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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07年5月18日傍晚,央行宣布將金融機構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上調0.27%,將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調0.18%,這是今年以來央行第二次對利率進行調整。分析人士認為由于我國目前經濟增長偏快的趨勢加劇,所以央行再次打出加息的重拳,主要是為了加大調控力度,防止經濟由偏快轉為過熱,并希望以此能給火爆的資本市場(尤其是股票市場)降降溫(田俊榮,許志峰,2007)。在經濟學上,利率被譽為宏觀經濟的“指揮棒”,而股票市場是宏觀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那么對利率進行調整是否能對股市產生預期的效果呢?利率的調整或變動對股市的影響究竟如何呢?這些問題一直是經濟學家爭論的焦點。因此,國內外許多學者對股票價格和利率之間的關系進行了不同層面的分析和研究,但尚未得出一致的結論。Bernanke(1992)認為貨幣當局調控經濟的政策手段必然會對股市產生廣泛而深遠的影響,而在各種貨幣政策工具中,利率的調整對股票市場的影響最為顯著。許均華、李啟亞(2001)認為1996年5月的降息對股市產生的沖擊作用最大,但隨后的五次對股市產生的沖擊作用相對較弱,表明降低利率對股市資金供給的作用不大。英定文(2002)對減息與金融體制改革對證券市場的影響進行了分析,認為減息對證券市場的短期反應較為負面,中期較為盲動,長期(三個月以上)較為正面。郭金龍、李文軍(2004)利用Ross的套利定價模型研究了利率變化對股票市場的影響,認為股票的均衡價格與利率負相關。本文利用事件研究及誤差修正模型,對1993年以來我國利率調整對股票市場的長短期效應進行了實證分析。
二、數據及分析方法
(一)樣本選擇
從數據分析家——北京匯天奇網中獲得1993年3月26日至2007年5月7日的滬市日收盤指數;一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數據來源于中國人民銀行官方網站。
(二)變量設計
1、短期效應分析變量:上證綜指。
2、長期效應分析變量。(1)利率變動的指標:一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中國屬于利率管制體制,在實踐中,一直以金融機構對客戶的存款利率作為基準利率,其中又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核心,其他各類資金利率一般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基礎,先推算出三個月和六個月的存款利率,再確定其他檔次存款利率,最后定出各個檔次貸款利率,其他資金利率的定價也與存款利率掛鉤,所以本文選取金融機構法定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為衡量利率變動的指標),記作rate。(2)股市變動的指標:日指數(即滬市每一交易日的收盤價格),記作index。本文對rate、index進行取對數和一階差分變換來衡量利率的調整幅度及相應的股票價格的變動幅度。數據分析采用計量軟件包Eviews3.1完成。
(三)分析方法
1、短期影響分析。本文的短期分析以股票指數呈正態分布的假設(林少宮,陳之蘭,1996)為基礎,檢驗每次利率調整前后各n個交易日的上證綜合指數的方差、均值是否發生顯著變化。
2、長期影響分析。(1)格蘭杰(Granger)因果檢驗。對利率變動和股指變動兩變量進行建模分析,首先要考慮兩者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因此首先運用格蘭杰(Granger)因果檢驗加以驗證。(2)單位根檢驗。為防止“偽回歸”現象,判斷通常的線性回歸是否有意義,必須先對序列的平穩性進行單位根檢驗。(3)誤差修正模型。若兩個時間序列具有同階單整關系,且其線性組合序列平穩,則兩個時間序列具有協整關系,對于具備協整關系的兩個時間序列方可考慮建立誤差修正模型。最簡單的誤差修正模型(ECM)可記為:
yt=β0+β1xt+λecmt-1+εt①
若變量yt和xt間存在長期均衡關系,即y=ecmx,則ecm反映了變量在短期波動中偏離它們長期均衡關系的程度,稱為均衡誤差。模型解釋了因變量yt的短期波動如何被決定的。一方面,它受到自變量短期波動xt的影響,另一方面取決于ecm,系數λ體現了均衡誤差對yt的控制,一般λ<0。
三、實證結果分析
從理論上講,我國中央銀行的利率調整不可避免地將對股市產生影響。但是在實際中,利率調整對我國股市的長、短期效應究竟如何?下面對這一問題分別進行實證分析。
我國滬深股市在1993年以前規模很小,只是作為地方性的證券市場進行試點運行,1993年以后兩個證券市場才確定為全國性的證券市場,規模逐步擴大。另外,滬深兩個證券市場價格波動具有高度的關聯性,取其一分析即可。因此,本文的實證分析數據取1993年以后的,股價用上證綜合指數表示。
(一)利率調整對股票市場短期影響實證分析
本文分別取13次利率調整前后各n(=3,5,10,20,30,50)個交易日的上證指數進行方差檢驗(F統計量)和均值檢驗(t統計量),得到如下結論:
1、中國股市對利率調整具有一定的敏感性。大部分情況下的方差、均值的F、t檢驗均已通過顯著性檢驗,即利率調整后,股價指數的方差和均值發生顯著的改變。一般而言,如果利率調整前后方差沒有顯著的變化,則股價指數的均值變化較小;反之,則股指的均值發生顯著變化。
2、利率調整對股市影響的理論效應并未充分體現,或者說股市對利率的變動不敏感。例如降息有時不一定引起股指攀升,1996年5月1日、1998年3月25日和1998年12月7日這三次降息的情況便是如此。從檢驗的結果不難看出,當降息使股市的波動性發生顯著性的變化時,股指并未上升,反而一直下跌,檢驗統計量t值也都為負,且從降息3日起股指均值分別在5%、5%、1%的顯著性水平下顯著下降,表明股票平均收益率減少。產生上述情況的原因如下:(1)利率只是影響股市變動的諸多因素中的一種,在實際經濟運行中,還有其它很多因素制約著股市的發展。我國股市目前發展還不夠成熟,股市受到主力莊家操縱、行政干預、過度投機、信息不對稱等不規范的非經濟因素的噪音干擾比較大,雖然經過幾年的調整,這種狀況有所改善,但并未完全消除。例如股民的過度投機和非理往往使股市波動背離經濟規律,導致利率與股價之間的關系缺乏堅實的基礎,使股市無法真正發揮宏觀經濟的“晴雨表”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利率政策的實施效果。(2)利率發揮其作用不但要依賴于宏觀環境,也依賴于微觀環境,微觀環境中的市場主體對利率的敏感度是利率發揮作用的基礎,而在我國,市場主體缺乏對利率的敏感度。原因在于一方面我國正處于轉軌時期,居民預期不穩定,極大地弱化了利率變動帶來的投資替代效應。轉軌時期各種社會福利保障制度的改革,如醫療、住房、教育等,都加大了居民對未來前景預期的不確定性。居民預期的不確定,不僅制約了居民的消費水平,同時也導致了儲蓄的低利率彈性,弱化了股市的投資替代效應。另一方面,目前我國居民收入水平雖有明顯提高,但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是偏低的,而且我國居民參與股票市場的程度與發達國家相比也不是很高,這些都將使我國銀行存貸款利率的變化對股市的資金流量影響不大,居民的儲蓄傾向仍大于投資傾向,因而也弱化了利率變動帶來的投資替代效應。(3)名義利率與實際利率不同,實際利率才能真實體現利率調整對股市影響的理論效應。雖然名義利率以較大幅度上升或下降,但由于物價指數也在不斷變動,導致實際利率的變動方向可能正好與名義利率相反。例如,1997年末一年期存款利率為5.67%,物價指數為0.8%,實際利率為4.87%;而1998年末一年期存款利率為3.78%,物價指數為-2.6%,實際利率為6.38%(實際利率=名義利率-物價指數),可見1998年連續降息后實際利率反而提高,那么降息后導致股指一直下跌的結果就可以理解了。(4)股市對利率調整的反應有一定的滯后性和條件性。只有當市場主體心態趨穩之后,利率調整對股市的理論效應才會明顯。從檢驗的結果可以看出,1996年8月23日和1998年7月1日的降息,在降息后3天,股指均值都出現了顯著性的上升,而且在中長期內股市一直保持穩步上升態勢,這說明股市能對降息做出正確的反映,能夠及時將降息效應消化掉。1993年7月11日和2004年10月29日的升息也是如此。在升息后3天股指均值都出現了顯著性的下降,隨后,股市行情一直節節走低,升息后3天、5天、10天、20天、30天、50天股指均值均顯著穩步下降,央行升息的利空消息使大部分資金流出股市,轉入儲蓄存款等其它投資渠道。(5)與以前的調息相比,最近幾次的利率調整對股市的刺激效應已有很大程度的減小,即利率調整對股市的刺激效應呈遞減趨勢。其原因在于近年來我國股市對利率的調整表現出越來越明顯的提前消化效應。例如,對于2007年5月19日的升息,市場早有心理準備。此前我國已經連續兩個月居民消費價格指數高于3%,各界人士和管理部門普遍對經濟過熱產生了擔心。作為最常用和有效的手段,出臺升息政策自然是水到渠成的事情。因此,股票市場也對利率調整的預期作出了相應的反饋,升息前一周股市出現兩次震蕩,實際上這兩次震蕩已經消化掉一部分升息帶來的影響,所以當央行5月19日正式公布升息消息后,第一個交易日滬指未跌反而漲幅達1.04%,隨后日成交量和指數一度創出歷史新高,股市重現“紅色星期一”。可見,股市的提前消化效應使央行的升息政策未能有效抑制市場投資的熱情。利率調整對股市的刺激效應逐漸減弱。
(二)利率調整對股票市場長期影響實證分析
分析利率變動對股市的長期影響,首先考慮兩者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可運用格蘭杰(Granger)因果檢驗方法。本文選擇滯后長度為3,因果關系檢驗結果表明:本文考察的滯后期存款利率沒有引起股價指數變化的概率很小,只有0.0016,小于0.01,這說明存款利率影響了股價指數變化。而從股價指數沒有引起存款利率變化的概率(概率為0.8921)來看,存款利率變化并沒有受到股價指數變化的太大影響。因此,存款利率的變動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現在和將來的股價指數變化,而存款利率的調整、制定卻不受股價指數變化的影響。
為了防止偽回歸的出現,采用單位根檢驗測試log(rate)、log(index)兩序列的平穩性,其檢驗結果見表1。
由表1可知:在1%的顯著水平下序列log(rate)和log(index)具有一階單整性,而誤差修正模型提供了處理具有同階單整的非平穩序列的分析方法,但在建此模型前還需進行協整檢驗(即殘差的ADF檢驗),協整檢驗的結果:殘差項通過ADF檢驗,即殘差項平穩[ADF檢驗值(-3.7778)<臨界值(-2.5664)],從而可得:[log(index),log(rate)]是(1,1)階協整的,故可建立誤差修正模型。另外,在進行協整檢驗之前,可以得到長期均衡方程的表達式為:log(index)=7.750598-0.466691
log(rate)②
采用Herdry的一般到特殊的模型選擇方法,選擇若干個滯后期,去掉5%顯著性水平下t檢驗不顯著的變量,得到誤差修正模型的表達式為:
log(index)t=-0.0000102+0.050078
log(index)t-2-0.090944log(index)t-6+0.050772
log(index)t-34+0.093638
log(index)t-45-0.090724log(rate)t-2-0.008569ecmt-1+μt③
此處,ecm為均衡誤差,反映了時序變量在短期波動中偏離它們長期均衡關系的程度,滯后階數的選擇使誤差μt成為白噪聲。
模型建立、參數估計后,對模型進行適合性檢驗和穩健性檢驗,檢驗結果發現模型的殘差項滿足殘差的相關假定:獨立、同方差、白噪聲,且模型不存在誤設問題,依據此模型做分析是穩健的。
由長期均衡方程可知,利率政策對股市的長期影響表現為股票價格同利率成反比。央行提高利率,股價指數將下跌;央行降低利率,股價指數將上漲。股價指數關于利率的彈性系數為-0.4667,這說明當央行將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調整1%時,股價指數將反向調整0.4667%。
從短期方程來看,股價指數的波動呈現一定的周期性,股價指數的波動和自身滯后2天、6天、34天、45天的波動情況密切相關,說明我國股市存在著一定的周期性。在短期方程中,誤差修正項的t統計量的相伴概率值為0.0005,這表明誤差修正項對股指的波動是存在顯著影響的,肯定了誤差修正項的建立是正確的。另外,由誤差修正模型還可知,若出現偏離長期均衡方程的情況,則市場重新回歸到長期均衡方程的狀況是需要一定的時間的。
總之,從長期來看,央行的利率政策對股市有著顯著的影響。具體而言,央行提高利率,股指將下跌;央行降低利率,股指將上漲。
四、結論
通過利率調整對股市的短期和長期影響分析,可得出以下結論:
中國股市對利率調整具有一定的敏感性,利率調整后,股價指數的均值和方差絕大多數發生了顯著的變化。但是由于諸多因素的制約,利率調整對股市影響的理論效應并未得到充分體現,股市對利率的變動不敏感。
利率調整對股市具有中長期效應,表明市場對利率調整的反應有一定的滯后性和條件性,并且近年來多次利率調整對股市的刺激效應呈遞減趨勢。
從長期來看,利率政策對股市有顯著影響,利率政策與股價指數存在著顯著的負相關關系。
參考文獻:
1、田俊榮,許志峰.央行加大調控力度防止經濟過熱[EB/OL]./review/20070521/07183611665.shtml,2007-05-21.
