計算機存儲設備上合理存放的相互關聯的數據的結合”。 數據庫可以是原創的“獨立作品”,也可以是編輯作品。但在網絡上,數據庫多半為開放式動態式數據庫。如:通過完整詳實的氣象電腦模型來對實際天氣狀況進行模擬,既是一種人工智能所合成的多媒體數據庫。另一種開放式數據庫是由計算機的使用者來控制的,通過事先安裝的數據庫支持軟件,不同的人針對需要輸入不同的數據、信息,制成自己所需的數據庫或者即使催同一數據庫,由于個人所輸入的指令不同,終端機屏幕上所顯現的形式也會不同,這種開放式的由用戶控制的數據庫的最終結果可能會千差萬別。

二、 數據庫保護的國際準則

數據庫的著作權法保護的國際公約如下:伯爾尼公約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如下:“文學或藝術作品的匯集本,諸如百科全書和選集,由于對其內容的選擇和整理而成為智力創作品,應得到與此類作品同等的保護,而不損害作者對這種匯集本內各件作品的權利?!痹撘幎ㄕf明匯集本可以受到保護,并可以推定保護水平是一般情況下伯爾尼公約對文學藝術作品予以的水平。

從表面來看,該條規定的范圍僅限于文學藝術作品的匯編文集。然而這并不意味著伯爾尼公約不保護其他材料的匯編,如單純的數據。在伯爾尼公約第二條第一款可以找到這樣的根據,該條款特別說明:“文學藝術作品一詞包括科學和文學藝術領域的一切作品,無論其表達方式或形式如何。”其后列出的一系列作品種類中雖沒有數據庫(顯然該條款是不能窮盡的),但是近幾年來,國際社會已達成共識:即上述條款包含材料的選集和藝術作品,因而受伯爾尼公約著作權保護,前提是其滿足作品的原創性。

1996年12月,WIPO的《版權條約》第五條明確數據庫著作權保護的條款,被認為是具有數據庫保護宣言性質的條款。該款規定:“TRIPS協議第十條第二款有明確規定保護數據庫:數據或其他材料的匯編,無論以可續機器或其他形式,由于內容的選擇或安排構成智力創作,就受到這樣的保護。

該保護不及于數據或資料本身,不損害數據或材料本身的既存著作權?!?/p>

1996年12月20日在日內瓦正式通過的WIPO著作權條約(WCT)第五條有明確保護數據庫著作權的規定:“數據庫或其他資料的匯編,無論采取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內容的選擇或編排構成智力創作,其本身既受到保護。這種保護不延及數據或資料本身,亦不損害匯編中的數據或資料已存在的任何著作權?!蓖饨粫h還一致通過下列聲明:“本條約第五條數據匯編(數據庫)的保護范圍和第二條與伯爾尼公約第二條一致,并與TRIPS協議相關規定同等。”

三、 對數據庫的獨創性的理解

(一) 獨創性的理論分析

依照知識產權組織對公約的解釋,公約中的匯編作品包括數據的匯編。由于數據庫是作為著作權法中的作品受到保護的,因而它被要求具有作品的一般屬性,即具備獨創性并能夠以有形的形式復制。伯爾尼公約對數據庫獨創性的要求是“對材料的選擇或編排構成智力創作成果?!边@一點,各國法律和國際公約的認識基本一致。

也有學者認為,數據庫的獨創性還體現在“建立新的主題、新的體系、新的分類方式、新的檢索手段、編排格式上”。更有學者認為,“抽掉數據庫的具體內容,作者的選擇和編排實際上只是一種選擇和編排的標準和方法。單純就這些選擇和編排的標準和方法而言,它們實際上屬于作品所描述或體現的概念、思想或方法,是不受版權法保護的。

在一些試圖對獨創性下定義的國家中,提出的標準是“創作”(如葡萄牙和委內瑞拉),或是“智力創作”(如南斯拉夫),或是“個人的智力創作”(如德國),還有“人類才智的創造”(如秘魯)。另一些國家提出“如捷克斯洛伐克”。所有這些提法都不足以分清獨創性和新穎性。有的國家使用了更為清晰的提法,其中最突出的是巴拿馬立法使用的提法:保護“一切個人的智慧、想象的努力或藝術性的產物”,重點在創作的努力上。這同法國理論的定義十分接近。土耳其法的規定是“應當是顯示作者個性的智力創作?!?/p>

篇(5)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概念

民間文學藝術(expressions of folklore),是指在一國國土上,由該國某個民族或地區的社會群體經過世代相傳而逐漸創作出的、反映本民族或本地區的生活歷史、自然環境、風俗習慣、心理特征等的文學藝術形式。

它應該是個廣義的概念,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區域的人群世代相傳,留存于民間的,反映該民族或該區域人群歷史淵源、生活習俗、心理特征即所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群體特征、等諸多內容的文化藝術表現形式的總和。具體而言,包括:手工藝術生產技藝及其制品;在民族民間流傳的詩歌、音樂、歌舞、戲曲、曲藝、謠諺、皮影、剪紙、繪畫等藝術表現形式;反映某一民族或區域習慣習俗的禮儀、節日和慶典活動、游藝活動、民族體育活動、飲食、民居、服飾、器具、工具、建筑物、設施、標識及特定的自然場所;在一定區域或群體中流行的語言、文字;傳統醫藥知識;有價值的手稿、經卷、碑碣、楹聯等等。[1]

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征和保護的必要性

1、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具有群體性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不是一個或者幾個自然人,它是社會群體集體智慧的結晶。這個社會群體,可以是一個或者幾個民族,也可以是一個或者幾個村落,是一定區域內的人創作而成的。

2、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繼承發展性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母體創作出來以后,它不是停滯不前的,而是在歷史長河中,不斷地繼承以往優良的因素,又加以創作和革新,使得內容更加充實,形式更加豐富。

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具有不確定性

大多數著作權保護客體都存在保護期限,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對著作權客體的保護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發表后50年。然而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本身具有繼承發展性的特點,它一經創作,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發展,因而很難明確規定它的保護期限。

4、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不可轉讓性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很強的民族性,這種民族性是源于它在一定區域內流傳,跟這個區域的自然和文化因素有較大關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轉讓后,它將不能夠很好地展現這個區域的民族風貌,同時也很容易導致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因無法繼承而消失。

5、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相對公開性

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特定地域的人通過代代相傳共同繼承和發展而來的,對于特定群體而言,此類知識是共同掌握、共同擁有的,這種擁有并沒有被人工的加以保護措施予以保密。但是由于它并不是每個群體成員都能掌握和運用的,所以它的公開具有相對性。

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相當程度的必要性。首先,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已經出現了嚴重的失傳現象,如果不加以保護和整理,寶貴的作品將會不斷消失。其次,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意味著賦予源生某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社會群體著作權,這不僅是對創作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社會群體的尊重,更有利于該地區的人通過對作品著作權的行使獲得經濟報償,而這種經濟支持有利于更好地革新和發展該地區的民間文學藝術文化。再次,一些外國藝術家將我國很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帶入國外,并無償使用,獲得利潤,這顯然嚴重侵害了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最后,一些文學藝術家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改編,在改編過程中損害了作品本身的真實性,并給讀者或者觀眾造成很大誤解。可以說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已刻不容緩。

