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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業的問題突出表現在銷售人員的執行力不強,對總部要求的任務落實不到位。比如,公司要求銷售人員強化對KA系統的拓展,加快對KA終端的覆蓋,增加進入KA的SKU數量,但是銷售人員遲遲不能達成這一目標;又如,公司要求銷售人員在縣級市場開發有實力的分銷商,可實際上開出來的都是一堆濫竽充數的批發商;再如,公司要求銷售人員強化產品在終端的陳列,但當高層下市場考察時,卻發現大量的終端陳列都不符標準,而且還產生了眾多費用。
為什么會發生這樣的情況呢?經過細致的調研診斷,上海至匯營銷咨詢公司的顧問發現,盡管A企業建立了一套較為規范的管理體系,對銷售人員提供的薪資也不低,但是卻忽視了一個重要的方面,那就是沒有對銷售人員的業務拓展方式進行管理。A企業高層認為,要充分發揮銷售人員的力量,就要讓他們“八仙過海、各顯神通”,不要限制他們的工作方式,可事實上,這種認識存在很大的問題。在只重結果不重過程的環境中,銷售人員普遍習慣較為隨意的行為,看起來忙忙碌碌,但都是各自為戰,工作缺乏策略性和計劃性,能夠真正對銷售業績產生價值的工作算起來很少。
至匯咨詢公司的顧問們仔細對A企業區域經理和業務人員的日常工作內容以及所花費的時間進行了統計,通過這些分析,我們可以了解到銷售人員習慣的業務工作方式是什么,他們的業務內容中有價值的有哪些,而無效的又有哪些。具體如下表所示:
工作內容 每項工作內容時間比例(%)
業務人員 區域經理
淡季 旺季 淡季 旺季
在途交通 18 19 14 14
經銷商溝通 11 10 12 10
批發商溝通 4 6 5 3
零售商溝通 9 9 11 16
與下屬/上級的工作溝通 7 6 6 6
市場考察 7 7 9 5
開發零售終端(鋪貨或進場談判) 4 5 4 3
處理訂單 4 3 3 4
催收貨款 3 2 3 3
送貨補貨 5 3 5 6
陳列理貨 4 6 5 5
開展產品促銷 4 4 3 7
查點庫存 2 4 2 2
處理退換貨 2 2 2 1
銷售信息分析 5 4 5 6
填寫工作報表 3 2 2 3
處理問題及市場突發事件 4 3 3 3
其他(零散和臨時的工作) 4 5 6 3
工作時間比例合計 100%
從上表我們可以看到,除去在途交通時間之外,A企業銷售人員在與經銷商、批發商和零售商的溝通中占據了大量時間,而在開發零售終端(鋪貨或進場談判)、陳列理貨、開展產品促銷等對銷售業績有直接影響的工作方面投入較少,這說明銷售人員比較習慣于以溝通作為業務開展的主要手段,而對于更為細致、系統的市場推廣則不夠重視;另外,從以上工作內容的統計中,我們還可以看到銷售人員的日常工作較為零散,基本上都是為大量的業務拖著走,而不能系統地進行統籌。在這種情況下,銷售人員的工作并不能有效地對銷售業績產生直接的作用,而且許多工作都是無用功,白白耗費了時間和精力。如此,高效的執行力從何而來呢?
在正確找到問題根源后,至匯咨詢公司對A企業銷售人員的業務工作方式進行了變革,不再任由銷售人員按照各自粗放的方式開展工作,而是對銷售人員的各項業務內容進行了分析、歸類及整合,提煉出了一套完全圍繞訂單實現而開展的業務工作模式,削減了無效的工作內容,確保所有的業務內容都直接指向最終的銷售業績,從而使銷售人員的各項工作都能產生最大化的價值。
所有銷售行為都必須以實現訂單為唯一指向
有不少銷售人員都有這樣的一些困惑:為什么我該做的都做了,可銷售業績就是完不成呢?其實他們沒有真正分析過自己的行為,看起來都做過的事情,實際上并沒有做到位,或者做得很零散,這樣的工作對銷售業績是沒有價值的。比如,你確實是和經銷商溝通過了,但是你溝通得沒有策略性和計劃性,準備也并不充分,那么這種溝通就是無效的;或者,你是去終端門店理貨了,但是你沒有按照“集中垂直”、“突出重點產品”的原則執行,那么你的理貨也就同樣無法產生應有的價值。因此,銷售人員要使自己的業務工作有效,就必須對自己所有要做的業務內容進行整合,使原本零散的工作變得有條理,更重要的是,每一項工作都要對銷售業績產生價值。為此,企業必須為銷售人員構建以實現訂單為核心的業務工作模式,使銷售人員從無效的業務模式中跳脫出來。
所謂以實現訂單為核心的業務工作模式,就是指銷售人員的所有行為都必須以實現訂單為目的,并且對訂單的實現能夠真正產生價值。這里“訂單”的含義,其實就是指對消費者需求的開發和滿足,這種理念和運作模式的變化,要求銷售人員不能再零散地開展銷售業務,而要從全新的角度來理解銷售工作。為此,銷售人員必須要清晰地了解訂單實現所要遵循的價值鏈,然后在訂單價值鏈的實現過程中去統籌所有的業務工作;同時不斷對每個價值鏈環節中的工作成效進行動態評估分析,優化改進自己的每一項工作,從而使整體業務工作的價值最大化。在實際運作過程中,我們可以將訂單實現的價值鏈提煉為:開發訂單——下達訂單——滿足訂單——追蹤訂單——擴大訂單,然后在每個價值鏈環節對銷售人員需要開展的業務工作進行歸納、統籌,從而使每一項業務活動都和訂單實現相關聯,由此,銷售人員便能清晰了解到每一項業務工作可能會對訂單實現帶來的影響,自然也就可以不斷修正自己的行為和工作方式,減少無效行為,最終大幅提升整體銷售業務工作的成效。
開發訂單:以策略性規劃為導向
毫無疑問,開發訂單是整個訂單價值鏈的首要環節,對銷售人員而言,指的就是開發經銷商。在這個環節,銷售人員主要的工作內容一般包括:市場考察(了解行業狀況、競品狀況、渠道狀況、經銷商狀況等)、確定市場運作思路、拜訪經銷商和批發商、甄選經銷商、確定經銷商。如果是通過分銷渠道銷售的產品,那么完成以上幾項工作基本上就可以了,而如果是通過現代零售終端銷售的產品,銷售人員還需要協助經銷商與KA系統進行入場談判,然后才算是真正完成了這個環節的所有工作。
由于真正銷售產品的其實是經銷商,所以選擇一個什么樣的經銷商,差不多就等于選擇了這個市場的銷售業績。盡管這個環節的工作如此重要,但仍有眾多的銷售人員陷入困境,其根源在于對市場拓展沒有清晰的策略規劃(當然企業背景、實力對此影響很大,但本文重點考慮銷售人員的行為所產生的作用),對產品的市場定位和區域市場運作缺乏分析,僅僅在人際關系、交易條件上下功夫,因此無法使有思路、有實力的經銷商產生興趣,只能找到平庸甚至惡劣的經銷商。
銷售人員一方面在抱怨企業資源不夠、產品無特性、價格高、工作難做,可另一方面對市場又缺乏深入地調查分析,不懂得市場拓展的策略該如何規劃,只是靠著一股蠻勁硬闖。我們平常所見到的大多是溝通型的銷售人員,論嘴皮功夫、套交情、社交手段都是一套一套,可要是談策略、論市場、提建議往往束手無策。實質上,這些銷售人員根本沒有從市場一線出發,對于區域市場有多大空間、可以做出多大銷售業績缺乏深入思考,只是為找經銷商而找經銷商,認為可以向公司交差就行了,其結果可想而知。因此,這些銷售人員看起來忙忙碌碌,做了許多工作,也挺辛苦,可成效就是不高。
而在以實現訂單為核心的業務工作模式中,銷售人員決不能為找經銷商而找經銷商,他必須將重心放在訂單的最終實現上,也就是說,從一開始他就要想著如何才能完成自己的銷售任務,同時確保所做的每一件事情都要對訂單的實現產生價值。為此,銷售人員在拜訪經銷商前,必須對市場進行深入透徹地分析,然后拿出一份完整的市場拓展策略規劃,其中要清晰對需求分析、產品定位、產品組合、渠道結構、推廣策略以及實施計劃進行描述,而且更重要的是對目標經銷商的運作方式、存在問題和改進思路進行細致分析,并將其與本企業的合作結合起來,設定符合市場客觀環境的銷售目標(這里就可將其理解為潛在的訂單)。如此,銷售人員自然可以爭取到較好的經銷商進行合作,同時其行為也和訂單的實現緊密結合起來,為訂單的最終實現打下良好的基礎。
下達訂單:以需求預測統領產銷平衡
開發好經銷商就等于開發出了訂單,那么緊接著就是訂單該如何確定了。這個環節銷售人員的工作內容一般就是要求經銷商向總部下達訂單、打款,看起來雖然簡單,但是銷售人員的精力常常耗在與經銷商的博弈上,大大影響了工作的成效。其中的關鍵點就在于雙方對資金使用效率的爭奪,銷售人員希望經銷商可以多打款、早打款,從而達到擠占經銷商資源的目的,對競爭對手也是一種打擊;而經銷商則希望資金利用效率最大化,確保資金能用在最賺錢的產品上,同時爭取資金的周轉次數最大化。于是,雙方就在這種博弈中你來我往,用盡心機,銷售人員認為經銷商不好合作,而經銷商又認為廠家過于壓榨。
這種博弈其實對雙方而言都沒有利益最大化,因為大家都沒有將焦點放在雙方訂單的共同實現上,銷售人員沒有考慮到經銷商的經營狀況,只是一味施壓,而經銷商也沒有考慮到廠家銷售目標的完成,只是考慮自己利益的最大化。這種合作只會帶來雙輸的結果。
在以實現訂單為核心的業務工作模式中,銷售人員并非只是簡單地一味要求經銷商打款、下訂單,而是將經銷商的訂單下達和資金運用納入到整個市場的策略規劃中,通過需求預測來平衡廠家和經銷商之間的利益。在這種模式下,銷售人員每月都將與經銷商共同協商確定出下個月度的訂單需求計劃,這個計劃綜合考慮了廠家的銷售目標、銷售趨勢、銷售階段、市場環境變化以及競爭對手的行動等因素,同時也符合經銷商的資金運作狀況;而作為廠家來講,有了銷售人員和經銷商的訂單需求計劃作指導,就可以預先統籌采購、生產和物流系統,為即將產生的實際訂單做好準備。隨后,銷售人員將依據這份月度訂單需求計劃,同時結合經銷商的庫存數據和配送周期,督促經銷商在恰當的時候及時打款。由于經銷商事先共同和銷售人員確定了訂單需求計劃,那么打款就不再成為廠家單方面的施壓了,而成為實現經銷商自己利益的一件重要事情。
滿足訂單:推動總部高效產品供應
下達訂單后的重要工作在于如何盡快滿足訂單,在實際過程中,這方面的工作也會消耗銷售人員大量的精力。之所以如此,在于這個環節的重點是產銷銜接,而問題往往就是區域和總部、銷售和生產部門之間的銜接出現了斷層。在部分管理體系不完善的企業,甚至出現一到供貨緊張時期,銷售人員不在市場一線反而蹲在總部搶貨的“怪”現象;還有的企業銷售人員則拼命討好總部的訂單處理人員和發貨人員,希望他們能夠手下松一松,多處理點訂單多發點貨,為此,銷售人員一天可以撥打多達幾十個電話,甚至區域經理不惜一切飛回總部親自拉關系搶貨。于是,我們看到的是一幅十分混亂的局面,整個企業的產銷體系已經沒有統籌了,一方面經銷商和銷售人員拼命抱怨,同時不斷增加訂單數量,造成“啤酒游戲”中出現的訂單泡沫現象;另一方面,總部的相關人員一片忙亂,工作時間長、工作壓力大、出錯現象多,工作效率大幅下降。更為可怕的是,有的企業因為產銷銜接斷層而造成的損失高達上千萬元,這已經成為目前企業所不得不重視和解決的關鍵問題了。
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改變原有的業務模式,企業總部、銷售人員和經銷商都要共同關注訂單的順利實現。為此,對訂單的及時滿足就是關鍵,也就是產品供應必須高效。一方面,總部要做好銷售需求計劃,并以此統籌采購、生產、物流系統的運作,強化與銷售人員的溝通對接,并且在訂單處理方面建立快速的反應機制;而另一方面,銷售人員則需要推動經銷商根據訂單需求計劃較為均衡地下達訂單,并且協助經銷商做好產品組合規劃,增加需求預測的準確性,減少變動的數量和幅度,同時,還需要與總部訂單處理人員保持順暢溝通,了解總部的庫存和生產動態,從而做到對需求計劃和訂單下達心中有數。在這個環節,只有經銷商、銷售人員和總部各部門保持一致,將注意力集中到訂單實現上,消除內耗,消滅無效行為,如此才能做到訂單滿足的高效化,減少乃至消除斷貨問題的發生。
追蹤訂單:掌握進銷存數據加速渠道分銷