2、BernankeB,BlinderA.TheFederal
FundsRateandtheChannelsofMonetaryTransmission[J].AmericanEconomicReview,1992(82).
3、許均華,李啟亞.宏觀政策對我國股市影響的實證研究[J].經濟研究,2001(9).
4、英定文.減息與金融體制改革對證券市場的影響[N].上海證券報,2002-02-06.
5、郭金龍,李文軍.我國股票市場發展與貨幣政策互動關系的實證分析[J].數量經濟技術經濟研究,2004(6).
CAFTA的建設加強了中國與東盟的金融合作。鑒于CAFTA各成員國在經濟制度、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結構方面存在的巨大差異,目前CAFTA的融資體系難以為自由貿易區經濟的發展提供有效支撐,證券市場更是如此。CAFTA各國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使自由貿易區內的證券市場更有效率,以支持自由貿易區經濟的快速發展。
一、CAFTA框架下發展證券市場的重要性
東亞金融危機過后的這幾年里,CAFTA各國經濟社會都發生了重大的變化,這些發展變化強調了在該地區建立更高效的金融中介的需要和可能。作為重要金融中介的CAFTA證券市場的重要性表現為下面幾個方面:
1、CAFTA有效的證券市場可以將區域金融資源中剩余的資金調動起來并將之用于有益的經濟活動中,從而達到社會生產資源的合理利用。
2、CAFTA有效的證券市場可以起到一個分化與減少經濟運行風險的作用。發展程度較高的證券市場體系有利于風險的交易、風險的規避、風險分散化和各交易主體的風險分擔。在證券市場發達的國家,這種作用表現明顯,而在CAFTA的證券市場這種作用還不明顯。
3、CAFTA有效的證券市場有利于加強對經營者的監督和改善公司治理。大量金融中介和金融機構的存在,降低了投資者獲取有關經營者信息的成本,同時投資者很容易通過股票價格以及股票市場上公布的其他公司信息來判斷管理者的經營業績,對企業經營進行有效的監督,從而促使經營者改善公司治理和調整企業戰略。
目前的CAFTA證券市場可以發揮比現在更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們應該采取一定的措施,進一步完善CAFTA證券市場,最大化地提高其效率。
二、CAFTA框架下證券市場場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CAFTA框架下證券市場的現狀
1、證券市場規模明顯擴大。CAFTA的股票市場自1997年以來已經增長2倍,2005年市場資本總額達到2.1萬億美元;同時CAFTA的債券市場也取得了相當大的增長,整個地區2005年債券總額達到了1萬多億美元,是1997年總額的2倍多(見表1),政府債券引領債券市場增長,公司債券市場不斷擴大。
2、證券市場在公司融資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CAFTA證券市場的金融資產的運用,為區域內公司融資提供了一定的金融支持。CAFTA成員國股票市場上公司新股籌資在2004年達到了320億美元,在2005年達到了310億美元,公司在股票市場上的籌資主要用于公司的擴大經營,這種直接融資方式減少了公司對銀行貸款的依賴,提高了資源配置的效率(見表2)。
3、區域債券市場獲得了發展。為增強東亞經濟體的風險承受能力,東亞各國在地區層面上已經采取了一些具體的措施。根據東亞及太平洋地區中央銀行會議(EMEAP)的決定,利用部分EMEAP的國際儲備,推出了兩個亞洲債券基金。第一個是亞洲債券基金I(ABFI)——匯集10億美元的儲備,投資于東盟8國+3國的以美元標價的政府和準政府債券;第二個亞洲債券基金(ABF2)——20億美元,投資于當地貨幣標價的和準債券。其目的是為零散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進入該地區債券市場提供一個透明和經濟的方式,而且通過機構投資者、交易商和做市商的私募配售已經得以擴大。
(二)CAFTA框架下證券市場存在的問題CAFTA的證券市場面臨著廣泛的亟待解決的問題:證券市場的流動性低、公司債券市場融資發展緩慢、分散的小規模無合作的債券市場、證券市場深化帶來的風險等等。
1、CAFTA各國的證券市場流動性低。在自由貿易區內的大部分國家,跨境投資者仍然不能擁有相當大的股份。這說明在某些情況下只有一小部分股份是可供潛在投資者買賣的,這極大地抑制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和效率,CAFFA的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大大低于那些先進工業國家。主要原因在于在該地區的一些國家,跨境投資者仍然不能擁有相當大的股份。2004年底,外國投資者不能進入菲律賓股票市場的約42%,中國的41%,泰國的36%。這一點加上某些經濟體控股的相當大份額的股份(中國約為28%,印尼是30%,菲律賓是40%和泰國是21%),意味著在某些情況下只有一小部分股份是可供潛在投資者買賣的;相應地,這會極大地抑制股票市場的流動性和效率。
2、公司債券市場融資發展緩慢。目前CAFTA各國偏重政府部門融資的發展,而公司債券市場融資發展得較慢(表1),公司債券市場可以在公司融資方面發揮比現在更大的作用。公司債券市場規模小的關鍵原因是缺乏二級市場的流動性。證券市場流動性的缺乏不僅關系到證券市場的效率,而且關系到市場的整體規模,因為主板市場的規模和二級市場的流動性之間是雙向互動的。投資者一般只有在市場有充足的流動性、需要時可以容易地出售和退出時才愿意投資證券。而且,如果流動性低,價格發現機制不能發揮作用(參與的投資者一般會要求更高的利率或回報來補償低流動性),這可能進一步阻礙公司在股票交易所上市或發行債券。3、CAFTA區內證券市場規模小且分散,難以充分受益于發展成功的證券市場。CAFTA內證券市場包括中國證券市場、新加坡證券市場、馬來西亞證券市場、中國香港證券市場等,這些規模更加小的證券市場很分散,相互之間沒什么合作,難以充分受益于發展成功的證券市場一般所具有的經濟規模。
歐盟在證券市場合作上取得了一定成就。2000年以前的歐盟15個成員國都擁有自己的證券市場,通過布魯塞爾、巴黎和阿姆斯特丹證交所合并成為新歐洲證券交易所,德國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和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合并成為國際證券交易所,到目前二者代表著歐洲證券交易的主流,實現了規模經濟效益和資源流動性的提高。歐盟證券市場一體化程度不斷加強,使東亞各國證券市場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沖擊和挑戰。因此,對于CAFTA成員國來說,解除跨境投資剩余阻礙的地區性合作非常有用,證券市場的合作顯得頗為必要。
4、證券市場快速發展帶來了風險的增加。隨著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在過去8年的顯著增長,CAFTA內證券市場的發展得以深化。金融領域越來越緊密相聯,以至于銀行、保險和證券市場之間傳統的分業經營已經被技術創新、解除管制和自由化所打破。例如信貸傳統形式(如抵押和商業貸款)的證券化,以及日益復雜的構建風險、重新包裝風險和交易風險方式的增加,正在削弱股票、債務和貸款之間的差別。證券化將銀行的信貸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抵押貸款轉移到資本市場,這會增加證券市場的風險。證券市場的發展將有助于拓寬金融系統的結構,但也有可能通過使用衍生工具和其他手段發生不適當的風險轉移,使風險轉移到風險管理能力和監管更薄弱的部門和機構。而這些風險只靠一個成員國的單獨能力無法完全解決,需要所有成員國的共同努力協調。
三、CAFTA框架下證券市場完善之路
在2007年1月份結束的第二屆東亞峰會上,東盟的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國的金融服務業對中國實行了開放,而中國金融業服務業保護期已過,已經對外國進行了開放。CAFTA金融業的相互開放有利于CAFTA證券市場的進一步完善,當然CAFTA證券市場的完善還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
(一)提高證券市場的流動性“一個關鍵的挑戰是證券市場,特別是債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深度和高效的證券市場將會為滿足日益復雜成熟的需要和改善金融部門的回彈力做出重要貢獻”,這是世界銀行新報告《東亞金融:通向健全市場之路》主要作者斯瓦蒂.高士2006年9月14日在新加坡報告時所強調的內容。CAFTA證券市場效率不高的主要因素是證券市場有限的流動性。為了提高證券市場的流動性,我們需采取下面的措施:
1、改善證券定價的信息基礎。及時準確的信息對于流動性是非常重要的,根據這種信息,流動性可以通過對基本面意見不同的投資者的活動來產生,從而促進價格發現的過程。在改善證券定價的信息基礎的過程中,一個基本的因素是繼續強化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在受危機影響的國家中,馬來西亞在改革其法律、法規和實務方面走得最快,緊隨其后的是泰國;在印尼和菲律賓仍然有相當大的余地來加強公司治理;最近,中國也開始強化公司治理。
2、降低交易成本。交易成本高的市場交易量少,對相關新聞做出反應的價格變動較少,因此流動性低、效率低。影響外在和內在交易成本的因素包括預扣稅和費用、中介的效率、市場基礎設施和制度安排以及“輔助”基礎設施。
3、開發廣泛的投資者。開發更廣泛和多元化的投資者基礎,具有不同偏好和胃口的投資者的參與,有助于增加交易量和流動性,有助于提高市場效率。
(二)大力發展公司債券公司債券市場是一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健全的證券市場結構中不可缺少的一個方面。大力發展公司債券市場,使公司債券市場在公司融資方面發揮重大的作用。建立區域信用擔保設施為自由貿易區成員國的公司債券發行者提供債券還本付息的擔保;通過將本地債券按風險和期限進行搭配組合,然后加以證券化,以符合投資者對風險的承受力。另外推動發行以本地貨幣或本地貨幣構成的一籃子貨幣計價的公司債券,完善債券市場基礎設施,如債券交易、結算和托管體系等。
(三)加強CAFTA框架下證券市場的合作證券市場的更深一體化,尤其是跨境證券市場的一體化,能產生巨大的效用。
我們的理論模型指出地權的不穩定性抑制了長期投資,但對其他投資的影響隨外生約束的變化會有所不同。小調的負面影響較小,而合適的補償機制降低了大調的負面作用,其他因素對投資的影響方向也隨約束條件的變化而變化。同時農業的低比較收益對投資有著雙重的重要的負面影響。
實證分析證實了地權的不穩定對長期投資顯著的負面影響,而且大調的影響大,小調的影響小,也證實了補償機制有正向作用。我們同時得到了:小調刺激了化肥的施用,也減少了農業勞動投入,而大調對兩者的影響基本不顯著。這種差異證實了約束條件的變化的重要影響,也暗示了農業的比較收益的重要性。另外我們還證實了非農就業機會,村組的相對應的長期投資都顯著的降低了農戶的長期投資,進而我們對產權核心論提出了質疑。
關鍵詞:地權穩定性,大調整,小調整,長期投資,短期投入,勞動投入,農家肥,農業比較收益,約束條件,村組投資,補償機制,集體所有制,產權核心論
LandTenureSecurityandFarmerInvestment:TheoryandEvidencefromChina
Abstract
Thesharpdropintheagriculturalgrowthrateprovokedahotdebateaboutwhetherthemainproblemlayinlandrightornot,andwhetherweneededtoprivatizelandornot.Investmenthasbeenoneofthefocuses.Noconvincingempiricalevidencehasbeenprovidedeithertovalidateorinvalidatethearguments.Ourpapersystematicallyexplorestheimpactthatlandinsecurityhasonagriculturalinvestments,especiallyonlong-termandland-savinginvestment.Wealsoanalyzeeffectsofotherelements.Wetrytogiveourcontributionabouttheissue.
