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0 14:47:10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綠色保險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本文為2012年度河北省社會科學發展研究課題:河北省“兩型社會”建設中的綠色保險制度研究階段性成果(課題編號:201204129)
中圖分類號:F84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兩型社會建設中“綠色保險”的經濟學分析
收錄日期:2013年1月30日
當前,我國正在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兩型社會,作為經濟“助推器”和社會“穩定器”的保險業,其“綠色保險”為處理環境問題提供了一種新思路。
綠色保險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形象稱呼,是以被保險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氣,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作為保險對象的保險。綠色保險不僅對企業造成的環境破壞和人員、財產的損失提供保障,而且能起到分散環境風險和治理環境風險的作用,有利于社會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綠色保險通過引入商業保險機制防治污染,已被發達國家實踐證明,是幫助企業實現由“污染末端治理”向“污染全過程控制”轉變的有效方式之一。
一、綠色保險的供需分析
一方面由于綠色保險是一種新險種,我國保險公司缺乏歷史統計數據可用,因此在厘定適合我國企業綠色保險產品費率時會缺乏經驗,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綠色保險產品的供給;另一方面我國目前尚無統一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標準,保險公司在勘查、定損與責任認定上存在困難,災害損失風險難以精確把握,也影響到綠色保險的費率厘定和產品開發。此外,保險公司根據大數法則來承保,需要大量的環境污染侵權事實作為基礎,來確定每個企業污染風險的等級。風險單位數量愈多,實際損失的結果會愈接近預期損失可能的結果,但目前企業參保比例太低,保險人不可能精確地預測危險,不可能很合理地厘定保險費率。這些都影響了保險公司提供綠色保險產品的供給彈性,市場機制沒有足夠的激勵促使保險人提供豐富的保險產品。
從企業參保情況來看,采取完全自愿的投保方式,企業投保綠色保險的積極性不高。究其原因:一是在實際生活中,環境污染事故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追究制度很不完善,責任追究主要依靠行政處罰,而法律賦予的行政處罰額度有限。在責任追究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企業責任事故發生后可以少賠、遲賠甚至不賠,企業自然缺乏購買責任保險的意愿;二是企業風險管理的意識不強。有的企業存在僥幸心理,認為不會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有的企業認為發生了環境污染事故自己也能應對;而有的企業出于企業減少支出的考慮,也不愿主動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甚至有的企業認為即便發生了污染事故,政府出于維護社會穩定的考慮,會“埋單”,有政府兜底,企業沒必要去投保;三是保險責任范圍窄,保險費率過高,而賠付率過低。保險責任范圍窄,對投保企業的環境風險轉移得太少,只把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民事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而將常見的累積性環境污染事故排除在外,造成環境責任保險可適用的救濟場合有限。而其費率又較其他險種要高出幾倍,賠付率遠低于國外保險業的賠付率。高費率會壓制企業參保的興趣,低賠付率會使企業喪失投保信心,必然會影響企業投保積極性。
正如上述綠色保險市場供求分析,綠色保險市場呈現出供求無激勵,交易無動力的“冷淡格局”。除此之外,環境污染及保險市場的特殊性,也會造成市場失靈。
二、綠色保險的市場失靈分析
一是綠色保險市場的逆向選擇。逆向選擇是指由于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和市場價格下降產生的劣品驅逐良品,進而出現市場交易產品平均質量下降的現象。在保險市場上,由于投保人比保險公司掌握更多的信息,可能會出現逆向選擇。保險公司根據全體投保人的平均風險水平厘定費率,那么費率對于低風險的投保人來說是高的,也就可能出現污染風險高、風險管理能力弱的企業更傾向于利用保險來轉嫁損失、轉移風險,而污染風險低、風險管理能力強的企業由于保費厘定過高而退出或推遲需求。由于參加投保意愿強的多是風險高的企業,低風險的企業不愿投保,保險公司沒有足夠數量的保險標的,分散行為人責任風險的能力會降低。
二是綠色保險市場的道德風險。道德風險指保險單持有人擁有保險后改變其行為所導致的風險。這種風險的加大會對社會或者第三方造成損害。企業投保環境責任保險后,在合同有效期內,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投保人惡意圖謀保險賠償金而故意誘發保險事故的發生。比如,企業故意增加排污量加大對環境污染,從而對環境和受害人造成損失,獲取保險公司賠償,給保險經營帶來了很大風險。
