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基金管理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14 14: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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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基金管理論文

篇(1)

二、科學合理運用基金

醫保基金的數額是有限的,醫保基金是參保人員在患病時用于治病的費用,一定要合理慎用,保證所有費用都用在治療上,用在參保者最需要的地方。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及個人按比例繳納籌集。正確的繳納籌集后,分別用于門診治療的個人賬戶和職工住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繳納籌集,則是各級財政補助與個人具體情況決定,基金繳納籌集后,分別用于居民的就診就醫方面和住院治療方面。

三、加強基金管理力度

目前,濫用醫保基金情況嚴重,必須要加強基金的管理力度[3]。在參保者就診時,利用患者急于治病的心理,給患者開具大量的非必須藥品、各項非必要的檢查、制造假病歷掛床、用醫保基金銷售日用品等現象,醫療保險相關部門要加強管理力度[3],及時從根本上制止此類事件,保證每一筆保險基金都用在刀刃上,既要做到公開公正,又要做到基金使用的透明化。醫保基金的管理是整個醫療保險工作的重要環節,隨著現在越來越多的人們參保,確保基金正確科學的運用,將會成為實行全面醫保的重要部分。完善的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制度、素質良好的專業性人才、遵規守法的基金管理團隊,是醫療保險繼續順利運行必不可缺的部分。證繳難度取決于基金管理,合理運用基金,這些難度一點都不亞于征繳難度,其重要性也可想而知。把基金監督管理當成是各項管理的重中之重,才能保證醫療保險順利合理的穩步發展。

四、加強社會監督管理力度

合理的管理醫保基金,其目的是參保者能夠有醫療保障,因此,醫療保險基金應當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堅持專款專用,絕不濫用,收入與支出記錄清晰,醫療保險基金只能供參保人員看病治病使用,余下的基金可以適當的用來科學周轉或定期存款,堅決不允許搞投資,更不準買股票;其次,統籌基金要收支合理,支出的部分保證是收入范圍以內的基金;再者,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中介費不可以劃在基金內,應由各地財政預算支出。醫保部門要不定期向社會公布基金收支明細,加強社會監督管理力度。

篇(2)

二、養老保險條例中的精算問題分析

根據不同時期社會發展、人口年齡結構變化等具體國情,國務院適時制定和調整了養老保險制度。國發[1995]6號文(1995年《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提供了養老保險的兩個實施辦法,各地區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合方案;國發[1997]26號文(1997年《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統一了我國“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并將參保人員分為三類:“老人(在此決定實施前退休的人員)”、“中人(在此決定實施前參加養老保險計劃,決定實施后退休的人員)”“新人(在此決定實施后參加養老保險計劃的人員)”,實行不同的養老金待遇辦法;國發[2005]38號文(2005年《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在養老保險繳費與待遇計發辦法等方面做出了一些科學的調整。對這些調整進行精算分析,能使學生更清楚地了解養老保險制度設計。

(一)繳費辦法(含非工薪收入者待遇計發辦法)

1.國發[1995]6號文

辦法一:個人賬戶:相當于本人工資的16%。個人繳費比例每兩年提高1%,由最初的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升至8%;個人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小于個人賬戶入賬比例金額的,由企業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補足差額。社會統籌賬戶:企業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總額扣除其中用于補足個人賬戶的金額之后的余額。非工薪收入者(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等,下略):繳費比例約為20%,其中16%計入個人賬戶。精算分析:a.個人帳戶收益率綜合考慮銀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與當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進行確定。辦法二:個人賬戶:個人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以及企業所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一部分。社會統籌賬戶:個人和企業所繳納養老保險費扣除其中進入個人賬戶金額之后的余額。非工薪收入者:繳費比例小于或等于企業與個人繳費比例總和。精算分析:b.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養老保險基金營運的實際收益計算。

2.國發[1997]26號文與國發[2005]38號文

個人賬戶:由個人所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總額形成,并且由26號文本人工資的11%下降至38號文的8%。社會統籌帳戶:文件中都明確規定,企業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即20%;且38號文規定實施后企業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再進入個人賬戶。非工薪收入者:26號文規定繳費與待遇計發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38號文中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進行繳費,其中個人賬戶入賬比例為8%,養老金計發辦法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關規定確定。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一直在縮小個人賬戶規模,擴大社會統籌賬戶規模,體現了“做小、做實”個人賬戶趨勢,兼顧效率與公平,保障參保人員退休待遇。具體而言:個人賬戶入賬比例逐步下降,注重公平。6號文中個人賬戶相當于本人工資的16%左右,26號文調整為個人繳費工資的11%,38號文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進一步調整為個人繳費工資的8%。制度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必須把握好個人賬戶的規模,個人賬戶規模較大,將增加現在工作人員負擔;較小將影響兩代人退休后待遇保障,適度規模利于實現代際間與代際內再分配的公平。社會統籌賬戶入賬比例逐步擴大,彌補資金缺口,兼顧效率。6號文和26號文中,統籌賬戶為企業繳費減去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然而6號文中企業繳費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高達為8%-13%,26號文中為3%,38號文則直接將26號文中劃入個人賬戶的3%也劃入統籌賬戶,統籌帳戶的入賬比例增大。增大社會統籌賬戶入賬比例,注重公平的同時兼顧效率,增強了統籌帳戶的基金實力,促進養老金賬戶的良性循環。

(二)待遇計發辦法

1.國發[1995]6號文

辦法一:“老人”:在原計發辦法的基礎上執行養老金待遇調整。“中人”:一是基本養老金按改革前原計發辦法計發的養老金與個人帳戶儲存額乘以增發比例之和,適用于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參加工作且于本辦法實施后年3內退休的人員;二是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與120之商,其中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以個人賬戶已有儲存額進行估計,適用于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參加工作且于本辦法實施后3年后退休的人員。“新人”:基本養老金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20。精算分析:c.關于“中人”,該辦法只是將實行個人賬戶3年內退休的人員視為“中人”,這是由于3年內退休的人員,個人賬戶積累額比較少,采用賬戶放大法推算個人一年內退休人員”歸入“中人”,但并不影響研究效果。d.“中人”:月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系數÷120,這里的系數根據工齡和繳費年限確定。e.這里的120,是假設個人退休后平均剩余壽命為10年,即120個月。但近年來人均壽命不斷提高,這種制度設計會造成養老金待遇高估。辦法二:繳費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退休后的養老金包括以下三個部分:社會性養老金:約為社會平均工資的25%;繳費性養老金:繳費每滿1年,增加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即1.0%-1.4%。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全部;可一次或者多次或者按月領取。精算分析:f.繳費型養老金=退休上年月平均工資*職工所有繳費年限工資指數的加權平均*系數*繳費年限。其中,個人工資指數=個人繳費工資/社會平均工資,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系數在1.0%-1.4%,1.0%是考慮到一些地區的實際情況(如北京)設置的下限,1.4%是考慮到與該文件相一致。

2.國發[1997]26號文與國發[2005]38號文比較分析

兩個文件中養老金計發辦法的差異較大,26號文規定,基礎養老金與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掛鉤,個人賬戶計發月數是一個確定的固定值120;38號文將基礎養老金與本人指數化平均工資、繳費年限掛鉤,且個人賬戶計發月數隨著退休年齡的不同而不同(見附表1),不再是固定值120。精算分析:g.38號文中,。W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S為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N為繳費年限。h.38號文計發月數的做法更加科學,有利于建立參保職工的激勵約束機制。

(三)預算與決算(2010年財政部預決算手冊)

2010年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原則明確規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堅持收支平衡,適當留有結余。要做到這一點,要求以支定收。本研究將考查其中的精算問題,訓練學生運用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理論的能力。養老金收入預算公式為:當期征繳收入預算值=平均繳費人數預算數×月人均繳費基數預算數×12×平均費率×基金征繳率其中:平均繳費人數預算數=上年實際繳費人數×[1+(上年繳費人數同比增長率×權重+前三年繳費人數平均增長率×權重)]從當期征繳收入預算值公式可以發現,當期征繳收入預算值依據以前年度繳費人數確定,即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并不是以支出預算為基礎編制,違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的收支平衡原則,導致當期征繳收入預算結果與實際情況差距較大。養老金支出的預算公式存在同樣的問題。養老金支出公式為:養老金支出=平均離退休人數×月人均養老金×12個月其中,平均離退休人數的確定以上年末離退休人數乘以一定的增長比例確定。增長比例按各市前三年平均增長率確定。不難發現,平均退休人數的預算是根據以前年度離退休人數確定,導致養老金支出預算不準確。

三、以精算為基礎的案例

計算:某個體工商戶退休后第一個月的基本養老金。資料如下:2006年1月,45歲開始繳納養老保險費。假定開始繳納養老保險費上一年當地職工的平均工資為32808元/年,增長速度為3%/年。該個體工商戶在年滿周60歲時辦理退休開始領取養老金。已知該個體工商戶退休時的個人賬戶的累積儲存額為63772.48元,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4100元。且每年末按20%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賬戶按4%/年獲得收益率。解:由于該個體工商戶于2006年1月開始繳納養老保險費,因此應當按照38號文計算退休后的養老金,根據制度規定可建立該個體工商戶養老金的精算公式:基礎養老金=(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繳費年限個人賬戶養老金=可知該個體工商戶60歲退休,計發月數為139。退休后第一個月領取的養老金情況如下:基礎養老金=(4100+32808×1.0315/12)/2×15%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63772.48/139領取的基本養老金=4100+32808×1.0315/12)/2×15%+63772.48/139=1085.76