(一)印度經濟發展與就業問題
獨立50年來,印度經濟發展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盡管如此,印度經濟仍然是發展中的市場經濟,就業問題仍然未能較好解決。印度經濟發展的目標之一,是消除失業和向千百萬無業者提供有報酬的就業機會。然而,50年來的發展歷程表明,這一目標未能實現。如1951年印度的失業人數僅為330萬,到1990年已上升為2800萬(注:魯達爾·達特:《印度經濟》1996年英文版,第10頁。)。這意味著在這期間印度經濟發展未能吸收同期正常增長的勞動力,更不用說減少積壓的失業人數。印度未能在解決失業問題上取得重要進展。所以如此,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起主導性作用的因素,一是人口及勞動力過快增長,超過了經濟發展所能提供的新增就業機會;二是經濟發展過程中的資本——技術密集化趨勢,導致經濟增長加速而就業機會相對減少,進一步加重了就業壓力,使印度的失業問題日益突出。失業問題的社會經濟后果也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影響之一是加重了印度社會的貧困問題。貧困問題是印度經濟社會發展中嚴重而又長期存在的問題。雖經獨立后50年的發展,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的人口占全印度人口的比例仍然很大,例如,1992年這一比例為41.7%,即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的人口總數達3.548億(注:魯達爾·達特:《印度經濟》1996年英文版,第318頁。)。據有關資料分析,造成貧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失業或就業不充分。因此,解決就業問題與消除貧困問題是緊密相關的。雖然印度解決就業問題的效果并不理想,但50年來為解決這一問題而付出的持續努力卻不能說沒有作用。如果沒有長期持續的努力以解決這一問題,今天印度的失業和貧困問題會更加嚴重。
(二)印度政府在解決就業問題中的作用
印度的就業問題從本質上說是一個發展問題,它是由印度市場經濟的欠發達所造成的。因此,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途徑只能是加快發展經濟,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在這方面僅僅依靠市場經濟運行的自發性作用是遠遠不夠的,作為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主體的政府可以發揮極為重要的能動作用。獨立以來,印度政府為解決就業問題進行了持續不斷的努力,發揮了重要的促進作用,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第一,重視政府對經濟發展的宏觀管理和控制作用,把國家置于引導經濟發展的中心位置,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印度政府一方面發揮“企業家”作用,直接參與并調節經濟發展,另一方面又發揮經濟調控者作用,通過編制實施經濟計劃,頒布法令、政策,利用價格、稅收、信貸等經濟杠桿,調節印度市場經濟的生產、分配、流通、消費等各個環節,實現對經濟發展的宏觀調控(注:參見陳繼東著:《獨立后印度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四川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19~43頁。)。可以說,如果沒有50年來印度政府的這種雙重作用,印度經濟是不能取得顯著發展和進步的。換言之,印度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減緩了就業壓力,印度政府的促進作用功不可沒。
第二,印度政府在促進經濟發展過程中,強調從印度這一人口大國的實際國情出發,走適合自己的工業化發展道路。從印度是一個以農業為基礎的人口大國的國情出發,印度政府在推進工業化的進程中,十分強調發展中小企業,發揮中小企業勞動密集的特點,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印度大規模工業化進程從“二五”計劃開始,也就在這個時候,印度政府頒布相關政策,為小型企業保留了部分行業領域,不許大型企業參與經營,有力地促進了中小企業的發展。中小企業所吸納的就業人數亦顯著增加,從1979~1980年度的670萬人擴大為1997~1998年度的1670萬人,增長約1.5倍(注:(印)塔塔服務公司:《1988~1989年度印度統計年鑒》第84頁。《1998~1999年度印度統計年鑒》第91頁。),有助于減緩就業壓力。
第三,大力推行計劃生育政策,強調控制人口增長規模,取得一定成效,有助于減緩就業壓力。印度政府從“四五”計劃開始重視人口問題和實施計劃生育政策,經過近20年的努力,印度的出生率已從1961~1970年的平均41.2‰下降為1981~1990年的平均32.5‰。印度人口增長率也相應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從1971年的24.8‰下降為1991年的23.8‰,1998年估計人口年增長率為1.68%(注:(印)塔塔服務公司:《1998~1999年度印度統計年鑒》第45頁。)。人口及勞動力增長規模控制,有助于減緩就業壓力。
第四,大力推行各種就業計劃,努力創造更多就業機會,以減輕就業壓力和消除貧困。
二、印度的就業計劃及其措施
大力推行各種就業計劃,努力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是印度政府解決就業問題的主要措施之一。盡管這些計劃的實施結果與預期目標還有差距,但積極作用是應予肯定的。
(一)經濟發展計劃關于擴大就業的安排
失業和就業不充分是印度貧困的重要因素。因此,從一開始起,印度的經濟發展計劃就把實現充分就業列為經濟計劃的重要目標。
“三五”計劃明確規定經濟計劃的長遠目標:“最大限度地增加生產,充分就業,實現經濟平等和社會公正,這些都是目前條件為人們所接受的計劃目標。它們實際上并不是不同的概念,而是國家須致力實現的一系列相互聯系的目標,這些目標沒有哪一個能在排除其他目標的情況下實現,發展計劃必須對所有目標給予均等的重視(注:印度政府,計劃委員會:《第一個五年計劃》第28頁。)。”印度經濟計劃的制訂者認為,增加投資就會帶來國民收入和就業的增加,因為當國民收入隨著投資的擴大而增加時,對勞動力的需求就會自動提高,就業便會擴大。因此,在印度的第1個五年計劃至第5個五年計劃中,雖然增加就業一直是這些五年計劃的目標之一,但在每一個計劃里卻找不到為每個經濟部門和地區所專門擬定的就業計劃,以便一方面促進就業,另一方面增加國民收入。之所以出現這一弱點,在于計劃的制訂者未認識到只有在選擇了適當技術的情況下,投資和國民產值的增加才能相應創造出更大的就業。其結果就是五年計劃關于實現充分就業的目標落空了,失業率隨著一個計劃接著一個計劃持續增加。例如,“一五”計劃結束時,失業率僅2.9%,失業人數為530萬人;“二五”計劃結束時失業率上升為3.6%,失業人數增加為710萬;“三五”計劃結束時失業率進一步上升為4.5%,失業人數達960萬(注:魯達爾·達特:《印度經濟》1996年英文版,第350頁。)。
“六五”計劃在就業政策的序言里承認:“在就業方面,情況遠遠不令人滿意。過去10多年來,失業和就業不充分的人數大大增加。因此,我們的就業政策應當包括兩個主要目標:通過提高有償就業的增長率來減少就業不充分和減少通稱為公開性失業的經常性失業。”“六五”計劃開始時的失業總人數為1200萬,“六五”計劃預計在1980~1985年間將新增勞力3430萬,計劃新增就業3430萬個,到該計劃結束時的失業總人數仍為1200萬。“六五”計劃的就業目標總體上得到實現,到1985年3月第7個五年計劃開始時,失業總人數為920萬(注:但印度經濟學家對此有不同看法,認為失業總人數為1390萬。見魯達爾·達特:《印度經濟》1996年英文版,第352頁。)。
“七五”計劃改進了計劃方法,在計劃方案中列出了各部門設想的就業增長指標,并預計在該計劃期內的4756萬個標準人/年的就業總需求中,有4036萬個可望得到滿足,即就業年均增長率為3.99%,那么,到“七五”計劃結束時的失業率將僅為2.1%,失業總人數為722萬。但鑒于80年代期間,勞動力一直在以年均2.2%的速度增長,而就業的年均增長率僅為1.55%,因此,失業人數增加就成為不可避免的事。
“八五”計劃開始時印度的失業總人數為2800萬左右。“八五”計劃估計在1990~1995年間將新增勞動力3700萬。因此,“八五”計劃文件把該計劃期間的就業增長率定為3%,以保證就業目標的實現。“八五”計劃的前三年,就業人數增加了1878萬人,這使1992~1995年的就業年增長達2%,但仍低于計劃的年均增長率。“九五”計劃把在增長過程中創造充分就業機會列為計劃的一個基本目標,強調在高失業率和就業不足地區集中發展更多勞動密集型項目、部門和技術。同時,鑒于失業率很高和臨時工不斷增加,“九五”計劃決定實施一個國家就業保障計劃來增加窮人的就業機會。(注:印度政府,計劃委員會:《第九個五年計劃建設報告》(1997~2002),轉引自魯達爾·達特:《印度經濟》1998年英文版,第868~874頁。)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經濟發展計劃是印度政府解決就業問題的一個主要工具,在每個計劃的文件中都把實現充分就業列為基本目標。由于認識上的偏差和政策上的問題,前5個五年計劃未對各部門、行業的就業增長作具體規劃,而依賴于經濟增長自動增加就業機會,其結果是導致失業問題越來越嚴重。從第6個五年計劃開始,計劃文件對總的擴大就業目標進行了按部門的分割性規劃,并注意發展勞動密集型項目來增加就業,收到了一定效果,有助于減緩失業壓力。但是“七五”計劃和“八五”計劃中都存在就業平均增長率高估的問題,實際就業年均增長率不僅低于計劃指標,同時也低于新增勞動力的年增長率。這樣,印度失業的總人數仍在不斷擴大。盡管有這種問題,但總的失業率未出現明顯上升,還略有下降,應該說經濟計劃對擴大就業所做的安排和相應的努力是有成效的。總的看來,解決就業問題仍將是印度經濟發展計劃的一個長期目標。
(二)鄉村發展計劃關于擴大就業的安排
印度政府還通過實施各種鄉村發展計劃來增加就業,因為印度最主要的失業者分布在廣大的農村。而要促進廣大鄉村的發展和消除貧困,給農村廣大無業者或就業不充分者提供有償就業機會是必不可少的措施之一。因此,印度從第4個五年計劃開始,就陸續在不同地區,不同范圍內實施了多種鄉村發展計劃,以促進增加就業。需要指出的是,鄉村發展計劃是一種綜合性計劃,它包括鄉村和安全飲用水、道路設施建設等項目,還包括在鄉村開展掃除文盲和進行技術培訓、擴大醫療衛生保健網絡等內容,而不僅僅是安排有償就業。在此我們主要對鄉村發展計劃中關于擴大就業的安排進行分析。
70年代初,印度政府設立了一個專門委員會來制定解決失業問題的措施。該委員會提出了農村電氣化、修建公路和農舍及小型灌溉工程等方案,以緩解農村的失業和就業不充分。該委員會還建議,應當最優先實施農村服務中心的計劃,因為該計劃有助于向工科大學生和技術人員提供就業或自我就業的機會。在1973年該委員會的報告發表以后,印度政府為提供就業和緩解就業不充分而實施了以下措施:1.農村工程計劃。該計劃以修筑永久性民用工程為重點,以此來緩解實施該計劃地區的落后狀況。2.邊際農和農村勞動力計劃。該計劃是對農村的邊際農等貧困家庭發放專項貸款,使之用于飼養家禽、養魚、養豬和從事園藝之類的輔行業,擴大自我就業。3.小農發展機構計劃。該計劃通過相應機構向小農提供專項貸款,幫助他們采用最新技術開發農業的精耕細作和多種經營活動,以此減少季節性就業不充分。4.綜合旱地農業開發計劃。該計劃開展土壤保護、土地開發和水利等永久性工程。這些計劃項目是勞動密集型的,據估算,每投資1000萬盧比,就可為大約1.5萬人提供就業,因此可為計劃項目實施地區提供大量就業機會。5.農村服務中心計劃。該計劃是向失業的大學畢業生和文憑持有者自謀就業提供援助,幫助他們在農村建立車間,從事農業機械的安裝、維修、設備和零部件供應等等技術服務工作。援助對象主要是機械、農業、電機工程及其相關專業的大學畢業生。6.地區發展計劃。該計劃帶有緩解地區發展不平衡性質,它涉及到在10個大型灌溉工程地區建設足夠的公路、綜合市場等基礎設施,促進這些地區的發展,也相應增加就業。7.為農村就業的現金計劃。該計劃對包括治理水土流失、小水利、土壤保護、造林、防洪、墾荒、養魚業、飲用水和道路建設等各種勞動密集性和生產性的農村發展項目提供資金,以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該計劃規定,在每個區設立的一個項目要向100人提供在一年里平均持續工作10個月的就業,同時,與當地發展計劃相一致,每個項目要生產具有耐用性的商品或建立永久性的資產。上述各種農村就業計劃在70年代中期(即“四五”計劃期間),僅中央政府就耗資17億盧比,但效果并不顯著,因為這些計劃的缺點是“應急”性的和地區性的,缺乏總體規劃和持久性。它們可以暫時性提供一些就業機會,項目完后失業或就業不充分又恢復了。
1977年,印度政府所積累的緩沖儲備糧達2000多萬噸,印度的糧食自給基本實現。在經濟學家建議下,印度政府制定了以工代賑計劃,即用糧食來支付生活低于貧困線以下的人的勞動工資。該計劃的目的在于:一是為農村地區的人們提供有償就業的機會;二是增加生產和提高農村地區生活水平,新創社會財富,加強基礎設施;三是利用過剩的糧食,開發國家的人力資源。該計劃的實施方式是:政府用糧食來支付在該計劃項目中就業的全部和部分人的工資。中央政府以糧食的形式分配給各幫政府,以資助邦政府承擔的正在進行的計劃項目或一些特殊項目的資金,并授權由鄉村自治會之類的基層權力機構來具體實施該計劃。
印度中央政府在1978~1980年間分配了270萬噸糧食給以工代賑計劃。計劃實施的效果是:受益者中70%以上是勞動家庭和農村人口中的最貧困階層;各受益家庭的收入增加了17.17%;就業總共增加約10.9%,每戶就業的平均人日數從計劃實施前的403個提高到實施后的447個;創造了一大批基礎設施性的項目,以工代賑所占比重為60%。以工代賑計劃的效果是明顯的,因此,印度政府決定繼續在更大范圍實施。從1980年10月起,以工代賑計劃更名為全國農村就業計劃,由印度中央政府發起組織并提供50%的援助。該計劃設想每年為失業者和就業不充分者新增30~40億個人日的就業機會,計劃所包括的項目有:飲水井、社區灌溉井、村儲水池、小型水利工程、農村道路、學校和鄉村評議會議事場等基礎設施。在“六五計劃期間,中央和邦政府實際支出資金183.4億盧比,全國農村就業計劃共創造就業17.75億個人日,實現了162億盧比的撥款指標和15~20億個人日就業機會的預期目標。“七五”計劃的撥款指標為248.7億盧比,其中由中央政府支出125.1億盧比,邦政府支出123.6億盧比,預計總共創造14.45億個就業人日。據“七五”計劃前4年的資料,1985~1986年度至1988~1989年度共支出294.0億盧比,已創造了14.77億個就業人日(注:魯達爾·達特:《印度經濟》1996年英文版,第358頁。)。可以說該計劃的實施是較為順利的。