三、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現狀

1、尚未形成統一立法

《烏蘇里船歌》著作權糾紛案是我國首例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案子,在此之前,法律也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我國1990 年頒布的《著作權法》第六條明確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時至今日, 相關的法律、法規仍未出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就無法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上升到法律層次,面對著作權受到侵害的情況將會束手無策。

2、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無法明確界定

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是一個或者幾個自然人創作出來的,而是一個社會群體創作的,因此確定作者的范圍存在困難。

另外,我國有相當一部分學者指出,盡管民間文學藝術原生作品事實上的權利主體是產生它的社會集體,但該社會集體不能成為法律上的權利主體并主張權利,他們提出由國家作為民間文藝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權和版權的唯一主體。[2]

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范圍無法明確規定

我國幅員遼闊,民族眾多,創作出了大量具有民族特色的作品,然而將這些作品全部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顯然是不合適的。在這些作品中,有能用實體形態表現出來的,也有很多無法用實體形態表現的,對于這些是否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界定,也存在困難。

四、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建議

鑒于以上現狀,設立相關法律、法規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確定其保護主體和客體的范圍,防止外國文學藝術家的不正當侵害,已經刻不容緩。

1、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范圍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但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一種較為特殊的作品,很多作品是無法以某種形式復制,例如民間藝術作品的風格或者民間游戲等,因而對于其范圍不應當僅局限于一般作品的范圍,而以該作品的種類為依據適當擴大。

同時,出于對立法目的的考慮,著作權要保護的其實是民間文學藝術,因而對在已有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基礎上再進行創作的演繹作品也應該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演繹作品,是指通過改編、翻譯、注釋、整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這種作品如果能夠體現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主要特征,也應該納入著作權法律體系。

2、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范圍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在流傳的過程中,不斷被人們革新和完善,越來越具有某一區域的特色。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不應該限定為一個人或者幾個人,而應該是某一地區的社會群體,可以是一個民族,甚至是一個國家。

3、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應設定保護期限

和一般作品不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延續性,它是不斷發展和完善的,因而不能設定保護期限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發表后50年,而應當不設立保護期限。

4、由國家授權某一組織代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智力成果權

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者的范圍較大,在作品受到侵害的時候,很難較好地保護作品。因而國家可以通過立法授權某一組織或者部門代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智力成果權,當侵權發生時,根據作者的申請,代表國家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參考文獻:

[1]張永.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J].中山大學研究生學刊:社會科學版,第2005,(1).

[2]肖少啟.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保護路徑分析[J].河北法學,2010,(4).

作者簡介:王夢瑩(1990-),遼寧大連人,遼寧師范大學法學院本科生。

摘 要: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僅是民間文化遺產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更是我國民族文化的瑰寶。然而近些年來,由于其自身特征的限制,其著作權屢屢遭受侵害,這對我國文學藝術而言是巨大的損失。本文將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點入手,論述保護其著作權的必要性,并根據我國的保護現狀,提出相應的完善措施。

關鍵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權利主體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概念

民間文學藝術(expressions of folklore),是指在一國國土上,由該國某個民族或地區的社會群體經過世代相傳而逐漸創作出的、反映本民族或本地區的生活歷史、自然環境、風俗習慣、心理特征等的文學藝術形式。

它應該是個廣義的概念,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區域的人群世代相傳,留存于民間的,反映該民族或該區域人群歷史淵源、生活習俗、心理特征即所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群體特征、等諸多內容的文化藝術表現形式的總和。具體而言,包括:手工藝術生產技藝及其制品;在民族民間流傳的詩歌、音樂、歌舞、戲曲、曲藝、謠諺、皮影、剪紙、繪畫等藝術表現形式;反映某一民族或區域習慣習俗的禮儀、節日和慶典活動、游藝活動、民族體育活動、飲食、民居、服飾、器具、工具、建筑物、設施、標識及特定的自然場所;在一定區域或群體中流行的語言、文字;傳統醫藥知識;有價值的手稿、經卷、碑碣、楹聯等等。[1]

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征和保護的必要性

1、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具有群體性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不是一個或者幾個自然人,它是社會群體集體智慧的結晶。這個社會群體,可以是一個或者幾個民族,也可以是一個或者幾個村落,是一定區域內的人創作而成的。

2、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繼承發展性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母體創作出來以后,它不是停滯不前的,而是在歷史長河中,不斷地繼承以往優良的因素,又加以創作和革新,使得內容更加充實,形式更加豐富。

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具有不確定性

大多數著作權保護客體都存在保護期限,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對著作權客體的保護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發表后50年。然而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本身具有繼承發展性的特點,它一經創作,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發展,因而很難明確規定它的保護期限。

4、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不可轉讓性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很強的民族性,這種民族性是源于它在一定區域內流傳,跟這個區域的自然和文化因素有較大關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轉讓后,它將不能夠很好地展現這個區域的民族風貌,同時也很容易導致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因無法繼承而消失。

5、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相對公開性

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特定地域的人通過代代相傳共同繼承和發展而來的,對于特定群體而言,此類知識是共同掌握、共同擁有的,這種擁有并沒有被人工的加以保護措施予以保密。但是由于它并不是每個群體成員都能掌握和運用的,所以它的公開具有相對性。

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相當程度的必要性。首先,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已經出現了嚴重的失傳現象,如果不加以保護和整理,寶貴的作品將會不斷消失。其次,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意味著賦予源生某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社會群體著作權,這不僅是對創作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社會群體的尊重,更有利于該地區的人通過對作品著作權的行使獲得經濟報償,而這種經濟支持有利于更好地革新和發展該地區的民間文學藝術文化。再次,一些外國藝術家將我國很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帶入國外,并無償使用,獲得利潤,這顯然嚴重侵害了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最后,一些文學藝術家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改編,在改編過程中損害了作品本身的真實性,并給讀者或者觀眾造成很大誤解。可以說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已刻不容緩。

三、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現狀

1、尚未形成統一立法

《烏蘇里船歌》著作權糾紛案是我國首例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案子,在此之前,法律也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我國1990 年頒布的《著作權法》第六條明確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時至今日, 相關的法律、法規仍未出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就無法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上升到法律層次,面對著作權受到侵害的情況將會束手無策。

2、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無法明確界定

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是一個或者幾個自然人創作出來的,而是一個社會群體創作的,因此確定作者的范圍存在困難。

另外,我國有相當一部分學者指出,盡管民間文學藝術原生作品事實上的權利主體是產生它的社會集體,但該社會集體不能成為法律上的權利主體并主張權利,他們提出由國家作為民間文藝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權和版權的唯一主體。[2]

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范圍無法明確規定

我國幅員遼闊,民族眾多,創作出了大量具有民族特色的作品,然而將這些作品全部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顯然是不合適的。在這些作品中,有能用實體形態表現出來的,也有很多無法用實體形態表現的,對于這些是否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界定,也存在困難。

四、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建議

鑒于以上現狀,設立相關法律、法規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確定其保護主體和客體的范圍,防止外國文學藝術家的不正當侵害,已經刻不容緩。