三是環境污染及綠色保險的外部性。從經濟學角度看,環境污染問題屬于負外部性,生產者的生產行為給其他經濟主體帶來了損害或者額外成本而沒有相應補償。在環境產權沒有明晰的情況下,當環境責任問題出現時,往往需要政府的介入才能迫使肇事企業為公眾責任權益買單,完全依靠市場所帶給保險合同雙方的利益驅動明顯不足。類似的,綠色保險具有正的外部性,企業購買保險后可減輕環境侵權人的經濟負擔,又能最大限度彌補受害人的損失,政府也不用付出任何代價即可享受綠色保險帶來的好處,因此企業購買綠色保險對社會來說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性,有效需求不足的問題隨之出現。
根據經濟學的知識,市場失靈時是無法實現帕累托最優的,因此還需要借助法律及政府的支持和企業自身的努力。綜上,盡管綠色保險在運行中遇到種種困難及問題,但在實踐中漸行漸遠。近幾年,部分地區通過試點逐步探索非強制保險的經驗,保險公司也在條款完善、貼近客戶需求以及科學合理厘定費率等方面做了較多嘗試和努力,未來綠色保險制度一定會日趨完善,通過綠色保險進而推動經濟和環境的雙贏。
主要參考文獻:
綠色保險,又稱為環境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污染水、土地或空氣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作為保險對象的保險。綠色保險制度起源于歐美工業化國家,已被發達國家普遍采用,是解決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主要方式之一。綠色保險制度的建立,有以下幾方面的作用:
(一)綠色保險有利于預防環境損害發生
綠色保險通過解決環境糾紛、分散風險、有利于引進第三方即保險公司的監督機制,為潛在的環境侵權提供風險監控,在一定程度上杜絕企業無視環保的現狀,最終減少大規模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
(二)綠色保險有利于強化受害人的保障體系,及時有效補償損失
在一些環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只有通過漫長的訴訟程序才可以得到賠償,或者經過了漫長的訴訟程序仍得不到應有的賠償。不僅浪費了資金和精力,最重要的是過錯了最佳的救助時機。綠色保險制度的建立,確定了由保險人承擔被保險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擴大了損害賠償的范圍,將個別的環境侵權責任社會化,填補了受害人因環境侵權而受到的損失,及時有效的維護了受害人的權益。
(三)綠色保險有利于社會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低碳經濟的發展
綠色保險制度的建立,不僅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最重要的是能夠及時發現環境的隱患,減少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保障低碳經濟的發展。
(四)綠色保險有利于拓寬保險業的發展空間
在經過20年的快速發展后,我國保險業客觀上需要新的業務增長點來調整險種結構。而綠色保險作為責任保險中的特殊險種,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能夠擴寬我國保險業的發展空間。
二、保險公司經營中綠色保險產品設計的探討
(一)綠色保險產品的承保方式的確立
責任保險的承保方式有兩種:一是以索賠為基礎的承保方式;二是以事故發生為基礎的承保方式。前者指保險人僅對在保險期限內受害人向被保險人提出的有效索賠負賠償責任,而不論導致該索賠案的事故是否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后者指保險人僅對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的責任事故而引起的索賠負責,而不論受害人是否在保險有效期內提出索賠。
環境污染責任事故的發生,既有立即顯現的,比如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件,也有累積的環境污染事件,因而從何時起確認侵權責任有時難以判斷,正因為如此,建議綠色保險產品采取以索賠為基礎的承保方式。
(二)綠色保險產品的承保范圍的確定
1.綠色保險產品的承保范圍的確定原則
根據可保風險的要件,必須滿足以下五點才構成可保風險:
(1)風險不是投機的;
(2)風險必須是偶然的;
(3)風險必須是意外的;
(4)風險必須是大量標的均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5)風險應有發生重大損失的可能性。
綠色保險如果能夠包含所有的污染損害風險,這無疑是最理想的情況,然而這也是十分不現實的。實際上,即使像美國這樣經濟實力雄厚、綠色保險發展比較成熟的國家,它的綠色保險的責任范圍也是嚴格限定的??傊G色保險承保范圍的確定應該因地制宜。范圍過寬或是過窄都不利于綠色保險的發展。責任范圍過窄,企業就沒有投保綠色保險的積極性。相反,從發達國家的實踐以及目前我國的污染現狀、保險業的發展水平來看,也不能因為要擴大綠色保險市場而急于擴大綠色保險的責任范圍以吸引相關企業投保綠色保險。責任范圍的擴大極有可能導致出險后保險公司無力賠償。
2.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累積性環境污染事件問題