印度政府還于1983年8月15日開始實施一個稱為“農村無地勞動者就業保證計劃”的新計劃作為全國農村就業計劃的補充。農村無地勞動者就業計劃的資金完全由印度中央政府籌集。“七五”計劃由中央部門提供174.4億盧比資金,其目標是在此期間創造就業10.13億個人日。“七五”計劃前4年實際支出了241.2億個人日。“七五”計劃前4年實際支出了241.2億盧比,共創造就業機會11.54億個人日。
1989年4月28日,拉·甘地總理宣布實施賈瓦哈爾就業計劃。該計劃是由現存所有農村工資性就業計劃合并而來,這也就意味著全國農村就業計劃和農村無地勞動者就業保證計劃為賈瓦哈爾就業計劃所取代。在1989~1990年度至1993~1994年度的5年間,該計劃總支出共1107.2億盧比,其中用于小水利278.6億盧比,占25.2%;用于鄉村道路247.8億盧比,占22.4%;用于村落和房屋建設166.0億盧比,占15.0%;用于學校和社區場所86.8億盧比,占7.8%;用于人工造林48.0億盧比,占4.3%,其他項目280.0億盧比,占25.2%。其所取得的效果也是明顯的,共建成水井44.7萬個;村落49,478個:建房148萬間;學校16.8993萬所;鄉村道路67.4萬公里;飲水井48.9萬個;村莊儲水池32.9萬個;人工造林65.5萬公頃。(注:魯達爾·達特:《印度經濟》1996年版,第367頁。)目前,賈瓦哈爾就業計劃仍是印度政府所實施的主要的鄉村就業計劃。
(三)各種扶貧計劃關于擴大就業的安排
貧困是一種社會現象,指的是社會中一部分人甚至不能得到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在印度,貧窮被界定為生活在最低生活水平之下的狀況。許多經濟學家和組織對印度貧困范圍進行了有價值的研究,盡管他們據以進行分析的方法和衡量標準不同,因而得出的關于印度貧困狀況的看法各異,但有一點是共同的,那就是印度社會,尤其是在廣大農村,存在大量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的人口,即貧困是印度社會面臨的一個普遍問題。同時也都承認,隨著經濟增長率的上升和政府實施各種扶貧計劃,低于貧困線以下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已開始下降,但窮人的絕對數仍在繼續擴大。造成貧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失業和就業不充分;窮人缺乏財產基礎;窮人受教育程度低因而收入也相應低;個人收入分配嚴重不均,等等。因此,消除貧困是一項涉及各個方面、多領域的系統工程,其中,解決就業問題是至關重要的。在印度政府所實施的扶貧計劃中,都包括有關于擴大就業的安排。
提高廣大民眾的生活水平歷來是印度經濟計劃的目標之一。“二五”計劃說要改變低層人民的“狀況”,“四五”計劃又說要提高普通人和社會貧弱階層的生活條件,特別是保證“就業和教育”。該計劃還強調要實施“全國最低需求計劃”以便改善較低收入階層的條件。盡管如此,印度窮人的數量仍繼續增加。1971年提出了“消除貧困”的口號,從此把貧困問題提到了政府議事的中心位置。“五五”計劃指出:“失業、半失業以及大量生產者缺少資源基礎,特別在農業部門,是貧困的主要原因。”“五五”計劃提出,“將對失業、半失業和大規模的貧困問題發動一場直接的進攻。”(注:印度政府,計劃委員會:《對“五五”計劃一種有利的方法》,轉引自魯達爾·達特:《印度經濟》1996年英文版,第323頁。)“六五”計劃為此目的制定了一個反貧困計劃即“農村綜合發展計劃”。農村綜合發展計劃的基本戰略是,通過促進貧困家庭的自我就業,以便隨著生產資料的轉移,使他們得到收入,幫助他們跨過貧困線。該計劃于1980年10月2日在全印5011個區開始實行,其主要措施是按逐級補貼的辦法,即遵循窮者最先受益原則,對部落民補貼資本成本的50%,邊際農、農業工人和農村手工業者占33.3%,小農占25%,通過對這些家庭的投資,幫助他們實現或增加自我就業。所需經費由中央和邦政府按50∶50的原則來分擔。“六五”計劃期間為該計劃實際支出166.1億盧比,受益者總人數1656萬。
“七五”計劃期間該計劃使1820萬戶家庭得到援助,其使用經費331.6億盧比。除此之外,由金融機構發放了537.2億盧比定期貸款。這樣,總共投入868.8億盧比幫助1820萬戶受益者,其中45%的受益家庭屬于表列種姓和表列部落(注:魯達爾·達特:《印度經濟》1996年英文版,第360頁。)。1990~1991和1991~1992年度期間,該計劃共支出391.9億盧比,受益者為540萬戶,其中表列種姓和表列部落占受益者的比重上升為51%(注:魯達爾·達特:《印度經濟》1996年英文版,第360頁。)。
“八五”計劃期間,通過加大對每戶援助力度,幫助受援家庭跨過貧困線。具體措施一是把對每戶家庭的投資額從過去的6000~8000盧比提高為12000盧比,二是實施“家庭信貸計劃”,把金融機構對受援戶的貸款額擴大為2000盧比~25000盧比,使之能夠跨進貧困線。“九五”計劃為了重新調整鄉村發展計劃的方向并加大其貫徹力度以減少農村貧困,“農村綜合發展計劃”的戰略重點從個人受益轉向群體受益,同時延長高投資水平以確保項目的可行性。同時,援助的內容擴展為培訓窮人的技能和技術改進以及提供適宜的基礎設施(注:印度政府計劃委員會:《第九個五年計劃建議報告》(1997~2002),轉引自魯達爾·達特:《印度經濟》1998年英文版,第868~874頁。)。總的看來,扶貧計劃中的擴大就業措施不同于就業計劃,它是通過援助貧困戶使之逐步具備自我發展能力,從而實現自我就業和最終脫貧。而就業計劃則是為失業者安排就業機會從而使之得到收入。二者的區別在于,扶貧計劃有“治本”的作用,而就業計劃更側重于“應急”。兩類計劃同時實施,可收相互補充之效。
三、印度的社會保障體系
市場機制具有巨大的能量,但也有先天的缺陷和不足,對于它帶來的利益關系不平衡,必須由國家加以協調,這是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重要保證。社會保障體系就是國家利用自己的權力對國民收入進行宏觀調控,為普通居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緩解社會分配不公的一個重要手段。在印度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保障體系主要由公共分配系統、社會保險措施、對農業工人的保障措施等三方面內容構成。
(一)印度的公共分配系統
印度的公共分配系統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在政府監督和指導下,由國家給予財政補貼,專門向低收入居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商業系統,即平價商店。印度現有45萬多個平價商店,遍布全國各地城鄉,包括邊遠地區、山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也都開設有平價商店。按照規定,當局向低收入居民發放購物卡,這些居民持卡可到平價商店購物。目前平價商店主要供應小麥、大米、白糖。食用油、布匹、煤炭和煤油等7種生活必需品,有的還供應茶葉、肥皂、火柴、食鹽、豆類等重要生活品。為了保證這一系統的正常運轉,印度政府每年撥出巨款進行補貼,僅糧食補貼一項,中央政府的支出已從1991~1992年度的285億盧比增加為1997~1998年度的750億盧比,1998~1999年度達900億盧比(注:印度政府:《1998~1999年度經濟調查》第67~68頁。)。為了對公共分配系統進行監督,還專門成立了消費監督委員會。印度的公共分配系統在實現社會公正方面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深受低收入平民百姓的歡迎。它既有利于低收入的消費者,也有利于生產者。因為通過該系統,一方面使低收入消費者獲得平價商品,另一方面使生產者獲得政府的支持價格和穩定的國家市場。
(二)印度的社會保險措施
印度的社會保險措施目前主要包括疾病、事故和養老方面的社會保險制度,其受益者主要是對工廠工人(20人以上的企業)和國家雇員,不包括小企業的工人和農業工人。其具體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法令中:
《雇員國家保險法》。1948年通過,其目的是向工人提供強制和捐助相結合的健康保險,為病、孕、傷工人提供醫療幫助,現金補貼,為死亡工人的親屬提供撫恤金,為接受保險者在死亡時提供喪葬費。《雇員準備基金和其他專款法》,1952年通過,主要內容是向企業雇員提供準備金、家庭養老金和保證金相聯系的保險。《煤礦準備基金和獎金計劃法》(1948年),專門解決煤礦工人的保險。《養老金支付條例》,1972年通過,為企業雇員提供養老金。家屬撫恤金方面主要有《1971年煤礦家屬撫恤金計劃》和《1971年雇員家屬撫恤金計劃》。在生育津貼方面主要有《1961年生育津貼條例》以及各邦的相關立法。此外,印度先后頒布了100多個勞動保護方面的法規,涉及工資待遇、工作時間、勞動環境及人格保障等諸多方面,也是社會保險措施的重要組成部分。
行政事業單位執行國家政策法規情況檢查。特別是有收費和罰款的執法單位能否按照規定執收執罰直接影響社會和諧。當前,一些單位因受部門利益驅動巧立名目,無證收費、超標收費等不依法行政現象仍然存在。為逃避檢查,有的單位甚至將取消的收費項目另立名目移交下屬單位繼續收取,如工商。有些行政人員為謀取個人利益不依法辦事現象也時有發生。比如,收費不服務的也經常遇見,如質量監督局。這些做法給行政相對人造成了額外負擔,導致不公平現象,這在人民群眾中造成極壞影響,易引發社會矛盾。為此,審計除了對單位執行其他法規政策情況檢查外,應重點關注被審計單位是否嚴格按照規定標準進行收費或罰款。
資金支出效益審計。行政事業單位資金主要來源于財政,是納稅人的錢。因此,如果管理不到位造成資金浪費或提供的公共產品效果不佳會招致公眾不滿,就會給社會帶來不和諧因素。因此,在真實合法審計的基礎上,應加強支出的效益審計。效益審計國外比較多,如美國80%都是績效審計,我國也是一個趨勢,審計署提出07年績效審計要占到比例達到50%,對基層審計機關還需要個過程,當然我們要有這樣的意識。一項支出是否必要而且結果有效,前期決策十分重要。而現實中因決策失誤造成公共資財損失浪費的情況也時常發生,因此應對單位的決策機制是否科學有效、重要支出的論證和審批等內容進行檢查。支出是伴隨著決策的執行、業務的開展而發生,若管理控制不當也會發生損失浪費現象。所以應對單位的管理控制制度健全性進行審查,即內控制度檢查。另外可以利用審計人員的專業知識對支出的合理性進行審計,通過分析比較等方式判斷有無更好的替代方式。公共資金使用不當會招致非議,激起社會矛盾。審計應通過比較單位工作目標和實際結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對資金支出的效果進行審計并提出建議,以改進被審計單位管理,增強公共資金支出效果,減少社會矛盾。
專項資金管理審計。這些資金包括住房公積金、教育專項資金、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等專項資金和基金,窗體頂端,窗體底端。
專項資金的管理是否安全,使用方向是否科學合理,資金使用是否到位事關群眾切身利益,加強基金管理,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問題,維護專項資金的安全和完整,促進構建社會保障的和諧環境服務,應是審計的重點內容。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以前,證券市場監管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體改委、國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機構及上海、深圳兩地地方政府參與管理的形式。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以后,證券監管由國務院證券委負責,中國證監會作為證券委的執行機構,承擔起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任務。國務院撤銷了證券委,同年確認中國證監會為證券監管的主管機關。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如《公司法》、《國庫券條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證券市場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證券法律法規均已頒布執行。作為根本大法的《證券法》的出臺,進一步確立了中國證券市場法律規范的框架。以滬深交易所設立為標志,中國證券市場短短十幾年走過了國外證券市場上百年的自然演進的發展過程,應當說政府的積極推進功不可沒,然而毋庸諱言,年輕的中國證券市場在快速成長的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監管制度缺乏長遠規劃。中國證券市場從無到有,發展到現在的規模,成績斐然。然而,由于市場發展迅猛,政府監管部門疲于應付大量繁雜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不經意忽略了對市場發展急待解決的根本的監管制度建設。為了盡快解決一些短期凸#顯的問題,往往采取急救辦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調控市場,雖然暫時緩和了事態,但是很可能為日后的市場發展和監管工作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隱患。監管存在滯后性和弱效性。盡管我國證券監管機構近年來加大了對欺詐與操縱的打擊力度,但行政監管往往是事后監管,監管存在顯著的滯后性和弱效性。