在現實中,銷售人員往往對前面幾個環節比較重視,開發經銷商、下訂單、打款、發貨,這些都是銷售過程中必不可少的工作,不做當然不行,可是對于滿足訂單之后的環節呢,許多銷售人員就完全沒有放在心上了。比如,經銷商已經打了款、進了貨了,可是貨入庫后有沒有及時鋪到終端上去呢,入了終端倉庫后又有沒有及時擺上貨架呢,到了貨架上有沒有按照標準擺放呢,貨快賣完時又有沒有及時通知終端下單補貨呢……不少銷售人員都不太重視這個環節的工作,嫌它太瑣碎、太麻煩了,日復一日,而且做了工作還馬上看不到成效。可是,這些工作才是真正實現銷售的工作,才是真正有價值的工作,說白了,銷售就是細節,不能把這些細節上的工作做好,就無法真正實現銷售。
問題的根源仍然在于銷售人員沒有將注意力放到訂單的實現上,在完成前面三個環節的工作后,并不意味著訂單的價值就實現了,只有對訂單的過程持續追蹤,才能夠確保訂單的最終實現。因此,銷售人員必須調整原有粗放、偏重于業務開拓的工作方式,要全力對訂單的運行過程全程追蹤,要重視對訂單的維護。銷售人員在經銷商的訂單滿足后,還要不斷關注經銷商有沒有及時向渠道成員進行分銷,推動經銷商要求業務人員及時對零售終端進行鋪貨或者向KA系統供貨,并且做好其后的上架、陳列工作;更重要的是,銷售人員還要定期對主要終端進行固定行程巡訪,對已經斷貨或者即將斷貨的產品及時下單補貨;另外,銷售人員對于KA系統的退貨和損耗還要及時予以處理,以維護和KA之間的良好關系。要做好以上工作,關鍵在于必須對各個環節的庫存數據都要了如指掌,尤其包括經銷商、KA系統/門店和重點批發商,只有掌握這些渠道成員的進銷存信息,銷售人員才可以維持產品良好的銷售態勢,推動產品在渠道中的分銷速度,提高產品在各個渠道的覆蓋率。
臨人社字〔2011〕47號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局、社會發展保障局,***臨港經濟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2010年,全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各職業培訓機構認真貫徹落實省、市有關的工作部署,周密計劃,強化措施,扎實工作,全市職業培訓鑒定、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取得了優異的成績。為了鼓勵先進,樹立典型,進一步激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干部職工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全市職業培訓鑒定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更上新臺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決定授予***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16個單位“2010年度全市職業培訓鑒定工作先進單位”稱號,授予***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6個單位“2010年度全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先進單位”稱號。
希望受到表彰的單位珍惜榮譽,再接再厲,發揮好模范帶頭作用,不斷取得新成績。全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技工院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要以先進為榜樣,扎實工作,開拓創新,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努力推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各項工作實現跨越式發展。
附件:1、2010年度全市職業培訓鑒定工作先進單位名單
2、2010年度全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先進單位名單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七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一九九0年三月九日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一九九0年五月一日起施行。這個《規定》是我區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第一個地方性法規,是我區各族人民特別是三百多萬老年人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規定》的頒布實施,對于鞏固和發展我區安定團結的大好形勢,推動精神文明建設和落實計劃生育國策,發揚中華民族敬老、愛老、養老的傳統美德,促進四化建設都具有現實的意義。
為使宣傳貫徹《規定》的活動扎扎實實地進行,現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一、認真開展學習、宣傳活動。自四月十五日起至五月十五日止,為全區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宣傳月。各地各部門要組織廣大干部群眾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規定》,深刻領會精神實質及其重要意義,明確貫徹執行《規定》的必要性和責任感。增強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意識。在學習宣傳中要采取多種形式,運用報刊、廣播、電視、黑板報等發表文章,請領導同志講話,召開座談會,印發《規定》和有關宣傳材料,懸掛橫額,張貼標語等進行廣泛宣傳,使之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二、宣傳貫徹《規定》要以正面思想教育為主,把宣傳與表彰敬老、愛老、養老的先進典型事跡結合起來,把宣傳《規定》與普法教育,精神文明建設,評選“五好家庭”,為老年人做好事等活動結合起來。要反復強調敬老、愛老、養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部份。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我們黨和政府的一貫政策,是每個公民的共同職責,是每個成年子女應盡的義務。要進一步增強人們的社會主義道德觀念,法制觀念,造成敬老、愛老光榮,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可恥的強大社會輿論,樹立敬老愛幼的良好社會風尚。
三、宣傳貫徹《規定》的活動要緊密聯系實際,切實為老年人辦實事。各地、市、縣,各部門、各單位,要制定實施《規定》的具體措施和辦法;鄉(鎮)、村(居委會)可根據《規定》精神制訂鄉規民約。以“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為目標,作出發展老年事業的規劃,同時結合實際盡可能解決老年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在農村重點解決老有所養和老有所醫的問題;城鎮以老有所為為重點,逐步實現“五個老有所”的要求。
四、要以《規定》為準繩。結合當地的實際進行檢查。對不贍養老年人,侵犯老年人權利,虐待摧殘老年人的行為,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和嚴肅處理;對積壓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案件,有關部門要進行一次清理;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門處理。以教育廣大群眾,增強法制觀念,提高遵守法律的自覺性。
五、培訓骨干,抓好典型。各單位在開展宣傳工作前,要培訓好宣傳骨干,統一思想認識,明確宣傳內容,研究宣傳貫徹的具體方法步驟。抓好典型,以點帶面,點面結合,做好調查研究工作,及時總結交流經驗。
六、加強領導,密切協作。各級政府要重視對《規定》的宣傳貫徹,切實加強領導。圍繞當前的中心工作,統籌安排。各級老齡工作機構、民政、人事、勞動部門要密切協作,與司法、公安、新聞、衛生等部門聯系,邀請宣傳、老干、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單位參加,組成臨時領導小組,研究宣傳貫徹《規定》的具體措施;指導、督促、檢查《規定》的宣傳貫徹。大、中型企業、街道居委會,農村基層組織也可建立相應的領導組織,要發揮基層老齡群眾組織,尤其是農村老年人協會的作用。廣泛開展活動。
(一)《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以前退出現役的軍人;
(二)參戰民兵民工、參加縣級以上人武部門或預備役部隊組織的軍事訓練的無工作單位人員;
(三)為維護社會治安同犯罪分子進行斗爭致殘的無工作單位人員;
(四)國家機關行政編制工作人員;
(五)授予警銜的行政編制人民警察。
第三條 評殘對象因戰因公致殘,醫療終結三年內申請評殘的,有檔案記載和確切證明,殘情符合三等乙級(含三等乙級)以上,可予評定傷殘等級;醫療終結三年后申請評殘的,有檔案記載或確切證明,殘情符合二等乙級(含二等乙級)以上,可予補辦評殘手續。
第四條 傷殘人員的殘情醫學鑒定,須治療終結后,由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指定的醫院傷殘醫學鑒定小組做出;職業病的殘情醫學鑒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指定的職業病專科醫院做出。
第五條 評殘(包括新評、補評、調整等級)手續和審批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致殘經過和殘情等情況。
(二)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后寫出證明材料,連同本人檔案材料(包括原始證明、病歷和現場證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等)、書面申請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須著制式服裝)等一并報送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查。
(三)縣(市、區)民政部門經審查認為具備評殘資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醫院進行殘情檢查,由醫院傷殘醫學鑒定小組做出殘情鑒定。縣(市、區)民政部門根據殘情鑒定,寫出綜合報告,填寫《傷殘等級審批表》和傷殘證件,連同本人申請、單位證明等有關材料,一并報送地(市)民政部門審查。
