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14 14: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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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論文

篇(1)

鄰避效應一般發生在城市內部之中,與城市居民息息相關。沒有人希望鄰避設施建在自己家門附近,雖然它會為大部分人們帶來很多的正外部性,但對設施所在地的居民會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具有犧牲某個地方的利益,以換取大眾方便的特點,往往會導致地方民眾的排斥。垃圾處理是每個城市都不可逃避的責任,諸如垃圾場這類服務廣大地區的民眾,可以有效緩解城市的垃圾問題,但同時垃圾焚燒廠的建設將會帶來一系列問題,比如臭氣、蚊蠅、滲濾液污染等等負外部性。這些負外部性問題給附近居民的生活帶來了很多不便,甚至會對居民的健康與生命財產造成威脅,以至于民眾都希望不要設施建設在自己的住所附近。更有已建好的鄰避設施帶來的不良影響,導致民眾產生不良的刻板印象,凡鄰避設施的建設都會帶來一定的污染。比如由廣州市政府全資投入的李坑垃圾焚燒發電廠是當地的“環保樣本工程”,然而生活在附近的村民卻有著截然不同的感受,所以李坑的村民從來沒有停止投訴垃圾焚燒發電廠對村民生活環境、空氣的污染造成的影響。面對這樣的鄰避效應,政府為了將既定的政策執行下去,堅持鄰避設施所發揮的正外部性,同時又要應付當地人們的強烈反對,往往權衡利益后,容易作出讓步。既然在東邊無法實施方案,那就把方案移植到西邊,再不行就轉到南邊或者北邊,反正方案是不能放棄的,所以只能選擇成本最小化處理,將設施移到反對聲最少的地方。所以最終很容易演變為哪里的反對聲音最小,就會在誰家落地生根。而往往反對聲較少的地方一般都是發展相對落后,公民維權意識的不高,最終只是虧了老實人,讓老實人承擔鄰避設施帶來的負面影響。

1.2導致政策擱置或無法執行

出發點再好的政策,沒有大眾的支持,都難以實現其真正的效果。因此政策執行在整個政策實施過程中起著十分關鍵的作用。一旦離開了執行,就成了空中樓閣;離開了貫徹執行,也就失去了意義。政策實施的結果總會造成一些人受益,而另一些人受損。而公共政策遭到鄰避效應的影響,即遭到附近居民的反對呼聲,居民為了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當自身利益受到損害或不公平對待的時候,會通過一定的渠道、采取一定的方式進行抗爭,“只要不建在我的后院就行”、“憑什么由我們來承擔應該整個社會承擔的后果”等等激烈的情緒籠罩著選址點的周圍。此時普通民眾團結起來,共同反抗鄰避設施的建設。這些表面看似是缺乏社會責任感的人們發出的狹隘觀點,但只要我們設身處地地站在當地人的角度上考慮,就不能僅僅用自私二字可以涵蓋他們的行為了。在落實政府政策、建設鄰避設施過程中,周邊的居民很容易產生強烈的受害意識,從而產生反抗運動,導致政府與公眾的關系不斷惡化。所以這種情況下,多數政府是不敢貿然繼續堅定執行原定的方案,不能與公眾的意愿公然違背,否則將會演變成更激烈的反抗運動,帶來嚴重的社會后果。最終導致政府多數選擇擱置原定的方案,以平緩大眾的激烈反抗情緒,從而致使所定的方案無法實施。比如廣州番禺垃圾焚燒項目啟動后,發出通告決定在番禹區大石街建立一座焚燒發電廠。這個決定遭到附近樓盤居民集體的強烈反對,迫于壓力輿論之下,最后決定停建。

1.3延誤政策進度,加大政策成本

公共政策在制定的過程中,要廣泛聽取大眾的意見,進行科學的決策,只有這樣,公共政策在執行的過程中才可以得到大眾的支持,從而順利完成政策的實施。而公共政策在制定與執行中,遭到鄰避效應的阻礙,說明政策沒有真正得到大眾的支持,也就是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最終導致的結果只能是延誤工程的進行,甚至會使政策被,從而政策前期的準備工作與政府所花費的精力白白浪費,進而再重新制定新的方案,加大政策的成本。比如番禺垃圾焚燒廠在公布啟動項目前,政府已經派專家對選址點進行一定的調查與研究,花費了一定的資金與人力。而在公布決定后卻遭到大眾的反對,不得不重新遵循民意,重新進行選址論證,再次進行環境評估,再花費一定的人力物力,大大加重了垃圾焚燒廠建設的決策成本。

2正視鄰避效應,促進公共政策的制定與執行

第一,加強公眾參與,充分尊重民意。隨著中國經濟與社會的快速發展,民主制度不斷得到完善,公民的權利意識也在不斷增強,所以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與執行中難免會遇到鄰避效應。因此,在建設鄰避設施之前,必須保證公共政策的信息公開,提高公眾的參與度,讓更多人表達自己的意見與建議,共同討論,共同參與政策的制定,加強政策執行的監督,從而保證政策的科學性。比如,面對番禺垃圾焚燒廠的建設,政府先斬后奏的做法引起居民的強烈反對。后來政府認真聽取民意,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與廣大市民一起討論研究建設選址的合理性與可行性,最后共同達成一致認識。

第二,采取協商策略,及時化解矛盾。鄰避設施的建設是為了滿足社會中大多數人的利益,或者解決社會中存在的某個問題,它是社會所需要的,但同時也會造成消極的影響,無可厚非會遭到一部分人的否定。當公共政策引起鄰避效應時,政策的執行者與公眾產生矛盾,這個時候各個利益群體都可以公開言說,發表意見與想法,從而使問題透明化。在面對公眾的意見,面對他們的合法維權時,政府應該及時消除公眾的疑慮,用充分的論證、以科學的數據說服公眾。同時也應該充分考慮民意,積極主動地吸取合理的建議,以便改進方案,贏得公眾支持。

篇(2)

二、民眾參與公共政策評估的制約因素

1.民眾能力素質參差不齊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與文化水平不斷地提高,民眾參與政治和社會生活的意識逐漸增強。但由于受到傳統政治文化的影響,部分國民仍然缺乏獨立的判斷力和辨別力。除此之外,公民個人的受教育程度、家庭環境、經濟條件等不同,導致每個公民參與能力不盡相同。有的公民受過良好的教育,知識水平較高,學習能力強,有強烈參與評估的欲望;而有的公民可能受教育的程度比較低,接受能力較差,參與的積極性不高對評估的方式也初步證據交到上一級法院,否則上一級法院不予審查。在這個過程中要注意一個前提,這個前提是同一個案件在監察系統最少兩次提出不的決定之后,被害人仍不服還可以向法院申請再一次審查。

2.實施暫緩制度不某種程度上來說是受害人的一種無奈的選擇,因為不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受害人的利益,所以不是被害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出現矛盾時的一種抉擇。目前,在西方一些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實行的都是暫緩制度。從現實情況來講,法院的力量也是有限的,其審查范圍也受到多方因素的制約,一般情況下,法院能做到的就是判斷罪犯所犯罪行的輕重,檢察官在辦案中有無違法定行為等等。其實在我國某些地方在沒有法律規定,但實踐中正在實施這種制度。當前要做的工作主要有兩大方面:一是將這種制度賦予相應的法律效力,通過立法賦予檢察機關民事調解權;二是以法院司法的監督制約機制審查為主的情況下加強對暫緩的監督。

篇(3)

2.象征式執行所謂象征式執行,也叫政策敷衍,是指在政策實施過程中,執行主體僅在表面上做文章,建設“形象工程”,在執行活動中往往只做宣傳而不務實際,或者前緊后松,或者陽奉陰違,而規避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在這種執行模式中,執行主體的具體措施在于口頭上支持政策決策,或以書面形式表態,但卻沒有按照決策者的期望做任何事情。簡單地說,就是將政策束之高閣而不予執行。它的欺騙性特點,往往會導致“錯失政策執行的最佳時間,影響政策目標的實現,同時不可避免地造成政策資源的浪費”。