滯后性。從違規行為的發生到監管機構做出處罰,往往歷時彌久,監管行為存在明顯的滯后性。如“中科創業”、“億安科技”操縱股價行為在發生數年以后才被發現,而“瓊民源”事件的查處過程竟長達兩年。另一方面,監管力量相對有限,調查費用不菲,一些市場欺詐行為未被處理,成為漏網之魚,使違法者產生僥幸心理,鋌而走險。(’弱效性。對違規行為處罰顯得過輕。如民源海南公司動用銀行貸款和透支操縱“瓊民源”股價非法獲利))萬元,查處后除了沒收非法所得以外,僅處以警告和罰款了事。實際上,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卻轉嫁到公司股東身上,并無過錯的中小股東往往受害最深。對應承擔直接責任的違規公司的高管人員處罰過輕,弱化了監管效果。"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目前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決定了中國證監會是證券市場的唯一監管機構,一方面提高了證券監管決策實施的權威性,但另一方面卻可能有損決策的科學性。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作為政府代表,除了承擔監管職責以外,還擔負著培育和完善證券市場的職能,而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的焦點問題———金融體系的創新與改革———是一項牽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這些背景決定了不同領域的金融法規政策之間存在高度的相關性和制約性。比如,證監會的某項措施可能符合單一證券監管目標的最優化,但由于與其他金融管理機構處于分割狀態,其監管決策未必能達到國家整體金融及經濟發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在所難免。對投資者的保護機制不夠完善。海外成熟的證券市場對投資者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
投資者教育機制。對投資者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法律法規等方面加強教育,尤其是加強市場風險教育,有利于投資者熟悉市場、認識市場運作的客觀規律,就像對適齡兒童進行系統的免疫接種一樣,打預防針對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大有好處。投資者訴訟機制。投資者可以通過集團訴訟等方式,對作出虛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訟,并且比較容易獲得相應的賠償。投資者賠償機制。國外的證券市場通常設有賠償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資者入市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構建防范系統風險的緩沖機制,由市場風險引起的損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賠償。目前,我國的投資者教育機制剛剛起步,投資者訴訟機制和賠償機制還未真正建立并發揮作用。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可以預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監管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與中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相適應的高效率的證券監管是保障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以下從監管法律制度建設、上市公司監管、獨立董事制度、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等四個方面提出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和建議:對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問題,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確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證券監管機構法律地位的條款和細則;加強立法建設,增強證券監管法律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整體性;增強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強化法制內容的實效性;-’建立健全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實施機制,杜絕有法不依的現象,加大執法力度;適應證券網絡化和市場開放的發展趨勢,盡快制訂適宜的相關監管規章制度。!從規范和發展兩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監管工作。在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同時,努力為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以監管激勵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加強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能,建立健全派出機構監管績效考評機制。重點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增強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制度建設,切實搞好上市公司監管工作。"獨立董事制度。首先,確立獨立董事應有的社會地位,提高獨立董事參與上市公司最大決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其次,明確區分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不同職責,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強關于獨立董事的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的監督,完善獨立董事制度運行的外部環境。#建立一個主體多元化,結構多層次,相互協調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逐步改變目前僅由證監會單方面壟斷監管規則制訂的局面,縮小行政監管直接作用于市場的范圍。讓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監管主體來填補行政監管收縮后留下的空白,強化自律監管對行政監管的制衡,多方面約束并盡可能減少政府機構執法中腐敗現象的發生。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問題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對監管者的監督在我國幾乎還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動監管的法制化和市場化,建立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包括內部制衡機制和外部制衡機制,保障公眾及媒體的監督權力,強化社會輿論監督。
摘要:證券市場是信用制度與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一個風險高度集中的市場,具有風險來源廣、傳導性強和社會危害巨大等特點。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與飛速發展的現實要求還存在很大的差距。本文從證券市場監管的理論依據出發,分析了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證券市場;自律監管;行政監管
證券市場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及其重要的推動作用。證券市場特有的籌集資金、資產重組、公司價值發現及風險提示等功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國經濟健康、穩定運行的必要條件。由于證券市場運作機制復雜、資本虛擬性等原因,產生風險的可能性極大。實踐表明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可以提高運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風險,使證券市場更好地為國民經濟服務。
參考文獻:
曹鳳岐等,證券投資學(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一、發展環境面臨兩重性
從總體上說,“十二五”時期中國經濟保持平穩較快發展的基本條件和長期向好的基本趨勢不會發生根本改變,同時面臨的制約條件也在增加。
第一,我國仍將處于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快速推進時期和居民消費結構的快速升級時期,巨大的需求潛力能夠為我國經濟的平穩較快發展提供持續的動力。中國發展的不平衡性通常被認為是缺點,但這一特性可以使龐大的需求潛力分階段釋放,從而使國內需求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持續更長時間。從這個意義上說,又是一個優點。但另一方面,在收入分配、社會保障、戶籍制度、土地制度等方面還存在不少缺陷,制約著需求潛力的發揮。伴隨著近年來經濟特別是投資的高速增長,新的結構性矛盾也在積累,潛在的財政金融風險需要引起足夠重視。
第二,產業發展的基礎進一步加強。農業的基礎地位得到鞏固,工業結構調整和升級取得進展,基礎設施和產業配套條件繼續改善,國際競爭力有所提高。這次危機中中國出口在總量下降的同時份額上升,對中國的產業國際競爭力是一個直接檢驗。另一方面,中國總體上仍然處在國際產業分工體系的中低端。“十一五”期間中國服務業的比重基本沒有提高,公共服務、生活服務、生產水平等都有待提升。
第三,中國巨大的人力資源優勢仍會繼續保持并得到質的提升。值得一提的是,隨著高等教育普及率的不斷提高,中國高素質勞動者群體隊伍不斷壯大,形成了新的以“較低成本、較高受教育程度和素質”為特征的人力資源新優勢。另一方面,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土地、水資源、礦產資源、勞動力等各類要素成本都在上升。中國發展所依賴的低成本競爭優勢雖然還可以保持一段時間,但逐步減弱的趨勢已經出現。另外,人口老齡化問題將在“十二五”期間逐步顯現,導致“人口紅利”逐步減少。
第四,近年來節能減排力度較大,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生態環境狀況出現局部改善,但能源資源和環境壓力對發展的制約總體上沒有緩解,有些方面還在加劇。與此同時,近年來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呈現增多趨勢,提高應對和處置危機能力,保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減輕社會危害和經濟損失面臨新的挑戰。
第五,“十一五”期間,社會發展得到更多的關注和重視,特別是近年來采取了諸多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社會建設步伐加快,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水平有所提高,區域差距趨于縮小。但社會發展滯后的問題仍未根本解決,城鄉發展和區域發展不平衡、收入和基本保障水平差距大、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利益協調機制不健全等問題依然突出。
第六,經過30年的改革開放,特別是近年來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我們已經形成了既獨具特色和優勢、又符合市場經濟通行原則的經濟體制,有力地支持了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特別是這次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再次顯示了中國獨特的體制優勢。“中國模式”也成為一個時期來的熱門話題。但同時也要清醒看到,我國現行的經濟體制還存在不少深層次的問題。我國發展方式存在的諸多矛盾,都與這些深層體制問題相關。
二、發展模式要適應階段要求
從這個角度說,“十二五”期間要趨利避害,因勢利導,必須著力解決好以下四個方面的突出問題。一是內需與外需之間、儲蓄與消費之間的結構不平衡,內需特別是消費需求不足的問題。二是技術創新動力不足,管理水平不高,要素成本上升、傳統競爭優勢減弱的壓力日益增大。三是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不協調,在傳統生態環境問題依然存在并有所加劇的同時,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又成為我國必須長期面對的重要挑戰。四是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之間、城鄉之間、區域之間的不協調。
這四個方面的問題,可歸結于一個主要矛盾,即現行經濟發展方式與新階段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新要求不相適應的矛盾。我們認為,應當把推動發展方式的實質性轉變作為十二五規劃的主線,作為十二五期間發展戰略的一項核心任務。
發展方式或“增長模式”的轉變已經講了許多年,之所以沒有取得全面的、實質性的進展,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與發展階段有關,也就是說,在過去的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現有的發展方式還有一定的適應性,還可以維持,還有一定潛力。但進入十二五時期后,情況將會發生重要變化。
一是過去可以維持的一些因素已不具有可持續性。例如, 危機后由于美國等儲蓄消費結構的改變,中國的出口市場將面臨結構性改變;要素成本的快速上升,很可能使一些行業原有的基于低成本競爭的商業模式無利可圖。
