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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福利的涵義及本質特征
社會福利的內涵及外延隨著時代的發展而演變。從發達國家的歷史來看,社會福利的重心經歷了從社會救助到社會保險再到普遍性的社會服務的過程。時至今日,在發達國家,各種名目繁多的社會補貼和社會服務項目成為最受關注的社會福利項目。在我國,一方面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福利已逐漸脫離了社會救濟的范疇;另一方面,由于受到發達國家社會福利觀念的影響,對于社會福利的看法也發生了顯著的變化,并且同時出現了多種多樣的觀點和主張。筆者把它界定為,社會福利是國家和社會為滿足社會成員基本的生存需求之上的需求,運用社會互助的機制來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的活動。在現實中,社會福利通常包括滿足人們在生活照顧、護理保健、文化娛樂、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的活動,此外在廣義上亦包括住房、教育、醫療等內容。社會福利有三個本質特征:
(1)脆弱群體優先。在任何時代、任何社會中都存在著老人、兒童、殘疾人等社會脆弱群體,他們存在一些特殊的需求,由于自身能力的不足,需要來自社會的保護和滿足,其中主要是生活照顧服務,也包括身體康復、教育、就業、權益保護等方面的需求。國家和社會應該首先滿足這個群體的需求,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不斷地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
(2)福利性。對受益者個人來說,社會福利具有福利性。面向脆弱群體提供的社會福利服務,因為他們的經濟收入和支付能力有限,常常是免費或者是象征性的收費,這無疑具有福利性。即使收取的費用比較高,但只要未達到該項服務的市場價格,則仍然存在著福利性,屬于社會福利的范疇。“市場價格是判斷是否存在社會福利的標尺。”如果按照市場價格收費,就超出了社會福利領域而屬于經濟領域。
(3)服務性。“社會福利側重于滿足社會成員較高水平或較高層次的社會保障需求”,這些需求大多是以服務的形式提供的,因此社會化的服務是社會福利主要的實現方式和表現形式。社會福利的特點是為個人提供服務,以滿足他們各方面的需求。因此,福利服務的主體和資源是社會化的,但服務的對象和方式卻是個體化的,必須針對每個服務對象具體的特點和情況,靈活多樣、因地制宜地開展福利服務。
2我國傳統的社會福利制度及其改革
我國傳統的社會福利制度是指改革開放之前計劃經濟時代的社會福利制度。它呈現出一種制度性供給與補缺型福利并存的二元格局。這種福利模式是與我國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在城市,社會福利屬于制度化再分配型福利,是保障程度和福利水平很高的國家福利模式。這種模式與充分就業的就業制度緊密相聯。絕大多數城市居民通過自己就業的單位得到全面而優厚的社會福利待遇。從衣食住行到生老病死,人們生活中幾乎一切方面都得到了單位的關懷與保障。這種制度的福利水平即使比起西方的福利國家來,也有過之而無不及。因為傳統體制下的國有單位并不自負盈虧,和國家財政實際上是“一本賬”,所以國家和單位具有同一性。單位只是國家向城市居民提供各種福利的工具和途徑。此外,城市里也存在一些非就業人口如孤老殘幼等“三無”對象,接受著國家民政部門的收養和救濟,屬于補缺型的福利模式,但因為覆蓋的人數極少,在我國城市的社會福利體系只是處于附屬和補充的地位。在農村,我國的社會福利是典型的補缺型的集體福利模式。國家基本上不對農村的社會福利承擔責任,而是由農村的集體組織(如、生產隊等)承擔有限的責任,即對農村的孤老殘幼等“三無”人員實行“五保”供養。由于當時農村的經濟發展十分落后,又很少得到來自國家的財政支持,因此農村集體所辦的福利只能覆蓋少數“三無”人員,而且福利待遇處于社會救濟層次。在計劃經濟時代,國家包攬、高水平的城市福利與項目殘缺、救濟型的農村福利相互分割,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20世紀70年代末,中國進入了改革開放的新的歷史時期。為適應社會經濟結構的日益改變,社會福利制度也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走上了改革之路。到今天,在社會福利領域已初步形成了一套“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改革思路和方針政策。“社會福利社會化”萌芽于20世紀80年代初期,明確提出是在1990年,在2000年的全國社會福利社會化工作會議上得到系統闡述。在實踐中表現為原有的以社會救濟為特征、政府包辦、只面向“三無”對象和“五保戶”的模式向政府負責社會福利費用、全社會興辦社會福利、面向社會上有需求的所有公民、福利機構市場化經營的新型社會福利模式轉變。這個過程由國有社會福利機構的改革發端,然后開展面向社會全體公民的社區服務,之后逐步形成一套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思路。然而從總體上看,社會福利領域的改革與發展是漸進而緩慢的,新型的社會福利制度至今并未出現。
3對我國社會福利制度改革目標模式的構想
根據本文對社會福利涵義的界定,充分借鑒和學習以上幾種制度的優點,筆者初步形成了對于我國社會福利改革目標模式的構想。它包含下面五個方面的內容:
3.1政府辦福利機構民營化
在現有體制下,政府辦的社會福利機構成為政府部門的附屬機構,缺乏人、財、物等方面的經營自,諸如機構臃腫、人浮于事、態度惡劣、效率低下等成為官辦福利機構的通病。要根本改變這種狀況,必須采取釜底抽薪的辦法,即將大多數的官辦福利機構民營化。當然民營化不等于私有化。作為非營利機構,最關鍵的問題是經營權而不是所有權。所有權的模糊性是所有非營利機構的共同特征。民營化的方法有很多,比如可以實行委托經營的辦法,這方面的探索也是上海首先進行的。但要注意的是,既然委托經營的是非營利的福利事業,政府就不應該再收什么經營承包費用,否則這種費用最終會轉嫁到福利服務的對象頭上,這與政府介入社會福利的目的是根本相悖的。當然,根據香港的經驗,有一小部分政府辦的福利機構是不能民營化的,因為這些機構提供的是需要借助行政權威的具有強制性或者政策性較強的服務。這些服務是民間機構做不好或不愿做的,因此必須由政府直接提供。
3.2發展民辦非營利性的福利機構,使之成為社會福利機構的主體形式
按照官方的分類,我國的社會福利機構分為民政部門辦和社會辦兩大類,然而社會辦卻不等于“民辦”和“非政府辦”,社會辦的福利機構中,有一部分如鄉鎮政府用財政資金舉辦的機構其實亦屬于政府辦的范疇。此外,在我國,很多社會福利機構雖然主要是運用社會資金興辦的,但整個興辦過程,如倡導發起、組織建設和經營運作要么由政府機構主持,要么受到政府機構很深的影響。而真正社會辦的福利機構生存發展的空間受到很大的限制,仍然不能得到與國辦福利機構平等的發展機會。因此,首先要對現有的社會辦福利機構實行“去政府化”,將政府從這些機構僭取的權力歸還給它們,使這些社會辦的福利機構真正“社會辦”,成為民辦的、非營利性的福利機構。其次,政府要給予民辦福利機構和國有福利機構平等的發展空間。政府目前應該出臺更大力度的優惠政策,鼓勵、支持和資助民辦福利機構的興辦和發展。從世界各國社會福利事業發展的經驗來看,民辦非營利性的福利機構應該成為我國社會福利機構的主體形式。
3.3遵循的是普遍主義原則
為了體現出福利性,應建立面向所有非營利利機構的政府資助制度。這種資助制度對各種所有制、各種主體和形式的福利機構是一視同仁、平等對待的。具體資助數額應根據各個福利機構服務項目的多少和規模大小而定。同時,為了與政府補貼制度相銜接,政府資助的總體水平較低,只占各種福利機構建設和運作經費很小的一部分。當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政府財力的增強,政府應逐漸加大對福利機構資助的力度和份額。
3.4按照社會福利服務的特點將福利服務項目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是諸如對老人、兒童生活照顧等項目,這類項目需求量較大,雖包含著個人、家庭、社會和政府的責任,但對受益人來說,個人責任和家庭責任占主要地位,個人有購買意愿,從而可以使收費達到成本價格,對這類項目實行政府補貼制度。具體做法為,福利機構實行收費制,并依據福利服務的市場供求關系確定收費水平。政府將對國有福利機構的撥款除小部分保留并改造成政府資助制外,絕大部分改為對福利對象的補貼,其中對“三無”和收入低于社會最低生活保障線的人員,改由社會救助系統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救助金;而對于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線卻低于社會平均水平的弱勢群體,則根據個人財產和收入的多少相應給予補貼,對個人收入達到社會平均水平的則不再給予補貼。然后包括受到補貼和沒有受到補貼的所有公民都可以自由選擇福利機構,購買自己需要的福利服務。從而在福利服務機構與服務對象之間引進市場機制,在福利機構之間引入競爭,促使福利機構提供廉價、優質、高效的服務。
3.5可建立政府購買制度
比如由政府辦福利機構提供的服務項目就屬于此類。此外,實行政府補貼制的目的是通過服務對象選擇服務機構而引進競爭機制。但如果服務對象本身缺乏選擇能力,同時又沒有撫養人或監護人為他選擇,例如孤兒和精神病人等,也應實行政府購買制度。政府購買,就是在某項福利服務一定質量的前提下,按照所提供服務的總量由政府一次性的支付服務費用。政府購買要有效果,關鍵是對福利機構業績的考核,其中對服務質量的考核最為重要。因為服務對象沒有選擇服務機構的權利,在與服務機構的關系中處于被動和弱勢地位。在沒有來自外部的強有力約束和監督情況下,福利服務機構很容易降低服務標準,忽略服務質量,損害服務對象應享有的權益。因此,政府要加強對服務機構的業績表現的監察,加大對服務質量考核的力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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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社會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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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4-219-01