1、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范圍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但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一種較為特殊的作品,很多作品是無法以某種形式復制,例如民間藝術作品的風格或者民間游戲等,因而對于其范圍不應當僅局限于一般作品的范圍,而以該作品的種類為依據適當擴大。

同時,出于對立法目的的考慮,著作權要保護的其實是民間文學藝術,因而對在已有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基礎上再進行創作的演繹作品也應該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演繹作品,是指通過改編、翻譯、注釋、整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這種作品如果能夠體現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主要特征,也應該納入著作權法律體系。

2、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范圍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在流傳的過程中,不斷被人們革新和完善,越來越具有某一區域的特色。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不應該限定為一個人或者幾個人,而應該是某一地區的社會群體,可以是一個民族,甚至是一個國家。

3、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應設定保護期限

和一般作品不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延續性,它是不斷發展和完善的,因而不能設定保護期限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發表后50年,而應當不設立保護期限。

4、由國家授權某一組織代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智力成果權

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者的范圍較大,在作品受到侵害的時候,很難較好地保護作品。因而國家可以通過立法授權某一組織或者部門代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智力成果權,當侵權發生時,根據作者的申請,代表國家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參考文獻:

[1]張永.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J].中山大學研究生學刊:社會科學版,第2005,(1).

篇(6)

       

     隨著現代網絡科技的發展,世界文化交流融通越來越便捷,而個性化、多樣化的民族民間文化正猶如城市的風景,逐漸被統一化、制式化。對待民族民間文化,是任其自生自滅還是予以保護?如果對其予以保護,必然涉及成本問題,是否得不償失?在對這些問題的思考中,應該意識到,民族民間文化是我國的一項“比較優勢”,具有巨大的開發價值。

2.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基本法律原則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當符合下列原則:(1)思想與表達相區分原則,即著作權保護的對象限于通過一定載體表達出來的作品,而不延及思想、工藝、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之類;(2)獨創性原則,該原則要求作品應由作者獨立創作,能夠體現作者的精神勞動和智力判斷,而非簡單的摹寫或材料的匯集;(3)平衡原則。如上所述,著作權法立法的目的是為了平衡作者和社會利益,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因此,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不應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三 民族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之制度設計

        根據上述對著作權保護的論述,我們發現,現有的著作權制度在對民族民間文學作品保護上會產生很多問題,比如,著作權的一般主體是作者,但民族民間文學作品在通常情況下作者不明;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保護期限如何認定等,基于此,有必要在著作權法的框架下,就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保護進行新的法律解釋。

        1.民族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之可能

        正是由于民族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之種種困境,有學者提出,應該脫離著作權法,創制新的法律制度以保護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認為著作權保護的是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私權中的一個領域,利用現有成熟的版權制度進行保護具有可行性,然而這并不意味著民族民間文學作品除此就沒有其他的保護方式了,事實上,對民族民間文學作品進行法律的保護是多層次的,著作權保護只是其中的一個方面。

        (1)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性質決定其著作權保護的可能性。

篇(7)

著作權即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中的作品所享有的權利。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學位論文是指在校的學生為獲取學位資格而撰寫和提交的學術研究論文。

近年來,隨著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學位論文的數量劇增。一般而言,學位論文都較為成熟,其學術價值具有高、新、專的特點,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當今某學科領域最新研發動態及水平,因此成為重要的信息資源,具有很高的利用價值。在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學位論文的使用和傳播的日益頻繁,使得學位論文的版權問題開始受到更多人的關注。筆者將通過對國內外某些高校具體做法的比較,對學位論文版權問題中的歸屬和授權兩個問題進行分析。

1 學位論文的價值

學位論文是學位制的產物,是學位申請者在研究導師指導下所進行的科學研究的總結。選題上一般都是本學科需要解決的比較重要的、具有前沿性的理論或運用方面的課題,代表了本專業的發展方向。涉及的內容豐富、題材廣泛,不乏新穎的學術思想和獨到的見解,一般具有質量高、專業性強、內容新穎、學術價值高、參考文獻多而全、助于對相關文獻進行追蹤檢索等特點。

正是學位論文所特有的優勢,使得它在該研究領域具有很高的學術參考價值,成為在該領域進行研究的學者、學生的重要參考資料。伴隨信息技術的發展和學科研究的深入,對學術論文的利用也愈發頻繁,因此包括論文的作者、論文的保管者和利用者等越來越多的人越來越關注如何才能在尊重作者著作權的基礎上,合理、有效地利用資源。而其中的版權歸屬及版權授權的問題更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2 學位論文版權歸屬問題分析

2.1 關于學位論文著作權歸于學校還是作者之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在我國版權就是著作權。《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保護自動產生,即論文完成的時候,著作權就已經產生。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包括以特定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不論是否發表,都屬于合法的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均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包括了人身權和財產權,而著作權人分為兩類,包括作者和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外……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p>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其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p>

根據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看出,我國著作權法對學位論文的著作權并沒有做出明確或專門的規定。令人意味深長的是,無論伯爾尼公約還是世界版權公約,都幾乎毫無例外對學位論文的版權問題做出了“回避”。因此學術界對這一問題爭論不休,部分學者認為這是學生自己做的選題和研究,應當屬于學生的個人作品;另一部分學者則認為學生在撰寫論文的過程中利用了學校的資源,并有導師進行指導,其作品應當屬于職務作品,版權應該歸屬于學校。而國內不同的學校也有不同的做法。

例如清華大學規定:“研究生學習期間凡教學計劃內安排的研究課題(如學位論文、課程專題等)以及學校組織的校外科技活動所取得的一切研究成果為學校職務成果。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研究課題雖屬研究生自選,但利用學校的條件(如名義、指導、設備、資金、技術資料等)所完成研究成果,也屬學校職務成果。學校職務成果屬清華大學所有,未經學校審核同意,不得自行轉讓或做其他處理,這一辦法同樣適用于本科生?!?/p>

學校在處理這一問題時,顯然是將著作權法的第十六條規定做了過分有益于學校的擴大解釋,是有悖于法的公平與正義精神的。據了解該校很多學生在入學之初就簽署了遵守知識產權規定的保證書,如果不能用“失學的脅迫”去解釋學生簽訂合同的情形,就只能有一種解釋,那就是學生在法律方面的無知,他們在“不知不覺”中就將自己的利益出賣了。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學位論文的版權歸屬無非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學位論文的作者享有完全的版權;二是學位論文的作者享有學位論文的署名權,學校享有學位論文版權的其他權利;三是學位論文的作者享有版權,但學校在業務范圍內有優先使用權。后兩種情況是在學位論文被視為職務作品的情況下,才得出的結論,但筆者認為,學位論文認定為職務作品是非常牽強的。

按照法理學者的觀點,學生就讀期間和學校所形成的關系應該是一種合同關系,那就是學生支付學費而學校要提供教育。學校在學生在校期間所提供的必要的物質是為了完成“教育”這個特定的合同義務。畢業生撰寫學位論文是為了“自己”獲得專業學位,而不能認定為是為了完成學校所交給的“任務”。如果說寫作學位論文也算完成任務的話,那也是畢業生自己在完成自己的任務,因為只有完成了得到學校認可的學位論文,才能取得學位。一言以蔽之,學位論文的版權應毫無異議的屬于作者本人所有,即使畢業生的學位論文僅是學校大項目中的一個部分,他仍應該就他所負責的部分享有完全的版權。如果學校在相關學位論文的研究上投入了較多的人力物力,學校可要求享有該作品的優先使用權或者免費使用。

