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匯總十篇

時間:2022-06-27 07: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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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審計工作的總體思路2008年是公司站在新的起點上,進一步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深化改革、優化管理、加快發展、構建和諧的重要一年。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改革、調整、管理、創新、發展”的工作方針。一方面,審計工作本身要繼續深化改革,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調整審計職能和人員結構,不斷強化審計管理,創新審計工作思路、手段和方法,促進內部審計又好又快發展;另一方面,要通過加強和改進審計監督工作,促使公司的工作方針在實際工作中的貫徹和落實,為公司不斷增強核心競爭力和盈利能力、加快發展服務。2008年的審計工作要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風險為導向,以內控為主線,以維護企業權益、服務企業發展、增加企業價值為目標,突出重點,服務大局,講求實效,實事求是,突出管理和效益審計,強化控制力與執行力的審計,嚴格財務報告合規性和真實性審計。加強事前和事中審計,在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的同時,著力抓好審計基礎管理工作和審計隊伍建設。要通過強有力的審計監督工作,促進企業規范管理、健全制度、增強內部控制執行力,有效發揮審計的監督作用,為公司扎實推進持續有效和諧發展服務。

二、審計工作計劃的編制依據和原則

(一)編制依據。2008年的審計工作計劃編制工作,要以當年生產經營、改革發展與管理的中心任務為依據,同時結合各單位經營管理的風險評估情況及審計工作制度化、規范化要求科學予以編制。一是要優先安排好制度規定的審計項目,保證制度規定的審計監督工作得以落實;二是要根據各單位的實際情況,安排好相關審計監督工作,以促進公司發展戰略目標的實現;三是要貼近生產經營和改革、管理工作,圍繞領導關心的重大問題選擇和安排好審計項目,以促進公司經營管理和改革目標的實現,不斷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四是要根據歷史審計情況,對所屬單位的財務和經營管理工作進行風險評估。對風險較大的單位,要有針對性地加大審計監督力度,以防范風險和完善管理。

(二)編制原則。編制2008年的審計工作計劃,要堅持“抓重點、求實效、留余地、上水平”的原則。1.抓重點,就是要緊緊圍繞中心工作,抓住重點領域、重點單位、重點項目、重點環節、重點問題等開展審計監督工作。明年要把原油、成品油、物資裝備的采購、化工產品以及節能降耗、節水減排,固定資產投資和主要成本費用等作為審計監督的重點。2.求實效,就是審計工作計劃要注重實效。要通過科學安排審計項目,抓領導關心的具有普遍性、傾向性或典型性的問題,并注意堅持點面結合,最大限度的發揮審計在維護公司或企業權益、防范經營管理風險、健全內部控制、提高經濟效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3.留余地,就是審計計劃的安排要積極穩妥、量力而行、留有余地,要與審計力量相適應,堅持實事求是原則。計劃既不能安排得太滿,也不能安排得過松,要正確把握和處理好審計數量和質量的關系。4.上水平,就是審計工作要把加強管理、提高水平放在重要位置。一方面在安排審計項目計劃時,要注意把促進科學管理和提高水平作為審計監督工作的一項重要目標,并選擇、安排好有關審計項目和單位;另一方面審計工作本身要加強管理,健全制度,理順管理關系,建立有效的管理機制,切實提高工作水平。

三、審計工作計劃的編制內容主要包括兩部分內容,即審計項目計劃和審計管理工作計劃。

(一)審計項目計劃應圍繞六大項目內容予以編制:1.經濟責任審計。此類審計項目應根據制度規定并接受人事部門委托予以編制。經濟責任審計具體可分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兩類,要逐步加大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力度。2.管理和效益審計。此類審計項目應以加強和規范管理、提高效益為目標。擬選擇生產經營和管理中的突出問題、關鍵環節及因素或圍繞增收節支、防范風險等來安排。管理和效益審計既可以按專項安排,也可以按單位立項安排。3.財務收支或財務報告審計。此類審計項目應依據確保企業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對企業風險評估情況的目標,選擇風險較大和審計間隔時間較長的企業開展。有條件的企業還可適當安排財務決算同步審計試點。4.工程及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各派出機構根據相關制度規定,可安排工程投資及檢維修項目預(結)算審計。5.內部控制獨立審計評價。此類審計項目應按照總部有關規定的要求編制并適時開展。此外,圍繞領導關心的問題,可適當安排一些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項目。

篇(2)

認真貫徹落實十七大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繼續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指導思想,牢固樹立“審計為發展服務”的科學理念,切實履行監督職責,發揮審計工作推進教育發展、推進依法行政、推進制度創新的作用。

    二、工作重點

  (一)繼續深化經濟責任審計。認真執行《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做到凡“離”必審。同時加強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使審計關口前移,變審計發現型為預防型。進一步規范經濟責任審計行為,嘗試實行經濟責任審計預告制、工作聯系制、情況報告制、跟蹤落實制、結果公告制等。

  (二)繼續深入開展財務收支審計。以自主創新為動力,在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上實施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的審計,努力深化審計內容,不斷改進審計方法。積極開展食堂、房屋出租等情況的審計,逐步規范核算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進一步完善相關的內部審計制度和操作規程,搞好內審人員后續教育工作。

  (四)認真抓好跟蹤審計。以審計意見、建議的落實和審計成果的運用為重點,實行跟蹤審計回訪制度。督促檢查單位自覺執行審計意見和建議,促進單位財務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主要措施

  1.堅持以人為本,以法治審的原則。加強審計隊伍建設,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努力學習《審計法》、《會計法》、《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等法律、法規和審計業務知識,繼續發揚“依法、求真、嚴謹、奮進、奉獻”的審計精神。

  2.貫徹“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方針,做到認識到位;強化管理、夯實基礎、質量到位;突出重點、落實責任,成果到位。開展文明審計樹立公開、公正、文明、廉潔的審計形象。

  3.堅持求真務實,講求實效的要求,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以科學發展觀來正確對待改革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做到原則性和靈活性的和諧統一。

篇(3)

中圖分類號:F810 文獻標識碼:A

經濟責任審計與年度財務收支審計雖然審計計劃、審計目的、審計重點和評價方法不盡相同,但其審計程序、審計方法有其相同點,從根本上說,財務收支審計也是一種經濟責任審計,而經濟責任審計即是對單位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也是對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二者都具有維護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審計監督職能。如果能夠做好二者的結合,可以避免重復審計,節約審計資源,提高審計效率,加強審計成果落實和應用。結合近幾年開展的此類審計工作的經驗和體會,筆者認為年度財務收支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相結合不但可行,而且提高效率。

