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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種解釋原則淵源于羅馬法“有疑義應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釋”原則,其后為法學界所接受,不但法諺有所謂“用語有疑義時,應對使用者為不利益的解釋”,且亦為英美法和大陸法所采用。目前,世界各國保險立法或司法判例大多確立或采用此規則。保險合同解釋中的不利解釋規則指“在保險單用語可以作出兩種解釋的情況下,保險單用語應當依照最不利于保險人的方式予以解釋”。保險實務中之所以引入不利解釋原則,其理論淵源主要有四:
1.保險合同是附和合同理論保險合同所列明的條款一般都是由保險人預先擬定的格式合同,投保人在通常情形對保險單的內容僅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并無討價還價的余地,故保險合同為附和合同。若保險人在擬定合同時,能立于公平正義的立場,不僅考慮自身,也兼顧他人利益,則保險合同的附和性并非無可取之處。然而作為“經濟人”的保險人,不一定能夠保持超然的地位,他們可能會利用其豐富經驗制定出只保護自己的條款。在此情形下,所謂的合同公平則流于形式而非實質,被保險人對于合同內容的發言權完全被剝奪。因此,當保險合同的條款用語有疑義時,應當作不利于條款擬定人的解釋。
2.保險合同具有專有技術性理論
保險業經過幾個世紀的發展,已經成為一個具有高度技術性的行業。保險是把可能遭受同樣危險事故的多數人組織起來,結成團體,測定事故發生的概率,按照此比例分攤風險。根據概率論的科學方法,算定分擔責任要有特殊技術,這種特殊技術就是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的共同特征。保險條款中所涉及術語的專門化和技術性,并非一般投保人所能完全理解,這在客觀上有利于保險人。若保險人科學地運作保險技術,合理地使用保險術語,則沒有干涉或解釋條款的必要性。但保險人可能從自己的利益出發濫用保險技術,在保險條款中使用晦澀或模糊之文字,以減輕或避免其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因此,應作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
3.弱者保護理論
該理論認為,在保險交易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相對于保險人而言往往處于弱勢地位,主要表現為“交易能力不對等”,具體表現為:首先是交易力量懸殊。保險人一般是具有很強的資金、技術、法律等方面的實力,而一般的被保險人尤其是作為個人的被保險人很難有對等的談判實力。其次是交易信息不對稱。保險合同是復雜的法律文件,非業內人士很難理解其中的文字,保險人擁有保險的專門技術、豐富的知識和經驗,而一般普通投保大眾對此則不了解。因此,出于保護弱勢地位的被保險人,當對保險條款發生歧義時,應作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
4.理性預期理論
該理論起源于2()世紀60年代英美法系國家,是在“附和合同”理論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保險合同是一個附和合同,換言之,在這種合同中,沒有提出標準合同形式的當事人絕對沒有機會對合同討價還價。在承認這一點后,牢固確立了‘滿足被保險人的理性期待’和‘不允許被保險人的任何不合理利益’的原則”。因此,該理論的主張者堅持應該根據一個未經法律訓練的人的理性預期來解釋保單。該理論的倡導者從兩個方面闡述了其理由:其一,從保險業的歷史變遷視角看,保險業發展初期,保險契約當事人有相對的對等談判力量,雙方談判時間充足,且當時交易類型簡單,因此,要保人與保險人對于保險契約所產生的權利義務,容易有相同的了解。但隨著保險交易類型的繁雜化,以有限的保險契約類型承保Et新月異的保險事故,本來就形相見拙,況且保險契約的訂立過程,在省時省錢的要求下,事實上不能詳細討論契約內容,更不可能針對具體危險狀況,增刪修改。故保險人對保險契約的內容固然具有信息、經驗、專業知識等優勢,而社會大眾則只憑直覺產生期待。所以法院應遵循“理性預期的原則”,作有利于被保險人一方的解釋和處理。其二,被保險人被視為是擁有“深口袋”,一些法院有時候會過分地忽視合同文字而使保單持有人行為的受害者獲得賠償。
二、“不利解釋”原則在財產保險領域中的司法實踐現狀
1.把不利解釋原則誤解為爭議利益解釋原則
這混淆了爭議與疑義,把疑義利益解釋原則奉為一旦爭議就自動首先適用的“優先原則”。其實,爭議并不等于疑義,爭議是解釋的必要前提,“無爭議則無解釋”,沒有爭議就無需任何的解釋活動。但是,這并不表明爭議就是不利解釋原則的充分條件。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爭議,有的是可以從這個合同條款的語言文字中得到一定的合理支持的合理爭議,而有的則可能是在任何一個不偏不倚的中立者閱讀都不會產生疑問的情況下仍然存在的爭議。在后一種情況下,雖然有爭議,但是并沒有疑義!所以,爭議的存在僅僅表明疑義存在的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那種沒有任何合理根據的無理取鬧式爭議,根本不應該適用不利解釋原則作出對其有利的解釋。否則,就無異于法律對投保人承諾“一爭即勝,一爭即有利”,等于是鼓勵投保人不管有理無理都“不鬧白不鬧,不爭白不爭”。正因為如此,絕大多數保險立法或者判例法,都以“有疑義”而非“有爭議”作為適用該原則的不可或缺的前提。
2.把疑義利益解釋原則誤解為“有疑必有利”的無條件原則
這忽視了該原則的適用條件而把它推廣到了不適用的領域。當要保人就保險合同產生疑義時,我們要看是誰造成了這種疑義。造成保險合同疑義的原因眾多,有法律法規的原因,有保險人的原因,也可能是被保險人自己的原因。而保險人只能對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保險條款疑義承擔責任。因此,在有疑義時,作出對投保方“有利”的解釋,這個“有利”離不開特定的前提條件,在這些條件不具備時就不能適用,如果適用就將違背客觀的經濟規律和該原則最根本的價值目的。換言之,在保險合同的解釋方面,并非有疑義則必須作有利于投保方的解釋,而是要看造成疑義的責任承擔者是否是保險人。
3.司法實踐中的誤操作及影響
目前,由于對“不利解釋原則”存在誤解,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一些誤操作,具體表現為:一是保險合同的解釋不夠規范統一。由于我國《保險法》的規定過于原則、簡單、缺乏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也尚未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加上法院的一些審判人員對《保險法》和相關的業務知識比較生疏,不能很好地處理保險合同與其它商事合同之間的共性和個性的關系,用審理普通民商事案件的思維對待保險糾紛,使保險合同的解釋不夠規范。二是不恰當地任意引用“不利解釋”原則。一些法官片面強調“保護弱勢群體”,認為只要被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的內容有爭議,就首先引用保險合同的“不利解釋”原則,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對保險公司的要求過于嚴苛。三是解釋保險合同時,拘泥于字面意思而忽略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不注重合同的整體性,斷章取義。以上情形導致了法律適用錯誤、責任認定不當、審判尺度不統一等問題,損害了保險人的利益。保險糾紛案件的處理,往往會影響到一批保險合同的理賠,易助長被保險人的僥幸心理,不利于防范道德風險,同時也損害了其他被保險人的利益,給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三、“不利解釋原則”理論與財產保險現實的偏差
1.就合同的附和性而言
人身保險因具有很強的技術性和規律性,保險人擬定的條款和約定一般都是經過精確計算的結果,條款內容彈性很小,一般不會因人而發生變動。要保人只能同意購買或不購買,或者在不同的保險產品中作選擇,但并不具備與保險人討價還價的技術能力和總體實力。財產保險則不同,財產保險主要面對的是各行各業的企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在投保時常處于有利的主動地位,可以根據自己行業和企業的特點,就保險合同所涉及的條款、約定、費率等進行討價還價,而且大多數企事業單位或者其經紀人具備與保險人對抗的技術能力和總體實力。因此,人身保險合同是一種嚴格的附和合同,而財產保險合同在很多情形下,已經逐步發展為了一種非要式合同。
2.就專有技術而言
人身保險對危險幾率的計算較為精密,危險事故的發生也比較規則穩定,在保險專業人士的不斷探索中已經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專門技術,人身保險中保險人對技術形成了壟斷之勢。而財產保險事故的發生并不規則,也缺乏穩定性,對技術的探索基本上是建立在以往的經驗的基礎之上,沒有很強的專業技術。同時,保險業經過幾個世紀的發展,人身保險產品層出不窮,產品創新日新月異;但財產保險不論是理論還是條款的發展都沒有太大的跨度,經過長期的交易,企業和其保險經紀人對條款、約定等都有較深刻的理解和認識。因此,在財產保險領域,就技術能力而言,保險人的優勢地位在不斷削弱,而要保人在不斷增強。
3.就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力量對比而言
因人身保險幾乎全部適用于個人保險,個人保險涉及的每筆保費金額較小,保費的計算也較準確,競爭的余地很小,因而要保人處于絕對的弱勢地位。而財產保險則不同,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大部分的保費收入均來自一小部分規模較大的企業。況且,這些規模較大的企業要么有自己專門負責保險事務的專業人士,要么有保險經紀人相助,不論是保險技術,還是總體實力,保險人并不處于強勢地位。相反,因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這些企業還處于有利的優勢地位。
4.就“理性預期”而言
在財產保險領域中,部分企業及其經紀人在經驗、專業知識等方面并不處于劣勢地位。相反,很多保險合同均是在雙方談判的基礎上形成。再者,隨著保險業的不斷開放和市場競爭的加劇,與一般企業相比,保險企業在資金實力方面的優勢在不斷消融。相反,越來越多的企業成為了保險企業的投資者,擁有保險公司的股份。因此,在財產保險領域,理性預期理論賴以發展的基礎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
四、不利解釋原則在財產保險領域的適用條件
筆者認為隨著保險市場的發展和變化,鑒于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呈現出越來越大的差異,“不利解釋”原則在財產保險領域的適用;應受到以下幾個條件的約束。
1.存在疑義的保險條款確實模糊不清
適用不利解釋原則的實質要件,是保險合同的條款“模糊不清”。模糊不清這一用語的本來含義指“一個詞語具有兩個完全不同的含義,以致于在同一時間,對這一詞語的理解既有可能是正確的也有可能是不正確的”,這一用語適用于保險合同的解釋中,則通常被界定為保險合同的條款和用語擁有一個以上的合理解釋。按照英美法院的主流觀點,只有在保單條款模糊不清,并且這種模糊不清無法借助外部證據予以解決的情況下,不利解釋原則方可適用。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英美法院就此確立了許多可供我們參考的判斷規則,歸納起來主要有:其一,在考察保險合同的條款是否模糊不清時,法院所使用的方法應當是能夠“找到模糊不清”而非“制造模糊不清”的方法;其二,保險合同條款是否模糊不清,其考慮因素主要不是合同的用語或措辭,而是不同的合同閱讀者在閱讀該份合同時,是否會產生不同的含義。至于何謂“合同閱讀者”,英美法院的確認標準各有不同。美國法院主要將其確定為正常的,具有合理理解能力的人;英國法院則一般將其確定為正常的律師。其三,英美法院除從正面對“模糊不清”的含義加以界定以外,還從個案中歸結出了許多不屬“模糊不清”的例外情況。這主要包括:保險合同條款不因其用語可以在字典中找到不同的定義而模糊不清;保險合同的用語不因法院在先前的案件中對其持不同的見解而必然模糊不清;保險合同的條款也不會僅因其難以解釋、十分復雜以及保險糾紛的當事人對該用語持不同的觀點而模糊不清;即便在保險合同難以辨認的情況下,如果審理案件的法院能夠閱讀并理解該合同,該合同條款也不能被認為是模糊不清。其四,不利解釋原則要得到適用,被保險人須對保險合同中“模糊不清”之處的產生不承擔責任。
