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書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14 14: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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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本人叫劉武,是X鎮X村委會勾X村人。青年時期,我響應國家號召參軍報效祖國,于公元一九六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應征入伍,在鐵道兵部隊當兵,屬鐵道兵種。直到一九七六年三月份才光榮退伍。由于部隊是以建設和搶修鐵路為主,工作強度很大,在施工過程中,本人曾受過多次工傷,小傷更是不計其數時有出現。如右手食指、中指被石頭壓斷,石粉中毒多次,感染上中毒性肺炎。退伍后,我帶著一身病痛回鄉,參加農業生產建設。從來沒有向上級組織提過任何要求。

由于病根不能徹底痊愈,至今年老體弱,腿腳行動不便,無法再出工賺錢養家。多年來家庭負擔主要落到愛人身上。不幸愛人又患上了嚴重腰間盆突出和支氣管炎,逐漸失去勞動力和自理能力。至使生活十分貧困,經常要向左鄰右舍借錢看病,借錢買米,度日如年。

篇(2)

深圳低保申請條件本市戶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以下簡稱“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和生活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納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一、本市戶籍人員

符合下列規定可以以個人名義申請:

1.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員、無法單獨立戶的一級、二級殘疾人和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人;

2.父母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本市戶籍家庭

(一)全部由本市戶籍居民組成的家庭,這類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但是,下列人員不計入前款規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1.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2.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和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

3.法院宣告失蹤人員;

4.登記在同一居民戶口簿中,但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無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人員。

(二)由本市戶籍居民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非本市戶籍家庭成員組成的家庭。

與本市戶籍居民在本市共同連續居住滿一年的下列非本市戶籍家庭成員,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父母;

2.配偶;

3.未成年子女;

4.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注:非本市戶籍家庭成員已在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其他地區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不再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深圳低保申請材料(一)《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

(二)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

(三)家庭成員的有效收入證明;沒有收入的,應當提供失業證、學生在讀證明、殘疾人證或者街道勞動管理機構出具的無工作證明;

(四)家庭財產(收入)申報說明及承諾書。

深圳低保申請方式可通過以家庭為單位和以個人名義兩種方式申請

(一)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具有本市戶籍的家庭成員(以下稱“申請人”)向任一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及授權書;

2.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

3.與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身份、經濟狀況相關的其他材料。

(二)以個人名義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由個人向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相關組織或個人代為提出書面申請:

1、申請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代為提出申請;

2、申請人有困難無法提出申請的,可以委托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社區工作站、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提交申請,委托申請應當履行相應委托手續。

深圳低保待遇標準一、發放標準

民政部門按照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與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或者分檔發放方式,確定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可以領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額度。

二、生活扶助金

除此之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以下人員的可領取生活扶助金:

1.未成年人;

2.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3.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全日制教育學生;

4.一、二級殘疾人和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人;

5.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員。

注:生活扶助金按月發放,額度為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百分之三十,每名符合規定的人員只能領取一份生活扶助金。

三、發放時間

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生活扶助金(以下統稱“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從區民政部門批準或者調整之日的次月起按月發放。

民政部門可以通過金融機構,在每月二十日前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撥付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指定的金融社??ㄙ~戶或者其他賬戶。

低保申請書范本___社區居民委員會:

我是___社區居民,叫_,現年_歲,是原___食品廠的下崗工人,和丈夫離異后由于沒有經濟能力一直和女兒借住在父母家里,由于父母年邁體弱多病,母親患有嚴重的關節風濕和嚴重心臟病,加上年歲已高不能操勞,微薄的退休金除了要維持正常的生活開支,便無力承擔昂貴的醫藥費用。

現在生活舉步艱難,我本人由于無固定職業,沒有固定的生活來源,現在又要撫養女兒上大學,由于女兒自小就成績優異,是個品學兼優的學生,現在就讀于___經濟學院,不忍讓她荒廢學業,但由于離婚后十多年一直由自己個人撫養女兒沒有任何積蓄,每當開學大筆的學費、生活費、日常生活開支的更是借告無門,欲哭無淚……生活的重壓讓我喘不過氣來,現在仍然居無定所高額的房價讓對我們來說是一個不能實現的夢……

當我聽說還可以向社區申請低保,我非常高興,本來已萬般無奈的心情又看到了希望,希望政府和各級領導能夠伸出援助之手,幫助我一把!讓女兒完成學業,讓她能夠實現自己的夢想更好的回報社會回報那些關心幫助我們的熱心人。

為此,申請城鎮低保待遇,以解決目前生活遇到的困難,望批準為謝!