四、結論及課程教學建議

將精算技術引入案例教學,結合養老保險條例中的精算問題,開展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課程教學在以下幾方面獨具優點:

(一)案例教學法的應用

在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教學中開展嚴格意義上案例教學的高校并不多,長期以來該課程強調教授事物及其關系,這與案例教學注重學習關于“行為步驟”知識的機制完全不同,被證明是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能力的重要方法。結合養老保險條例,開發以精算為基礎的案例,提高學生運用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理論知識處理問題的實際操作能力,這個過程彌補了傳統教學法的不足。

(二)選擇貼切的案例題材

個人賬戶儲蓄額計發月份案例教學效果的好與壞,主要取決于案例題材的選擇是否適當(徐亞純,2009;郭俊輝、曹旭華、王富忠,2010)。一個好的案例可以幫助學生很好地理解和消化所學理論,以養老保險為例,基于其中的精算問題,探討國發[1995]6號文、國發[1997]26號文、國發[2005]38號文中具體的繳費辦法、計發辦法調整的原因,深化學生對相關理論知識的理解。并通過一個計算基本養老金的案例,要求學生綜合運用理論知識和精算技術,訓練其綜合運用知識的實務操作能力。

篇(3)

目前,社會保險基金的征收并不規范,原因在于沒有具體的法規作為依據。在社會保險費征收上,企業職工和事業單位職工是按照不同的標準繳納的,這必然導致社保經辦機構在實際收費過程中,無法對參保單位實施有效的制約和管理。這不僅加重了稽核單位的工作量,而且加重了社會不公平,造成人們對社會保險制度的不理解。社會保險費拖欠現象也較嚴重。一些參加了社會保險的企業由于經營困難,不能及時繳納職工的養老保險費。另外,各險種各自征費,各自稽查,造成多頭檢查、重復檢查和人力、財力浪費的現象也很嚴重。

2.社會保險基金增值保值不理想

社會保險基金被很多人稱為“養老錢”甚至是“救命錢”,所以,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受到千萬人的密切關注。也正因為如此,社保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式是銀行,其次是國債。眾所周知,這是目前社會上兩種風險最低、回報率最低的理財產品。與當下市場經濟的發展速度相比,社保基金的投資收益率是非常低的。因此,根本無法達到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此外,由于社保基金的征收標準不一,各險種獨立收費,導致社保基金總額分散,無法達到集中營運獲利的目標。

3.社保基金監管體系不健全,沒有充分發揮其應有作用

2001年國務院批準的《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對社保基金投資的基本監管要求,但缺少對操作環節中產生利益沖突時的有關禁止性規定。使得社會保險基金在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監督檢查方面都由社保部門自己進行,根本起不到有效的監管作用。經過多年實踐和不斷完善,我國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已基本實現全國統一。但因為區域差異和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還沒有實現全國覆蓋。中西部欠發達地區養老基金積累較低,社會保障支撐能力和抗風險能力有限,導致社會整體統籌層次不一,基金共濟能力有限。

二、加強社保基金管理的建議

1.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明確監管機制

社會保險是一項利民政策,理應惠及更多人。所以,相關部門要創造條件讓更多人受益于社會保險。一方面可以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繳費率,全面帶動養老保險基礎管理水平的提高。社保保險覆蓋范圍擴大了,立法監管水平也要相應提高。讓基金管理在公開透明的機制下良性運作,各監管主體和監管機構明確職責,發揮出基金管理的最大效用。

2.加強社會保險宣傳,提高全民參保意識

隨著社保基金的制度不斷完善,政府相關部門要多途徑多方式加大宣傳力度,轉變人們初期對參保意義產生不信任的傾向。可通過抓住重點、突破難點,樹立典型、帶動一片的方式,真正提高企業和廣大職工的社會保險意識。另外,可用實際行動取信于民,用良好信譽和形象說明社保對自身及家庭所起的作用,加深群眾對社會保險制度的全面了解。相關部門要與時俱進加強社會保險制度改革,號召企業和職工主動參加社會保險,構建新時代的全民社保體系。

3.提高社保基金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聯動機制

當今社會是網絡化高速發展的社會,信息的收集與輸出對于社保基金的管理與應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一方面,通過加強社保信息管理網絡系統,可以建設覆蓋省、市(區)、縣在內的全區域社會保險信息管理網絡,形成統一的管理系統,提高社會基金的整體應用。另一方面,完善的社保基金網絡化管理體系,可以加強各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和共享,實現資源整合,大大提高相關部門的工作效率,確保社保信息及時、準確、快捷的相互傳遞。如此的聯動機制,可以快速聚攏資金,擴大投資回報率。

篇(4)

一、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

失業保險作為現代社會保障的一項重要內容,不再是單純的社會救濟行為,而是促進市場競爭順利進行,保證市場經濟體制正常運行的必要社會條件。市場經濟,遵循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失業保險同樣要堅持這一原則。失業保險的受益者,在享受權利的前提是為社會作出貢獻和繳納保險費。因而,失業保險的各個主體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與責任。失業保險的主體有國家、集體和個人。就企業而言,有了失業保險,職工失業時能獲得物質幫助,后顧之憂解除了,更能發揮其生產和創造能力,為企業帶來更多、更好的效益。企業從失業保險中獲得了收益,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向失業保險機構繳納一定的費用。就政府而言,政府對參加失業保險的勞動者在失業時給予一定的補貼,等于是再生產勞動力的投資,為他們的生活、再就業作出貢獻,緩和了社會矛盾,有利于整個社會秩序的穩定,為經濟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外部條件。就個人而言,他們失業時,能得到社會的幫助與補償,從社會保障中得到了好處,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與責任,向社會保障繳納一定的費用。

我國現行的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政府的財政補貼與企業繳納的保險費,各地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也有少數從勞動者(尤其是職工)個人身上籌措的。目前,部分國有企業處于明虧和潛虧狀態,只能以當地最低生活水平或職工工資的30%左右發放救濟金,職工難以維持基本生活,不可能再拿出一筆錢來繳納失業保險費。但效益好的企業往往又不愿參加失業保險。這就造成企業失業保險金的收繳困難。就政府而言,對失業保險的財政補貼無論是按國際慣例,還是從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來看都是必須的。但是,由于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口多、底子薄,國家財政積累有限,而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健全,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實施和開展,這往往需要相當大的資金投入。因此,政府還不可能拿出太多的資金用于失業保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民收入的增長,個人收入也逐步增加,個人繳納一定的失業保險費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個人繳納一定的失業保險費,具有下列好處:首先,能開辟失業保險費的征集渠道,增強社會保障基金的儲備和承受能力,適當減輕國家財政和企業的負擔;其次,有利于打破失業保險金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舊觀念,增強職工參與失業保險的意識和自我保障意識,從根本上改變職工因國家、企業包得過多、統得過死而形成的依賴思想;第三,能引導職工關心失業保險事業,促進更廣泛地實行失業保險的群眾監督機制;第四,有利于增加職工的就業危機感,更加珍惜就業機會,增強其工作熱情和責任感,有利于提高企業勞動效率。

由于部分企業缺乏足夠的失業保障意識,借故各種理由拒交失業保險金,增加了資金籌措的難度。為了保證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可以從法律角度考慮建立一個新稅種:失業保險稅,通過稅收方式對失業保險金進行籌集。與我國現行的統籌繳費模式相比,失業保險稅模式的優勢在于:(1)更符合效率原則。稅務部門負責失業保險稅的征收,財政部門負責編制失業保險預算,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負責失業保險金的日常發放,為失業者提供就業培訓和就業指導。這樣,機構精簡,權現分明,任務明確,便于操作和節約征管費用,提高工作效率。(2)具有更強的約束機制。失業保險稅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具有較強的法律約束力。(3)更能體現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目標。失業保險的納稅主體包括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勞動者,他們分別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失業保險稅,其稅收收入由國家專設機構安排使用,并且國家有責任對失業保險提供最后保證。這樣,使得三方共同負擔原則落在實處。同時,失業保險稅還可通過起征點、稅率等的科學設計,均衡不同納稅主體的經濟負擔,創造企業公平競爭的前提條件。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運用

市場經濟存在通貨膨脹,這就使失業保險基金存在貶值的危險,如果這部分資金不進行自我增值,單依靠國家財政補貼或提高儲畜率,不僅增加國家的財政負擔,也抵消不了通貨膨脹給資金造成貶值的負作用,而且國家的補貼也是很有限的。

失業保險經濟活動具有其特殊性,失業保險基金收取在先,支付在后,而且收入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全部支付,總是要形成一部分的“閑置”資金。失業保險基金作為社會總資金的一部分,它的閑置就不利于社會總資金的周轉,無法從資金周轉中獲得收益,不利于增加失業保險的后備力量,不利于增強其經濟補償能力。因此,失業保險基金只有進行投資使用,才能提高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如何進行失業保險的投資運用,關系到失業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加速周轉的關鍵也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改革成敗的一個重要環節。失業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用應該遵循安全性原則,有以下幾種途徑:首先,將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以獲得利息收入。這種辦法風險小,收益可靠穩定,但存在資金收益低,擺脫不了通貨膨脹帶來的資金貶值的危險。要克服這一缺陷,需要國家政策支持,給予失業保險基金以優惠利率,要超過物價指數,才能保證失業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其次,購買國庫券或政府債券。可獲得較高的收益,一般都會高于銀行利息。而且國庫券和政府債券不存在什么風險,把失業保險基金用于這方面的投資應該是非常安全的,符合安全性的原則。第三,成立社會保障銀行,專門進行失業保險基金的運營與管理,進行投資融資世界各國在社保方面一個比較成功的經驗就是設立社會保障銀行,獨立于各級政府,實行董事會制度,由政府、勞工、社保三方代表組成,并聘請金融專家。同時建立其監督審查制度,保證基金運用的安全有效。此外,政府在政策上給予扶持,如將一些有相當收益水平、風險小的項目優先照顧社會保障銀行,此外在投資盈利的所得稅方面,政府也要給予優惠。