從長遠看,我國綠色保險制度的承保范圍不應僅限于突發性污染事故,而應把經常性累積性排污造成的第三人受害的民事賠償責任納入責任保險的范圍。但是由于綠色保險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經驗較少,加上累積性環境責任保險對事故的認定、保險費率和賠償數額的計算等都有較高的要求,因此,可以考慮采取分步走的的策略,即先發展可以進行承保的突發性環境損害風險,在綠色保險發展相對成熟和健全的時候,再對累積性環境損害風險進行承保。
3.綠色保險產品的具體承保范圍
通過對國內外綠色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的總結歸納,綠色保險產品的承保范圍具體包括以下部分:財產損失、人身損害、清理費用及其他。
財產損害是指由于侵權行為侵害了受害人的財產權或人身權而致其經濟利益損失。對這種財產損害各國一般實行全額賠償原則。人身損害包括人身健康傷害和精神損害。人身健康傷害指侵權行為對受害人的人身權、健康權等的侵害;精神損害是指侵權行為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權或財產權而致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當這些方面受到侵害時,一般應當予以全額賠償。清理費用表面上看
是污染企業自身的損失,但是如果不對污染物進行及時的清理,除了企業自身會受到影響,更嚴重的是會對周圍的居民造成環境侵害。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清理費用應該納入環境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另外,有些國家和地區由于當地居民具有較強的環保意識,當地保險公司具有較強的承保能力,將環境污染應急處理費用、生態環境恢復費用等也納入了綠色保險產品的承保范圍。
4.綠色保險產品的除外責任
一般的保險產品設計中都會涉及相應的除外責任。國際上綠色保險產品的除外責任一般包括:石棉、傳染性疾病、合同責任、形式罰金和處罰、雇主責任、技術缺陷、敵對行為、被保險人的財產、故意行為等。
(三)綠色保險產品的保險費率的厘定
首先,由于不同的企業發生環境風險的系數等級不同,因此保險公司就需將不同企業自身影響環境風險系數大小的因素通通納入考察的范圍,包括企業的資產狀況、業績水平、技術能力、環保措施、環保力度、環境污染記錄等。此外,國家的環保政策、法規等因素也會影響保險公司對保險費率的確定。因此,可以嘗試按照企業的具體情況,評估他們造成污染的風險高低,將它們劃為不同的級別,區別對待,可對劃分為重點污染區域、一般污染區域、輕度污染區域的污染企業實行有差別的費率。
其次,綠色保險的保險費率可以浮動。具體的,被保險的企業沒有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后的年度內,被保險公司仍然沒有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準。被保險公司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或者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加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
(四)綠色保險產品的責任限額的確定
綠色保險制度實行責任限額賠償的意義:首先,對于承保人來說,實行保險責任限額是綠色保險承保人有持續賠償能力、能健康、穩定發展的保障。其次,實行綠色保險責任限額,能警醒投保人注意環境保護、盡量避免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再次,對于環境污染事故的受害人來說,一方面能及時地得到賠償,另一方面能促使環境污染事故受害人積極采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事故的損失繼續擴大。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綠色保險制度,防范發生賠償額過于巨大而導致保險公司的重大不利益,有必要設定綠色保險的最高賠償限額。具體的,在保險公司和投保企業簽訂的綠色保險合同約定的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應承擔的的賠償責任在一次以上的,保險人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以保險單中約定的最高責任限額為限。
(五)綠色保險產品索賠時效的確定
由于環境侵權事故既有突發性的,也有累積性的,其特殊性使得保險公司在承保該類風險時面臨巨大的不確定性,如果不對綠色保險的索賠時效進行必要的限定的話,不利于綠色保險的發展。目前,發達國家在保險單中使用的“日落條款”,就是在保險合同中約定自保險單失效之日起,最長三十年的期間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的最長期限,值得我們借鑒。也就是說,在此有效的期間內,發生的環境侵權索賠事件,保險人必須賠付;在此期限之外,保險人就不承擔任何保險責任了。
(六)綠色保險的再保險
一、綠色保險概述
綠色保險也稱為環境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氣,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綠色保險是綠色金融中重要的一環,其實質是以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為目標,以保險為金融工具保護生態環境,以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為了維護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和提高企業防范環境風險意識,實行綠色保險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手段。綠色保險具有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的職能。