3.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在公共政策執行領域,執行不力最常見一種表現就是富含替代性執行特點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事實上,這種表現所體現的是上級政府與下級政府之間的一種利益博弈:當上級決策符合下級利益時,下級會設法擴大利益范圍;當上級決策與下級利益不符時,下級會努力使上級決策盡量滿足下級的利益需求;而當上級決策約束下級行為時,下級往往會尋找替代辦法規避約束或打政策的“球”。在這個利益博弈的框架中,形成的不良后果既包括導致政策既定目標無法實現,更重要的是會損害中央政府的形象,進而降低政策決策的社會認同。在這種模式下,政策執行往往會出現執行腐敗。

4.機械式執行機械式政策執行是公共政策執行中常見的一種現象。所謂機械執行,是指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執行主體對上級下達的政策機械地照搬照抄,包括只講原則,不講靈活;只顧上情,不顧實情;明知政策有漏洞,也不補救;明知政策執行起來會有偏差,也不糾正。實質上,這嚴重違背了理論聯系實際的哲學規律。“這種呆板地執行政策的做法不但不能解決實際問題,還容易出現責任推諉,把過錯歸咎于政策本身,認為問題之所以沒有解決是政策的質量問題。”綜上所述,公共政策執行不力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是,這些政策執行不力的表象,無一例外地突出了政策執行主體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著主客觀因素制約的問題。公共政策執行不力,是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所謂主觀因素,主要包括政策執行者的自身利益和需求、執行者的素質缺陷、執行機構的管理缺陷以及政策宣傳過程中存在的缺陷等。客觀因素則主要包括政策本身的質量問題、政策環境的變化、目標群體所施加的壓力、政策執行經費供給的缺位及相應法制不全、方法不當等造成的對政策執行行為監督缺位與乏力。

篇(4)

2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

各省區針對不同險種制定了不同的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保險金額多參照投保標的的生理價值確定。如表4所示,在能繁母豬險種上,除北京,上海少數發達地區的保險金額達到2000元,其余省區均為1000元,費率為6%,無明顯差異。奶牛的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率差異較大,費率從4%到8%,保險金額從3000元到8000元不等,部分省區根據奶牛年齡、品種及飼養模式的不同,確定了不同的保險金額。如:北京市奶牛的保險金額按奶牛的牛齡及胎次分為兩檔。四川的育肥豬保險費率按規模進行了區別,鼓勵規模化養殖,以便集中管理,降低風險。新疆參照羊只品種、畜齡、飼養成本、市場價格的70%將保險金額厘定為6個檔次。2.4保險責任與賠付標準內蒙古畜牧業保險險種有能繁母豬、育肥豬、奶牛,均為中央財政保費補貼險種,保險責任范圍如表5所示,在賠付標準上規定能繁母豬和奶牛按保險金額進行賠付;育肥豬按照尸重和出險時當地生豬市場收購價格計算賠償。目前,國內大部分地區對3種險種的保險責任與賠付標準大致類似,北京在能繁母豬的保險責任方面增加了難產;奶牛則針對固定圈舍內死亡或傷殘,經畜牧獸醫鑒定失去產奶能力的奶牛進行賠付,保險責任包括難產死亡或胎產所致傷殘失去繁殖能力。在賠付標準上,北京市也有創新,若能繁母豬、奶牛死亡,根據實際情況按保險金額的80%進行賠償;奶牛因胎產造成子宮受傷所致傷殘失去繁殖能力的,在此基礎上再減去奶牛殘值。除以上3種險種外,中央財政補貼險種還包括藏系牦牛和藏系羊,主要在四川、青海、云南、甘肅省和自治區開展。各省區也相繼開展了其他養殖險種,制定了相關的保險責任,如表6所示。肉雞的保險責任范圍大體一致,在賠付標準上,北京按肉雞的飼養日齡成本,江蘇按肉雞尸重計算賠付。2.5風險控制北京、江蘇、浙江、河南及黑龍江五省市所采用的不同的農業保險風險模式是目前中國現行的主要農業保險風險控制模式;不同模式下政府與保險人在賠付責任和風險防范上承擔不同責任,具體如表7所示。在巨災風險分散措施方面,目前,北京、江蘇的巨災風險基金制度較為完善,但籌建方式上差別較大。北京按農業增加值1‰計提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并建立再保險巨災分散機制;江蘇則由保險公司和政府分別建立巨災風險基金,構建省市縣三級巨災風險基金制度。對比內蒙古,自2008年開始著手準備巨災風險準備金,實踐中因為種種原因,并未有效落實。

3各省區畜牧業保險的特點總結及啟示

以上從保險品種、補貼政策等7個方面分析了各省區畜牧業保險政策的異同點。基本特點如下:在保險險種上,除中央財政補貼險種外,北京、浙江等多省都相繼開展了符合當地養殖條件的保險險種。東部沿海省區多開展水產、家禽保險;中西部地區多開展畜禽保險,對保障養殖戶收入水平,促進當地畜牧業發展起到積極作用。在保費補貼上,財政保費補貼比例普遍在50%以上。受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的影響,財政補貼具有差異性,西部地區主要依靠政府補貼,對于較貧困的市縣,保費補貼的承擔存在困難。在保險金額上,保險金額多參照投保標的的生理價值確定,北京、黑龍江等省區按品種、規模、生長期將保險金額進行了細分,有利于畜牧業的規范管理和畜牧業保險的持續發展。在保險責任上,保險責任多針對由重大病害、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導致的保險個體死亡。各地根據自身經濟狀況和養殖環境也進行了調整。相比北京的做法更為合理,針對牲畜的經濟價值進行賠付。在風險管理上,目前,只有北京、江蘇等部分省區建立較為完善的風險管理機制,由于農業風險具有高度相關性,易發生農業巨災,各省區應加快大災風險管理機制的建立。自2007年以來,內蒙古政策性畜牧業保險取得了快速發展。但也面臨保險責任范圍不切實際,產品結構單一等問題,嚴重制約了內蒙古畜牧業保險的發展。基于以上分析,得到如下啟示:

(1)政府財政補貼應加大對畜牧業保險產品研發的支持。

保險產品是否符合保險標的的特點,滿足投保人規避風險的需求,直接影響保險制度的有效實施。內蒙古畜牧業保險目前包括奶牛、能繁母豬、育肥豬三個畜種,而在內蒙古畜牧業中占重要地位的肉牛、綿羊等并沒有保險產品。在養殖過程中這些牲畜同樣面臨諸如病害、自然災害等多重風險。開發研究這些畜種的保險產品,既是完善內蒙古畜牧業保險制度的需求,也是提高內蒙古畜牧業風險規避水平,促進畜牧業健康發展的要求。

(2)根據牲畜養殖特點和經濟價值,調整責任范圍。

目前內蒙古實施的畜牧業保險大多是保障牲畜生理價值的死亡保險。保險責任所涉及的重大病害大部分屬于非常發性疾病,而在飼養過程中農戶經常遇到的疾病問題(奶牛養殖中常見的炎、產后死亡等)并未囊括其中。應結合實際,了解養殖戶的保險需求,適當保障一些疾病風險和市場風險,提高養殖戶參保的積極性。

篇(5)

1.產業政策

各級計劃部門將旅游業作為經濟產業來對待,旅游業系列化發展要堅持適度超前,對其增加投入,在安排年度基本建設計劃時,要將旅游項目納入地方自籌資金,要抓好旅游資源的開發和旅游產品的更新、升級和優化,在綜合平衡各項建設項目時,要對旅游業實行傾斜政策。大力支持旅游業系列化發展的相關培訓,為旅游業系列化發展提供有力的人才。

