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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民依法納稅的意識比較淡薄,稅務部門征管力量不足的現狀,為了有效征管采用了以代扣代繳為主,納稅人自行申報為輔的征收方式。現在,個人收入的多樣,致使現金收入頻繁化,個人所得稅征管力量嚴重不足,有數據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日收中,主動申報納稅率不足10%。
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兩種征管方式。我國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人員主要是收入較高行業和單位的管理人員,這也往往是基于國有大型企業年終考核制度約束,致使這項任務不得不完成的情況下會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對于個人投資者、私營業主、個體工商戶、中介機構從業人員、部分文體工作者、外籍人員就沒有很大的約束力,單憑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意識是遠遠不夠的。如現行個人所得稅在房屋出租收入上采用以票控稅為主,但現實房屋租賃特別是對個人的租賃大多不開具發票,導致這類個人所得稅收入的漏征漏管和稅款流失。現實工作中我國稅務機關每年都要對每一片區的稅收管理員下達收入12萬元納稅申報的任務,這種現象看似可笑,但事實仍存在,這一現象說明我國大部分年收入超過12萬的納稅沒有遵守《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申報個人收入,從而稅務機關不能準確掌握納稅人的收入情況,造成稅款的大量流失。現在主動去稅務局申報繳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多數是在銀行貸款時提供的工資證明達到了應納稅所得額,但未繳納個人所得稅,為了提供納稅證明來進行納稅申報的。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的法律困境
(一)個稅稅源控管乏力
現階段,我國個人收入貨幣化程度和經濟活動信用化程度較低,個人支票制度還未建立,銀行現金管理不嚴,個人所得以現金形式結算的不在少數,同時在收入分配中還存在各種形式的福利分配等。尤其是一些高收入人群收入來源多樣化、隱蔽化,稅務部門很難方便、快捷地掌握納稅人的實際收入情況,客觀上造成了個人所得極易逃避稅收監控的現實問題。特別在對高收入這個人所得稅征管方面存在很大漏洞,有很多私營企業財務核算不規范,存在大量現金交易,收入隱蔽性強;還有的私營企業長期不進行利潤分配,個人投資者長期不從企業領取工資,但將其個人及其家庭成員財產和日常消費支出混入企業生產經營支出,甚至以發票報銷、假票沖抵相關費用等方式逃避納稅;另外,還有一些私營企業投資者的財富主要體現為股權、房屋等,有的私營企業投資者同時開辦多個公司,在所屬公司之間進行股權、資產的關聯方交易,逃避納稅。
(二)稅收稽查方面涉稅案件懲罰力度不夠
當前稅法的法律責任大家都沒有深入的認識,事實上,有效的處罰才能更好地督促納稅人繳納稅款,打消他們逃稅的想法,稅收處罰力度加大了,稅法才真正意義上有了威懾力,否則僅靠納稅人的素質提高遠遠不夠。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偷稅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大,從重處罰才能減少和杜絕不申報和申報不實的納稅人,讓大家認識偷稅是一項高風險的行為而不作為。我國《征管法》對虛假納稅申報和不申報情況下的處罰多數只限于罰款,唯一一條刑事處罰限于納稅人逃稅數額達到一定標準時,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無疑大家都懷有僥幸心理“這次沒準查不到,查到無非也是補繳稅款和交納相應的罰款”。
現如今我國稅法中對偷稅者缺乏有力的社會評價和社會價值體系,偷稅者不會受到大眾的鄙視,其行為也不會因為偷稅受到限制,致使許多人認為偷逃稅即便被查處了,補交以后也還是有利可圖的,逃稅可恥的理念還沒有國民化。因此,我國稅收法律中一定要規定從嚴治稅,在相關稅收法規中也要強化它的執行制度,從體制上打消部分納稅人心目中“即使偷稅漏稅而不受罰或輕罰”的僥幸心理。
三、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完善
(一)建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識別號制度
目前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憑據就是稅務局開具的完稅票證,由于全國地稅局并沒有聯網,一旦完稅票證丟失很難證明納稅人已繳納了稅款。而以個人身份證號碼為基礎,建立納稅人編碼制度,為每一個有正常收入的公民設立終身不變的稅務號碼,建立個人收入、支出及納稅信息,可以確保個人涉稅信息的真實準確。自開始試行開具完稅證明以來,據不完全統計,2005年全國地稅機關共向納稅人開具了547萬份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2006年全國開具完稅證明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各省都有試點,全國開具完稅的證明大幅增至近3000萬份,以后逐年增加;2010年全國開具完稅證明6000萬份,截至2010年底,全國累計開具完稅證明1.5億份。就稅收成本而言,為每一個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是一筆不小的開支。
面對我國多元化收入的現狀,我們必須推廣個人賬戶制度,個人收入達到應稅所得 時不得使用現金方式結算,提倡支票和銀行卡等非現金結算方式。這樣每個達到法定年齡的公民收入、支出信息通過銀行賬戶記錄下來,稅務機關以此為依據進行征稅。盡管對于我過來說這是一項龐大的工程,但為了適應社會個人所得的增長和稅收征管的要求,建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識別號制度對建設良好的現代稅收環境具有重大意義。
(二)大力推進稅收信息化和網絡化建設
當前地方稅務機關的計算機網絡只限于稅務系統內部,與銀行實現的聯網也只是個體工商戶代繳稅款和企業納稅申報,而沒有真正涉及個人所得稅的監控功能。面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數多、收入難確定的情況,稅務機關必須使用現代化的征管方法,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效率,避免信息不對稱造成的稅款流失。目前我國只有大連國稅局實施了工商、地稅、銀行信息共享,但還沒有真正涉及個人所得稅信息的監控。所以我們應該多借鑒國外運用計算機網絡進行登記、申報、征收、稽查等全方面的管理模式,加強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機構的協作,共享涉稅信息,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大型的計算機信息中心與關聯行政部門、銀行聯網,實現各級各部門信息共享,使得納稅申報準確高效。
(三)大力發展稅務業
稅務作為連接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之間的紐帶,使稅務機關和社會上的協稅護稅因素有機配合起來,形成稅務機關、稅務機構、納稅人三者相互制約、促進作用。稅務作為一種社會中介服務行業,主要在涉稅業務中接受納稅人的委托,納稅事務。其業務主要包括咨詢服務、記賬、納稅、稅收籌劃以及稅務機關委托辦理的其他事項。稅務在從事稅務業務時,具有雙重職責,主要是依法為委托人提供涉稅服務,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輔助監督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維護國家稅收的權益。
據統計,我國目前只有不到3%的企業法人的納稅業務由稅務機構辦理,許多地方還未設立注冊師機構。由于我國納稅人申報納稅的主動性差,稅務機關征管方法落后,導致社會對稅務市場需求不多。盡管我國的稅務行業發展遲緩,也不完善,但發展稅務業仍然是我國稅收管理改革的重要舉措。隨著我國稅收征管力度的不斷加強,納稅人納稅意識的提高,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的廣泛應用,社會上對稅務的需求會不斷增加,這就要求稅務提高業務素質,來完成委托人的要求。稅務使委托人獲得更多利益,才能促進納稅人對稅務的需求,形成稅務行業的良性發展。
(四)加強稅務稽查,嚴厲懲處偷稅行為
個人所得稅征管必須克服原有稅收征管模式下的稽查缺陷,充分利用網絡信息的優點,對稅務稽查人員配備現代化的稽查手段,實現科學化管理與信息共享的有效結合。充實稅務稽查隊伍,逐步實現稅務總局要求的稽查人員占稅務機關總人數的40%。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已經涉及個人收入的多元化,這就要求稽查人員具有較強的業務水平和法律分析能力。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必須調整個人所得稅偷稅行為在稅法中的處罰標準,對個人所得稅不申報和虛報的行為從重處罰。通過健全的稅法,賦予稅務機關一定的權利,增強執法力度,保證個人所得稅制度實施的通暢。(作者單位: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地方稅務)