一、財務收支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和重點內容

財務收支審計是對會計核算的合規性、合法性、相關內控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正確性進行監督和評價活動。主要目的是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審計重點主要對被審計單位總體財務狀況進行審計與分析。而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則是客觀、公正地評價單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的業績和存在的問題應負的責任,為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兌現承包合同等提供參考依據。

二、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有效結合的必要性

維護年度審計計劃綱性的需要。審計部在制度年度審計工作計劃時都會將所屬單位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納入審計范圍,按照審計工作計劃有序開展審計工作。而經濟責任審計則不同,由于單位負責人的離任或更換是受主管單位任命,由于多方面原因審計部在制定年度審計計劃時不可能將該年度的經濟責任審計全部納入年度審計計劃,這就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的不確定性,不利于統籌安排全年審計項目,整合審計資源。如果在年度財務收支審計工作中,逐步形成與經濟責任審計的結合,充分考慮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和內容,即可以避免重復審計,又節約了審計資源,一旦主管部門委托審計部開展某單位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充分利用年度財務收支審計中的審計底稿和審計結論,提高審計效率,強化年度審計計劃。

提高審計效率和審計時效的需要。經濟責任審計一般為離任審計,由于審計部難以確定該年度中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且主管部門對干部任免大都屬于集中任免,往往一下委托審計部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不是一二個項目,而經濟責任審計又要求審計報告的出具不能距離原單位負責人離任時間太長,否則失去審計意義。而一些負責人任期時間多則二三年,長則五六年,在短時間內要完成幾年的經濟事項審計工作,還要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又要保證審計質量,這就往往要求審計人員必須臨時放下一切審計項目,集中審計資源去做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如果能夠在年度財務收支審計中做好這方面的審計證據收集和審計底稿編制工作,就可以充分加以利用,提高審計效率。如某單位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中,由于該單位負責人任期長達六年之久,如果按照常規審計,三四個審計人員至少需半月時間才能完成審計工作,改變審計策略后,審計人員首先調取了該單位六年的財務收支審計報告和審計底稿,經過討論分析,篩選出對經濟責任審計有用的審計底稿,再對多年的經營指標、資產狀況等進行對比分析,對重大事項和決策進行梳理,從而在審計人員未進駐該單位開展現場審計前已經做好了審前準備工作,并充分了解了該單位經營特點,確定了審計重點和具體工作范圍。從而在審前調查階段大大節約了時間,減少了被審計單位需要提供審計資料的范圍和數量。進駐該單位后根據審計方案有序開展現場審計工作,避免了重復調取審計資料、重復取得審計證據,減少了現場審計時間,提高了審計效率。下面是某單位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單獨開展和與年度財務收支審計二者結合的審計效率對比表。

提高審計成果應用的需要。原單位負責人在離任的同時也到了新的單位上任,只要在經濟責任審計中不存在重大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不存在重大決策失誤行為,不存在損失浪費或負主要責任的問題發生現象,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對原負責人在主管部門中考核依據的重要性已大打折扣,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程序煩瑣,即要與離任負責人本人交換意見又要與原單位交換意見,原負責人認為自己已經離任,對經濟責任審計不重視,推脫、延時現象時有發生,而新任負責人對原任負責人任期間存在的問題認為與自己關系不大,以對原來問題不清楚等為由配合力度不夠,對審計意見整改力度缺少積極性。如果在年度財務收支審計中按照經濟責任審計要求開展工作,對于發現的重大經濟事項等問題,由于負責人尚在任中,對審計意見能夠及時有效落實,審計成果能夠得到較好應用,達到審計效果。

篇(4)

1、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滯后,審計成果運用不盡理想

由于干部人事制度的特殊性和審計機關權限的限制,多年來經濟責任審計存在著被審計單位的領導離職后,才受組織部門委托進行審計的問題。被審計人員往往在已任新的領導職位后,組織部門才委托審計部門對其在原單位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造成了“先離后審”的局面。基本上是審計歸審計,任用歸任用。再加上被審計人員對審計認識不全面,不重視,也導致審計定位存在較大偏差,影響了審計質量。這樣做的結果容易造成經濟責任審計流于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成果的運用和審計機關以及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同時對廉政問題及個人經濟問題也很難查清。再加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之間協調較少,各成員單位之間尚未形成合理、有效的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行反饋機制。

2、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審計評價缺乏統一標準

目前我國的審計評價體系尚未完全建立,法律法規及制度滯后,缺乏強有力的組織保證,制約了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致使審計過程中遇到的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難以用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評價標準來評判。從而使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工作變得十分復雜和困難。而且由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時間往往都跨度長,審計期的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廢止等變化也較快,這也為審計機關選擇適當的法律法規進行評價增加了難度。因此,必須盡快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法規體系和評價體系。

3、審計任務與審計力量之間的矛盾依然突出

隨著近年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越來越受到各級黨政領導的重視和支持,審計機關的年度計劃工作量在逐年遞增。正常情況下,我局對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統一安排的審計項目必須優先完成外,有時還要抽調人員配合紀檢(監察)、組織等有關部門開展辦案調查、檢查等臨時性的工作,而組織部門交辦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又都比較集中,一批下來往往是幾個甚至是十幾個。人員緊張問題成了困繞審計機關工作開展的突出問題。

4、經濟責任審計的幾點建議

首先要加強政策法規宣傳,提高單位領導對經濟責任審計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認識。經濟責任審計《兩個暫行規定》之后,有關部門也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的《實施細則》和實施意見,使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成為法定審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營造一種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的工件氛圍,促使各級領導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正確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一項正常的工作制度,是保護、愛護干部的必要措施。領導的重視和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的積極配合,是開展好經濟責任審計的基本保證。其次要加強法制建設和體制創新,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提供法律保障。審計的本質是監督,而監督的效能取決于領導體制上的突破和創新。實踐證明,在各種監督制約機制中,最有力、最有效、最權威的是自上而下的垂直監督。只有加強法制建設和體制創新,才能為經濟責任審計提供適應性較強的法律保障。第三要加強審計隊伍自身建設,努力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專業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并具有較大的風險性,這就要求審計人員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和綜合分析能力,嚴格按照《審計法》及審計規范的要求辦事。因此,審計隊伍自身建設是當務之急,要把提升審計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作為重要工作來抓。審計人員要重視審計理論、業務知識的學習和更新,重視政策法規的學習和研究,增強責任感和事業心,愛崗敬業,忠于職守,廉潔自律,積極推動審計工作向前發展。