近十多年來的改革已使中國的社會福利事業得到了較快的發展,但由于受傳統政策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整個傳統福利制度的舊框架又還未從根本上觸動,福利制度改革、發展的嚴重滯后局面已經影響到整個市場經濟改革的順利推進。為了進一步加快中國社會福利制度的發展步伐,我們有必要重新認識社會福利,準確評價傳統的福利制度。
在社會福利方面,西方發達國家目前仍處于領先地位,尤其是北歐模式社會福利制度,是當今世界上社會保障制度幾種主要類型之一。因此,學習和借鑒先進制度成為促進我國社會福利制度進一步完善的有效途徑。基于這一點,本文重點研究了北歐模式社會福利制度對我國社會福利制度的啟示。
一、北歐模式的特征分析
北歐國家良好的社會氛圍與北歐模式下長期推行的一套頗具特色而又行之有效的社會福利保障制度是分不開的。北歐福利制度的目的, 在于通過全面的生活保障和與收入相關的各種福利措施來保證國民的生活。
浙江財經學院經貿學院的王翔將北歐模式社會福利制度的特征概括如下:
1.福利具有廣泛性。
2.福利覆蓋具有普遍性。
3.福利享受的平等性。
4.福利政策的強制性。
5.福利體系的有效性。
6.福利制度的穩定性。
二、北歐社會福利制度改革及相關措施
北歐模式社會福利制度依賴于國家的高補貼、高稅收和高保護政策,歸根結底依賴于國民經濟的高度發達。因此,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隨著北歐各國經濟增長的緩慢甚至停滯,這些國家的福利制度都陷入了困境,由此也帶來了許多社會問題,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因此,福利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而福利制度改革要想取得成功,必須要處理好福利、效率、負擔三者之間的關系,尋找它們之間的一個平衡點。因此,各福利國家都本著上述原則制定福利制度改革的措施。
學者張紅霞將北歐國家在福利制度的改革措施概括為兩點:
1.增加社會福利的財政收入,削減和控制社會福利開支
2.弱化政府在福利制度中作用,實行社會福利項目的私有化和資本化
三、北歐模式對我國社會福利制度的啟示
北歐國家的福利制度雖然在價值理念、制度環境和社會目標等方面都與我國有本質區別,但在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過程中,其福利制度改革的經驗卻能給我們很多啟示。我們應立足本國實際,從國情出發,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福利制度。
(一)以大力發展經濟為首要前提
北歐國家能夠建立和實施高福利制度的根本原因是經濟水平的高度發達。目前,中國是個經濟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社會物質基礎相對薄弱。要全面實施社會福利需要巨額資金,這些資金不管是來自于國家還是社會,都需要經濟的迅速發展作支撐。因此,夯實經濟基礎是我國福利制度發展的首要前提。
(二)推進社會福利重點化
我國人口眾多、經濟欠發達,政府的社會福利支出相對較少。現階段發展福利事業,必須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我國不能像北歐國家那樣為所有居民提供廣泛而全面的福利保障,只能采取有重點、有區別的福利政策。
(三)推動福利制度社會化
任何社會保障措施的滯后都會影響社會的穩定。北歐國家的福利事業引人非營利機構的做法為我國福利事業發展提供了一種很好的思路。為了彌補國家財政不足的缺陷,有必要從國情出發,推動福利保障社會化,發展多種多樣的社會保障機構,形成政府和全社會共同承擔責任的社會福利格局。
(四)推進社會福利法制化
目前中國的社會福利立法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相關社會福利的法律、法規還偏少,還存在著許多法律空白,沒有形成基本的體系。因此,我們在改造傳統的福利制度時。應當從國情出發,對已有的法律、法規、政策進行調整,同時補充制定一些新的社會福利法律法規,努力形成與中國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福利法制體系。
面對經濟發展的停滯,北歐各國對福利制度進行了改革,在增加社會福利的財政收入、削減和控制社會福利開支的同時,弱化了政府在福利制度中作用,實行社會福利項目的私有化和資本化。
在城市社會,隨著以國有經濟為主體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建立,社會福利事業開始分化為兩個分割且封閉的體系,人們主要根據是否就業分別被納入兩個福利體系。一個是職工福利體系,主要面向國有單位人員,它提供的福利待遇全面而優厚,居于社會福利體系的上層。職工福利體系保障對象遵循普遍性原則,只要具有國有單位職工的身份,包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干部職工,都具有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的資格。另一個是主要面向非就業人口的民政福利體系,主要是覆蓋非就業人口中的一小部分,即無依無靠、沒有家庭、沒有收入的孤老殘幼和不能維持最低生活的貧困家庭。這種福利救濟是臨時性的,當救濟對象生活好轉,超過最低生活水平時,就會立即被取消救濟,居于社會福利體系的下層。從廣義社會福利的涵義來考察,這是一種層次分明、各成體系、相互分割的不平等的社會福利體制。
總而言之,50年代以來中國福利制度不是普遍地針對公民的,而是根據身份進行分配的,帶有濃厚的"單位色彩",社會性較弱。這種只覆蓋全國百分之十幾的人口的福利分配制度,在某種意義上就是一種特權。這種福利"特權化"的狀態,不僅沒有縮小各群體間的收入差距,反而擴大了這種差距。
二、新時期我國社會福利制度的改革及問題
進入新時期以后,由于國家將經濟建設作為中心任務,集中社會資源發展經濟,導致社會福利事業領域資源一直處于緊缺狀態。盡管國家根據社會的發展變化對其進行了相應的調整與改革,但它仍面臨著很多問題。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民政部門開始進行"社會福利社會化"改革的探索,以改變計劃經濟體制下由政府包辦社會福利和企業辦社會的傳統福利模式。到90年代,政府形成了明確的思路,即通過責任分擔的"社會化"模式,實現"低水平、廣覆蓋"的目標,通過提高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效率和壓縮社會保障開支,剝離國有企業社會福利保障責任,使國有企業盡快實現轉型,同時減少政府的財政負擔。
近30年來的社會化改革使社會在獲得大幅度發展的同時,也遇到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問題,一方面是社會財富在迅速增加,社會發展的程度在不斷提升;另一方面則使城市里本來能夠享受到國家福利的民眾福利減少或喪失了,貧富差距迅速擴大,弱勢群體成員迅速增多。在農村,80年代中后期部分地區開展了社會養老保險的改革試點,但無果而終,城鄉福利差距繼續擴大。也就是說,改革使國家福利的覆蓋面縮小了,更多的城市新貧困人口、農民工和其它弱勢群體被推向市場,真正享受社會福利保障與服務的人口極為有限并且更加集中。
三、未來我國社會福利制度的發展方向
近年來,政府意識到社會福利領域改革誤入歧途。未來數年,將是國家福利改革和完善的關鍵時期,在設計制度的時候,政府需要汲取歷史教訓,做出明智的決策。完善的社會福利制度即要滿足特定社會群體的生活需要,又應該可以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據此,我國在改革和完善福利制度的過程中要著重關心和解決以下問題。
1、在理念上要徹底改變現有福利制度的不公平取向,讓福利制度真正地幫助那些需要幫助的人。本輪福利制度改革已較多地考慮了農村,但與農村目前福利水平之嚴重低下相比,給予的關注仍然不夠。新農合和新農保的建立和發展是農村社會福利體系建設上的重大發展,為建立全面的農村社會福利體系奠定了基礎。但是,一方面,新農合和新農保的制度保障范圍和水平都還有待發展,農村居民并不能依靠這兩項制度解決看病和養老問題;另一方面,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的福利待遇在享受水平和范圍上仍有很大差距。因此,國家福利制度需要一次根本轉向,將關注的重點轉向農村和非國有部門,新增福利開支主要用于農民及新流入城市的農民。
2、對社會福利社會化要有正確的認識,即要考慮社會的自我保障及市場化福利供應方式的相容性,也就是政府與市場的責任劃分要科學明確。政府必須注意,建立國家福利制度應增加民眾的選擇,而不是減少可選擇的保障方式,國家福利制度不應當擠壓社會自身的福利供應體系。反過來說,考慮市場化福利供應方式也不是國家將"包袱"完全甩給市場,將"民辦公助"直接轉化為"民辦民助",這也是之前福利制度改革帶來的教訓。
3、注意公民個人自由與國家權力的關系,保證公眾的參與權與選擇權。在歷史上以至建國以后相當長一段時期內,我國一直是一個低福利低自由的國家。從國家福利覆蓋的人群來看,享有福利的人被捆綁在單位中,喪失了流動和選擇的自由;從未享有福利的人群來看,政府有著絕對的權利,卻擔負著相對少的福利責任,而公民又缺少維護福利選擇自由的權利。所以在改革和完善國家福利制度的努力中,財政須從發展型財政轉向公共服務與福利型財政,考慮公民的參與和選擇,做出既合理又合民意的選擇。
4、建立健全社會福利法規。加強社會福利的法制建設,有利于依法治理社會福利事業,為發展社會福利事業提供法律保障。然而,目前中國的社會福利立法基本上還沒能成其為體系,已有的法律也存在著籠統而缺乏相應的細化單行法規的問題。故在改造傳統的福利制度時,應當對已有的法律、法規、政策進行修訂,同時制訂新的社會福利法。在立法模式上,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方式頒行多部并行的福利法,也可以在制訂綜合性的《社會福利法》基礎上,分別制定相關的、適用于各主要福利項目的配套法規;同時,在法制建設中應明確個人、社會和國家的責任,明確各社會福利項目的管理與監督機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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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5至2009年間,“蓋洛普世界民意調查”訪問了來自155個國家及地區數千名受訪者。在研究人員根據每國“生活如意者”所占百分比得出的排名中,丹麥名列第一,而中國香港位列81名,而大陸僅列125位。