二、我國綠色保險發展存在的問題
(一)綠色保險供給和需求不平衡。
從綠色保險的市場發展規模和程度來看,綠色保險產品的供給和需求存在著雙缺。目前我國的綠色保險產品主要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為主。保險業開發的環境責任保險主要針對石油鉆井、船舶和天然氣勘探開發造成的污染,而這些行業受法律監督必須參保??梢?,目前的綠色保險產品類型單一,無法適應越來越廣泛的投保需求。在目前上市的綠色保險產品中,尚未研發針對水污染、噪聲污染、光污染、核污染等其他高污染行業的具有特別針對性的保險產品研發,對企業在保險產品的選擇范圍造成了一定限制。
(二)企業的投保意識薄弱、積極性差
建立綠色保險,主要是通過多數企業的參保來解決少數企業的高額賠償負擔。但是,目前我國企業參保比例少,綠色保險規模小,難以實現環境風險的分散機制。企業對自己的社會責任定位沒有清晰的認識,對環境任險的轉嫁責任功能缺乏了解。這就導致企業對很多公眾責任事故缺乏維權和索賠意識,不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解決。大部分企業存在僥幸心理,保險意識淡薄,一旦出現大的環境污染事故主要依靠政府承擔處理責任,排污企業也就不會有很強的風險意識和動力去投保綠色保險。一些企業對于綠色保險的具體操作過程還不太了解,這些都影響了企業的投保熱情。因此,排污企業也就不會有很強的風險意識和動力去投保綠色保險。
(三)關于綠色保險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首先,雖有部分現有的法律法規體現了綠色保險的相關內容,但從總體上看,我國一直缺乏針對綠色保險的完整性、系統性的規定。法律法規對于過錯責任進行了框架約束,而對歸責的原則、賠償標準等內容及條款的解釋還不夠明確,對于之后的協調和執行也設置了障礙。再者,即使目前已有有關綠色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但這些法律法規過于原則,缺乏具體的實際操作規程,特別是污染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目前污染賠償的責任絕大部分往往由國家和社會承擔。
三、我國綠色保險發展的解決對策及建議
(一)豐富和完善綠色保險產品體系
通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綠色保險業創新,加快綠色保險業體制機制、產品服務、商業模式等方面的創新。豐富綠色保險產品,完善綠色保險產品體系,不僅有利于滿足和擴大不同的客戶需求,而且還能借助完善的產品體系對防止環境污染提供多方面的保障;同時,通過產品體系能夠擴展企業環境風險管理的范圍,有助于對環境多方面的保護。
(二)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建立激勵機制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2-0074-02
一、綠色保險的內涵及意義
1.綠色保險的內涵。綠色保險又叫生態保險,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環境風險管理的一項基本手段。其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最具代表性,就是由保險公司對污染受害者進行賠償,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在綠色保險下,對在環境方面表現欠佳的企業,保險公司應厘定高費率,收取高保費,并核定承保的最高限額,對在環境方面表現突出的企業,保險公司應實施優惠的承保政策。環境污染事故具有很強的潛伏性、突發性、損害大、涉及面廣的特點,一旦發生,對企業,對受害者,對社會都會產生很大的影響。目前中國已經進入環境污染事故高發期。7 555個大型重化工業項目中,81%布設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區等環境敏感區域;45%為重大風險源,相應的防范機制卻存在缺陷,導致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污染環境,危害公眾健康和社會穩定。2007年國家環??偩纸訄筇幹玫耐话l環境事件達到108起,平均每兩個工作日一起。同時,污染事故發生后,由于善后處理沒有機制保障,企業應承擔的賠償和恢復環境責任往往沒有落實,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時獲得補償,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