5、經濟責任審計幾點設想

篇(5)

中圖分類號:F23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1-0-01

在基層事業單位的審計工作中應緊緊圍繞中心任務,堅持“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工作方針,加強監督,精心服務。大量的基層審計經驗表明審計工作在規范單位財務管理、強化內部控制、防范風險、保障單位經濟安全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成效。在基層審計中通過完成財務綜合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專項調查和預算執行情況檢查等項目的基礎上,提出很多有指導意義的審計建議,充分發揮了審計的監督作用,有效的提高了基層事業單位內部管理水平。要做好基層事業單位的審計工作,除了領導重視,還必須積極思考在工作中不斷創新才能做好審計用好審計結果。

一、重視審計,創造審計工作良好環境

重視是搞好審計工作的關鍵,在實踐中我們把內部審計看作是了解經濟運作真實情況的“眼睛”,是預防制度執行出現偏差,經濟管理出現漏洞的“保健醫生”。由專門領導親自主管審計,審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提出工作重點及要求,并將審計工作列入全年工作會報告;及時聽取審計匯報,閱批審計報告,指示相關部門、單位按審計建議認真整改。在全局上下形成了一種“尊重審計、支持審計、接受審計”的良好氛圍。

二、突出工作重點,提升審計監督功能。

將審計項目從原來單一財務收支審計和離任審計發展到現在的財務狀況綜合審計、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效益審計、專項資金的審計、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等,并應用于單位的管理中。同時審計的深度已從單位的財務賬面資料檢查轉變到對某一經濟事項的深入檢查,有效發揮了審計的監督作用。

1.開展所屬單位財務狀況綜合審計。在審計內容上,從單純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完整性向業務管理審計轉變。并針對各單位在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資金資產管理、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健全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合理化建議,起到規范會計核算,促進內部管理,維護經濟秩序的作用。

2.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加大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力度,使審計關口前移,變審計發現型為審計預防型[1]。堅持“屆滿必審、離任必審、審必審好”原則,一方面將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專項審計結合起來,減少重復進點,實現審計資源的綜合利用。另一方面,進一步深化審計內容,對責任人任期內依法履行各項職責的情況、經濟管理狀況、資金使用效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進行正確、客觀的評價,讓責任人能正確衡量自己的工作業績,明確自身的經濟履職情況。

3.開展預算執行情況審計。預算執行審計,主要是強化了預算支出的嚴肅性,預算執行管理的效率性。檢查預算支出是否堅持了“依據充分、程序合法、手續完善”的原則;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是否存在相互調劑的現象;項目支出是否嚴格按預算批復內容執行,有無自行變更的現象;是否存在無預算支出的現象;預算執行是否按計劃均衡進行等內容。揭示預算編制與執行中存在的不足,促進各級管理人員強化部門預算管理的觀念,樹立“先有預算、后有支出、無預算不支出”的理念;進一步強化預算執行力度,盡量減少預算執行的隨意性。

4.開展專項審計調查。充分發揮專項審計調查針對性強,組織方便、操作靈活、易見成效的特點,對固定資產管理情況開展了專項審計調查。通過專項審計,提高了審計效率,節約了審計成本,查找出資產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和管理漏洞,為完善資產管理制度、規范內部管理提供了依據。

三、創新審計方式,提升服務職能

一是財務人員參與審計組,提升財務人員的管理意識、管理水平。讓基層財務人員進行單位間的交叉審計,不僅是給大家提供相互取長補短的學習平臺,重要的是讓他們能站在審計的角度來審視單位的管理情況,有助提高他們管理水平。而且認識到審計是通過財務核算體現的經濟結果來倒推經濟事項管理過程,更能理解審計。二是推行審計結果通報制度,推動各單位經濟秩序健康發展。從實際效果看,審計通報制度在維護財經秩序等方面發揮了很大作用。實踐中各單位能認真落實審計建議;財務核算進一步規范;內部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大宗物資采購日趨規范,有力地促進了各單位經濟工作的健康發展。三是審計通報也推動審計自身發展。通報中點到問題或情況都必須經得起歷史和廣大職工的檢驗,將審計監督及其各項基礎性工作也置于被審計單位和群眾的監督之下。促進審計部門自身發展,提升服務水平,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更好地完善審計工作。

四、加強基礎管理,提高審計工作質量

為了提高審計質量,通過科學安排審計工作計劃、注重審計項目過程控制以及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作等措施保證審計工作高效合理地進行。審前進行調查,審后及時把相關問題與相關的業務部門溝通,尋求他們的支持和理解,并監督基層單位進行整改,提高審計實效。

審計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服務經濟和管理,在做好審計工作的同時十分重視審計結果的應用,使經濟責任審計成為對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監督和管理的重要內容[2]。面向“十二五”,只有不斷深化審計監督與服務職能,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免疫系統”功能,才能為經濟健康運行提供強有力的保障,為推進庫基層事業現代化建設作出更大的貢獻。

篇(6)

一、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概述

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是指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對企業主要業務部門的負責人、企業下屬全資或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對所在企業或部門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履行的職責、義務是否執行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的活動。包括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

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從源頭上對腐敗進行預防及治理,增強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和自我約束意識,促進企業提升經營管理水平,確保企業資產保值增值。

二、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審計缺乏計劃性,項目開展相對滯后。因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大都開展于領導離職或提任之后,審計部門臨時受托開展業務,沒有真正把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貫穿于整個任職期間,形成了審歸審、用歸用,審計部門只是走形式的一種現象,難以發揮經濟責任審計應有的效率和效果, 起不到監督作用, 也不能效地評價領導干部, 達不到警示和震懾作用。

2.審計缺乏獨立性。顧名思義,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就是由內審部門開展的一項審計工作,審計部只是公司的一個職能部門,被審對象則是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從層次上來說,缺乏獨立性。又由于審計部門人員與被審計領導干部相互都比較熟悉,所以不可避免地會受到企業內部復雜人際關系的影響。也可能因為自身利益的原因,他們還要與其它部門交道,或需要求人辦事,這其中就可能包括被審計單位,這也很容易使審計人員產生麻痹思想而簡化了相關程序, 對企業已發生的變化不能引起足夠的重視,形成思維定勢,影響審計的效果。