國內很多高校目前的做法已經證明了筆者這一觀點的正確性,如浙江大學和北京大學在畢業生離校前要求畢業生對自己的學位論文出示“獨創性聲明”或“學位論文使用授權書”,這事實上等于已經承認了學位論文的版權由作者享有。

2.2 關于導師是否擁有署名權之爭

近期,網絡上沸沸揚揚的復旦大學藥學院聞韌教授與其學生張建革博士的署名權之爭又在網上掀起了關于學位論文導師是否擁有署名權的熱烈討論。

部分人認為導師從學生的選題,到研究思路的指導,直至論文的寫作完成都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因此學位論文中包含了導師的勞動,在學位論文完成時應當讓導師擁有署名權。而另一部分人則認為導師只是出于指導,學位論文完成期間整個研究過程。論文的作者都是親力親為,許多有用的數據,大量的實驗都是作者獨立計算和實踐的結果,因此導師不應當具有署名權,作者只需在文章中表示感謝之情即可。

筆者在中國律師網絡聯盟論壇中看到與后者相同的觀點。在知識產權部分關于導師署名權的咨詢中,律師們普遍認為雖然導師對論文的最終完成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對于學位論文不享有任何著作權。但作者可以在出版物上以適當的方式提及論文導師及其所作出的貢獻。

筆者贊同上述觀點,而許多學校的做法也是默認作者為唯一擁有署名權的權利人,但均要求作者在論文封面寫明指導教師,而作者自身也會自覺地在論文當中提及教師的指導和幫助。然而大部分學校又在《學位論文使用授權書》中都有導師簽名一欄,可見學校在默認學位論文為個人作品,著作權歸屬作者本人之外,還默認了導師擁有一部分著作權。但在中國律師網絡聯盟論壇中,律師們普遍認為作者應當享有完整的著作權。

3 學位論文版權授權分析

在承認了學位論文屬于個人作品后,我們還應當認識到學位論文是未發表作品和版權作品。

我國《著作權法》施行自動保護原則,即只要作品完成并符合著作權法獨創性的要求就給予保護,學位論文自寫作完成就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學位論文的作者享有發表權。在學位論文作者未公開其學位論文之前,學位論文就屬于未發表作品。許多人認為答辯是作者發表的一種方式,但筆者認為答辯不能算作發表,學位論文的答辯具有強制性,是取得學位證書的必經過程,并且答辯只局限于一定范圍,并沒有為公眾所感知,因此不能視為發表。

另外,國內外的大學都要求作者聲明所提交的論文為自己撰寫的,并且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綜上所述,學校、個人和其他組織在利用學術論文的過程中必須獲得作者的許可和授權。

目前筆者所在學校使用學生的學位論文采取的主要授權方式是與作者簽訂使用授權書,下面就是授權書內容:

福建師范大學學位論文使用授權聲明

本人(姓名): 學號: 專業:

所呈交的論文(論文題目):

是我個人在導師指導下進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盡我所知,除了文別加以標注和致謝的地方外,論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發表或撰寫過的研究成果。本人了解福建師范大學有關保留、使用學位論文的規定,即:學校有權保留送交的學位論文并允許論文被查閱和借閱;學??梢怨颊撐牡娜炕虿糠謨热荩粚W??梢圆捎糜坝?、縮印或其他復制手段保存論文。(保密的論文自解密后應遵守此規定)

學位論文作者簽名: 指導教師簽名:

簽名日期:

筆者認為作者授權學校作為優先的使用者和保管者是十分恰當的,因為在學術論文的撰寫過程中,沒有學校資源的支持和導師的指導,作者的學位論文的質量和價值將有所降低。而學校多是以促進學術的發展和交流為目的進行公益性模式的運作,其傳播的范圍也都局限在校園網內,不會造成作者利益的損害。且學校圖書館這樣的論文保管機構有更好的能力保管和最大化論文的參考和學術價值,授權與學校合作的方式是雙贏的。

然而在學位論文提供利用過程中,最容易發生侵權行為的就是在商業模式的運作當中,學位論文收藏機構在與數據庫運營商的合作時侵害作者的利益。

在一個案例中,某中心與某數據公司簽署協議,共建中國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該庫稱以“國家法定的學位論文收藏機構”中國科技信息研究所收藏的論文為依托,將利用網絡技術“向高校、公共圖書館、科研機構、企業以及其他公眾提供學位論文的全文信息服務?!庇址Q該公司撥出??顢蛋偃f元,希望廣大碩士、博士盡快“聯系授權并領取版權使用費”。而對開發學位論文數據庫躍躍欲試的公司絕對不在少數,上述案例是一個引子,暴露了當前在學位論文數字化開發中存在的一些版權問題。

首先,該數據庫運營商只是與收藏中心合作建設數據庫,然而,收藏中心雖然是法定的學位論文收藏機構,但沒有權利越過著作權人把著作權人的作品交由數據庫運營商開發利用。因為收藏機構的職責是收藏特定論文的文本,而不是上網發表,上網發表的使用至少涉及作者的發表權和網絡傳播權,對它們的行使和論文收藏幾乎沒有任何關系。唯一有權決定運營商可以使用學位論文的,只有著作權人本身,即已經畢業的學生們。在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之前,任何機構都沒有權利開發利用。

其次,著作權人的獲酬上。在弄清上述問題之后,不難推斷出真正有權利定價的也是著作權人。“領取版權使用費”這樣的說法顯得該開發商居高臨下,欠缺合作的誠意,許多論文是在獲得授權之前,開發利用之后作者才得以知曉。在定價上也存在問題,一個學術論文數據庫,只撥出幾百萬的經費來付作者的稿酬。我國每年有大約10萬篇的學位論文產生,假定該數據庫收錄10年內的論文,總數就有近百萬篇,平均下來每個作者只能領到幾塊錢的稿酬,這于《著作權法》規定的每千字20元的最低標準相去甚遠。顯然,作者不論是否授權該數據庫進行開發,其獲酬權也得不到保障。

最后,許多數據庫運營商在具體使用某篇學術論文或某批學位論文的時候試圖以公眾需求為由擠壓著作權人利益。許多數據庫商宣稱利用它們的平臺傳播科技知識能夠使有關資源更好的發揮作用,作為一己之私的著作權理應讓步。但是這樣的說法本質經不起推敲,因為商業運營的本質就是營利,因此數據庫運營商的做法,實際上就是廉價甚至免費利用他人的成果來實現自己的營利。實際上在維護公眾利益和保護著作權這一平衡上,《著作權法》已經規定了對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等內容。

篇(8)

2高校機構庫信息資源的類型

高校是集教學和科研于一體的學術機構,因而高校機構庫的信息資源除了包括機構或機構成員的灰色文獻(如教案、課件、教學錄像、科研實驗數據、教學筆記、各類研究報告、設計、學生的學位論文等)外,更多的是機構成員公開發表的各類學術論文、專著、教材、專利、計算機軟件、數據庫等。這些信息資源雖然類型豐富多樣,但從著作權歸屬來說,可以分為以下三種[9]113。

