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21 03:26:06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檢察機關檔案工作計劃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二、圍繞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和領導的需要,主動收集各種信息。對來自各方面的信息進行篩選、加工、綜合整理,注意及時傳遞和反饋。
三、協助院領導處理和解決好工作已經暴露出來的各種問題,搞好對內、對外協調工作,提高機關的工作效率。
四、負責起草本院的辦公室工作計劃、總結、報告、通知、通報等,審核以本院名義發出的其它重要文件材料,負責處理檢察信息,辦好《檢察簡報》和《情況反映》。
五、負責以本院名義召開、應由辦公室負責的會議的通知、籌備和組織工作,檢查會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六、負責上級黨委和人大通過的,應由本院辦理的各種決議、決定的催辦工作和上級機關、領導同志及本院領導批辦件的催辦查辦工作,及時上報辦理結果。
七、負責上級檢察機關和各級人大交辦的督查案件工作,要做好督查案件的登記、呈報領導簽批、分發、催辦、審查、反饋。
八、負責協調、組織、實施檢察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的有關工作。
九、負責組織、協調、聯絡人民監督員工作。
十、負責本院的綜合治理等政法聯絡工作。
十一、經常與市委辦公室、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保持聯系,負責人大代表來院視察工作的組織安排及匯報材料的準備工作。
十二、負責本院的調研工作,做好各類調研稿件的審查、統計,督促全院調研任務的完成。
十三、貫徹國務院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搞好本院的公文處理工作。
十四、負責全院的統計工作,經常督促檢查,保證準確無誤,對上報市院的檢察統計報表負責審查,及時報送。定期編寫統計分析,辦領導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十五、負責本院各種文字材料、各種案卷及其它有保存價值的資料的收集、歸檔、保管等工作,負責指導各科的檔案工作,保持檔案工作先進水平,使檔案為檢察工作服務。
十六、負責本院的保密工作,監督保密規定的落實情況,經常對干警進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十七、負責文印、通信和本院印章、機要信件的管理、使用及文件傳閱、報刊的征訂分發工作。
十八、負責機關日常值班和接待工作。
三、協助院領導處理和解決好工作已經暴露出來的各種問題,搞好對內、對外協調工作,提高機關的工作效率。
四、負責起草本院的辦公室工作計劃、總結、報告、通知、通報等,審核以本院名義發出的其它重要文件材料,負責處理檢察信息,辦好《檢察簡報》和《情況反映》。
五、負責以本院名義召開、應由辦公室負責的會議的通知、籌備和組織工作,檢查會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六、負責上級黨委和人大通過的,應由本院辦理的各種決議、決定的催辦工作和上級機關、領導同志及本院領導批辦件的催辦查辦工作,及時上報辦理結果。
七、負責上級檢察機關和各級人大交辦的督查案件工作,要做好督查案件的登記、呈報領導簽批、分發、催辦、審查、反饋。
八、負責協調、組織、實施檢察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的有關工作。
九、負責組織、協調、聯絡人民監督員工作。
十、負責本院的綜合治理等政法聯絡工作。
十一、經常與市委辦公室、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保持聯系,負責人大代表來院視察工作的組織安排及匯報材料的準備工作。
十二、負責本院的調研工作,做好各類調研稿件的審查、統計,督促全院調研任務的完成。
十三、貫徹國務院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搞好本院的公文處理工作。
十四、負責全院的統計工作,經常督促檢查,保證準確無誤,對上報市院的檢察統計報表負責審查,及時報送。定期編寫統計分析,辦領導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十五、負責本院各種文字材料、各種案卷及其它有保存價值的資料的收集、歸檔、保管等工作,負責指導各科的檔案工作,保持檔案工作先進水平,使檔案為檢察工作服務。
十六、負責本院的保密工作,監督保密規定的落實情況,經常對干警進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十七、負責文印、通信和本院印章、機要信件的管理、使用及文件傳閱、報刊的征訂分發工作。
十八、負責機關日常值班和接待工作。
檔案是證據。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其監督活動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并且對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具有偵查權、偵查,是收集證據,審查批捕,是審查證據,出庭支持公訴,要依靠證據,可以說,證據是刑事訴訟活動的生命。從檔案形成的特點看,是當時、當地、當事人直接使用的文件材料有條件地轉化而來的,是未經任何改動的原始材料,是令人信服的歷史證據。從檔案本身的特點看,它是歷史的真實記錄,如手跡、信件、照片、錄音和錄像等,都是原始文件和歷史信證,可以成為查考、研究和處理問題的依據。檔案是“句號”。每個案件,都經法定程序,都有一疊檔案,從立案、偵查、、審判到執行,都有詳細的記載。事情終結、案件辦結的標志是什么?兩個字:歸檔。沒有歸檔的事情、案件,都還沒有真正劃上“句號”。北方農民種地,講究春種、夏鋤、秋收、冬藏,如果立案、偵查、批捕、,是“春種”、“夏鋤”、“秋收”,那么檔案工作就是“冬藏”,如果“冬藏”不妥,前面諸般努力的實際效果就會大打折扣。檢察檔案是廣大檢察干警辛勤勞動的果實,心血的結晶,因而,必須科學、規范、完好地保存。檔案是歷史,它真實記載著經驗和教訓,有著不可替代的現實參考價值。檢察檔案是檢察機關工作的查考憑證,辦案干事業的重要依據,調查研究的必要條件和基礎,是開展培訓的生動教材。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計算機應用的日益普遍和電子文件的大量涌現,對檢察檔案實行現代化管理已迫在眉睫。
二、目前檢察檔案管理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
經筆者初步調查,在檔案管理、存放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檔案檢索體系不夠健全,普遍存在檢索工具設置過于簡單,案卷目錄一本賬、重復交叉現象嚴重、整體功能發揮難的問題;有的已晉級的基層院,當時只是為了應付晉級檢查,雖購買了軟件,但沒有著錄,這既不便于今后工作,也不符合建檔規范;有的基層院雖建立了聲像檔案,但沒有購買防磁柜,非常不利于聲像檔案的保存;有的基層院還在使用傳統的老式的“五節柜”,沒有購買密集架;有的基層院沒有專門用于檔案工作的微機,既不便于檔案軟件的利用,也不符合安全保密規定;還有的基層院領導重視不夠,從不過問檔案工作,甚至沒有設置專門的檔案室。上述問題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有領導的、有管理的、有資金的、有人員素質的,如果不下大氣力加以規范和解決,勢必是對過去檢察工作的不負責任,對未來檢察工作也會造成嚴重的影響和制約。
三、檢察檔案實現現代化管理的途徑和辦法
1、以提高認識為前提,轉變各級領導的思想。制約檔案現代化管理的因素很多,如資金、人才等,但起主要決定因素的是領導者的現代化意識水平。首先,主要領導要總攬。認真從自身作起,檢討對檔案工作認識和重視上的偏差,切實轉變思想。在實際工作中應投入一定的精力關心支持這項事業,要經常過問、檢查、督促檔案工作。應想方設法創造檔案現代化管理的物質保障條件。其次,主管領導要真管。應當把檔案工作列入工作職責,經常了解檔案員在干什么、想什么,領導能夠為他們做些什么。每年至少要研究一兩次檔案工作,對重大事項、重要問題,要定期聽取匯報,了解檔案工作現狀,提出要求,下達任務,指導檔案部門依據標準和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幫助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2、以提高素質為核心,建設專業化隊伍。檢察檔案管理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不僅要求檔案管理人員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良好的職業道德,而且要具有較高的檔案理論水平和較強的業務能力。實踐證明,只有有了高素質的檔案管理人員,才會有高質量的檔案管理工作。因此,培養和造就高素質的檢察檔案管理人員,是實現檢察檔案管理現代化的核心和關鍵所在。首先,要提升檢察檔案管理人員政治素質。增強他們的政治意識、宗旨意識,使之具有高度的職業責任感和堅定明確的事業心;要增強檔案管理人員的檔案意識和法制觀念,使之充分認識檢察檔案的重要性以及它潛在的價值,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做到干一行,愛一行,專一行,精一行,確保能保質保量地完成任務。其次,要提升檢察檔案管理人員業務素質。檢察檔案管理人員不僅要具備檔案專業知識,而且還要具備相關的檢察業務知識。因此,必須通過全方位、多角度、多層次的培訓,努力實現檢察檔案管理人員由事務型、封閉型向知識型、復合型、開放型的轉變。第三,要提升檢察檔案管理人員科技素質。計算機和計算機局域網已在檢察工作中廣泛應用,檢察檔案管理者必須熟練地掌握計算機操作技能、網絡應用技能,不斷適應檢察檔案工作發展的需要。