三、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

3.1支出內容失業保險金主要只能用于失業救濟和失業培訓,具體說:失業人員的救濟金及醫療補助費、失業人員的轉業培訓費和扶持失業人員的生產自救費、失業保險管理費等。還不夠全面,應增加:(1)女性失業者的生育補助費和生活困難補助費;(2)專列一項生活困難補助費,讓雙方都失業的夫妻能夠承擔起法定的贍養責任,并讓有其他特殊困難的失業者申請使用;(3)為發揮失業保險金促進和鼓勵失業者參加培訓、重就業的功能,在發放救濟金時向這部分失業者實行某些優惠,如:對參加指定的轉業訓練并經考核合格的,給予一定的補貼;為鼓勵失業者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將其應享受的失業救濟金一次性全部發放。

3.2支出標準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中規定:失業救濟金發放標準為相當于當地民政部門規定的社會救濟金額的120—150%。但對工作時間長、家庭負擔重的失業人員要適當提高,而且失業救濟金應隨物價上漲而適當調整,具體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但救濟金的發放標準也不宜太高,否則不能調動失業人員的積極性,且加重國家和企業負擔。現行失業保險制度還規定:失業職工失業前在企業連續工作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五年以上的,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這種以五年工齡為界的劃分似乎過粗,應當再細分一些。

3.3支出結構失業保險金在各個項目的支出結構比例是否科學合理,決定著失業保險制度功能的發揮及制度的運行。我國推行失業保險制度以來,失業保險基金存在著救濟支出比例偏低、管理費支出偏高、生產自救費和轉業訓練費使用效益差等問題,未能很好地發揮失業保險制度應有的功能。我國失業救濟金支出額占同期基金收入的比例仍然偏低,依照國際慣例,失業救濟金是失業保險金支出的大頭,而我國在管理費支出方面卻一直居高不下,連續幾年管理費占基金總支出的比例高達20%以上。在國外,管理費占總支出的比例一般僅在3—4%。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初期管理費提取比例高一些是難免的,但長期居高不下,用大筆基金超標準購建辦公樓、職工宿舍及交通工具,顯然損害了失業保險制度正常功能的發揮。

[參考文獻]

[1]郭慶松,楊光。市場經濟條件下中國失業保險制度研究[J]。人口與經濟,1997,(4):17~26。

篇(5)

《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國十條”)的頒布,向市場發出了一個強烈的信號,新的一次金融市場放松管制時期已經來臨。在金融市場的發展歷史上,不論國際還是國內,市場是在管制一放松一再管制的周期循環中發展的。那些在放松管制后的監管滯后中利用機制創新和工具創新而迅速套利的企業總是能獲得先機。金融混業經營在國內已經開始實施。目前我國保險業在全社會占有的金融資產比例遠遠小于銀行系統,下一次的金融改革將以從保險產業開始放松管制為標志,進入金融行業的多元化的綜合經營和資產規模的快速擴張時期,在這個階段,我們看到這樣一個互動的相輔相成的關系,就是保險企業和其它金融機構的發展更加依賴于一個健康、完善的資本市場,而資本市場的發展,無論是擴容還是增加有效性,都需要保險企業的貢獻,大型保險企業是建設資本市場的主要參與者,保險業走向金融混業經營的步伐漸行漸近。

一、保險企業參與基金管理行業的必要性

通過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理財業務,在國際資本市場已經成為最普遍的間接投資方式,這種方式通過基金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實現,做到了集合(Pooling)投資。集合投資機制下組成的基金公司不僅僅適用于單純的基金管理公司,也適用于以銀行和保險為主的金融控股集團。保險企業選擇什么樣的投資理財和承保業務權重模式取決于多種因素,一般來說,主要取決于資本市場成熟度、保險法規制度、保險公司組織形式和治理結構。適合的投資—承保權重可以最大化保險集團收益,也可以有效控制風險。在我國的資本市場中,保險業的資金融通功能已經日益凸顯,保險企業在利率市場化和競爭加劇的形式下,運營壓力不斷增大,市場風險不斷顯現,承保利潤空間進一步縮減,于是對投資收益的要求就相應提高了。

即使是發達國家的保險業,保險承保利潤從長期來看也是下滑的趨勢,承保的績效常常只能達到持平,但其作用是吸納了大量的資金和構建了客戶網絡,對資本市場的規模建設做出了貢獻,從而能夠在這個平臺之上從事全方位的金融混業經營業務。對于國內的保險業,隨著市場競爭主體的增多,壟斷局面基本已被打破,多層次、多元化的競爭格局已經出現,剔除市場規模擴張的因素之外,保險業的承保利潤必將呈現出下滑趨勢,發展下去保險行業的邊際利潤會趨向于零,行業內只依靠承保收益這一個車輪運轉的模式已經無法應付市場的動態變化。不開展全功能的投資管理業務,不利于保險業參與國際保險業競爭,在大量外資保險企業登陸我國保險市場后,民族大型保險企業投資不足,賠付率與外資保險企業相比不占優勢,產品價格就會失去競爭性;在未來很長的時期,我國經濟和保險業會持續增長,能將社會資金有效轉化為投資的渠道很有限,保險企業應利用自己得天獨厚的優勢開展理財業務,可以填補理財市場的空白,建立新的套利空間。事實上,理財和投資管理能力的高低,體現了保險企業的競爭力,國際上大型保險企業的競爭力主要體現在投資收益和產品創新方面,而產品創新能力又十分依賴投資市場,投資比重多的保險企業有能力制定更低的產品價格,投資收益差的保險公司則無法留住客戶。

過去由于保險業監管限制過多,限制了保險企業開展業務的靈活性和創新活力,可以說不適應國際保險市場的發展趨勢,現在,開放的步伐加快,我們的資本市場還不夠理性,各個金融機構的投資管理能力還處在一個初級階段,使得資本市場和保險公司的收益管理、保險企業的資產負債管理都是相脫節的。現階段我們發展的約束條件仍然是不配套的制度限制和資本市場條件,等待條件具備了再開展業務是一個很消極的策略,主動突破限制才是上策,瞄準發達市場的發展步伐,借鑒他們的發展歷程,這些原則是對我們很實用的啟示。

保險企業組建基金管理公司也是為了適應國內保險業經營方向的轉型和盈利模式的轉換,保險系基金有自己的專長、資源和投資風格。在過去幾年,證券監管部門為了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提出大力培育機構投資人的策略,推出了證券投資基金,并且允許保險行業的資金購買基金,這對于保險企業來說是一種間接的進入基金行業的方式,這等于將國內的證券投資基金又當成了一個投資工具來使用,而這些基金由于自身存在的問題,給保險業的投資帶來潛在的風險。現有的證券基金在一定程度上是依靠政府政策的傾斜找到生存空間的,比如,基金的管理費與托管費與基金的運營績效不掛鉤,這就缺乏了有效的激勵,同時,投資人在購買了基金以后就失去了對經營權的控制,公司成本極高,還存在道德風險,這些方面都是基金行業不成熟的表現。

保險業在過去幾年就經歷了投資于證券基金的資金過于集中而帶來的收益和損失波動巨大的情形,有時甚至由于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和其它投資機構的破產風險而引發了巨額的投資損失,這些都是間接投資帶來的后果,它已經成為國內保險行業涉足投資領域的重大教訓。因此,保險企業只有組建自己的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一方面管理集團內部的證券市場投資,另一方面管理委托的第三方資金和社會公眾募集的資金才能節省交易成本,創造投資收益,發展多元化能力,增強保險企業的整體競爭力。

保險系基金公司的組建,除了保險資金運用新渠道的拓展,更在于保險企業能夠充分發揮自己銷售渠道的優勢,吸引大量增量資金流入資本市場。保險企業在開展承保業務上掌握著很有價值的潛在客戶,因此保險系基金在募集過程中一定會強于目前的證券開放式基金,2006年銀行系基金在首發過程中獲得超大規模認購就說明了這一點。保險系基金公司組建后,具有一定的廣告效應,可以向市場和客戶傳遞出一個積極正面的信號,保險企業的理財能力和規模更強大、更綜合化了,有助于帶動保費增長和保險業務的發展,增強保險企業綜合實力,為保險企業進一步參與資本市場、開展混業經營積累有益的經驗,進而為向國際化金融控股集團方向的發展邁進一大步,當外部條件更加成熟后迅速擴張業務和市場地域,也會幫助提高保險企業的風險抵御能力,有利于監管水平的提高。

二、保險企業參與基金管理業的可操作性

我國經濟的增長是保險業和投資管理行業發展的最終保障,給予了保險企業組建基金公司獲得成功以最大的可行性。目前經濟增長的關鍵在于可持續性,如果剔除了經濟增長的不確定性,保險業和資本市場的發展被廣泛接受的結論是:前景非常樂觀。對于發展經濟、增加社會的和諧性,保險業和資產管理都發揮著極其重要的功能。當前,金融管理層和整個社會都認識到了發展資產管理的重要性,這為保險業涉足基金業創造了很好的宏觀政策條件。