參考文獻:
[1]龐鳳喜.論當前我國社會結構的形成與個人所得稅的地位[J].稅制改革.2009(5)
一、自行納稅申報的經驗總結:信息化開啟了稅務管理的新時代
個人所得稅是涉眾群體最大的一個稅種,北京直接面向的納稅個人有400萬人,其中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有26萬人。完成自行申報工作,僅僅依靠手工勞動是難以實現的,最優的方式和途徑就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而信息化恰恰是北京市地稅局管理的優勢所在。以信息化統領、覆蓋、支撐稅務管理工作,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根本要求,也是北京市地稅局長期遵循的工作思路。北京的個人所得稅信息化工作始終走在全國前列,從*年至今,先后推出了個人所得稅管理一期、二期、三期信息系統,每一步均實現了率先全國、保持領先。
*年10月,北京首次推出了重點納稅人管理信息系統(個稅一期),實現了為重點納稅人建立電子檔案。
*年1月1日,“個人所得稅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個稅二期)上線運行,實現了每月約400萬有稅納稅人的網上申報。
*年1月1日,以個稅三期系統為依托,面向所有取得應稅所得的個人,全面實現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信息化建設的三大步,真正實現了個人所得稅管理質的飛躍和歷史性突破,為實現北京市地稅局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
信息化應用的一個顯著成果,就是全面實現了完稅證明的批量打印開具。在以前,為幾百萬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每人提供一份完稅證明,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現在這一任務已經成功實現。*年,北京市共有332萬名納稅人收到了地稅局批量打印的年度完稅證明。與此同時,越來越多的社會領域信賴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是作為個人信用的一種憑證,我們也充分滿足納稅人的個性化需求,隨時為提出要求的納稅人提供完稅證明。完稅證明受到了來自全社會納稅人的廣泛贊譽,稅務機關的滿意度得以提升,稅務機關在納稅人心目中的公信力極大提高,納稅人的信賴感顯著增強。
信息化應用的另一個顯著成果,就是全面推進了自行申報工作的開展。為完成自行納稅申報工作,我們充分利用了信息化的優勢和力量。依據個人所得稅三期系統提供的數據,確定了北京市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納稅人數為26萬人,通過整理分析系統中的每個納稅人明細申報數據,鎖定了自行申報對象,增強了申報工作開展的針對性。我們在已經形成的信息化成果的基礎上,開發了個人自行申報軟件及集中申報軟件,納稅人足不出戶、輕輕點擊鼠標即能完成自行申報全過程,既極大地方便了納稅人,又提高了稅務機關的工作效率,真正實現了稅收征收成本和繳納成本的同步降低。目前,北京市的自行納稅申報基本全部實現網上申報,實踐證明,信息化工作是全部稅收工作的基礎,基礎工作必須先行,抓住了信息化工作,就抓住了各項稅收工作的主動權。
二、自行納稅申報的深入思考:稅務管理水平的全面帶動與提升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2006年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2007年初進行了自行申報納稅。截止2007年4月2日全國共有163萬納稅人進行了納稅申報。這一情況雖然基本達到了稅務機關預想的效果,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這在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實施的起步階段是難以避免的。但是,需要對這些問題進行必要的分析,采取積極的對策,規范、完善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及其實施的環境條件。以進一步促使納稅人規范申報、依法納稅。
一、影響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的主要問題
1、納稅人主動申報意識不強,缺乏納稅申報的思想準備和基礎資料準備。雖然2005年12月國務院頒布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就明確了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需要進行納稅申報,但由于納稅人普遍存在著納稅意識較弱,亦缺乏學習和了解稅法的主動性,以及在過去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制度中形成的習慣性依賴,人們對自行申報缺乏正確的認識。或不知道自己需要進行申報,或不清楚如何進行申報,甚至有相當一部分人將自行納稅申報誤解為再繳一次稅,為此,影響了申報的順利進行。由于認識的不足,在過去的一年中,大多數納稅人并未就年度終了后的納稅申報做出相應準備,對全年收入沒有做詳細的記錄,或沒有完整地保存收入憑證和完稅憑證。這樣,對于收入項目單一、集中,或多為大額收入,以及稅務機關著重監管的重點納稅人,就年內收入進行申報相對較為容易。而對于收入項目多、次數多、收入分散,每次(項)收入額相對較小,且多為現金收入的納稅人,準確理清及申報其全年所得存在一定的困難。在目前普遍實行代扣代繳制度的情況下,有時扣繳義務人在支付個人收入時扣繳了應納稅款。但并沒有給納稅人開具扣稅憑證。因此,納稅人在申報時,由于不清楚已納稅額,也不會還原計算收入額,這時再向支付單位索取扣稅憑證有一定難度,特別是一些異地支付和一次易,還可能根本無法取得扣稅憑證。這些情況都影響了納稅申報的準確性。
2、納稅申報存在一些技術處理上的困難。在進行納稅申報之前,國家稅務總局已出臺相關辦法,對各項收入的年所得計算方法做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納稅人在實際計算時仍存在一些困難。比較典型的是:(1)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具體數額及扣除額的確定存在一定困難。根據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及附加減除費用的收入額計算。實際上,納稅人每月實際領到的工資并不等于這個“收入額”。有些單位的工資單并不清晰,如對一些免稅項目并未單獨列出;有些單位將部分稅后收入直接轉入個人賬戶,并不在工資單中列示,也沒有完稅憑證。按照現行政策,許多需要列入工資、薪金所得課稅的項目,如旅游獎勵、商業保險、認購股票、從雇主取得折扣等收入數額,若單位財務會計人員沒有為個人申報進行相關數據資料的整理,很多人由于不了解稅法的相關規定。并不清楚各種允許稅前扣除的項目或扣除比例,也不清楚應計入收入的項目及其標準。因此,往往難以做到準確申報。(2)一些項目收入的歸屬尚難確定。從目前來看,家庭或夫妻共同的財產進行轉讓、租賃取得的所得,家庭儲蓄及股票投資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收入,是全部計入某一家庭成員的年所得,還是在家庭成員之間進行分割后計入各自所得會對納稅人是否達到自行申報標準產生重要影響。但對于這類收入是否允許分割以及如何分割尚缺乏明確的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申報的準確性。(3)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部分所得數額的確定存在一定困難。由于個人所得稅知識、財務知識、金融知識的局限,以及外部條件的限制,對部分所得項目的具體數額尚難以準確確定。例如,納稅人進行股票投資,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的紅股,以及以現金形式派發的股息、紅利,在由支付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后計人個人股票賬戶,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確定這部分年所得的數額存在一定困難,甚至部分納稅人不能區分開資本公積金送股與盈余公積金送股,也不清楚二者在征免稅方面的規定。對于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對價方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現金等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是否需要計人申報數額無從掌握,這些因素都使納稅申報的準確性受到影響。
3、稅務機關受多種因素制約對納稅申報實施有效管理尚存在一定困難。我國目前條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關公共管理部門、支付單位與稅務機關之間信息傳遞的配合機制,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基礎信息的掌握并不完備。同時,各地稅務機關信息化水平參差不齊,信息傳遞和共享難以實現。在納稅人所得項目比較多,支付地點相對分散,又多以現金形式取得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自行申報情況進行全方位監控存在一定困難。