一、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
一是調整了院綜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和分工,堅持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充分發揮綜治辦公室的負責綜合治理日常工作的具體職能作用,確保組織、人員到位。
二是全面推行領導責任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我院與區委、區政府簽訂了《2011年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狀》。此后,我院將綜治工作納入到年度工作規劃和績效管理考評方案中,并與各部門層層簽訂責任狀,做到綜治工作與其他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總結。
三是制定工作計劃,明確工作目標。制定了2011年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計劃,突出了綜治工作進社區這項工作重點,明確了職能部門在各階段開展綜治工作的具體任務,并加強與其他綜治成員單位的聯系、協調和配合,共同促進各項綜治工作的開展。
二、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能
一是以維護社會穩定為首要任務,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認真履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職能,共受理移送審查批捕案件件 人,受理數同比持平。經審查,批準逮捕 件 人;受理移送審查起訴案件 件 人,受理件數同比下降 %。經審查,依法提起公訴件 人。積極參與打擊“兩搶一盜”專項斗爭,共批捕搶劫、搶奪、盜竊案件 件 人,起訴 件 人。以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指導辦案,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區別對待,能不捕的盡量不捕,實現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
二是加大查辦職務犯罪工作力度,促進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轉變執法理念,加大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力度,將工作重心轉向提高執法水平和提升辦案質量上,采取建立偵、捕、訴聯動機制,充實一線警力,成立未結案件審查小組,加強偵查技術的運用,推行案件質量獎懲制等五項措施使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依法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件 人,移送起訴 件 人;立案偵查瀆職侵權犯罪案件 件 人。
三是強化訴訟監督,維護司法公正。加強對偵查機關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群眾反應強烈的案件的監督,檢查并糾正偵查機關應當立案而未立案案件件,經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偵查機關已立案 件。注意發現遺罪漏犯,先后建議公安機關追捕 人,追訴 人。對不符合批捕、起訴條件的依法不批準逮捕 人,決定不起訴人,確保了“穩、準、狠”的打擊犯罪。強化刑罰執行監督,采取一查兩對的辦法,對名漏管的監外執行罪犯發出了書面糾正建議。強化民事行政審判監督,共對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決的申訴案,提請抗訴 件。同時,對裁判正確的認真做好申訴人的息訴工作。
三、立足檢察職能,積極開展綜合治理
一是運用多種形式,提供法律服務。認真執行檢察長接待日制度和首辦責任制,切實解決好檢察環節群眾上訪問題,共耐心接待群眾來信來訪件次,涉檢上訪繼續保持零記錄。積極開展法制宣傳、講課活動 次,發放法制宣傳手冊 余冊。同時,在各級媒體發表法制宣傳文章 余篇,調研論文 篇,編發報送檢察信息 余條,宣傳了檢察工作,促進了社會穩定。
二是開展宣傳活動。開展“綜治宣傳日”、“舉報宣傳周”等活動,組織轄區行政執法單位 余人現場參觀或觀看“法治與責任——全國檢察機關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展覽”宣傳片;組織干警在**文化廣場開展法律咨詢,深入房管、國稅系統現場講授法制課,剖析具體案例使全體干部職工受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三是堅持標本兼治,加強預防犯罪力度。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向案發單位發出檢察建議,幫助發案單位健全機制,得到案發單位的重視和采納。充分運用檢察機關建立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上半年共受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 次,被查詢單位個,被查詢個人 名,為工程建設構筑預防職務犯罪發生的屏障。
四、落實各項治安防范措施,規范內部管理
一是加強隊伍管理。開展了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教育活動,制定了《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辦法》,層級簽訂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狀,建立了院中層負責干部廉政檔案,確保隊伍不出違法違紀事件。開展多種形式的辦案安全教育,要求干警嚴格依法辦案、文明辦案,嚴禁刑訊逼供,不斷增強干警的安全意識,確保不發生辦案安全事故。
近年來,市人民檢察院堅持“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不斷深化開展檢務公開工作,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檢察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績。在市檢察機關21項工作指標年終對口考核中,有17項進入前3名,其中8項連年保持第一。連續四屆被授予“全國文明接待室”稱號,今年4月份又被評為全國檢察機關“文明接待示范窗口”。
(一)完善設施,檢務公開工作渠道日益暢通。市人民檢察院通過爭取專項經費補助、自籌資金等方式,建設完善了有關硬件配套設施,為深化開展檢務公開工作奠定了基礎。先后投資260萬余元建成了集便民服務、接訪處訪、密談約見、公開聽證于一體的多功能綜合服務大廳。在大廳內安裝了LED大屏幕,設立了案件辦理自動查詢平臺,將法律允許公開的案件信息及工作流程輸入案件查詢系統,方便當事人通過屏幕顯示了解案件信息,為當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查詢服務。同時,設立了多種檢務公開信息窗口,提高了檢務公開的及時性和時效性。按照上級檢察機關的部署要求,市人民檢察院還開通了互聯網門戶網站,設立檢務公開、黨建動態、法律法規、隊伍建設、檢察文化、舉報須知等10余個欄目,及時向社會通報檢察工作部署和重大案件辦理情況,促進了檢務公開工作的深入開展。在城區主要街道設立了檢務公開專欄,依法公開檢察機關受案范圍、立案標準、訴訟期限、辦案紀律等業務工作信息,積極向社會公開檢察工作的開展情況、宣傳檢察職能方面的知識,提高了檢察工作的透明度。