2.被保險人是否為弱勢群體
不利解釋原則的創立,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建立在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不平等的交易地位進行司法調整的基礎之上。但是在保險實踐中,除了存在大量的由擁有優勢談判地位的保險人擬定,并在“取舍聽便”的基礎上銷售給被保險人的格式個人保單以外,還存在著為數眾多的、由經驗老到的保險經紀人、風險管理人及律師,代表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經談判達成的商業保險合同。這就產生了一個與不利解釋原則的適用范圍有關的問題,即在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交易地位相等的情況下,他們之間簽訂的格式商業保險合同是否仍然能夠適用該原則?審判實踐中,美國法院就此發展了不同的判斷標準,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七種:
第一個判斷標準是被保險人的規模。被保險人的規模越大,其擁有的談判實力越強,不利解釋原則適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就越小。第二個判斷標準是律師的參與。如果在產生爭議的保險合同簽訂之時,被保險人的事務由經驗豐富的律師,不利解釋原則將無法適用。第三個判斷標準是保險經紀人的參與?;诒kU經紀人所擁有的強勁交易實力和專業技術,一些美國法院拒絕將不利解釋原則適用于由獨立保險經紀人代表被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第四個判斷標準是手寫保單的使用。由于商業風險通常十分復雜和專業,因此許多商業保險單常常采用個人之間反復談判并最終達成協議的方式簽署,這種保單被稱為“手寫保單”。與格式保單一方擬訂、另一方接受的“附和合同”的特點不同,經由個別談判達成的手寫保單較為充分地反映了被保險人的真實意愿。手寫保單的這一性質使得一些美國法院拒絕將不利解釋原則適用于該種保單的解釋。第五個判斷標準是被保險人對保險的熟悉程度。不利解釋原則創立的原因,是為了保護缺乏經驗的被保險人,因此,按照一些美國法院的觀點,在被保險人擁有與保險人相當的保險經驗的情況下,不利解釋原則將無法適用。第六個判斷標準是有關的爭執是否是保險人之間的爭執。不利解釋原則適用的基石,是被保險人缺乏經驗,因此在兩個保險公司就保險合同條款發生爭執的情況下,只有依照合同條款本身進行解釋才是公平的。第七個判斷標準是被保險人擁有的總體談判實力。鑒于商業保險的被保險人通常擁有在公平的基礎上與保險人進行談判的市場能力,因此一些美國法院認為,由擁有相同談判實力的當事人簽訂的保險合同,應當被當作普通合同并按照適用于普通合同的解釋方法加以解釋。
3.用于附加條款而非基本條款
在我國,關于不利解釋原則是否用于基本條款,學術界則多有爭議,筆者認為不利解釋規則不能適用于基本保險條款。因為,基本保險條款不同于保險人事先擬訂的其他保險條款,不論保險人是否將其用于保險合同,保險人均不得修改或變更基本保險條款。同時,在我國由于保監會制訂的商業保險主要險種的基本條款具有部門規章的性質,而我國法院尚不具備對法律規范進行審查的司法權。因此,保險人使用有保監會所制定的合法條款,即使是格式條款,即使可能存在疑義,也不能只考慮被保險人的利益而作出對其有利的解釋,而是按照一般的解釋原則進行解釋。因為,此時的保險合同條款本質上并沒有體現多少保險人的自由意志,而是附和法律的產物、徒有格式條款之形而已無格式條款之實。投保人又附和保險人的條款,雙方都沒有自由地站在自己的立場制定該所謂的格式條款。所以,已經失去格式條款的本來含義。此時,如果還是不加變通地堅持所謂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原則,無異于刻舟求劍,必然損害保險制度的基礎。
二、理賠難形成的主要原因
理賠難在保險公司方面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受“以業務發展為中心”的影響。重保費輕理賠,重速度輕質量的管理傾向沒有得到有效遏制,保險公司的經營理念和理賠服務質量不到位。二是理賠人員素質較低。由于收入和編制等多種原因,保險公司的定損和理賠人員素質偏低,培訓不夠,技能不高,態度生硬,責任性不強。三是與客戶溝通不暢。部分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沒有與客戶及時溝通,有的保單信息錄錯和賠款計算出錯,有的遇到特殊情況沒有靈活處理,再加上個別核保人員操作失誤,影響了理賠的準確性和時效性。四是后臺服務不配套。部分保險公司的計算機管理跟不上理賠工作的需要,理賠各環節銜接不緊湊和跟蹤監督不力等。五是定損網點少,技術設備落后。部分保險公司現有定損點遠不能滿足客戶需要,現場定損人員嚴重缺編,加之遠程定損不普及等;六是內控監督機制不完善。對影響理賠工作質量和出現差錯的人員不能及時制止,獎懲不嚴明。理賠難在外部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汽車4S店零配件價格和部分保險總公司定損系統有較大的價格差異,引起客戶不滿。二是財務由上級公司集中和統一管理后,賠款支付緩慢。三是被保險人提供的銀行卡的客戶名稱、銀行名稱和卡號有誤,造成賠款不能及時到帳。
三、解決理賠難的主要舉措
(一)理賠由管理型轉變為服務型客戶是保險公司的生存的基礎和服務的對象。“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是保險公司健康發展的永恒的主題。因此要從服務窗口抓起,切實做到以客戶為中心,達到服務“始于保戶需求,終于保戶滿意”的目的。一是實行標準化服務,營業廳內公布投保和理賠程序、服務承諾,在窗口服務中,實行“一站式”和“首問負責”制度。二是豐富營業廳服務內容。設立大堂經理制,全面落實以大堂經理為聯系紐帶的快速信息處理機制。三是實施承保和理賠提速,全面推進通保通賠。四是開設理賠夜市,在工作日的17點30分至20點30分開設夜市。五是星期六和星期日不休息,把方便留給客戶。
(二)制定和踐行的服務承諾一是要推出異地通賠、小額車損快速理賠、人傷賠案24小時導航服務等差異化舉措。二是拓寬服務功能,創新服務形式,推動“理賠無憂”升級,形成車險理賠便捷和人性化服務特色。三是創新服務手段,建立車險人傷賠案的專業化運行模式,通過“提前介入,全程跟蹤,動態理賠”,積極主動介入人傷交通事故善后處理,為客戶提供理賠咨詢、陪同鑒定、協商調解、法律援助等服務,保證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四是推出通過快遞公司上門取理賠資料的服務方式,讓客戶省心省力。五是在查勘工作中嚴格執行行業規范,全力打造始終在客戶身邊的查勘模式,充當事故車主身邊的排憂伙伴。認真落實“四個一”服務:即一條“安心”短信;一個“寬心”的電話;一瓶礦泉水或一句溫馨話語;一份《車險理賠指南》,使事故車主在焦慮中感到溫暖有助。
(三)實現全程服務時效化管理一是是整合力量,提供技術支撐。建立出單、理賠、服務支持三大平臺,在實現出單、理算、服務支持集中化作業的同時,推進作業流程標準化建設,加強工作時效考核,以切實提升工作效率、提高客戶界面的服務速度和市場向心力。二是科學布局,促進服務網絡一體化。形成系統服務聯動和區域服務互動機制,使客戶在保險公司營業廳都能得到銷售、承保、理賠一站式服務。同時增加集中定損點、分支機構遠程定損點、合作4S店遠程定損點,使客戶無論在哪里出險,都能夠找到定損點。三是明確責任,限定工作時限,實行內部服務承諾。通過首問負責、限時辦結、責任追究,實現內外部客戶服務需求的“一事一響應,一事一反饋、一事一考評、一事一問責”,確保及時響應和落實內外部客戶服務需求。四是充分利用網絡通訊技術,建立短信平臺,使服務信息在客戶與保險公司之間得到有效傳遞和管理,避免了服務信息遺漏,提高服務的信息化水平。五是對于涉及人傷的比較復雜的車險案,開設了人傷案件專用導航服務電話,保險公司派人定期拜訪傷者、陪同傷殘鑒定、參與訴前調解,協助客戶處理事故。在案件處理前協助調解賠償,案件處理中提供咨詢服務、案件判決后開展司法援助。六是開展理賠延伸服務,提供拖車、送油、充電、更換輪胎、輪胎充氣等服務項目。
1.1.1電力企業財產保險的定義
電力企業財產保險,是指電力企業根據合同約定,向承保的保險公司即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1.1.2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統一管理的基本概念
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統一管理,是指電力企業集團以“低成本、高保障”為宗旨,有效地轉移企業資產風險,將所轄各單位財產保險業務進行統一規范管理的手段。
1.1.3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實施統一管理的基本方式
電力企業集團通過所屬的財產保險統一管理機構運作,采取統一選取保險人、統一保險合同條款、統一投保方式、統一協調理賠等方式對集團內所有財產保險業務進行統一規范管理。財產保險統一管理機構是電力企業集團為規范財產保險統一管理工作所建立的專業化管理機構,負責管理、監督、協調電力企業集團所轄各單位的財產保險工作,該機構通常簡稱為保險協調人。
1.2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實施統一管理發展歷程
廣東某電力企業集團為有效轉移企業資產風險,于1993年開始率先探索財產保險實施統一管理。當時,基于電力企業資產風險管理的需求、國家政策上的配合以及電力企業資產運營自身特點,該電力集團企業開始實施財產保險統一管理,并建立、委托保險協調人負責管理、監督、協調轄內財產保險的統一管理工作,以點帶面步步推進,由最初15個投保單位60多億保險金額參與統一投保發展到現在的102個投保單位4300多億元保險金額,并隨著多年的經驗積累,形成一套高效的保險管理體系。統一保險模式上,在探索、實踐、示范發展歷程中,先后經歷一家保險公司獨家承保、多家保險公司共同承保等統一保險模式。
1.3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實施統一管理的意義
1.3.1發揮資源集合規模優勢
在財產保險統一管理中,集團下轄各單位各自作為財產保險投保人和受益人的性質保持不變,但在與保險人進行各項保險事項時,將各單位集合后的投保資產作為基本前提,形成巨大的統一保險標的,從而發揮規模經濟效應,既讓保險人獲取合理利益,又促使其提高服務。資源集合規模優勢,是財產保險統一管理的核心價值。
1.3.2整合利用保險管理資源,提升保險管理水平
通過保險協調人的運作,建立一支財產保險管理專業團隊,集中統一應對關鍵保險事務,通過經驗積累充分發揮團隊專業水平,一方面部分節省了各單位在財產保險管理事務上的投入,另一方面又帶動提高了各單位財產保險管理水平,從保險協調人到基層單位培養了一支既有專業知識又懂風險管理的隊伍。
1.3.3結合行業特點設計統一險種及合同條款
財產保險統一管理采取統一合同條款、各自投保受益的方式,即在保險協調人的主導下,與保險人共同設計了符合電力企業特點的險種及合同條款,充分發揮財產保險效果,高效規避資產風險,并全面惠及各單位。
1.3.4控制低成本保險費率
財產保險統一管理采取統一保險費率的方式,在與保險人厘定保險費率中,保險協調人運用資源優勢及專業經驗,在對外轉移企業資產風險前,先在企業內部均衡整合風險,提供給保險人接受風險的空間,合理控制較低成本保險費率,使雙方達到共贏的局面。
1.3.5優化索賠效果
財產保險的效果最終體現在出險案件的索賠結果上,統一管理模式下,保險協調人通過介入理賠管理、監督、協調,帶動各單位提高索賠水平,促使保險人提高理賠服務,協助解決保險雙方的分歧,從而優化索賠效果。
1.3.6促進保險公估機構業務獨立性
保險公估機構是接受保險當事人委托,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第三方單位,實際操作中基本上由保險人出資委托其提供業務服務,客觀上存在偏向保險人利益的非獨立性因素。統一管理模式下,由保險協調人幫助建立保險公估機構準入機制、業務規程等方式,監督公估業務,促進保險公估機構業務獨立性。
1.3.7實施保險資金監控
統一管理模式下,各投保單位所有保險費、賠款資金均經由保險協調人復核、中轉劃付,保險協調人采取有效的方式對保險資金實施監控,防止保險資金挪作他用。
1.3.8案例說明
以下通過廣東某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的兩個案例說明實施統一管理的意義:(1)縣級單位財產保險納入統一管理前后投保費率對比。2008年在納入統一管理范圍前,該電力企業集團中的47個縣級單位在當地自行投保,總投保金額134.85億元,支出保費3,086.05萬元,綜合費率高達2.288‰。納入統一管理范圍后,其綜合費率降為0.63‰,同等投保資產條件下節約投保成本2235.81萬元。(2)統一管理與非統一管理單位在2008年冰災賠案中獲賠的情況對比。2008年冰災出險后,粵北地區十個縣級單位遭受嚴重損失。當時,僅有J單位納入統一管理范圍,繳納了短期保費6.5萬元,其余均在當地保險公司自行投保,表1為冰災賠案各單位的最終獲賠情況。從表1中數據可以看出,納入統一管理范圍的J單位享受到“低成本、高保障”的財產保險統一管理效益,通過保險協調人的統疇談判、協調,與其他縣級單位相比,最終獲得較高的賠償金額。
