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經濟法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14 14: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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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經濟法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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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涉外經濟法;調整范圍;地位;作用

上世紀末,在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影響下,逐漸產生了中國涉外經濟法,雖然各國家和地區為調控對外經濟而出臺的法律有不同的名稱,體例也不盡相同,但其實質都是一樣的,都為當事人的涉外經濟活動制定法律法規,以確保國家有效管理涉外經濟活動,最終建設成一種有利于涉外經濟活動健康安全開展的法律環境。改革開放要求我國涉外經濟法必須建立起來,日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涉外經濟法的作用必然日益突出,地位必然日益重要。

1.涉外經濟法的內涵及其范圍

1.1內涵

涉外經濟法的作用是:調整本國經濟貿易管理主體與外國經濟貿易主體之間的關系,或者經濟貿易當事人與外國經濟貿易主體之間的關系。涉外經濟法在涉外經濟貿易交往中產生的特定的對外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國根據本國的社會、經濟、政治以及法制狀況所制定的。任何法律都有核心部分,涉外經濟法也不例外,它的核心部分目前有反不正當競爭法、保障措施法、反壟斷法、反傾銷法、反補貼法、對外貿易壁壘調查法、對外貿易法等,有了這些法律,國家可以更有力地監管涉外市場,涉外市場不僅只有我國加入WTO時承諾開放的國內市場,還有外貿企業自行開拓的國際市場。由于涉外市場涉及到不同國體、政體和法律體系的國家,加上WTO設置的不同國民待遇原則,以及最惠國待遇原則的等等很多例外,所以十分特殊,這便要求我國涉外經濟法必須跟上時代腳步,不斷完善和更新。目前,只有正確地規定我國涉外經濟法的功能與作用,將國內外法律的關系處理好,我們國家的對外貿易才能更好地發展,才能迎來更多發展的契機,國內產業才能更健康和更安全,我國的改革開放才能不斷深化。

1.2基本范圍

涉外經濟法的范圍是指涉外經濟法律規范的范圍。我們將涉外經濟法定義為調整涉外經濟管理關系的法,調整涉外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就是涉外經濟法的范圍。

1.2.1民商立法或行政立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當今,很多國家都在加強對經濟的干預,所以導致了幾乎所有立法都會包含政府干預或政府管理的內容的結果,毫無經濟法色彩的純粹的民商立法或行政立法目前已經很少。反過來,也就是說,一些涉外經濟法也經常包含民商法或其他部門法的規范。

1.2.2“純粹”的涉外經濟法

在我國,也有的法律不同于上面所說的不“純粹”的涉外經濟法,它們是比較“純粹”的涉外經濟法,這樣的法律不在少數,典型代表之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它的內容只包括調節我國對外貿易的法律規范。

1.2.3貿易范圍和投資范圍

關于涉外經濟法的范圍,還有另外一種分類方法,就是從涉外經濟法所調整的涉外經濟 管理關系所發生的領域來分類,主要可以分為貿易和投資兩大部分。從國內外慣例來看,貿易可分為三大類,即技術貿易、貨物貿易和國際服務貿易,投資又可分為兩大類: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可想而知,我們國家的涉外經濟法便可以分為五大類,包括貨物進出口管理法、技術進出口管理法、國際服務貿易管理法、直接投資管理法和間接投資管理法。另外,由于特殊的國與國之間貿易的稅收政策的存在,涉外稅收管理關系也屬于涉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2.探討涉外經濟法的地位

探討一種法律的地位,是指探討這類法律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位置,也可以這樣理解:我們是探討這類法律與其他類型的法律之間的關系。因此,討論涉外經濟法的地位,實質上就是要探討涉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以及它與其它法律的關系。

2.1對涉外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初步認識

首先,涉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哪些呢?簡單的說是涉外經濟關系,我們把所有涉及到涉外因素的經濟關系稱為涉外經濟關系。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涉外經濟法確實起到規范涉外經濟活動的作用,但同時有著某些問題。其中比較嚴峻的問題之一是涉外經濟法的調節范圍過廣,目前的情況是只要涉事雙方的其中一方不是中國人,當他們發生法律關系時,都用涉外經濟法調節。這就使得涉外經濟法的體系過于龐大,有尾大不掉的不好影響。如果我們不能對目前的這樣的體系作出調整,長此以往,一個健全、完整的法律體系就很難建立起來。

2.2對涉外經濟法調整對象的深入理解

涉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不應該是簡單的的涉外經濟關系,而應該是涉外經濟管理關系,下面是幾點理由:

首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將涉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確定為涉外經濟管理關系。當不同國家的不同當事人進行涉外經濟交往活動時,為了能確保中外雙方都處于平等的地位,國家便建立民法或商法進行調整,調整的是涉外經濟關系。然而,涉外經濟管理關系從本質上說屬于經濟法的調整范圍,但是,特別的地方在于,它擁有自己的一些特質,這些特質要求用特別的法律規范進行調整,我們可以把這部分規范另外劃分出來并單獨做針對性的研究。

其次,跟其他國家比較,其他國家沒有我們國家這樣龐雜的涉外經濟法體系。比如美國的出口管理法,它就是發達國家的涉外經濟法的一個代表,這部法律只調整涉外經濟管理關系。

最后一點,自從我國涉外經濟法設立以來,我國的立法以及法律建設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所以我國有條件、也有能力對涉外經濟法進行重新定位,對涉外經濟法的范圍進行更準確的劃分。

2.3涉外經濟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要研究地位,就要研究關系,所以如何看待涉外經濟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呢?從性質方面來看,兩者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的范圍是不相同的,范圍的不同可導致很多方面的不同,比如責任形式以及管理措施這兩個方面,就會發生很大的變化。當對涉外經濟管理關系進行調整或改變的時候,如果法律對該項內容有特別的規定,就是說存在著涉外經濟法規范所涉及的內容分,則適用涉外經濟法,反之,則適用一般的經濟法規范。

3.探討涉外經濟法的作用

涉外經濟法在規范涉外經濟活動時,發揮著不可磨滅的作用。上世紀中期,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涉外經濟法也在醞釀著產生,但是涉外經濟立法是非常落后的,只有少數法律法規,僅存的法律法規也并不完善,所以這些涉外的經濟法規發揮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而到了1978年以后,也就是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的經濟學科興起并發展,加上政府政策以及指導思想正確引導,涉外經濟法也日益得到發展。在這一階段,我國涉外經濟法緊跟世界潮流,也能夠緊密結合中國國情,涉外經濟法立法的腳步加快,掀起,涉外經濟法的作用逐漸明顯。2001年中國加入WTO,這對涉外經濟法的發展來說又是一個轉折點,從此,我國涉外經濟法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WTO要求成員國在創造更有利的法律環境方面作出努力,所以WTO基本原則是:法律統一實施原則以及透明度原則。也就是要求成員國在法律方面的衡量標準要統一,實施法律、運用法律是要高度透明。

3.1明確當事人在涉外經濟活動中的權能和規則

涉外經濟法的其中一個作用是明確當事人在涉外經濟活動中應當遵循的行為準則。在這方面,我國做出了很多努力,自從2001年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外貿經營權的門檻一降再降,并且在2004年就已提前兌現自己的承諾,這樣一來,我國自然人便能夠自由地進行涉外經濟活動。另外,關于從事外貿經營權,國家在制度方面更是作出很大的變革:已經從原來的審批制變為現在的備案登記制。

3.2促進國家管理涉外經濟活動

涉外經濟法,是在涉外經濟活動中,中外雙方當事人都應當遵循的規則和法律。國家要妥善利用涉外經濟法這個武器,保護我國企業的合法權利,使國內外企業互利共贏。

3.3提供使涉外經濟關系良性運行的法律環境

國家通過建立涉外經濟法體系,來吸引外國投資者,此外,建立涉外經濟法體系,也有助于對外國的先進技術的利用和引進。然而,要做到吸引投資、引進技術,需要的是一種良好的投資環境,而投資環境大致上可以分為物質環境及社會環境。其中社會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便是法律環境,因此,我們要堅決重視完善涉外經濟法律體系。經過不懈的努力,通過立法和司法的手段,我國的涉外經濟法已經能夠在很大程度上規范我國對外開放的政策制度,這就為涉外經濟關系的良性運轉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環境,做出了很大貢獻。但是,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要求法律與時俱進,精益求精,我國的涉外經濟法律體系仍然在不斷完善,不斷發展。

4.結束語

總體來說,我國涉外經濟立法是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開放以及加入WTO這些大環境而設立的,是應運而生的。在它發展的過程中,能夠逐漸與國際接軌,法規配套措施日益完善,體系也日漸成熟。我國涉外經濟法的地位不斷提高,作用越來越突出,在維護國家經濟權利、保護國家涉外經濟的安全、保證國家以及公民義務的實施和創造自由公平高效的涉外經濟法律環境等多方面都發揮著它的功能。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經濟全球化腳步的加快,涉外經濟的立法和研究應不斷前進、與時俱進。

參考文獻

[1]趙秋雁.論涉外經濟法的地位和作用[J].蘇州大學學(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30(2):46-49.

[ 2 ] 曾東紅.論我國入世后涉外經濟法的基本走向[ J ] .南方經濟,2003,(1):31-32.