二是中國經濟已經高速增長了30年,估計這樣的增長勢頭還可以延續十年左右。當然,這方面的估計有較大差別。但增長的中低速度時代總是要到來的。中國現有的增長模式是“速度效益型”的,低于7%,相當大量的企業是要虧損的。
三是一些年來的投資高速增長已經積累了一些新的金融風險。之所以有風險,說到底還是一個發展方式的問題。只有重視并加快發展方式的轉變,才可能控制已有的風險,并防止形成新的問題,才可能使中國經濟在以后的發展中減弱或避免大的金融動蕩的沖擊。因此,“十二五”時期很可能是一種重要的轉折期。如果發展方式的轉變沒有實質性推進,將會面臨突出的發展不可持續的問題。
三、推動政策調整實施四大戰略
我們認為,“十二五”期間應加快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改革。從而推動發展方式的實質性轉變。
第一,以農民工市民化為重點的城鎮化戰略。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城鎮化進程取得重大進展,城鎮數量、城鎮人口規模及其占總人口的比重都有大幅度的增長1978年到20xx年,我國城鎮化率由17.9%提高到45.7%,年均提高近0.93個百分點,城鎮人口由1.72億增加到6.07億。即便如此,中國的城鎮化發展水平仍落后于同等發展水平的國家。持續推進工業化、城鎮化,使大多數農民不再是農民,進入非農產業和城鎮,少數繼續從事農業的人群走上產業化、現代化的道路,是解決中國“三農問題”的根本途徑,也是中國擴大內需的最具潛力的領域。
推進這項戰略需要一系列的改革和政策支持。首先要促進城鎮就業崗位持續增長,為此需要放寬準入限制,特別是服務業準入限制,鼓勵競爭,支持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發展,正確處理產業結構升級與擴大就業的關系,加強職業培訓等。同時,要完善基本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體系,多渠道籌集和補充社會保障資金。要積極而穩妥地調整農民工市民化政策,比如,有些地方探討將農民工納入城鎮保障性住房的覆蓋范圍。有關政策應逐步完善。
第二,以完善社會保障和擴大基本公共服務為重點的改善民生、擴大內需戰略。
在經濟高速增長的同時,中國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投入明顯偏低。20xx年中國醫療衛生支出占財政支出比重為4.4%,社保與就業支出占財政支出比重為10.9%,此兩項合計占比為15.3%,比人均gdp3000-6000美元階段國家平均31.4%的水平,低了整整16.1個百分點。
假設政府支出結構從20xx年起,能逐步向同等發展階段國家平均水平調整接近,到2015年醫療衛生、社保與就業兩項支出占財政支出比重逐步上升到28%(平均每年上升2個百分點左右),同時保持教育的持續投入,并不斷提高均等化水平。經初步模擬測算,到2015年,我國居民消費率可以提高5個百分點左右,居民消費占gdp比重有望超過40%。20xx到2015年6年中,各年平均可帶動居民消費增加約1.3萬億。
以國有企業的收益和資本充實社保基金,仍然是一個需要深入探討的問題。我國有一個初步研究,如果把部分國企紅利和部分增長收益以社保預算基金的方式集中起來,每年可以籌措4500億元到7000億元的資金。這樣就可以在國有企業保值增值的基礎上,為社保基金提供重要支持,由此也可以更好地體現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在新形勢下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所承擔的特殊職能、所起的積極作用。
要改進我國不同層級政府之間在公共服務事務方面事權和財權的劃分,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使各地政府都有充足的收入來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基本社會保障。
第三,提升中高端產業競爭力為重點的產業轉型升級戰略。
近年來各種要素價格快速上漲,企業低成本競爭優勢的空間逐步縮小。據統計,從20xx年到20xx年我國制造業平均工資上漲了約70%,平均每年增長13.7%。在勞動力成本上升的同時,土地價格也不斷攀升。可以預見,未來要素成本上升和原有市場空間縮小的壓力仍將會持續。保持我國產業和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穩定和增強我國產業的競爭優勢,必須在保持和延續原有中低端競爭力的同時,逐步培育和形成產業的中高端競爭力。
四、國際經驗表明,處在產業中高端的競爭力,才有持久的競爭優勢。
有潛力出現這類產業的領域,包括體現國家戰略要求,由國家直接大量投入支撐的產業,如航空航天產業,大飛機計劃的實施;具有顯著市場和生產規模經濟優勢的產業,如鋼鐵、有色、化工、汽車等產業;以較強的生產制造能力為基礎,同時具有一定研發設計能力的技術密集型產業,如電信設備制造行業;以勞動密集和產業配套優勢為基礎,同時具有研發設計、市場營銷、品牌等優勢的產業,主要是輕工、紡織服裝、部分電子機械等產業;由于技術重大突破,形成新的技術平臺和發展機遇的產業,如平板電視對電視行業發展帶來的沖擊和機遇,汽車、電子通訊、互聯網等領域也醞釀著這樣的機遇;從全球范圍看處在技術前沿的新產業,如新能源、環保、物聯網等。當然,哪些產業有長期競爭力,將取決于市場競爭。
勞動合同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勞動用工制度的基礎,是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基礎。但是我國《勞動法》遠不健全,行政部門對于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也存在一些不足。我們結合我國勞動法司法實踐,試圖探析我國勞動合同制度中存在的兩個問題,不揣淺見,以拋磚引玉。
一、勞動合同制度中勞動關系建立之規定的缺憾
我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合同。”明確了勞動合同為要式合同,否則法律不予保護。勞動法對勞動合同形式的嚴格規定體現了法律調整勞動關系規范化的趨勢,顯然是進步的。在大量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前提下,勞動部的有關解釋規定:“事實勞動關系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企業和職工應盡快補辦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勞動部《對浙江省關于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中指出應承認事實勞動關系,而且前面問題的解釋中也暗含對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可,這是和《勞動法》第十六條相悖的。勞動部的部門規章和《勞動法》相比顯然是下位法規,換言之。勞動部的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和勞動法沖突時應適用《勞動法》。《勞動法》固然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融合,但我們可以說,《勞動法》主要包含了實體性規范,具體的適用還要依靠行政規范中程序性的規定。但是。在勞動合同的訂立上,相關行政規范和《勞動法》沖突就很難保證第十六條的實施。進一步說,實體性的規定如果缺乏程序的保障,往往趨近于空談。沒有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合同的義務,完美的立法期望在僵硬的現實面前變成了零。用人單位故意拖延甚至不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一旦發生勞動糾紛,勞動者的權益常無從保障。
通觀《勞動法》的條文,我們很難找到用人單位不履行主動訂立義務時,如何追究其法律責任。雖然《勞動法》賦予了勞動者權利救濟的途徑,但是沒有勞動合同,勞動者便很難舉證。勞動合同應是勞動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載體和記錄,也是勞動法律關系本身的佐證。勞動合同制度在《勞動法》中占重要地位,但沒有相應的“責任條款”便意味著第十六條成了實質上的任意性規范,是有悖于立法者的初衷和《勞動法》的法律精神的。從法理上講,只規定第一義務而無第二義務即相應的法律責任是殘缺的。
這里,我們并未忽視《勞動法》第九十八條以及勞動行政部門相關的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九十八條:“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且1995年勞動部《關于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定合同的,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對這兩項規定的理解中,有4個問題值得思考:首先,《勞動法》沒有規定用人單位主動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而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勞動糾紛中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要求。第七十九條卻忽視了這一事實,由此我們可以得出《勞動法》在這一點上是有缺憾的結論。其次,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在現實中是不平等的,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動者不可能在建立勞動關系之初就掌握主動,很難在仲裁和訴訟中舉證用人單位拖延的故意和自己的受損范圍。仲裁機關和法院在對“拖延”衡量時亦缺乏標準。再次,作為弱勢群體,在當今就業形勢不容樂觀、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的前提下,勞動者為了得到一份工作,往往會屈從于這種“拖延”和單位的一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要求。《勞動法》實質上是私法,但從其發展的進程來看,各國的勞動法幾乎無不彰顯出勞動法公法化的趨勢。勞動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存在著現實的不對等性,在這一前提下,對用人單位規定更多的義務,是符合平等的內在要義和公平的法律價值的。《勞動法》需要公權力的合理干預。《勞動法》僅僅規定用人單位不履行訂立合同的義務時,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顯然是不夠的。最后,“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沒有對用人單位的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還處于“拖延狀態”,勞動者何以舉證自己的受損范圍?即便得到了賠償,工作因此而失去,對勞動者來說無疑是更大的損失,勞動爭議解決機制的復雜性——姑且不談其中的不合理的規定——更是讓勞動者維權路漫漫。
在1924年英國“國王訴蘇塞克斯案”中休厄斯大法官做了著名評論:“公平的實現本身是不夠的,公平必須公開地在毫無疑問地被人們能夠看見的情況下實現,這一點至關重要。”立法者的美好初衷卻因為沒有“被人們能夠看見的”程序性規定(在這里指的是期間的規定——筆者按)而難以實現。勞動行政部門不僅要充當調解員、指導者的角色。還要在必要的時候介入,加大對用人單位的強制性規范,以平衡勞動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的對比。
二、勞動合同制度中解除勞動合同相關規定的不足
1.我國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勞動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限。”勞動部的相關規章對無固定勞動期限合同規定了3種情況:(1)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l0年以上。(2)勞動者工作年限較長,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在l0年以內。(3)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相比之下,國外勞動法將有期限勞動合同范圍局限在較小的范圍之內。勞動期限關系到勞動者職業的穩定性甚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性。考察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的做法,發現國外勞動法對勞動者獲得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予以法律的“關心和重視”。如《法國勞動法典》規定嚴格限制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鼓勵不定期勞動合同(相當于我國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臺灣《勞動基準法》如出一轍,其第九條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后,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1)勞工繼續工作,雇主不立即反對者。(2)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后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后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以此擴大不定期合同的范圍,穩定勞動關系。