丹麥雖然是個氣候有些惡劣的國家,但是風光秀麗,適合居住。經濟的發達和人口的稀少也使得其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十分高。另外,丹麥有著極高水平的教育,大范圍的公共和社會福利更使得人們的生活水平飆升。事實上,丹麥48.2%的宏觀稅負率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各成員國中最高,但這并不影響人們感到生活幸福。
作為福利制國家的典范,丹麥社會福利制度的成功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有著許多可借鑒之處。
1 資金和管理
1.1 丹麥
丹麥社會保障的特征是很少依靠雇主繳納的稅款和被保險者的直接稅款,獲得自主的權利僅由以前的職業來決定。丹麥社會總支出的三分之二是由國家通過稅收和關稅提供的,而政府將收繳的稅收的40%用于社會福利,13%用于教育和科研,9%用于醫療保健,6%用于住房和環境保護,其余的大約30%用于政府其他各項行政開支:行政管理、商業發展、交通、防務、援助發展中國家等。
1.2 中國
2010年中國公共財政總收入中,稅收收入比重高達88.1%。全國公共財政支出中,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占102%,教育支出和科學技術支出占17.6%,醫療衛生支出占5.3%,住房保障支出和環境保護支出占5.3%,其余的約65%用于文化體育、交通運輸、城鄉社區事務、公共安全和國防外交等。
2 家庭福利政策
2.1 丹麥
丹麥政府高度重視兒童與家庭社會福利,丹麥社會援助法明文規定:“地方政府應該對本地區18歲以下少年兒童的成長環境實行監督管理。當少年兒童遇有困難或對所處環境不滿時,地方政府必須對其父母或監護人提供建議和幫助。”
在丹麥,婦女不論是雇主還是雇員都有權利休產假(從分娩前4周開始至分娩后14周)。在此期間,孩子的父親也可以休兩周的產假。產婦產假中的后10周可以由產婦休,也可以由產婦的丈夫休,夫妻自行選擇決定。在休假期間,孩子父母根據失業救濟制度可以獲得每日津貼,產假期間工資及其他福利費用照發。子女在未滿18歲時也可以得到不同數額和種類的津貼。普通家庭津貼和各種兒童津貼領取后均不必再行納稅,全部開支由政府承擔。
父母假日是丹麥又一項重要的家庭政策。政策規定,凡家中有0-8歲兒童的父母每年均可享受13-52周的假期。單親家庭的家長假期還可延長一倍。收養子女的家庭父母必須有一方休假24周,以同孩子建立起感情。父母休假期間由地方政府給予工資補償,最高數額達每年3.5萬丹麥克朗。
2.2 中國
在中國,規定女職工的產假不得少于九十天,2011年又將產假擬增加至14周。雖然法律做出了這樣的規定,但實際實施情況卻并不樂觀,很多單位并沒有嚴格執行這些政策。不僅如此,女職工產假時的工資水平也得不到保障,據揚州市總工會的專題調研的數據,女職工中只有約45.9%的職工可以拿到與正常工資基本一致的產假工資,35.6%只能拿到80%,14.9%只能拿到50%,還有1%的人拿不到工資。
我國關于男性產假還沒有相關的立法,只是各省市自治區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據調查,目前中國的實情是超六成已婚男士沒休過產假,其中三成不知道有這一政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有關家庭方面的福利制度設計上一直以減輕企業和國家的社會負擔、增加家庭和個人責任為主導思想。全國婦聯2010年5月15日在京的 《我國和諧家庭建設狀況問卷調查報告》顯示,六成家庭認為國家支持家庭的政策力度還有待加大。調查顯示,國家現行的對家庭的支持政策,56.4% 的家庭認為力度還不夠;8.6%的家庭認為“基本沒有政策支持”,另外約有20.3%的被訪者 “不清楚有哪些政策跟家庭有關”。
3 失業和社會保障
3.1 丹麥
同歐洲其他國家相比,丹麥失業率一直較低,但該國卻是全球失業津貼最高的國家。丹麥法律規定,作為失業保險基金成員一年并在過去三年里工作了52周的雇員和個體經營者,都有權領取失業救濟金。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時間最長為五年,前兩年為每日現金補助,后三年為有權利和義務接受工作培訓和教育。在2010年5月提出的財政改革方案,在過去3年里工作了52周的失業者,就能夠在接下來的2年里領取相當于其過去平均收入90%的失業津貼。
3.2 中國
我國失業保險金的享受期限是根據失業職工失業前在企業的連續工作時間確定的。累計工作一年以下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累計工作一年至五年能享受十二個月,五年至十年享受十八個月,十年以上享受二十四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發放。
4 醫療和殘疾人保險
4.1 丹麥
丹麥的醫療保健體系主要由初級醫療保健和醫院兩部分組成。丹麥居民(包括常居丹麥的外國人)憑借個人的醫療保險卡,不論其是否就業,均享受免費醫療和醫院護理服務。根據歐盟2010年新頒布的歐盟國家社會保障計劃,丹麥居住在歐盟其他國家的退休人員、提前退休人員及其家人將得到一張歐盟醫療保險卡。憑借該卡在其所居住國也能享受免費醫療,費用由丹麥政府承擔。
丹麥對殘疾人的保障也很完善。18-67歲的人如果因為生理或心理傷害喪失了至少50%的工作能力,可以申請早期養老金。需要長期護理的50-67歲的人有權利領取額外的(普通的)早期養老金。
4.2 中國
我國實施社會統籌和個人醫療賬戶相結合的醫療保險體制,嚴格遵守“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基本醫療保險水平主要取決于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統籌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和部分慢性病門診治療的費用,統籌基金設有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個人賬戶主要用于支付一般門診費用。醫療保險的對象為城鎮所有用人單位、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員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條對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作了如下規定:“殘疾人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殘疾人家庭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然而,我國目前殘疾人社會保險的總體覆蓋水平較低,社會保險體系的在16歲及以上殘疾人群體中,全國平均有65.8%的殘疾人未參加任何的形式的社會保險,在農村地區這一比例更是高達70%。
5 老年人保險
5.1 丹麥
彈性退休政策是丹麥老年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1987年丹麥實施了部分養老金方案,1995年又開始實施部分提早退休方案,其主要內容是允許就業者在60-67歲之間逐漸減少部分工作時間,由半退休狀態漸漸過濾到完全退休。減少工作時間之后,由政府發放部分養老金作為對工資收入的補償。
養老金制度是丹麥福利政策的核心,包括基本津貼、追加津貼、單身老人特殊追加津貼以及其他情況下申請的個人津貼。除了政府養老金外,丹麥還有各種不同的半政府或私人養老金方案可供老人選擇申請。每個地區還視情況對老人實行各種優惠,如公共交通優惠及免費收聽收看廣播電視等。
丹麥訂立有專門的老人住房法案。老人住房由各市政府修造和管理。住房形式多種多樣的,包括養老院、小型療養院、供給伙食并有傭工服務的公寓及地方政府老人收容院等。
丹麥的老年政策是面向全社會的,所有老人不論經濟狀況、身體狀況也不論住在何處均享有一視同仁的服務。服務的基本內容是醫療護理和家庭服務。醫療護理包括普通全科門診、專科門診和家庭護理。為了確保老年關懷政策的落實,丹麥還建立了24小時醫療護理和家庭服務制度。各項服務費用均來源于政府稅收,老人接受服務全部免費。
5.2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中國目前的老年福利制度體系主要包括養老保障、醫療保障和社會救助等基本生活方面的保障制度,關于老年福利、老年津貼和養老服務等相關福利制度的建設基本上還處于政府引導、社會自愿的狀況下。我國老年福利制度體系的幾乎所有方面都存在尚待完善之處,內容極為有限,水平也還比較低。
6 丹麥社會福利制度的成功對中國的啟示
6.1 社會保障項目支出力度大
丹麥社會保障支出比重高達稅收收入的40%,這個比重也與其高度發展的社會福利制度相匹配。我國目前財政收入規模已經達到世界第二,其中用于社會保障的支出卻寥寥無幾。這固然是受我國目前經濟發展程度還有待提高約束,但絕不能因此就放棄這方面的努力。作為一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國家,為全體國民建立起良好社會保障體系和制度,是各級政府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政府的公共支出應該多重視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與生活水平,而不因將全部力量放在引導產業經濟發展上而忽視精神文明建設。否則,國家整體經濟實力上去了,GDP在國際上遙遙領先,人民的幸福感卻依然不能得到相應的大幅度提高。人民不能享受到國家強大、經濟增長的福澤,就不能說社會在健康有序地進步和發展。
6.2 重視教育的普及和程度提高
教育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也已經被全世界所認同。我國的教育目前處于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地步,高校數目的逐年增長和高校擴招使得能夠上大學的人數一路高漲。教育部部長袁貴仁在全國高校招生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透露,2010年全國高考人數為946萬,而全國大學招生計劃總數高達657萬,此現象被越來越多的人評論為“大學生白菜價”。事實上,社會需要的并不該是大學文憑,而是人們與大學文憑相匹配水平的素質和能力。我國官方數據顯示目前我國用于教育上的支出在全國公共支出中所占比例已經超過10%,這充分說明了國家對教育產業的重視。然而如此龐大的經費投入,卻得不到成正比的收效,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各大教育機構應該意識到發展的重要性,提高經費使用效率,真正提高教育水平而不是盲目擴招,增加生源。
6.3 關注家庭