發展是硬道理,我國必須保持經濟的高速增長,又必須保證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經濟建設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而社會保障體系同時也面臨巨大的資金缺口,這些任務僅僅依靠財政資金是很難做到的,因此必須尋求包括資本市場在內的其它的資金渠道及保障方式來應對這些問題的挑戰,保險和投資基金行業可以幫助應對這些挑戰,它們通過金融資源整合不僅能把流動性儲蓄變成長期投資,還可以幫助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用于發展社會保障,從而有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除了經濟環境之外,保險企業組建基金管理公司的可行性還來自以下若干方面:

(一)我國保險產業發展健康良好,截至2006年,保險業實現保費收入5641.4億元,增長14.4%;累計賠款、給付1438.5億元;保險機構總資產達到1.97萬億元,繼續保持較快的增長速度。隨著保險業投資渠道的逐步擴大,保險資金運用余額17785.4億元,其中購買證券投資基金余額達912.08億元,保險機構已經成為基金市場最重要的機構投資者,對市場發展起著支撐的作用。

(二)政策法規和監管的支持是當前開展保險系基金業務的有力幫助。《保險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的頒布,《證券法》、《公司法》的修訂,使得國內目前金融法律環境逐步完善,這為保險系基金獲得合法經營牌照提供了基本的合規性,特別是“國十條”的頒布,更是為保險業混業經營開辟了道路、指出了戰略方針。

(三)有可供借鑒的國際保險業基金管理公司運作的成功經驗。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去規劃下一步戰略,由先進資本市場的經驗提供參考,發達國家的經驗適用于所有市場經濟的環境。

(四)目前保險企業持有大量的證券投資基金,在市場沒有更好的避險工具的前提下,遇到市場下跌必然會出現流動性風險,給保險企業帶來贖回風險,這種風險很有可能直接轉化為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風險,保險企業如果組建了自己的基金管理公司,首先可以管理運作自己的保險投資,直接介入國內的證券市場,這就減小了交易成本和化解了一大部分風險。

(五)我國基金管理行業即將發生巨大的歷史性發展是基于我國資本市場巨大的潛在需求,雖然我國的資本市場還達不到發達資本市場的成熟與規模,但我國保險業組建基金管理公司后除了開展集團內部保險資金的運營外,還有很大的第三方資產管理的需求。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我國資本市場向規范化發展邁進了一大步,我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市場的演進是在慢慢發展的過程中積蓄著力量,潛在的市場力量將成為不斷規范我國資本市場的動力,必將啟動國內第三方資產管理的巨大的發展空間,這個空間有巨大的前景可供保險基金管理公司參與其中。

(六)我國保險業要做大做強、實現跨越式發展,就必須向多元化、專業化方向同時發展,但保險產品多元化和專業化需要相應的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能力來保障,在發達的市場里,投資管理與保險業產品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二者不可能獨立地發展,而是相輔相成的,優良的投資管理能力是保險企業不可或缺的。

(七)專戶理財將是國內基金管理公司在近期及未來即將開展的一項很重要的業務,目前國內的多家基金管理公司已經在厲兵秣馬,基金公司期望通過這項業務拓展自己的市場,特別是一些具有較強的研發、投資管理實力和較好客戶基礎的公司,通過開展這類業務能夠更好地拓展新的客戶群體。保險企業在自己的客戶網絡上開展專戶理財類似順水推舟,一旦組建起基金管理公司,開展此項業務是很便利的,對于保險企業來說,特別是對于保險企業的大型機構客戶,專戶理財的潛力和前景巨大。

(八)大型保險企業普遍具有龐大的營銷網絡和結算體系,為營銷開放式基金,包括贖回提供了便利的條件,不需要通過銷售機構代替完成。

(九)大型保險企業多年來在管理保險投資、組建資產管理公司方面已經積累了經驗和建立了一定的管理框架和培養了一批專門人才,通過適當的兼并收購和合資戰略,進入基金業有很高的可行性。

總之,保險企業組建基金管理公司有利于保險業務的健康發展,可以增強保險企業的競爭力,擴大保險企業的資金融通職能,使保險企業的投資人和被保險人受益。隨著金融改革步伐的加快,商業銀行組建基金管理公司的優勢已經顯現,為保險系基金開辟了先河。保險資金實力的壯大和運營能力的提高已經表明我國保險企業組建基金管理公司的內在條件日漸成熟。國內大型保險企業組建基金管理公司符合保險資產管理業務發展的趨勢和國際慣例,有利于促進保險資產投資多元化,將有助于保險業實現做大做強的愿景。

三、保險系基金管理公司的組建模式

保險企業組建基金管理公司的目的是為了充分發揮金融機構的功能作用,盡可能地占有金融資源,并在整合的基礎上形成多元化業務框架。參與保險資金運營、開展外部資產管理,這兩個方面的職能是建立保險基金管理公司的首要工作。保險企業設立資產管理公司從事這兩方面的任務是國際慣例,保險企業全資或控股的資產管理子公司除了擔任保險企業內部的可投資資產管理外,經過批準還可以從事專戶委托資產管理、證券基金管理、產業基金管理、年金管理、信托投資、投資咨詢、保險資產負債的證券化、IPO承銷、金融租賃、證券經紀等業務。這樣的全能資產管理子公司有利于提高保險企業的資產管理水平,也有利于保險業務和資產管理業務的互動和協調發展,從而形成保險企業的新的業務增長點,推動公司整體業務的發展。保險的資產管理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營和外部資產管理的權重以及資產管理公司的組織結構,是依據各個國家的保險投資領域和經濟發展情況、證券市場成熟度和市場的資金可獲得情況決定的。我國大型保險企業已經設立了自己的資產管理子公司,但不是從事全功能的混業經營業務,所以目前在面臨申請新的業務過程中,組建基金公司有三種可選擇的組織模式,組織結構及特點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作為保險企業(或者保險集團)的新創辦子公司,與其它子公司(包括資產管理公司)并列的模式。該種模式強調基金管理公司的獨立性,作為新發展的業務,從申報批準到管理模式,到投資管理的策略和風格上,新的基金管理公司與現有的資產管理公司的業務現狀、定位和公司特長的安排有很多的區別,在股權投資組成方面也是完全不同于現有的資產管理公司股權構架。現有資產管理公司有自己的股權結構,這與保險企業目前運用資本市場和投資銀行手段進入基金業所要求的股權模式是有所不同的,這個問題實質上是如何統籌兩個公司的治理結構的問題,使得兩個實體的目標不沖突,都能夠沿著集團股東價值最大化的方向努力。

即將組建的基金管理公司和現有的資產管理組織模式不同,基金公司是需要把公司切割成基金股份向公眾發行,由基金持有人擁有,現有的保險基金管理公司業務無法做到這樣的股份切割和公開發行,兩個業務的商業運營模式完全不同。其次,目前國內金融體系是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將基金管理公司與資產管理公司在一個平臺上并列運營開展兩種業務,即自有保險資金投與第三方資產托管業務,可以有效跨越兩個監管領域。但是這種獨立的基金公司設置模式是一個過渡的模式,在幾年之內,當我國的監管政策發生變化,基金管理業務也建立了市場地位后,基金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應該合并為一體,這是通過過渡實現轉型的一種可操作方式。

為了使保險機構快速地、有利地進入基金管理領域,一個可行的保險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權結構建議為:保險企業控股51%,國際基金管理公司控股29%,國內大型商業銀行控股20%,這樣的股權結構,有利于借助國際著名基金管理公司的品牌效應、投資管理經驗和技術、專門人才以及國際市場的窗口,在未來資本項目逐步開放的情況下,獲得全球化投資的先機;吸引國內的國有商業銀行或股份制商業銀行作為投資人,可以加強銷售力量,發揮保險業和銀行業在市場的互補作用,解決基金托管渠道,節約交易成本和減少成本。這樣的股權結構的策略是強調保險企業迅速成功地進入基金管理行業,成為行業的一支重要力量,而不是單純著眼于從基金行業的經營里賺取管理費,因此,是一個面向未來的策略。

篇(6)

21世紀,我國已步入人口老齡化社會,2000年我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已達1.3億,占總人口的10.2%,并以每年3%的速度遞增。隨著老齡化人口比例的攀升,養老保險負擔系數也隨之提高,加上預期的人口壽命延長、養老保險待遇不斷提高、城市大量在職職工提前退休、基金收繳率下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不善等諸多因素,我國正不可避免地面臨著嚴峻的養老保險平衡危機。

目前,我國在確保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同時,養老保險基金收支不平衡、資金短缺的現象日益突出,這一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著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及其作用的發揮,因此探討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與平衡,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利用率顯得尤為迫切。

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及保險基金概述

現代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重要組成部分,即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養老保險基金,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退出勞動崗位時,可以從養老保險基金中領取養老金,以保證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目前,世界各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主要有三種模式:

1.傳統型。又稱與雇傭相關模式,最早被德國俾斯麥政府于1889年頒布養老保險法所創設,后被美國、日本等國家所采納。該模式主要是通過立法強制雇主和雇員參保,保險費由雇主和雇員負擔。在籌資方式上實行“現收現付”,以支定收,事先確定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

2.國家統籌型。該類型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福利型養老保險,最早在英國創設,目前適用于瑞典、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該制度的特點是實行完全的“現收現付”制度,并按“支付確定”的方式來確定養老金水平,優點在于運作簡單易行,通過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對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其缺陷為政府負擔過重,缺乏對個人的激勵機制;另一種類型是前蘇聯所創的類似于福利國家養老保險制度,但其適用對象并非全體社會成員,而是在職勞動者,實行單一層次保險體制。