2.財政政策

各級財政部門要把支持旅游業的系列化發展列入財政發展規劃,并增加對旅游業系列化發展的資金投入。建立旅游業系列化的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各級計劃、稅務、內貿、工商、交通、航運等部門要全面支持建立和實行旅游發展專項資金制度,積極配合旅游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做好征繳工作。

3.扶持政策

各級部門在發展旅游業系列化的過程中要優化經營環境,大力扶持旅游業系列化的發展。對實收資本達不到規定數額的旅行社,將其繳納的所得稅部分返還給企業,設立用以補充企業實收資本資金。對利用貸款進行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設備更新改造的旅游企業,將企業繳納的所得稅部分返還于企業。對旅游行業的建設項目,旅游主管部門在核定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時,從低確定稅率。

黑龍江省旅游業系列化發展的相關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旅游產業政策對環境影響的考慮不明顯

黑龍江省的旅游資源非常豐富,省政府以建立產業化政策來發展旅游業的系列化,但是由于產業化政策的不完善,導致前期的盲目開發以及破壞性的利用,造成了一定的環境污染,對許多旅游資源造成了不可逆的損害,影響了旅游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所以應完善旅游業的產業化政策,發展旅游業的系列化不能只依靠政府的推動和企業的促進,還要重視對環境的保護和旅游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二)政府扶持政策缺少對旅游服務部分的扶持力度

黑龍江省旅游業系列化發展的政府扶持政策更多的是對旅游企業的扶持,而對旅游服務的扶持政策卻甚少,政府對旅游服務的扶持,對旅游服務水平的提高有著頗為深刻的影響,所以,政府應該完善扶持政策,加強對旅游服務部分的扶持力度,設立旅游服務的專項扶持資金,為各項旅游服務業務給予補貼,并設立服務業發展扶持資金。

公共政策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黑龍江省經濟水平比較落后

黑龍江幅員遼闊,有著獨天德厚的自然優勢,但是黑龍江省的總體經濟水平比較落后,在旅游業系列化發展的過程中必然會困難重重,在為工作人員發放福利的過程中,缺少專項資金做支持。財政的資金,來源于社會的稅收,社會的稅收來源于社會人民的收入,經濟水平的落后影響著政府對旅游業系列化發展各項政策的實施。

(二)政府市場部門缺少旅游產品多樣化的創新團隊

篇(6)

刑法的獨立性

刑法的獨立性表現在以下方面:1.獨立的規范體系和機能作為法律體系中的基本的部門法,刑法具有內容豐富、結構完整的規范體系。刑法的內容涵蓋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涉及幾乎所有其他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還具有一整套的指導思想和原則統攝全部規范,可謂內容豐富。刑法在文本上有一部包括基本的總則、分則在內的統一的刑法典,還有部分單行刑法、附屬刑法作補充,基本上能規范所有的現有犯罪行為,可謂結構完整。刑法已經是自成一體的實體法。刑法自產生之日起就擔負著打擊犯罪、保衛社會的職責,現代刑法除了具有一般法律所有的行為規制機能外,還具有特有的法益保護機能和人權保障機能。①刑法因此有了更加豐富的獨立的存在價值。2.有專門配套的運行程序為了保障刑法的有效實施,國家還專門制定了《刑事訴訟法》以規范刑事案件的偵查、、審理和執行,從而使刑法具有了專門的運行程序。3.有相對于刑事政策和其他法律的自身的特點與品格刑法是法律體系中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規范性和穩定性特點,還具有其他法律不具有的特點:保護的社會關系的廣泛性,手段的嚴厲性,立法主體的一元性。現代刑法更具有科學性和文明性。現代刑法作為人類文明成果之一,反映了人類社會與犯罪行為作斗爭的規律性需要,形成了內容豐富、結構嚴密的規范體系,具有科學性。同時,現代刑法秉持民主、人道、人權的價值觀,發揮保衛社會和保障人權的雙重功能,不再一味威懾、懲罰,不再是野蠻、殘酷的代表或象征,具有文明性。這些特點鑄就了刑法“獨特的品格,即刑法是在法律規范體系中,以國家的刑罰權最終確保人類社會的共同生活秩序和整體的法律秩序的不可破壞性的法律”②,是刑法獨立性的重要表現。4.刑法對法律體系的保障、促進作用刑法不同于其他部門法,它以特殊的手段調整所有其他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除自身之外所有法律的后盾法,是法律體系的保障法。當其他法律調整手段失效、有關法律關系失衡、有關法律秩序混亂的時候,刑法就要站出來運用刑罰手段強行矯正有關法律關系、恢復有關法律秩序,從而保障和促進整個法律體系的正常運行。5.刑法對社會治理的促進作用刑法是社會法律治理的最后手段法,具有獨特的功能、手段。當社會治理整體或局部失序,道德、經濟、行政手段和其他法律不能有效恢復社會秩序的時候,犯罪在整體上或局部領域會呈現增加勢頭,運用刑法治理犯罪促進秩序的恢復無疑是法治社會的最佳選擇。6.刑法具有獨立的歷史傳統刑法是隨著階級社會和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甚至一開始的法都稱作“刑”,如中國夏朝的“禹刑”就是當時所有法律的稱謂。后來隨著社會的發展,其他的部門法才逐漸從“刑”法中分離出去。但是,刑法一直保持延續和發展,并且始終是主要法律部門。直到現代社會,刑法一直都是基本的部門法。刑法具有其他法律不具有的獨立的歷史傳統,這一點被稱為母法的憲法無法比擬。刑法的產生、發展無需包括憲法在內的其他法律的陪伴或支持,刑法是階級社會的伴生物,與階級社會具有同樣長久的歷史,并具有自身獨立的發展規律、軌跡和歷史傳統。可見,刑法具有獨立性。而且這個獨立性遠遠超越了獨立的部門法的獨立性意義,具有獨立的社會治理工具屬性。

刑法與刑事政策

篇(7)

二、關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促進過程公平

隨著高等教育毛入學率的上升,高等教育規模不斷壯大,國家財政投入及資助力度持續加大。高等教育質量問題引起關注。高等教育的資源利用效率是影響學生平等享有高質量的高等教育的決定性因素。國家的財政政策開始關注如何提高高等教育資源利用效率,促進過程公平。財政投入不斷加大,政策越來越關注高等教育資源的利用情況。高等教育規模的擴大,財政投入不斷加大,后4%時代怎么辦成了社會熱點。其中最引起關注的是投入的經費如何支配,也就是資源利用的問題。從投資體制入手,國家進行了高等教育財政撥款方式的改革。中國的高等教育財政撥款模式經歷了從“基數加發展”到“綜合定額加專項補助”再到“基本支出加項目支出預算”的變革歷程。1955年至1985年,中國采取“基數加增長”的高等教育撥款模式,但這種模式不利于高等學校教育成本控制和提高經費的使用效益。1986年,國家開始采取“綜合定額加專項補助”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高等學校經費的利用效率。但是,沒能切實核算高校的實際成本,導致各高校過多地依賴在校生人數作為撥款的參考依據,只注重學生規模的擴張,忽視了辦學質量。2002年至今,“基本支出加項目支出預算”模式得到應用。基本支出預算是學校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需要的經費;項目支出預算則是學校某些專項業務活動所需要的經費,在高等學校核算中需要按照項目進行管理,獨立核算、專款專用[4]。撥款方式的改革,目的在于提高高等教育資源配置效率,而提高效率的價值追求并沒有否定促進教育公平的價值取向。教育公平并不是說要將教育資源平等分配,而是教育資源有效分配,滿足高校運轉需求及項目的開展,使不同地區、不同類型、不同專業的學生享有其該享有的高質量的教育資源,即促進高等教育過程公平。高等教育資源得到合理利用,是確保每位學生平等享有高質量的高等教育,是學生公平地分享學校的教育資源,以滿足和平衡每個人不斷發展的需要,從而使受教育過程處于公正合理狀態的決定性因素。高等教育資源配置效率的關注,實際上是對于高等教育過程公平地追求,政策中折射出公平的價值取向。