[3]袁碧華.加入WTO與我國涉外經濟法[J].廣東商學院學報,2002,(1):78-82.

篇(2)

一、關于涉外經濟法律部門歸屬和學科劃分的主要觀點

目前我國學界在這個問題上主要有以下六種觀點:

1.獨立部門說  一些學者認為涉外經濟類法律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并稱之為涉外經濟法。例如林毓輝主編的《新編涉外經濟法律與實務》一書序言中說:“涉外經濟法是……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如同其他法律部門一樣,它以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為自己存在的客觀依據,并以此作為自己調整的對象,這種社會關系,就是涉外經濟關系”[1](P.1)。目前,許多高校開設了涉外經濟法這門課程。

2.國際經濟法組成部門說  國際經濟法學者,通常不承認涉外經濟法律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把它看成國際經濟法的組成部分。在我國,姚梅鎮教授較早對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系統研究,他所主編的《國際經濟法概論》(1989年版)在論述國際經濟法的范圍時,明確把“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內法規范——涉外經濟法”作為國際經濟法的淵源[2](p.28)。筆者也曾采取這種觀點,把涉外經濟法律看成國際經濟法的組成部分。

3.國內經濟法組成部分說  國內經濟法學著作,多把涉外經濟法律視為國內經濟法的組成部分,有些還明確論述了涉外經濟關系與我國經濟法之間的關系。例如徐杰主編的《經濟法概論》把涉外經濟關系作為我國經濟法調整的四大領域之一[3](p.11);肖平主編的《中國經濟法》把涉外經濟關系作為我國經濟法調整的五大領域之一[4](p.14);費宗yī@①主編的《中國經濟法》也設專章介紹外商投資企業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5](第5、16章)。

4.國際私法組成部分說  我國的私法著作通常包含涉外經濟法律的內容,例如姚壯、任繼圣所著的《國際私法基礎》把涉外經濟立法稱為國際私法的專用實體規范[6](pp.3~8)。余先予的《簡明國際私法》也認為國際私法的淵源包括國內立法中的實體規范,并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作為典型例證[7](pp.6~8)。法學教材編輯部組編的《國際私法》也設專門章節介紹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8]。1997年韓德培主編的《國際私法新論》在介紹國際私法的范圍時說:“國際私法……還包括國家直接適用于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而從該書內容看,“國家直接適用于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包括涉外經濟法律[9](p.9)。

5.國際商法組成部分(或補充)說  有的學者把涉外經濟立法作為國際商法的內容(或者補充),例如馮大同主編的《國際商法》(新編本)對國際商法的定義為:“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交易和商事組織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10](p.1),在該定義下,涉外經濟立法被涵蓋。該書在介紹國際商法的淵源時,把涉外經濟立法作為國際商法的補充[10](p.5),并在各章節進行了廣泛的介紹。

6.民法組成部分說  我國有些民法著作把某些涉外經濟法律納入民法的范圍,例如王作堂等著的《民法教程》(北京大學試用教材)明確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列為民事立法[11](p.26)。

二、涉外經濟法律的部門歸屬和學科劃分混亂的原因

在涉外經濟法律的部門與學科劃分問題上,我國學者之所以意見不一,出現混亂,主要有以下原因:

1.立法環節對法律體系的規劃性不強  立法環節對法律體系的規劃性如何是法律部門和學科劃分是否清晰的關鍵。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法制建設有很大進展,法制日趨完備,但我國原是一個缺乏法制傳統的國家,在法制建設的許多方面缺乏經驗,立法中對法律體系的規劃難免有不足之處,“公益”與“私權”界限不清就是其中問題之一。這就造成國家公法過多干預私權行為,許多單行法規中既有民商性規范又有行政性規范,從而使我國民商法的內容有別于西方民商法,我國行政法的內容也有別于西方行政法,我國經濟法的內容更大別于西方的經濟法,這種立法特點勢必導致部門法與學科界限爭議。我國在立法環節上沒有很好地注意分清不同法律部門之間的界限,這是造成學者之間在法律部門與學科劃分上互相矛盾的客觀基礎。

2.對如何處理法律關系的多重性缺乏研究  在法律部門與學科劃分上,我國學界一般是以調整某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之總和構成一個部門法的原則來界定部門法的范圍,然后根據這樣界定的部門法范圍來確定學科范圍。當一些社會關系具有多重屬性時,例如合同關系,既可稱為民事關系,也可稱為商事關系,又可稱為經濟關系,以上述原則界定法律部門和學科的范圍勢必產生混亂,造成各部門法調整對象和學科內容重疊。涉外經濟關系正是多重屬性社會關系的典型。對具有多重社會關系屬性的法律,其部門與學科的歸屬應如何確定?各部門法和學科之間如何相互照應,恰當銜接?在缺乏深入研究的情況下,不免出現各種不同意見。

3.國際法和國內法的關系尚待明確  在部門法與學科劃分上,關于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各國學者通常把國際法作為一個特殊的法律領域而與國內法并列。但國際法本身是否構成一個法律部門或者僅僅是一個學科?國際法是否也應該象國內法那樣分成一些部門法?可否打破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界限來劃分部門法?這些問題在國內學術界頗有爭議,從而也影響到部門和學科劃分上的歧異。

4.對部門法、學科、課程之間的關系混淆不清  部門法、學科、課程之間的關系不明確,也是造成我國涉外經濟法律的部門歸屬和學科劃分混亂的重要原因。我們發現,當學者出于研究或教學的需要把某些法律淵源攏于一書時,往往宣稱這些法律淵源構成一個部門法,這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部門法、學科、課程之間的關系。

在一般情況下,一個部門法構成一個學科和一門課程的基礎,但部門法是依法律體系的特點而劃分,是一個實務性概念,它使法律作為一種社會工具便于掌握和運用,在具體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具有直接意義;學科依某一研究領域的綜合特點(如內容、研究方法)而定,學科是一個學術性概念,在法律實務中沒有直接意義;課程的設置則依教學需要,以方便學生掌握知識為原則。因此,部門法、學科、課程三者之間的范圍有可能不一致,有些學科會打破部門法體系,并有一級學科、二級學科等分類;有些課程則只講授某一部門法的部分內容,例如商標法、房地產法等課程就是如此。

三、我國涉外經濟法律應當屬于國內經濟法

我們認為,我國涉外經濟法律應當屬于國內經濟法,不應劃入其他法律部門和學科,現將緣由說明如下:

1.涉外經濟法律不應成為國際經濟法的組成部分

涉外經濟法律不應成為國際經濟法的組成部分,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國際法與國內法界限不可混淆

一般國際經濟法學的著作都承認涉外經濟法律屬于國內法,而國際經濟法屬于國際法,這在國家學科分類上已有明論。如果將本來屬于國內法的涉外經濟法律納入國際經濟法,就成了用國際法包含國內法,勢必混淆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界限,并使人們誤以為國內法也可以具有類似國際法的效力。正由于混淆了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界限,有的國際經濟法學者做出錯誤論斷,提出國內法的域外效力乃是大勢所趨,這豈不等于肯定某些國家賦予國內法域外效力是正確的,而我國反對國內法的域外效力反而錯了。這種觀點顯然是很有害的。

第二,主張涉外經濟法律是國際經濟法組成部分的理由難以成立

到目前為止,國際經濟法學著作中,主張涉外經濟法律為國際經濟法組成部分的理由,主要是說國際經濟關系錯綜復雜,對其調整需要國際法規范與國內法規范互相配合。這一論據本是事實,但卻不能證明國際經濟法可以涵蓋涉外經濟法律,因為在解決實際問題時,不同部門法之間互相配合乃是常有的事,豈可因此否定部門法之間的界限?如果因為互相配合就可以用國際經濟法去涵蓋涉外經濟法律,那么,反過來用涉外經濟法這樣的概念去涵蓋國際法的內容又何嘗不可呢?實際上已經有這樣的涉外經濟法著作出現了。

第三,國際經濟法不涵蓋涉外經濟法律不等于割斷二者的聯系。

國際經濟法不涵蓋涉外經濟法律,是從劃清部門法與學科界限的角度而言的,從學問相通的觀點看,某一學科的學者往往要對相鄰學科的事物進行研究,這是中外的通例。學科的范圍和該學科學者的研究范圍不是同一回事。在實踐中,國際經濟法與各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是互相配合、協調運作的,研究國際經濟法離不開對各國相關經濟法的涉獵。不涵蓋并不意味著不能研究,只是國際經濟法學者的主攻方向應該落在本學科范圍之內。

2.涉外經濟法律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有的學者把涉外經濟法律視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這是不正確的。因為多數國家并不存在涉外經濟法這樣一個法律部門,我國存在一定數量的涉外經濟法律,并與國內一般法律制度分離,這是我國改革開放處于低級階段和法制不健全的反映。例如在1979年改革開放之初,為了吸引外資,我國制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該法只有十五條,內容簡略,在實踐中也暴露出許多不足,但它是在我國沒有公司法的情況下出臺的,其實際價值主要是彌補了公司法的空缺。如果在1979年之前我國就存在一部成熟的公司法以及相關的法律,就沒有必要制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了。其他涉外經濟法律出臺的因由,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大同小異。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發展,涉外經濟法律與國內一般法律制度融合是必然趨勢。涉外經濟法律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沒有前途的。