特此申請。

此致

敬禮!

篇(3)

1、個人先寫申請,再到居委會填表,居委會調查、評審、公示,再上報街道辦事處,辦事處審核后,再報民政局審批。

2、個人申請,語言一定要簡練明確,邏輯清晰,不要拖泥帶水。

二、個人申請格式:

1、題目。xxx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書。

2、正文:

申請人姓名、住址及其共同生活(在一個戶口本上的)成員姓名、年齡、相互關系,就業情況(即工作單位、失業時間、目前狀況)。

家庭年總收入、收入來源及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數。

如果有疾病或者殘疾,要予以說明并附縣級(含)以上醫院診斷病歷以及殘疾證等。

3、結尾。明確自己的要求,聯系人及其電話,年月日。

城市低保申請書格式及范文寫作格式

1、開頭居中寫“低保申請書或申請書”

2、靠左頂格寫稱呼,如“尊敬的**領導/**團體”

3、介紹自己及家庭成員情況。

4、重點寫清楚家庭成員情況、收入狀況、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主要勞動者殘疾、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xx市城鎮低保線等情況。

5、態度誠懇的請求批準。

6、落款:申請人,申請時間等。

寫作范文*****民政局:

我叫***,家中**口人?,F住**縣***街。住房面積不到50平方米。我家月平均收入低微,家中生活困難,特申請城鄉居民低保。我的家庭情況是:

我本人,1969年生,XX年患重度胃出血曾在響水鎮醫院留醫15天,如今胃病經常復發,需常年服藥。由于病痛致使我無法勞作。

丈夫,***,1968年生,靠外出打工養家糊口。

女兒,**,1997年生,就讀響水鎮鳴鳳中心小學六年級。

篇(4)

1、申請低保以及低保申請書并不復雜,只要實事求是地寫出自己及其家庭收入情況即可。

2、xxx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書,申請人姓名、住址及其共同生活(在一個戶口本上的)成員姓名、年齡、相互關系,就業情況(即工作單位、失業時間、目前狀況)等。

(來源:文章屋網 )

篇(5)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扶養人的居民;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以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4、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以上四種情況的證明,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證明,無工作單位的城市人口由社區居委會證明,上報街道辦事處核準;農村人口則由村委會證明,報鄉政府核準。

示例

xx學校領導:

________(學生本人姓名)系省(市、自治區)市(縣)______(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人,XX年考入貴校,其家庭(以下填寫申請人家庭經濟情況介紹)生活困難,父母在家務農,以種田養蠶為業,每月收入約300元左右,其哥哥在廣州某電腦學校工作,每月收入600元左右。XX年秋季與其弟弟同時考上大學,家庭經濟收入少,無力支持其完成學業,擬申請助學貸款,望貴校予以資助。

特此證明。

篇(6)

《湖南省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辦法》已經2003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周伯華

2003年4月25日

第一條、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并依法進行監督;統計、物價、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審計、公安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民政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

居民委員會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機關委托,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企事業單位未在城區且居民委員會不便管理的,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機關委托,由單位工會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申報、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資金,由省、市州、縣(市、區)民政部門根據保障人數編制年度用款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后據實足額列入財政預算。保障資金除中央財政補貼部分外,其余資金實行分級負擔的原則。中央財政和省財政補貼各地的資金由省民政、財政部門審核后,下達給市州財政,與市州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統籌使用。市州下達給縣(市、區)、財政的資金,與縣(市、區)、財政安排的資金一并使用。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