3.強制儲蓄型。又可分為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兩種。新加坡模式是一種公積金模式,主要強調自我保障,建立個人公積金賬戶,由勞動者于在職期間與其雇主共同交納養老保險費,勞動者在退休后完全從個人賬戶領取養老金,國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養老金。智利模式作為另一種強制儲蓄類型,個人賬戶的管理完全實行私有化,將個人賬戶交由自負盈虧的私營養老保險公司來管理,勞動者可以自由地選擇基金管理公司,該種養老保險制度的最大特點是強調效率。

養老保險基金亦稱為退休基金,是各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實現手段,即雇員在工作一定年限后退休自雇主所獲得之給付,可以是一次或定期終身給付。該類基金屬于專用基金,具有自身的特性。

(1)社會性。養老保險作為一種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社會政策,以全體社會成員為對象,在基金的籌集、給付及基金資產的營運上具有強烈的社會性,無論是管理的過程和具體環節均體現了社會或政府行為。

(2)儲蓄性。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相當一部分是通過個人賬戶預籌的,特別是積累基金,主要是通過個人賬戶進行預籌,儲蓄起來以備將來支付養老金的資金。

(3)互。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給付實行一定程度的社會統籌,以實現社會互助,減輕勞動者的養老風險。主要表現為:①基金籌措由國家、雇主和個人三方負擔,并從中劃出部分作為社會統籌基金;②基金營運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稅費,歸全體投保人共有,而并不按個人繳費多少分享;③除個人繳費儲蓄部分,在投保人死亡情況下,其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或未領取完的部分,歸入社會統籌基金。

二、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與平衡分析

1.區際統籌與平衡存在的問題。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區際統籌與平衡是以行政性區域為觀察點的一種分析方式,著眼于地區間的統籌與平衡。從我國目前現狀看來,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低且條塊分割。我國目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區際統籌層次低且條塊分割,養老保險基金調劑功能不強。自1986年始推行社會統籌及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籌集模式,從其實施的情況來看,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并不理想。到目前為止,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還較低,調劑范圍還比較狹窄,基金的使用效率不高,大多數還僅限于縣級范圍或地市范圍。同時,經國務院批準電力、交通、郵電等11個行業部門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實行行業統籌,不參加地方養老保險統籌,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影響了地方統籌基金的供給,盡管行業統籌工作于1998年初月底向當地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移交完畢,并按先移交,后調整原則,參加所在地區的社會統籌,但其實施期間所產生的后遺癥以及行業移交前的不規范操作,如擴大統籌項目、調低繳費率、提高支付標準等,在短期內是難以消除的。

(2)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區間發展不平衡。由于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各地養老基金的供給能力與需求壓力各不相同,在經濟發達、人口年齡結構年輕的地區或城市,積累的養老保險基金較多,但經濟落后、人口年齡結構老化的地區或城市則積累的養老保險基金較少,少數地區甚至入不敷出。一方面,部分發達地區或城市養老保險基金積累較多;另一方面,部分不發達地區的離退休人員不能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這樣,養老保險基金不能在較大范圍內相互調劑,使經濟發達地區養老保險基金的積累不能補足經濟落后地區養老保險基金的欠缺,在總體上影響了養老保險基金使用效率。

2.代際統籌與平衡存在的問題。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代際統籌與平衡是以參加養老保險人口的年齡為劃分點進行分析的一種方式,著眼于上下代之間的統籌與平衡。目前我國實行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意味著現在在職的一代人既要承擔繼續供養上一代老人的義務,又要為自己將來養老進行個人賬戶積累,代際統籌與平衡矛盾已經凸顯出來。

(1)現收現付方式不能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求。在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模式下,養老金可由雇主的收入或資產支付,或由政府自雇主及雇員的收入抽稅支付,一般而言沒有成立基金。這一制度通常在工作人口遠大于退休人口,或人口結構年輕時,并無困難,但在老齡化較為嚴重的情況下,這種養老金世代移轉,無以為繼。據預測,中國城鎮企業退休人員與在職職工的比例2030年將達到48.95%,2050年將達到55.46%,若采取現收現付的籌資模式,基金提取比例將超過工資總額的40%,因此必須成立基金以便積累。

(2)退休年齡是影響養老金負擔水平的一個基本因素。一般來說,在平均預期壽命和保障水平一定的情況下,退休年齡提高,則平均享受養老金年限就縮短,養老金負擔就能降低。我國現行法定退休年齡規定是男60歲、女干部55歲、女工人50歲,特殊工種職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在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的職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這些規定與國際上隨著人口壽命增長而不斷延長退休年齡的政策相比一般要早退5年~10年。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區和企業為減輕職工下崗和失業壓力,通過采取提前退休的方式解決老職工再就業難的矛盾。實際上是把就業的壓力轉移給養老保險,把近期的問題推向遠期。(3)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欠繳嚴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收繳率逐年下降已是事實,全國養老保險基金收繳率1999年為88.84%,其中有部分省份低于85%。據有關資料顯示,從1993年到1999年因養老保險基金收繳率不到位一項,就造成欠收養老基金472億元。目前這一狀況并沒有好轉,各地追繳的呼聲此起彼落,巨額欠費無疑削弱了基金的營運基礎。

三、對策與建議

1.逐步擴大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統籌范圍。完善我國現行養老保險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部分體系,逐步建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級統籌,并向國家級統籌推進。同時,通過控制和調整個人退休年齡,在社會老齡化高峰臨近時控制撫養比,進而達到養老保險基金增收減支。

2.建立層次型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統籌體系。結合世界銀行1994年基于儲蓄、重分配與共同保險三種功能提出的建議,我國可建立三層次養老保險統籌體系:第一層次為基本養老保險,為強制確定給付,省級統籌、隨收隨付、最終做到部分積累;第二層次是強制確定提拔,個人賬戶累積制;第三層次為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及個人自愿商業保險,視企業和個人的需要辦理。而對于我國廣大的農村人口,更要建立多層次統籌體系,充分發揮國家、農村集體及個人的自有優勢,提高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風險防范能力,最終與改革到位的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相融合,成為未來統一的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部分。

3.提高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效率,確保基金增值。國外養老保險基金的主要增殖方式是進行證券市場投資。據有關資料顯示,美國從1950年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在股票總市值中的0.8%上升至1998年的29.6%,而全球主要市場上養老保險基金掌握的股票比例在20年內增加了超過20%。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持完成的《中國養老保險基金測算與管理》報告分析,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預計近兩年將達到1000億元,并在今后幾年以30%以上的速度遞增。根據專家經驗,當單一機構資金量占市場市值的10%以下時,該資金進入市場將不會引起市場的巨大波動。

但同時,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通過證券市場進行投資時,對資金的安全性和回報的穩定性要求很高,一方面需要證券市場為養老保險基金提供一個規范、穩健的投資環境,提供適合養老保險基金特點的投資品種;另一方面需要注重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風險的控制,注意選擇風險相對較低的投資品種,如證券投資基金。

4.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增殖途徑的多源化。養老保險基金的資產組合形式取決于資本市場的發育程度,而多元化的資產組合能夠有效地減少其中每一種資產所面臨的風險。據有關機構估計,今后十年內我國養老基金結余規模有可能達到1.5萬億元,基金的保值增值和投資出路的問題已經越來越緊迫。基金增殖途徑的多源化無論對于保證養老金定額支付需求,還是對于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國家經濟發展,都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目前我國基金增殖的方式主要是靠銀行存款利息和購買國家公債實現基金增殖,這種辦法雖然能保證基金運行安全,但增殖率極低。事實上,如稅收融資、國有資產變現融資、抵押貸款、不動產投資等都可以彌補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為其保值增值提供了一條現實的途徑。

篇(7)

1997年7月16日《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實現收支兩條線管理,要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于職工養者保險,嚴禁擠占挪用和鋪張浪費。基金結余額,除預留相當于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嚴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

由以上可以看出,根據規定養老保險基金只能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以保值增值。然而,這兩種方式都無力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首先從銀行存款來看,在1985—1995年的11年間,銀行存款一年期定期整存整取加權利率低于當年通貨膨脹率的就有7年(1985,1987,1988,1989,1993,1994,1995,詳見表1),保值都談不上,更無法增值。然后再看國債,由于國家債券品種較少,收益率雖一般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約一個百分點,但因缺乏完善的二級市場反而不如銀行存款有吸引力。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用現狀也說明了這一點。如1994年養老與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額為376.99億元,其中購買國債僅81.98億元,占結余額的21.74%;1995年我國國債年末余額3300.3億元,而當年購買國債僅90.5億元,僅占當年基金結余額的16.58%。國債品種偏少,收益偏低是其主要原因。而且相對通貨膨脹,國債的保值能力令人懷疑。以國庫券為例,在1985—1995年的11年間,國庫券收益率超過當年零售商品價格指數的只有5年,其他6年(1985,1988,1989,1993,1994,1995)國庫券的收益率均低于物價上漲率(詳見表1),可見養老保險基金用于購買國債也難以保值增值。

資料來源: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有關數據整理得出;銀行存款利率數據來自(1)周忠明,戴文桂.實用利率知識.南京大學出版社,1992.(2)中國人民銀行計劃資金司.利率實用手冊。中國金融出版社,1997.P41—42。

注:①為消除復利與單利對計算結果的影響,本文取一年期數據,而不是看上去更高的較長期限的以單利計的數據(一年期利率復利計算后實際收益率不低于相同期限的較大數據的單利的實際收益率)。