(二)健全制度,檢務公開推進機制逐步完善。市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檢務公開工作,通過健全制度、完善機制,不斷推動工作進展。一是健全了工作制度。推行了“辦案告知卡”制度,將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及時告知;建立了申訴案件聽證制度,對影響重大的不、不抗訴和上訪案件實行公開聽證和審查;落實了陽光鑒定制度,依法全面公開司法鑒定的受理、標準、程序、過程及結論,特別對涉及當事人有異議的案件,邀請當事人及法定人、委托的律師和專業人員全程見證鑒定過程;探索建立了“一五五”工作法、網絡輿情監測研判等5項工作機制,實現了對執法辦案全過程的動態管理和實時監控。二是創新了服務機制。構建了集大廳接訪、閱信處訪、熱線受理、司法救助和積案化解“五位一體”的民生訴求表達和受理渠道,建立完善了民生訴求分流、辦理、督辦、反饋等聯動協作網絡。完善了“檢察服務進社區”制度,堅持深入群眾、深入基層,在全市部分鎮街區建立了社區檢察工作站,為群眾提供“一站式”服務。三是建立了監督體系。實施了以“兩個考核辦法”為主導的工作決策落實機制,深化完善了“一案三卡”、網上監督、執法檔案等制度。認真執行了人民監督員制度,明確規定對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犯罪案件擬作撤案、不處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三類案件”,以及立案不當等“五種情形”,由人民監督員獨立評議,提出意見。四是落實了報告制度。嚴格落實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制度,堅持定期主動報告、通報檢察工作開展情況及重要會議、事項和活動,認真聽取意見和指示。自覺接受人大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檢查,先后就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職務犯罪查辦和預防、法律監督等3項工作開展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作了專題報告。
(三)加強宣傳,檢務公開法律服務實現常態化。市人民檢察院加大了檢務公開工作的宣傳力度,深入開展了法律服務進農村、學校、社區、工廠活動,為群眾提供法律咨詢1500余人次。利用每年一度的法律宣傳日,組織干警到城區主要街道開展宣傳活動,通過向群眾發放法律宣傳材料、現場提供法律咨詢等形式,在群眾中大力宣傳司法活動的法律依據、接受立案偵查案件的范圍和立案標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等檢務公開內容,進一步調動了廣大群眾學法、用法的積極性,增強了群眾維權的意識和能力,取得很好的效果。組織開展了“檢察開放日”活動,通過接待群眾觀看檢察工作成果圖片展和多媒體演示、贈送檢務公開宣傳資料、參觀辦公辦案場所等形式,促進了檢察機關與社會各界的溝通交流,深化了檢務公開工作成效。近三年來,市人民檢察院先后開展“檢察開放日”活動12次,全市28個單位5000余名黨員干部參觀了檢務公開大廳、辦案工作區、警示教育展廳等,增進了社會各界對檢察機關的了解,促進了檢務公開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存在的問題
市人民檢察院開展檢務公開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效,但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也不容忽視。一是思想認識不到位。少數工作人員對開展檢務公開工作的重要性認識還不夠強,一定程度上還存在著重案件質量、輕檢務公開的思想,影響了檢務公開工作的深入推進。二是公開形式有待規范。目前的檢務公開僅是一種單向的宣告式公開,公開什么、公開到什么程度、什么時候公開等,均由檢察機關自由決定,導致檢務公開的具體內容、公開時間和方式方法等還不夠規范。三是內容落實不夠全面。目前,檢察機關能及時公布檢務執行的結果,但對于如何落實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怎樣通過檢務公開促進檢察工作、提高執法水平等問題的處理,距離群眾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
三、下步工作建議
深化檢務公開,推進檢察改革,正確履行檢察職能,是增強檢察工作透明度,提高檢察部門辦事效率,促進公正廉潔執法的重要保障。
(一)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社會各界對檢務公開的知曉度。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多種媒體擴大檢務公開的影響,努力營造全社會關注、監督檢察工作的濃厚氛圍。要堅持請進來、走出去的方法,通過舉行座談會、案件監督工作會等方式,強化外部監督,多方采納社會各界對檢察機關的意見和建議,糾正檢務公開工作中的失誤和偏差,偵查、審查、出庭公訴等階段要主動邀請人民群眾和人大代表等進行監督,既能強化監督制約機制、規范執法行為,又能提高檢察人員的公正執法意識。要保證檢務公開的全領域、全員性、經常性、長期性,在組織檢察人員走街上市搞好現場宣傳、接受咨詢的同時,研究探索檢務公開工作的新方式、新方法,切忌形式主義,力求工作實效,用人民群眾擁護不擁護、贊成不贊成、滿意不滿意作為檢驗檢察工作的根本標準。要通過加大檢務公開宣傳力度,進一步促進公正執法,增進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近年來,市檢察院按照市委“一三八五一”工作思路和目標,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和落實人民檢察院檢務公開”的部署要求,從保障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批評權和建議權出發,加強領導,健全機制,推動了檢察院各項檢察工作科學發展。多年來,全院實現了無違法違紀、無錯案、無責任事故的“三無”目標。
(一)高度重視,推動檢務公開扎實有序開展。成立了以檢察長為組長,其他黨組成員為副組長,機關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檢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健全了組織機構,明確工作責任。在充分醞釀、深入論證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并下發了《市人民檢察院“檢務公開”實施辦法》等一系列切實可行的工作制度,為順利推行檢務公開提供全面的制度保證。
(二)創新宣傳形式,切實增強檢察工作透明度。通過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視察反貪、反瀆、監所、民行工作,組織上街宣傳等形式,向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廣泛宣傳檢察機關的職權范圍和工作程序,進一步增強檢察工作的透明度。主要做法:一是拓展宣傳廣度。認真開展全國檢察機關“舉報宣傳周”、12.4全國法制宣傳日活動,制作宣傳展板百余塊,向群眾發放“檢務公開”材料等1萬余份,耐心解答群眾咨詢;五年來,共接待上訪群眾1000余人次,受理群眾控告申訴100余件。二是拓展宣傳深度。堅持把深化檢務公開作為促進檢察工作科學發展的重要措施,工作中主動向有關部門通報,取得各方面的監督和支持。深入開展涉檢不穩定因素大排查大化解和積案化解專項活動,進一步完善首辦責任、下訪巡訪、送法下鄉等制度,努力使涉檢工作更加貼近群眾,方便群眾,多年來沒有出現一起涉檢案件。三是創新宣傳形式。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宣傳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能、法律地位和活動部署,向社會公布全國檢察機關統一舉報電話12309和民生檢察服務熱線96699;2008年12月,檢察院建起了“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并被市委、市紀委授予“十大廉政文化建設精品工程”榮譽稱號。截止目前,共有四萬余人次前來參觀,接受警示教育。
(三)堅持報告和通報制度,努力提升檢察機關的社會影響力。檢察院及時將檢察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有重大社會影響案件的辦理情況和階段性工作情況,及時向黨委、人大報告,向政協和新聞界通報,自覺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主要體現在:一是及時向市委報告工作,主動爭取領導和支持。近年來,檢察院對檢察機關的重大工作部署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問題,共向市委匯報12次;對檢察工作的階段性成果、辦理的重大案件,及時向市委匯報,使黨委領導對上級檢察機關的工作部署有及時清晰的了解,同時也給予檢察工作有力的領導和支持。二是主動向人大和政協報告或通報工作,自覺接受監督。先后向市人大常委會作了《關于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情況的報告》、《關于反瀆職侵權檢察工作情況的匯報》,《關于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情況的匯報》等情況匯報。主動走訪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虛心征求他們對檢察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聘請了35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分別擔任人民監督員、執法監督員;對于人大交辦的案件和代表反映的問題,視案情和不同訴訟階段及時反饋辦理進度,有效監督業務建設、隊伍建設、廉政建設等情況。三是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系,擴大檢察工作社會影響。積極聯系各種新聞媒體,通過撰寫新聞稿件、設立新聞發言人、建立互聯網站等形式,宣傳檢察機關的重要活動部署、重大案件進展等情況。