三、方向:加強投入產出率的評估,實現結果公平

教育起點公平與過程公平的最終體現在教育結果公平上,教育結果公平是教育實質性的公平,也是衡量大學教育質量的關鍵要素[5]。起點公平一直被視為教育公平的核心組成部分,過程公平也開始進入人們的視野,起點公平和教育公平成為中國以往制定政策時的主要目標導向。增加投入、提高資源利用率,最終目的是要提高投入產出效率,而機會公平與過程公平的最終結果需要用結果公平來考證。在中國當前主要強調教育起點公平、教育過程公平的教育公平政策中,教育結果公平可以作為一種客觀的政策評價和監控的工具。同時,教育結果公平也將為中國教育公平的未來發展提供新思路和啟示[6]。結果公平應該成為今后制定高等教育財政政策的價值目標和導向。加強對高等教育投入產出率的評估,不僅是對高等教育投入資金與其所創造價值之間的關系的評價,而且也是對教育質量的評估,包括對人才培養質量的評估,是促進高等教育結果公平的一種有效手段。通過財政政策促進教育結果公平,以產出機制撥款的財政政策可以激勵大學提高教育質量,使更多的注冊學生完成學業,促進高等教育結果公平。

四、行動:以公平為取向,構建高等教育財政政策體系

(一)明確政府高等教育撥款的主體地位,加大投入

《國家教育與發展綱要》中提出要“逐步提高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本世紀末達到4%”[7]。這個本世紀末是指20世紀末,然而,直到2012年中國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GDP的比例達到4.28%,首次實現4%的目標[8]。目前,高收入國家公共教育支出占GDP比重的均值為4.8%左右,中低收入國家的這個均值反而更高些。從高等教育國家財政性經費支出來看,2009年,該比例首次突破7%,達到0.79%,成為歷史最高值,但2010年又有所下降。中國高等教育國家財政性經費支出占GDP的比例始終沒有超過0.8%,而該值是目前發展中國家高等教育公共支出占GDP的比例的平均值,發達國家這一比例已經超過了1%,主要發達國家平均為1.7%。很明顯,隨著高等教育規模的擴大,中國財政壓力不斷增大。但是,為了滿足人民群眾對高等教育的需求,保證更多的適齡青年公平的享有高等教育,實現教育公平,仍然需要財政撥款發揮其主導性作用。

(二)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目標是平衡中央和地方財政及各區域之間的差異,從而實現區域間各項社會經濟事業的協調發展,是最主要的促進公平的財政政策。由于中央財力和地方財力的差異,教育部直屬高校與地方高校的經費數量差異明顯,各地方政府財力不同,不同地區的地方高校的所得財政撥款也不同。這樣就造成了高校間發展的不均衡,造成各地區高等教育的學生在享有教育質量上的不公平。而高校畢業生涌向發達地區,又使欠發達地區在投入高等教育的收益降低,造成欠發達地區在財政上和人才流失上的雙重風險。這種不公平問題,需要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來解決。高等教育財政支付轉移要以公平為導向,并以法律形式給予保證。支付的程序及算法要體現公平原則,具體來看要加大中央政府對不發達地區的縱向轉移支付,并不斷推行省級政府間的橫向支持。增加過渡性的轉移支付金額的數量,根據各地實際支付能力與全國平均生均經費標準間的差異,給予各地發展高等教育所必須的經費補償。縮小地區間高等教育資源的差距,保證不同地區的學生享有高質的高等教育質量的機會。

(三)不斷完善高等教育資助體系

篇(8)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將會計政策定義為,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企業所采納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根據其制定的主體不同,會計政策分為宏觀會計政策和企業會計政策。前者主要是政府或權威機構通過會計準則的制定和實施來體現的。而事者則是在宏觀會計政策的指導和約束下,企業根據其自身的實際情況所選擇的會計原則、方法和程序,常也稱之為微觀會計政策。產生會計政策的主要原因在于會計自身的模糊性,以及人們所持的不同的會計觀點[2]。

由于所有者權益本身是由資產與負債倒軋而得,是各項會計政策的最終體現,這無疑對其自身變動的會計處理增添了復雜性,其會計政策也便具有相應的特殊性。而股票股利支付是通過留存收益資本化而造成權益內部變動的一件典型會計事項,長期以來,人們對股票股利的會計處理一直存在爭議。從某種意義上講,股票股利本身源于人們對股東權益的認識。這使股票股利會計政策的研究尤其是典型意義。

一、股票股利會計政策的成因分析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用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兩種方式。其中,股票股利又稱為分紅股或送股,是公司無償向普通股股東增發普通股股票。它所涉及到的會計問題主要有兩個:其一,股東收取股票股利時應否將其砍認為投資收益;其二,送股公司應如何確認和計量分配股票股利所引起的權益變化。在現有的會計理論下,股東不應將收取的股票股利確認為投資收益。這也是目前會計界普遍持有的觀點。本文重點討論的第二個問題,即送股公司的會計處理,它涉及到結轉科目與結轉金額的確定。

(一)結轉科目的確認

公司發放股票股利可以視為帳戶結轉和股票分割兩筆業務的復合。因為股票股利并不代表股東對公司的投資增加,如果會計上不對股東權益另行分類,或者完全按來源劃分權益,則不存在帳戶之間的結轉問題。但在現行的會計實務中,為了提供決策相關的信息,會計人員對股東權益的劃分并未完全遵循來源標準,而是考慮了多重目標。典型的分類方式是將股東權益劃分為資本金帳戶和留存收益帳戶。前者可以進一步劃分為永久性資本(股份公司為股本)和資本盈余帳戶(在我國為資本公積)。這樣結轉分錄就可以分別由資本盈余和留存收益向永久性資本帳戶結轉。

在實行法定資本制的國家,資本金帳戶不得用于股利分配,用于利潤分配的資金一般只能來自留存收益。但在英美等實行授權資本制的國家,對股利來源一般不作嚴格限制,例如根據美國示范公司法(MBCA)的規定,如果公司保持償債能力并能在債務到期時償付則允許分配,在這種規定下,甚至股本(capitalstock)都可直接用于分配,更不用說資盈余(capitalsurplus)了;而在英國,用于描述股票股利的“分紅(bonusissue)”,其實施是按增發股份的面值從資本盈余中結轉的。

(二)結轉金額的計量

分配股票股利的會計本質是在不改變公司資產總額的情況下,通過結轉留存收益(授權資本制下還包括資本盈余)而增中其法定資本數額。結轉之后,同等數額資產的用途被施加限制,董事會不能象以前一樣將這些資產分配給股東,所限制的數額為增發股份所必要的額外法定資本,這一數額即為需要資本化的留存收益。而每股所代表的法定資本數額一般是用面值表示的(無面值股份為董事會所設定的價值),相應地,只有面值結轉才是符合股票股利會計本質的,任何其它結轉計價方式都是武斷的,有違于這一事項的內在邏輯性。

但在實務中,卻存在多種計量方法,如市場價值、增發前每股帳面資產價值或同類股票的發行價值,其中尤以市價結轉法最受關注。支持市價結轉主要持下述兩種觀點[3];

1、再投資假設:股票股利可以看成由兩筆交易組成,公司先向股東支付現金股利,股東收到現金股利后再按市場價值向公司購買新增股份。從帳務處理上看,公司在發放現金股利時可以按股票的市場價值減少留存收益;而隨后的股票銷售將按同等金額增加實收資本。