丹麥完善的家庭制度是其最大的特色。兒童與家庭社會福利、家庭津貼、兒童津貼在世界上都處于前端,父母假日更是其獨有的家庭福利。近代工業革命的影響在世界范圍內逐步擴大,人們的生產方式與生活方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傳統的家庭制度面臨嚴峻挑戰,人口遷徙、工作變動等因素,造成了西方傳統家庭模式的動蕩和解體,家庭結構逐漸趨于小型化,大量以夫妻雙方和一個未婚孩子組成的核心家庭也日益增多。中國的情況也是如此。重視家庭,培養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感情,可以使家庭的維系更為緊密,讓人人都有穩定感和歸屬感,使得人們的幸福感維持在一個高水平之上。有著家庭這個強大的后盾支持,人們能夠更堅強勇敢地面對一切困難和壓力,最大限度激發自己的潛能,為國家的進步和發展起到推動作用。
6.4 為殘疾人、老人提供全面的保障
丹麥的社會福利制度遵循了“公民權利”和“普遍性”原則,其社會福利制度的受益對象幾乎包括了所有公民。然而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基本上是對工薪收入者實行全面保險,對其他人實行社會救濟,這是一種不完全的社會保障制度。
殘疾人和老人無論在哪個社會都處于弱勢群體的地位。如果沒有國家的保護,光靠社會道德層面的自發關懷和弱勢群體之間組成的維權群體的力量,仍然不能夠保證他們得到應有的保護和保障。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險制度正在得到穩步的完善和發展,但比起丹麥全面多樣的老年人保險還是差距甚遠;殘疾人保障更是發展十分差,只有極少一部分的殘疾人能夠享受到并不充足的保障和服務。政府應該加大對殘疾人和老人的關注度和重視度,加快建立健全殘疾人保障制度和完善老年人保險,建立具有“普遍性”特征的社會保障體系。否則,這個問題不解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生存得不到基本保障,就無法最大限度地保證社會公平,實現經濟社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王云龍,陳界,胡鵬.福利國家:歐洲在現代化的經歷與經驗[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149-161.
從格老秀斯到洛克,到盧梭,都是以自然權利說作為第一原理,作為其理論邏輯演繹的第一基石,從中演繹出國家的起源和資產階級革命的必然性。然而近代資產階級思想家在繼承之前斯多葛派的自然法學說時,也對其進行了改革,使它更適合資產階級的利益。自然法學思想雖說是西方近代思想家為了論證社會契約論而所構建的抽象理論前提,但是對于中國的社會福利制度發展具有借鑒意義。
二、天賦人權學說中自由權利對社會福利制度的啟示
啟蒙思想家伏爾泰為平等和自由曾大聲疾呼,他贊賞共和制的根本原因也就是這種政治制度給民眾以自由平等。關于自由,伏爾泰的定義是:自由就是做你愿意做的事。但伏爾泰又聲稱,它不是某種任意性,原因在于你的意愿并不是任意的,你愿意或不愿意干什么事情,都是有原因的。所以伏爾泰的結論是:意志是不自由的,而行動是自由的。
啟蒙運動的代表人物洛克也是民主與自由的鼓吹者,洛克認為,人的自由分為兩種:一種是在沒有上級權利和法律的情況下的自由,即在自然狀態下的自由;另一種自由則是社會中的人的自由,即政治社會中的自由。然而洛克認為自由人不同于奴隸,奴隸是基于自然權利要受他們主人的絕對統轄權和專斷權利支配的人,而自由人則是出賣其勞動力的人。可見洛克是在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賴以產生的必要條件――自由勞動者的出現作理論上的論證。盧梭認為,通過社會契約論人們得到了社會自由,也就是又以個人力量為界限的自由,轉變成被公議約束下的自由。盧梭特別強調,人們通過契約進入社會狀態之后,獲得了道德的自由和服從法律的自由,在盧梭看來,這是十分重要的,因為唯有道德的自由才能使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而唯有服從自己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是真正的自由。
啟蒙運動時期代表人物的自由思想雖然是帶有階級色彩的,是不全面的,但是也為近代以來人們關注自由權利帶來了深刻的影響。人具有自由權利,其中包含社會生活的自由,而社會福利是保證社會生活自由的基礎,因而為了保障人的自由權利,應該不斷健全發展社會福利保障制度。
三、社會契約論
1776年,杰弗遜在他起草的《美國獨立宣言》中開頭這樣說:“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自明的:所有人生來平等……為了保護這些權利,人們建立了政府,政府的權利來自治下的贊同。”正如獨立宣言所講,當自然權利成為人的本質和人類理性的最基本特征,也成為社會契約論理論推演的最原始的,最基本的起點。
啟蒙運動代表人物霍布斯著有《利維坦》一書,將國家定義為一個有死的上帝。霍布斯認為“我們在永生不朽的上帝之下獲得的和平和安全保障就是從它哪里得來的。”在霍布斯看來,這就是締約的過程,也是國家形成的過程。他認為,國家就是一個外御強敵,內求和平的集中權利。國家的本質就是某種威懾力量,是某種武力。沒有這種武力,信約便是一紙空文,完全沒有力量使人們得到安全保障。霍布斯認為,這種武力是某種超越于任何個人之上的權力。盧梭相信,一個理想的社會建立于人與人之間而非人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系。與約翰?洛克一樣,盧梭認為政府的權力來自被統治者的認可。盧梭聲稱,一個完美的社會是為人民的“公共意志”所控制的,雖然他沒有定義如何達成這個目標,但他建議由公民團體組成的代議機構作為立法者,通過討論來產生公共意志。他所說的政治權威在我們的自然狀態中并不存在,所以我們需要一個社會契約。在社會契約中,每個人都放棄天然自由,而獲取契約自由;在參與政治的過程中,只有每個人同等地放棄全部天然自由,轉讓給整個集體,人類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約自由。
中圖分類號:C913.7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4年3月7日
養老是每一個社會公民都需要認真面對的問題,養老保險制度在各國社會保障制度中都起到支柱性的作用,它往往決定一個社會保障制度的成敗。
一、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成就及目前存在的問題
基本養老保險是指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解除勞動義務的年齡界限,以及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為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經過20多年的改革,我國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基本實現了從單一責任主體走向多方分擔責任,從單位封閉運行走向社會化的根本性變革。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創造性的實現了以現收現付為基礎的社會統籌制度和以完全積累為基礎的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力圖在制度設計中實現互助共濟與抵御老齡化風險的雙重功能。這種統賬結合模式的養老保險模式的建立,不僅已經成為世界關注的一個焦點,而且為其他國家應對老齡化挑戰提供了新鮮的經驗。
在肯定養老保險制度取得成就的同時,這一制度目前還存在著很多問題。
1、社會養老覆蓋面過窄,尤其是老年人、失業人員、被征地農民、農民工和殘疾人中的大部分都沒有享受到社會保險的權利。截至2012年底,我國60歲以上老人19,400萬人,參加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只有6,911萬人,約占老年人總數的35.6%。
2、制度碎片化現象嚴重。在我國,不僅在城市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養老保險制度,在農村還有農民工養老保險、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等。
3、權責模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權責劃分不清。中央政府承擔主要的財政補貼責任,而養老保險卻一直處于地方統籌層次,養老保險制度的財權和事權無法統一。
4、不同養老保障制度間的待遇差距巨大。在城市,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差距越來越大。另外,城市與農村之間的養老金待遇水平也相差懸殊。當然,我們也看到政府為解決這些問題所做的一些努力。在新的一年政府工作報告中也明確提出要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此項改革旨在縮小群體間的差距以有利于社會公平。
以上突出的問題,既不利于和諧社會的建設也不利于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我國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而完善養老保險制度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制度保障。2008年的金融危機已經讓我們看到,我們再不能主要依靠出口來拉動我國的經濟,拉動內需已顯得尤為重要,而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拉動內需的重要保證。
二、從經濟發展的角度看我國是否有條件發展老年人社會福利制度
老年人社會福利是根據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和老年人自身特點,以改善老年人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為目的,由政府和其他各種社會組織所提供的福利項目、設施和服務的總稱。
縱觀我國養老保險目前存在的問題,一種觀點認為我們是發展中國家,人口多,底子薄,不能有過高的標準,只能逐步來;另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的發展格局是經濟腿長,社會腿短,面對老齡化帶來的諸多挑戰,我們不能只依賴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必須盡快發展我國的老年人社會福利制度。
從國際社會的角度來看,其他國家都是在什么樣的條件下發展的福利制度呢?