2.1 個人資源

這類資源既包括高校教師的課程資料、教案、內部教材(講義)、課件、預印本等,也包括學生的學位論文、課程設計、實驗報告、課程作業,同時還包括機構成員個人的其他各種成果。這類資源的著作權歸屬個人。

2.2 機構資源

這類資源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作者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因此,這種資源的著作權歸屬法人所代表的機構所有。另一種是部分職務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職務作品的歸屬分三種情形進行處理:第一種情況是除法律規定的特定作品類型外,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人仍為作者,單位只能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該作品。這類作品包括學術專著、學術論文,受各類基金資助的研究成果、研究報告、學位論文、教材、教案等,它們構成了機構庫資源的主體。第二種情形就是法律規定的特定作品類型,著作權歸機構所有,作者只有署名權。這種特定作品類型只有4種,即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和計算機軟件。第三種情形是根據合同的約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機構所有,作者只享有依勞動關系而產生的勞動報酬請求權,而不享有著作權中的任何權利,甚至連署名的權利都沒有。[10]63可見,以上第一種情形的職務作品著作權歸屬作者個人或第三方(如果作者公開發表作品并把著作權轉移給出版商),而第二和第三種情形的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機構所有。

2.3 第三方資源

第三方資源主要包括高??蒲腥藛T為了發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將著作權轉移給出版商的作品,也包括得到其他機構贊助的科研成果。高??蒲腥藛T發表的期刊論文、專著、會議論文等,屬于這類資源。這類資源的著作權到底該歸屬于出版社還是其他機構,往往要根據作者所簽署的著作權協議而定。這類資源最容易產生著作權糾紛,而高校機構庫收藏最多的也是這類資源。

3相關著作權問題的解決策略

從上可知,高校機構庫中不同類型的信息資源具有不同的特點和著作權歸屬。因此,高校機構庫應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特別是各類資源的特點,采取不同的解決策略。對于著作權歸屬高校所有的機構資源,高校機構庫可以直接進行收藏,不存在著作權問題。對于著作權歸屬個人或第三方的資源,筆者認為,高校機構庫可以采取如下的策略來規避相關的著作權糾紛。

3.1 通過知識共享協議獲取資源擁有者的授權

對于著作權歸屬個人的資源,可以通過知識共享協議獲取資源擁有者的授權,從而避開著作權的相關問題。雖然根據我國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第三章的相關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著作權給機構庫,允許機構庫存儲并傳播相關的資源。但實際操作中,會碰到許多難以解決的具體問題。而通過知識共享協議,機構庫可以從著作權人手中獲取部分著作權,如復制權、網絡傳播權等,把歸屬個人的信息資源收藏于機構庫中,并向公眾免費提供。

知識共享協議(Creative Commons License,簡稱CCL)是為了避免現代知識產權以及著作權法在信息共享方面的問題而提出。目前使用的CCL是2006年推出的3.0 版本。2006 年3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推出了簡體中文版CCL2.5版本。依據中國大陸版(CC China)知識共享協議規定,著作權人針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可提供4種基本授權共享方式: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禁止演繹、相同方式共享。這些基本授權共享方式可以組成不同的組合,常用的組合有6種,由嚴到寬分別是: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禁止演繹、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署名―禁止演繹、署名―相同方式共享、署名。[10]66各機構庫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對不同類型的資源采用不同組合的協議。如中國科學院半導體研究所機構知識庫,采用的是“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禁止演繹”許可;而中科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機構知識庫(RCEES OpenIR)對學位論文、專利等類型文獻采用的是“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許可。目前“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是應用最為廣泛的許可協議。[9]113

3.2 鼓勵作者自我典藏

已公開出版的作品的著作權,有些歸屬作者所有,但絕大多數歸屬作為第三方的出版商擁有。對于著作權歸屬作者所有的信息資源,機構庫可以采取上一條策略進行存儲。而對于那些被出版商長期占有著作權的信息資源,首先可以考慮借鑒國外的做法,通過作者與出版商協商,修改著作權轉讓協議,以允許作者自我典藏(Sel-archive),確保至少獲得可以在機構庫存檔的權利。

3.3 推行國家許可制度

如果出版商不允許自我典藏,可以在國家立法層面,推行國家許可制度。國家許可(National License)制度是指通過政府授權,由出版商同第三方的非營利信息服務組織之間簽訂國家許可證,允許后者在全國范圍內使用前者的信息資源并負責向所有公眾免費提供接入、檢索、瀏覽、下載、打印或復印的通道。[11]由于在國家許可制度中,實行由第三方的非營利信息服務組織單方面承擔責任的原則,從而消除了用戶的法律風險。同時,國家許可制度以轉移支付的方式,對作者、出版商因為開放其資源而受到的損失予以合理補償,從而出版商也愿意通過修改擔保條款承擔可能出現的法律責任。另外,國家許可制度增加了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程序,使享有國家許可權利的主體受到嚴格的限制,防止了對作者、出版商權益的過度弱化,從而有效地解決了機構庫建設中的著作權問題。

3.4 制定資助機構著作權政策

資助機構著作權政策就是將作者向機構庫或者其他開放存取知識庫提交研究資料的預印本和正式出版本作為其接受基金資助的一項先決條件。如2005年5月2日,美國國會正式通過了《促進NIH資助的研究成果出版物存檔公共獲取政策》,該法案要求凡是受美國國家衛生研究協會(US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簡稱NIH)資助的經同行評審的論文原稿被請求(requested)向美國國家醫學圖書館的PubMed Central 提交電子版,并在由期刊出版12個月后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2007年12月26日,美國國會參眾兩院通過的“政府年度預算案”中對NIH 提出的有關強制性開放獲取政策的修訂表示贊同,它“要求”(require)而不是“請求”(request)所有受資助的研究者都必須將成果提交給PubMed Central 供免費開放存取之用。目前,國外很多機構,如英國衛生部、英國醫學研究理事會、加拿大健康研究所、法國研究署、Flanders 研究基金會、瑞士國家科學基金會等,都采取了資助機構著作權政策。[10]67利用這一政策,機構庫不僅可以無償地存儲那些受政府、機構經費資助的研究成果,免費提供給社會公眾獲取、利用,而且可以確保機構庫免除著作權問題的困擾。

3.5 有層次地開放機構庫的資源

為了盡可能避免著作權問題可能給機構庫帶來的麻煩,高校機構庫可以根據對資源擁有著作權的情況,對所存儲的資源采取分級管理、分層次開放的政策。如對于機構庫擁有著作權的資源、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資源、提交者同意開放的資源等,可以完全開放。而對于那些提供者與機構庫有開放約定的資源,可以根據約定的內容,通過現代信息技術進行相關的限制,如時間限制、內容限制、使用方式限制。[9]114這樣既可在一定程度上實現機構庫向公眾開放資源的目的,又最大限度地保護資源擁有者的權利。如臺灣地區的高校機構庫,對于已發表的學術論文,依據不同出版社對于自我典藏的要求制定了3種不同的典藏政策來規避相關的著作權問題。[12]27

3.6 制定IR信息政策

篇(9)