為了使納稅人更好地完成納稅申報,在申報管理辦法中規定了一些便利納稅人、服務納稅人的措施。如稅務機關提醒納稅人有關申報的規定,納稅人自行變更申報地點、選擇申報方式的規定,對納稅人及時申報、便利申報是有著積極作用的。但某些規定也會對稅務機關的管理帶來一些不利的因素,如納稅人可以變更申報地點,又不需報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原主管稅務機關也無法按規定將納稅人的信息傳遞給新的主管稅務機關,而且選擇納稅地點容易被納稅人作為逃避納稅義務的手段,增加了稅務管理的難度。
二、完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制度的對策
缺乏對稅法的了解;納稅申報有困難,需要付出較多的努力;納稅申報成
本過高等,是普遍存在的納稅人不能依法申報的重要原因。目前,自行納稅申報在我國還屬于一種新的具有探索性、積累經驗性質的工作,其目的是提高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意識,充分掌握納稅人的收入信息,推動依法納稅,并為實施綜合課征制下的自行納稅申報制度提供管理經驗,奠定管理基礎。從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管理的內外部條件來看,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實行自行申報的制度設計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在某些方面超越了目前稅收管理的外部基礎條件和現有征管技術條件。在我國經驗不足、條件欠缺的情況下,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出現一些問題是難以避免的,而且這些問題也不可能一次性地或在短期內加以解決,需要在今后的納稅申報中不斷探索,積累經驗,及時調整,逐步完善。因此,自行納稅申報的規范及其效果的全面顯現,需要一個過程,在這一過程中需要不斷完善自行納稅申報制度和辦法。
1、完善自行納稅申報制度中相關收入的確定方法。對于納稅人在自行申報時準確確定所得有困難的項目應逐步加以明確。對于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可以制定“年所得”的標準計算公式,提供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機構;統一規定各單位工資單(或個人收入憑證)的標準格式,明確規定口徑的“年所得”數額;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收入憑證和扣繳稅款憑證。具備條件的扣繳義務人應在年初向納稅人提供上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年所得”的憑證。對于納稅人家庭的財產性收入、來自持有股票的各類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確定存在困難和爭議的收入項目,應明確所得確定和申報的方法。
2、做好為納稅人服務的各項工作,奠定良好的納稅申報基礎。首先:加強對納稅人和人員的培訓,設計適合記錄個人收支的賬簿,開發個人(家庭)記賬和計算個人所得稅軟件,免費發放給納稅人使用,積極推動納稅人準確記錄年度所得。完善稅務制度,推廣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向社會公布有資質的稅務機構和收費標準;制定規范、統一的個人所得稅委托申報協議(合同)范本。其次,建立有效的納稅申報善意提醒制度。采取多種形式對全體公民進行廣泛宣傳,如在完稅憑證、發票等憑據上印制辦理納稅申報的提示語;在新聞媒體宣傳自行申報的相關規定;對年所得可能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利用信函、電話、短信等方式個別提醒,提高提醒的針對性;建立扣繳義務人提醒制度,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一次或一個月累計支付金額達到1萬元時(這些人是年所得12萬元以上現實或潛在的納稅人)必須向納稅人宣傳自行申報的有關規定,發放辦稅指南,進行個別提醒;每年選擇一些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正反案例進行以案說法;建立和落實稅法進校園活動等。通過廣泛宣傳和有針對性的善意提醒,逐步提高全體社會成員的納稅意識,為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
這里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在稅務機關廣泛提供納稅服務的同時,避免將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的某些措施作為納稅人履行納稅申報義務的前置條件。因此,建議將《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中有關納稅申報提醒的規定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在每年法定申報期間,可以通過適當方式提醒納稅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但稅務機關未提醒,不免除納稅人不履行申報義務的法律責任。”避免納稅人對納稅申報程序產生歧義而影響正常的納稅申報。
3、進一步強化對自行申報管理的力度。首先,稅務機關應進一步加大對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管理力度,提高扣繳申報質量。從目前情況看,雖然全員全額扣繳申報資料可能不夠完整,但這些數據信息對核查自行申報資料針對性很強,是稅務機關核對納稅人申報是否真實、完整的重要依據。稅務機關取得支付個人收入信息越準確,納稅人少申報、不申報的行為就越容易暴露。應加強對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與納稅人申報信息進行比對,將雙方申報不一致的信息作為稅務檢查的重點。其次,加大對不申報、少申報行為的查處力度,增強稅法的威懾力。提高處罰威脅的可置信度,是提高納稅人遵從度十分有效的措施。個人所得稅與個人經濟利益密切相關,在防止處罰濫用的前提下,要使不遵從者受到處罰的損失大于其違法收益。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信息不對稱使稅收違法行為被發現和被懲處的概率較低,加大處罰力度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發現和懲處概率偏低的不足。同時。對依法納稅、如實申報的誠信納稅人,在相關涉稅事務的處理中給予一定優惠,鼓勵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申報義務。稅收政策與政府行為的科學化、合理化、法制化,會促進納稅人對稅收的理解、關心、支持,普遍納稅意識得以增強。
三、構建有利于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申報的社會環境
從當前看,由于各方面條件的限制,納稅人如實納稅申報還依賴于納稅人自身的誠實,而不是制度約束。在沒有其他相關部門提供個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況下,自行納稅申報的積極作用將趨弱。因此,建立起有效促使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制度體系,需要在完善納稅人自行申報辦法、優化納稅服務、強化稅務管理的同時,構建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申報的社會環境。
1、大力推廣個人賬戶制度,強化非現金結算。要在全社會特別是城鎮居民中推廣個人賬戶制度,對個人收支數額較大的(比如一次收付額1萬元以上的),強制推廣使用支票、信用卡等非現金結算方式,縮小現金交易范圍和交易量。在此基礎上,建立以個人身份為唯一識別標識的個人基礎信息及收入征管信息系統,這個系統必須擁有海量檢索和比對分析功能,同時,實現全國聯網以及與相關部門互聯互通,為提升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管理水平提供技術支撐。
2、強化相關部門和單位在涉稅事務中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在建立和完善稅務機關之間個人信息傳遞共享機制的同時,通過相關法律明確規定政府各部門、公共管理部門、金融部門及支付單位向稅務機關及時傳遞個人涉稅信息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盡快實現信息及時傳遞和準確查詢,增強納稅監督與稅務管理的針對性、及時性。同時,通過法律的形式強化這些部門和單位在辦理相關業務中必須承擔的協稅護稅義務與責任,形成有利于稅務機關實施稅務管理的社會條件。
3、建立誠信納稅的激勵約束機制。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社會氛圍和社會運行機制的形成,主要就是將個人納稅狀況作為個人信用狀況的一個重要指標,從而使個人納稅狀況與其諸多方面的利益聯系在一起。個人納稅狀況反映一個人是否能夠很好地遵守國家法律,是否具有良好的法制觀念,是否具有誠信的品質;而且納稅狀況可以成為很多情況下個人經濟實力、能力及經歷的一種證明。我國應盡快建立稅收信用數據庫和個人納稅信用檔案,并將個人納稅狀況作為社會信用體系中的一個重要指標。從目前情況看,可以考慮將個人納稅狀況首先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運用,進而促使納稅人從提升自身在社會交往、經營活動中信用水平以及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去遵從稅法、依法納稅、依法履行納稅申報義務。