2投保統一管理工作
2.1統一擬定年度保險合同條款
2.1.1前期準備工作
保險協調人在與保險人商定年度保險合同之前,需要作以下前期準備工作:(1)分析上一年度保險管理工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總體情況。(2)走訪調研投保單位,了解保險管理業務的情況和需求。(3)召集具有代表性的投保單位開展財產保險管理研討會,認真聽取需求和意見。
2.1.2調整保險合同條款
以上一年的保險合同為基礎,根據投保資產結構、上一年出險情況及賠付、保險服務、存在問題等情況變化對相關條款進行調整。
2.1.3保險合同談判、簽訂
保險協調人代表電力企業集團與保險人開展保險合同條款談判,在雙方達成意見一致的情況下簽訂財產保險合同,電力企業集團所轄各單位將一致依據合同內容的約定開展投保、出險報案、索賠等保險工作,形成在一個大財產保險合同下,執行統一投保費率、期限、方式及理賠原則等保障內容的管理模式。
2.2設計具有行業特點的投保險種
2.2.1電力財產一切險
電力財產一切險是指投保人所有賬上固定資產(剔除運輸設備、土地)、流動資產按雙方協議要求投保財產一切險,在保險期限內,若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被保險財產因免除責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預料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損失),由保險人按照協議規定負責賠償。
2.2.2電力機器設備損壞險
電力機器設備損壞險是指投保人的變電設備、自動化設備及儀器儀表設備、配電設備、通信設備等按雙方協議要求投保機器損壞險,在保險期間內,因免除責任以外的,屬其保險責任范圍內列明原因引起或構成突然的、不可預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壞或滅失(損失),由保險人按照合同規定負責賠償。其主要特點是對財產一切險的免除責任進行補充,經過多年的發展,形成符合電力企業特點的專屬險種。
2.2.3供電責任險
供電責任險是指按照協議規定投保人投保供電責任險,在保險有效期限內,被保險人在保險明細表中列明的供電區域內,由被保險人所有或管理的供電設備及供電線路,因所列的原因導致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民事責任賠償,保險人負責賠償。供電責任險是根據電力行業的特點,在公眾責任險的基礎上,為電力財產分擔、轉移民事責任風險而設立的專屬條款,也屬于電力行業中首創的險種。
2.3制定具有行業特點的保險條款
2.3.1合同條款根據電力行業特殊性量身定制,保障范圍更符合實際情況電力企業財產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是基于電力企業日常運行過程中經常發生的風險情況,進行保障性約定,具有電力行業特點。例如,由于電力行業的特殊性,具有承擔社會責任屬性,要求電力中斷后須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恢復,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后,除了應24h內通知保險人外,根據合同約定,可以按照有關電力規程先行組織搶修復電,并進行現場事故點拍照,再保留修復現場以供保險查勘。電力企業的財產保險合同經過多年來的修訂,逐年完善,大部分條款已經形成常態化固定下來。但是,由于形勢、技術等因素的變化導致新的風險不斷產生,需要對這些風險進行轉移,促使保險合同條款的不斷修訂。
2.3.2保險金額的確定上具有超前意識,適時改變保險金額確定方式,提高賠付保障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確定通常有三種方式:①按賬面原值投保,即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值就是該固定資產的保險金額;②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即按照投保時重新購建同樣的財產所需支出確定保險金額;③按投保時實際價值協議投保,即根據投保時投保標的所具有的實際價值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統一管理模式下的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合同多年來采用第二種和第三種相結合的方式對保險金額進行確定,保險金額一直采取用原值為基礎,加乘根據十年工業物價綜合指數折換成現值的復合加成系數的方式確定,同時約定賠付時按重置價值進行賠付,這樣既可以達到足額投保的要求,同時也能提高賠付保障。
2.4保險費率控制
財產保險費率的制定,基本上是依據上一保險年度賠付率及近三年賠付率加上投保財產的增長趨勢及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后確定,在財產統一投保、統一管理的前提下,基本保持“賠付少,費率低;賠付多,費率高”的浮動原則。在與保險人厘定投保費率時,保險協調人還充分把握統一保險管理的資源整合優勢,先通過均衡整合轉移內部風險,結合沿海單位和小單位出險多賠付大、內陸單位和大單位出險少賠付低的特點,綜合厘定一個相對較低且令保險人能接受的投保費率。受政策規定限制,在投保費率不能持續下降的年度,主要通過增加保障性條款擴大保障范圍,以保障換取費率。
2.5特別保障
擴展條款是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合同中由于一般條款范圍的約定不足以或者無法涵蓋全面,或者在一般條款中存在灰色的理賠地帶,與保險人擴展約定一些有利于更多轉移電力財產風險、提高電力財產保障范圍的條款。例如財產一切險和機器損壞險的擴展條款中“保險財產維修條款”,就是擴展承保保險標的(特指設備、線路)在檢修、維修過程中發生的本保險責任范圍的直接損失;又如供電責任險方面的“擴展承保無過錯賠償責任”條款,就是擴展承保被保險人所有或管理的供電設備及供電線路,沒有過錯造成第三者觸電導致的人身傷亡,由法院判定的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無過錯民事賠償責任,由保險人負責賠償。擴展條款都是在保險人向保監會報備的格式條款里沒有約定下來的保障范圍,經過多年來的不斷修正和完善,促使擴展條款的保障與時俱進,符合實際;擴展條款保障的約定,使財產保障范圍上更加全面和完善,讓風險性質不一的地區基本得到較全面的保障和合理的風險轉移,促進電力企業集團的財產保險統一管理得到提升。
3理賠統一管理工作
3.1理賠統一管理基本程序
3.1.1出險報告
在發生保險事故后,出險單位按照《財產保險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的約定應在24h內按要求以出險通知書通知保險人和保險協調人,同時在保險人的指導下配合做好查勘與定損工作。
3.1.2查勘定損
保險人在收到出險通知后,根據《合同》的保險服務承諾,若損失金額超過20萬元的,保險人應到現場查勘核實損失,出險單位應協助其做好查勘工作;若損失金額低于20萬元的,在保險人的指導下,則可以由出險單位按要求先行查勘核實損失。根據《合同》約定,可以按照有關電力規程先行組織搶修復產,進行現場事故點拍照,并保留修復現場以供保險人查勘。供電責任險因涉及到第三方財產安全或人身安全,其處理辦法及步驟也相應靈活多變。通常通過第三方如市、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或人民調解委員會等進行協調,協調不妥的情況下,通過法律訴訟進行法律裁決處理。
3.1.3收集索賠資料
在完成查勘定損工作后,出險單位應盡快統計財產損失數量,列出損失清單,統計損失金額,并準備好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以下按財產險(包括財產一切險、機器設備損壞險)、供電責任險分別列舉出險單位主要應按需要收集的索賠資料:(1)財產險索賠資料:出險通知書;索賠申請書;損失清單;領料單;工程預算書或結算書;其它保險人要求的相關資料。(2)供電責任險索賠資料:出險通知書索賠申請書;第三者的身份證復印件;賠償給第三者的賠償協議、收據或發票;因責任事故導致第三者傷殘的,需提供第三者病歷、用藥清單、醫生診斷證明、住院證明、發票;殘疾的需提供傷殘鑒定報告;因責任事故導致第三者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或火葬證明、法院判決書或調解協議書;其它保險人要求的相關資料。
3.1.4提出索賠
出險單位應按《合同》約定,認真整理索賠資料,計算保險賠償金額,如實填寫《索賠申請書》,正式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并遞交索賠資料。
3.1.5理賠結案
保險人根據出險單位遞交的索賠資料,經核實、理算后,計算出賠付金額,與被保險人進行協商確認,雙方簽署《賠款確認書》后即可劃款結案。
3.2統一協調理賠
現實理賠工作中,出險單位與保險人經常在賠償結果上發生分歧,導致賠案懸而不決,拖延結案時間,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損失資產修復資金的及時到位和利益補償、財務決算等事項。作為統一管理機構的保險協調人應在當中起協調作用,充分發揮其專業管理職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化解矛盾,提高結案率,主要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完善理賠工作流程。制定、推行財產保險各險種理賠工作指引以及出險理賠各環節的標準單證,規范各出險單位的理賠工作方法和步驟,在出險單位索賠環節加強索賠技術和質量,從而提高保險人對索賠要求的認可及信任度,化解出險單位與保險人的分歧。(2)做好索賠咨詢工作。協調人利用其對保險合同條款的充分掌握、多年保險管理積累的經驗,隨時為各單位提供索賠咨詢,幫助其及時、合理爭取索賠權益,實現資產風險轉移。(3)組織召開理賠協調會。為及時掌握保險人受理報案和結案情況,定期召開理賠協調例會,解決保險人與投保單位對賠案處理過程中的分歧,分析未結案件的原因,協調解決由賠案產生的問題,提高結案率,以及時地為出險單位提供修復資金。(4)參與重大案件查勘定損。保險責任事故發生后,協助保險人進行理賠處理,凡涉及金額大、受損范圍廣的案件,專門成立協調小組進行全程跟蹤和指導服務工作,參與資產的查勘、定損和索賠工作,主導制定理賠定損原則,組織召開專題會議協調解決有爭議的問題。
3.3統一監督理賠
3.3.1對出險單位的監督
(1)監督、核查出險單位在被保財產出險后是否及時向保險人報案;(2)督促、協助出險單位開展查勘定損及按照要求收集證據和索賠資料;(3)督促出險單位相關部門和人員之間加強協調和溝通;(4)監控保險賠款資金流向,防止挪作他用。
3.3.2對保險人的監督
監督保險人認真履行保險合同,做好查勘、定損等理賠工作,提高結案率,及時劃撥賠款資金,提升服務質量。
3.3.3對保險公估機構的監督
制定財產保險勘察、理算委托公估公司的管理辦法,監督和指導保險公估機構的工作,以公平、公正、公開的“三公原則”,對保險案件的事故原因、損失、相關保險責任進行分析、估算、認定,并提出中肯的賠償公估報告和改進意見,科學、合理、有效地處理相關保險賠案,保障保險雙方的合法權益。
4保險統一管理機構的管理
4.1機構組織要求
電力企業集團財產保險統一管理機構即保險協調人應為電力企業集團所屬單位,以保障其運作始終符合電力企業利益要求。機構人員結構上,應配備保險、電力、財務等相關專業人員,當中著力培養具備談判、協調、研究、培訓能力的人才。
4.2機構主要職責
(1)與保險人商定年度統一保險合同條款;(2)組織各單位開展財產保險投保工作;(3)監督、協調財產保險工作;(4)中轉核付保險資金;(5)建立、完善財產保險統一管理制度、流程;(6)組織開展財產保險宣傳、研究、培訓工作;(7)協助、促進各單位建立財產保險管理團隊及管理規程。
(一)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貨物遭哄搶,自然損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爛,變質;
2.違法載運或因包裝,緊固不善,裝載,遮蓋不當;
3.車上人員攜帶的私人物品或違章所載貨物;
4.由于駕駛員的故意行為,緊急剎車.