[分類號]G250

1 前言

開放獲取(Open Access,簡稱OA)是國內外學術界和出版界旨在推動科研成果免費共享、及時傳播的交流模式。目前,能夠有效實現開放獲取的是機構知識庫(Institutional Repository)。機構知識庫是指由某一個機構建立的,以收集、整理、檢索并保存本機構成員的研究成果,并在網絡上免費共享的知識庫。機構知識庫有別于基于學科或專題的知識庫,它具有地域性、開放性、互操作性、動態性和綜合性等特點。研究者通過把自己的學術論文、研究報告等研究成果存繳到自己所屬的機構知識庫,無償公開,以此擴大其研究成果的開放獲取程度,提高其學術影響力。

后印本論文(Postprint Thesis)是指經同行專家嚴密評審之后,已經在期刊或其他公開出版物上發表的研究成果。后印本論文若在機構知識庫中能夠得以公開,可以保證機構知識庫的學術情報資源質量,促進學術研究與交流。但是,刊登在學術雜志上的論文的著作權大多數是從著者手中轉移到出版發行機構或者學會,如果著者希望在Web網頁或者機構知識庫上存繳自己的論文,就必須向出版發行機構確認其論文的著作權,也就是確認其著作權中的復制權、公開利用等權利。著者若對每篇論文都要向出版發行機構確認其著作權,是一個很繁雜的事情,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學術論文在機構知識庫的存繳。為了省略這種繁雜的手續,促進機構知識庫的建設,出版發行機構或學會應該積極公開OA方針,以便作者對后印本論文的非商業性公開利用。

日本國立情報研究所針對日本的大學等研究機構,為其機構知識庫建設提供了技術和資金上的支持。目前,日本已建設的機構知識庫已經達到162個(截止到2010年11月13日),共存繳學術情報資源1041 944件(其中后印本論文占15.4%),已經發展成為一個比較成熟的機構知識庫系統。

以下從兩個方面介紹日本機構知識庫存繳后印本論文的著作權策略。

首先,作為機構知識庫的推進者大學圖書館,建設了收集各學會開放獲取方針的數據庫SCPJ(SocietyCopyright Policies in Japan)。其次,科學技術振興機構JST(Jap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gency)為支持各個學會制定OA方針,在對各個學會著作權規定進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作著作權規定(相當于我國的版權協議)模板,提供給各個學會,作為學會制定OA方針的參照體系。

2 SCPJ數據庫

2.1 概要和特征

為促進后印本論文能在機構知識庫系統中得以公開,豐富機構知識庫的學術情報資源,日本筑波大學、千葉大學、神戶大學、東京工業大學等大學圖書館,參照英國諾丁漢大學建設的SHERPA/RoMEO數據庫,建設了一個能夠簡單地確認有關日本學會OA方針的數據庫SCPJ。SCPJ數據庫建設是國立情報研究所支持機構知識庫建設的重點研究項目之一,該項目總稱是“關于開放獲取和自動保存的著作權管理研究項目”,主要是調查并收集各學會的OA方針,并將調查收集結果進行整理、分類后,在SCPJ數據庫中公開。在SCPJ數據庫中利用5種顏色對各個學會的OA方針進行分類,通過學會名稱或者學術雜志名稱可以檢索到各學會的OA方針,如表1所示:

SCPJ數據庫建設項目的特征:①除了通過學會名錄對日本國內幾乎全部的2000多個學會的OA方針進行調查外,對新增加的學會也都進行跟蹤調查,具體的調查方式是通過網頁訪問、電子郵箱、問卷調查等;②對“沒有制定OA方針”的學會或者“未回答”的學會歸在同一類,這一類就是表1中Gray顏色所表示的部分,該部分在SHERPA/RoMEO數據庫中是沒有的。在OA方針調查結果中有半數以上學會的回答是“沒有制定OA方針”或者“研究中”,對于這部分學會需要繼續跟蹤調查,為了使原有的這些調查數據能夠為以后的跟蹤調查帶來幫助,于是,在SCPJ數據庫中設置Gray顏色來表示這部分學會。SCPJ數據庫建設項目對這部分學會繼續進行調查的同時,積極向這些學會宣傳OA政策,使各學會明確OA的目的和意義,便于其盡快制定OA方針。

2.2 基于SCPJ數據庫的日本學會OA方針的現狀

SCPJ數據庫是在機構知識庫中存繳后印本論文時確認著作權所不可缺少的工具,也是能夠俯瞰日本學會OA方針趨向的唯一工具。SCPJ數據庫平均每月的訪問人次可達到28 000以上,大多數訪問者是為確認學術情報資源OA方針的大學圖書館機構知識庫的相關負責人。

從表l的結果來看,允許公開的學會接近25%,其中20.9%的學會允許公開后印本論文。根據SCPJ數據庫中實行OA的學會數的態勢圖可以看出,允許公開后印本論文的學會呈逐漸增加的態勢,2009年一年間增加了50個學會,這是一個可喜的進展結果。

從科學技術振興機構項目組調查報告書的結果來看,直接或者間接地影響開放獲取方針的主要因素是:①學會雜志的收入是否是學會的主要財源;②學會所屬的學科領域。

首先,從學會雜志的收入問題來看,不是把學會雜志的收入作為主要財源的學會,相對來說,允許公開利用的范圍廣,這是因為它不會擔心論文通過機構知識庫的免費公開利用后會影響學會雜志的收入。也有一部分學會雖然學會雜志的收入是其主要財源,但是它積極支持通過機構知識庫將其論文公開,其原因可以分析為,允許著者免費公開論文能夠吸引更多的學會會員,會員數量的增多能夠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這樣即使是學會雜志的論文免費公開,也不會直接影響到學會收入的減少。有這種意識的學會,雖然學會雜志收入是其主要財源,但是其論文可以被允許廣泛地公開利用。

其次,從學會所從事學科領域的情況來看,基礎研究領域的學會相對來說比應用研究領域的學會允許免費公開的范圍廣。具體的說像數學、哲學等這樣的接近基礎研究的學會一般允許公開其論文,而應用開發領域的學會一般不允許公開其論文,這主要是因為應用研究領域的研究成果基本是用于商業性,這些學會擔心研究成果的公開利用會影響它的商業利益。

3 JST對學會制定開放獲取方針的支持

實際上學會所發行的學術雜志的有關著作權規定,大多數是所謂的“A學會雜志刊登的論文的著作權屬于A學會”,而關于著作權轉讓等事項基本沒有明確規定,我國也同樣存在類似的問題,這種做法不是很完備。表1中“未定方針或者未回答”的學會占

66.4%,說明很多學會在制定OA方針時面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另外,作為學術雜志出版發行機構的學會,實際上也很難通過律師來一一咨詢或解決有關版權方面的糾紛問題,于是,很多學會希望在著作權和版權處理問題上能夠得到合理有效的支持。

3.1 JST制作的著作權規定模板概況

科學技術振興機構(JsT)是以振興科學技術為目的而設立的日本文部省(相當于中國的教育部)所屬的一個獨立行政法人。JST為了使學術情報資源能夠被順利地開放獲取,對日本國內學術研究群體中發行日本語學術雜志的50所雜志社的著作權處理方式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制作了著作權規定模版,提供給各個學會。JST制作著作權規定模版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支持各學會順利制定OA方針,以擴充機構知識庫學術情報資源。此著作權規定模板是以學會廣泛允許開放獲取的寬松規定為基本原則,經過律師的確認,驗證了法律上的妥當性,才得以在互聯網上公開利用并推廣普及。