(四)地(市)民政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評殘條件的,在上報的《傷殘等級審批表》上簽署審查意見,連同其他材料一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審批。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經審查認為符合評殘條件的,在《傷殘等級審批表》和傷殘證件上簽署審批意見,加蓋印章,并通過縣(市、區)民政部門將傷殘證件發給本人。
不符合評殘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在《傷殘等級審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蓋印章,連同其他上報材料退回申請人。
第六條 傷殘人員由于殘情變化,原定傷殘等級與現殘情明顯不符的,應按規定調整傷殘等級。
第七條 傷殘證件的發放種類:
(一)軍人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
(二)民兵、民工、農村村民、城鎮居民、學生因戰因公致殘,發給《民兵民工傷殘撫恤證》;
(三)國家機關行政編制工作人員因戰因公致殘,發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撫恤證》;
(四)授予警銜的行政編制人民警察因戰因公致殘,發給《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
傷殘證件由民政部統一制作。全國范圍內的換證工作,由民政部規定時間統一進行。
第八條 傷殘人員要愛護和保管好自己的傷殘證件,不得私自涂改、轉借或轉讓。
第九條 傷殘證件因保管不善被損壞,當事人應及時報告發證的縣(市、區)民政部門。縣(市、區)民政部門經審查認為不能使用的,填寫《傷殘人員換證補證報批表》和新傷殘證件,連同本人申請及損壞的舊證一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換發。
第十條 傷殘證件遺失,當事人應盡力查找,并及時報告發證的縣(市、區)民政部門。半年之內查找不到的,在本人登報聲明作廢后,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填寫《傷殘人員換證補證報批表》和新傷殘證件,連同本人申請一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經批準后,重新編號,發放新證。
第十一條 傷殘撫恤金和傷殘保健金標準,由國家根據傷殘性質和傷殘等級,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確定。工資標準高于全國職工平均工資的地區,應在全國傷殘撫恤(保健)金基本標準基礎上,制定當地的具體撫恤標準,以保障傷殘人員的生活。
第十二條 傷殘人員撫恤關系轉移,其當年的傷殘撫恤(保健)金由部隊或遷出地民政部門負責發給,從第二年一月起由遷入地民政部門按規定發給。
傷殘人員到國外定居的,可按照當時的撫恤標準,一次性發給五年的撫恤(保健)金,以后不再發給。
第十三條 傷殘人員被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應收回其傷殘證件,暫停撫恤,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備案。其中屬于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的在鄉傷殘人員生活確有困難的,可適當發給生活補助費,但最多不得超過原撫恤金標準的一半。
暫停撫恤的傷殘人員,刑滿釋放、恢復政治權利后,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準,可以恢復撫恤待遇,原停發的傷殘撫恤金或傷殘保健金不予補發。辦理恢復撫恤手續應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請、司法部門的《釋放證明》、縣(市、區)民政部門的意見等。
傷殘人員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準,取消撫恤待遇,收繳并注銷其傷殘證件。
第十四條 對部隊轉業、復員退伍、離退休移交民政部門安置以及從外地遷入本地的傷殘人員,必須進行審查、登記、備案。審查的材料有:本人戶口本或身份證、原傷殘證件、醫院殘情醫學鑒定、傷殘等級審批表、《傷殘人員關系轉移證明》、轉業或退伍證等。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對當事人目測殘情,必要時可為其指定醫院進行檢查。經審查無誤后,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登記建檔,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備案。
屬于弄虛作假的,不予登記,并通知原部隊,或由遷出地的審批機關收回其傷殘證件;發現問題或一時把握不準的,應當暫緩登記,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處理。
第十五條 民政部門對傷殘證件和有關材料應當指定專人妥善管理,防止丟失。對申報和審批的各種材料證件,應有登記手續。需要郵寄的,應當掛號郵寄。
第十六條 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傷殘人員資料檔案,一人一檔,長期保存。
第十七條 縣(市、區)民政部門對自然減員的傷殘人員,應停發傷殘撫恤(保健)金和護理費,注銷證件,留作紀念,并按規定發給喪葬補助費。同時填寫《傷殘人員減員登記表》,按年度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
(一)《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以前退出現役的軍人;
(二)參戰民兵民工、參加縣級以上人武部門或預備役部隊組織的軍事訓練的無工作單位人員;
(三)為維護社會治安同犯罪分子進行斗爭致殘的無工作單位人員;
(四)國家機關行政編制工作人員;
(五)授予警銜的行政編制人民警察。
第三條評殘對象因戰因公致殘,醫療終結三年內申請評殘的,有檔案記載和確切證明,殘情符合三等乙級(含三等乙級)以上,可予評定傷殘等級;醫療終結三年后申請評殘的,有檔案記載或確切證明,殘情符合二等乙級(含二等乙級)以上,可予補辦評殘手續。
第四條傷殘人員的殘情醫學鑒定,須治療終結后,由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指定的醫院傷殘醫學鑒定小組做出;職業病的殘情醫學鑒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指定的職業病專科醫院做出。
第五條評殘(包括新評、補評、調整等級)手續和審批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致殘經過和殘情等情況。
(二)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后寫出證明材料,連同本人檔案材料(包括原始證明、病歷和現場證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等)、書面申請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須著制式服裝)等一并報送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查。
(三)縣(市、區)民政部門經審查認為具備評殘資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醫院進行殘情檢查,由醫院傷殘醫學鑒定小組做出殘情鑒定。縣(市、區)民政部門根據殘情鑒定,寫出綜合報告,填寫《傷殘等級審批表》和傷殘證件,連同本人申請、單位證明等有關材料,一并報送地(市)民政部門審查。
(四)地(市)民政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評殘條件的,在上報的《傷殘等級審批表》上簽署審查意見,連同其他材料一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審批。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經審查認為符合評殘條件的,在《傷殘等級審批表》和傷殘證件上簽署審批意見,加蓋印章,并通過縣(市、區)民政部門將傷殘證件發給本人。
不符合評殘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在《傷殘等級審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蓋印章,連同其他上報材料退回申請人。
第六條傷殘人員由于殘情變化,原定傷殘等級與現殘情明顯不符的,應按規定調整傷殘等級。
第七條傷殘證件的發放種類:
(一)軍人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
(二)民兵、民工、農村村民、城鎮居民、學生因戰因公致殘,發給《民兵民工傷殘撫恤證》;
(三)國家機關行政編制工作人員因戰因公致殘,發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撫恤證》;
(四)授予警銜的行政編制人民警察因戰因公致殘,發給《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
傷殘證件由民政部統一制作。全國范圍內的換證工作,由民政部規定時間統一進行。
第八條傷殘人員要愛護和保管好自己的傷殘證件,不得私自涂改、轉借或轉讓。
第九條傷殘證件因保管不善被損壞,當事人應及時報告發證的縣(市、區)民政部門。縣(市、區)民政部門經審查認為不能使用的,填寫《傷殘人員換證補證報批表》和新傷殘證件,連同本人申請及損壞的舊證一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換發。
第十條傷殘證件遺失,當事人應盡力查找,并及時報告發證的縣(市、區)民政部門。半年之內查找不到的,在本人登報聲明作廢后,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填寫《傷殘人員換證補證報批表》和新傷殘證件,連同本人申請一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經批準后,重新編號,發放新證。
第十一條傷殘撫恤金和傷殘保健金標準,由國家根據傷殘性質和傷殘等級,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確定。工資標準高于全國職工平均工資的地區,應在全國傷殘撫恤(保健)金基本標準基礎上,制定當地的具體撫恤標準,以保障傷殘人員的生活。
第十二條傷殘人員撫恤關系轉移,其當年的傷殘撫恤(保健)金由部隊或遷出地民政部門負責發給,從第二年一月起由遷入地民政部門按規定發給。
傷殘人員到國外定居的,可按照當時的撫恤標準,一次性發給五年的撫恤(保健)金,以后不再發給。