第一,將個人完稅證明或年度納稅申報單作為個人收入狀況的證明。個人購買住房或汽車等大宗商品到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或個人消費貸款、進行分期付款消費以及為他人提供擔保等需要證明其是否具有穩定收入來源或達到一定收入水平時,應以個人完稅證明或 年度納稅申報單作為唯一證明,而不是目前的由任職或受雇單位提供收入證明。由于存在某些單位提供虛假收入證明,而相關部門又難以核實的情況,政府部門辦理個人的相關業務需要了解或證實個人收入狀況時,應以個人完稅證明或年度納稅申報單作為依據,并建議銀行、公司等機構在辦理相關業務時都采取這一做法。
第二,個人收入補償應以過去一年或若干年的完稅證明或納稅申報單申報納稅的收入為基數計算補償數額。因意外傷害賠償、國家賠償、誤工補助、收入賠償等需要對個人進行收入補償時,目前一般是以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這一平均收入水平為基數來計算補償數額,這一辦法缺乏公平性和合理性。因此,應以個人實際收入為依據進行收入補償。具體操作是,以個人過去一年或若干年的完稅證明或年度納稅申報單上載明的申報納稅的收入確定其收入水平,以此為基數計算補償數額。由于是“補償”,在執行中可以從高確定補償數額,即當以完稅證明或年度納稅申報單確定的年收入低于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按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進行補償;當以完稅證明或年度納稅申報單確定的收入高于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按其實際收入進行補償。
第三,個人求職時,應以過去若干年的完稅證明或年度納稅申報單證明其工作經歷或收入水平。某些單位在聘用雇員時,需要求職者有過相關崗位的工作經歷。一個最好的證明就是提供原任職或受雇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憑證或個人完稅證明、個人納稅申報單。個人求職、受雇或提供勞務,要求一定標準的工資或報酬時,同樣以完稅證明來說明其過去的工資或報酬水平。在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實行全員納稅申報的情況下,采取這一做法是完全可行的。
1.2 公證費:當地公正收費標準
1.3 契稅:不論房產什么情況都需要征收全額契稅 其他費用和正常過戶一樣
2、所需材料
2.1 登記申請書原件;
2.2 申請人身份證明;
2.3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4 贈與協議公證書原件,或贈與公證書和接受贈與的書面文件原件;
2.5 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原件;
2.6 房屋登記表、房產平面圖二份;
2.7 已購公有住房贈與的,提交補交土地收益證明及補交房屋差價(標準價、優惠價公有住房)證明;
2.8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的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贈與的,提交補交土地收益證明;
2.9 國有土地使用證(整宗房地產);
2.10 整宗劃撥用地或者整幢樓房占用劃撥土地的,提供劃撥土地轉讓批準文件。
3、情況說明
3.1 近親屬和具有撫養、贍養關系的人之間贈與房產,以及發生繼承、遺贈取得房產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3.1.1 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3.1.2 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政策背景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享受優惠設備的投資額金額的確定就影響稅額抵免的額度,因此如何確定設備的投資額就成了問題的關鍵。2008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了《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等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通知》明確,專用設備投資額,是指購買專用設備發票價稅合計價格,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
2009年1月1日,增值稅改革,我國由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購入固定資產可以抵扣進項稅,那么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是否可以作為投資額抵免企業所得稅,實務中存在不少爭議。6月2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10]256號文對該問題進行了明確。
通知的核心內容
通知明確了企業購入專用設備其進項稅額已經抵扣的,其進項稅額不允許再作為投資額抵免企業所得稅;進項稅額未抵扣的,其進項稅額可以作為投資額抵免企業所得稅,消除了實務中的爭議。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從其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內的專用設備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在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第二條規定進行稅額抵免時,如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不再包括增值稅進項稅額;如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金額。企業購買專用設備取得普通發票的,其專用設備投資額為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
本刊建議
納稅人須注意可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投資額企業因自身原因,可允許抵扣的專用設備,未享受進項稅額抵扣,其進項稅額不允許再作為投資額抵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區別不能抵扣情形的具體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的情形有:(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如果企業購入的專用設備用于上述項目,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在計算抵免的企業所得稅時應以價稅合計金額作為投資額。除此以外,在計算抵免的企業所得稅時,投資額不應包含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政策背景
2009年屆家稅務總局實施了《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124號,以下簡稱“《辦法》”)。針對一年來實施過程中存在的若干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于6月21日下發《關于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10]290號,以下簡稱“290號文”)就《辦法》提出了若干補充意見。
明確了稅務機關的含義
290號文指出,《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包括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各級稅務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條: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
明確了居民身份證明格式
290號文指出,按照《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應由納稅人提交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包括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主管當局以下列方式之一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一)按照國稅發[2009]124號文附件1第27欄或附件2第25欄的要求填寫的相關內容;
(二)單獨出具的專用證明。
我們對比發現,國稅發[2009]124號文附件1第27欄或附件2第25欄中的身份證明內容是一致的。
非居民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時免于提交資料的限制