2、機會成本假設:公司股票股利的成本被認為是將股票送給股東而不是在市場中出售的機會成本。即因為公司本來可以按市價出售這些股份,這是股利金額的最好證據,這一數額應被資本化。

這些觀點的似是而非性實質上反映了人們對股東權益認識的模糊,如以剩余權益理論來看市價結轉,股票市場價值代表了企業的權益總額,其本身已包括了資本金和留存收益。因此,將代表兩者之和的數額從后者結轉到前者是不合邏輯的。

二、美國股票股利會計準則評介

在美國,會計程序委員會(CAP)(1938年—1958年)于1941年首次關于股票股利的第11號會計研究公報(ARB11)。該項公報對股票股利的來源及帳務處理作了要求:首先,股票股利只能限于當期收益;其次,當市場價值顯著高于面值或法律規定時,增發垢股份應按市場價值予以資本化。1952年,ARB11為現行權威公告所取代,即修訂后的第11號會計研究公報。這份公報對評估股票股利的標準作了界定和區分,同修訂前相比,基本上未作改動。1953年,CAP又對此前的42份研究公報進行調整,匯編而成第43號會計研究公報和第1號會計術語公報。其中,關于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的會計規定被收錄于43號公報第七章第二部分(ARB43,Ch.7B),并一直沿用至今。

(一)準則簡介

在這份準則中,最受爭議的一點是關于小額送股市價結轉的規定。根據委員會的規定,當送股比例低于20%或25%時,必須按增發股份的市價結轉(后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選取25%作為劃分小額送股上限)。CAP對此所作的解釋是,在發放小額股票股利時,投資者會將其視為公司收益的分配,其數額相當于收取額外股份的公允價值。基于這種認識,市場一般不會對小額送股作出明顯反應。因此,如無公司所在州公司法的特別規定,公司在發放小額股票股利時應按市價結轉。但在控股公司(c

losely-heldcompanies)中,因股東對公司事務十分了解,不會把股票股利看成是公司收益的分配,應當按法定要求的面值或設定價值予以資本化[4]。

對于高于設定比率的大額送股,CAP提供了兩種備選處理方法,一是根據所在州公司法的規定,按面值或設定價值結轉,并建議公司將送股描述為“以股利形式實施的分割”(splitupeffectedintheformofadividend)。而在州公司法對此未作規定時,就沒有必要對留存收益進行資本化了,可按股票分割不作帳務處理。對此,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還推薦了另一種處理辦法,即按面值從資本盈余結轉到股本帳戶。

(二)評價

對于CAP的這份公報,公眾褒貶不一。尤其是關于小額送股市價結轉的說法。在準則制定之初,委員會部分成員就曾指出,CAP在制訂股票股利收取者(recipient)的會計政策時,已認為不應將其確認為收益;而在制訂股票股利發放者(issuer)的會計政策時,又基于與前者完全相反的假定,因而兩者之間缺乏內在一致性。并且,CAP將會計政策建立在可能引起的市場瓜這一假設之上,也是不符合邏輯的。此外,對市場瓜的假設也并未得到實證研究的支持。根據有效市場理論,如果市場是有效的,那么無論是何種比例的送股,對股票的稀釋都應當立即在股票價格中得到反映。福斯特等人(Fosteretal.1978)分析了送股時股價行為,發現無認綱舉目張額送股還是大額送股,股東在股東的除權日附近的異常報酬并不顯著異于零。[5]亦即,市場對各種比例的送股均會作出適度調整,只不過受市場非完善因素阻礙,這種調整不是很充分而已。盡管如此,CAP突破了傳統會計理論框架的約束,結合股票股利的市場反應來制定會計準則。對此,哲夫(Zeff1978)評論道,CAP關于股票股利的會計公報是會計界在制訂會計政策時將其經濟后果納入考慮的最早事件之一[6]。這對于其他會計政策的制定無疑具有啟發作用。

從歷史上看,會計程序委員會是為美國注冊會計師最初制定公認會計原則(GAAP)而設立的機構,尚處于準則制定的探索階段。委員會發表的會計研究公報,也主要是對現行會計慣例加以選擇和認可,而缺乏對會計原則的系統研究。股票股利會計準則的制定充分體現了ARB就事認強烈,缺乏前后一貫理論依據的不成熟特點。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公報沒有嚴格遵循會計上的邏輯。

三、有關股票股利會計政策的實證研究

與現金股利不同,股票股利并不影響企業的現金流,而只是企業內部的會計結轉和股票分割的復合。因此,如果市場是有效的,則會在股票股利宣告日對其會計政策的信息內涵作出適度反應。這方面的研究舉不勝舉。例如,格林布勒特等人(Grinblatt,MasulisandTitman1984)(簡稱GMT)在調查股票股利宣告日價格反應時,發現有顯著的異常報酬(abnormalreturn)。表明股票股利的宣告確實向市場傳遞了某種信息。對于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前者的兩天報酬為3.03%,而后者則為4.9%,顯然股票股利的宣告效應較大;對于不同送股比例的股票股利,大額股票股利的異常報酬為4.90%,小額股票股利為5.89%,宣告報酬隨送股規模呈反向關系。GMT用留存收益假設(retainedearningshypothesis)對這一現象作了解釋[8]。

(一)留存收益假設

根據信息不對稱理論,在非完善市場中,企業管理者要比外部投資者更了解企業當前的盈利水平和未來的增長潛力,即具備更多關于企業價值的真實信息。因此,在必要時,尤其是在企業價值被市場低估時,管理者便會采用相應的手段予以揭示。其中,股利政策是一種常用的信號顯示(signaling)機制。同現金股利相比,股票股利既能傳播信息,又不會影響企業的現金流,因而倍受管理者的歡迎。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股票股利的發放是不花任何代價的。作為一種信號顯示機制,為了防止被造假者利用,它必須具備相應的信號成本,足以使潛在的造假者望而卻步,股票股利同樣如此。從會計角度來看,可用留存收益假設來解釋公司發放股票股利的信號成本。

該假設認為,企業發放股票股利時,一般會從留存收益中結轉出一部分金額到永久性資本帳戶(即股本和資本盈余),而留存收益通常又是企業發放現金股利的最高限額。因此,由股票股利所引起的留存收益減少,實際上就削弱了公司在未來支付現金股利的能力。除非公司具有良好的經營前景,可用未來的收益填補減少的這一部分,否則,會因留存收益不足以支付現金股利而陷入極為不利的困境。這對于造假者而言,代價是昂貴的。因此,在正常情況下,投資者會將股票股利的發放視為一個有利信號,它顯示了管理者對公司未來業績的信心。

嚴格地講,留存收益假設是不夠準確的,它必須具備這樣兩個條件:首先,對股票股利會計處理的結果必須要減少留存收益;其次,現金股利只能從留存收益中支付。前者是一個會計方法的選擇問題,后乾則涉及到相關法律的具體規定。為此,彼得遜等人(Petersonetal.1996)[9]提出可分配權益(distributalbeequity)概念,它是公司怕在州對公司支付現金股利的法定最高限額。只有引起可分配權益減少的股票股利,其信號成本才是昂貴的。

(二)送股會計政策傳遞信號的實證檢驗

根據會計程序委員會及紐約證券交易所的規定,股票股利的會計結轉一般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

當送股比例低于25%時,

·必須按增發股票的市價從留存收益結轉到普通股股本和資本盈余帳戶

當送股比例大于或等于25%,可以在下述三種方法中選擇

·按面值從留存收益轉入普通股股本帳戶

·按面值從資本盈余結轉到普通股股本帳戶

·視同股票分割不作帳戶結轉,只須按送股比例減少每股面值

可分配權益是由各州公司法規定的,有以下三種類型:第一類要求現金股利只能從留存收益中支付;第二類則為留存收益和資本盈余之和;第三類最為寬松,只要不至于引起資不抵債,所有權益均可用于發放現金股利。