(二)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第三條賠償限額
本保險的最高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賠償處理
(一)承運的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起運地價格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二)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上貨物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單方肇事事故的免賠率為20%.
無過錯損失補償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與第三者(僅限于非機動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裁決,應由第三者自己承擔,而由被保險人墊付的合理的搶救醫療費,喪葬費,由于第三者確實無償還能力,裁決后一個月內第三者仍未能償還的,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二條賠償限額
本保險的最高賠償金額以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為限.
第三條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或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四條賠償處理
保險人確認索賠單證齊全有效后,由被保險人簽具權益轉讓書,賠償結案,但被保險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所載貨物從車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及他們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
(二)駕駛員故意行為或車上所載氣體,液體泄漏所造成的損失;
(三)裝卸貨物造成的損失.
第三條賠償限額
本保險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免賠率.
玻璃單獨破碎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本車玻璃單獨破碎,保險人按實際損失賠償.
投保人在與保險人協商的基礎上,自愿按進口風擋玻璃或國產風擋玻璃選擇投保,保險人根據其選擇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第二條責任免除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燈具,車鏡玻璃破碎;
(二)安裝,維修車輛過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
車輛停駛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發生車輛損失險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身損毀,致使保險車輛需進廠修理,造成保險車輛停駛的損失,保險人按保險合同規定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保險人對下列停駛損失不負責賠償:
(一)車輛被罰沒,扣押,查封期間的損失;
(二)因車輛修理質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間的損失.
第三條賠償限額
賠償限額以投保人與保險人投保時約定的賠償天數乘以約定的日賠償金額為準,但本保險約定的最高賠償天數為90天.
第四條賠償處理
(一)在保險期限內,賠償天數累計計算,累計賠償的天數以保險單約定的最高賠償天數為限;
(二)部分損失的,在雙方約定的修復時間內,按保險單約定的日賠償金額乘以從送修并辦理交車手續之日起至修復并辦理完提車手續之日止的實際天數計算賠償;
(三)全部損失的,按保險單約定的最高賠償天數計算賠償;(四)本保險每次事故的絕對免賠額為一天的賠償金額.
自燃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及運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以及被保險人在發生本保險事故時,為減少保險車輛損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等違反車輛安全操作規則造成的損失;
(二)因自燃僅造成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的損失;
(三)運載貨物的損失;
(四)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
第三條保險金額
本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第四條賠償處理
(一)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按保險車輛的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二)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免賠率.
新增加設備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車輛損失險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上新增加設備的直接損毀,保險人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第二條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按照投保時新增加設備的新設備購置價確定.
第三條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免賠率,免賠率按照車輛損失險執行.
第四條其它事項
本保險所指的新增加設備,是指除保險車輛出廠時原有各項設備以外的,被保險人另外加裝的設備及設施.辦理本保險時,應列明車上新增加設備明細表及價格.
代步車費用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發生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身損毀需進廠修理,在雙方約定的修復保險車輛期間內,被保險人需要租用代步車發生的費用,保險人按條款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下列損失及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車輛被執法機關扣押,查封期間發生的租車費用;
(二)因保險車輛修理質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間的代步車費用;
(三)本保險不承擔其它附加險項下發生保險事故時需租車的費用.
第三條賠償限額
賠償限額以投保人與保險人投保時約定的賠償天數乘以約定的日賠償金額為準,但本保險的最高約定賠償天數為30天.
第四條賠償處理
(一)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一日的賠償金額;
(二)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在雙方約定的修復時間內按保險單約定的日賠償金額乘以從送修辦理交車手續起至修復辦理提車手續之日止的實際天數計算賠償;
(三)發生全車損毀,按保險單約定的賠償天數計算賠償;
(四)在保險期限內,賠償天數累計計算,最高以保險單約定的賠償天數為限.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車上人員的傷殘,死亡或懷孕婦女意外流產,受害方據此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依照法院判決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合同約定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在下列情況下,被保險人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駕駛員在交通事故中無過錯責任;
(二)保險車輛未發生碰撞事故,僅由驚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車上人員的行為不當所引起的傷殘,死亡或懷孕婦女意外流產;
(三)法院調解書中確定的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
(四)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三條賠償限額
本保險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限額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賠償處理
(一)按人民法院對交通事故責任人應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的判決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本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二)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免賠率.
他人惡意行為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因他人惡意行為造成保險車輛車身人為劃痕,倒車鏡及燈具單獨損壞,保險人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駕駛員的故意行為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
(二)他人因與被保險人或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發生民事,經濟糾紛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
(三)車身表面自然老化,損壞;
(四)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和費用.
第三條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免賠率.
全車盜搶附加高爾夫球具盜竊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存放于保險車輛之中的高爾夫球具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與保險車輛同時遭受盜竊,搶劫,搶奪以及車輛失竊尋回后的球具丟失,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責任免除
置放于保險車輛中的高爾夫球具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非全車遭盜搶,僅車上高爾夫球具單獨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
(二)高爾夫球具發生部分損失;
(三)其它不屬于全車盜搶險責任范圍原因所造成的球具丟失.
第三條保險金額
本保險的保險金額分為5000元,10000元,15000元和20000元四個檔次,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賠償處理
(一)本保險實行20%的免賠率;
(二)本保險在保險期限內以賠償一次為限,且與全車盜搶險同時賠付.
第五條其它事項
本保險以本公司已承保全車盜搶險的非營業類十四座及十四座以下客車為承保對象.
第四部分釋義
1.保險車輛:指保險合同中載明的機動車輛,包括原汽車制造廠商固定裝置在車上且含在售價中的零配件,但不包括出廠后另外加裝或改裝的設備與設施.
2.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在保險合同中,當事人雙方事先不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只訂明保險金額作為最高賠償限額的保險合同.
3.碰撞:保險車輛與外界物體的意外撞擊.
4.傾覆:保險車輛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險車輛翻倒,不經施救不能恢復行駛.
5.外界物體倒塌:保險車輛自身以外的物體倒下或陷下.
6.行駛中平行墜落:保險車輛在行駛中發生意外事故,整車騰空(包括翻滾360度以上)后仍四輪著地.
7.自燃:指保險車輛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貨物自身等發生問題造成火災.
8.減值損失:指由于局部損壞導致財物修復后整體價值的減少.
9.在修理場所修理期間:指保險車輛進入修理廠(站,店)并辦理完交車手續開始,到保養,修理結束并辦理完提車手續時止的時間.
10.新車購置價:是指本保險合同簽定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附加稅)的價格.
11.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市場新車購置價減去該車已使用年限折舊金額后的價格.折舊按每滿一年扣除一年計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計折舊.折舊率按國家《汽車報廢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
12.全部損失:指保險車輛整體損毀,或保險車輛的修復費用達到或超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保險人推定全損.
13.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者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14.本車上的一切人員:意外事故發生的瞬間,在本保險車輛上的一切人員,包括此時在車下的駕駛員以及車輛行駛中或車輛未停穩時非正常下車的人員.
15.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指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行為發生之時起至公安部門將該車收繳之日止.
16.賠償結案: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或關系人簽章確認后即視為賠償結案.
17.直接損毀: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現場現有財產的實際損毀.
機動車輛保險指定駕駛員特約條款
第一條投保人可指定駕駛員或不指定駕駛員,并執行相應的費率.
第二條指定駕駛員的,投保人應如實告知指定駕駛員的相關信息,包括駕駛員姓名,性別,年齡,準駕車型,初次領取駕駛證時間,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號碼等.
第三條指定駕駛員的保險車輛,由非指定駕駛員駕駛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駕駛員的信息不真實的,賠償時,保險人在核定總賠款的基礎上,每次事故扣除10%的賠款,計算公式如下:
賠款=各險別賠款之和×(1-10%)
平安保險珠海市主要經營網點
經保監辦核準,廣州市共有省級分公司1個,4個市級支公司,18個營業機構,48個承保柜臺和遠程出單網點,兼業機構1018個.配備風險查勘,理賠定損人員38人.珠海市有承保柜臺和遠程出單點四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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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受損車輛的定損核價將采用電腦報價系統,對不同車輛的零件及修復費用進行核定,保證準確,規范,統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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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預付款服務
對于重大交通事故,出現人員傷亡的,在明確事故責任的前提下,可根據總賠款的50%進行預付.
3
提供異地出險,就地理賠服務
公務車輛在外地出險,可直接撥打報案電話(0756-3373991)我司將第一時間委托當地保險公司查勘定損,并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相應的指導和服務.