第五條、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保障對象,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及變動,按照《條例》第六條規定執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同一城市、同一縣(市)、執行同一標準。

第六條、持有本省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成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共同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與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雙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六)、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全部實際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及其他勞動收入;

(二)、離退休費及領取的各類保險金;

(三)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費;

(四)、從政府或者企事業單位獲得的一次性收入;

(五)、儲蓄存款、國庫券等有價證券及孳息;

(六)、出租或者變賣家庭資產獲得的收入;

(七)、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

(八)、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予;

(九)、其他應當計入的收入。

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按申請人提出申請前3個月的月平均收入計算。

家庭成員獲得本條第一款第(四)、(五)、(六)、(八)項的收入,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及稅費后,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計完為止。

第八條、下列金額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政府發給的特殊津貼,省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

(二)、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費、護理費及保健金和義務兵家屬優待金;

(三)、為解決在校學生就學困難,政府、社會及學校給予的補助金、獎學金;

(四)、政府、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負傷人員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人輔助器具費以及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費;

(六)、在職人員按規定由所在單位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及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二)、當年非生活性開支過大或者經常自費參加高消費娛樂活動的;

(三)有購買股票或者其他投資行為的;

(四)、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經就業服務機構3次介紹就業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

(五)、有賭博、吸毒、行為未改正的;(六)勞教和服刑期間人員。

第十條、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通過居民委員會或者承擔最低生活保障申報工作的單位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居民戶口簿、戶主及其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四)、省民政部門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對象家庭成員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所在單位的勞資人事部門出具收入證明;

(二)、離、退休人員提供領取離、退休養老金的證件或者有關憑證;

(三)、領取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或者失業保險金的,由其相應的管理機構出具證明;

(四)、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身體健康的人員由有關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提供就業狀況證明;

(五)、殘疾人提供殘疾人證;

(六)、家庭成員中有農業戶口的,提供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農業收入證明;

(七)、因夫妻離異涉及有關撫、扶養義務的,提供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

第十一條、申請對象的戶口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戶主戶口所在地申報。

一家多戶口的,向家庭經常居住地申報。一戶不得多地重復申報。

第十二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審批程序,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居民委員會或者承擔最低生活保障申報工作的單位收到申請后,由居民委員會或者承擔最低生活保障申報工作的單位成立的最低生活保障評議小組,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在個人自報的基礎上進行民主評議,提出補助金額意見,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連同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報街道辦事處。

街道辦事處進行初審,并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報縣(市、區)民政部門。

縣(市、區)、民政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1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對符合條件給予批準的,應當按照《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區分不同情況,確定救助標準;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居民委員會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機關必要時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

居民委員會及承擔最低生活保障申報工作的單位應當設立公示欄,對民主評議結果、初審結果、審批結果分別進行公布。對張榜公布的結果,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提出異議;對有異議的,負責作出結論的單位應當進一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民政部門的批準結果在張榜公布后5日內無異議的,發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第十四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屬社會救濟專項資金,財政、民政部門應開設專戶,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按時將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劃撥到同級民政部門開設的專戶,實行封閉運行,保證按月發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將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撥付給街道辦事處的賬戶。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發放總賬、明細賬,進行會計核算,并向財政部門報送會計報表。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發放明細賬和保障對象臺賬,并于月底前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匯總后逐級上報上級民政和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必要時,也可以給付實物。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可以由街道辦事處直接發放,也可以由管理機關委托居民委員會或者金融機構。集體供養對象的保障待遇由供養單位統一領取。

第十七條、保障對象應當定期通過居民委員會或者承擔最低生活保障申報工作的單位向管理機關報告家庭收入情況。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及承擔最低生活保障申報工作的單位應當對保障對象家庭收入和人員的變化情況定期進行核查,及時上報縣(市、區)、民政部門辦理保障待遇的增、減或者停發手續。