股票股利會計處理的多樣性及分配權益的不同規定,使得其信號成本也不盡相同,可表述如下:

表1不同送股比例及其會計處理對可分配權益的影響(參見會計研究2000.3第51頁)

根據留存收益假設,可分配權益減少得越多,則股票股利的信號成本就越高,從而越能反映公司管理者對未來業績的信心。因此,管理者可以通過送股比例及會計方法的選擇,向市場顯示其關于企業價值的私有信息。彼得遜等人的實證結果表明,對于可分配權益減少了的企業,投資者在股票股利宣告日附近所獲得異常報酬顯著高于其它企業,證實了留存收益假設的有效性。

此外,根據規定,25%的送股比例為大額送股與小額送股的分界線。在此以上按面值結轉,在此以下則按市值結轉。又因股票市價一般遠遠高于其面值或設定價值。這樣,在送股比例低于且接近于25%時,公司所結

轉的留存收益數額可能會遠遠超過其送股比例高于25%的情況。從而出現小額送股卻要比大額送股減少更多留存收益的反常現象。例如,在1987年6月,貝爾產業(BellIndustries)宣告了20%的股票股利,贈送新股1,081,402份,每股面值0.25美元。貝爾為此結轉了2052.7萬美元。而如果貝爾宣告25%的股票股利,則只需按面值減少33.8萬美元的留存收益。由于兩種比例十分接近,因而可以忽略諸如股票流通性等其他因素對股價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在20%和25%兩種送股比例之間的選擇,實質上是一個會計方法的選擇問題。根據留存收益假設,20%的股票股利可能被市場理解為管理者傳遞關于企業價值更有利的信號。對此,蘭金等人(Rankineetal.1997)通過經驗測試,對兩種送股比例的企業作了比較。結果表明,對于送股比例為20%的企業,股東在宣告期獲得了更大的異常報酬,公司也在宣告以后的期間內出現了增長更快的現金股利[10]。

上述結果證實,管理者有通過會計政策的選擇來傳其私有信息的動機。換言之,會計政策具有傳遞信號的功能,從而有利于減緩企業管理者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四、我國股票股利會計政策評析

迄今為止,我國股票股利的會計準則,只是在相關的法規中作了一些零星的規定。

(一)制度分析

我國屬于法定資本制的國家。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權益由四個科目構成,即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其中,由資本公積向股本的結轉屬于資本性帳戶的內部結轉,不具有利潤分配的性質,由此項會計處理而進行的無償增股自然不作股票股利。中國證監會于1996年7月24日公布的《關于上市公司若干問題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的送股方案必須將以利潤派送紅股和以公積金轉為股本予以明確區分,并在股東大會上分別作出決議,分項披露,不得將才者均表示為送紅股。”

《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剩余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我國并未對股票股利的資本化金額作出正式規定。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號——所有者權益(征求意見稿)》第21條第1款,公司在公配股票股利時,“應按該種股票該次發行價格確定其價值。如果該次作為股利發放的該種股票沒有發行價格,則應根據公司連續盈利情況和財產增值情況確定股票股利的價值,按確定的股票股利的價值減少留存收益。”此外,根據《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對結轉分錄的規定,公司按股東大會批準的應分配股票股利的金額,辦理增資手續后,借記“利潤分配——轉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貸記“股本”。如實際發放的股票股利金額與票面金額不一致,應當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雖然《制度》并未對股票股利的資本化金額作出明確規定,但從其帳戶處理所涉及的科目看,無疑是允許企業使用面值法或其他高于面值的金額結轉。

(二)實務處理

盡管會計制度允許企業采用多種送股計價方式。但是,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由于股票市場發育尚不成熟,股價波動較大,使得股票有公允價值難以確定。公司發放股票股利一般是按照股票面值折股的。因為股票面值一般為1元,便于確定所要結轉的金額(應等于增發股票有數量)。這使股票股利的數額與折股的股票面值總額保持一致,因而不涉及折股中的溢價問題。從納稅角度看,這一處理有利于公司減輕股東稅賦,因為如按照市價結轉,其結轉金額無疑會遠遠超過面值數額,由此應由股東承擔的稅賦也是相當重的。

此外,實務還對股票股利處理時間與報告揭示作了靈活處理。對于現金股利,在董事會確定利潤分配方案后,必須進行帳務處理;當它與股東大會批準的現金股利之間發生差異時,必須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或上年數。對于股票股利,董事會提出分配方案時不需要進行帳務處理,只需要在當期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在股東大會批準利潤分配方案并實際發生時,直接進行帳務處理,因而不存在有關項目調整的問題。股票股利之所以采用上述處理方法,首先考慮到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的差別,如果采用與現金股利丁同的處理方法,在董事會提出利潤分配方案時須作為負債處理,執必夸大公司的負債權益比例,從而可能導致一些股東對企業財務狀況產生誤解。其次,按照現行規定,企業在增加資本時必須報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變更注冊資本。一般情況下,應當是在股東大會正式批準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后,才正式申請變更注冊資本的注冊登記。因此,在送股發生時再進行帳務處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會計調整。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國實務界對股票股利會計政策的選擇既保證了會計信息質量,又有利于簡化會計工作程序和手續,并且在相當大的程度上維護了股東和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因而是合理可行的。與美國相比,我國實務界對送股所采用的會計政策缺乏可選性,從而限制了會計政策傳遞信號的功能。但在目前,由于我國尚不具備象美國一樣發達的資本市場,通過會計政策來傳遞信號還缺乏相應的市場條件,因而會計政策還僅僅限于指導會計信息加工的作用。

五、小結

本文以股票股利為例,對會計政策的成因、制定動機、經濟效果、選擇依據作了逐一分析。現作如下歸納:

·會計政策的可選性產生于會計人員對會計對象的認識上的分歧;

·宏觀會計政策制定者有動機通過準則的制定以擴大影響;

·在有效資本市場中,會計政策的選擇具有傳達管理者私有信息的功能;

·會計政策的選擇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并有利于企業總體目標的實現;

·公司法是制定會計政策的法律依據,會計政策從會計角度確保公司法的實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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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Zeff,S.A.Therise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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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May,G.O.1952.LetterstoJohnB.Inglis.DatedAugust5,1952.

篇(9)

高新技術企業是推動經濟增長、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優化經濟結構的主導力量。歐美等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經濟力量差距的根源,主要體現在前者高新技術大大領先于后者。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催生高新技術企業、激勵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新發展,以及幫助高新技術企業降低研發風險,是政策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創業發展的有效途徑。為此,我國實施了多種稅收優惠政策,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從而達到推動我國經濟高效增長的目的。

一、稅收政策推動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作用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最主要來源和政府宏觀調控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我國創新體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稅收是建立創新體系的重要財力基礎和激勵創新的主要政策手段,不僅能夠籌集財政資金,為國家直接支持創新體系提供財力基礎,而且運用稅收政策還可以激勵企業逐漸成為國家創新體系中的主力軍。

首先,稅收支持可以提高高新技術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科技創新活動不但具有高收益性,同時還具有高風險性,從事科技創新活動的經濟主體的收益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如果研發成功,技術創新會給企業帶來較高的利潤;但如果研發失敗,企業也有可能因技術創新的失敗而遭受重大損失。因此,對處于經營初創期、更新升級期的企業而言,創新的風險很大,因此需要國家的稅收政策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提高高新技術企業抗風險能力。

其次,技術創新對稅收政策具有很強的敏感性。從技術創新的過程來看,技術創新始于研究開發而終于市場實現,其中涉及研究設計.研究開發、技術管理與組織、工程設計與制造、市場營銷等一系列活動。在這整個活動中,許多環節都涉及稅收政策,例如工資的扣除標準,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方法,技術創新融資的稅收政策,等等。因此,技術創新對國家的稅收政策具有很強的敏感性。