第十三條傷殘人員被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應收回其傷殘證件,暫停撫恤,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備案。其中屬于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的在鄉傷殘人員生活確有困難的,可適當發給生活補助費,但最多不得超過原撫恤金標準的一半。
暫停撫恤的傷殘人員,刑滿釋放、恢復政治權利后,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準,可以恢復撫恤待遇,原停發的傷殘撫恤金或傷殘保健金不予補發。辦理恢復撫恤手續應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請、司法部門的《釋放證明》、縣(市、區)民政部門的意見等。
傷殘人員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準,取消撫恤待遇,收繳并注銷其傷殘證件。
第十四條對部隊轉業、復員退伍、離退休移交民政部門安置以及從外地遷入本地的傷殘人員,必須進行審查、登記、備案。審查的材料有:本人戶口本或身份證、原傷殘證件、醫院殘情醫學鑒定、傷殘等級審批表、《傷殘人員關系轉移證明》、轉業或退伍證等。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對當事人目測殘情,必要時可為其指定醫院進行檢查。經審查無誤后,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登記建檔,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備案。
屬于弄虛作假的,不予登記,并通知原部隊,或由遷出地的審批機關收回其傷殘證件;發現問題或一時把握不準的,應當暫緩登記,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處理。
第十五條民政部門對傷殘證件和有關材料應當指定專人妥善管理,防止丟失。對申報和審批的各種材料證件,應有登記手續。需要郵寄的,應當掛號郵寄。
第十六條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傷殘人員資料檔案,一人一檔,長期保存。
第十七條縣(市、區)民政部門對自然減員的傷殘人員,應停發傷殘撫恤(保健)金和護理費,注銷證件,留作紀念,并按規定發給喪葬補助費。同時填寫《傷殘人員減員登記表》,按年度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
1、經上海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鑒定合格,市外在滬企業的職工可以取得由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頒發的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的《職業資格證書書》。
《職業資格證書》共分五個等級:初級(國家職業資格五級)、中級(國家職業資格四級)、高級(國家職業資格三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
2、市外在滬企業的職工可到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社會力量培訓機構參加職業培訓。培訓結束后可到所在區、縣職業介紹所培訓窗口或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申請職業技能鑒定。
市外在滬企業職工已經具備一定技能,也可以不參加培訓,直接到所在區、縣職業介紹所培訓窗口或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申請職業技能鑒定。
二、技術工人引進
1、市外在滬企業因工作需要從外省市引進所需的技術工人,可參照原市勞動局《關于本市企業從外省市引進技術工人的試行意見》[滬勞力發(1993)18號]辦理。
2、從外省市引進的技術工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引進技術工人的工種與企業所需的工種對口;(2)引進人員在本市必須具有居住條件;(3)引進人員需具有高級工技術水平。若系夫妻雙方一同引進,則另一方需具有中級工水平,并均需持有專業部門頒發的技術等級證書;(4)引進人員的年齡,男不超過45周歲,女不超過40周歲;(5)引進工人技師及特殊工種的技術工人,年齡可適當放寬,一般掌握在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
凡具備上述規定條件的技術工人需要引進的,其技術等級水平需先到市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有關單位進行考核和驗證,再由企業直接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經批準同意后辦理引進手續,并可為其辦理本市常住戶口。城市建設費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三、社會保險
1、市外在滬企業經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按本市企業規定參加養老保險。
2、市外在滬企業經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應在30日之內,按《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有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為單位職工(包括非上海戶籍城鎮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
市外在滬企業中的非上海戶籍城鎮職工參加上海失業保險的,在職期間轉換至外省市工作單位或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轉遷和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按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和職工在職期間跨統籌地區轉換工作單位時失業保險關系轉遷有關問題的通知》、《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招用失業、協保人員
醫院內部的固定資產是保證醫院正常穩定開展工作的重要保障,同時也是各項醫療活動開展的基礎,因此必須要充分做好醫院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當前我國很多地區醫院內部,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定的風險問題,主要表現在醫院單位內部的固定資產管理單位比較分散,內部的各項管理工作體制不健全,同時相關管理工作人員對固定資產的管理意識淡薄,固定資產的處理和審批工作效率較低。這些問題的出現造成了醫院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產生的諸多風險,直接影響到醫院內部各項醫療活動的開展,同時還會造成相應的經濟風險問題。因此,醫院內部相關管理工作人員針對固定資產管理存在的各種風險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針對不同的管理風險問題提出了有效的解決策略,全面保證醫院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高質量開展。
一、醫院固定資產管理工作風險問題分析
1.管理單位比較分散,管理工作體制不健全。醫院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中,傳統的管理工作方法主要實施的是管理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工作機制,造成了醫院內部的固定資產價值管理和實物管理工作之間存在明顯的脫節現象。醫院財務部負責固定資產的價值管理,而醫學設備部門、后勤保障部門以及相關信息管理部門等負責各種醫療設備、后勤設備、信息設備以及各種無形資產的管理工作。由于醫院內部各管理工作單位分散程度相對較高,經常會出現各種管理信息不對稱問題,同時醫院內部的賬目和實物管理工作之間存在不同步現象,物資采購與資金核算工作之間缺乏必要的信息溝通,出現很多財務信息失真等情況。2.工作人員對固定資產的管理意識淡薄。醫院內部的工作人員是固定資產的使用者,但是在實際工作當中并沒有充分認識到醫院固定資產對醫院發展所帶來的重要性。在針對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過程中,存在較大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因此導致醫院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產生了諸多風險問題。由于很多醫院單位內部普遍缺乏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同時管理工作人員針對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意識程度不足,在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中自身的思想認知程度不足、責任心較低,存在固定資產管理和自身的利益無關的不良思想。同時各資產使用工作單位的負責人員通常情況下會忙于醫院內部的各項醫療事務和工作,經常會忽略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造成了醫院單位內部很多固定資產沒有得到充分應用,造成了不必要的經濟浪費問題,進而直接影響到了整個醫院的發展效益,因此受到各級管理工作人員的高度重視。3.醫院固定資產的審批處置工作效率偏低。當前在我國一些醫院內部,由于受到傳統市場管理工作理念的影響,在實際工作過程中針對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仍然延續使用比較傳統的資產管理方法。由于信息化程度相對較低同時醫院內部審核單位較多等因素影響,造成資產處置工作運轉效率嚴重偏低,針對一些大型或特種固定資產的處置工作,還需要上報到醫院的職能單位內部,并且通過領導辦公會、上級主管、衛健委備案審批等各項工作流程,整個審批程序比較繁瑣,所需要提供的資料也比較復雜,因此,經常會出現審批手續不健全問題造成固定資產處置無法獲得審批。由于需要不斷補充各種材料,延長了審批工作時間,進而造成了固定資產的審批工作質量大打折扣。
二、醫院固定資產管理風險的有效控制策略