2.建立綠色保險的意義。環境責任保險的建立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意義,主要表現為:首先,有利于企業加強環境管理,減少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企業加入環境責任保險后,保險公司會督促企業改善環境管理,加強環境污染治理,降低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風險,增加了治理環境污染的參與主體,即保險公司,有利于對環境污染進行積極、有效的監管;其次,有利于保障環境污染事故受害者的利益。當企業環境污染事故造成巨大損失、超過企業的賠償承受能力時,受害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環境污染事故責任保險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環境污染事故受害者的損失得到有效賠償,既保護了受害者的權益,又減少了復雜的污染索賠糾紛,維護了社會的穩定,同時也將環境費用的外部性轉化為企業內在的環境成本,提高市場機制的效率;最后,有利于企業增強抗環境風險的能力。目前,中國已進入工業化時期,經濟發展速度較快,環境污染事故也進入高發期,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一旦發生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故,將會面臨巨大的賠償責任,這就有可能影響企業的正常運營。
二、綠色保險經紀政策實施的現狀分析
1.保險公司承保方案的實施。在操作層面,綠色保險將按照以下四個步驟實施:一是確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法律地位在國家和各省、市自治區環保法律法規中增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條款,條件成熟的時候還將出環境責任保險、專門法規;二是明確現階段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標的以突發、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直接損失為主。試點工作先期選擇環境危害大、最易發生污染事故和損失容易確定的行業、企業和地區;三是環保部門、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機構三方面各司其職。環保部門提出企業投保目錄以及損害賠償標準;保險公司開發環境責任險產品合理確定責任范圍;保險監管部門制定行業規范,進行市場監管;四是環保部門與保險監管部門將建立環境事故勘察與責任認定機制、規范的理賠程序和信息公開制度,發生污染事故的企業相關保險公司、環保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公開污染事故的有關信息,在條件完善時,要探索第三方進行責任認定的機制。
保險公司在承保時,要明確投保的企業屬于哪個行業,根據行業標準,充分考慮企業的環境風險程度,本著“高風險,高保費;低風險,低保費”的原則,按照不同標準,對風險進行分類,制定不同的費率等級。由于環境責任保險的特殊性,保險公司在對風險估測的時候不能單純地以過去的索賠記錄和經驗數據為依據,還應同時預計到法律環境等因素的變化對風險的影響,隨著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企業過去的一些環境行為可能現在要承擔法律責任,這就需要保險公司對企業的經濟行為認真進行審查,預計可能的風險。法律制度規范愈嚴格,表明風險愈大,費率亦愈高,反之亦然。
中圖分類號:F84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0594(2010)08-0075-06
收稿日期:2010-03-31
一、引 言
20世紀是人類物質文明最發達的時代,但也是地球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遭到破壞最為嚴重的時期。不可持續發展的生產模式和消費模式使人類生存與發展面臨嚴峻挑戰。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全球學術界、各國政府和組織開始認真反思傳統經濟發展模式必然產生的矛盾,積極尋求可持續的發展戰略和模式,即在實現經濟增長的同時,又能切實保護生態環境,保持發展的可持續能力,避免對后續發展構成威脅。在此背景下,循環經濟理念應運而生。循環經濟是以可持續發展為原則的一種社會經濟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新理念,它要求按照生態規律組織整個生產、消費和廢物處理過程,將傳統的經濟增長方式由“資源――產品――廢物排放”的開放模式,轉化為“資源――生產――再生資源”的循環發展模式。發展循環經濟需要多種手段、多種知識、理論與方法的結合。保險手段作為重要的經濟手段之一,在環境領域的應用空間十分巨大,它與環境科學直接結合的產物就是綠色保險。綠色保險又稱環境責任保險,其在各個國家名稱有所不同。如英國稱之為環境責任損害保險和屬地清除責任保險;在美國,環境責任損害保險又稱為污染法律責任保險。盡管各國定義不盡相同,但其核心定義均表明,綠色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空氣和海洋等環境資源,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綠色保險的意義在于:一是可以分散風險、避免企業因巨額賠償而破產,提高企業抵抗風險的能力;二是可以使得民眾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好的保護,使他們能夠在法律的保護下取得合理的賠償;三是綠色保險制度的確立能夠促進環保監督機制,并把企業自身的環保意識納入市場化軌道,從而有效控制環境污染。綠色保險因操作成本低、賠償效率比較高,引起越來越多的關注,受到許多國家政策制訂者的青睞。
二、國內外綠色保險研究及發展現狀
(一)國外綠色保險研究及發展現狀