4
提供委托索賠服務
我司與市內多家較有規模的修理廠簽定合作協議,對公務車的事故車輛提供委托索賠業務,只要資料齊全,客戶無需支付修理費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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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較大且發生糾紛的,我司將提供必要的協助,幫助處理與交警,法院相關的事宜.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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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將提供24小時全天候接報案服務(報案電話:0756-3373991),無論任何時間,都有專人為客戶接報案,指導處理,現場查勘,施救等服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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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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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條款及費率
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公務車保險條款
聲明
1,本條款分為基本險,總括條款和附加險三章,適用于公務車保險.在基本險中,根據責任范圍的不同,劃分為A式和B式兩種,投保人可根據需要自由選擇.在每種基本險條款中,主要內容都包括第三者責任險,駕駛員座位責任險,車輛損失險三部分.
2,如投保人將非公務車投保本險種,本公司仍將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但在進行賠償處理時,在原條款規定的基礎上另外扣除損失的20%的絕對免賠率.
3,無論任何原因,投保人如發現保單內容有誤,請在收到保單之日起七日內向本公司提出,并辦理相應的保單批改手續.
4,投保人在交付(或分期交付)保險費前提下,本公司將依照《保險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5,請仔細閱讀本條款中各項除外責任,切實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定義
1,"本公司"是指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公務車"是指:
一、保險利益的起源
保險利益最早由18世紀英國海上保險提出,早期廣泛應用于海上船舶險、貨運險,在英國1906年頒布的《海上保險法》第4~15條中對“InsurableInterest保險利益”有非常詳細的規定,包括“Avoidanceofwageringorgamingcontracts賭博合同無效”、“Insurableinterestdefined保險利益的定義”等內容,并隨后發展為世界保險四大原則之一,有了“無利益無保險”一說。一方面,保險合同是國內除購買彩票以外唯一合法的射幸合同,具有“小換大”的杠桿作用,要求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就避免了賭博行為;另一方面,保險想要發揮風險分散、損失補充的功能,也必須要求最終獲得保險賠償金的法人或自然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
二、保險利益在法律中的規定
針對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問題,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薄柏敭a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保險?!薄氨kU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钡谒氖藯l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財產保險不同于人身保險,人身保險要求是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具有保險利益。而財產保險要求是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具有保險利益,否則被保險人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保險人也有權依據該法條作出拒絕賠償。
法律上承認的財產相關利益包括物權、債權、責任,以及合法占有等權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2條第一款也有相應規定:
財產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應認定其具有保險利益:
(1)對保險標的享有物權;
(2)對保險標的享有債權;
(3)保險標的系其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4)對保險標的享有其他合法權益。
三、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的認定要件
通常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的認定需要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1.保險利益必須是客觀上確定的利益
保險利益必須是客觀上可以估算和確定的,已經確定或者可以確定的利益,包括現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像土地、礦藏、水資源等自然資源通常是不可估算的利益,而像主觀上的情緒或不可確定的利益通常是客觀上不能確定的利益。已經確定的利益或者利害關系為現有利益,如被保險人對已經擁有財產的所有權、用益物權、占有權、使用權等而享有的利益即為現有利益。尚未確定但可以確定的利益或者利害關系為期待利益,這種利益必須建立在客觀物質基礎上,而不是主觀臆斷、憑空想象的利益,例如預期的營業利潤、預期的租金、預期的侵權責任、違約責任等屬于合理的期待利益,可以作為保險利益。
2.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利益
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上已經去頂的利益或者能夠確定的利益,即保險利益的經濟價值必須能夠以貨幣來計量。保險的本質在于補償,如果保險利益不能在經濟上計量,賠償金額的確定也就失去了依據,無法起到補償的作用。像藝術品、古玩、字畫雖為無價之寶,但可以通過特別約定的金額來確定其經濟價值。人的生命或身體是無價的,難以用貨幣來衡量,但可按負擔保險費的能力約定一個金額來確定其補償的經濟價值,財產保險中的責任保險涉及到人員傷亡的,通常采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賠償標準。
3.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
保險是一種法律制度,利益必須是被法律認可并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它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與社會公共利益相一致,不能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保險利益產生于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法律所承認的有效形式。具體而言,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有權、有益物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民事責任等必須是依法或依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行為而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擔的,凡是違法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產生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例如盜竊得來的車輛、違章建筑、非法占有的財產等。
四、財產保險中不同保險事故下的保險利益爭議問題
除了常見法律規定的各種合法權益外,在訂立保險合同的實務中,也常常出現在發生不同保險事故下,存在保險利益爭議的情況,如以下兩種情況:
1.在企業財產保險中,倉儲所有人就承租人所有的倉儲物進行投保的
此情況下,由于倉儲所有人擔心自己出租的房屋電路等設施不合格引發火災導致倉儲物受損,或提供的安保不到位導致倉儲物被盜等情況下,倉儲所有人需承擔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但如果發生暴雨導致倉儲物受損的情況下,通常倉儲所有人不承擔責任,此時就出現了在發生不同的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可能具有也可能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兩種可能。當然,如果保險公司能夠開發一種倉儲責任險產品,就可以避免以上情況。
2.基于以上分析,如果相反的情況下,承租人就出租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投保企業財產保險時,同樣會出現保險利益或有的兩種可能
例如:由于倉儲物自燃導致房屋受損,或由于合同保管義務未能做好房屋的維修導致倒塌等情況下,承租人須承擔相應的侵權或違約責任。但如果出現暴雨、暴雪等不可抗力導致房屋倒塌時,承租人無須承擔民事責任,當然也就不存在保險利益之說。
類似情況在國內公路貨運的所有人、承運人投保貨運險時也常有發生;在物業管理中物業公司對共有財產、業主自有財產投保物業責任險也時有存在,在此不過多贅述。
二、財產保險公司財務預算管理的現狀
由于財產保險公司財務預算的種種特點,加上市場經濟環境的瞬息萬變,導致目前的財產保險公司在財務預算管理工作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第一是財務預算的管理制度問題。我國的財產保險公司一般都具有十分繁雜的層級結構,和分布廣泛的各種分支機構,而且很多保險公司內部都未設置專門的預算管理部門,或是部門職能不夠明確。沒有一套規范的管理制度自然無法順利開展財務預算管理工作,也就不能對公司的經營和投資等活動進行有效的預測和控制。公司各部門之間由于缺乏預算管理制度的規范,常常會只顧本部門的利益盡量多地爭取預算資金,財務預算管理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第二點是財務預算考核指標問題,保險行業并沒有統一的預算考核指標,所以各保險公司的預算體系和考核指標都不相同,具有各自的側重點。比如說有的保險公司的預算考核指標僅以會計利潤為標準,有的公司則會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制定考核指標。這樣就會影響同行業之間的比較和競爭,也會影響保險公司對本公司的業績進行正確評估,無法為保險公司改善經營管理提供依據,而且還會影響到保險行業的主管部門監管工作。第三點是財務預算管理的執行問題。有部分保險公司雖然設置了專門的財務預算部門,編制了預算方案,但是缺乏對預算的執行和控制過程的重視,空有預算方案而缺乏執行力度,根本無法發揮預算的作用。
三、加強財務預算管理的必要性
(一)企業職能部門的協調要求
財產保險公司的傳統管理模式一般是按照部門職能來劃分管理模塊,這樣的管理方式下各部門的管理之間因職責不同而引起沖突無法得到很好的解決,企業的預算也無法落到實處。所以加強保險公司的財務預算管理有利于協調企業內部各職能部門,為企業的發展提供保障。
(二)各職能部門的發展要求
因為保險公司的預算是綜合考慮各職能部門之間的平衡而制定出來的,所以每個職能部門的預算目標都符合公司的預算總目標要求,而公司總的預算目標自然是要以各職能部門達成各自的預算目標為基礎。因此加強對財務預算的管理可以說是將企業各職能部門的目標進行了量化,能夠使其在公司的整體目標引導下安排好本部門的活動,為公司的整體發展提供支持。
(三)企業內部控制的要求
由于企業的經營會受到外部環境、政策和企業發展階段等因素的影響,即使在財務預算執行過程中,實際的預算實施情況必定會與預算方案有一定的偏差。在這種時候預算就要作為對照標準,讓企業的經營決策者分析預算執行情況出現的偏差,以便根據預算指標及時調整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
(四)企業績效考核的要求