第十八條、保障對象戶口遷移的,原管理機關應當為其出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證明,連同戶口遷移證辦理保障待遇遷移手續,并按遷入地的標準享受保障待遇??缃值擂k事處的,同級管理機關直接辦理;跨縣(市、區)、的,由街道辦事處提供證明,縣(市、區)、民政部門辦理;跨市州的,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出具證明,市州民政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教育、工商、稅務、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對象給予救助,減免有關費用,并對保障對象進行就業扶持。

第二十條、在就業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參加其所在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組織的治安、環保、衛生等公益性勞動服務。安排公益性勞動服務時,應當根據保障對象的身體狀況、勞動自救等情況合理安排。

第二十一條、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檔案管理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應當逐步實行網絡化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機關受理和審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手續費、工本費等任何費用,也不得附加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之外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按照《條例》第十三條處理。

城市居民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照《條例》第十四條處理。

篇(7)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本市城鄉居民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應當遵循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最低生活保障與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相結合,以及促進保障對象自立的原則。

    第四條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城鄉有別、地區有別的原則,由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進行調查研究擬定。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條  市民政局主管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區、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工作;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在區、縣民政部門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社會組織要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做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據自己的業務管理范圍對保障對象實施減、免費用等照顧。

    第二章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條  職工所在單位負責發放職工的工資或我市規定的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離退休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發放離退休金(養老金)或我市規定的退休人員基本生活費;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發放我市規定的失業職工失業救濟金;社會保險公司負責發放社會統籌的養老保險金。

    各級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有關單位保障的基礎上,對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實施生活保障。

    第八條  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非農業居民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所擁有的財產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下的,可以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的;

    (二)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雖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但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無贍養、扶養、撫養能力的;

    (三)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四)在職在崗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后以及離退休人員領取離退休金(養老保險金)或退休人員領取基本生活費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五)居民家庭成員中屬法定勞動年齡有勞動能力者,除在校學生外,均按其勞動實際收入或我市確定的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其收入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六)原民政部門管理的特殊救濟對象。

    第九條  失業、待業和下崗人員對經勞動部門介紹和推薦的職業,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不能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條  居民家庭收入,由下列部分構成:

    (一)各類工資、獎金、補貼和其他勞動收入;

    (二)繼承、接受贈與、利息、紅利、特許權收入;

    (三)養老金、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失業救濟金、保險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

    根據國家規定享受特殊待遇的優撫對象等人員,其撫恤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十一條  居民家庭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需要獲得人民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書面形式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并據實填報家庭收入及有關情況,同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要據實為申請人出具證明。

    第三章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二條  具有本市農業常住戶口的農民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一)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的;

    (二)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雖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但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無贍養、扶養、撫養能力的;

    (三)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四)原民政部門管理的特殊救濟對象。

    第十三條  農民家庭純收入,由下列部分構成:

    (一)各類種植業收入;

    (二)各類養殖業收入;

    (三)各種勞務收入;

    (四)養老金、退休費;

    (五)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

    (六)其他合法收入。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待遇的優撫對象等人員,其撫恤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十四條  本著鼓勵保障對象勤奮勞動、自立、自強的原則,對家庭中屬法定勞動年齡且有勞動能力者(在校學生除外),而不積極從事勞動的,要按當地居民年人均純收入,計入其家庭收入。

    第十五條  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戶主向村委會提出申請;村委會在限期內評議、調查,核實后上報鄉、鎮人民政府。

    第四章  保障金審批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收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書后,應在限期內,及時派人或委托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村委會對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及有關情況進行核查,提出意見上報區、縣民政局。

    第十七條  區、縣民政局在限期內審查批準,不予批準者亦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數額由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與申請人家庭月人均收入(農村為年人均純收入)差額計算確定。

    原民政部門管理的特殊救濟對象保障標準從優。

    最低生活保障金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的當月起計發。

    第十九條  經批準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由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根據保障對象家庭的需要發給現金或實物。

    第二十條  保障對象家庭收入、家庭成員發生變化的,應主動向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要經常對保障對象家庭收入、人員增減和生活水平進行審核,及時調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額或停止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保障對象應接受審核,如實反映情況。