――英國在人均只有幾百美元的1908年,就開始頒布《養老金法》,對70歲以上沒有退休金的老年人一律發放養老金。
――印度目前人均還是800多美元,但他們早已實行全民醫療免費和教育基本免費的制度。
――日本1965年的人均GDP為1,070美元,但早在1951年就頒布了《社會福利事業法》,1957年就設置了老人年金制度。
至于各國的兒童福利、殘疾人福利、老年人福利,都是在人均1,000美元發展水平時期就已經建立并基本完善的制度。
改革開放30多年間,我國GDP年均增長9.8%,GDP總量已從1978年的3,600多億元增長到2013年的56.9萬多億元,人均GDP超過6,700美元。我國人均GDP已經進入了中等發達國家行列。與其他國家的發展經驗比較,我國是時候推進老年人社會福利制度的建設了。
以北京為例,2008年1月1日起,北京市60歲以上城鄉無社會保障的老年人每月能領取到200元的福利養老金。這也是全國首個統籌城鄉、標準一致的福利性養老保障辦法。從2008年10月1日起,北京市施行居家養老政策,為特殊老年人發放養老服務補貼。發放的對象包括60歲以上分散居住的城鎮“三無”和農村“五保”、低保對象、低收入對象、市級以上勞模、歸僑、純老人戶(包括僅與殘疾子女居住的老年人),80歲至89歲老年人中的生活半自理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90歲以上老年人。這些老年人每月可以得到政府50~200元的服務補貼。
2009年1月1日,65歲及以上老年人開始享受各項優惠政策,尤其是免費坐公交、逛公園的優待。以上這些都是政府向老年人提供社會福利的初步探索。
三、建立我國老年人社會福利制度的可行性
1、從養老保障制度的待遇水平來看,總體水平仍然偏低。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統計數據來看,到2011年底,基本養老金替代率僅為50.3%。為確保老年人的生活質量,在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下,應積極推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及其他形式的老年經濟保障發展。比如,北京的養老服務補貼的模式是否能向全國推廣。
2、受中國傳統文化及現實國情的影響,大多數老人不愿離開自己生活熟悉的環境,因此居家養老是最適合中國的養老模式。另外,獨生子女政策使得中國的家庭規模日益小型化,比如“四、二、一”家庭結構(四個老人,兩個子女,一個孫子)的出現,使得家庭提供的養老幫助已經遠不能滿足老年人的養老需求。因此,應充分發揮社區的地緣與價格優勢,形成老年人之間的互幫互助的養老模式。再者,應鼓勵社會機構興辦養老服務機構,最終形成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照料為依托,機構養老為補充的養老服務體系。
3、大力發展老年服務業。據民政部的《2012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2年底,全國65歲及以上人口12,714萬人,占全國總人口的9.4%,比上年上升了1.8個百分點。60歲及以上人口19,390萬人,約占全國總人口的14.3%。據人口學家預測,2010~2040年將是中國人口老齡化最快的時期,65歲及以上的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在2040年將達到22%,2055年達到25%。我國老年市場的年需求為1萬億元,而能為老年人提供的產品的供給還不足1,000億元,需求與供給的矛盾正在日益凸顯。所以,政府應該發揮引導和推動的作用,引入民間資本積極發展老年服務業包括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用品、家政服務、娛樂活動設施、保健服務等。據統計,在未來養老護理人員的需求至少在1,000萬以上,因此制定激勵機制,引導下崗人員積極參與老年服務業,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就業問題,也會促進老年福利的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也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方式。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開始進入高速發展階段,已經初步建立起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這其中,既有發展的積極經驗,也有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1.1初步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但發展仍不均衡
1993年,我國提出建立多層次的社保制度,經過二十余年發展,已經初步建立起多層次的社保制度。具體表現在基本實現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全覆蓋,社會保險基金收支情況良好,參保人數逐年增加。政府開始整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兩項制度,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試圖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
數據來源:2015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及2016年度統計快報[1]
從2015年相關統計公報看,社會保險參保人數逐年增多。在2016年的人力資源社保年度數據快報中,我國城鎮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已經突破8億8千萬人,比2015年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多2000萬左右。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國家社會經濟水平的發展,我國在社會保障財政上的投入也不斷增加,社會保障體系也不斷完善,社會保障覆蓋范圍逐年增大,初步建立起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
雖然,我國已經在城市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在農村推進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合作醫療制度,但相比較來說,社會保障體系發展仍然不均衡。雖然我國已經具備完善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但從整體社會保障制度來看,城市的社會保障制度基本涵蓋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基本社會保險,而農村只有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另外,在相關保險的保障支出費用上,城市也要比農村更多,僅養老保險一項就存在較大差距。據《中國老年社會追蹤調查報告》,我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金為每月1387.2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僅為141.21元。
1.2社會保障法制化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從我國社會保障相關法律法規發展來看,從1951年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1989年的《關于公費醫療保險的通知》,到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2003年《工傷保險條例》等內容制定,初步奠定了與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保障法律基本框架。
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正式施行,以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此外,《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等社會保障相關法律法規也為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服務。但與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水平相比,我國社會保障法制化水平還有待提高。相對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水平來講,存在一定的滯后現象,阻礙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的深入發展。具體表現在法律體系還不夠健全,特別是涉及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的相關法律還未制訂,通過行政手段很難有效解決社會保障的爭議問題。針對我國現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現狀,應逐步擴大社會保障法律的覆蓋范圍,在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性上也需要有法律制度的保障。
1.3社保基金支出壓力大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規模逐年擴大,2016年我國五項社保基金收入為5.28萬億元,總支出為4.65萬億元,基本保持收支的總體平衡。但就目前發展來看,我國社保基金支出壓力仍然偏大。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籌資模式,隨著人口老齡化問題的加劇,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壓力變大。僅廣東一省就統籌130億元用于部分城市收不抵支的情況。另外,我國社會保險基金仍然以省級統籌為主,難以在全國范圍內統籌社會保險基金,造成全國各地社會保險基金結余不均衡情況。就目前發展來看,我國社會保險基金面臨長時間內收支平衡風險,社會保險基金支出壓力會持續增大。需要通過降低社保費率,來改善我國收支失衡風險。
2.福利國家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經驗
福利國家和福利制度是隨著歐美發達國家經濟發展而出現的,并逐步向發展中國家傳播和影響。因此,研究歐美發達國家的福利制度和社會保障體系,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和發展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
2.1福利國家
福利國家就是通過國家立法手段而建立起比較完善的相關社會保障制度或體系,簡單來講就是通過政府手段提供的一系列社會福利保障措施。這種模式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強調“高稅收、高支出、高福利”,使全民都能夠不分收入、家庭等因素,享受到國家的福利。[3]以瑞典為代表的北歐國家是福利國家的典型,瑞典的福利制度是“從搖籃到墳墓”,提供全方位的社會保障,福利保障完全由政府主導,為所有社會成員提供教育、養老及其他收入保障的社會保障福利體系。
2.2福利國家保障體系建設
在福利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全民性、社會保障法制化、社會保障利益均等原則,對我國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有借鑒意義。以瑞典為例,國家制定有關國民福利的政策?c體系,建立一套“從搖籃到墳墓”的保障體系,其社保開支已經超過歐洲國家,如英國、美國等,可以說瑞典是當今最有特點也最具代表性的福利國家。
從福利國家保障體系特點來講,最鮮明的特點就是全民性。福利國家特別是北歐福利國家倡導統一的社會福利和服務保障,不分男女、不分城鄉,都享有同等的社會福利保障待遇。福利國家的另一個特點就是高福利。瑞典的社會福利開支占GDP的38%以上,實行全面免費醫療的挪威社會福利開支占GDP的33%以上,福利范圍包括教育、醫療、工傷、失業、最低生活補助等方面,保障水平非常高。全民性和高福利也帶來了高稅收和政府負擔加重,很多社會福利保障的資金費用都由政府承擔,而高福利支出,就需要高稅收來維持。