3.涉外經濟法律不是國際私法的組成部分

根據國際上通行的觀點,國際私法是指解決國家之間法律適用的沖突規范,屬于程序法。而涉外經濟法律屬于實體法。如果不顧及國際通行的觀點而人為地擴大國際私法的范圍,并把涉外經濟法律納入國際私法,從學術和實踐上看都是不可取的,筆者曾在《論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關系》[13]一文中詳述此意,茲不贅言。

4.涉外經濟法律不是國際商法的組成部分

用國際商法涵蓋涉外經濟法律也是不恰當的。我國的法律學科分類并沒有列出國際商法,按照我國的法學分科體系,所謂國際商法實屬于國際經濟法的范圍。依此論來,用國際商法涵蓋涉外經濟法律,就如同用國際經濟法涵蓋涉外經濟法律一樣,這是不恰當的。

5.涉外經濟法律也不是民法的組成部分

經濟法與民法之間界限何在,并無定論。我國的涉外經濟法律,主要有兩種類型的規范,即行政管理性質的規范和商事性質的規范。前者當然不屬于民法,問題是后者歸屬民法是否恰當?筆者認為不妥。因為我國立法的總體特點雖屬大陸法系,但我國立法并沒有完全照搬大陸法系的模式,大陸法系多把商法與民法并稱民商法,商法作為民事特別法,在商法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優先適用商法規范,在商法沒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適用民法的一般規定。在民商合一的情況下,商事規范似可被歸入民法[14](p.45)。民法屬于“私權”性質的法律。但從“私權”與“公益”分立的民法觀念來看,我國涉外經濟法律并非一般意義上的商事規范,而是更多地體現國家利益原則。因此,把商事性質的涉外經濟法律納入民法也是不妥當的。

6.涉外經濟法律屬于國內經濟法

綜上所述,本文的結論已經不言而喻,涉外經濟法律應歸屬國內經濟法。關于涉外經濟法律在國內經濟法中的地位,筆者在此略加贅言。一個國家用何種法律淵源調整涉外經濟關系,可有兩種方式:一是依國際私法的沖突規范指引,直接用一般性經濟立法調整涉外經濟關系,而不為之另行立法,被稱為內外合一模式,這是國際實踐的通例,也符合國際法上的國民待遇原則;二是制定單行的涉外經濟法律,排除一般性經濟立法在涉外案件中的適用,被稱為內外分立模式,這種作法不符合國際實踐的通例,只是在個別國家和特殊情況下的產物。用單行的涉外經濟立法調整涉外經濟關系,通常意味著對外商的差別待遇,除非這種差別待遇是超國民待遇,否則,就很容易被認為違反了國民待遇原則,不利于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而超國民待遇又對民族工業不利。由此可見,內外分立模式弊病多,不如內外合一模式,拋棄內外分立模式應是我國經濟法發展的大趨勢。

【參考文獻】

[1]林毓輝.新編涉外經濟法律與實務[M].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92.

[2]姚梅鎮.國際經濟法概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89.

[3]徐杰.經濟法概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

[4]肖平.中國經濟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

[5]費宗yī@①.中國經濟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

[6]姚壯,任繼圣.國際私法基礎[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

[7]余先予.簡明國際私法[M].北京: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1986.

[8]韓德培.國際私法[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83.

[9]韓德培.國際私法新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

[10]馮大同.國際商法(新編本)[M].北京:對外貿易教育出版社,1991.

[11]王作堂.民法教程(北京大學試用教材)[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

[12]劉歧山.民法問題新探[M].北京:中國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

[13]高爾森,程寶庫.論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關系[J].天津:國際經貿研究,1997,(1)

篇(3)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中國外經貿發展面臨重要的發展機遇和挑戰,為了使中國經濟融入全球經濟中去,分享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好處,我國加大了涉外經濟立法的力度,在涉外經濟立法中,只有注意處理好公平、效率的關系問題,才能使涉外法律起到即能保護中國國內產業又能促進對外投資與對外貿易發展的作用。

一、公平問題

立法公平的實質,是關于權利與義務的一種分配原則。長期以來,由于我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奉行的公平觀僅

指利益上的絕對平均,即結果的公平,而忽視了主體在地位和機會上的公平。這一觀念反映到立法上,主要表現為按身份立法。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業,即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按照不同的法律、法規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義務和責任;而且,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根據不同的法律、法規享有不同的經營條件。這種“身份不同、內外有別”的多軌制立法造成了當今經濟法律、法規體系內部的雜亂無章和適用上的混亂,影響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正常進行,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要做到涉外經濟法律關系中主體的權利義務的一致和公平,我們必須確立國民待遇原則。要做到這點,就必須取消差別待遇,減少限制,進一步開放投資領域,淡化優惠,公平稅負。當然,能否對外商投資者全面實行國民待遇,主要取決于我們經濟的市場化、國際化的程度。目前中國經濟尚處于向市場經濟轉型、向國際經濟接軌時期,總體而言,國際化的程度不高,因此,中國外資國民待遇制度的推進只能是逐步的。其次,還必須貫徹平等互利的原則、平等互利是和平共處五項基本原則的一個重要內容,它不僅適用于國家之間政治關系,而且也適用于國家之間的經濟貿易關系。只有在法律上保證了權利和義務之間的平等和一致,才能為對外經濟貿易實務中實現互利奠定基礎。加入WTO之后中國的涉外經濟立法如何做到權利和義務的平衡是確保國家的根本利益、確保做到利大于弊、確保機遇大于挑戰的重要原則。法律與法規的修改與調整除了要符合世貿組織規則外,還要有利于中國經濟發展,只有這樣才能在對外經濟貿易中做到平等互利。而這就意味著應該在國際經濟貿易的主體之間實現“雙贏”。

在我國加入WTO之后,立法者應從新的公平觀念出發,即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對涉外經濟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和調整,并自覺與國際慣例接軌。實踐證明,要想參與國際競爭,必須融入國際經濟體系,而世界貿易協定正是全世界范圍內最具有廣泛影響的法典。所以,按照世界貿易協定的體制構造我國的涉外經濟法律法規體系正是與國際規則接軌。在涉外經濟主體的立法上,一方面,應提高立法的層次,制定統一的外商投資企業法,使相同責任形式的企業處于同一“起跑線”上;另一方面,應在合理區別的前提下,統一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納稅條件和經營條件,為市場主體制定相同的“游戲”規則。

篇(4)

在濰坊的第一堂課上,農學博士刁家連在講到濰坊市如何發展農業產業化時,給我們講了一個真實的故事,他說,全國人都知道,中國的蔬菜在山東,山東的蔬菜在濰坊,濰坊的蔬菜在壽光,這些都應該感謝一個人,山東壽光市三元朱村黨支部書記王樂義。1978年春節,王樂義的表弟從遼寧大連打工回家帶回了三根新鮮黃瓜,也許換成我們就是感覺黃瓜新鮮、好吃,最多會問一問這黃瓜是怎么來的,但王樂義第三天就到遼寧大連瓦房店找到種植大棚黃瓜的韓永山。在經歷了一番曲折后,王樂義終于用真誠打動了韓永山,并邀請韓永山到壽光給農民講解大棚種植技術,但當時沒有一個農民愿意試種。于是王樂義召集全村十多名黨員開會,商量決定由黨員干部先試種。當年,這十幾名黨員每畝大棚黃瓜收入達到2.4萬元。第二年,全村人都種上了大棚黃瓜,如今,整個壽光都在種植大棚蔬菜。20__年,壽光市蔬菜面積達到80萬畝,建成了全國最大的蔬菜市場,蔬菜成為全市最具競爭力的特色產業。試想,如果王樂義當初畏難而退,會有今天的蔬菜之鄉嗎?雖然種大棚蔬菜的人很多,但未必人人都能干成,王樂義卻干成了,靠的是什么,靠的是發展意識,靠的是敢想、敢干、會想、會干、能干事、干成事的精神。

二、沒有人文古跡和自然景觀的旅游名城

山東旅游業發展的非常好,但令我觸動最深的不是擁有中岳泰山的泰安,也不是依山傍海的青島,而是一馬平川的濰坊。

濰坊市沒有像濟南、泰安那樣的人文古跡、自然風光,更沒有像青島、威海、蓬萊等地依山傍海的人間仙境。但是,濰坊市卻提出了要建中國優秀旅游城市的目標。在當時,可能大家都在想,人家濟南有大明湖、趵突泉,泰安有泰山、岱廟,青島有嶗山、大海,濰坊憑什么建成旅游城市。但濰坊人卻并不這么想,他們本著沒有條件創造條件也要上的精神,另辟蹊徑,開發出貼近自然生態環境、具有回歸自然感受、科技示范功能的農業觀光旅游模式,同時借助國際蔬菜博覽會、世界風箏博覽會兩個平臺,硬是建成了中國優秀旅游城市,每年吸引著幾百萬游客前來旅游觀光。