非居民按《辦法》第九條第二款或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可以免于提交已經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的資料,限于該非居民向同一主管稅務機關已經提交的資料。即非居民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時免于提交的資料,即審批申請時提交的《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身份信息報告表》和備案時提交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限于該非居民向同一主管稅務機關已經提交的資料。
非居民需要向不同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或備案報告的,應分別向不同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資料。
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未備案不得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辦法》將非居民稅收協定待遇優惠分為審批類和備案類,屬于審批類的有:
(1)稅收協定股息條款;(2)稅收協定利息條款;(3)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四)稅收協定財產收益條款。
屬于備案類的有:
(一)稅收協定常設機構以及營業利潤條款;
(二)稅收協定獨立個人勞務條款;
(三)稅收協定非獨立個人勞務條款;
(四)除本條第(一)至(三)項和本辦法第七條所列稅收協定條款以外的其他稅收協定條款。
290號文規定,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根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于申報相關納稅義務之前進行享受協定待遇備案的,在填寫《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備案報告表》時,第20欄“收入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和第21欄“減免稅額”暫按合同約定數或預計數填寫;待按國內法規定申報該已備案的納稅義務時,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再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執行情況報告表》(見附件3,略),報告已備案的稅收協定待遇實際執行情況。
《辦法》第十三條針對第十一條規定的采用扣繳形式的備案類所得,不包括按照國內稅收法律規定實行源泉扣繳,且根據《辦法》第七條規定屬于審批類的所得。
290號文強調指出,扣繳義務人在執行需要備案的稅收協定待遇時,無論納稅人是否已經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均應按《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納稅人拒絕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相關資料的,扣繳義務人不得執行相關稅收協定待遇。
根據《辦法》規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稅收協定股息條款、稅收
協定利息條款、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稅收協定財產收益條款等稅收協定條款規定的稅收協定待遇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或者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非居民發生的納稅義務按國內稅收法律規定實行源泉扣繳的,在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時,納稅人應向扣繳義務人提交應該填報、提交的資料,由扣繳義務人作為扣繳報告的附報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290號文明確了納稅人拒絕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相關資料的,扣繳義務人不得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明確了工作時限的含義
《辦法》規定,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在接受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申請之日,由縣、區級及以下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290號文明確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工作時限”是指《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時限,即按《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處理上報情況的各級稅務機關均應自收到上報情況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并直接或逐級通知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或者完成再上報程序。
修訂了《辦法》附表中涉及的所得類型及代號
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必須注意,根據290號文的規定,《辦法》附件1、附件2和附件5的填表說明中涉及的所得類型及代號統一修改為:營業利潤-7;股息-10;利息-11;特許權使用費-12;財產收益-13;獨立個人勞務所得-14;非獨立個人勞務所得-15;藝術家或運動員所得-17;退休金-18;支付給學生的教育或培訓經費-20,其他所得-21。
修改后的表樣限于篇幅,此處省略,讀者可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chinatax.省略)下載查閱。
其他注意的主要規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關條文解釋和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81381號)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有關條文解釋和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403號)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局通過相互協商形成的有關執行稅收安排的協議做出的規定。根據《辦法》第四十四條,該兩項規定與《辦法》有不同的應按該兩項規定執行。
2、《辦法》附件2第26欄中“主管稅務機關或其授權人印章或簽字”修改為“接受稅務機關或其授權人印章或簽字”。“接受稅務機關”指按照《辦法》第七條規定接受非居民審批申請的主管稅務機關或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辦法》附件3第15至21欄中“最近一年”指申請人取得所得前的一年。
3、《辦法》附件5《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執行情況報告表》和附件6《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匯總表(按國別)》,分別由本通知所附的《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執行情況報告表》(附件3,略)和《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執行情況匯總表》(附件4,略)替代。
4、請各地將本地區執行稅收協定的情況進行年度匯總,填報有關匯總表,并于次年三月底前報稅務總局。由該規定推斷,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提交報表截止日應不晚于次年三月中旬,具體時限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境外分行取得來源于境內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一、稅收協定列名的免稅外國金融機構設在第三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與其總機構屬于同一法人,除稅收協定中明確規定只有列名金融機構的總機構可以享受免稅待遇情況外,該分支機構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國與其總機構所在國簽訂的稅收協定中規定的免稅待遇。在執行上述規定時,應嚴格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二、屬于中國居民企業的銀行在境外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同樣是中國的居民,該分支機構取得的來源于中國的利息,不論是由中國居民還是外國居民設在中國的常設機構支付,均不適用我國與該分支機構所在國簽訂的稅收協定,應適用我國國內法的相關規定,即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955號)文件辦理。