著作權規定模板可分為5個部分:對著作的看法,如目的、定義等;有關著作權關聯的基本事項,如著作權的歸屬、著者人身權的不行使等;有關由著者利用著作的部分,此部分涉及到了有關著者把后印本論文存繳到所屬機構知識庫的問題;對學會來說需要著者擔保的問題,如著者的保證、禁止重復轉讓等;最后是訓示規定性問題,需學會以及著者協助解決的部分。除了最后兩個部分以外,其他部分的每條規定都設了可選項,學會在采用此著作權規定模板時,可根據自身的情況刪除選項中的某條,也可適當的添加其所需要的條目。

3.2 對JST著作權規定模板的解析

JST制作著作權規定模板的宗旨是:目前的狀況下能使更多的學會廣泛地接受這個著作權規定模板,以促進學術情報資源的開放獲取。JST對所有可能引起的著作權糾紛問題進行了合理安排和精心設計,向學會或出版發行機構免費提供此著作權規定模板。采用該模板時,由權利人自己對其著作的使用權做合理的決定,既可決定放棄哪些權利,也可保留哪些權利。

3.2.1 法律依據與指導思想著作權規定模板是建立在著作權法的基礎上,利用了著作權法中的人身權、財產權以及著作權法中所允許范圍內的著者利用等規定。指導原則是自愿采用該著作權規定模板,沒有強制性。指導思想是支持開放獲取并且促進學術情報資源的廣泛交流,如在著者的著作利用部分中,允許著者把自己的著作在網頁或者機構知識庫中公開時,可以選擇“不需要申請手續可以公開利用”一項,簡化了復雜的申請手續。

3.2.2 創作共用協議(CC協議)的體現著作權規定模板中的第5條第2項明確規定:在不違反學會的目的或者活動宗旨的前提下,可以允許著者申請利用著作。雖然大部分學會的學術雜志論文的著作權屬于學會,但是并不等于所有的權利都由著者轉讓給學會,而是留給了著者一部分權利,這充分說明靈活運用著作權,可以從一定程度上為機構知識庫公開后印本論文消除法律屏障。

3.2.3 可操作性和靈活性著作權規定模板的制作主要是在對各個學會的著作權規定進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充分考慮不同學會的不同的著作權規定策略來進行設計。在模板中設置了很多選項的目的就是為學會的實際采用留有空間。若學會不希望采用選項中某條,可以刪除不同意的條目,也可根據自己學會的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著作權規定,這樣即有利于著作的開放獲取,又可以保護學會的某些利益。

3.3 關于日本《情報管理》雜志的著作權管理策略

首先要說明的是,日本《情報管理》雜志是JST發行的雜志,有關該雜志的編輯、發行、公開所需要的一切費用都是由JST來承擔。JST積極推進開放獲取,《情報管理》雜志的學術情報資源都從發行日期(公開日期)起免費公開(http://johokanri.jp/journal/)。JST根據這次制作的著作權規定模板,特意變更了《情報管理》雜志的原有著作權管理規定,主要目的就是方便著者向有關機構知識庫存繳論文。考慮到目前希望轉載PDF文件的著者頗多的情況,著作權規定變更為著者在文件轉載時只要能明確文件的出處,就不再需要申請允許在個人網頁或者所屬機構知識庫中進行PDF文件的轉載。新的著作權規定由2010年4月起已經適用。

4 日本后印本論文的著作權策略對我國的啟示

日本的SCPJ數據庫收集了各學會的OA方針,成為在機構知識庫中存繳后印本論文時了解各學會OA方針和確認著作權的有效工具。JST為支持各個學會制定OA方針,制作了著作權規定模版,幫助學會解決著作權等問題。雖然我國在國情、體制等方面與日本不同,但是日本的這些舉措可以為我國的機構知識庫建設帶來啟發。

4.1 有助于我國機構知識庫建設中著作權問題的解決

近幾年,雖然我國在機構知識庫建設和開放獲取領域中的理論與實踐研究取得了進步,但是我國的機構知識庫建設依舊處于起步階段,與許多國家存在明顯的差距。目前國內僅有廈門大學、香港科技大學、浙江大學、北京航天航空大學、中國科學院資源環境科學信息中心、中國科學院國家科學圖書館等機構構建有機構知識庫系統。建設機構知識庫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開放獲取,而著作權問題是一個很大的阻礙因素,能否正確處理著作權問題是機構知識庫建設的關鍵因素之一。日本開放獲取策略數據庫SCPJ的建設和JST對學會制定開放獲取方針的支持等項目促進了日本的機構知識庫建設。其主要是通過著作權策略和開放獲取策略,使部分后印本論文能夠在機構知識庫系統中得以公開,依此豐富機構知識庫的學術情報資源,提高學術情報資源的開放獲取和利用程度。我們應借鑒日本機構知識庫建設經驗和教訓,為機構知識庫建設創造有利條件,逐步解決其建設中的著作權等問題,推進我國的機構知識庫建設以及開放獲取策略的制定。

4.2 靈活運用著作權規定,為后印本論文的開放獲取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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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環境下出版面臨的突出問題與困境

隨著“結構化文本”技術發展、數字新業務的出現給用戶提供了形式各樣的新作品,造就了無法歸類于任一傳統形式的純網絡作品,并以前所未有的使用形式廣為傳播。限于篇幅,我們僅以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為例就科技期刊在當前網絡傳播過程中的一些實際問題與困境,結合行業組織、 版權專家、知識產權律師、權利人等提出的解決方案做一些初步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轉載或者使用作品未經版權擁有者的同意。網絡是一個極為開放的過程和載體,隨著博客、BBS平臺等新的傳播形式的出現,很多人(尤其專業人群比較集中的網絡社區)在使用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擁有版權的作品時并未獲得授權,這就需要構建合法的使用機制保護期刊內容的網絡版權?!吨鳈喾ā芳白罡呷嗣穹ㄔ合嚓P的司法解釋明確說明包括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均受著作權法保護,已有作品制成的數字化復制品不論以何種形式傳播,版權均屬于原著作人。除構成法定許可合理使用的情形外,網站轉載其他媒體刊登的作品,需支付報酬并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有研究者指出,權利人將自己的作品上載、傳播,未做出明確反對的申明時,可根據網絡的實際特征完善網絡版權的授權默示許可制度,傳播者不必向權利人支付報酬。

無國家層面的版權交易平臺支撐版權交易。2006年7月1日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內容、權利限制、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責任以及免責條款、法律責任等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當務之急是建設全方位、多功能的數字版權服務組織,建立服務模式及國家數字版權交易平臺,把版權信息、權利人信息以及交易、認證等匯集到互聯網交易平臺上,再提供相應的服務。復制權、匯編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涉及的作者和使用者眾多,需要即時使用而獲得授權的時間較長,事前取得單一授權較難實現,比較適合延伸性集體管理。著作權集體管理可解決單個作者沒有能力管理自己權益的問題,降低行使其權利的成本。同時促進文化傳播、繁榮文化市場,最大限度地解決信息網絡傳播權難以有效控制的局面,規避市場需求帶來的法律風險,為公眾提供合理利用作品的途徑。集體管理組織集中向使用者發放授權并收取著作權使用費,使著作權人獲得應有的尊重和報酬,收益最大化,在信息技術、通訊技術、互聯網領域更充分地保護版權人利益,努力提升互聯網版權保護水平。