(四)協調配合,全面落實檢務公開的各項內容。牢固樹立理性、平和、文明、規范的執法新理念,及時、主動、充分、如實地向社會公眾和訴訟參與人公開與檢察職權相關的活動和事項。一是在偵查工作中,依法公開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范圍、立案標準、辦案期限,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的規定等內容。2009年以來,共立查職務犯罪案件59件71人,全部作了有罪判決。二是在審查逮捕工作中,依法公開審查逮捕期限,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權利義務,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等內容,規范辦案程序,確保案件質量。2009年至今,共受理批捕案件828件1134人,審查后批準逮捕600件808人。三是在審查工作中,依法公開不案件公開審查規則,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的程序規定,普通程序簡化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程序以及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程序等內容,提高訴訟參與人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促進了規范、文明執法。三年以來,共受理移送審查案件1203件1618人,提起公訴1110件1414人。四是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依法向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宣傳檢察機關的職權、職務犯罪案件的范圍和立案標準以及檢察機關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成果等內容,爭取人民群眾及社會各界對檢察工作的支持。五是在民事行政案件抗訴工作中,依法公開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應當公開的案件辦理環節、時限等內容,提升訴訟監督實效,依法保障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2009年以來,共受理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民事、行政申訴案件33件,立案審查31件,審查后向法院提出抗訴28件。六是在刑罰執行監督工作中,依法公開高檢院制定的看守所檢察、監外執行檢察等“四個辦法”等內容,創新探索了“未成年人犯罪維權幫教檔案”機制,切實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七是在控告申訴工作中,在接訪大廳創立“民生檢察服務中心”,建立了“檢務公開”電子屏幕,把檢察工作自覺融入全市經濟工作大局之中,樹立為群眾服務的工作理念,贏得了人民群眾的信任和贊譽,沒有出現一起涉檢案件。
(五)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確保檢察權陽光運行。一是公開檢察工作紀律。結合高檢、省市院從今年6月份開展的為期一年“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解決反映強烈突出問題”專項檢查活動,由紀檢監察部門通過檢務公開宣傳手冊,向社會各界公開檢察工作紀律和檢察官職業道德規范的內容,并將“九條卡死”、“六條禁令”等辦案紀律制成警示牌、桌牌放置在辦公、辦案場所,將“禁酒令”制成卡片隨身攜帶,既方便了檢察干警自我提醒,又方便了群眾監督。二是認真落實“一案三卡”制度。及時督促辦案人員依法履行告知義務、遵守辦案紀律,并在案件辦結后由紀檢監察部門逐一進行回訪,征求社會各界、發案單位、案件當事人對辦案單位和辦案人員執法情況以及執行辦案紀律、規定情況的意見。2009年以來,對辦理終結55件62人自偵案件和部分刑事案件進行了回訪,滿意率達到了100%,受到了案件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的好評。
二、存在的問題
一是聯動公開機制尚欠完善。檢務公開同政務公開、司法公開一樣,都是國家機關促公正保廉潔的重要措施,受各種因素的影響,目前還沒有形成聯動公開的機制,應進一步加強與政法等各部門的聯系溝通,形成合力,使社會公眾和訴訟參與人知曉的內容更全、更細。二是對外宣傳的力度還不夠強。特別是與相關新聞媒體、網絡等聯系較少,有待進一步加強,確保檢務公開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
三、意見建議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職務犯罪,是指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利的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都有預防職務犯罪的義務,每個公民都有參與預防職務犯罪的權利。
第四條預防職務犯罪應當貫徹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堅持教育、制度、監督并重,堅持單位內部預防、職能機關專門預防和社會預防相結合。
第五條建立健全預防職務犯罪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預防職務犯罪協調機構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負責預防職務犯罪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六條預防職務犯罪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管理、生產和經營秩序。
第七條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以屬地管理為主,級別管理為輔。
第八條預防職務犯罪專項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章預防職責
第九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計劃和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在職責范圍內查處違法行為,發現涉嫌職務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三)對下級單位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四)接受有關國家機關的監督、指導,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預防職務犯罪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預防職務犯罪實行領導責任制。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按其分工負直接領導責任。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明確有關內設部門承擔本行業或者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的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檢察、審判、公安、監察、審計等國家機關應當依據自身職能履行對其他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責。
第十二條檢察機關應當結合法律監督職能開展以下工作:
(一)結合查辦案件,指導和配合發案單位進行個案預防;
(二)結合類案分析,指導和配合有關機關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進行系統預防;
(三)結合公共投資建設的重點工程和大型設備采購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政府集中采購等重點項目,指導和配合有關機關、主管部門進行專項預防;
(四)進行預防職務犯罪的調查研究,提出預防對策和建議;
(五)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教育、宣傳和咨詢;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審判機關通過刑事審判工作,依法懲處職務犯罪分子,發揮審判活動的教育作用,對公民進行法制宣傳和警示教育。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結合偵查職能,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和建議,指導和配合有關單位做好預防工作,開展預防有關職務犯罪的教育、宣傳和咨詢。