(國稅函[20101266號;2010年6月2日)
中國證監會會計部
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問題解答
問題1.上市公司按照稅法規定需補繳以前年度稅款或由上市公司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無償代為承擔或繳納稅款及相應罰金、滯納金的,應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解答: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所得稅及其他稅費的核算。對于上市公司按照稅法規定需補繳以前年度稅款的,如果屬于前期差錯,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一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處理,調整以前年度會計報表相關項目;否則,應計入補繳稅款當期的損益。因補繳稅款應支付的罰金和滯納金,應計入當期損益。對于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無償代上市公司繳納或承擔的稅款,上市公司取得股東代繳或承擔的稅款、罰金、滯納金等應計入所有者權益。
問題2.上市公司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認定前期會計估計發生差錯,需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進行處理?
解答:會計估計,指企業對結果不確定的交易或者事項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為基礎所作的判斷。盡管會計估計所涉及的交易和事項具有內在的不確定性,但如果上市公司在進行會計估計時,已經充分考慮和合理利用了當時所獲得的各方面信息,一般不存在會計估計差錯。例如由于上市公司據以進行估計的基礎發生了變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積累更多經驗以及后來的發展變化,可能需要對會計估計進行修訂,這種修訂不屬于前期會計差錯。只有上市公司能夠提供確鑿證據表明由于重大人為過失或舞弊等原因,并未合理使用編報前期報表時已經或能夠取得的可靠信息做出會計估計,導致前期會計估計結果未恰當反映當時的情況,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進行前期差錯更正,其他情況下會計估計變更及影響應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理。
問題3.上市公司在發行權益性證券過程中發生的各種交易費用及其他費用應如何進行會計核算?
解答:上市公司為發行權益性證券發生的承銷費、保薦費、上網發行費、招股說明書印刷費、申報會計師費、律師費、評估費等與發行權益性證券直接相關的新增外部費用應自所發行權益性證券的發行收入中扣減,在權益性證券發行有溢價的情況下,自溢價收入中扣除,在權益性證券發行無溢價或溢價金額不足以扣減的情況下,應當沖減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發行權益性證券過程中發行的廣告費、路演及財經公關費、上市酒會費等其他費用應在發生時計人當期損益。
(2010年第一期,總第四期:2010年6月23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進一步做好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開具工作的通知
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現就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以下簡稱完稅憑證)開具及相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提高對完稅憑證開具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由稅務機關直接向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告知其納稅情況,是貫徹落實“服務科學發展、共建和諧稅收”的工作要求的具體體現,是優化納稅服務的客觀需要,更是進一步推動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提升個人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的重要舉措,也為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奠定基礎。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按照“明確目標、全力推進、多措并舉、逐步到位”的基本原則,以強化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為契機,創造條件,采取多種方式,堅定不移地推進完稅憑證的開具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切實滿足納稅人稅收知情權的訴求。
二、工作目標和要求
工作目標:按照個人所得稅制改革方向和優化納稅服務的要求,通過多種方式,保證納稅人能夠方便、快捷、準確知曉個人所得稅納稅情況,保護其知情權。保證稅務機關能歸集和掌握個人收入和納稅信息,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具體要求是:
(一)稅務機關直接征收稅款的(如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自行納稅申報納稅的)、納稅人申請開具完稅憑證的,稅務機關應當為納稅人開具通用完稅證或繳款書、完稅證明。
(二)凡是扣繳義務人已經實行扣繳明細申報,且具備條件的地區2010年應當向納稅人告知個人所得稅納稅情況,具體方式如下:
1.直接為納稅人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
《完稅證明》為一聯式憑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式樣附后(見附件1;完稅證明開具示例見附件2與附件3)。《完稅證明》比照《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32號)的規定嚴格管理。
自2010年8月1日起,凡向個人納稅人開具的完稅證明,統一按此格式開具,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行稅務機關向扣繳義務人實行明細申報后的納稅人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的通知》(國稅發[2005]8號)文件規定的證明樣式停止使用。
2.通過稅務網站,由納稅人網絡查詢、打印納稅情況,并告知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的方法和途徑。
3.通過手機短信等方式告知納稅人納稅情況(如每半年或一年向納稅人發送短信一次),并告知納稅人到稅務機關開具完稅證明的方法和途徑。
4.其他方式。各地可以結合本地的實際,確定告知納稅人納稅情況的方式。
(三)扣繳義務人未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和實行明細申報但不具備開具條件的地區,應積極創造條件,推廣應用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擴大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覆蓋面,盡快實現直接為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同時,要做好本地的宣傳解釋工作,說明不能直接開具完稅證明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納稅人的稅收知情權。
(四)督促扣繳義務人履行告知義務。一方面,要督促扣繳義務人在發放工資扣繳個人所得稅后,在工資單上注明個人已扣繳稅款的金額。另一方面,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必須開具。
前款所稱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包括完稅證、繳款書、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以及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三、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索取指引
各地應自本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結合本地實際,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的索取指引,向納稅人告知如下事項(不限于):