公司的績效考核是激發員工的工作積極性的重要制度,在制定績效考核指標時,企業預算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企業的整體目標分解成一層層的戰略目標的量化性指標,最終讓每一個員工承擔本崗位的職責。預算指標可以引導績效考核指標的確定,并且具有標準性,根據預算執行情況來考評工作績效,可以更加客觀準確地反映員工的工作情況和對企業的貢獻。
四、財產保險公司加強財務預算管理的措施
(一)健全財務預算管理體系
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預算是一項復雜的系統性工作,不能完全交由財務部門處理。在公司設置有專門預算管理體系的前提下,還可以設置專門的財務預算委員會。該委員會的成員應該由公司的主要經營者和負責人領導,由各部門的負責人組成,遵循權威性和全面代表性原則,將各部門的信息統一整合起來,增加預算的科學性,使預算具有可操作性。在各部門信息共享的條件下審批和編制預算方案,并監控預算實施情況,根據執行情況對預算進行實時調整,對公司發展的經營活動規劃實施全過程的預算管理。比如說及時發現公司經營情況和預算的偏差,并分析其原因,根據原因調整預算方案;或者解決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各職能部門之間的沖突和矛盾等。
(二)分解和細化財務預算指標
首先是以應分盡分為原則,公司的全面預算必須要分解為各職能部門預算或各經營機構預算,使各個預算執行單位都能明確本單位的工作目標;公司的年度預算要分解為季度預算,這樣有利于各預算執行單位將其作為組織本單位經營活動的依據,最終實現年度預算目標。其次是以責任到人為原則,各個預算執行單位對預算指標進行分解,按照責任中心制執行預算。例如業務管理部門是以保費收入、保險種類、賠付率、手續費率為關鍵指標,在年度預算時,制定出各區域、各機構、各險種和各時期的不同執行標準。行政部門是以資產、行政費用和辦公場所為關鍵指標,根據公司的年度總資產和總的行政費用來制定執行標準。人力資源部門是以職工總薪資和職工總人數為關鍵指標,根據公司年度預算的職工人數和薪資來制定合理配置的原則。
一、美國上市財產保險公司的投資概況
目前,世界各國的保險公司大都采用多種保險投資方式。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把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分為五類:即房地產、抵押貸款、股份、固定收益債券、抵押貸款以外的貸款和其他投資方式等。靈活多樣的投資方式,使得不同的保險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的特點和需要選擇投資方式,按照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要求和原則對保險基金進行投資組合。
在投資多樣化的前提下,各國政府為了保證保險資金的安全性,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對各種投資方式設定了嚴格的投資比例,美國在這方面的限制更加嚴格(詳見表1)。
以美國紐約州為例,紐約州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股票及債券投資不得超過總投資的20%,房地產投資不得超過10%,海外投資也不得超過10%。由于壽險和非壽險資金來源不同,它們對于流動性、收益性和風險承受能力的要求不同,投資結構也不相同。壽險資金由于其長期的特點,以資本市場作為主要的投資領域,股票類資產比重較大;非壽險資金投資則主要以貨幣市場和債券市場為主。例如,1995年英國壽險資金46%投資于本國股票,13%投資于外國股票,2%投資于國外債券;非壽險資金投資本國股票為26%,投資外國股票7%,投資國外債券10%,投資本國公共部門債券21%。
圖1描述了1992年-2003年美國所有財產保險公司的投資結構情況。債券投資是美國財產保險公司的第一大投資方式,雖然每年投資比例起起伏伏,但一直保持在50%以上,2003年高達66.34%;股票投資為美國財產保險公司的第二大投資方式,投資比例一直高于10%,2000年高達30%;抵押貸款也是重要的投資方式,1992年投資比例達15.6%,但近年來其投資占比一直下滑,2003年降為0.28%;短期投資近年來重要性日益突出,2003年美國財產保險業的現金及短期投資占比達9.3%;美國財產保險業的房地產投資占比一直不高,1992年的高峰期不過2.5%,后來占比不斷下降,2003年僅為0.81%。
總的來看,美國財產保險公司投資非常謹慎,2/3的投資資產是債券,其中大部分是市政債券、高評級公司債券和美國國庫券。圖2是1999年~2004年美國財產保險業債券投資的構成情況。在美國財產保險公司所投資的債券中,短期(5年及以下)、中期(5至10年)和長期(10年以上)三分天下,其中短期債券占比最多,并且呈現不斷增加趨勢,2004年估計占比達45.5%左右。
就美國上市財產保險公司而言,其投資策略更加穩健。表2是1996年—2004年美國20家上市財產保險公司股票投資與房地產投資占比情況。一方面,20家上市財產保險公司的股票投資比例大大低于行業整體水平。1996年—2004年,20家上市公司的平均股票投資占比從未超過15%,2004年僅為8.93%。另一方面,20家上市財產保險公司的房地產投資比例大大低于行業整體水平。1994年以來,在上述20家上市財產保險公司中,有10家公司基本上未從事過房地產投資。
二、美國上市財產保險公司的投資風險
(一)1995年—2004年美國上市財產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及其波動情況
1995年—2004年,美國20家上市財產保險公司總投資額不斷增加,平均增長率達9.62%,2001年達到最高值19.66%(詳見圖3)??偼顿Y的不斷增加,為財產保險公司投資收入的持續增加奠定了堅實基礎。
總的看來,由于種種因素,美國財產保險公司投資收益率波動比較明顯。圖4是1995年~2004年美國20家上市財產保險公司平均投資收益率情況。在此,投資收益率二利息和投資收人/投資資產。10年間美國財產保險公司整體收益率波動起伏,最高時曾達到7.51%(1998年),最低時僅為5.53%(2004年)。這說明,美國財產保險公司的投資風險還比較大。
表3是1995年—2004年美國20家上市財產保險公司投資收益率及其波動情況。美國20家上市財產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率普遍低于財產保險業整體水平,各家收益率均值及其波動差別也很大。從投資收益率情況看,1995年—2004年,美國財產保險業投資收益率平均值達6.72%,而同期20家公司中僅有4家公司投資收益率均值高于這一行業水平,而其它16家公司都低于這一水平;美國上市財產保險公司收益率偏低的狀況,是與其投資謹慎策略息息相關的。從20家公司的具體情況看,投資收益率均值差別很大,10年均值最高的第一美國(FAF)達14.76%,而最低的保羅·旅行者(STA)僅為5.39%。從投資收益波動情況看,20家上市公司的投資收益率波動也普遍較大,且情況各異。1995年-2004年,20家公司投資收益率波動標準差均值為1.62,大大高于財產保險業的整體水平(0.66),其中有14家投資收益率波動標準差高于1,有5家公司標準差超過2,第一美國(FAF)高達5.63。
(二)美國上市財產保險公司投資風險的成因
1.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是指由于市場利率波動而造成投資收益變動的風險。利率的上下波動直接影響證券價格,利率上升,證券價格下降;利率下降,證券價格上升。利率風險是固定收益證券(特別是國債)面臨的主要風險。美國市場利率一直變動不定,使利率風險成為上市財產保險公司的主要風險之一。圖5是1980年—2004年美國市場的利率變化情況。從1980年-2004年,美國的短期利率(3月期票據)、中期利率(1年期票據)和長期利率(10年期票據)均呈現下降趨勢,但各年起伏不定,給上市公司的資金運用帶來很大風險。
2.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證券發行人在證券到期時無力還本付息而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風險。信用風險主要受證券發行人的經營能力、盈利水平、規模大小等因素的影響。信用風險是債券面臨的主要風險,而不同債券因為其信用等級不同使其信用風險各異。一般而言,政府債券的信用風險最小,其它依次為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券,而投資回報率正好相反。美國上市財產保險公司普遍投資謹慎,一般投資于信用級別較高的證券,故信用風險較低。例如,在丘博集團的資產組合中,70%以上的應稅債券是由美國財政部或美國其它政府機構發行的、或者是由穆迪公司和標準普爾公司評級的AA級以上債券;90%以上的免稅債券為AA級以上債券,大約70%的債券為AAA級;只有不足2%的債券低于投資級別,因此丘博集團債券投資的信用風險很小。
3.匯率風險
在國際投資中,由于匯率變化引起投資收益的變化。當投資以外幣所表示的資產時,要承擔匯率變動帶來的風險。以丘博集團為例,2004年底,其財產保險子公司共擁有非美元投資資產約45億美元,這些資產的品質和到期日與國內資產相似,主要以英鎊、加元和歐元計價。當英鎊匯率、加元匯率或者歐元匯率下降時,丘博公司將承擔較大的經濟損失。
4.資產和負債不匹配風險
資產和負債不匹配風險指保險公司在某一時點上資產現金流和負債現金流的不匹配,從而導致保險公司收益損失。保險業務是一種典型的現金流運作業務,保險公司是資產和負債的集合體,保險公司的資產和負債不匹配風險,就是某個時點資產的凈現金流小于或大于負債的凈現金流,從而導致保險公司的資產損失。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暫時的不匹配,只會影響保險公司日常賠付、投資的減少和財務的穩定性;而長期的不匹配則會導致保險給付危機,最終導致保險公司破產。
與資產和負債不匹配風險相聯系的是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是指投資者由于某種原因急于拋售手中的某項資產,采取價格折扣等方式造成投資收益的損失。流動性強的資產一般具有完善的二級市場,可以在不降低價格的情況下隨時出售;流動性差的資產由于沒有完善的二級市場,不太容易交易轉讓,要降低價格進行交易,從而造成資產損失。如果出現資產和負債不匹配的情況,財產保險公司為了套取現金而急于拋售手中的資產時,流動性風險就產生了。
5.股票投資風險
美國上市財產保險公司投資股票的比例相對較高,加之股票市場變化原因復雜且動蕩不定。圖6是1990年—2004年美國標準普爾500家大公司股票的整體收益率走勢情況??傮w上看,美國股票收益率變化幅度很大,股票投資的系統性風險很高。美國標準普爾500家大公司股票的整體收益率最高曾達到40%(1996年),而最低時為—20%以下(2002年)。因此,股票投資占比較高的上市財產保險公司往往投資風險較大,投資收益率波動偏大。
三、投資風險對美國上市財產保險公司的影響
(一)投資風險對財產保險公司風險基礎資本的影響很大
風險基礎資本(Risk-BasedCapital),是指保險公司要求等于或超過與其可能出現償付無力風險的具體風險特性相適應的最低資本要求的一種制度。在風險基礎資本制度下,將保險公司可能面臨的經營風險量化為所需的凈值。這種方法從保險公司的風險構成出發,根據保險公司的規模和風險狀況,有彈性地衡量該公司用于支持業務經營所需的最低資本,以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如果保險公司的盈余低于其要求的風險基礎資本(或風險基礎資本的百分比)就會受到監管行動的約束,如加強監控、限制新業務的增長、要求保險公司增加資本以免被接管等。
(一)需求方:客戶理財需求日益增長
麥肯錫公司曾預計,2002年中國個人金融理財服務市場的稅前利潤將達310億美元,成為繼美國、日本和德國之后極具潛力的國家。雖然這一預計顯然高估了一些,但國內“理財熱”的興起卻是顯而易見的。分析表明,理財熱的興起至少有以下幾點因素:
1.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斷增長,恩格爾系數下降加快。據國家統計局資料表明:1978—2001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43.4元增加到2001年的6859.6元,年均實際增長達到6.4%。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斷增長的同時,恩格爾系數下降加快。2001年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恩格爾系數為37.9%,與1978年的57.5%相比下降了19.6個百分點。特別是1996年至2001年,恩格爾系數下降速度明顯加快,共計10.7%,年均下降2.1%。顯而易見,人們的貨幣支付能力大大增強之后,在滿足基本消費的同時,有了更多的資金滿足其他方面的消費。
2.住房、醫療、教育、養老等體制改革激發了居民的理財需求。最近幾年國家推出的貨幣分房化、教育產業化以及醫療和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徹底改變了人們的生活和消費觀念,也激發了居民理財的需求。也就是說,現在人們必須自己面對怎樣實現家庭的購房計劃、保障下一代受到良好的教育、保障自己的健康以及安享晚年等人生中的一系列重大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要建立一套全面的、相互協調的家庭財務計劃和投資計劃,即我們常說的理財規劃。