②1990年1月1日至4月15日,年利率為11.34%,4月16日至8月21日,年利率為10.08%,8月22日至12月31日,年利率為8.64%,9.99%為其加權(以天數為其權效)平均年利率,本表括號內數據均為加權平均年利率。

②一年期利率按復利計算得出,其中1979年取3.96%,1981年為5.04%,1982年為5.58%,1983,1984年均為5.76%。

總體分析,目前由于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用的途徑所限,基金的收益率偏低,這一方面使基金呈逐漸貶值的趨勢,另一方面使得目標替代率(我國目標替代率的確定以養老基金收益率等于工資增長率為假設前提)無法實現,從而動搖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從表1可以看出,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益率遠低于工資增長率,個人賬戶實際積累額達不到目標積累額,如不及時調整養者保險基金的投資組合,提高收益率,我國的養老保險在不久后將陷入“被迫提高繳費率——企業不堪重負,個人無力投保——養老保險制度崩潰”的危機之中。

二、調整機構:提高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收益率的前提

1.調整機構的總體構想

從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運用現狀可知,其運用途徑僅限于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收益率低而且由基金所有者直接運用養老保險基金,在生產關系高度發達、生產分工日益精細的今天已經力不從心。故基金所有者委托基金運營者基金投資運營業務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為此我們有必要引入委托一關系來分忻提高養老保險基金收益的切實途徑。

以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用僅限于購買國債和存入銀行,根本不需要專門的投資機構。而將委托一關系引入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首先應從調整機構入手。

鑒于我國尚不具備專門的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機構,而且資本市場合適的投資工具的數量有限,養老保險基金營運增值的渠道亦受到限制。調整機構不應是局部的修補,而應是全局性的變革(參見圖1)”

首先我們對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作一簡要歷史回顧。我國是從1984年國有企業推行退休費社會統籌開始的。近年來這千變革取得了三次重大進展。一是1991年6月國務院了《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費用由國家、企業、職工個人三方負擔,基金實行部分積累。二是1995年3月國務院了《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通知》,明確基年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并逐步形成包括基本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個人儲蓄性保險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三是1997年7月國務院的《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有效地解決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和管理的分散化等問題,適應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適應了社會保險走向法制化相加強宏觀調控的需要。

1997年的這次統一改變了養老保險群龍治水的混亂局面,有效地解決了政了多門、管理費用高等問題。新成立的勞動與社會保障部(以下簡稱勞社部)作為全國性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行使著養老保險基金所有人的職能,亦即擔負著基金法人主體的角色。勞社部作為社會保障的最高權力機關,肩負著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和事業管理的雙重責任。前已述及,勞社部缺少投資專家和系統的投資學知識,直接投資必然要成立自己的投資機構,加大基金的管理成本。而直接利用資本市場中的專門投資機構,既能有效地轉移風險,也有別于節省成本。委托專門機構投資可以增加服務的競爭性,增加管理的透明度。

這樣,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所面臨的基本問題之一是如何選擇適當的投資人。可供養老保險基金法人選擇的投資機構主要是資本市場的金融中介機構,如銀行,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證券經紀公司等。而在我國,由于金融市場尚不發達,為有效降低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風險,宜運用大的銀行,保險公司等合資入股的方式組建股份制非銀行金融機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局(AdministrationBureauofSocialSecurityFunds/ABSSF)(以下簡稱為社基局)作為養老保險基金的專門投資者,該局可作為國務院直屬的與光大、中信集團并列的單位,屬于有限責任公司,完全實行企業化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社基局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并可以根據各地的養老保險基金的規模,在全國經濟活躍、養老保險基金結余較多的省設立分支機構,直接協調該省養老保險基金的運作。經濟欠活躍、養老保險基金規模較小的西部地區,可以考慮在西安、成都等經濟中心城市設立分文機構,負責幾個省的基金運作,以節省不必要的設立新機構的開支。同時,在社基局內設立監事會。作為社基局的監督機構,監督資金使用狀況和資金經營狀況,但不干涉社基局的具體業務。當然因社基局的股東系大的銀行及保險公司等,經濟實力雄厚,投資經驗豐富,一般不會有因營運不善而破產之虞。

此外,為確保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及養老保險各項管理工作順利進行,可以考慮成立社會保障行政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行監會)和社會保障社會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監會)。行監會由政府審計、監察部門牽頭,有財政、銀行、勞社部等機構的人員參加,掛靠于審計部門。社監會由人大、工會牽頭,吸收企業代表、職工代表、民主人士和專家參加,掛靠于各級人大常委會。兩大監督機構的職責都是負責監督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障政策制定、執行和基金的運營。兩個監督委員會與社基局的監事會從內外監督社基局,確保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和社會保障事業順利進行。

養老保險基金事關全國企業職工衣食住行,國家政策理當扶植,可以考慮效仿農業發展銀行的操作,成為社會保險銀行(BankofSocialSecurity/BOSS)(以下簡稱社保行),作為支撐全國社會保障事業的專門性政策銀行,并按照人民銀行的機構設置在上海、廣州、西安、南京、天津、成都、武漢、濟南、沈陽等地設立分行。養老保險基金用于存款的部分可存入該銀行,并給予養老保險基金較優惠的利率,并按復利計息,對養老保險基金存款給予保值貼補,社保行在無力支付貼補額時可由財政彌補虧損。養者保險基金收益率較高時,可從其超過當年通貨膨脹率的部分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養老保險投資風險準備金,該準備金存入社保行并享有優惠利率。中國人民銀行對社保行運用養老保險基金存款發放貸款的利息收入,應該減免營業稅,為社保行給予養老保險基金優惠利率提供實際支持。用養老保險基金購買國債,雖然其回報率一般高于銀行存款,但在通貨膨脹盛行的今天,至少應對這一部分國債給予保值貼補。可以考慮由社保行發行特種國債,專門由社基局用養老保險基金認購,并給予較高收益率。出現意料之外的高通貨膨脹時,給予保值貼補,確保養老保險基金保值。社保行的利潤可用于支持與養老保險密切相關的事業,如社基局的辦公設備的添置等。

2.委托一的博弈分析

基金所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如何保證這些投資機構能夠按照基金所有人的投資意愿或策略行事,這里牽涉到委托一關系中的幾個基本問題。一般認為,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委托人和人之間要達成對雙方有約束力且有效的合同,需滿足以下三個基本條件:(1)人以行動效用最大化原則選擇具體的操作行動,即所謂激勵相容條件;(2)在具有“自然”干涉的情況下,人履行合同責任后所獲收益不能低于某個預定收益額,是為參與條件;(3)在人執行這個合同后,委托人所獲收益最大化,采用其他合同都不能使委托人的收益超過或等于執行該合同所取得的效用,是為收益最大化條件。

但是,在委托一合同不完善時,有四個難以克服的困難,使勞社部與社基局的委托一存在潛在的風險。一是利益不相同。社基局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有時會采取短期行為或過于冒險的行為。二是責任不對等。人掌握著養老保險基金的經營權,但只承擔有限盈虧責任,作為委托人的勞社部失去了基金的經營權,卻最終承擔盈虧責任。這種責任的不對等,使得人可能不負責任地決策。第三是信息不對稱。由于人的信息優勢,以及獲取信息的邊際成本是遞增的,掌握基金經營權的社基局既有動機又有可能欺騙委托人(勞社部),而且委托人還很難監督和約束人。第四是契約不完全。在不完全的合同下,人總有空子可鉆。強化委托人對人的激勵機制,將使人經過收益成本比較后,自覺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假設委托人的目標函數為Y=Y(x);人的目標函數為:X=X(a,W),a為人的決策變量,可代表他的努力程度。W為不受委托人、人控制的外生隨機變量。這意味著人的經營好壞由其努力程度和外界不確定因素共同決定。199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莫里斯(Mirrless)指出:如果W具有一定的邊界,即W對x的影響是在一個可觀測的區間里,即便信息不對稱,委托人可以通過事前的警告或鼓勵,使人不會選擇較低的努力水平,并且使委托人、人均獲得滿意的收益水平。

資本市場不發達時,市場上可供選擇的投資工具少,而且風險不易分散和轉移,此時政府多采取嚴格的控制措施,對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用規定途徑及比例。如果資本市場是發達的,人主要將養老保險基金采取三種投資方式:一是通過某些形式的延期年金政策向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即將養老保險基金用于購買壽險保單。二是把基金會成員的繳費轉移進某種資產的組合,這叫做“分離基金”。三是與其他的基金結合投資于一個單獨的資產組合,這叫作“共同基金”。事實上,成功的人會尋求以上三種投資形式的一定比例的組合。

假定社基局通過權衡比較,能夠選擇其中最為有利的一種投資方式,又假設養老保險基金僅存入銀行和購買國饋會貶值,凈收益為-10,設自然的狀態有好與不好兩種,由于我國宏觀經濟定勢良好,好的狀態出現的概率為0.8;設社基局在經營養老保險基金以外,無論如何努力工作所能獲得的最大收益為40、而努力工作需要支付20的成本,其凈收益為20。在委托一關系中,基金所有人與運營人有比例分成(為分析方便,本文暫以五五分成為例)和固定收益兩種利益分配方式。其支付矩陣如圖2:

比例(五五)分成

注:①運營人的收益分布是努力程度與自然的函數。為分析方便,本文忽賂了努力程度一般的情形,假設運營人只有努力和不努力兩種策略,努力指運營人殫思竭慮,并總能實現最優投資組合策賂;不努力指運營人仍將基金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兩種情況下,運營人付出的勞動分別為20和5。為簡化問題,設基金收益在“好,努力”的搭配下為100,“不好,不努力”時為-50,其他兩種情形(好,不努力;不好,努力)時均為0。并假設所有人將養老保險基金委托給人后,不從事盈利性的活動,基金收益來自于運營人投資所得。運營人不努力時因合同約束,無暇從事其他盈利活動。

②30=50-20,20為運營人努力工作的成本。

③-15=(-10)+(-5),其中-10表示養老保險基金僅用于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時的實際收益,因本文主要研究委托的情形,故在基金不委托專門機構投資而僅用于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時,省略了“自然”好與不好的差異。5表示運用養老保險基金于以上兩種方式時所進行管理等付出的勞動。

④40=60-20,經濟環境好時努力工作收益為100,運營人支付給所有人40以外的60扣除努力工作的成本20即得到40。

⑤-60=0-40-20,40為運營人支付給所有人的固定額,20為運營人努力工作的成本。

可以看出,在圖2中的比例分成或固定收益的利益分配方式下,無論自然出現好或不好的情形,只要運營人接受了委托一合同,運營人努力總是好于不努力,即不努力戰略相對于努力而言是可剔除的嚴格劣戰略。在固定收益方式下,所有人的收益40大于-15,故“委托,努力”是精練貝葉斯納什均衡點。在比例分成方式下,由于運營人會選擇努力工作,所有人的預期收益=0.8*50+O.2*0=40。而且50,0也都大于-15,我們可以做以下結論:無論采取何沖利益分配方式,“委托,努力”是所有人和運營人的必然選擇。我們進一步研究可以發現,在以上兩鐘情形下,運營人的預期收益(指凈收益)均為20。然而運營人從事養老保險基金運營以外的工作最多也能獲得20的凈收益,理性的運營人不一定會接受委托一合同。而且越是風險厭惡的運營人更可能拒絕這一合同。

明智的所有人可以將五五比例分成改為四六比例分成,以提高運營人的預期收益,而所有人仍將獲得遠遠高于自己經營(不委托)時的收益。可以考慮將所有人的固定收益下調為35,使運營人預期收益增加為25。理論上可以進行—九比例分成或將所有人固定收益下調為5或更低,也可以五五比例分成或將所有人固定收益定為40。

到底選擇何種利益分配方式,比例或固定收益的確定為多少取決于二者的博弈過程、供求狀況以及人的類型。在我國現階段,養老保險基金所有人是惟一確定的,如果引入競爭機制,產生較多的養老保險基金運營人,則最終的委托一合同的制定會有利于所有人,會形成接近五五比例分成或固定收益為40的合同。在人財務公開且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情況下,比例分成是委托人與人分享剩余的最有效的制度安排。但是如果社基局(人)是風險中性的,無論勞社部(委托人)對風險的態度如何,固定收益是有效的辦法。在商業銀行與企業間的博弈過程中,企業也是接受了固定收益的辦法,商業銀行的固定收益表現為事先約定的貸款利息。通過固定收益的委托一后,基金所有人成功地轉嫁了風險,人獲得了剩余索取權,此時人極其努力地工作是最優的。對于委托人,盡管由于剩余索取權的分割和部分轉讓從靜態上看使其利益受損,但這較之委托人自理基金的經營業務,仍是帕累托改進。因為,從動態上看,由于人獲得了部分剩余索取權,其積極性提高了,運用其專業投資技術,可以增加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收益,使委托人獲得高于自理時的收益。

篇(8)

2.社會保險基金繳費存在困難,沒有統一標準。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機構的要求,我國的事業單位、行政機關和民營企業都處于可以參與社會保險的范疇內的,但是一些民營企業參與保險的數量明顯低于國家事業單位和企業,這是因為民營企業的負責人對社會保險了解不足,沒有樹立社會保險的意識,對其重視程度不夠,民營企業的工作人員流動性大,而且工資不穩定,從而沒有辦法規定一個繳費的標準。同時我國缺乏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的統一標準,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發展都帶來嚴重的危害。大部分社會保險基金繳納是根據工資的總數計算相應比例,進行繳費,但是有些征繳標準是上級領導規定的標準,造成征繳費用無法統一。

二、控制社會保險基金風險的措施

1.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工作。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問題一直是很大的缺陷,因此要對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問題進行重新的規劃和促進。要做好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的監管工作,要從內外兩個層面進行控制,建立一個管理系統。社會保險基金的內部管理包括控制監管、核算監管和審計監管。社會保險基金外部管理包括行政監管、社會監管、法律監管和審計監管。加強內部監管可以幫助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工作更加的完善,加強外部監管可以從社會、法律、行政等等方面對社會基金財務管理形成強有力的約束,內部和外部監管相結合從而形成了新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的管理方式,成為一個新的機制,不僅能促進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用還能保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2.做好個人賬戶管理的工作。社會保險基金中的個人賬戶管理機制存在著比較嚴重的問題,要最大程度的控制社會保險基金風險,就要重視對個人賬戶的管理。社會保險基金中的個人賬戶必須歸納到財務管理的范疇中,在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賬戶中建立統籌和個人兩個設置項,確定賬戶收入支出的明細,保證統籌和個人兩個方面能單獨進行核算。對參與保險人員進行個人賬戶的管理,能夠給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人員的工作帶來便利,能把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風險降到最低,提高了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信息處理能力,提高了管理的有效率。

3.增強征繳力度建立統一標準。為了保證財務風險的最小化以及社會保險基金征繳工作的完善,相關部門首先要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大力的宣傳,告訴人們社會保險基金的好處和主要作用,讓人們對社會保險基金有深刻的了解,從而能夠積極的自愿加入保險。同時在進行保險基金征繳的時候,必須依靠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征繳工作,建立一個統一的征繳標準,防止征繳標準存在差異的問題會為社會保險基金帶來的危害。

篇(9)

失業保險作為現代社會保障的一項重要內容,不再是單純的社會救濟行為,而是促進市場競爭順利進行,保證市場經濟體制正常運行的必要社會條件.市場經濟,遵循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失業保險同樣要堅持這一原則.失業保險的受益者,在享受權利的前提是為社會作出貢獻和繳納保險費.因而,失業保險的各個主體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與責任.失業保險的主體有國家、集體和個人.就企業而言,有了失業保險,職工失業時能獲得物質幫助,后顧之憂解除了,更能發揮其生產和創造能力,為企業帶來更多、更好的效益.企業從失業保險中獲得了收益,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向失業保險機構繳納一定的費用.就政府而言,政府對參加失業保險的勞動者在失業時給予一定的補貼,等于是再生產勞動力的投資,為他們的生活、再就業作出貢獻,緩和了社會矛盾,有利于整個社會秩序的穩定,為經濟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外部條件.就個人而言,他們失業時,能得到社會的幫助與補償,從社會保障中得到了好處,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與責任,向社會保障繳納一定的費用.

我國現行的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政府的財政補貼與企業繳納的保險費,各地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也有少數從勞動者(尤其是職工)個人身上籌措的.目前,部分國有企業處于明虧和潛虧狀態,只能以當地最低生活水平或職工工資的30%左右發放救濟金,職工難以維持基本生活,不可能再拿出一筆錢來繳納失業保險費.但效益好的企業往往又不愿參加失業保險.這就造成企業失業保險金的收繳困難.就政府而言,對失業保險的財政補貼無論是按國際慣例,還是從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來看都是必須的.但是,由于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口多、底子薄,國家財政積累有限,而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健全,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實施和開展,這往往需要相當大的資金投入.因此,政府還不可能拿出太多的資金用于失業保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民收入的增長,個人收入也逐步增加,個人繳納一定的失業保險費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個人繳納一定的失業保險費,具有下列好處:首先,能開辟失業保險費的征集渠道,增強社會保障基金的儲備和承受能力,適當減輕國家財政和企業的負擔;其次,有利于打破失業保險金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舊觀念,增強職工參與失業保險的意識和自我保障意識,從根本上改變職工因國家、企業包得過多、統得過死而形成的依賴思想;第三,能引導職工關心失業保險事業,促進更廣泛地實行失業保險的群眾監督機制;第四,有利于增加職工的就業危機感,更加珍惜就業機會,增強其工作熱情和責任感,有利于提高企業勞動效率.

由于部分企業缺乏足夠的失業保障意識,借故各種理由拒交失業保險金,增加了資金籌措的難度.為了保證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可以從法律角度考慮建立一個新稅種:失業保險稅,通過稅收方式對失業保險金進行籌集.與我國現行的統籌繳費模式相比,失業保險稅模式的優勢在于:(1)更符合效率原則.稅務部門負責失業保險稅的征收,財政部門負責編制失業保險預算,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負責失業保險金的日常發放,為失業者提供就業培訓和就業指導.這樣,機構精簡,權現分明,任務明確,便于操作和節約征管費用,提高工作效率.(2)具有更強的約束機制.失業保險稅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具有較強的法律約束力.(3)更能體現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目標.失業保險的納稅主體包括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勞動者,他們分別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失業保險稅,其稅收收入由國家專設機構安排使用,并且國家有責任對失業保險提供最后保證.這樣,使得三方共同負擔原則落在實處.同時,失業保險稅還可通過起征點、稅率等的科學設計,均衡不同納稅主體的經濟負擔,創造企業公平競爭的前提條件.