(一)明確告知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的種類。
(二)具體說明納稅人在不同情形下應取得完稅憑證的種類。
(三)詳盡描述開具不同完稅憑證的時間、地點、流程及附送資料,保證納稅人按照索取指引,即可獲取完稅憑證。
四、協同配合做好完稅憑證開具工作
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國稅發[2005]8號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進一步做好完稅憑證的開具工作。各部門之間要明確職責、密切配合,所得稅部門要積極推廣應用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全面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推進為納稅人直接開具完稅證明的基礎工作。收入規劃核算部門要協助做好完稅證明開具的具體工作,研究完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開具工作。納稅服務部門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讓納稅人知曉獲取完稅證明和納稅信息的渠道。征管科技部門和電子稅務管理部門要配合加快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的推廣應用加大自然人數據庫歸集數據工作力度,提高數據質量,為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和開具完稅證明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國稅發[2010163號;2010年6月28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
目前,一些企業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產權)仍屬于公司),農戶將畜禽養大成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鑒于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企業,雖不直接從事畜禽的養殖,但系委托農戶飼養,并承擔諸如市場、管理、采購、銷售等經營職責及絕大部分經營管理風險,公司和農戶是勞務外包關系。為此,對此類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2010年7月9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開展同期資料檢查的通知
為貫徹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加強同期資料管理,了解企業準備同期資料合規情況及存在的問題,稅務總局決定在全國開展同期資料準備情況的抽查工作,現將具體要求明確如下:
一、個人通過拍賣市場拍賣個人財產,對其取得所得按以下規定征稅: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089號),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800元(轉讓收入額4000元以下)或者20%(轉讓收入額4000元以上)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拍賣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復印件外的其他財產,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對個人財產拍賣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以該項財產最終拍賣成交價格為其轉讓收入額。
三、個人財產拍賣所得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憑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監制的正式發票、相關境外交易單據或海關報關單據、完稅證明等),從其轉讓收入額中減除相應的財產原值、拍賣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一)財產原值,是指售出方個人取得該拍賣品的價格(以合法有效憑證為準)。具體為:
1.通過商店、畫廊等途徑購買的,為購買該拍賣品時實際支付的價款;
2.通過拍賣行拍得的,為拍得該拍賣品實際支付的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3.通過祖傳收藏的,為其收藏該拍賣品而發生的費用;
4.通過贈送取得的,為其受贈該拍賣品時發生的相關稅費;
5.通過其他形式取得的,參照以上原則確定財產原值。
(二)拍賣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在拍賣財產時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相關稅金及附加。
(三)有關合理費用,是指拍賣財產時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拍賣費(傭金)、鑒定費、評估費、圖錄費、證書費等費用。
四、納稅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按轉讓收入額的3%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拍賣品為經文物部門認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轉讓收入額的2%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納稅人的財產原值憑證內容填寫不規范,或者一份財產原值憑證包括多件拍賣品且無法確認每件拍賣品一一對應的原值的,不得將其作為扣除財產原值的計算依據,應視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并按上述規定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納稅人能夠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但不能提供有關稅費憑證的,不得按征收率計算納稅,應當就財產原值憑證上注明的金額據實扣除,并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七、個人財產拍賣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拍賣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并按規定向拍賣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需補繳人身份證號碼;
(3)需補繳人月工資金額;
(4)需補繳人要補繳的月份;
(5)需補繳人地址及郵編。
2、做好補交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報表。
【正文】
為增強企業和群眾的獲得感,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2020年以來,市民服務中心稅務窗口堅持“以納稅人需求為導向,以納稅人滿意為目標”,在涉稅辦理環節積極優化配置、整合資源,以優化納稅服務為重點,通過“小提醒、小投入、小整合”的“三小”實踐,切實為納稅人提供優質、便利、規范、高效的服務。
“小提醒”減少“煩心事”
新辦企業在辦理初期不熟悉業務,經常會出現辦理完營業執照后不知道下一步要干什么的情況。針對這樣的情況,稅務窗口專門發放了《納稅人開業后續涉稅事項溫馨提示》《新辦納稅人“套餐式”服務事項告知書》,明確納稅人最需要了解的19條內容;在納稅人領取營業執照時,發放紙質涉稅事項提示資料,提前告知涉稅業務和所需材料,做到心里有底;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的聯手服務,打破業務壁壘,實現部門間數據信息互通,為企業設立再提速,真正將“最多跑一次”落實到位。
“小投入”帶來“真便利”
去年8月27日下午,王女士來到市民服務中心公積金窗口辦理商轉公貸款業務,工作人員告知她平均工資超過5000元,必須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當時已近下班時間,王女士焦急萬分,稅務窗口首席代表張娜見狀,主動上前詢問,引導王女士來到自助辦稅機前,僅用3分鐘就成功開具完稅證明。“你們的自助機幫了我大忙,不用上單位請假了。”王女士喜悅的說。
為方便納稅人,稅務部門在市民服務中心設置了1臺自助辦稅終端,已開通了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社保信息的查詢、打印等功能。目前,這臺自助機已為數百名納稅人打印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帶來實實在在的便利。
“小整合”贏得“百姓樂”
3、【填寫繳款書】:左側出現打“√”的項目點擊“繼續”填寫內容點擊“保存并生成繳款書”將內容抄寫在從專管員處領取的“電子繳庫專用繳款書”上,不分稅種,每月一張持抄寫完整的電子繳庫專用繳款書到銀行繳款,領取回單(做賬)如未按期繳款,必須作廢已申報的繳款書,并到稅務機關申請補稅,否則為欠稅!