3.金融產品的日漸豐富提高了人們的投資理財意識。20世紀的最后10年,我國證券市場從無到有,從小到大,走過了西方國家資本市場近百年的歷程。從金融品種看,股票基金債券等常見的投資工具都初具規模。截止2002年9月,我國深滬兩市總市值達4.4萬億元,上市公司數有1200多家,投資者開戶數達6850萬戶。金融產品的日漸豐富既提高了人們的投資理財意識,又為人們的理財規劃提供了可實施的投資渠道。據中國社會調查事務所在北京、天津、上海、廣州四地對800人做的專項問卷調查結果顯示:74%的人對個人理財服務感興趣,41%的人需要個人理財服務。PA18個人理財網站專業調查顯示:50%以上的人是無計劃分配資產的;78%的人愿意接受專家顧問意見,自己理財;25%的人愿意接受服務委托理財;70%的人認為有必要時常對自己的投資績效進行評估;50%以上的人愿意支付顧問費。由此可見,我國居民的個人理財規劃服務需求是熱切而且比較成熟的。
(二)供給方:應對市場競爭,提供增值服務
我國保險市場競爭加劇已經成為業界共識,而分紅投資類保險品種,成為各公司最有力的競爭武器。近兩年來,分紅投資類保險品種,成為我國壽險業的高速增長的主力軍。中國保監會最新統計顯示,截止2002年10月底,全國保險公司壽險業務保費收入為1832.4億元,同比增長約70%。分紅類保險等新產品成為新的增長點,2002年上半年分紅險保費收入達624.06億元,市場占有率52.58%,同比增長1057.48%。國外成熟市場表明:無論是分紅險還是投連險,該類非傳統壽險都是未來保險市場上的主流產品,而該類產品的成功銷售非常需要銷售人員提供全面的理財規劃服務,綜合分析客戶的風險偏好和資金狀況等因素,將產品銷售給能夠承受投資風險,有理財觀念和理財需求的客戶,否則后患無窮,國外市場經驗就是如此。
此外,在我國加入WTO后,外資保險機構全面進入國內市場,其參與競爭的重點主要就是提供理財服務等一系列中間業務,而在這方面,外資保險具有更雄厚的技術和人才優勢。國內的保險公司要想保持或擴大自己的市場份額,就必須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不斷壯大自己的個人理財服務隊伍,提供優質的個人理財規劃服務。
(三)中介方:未來潛在的理財服務供給者
雖然我國新興的保險中介機構數量和規模都在不斷發展壯大,但是迄今為止,沒有任何一家專業中介公司找到了長久穩定、附加值高的主營收入。據悉,多家保險中介機構都在積極策劃提供專業的理財規劃服務,以中介人的獨特位置來彰現自己從事理財業務的獨立性、專業性和客觀性,以此作為公司發展的有效武器。
二、國際上壽險業個人理財規劃服務概況
(一)CFP服務理念對壽險業的影響
研究個人理財規劃服務,就不能不研究CFP(CertifiedFinancialPlanner)。CFP是國際金融領域最權威和流行的理財規劃職業資格,2001年全美職業資格中排名第一。盡管CFP不是壽險專業從業證書,但是在國外,獲得CFP證書的人中,有70%以上同時持有保險經紀人和證券經紀人資格證書,CFP天然地同壽險公司的產品和服務相聯系。雖然壽險從業人員中CFP的總量有限,但CFP所倡導的“以客戶需求為中心”全方位的理財服務理念卻深入人心。國外的壽險公司,如友邦、紐約人壽等公司一直致力于理財規劃服務的研究和開拓,并建立起了自己的個人理財規劃服務隊伍,為客戶提供理財規劃服務。
(二)亞太地區壽險業個人理財規劃服務狀況
在亞太地區,人們習慣稱理財規劃為“財務規劃”。馬來西亞、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國都是國際CFP理事會成員,因此這幾個國家的壽險業個人理財規劃服務漸成規模,以財務顧問的身份為客戶進行理財規劃正成為新世紀壽險業務員的轉型目標。在剛剛落幕的第六屆亞太壽險大會上,理財規劃的挑戰與角色定位成為此次大會的主軸。馬來西亞2002年推出了“最佳建議規范”和“獨立財務顧問”制度,要求壽險業務員必須收集客戶充裕的資訊以后,才能提出適當的建議和壽險產品給客戶。新加坡從1988年要求壽險業務員開始運用理財規劃為客戶進行資產分配,自2001年7月1日開始,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規定所有壽險業務員在提呈建議書的同時,必須讓客戶知道自己賺取了多少傭金。傭金透明的目的在于讓保險業務員像醫生、律師般收取專業的服務費用,提高業務員的形象和地位。
三、壽險業開展個人理財規劃服務的內容及影響
(一)壽險業個人理財規劃服務的基本內容
全面的個人理財規劃涉及各類金融產品,但并不意味著某個理財規劃師要提供從提出理財建議到完成具體投資操作全過程中的一站式服務。從成熟的歐美壽險個人理財市場服務看,個人理財規劃服務首先是某位理財規劃師提出“理財建議”,然后再尋找各專業領域的專家來具體實施理財規劃方案。
從服務內容上看,壽險業理財規劃服務主要包括:保險、投資、稅務、退休、教育、遺產等六大方面。提供上述六方面的全部規劃也稱為全方位的理財規劃。事實上,提供理財規劃服務并不一定要求面對所有客戶時都提供如此全面的規劃,按照客戶需求和壽險業務員的個人專業水平,也可以就某一個財務問題提供單一的解決方案(單方位財務規劃),也可以主要提供保險、投資和稅務方面的規劃(多方位財務規劃)。
從實施過程分析,CFP的標準執行程序共六步:第一、設定目標,目標必須有時間性、實際且明確;第二、收集客戶資料;第三、分析個人財務狀況,找出其長處和短處;第四、根據客戶能力和理財目標,制訂理財建議;第五、實行規劃,因為行動最重要;第六、定期檢查,因為理財規劃是動態變化的。
從壽險業務員的角度看,其實可以將以上六步劃分為兩個主要階段,從第一步到第四步為第一階段,即提出規劃建議階段;后面兩步為第二階段,即理財建議的實施和績效考核階段。不同專業背景的業務員可以在兩個階段中扮演不同重要程度的角色,但是無論如何,在第一階段,壽險業務員必須要為客戶制定一套全面的、互相協調的、可操作的理財建議,在這個階段,壽險業務員就相當于客戶的“軍師”,要提出戰略性的資產分配建議。并在該大前提下,為客戶制定更具體的保險規劃,同時推薦其他領域的專家來協助客戶實施其全面的理財計劃。
(二)壽險業推行個人理財規劃服務的影響
從直接的產品推銷轉變為圍繞客戶需求來組織生產和銷售,這個過程本身可以說是行銷史上具有質變意義的一大步,壽險業推行個人理財規劃服務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將對整個壽險業、壽險公司、人及中介機構以及壽險客戶本身產生重要的影響并帶來多贏結果。
1.對壽險業的影響。整個服務模式的轉變有助于提升保險在公眾心中的形象,提高公眾的保險理財意識,避免少數不良人的行為影響到整個市場的健康發展??梢哉f,個人理財規劃服務的推行,也是壽險業規范化、制度化、國際化的標志之一。
2.對壽險公司的影響。個人理財服務有助于開拓中高端客戶市場。通過客戶保險需求的深度挖掘,提高客戶的口袋占有率,不僅可以給公司提供源源不斷的業務收入,而且可以以客戶需求為導向,開發出最令客戶滿意的新產品,占據市場先機。同時,要滿足客戶的綜合理財服務需求勢必引起壽險公司與銀行、證券等跨行業金融企業的合作,通過客戶資源共享,創造更多的主營業務及其他業務收入。尤其對具有綜合性的金融集團背景的壽險公司更為有利。
3.對壽險人及中介機構的影響。實施理財規劃服務,要求業務員具備較高的素質和專業水平。按照CFP的“4E”標準,實施理財規劃服務必須要求從業人員在考試、教育、經驗和職業道德四個方面達到較高水準,才可能滿足客戶的需求。因此,在壽險業推行理財規劃服務,必然會推動業務員提高自己素質,轉變自己的角色,重新規劃自己的人生,朝CFP的最高職業資格邁進。如果能夠出臺強制性的法規,規定人銷售保險產品必須提供全面的財務建議,則效果將會更加明顯。另外,保險中介機構也有機會分到一杯羹,以提供理財咨詢、培訓和收取產品傭金找到立足之本。
4.對壽險客戶的影響。毫無疑問,壽險客戶也是真正的受益者,通過接受理財服務,他們可以明白自己的財務狀況,明白自己究竟需不需要保險,需要多少保險以及需要什么樣的保險;同時他們還可以明白自己的理財目標和生活目標是否合理,通過家庭資源的合理分配,以最經濟的成本實現自己的綜合理財計劃,從而做到“明明白白消費,輕輕松松理財!”
四、我國個人理財規劃服務的缺陷和發展趨勢
(一)目前國內壽險業個人理財規劃服務的缺陷
1.個人理財規劃服務市場尚處在初級階段,有效的理財需求和供給都不充分。雖然國內個人理財規劃服務需求日益顯現,少數公司也進行了有益的嘗試,但總體上講理財市場尚處于初級階段。初級階段意味著理財服務市場本身并沒有巨大的理財服務的主動性市場需求。雖然潛在需求很大,但現時的有效需求很少,普通的壽險業務員仍然可以用傳統的產品推銷式的方法獲得客戶。與此同時,理財服務的供給者也是風毛麟角,同時受制于人隊伍總體素質低下等原因,所提供的理財服務層次較低。
2.個人理財規劃服務資格認證體系尚未建立,市場影響力有限。由于個人理財規劃服務資格認證體系尚未建立,雖然各保險公司可以選拔自己的精英業務員進行理財規劃方面的培訓,并嘗試為客戶提供個人理財服務,但由于沒有系統的培訓體系和專門統一的培訓教材,也沒有權威、中立和專業的個人理財規劃服務資格認證證書,這些理財規劃人員的理財規劃技能和服務品質都難以獲得市場的廣泛認同,市場影響力有限。
3.現時金融產品的數量和品種不能完全滿足個人理財規劃服務的要求。雖然國內各項理財金融品種已經相繼出現,但各領域的金融品種都相對初級,如股票市場不規范、銀行產品簡單、基金投資風格趨同、保險產品流行一陣風等,這些都制約著理財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效果。
4.現行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國內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法律監管體系,個人稅法的不完善,遺產繼承等方面法律制度的空白,以及壽險行業理財規劃服務的行業標準欠缺等,從制度的層面制約著綜合個人理財規劃服務的發展。
(二)國內壽險業個人理財規劃服務的發展趨勢
1.壽險業開展個人理財規劃服務所需的法律法規正逐漸健全和完善。個人理財規劃服務的良性發展需要一個相對健全的法制環境,由于“理財”的專業性、復雜性、可操作性和隱私性,需要銀行、保險、證券、稅務、遺產等方面法律法規的約束和保護,良好的制度環境是個人理財規劃服務發展的前提條件。如同馬來西亞和新加坡一樣,實施財務規劃服務的保險監管部門規章也有可能出臺。
1992年我國對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全面改革,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在養老保險財務運轉上力求做到“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即部分積累的財務機制,以期既不過分加重目前企業和國家的負擔,又適當減輕未來人口老齡化的壓力。以上海市為例,新型的部分積累財務機制大致包括以下內容:
1、實行個人繳費。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按本人工資的3%繳納養老保險費,以后隨經濟發展和工資增長,逐步提高個人繳費的比例,最高達到8%,占個人帳戶保險費的50%;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自由職業者等非工薪收入者,個人繳費為工資的8%,單位(業主)繳費的10%,除2%進入社會統籌基金外,其余都進入個人帳戶。
2、單位繳費
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以同期本單位職工人繳費工資之和的20%按月繳納。
3、建立個人帳戶。
每個職工都有一個終生不變的養老保險帳戶,記入個人帳戶的養老金包括:(1)職工按個人繳費工資3%繳納的養老保險費;(2)按職工個人繳費工資8%從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劃入的部分;(3)按本市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5%從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劃入的部分。這一比例將會隨職工繳費比例的上升而最終降為零。
4、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
單位繳納的基金養老費記入職工個人帳戶后的余額部分,即為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
由此不難看出,這種改革的著眼點在于,一是讓職工負擔部分保險費,以減輕企業部分負擔和增加個人責任感;二是建立職工個人退休金帳戶,并將企業與個人繳費的大部分積累于個人帳戶,以期解決現收現付制度與人口老齡化的矛盾。問題在于,這種籌資模式是否能達到適當積累的目的。
按照設想,新制度下社會統籌基金的用途有三項:一是補償舊制度下政府社會保險的債務,即代際轉移支付;二是用于新制度下同代人之間的再分配,以體現新制度的公平性;三是用作新舊制度下退休金水平的調整基金。然而,從統籌基金的收繳來源看,在職職工工資5%的統籌基金與業已存在的退休金之間就已存在著巨大缺口。如1993年,新社會保障制度的全部統籌基金假設全部收齊,也只是當年退休金的1/4.又如,1996年陜西省共收繳養老保險資金13.94億元,統籌資金不足1億元,而陜西省當年支付養老金的數額為12.30億元。社會統籌基金尚且不能完成規定給它的基本的任務,就更不用談實現其它的功能了。由于統籌基金不能完成補償退休職工的退休金的任務,在職職工個人帳戶上的基金就被直接用于發放退休金了,在仍然收不抵支的情況下,由于我們的費率收繳原則為“以支定收,略有節余”,因而費率被一再提高,使得企業和個人的負擔成了一個無底洞。有些老工業基地企業的養老負擔已達工資總額的26%,甚至更高。