從福利國家保障體系內容來講,主要包含保障服務、法制化建設以及政府職責方面。從保障服務來看,涉及養老、醫療、失業、住房、教育、社會服務等方面,包括生老病死、住房、教育等覆蓋范圍非常廣的福利制度和體系。[4]從法制化建設來看,針對社會保障領域,瑞典政府制定了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規,如《醫療衛生服務法案》、《養老基金法案》、《失業保險法案》、《病假保險法》等等。完善的法制化建設對于實現社會保障制度的高效性,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政府職責上,中央政府負責社會福利的法律制定和分配相關社會保障資金,地方政府負責落實和監管,以更好地提升社會保障工作效率。
2.3福利國家保障體系的公平效率問題與改革
當然,福利國家在提供完善的社會福利保障時,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首先面臨的就是公平與效率的問題。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社會保障的資金是由政府通過向資本征稅來提供的,旨在保證公平與效率的統一。但過度的社會保障使國民積極性下降,影響社會公平,降低了社會保障效率。主要表現在就業積極性下降,稅收過高,政府財政負擔加重等問題。福利國家的保障體系實現要基于一定的高稅收政策,而征收高額稅費會使國民工作的積極性減弱,同時也影響企業的投資信心,能夠提供的就業崗位就會減少。此外,進入新世紀以來福利國家的財政負擔越來越重,收不抵支的情況加重了財政危機的風險。一方面,政府對企業的高額稅收,帶來全民福利保障的負面影響是企業的生產力水平下降,阻礙企業和國家的經濟發展。另一方面,政府為實現和繼續保持這種福利制度,必須要加大財政投入,從而導致財政赤字問題,這種問題得不到有效的解決,就會增加政府的財務風險,進而引發經濟危機等問題。
針對社會保障體系中公平效率失衡問題,福利國家也開始尋求改革措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針對高福利帶來的財政收支失衡的情?r,適度提高個人社會保障項目繳納比重,同時減少部分社會保障項目的支出,有利于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針對高福利帶來的國民工作積極性減弱,海外投資者投資熱情減退,探索社會公正與經濟效率統一機制。國家不是直接提供經濟或資金自助,而是鼓勵就業,以此提升國民工作積極性。
以瑞典養老金改革為例,早在20世紀90年代,瑞典受困于人口老齡化和經濟低迷壓力,開始尋求養老金改革。養老金作為瑞典福利制度中最大的單項開支,減緩養老金支出的速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瑞典整個社會福利制度的支出壓力。一方面最低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提高到61歲,另一方面縮減養老金津貼標準,由相當于以前工資的65%下降到55%。經過一系列的改革,2000年瑞典養老金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為37.3%,2004年為37.8%,隨著老齡化加劇,養老金支出僅提高了0.6%;同時瑞典社會福利支出總體下降了2%,這也為改變經濟低迷壓力、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創造條件。針對人口老齡化問題,我國也開始適時的進行延遲退休政策,以確保養老保險基金的平穩運行和可持續發展,保障我國社保體制建設及經濟發展。
3.福利國家社會保障體系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啟示
福利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特別是福利國家針對高福利帶來的公平效率失衡問題進行卓有成效的改革,對我國建設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有一定的借鑒意義。結合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現狀,探索符合我國發展實際的社會保障制度。
3.1協調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化
以瑞典社會保障制度為例,國家倡導全民性。作為單一民族國家,瑞典積極推進平等主義社會價值觀,提倡社會保障利益均等。無論是事業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都倡導平等機制,在福利保障改革也注重社會公正與經濟效率的統一。
我國在發展和完善社保制度過程中,要設計全民性的社會保障體系[5],我國的實際情況,就是要注意協調城鄉發展,打破城鄉界限,促進全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目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仍然割裂城鄉的統籌發展,以養老保險為例,包括城鎮職工(居民)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這幾項保險制度不能相互轉化,而隨著農民工進城打工,城鄉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缺陷開始顯現。在醫療保險領域,我國已經開始推進醫保全國聯網和異地就醫結算工作,在協調城鄉社保制度體系化建設中,邁出了堅實的一步。在協調城鄉社保制度體系化過程中,應明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職責,平衡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之間的利益關系。只有這樣才能從戰略全局出發,協調城鄉社保制度體系化建設,從而促進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可持續發展。
3.2推進社會保障制度法制化
瑞典等福利國家在發展社會保障制度的過程中,非常重視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制定,針對具體的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制度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使福利保障政策有法可依。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仍然不完善,除了已經出臺的《社會保險法》,還應制定具體的各社會保險法律、社會福利和社會救濟的有關法律法規。只有法律制度健全,才能明確政府、企業和個人在社會保障中需要承擔的責任或擁有的權利,才能規范社會保障行為,保證社會保障資金程序正當、使用合理。當然,在社會保障相關法律的實踐中,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例如配套政策缺位、操作性差等問題。因此,應積極探索和完善現行法律法規,增強社會保障法規的法律效力與監督體系。
3.3促進社會保險基金投資多元化
美國作為聯邦制國家,相關的社會保障體系也分為聯邦和各地方保障體系。為監管社會保險基金,加強社會保險基金投資多元化,美國政府設立信托基金。當信托基金出現結余可以進行相應的投資,包括購買政府債券、市場債券等,同時聯邦政府和各地方政府也積極探索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的優化組合,以促進社會保險積極投資的多元化。
中圖分類號:F840.61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3544(2007)02-0036-02
一、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基本涵義和特征
最早提出“持續農業”這一概念的,是1985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議會通過的《可持續發展農業研究教育法》。之后,可持續發展農業不僅得到越來越多專家學者的認同,而且還得到了各國政府的高度重視。1991年,在荷蘭召開的國際農業與環境會議上,國際糧農組織(FAO)把可持續農業定義為:可持續農業采取某種使用和維護自然資源的方式,實行技術變革和機制改革,以確保當代人及后代對農產品的需求得到滿足,這種可持續發展的農業能夠永續利用土地、水和動植物的遺傳資源,是一種環境永不退化,技術上應用適當,經濟上能夠持續下去,并能為社會所接受的農業。《中國21世紀議程》將可持續農業定義為:“在經濟和環境協調發展指導下,總結吸收各種農業方式的成功經驗,按照生態經濟學原理并應用系統工程方法建立起來的農業體系”。“農業和農村可持續發展是中國可持續發展的優先領域和根本保證”。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把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含義表述為:吸收本地區傳統農業或較為現代農業的精華的基礎上,采用現代先進實用的生產技術、管理技術和組織形式所建立的一種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的發展道路。農業可持續發展問題的實質是一定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生態環境間的關系協調與合理利用問題,資源與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構成區域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和基礎。
可持續農業將是21世紀世界農業生產的主要模式。其基本特征是:在強調農業發展的同時,重視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環境的保護。可持續農業追求的戰略目標是:努力促進農村綜合協調發展,增加農民收入,消除農村貧困狀況;合理利用、保護、改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要實現農業的可持續發展,自然生態系統可持續是首要前提,農業經濟系統可持續是根本基礎,農村社會系統可持續是重要保障。
二、農村社會福利保障制度改革是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
農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不僅重視經濟增長的數量,更追求經濟發展的質量。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要求改變傳統農業的以“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為特征的生產模式和消費模式,實施清潔生產和文明消費,以提高農村經濟活動的效益,節約資源和減少廢物。
農村社會福利制度建設是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為我國國民經濟、農村經濟長期持續健康發展、城鄉經濟的協調發展提供著不可缺少的物質基礎。建設農村社會福利制度可以有效地增加農民現金收入和購買能力,刺激農村消費需求,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把農村社會福利制度的建設和完善與農村計劃生育相結合,可以有效地控制我國農村人口的過快增長,達到控制農村人口數量、提高人口質量的目的,促使人們自覺地轉變生育觀,遵守計劃生育政策。把農村社會福利制度的建設和完善,同農村鄉鎮企業職工下崗分流工作相結合,可以為下崗分流職工提供必要的經濟和生活來源,消除人們下崗失業的后顧之憂,有利于農村企業轉變經營機制,有利于加快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和就業制度改革。完善農村社會福利制度,涉及到每個農村公民和農村家庭,可以有效地改善農民的生活水平、受教育條件和家庭經濟狀況,有利于農村社會安定和人民安居樂業,有利于農村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享受福利的對象大多數是經濟比較困難的公民,他們是農村中的弱勢群體。福利收入雖然不多,但對于困難家庭來說是雪中送炭,可以改善農村低收入階層的經濟和生活狀況,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