    第二十一條  保障對象遷移變更戶籍,區、縣民政局和街道辦事處及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辦理最低生活保障金關系轉移手續。

    第五章  資金保障

    第二十二條  城鎮新增加的保障對象經費和原救濟對象提高部分的經費,由市財政和區、縣財政按各50%的比例承擔;原救濟對象的原救濟經費仍由原財政渠道解決。

    第二十三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經費由區、縣財政和鄉、鎮財政及鄉、鎮、村集體經濟共同分擔,分擔比例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要向同級民政部門提供此項工作必要的工作經費。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列入財政年度預決算,加強資金管理。各級民政部門對政府財政撥付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經費,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科目,專帳管理,??顚S?。

    第二十六條  各級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建立的救助基金、扶貧基金等均由各級民政部門管理和使用。

    民政部門要對民間社會慈善組織從事的社會救助活動加強指導。

    第六章  職責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對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施監督;人民群眾對從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部門、人員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實施監督。

    第二十八條  從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部門和人員要恪盡職守,堅持公開、平等、民主的原則,做到保障對象、保障資金和保障標準三公開。如有下列行為之一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部門、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金數額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貪污、挪用、扣壓、拖欠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款、物的;

    (三)玩忽職守,影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開展的。

    第二十九條  對采用虛報數字、隱瞞實情、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冒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款、物的,以及在接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期間家庭成員就業、收入等情況發生變化而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繼續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款、物的,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追回其不應得的部分,并進行批評教育。

    對出具偽證單位追究單位領導者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并進行通報批評。

    第七章  附  則

篇(8)

    財政、統計、物價、審計、勞動保障、人事等部門要分工負責,按照各自職責權限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第三條  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資金,列入自治區、各盟市、旗縣(市、區)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科目,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和資助,捐助款物全部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統一管理,專項使用。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一項新的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給予積極支持。

    第四條  持有本地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申請享受本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成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18周歲以下子女;

    (三)18周歲以上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

    (四)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18周歲以下或者18周歲以上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五)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六)不能獨立生活的父母、養父母;

    (七)由國家集中供養的城市各類社會福利機構中的民政對象,包括特困孤獨老人、殘疾人、精神病人、孤兒和棄嬰等;

    (八)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法律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和國家保障與社會主動幫扶結合的原則,鼓勵勤勞自救、不養懶漢,使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盡可能通過勞動就業擺脫困境。

    第六條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及其他勞動收入;

    (二)離退休費及領取的各類保險金;

    (三)儲蓄存款、股票等有價證券及孳息;

    (四)出租或者變賣家庭資產獲得的收入;

    (五)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撫養或者撫養費;

    (六)遺屬生活補助費;

    (七)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予;

    (八)非家庭生活所必需的奢侈品;

    (九)其他應當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七條  下列金額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

    (二)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及保健金;

    (三)由國家集中供養的城市各類社會福利機構中的民政對象,包括特困孤獨老人、殘疾人、精神病人、孤兒和棄嬰等的護理費、特教費、補助金;

    (四)為解決在校學生就學困難,由政府和社會給予的補助金;

    (五)因工(公)負傷職工的護理費;

    (六)因公致殘返城知青的護理費;

    (七)在職人員按規定由所在單位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及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

    第八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維持當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并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隨著當地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第九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和調整,設區的市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統計、物價、勞動保障、人事等部門研究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旗縣(市、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旗縣(市、區)民政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勞動保障、人事等部門研究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

    第十條  城市居民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收入證明;

    (四)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有義務為本單位困難職工出具真實的收入證明。

    第十一條  申請人持第十條所列材料向戶口所在地的居(家)委會提出申請,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居(家)委會核實其家庭實際收入后,對初審合格人員張榜公示,征求群眾意見,上報街道辦事處或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未成立居(家)委會的新建居民小區內的申請人,可以直接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街道辦事處或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復查,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簽署初審意見并附有關材料,報旗縣(市、區)民政局。