3.審計缺乏聯動性。內部審計業務一般是由審計部門獨立完成,而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也相對單一。雖然有的集團公司將審計與紀檢監察合為一個部門,但在開展業務時仍然是各負其責、各施其職,且與審計涉及的組織、人事、管理、等部門之間也缺乏聯動,所以在審計對象的確定、審計任務的實施、審計報告審查、審計結果落實、審計問題的處罰等問題上缺乏交流與溝通,使經濟責任審計失去意義。

4.審計信息片面或失真。一是從已審計過的離任領導來看,一般任職的期限長,少則三五年,多則十幾年,涉及的會計資料繁多、財務人員更換頻繁,對以往的經濟事項不了解,加之審計工作量大,審計工作時間短,所以我們在審查時多以近三年的企業生產經營情況作為審計的重點進行關注,而對以往年度只作為審查事項需要追溯時的抽查范圍,不會詳細審計。二是歷屆領導離任后,都會涌現一些由于厲害關系而阿諛奉承或惡意誹謗的評價,所以對領導的測評表上的分數就顯得不是尤其重要。這樣做就容易使任期內的經濟業務事項得不到全面的、徹底的審查,而是“蜻蜓點水”,影響審計質量。

5.審計業務開展受限。一是新領導接任后,他認為前任領導已經調離,再對他進行審計只不過是履行一種程序,意義不大;如果離任者升遷,職位高于現任領導,審出問題可能對自己不利,所以不會主動積極地配合審計人員的工作。二是被審計者認為自己已經升遷,審計只不過是走走過場,審好審壞都沒多大關系;或是離任者被調離時本身就存在著各種不好的情緒,所以就更不愿意配合審計人員的調查工作,使審計業務開展受限。

6.審計評價不盡詳實。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后, 通過對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況、經濟目標責任制的完成情況及遵守財經紀律等情況的審核, 能夠比較客觀公正地評價經濟責任人的經營實績。但從實際情況來看,由于被審領導離職或提任后,可能已成為審計部門負責人或更高層次的領導,也可能由于被審領導與審計人員之間存在著復雜的人際關系,致使審計人員在做出審計評價時只談優點,不提缺點,或夸大業績,縮小問題。不能為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考核時提供詳實可靠的依據。

7.審計人員對待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意識有待轉變。經濟責任審計往往開展于領導離任以后,所以不少的審計人員存在著可審可不審的意識,他們認為領導已經離任,時局已成定勢,經濟責任審計只不過是做形式,走過場,審與不審都一個樣。所以在這種心理前提下進行的審計難以發揮審計作用。

三、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幾點對策

1.加強審計的計劃性。人事部門在對擬任用的領導干部進行考察期間,審計部門則應介入開展經濟責任審計,被審領導離任之前,做出合理、有效、真實的審核評價意見。切實避免出現“事前不見,事中不靠邊,事后瞪起眼”,充當事后諸葛亮,提供一些時過境遷,只能警示后人的“馬后炮”審計報告。

2.改善審計環境,增強審計獨立性。一是改變內審部門與被審對象之間的隸屬關系,將內審部門設在更高一級的層次,直接在集團公司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審計工作,增強審計獨立性。二是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實行以外部審計為主,內審配合的方式。外部審計的優點是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層不存在行政上的依附關系,不需看領導的眼色行事,只需對國家、社會和法律負責,因而可以保證審計的獨立性、強制性、權威性和公證作用。內審的優點是審計人員對本單位業務、流程熟悉,能保障審計業務少走彎路,增強時效性。

3.建立聯審制度。內部經濟責任聯審制度是指由審計、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務、法律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或業務骨干共同組成審計小組,開展審計業務的一種制度。建立聯審制度,不僅可以避免審計人員知識結構單一的現象,還可以對審計查出的問題群策群力,共同探討,促進審計意見的落實和整改等,保證經濟責任審計的效率和效果。

4.推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指企業內管干部任職期間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包括實行年薪制及股權激勵機制的企業(包括試點企業)在任期內獎勵兌現前的審計、任期屆滿連任時的審計,以及任職時間較長、上級企業根據規定和需要安排的審計。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一方面可以科學的確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對審計的部門、內容、重點可以做到心中有數。而且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將年度預算審計、財務收支審計、工程審計等與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結合起來,可以避免重復審計,節約審計成本,提高審計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增強審計工作的主動性,及時發現問題,及早采取措施,把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也為領導干部考核及時提供依據,較好地發揮了審計的預警和預防功能。

5.堅持“先審后離”、“先審后提”的原則。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就是要劃清離任者對本企業各類生產經營活動完成情況及遵紀守法情況應負有的責任,也是對領導干部任職前必要的考察和評價的途徑之一。如果在沒有審計前就對其進行任免,便會使前任領導和現任領導之間責任不清,出現推諉扯皮的現象,企業存在的各類經濟問題也得不到及時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層出不窮。所以我們應堅持“先審后離”、“先審后提”的原則,將審計關口前移,及時發現和解決管理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切實發揮好內審的監督、服務職能,推薦出優秀的決策者,保障企業的健康發展。

6.正確做出審計評價,保證審計結論的客觀、公正。客觀、公正、全面、準確地進行審計評價是搞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發揮其作用的關鍵所在。所以審計評價必須做到有據可查,實事求是,不能憑空想象或夸大其詞。目前,內部審計部門在對查出的問題進行評價時,通常能夠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對任期內的業績評價,不是照抄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工作總結,就是直接引用被審計領導的述職報告,影響了審計評價的公正性。因此,只有做出正確的審計評價才能規避和減少審計風險,客觀地反映企業負責人任期內所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為人事部門的考核提供真實可靠的依據。

7.審計人員應轉變意識,提高自身素質。無論是離任審計還是任中審計,無論是先審后離還是先離后審,審計人員都應本著盡職盡責、客觀公正的態度開展審計業務,遵守職業道德,增強法制觀念和敬業精神。同時應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綜合性的審計工作,審計人員應加強對多門知識的涉獵,而不能局限于某一方面的專業知識,只有不斷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提高宏觀層面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才能確保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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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39.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9-00-01

一、問題的提出

提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時間選擇這一問題原因有二:一是何時實施審計將直接影響到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效益和風險。舉個簡單例子:如果被審計對象任期很長,而審計只是在離任時進行,則任期內若有什么問題或損失就很難得到及時補救和挽回。二是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理論和制度對審計時間的安排尚無統一的規定和意見。本文擬就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選擇做一下簡要討論。