第十五條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監察職責,會同有關機關對其他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履行預防職務犯罪職責情況進行監督;通過查處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瀆職等違法失職行為,教育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對其他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重點建設項目預決算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等進行審計,并依法公開審計結果;發現存在職務犯罪隱患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第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接受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和監督,不得、、,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在招聘、錄用或者選拔任用國家工作人員過程中收受禮金或者謀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許可權和政府采購、分配使用資金過程中為個人和單位謀取私利;
(三)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干擾司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四)收受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利益;
(五)利用職權要求有關單位給自己的配偶、子女、親友貸款、撥款、借款或者提供擔保;
(六)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七)其他利用職權實施的違法行為。
第三章預防措施
第十八條預防職務犯罪教育應當堅持全面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完善制度,健全機制;法制宣傳教育應當把預防職務犯罪作為重要內容。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領導崗位、關鍵崗位、重要部門和重點行業的人員進行重點教育。
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對新招錄的人員和擬任科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人員,進行預防職務犯罪的崗位培訓。
大中專院校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列為法制教育的內容。鼓勵有關教學、研究機構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研究,提出改進預防職務犯罪的措施、意見。
各類干部培訓學校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作為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監獄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完善行政管理體制,依法規范行政行為,采取以下措施預防職務犯罪:
(一)實行政務公開,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二)依法執行行政許可制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
(三)加強對財政預算資金、國債資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社保資金和其他資金收支情況及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審計監督;
(四)對市政、水利、交通、電力、通訊等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政府采購、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和產權交易等依法實行招標投標或者拍賣;
(五)對人事、財政、行政審批、資金項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發生職務犯罪的崗位加強監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輪崗。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市政、水利、交通、電力等工程建設領域和政府采購、藥品采購等市場建立行賄檔案查詢系統,依法實行廉潔準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懲罰制度。
第二十一條司法機關在履行偵查、檢察、審判等職能時,應當遵循法定權限和程序,公開職權范圍、辦案程序、投訴途徑等事項,規范司法行為,實行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應當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實行重大事務、財務公開,健全和規范財務監督管理制度,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二十三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職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擔任機關領導職務、法定代表人、財務主管、財務總監和會計。
第二十四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職務犯罪預警機制,發現存在職務犯罪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自查過程中,發現存在職務犯罪隱患的,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咨詢,檢察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要求,為其提供免費及保密的預防職務犯罪的咨詢服務和防范建議。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列入廉政責任制和工作計劃,與其他工作一并實行考核。
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相關負責人在進行年度述職時,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作為組成部分,接受群眾評議。
第二十六條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在依法行使職權時,針對存在職務犯罪隱患的單位和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監察建議、審計建議,并督促被建議單位和部門限期整改。
提出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監察建議、審計建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送達被建議單位,同時可以抄送其上級機關或主管部門。
有關單位在接到建議后,應當及時整改,并在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提出建議的機關或者部門反饋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公民通過反映、控告和舉報等途徑,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履行職務活動進行監督,向有關單位提出批評和建議。
有關單位對反映、控告、舉報應當依照規定及時受理,并為反映人、控告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的,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有關單位應當依法保護反映人、控告人、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反映人、控告人、舉報人。
第二十八條新聞媒體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向有關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制定或者不落實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計劃和措施的單位提出批評,并向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或者檢察機關反映。