經濟利益的驅使,盜版難以完全消除。2005年實施的《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明確了網絡服務商的行政責任。然而,因經濟利益的驅使,某些數據庫廠商還在非法復制包括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在內的生物醫藥類期刊的論文并以鏡像形式提供給圖書館用戶服務以及進行光盤版銷售。這需要國家管理部門加大懲罰力度,修訂著作權法中有關網絡侵權的處罰條款,提高侵權人的盜版成本。另外,對盜版行為惡劣、侵權程度嚴重的侵權人進行刑法懲治十分必要。依照《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是一種侵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5年11家教育科研機構以侵犯編輯作品著作權和版式設計專有使用權為由將重慶維普公司告上法庭,并最終獲賠236萬元。

侵權對象的無形性及侵權目的的非營利性導致網絡侵權行為認定困難。網絡空間本身難定邊界,加之P2P、博客、播客、維基百科、臨時復制等技術和利用網絡方式的發展對網絡著作權保護提出了新挑戰。尤其是很多上傳內容者并未使用真實姓名注冊為網絡用戶,難以清晰界定和判斷某一網上活動發生地點和發生結果的確切范圍,被侵權人維權行為指向性呈一對多態勢。應成立由政府主管部門、行業代表、法律界人士組成侵權行為認定委員會,建立起一套完整、清晰、嚴格的網絡侵權標準?;蛘邚娀袠I協會的作用,確立組織調研、出具鑒定報告等方面的法定地位和權威。同時,司法機關降低網絡侵權的立案門檻,在法院無法查清侵權網站實際經營人的情況下,通過確認侵權并判決關停侵權網站,適當保護網絡著作權。

數字版權保護技術不夠完善。由于解密手段和技術的不斷增強,現有的主要兩類技術(以數據加密和防拷貝為核心的數字版權管理技術,數字水印技術)并不能夠完全保障信息資源網絡系統的安全。目前我國很多大型數據庫采取了防火墻加網關控制權限技術,許多網絡圖書館采用了信息加密技術,此外,還有向版權控制機構申請CA認證等方式,并未能確保網絡環境下著作權法的嚴格執行。只有各種有效保護版權技術的不斷發展和突破,才能為各類權利人提供網絡環境下實用、便捷的事前防御和保護措施。

用戶著作權意識不強。網絡信息是創作者智慧的結晶,是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知識資源商品,任何群體或個人都不能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無償復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現實情況是,很多網絡用戶習慣了免費使用網絡資源,因版權意識不強,最終用戶無形之中助長盜版的行為,使之一直無法得到有效的遏止。我國已形成了適合中國國情并與國際規范接軌的較為完整的版權保護法律體系,應該加大宣傳力度,強化廣大群眾網絡著作權意識。以智力成果為資源、以知識創新為動力、以受版權保護作品為基礎的版權產業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在這種新的形勢下,需要進一步加強出版者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和運用,增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水平和能力。

綜上所述,恰如新聞出版總署科技與數字出版司副司長寇曉偉指出的:我國政府、行業組織、企業和社會應該共同努力,盡快建立起我國數字版權合法、合理使用的保障體系,從法律制度層面提供保障。

科技期刊解決網絡版權問題的積極實踐

網絡出版和傳播以無可比擬的優勢擴大了傳統期刊的傳播范圍并增加了其速度,提升了文獻的使用價值。為了規范和維護網絡出版傳播秩序,期刊出版單位應不斷適應新情況,切實有效地處理與作者、網絡數據庫之間的關系。

與作者簽訂專有使用權授權書。國際上的期刊出版商本著尊重作者信息網絡傳播權益的原則與著作權人簽訂書面數字版權的專有使用權合同,在版權保護期內,獲得在世界各地以各種語言和各種方式以印刷、電子等目前已知的及將來可能出現的任何媒體或新技術對作品進行傳播。絕大多數科技期刊的版權頁上都印有期刊社得到授權(包括得到數字版權)的聲明并加注有版權標記。自1996年始,國內多數期刊社均在著作權法的框架內與作者簽署相關的著作權轉讓書。如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約定作者同意自該論文刊登之日起,將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版權及相關財產權轉讓給中華醫學會,中華醫學會對論文的部分或全文具有但不限于以下的使用權:匯編權、發行權、復制權、翻譯權、網絡出版及信息傳播權。

利用技術系統記錄必要信息??萍计诳h程稿件管理系統實現了科技期刊稿件審理與生產從人工模式向數字化、網絡化模式的轉變,對于加強版權保護有著直接的作用。美國在線出版的《生物化學》雜志在其專用投稿系統頁面隨時記錄個人信息。在線版的每篇正式論文中均注明了其在預覽版上的首發日期,既可明確作者的首發權,也便于讀者引用。中華醫學會雜志社自主研發并投入使用的稿件遠程管理系統后臺有強大的日志記錄和分析系統,完全能夠保證作者在稿件發表之前信息的記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推動數字對象惟一標識符(DOI)的應用。美國DOI基金組織制定了DOI 標準,組建了相應的解析系統(Handle System)。通過DOI可以將學術論文、著作參考文獻直接建立關聯,鏈接不同信息服務商的出版物和數據庫,實現國際不同文種信息間的有效融合。國外主要文獻出版商已經采用DOI和數字版權管理結合來標識各種類型的內容實體。2009年起,123種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的紙本期刊和數字化期刊全部標注DOI,在醫學學術期刊領域中率先推動中文DOI的應用,實現對數字對象版權狀態的持續追蹤,從而達到版權保護的目的。

版權清晰有助于推動數據庫網絡傳播。順應網絡環境下期刊出版的新要求,作為匯編作品的匯編者,期刊社同每篇論文的作者簽訂版權專有許可使用合同或版權轉讓合同,獲得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使用權、權后,才能授權網站將其印刷版的內容數字化并上網,供讀者付費下載。擁有123種醫學期刊的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以其辦刊歷史悠久、學術質量高、期刊影響力大等優勢,在廣大醫務工作者中享有盛譽。2008年2月及2010年6月,中華醫學會利用擁有自主版權的信息資源與北京萬方數據股份有限公司兩度簽署數字化網絡傳播的獨家合作協議,共同打造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數字化期刊服務和檢索平臺,清晰地解決了版權問題。與此同時,中華醫學會雜志社利用版權資源積極開展與海外數字出版平臺的合作,并積極嘗試OA出版。

伴隨有關網絡環境下版權法律法規的完善和發展,中華醫學會雜志社將在確保期刊質量的前提下不斷擴大集群化期刊的數量規模,憑借雄厚的學術專業出版資源,借助合作伙伴的技術、市場優勢向信息服務型企業不斷轉型和發展,全力打造中國的醫學信息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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