三、敢于率先發展,敢于爭創第一的典范

目前,濰坊有很多個中國第一,甚至亞洲、世界第一。這些都是濰坊人敢提高目標,敢謀大思路,敢干大事業的成功典范。濰坊市是農業產業化起步較早的地區之一,80年代,濰坊還是以種植糧食為主,全市幾乎都種糧食,自1979年至20__年。先后進行了五次產業結構調整,每次結構調整都緊跟國家政策,真正做到了與時俱進。1995年,率先在全國提出并實現了農業產業化,如今已形成了以諸城為代表的貿工農一體化模式,以壽光為代表的市場拉動模式,以安丘為代表的品牌產品出口帶動模式,以寒亭為代表的一鄉一業、一村一品模式,以高密為代表的種養加模式,以奎文為代表的城市旅游觀光模式,以昌邑為代表的農科教模式,以昌樂為代表的肉羊模式和農業高科技走廊模式。濰坊市把蔬菜做成全國第一,建成了全國最大的蔬菜市場,每年的國際蔬菜博覽會吸引了上百萬人;把小小的風箏做成世界第一,建成了世界風箏都;濰坊市委黨校做為地級黨校,建成了中央黨校三個科研基地之一和清華大學農業產業化培訓基地。濰坊人用實際行動向世人表明,謀事在人,成事更在人,人是決定性因素。

四、幾點思考

通過考察學習,我深深感受到我們__同山東的差距,這些差距是全方位的、多層面的。有些是有形的差距,有些是無形的差距,有形的并不可怕,怕的是我們的思想意識、工作作風的差距。我們常說,思路決定出路,思路一旦確定,干部就是決定因素。因此,我們一定要學習他們的思想觀念、發展思路、工作作風、干事方法,為干好本職工作,促進__發展打下堅實基礎。

一是轉變觀念,勇于發展。去年8月,市第三次黨代會提出,用三年時間提前完成“十一五”奮斗目標,到20__年再翻一番,把__建設成為富裕、文明、和諧、在全疆有較強影響力的工業城市。有一部分人就認為,這個目標太高,任務太重,很難實現,畏難情緒很重。但我們想一想,我們__欠發達地區,和這次去的地方比,差距至少在十年以上。與天山北坡經濟帶的其他城市比,我們也處于落后地位。如果我們再畏手畏腳,按部就班的發展,我們如何追上別人,甚至趕超別人。我們面對現實,必須承認自己落后,但只有暫時的落后,沒有永遠的落后。市委提出的奮斗目標并不是不切實際的,而是通過深入客觀的調查研究、深思熟慮確定的,雖然目標有些高,但是只要我們直面困難,搶抓機遇,咬定青山不放松,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就可以實現各項目標任務。坦率地講,全面完成市委制定的各項工作目標,我們面臨的困難很多。但是壓力就是動力,我們要把挑戰困難作為前進的動力,把謀發展的重點聚焦到破解難題上,越是困難越向前,唯有這樣才能引領__躍上更高的發展平臺。機遇總是和困難同在,抓住一次機遇就能成就一番事業,錯失一次機遇就會落伍一個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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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古典園林景觀發展簡況

中國古典園林景觀獨具風格,具有深厚的積累,其優秀的造園藝術被譽為世界園林之母,對世界園林景觀設計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

(一)中國園林自夏商周時期至今,主要經歷了以下六個發展階段:

1.早期:商周及春秋戰國時期的苑囿所謂“苑”,是為帝王營造于都城郊外的園,也就是在一塊郊野地里放養一些野獸供帝王行獵作樂。西周時期,“苑”也被稱為“囿”。“囿”為圈養動物的園子,在囿中飼養各種禽獸、魚類,挖池沼、筑高臺,并在臺上建筑宮室以供帝王享用。

2.形成期:秦漢時期的建筑宮苑,在囿的基礎上發展出了一種宮室園林式的“建筑宮苑”,具備風景式園林的特點。典型代表為秦代的上林苑和漢代的建章宮。上林苑:秦始皇三十五年,在渭水之南的上林苑營造新宮,這就是歷史上有名的阿房宮。建章宮:漢武帝劉徹于太初元年建造的宮苑,共建有12 處宮苑,以建章宮為首。

3.轉折期:魏晉南北朝時期的自然山水園景觀和寺廟叢林景觀是中國山水園林景觀的奠基時期。自然山水園:魏晉南北朝時期,戰火不斷,民不聊生,但皇室仍然大興土木營建宮室。至南北朝時,社會暫時穩定,士大夫階層也開始關注自己的居住環境。為了隨時能享受到大自然的山林野趣,自然式的私家庭院應運而生,并逐步影響到宮室的建筑格局,皇家園林景觀也轉向以自然山水為主的自然山水園景觀。寺廟叢林:佛教在魏晉時傳入中國,南北朝時期發展極盛。寺廟大多選擇在地形奇特、環境清雅、叢林茂盛的山林地,因而寺廟“叢林”成了佛教圣地的代名詞。寺廟叢林的興起,促進了我國對名山大川的開發。

4.發展期:隋唐寫意山水園景觀為中國山水園林的全面發展期。隋唐時期政治相對安定,經濟繁榮,文化水平較高。這時期的山水園林是對前期園林的升華,強調寫意的特點,即采用簡約的手法,強調意境,富于詩情畫意,雖效法自然又高于自然,不求形象,但求神似,再現一個精練、概括的自然景觀。

5.成熟期:園林發展至宋朝,由于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造園更加普遍。從都城到地方,從帝王貴族到平民,造園的地區和規模都得到擴大。這一時期的園林形式追求自然,善于抒情表意;手法自然靈活,善于疊山理水;從整體布局出發,巧于因景設點。

6.繁榮期:明清時期的皇家山水宮苑及江南私家園林是中國古代園林景觀的興盛時期。明代已有專業的園林匠師。現在我們見到的皇家園林與私家園林景觀,絕大部分都是這一時期建造。皇家山水宮苑典型的代表有:圓明園、頤和園、承德避暑山莊。江南私家園林這一地區具有造園的自然環境、經濟條件、和人文氛圍。

(二)理論著作

《園冶》:明代造園家計成于1631 年完成,是中國古代留存下來的唯一一部園林著作。書中提出了“相地合宜,構圖得體”、“雖由人作,宛自天開”的設計原則。這些原則至今仍是中國傳統造園的重要準則。這種自然主義傾向與中國傳統風水學所倡導的“屈曲生動,諧和有情”的美學觀念是一脈相承的。

(三)中國古典園林的主要特點

中國古典園林通過對自然景觀的抽象、提煉和概括,最終再現自然的神韻,它不是單純地模擬自然山水景觀。其特點如下:1.具有東方傳統園林的風格。2.富于詩情畫意。3.具有地方風格。

二、外國園林景觀發展簡況

世界園林按地區分東方園林、西亞園林、歐洲園林三大系統。其中東方園林以中國為代表,影響日本、朝鮮及東南亞,主要將自然、人工山水、植物和建筑相結合;西亞古代園林主要以敘利亞、伊拉克及波斯為代表,以花園與教堂為主要特色;歐洲古代園林以意大利、法國、英國、俄羅斯為代表,各有特色。

(一)日本傳統園林景觀

日本園林風格與中國園林風格相近,同屬自然式風景園林。盡管受中國園林對影響很大,但日本園林由于能較好地結合本土有利的地理條件(四面環海,風景秀麗)和文化傳統,最終形成了獨具民族特色的日本園林而享譽世界。營造出了極具日本特色的枯山水園林景觀。

(二)古埃及與西亞園林景觀

古埃及的園林是經過人類改造后的自然幾何式,并且有明顯的中軸線,平面基本為規則式的方形。四周有圍墻,入口處建塔門,園內成排種植庭蔭樹,園林中心一般是矩形的水池,池中養魚并種植水生植物,池邊有涼亭。

(三)歐洲傳統園林景觀

從十四五世紀到19世紀中葉,西方園林的內容和范圍都大大拓展,園林設計從僅對私家庭院的設計擴展到公園與私家花園并重。歐洲傳統園林景觀主要經歷了以下七個發展階段:

1.傳統公園(古希臘時期)古希臘通過波斯學到西亞的造園藝術。園林一般位于住宅的庭院或天井之中,呈幾何式布局,中央有水池、雕塑和花卉,四周環以柱廊,這種形式為以后的柱廊式園林的發展打下了基礎。其后,以雅典城邦為代表的民主政治帶來文化、科學、藝術的繁榮,出現了供人們公共活動和游覽的園林,園內出現了林蔭道并在其下設置桌椅,灌溉水渠也演化成裝飾性水景,人們可以在此散步,哲學家可以在此辯論。

2.別墅園林(古羅馬時期)古羅馬繼承希臘傳統發展了山莊園林,在文藝復興時期又發展出別墅園林,或稱意大利臺地園。為了夏季避暑,這些別墅莊園多建在郊外的山坡上,居高臨下,可鳥瞰周圍的原野。

3.宗教園林(中世紀)公元476~1453年,歐洲進入了近一千年的中世紀。中世紀城市的發展,為后來園林的設計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公元8世紀,阿拉伯人征服西班牙后,為比利牛斯半島帶來了伊斯蘭的園林文化,結合歐洲大陸的基督教文化,形成了西班牙特有的園林風格(庭院中部為十字形水渠,各種裝飾變化細膩,喜用瓷磚和馬賽克作為飾面)。后來,這種類型的園林又被西班牙殖民者帶到了美洲,影響到美洲的造園和現代景觀設計。