二、經濟責任審計時間選擇的現狀分析

目前在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通常會遇到兩種尷尬的局面:“做不完”以及“沒事干”。由于過去很多年實行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是在“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進行的規定,導致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有效開展帶來了諸多不便。

第一,審計任務與審計力量時常發生沖突。按以往規定,應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領導干部是在其任期屆滿或面臨升、降、轉、輪、調、退的時候,導致審計對象需要審計的時間跨度長、涉及內容多,因此審計部門的力量要滿足大批量、多工作量的審計顯然是不可能的;而在平時,由于沒有干部工作變動,組織人事部門沒有審計任務交辦,審計部門專職從事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卻閑著“沒事干”。

第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往往缺乏主動性。按照以往規定,經濟責任審計要組織人事部門委托后方才進行。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組織人事部門的委托就不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某種意義上,經濟責任審計部門成了組織人事部門的辦事機構,工作被動,審計機關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約。

第三,審計質量難以保證,審計風險相應增加。經濟責任審計是全方位的審計,涉及面廣,主要包括領導干部的決策、內部控制、遵紀守法等方面,如果進行大批量的突擊審計,難免會走馬觀花、蜻蜓點水,審計的深度廣度都達不到,這種經濟責任審計并不會對人事部門后續的人事任用產生實質性作用,實則造成了一種資源浪費。

因此,要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職能,有必要對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選擇慎重考慮并做相應改進。

三、任期內審計與離任審計的選擇

天津市衛生局下發的津衛審〔2011〕492號文,《關于天津市衛生局直屬單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第四條提出“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行任中定期審計、專項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領導干部任期內應當接受三年一次定期審計和上級相關部門及領導交辦的專項審計;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因工作調動、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原因離任的,應當接受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這樣做的好處有以下幾個方面:

1.任期內進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能更加體現監督的及時性和有效性。對領導干部進行任期內審計較之離任時審計,更能發揮審計監督及時性和有效性的作用,使審計監督的關口前移,以利于防微杜漸,保護領導干部。

2.任期內進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更有利于干部的健康成長。干部的健康成長是漸進的,干部的考察和培養是一個過程。一次離任審計起不到長期考察培養干部的作用,通過任期內審計,及時發現問題,總結經驗,評價干部的業績功過,促進工作的改進,提高管理經驗,有利于促進干部的健康發展和單位事業的良性循環。

3.任期內進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將審計結果融入到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的考察評價之中。較之離任時審計,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更能及時向組織和人事部門考察干部提供較為經常、及時的信息依據,這樣更有利于對干部的考察和培養。

4.任期內進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及時發現問題,堵住漏洞,挽回損失。當前有關領導干部涉及的一些經濟案件,涉案追溯時間往往較長,這也跟監督的滯后性不無關系,如果我們能及時定期開展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對于及時發現問題,保護國有資產安全,同時也保護干部起到重要的作用。

5.任期內進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還有利于解決離任審計時間緊張的問題。領導干部離任時往往時間倉促,此時安排審計一般審計期間跨度大,會造成審計時間緊張,從而影響審計質量。如期間已進行過任期內審計,一般而言,離任審計時間就會相對較短,這樣就能較好的解決審計時間緊張的問題,有利于保證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

需要指出的是,強調了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并不是不要離任審計,津衛審[2011]492號文件指出無論有否實施過任期內審計,領導干部離任時還是必須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這是因為離任審計可以對被審領導干部任期內經濟責任履職情況做出評價,對被審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經濟狀況進行審計確認,明確離接任雙方的責任界限。

四、審計時間的選擇

單就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而言,究竟應該在領導干部離任前實施還是離任后實施?對此時間的安排應該根據不同情況,安排合適的審計時間,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1.離任前實施審計。有的領導干部離任有明確的時間表:如到了退二線或退休年齡的、屆期滿后明確不再連任的、所在單位改制合并已有明確期限要求的。對于上述情況,應該安排在離任前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還有一些領導干部離任前,組織人事部門已有明確的意見,如調任(包括平調和晉升)的,審計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及時安排離任時間。另外,對于群眾意見較多,舉報不斷,且沒有經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前次經濟責任時間間隔較長的領導干部,則必須在離任前安排審計,即使已有任命,也要在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再予赴任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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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獻綜述

(一)國外研究成果 1999年,IIA了《內部審計職業勝任能力框架》(Competency Framework for Internal Audit,簡稱CFIA),這是國際內部審計協會的全球首個覆蓋全面且分層次、成體系的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根據所在層級和工作年限,又將內部審計人員劃分為“首席審計師”、“經驗豐富的審計師”和“新內部審計員工”三類,其中“首席審計師”又包括“首席審計執行官”和“審計主管”;“經驗豐富的審計人員”包括“審計經理”和“高級審計管理者”;“新內部審計員工”包括“內部審計師”和“新內部審計人員(工作經驗少于1年)”。由于員工所在層次不同,其工作重點和工作范圍也不相同,則對于同一項職業勝任能力而言,不同層次的內部審計人員針對此項勝任能力被要求掌握的程度也有差異。如,與商業發展生命周期相關的知識對于首席審計執行官和審計主管來說非常重要,需要在任何情況下都能熟練掌握,而對于審計經理而言并非極其重要,只需能夠理解并運用即可,對于剛剛加入內部審計部門的新員工則只需了解。比利時內部審計協會于2010 年了《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和任務》(Competency Framework & Tasks for internal auditors)手冊。在人員的層次劃分上,該框架將內部審計人員劃分為新內部審計師、有經驗的內部審計師和內部審計主管三個層次,與CFIA的六個層次相比有了較大幅度的減少。這與其本國企業組織結構扁平化有重要關系。澳大利亞內部審計協會于2010年了《內部審計人員勝任能力框架》,該框架按照四個層次的內部審計人員進行區別要求,分別是新內部審計師、有經驗的內部審計師、內部審計主管和首席審計執行官。人員層次的劃分可以根據不同組織的實際需要而進行適當改變。

(二)國內研究現狀 相對于國外而言,國內關于內部審計人員勝任能力框架人員層次結構的研究文獻很少,只有陳佳俊和賀穎奇(2009)在其設計的中國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中,將內部審計人員層級簡單分為內部審計人員和內部審計管理者,并分別給予了在職業勝任能力上的相應規定。我國關于內部審計人員層次結構的分析研究與國外相比十分欠缺,為了使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更方便實用,研究我國內部審計人員層次結構十分必要。