這些國家和地區,在通過競爭優化人力資源配置的同時,非常重視穩定勞動關系。一方面通過法律手段賦予勞動者更多的權利,另一方面,通過勞動立法使勞動者團體獲得和用人單位相抗衡的力量,以促進勞動法律關系的和諧與平衡,值得我們借鑒。建國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我國實行計劃經濟體制,隨著經濟的發展,日益暴露出其弊端。我國在建立市場經濟體制中,加強勞動力市場的建設,勞動力作為生產力的要素在市場上自由地流動,限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該說是進步的。但是,透過立法者的善意構想,我們從更理性的視角看到了矯枉過正的歷史再現。立法者煞費苦心,卻不知不覺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忽視了勞動關系穩定性對經濟的作用甚至可以說有悖于勞動法的價值追求。按照功利主義和實證主義法學的觀點,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過分限制,顯然是因噎廢食的做法,不利于勞動者權益的保障反而事實上加大了勞動者相對于用人單位的弱勢,最終不利于社會的穩定。
2.我國勞動法對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約束不足。在司法實踐中,常有用人單位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這在私營企業和民營企業中尤為明顯。《勞動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行政部門的“責令改正”,在實踐中難以產生效力,而且這里的責任也并不能有效地約束用人單位。司法救濟畢竟是最后的一道屏障。盡管可以追究用人單位的違約責任,但是在就業機會不多,勞動力絕對過剩的情況下,如果認可居于優勢地位的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合同而僅承擔補償責任,對勞動者來講,顯然是不公平的。
實際履行在性質上是一種救濟制度,無論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學理均將其在救濟制度中作為一種救濟手段論述。我國《合同法》賦予實際履行制度一席之地,《勞動法》對此從未予以規定,但從勞動合同制度的性質考慮,在處理勞動合同糾紛中,適用實際履行原則意義重大。
3.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規定過于寬泛。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從合同法理論上講,勞動者實際可以通過行使單方解除權,使合同效力滅失。我國學者多認為這是以保護勞動者為目的和歸宿的,但是這樣的規定恰恰忤逆民法原理。
“約定必須信守”是羅馬法的一條基本的法律原則,誠實守信至今依然是一切私法不可違背的公理。合同一旦發生了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誠實守信地適當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依照合同法原理,合同的單方解除是指解除權人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將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通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向對方主張,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作為那條古老原則的補充和修正,單方解除權只有在法定的條件下才可以行使,否則便是違約。勞動法不附加條件地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違背了民法的原理,也會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勞動合同關系處于極不穩定的狀態,勞動者“跳槽”往往以單位的利益損害為代價。
綜觀各國勞動法立法,大多嚴格限制單方解除權。另外,單方解除權不適用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國外的立法體例值得我們借鑒。
三、關于完善我國勞動合同制度的幾點建議
針對上述合同制度中的兩個問題,我們提出下列建議:
1.《勞動法》規定,勞動關系由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具體適用自然依照《勞動法》、行政法規、勞動部的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勞動法》作為勞動行政部門的法律依據,具有明顯的行政法性質。但是立法者為保證其獨立的法律價值,排斥了行政主管部門的強制干預。由于這種排斥被過分強調,勞動法律關系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只能在權益受侵害后提出仲裁或訴訟,救濟固然是維權的強有力手段,但也因其事后性、補償性,難以及時、有效地維護當事人權益。在救濟之前增設一道“預防”的屏障—百過行政強制力及《勞動法》對于當事人相關責任規定的完善,就會減少違約、侵權的發生。這便意味著一旦發生勞動糾紛,其中有過錯的一方不僅要承擔《勞動法》上的責任,某些情況下,要首先承擔行政處罰。勞動合同的違約無論侵害了當事人現實的權利與否,都會侵害對方當事人可期待的權益,而且后果往往是勞動者更大的顧慮。所以,行政力的更多介入,以保障當事人可期待的權益是必要的。
我國《勞動法》中,行政部門的強制約束卻僅體現在“責令改正”上。勞動合同制度的法理淵源,并不等同于合同法原理,勞動合同也不同于民法上的勞務合同、雇傭合同,其中一點在于勞動合同并不以雙方約定或當事人的合意為惟一要義,而是需要介入必要的公權力的干預。對此,我國《勞動法》中的合同制度沒有很干脆地體現出來。
針對上述第一個問題完全可以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并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合同的期限相應責任的追究。有的學者還提出建立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登記和申報制度,也是比較有見地的。
2.在勞動合同糾紛中,強調實際履行制度是必要的,并應當在勞動合同制度中限制雙方當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以穩定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制度作為《勞動法》的組成部分不同于合同法中的合同制度,但《勞動法》未做明確規定的除可依照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外,還可依照《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規定。可見它與民法上原理存在著密切聯系,從某種意義上·說,它也應符合《合同法》的部分原理。
1證券投資組合的可行域和有效邊界
設有證券投資組合P,其期望收益率記為E(rp),標準差記為σP。則以E(rp)和σP為軸,可建立描述投資組合的坐標體系。在此坐標系中,所有可能的證券組合方式被定義為證券投資組合的可行域。對于只有兩個證券A、B的投資情形,其組合分析見圖1。
圖1中由證券A和證券B建立的證券組合位于連接A、B的直線或曲線上,該直線或曲線被稱為證券A與B的結合線。結合線的彎曲程度由證券A和證券B的收益率之間的聯動關系所決定,而與選擇的組合方式無關。證券間的聯動關系采用相關系數來衡量,取值介于-1和1之間。不同組合在連線上的位置取決于該組合投資于證券A、B的比例。如果市場不存在賣空機制,則證券投資組合的可行域即是證券A、B之間的結合線。類似地,對于三個證券A、B、C之間的組合分析情形,在不允許賣空的條件下,由三條結合線(每兩種證券形成)構成的所有投資組合的可行域見圖2。顯然,可行域內的每一點可以通過三種證券的二次組合來得到。例如,A、C的組合為D,B、D的組合為Z。一般來說,當存在n種證券可供選擇時,根據建立組合的限制條件(如是否存在賣空機制等),其可行域可能是有限域,也可能是無限域。但無論如何,可行域的左邊界總是向外凸的(允許線性部分),不會出現凹陷。
根據馬柯維茨均值方差模型的假設,在相同期望收益的投資組合中,投資者會選擇方差最小的組合方案。對于每一個可能的期望收益,均有一個方差最小的投資組合恰好構成可行域的左邊界。另一方面,在方差相同的投資組合中,投資者會選擇期望收益最高的組合方案。而對每一個可能的方差水平,都有一個期望收益率最高的投資組合恰好構成可行域的上邊界。綜上所述,投資者實際選擇的證券組合應位于可行域的左邊界和上邊界的公共部分,該局部邊界被稱為可行域的有效邊界(見圖3)。
2證券投資組合的無差異曲線
在投資實踐中經常會見到高收益伴隨高風險的情形,即:
E(rA)%26gt;(rB),σA%26gt;σB
此時,投資組合A比B承擔更大的風險,但同時也具有更高的期望收益,這種期望收益的增量可視為對風險增量的補償。
基于風險與收益之間的補償作用,不同投資組合的實際效用(即滿意程度)在投資者看來也許是相同的。將被投資者認為滿意程度相同的投資組合曲線繪制在均值方差坐標系中,形成圖4所示的無差異曲線族。顯然,族中無差異曲線的位置越高,該曲線上投資組合的滿意程度越高。由于不同投資者對風險的態度大不相同,故無差異曲線通常被劃分為風險偏愛、風險中立和風險厭惡等三種基本類型,其曲線形狀(見圖4)。
3最優證券組合的確定
統計調查的結果表明,絕大多數的投資者對風險持厭惡態度。為此,本文以風險厭惡型投資者的投資組合為代表分析最優證券組合的確定方法與過程。
如前所述,在馬柯維茨假設下,給定投資環境中的每個投資者將根據證券組合的收益和方差以及自身對風險的態度確定相應的無差異曲線族,并借助于無差異曲線在投資組合的有效邊界上選擇一個適當的投資方案。顯然,由于所選投資方案既不能離開有效邊界,又希望具有盡可能高的滿意程度,故該方案必然對應于某條無差異曲線與有效邊界的切點。其圖解過程見圖5,圖5中H點所代表的投資組合方案即為所求。
4實證分析
本文選取上證30指數的指標股作為實證分析的對象。研究時段為2000年1月7日~2000年12月29日,共計48個交易周的收盤價。首先計算股票的周收益率及其方差,期間凡有送股、配股和派發現金股利的股票,均根據其配送方案分別進行復權,以保持數據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然后構建組合投資的決策模型及確定投資組合的有效邊界,最終給出指標股的投資方案并進行必要的結果分析。
4.1周平均收益率及其方差計算
樣本股周收益率的計算公式為:
rit=■-1(1)
式中i=1,2,…,30;t=1,2,…,48;
rit:第i只股票從第t-1周到第t周的收益率;Pit:第i只股票在第t周的收盤價;Pi,t-1:第i只股票在第t-1周的收盤價;ai:第i只股票從第t-1周到第t周的送股比例;bi:第i只股票從第t-1周到第t周的配股比例;Bi:第i只股票配股價;di:第i只股票在第t-1周到第t周的每股現金紅利。
各樣本股在樣本時限內平均收益率和方差的計算公式分別為:
E(rit)=■,σ2i=■(2)
式中E(ri)是第i只股票的周平均收益率,rit是第i只股票在第t周的收益率,N=47為計算總周數。
上證30指標股在樣本時限內周平均收益率和方差的具體計算結果見表1。
4.2決策模型與有效投資組合
因為我國證券交易市場不存在賣空機制,相應的組合投資決策模型可寫成以下數學規劃的形式:minσ2(rp)XT∑X
s.t.XTEn=1
XTR=R0(3)
Xi≥0,i=1,2,…,n
式中:X=(x1,x2,…,xn)T為證券組合投資比例向量;r=(r1,r2,…,rn)T為各單個證券投資收益率向量;R=(R1,R2,…,Rn)T為收益率向量的期望向量;∑(σij)n×n為收益率向量r的協方差,σij=Cov(ri,rj),i,j=1,2,…n;En為元素全為1的n維列向量;E(rp)=XTR表示證券組合的預期收益率;σ2(rp)=XT∑X表示證券組合的風險。
該模型的內涵是在給定預期收益率R0的條件下,力求使證券組合投資的風險達到最小。其中,R0為投資者所要求的最低收益率水平。
借助于Lingo軟件平臺,通過編程計算,不難求解上述數學規劃,從而確定證券投資的有效組合。實際運算結果表明,上證30指數指標股的有效投資組合一共有14組,每一投資組合中各樣本股所占的投資比例見表2。
5.3投資組合的有效邊界及結果分析
由表2的數據可以看出,隨著組合投資方案中證券數目的增加,用方差代表的投資風險在迅速降低,最終穩定在某一固有的風險水平。該風險水平在某種意義上可視為投資環境的系統風險,必須由投資者個人承擔,而無法通過投資組合的方式來化解。
根據表2的數據可以繪制出上證30指數指標股投資組合的有效邊界,其界面曲線見圖6。
圖6中的B點表明,投資者在上證30指數指標股投資組合中可以實現的最高周收益率為1.4721%,折算成年收益率為75.71%,同時需要承擔方差為45.08%的投資風險。其具體投資方案為將全部資金投資于龍騰科技,屬于單一證券的投資選擇模式,是高收益、高風險的集中體現。
另一方面,圖6中的A點表明,如果將資金按一定比例分投于所選擇的9支股票(詳見表2),則投資風險降低到最低程度(σ2=5.2%),同時可實現0.249%的周平均收益率,對應年收益率為12.78%。顯然,該證券組合投資的收益率仍然遠高于銀行同期年利率2.25%的水平。
參考文獻
古典政治經濟學的創始人亞當斯密認為資本主義的發展“受著一只看不見的手的指導”。他指出,在市場的自發作用下,每個人為追求自己的目標而努力的時候,他就像被一只“看不見的手”指引著去實現公共利益。政府應放任經濟自由發展,依靠市場自發調節。亞當斯密在主張由“看不見的手”充當社會經濟主要調節器的同時,認為政府的經濟職能是有限的,無非是充當一個經濟上的“守夜人”的角色。
20世紀30年代前,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主要采用自由市場經濟體制,這種體制特點在于強調市場自發調節,盡可能排除政府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市場機制廣泛地發揮作用。而且,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市場機制的全面運行也確確實實空前地調動了人類的創造力與生產力,積累起巨額的財富與資本,給資本主義經濟帶來了極大的繁榮與社會進步。但隨著資本主義向其高級階段的發展,種種難題也隨之出現,而且是市場本身無法克服的問題,這就是所謂的“市場失靈”。這些困厄與危機,是并非由“看不見的手”可以回春的惡疾。為了擺脫危機,資本主義各國運用不同的政府干預經濟生活的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一次次緩解矛盾或“化兇為吉”,在他們看來,首先是得力于“看得見的手”,即政府對市場的干預。