4.莊園(15 世紀初葉),隨著文藝復興運動的興起,歐洲園林進入到了一個空前繁榮發展的階段。大規模的園林莊園在意大利源源不斷地涌現。位于高處,豪華的莊園主住所,但并非一般人認為的城堡。

5.花園(15-16 世紀)意大利的園林隨著文藝復興思想的興起在歐洲大陸廣為傳播。文藝復興時期的園林繼承了古羅馬園林的特征,依山坡而建,視野較好,成為坡地露臺花園。園林平面是中軸對稱的幾何形,尺度宜人,在軸線中間和兩側布置了美麗的綠籬花壇、變化多端的噴泉和瀑布、常綠樹、各種石造的階梯、露臺、水池、雕塑、建筑及欄桿等。

6.現代公園(17 世紀至18 世紀末)17 世紀中葉,英國爆發了資產階級革命,在“自由、平等、博愛”的口號下,新興資產階級統治者沒收了封建貴族的宮苑和私園,向公眾開放,并將其稱為公園(public park)。1858年美國建筑師奧姆斯特德(Frederick Law olmsted)設計的美國紐約中央公園,是有史以來第一次為普通大眾設計并修建的大規模公共性景觀,它開創了有計劃地建設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先河,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城市景觀設計和公園建設。

7.混合式園林(19世紀)整個19 世紀,歐洲園林盡管在內容上已經產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是在形式上并沒有創造出一種新的風格,正如繪畫、雕塑、建筑等其他藝術領域在此時期所經歷的一樣。19 世紀以后,公園日益引起大眾的普遍關注,同時,小庭院的設計建造也頗為興盛。景觀設計師植物知識的擴展和植物材料的日益豐富,為設計不同主題的小庭院提供了豐富的素材,這些庭院更多地體現了造園者和園林主人在園藝上的興趣。

參考文獻:

[1]劉濱誼.景觀學學科發展戰略研究.風景園林,2005.2

[2]梁艷.山色湖光共“一樓”——淺探中國現代園林藝術的營造藝術研究:哈爾濱師范大學藝術學院學報,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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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國之間往來逐漸頻繁的狀態下,外語教育已經成為各國教育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外語教育不僅涉及個人成長成才,更涉及國家的政治以及經濟發展。因此,在制定相應的外語教育政策時,需要綜合考慮多方面影響因素,例如:考慮一定的教育成本與收益,社會發展對外語人才的需求,接受外語教育的最佳年齡,外語教育的知識內容等。國家將制定外語教育政策放在一定的戰略發展高度,協調其與社會經濟發展的關系,將能夠極大程度地促使國家經濟軟實力的提升。

一、外語教育政策與社會經濟發展互動

1.以亞洲新興工業國韓國為例

韓國的外語教育最初始于對我國漢字的借用,另外照搬了日語教育體系、美國英語教育體系,發展歷程較為艱辛。在1955年時,韓國的外語教育終于走向了自主發展的道路。直至今日,韓國的外語教育方試圖通過制定比較合理的政策培養人才,使其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為韓國創造更加豐富的經濟利潤。整體而言,韓國的外語教育起步較晚,但是其發展迅速,自其自主發展至今,韓國的外語教育得到了來自政治、經濟以及文化等多方面的支持。由此,能夠根據目前的經濟社會需求對外語教育政策進行恰當的調整,培養相應的人才。面對目前社會經濟發展的趨勢,韓國逐漸加大了對外語教育的投入,將制定外語教育政策放在戰略發展的高度,便于推動其外語教育的有效開展,為其經濟的增長提供軟實力支持。

2.以歐洲典型發達國法國為例

法國可以稱為歐洲的發展大國,是歐盟當中的重要組成成員。基于其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外語教育極為受重視,與世界范圍內政治、經濟以及文化發展均具有緊密的聯系。法國曾經對其外語教育政策制定以及實施情況做出了比較詳細的調查,發現其在經濟全球化的大環境之中,外語教育更應該具有跨國家文化發展的特征,同時可以利用在歐洲的發展趨勢,為其提供外語語言的多樣化選擇。外語教育必須從娃娃抓起,建立比較廣泛的網絡外語資源,聘用專業的外交人員,力爭將外語教育發展成為進軍國際市場的重要工具。法國外語教育政策的不斷創新與實施,明確表明外語教育與社會經濟發展之間具有緊密的聯系,同時更對國家各方面的發展產生了極為重要的影響。因此,法國愈加重視對外語的教育,尤其漢語的興起,使法國更加重視與中國的各項往來,不斷提升其漢語教育水平。

二、各國外語教育政策與社會經濟發展互動對我國的啟示

由韓國和日本外語教育政策與社會經濟發展之間的經驗而言,無論是東方還是西方,無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均重視對外語教育政策的制定,均希望通過外語政策的實施,提高本國社會經濟發展的水平。由此,我國需要明確,外語教育并不簡單的是一項語言教學,其更能夠折射出一個時代的需求以及經濟增長的水平。外語教育的形式比較多樣,可以通過教學、培訓、考試等促進公民自身外語水平的提升。

另外,外語教育不應該僅僅為了培養外語人才或者翻譯人才而進行,更應該致力于培養精通外語的高級專業人才,使其能夠在各項工作當中均發揮重要的作用。同時,外語教育亦應該滲透到各階段學校教育當中,尤其小學教育,使學生能夠在學習外語的最佳年齡掌握相應的外語基礎,為今后的外語深入學習提供充足的動力,為社會經濟的發展創造堅實的保障。由此方能夠建立良好的外語教育政策與社會經濟發展關系。

綜上所述,目前,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不斷加強,各國之間的經濟往來愈加頻繁。我國自實行改革開放以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與世界各國之間的各項交流越來越多。因此,為了促使我國能夠在世界范圍內占有更加重要的地位,促使我國的社會經濟更加穩定和快速地發展,需要積極吸取不同國家在制定外語教育政策方面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外語教育優勢,制定出符合我國國情、適應國際與世界經濟發展趨勢的外語教育政策,將外語教育置于我國國家發展戰略的重要位置,滿足社會經濟發展對外語人才的需求。只有如此,方能夠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當中提高我國的經濟軟實力,促進國家的發展與進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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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全省外匯管理工作會議精神,加快轉變外匯管理理念和方式,積極推進各項改革政策落實,不斷優化外匯服務,加強跨境資金流動監測與管理,嚴厲打擊“熱錢”等違法違規外匯資金流動,增強外匯管理工作服務涉外經濟發展的能力,充分發揮外匯管理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的功能,促進我市涉外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二、進一步提高外匯服務效率

(一)建立聯系企業制度。對全市主要進出口企業定期開展外匯管理政策和風險案例通報。建立溝通交流平臺,加強引導,強化跟蹤服務,落實優惠政策,幫助企業及時解決經營發展和業務辦理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加快企業發展。

(二)搞好招商引資服務工作。積極做好招商引資的跟蹤服務工作,大力宣傳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方便企業辦理外商投資業務,進一步提高全市利用外資水平。同時,加強與上級外匯局的匯報和溝通,結合轄區企業實際情況為涉外企業爭取更多的個案優惠政策。

(三)改進服務方式。堅持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等制度,不斷提高服務效率和服務質量,為擴大外貿進出口和利用外資提供優質便捷服務。

三、加快貿易外匯管理改革

(一)加快核銷制度改革。實施進口付匯核銷改革,使正常企業的進口付匯基本退出核銷程序,同時繼續推動出口收匯核銷改革,努力促進貿易便利化。大力推廣出口收匯存放境外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境內機構允許其一定比例或全額的出口收匯存放境外運作,提高企業的資金使用效率。

(二)繼續推進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改革。在進一步便利正常的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的同時,加強對服務貿易外匯流入的真實性審核,規范服務貿易外匯流入管理。

(三)認真執行貿易信貸管理政策。認真貫徹落實貿易信貸登記管理政策,適時提高企業結匯付匯控制比例,增加臨時額度,緩解進出口企業資金周轉困難,積極支持轄區涉外經濟發展。

四、積極實施“走出去”戰略

為我市企業“走出去”的發展戰略提供便利,取消境外投資資金來源審查,進一步簡化境外投資資金匯出審核手續;借助直接投資外匯業務系統,便利涉外主體辦理外匯業務相關手續,降低外資企業辦理直接投資業務的成本;探索建立企業“走出去”會商制度,加大對企業境外上市的支持力度,支持企業境外融資,通過探索構建企業境外上市的聯合辦公制度,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工作的信息交流機制,為企業境外上市提供全方位的政策咨詢;鼓勵企業找準市場定位,有目的、有計劃的“走出去”,加大金融對優勢企業的支持力度,保證境外投資企業的資金需求。

五、營造良好的外匯服務環境

(一)做好對涉外企業的服務。以積極創新金融服務為支撐,充分發揮銀企洽談會的平臺作用,積極搭建平臺,解決涉外企業的融資瓶頸問題,為外匯指定銀行、涉外企業營造良好的經營環境,促進涉外企業和銀行雙贏發展。