2失業保險基金的運用

市場經濟存在通貨膨脹,這就使失業保險基金存在貶值的危險,如果這部分資金不進行自我增值,單依靠國家財政補貼或提高儲畜率,不僅增加國家的財政負擔,也抵消不了通貨膨脹給資金造成貶值的負作用,而且國家的補貼也是很有限的.

失業保險經濟活動具有其特殊性,失業保險基金收取在先,支付在后,而且收入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全部支付,總是要形成一部分的“閑置”資金.失業保險基金作為社會總資金的一部分,它的閑置就不利于社會總資金的周轉,無法從資金周轉中獲得收益,不利于增加失業保險的后備力量,不利于增強其經濟補償能力.因此,失業保險基金只有進行投資使用,才能提高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如何進行失業保險的投資運用,關系到失業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加速周轉的關鍵也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改革成敗的一個重要環節.失業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用應該遵循安全性原則,有以下幾種途徑:首先,將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以獲得利息收入.這種辦法風險小,收益可靠穩定,但存在資金收益低,擺脫不了通貨膨脹帶來的資金貶值的危險.要克服這一缺陷,需要國家政策支持,給予失業保險基金以優惠利率,要超過物價指數,才能保證失業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其次,購買國庫券或政府債券.可獲得較高的收益,一般都會高于銀行利息.而且國庫券和政府債券不存在什么風險,把失業保險基金用于這方面的投資應該是非常安全的,符合安全性的原則.第三,成立社會保障銀行,專門進行失業保險基金的運營與管理,進行投資融資世界各國在社保方面一個比較成功的經驗就是設立社會保障銀行,獨立于各級政府,實行董事會制度,由政府、勞工、社保三方代表組成,并聘請金融專家.同時建立其監督審查制度,保證基金運用的安全有效.此外,政府在政策上給予扶持,如將一些有相當收益水平、風險小的項目優先照顧社會保障銀行,此外在投資盈利的所得稅方面,政府也要給予優惠.

3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

3.1支出內容失業保險金主要只能用于失業救濟和失業培訓,具體說:失業人員的救濟金及醫療補助費、失業人員的轉業培訓費和扶持失業人員的生產自救費、失業保險管理費等.還不夠全面,應增加:(1)女性失業者的生育補助費和生活困難補助費;(2)專列一項生活困難補助費,讓雙方都失業的夫妻能夠承擔起法定的贍養責任,并讓有其他特殊困難的失業者申請使用;(3)為發揮失業保險金促進和鼓勵失業者參加培訓、重就業的功能,在發放救濟金時向這部分失業者實行某些優惠,如:對參加指定的轉業訓練并經考核合格的,給予一定的補貼;為鼓勵失業者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將其應享受的失業救濟金一次性全部發放.

3.2支出標準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中規定:失業救濟金發放標準為相當于當地民政部門規定的社會救濟金額的120—150%.但對工作時間長、家庭負擔重的失業人員要適當提高,而且失業救濟金應隨物價上漲而適當調整,具體數額由各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但救濟金的發放標準也不宜太高,否則不能調動失業人員的積極性,且加重國家和企業負擔.現行失業保險制度還規定:失業職工失業前在企業連續工作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五年以上的,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這種以五年工齡為界的劃分似乎過粗,應當再細分一些.

3.3支出結構失業保險金在各個項目的支出結構比例是否科學合理,決定著失業保險制度功能的發揮及制度的運行.我國推行失業保險制度以來,失業保險基金存在著救濟支出比例偏低、管理費支出偏高、生產自救費和轉業訓練費使用效益差等問題,未能很好地發揮失業保險制度應有的功能.我國失業救濟金支出額占同期基金收入的比例仍然偏低,依照國際慣例,失業救濟金是失業保險金支出的大頭,而我國在管理費支出方面卻一直居高不下,連續幾年管理費占基金總支出的比例高達20%以上.在國外,管理費占總支出的比例一般僅在3—4%.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初期管理費提取比例高一些是難免的,但長期居高不下,用大筆基金超標準購建辦公樓、職工宿舍及交通工具,顯然損害了失業保險制度正常功能的發揮.

[參考文獻]

[1]郭慶松,楊光.市場經濟條件下中國失業保險制度研究[J].人口與經濟,1997,(4):17~26.

篇(10)

1我國社會保險基金欺詐行為的現狀

社會保險基金欺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過程中,實施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等的行為。我們可以從社會保險基金欺詐現象所涉及的各方責任主體來理解。

到2006年底,全國共有30個省成立了省級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逐步加強基金監督工作,基金管理進一步規范。但是,當前擠占挪用社保基金,冒領、騙取社會保險金的問題仍非常突出。

1999年以前發生的23.47億元違規資金,大多是涉及基金安全和完整的問題;2000年以后發生的47.88億元違規資金,多數屬于管理不規范問題,甚至包括違法犯罪。凡是涉及社保基金大案的基本上都是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有關。2006年8月,上海查出了建國以來最大規模的社保基金挪用案件,該案中違規挪用的社保基金連本帶息共計37億元。同年11月27日,浙江金華又爆發數億社保資金被挪用的大案。據新華社報道,在1986年至1997年間,全國有上百億元社會保險基金被違規動用。至2005年底,還有10億元沒有回收入賬。國家審計署對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5個計劃單列市三項社保基金(養老、醫療、失業)的審計結果中,發現違規問題的金額達71億元。

一邊是數以億計的資金被違規挪用、流失,一邊是我國社會保險中所出現的養老保險“空帳”、醫療保險費用支出龐大等問題,這些都將嚴重影響社會保險基金的使命——保證勞動者基本生活水平。所以我們現在不得不對社會保險基金中的欺詐現象進行深入研究,造成社保基金欺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體制不暢、經費短缺、管理不善、打擊不力等,在這里就僅從其最根本的理論源頭來進行分析。

2關于社會保險基金欺詐行為的理論分析

社會保險基金欺詐現象出現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監管不力,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理論基礎——信息不對稱理論可以用來解釋此現象。

信息不對稱理論是指市場交易的各方所擁有的信息不對等,買賣雙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質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較多的相關信息,處于信息優勢地位;而另一方則處于信息劣勢地位。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社會保險基金的欺詐才有產生的可能性。首先是對于參保企業來說,擁有本企業用工的數量、工資水平、工人被辭退和平均時間長短和比例等完全信息。企業為了減少生產成本,會發生不如實交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而社會保險經辦結構由于人力、物力、財力的限制,無法完全準確獲取參保企業的內部信息,只能根據企業提供的信息進行保險,致使參保企業有隱瞞用工人數、工資水平等信息的動機。

社會保險的購買者(社會保險的參保人)和社會保險基金的營運委托人(社會保險機構)之間由于信息不對稱,可能存在道德風險。如果沒有有效的監管,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管理人員會有動機進行、欺詐、挪用、侵吞社會保險基金以中飽私囊,或者用虛假的財務狀況隱瞞營運中社會保險基金的貶值、損失與風險。

在社會保險基金發放過程中,由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可能去完全調查清楚每個投保人的真實情況,以及條件變動下個人的現況;個人在利益的驅使下,也可能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隱瞞真實情況、騙領保險金。

3建立我國社會保險基金反欺詐機制

3.1建立多方共同監督制度

通過對理論的分析,看到欺詐現象的產生除了個人道德上的主觀因素之外,信息溝通的不完全是其產生的客觀原因,這就需要建立一個全方位的監督制度。

行政部門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規范由于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基金風險,但是要把經管權和監督權分離開來,否則這樣的制約將會是失效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事務要由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只對社會保險基金的運行行使行政管理和監督的職能。

除了行政監督之外還要成立專門的監督機構。建立一個包括政府專家、企業界代表、財政部門、參保職工代表、工會代表、社區代表等參加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理事會。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內部也要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對違反規定的行為要進行嚴懲;內部工作人員之間也要互相加強監督和管理,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行為。

3.2利用現代科技協助反欺詐管理

全國的社會保險信息網絡系統存在著相互協調性差、數據不能共享,各地分散管理的缺點,參保人員在流動時信息不能及時傳遞,讓騙保存在了可能性。要運用現代科技去優化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把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部門與勞動部門、地方稅務部門、服務部門等用網絡聯合起來,實現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數據的統一和共享。比如說為了杜絕騙取養老保險的行為,可以利用現有的高科技指紋識別設備,建立定期指紋比對制度。將所轄離退休人員的指紋全部采集,每年向退休職工發放指紋采集卡,然后進行比對,確認無誤后繼續為其發放社會養老保險金。這項科技在一些市區中已經被采納了,并被證明反欺詐的效果顯著。

3.3加大對社會保險基金稽查的力度

針對一些企業隱瞞職工的真實情況,少繳漏繳保險費的,可以發揮各級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的作用,深入到企業內部對職工的工資、人數等基本情況進行拉網式大檢查。社保經辦機構也可以委托會計事務所對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對人為瞞報職工繳費基數的要重新補繳養老保險費,規范參保單位申報基數和繳納養老保險基金的行為。

3.4加強反欺詐立法

我們要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社保基金管理與運營辦法,制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法,加強對社保基金的監管,逐步實現對社保基金的保值與增值,有效遏制社保基金被非法挪用的現象。依法進行社會保險執法監察,強制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真正做到應保盡保,從根本上防止企業不參保,杜絕用人單位漏報參保人數,少報繳費基數,遏制惡意拖欠社會保險費。各地要按照國家的法律,積極制定地方性法規和政策,增強《勞動法》可操作性。并對欺詐社會保險基金的現象進行嚴懲,實行舉報獎勵等措施。對有欺詐行為但未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可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一定的罰款;對拒不繳納罰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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