4、【作廢繳款書】:步驟:1+2(2)點擊“查看本期繳款書” 點擊“作廢”【紙質申報】:次年1月31日前交稅務所;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獲取完稅證明【每月15號前】
5、【獲取申報密碼】:登陸 點擊中間“辦稅通道”下的“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右側“代扣代繳單位使用” 下“明細申報初始密碼獲取”填寫內容(按綜合申報系統內容填寫)點擊“登陸”獲得申報密碼(請自行記錄)找管理員審核,綜合申報查詢信息步驟:登陸點擊“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網上變更稅務登記”復制相關內容至明細申報系統
(二)加強稅源調查和監控,開展稅源普查,準確、詳細掌握稅源結構、分布及增減變化趨勢,加強收入預測、分析和調度,掌握組織收入工作的主動權;充分利用稅源檔案、管理臺帳、納稅評估等稅源管理平臺,加強基礎稅源管理;認真落實企業所得稅預繳稅款比例不低于70%的要求。
(三)強化重點行業和征管薄弱環節的稅收管理,著重加強對房地產、建筑、交通、制造、商貿等支柱性稅源的征管,加強餐飲、娛樂、社會服務、股權轉讓等征管薄弱環節的所得稅征管。
(四)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繼續按照統籌安排、統一部署的原則,通過綜合執法檢查、專項檢查等形式,加強對稅收政策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減少稅收流失,促進收入增長。
(五)認真開展收入分析,開展分稅種、分行業收入信息比對分析,及時發現組織收入中存在的問題,對收入增減幅度超過20%的行業或企業,進行重點分析,把握所得稅收入動態變化情況。
二、落實政策,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出臺的各項稅收政策,正確把握宏觀政策目標,積極探索稅收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途徑;落實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鼓勵循環經濟發展和節能減排、支持企業創新和科研成果轉化、加快基礎建設等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國家對個人收入分配的調節政策,確保調節收入分配的目標順利實現。提升政策宣傳效果,加大政策落實力度。
(二)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圍繞促進皖北地區的發展戰略,發揮稅收職能,助力崛起;對重大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和個性化服務;促進重點骨干企業做大做強,扶持中小企業有序發展。
(三)用足用活稅收優惠政策。充分把握稅收優惠政策的導向作用,拓展政策應用空間,釋放稅收政策效應,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落實支持就業稅收政策,促進城鎮居民、農民工、高校畢業生充分就業。
(四)努力提高納稅服務水平。認真做好稅收優惠政策宣傳、輔導,讓納稅人充分了解稅收優惠政策;整合納稅服務資源,細化服務措施,注重服務實效;優化稅收優惠審批、備案流程,精簡審批環節,提高行政效率;健全信息公開制度,推進個人所得稅申報數據網上查詢。
(五)努力提高納稅服務水平。認真做好稅收優惠政策宣傳、輔導,讓納稅人充分了解稅收優惠政策;完善納稅服務制度辦法,整合納稅服務資源,細化服務措施,注重服務實效;優化稅收優惠審批、備案流程,精簡審批環節,提高行政效率;健全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納稅人監督。
三、強化稅收征收管理水平
(一)深化建筑業、房地產業項目管理工作,完善房地產及建筑業稅源監控體系建設,搞好房地產及建筑業管理軟件的運用。做好房地產及建筑業跨部門涉稅信息聯網工作。
(二)推廣應用財產行為稅稅源監控管理平臺軟件,逐步將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等各稅種納入監控范圍,實現稅源動態監控。
(三)按照貨運發票稅控系統管理工作的相關要求和政策規定,加強貨運自開票納稅人管理工作。
(四)加強兩稅信息比對工作,運用數據比對成果,切實提高城建稅征收水平。
(五)完善車輛稅收一條龍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強化保險部門代收代繳車輛車船稅管理,通過綜合治稅、部門配合等手段,加強車船稅稅源控管。
(六)強化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深入開展督導檢查。建立健全“項目登記、項目開發、項目清算”的全過程稅源監控機制,逐步實現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的常態化管理。
(七)強化同期資料管理,加強對避稅行為的防范;拓展反避稅新領域,加大反避稅調查力度。
(八)大力推進分類管理,對重點行業開展調查研究,了解經營模式、掌握業務流程、熟悉核算方式、把握適用政策,有針對性地制定行業管理辦法。推廣實施總局《企業所得稅行業管理操作指南》。對企業兼并重組、股權收購等業務、匯總納稅、清算所得等特殊事項,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和解決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推廣應用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信息管理系統。
(九)切實做好匯算清繳管理,明確企業所得稅匯清繳工作流程和工作重點,著重把好企業年度申報表的審核關、優惠政策的落實關。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審批或備案稅前扣除項目,對大額資產損失進行實地核查。繼續推行企業所得稅電子申報,全面推廣涉稅通匯算清繳軟件。對企業匯繳申報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反饋稽查部門,通過稅務稽查,鞏固匯算清繳成果。做好匯算清繳與稅源結構分析、開展納稅評估的結合。
(十)開展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充分依托綜合征管信息系統和銀行、工商等外部門提供的第三方涉稅信息,全面完整準確掌握企業有關數據,科學確定評估對象。加強企業監控預警分析,著力加強對稅負明顯偏低企業的評估。每年的納稅評估面不低于所管企業所得稅戶數的20%。
(十一)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結合縣經濟總體水平、產業發展趨勢和居民收入來源特點,確定我縣高收入者相對集中的行業和人群,摸清高收入行業的收入分布規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來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來源信息庫,有針對性地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加強對規模較大的個私企業、個體工商戶管理。
(十二)全面推進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省局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服務器升級后,在所有代扣代繳單位推廣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提升管理信息系統應用效果,借助管理信息系統,全力推進全員全額明細申報工作,到年底,全面實施全員全額明細申報。以全員全額明細申報為基礎,開展企業所得稅工資、福利費稅前扣除與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比對工作,比對戶數不得低于規定的標準。
(十三)加強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管理,將高收入群體納入重點稅源監控和管理范圍,全面完成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任務。注重提高申報質量,對納稅人應申報未申報、申報不實少繳稅款的,嚴格按照征管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四)加大開具完稅證明工作力度,對已實行明細申報的扣繳單位,要為所有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明確目標,全力推進,多措并舉,通過郵寄、上門服務等形式,把完稅證明直接發送給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