(二)做好對涉外管理部門的溝通與服務。與涉外管理部門建立信息交流機制,加強情況通報、政策研究,為市委、市政府提供決策依據,切實為企業排憂解難,形成部門聯動、上下互動、企業主動的良好格局。積極推動多部門間的電子平臺建設,實現相關涉外部門和企業在政策、公開業務等方面的信息資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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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教育是社會教育這一理念主要體現,這種教育所涵蓋的內容豐富,主要有個人愛好、生活中涉及到的知識和實際技能等,以此來進行社會成員的自我完善。

1.2社區教育是正規教育的延伸

《世界教育事典》中提出,正規的學校教育中應涵蓋和社區相關的知識,以此來增強學生的社區意識與本土歸屬感。其中還提到作為施教機構之一,必須要接受全體社會人員,并允許社區在此組織活動。胡森主編《國際教育大百科辭典》認為:“社區教育普遍地認為是一種將學校和大學當作向所有年齡層開放的教育娛樂中心的過程,是義務教育與其他福利事業的結合體,是許多其他活動的協作,是具有社區教育特性的地方管理的逐漸進化。”由于各國處于不同的背景之下,所以社區教育形式自然會有著地方特色,但是總體上說,社區教育在各國中教育對象的范圍、教育內容等都十分廣泛,旨在提高國民的整體受教育程度,從而提高國家經濟實力。

二、國外社區教育現狀

2.1北歐社區教育體系

2.1.1北歐社區教育概況

北歐地區的社區教育始于丹麥教育學家柯隆威于1844年在羅亭地區開辦的第一所民眾中學。學校以用知識改變人們的精神面貌,用教育促使民族自強為宗旨,力求提高民眾的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質。當時人們的精神生活極度匱乏,用民眾教育的方法不僅豐富了民眾的日常文化生活,也改善了因為缺少教育而產生的民眾知識水平低下的問題。民眾學校的“以人為本”的核心理念貫穿著北歐社區教育的發展和壯大的整個過程。

2.1.2北歐社區教育體系的特點

(1)“以人為本”的辦學理念。學校的辦學以提升人的綜合能力為根本目標,實行人文教育與知識教育、職業教育相結合。這也是民眾教育即社區教育區別于之前的社會教育組織的根本之處。民眾教育不僅對人們進行人文教育以提高其理論知識水平,也會根據實際需求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幫助民眾更好地進行生活,同時為社會培養出有用的專業技術人才。

(2)享有最大限度的辦學自。每個民眾學校都可以自由安排課程,沒有統一的教學大綱和強制性指令,教學內容和方法靈活多樣,常常是由老師和學生商量后確定。他們沒有固定的辦學模式,可以靈活地根據學生的需求開設各種各樣的教育課程。課程包羅萬象,從基礎的音樂或藝術培訓到專業的職業培訓都可以在民眾學校的課程中找到。除此之外,民眾學校還會開設一些旨在傳承民族傳統文化的課程,從而能更好地保證本民族的先進文化被順利的傳承和發展下去。(3)師資水平較高。民眾學校大部分的在校老師都具有學士學位,并且絕大多數都擁有從事教育工作的經驗,從而保證了學校的師資力量足以滿足來自社會的廣泛需要。因為擁有高素質的教師隊伍,所以學校的課程不僅僅局限于傳統的演講授課、現場小組討論與辯論,更開設了許多特色鮮明的學習班,甚至有的培訓班會以外出旅游的形式來對學員進行實踐培訓。

2.2美國社區教育。

2.2.1美國社區教育的概況

在美國,“社區教育”的概念最先由德威于二十世紀初提出。美國的社區教育體系歷史悠久、發展完善,源源不斷地為美國社會經濟輸送各種人才。美國社區學院與傳統的大學教育有所不同,它是一種非正規的社會教育服務形式,更多地受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的影響。美國社區學院主要包括職業技術教育、非學歷教育、補償教育、普通教育和大學轉學教育等五大職能。職業技術教育最受學員的青睞,參與人數甚至達到學院總人數的一半以上。非學歷教育不以成績作為最終目的,而是希望學生更多地接觸多樣的培訓課程,提高學員的個人素質。補償教育是為了提高社會整體的文化水平,使社區居民可以跟上時展的腳步。普通教育旨在使學員了解自己作為國家公民的責任與義務,并且通過科學的課程使學院能夠在不同的環境下做出合理的判斷。大學轉學教育可以為想要進入大學繼續學習的學員提供相關培訓課程,為有志進入大學深造的人提供幫助。

2.2.2美國社區學院的特點

(1)社區教育管理責任明確,資金來源廣泛

根據美國憲法規定教育由地方政府負責管轄,因此發展社區教育主要責任由州政府承擔,聯邦政府和國會通過立法的方式進行監督和影響。社區教育事業經費來源廣泛,約有39%來自州政府的稅收,18%來自當地政府的財政支持,30%來自聯邦財政撥款,剩余部分來自學費、企業資助、校友捐贈,或者是在社區內開征社區稅,發行債券等。

(2)管理機構對社區學校的管理嚴格

每個州基本都設有社區學院管理機構,負責審批、管理和指導轄區內的社區學院。社區學院一般都設有社區學院董事會,董事會在社區學校的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其職責包括負責聘任與考核學院院長、審議學院經費預算、發展計劃和重要人事安排等。

(3)入學無限制,教學管理細致

社區學院雖然對學員幾乎沒有要求,但是社區學院管理十分嚴謹。學員會被按照自身的課程基礎被分入不同層次的班型,進行分層次教學以達到最優效果。課程的選擇以菜單式為主,簡明扼要地將課程的情況直觀地展示給學員,供學員自由選擇。沒有完成課程的學員可以一直學習直到最終完成課程,沒有學習次數的限制,在通過社區學院的考試后學員可以根據情況向學員申請獲取結業證書、學歷文憑,或準學士學位證書。

(4)教師隊伍專業

與北歐社區教育體系相似,美國社區學院對教師的要求也十分的嚴格。不僅如此,美國社區學院的教師被分為專職和兼職兩種,兼職教師占大多數,負責專業性強但是數量不多的課程,專業教師負責需求量更大、課時較長的課程。兼職教師的流動保證了教師隊伍始終有新鮮血液補充,從而保證了社區學院教育的高效和專業。

三、國外社區教育的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3.1優化管理結構

國外社區教育管理責任明確,政府主要通過立法來確保社區教育有序發展,而主要管理職責交由州及地方政府教育機構。在我國可以進行和管理社區教育活動的部門紛雜,由于其部門職能和負責任務不同,使得在開展教育活動過程中溝通不暢,造成活動內容重復浪費的現象,致使受教育對象學習抵消、產生抵觸情緒,最終導致各項教育活動流于形式,沒有深層效果。因此,政府應發揮其導向功能,完善社區教育管理體制,并建立一個專項教育管理部門,整體統籌規劃,從宏觀角度確立各地區的教育方向,使社區教育合理有序發展。

3.2擴大社區教育資金注入范圍

北歐、美國的社區教育資金來源渠道較廣,除各級政府承擔主要資源注入外,企業、個人捐贈及學費等也占社區教育經費的一部分。社區教育可以看作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公共事業,對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國家應作為社區教育經費注入的主要來源,以此來確保其健康持續發展。我國社區教育正處在不斷深入階段,在教育資金投入相對不足的問題上,可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采取資金多方籌措方法。國家作為資金投入主力,各級地方政府從教育經費或地方稅收中分出部分經費進行發展社區教育,其它部分可以從企業支助或部分課程收取少量學費等多種途徑籌措。

3.3立足全民自覺有效參與,促進可持續發展

在社區教育較發達的國家,教育的主要目的是滿足廣大民眾的各種教育需求,要使社區教育不斷發展,必須豐富教育內容,擴大人員參與廣度和深度。社區教育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全民的綜合素養和技能,所以社區教育的發展除了受經費的影響和制約以外,參與者的積極程度也是關鍵因素之一。社區教育的發展應秉承以人為本的原則,同時課程設計力求與各地區的實際需要相適應,注意課程的多樣性,以滿足本地區居民的需求,以此提高參與者意愿和學習效率,從而激發參與者的主動與自覺性,這樣可以促進社區教育的可持續發展。

篇(9)

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國家競爭最終表現為人才的競爭,法律人才的國際化趨勢將不可阻擋。中國法學教育下一輪的改革將主要圍繞人文化、精英化、規范化、國際化目標展開,而國際化將成為推動改革發展的基本背景與動力。[4]目前我國法律人才極其缺乏在世界法律舞臺競爭的基本功,已經不能適應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需要,法學教育進入了從規模發展向內涵發展的新階段。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了《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該計劃把培養涉外法律人才作為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的突破口,以提高法律人才培養質量,適應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和國家對外開放的需要。《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也明確提出了“開展多層次、寬領域的教育交流與合作,提高我國教育國際化水平”的要求。涉外法律人才應當具備以下三方面的素質。