有關行政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應當及時向有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答復處理情況。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由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預防職責,致使本單位人員在其任期內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出現嚴重職務違法行為的;
(二)不依法查處或者不依法協助查處職務違法行為,對涉嫌重大違法的案件不及時報告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部門,對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不及時移送司法機關或瞞案不報、壓案不查、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的;
(三)拒絕接受和配合有關國家機關的監督和指導,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任用或者聘用因職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擔任機關領導職務、法定代表人、財務主管、財務總監和會計的;
(五)接到檢察、司法、監察、審計建議后,無正當理由拒不整改的;
(六)干擾或者妨礙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七)對舉報人、控告人、反映人實施打擊報復或者不依法保護致使其遭受打擊報復的;
(八)向被反映人、被控告人、被舉報人通風報信的;
(九)妨礙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十)其他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因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依照本條例從事監督、檢查和指導預防職務犯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職務犯罪,是指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利的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都有預防職務犯罪的義務,每個公民都有參與預防職務犯罪的權利。
第四條預防職務犯罪應當貫徹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堅持教育、制度、監督并重,堅持單位內部預防、職能機關專門預防和社會預防相結合。
第五條建立健全預防職務犯罪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預防職務犯罪協調機構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負責預防職務犯罪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六條預防職務犯罪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管理、生產和經營秩序。
第七條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以屬地管理為主,級別管理為輔。
第八條預防職務犯罪專項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章預防職責
第九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計劃和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在職責范圍內查處違法行為,發現涉嫌職務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三)對下級單位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四)接受有關國家機關的監督、指導,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預防職務犯罪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預防職務犯罪實行領導責任制。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按其分工負直接領導責任。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明確有關內設部門承擔本行業或者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的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檢察、審判、公安、監察、審計等國家機關應當依據自身職能履行對其他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責。
第十二條檢察機關應當結合法律監督職能開展以下工作:
(一)結合查辦案件,指導和配合發案單位進行個案預防;
(二)結合類案分析,指導和配合有關機關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進行系統預防;
(三)結合公共投資建設的重點工程和大型設備采購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政府集中采購等重點項目,指導和配合有關機關、主管部門進行專項預防;
(四)進行預防職務犯罪的調查研究,提出預防對策和建議;
(五)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教育、宣傳和咨詢;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審判機關通過刑事審判工作,依法懲處職務犯罪分子,發揮審判活動的教育作用,對公民進行法制宣傳和警示教育。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結合偵查職能,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和建議,指導和配合有關單位做好預防工作,開展預防有關職務犯罪的教育、宣傳和咨詢。
第十五條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監察職責,會同有關機關對其他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履行預防職務犯罪職責情況進行監督;通過查處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瀆職等違法失職行為,教育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對其他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重點建設項目預決算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等進行審計,并依法公開審計結果;發現存在職務犯罪隱患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第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接受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和監督,不得、、,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在招聘、錄用或者選拔任用國家工作人員過程中收受禮金或者謀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許可權和政府采購、分配使用資金過程中為個人和單位謀取私利;
(三)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干擾司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四)收受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利益;
(五)利用職權要求有關單位給自己的配偶、子女、親友貸款、撥款、借款或者提供擔保;
(六)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七)其他利用職權實施的違法行為。
第三章預防措施
第十八條預防職務犯罪教育應當堅持全面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完善制度,健全機制;法制宣傳教育應當把預防職務犯罪作為重要內容。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領導崗位、關鍵崗位、重要部門和重點行業的人員進行重點教育。