最后,技術創新的成果具有社會效應和有可能被侵權,需要稅收優惠支持。根據公共財政理論,稅收是為了滿足社會對公共產品的需要而籌集財政資金,并且用于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支出。科學技術成果作為一種知識產品,具有公共產品的特征。科學技術具有非競爭性,它的邊際成本為零,即更多的人享有技術創新帶來的好處并不會使他的成本增加。科學技術又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因此,要求政府通過一定的稅收政策來糾正市場失靈,通過稅收優惠促使技術創新的外部效應內在化,引導企業進行技術創新。

二、稅收政策的優惠方式與作用效果分析

為了鼓勵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法規從多個角度給予企業稅收優惠,從高新技術企業的設立,研發項目的投入,到科研成果的轉讓,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企業技術創新及高新技術企業的快速發展提供了較好的稅收支持,其具體的優惠方式和作用效果可以概括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

稅率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擁有核心知識產權;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上述規定突出了國家對技術創新的導向,有利于企業加大力度對高科技人才的重視與引進,也有利于整個高新技術產業的升級與發展。

扣除優惠。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上述規定突出了國家對技術研發的支持力度,即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越多,扣除也越多,企業的負擔更輕,從而可促使企業加大對技術創新的投入,也可降低企業研究開發的風險,對企業培養和穩定高科技人才也有一定的鼓勵作用。

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創業投資企業主要是將資金投向創業企業,即中小科技企業,待所投資的企業發育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獲得資本增值。由于創業企業的成功率很低,導致創業投資企業的風險很大,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為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該規定既是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其實也是在間接地支持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受稅收優惠的影響,更多的創業投資企業會集中資金和人力主動投資于高新技術企業,從而極大地調動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與支持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熱情,加大投資與支持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力度。:

減免稅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上述優惠政策必將促進企業加快技術成果轉讓,推進高新技術的產業化。

(二)流轉稅優惠

篇(10)

隨著現代信息技術尤其是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以因特網為載體、以交易雙方為主體、以銀行電子支付和結算為手段、以客戶數據為依托的全新的商務模式——電子商務,正以其無可比擬的優勢和不可逆轉的趨勢,極其迅速地改變著傳統商務活動的運作模式。作為一種新的商務活動方式,電子商務將帶來一場史無前例的革命,其影響已遠遠超出商務活動本身。它對人類社會的生產經營活動、人們的生活和就業、政府職能、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等各個方面都將帶來十分深刻的影響。稅收作為國家實現其職能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基本形式,同樣也受到了電子商務的深刻影響。一方面,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開拓了廣闊的稅源空間,據國際數據集團的預測,今年全球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稅源將達1500億美元;另一方面,電子商務對傳統的稅收制度、政策和國際稅收等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沖擊。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時間很短,但發展速度異常迅速,今年電子商務的交易額預計可達8億元,2002年預計可達100億元。中國被看作世界上發展電子商務最有潛力的國家之一。面對撲面而來的電子商務發展大潮,改革現行稅制,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已變得刻不容緩。現行稅制的改革,既要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又應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使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在保證與國際接軌的同時,又能維護國家和保護國家利益,并不斷推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進程。

一、國際上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主要主張

美國是電子商務的發祥地,也是電子商務發展速度最快、影響最為顯著的國家。美國政府始終對電子商務采取積極的扶持政策,先后頒發了一系列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如1997年通過了《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指出“對Internet商務只適用現有的稅務制度,而不對Internet商務開征新的稅種”;1998年通過的《網絡征稅自由法案》規定對網絡接人稅延期三年征收以及避免對電子商務多重課稅或加以稅收歧視等;今年年初美國眾議院又以352票贊成,75票反對的投票結果通過了一項延緩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的法案,繼續推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包括歐美發達國家和日本等29個成員國的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于1998年10月在加拿大渥太華召開了第一次以電子商務為主題的部長級會議,通過了《全球電子商務行動計劃》,指出“采用電子商務進行的交易相對于非電子方式進行的交易應接受中立的稅收待遇,電子商務的稅務應同國際慣例保持一致并以最簡便的方式進行管理”。OECD認為,對電子商務征稅,既要防止偷漏稅,又要保護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各國在分配稅收管轄權上要采取合作、協調的方針,而不是針鋒相對的態度。

歐盟對待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顯得相對保守,傾向于制定較為嚴格的監察和管理措施,對免征關稅問題也較為慎重,主要是擔心免稅會影響各成員國的財政收入。但目前也原則上同意不再對開展電子商務的公司征收新的稅種,并就跨國電子商務的有關原則與美國達成了一致。

綜合主要發達國家及國際組織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主要政策,可以看出一些共性的原則,可概括為以下幾點:(1)稅收中性原則。即對通過電子商務達成的交易與其他形式的交易在征稅方面要一視同仁,反對開征任何形式的新稅或附加稅,以免妨礙電子商務的發展。(2)公平稅負原則。即指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制訂應使電子商務貿易與傳統貿易的稅負一致,同時要避免國際間的雙重征稅。(3)便于征管原則。即指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制訂應考慮Internet的技術特征和征稅成本,便于稅務機關征收管理,否則,就無法達到預期目的,從而難以成為一種可靠的稅源;(4)簡單、透明原則。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制定應容易被納稅人掌握,并簡單易行,便于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最大限度地降低納稅人的納稅成本。

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若干選擇

電子商務在我國的迅速發展,對我國的稅收制度帶來了直接的挑戰。改革現行稅制,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首先必須在以下幾個稅收政策的基本方面作出選擇:

1.征與不征的選擇

無論是通過電子商務方式進行的交易,還是通過其他方式達成的交易,它們的本質都是實現商品或勞務的轉移,差別僅在于實現手段不同。因此,根據現行流轉稅制和所得稅制的規定,都應對電子商務征稅。如果對傳統貿易方式征稅,不對電子商務交易方式征稅,則有違公平稅負和稅收中性原則,對一類納稅人的稅收優惠就意味著對其他納稅人的歧視,從而不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在美國,沃爾瑪特等傳統的零售商對電子商務免征銷售稅也存在較大的異議。在我國,電子商務將會日漸成為一種重要的商務活動形式,如不對之征稅,政府將會失去很大的一塊稅源,不利于政府職能的有效發揮。而且,如果不及時出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可行性辦法,因為電子商務具有無地域、無國界的特點,在日益復雜的國際稅收問題面前,稅收的國家和由此帶來的國家利益就會受到影響。當然,為了推動電子商務在中國的快速發展,制定相應的稅收鼓勵政策是必要的,但主要應通過延遲開征時間和—定比例的稅收優惠來實現。

2.是否開征新稅的選擇

電子商務是一種全新的商務運作模式,國際上對其是否開征新稅也眾說紛紜,一種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是以因特網傳送的信息流量的字節數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應納稅額,開征新稅比特稅。比特稅方案一經提出即引起廣泛的爭議。就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現狀和稅制建設來說,征收比特稅顯然是不現實的。再說在許多基本問題尚未搞清之前,如哪類信息的傳輸需要征稅、哪類納稅人可以免稅、跨國信息的征稅權如何劃分、國際重復征稅如何避免等,匆忙征稅未免過于草率。

比較可行的做法是不開征新的稅種,而是運用現有稅種,對一些傳統的稅收基本概念、范疇重新進行界定,對現行稅法進行適當修訂,在現行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關稅、所得稅、印花稅等稅種中補充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條款,將電子商務征稅問題納入現行稅制框架之下。