醫院單位根據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所存在的風險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和探索,有效建立起更加健全和完善的資產管理工作單位,配備了更加專業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人員,有效強化各工作單位的職責分工,將每一項管理工作職責落實到個人頭上,有效防止出現多頭管理以及相互推卸責任等現象,全面提高醫院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效果。1.建立起固定資產分層管理工作體系。在針對醫院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中,通過采取固定資產歸口和分類管理工作模式,有效采取分級管理工作方法,實現價值管理和實物管理之間的有效銜接。醫院資產管理工作單位需要對醫院內部固定資產的構成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和分析,并且成立起醫院固定資產評價工作小組,通過總會計工作人員、分管領導以及相關部門責任人所構成,對醫院內部各項固定資產的相關管理工作,以及存在的各種風險問題進行全面分析和了解,并且提出針對性的解決策略來進行處理。根據醫院內部固定資產的不同構成形式,通過對應專業歸口管理單位實施二級分類管理,根據醫院內部的各種醫療設備、后勤設備、信息設備等專業歸口管理工作,有效負責資產的安裝驗收、入庫管理、資產維修以及各項信息檔案管理等日常工作。通過分級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方法,可以進一步提高整個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專業化,實現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效率的提升,有效保證醫院內部各項固定資產的價值可以發揮到最大。2.落實固定資產管理宣傳以及組織培訓工作。由于我國很多醫院內部財務管理工作人員,對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認知程度不足,同時在相關工作技能和專業知識掌握程度上有所不足,造成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中產生了諸多風險問題。因此,醫院方面需要在日常工作過程中有效落實宣傳教育、醫院文化建設等多方面工作內容,全面加強固定資產管理理念的融入和深化,全面改善醫院內部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環境。通過人才的培養和教育工作,全面提高專職資產管理工作人員的綜合素養。同時在日常工作當中需要充分做好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宣傳或培訓,通過組織多樣化的培訓工作模式,為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建立起更方便快捷的學習交流平臺,全面提高資產管理工作人員的綜合素養和實踐工作能力。對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醫院內部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機制以及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流程等有著更加深入的了解,保證在固定資產管理過程中充分發揮出自身的專業技能,提高固定資產的管理科學性與合理性。3.全面優化醫院固定資產管理和處置工作流程。(1)提高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精細化在資產管理工作制度方面,必須要保證科學性與合理性,要制定出更加科學完善的資產管理工作流程,尤其是針對固定資產的具體管理內容以及管理工作環節進行合理表述,有效明確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標準、管理工作依據以及對應的管理責任人,提高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制度的可行性和可問責性。在醫院內部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中,需要有效做好各項管理工作制度的建立,要保證資產管理工作制度更加精細化,要解決固定資產在管理工作當中存在的丟失、損毀以及違規處置等各種問題,通過常態化管理工作方法,有效保證固定資產的管理水平不斷提高。醫院單位內部針對固定資產的清查與管理工作,需要至少每年盤點一次,同時對固定資產使用出現盤虧的具體原因進行查明,要有效明確固定資產盤虧的具體責任,同時要做好針對性處理措施,保證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2)規范固定資產處置工作流程固定資產使用科室內部,需要根據固定資產的具體使用消耗情況提交必要的處置申請工作,專業管理工作人員和組織技術人員需要提出相關的鑒定工作意見,資產管理工作單位根據資產的處置工作要求,將鑒定意見和處置申請直接提交到醫院管理單位和主管單位內部。通過逐級審批之后,對固定資產進行科學合理分配和使用,整個處理工作流程包含了組織鑒定、處置審批、處置賬務等幾個重要工作環節。在處置鑒定工作過程中,需要通過醫院各科室出具詳細的設備以及醫療物資材料廢棄的理由和原因,相關技術工作人員需要對各科室申報報廢設備進行進一步技術鑒定,做好相關鑒定工作報告。對于價值較高的醫療器械或者設備,需要三名或者三名以上的基礎工作人員同步進行鑒定,并且針對固定資產的處置工作條件需要進行嚴格控制,防止在固定資產的鑒定和處置過程中,出現較強的盲目性和利益性問題,拒絕各種固定資產的浪費問題。處置審批工作環節中,資產管理工作單位需要有效落實實地勘察工作,同時核實固定資產的具體處置工作狀況,大型或特種設備報廢處置工作需要直接上報到醫院,辦公會內部通過管理工作人員集體討論研究之后來進行決定,可以有效防止固定資產處置過程中存在中飽私囊以及違規違紀等問題的出現,有效減少醫院內部各項資產的流失量,提高醫院內部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在固定資產的處置工作環節當中,需要根據批準文件要求,資產管理工作單位將處置實物移交到專業的管理部門來進行鑒定,然后可以通過公開回收或者拍賣的方法來進行處置。醫院部門內部統一收繳處置資產的相關收益,同時將其納入到醫院預算當中來進行統一安排,有效防止出現等違規現象的產生。
三、結語
綜上所述,在醫院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當中,相關工作人員必須要對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種風險問題加以明確,有效落實創新型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對傳統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弊端和不足加以完善,制定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提高固定資產的整體管理效果,防止醫院出現較大的經濟損失,推動醫院不斷朝著更高方向上發展,為實現醫院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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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放射工作單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放射工作單位,是指開展下列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和放射源)的生產、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理;
(二)射線裝置的生產、使用和維修;
(三)核燃料循環中的鈾礦開采、鈾礦水冶、鈾的濃縮和轉化、燃料制造、反應堆運行、燃料后處理和核燃料循環中的研究活動;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放射工作場所的輻射監測;
(五)衛生部規定的與電離輻射有關的其他活動。
本辦法所稱放射工作人員,是指在放射工作單位從事放射職業活動中受到電離輻射照射的人員。
第三條衛生部主管全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單位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管理符合本辦法和有關標準及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從業條件與培訓
第五條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經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護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
第六條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放射工作單位負責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為其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向為其發放《放射診療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所列活動以及非醫用加速器運行、輻照加工、射線探傷和油田測井等活動的放射工作單位,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其他放射工作單位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規定,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放射工作人員證》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
第七條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參加相應的工作。培訓時間不少于4天。
第八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放射工作人員兩次培訓的時間間隔不超過2年,每次培訓時間不少于2天。
第九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訓檔案。培訓檔案應當包括每次培訓的課程名稱、培訓時間、考試或考核成績等資料。