三、理論基礎

(一)合理合法的權力基礎是組織得以維系的基本 被譽為“組織理論之父”的德國著名社會學家和哲學家馬克斯·韋伯(Max Weber),在其管理學著作《社會和經濟組織理論》中明確而系統地指出,理想的組織應以合理合法的權力為基礎,這樣才能有效地維系組織的連續和目標的達成,即:成員有固定職責并依法行使職權;組織實行自上而下的等級系統;關系是對事不對人;成員選用做到人盡其才;成員明確工作范圍及權責;成員按職位支付薪金,有升遷制度。組織理論中的等級系統觀點、必須規定明確的成員工作職責的觀點,要求組織對從事同一職業的工作人員按照等級賦予相應的職責,且等級越高,權力越大,職責范圍也越大,對工作人員的職業勝任能力要求也就越高。根據這種觀點,要設計某一職業的職業勝任能力框架,必須按照等級層次,對處于不同等級的工作人員,在職業勝任能力的范圍和掌握程度上進行有區別的規定,以保證工作人員所具備的職業勝任能力與其職責范圍和工作重點相匹配。

(二)企業人員能力結構模型基礎 法國“現代經營管理之父”亨利·法約爾(Henri Fayol)在《工業管理和一般管理》中,對企業人員的知識、素質和能力結構進行了系統化分析。在其設計的企業人員能力結構模型中,規定第二層次為職責性差別能力結構,即對處于不同職位和地位的人員,從六個方面的能力分別進行規定,如表1所示。根據韋伯的組織理論和法約爾的職責性差別能力結構模型,要設計符合實際工作情況的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必須根據相應不同層級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范圍和工作重點,在職業勝任能力范圍和掌握程度上進行有區別的規定,形成縱向體系,以適應不同層次內部審計人員為順利完成其使命而對職業勝任能力的需要。

四、國企內部審計部門職位結構分析:以我國東部地區某大型國有鋼鐵上市公司為例

(一)內部審計機構及人員設置 該集團公司審計機構成立于1985年,2000年以前稱審計辦公室,2000年改為審計處,同時,撤銷工程預決算審查處,其工程決算審查職能及相關人員劃歸審計處。審計處管理工技崗位定員15人,其中科級職數4個。現在崗職工15人,其中中層領導干部3人,科級4人,一般職工8人,全部為管理工技人員。審計處內設機構三個:經濟責任審計科、管理審計科和工程結算審計科。如圖1所示。

(二)內部審計機構職責 該企業總審計處主要負責制訂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管理規定,編制內部審計工作規劃和計劃,并組織貫徹實施;對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實施財務審計、固定資產審計;對所屬二級單位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經濟效益審計、合規審計、基建工程審計、物資采購審計、投資項目審計、風險審計、內部控制審計、專項審計等審計業務;根據需要選聘社會審計機構,并對其審計工作質量進行評估等。各下屬審計科則根據本單位的主要功能實施具體審計工作。經濟責任審計科主要負責對集團公司及所屬二級單位實施財務審計、固定資產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經濟效益審計、物資采購審計等審計業務,并根據需要開展專項審計調查;管理審計科主要負責制訂相關審計工作制度、管理規定,編制內部審計工作規劃和計劃,對集團公司及所屬二級單位實施內部控制審計,根據需要選聘社會審計機構,并對其審計工作質量進行評估,管理審計項目臺賬、審計項目檔案、審計軟件,編制審計統計報表;工程結算審計科主要負責對集團公司及二級單位的基本建設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中修、技術開發、福利設施修繕、環境綠化等工程項目實施基建工程審計、合規審計、經濟效益審計等。

(三)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責任 該集團審計處有一位處長和兩位副處長;經濟責任審計科有一位科長和一位科員;管理審計科有一位科長和兩位科員;工程結算審計科有一位科長、一位副科長和一位科員。每位內部審計人員的崗位職責和任職資格都不盡相同,該集團公司進行了逐一規定。

(1)審計處處長主持審計處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審計制度;主持修訂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制定公司審計規劃、年度審計工作計劃;負責審計項目的立項及審計人員的安排;檢查和考核審計工作質量;審定上報審計報告等文稿資料;落實內部審計監督方針;負責本處管理體系工作的組織領導,保持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和持續改進等任務。兩位副處長,一位分管基建、技改、大中修等項目結算審計工作,編制項目結算審計計劃、方案,組織實施審計;協助處長不斷完善工程結算審計的管理制度和投資控制的措施;對分管的工程結算審計工作進行檢查,對其準確性、合理性負責;協助處長完成全處審計工作計劃、匯報、總結等文字材料的起草撰寫工作和精神文明、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績效考核、專業技術職務考核工作;貫徹落實內部審計監督方針和目標等。另一位副處長協助處長分管公司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決算和風險管理審計工作,起草審計計劃并組織實施;評價風險隱患,提出加強內部控制防范風險的建議措施;檢查評價審計項目的完成情況;協助處長進行人力資源管理及培訓計劃。

(2)經濟責任審計科科長主持該科管理行政工作,執行年度審計計劃,起草公司年度二級單位經濟責任審計和風險管理審計方案并執行;執行公司或處領導安排的專項或綜合的財務會計和經濟業務審計指令;起草審計報告、完成審計報告的科審;負責年度審計工作計劃文字材料的起草;保持本科室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和持續改進等。經濟責任審計科科員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執行年度審計計劃,完成領導分配的對公司年度二級單位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參加并完成上級安排的專項或綜合的財務會計和經濟業務審計任務;收集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起草審計報告并完整歸檔;負責審計資料及數據的統計整理編報工作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工作效率、確保工作質量等。

(3)管理審計科科長的崗位職責與經濟責任審計科科長基本相同。管理審計科第一位科員負責勞資、人教、保險、計生、工會等工作;負責全處審計統計資料、公文的編輯整理上報,負責OA辦公網絡、文件檔案管理;會議準備、辦公設備用具的管理工作,其余職責與經濟責任審計科科員相同。第二位科員負責內部審計制度修改、審計規劃的起草、本處文字材料的起草,其他崗位職責與第一位科員相同。