3.稅種的選擇

在不對電子商務征收新稅種的情況下,原有稅種如何使用需區別情況對待。電子商務形成的交易一般可分為兩種,即在線交易和離線交易。所謂在線交易是指直接通過因特網完成產品或勞務交付的交易方式,如計算機軟件、數字化讀物、音像唱片的交易等。所謂離線交易是指通過因特網達成交易的有關協議,商務信息的交流、合同簽訂等商務活動的處理以及資金的轉移等直接依托因特網來完成,而交易中的標的物——有形商品或服務的交付方式以傳統的有形貨物的交付方式實現轉移。因此,對于在線交易,宜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對于離線交易宜按“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對于通過因特網提供網上教學、醫療咨詢等業務,則應屬于服務業,宜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4.關稅的選擇

關稅問題是電子商務帶來的重要稅收問題。1998年5月20日,WTO132個成員國的部長們在日內瓦召開的電子商務大會上達成了一項臨時性協議:“網上貿易免征關稅的時限至少一年”。在1999年12月召開的WTO西雅圖會議上,東道主美國竭力要求WTO能夠頒布一項禁止對電子商務征稅的永久性議案——《全球電子商務免稅案》。該法案最終遭到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反對,因為發展中國家擔心無法控制正在蓬勃發展的電子商務活動而導致稅款的大量流失,從而影響這些國家經濟的正常發展。盡管該法案沒有通過,但是要對電子商務正式開征關稅,從技術上來說,各國都還存在很大的困難。

我國加入WTO在即,因此采取“網上貿易零關稅”的政策顯然是明智之舉。一方面,有利于加快“人世”進程,另一方面,也可推動中國的電子商務發展。值得注意的是,WTO電子商務“零關稅協議”中并不包括離線交易達成的貿易,因此對這部分交易可視其為傳統的進出口業務而對其征收關稅,以維護我國的稅收。當然,在具體征收時還應掌握靈活性的原則,在一定時期給予必要的優惠措施。

5.國際稅收管轄權的選擇

世界各國在對待稅收管轄權問題上,有實行居民管轄權的“屬人原則”的,有實行地域管轄權的“屬地原則”的,不過,很少有國家只單獨采用一種原則來行使國際稅收管轄權的,往往是以一種為主,另一種為輔。一般來說,發達國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對外投資和跨國經營,能夠從國外取得大量的投資收益和經營所得,因此多堅持“屬人原則”為主來獲取國際稅收的管轄權;而發展中國家的海外收入較少,希望通過堅持“屬地原則”為主來維護本國對國際稅收的管轄權。

根據我國目前外來投資較多的實際情況,在行使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管轄權問題上,應堅持以“屬地原則”為主,“屬人原則”為輔的標準。

三、改革現行稅制,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

改革現行稅制,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已成為我國稅務管理部門的一項迫切任務。現行稅制的改革,主要應著重于以下幾個方面:

1.修訂稅收實體法

我國稅收實體法包括流轉稅法、所得稅法和其他稅法,其中受電子商務沖擊最大的是流轉稅法。流轉稅法的修訂主要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對增值稅法的修訂,主要是在增值稅法中增加離線交易的征稅規定,明確貨物銷售包括一切有形動產,而不論這種有形動產是通過什么交易方式實現的。二是對營業稅法的修訂,主要是在營業稅法中增加網上服務和在線交易的征稅規定,將在線交易明確為“特許權轉讓”,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稅,將網上服務等同于一般服務,按“服務業”征稅。另外,相應地在所得稅法和其他稅法中增加有關電子商務的征稅規定。

2.完善稅收征管法

完善稅收征管法具體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納稅人從事電子商務交易業務的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填報有關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表,提交企業網址、電子郵箱地址以及計算機密鑰的備份等有關網絡資料。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事項進行嚴格審核,在稅務管理系統中進行登記,賦予納稅人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專用號碼,并要求納稅人將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號永久地展示在網站上,不得刪除。稅務機關應有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并嚴格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

(2)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現行稅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需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稅務機關備案,也要求那些使用財務軟件記賬的企業,在使用前將其記賬軟件、程序和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稅務機關備案,但實行起來并不嚴格,征管法中也沒有規定明確而嚴厲的法律責任,因此基本流于形式。對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稅務機關必須對其實行嚴格的財務軟件備案制度,否則稅務機關將無從進行征管和稽查。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要求企業在使用財務軟件時,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財務軟件的名稱、版本號、超級用戶名和密碼等信息,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才能使用。

(3)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電子商務的發展,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交易的稅收征管,可以考慮使用電子商務交易的專用發票。每次通過電子商務達成交易后,必須開具專用發票,并將開具的專用發票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往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款項結算。同時,納稅人在銀行設立的電子賬戶必須在稅務機關登記,并應使用真實的居民身份證,以便稅收收管。

(4)確立電子申報納稅方式。除了上門直接申報、申報、郵寄申報外,允許納稅人采取電子申報方式。納稅人上網訪問稅務機關的網站,進行用戶登錄,并填寫申報表,進行電子簽章后,將申報數據發送到稅務局數據交換中心。稅務局數據交換中心進行審核驗證,并將受理結果返回納稅人。對受理成功的,將數據信息傳遞到銀行數據交換系統和國庫,由銀行進行劃撥,并向納稅人發送銀行收款單,完成電子申報。

(5)確立電子賬冊和電子票據的法律地位。隨著電子商務交易量的不斷擴大,給稅務稽查帶來的困難也越來越大。目前的稅務稽查只能以有形的紙質賬簿、發票等作為定案依據,顯然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確立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確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等形成的數據電文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稅收征管法》、《會計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應盡快予以明確,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

(6)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應在稅收條文中明確稅務機關在得到適當的授權和履行必要的手續后,有權查閱、復制納稅人的電子數據信息,納稅人不得以涉及商業秘密等理由而拒絕。同時,稅務機關有義務為納稅人保密,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納稅人則有義務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涉稅網絡信息和密碼備份,并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對有關信息予以保密。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網絡信息而造成偷稅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積極參與制訂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

電子商務產生的深遠影響已廣泛滲透到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完善電子商務稅制問題上,必須同其他行業、領域密切配合,協調運作,在制定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時,也離不開稅務部門的參與。

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牽涉的范圍十分廣泛,作為稅務部門來說,主要應關注電子合同的有效性、電子貨幣的使用管理、電子數據證據的合法性、電子商務交易的管制、知識產權保護等法律的制訂。同時,還應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交流合作,共同推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4.培養精通電子商務的稅收專業人才,不斷提高征管水平

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需要大量既精通電子商務業務運作,又具有扎實稅收專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稅務部門必須高度重視這類人才的培養。如果稅務工作人員自身不能掌握現代信息技術,搞不清其中的運作機理,那么,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就會無從下手,即使當局制訂出了十分完善的稅收征管條款,也只能是一紙空文。可以說,目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最大困難還是技術問題。因此,加大科技投入,改善征管手段,培養高素質復合型人才已成為當務之急。只有擁有大量高素質的復合型人才,才能充分利用現代化的征管手段,才能真正提高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水平。

5.加強國際間合作與協調,共筑國際稅收新體系

電子商務是一種無國界的交易活動,與傳統的交易方式相比有著完全不同的特點。它的開放性、無國界性使得一個國家的稅務當局很難全面掌握交易的情況,世界各國的稅務機關只有在互惠互利的原則下密切配合,相互合作,才能全面、準確地了解納稅人的交易信息,從而為稅收征管提供翔實、有力的依據。

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使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不斷加快,也使得國際稅收協調在國際稅收原則、立法、征管、稽查等諸方面需要更加緊密的合作,以形成更加廣泛的稅收協作網。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問題,實際上就是稅收利益在國與國之間的重新分配。因此,我國應積極參與電子商務稅收理論的研究和政策的制訂,并應站在發展中國家的立場上,積極參與國際對話,共同構筑面向21世紀的電子商務國際稅收新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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