建立健全農民收入的穩定機制,實施適度的農業保護,完善農業保險機制,降低農業的風險成本。當前農民收入不僅增長慢,而且很不穩定,主要是農業承擔了市場和自然雙重風險,而且缺乏社會保障,所以通過發展農村社會福利制度,建立農民收入的市場風險補償機制,逐步建立農村和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加大對農民增收的政策扶持力度,使廣大農民切實得到實惠。落實好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良種補貼、農機具購置補貼和農業生產資料綜合補貼等各項補貼政策,建立穩定的種糧收益風險補償機制。進一步擴大補貼范圍,對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等農村經濟發展迫切需要加強的環節給予補貼。落實國家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保持糧價穩定在合理水平。加大對農村小型基礎設施、農村社會事業和農村社會保障的補貼力度,降低農民的生產生活成本。堅持開發式扶貧,建立財政扶貧資金穩定增長機制。
建立健全農村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整合農村各種教育資源,大力發展農村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實施農民科技培訓工程,培養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能適應分工分業發展要求的新型農民,為實現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人才保障。
三、農村社會福利保障制度改革是實現農村生態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
生態的可持續發展要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與自然承載能力相協調。發展的同時必須保護和改善地球生態環境,保證以可持續的方式使用自然資源和環境成本,使人類的發展控制在地球承載能力之內。我國農村生態環境發展的現狀不容樂觀,耕地、林地、草地、水資源都嚴重缺乏,這就需要政府制定系統的農村社會福利制度,從政策和資金物質方面對農業的生態發展給予扶持和幫助。
發展農村社會福利保障制度,根據人口多、資源相對不足的國情,從科技、管理以及立法等方面節約和提高資源利用的效率,積極推廣和發展資源節約型農業。
普及農業科學知識和技能,建立農村科技圖書館,用科學武裝農民,引導農民科學使用化肥、農藥和農膜,因地制宜推廣種養業清潔生產技術,有效控制農村污染。建設農業資源與環境監測預警系統,做好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防止外來有害生物入侵。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發展循環農業,推廣秸稈氣化、固化成型、發電等技術,開發適合農村特點的生物能源、風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發展節約型農業,推廣節地、節水、節肥、節藥、節種型農業和集約化生態養殖業,提高農業投入的利用效率,堅持清潔生產、安全生產,最終實現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變。
四、提高農村社會福利保障水平是農村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最終目的
關于農村社會可持續發展,其本質應包括改善農民生活質量,提高農民收入水平,使農民在醫療、教育、就業、養老等方面享有平等權利。
農村養老問題一直是困擾農村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亟待解決的問題。中國已開始進入老齡化社會,而農村老齡化人口又占有相當大的比重,解決好農村養老問題,就等于解決了中國大部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問題,安定了大多數人的心。因此,通過農村社會福利保障制度改革,發展農村社會養老勢在必行。應大力推進農村社會福利服務體系建設,支持福利事業向社會化方向發展,利用社會、國家的力量逐步建立向農村的老齡人口發放養老津貼的制度,繼續發展和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全面開展農村合作醫療,改善老齡農民看病就醫條件,提高農村老年人健康水平。加大衛生支農、衛生扶貧力度,解決農村老年人的醫療困難。
積極推進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鞏固和完善農村 “五保”供養制度,確保農村最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這是著力構筑的農村社會福利體制的最低端的一道保障線,同時也是農村社會福利的最基本要求。要綜合考慮農民現金收入水平、農產品市場供求、市場價格、農業生產受災情況等因素,建立農民最低收入保障機制;根據一定的政策標準,在世貿規則允許范圍內,對農民收入實施財政轉移支付、直接補貼、成本補貼和價格補貼,確保農民收入達到一定水平;大力發展農業和農村保險事業,分散農民經營風險和受災損失,加強農業生產的物質基礎,采取有效的支持政策推動農業和糧食生產發展,提高糧食安全和農業安全水平,為城鄉經濟和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農村經濟落后、生活貧困的根本原因是農村教育事業落后。由于經濟貧困,不少農村家庭缺乏足夠的資金送子女上學,農村的教育投入少,教育設施落后,失學率高,農村教育事業發展步履維艱。通過農村社會福利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農村教育經費保障機制,進一步改善辦學條件,加強農村教師隊伍建設,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到農村任教,建立城市教育支持農村教育的機制,從根本上加強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人力資本基礎,推動城鄉教育、文化、政治、經濟的協調發展。
實現我國農業的可持續發展,還需要各方面的支持和完善,而在這些支持的力量中,農村社會福利保障制度改革無疑是中堅力量,無論是在農村生態可持續發展、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還是農村社會可持續發展方面都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福利國家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講,福利國家是以“福利”進行界定的一種國家形態,即以統一的、大規模的、“從搖籃到墳墓”的社會福利為基本特征,以追求社會團結和公正為目標的一種國家形態。從狹義上講,福利國家即指由這些國家所實施的具體社會福利制度。
當前理論界公認的“福利國家”概念的評價指標有四個:1.福利支出占政府公共支出的比重;2.公共支出占福利支出總額的比重;3.福利支出占GDP的比重;4.福利制度中是否存在力度較大的再分配。其中指標一和二在結構上表明了國家的性質,指標三在數量上反映了國家福利的規模,指標四反映了全民福利最大化目標的實現程度。當前歐洲主要的工業國家基本都能滿足上述四個指標,進入福利國家的行列。
(二)福利國家的模式特征
福利國家是強調經濟發展和社會公正協調并進的制度模式,其核心是國家主導下的“高稅收、高支出、高福利”的福利模式。因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福利國家是一個復雜的概念,同時由于歐洲各國歷史傳統和文化底蘊各不相同,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也存在巨大差異,歐洲各國的福利模式也是不同的。考斯塔?埃斯平―安德森(G?sta Esping-Anderson)根據勞動力“去商品化(De-com?鄄modification)”程度和福利受益人身份“分層化(Stratification)”的程度將歐洲福利國家的模式劃分為三種類型:自由型福利國家、保守型福利國家和社會民主型福利國家,其特征如下表所示:
二、歐洲社會“福利國家”制度的危機
20世紀70年代以后,歐洲許多國家出現了經濟停滯、失業增加、通貨膨脹并存的局面,同時,由于福利國家制度本身存在的結構性缺陷,高福利、高稅收所帶來的弊端日益突出。在此情況下,歐洲福利國家紛紛陷入福利制度的危機當中。
(一)充分就業政策難以實現
實現充分就業是福利國家的重要政策目標,也曾是特別引以為豪的社會成就,但這一成就在70年代中期以后遭到了毀滅性的打擊。以瑞典為例,1981年瑞典的失業人數達到創紀錄的10.8萬人,占當年勞動力總數的2.5 %。若加上隱性失業人口,瑞典1981年的總失業率將達到5.5%。究其原因,高稅收嚴重削弱了投資者的熱情,影響了經濟發展,就業崗位大量縮減,近而導致失業率上升。此外,福利國家凈替代率過高導致了人們工作熱情降低,產生了大量的自動失業人員。
(二)收不抵支引發的財政危機
為使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得以維持,歐洲各國不得不消耗巨額的財政用于公共開支,而政府財政支出的過分增長造成了巨額財政赤字,這成了福利國家的通病。據統計,歐洲福利國家1975至1980年間公共開支占GDP的比重逐年上升:法國從22.9%上升到25.8%,英國從19.5%上升到21.4%,荷蘭從28%上升到30.7%。為彌補高福利所導致的巨額財政赤字,福利國家不得不大舉借債,同時不斷擴大貨幣發行量,造成了嚴重的通貨膨脹以及勞動人民實際生活水平下降的惡性連鎖反應。
此外,高稅收導致民眾逃稅現象嚴重。1978年瑞典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達88%,全部征稅占GDP的比重達65%。在這樣的福利制度下,瑞典國民收入的相當部分被作為社會保障稅和各種福利繳費加以扣除,稅后所得僅能維持最基本的日常開支。高稅收客觀上導致了國民對福利制度的普遍不滿和嚴重的逃稅傾向。
(三)人民不滿與日俱增
社會保障制度無法解除失業給工人生活帶來的困苦。通常,歐洲福利國家的失業保險津貼不到工人原工資的一半,而且實際上大多數失業工人領不到失業津貼,不少失業者只得依靠社會救濟和領取施舍度日。據統計,1978年法國的100萬余失業者中有45%以上的人得不到任何補貼,15.7%的人每月只能得到450-500法郎,略高于政府規定的最低保證工資的1/5。此外,歐洲福利國家的社會保障對象近年來發生了很大變化,但傳統的社會保障制度并沒有做出相應的調整,仍以過去的產業工人為主,這進一步加劇了人們對社會的不滿。
三、“第三條道路”的福利國家改革
為將歐洲各國從福利制度的危機中挽救出來,以吉登斯為代表的經濟學家提出了“第三條道路”的福利改革理念,其指導思想是變消極福利為積極福利,變“福利國家”為“社會投資型國家”。
(一)觀念上調整:責任和權利相統一
“第三條道路”最鮮明的特征就是強調責任與權利相結合。吉登斯認為,責任是健全社會的基石,傳統福利制度最致命的缺陷就在于滋生了人們對政府的過度依賴。“從搖籃到墳墓”的社會保障制度使人們喪失了自主生活的動力,國家自上而下的包辦在相當程度上造成了依賴、道德風險和,權利和機會最終變成了自私和貪婪的動力。因此,吉登斯將“第三條道路“的重點確定為個人自我負責精神和獨立意識的培養,他指出“在個人主義不斷擴張的同時,個人義務也應當延伸為一項倫理原則。”
(二)變消極福利為積極福利:從福利國家到社會投資型國家
1.強調社會公正與經濟效率的統一。吉登斯承認國家在實現社會公正中的主導作用,但同時也提出國家不應當包辦一切。他認為國家應當強調的是人力投資而非一味的直接資助,國家應當從轉變就業機制入手,改變傳統的家庭模式,促進人民就業,通過人民素質的提高促進公平與效率的統一。
2.對風險進行“事先預防”。吉登斯指出,傳統福利政策的結構性缺陷就在于它主要是為外部風險服務的。在當今全球化背景下,人們面對的風險不再是可預見的、呈現一定時間規律或具有自發特征的外部風險,所以應當拋棄“事后補償”的傳統福利制度,建立積極的風險管理機制。
3.對傳統的福利結構進行調整。吉登斯認為,若福利“只具有消極內涵而且主要面向窮人,則必然會導致社會分化”。因此應當擴展社會保障對象以避免社會分化,同時擴大人力投資主體的多元化發展,使國家、企業和個人都參與對福利資金的投入。
(三)建立新型福利社會的具體主張
1.變被動的“恩惠式福利”為主動的“進取式福利”。吉登斯認為傳統的福利制度是在人們遭受外部風險以后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對其進行補償,這種做法阻礙了公民獨立意識的培養,導致公民對政府的過度依賴。因此,吉登斯強調國家應當積極進行“培訓和教育性的社會投資”,通過“可供替代的發展方案”提高公民的個人技能,倡導“進取式福利”。
2.吉登斯認為,在理性經濟人的假設下,被動的補償利帶有很大的局限性。例如,失業工人在失業后通常不會積極地尋找另一份工作,因為領取失業救濟金雖然只能維持最簡單的生活,但重新尋找工作所能得到的凈收入可以維持的生活水平也大致如此,那么又何必再去工作呢?因此吉登斯提出必須變事后的“補償利”為事前的“預防利”。