第十條放射防護及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應當由符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條件的單位承擔,培訓單位可會同放射工作單位共同制定培訓計劃,并按照培訓計劃和有關規范或標準實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每次培訓的情況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第三章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第十一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安排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個人劑量監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一般為30天,最長不應超過90天;內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按照有關標準執行;
(二)建立并終生保存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三)允許放射工作人員查閱、復印本人的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第十二條個人劑量監測檔案應當包括:
(一)常規監測的方法和結果等相關資料;
(二)應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劑量和調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個人劑量監測結果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第十三條放射工作人員進入放射工作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正確佩戴個人劑量計;
(二)操作結束離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時,按要求進行個人體表、衣物及防護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監測,發現污染要及時處理,做好記錄并存檔;
(三)進入輻照裝置、工業探傷、放射治療等強輻射工作場所時,除佩戴常規個人劑量計外,還應當攜帶報警式劑量計。
第十四條個人劑量監測工作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組織實施。
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和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技術規范開展監測工作,參加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
個人劑量監測報告應當在每個監測周期結束后1個月內送達放射工作單位,同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規定時間和格式,將本行政區域內的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數據逐級上報到衛生部。
第十七條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擬定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程序和標準,組織實施全國個人劑量監測的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匯總分析全國個人劑量監測數據。
第四章職業健康管理
第十八條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的,方可參加相應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標準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后的放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兩次檢查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2年,必要時可增加臨時性檢查。
第二十條放射工作人員脫離放射工作崗位時,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對其進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一條對參加應急處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員,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健康檢查或者醫療救治,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醫學隨訪觀察。
第二十二條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自體檢工作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將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送達放射工作單位。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應當客觀、真實,并對職業健康檢查報告負責。
第二十四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導致健康損害的,應當通知放射工作單位,并及時告知放射工作人員本人。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病人應當通知放射工作人員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單位,并按規定向放射工作單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在收到職業健康檢查報告的7日內,如實告知放射工作人員,并將檢查結論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放射工作單位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不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離放射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和醫學隨訪觀察的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條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婦女參與應急處理和有可能造成職業性內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婦女在其哺乳期間應避免接受職業性內照射。
第二十七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為放射工作人員建立并終生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照射接觸史;
(二)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評價處理意見;
(三)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療、醫學隨訪觀察等健康資料。
第二十八條放射工作人員有權查閱、復印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
第二十九條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醫療救治和醫學隨訪觀察的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工作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在國家統一規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保健休假。從事放射工作滿20年的在崗放射工作人員,可以由所在單位利用休假時間安排健康療養。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放射工作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有關法規和標準執行情況;
(二)放射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三)人員培訓、職業健康檢查、個人劑量監測及其檔案管理情況;
(四)《放射工作人員證》持證及相關信息記錄情況;
(五)放射工作人員其他職業健康權益保障情況。
第三十四條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依法檢查時,應當保守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后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組織放射工作人員培訓的;
(二)未建立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的;
(三)拒絕放射工作人員查閱、復印其個人劑量監測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
第三十八條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未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處罰。
第三十九條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未給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個人劑量監測的;
(二)個人劑量監測或者職業健康檢查發現異常,未采取相應措施的。
第四十一條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處罰:
(一)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滿18周歲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懷孕的婦女參加應急處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內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婦女接受職業性內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職業健康標準要求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的;
(五)對因職業健康原因調離放射工作崗位的放射工作人員、疑似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第四十二條技術服務機構未取得資質擅自從事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處罰。
第四十三條開展個人劑量監測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和承擔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處罰:
(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的,或者超出批準范圍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
本辦法所稱放射工作單位,是指開展下列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和放射源)的生產、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理;
(二)射線裝置的生產、使用和維修;
(三)核燃料循環中的鈾礦開采、鈾礦水冶、鈾的濃縮和轉化、燃料制造、反應堆運行、燃料后處理和核燃料循環中的研究活動;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放射工作場所的輻射監測;
(五)衛生部規定的與電離輻射有關的其他活動。
本辦法所稱放射工作人員,是指在放射工作單位從事放射職業活動中受到電離輻射照射的人員。
第三條衛生部主管全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單位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管理符合本辦法和有關標準及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從業條件與培訓
第五條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經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護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
第六條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放射工作單位負責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為其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向為其發放《放射診療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所列活動以及非醫用加速器運行、輻照加工、射線探傷和油田測井等活動的放射工作單位,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其他放射工作單位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規定,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放射工作人員證》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
第七條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參加相應的工作。培訓時間不少于4天。
第八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放射工作人員兩次培訓的時間間隔不超過2年,每次培訓時間不少于2天。
第九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訓檔案。培訓檔案應當包括每次培訓的課程名稱、培訓時間、考試或考核成績等資料。
第十條放射防護及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應當由符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條件的單位承擔,培訓單位可會同放射工作單位共同制定培訓計劃,并按照培訓計劃和有關規范、標準實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每次培訓的情況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第三章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第十一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安排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個人劑量監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一般為30天,最長不應超過90天;內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按照有關標準執行;
(二)建立并終生保存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三)允許放射工作人員查閱、復印本人的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第十二條個人劑量監測檔案應當包括:
(一)常規監測的方法和結果等相關資料;
(二)應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劑量和調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個人劑量監測結果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第十三條放射工作人員進入放射工作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正確佩戴個人劑量計;
(二)操作結束離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時,按要求進行個人體表、衣物及防護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監測,發現污染要及時處理,做好記錄并存檔;
(三)進入輻照裝置、工業探傷、放射治療等強輻射工作場所時,除佩戴常規個人劑量計外,還應當攜帶報警式劑量計。
第十四條個人劑量監測工作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組織實施。
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和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技術規范開展監測工作,參加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
個人劑量監測報告應當在每個監測周期結束后1個月內送達放射工作單位,同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規定時間和格式,將本行政區域內的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數據逐級上報到衛生部。
第十七條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擬定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程序和標準,組織實施全國個人劑量監測的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匯總分析全國個人劑量監測數據。
第四章職業健康管理
第十八條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的,方可參加相應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標準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后的放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兩次檢查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2年,必要時可增加臨時性檢查。
第二十條放射工作人員脫離放射工作崗位時,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對其進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一條對參加應急處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員,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健康檢查或者醫療救治,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醫學隨訪觀察。
第二十二條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自體檢工作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將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送達放射工作單位。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應當客觀、真實,并對職業健康檢查報告負責。