市場經濟作為一種基本的資源配置方式,始終處在不斷發展變化的過程之中,人們對市場經濟的認識也在不斷發展和深化。現在人們普遍認為,雖然市場機制可以有效地配置資源,但它不是萬能的,市場機制最佳功能發揮所依賴的市場條件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無法實現。
現代制度經濟學家霍奇遜也曾經指出,一個純粹的市場體系是行不通的,“一個市場系統必定滲透著國家的規章條例和干預”,“干預”本質上一定是制度性的,市場通過一張“制度網”發揮作用,這些制度不可避免地與國家和政府糾纏在一起。也就是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機制不可能完全脫離政府單純地發揮作用,在市場作用的合理限度以外必須要有政府的作用。
二、政府對市場的作用——有時好,有時壞,有時不好不壞
政府如何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發揮積極的作用,或者說,政府對市場的干預是少一點好、還是多一點好?這一直是市場經濟理論爭論的焦點之一。
關于政府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反作用,正如恩格斯在致施米特的信中所指出的,國家權力對經濟基礎的反作用可能有三種:
(一)它可以沿著經濟發展方向起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就會使經濟發展比較快些;
(二)它可以沿著與經濟發展相反的方向起作用,在這種情況下經濟發展就會倒退甚至崩潰;
(三)或者是它可以阻礙經濟發展沿著某些方向走,而推動它沿著另一種方向走。這第三種情況歸根到底還是歸結為前兩種情況中的一種。但很明顯,在第二種和第三種情況下,國家權力給經濟發展造成巨大的損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費。所以恩格斯又說:“一切政府甚至是最專制的政府,歸根到底都只不過是本國狀況所產生的經濟必然性的執行者。它們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好的、壞的或不好不壞的——來執行;它們可以加速或延緩經濟發展及其政治和法律的結果,可是最終它們還是要遵循這種發展。”
在這里,恩格斯對于國家政府對經濟發展的反作用所作的精辟論述,表明了上層建筑對經濟基礎的反作用這一原理。但是,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談政府的作用,并不能只滿足于這一原理,我們必須越來越多地使政府成為經濟基礎的內生因素而起作用。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政府,總是要運用市場機制在一定程度上達到其目的。
三、政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當扮演的角色——是裁判員,而不是運動員
市場經濟,毋論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抑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都有一個共同特征:以市場機制作為合理分配社會資源的基本手段。那就是,由企業充當經濟活動的主體,根據市場的供求,合理地組織生產和營銷,有效地滿足消費者的需要,贏得最大利潤。經濟權力,特別是投資決策權,是掌握在企業而不是在政府手中;而政府作為“政治實體”,因其行為所遵循的多是“非經濟原則”,本身并不適宜于掌握投資和營運資本。因此,凡屬按經濟原則經營的經濟事業,均交給企業(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中當然是私人企業)去經營,政府不要干預。總之,政府依靠自己的財政力量及各種政策,努力建造一個良好的可供千萬家企業充分表演其才能的經濟大舞臺。宏觀經濟學習慣于把市場的活動譬喻為球賽,企業是運動員,政府是裁判,政府不能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否則一定會導致混亂。
中外市場經濟的實踐表明,市場經濟作為競爭經濟,其本身卻不能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這是因為,市場經濟雖然較之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在優化資源配置,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方面具有顯著的優越性,但是,它不是萬能的,市場本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是:經營者以自身的經濟利益為本位,按照自己的意志依照商品價格的升降從事經營活動,自由放任,會導致市場經濟的盲目性;又由于一些經營者為了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在競爭過程中會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特別是他們會利用自己的壟斷地位或控制支配市場的優勢,對社會財富進行不公平的剝奪,使許多經營者的經濟利益受到損害造成不公平。然而,市場經濟的缺陷,其機制自身無法克服;受自身經濟利益驅使的經營者也不可能以自覺的行為來補救。為克服和補救市場經濟的缺陷,維護公平有效的市場競爭,就要靠國家有意識地運用政策和法律進行引導。因此,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適度干預是必然的,不可缺少的。
E•S•薩瓦斯有一句名言:“政府的職責是掌舵而不是劃槳。直接提供服務就是劃槳,可政府并不擅長劃槳”。的確,多掌舵少劃槳的政府才是力量更加強大、更具有生機和活力的政府。因為,說到底,那些為航船掌舵的人對目的地影響的力量遠比那些劃槳的人要大得多。
掌舵只是一個形象而深刻的比喻,其含意是表明了政府的控制能力。因此,政府行為的方式問題,也就是政府如何調控社會、調控市場的問題。當然,正如掌舵人與劃槳人的關系一樣,政府對社會、市場的調控,是方向上的調控,其所要達到的結果是使社會和諧有序地發展,使企業充滿生機和活力;凡是市場能辦的,政府就不去辦,凡是能由社會做的,就讓社會去做。然而,市場經濟下政府的作用必不可少,必須在自身財政能力所允可的范圍內履行一些經濟職能,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這些職能,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1)運用財政政策及貨幣政策,實施宏觀經濟管理,確保國民經濟的穩定,盡可能防止過大、過頻的波動;
(2)舉辦基礎設施工程及公用事業,創立一個有效、有利的投資環境;
(3)確立各種經濟立法及法規,維護全國市場的統一和正常秩序;
(4)實施產業政策,指導或引導產業結構的調整;
(5)運用收入政策及社會政策,維護社會公平及安定。
總之,在市場經濟中,政府是經濟大舞臺的設計師和建筑者,但不是演員,演員是企業;政府是球賽中的裁判和巡邊員,但不是運動員,運動員是企業。切忌“越俎代庖”。
四、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發揮政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積極作用,努力構建和諧社會——需要的不僅是共識,更是決心
(一)需要澄清的幾種模糊認識
1.在市場經濟下,政府放權,限制政府權力在經濟體系中的使用范圍,并不意味著權力的消失,而是意味著部分權力的轉移。政府放權過程不是單純地下放政府權力和實行政企分開,而是一個雙向過程:一方面體現出權力要集中,如國家的宏觀調控權;另一方面,權力要下放。也就是說政府對經濟生活的宏觀調控的程度與政企分開、權力下放的程度是一種互相制約的關系。要想停止政府對企業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就必須強化政府對宏觀經濟生活的調控能力,否則就會導致經濟生活的失控混亂。政府下放的只是部分權力,是把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權力切實交給企業。弄清這一點,有助于吸取我國改革中的經驗教訓,加速我國市場化進程,建立和完善政府宏觀調控機制。
2.在市場化過程中企業和社會權力的強化并不必然地意味著政府權力的弱化。關于這一問題的認識,眾所周知,在經濟體系中政府權力范圍的廣泛程度和政府行使權力的有效程度并不是一回事,如果抽象地、籠統地談權力的強弱就混淆了這種區別。市場經濟體制就是要使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調節作用,市場化要求限制政府權力在經濟體系中的使用范圍,也就是要把政府權力在經濟體系中的使用限制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同時,根據權力有限的原則,正如加里•沃塞曼所論述的:“權力有限的政府原則意味著政府的權力要受被管理者的權力和自由所限制。這一原則基于立府的根本思想:人們把憲法列舉的權力和職責授予政府,同時把其余的權力留給自己。這項政府協定意味著政府的行動必須依據法律規定,而法律是得到被管理者的同意(雖然是間接的)而批準的。”因此,在經濟體系中,對政府權力需要限制的是權力使用的范圍,而不是范圍內政府行使權力的有效性。在政府權限力所能及的范圍之內,政府應擁有不可動搖的絕對權威。
3.政府在經濟體系中行使權力的范圍、程度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政府在市場經濟發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但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不同時期,政府行使權力的范圍、程度也會有所不同。這種發展變化,是由市場經濟發展各個階段上的具體情況決定的,具有客觀性。經濟發展階段上市場經濟發育程度和經濟發展水平兩者之間存有較大的關聯,一般地,在市場經濟發育程度不高,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情況下,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就比較突出,因為培育市場體系發展,彌補市場的缺陷和不足,組織經濟活動,都必須依靠政府力量才能完成。而在市場發展較成熟、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情況下,政府作用的程度和范圍就有所下降,市場作用變的越來越大,在這種情況下,政府重新選擇經濟運行機制,采取積極不干預的經濟政策就成為必要。因此,正確認識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目前所處的發展階段是有效發揮我國政府作用的關鍵。
(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現狀分析
從總體上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地位已經確立。但也應當看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完善,相對于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文化體制和社會建設等方面的改革顯得滯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制度、體制和機制仍然存在。一是計劃經濟時期遺留下來的深層體制問題還未得到根本性的解決。我國改革盡管已走過了20多年的歷程,觸及到各個層面,攻克了不少難關,但仍然處于攻堅階段,舊體制要從根本上實現向新體制的轉軌依然面臨著十分艱巨的任務,還必須解決不少難度很大的深層次問題。比如,國有企業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這一目標早在1993年就已經確定,這項工作也一直在做,但目前國有企業離規范的現代公司制度、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還很遠,部分地區的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甚至出現走形變樣的情況。政府管理體制改革、社會事業體制改革、金融體制改革、壟斷行業改革等仍處于滯后狀態,還沒有真正觸及到深層問題,改革的任務還相當繁重。二是隨著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前沒有暴露或不甚明顯的問題,現在日益突出。比如城鄉協調發展問題,經濟和社會協調全面發展問題,農民收入增長緩慢問題等等。這些問題之所以出現且不能很好解決,究其根本原因都在于相關體制未能理順。實踐表明,要實現城鄉、區域協調發展和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解決農民收入增長緩慢問題,必須深化農村改革,逐步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體制,積極穩妥地推進城鎮化,健全區域互動機制,完善公共財政體制,等等。三是改革在各個領域的進展不平衡。囿于利益關系和配套條件等諸多原因,既定的改革有的進展緩慢,有的還沒有取得實質性突破,還有的深層次改革尚未破題。總的來說,改革滯后于開放,宏觀改革滯后于微觀改革,政府改革滯后于企業改革。四是改革的深入、開放的擴展和發展格局的變化,給制度、體制和機制創新提出了亟待解決又難以解決的新課題。比如,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加速,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進入后過渡期,經濟管理必須按世貿組織規則和國際通行規則辦事,這對政府管理方式、管理制度和管理能力也提出了新挑戰、新要求。所有這些都表明,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