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對新招錄的人員和擬任科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人員,進行預防職務犯罪的崗位培訓。
大中專院校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列為法制教育的內容。鼓勵有關教學、研究機構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研究,提出改進預防職務犯罪的措施、意見。
各類干部培訓學校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作為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監獄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完善行政管理體制,依法規范行政行為,采取以下措施預防職務犯罪:
(一)實行政務公開,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二)依法執行行政許可制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
(三)加強對財政預算資金、國債資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社保資金和其他資金收支情況及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審計監督;
(四)對市政、水利、交通、電力、通訊等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政府采購、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和產權交易等依法實行招標投標或者拍賣;
(五)對人事、財政、行政審批、資金項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發生職務犯罪的崗位加強監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輪崗。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市政、水利、交通、電力等工程建設領域和政府采購、藥品采購等市場建立行賄檔案查詢系統,依法實行廉潔準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懲罰制度。
第二十一條司法機關在履行偵查、檢察、審判等職能時,應當遵循法定權限和程序,公開職權范圍、辦案程序、投訴途徑等事項,規范司法行為,實行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應當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實行重大事務、財務公開,健全和規范財務監督管理制度,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二十三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職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擔任機關領導職務、法定代表人、財務主管、財務總監和會計。
第二十四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職務犯罪預警機制,發現存在職務犯罪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自查過程中,發現存在職務犯罪隱患的,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咨詢,檢察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要求,為其提供免費及保密的預防職務犯罪的咨詢服務和防范建議。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列入廉政責任制和工作計劃,與其他工作一并實行考核。
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相關負責人在進行年度述職時,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作為組成部分,接受群眾評議。
第二十六條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在依法行使職權時,針對存在職務犯罪隱患的單位和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監察建議、審計建議,并督促被建議單位和部門限期整改。
提出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監察建議、審計建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送達被建議單位,同時可以抄送其上級機關或主管部門。
有關單位在接到建議后,應當及時整改,并在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提出建議的機關或者部門反饋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公民通過反映、控告和舉報等途徑,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履行職務活動進行監督,向有關單位提出批評和建議。
有關單位對反映、控告、舉報應當依照規定及時受理,并為反映人、控告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的,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有關單位應當依法保護反映人、控告人、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反映人、控告人、舉報人。
第二十八條新聞媒體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向有關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制定或者不落實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計劃和措施的單位提出批評,并向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或者檢察機關反映。
有關行政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應當及時向有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答復處理情況。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由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預防職責,致使本單位人員在其任期內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出現嚴重職務違法行為的;
(二)不依法查處或者不依法協助查處職務違法行為,對涉嫌重大違法的案件不及時報告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部門,對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不及時移送司法機關或瞞案不報、壓案不查、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的;
(三)拒絕接受和配合有關國家機關的監督和指導,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任用或者聘用因職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擔任機關領導職務、法定代表人、財務主管、財務總監和會計的;
(五)接到檢察、司法、監察、審計建議后,無正當理由拒不整改的;
(六)干擾或者妨礙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七)對舉報人、控告人、反映人實施打擊報復或者不依法保護致使其遭受打擊報復的;
(八)向被反映人、被控告人、被舉報人通風報信的;
(九)妨礙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十)其他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因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依照本條例從事監督、檢查和指導預防職務犯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提高思想認識,繼續牢固確立四個觀念。