第二十四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導致健康損害的,應當通知放射工作單位,并及時告知放射工作人員本人。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病人應當通知放射工作人員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單位,并按規定向放射工作單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在收到職業健康檢查報告的7日內,如實告知放射工作人員,并將檢查結論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放射工作單位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不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離放射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和醫學隨訪觀察的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條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婦女參與應急處理和有可能造成職業性內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婦女在其哺乳期間應當避免接受職業性內照射。
第二十七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為放射工作人員建立并終生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照射接觸史;
(二)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評價處理意見;
(三)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療、醫學隨訪觀察等健康資料。
第二十八條放射工作人員有權查閱、復印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
第二十九條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醫療救治和醫學隨訪觀察的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工作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在國家統一規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保健休假。從事放射工作滿20年的在崗放射工作人員,可以由所在單位利用休假時間安排健康療養。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放射工作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有關法規和標準執行情況;
(二)放射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三)人員培訓、職業健康檢查、個人劑量監測及其檔案管理情況;
(四)《放射工作人員證》持證及相關信息記錄情況;
(五)放射工作人員其他職業健康權益保障情況。
第三十四條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依法檢查時,應當保守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后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組織放射工作人員培訓的;
(二)未建立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的;
(三)拒絕放射工作人員查閱、復印其個人劑量監測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
第三十八條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未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處罰。
第三十九條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未給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個人劑量監測的;
(二)個人劑量監測或者職業健康檢查發現異常,未采取相應措施的。
第四十一條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處罰:
(一)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滿18周歲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懷孕的婦女參加應急處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內照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婦女接受職業性內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職業健康標準要求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的。
第四十二條技術服務機構未取得資質擅自從事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處罰。
第四十三條開展個人劑量監測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和承擔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處罰:
(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的,或者超出批準范圍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
文書名稱"民事狀",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況。原告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被告基本情況的寫法和原告相同,如有的項目不知道的,可以不寫,但必須寫明被告的姓名或名稱與住址或所在地址。因為"有明確的被告"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法定條件之一。如有的被告下落不明(如離婚案件的對方當事人),則要說明原因和有關情況。
關于"住所、住址、所在地址"的提法問題。住所,通常亦稱住所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狀中要求寫明公民的住址,一般是指該公民的住所地的地址,但該公民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可寫經常居住的地址。為便于聯系,提高辦案效率,在訴狀中應盡量寫明原、被告的通訊號碼(如辦公電話、住宅電話、手機、BP機等)。
(二)正文包括以下內容
1.訴訟請求。要寫明請求法院解決什么問題,提出明確的具體要求。如請求離婚,有多項具體要求的,可以分項表述。如在離婚案件中有三項具體要求的,寫為:①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②婚生子×××由原告撫養,由被告給付撫育費;③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債務依法承擔。
2.事實與理由。要擺事實,講明道理,引用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為訴訟請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據。擺事實,是要把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發生糾紛的原因、經過和現狀,特別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實事求是地寫清楚。講道理,是要進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確責任,并援引有關法律條款和政策規定。在離婚案件,一般要寫明雙方何時結婚,婚前感情基礎如何,婚后感情變化情況,何時因何原因關系開始惡化,以致發展到破裂的地步等;說明請求準予離婚的理由,并引用婚姻法有關條款;對離婚后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提出處理意見,便于法院依法審理。
3.證據及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負有舉證責任,要能夠舉出證明案情事實,支持自己訴訟主張的各種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等。列書證,要附上原件或復制件,如系摘錄或抄件,要如實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斷章取義、并應注明材料的出處;列舉物證,要寫明什么樣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誰保存著;列舉證人,要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證明什么問題等。
尾部寫明受訴法院名稱,附件除寫明狀副本×份外,提交證據的,還要寫明證據的名稱和數量。最后由人簽名蓋章,寫明日期。
說明:狀最好以打印形式;如書寫的,要字跡清楚,用鋼筆書寫。
民事書格式:
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原告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被告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案由:
請求事項:(寫明向法院所要達到的目的)
1.
2.
事實和理由:(寫明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系地址)
此致__人民法院
原告:(簽名或蓋章)
委托人:
_年_月_日
附:一.本訴狀副本_份(按被告人數確定份數)
二.證據_份
三.其他材料_份
注:
1.訴狀用鋼筆或毛筆寫.
2.”當事人”欄,均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項.對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確實不知的,可寫明其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