(一)涉外法律人才要具有國際視野所謂國際視野即具有國際的眼光或國際視角,國際視野是一種對文化的敏銳與包容,它包含尊重、同情及適應能力,是一種開放的文化態度,是一種文化內涵和精神層次上的開闊、包容。[5]可以說,國際視野是涉外法律人才在全球化背景下法律知識、法律技能及文化素質的綜合體現。涉外法律人才的培養首先應當滿足對他國法律文化的掌握,這不僅僅局限于對發達國家的法律文化的熟悉、理解,還包括對欠發達國家的法律文化的熟悉、理解;其次需要對他國法律實踐環境的熟悉、對他國的社會特點和生活習慣的了解,以及對等文化背景、對法律實踐可能產生的影響的深刻認識;最后還應站在全球的高度,以開放的、客觀的、包容的心態對待多元的法律文化,承認和尊重不同法律文化的差異性,在國際法律服務市場中有恰當的行為和態度,樹立起遵守國際規則的意識,養成涉外法律服務中的文明習慣,提升涉外法律交往中的文明素養,既要不卑不亢,又要謙恭適度。只有具備了國際視野才有可能積極地參與國際法律規則的制定,并正確地運用法律規則,更好地進行國際交流和國際合作。

(二)涉外法律人才需要通曉國際法律規則國際秩序依照國際法律規則而建構,國際法律規則也是涉外法律服務和解決糾紛的基本準則。經濟全球化下的中國,其政治、經濟、文化及法律與國外的聯系日漸不可分離,涉外領域也變得越來越廣泛和深入,目前已涉及經濟貿易、運輸、保險、知識產權、金融、投資、婚姻、繼承等諸多領域。面對復雜的國際環境,涉外法律人才應擁有更開闊的視野、更完善的知識結構、更強勁的實戰能力、更廣泛的適應能力。要拓展中國涉外法律服務領域,為中國融入全球經濟提供法律上的支持,涉外法律人才要在知曉本國法律的基礎上拓寬知識領域,要通曉國際規則和國際慣例,掌握國際上民商事法律的基本規則,熟悉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國際貿易法、WTO規則、國際司法協助等相關知識,還必須盡可能與不同的語言和不同的法律文化接觸,銳意開闊視野,與國際接軌。

(三)有熟練的運用外語進行涉外法律服務的能力涉外法律人才主要從事與外國人打交道的法律領域,有其特殊性。其“涉外性”要求必須掌握國際交流的工具,精通一門或者多門外語。外語是通向世界的橋梁,是進行國際交流和國際合作的工具,也是培養涉外法律人才的題中之意。要想在國際社會中生存、對國外的法律有正確的認知、準確理解他人的意思、妥善表達自己的觀點、提供周到細致的涉外法律服務,離開嫻熟的外語都不可能實現。因此,精通外語是法律人能夠應對全球化工作的需要,是其增加職場競爭實力的根本保證。當然,這不意味著涉外法律人才要通曉多國語言,因為這種要求不僅過高,事實上也難以做到,涉外法律人才所應具備的外語能力主要還是英語能力。英語在世界各國各領域得到廣泛運用,是國際活動和國際交往中使用最頻繁的語言。法律人士只要能精通英語,基本上就能在國際法律市場上做到暢通無阻,游刃有余。

二、我國涉外法律人才培養之困境

(一)外語能力關是涉外法律人才培養的主要瓶頸外語能力在涉外法律人才培養中起著基礎性和先導性的作用,只有掌握了外語這門工具,同時又兼具法律專業知識才能成為涉外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培養首先要解決外語能力的培養,其目的是讓學生以外語作為手段和工具來獲取相關涉外法律知識,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從而成為法學領域所需要的國際化人才。然而,這一問題卻是推動我國涉外法律人才培養的主要障礙。目前中國大學生外語能力普遍較低,入校時外語成績參差不齊,大部分學生感到學習外語枯燥乏味,學習興趣不高。據資料表明,有接近一半左右的學生對外語學習是沒有興趣的,但是因為各種考試和畢業、就業的需要,不得不進行外語學習,有接近三分之一的學生在外語學習中始終沒有興趣。[6]以廣西民族大學為例,學生英語四、六級的通過率不到10%。大多數學生即使通過了英語四、六級考試也不能真正理解和應用外語,不能與外國人進行語言溝通的“聾啞英語”成為中國英語教育的顯性問題。在“外語能力培養”+“法律專業知識培養”的涉外法律人才培養中,涉外法律人才的外語能力要求遠高于一般性專業的外語能力要求。它在一般性要求的基礎之上,更注重實際應用法律外語的能力,如具備較強的聽、說、讀、寫、譯等能力,獲取涉外法律信息的能力,能用外語制作法律文書的能力,以及簽訂合同、解決經濟糾紛、進行涉外談判等能力,只有這樣才有可能從事涉外法律服務。

(二)涉外法律教師的缺乏是涉外法律人才培養的一大障礙教師質量是人才培養的最重要因素,涉外法律人才的培養離不開一流的教師隊伍。當前我國法學教師隊伍雖然整體實力在不斷增強,高學歷高職稱的教師比例不斷擴大,但是離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涉外法律人才培養的要求還存在著巨大的差距。一方面,知識結構比較單一,缺少國際眼光和國際法律規則的相關知識。在法學院系的師資隊伍中,只有講授國際法課程,如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的教師才儲備和研究了較多的涉外法律知識,一般教師只熟悉和掌握國內法律,對法律的全球化和教育國際化普遍缺乏認知和自覺。另一方面,教師普遍缺少法律實務訓練。現有的法學教師絕大多數是從學校到學校,基本上沒有社會實踐的經驗,沒有從事過法律實務操作,更遑論有近距離與涉外法律業務親密接觸的機會,因此無法提供涉外法律人才所需要的基本的職業知識、職業技能和職業素養的教育,難以擔當起培養高質量、能參與國際法律事務競爭的涉外法律人才的重大使命。再者,法學教師隊伍的外語水平不容樂觀,能夠運用外語授課的教師奇缺,即使是開展了雙語教學的老師,由于外語功底不扎實,發音不準,聽力和口語較差,雙語教學的質量難以保證。

(三)缺乏必要的法律實務操作是涉外法律人才培養的軟肋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和技術性很強的學科,它要求法學理論與社會實踐相結合、素質教育與職業教育相結合,學生在校期間就能完整地參與到整個司法流程,能運用法律知識解決矛盾和問題,這樣才能滿足學生走上工作崗位后的實際需求。但是法學教育理論與社會實踐嚴重脫節卻是當前中國法學教育的痼疾,實踐課在法學課程體系中并沒有特別的要求,就是作為最重要的實踐環節的實習,現在一些院校都由學生自行安排。可想而知,這樣的法律實踐在時間和質量上都無法保證,使本已欠缺的法律技能培養大打折扣。落實到涉外法律人才培養的層面,緣于實踐機會、實踐平臺和人員素質等因素的制約,涉外法律人才法律實務操作將變得舉步維艱,無法有效滿足涉外法律人才的實戰訓練要求。

三、涉外法律人才培養的應對策略

全球化背景下的涉外法律人才培養是一項非常復雜、非常艱巨的系統工程,對學生和教師的要求很高,成本也將很大。政府應當高度重視,給予資金和政策方面的大力扶持。涉外法律人才的培養困難很多,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盡管步履蹣跚,邁出這一步是有意義的。

(一)涉外法律人才培養模式

模式之一:國內-國外聯合培養模式。這也是一條較為便捷的人才培養途徑,目前國內很多其他專業在培養國際化人才方面都走這條道路。筆者認為,采取“4+3”或“4+4”本碩連讀方式培養涉外法律人才也不失為一條最佳的路徑,具體做法是在國內用大學本科4年時間夯實法律功底,扎實外語基礎,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再用3到4年時間選派到國外攻讀碩士學位,在國外學習能有效克服國內資源不足的困難,并為學生提供真實的知識環境,有利于學生國際視野的拓展、實踐能力的培養、適應國際交往的需求。模式之二:研究生培養。將有一定外語背景的本科生作為涉外法律人才培養的優質備選力量,在研究生階段加以培養。這部分學生已有良好的法律功底和外語能力,作為涉外法律人才培養具有先天的優勢,可在一些有條件下的法學院增設涉外法律專業,該專業定位于高端的應用型法律人才培養,以具有多領域的學科知識和熟練的涉外法律服務技能為目標,在生源的選擇上務必求好求精。模式之三:建立專門的涉外律師培訓基地。律師事務所是涉外法律服務的前沿陣地,而且律師有從業的經驗、扎實的基本功,在市場的驅動下,律師事務所對涉外律師培養的積極性當最高且最易見成效。國家可以考慮建立若干涉外律師培訓基地,研究和制定符合全球化背景下涉外律師能力建構的框架,對律師進行定期的外語和涉外法律知識的培訓。同時,政府應當投入資金選派優秀律師到美國、歐洲、東盟國家等主要貿易地的司法機關、律師事務所和高等院校學習,以強化其專業知識、語言能力和實戰技能,提高國內律師的國際化競爭實力。