3.減少社會排斥,解決不平等問題。吉登斯認為解決不平等問題的重點在于提高被排斥者的社會能力,解決方法主要包括重建公共領域,增加上下層對話;營造公共的生活環境;利用福利制度調節再分配;加強教育和培訓以增強公民個人能力,等等。
四、福利國家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一)明確國家職能定位
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過程中,國家的角色到底應該是什么?是公民社會的監督者還是全體公民的保險人?對此問題政治信仰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答案。在西方福利國家的改革中,社會民主主義者堅守一整套完善的社會福利制度,而自由主義者則將福利制度看作自由社會的敵人。事實上,國家在社會福利體系中的定位應當根據風險類型予以劃分。具體而言,對超出個人抵御能力之外的外部風險,例如工傷等由現代化生產方式引起的不幸事件,國家應通過福利支出彌補公民遭受的損失;對于人為的可控的內部風險,國家則應盡量減少干預,防止理性個人過度依賴國家提供的各種福利而喪失獨立精神。
(二)扭轉傳統福利觀念
改革開放以前我國個人出資進行風險抵御的意識是很淡薄的;改革開放以后,由于各項制度尚未完善,下崗、貧富差距不斷拉大,人們開始走向另一個極端,認為風險完全要由自己承擔,因此大量儲蓄,最終導致內需不足影響了經濟發展。事實上,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過程中,一方面要強調政府的責任與義務,承諾在公民遇到困難時國家將給予幫助;另一方面也要強調公民個人的自助義務,在國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給個人自愿保險留出一定的空間。社會主義福利制度的關鍵不是要不要政府或個人承擔,而是政府與個人各應承擔多少,這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福利制度首先應當明確的。
(三)遵循四個基本原則
考慮到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的基本國情,我國在構建社會保障制度時要遵循經濟發展的內在規律,注重可持續發展與協調發展,在確定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范圍和支付水平時要堅持四個基本原則:一是普遍性原則,即社會保障應當滿足全體居民不同的社會保障需求;二是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即享受社會保障必須以勞動和繳納保險費為條件;三是保障基本生活原則,即社會保障只確保每一個公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四是統一原則,即社會保險的繳費標準、待遇支付和行政管理必須統一。這些原則的提出和實施將會使我國社會保障理論更加豐富和成熟。
第二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堅持社會福利性質,保障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社會福利機構的主管部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各縣區民政部門對轄區內的社會福利機構負有監管責任,應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條經各級民政部門審批認定的社會福利機構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孤兒或者棄嬰時,應當經民政業務主管部門逐一審核批準,
第六條社會辦福利機構在規劃、建設、稅費減免、用地、用水、用電、煤氣、暖氣等方面與政府辦社會福利機構同等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
第七條本辦法適用于唐山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的社會福利機構。
第二章設置與審批
第八條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基本標準。
第九條申辦社會福利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社會組織必須具備法人資格;個人必須具有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合法身份證明。
(二)建筑設計、安全防火和衛生防疫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具有消防、衛生防疫、電力等部門出具的驗收報告。
(三)注冊經費按床位總數計算,每張床位不低于2000元;并具有驗資報告。
(四)具有一定的規模,具有與業務性質相適應的文化、娛樂、康復醫療設施和工作環境。
(五)具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服務人員與生活能夠自理的服務對象的比例為1:4-7,與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務對象的比例為1:1.5-3。
(六)服務和管理人員身體健康有相關證明,具備一定專業技術水平。
(七)有合法的經費來源。
第十條申辦社會福利機構,申辦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附機構的章程)
(三)機構設置與設施報告(包括單位建設規劃和圖紙、名稱、組織機構、所有制形式、房間和床位設置情況、服務對象、服務范圍、服務設施、娛樂場地、健身場所、康復室、醫務室等)。
(四)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或房屋權屬證書(租賃房屋必須出具租賃期限五年以上的房屋租賃合同)。
(五)資金來源及銀行出具的資金狀況證明。
(六)若由雙方以上合作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機構的,應提供合作方共同簽署的法律文書。
(七)非唐山市戶籍的申辦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交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紹函。
第十一條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
(一)舉辦全市性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經市局主管部門受理并審批。社會組織和個人申請興辦社會福利機構,申辦人在提供以上材料后,報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縣(市)區民政部門批準后,十日內報市民政局備案。
(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采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請,報省民政廳主管部門受理審批。
(三)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設置規劃和條件的,填報社會福利機構審批表,由各縣(市)區民政部門發放《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對不予批準的,審批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辦人。
第十二條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后,應當到相應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社會福利機構變更名稱、場所、負責人及性質的,應當按照設置審批程序,報審批部門批準,并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社會福利機構歇業或者因為其他原因終止服務,應當向主管部門提交歇業或者終止服務的報告,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的文件,妥善安置服務對象。經批準后,交回《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正本、副本及公章,并到相應登記管理機關注銷登記。
第三章服務與管理
第十五條社會福利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勞動用工制度,并與所聘用的工作人員簽訂用工合同。
第十六條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無任何傳染病史。
(二)熱愛本職工作,遵紀守法,無任何劣跡史。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必須堅持持證上崗。
第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準,并實行財務公開和服務承諾制度。
第十八條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服務對象或家屬(監護人)簽訂服務合同,并認真履行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對象的特點開展服務,并堅持心理援助與生活援助并舉,心理健康與身體健康并重,行政性管理與專業化服務同步的原則。
第二十條社會福利機構要按個案建立服務對象健康檔案,有條件的福利機構要對服務對象健康狀況實行計算機管理,并建立個案軟盤檔案。要定期對服務對象進行體檢,做好疾病預防工作。對患傳染病的服務對象,應當及時采取隔離措施,并報告防疫部門。
第二十一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建立衛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餐具、清洗被褥和衣服,達到基本無"四害"標準。
第二十二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建立安全防火制度,配備必要的防火、滅火器材,指定專人負責安全防火工作。
第二十三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配置文化體育活動設施,組織開展有益于服務對象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二十四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開展捐贈活動。不得接受任何帶有政治性附加條件的捐贈。
第二十五條民政部門負責對社會福利機構的服務范圍、服務質量及財務狀況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六條社會福利機構每半年要向縣區民政主管部門上報社會福利機構基本情況報表。經匯總后,各縣(市)區民政部門上報市民政局。
第二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實行年度檢查制度,社會福利機構按審批部門的要求,填報相關表格,持《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副本,到審批部門辦理年度檢查登記。
審批部門應將年檢結果在媒體上公布,讓全社會更好地了解我市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情況,以便于服務對象根據情況選擇適合自己需要的社會福利機構。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警告、責令補辦有關手續、限期整改或取締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關于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
(二)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擅自開業的;
(三)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四)未辦理變更手續、擅自改變社會福利機構用途或活動超出許可范圍的;
(五)偽造、涂改、出租、轉讓《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
(六)管理混亂,造成責任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