    旗縣(市、區)民政局對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進行審批,自接到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員,應當在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下列人員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介紹就業的;

    (二)對于在核查過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數量無法明確,隱性收入無法核定,且有高檔消費品的家庭,盡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第十三條  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區分下列不同情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以及雖有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但其無贍養、扶養或撫養能力的城市居民,批準其家庭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

    (二)對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準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

    第十四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各街道辦事處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必要時,經旗縣(市、區)民政局批準也可以給付實物。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對象持有關證件按期到指定地點領取。

    第十五條  保障對象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及時通報家庭人員及收入變化情況,接受定期復審;

    (二)在就業年齡內的有勞動能力者應當主動就業或者接受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每季度向街道辦事處或者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就業狀況證明,報告就業情況;

    (三)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且尚未就業者,應當參加其所在的居(家)委會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

    第十六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人口及收入狀況發生變化時,應當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戶口遷移時,應當在30日內到原戶口所在地旗縣(市、區)民政局辦理保障待遇變更手續,逾期不辦者在現戶口所在地重新申請。

    對于人口分離的困難家庭,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應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申請人戶口所在地與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聯系和溝通,共同做好有關情況的核實工作。申請人居住地的街道或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要協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并將有關證明提供給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的街道或蘇木鄉鎮人民政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口不在同一地點的,只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其它成員應提供由其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有關證明。

    第十七條  對經批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街道辦事處或者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在其戶口所在地居(家)委會張榜公布。

    單位和個人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有異議的,可以向街道辦事處、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旗縣(市、區)民政局提出。街道辦事處、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旗縣(市、區)民政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30日內核查完畢,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

    第十八條  居(家)委會應定點設置公布欄,張榜公布本轄區內保障對象名單、家庭收入狀況、保障標準、補差金額、發放時間、享受優惠待遇等內容,接受群眾監督。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居(家)委會應定期對領取保障金人員的家庭收入情況進行復核,居(家)委會一般每半月、街道辦事處每月、旗縣(市、區)民政局每季度對保障對象審核一次,發現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停發保障金并收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篇(9)

1、題目。XXX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書。

2、正文:申請人姓名、住址及其共同生活(在一個戶口本上的)成員姓名、年齡、相互關系,就業情況(即工作單位、失業時間、目前狀況)。家庭年總收入、收入來源及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數。 如果有疾病或者殘疾,要予以說明并附縣級(含)以上醫院診斷病歷以及殘疾證等。

3、結尾。明確自己的要求,聯系人及其電話,年月日。

(來源:文章屋網 )

篇(10)

你好!

我叫xx,性別女,哈尼族,1963年3月生,現年50歲。是xxx小組的村民。身份證號:xxxx

家中有5口人,現在居住在自家的土房子里,住房面積為65平方米。家中勞動力有2人,有3個孩子。但老公好吃懶做,沒有頭腦,不會計劃生產,田地只有3畝,主要以種植煙草和甘蔗為經濟來源,由于不懂生產計劃,所以產量低,家人均年收入只有1000.00元?,F在我的身體又不好,患上了膽囊炎,家中經濟不好,無法進行手術,所以有點小錢就要經常打針吃藥。家中生活困難,特申請低保。希望給予我家最低生活保障。

此致

敬禮!

申請人:貧困申請書

XX年2月6日

范文二:

尊敬的縣鄉村委會領導:

本人xx,女,1948年10月出生,系忻城縣安東鄉安東村坡輝屯人,經縣人民醫院和柳州市人民醫院檢查確診患有慢性尿毒癥。現經過兩個醫院一個多月的精心治療后,病情已有點好轉,但還需定期去醫院做血透維持生命,每星期做兩次血透,每一次血透費用560元,現已花去醫藥費及各種費用叁萬多元。由于本人家庭困難沒有固定經濟來源,度日艱難,無法解決醫療費用,因此特向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解決自己的實際困難,懇請各位領導希給予支持和救助為盼。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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