就是牢固確立預防工作要在黨委領導下進行的觀念。使干警充分認識預防犯罪是全黨和全社會的一項長期的共同任務,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檢察機關開展的預防犯罪工作是社會大預防中的組成部分。同時,要經常性地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等部門匯報工作,自覺接受他們的指導和監督。牢固確立結合檢察職能開展預防工作的觀念。這是法律監督性質的要求,要將各項預防措施貫穿于檢察工作的各個環節,把預防工作落到實處。牢固確立人人都要抓預防的觀念。做到人人關心、個個參與;責任明確、嚴格考核,確保預防工作任務的完成。牢固確立預防工作要講效果的觀念,通過采取多種預防措施,使預防工作真正取得實效。
第二,調整機構設置,加大預防犯罪工作力度。
檢務督察是指檢務督察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律和規定對被督察對象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章守紀、檢容檢風等方面進行的監督檢查和督促落實。但從目前基層檢察院檢務督察工作的現狀來看,檢務督察工作還不科學、不成熟、不統一,存在諸多問題和不足。在此,筆者結合工作實踐,就如何加強基層檢察院檢務督察工作談幾點看法。
一、當前基層檢察院檢務督察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思想認識的缺位性。當前,基層檢察院執法辦案任務艱巨繁重,“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加劇,為完成好各項執法辦案任務,把更多的精力、人力和物力投放在執法辦案工作上,把檢務督察工作作為一般常規性的工作來抓,沒有認識到開展檢務督察工作對加強檢察隊伍建設、促進公正廉潔執法的重要性,導致對檢務督察工作重視不夠,制約了檢察督察工作的開展。
(二)機構設置的缺失性。當前,大多數基層檢察院成立了檢務督察委員會,設立了檢務督察辦公室。但實際上在基層檢察院,由于行政體制、工作機制等方面因素的制約,檢務督察機構只是一個臨時性機構,沒有得到編委部門的認可,通常由監察室或者政工部門或者辦公室兼職運行,督察人員一身兼數職,長期處于人少事多、被動應戰的狀態,造成繁重的工作任務與督察人員配備狀況極不適應,增加了檢務督察工作的困難。
(三)制度建設的空泛性。目前,由于沒有全國統一的《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條例》,大多數基層檢察院只是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工作暫行規定)實施辦法》以及各省市縣院自行制定的實施辦法等開展檢務督察工作,使檢務督察工作處于低效運行狀態。況且這些辦法,大部分是搬套上級規定,督察制度過于原則籠統,就事論事性制度多,程序性制度少,定性規定多,定量規定少,造成實際操作上的障礙。
(四)督察活動的膚淺性。目前,大多數基層檢察院大量的檢務督察活動僅僅停留在對檢容風紀、辦案安全、“一案三卡”、“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會風會紀和節假日值班、車輛和槍支、警械的管理使用情況等方面,而在檢察業務、檢察隊伍、檢務保障等方面開展檢務督察活動較少,即使有也多停留在比較膚淺的層面上,就事論事的較多,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督察效果。
二、加強基層檢察院檢務督察工作的對策及建議
(一)全面提高思想認識。 基層檢察院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檢務督察制度規定的學習教育,提高檢察人員的思想認識,使檢察人員充分認識到:檢務督察制度是檢察機關內部的一種監督模式,是健全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機制的一項重要舉措;檢務督察工作的實質是檢察機關自我監督制約機制的完善,利用內部力量進行的自我約束,根本目的是確保檢察權的正確行使、防止和減少檢察人員發生違法違紀違規問題;開展檢務督察工作是強化檢察隊伍管理、規范執法行為、嚴肅工作紀律、轉變機關作風、提升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徑。
(二)健全檢務督察機構。基層檢察院要成立專門的督察機構,落實人員、制度、物質裝備,建立一支相對穩定的檢務督察隊伍。主要有以下幾種模式:⑴在一般情況下,基層檢察院應成立檢務督察委員會,下設檢務督察辦公室,掛靠在監察室,由紀檢組長擔任督察長,政工、監察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督察長,監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兼任主任,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委員并兼職督察人員,檢務督察辦公室另設2——3名專職督察員,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負責檢務督察工作,實行“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合署辦公。⑵在不能設置機構的特殊情況下,基層檢察院應整合監察督察資源,形成監察督察合力,在紀檢監察部門補充力量,設置1——2名專職檢務督察員,負責檢務督察日常工作。⑶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基層檢察院應建立“四位一體”的高效檢務督察運行機制,成立由檢察長或紀檢組長直接領導的“檢務督察中心”,配備專職督察人員——4名,從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中選配兼職督察人員4——6名,下設檢察業務、檢察隊伍、檢務保障三個督察組,專門負責檢務督察工作。這種“四位一體”檢務督察工作機制,既符合精干、高效原則,又有效整合人力資源,有利于發揮專職紀檢人員和兼職業務骨干、行政管理人員的各自優勢和檢務督察機構的“美容師”、“啄木鳥”作用,實現全方位、多視角的檢務督察。
(三)完善檢務督察制度。基層檢察院要建立一種涵蓋“檢察業務、檢察隊伍、檢務保障”的檢務督察制度。
1、要構建有效的制度保障機制。要研究制定符合工作實際、科學規范、針對性強、便于操作的《檢察督察工作辦法》,明確檢務督察的主要任務和基本原則、檢務督察機構、人員和職責、檢務督察的事項、方式和要求、檢務督察的權限和處理等,制作規范的檢務督察專用格式文書、表格和證件,建立健全檢務督察工作檔案,為規范檢務督察工作提供合法有效的制度保障。
2、要構建有效的連續督導機制。檢務督察工作要有目標、有計劃、有步驟,檢務督察部門每年要制定全年工作計劃,每半年要有考核評比,每季度要有研究、分析和總結,每月要有督察情況匯報、通報,每周要有督察安排,實現檢務督察工作的連續性。
3、要構建有效的獎懲激勵機制。要堅持“從嚴”的督察方針,對檢察人員存在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要嚴格督察,不留死角,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通報一起,決不能姑息遷就、包庇護短,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和內部消化,對督察結果要嚴格按照獎懲規定兌現,切實做到獎優罰劣,實行一票否決。
(四)改進檢務督察方式。基層檢察院要改進檢務督察方式,采取多種形式,延伸督察觸角,擴大督察范圍,實現整體覆蓋,使檢務督察工作走上常態化、規范化、信息化軌道。
1、要突出督察重點,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要緊緊圍繞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影響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和社會形象的突出問題進行督察。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⑴對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上級重大決策部署、決議決定以及依法履職等情況的督察,堅決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問題,確保令行禁止、檢令暢通。⑵對落實執法基本規范、遵守辦案程序和辦案紀律、落實辦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凍結扣押涉案款物規定等情況的督察,堅決防止刑訊逼供和涉案人員自殺、脫逃等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⑶對接待群眾來信來訪情況的督察,堅決糾正對來訪群眾冷硬橫推的問題;對公訴人員出庭情況的督察,堅決糾正著裝不規范、行為不端正的問題。⑷對警用裝備管理使用情況的督察,堅決糾正和防止濫用槍支械具、公車私用、酒后駕車、無證駕車等問題。⑸對遵守檢容風紀、落實“八項規定”、公務接待、“三重一大”事項、執行黨紀檢紀規定等情況的督察,堅決糾正和防止在公共場所損害檢察機關和檢察隊伍形象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