(4)工程結算審計科科長執行年度審計計劃,負責組織對公司和二級單位的基建、技改、大中修、綠化及福利設施修繕項目結算進行審計;執行公司或處領導安排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決算審計、專項或綜合的工程項目資金、經濟效益審計指令,起草審計方案并組織實施審計;參加公司有關工程項目、大中修項目和其他項目承包合同的招投標工作;負責對本科審計的工程結算和審計結果的檢查、復審、驗收、考核;其他崗位職責與其他科科長相同。副科長主要協助科長完成其職責。工程結算審計科科員認真履行審計監督檢查職責,執行年度審計計劃,按時完成領導分配的公司和二級單位的基建、技改、大中修、綠化及福利設施修繕項目結算審查任務;按時完成上級安排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決算審計、專項或綜合的工程項目資金、經濟效益審計任務;參加公司有關工程項目、大中修項目和其他項目承包合同的招投標工作,其他崗位職責與其他審計科科員相同。

(四)實例分析 根據該國有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設置、職責規定和各層次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職責的規定情況可知:(1)從內部審計機構上看,審計處與各審計科之間的職責差異較大。審計處對所有類型的審計項目的計劃、實施實行統一管理和考核,執行整個公司層面上的內部審計管理職責;下屬各審計科則主要執行各種類型的審計任務,編寫內部審計報告,執行二級單位層面上的內部審計實施工作。機構職責的側重點不同,決定了對處于不同機構的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要求的差異。因此,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應當首先從人員層級上區別處級和科級領導。(2)從不同層級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職責規定上看,各審計科科員的職責與科長、副科長的職責也有類似差異。審計科科長主要對科內負責的審計項目執行起草、管理等事務,副科長則協助科長進行其本職工作,科員則主要執行各種內部審計項目的實施及科室的基礎性工作(如檔案管理等)。因此,在框架設計中,應將普通內部審計科員與科級領導相區別,分別在職業勝任能力要求和培訓方面進行規定。此外,案例中審計處處長和副處長在職責上同樣有所區別,而副科長的主要職責雖然是協助科長,按照法約爾的職責性能力結構理論,對相同的職責,對不同層級的人員在相應的能力要求上依然要有所區別。由于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對各層級內部審計人員在各方面職業勝任能力上的掌握程度要求十分細致,足以體現對同一機構內不同層級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要求上的區別,因此,在設計框架時,可將處級和科級層次的內部審計人員進一步細分為處長和副處長、科長和副科長四個層級。最后,借鑒國際內部審計協會(IIA)的CFIA中的層級劃分方法,在普通內部審計科員層次上,應將工作經驗在一年以下的內部審計人員單獨劃分出來,在職業勝任能力上給予更多基礎性要求以保證框架與實際情況相符合。

五、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人員層次結構

設計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應當將內部審計人員分為處級領導、科級領導和普通內部審計科員三大等級。其中處級領導、科級領導根據內部審計人員的職位進一步劃分為兩個具體層次;普通內部審計科員以一年工作經驗為界限,進一步劃分為新內部審計人員(工作經驗在一年以下)和內部審計師(工作經驗在一年以上)兩個層次。如圖2所示。

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框架按照人員層級進行區別規定,既方便各層次內部審計人員對框架的查閱和學習,而且可以框架為標準,方便評估各層次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勝任能力水平,并有針對性地對欠缺之處提供后續教育,達到全面提升各層次內部審計人員各方面職業素質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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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23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09)02-0258-02

1 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1 對經濟責任審計認識不夠

不同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認識不同,客觀上造成經濟責任審計難以開展。從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定位上看,有人認為經濟責任審計在干部監管中發揮有限的作用,既是經濟監督又是行政監督,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行為受多方面行為規范的制約,由此形成道德、政治、經濟等各方面公共責任與控制有機結合的監督體系,各種責任交織一起,很難把握準經濟責任審計的地位。但社會大眾及有關部門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定位過高,而將審計結果的運用簡單化、絕對化,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

1.2 審計時間不足。審計力量有限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時間跨度大、工作量重、時限緊迫的綜合性審計工作。由于很難預測組織、人事部門委托審計的時間,不能列入審計工作計劃內,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和范圍較廣,而審計時間要求往往比較緊,要準確界定領導干部的責任,實事求是地評價干部的工作業績,在有限的時間內就很難達到目的。還有一些審計工作是臨時交辦的,審計時間與會計決算期也不一致,基層審計人員任務繁重,加上目前高素質的審計人員較少,這使審計力量受到限制。

1.3 審計人員素質不高

經濟責任審計的高要求、高難度與審計人員素質要求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審計結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審計資料的占有和對宏觀經濟形勢下領導干部行為的判斷。這就要求審計人員要具備多方面的知識,而我們相當審計人員的素質還達不到這個要求,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文化知識、理論水平和業務技能偏低,專職人員少,兼職人員多,缺乏必要的審計專業知識和技巧,但需要審計的項目眾多,往往在審計委托書下達后臨時組建審計小組,很難保證審計人員的質量。

1.4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難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核心內容是評價被審計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評價的準確、恰當、公正、客觀與否,直接關系到審計質量和風險。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的廣泛性,它包含了財務、法紀和績效等各方面的內容,綜合性很強。審計評價的內容、目的、要求不明確,沒有一個統一的評價標準,給審計工作帶來很大的隨意性和伸縮性,使審計評價難度增加。

1.5 審計結果運用較差。重視不夠

審計結果運用主要是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部門的工作范圍,客觀上造成了審計與結果運用的分離。審計機關要應付過多的審計項目,沒有運用好審計結果,雖然工作上付出很多,但是收效甚微。經濟責任審計在結果運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審計結果的利用率低,“先離任后審計”的現象普遍存在,造成審計結果報告滯后于組織部門選拔、任用干部,用人和審計脫節;黨委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領導干部對審計結果的態度,多年的審計實踐已充分證明,若得不到當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領導干部的重視,審計結果很難以得到有效運用;審計結果的不公開不透明,審計結果運用缺乏標準,對審計結果的有效運用也會帶來不利影響。

2 改善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

2.1 提高認識,完善相關的規章制度

要搞好經濟責任審計,提高認識是關鍵,必須加強法律法規方面的宣傳,提高各級領導干部對經濟責任審計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認識,營造一種制度化、規范化的工作氛圍,促使各級領導干部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正確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是加強領導干部隊伍建設的一項重要措施。同時中央及各級部門要高度重視經濟責任審計相關規章制度的完善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出臺了一些新的制度、規定和辦法。對審計結果運用中各機關的職責做出了明確規定,建立和完善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運用反饋和檢查制度、運用情況督查制度,以有效地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