由于統籌基金與舊制度的債務之間存在著巨大差異,于是現收的記入個人帳戶的資金就被用作退休金支出去了,新建立起來的制度實質上是一個現收現付的制度,基金只是帳面上的基金。因此,筆者認為,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并沒有改變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財務機制的現收現付的性質,它既沒有減輕企業的負擔,也沒有、也不可能為人口老齡化作很充分的準備。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國實施的部分積累財務機制在實際運用中,弊大于利。
二、部分積累制理論探析
從我國養老保險資金籌集模式以及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金的用途看,我們不難看出,我國部分積累制的財務機制實際上包括兩方面的內容,(1)在原有現收現付機制的基礎上,確定一個階段穩定、定期調整的資金籌集比例,使之能夠在滿足當年保險金支付需要的前提是:有一定數額的結余作為積累;(2)在社會保險總體計劃中,根據不同的保障目標,并行存在以基金制為基礎的個人退休基金帳戶和現收現付制。即,一方面對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養老保險實行完全的基金積累;另一方面,對已退休的和尚未達到基本退休收入保障水平的保障群體,通過現收現付以實現收入的再分配。但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這一模式在實際運用過程中,存在著諸多矛盾與不足。長期運行下去,還會對經濟產生許多負面影響。那么,我們應當如何去準確地理解部分積累財務機制的理論內涵。
筆者認為,養老保險財務機制的建立總是和養老保險的目標模式有著密切聯系的,同時也是建立在原有財務機制的基礎之上的。對于部分積累制財務機制的研究,我們應當將其納入養老保險制度的整體目標模式,結合原有財務機制的特征及優缺點,通盤考慮。
現收現付制是指通過以支定收,使養老保險收入與支出在年度內大體平衡的財務機制,現收現付制的優點在于(1)可保證保險金給付的及時性;(2)有助于實行保險金隨物價或收入波動而調整的指數調節機制,從而有助于處置通貨膨脹風險,保障退休金的實際貨幣人價值;(3)通過收入調節與再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體現養老保險的共濟性和福利性。它的缺點在于,由于完全沒有儲蓄積累,因而在人口老齡化的背景下,生產性人口與退休人口的比重嚴重失調,撫養系數增大,使得現收現付制的收支平衡已難以實現并使其面臨嚴重的財務困境。
基金積累制是根據以后可能和必然發生的養老問題所需的資金需要,預先提取并進行儲存積累,在實際需要支出時再行支付的一種“量入為出”的理財方式?;鸱e累制有助于在人口老齡化的背景下,通過預提積累保險基金將勞動者本人勞動階段的部分收入轉化為退休時期的養老保險金,并通過基金的積累增值,為勞動者提供較為可靠的退休收入保障。但基金積累制的缺點在于:(1)防御通貨膨脹的能力較弱,基金貶值嚴重,風險性大;(2)缺乏社會互,不能照顧某些社會成員;(3)由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轉化的難度大,積累負擔過重;(4)積累制對金融市場的規范程度要求很高,這是許多發展中國家難以做到的。
正是由于現收現付制和基金積累制財務機制都有著各自顯著的優越性和難以克服的缺陷,因此有人主張將二者結合起來,構建一種新型的財務機制,既可將兩種財務機制的優勢充分發揮出來,又能盡量避免兩者的缺點。正是在這一思路下,我國提出了部分積累的概念。理想的部分積累制應當是現收現付制和基金積累財務機制的有機結合。
近年來,多層次養老保險的理論和實踐在我國養老保險改革中受到愈來愈多的關注。而在國際上,多層次養老保險的理論也受到了普遍重視,被認為是為解決發達國家和眾多發展中國家面臨的日益嚴重的養老保險問題而提出的頗具戰略意義的政策思路。目前國際上通行的規范的多層次養老保險的目標模式分為三層。第一層次是政府舉辦的基本養老保險,由政府和社會保險機構舉辦,強制執行,屬于社會保險范疇,構成最低養老保障的社會安全網,替代率為社會平均工資的25%.第二層次是企業的義務性補充養老保險,采用個人帳戶儲存積累籌資模式。政府鼓勵、企業自行決策建立,或通過立法強制實施。基金營運管理進入市場化,由勞資雙方代表組成基金會、理事會,通過招投標的形式委托商業性保險、信托、投資金融機構營運管理基金。國家給予稅收等各項政策的優惠。它強調與就業相關聯和提供補充退休收入保障,作為國家基本養老保險計劃的補充,發揮重要作用。這一層次的替代率約在50—60%之間。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計劃,由商業保險公司舉辦,個人自愿投保,旨在適當提高老年生活的質量。
可以看出,在養老保險的目標模式中,第一層次的養老保險由政府或公共機構舉辦,屬于社會保險范疇。筆者認為,這一層次的養老保險應由國家根據當年養老保險支出的需要籌措資金,“量出為入”,“收支定收”,即采取現收現付的財務機制。這樣做的好處在于,一方面,將現收現付財務機制下保證保險金給付的及時性、有助于實行指數調節機制、體現社會公平等優越性完全體現出來,另一方面,由于這一層次的養老保障水平維持在職工工資水平的25%,從而可以避免現收現付制下收支不平衡的財務困境。而且,由國家籌措發放工資水平25%的養老金,還可以使參加保險的職工體會到國家制度的優越性,提高繳納保險基金的積極性。第二層次的養老保險屬于商業保險范疇,是職工養老保險的主體,可采用基金積累的財務機制,由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資金,建立職工個人帳戶。這一層次的養老保險,采取以企業為單位組建基金理事會,基金營運管理由各基金會委托商業性保險、信托、投資金融機構進行,因而可以分散資金流量,提高防御通貨膨脹的能力,將完全積累模式下存在的風險性降至最低,有利于抵御和渡過老齡化高峰期的支付困難。而且,以企業為單位為職工預提積累保險基金,既可為職工提供較為可靠的退休收入保障,也可減輕政府的社會保障負擔,有利于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保障社會穩定。第三層次的養老保險可采取自愿原則,由個人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為將來養老儲蓄資金。
筆者認為,這種根據養老保險制度模式下不同層次保障水平的任務和性質,分別以企業和國家為保障主體,根據不同的保障目標和保障水平,并行存在以基金制為基礎的個人退休基金帳戶和現收現付制的財務機制,應是部分積累制財務機制的理想模式。
三、比較與借鑒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積極意義在于平衡了企業間退休費用負擔畸輕畸重的矛盾,有利于新老企業在同一起跑線上參與公平市場競爭,為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創造寬松的外部環境。建立社會統籌,則更好地體現了社會主義的優越性,使得壽命長的和收入低的職工的老年生活得到保障。但就解決未來人口老齡化危機,預籌積累養老金方面,則存在著嚴重不足。在實際運用中,我國養老保險財務機制仍然沒有擺脫現收現付框架的束縛。改革后的養老保險制度雖然建立了個人帳戶基金,但“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的收繳原則為各地在確定費率時開了一扇具有彈性的門,使得各地在確定費率時考慮更多的仍然是當年財務收支的平衡,以求不過分增加政府和企業的負擔。這樣,新建立起業的制度實質上還是一個現收現付的制度,基金只是帳面上的基金。
但我國直接向部分積累財務機制的目標模式過渡,條件還不成熟。這是由于我國近期目標的第一層次的基本養老保險仍然過于龐大,費率負擔和替代率都比較高,實際上相當于國外第一和第二層次的養老保險,這樣留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補充性養老保險的空間就很小,因而很難擺脫計劃經濟體制留下的國家和企業包得過多以及行政方式管理基金等弊病,阻礙了企業和職工建立個人帳戶儲存積累養老金的積極性,也不能利用市場機制實現基金的有效增值,從而達到減輕費率負擔和增加保障水平的根本目的,同時也抑制了我國保險市場和資金市場的發展。而將歷史沿襲下來的基金養老保險高替代率,從目前的85%調整到25%,則需要一個長期過渡的時間和平滑過渡的措施,是短期內難以解決的。另一方面,我國金融市場的現狀也不可能使我國全面建立基金會形式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雖然直接實施國際上通行的三層次養老保險制度模式以及相應的財務機制,困難重重,但它畢竟為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所采取的每一步措施,都應當是有利于向這一目標模式轉化的。因此,我們應當積累探索財務機制目標模式的運行機制,找出差距,采取步驟,逐步向目標模式轉化。
2.社會保險基金繳費存在困難,沒有統一標準。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機構的要求,我國的事業單位、行政機關和民營企業都處于可以參與社會保險的范疇內的,但是一些民營企業參與保險的數量明顯低于國家事業單位和企業,這是因為民營企業的負責人對社會保險了解不足,沒有樹立社會保險的意識,對其重視程度不夠,民營企業的工作人員流動性大,而且工資不穩定,從而沒有辦法規定一個繳費的標準。同時我國缺乏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的統一標準,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發展都帶來嚴重的危害。大部分社會保險基金繳納是根據工資的總數計算相應比例,進行繳費,但是有些征繳標準是上級領導規定的標準,造成征繳費用無法統一。
二、控制社會保險基金風險的措施
1.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工作。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問題一直是很大的缺陷,因此要對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問題進行重新的規劃和促進。要做好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的監管工作,要從內外兩個層面進行控制,建立一個管理系統。社會保險基金的內部管理包括控制監管、核算監管和審計監管。社會保險基金外部管理包括行政監管、社會監管、法律監管和審計監管。加強內部監管可以幫助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工作更加的完善,加強外部監管可以從社會、法律、行政等等方面對社會基金財務管理形成強有力的約束,內部和外部監管相結合從而形成了新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的管理方式,成為一個新的機制,不僅能促進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用還能保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2.做好個人賬戶管理的工作。社會保險基金中的個人賬戶管理機制存在著比較嚴重的問題,要最大程度的控制社會保險基金風險,就要重視對個人賬戶的管理。社會保險基金中的個人賬戶必須歸納到財務管理的范疇中,在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賬戶中建立統籌和個人兩個設置項,確定賬戶收入支出的明細,保證統籌和個人兩個方面能單獨進行核算。對參與保險人員進行個人賬戶的管理,能夠給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人員的工作帶來便利,能把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風險降到最低,提高了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信息處理能力,提高了管理的有效率。
3.增強征繳力度建立統一標準。為了保證財務風險的最小化以及社會保險基金征繳工作的完善,相關部門首先要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大力的宣傳,告訴人們社會保險基金的好處和主要作用,讓人們對社會保險基金有深刻的了解,從而能夠積極的自愿加入保險。同時在進行保險基金征繳的時候,必須依靠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征繳工作,建立一個統一的征繳標準,防止征繳標準存在差異的問題會為社會保險基金帶來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