(二)快速提升涉外法律人才培養的師資隊伍水平教師隊伍的國際化是涉外法律人才培養的基本保證,但這也是目前涉外法律人才培養的一大困擾,如何打造一支高水平的國際化師資隊伍,解決涉外法律師資嚴重短缺的燃眉之急,筆者認為捷徑有三。一是通過與國外法律院系合作辦學的方式,充分利用外方的師資力量。經濟全球化促進了國際之間的校際合作辦學,促進了教育資源的全球化流動,在國際化辦學如火如荼的今天,積極探索聯合培養涉外法律人才的辦學模式和人才培養模式,不失為一種最佳選擇。通過互派教師,利用外方師資可直接推動法學教育教學和科研的國際化,同時還可以帶動國內師資的水平提升,推動我國法學教育的改革與創新。其二,向國內外招聘有經驗的學者和律師任教,這是快速實現法律教育國際化的有效舉措。國外學者或在外國從事涉外法律服務的中國律師熟悉國外法律、掌握涉外法律服務的實戰技能,是涉外法律師資隊伍最不可的忽視的重要力量。其三,加快培養涉外法律教學的專門人才。雖然涉外法律人才的培養離不開引進國外的師資,但培養本土的涉外法律教學人才隊伍才是長久之計。目前需要加大培養力度以解決教學之需,雖然已有不少法學教師通過國家留學基金委或地方政府的財政資助到國外攻讀法學博士學位、訪學或研究,但基本上仍然是杯水車薪,難以滿足現實需要。建議政府設專項留學基金,積極選派教師到國外學習。另外,利用合作辦學的方式,派遣法學教師到國外的教學機構開展教學和研究活動,使涉外法律教學隊伍能夠在一個較短的時間內成長起來。

(三)強化涉外法律外語的教與學綜合運用外語能力是衡量國際化人才的首要標準。我國現有的法律外語的教學水平和學生實際運用能力與全球化的要求相距甚遠,強化法律外語教學成了人才培養中的重中之重。要解決這一問題,首先要高度重視法律外語的教學,制定明確的法律外語的教學目標和考核標準。目前許多法學院的研究生教育中都開設有法律英語,但法律英語是選修還是必修課、課時量多少、使用的教材及考核方式等并沒有統一的標準,各院校的差異很大,絕大多數的法律英語教學嚴重滯后于社會發展的需要。涉外法律人才的培養方案應當將外語作為一項硬指標納入教學管理體系之中,以學生能自如地運用外語進行交際、具備外語思維及跨文化交流能力,最終能以外語為媒介開展涉外法律服務為目標。其次,加大外語授課的力度。涉外法律人才必須以法律外語教學為基礎,應在教學計劃中為外語教學設定不少于全部課程三分之二的比例,以保證人才培養的質量。教學方式之一為雙語教學,之二為全外語教學。隨著我國留學歸國人員隊伍的不斷壯大和引入國外的教師資源,運用外語講授法律課程的障礙將會越來越小,一定比例的外語教學要求有助于提高學生法律和外語的綜合運用能力。

篇(10)

國外職業院校對教師的任職條件要求很高,一般應是在高等學校完成本科或更高層次的專業教育,掌握包括專業知識在內的管理、文學、科學等多方面的知識,具備完整的知識體系;輔修職業教育類專業相關課程,系統學習和掌握有關教育心理、教育手段和方法、現代教育技術等教學技能;完成在企業一定期限的鍛煉,了解生產環節和技術工藝,掌握進行技術創新、指導技能培訓的能力。在此基礎上,經過院校綜合考評,獲得教師資格證書,才有機會進入職業院校從事教學科研工作。比如,德國要求職業院校教師需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必須經過師范專業培訓,系統學習教育學相關理論知識;必須具備五年的實際工作經歷,且需有三年或以上企業或行業工作經歷。而加拿大職業院校教師主要來自高等院校,一般要求具備5年以上企業行業經歷,并獲得頂級資格證書或相當的文憑。澳大利亞職業院校對教師的資格要求非常嚴格,要求教師必須具備3-5年的行業經驗,至少有所授技能的四級證書,同時還要具有學士學位,取得大學教育學學位。而相對我國職業院校教師準入機制來說,一般從高等院校直接引進,基本沒有企業一線工作經歷,大多看重學歷,對實踐教學能力、教學方法的要求不高,入職的門檻較低。因此,我國高等職業院校應站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促進院校科學發展的高度,把好入口關。應綜合考評其學科知識結構,將系統學習高等教育理論和方法手段、參與一定期限的企業實習作為選聘教師的關鍵條件。同時,高等職業院校要建立科學、完備的教師選聘機制,轉變“只重學歷、不重技能”的傳統觀念,引入企業和學生參與教師選聘,形成學校、企業、學生三方聯合考評選聘教師的體制和機制。

二、高等職業院校師資隊伍建設,需要實施校企合作聯合培養模式

國外職業院校師資培養的顯著特點是重視雙師素質,實施途徑是緊密型的校企合作聯合培養。在國外,職業院校教師具有雙重身份,既是學校的職工,更是企業的“員工”。企業肩負著為教師提供實踐機會、與學校聯合培養師資等責任,教師也承擔著參與企業改革、承擔聯合技術攻關、為企業發展診斷把脈,破解發展難題的義務。職業院校教師經常赴企業鍛煉,學習最新的技術,以更好地服務于教學,形成了企業支持職業教育、職業教育助力企業發展的良性循環。比如,英國職業院校要求教師必須定期赴企業一線崗位鍛煉,以獲得行業前沿動態和最新技術技能。同時,要求企業等用人單位為在職教師提供大量實踐工作崗位,并由經驗豐富的技術和管理人員擔當指導教員,制定培訓方案,細化培訓計劃,監控培訓進程,進行培訓效果的考核和認定;美國社區學院要求教師則要定期到企業一線實踐鍛煉,以了解行業前沿,進行新知識、新技術、新技能的學習和更新;加拿大職業院校要求教師一般每年有兩個月或更長時間到企業工作或實踐,參與項目開發和技術研發,提高其應用技術的能力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澳大利亞政府規定,教師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到企業進行技術實踐和實操培訓。各TAFE學院也規定,教師每月在相關企業必須完成至少40個小時的兼職工作。而在我國職業院校中,校企合作聯合培養師資的體制機制還不健全,持久動力不夠,往往是職業院校教師一腔熱情,而企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高,教師為企業提供的服務遠遠不夠。因此,應從國家層面制定校企合作聯合培養師資的制度文件,明確企業在參與職業院校師資培養中的責任和義務,規定職業院校教師必須定期赴企業一線掛職鍛煉,進行行業前沿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學習和培訓,以提高自身的業務能力,提高職業院校學生培養規格與企業人才需求層次的吻合度。改革現有職稱評定制度,改變現行的以學術評價為主的評定辦法,將教師與企業技術應用、新產品開發、社會服務等作為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以激發和調動職業院校教師赴企業掛職鍛煉、提高工作能力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同時,要加強教師的社會服務能力建設,自覺承擔起企業診斷把脈、技術改進的重任,在服務企業發展中有所作為、有所貢獻。

三、高等職業院校師資隊伍建設,需要完善系統的教師培訓體系

縱觀國外職業院校的師資培養,普遍重視教師的職業培訓和業務提升。職業院校教師大多進行嚴格規范的入職教育培訓,接受教育思想、教學技能、教學手段、學校文化等多方面的培訓,并建有完備的考評機制。職業院校教師的職后培訓一般有所在地區政府組織、院校自身組織、兄弟院校聯合組織等三種形式,大多設有專門的教師培訓工作管理機構,制定有完備規范的培訓內容,并將培訓工作作為教師的重要職責,是“必修課”。比如,德國《職業教育法》和《教師培養法》規定,職業院校教師可以帶薪參加各種形式的繼續教育類型的師資培訓。英國高職院校教師可接受長達3個學期的入職輔導,不僅要接受教學理念、教學思想和教學手段的培訓與評估,還要組織對培訓效果的全面考察。美國政府每年劃撥專項經費,用于社區學院專職教師的進修和培訓,還提供不同期限的國外訪學、參加教學研討、課程培訓、教學方法培訓,并可報銷相關費用。澳大利亞職業院校新入職教師崗前培訓是必修課,整個培訓工作分為校外培訓、書面匯報、校內培訓和其他活動等四個方面,教師接受教學任務初期,一般會為新教師減少10%的工作量;澳大利亞職業院校還規定,教師在完成現有教學任務的同時,每周必須在校內進修兩天、校外進修一天,一年不少于90天。日本文部省、地方教育委員會及有關校長協會每年組織多項教師培訓項目,以確保每位教師都獲得培訓提升的機會,并對培訓工作作出了戰略層面的統籌安排。新加坡高職院校師資培訓的投入巨大,培訓費用約占工資總額的5%左右,要求每位教師到國內外高校、企業、研究單位、培訓機構等接受培訓不能少于規定的時間。而在我國,無論是教師的職前培訓還是職后培訓,大多流于形式,以學術報告、參加相關會議為主,特別是教師的職后培訓體制不健全、保障機制不到位。因此,應加強教師的職前培訓,邀請院校領導、部門負責人、校外專家、企業人士對新教師著重開展教學方法、辦學理念、規章制度、學生管理、校園文化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培訓結束后,應通過教學能力測試、同行和學生滿意度測評等形式和途徑,完善入職培訓結果的考核。高職院校教師的職后培訓應充分考慮教師職業發展需求,建立教師職業生涯發展規劃檔案,制定教師培訓戰略規劃,開展以專業化、職業化為主的有針對性的培訓,鼓勵教師通過專業調研、社會實踐、企業掛職等形式,提高綜合職教能力。發揮科研引領作用,鼓勵教師承擔各級各類科研課題,特別是與企業聯合申報的產品研發、技術革新、工藝升級類課題,積極參與教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提高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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