2.2 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政策性和專業性極強的審計工作。實踐證明,保證審計工作質量的前提是提高審計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加強對審計人員自身執政能力的培養。各級單位部門要選派那些經驗豐富,具備相應的技術資格和業務能力的審計人員充實審計隊伍,還要加強對審計人員的后續教育與培訓,使審計人員形成一種基本的職業意識,這種職業意識應隨著經濟責任審計的職業化規范的健全而逐步強化,將審計人員從行為的強化延伸到思想意識上的強化,保證審計的獨立性。

2.3 合理利用審計力量

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量較大、時間要求緊,在保證審計質量的前提下,必須合理運用審計力量才能提高工作效率。首先要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共同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各級領導干部的重視和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的積極配合,是開展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基本保證。其次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計劃性,妥善處理工作任務較重與審計力量有限的矛盾,合理安排、統一組織。再次要對審計工作進行合理分工,充分發揮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的作用,提高審計質量。

2.4 規范審計評價

建立一套科學、合理、便于操作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是一個可行的方法,但要考慮到目前審計機關的工作量,并圍繞審計目標、被審計人的經濟責任和不同單位或部門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實際情況來設計、實施。要做好審計評價工作,必須堅持客觀全面、實事求是的原則,重要的是在進行審計時,要遵守黨和國家制定的各種法規、經濟政策、規章制度等,也要遵循從事經濟活動處理經濟信息的各種理論上的原則、程序和方法,以及社會公認的一般慣例以及科學上、職業上的規則等。審計評價必須突出重點,結論要恰當、準確,不至于引起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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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靠上級領導和各部門支持,為減少或避免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經濟責任審計涉及方方面面,因此必須在上級領導的統一領導下,在各部門的大力支持下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為減少或避免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同時,應建立部門聯系制度,及時溝通、互遞信息,共同界定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機關在獨立行使審計職能的同時,加強與組織、人事、紀檢部門的聯系,把了解到的被審計單位財務管理的情況與組織部門掌握的領導干部考核情況有機結合,為深入審計提供線索。組織部門有責任提供領導班子和被審計者的有關情況,使審計有一定的目標。在確定審計計劃,選擇審計對象時,應與審計機關共同分析研究,確定審計重點,以解決干部考核中群眾舉報或反映問題的疑點。當審計查證嚴重違反財經法紀的問題,需界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時,應由審計部門會同組織部門召開專門會議進行分析研究,共同確定領導干部應承擔的責任。

二、必須嚴格執行規范的審計程序

規范的審計程序是確保審計行為合法、審計質量可靠的前提,應注意以下幾個環節:一是必須經政府主管部門、組織人事和紀檢監察部門聯合確定審計立項,事先編制審計工作方案;二是審計機關必須根據《審計法》組織和實施審計,被審計單位經濟責任人必須提供任期內領導經濟工作責任、履行經濟責任、廉潔從政等方面的書面材料,審計報告也必須征求被審計單位和經濟責任人的意見并簽字蓋章;三是審計結束后還必須向組織人事部門報送審計結果報告,組織人事部門在接收報告后對審計結果的意見和對經濟責任人的獎懲、使用情況,需及時反饋給審計機關。

三、提高審計人員素質,增強防范審計風險的意識

首先,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教育,使每一位審計人員明確,無論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始之前,還是審計期間或終結,始終存在審計風險的可能性。讓每個人牢固樹立審計風險意識,形成“審計就是責任,審計就是風險”的觀念,并在執行業務過程中主動尋求積極有效的方法防范審計風險。

其次,要重視業務培訓和后續教育,切實提高審計人員的思想品德和業務水平。審計人員業務水平的高低同其風險意識的強弱成正比,而同審計風險發生的多少成反比關系。因此,必須廣泛開展政治理論、思想道德、業務能力、現代科技等方面的業務培訓和后續教育,使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水平同步跟上新形勢的發展,造就一支剛正、廉潔、高效、嚴謹的審計隊伍,以減少和避免審計風險。

四、在實際工作中要做到量力而行,突出重點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因此在制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時,應當堅持量力而行,突出重點的原則。要充分考慮現有的審計資源,防止出現為盲目追求完成經濟責任審計數量而不顧審計質量的傾向。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抓住重點經濟事項以及選擇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針對性開展經濟責任審計,集中力量,切中要害。對經濟責任無關的事項,應當排除在審計評價工作之外。如果審計時不突出重點,就會出現避重就輕的傾向,失去經濟責任審計意義,給審計結果帶來風險。

五、合理區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中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非常重要。如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應有資料接收清單,并要求被審計單位對其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做出承諾,明確各自承擔的責任。又如被審計單位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拒絕、妨礙檢查,轉移隱匿有關資料、資產,這是被審計單位應承擔的責任,審計部門不能替代、減輕或免除被審計單位責任。對于上述情況,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應根據《審計法》等有關規定,在審計報告中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或對報告反映內容進行限制,以避免被轉嫁的審計風險。

六、把握原則,客觀公正,謹慎評價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環節,強化經濟責任審計的科學性,提高審計監督的權威性,有利于減少和規避審計風險。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時應注意以下原則:

第一,客觀性原則。審計小組和審計人員必須站在第三者的立場上,以審計結果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對被審計人員進行綜合評價,力避主觀色彩,不允許文過飾非、華而不實,在審計評價中不允許出現可能影響客觀公正的語言和文風。對某些由于審計手段和審計條件的限制而未查明、查實的事項不應下結論。

第二,審慎性原則。審計評價時,思想上要重視,操作上要仔細,還要依據審計標準,認真分析、仔細研究、反復琢磨,做到法律法規引用準確無誤、語言動用恰如其分、評價過程嚴肅認真、評價結果不偏不倚,從審計評價的內容到審計評價的文字表述,都要從嚴審定。

第三,歷史性原則。一是對查出的經濟責任問題,要按照政策法規的使用年限進行評價,在哪個時間段發生的問題,就用該時間段內具有效力的政策法規來評價。二是經濟責任活動跨越時間較長,既要防止被審計對象將經濟管理活動存在的問題推到前任身上,也要防止其推給后任。

第四,獨立性原則。評價時,審計小組和審計人員必須始終保持自己的獨立性,既不能“偏聽偏信”,也不能“省略偷懶”,簡單地抄抄表格,敷衍了事,要排除來自各方面的干擾,堅持獨立性原則不動搖,反復核實驗證,獨立分析判斷問題,確保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實事求是與客觀公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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