綠色保險制度在西方國家已有四十多年的歷史,一些主要發達國家,如美國、德國、瑞典、芬蘭、英國、法國、意大利等都先后開展了綠色保險的業務實踐與立法建設,并積累了不少的經驗,綠色保險的內容也已涉及清潔空氣權、安居權、清潔水權等環境權的各項權能。美國的綠色保險業務的發展一直處于世界領先地位,最早為國際保險業所承認的污染責任承擔形式是美國的環境改造保險單,它所列的保險金額巨大,基本責任包括了人身傷害或死亡、財產損失、環境破壞損失及清理費用等。1988年,美國成立了專門的保險集團――環境保護保險公司。1989年,美國保險服務業在其綜合普通責任保險單中加貼“有限污染責任擴展批單”,將污染責任擴展到被保險人的工作場所或操作過程之中。意大利在1990年以后因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由76家保險公司組成聯合承保集團,承保因環境污染而引起的損害責任保險,其業務量在短期內就達到了整個責任保險業務總量的90%以上。此外,英國開辦的核污染責任保險(1965年)和聲震保險(1970年)也頗具影響力。目前,綠色保險領域出現了大規模的跨國立法趨勢,如《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第7條規定:載運2000噸以上散裝貨油的船舶所有人,必須進行保險或取得其他財務保證,以便承擔其對油污損害應負的責任。《核能領域第三者責任公約》第10條規定:核設施的經營者應當按照主管機關規定的數額和類型,建立并保持保險或者其他財務保證,以便承擔相關責任??梢哉f,西方發達國家的綠色保險制度和業務已經進入較成熟階段,成為各國通過社會化途徑和市場手段解決環境損害賠償問題的主要方式之一,它的建立與發展對于推動各國的環境保護工作將發揮重要作用(李華友、馮東方,2008)。
(二)我國綠色保險研究及發展現狀
我國雖然于20世紀80年代開始有綠色保險,但主要集中在核事故責任及海洋環境責任領域。在核事故責任保險領域,80年代我國建設大亞灣核電站時,保險公司即開始依據國務院1986年3月《關于處理第三方核責任問題的批復》承保核事故責任險。在海洋綠色保險領域,我國于1980年加入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促成了我國海洋油污責任保險的建立,并通過立法對海洋石油勘探與開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作業者,實行了強制責任保險。除此之外,我國其他領域的綠色保險還沒有實質性的進展,20世紀90年代開始由保險公司和環保部門聯合在大連、沈陽、長春和吉林等地開展的污染責任保險試點由于各種原因一直處于停滯狀態。目前我國已成為全球環境污染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為此,2006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采取市場運作、政策引導、政府推動、立法強制等方式,發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007年4月10日至13日,國家環??偩峙c中國保監會組成聯合調查組,赴吉林、浙江就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調研,并于6月5日公布了《關于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調研報告》??梢哉J為,該調研報告比較客觀地反映了相關各方對綠色保險的態度:既肯定支持又出言謹慎。2008年2月,國家環境保部總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了《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兩部門于2008年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易發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業和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特別是近年來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和行業開展了試點工作(蔣旭成、梁才,2008)。這一全新制度安排,是中國繼綠色信貸推出之后的第二項環境經濟政策,標志著中國已經正式啟動綠色保險。
三、綠色保險對發展循環經濟的作用
(一)增強了環境污染治理和監管的力量
環境保護并不單純是政府和環保部門的事情,它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綠色保險的開展將能從客觀上擴大環境污染治理的參與主體,加強對環境侵權人的監督,為發展循環經濟創造良好的生態環境。對于企業來說,保險公司與其簽訂綠色保險合同是附有條件的,保險合同會對投保人的防治污染設施和污染防治義務等做出明確要求,同時在對排污企業進行承保前,保險公司會對企業的資質、技術能力、業績、風險狀況等基本情況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確定排污企業的污染危險等級,并以此為依據做出保險費率的決定,即污染程度越高的企業
繳費率越高,從而促使企業采取措施,降低環境污染帶來的成本。對于保險公司來說,為了自身的利益,也有加強防污工作的動力,如果保險公司在對投保人進行檢查時發現有環境污染的隱患,可以向投保人提出消除隱患的合理建議,投保人應當及時采取相應的消除措施,否則由此引起的保險事故而造成的損失,保險機構不負賠償責任。國際經驗證明,一個成熟的綠色保險制度能在更大范圍內調動市場力量,加強環境監管。
(二)減輕了企業經營負擔和政府治理壓力
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嚴重,環境污染所造成的損失也越來越大,單個污染企業一般難以承擔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從企業角度來看,若投保相關的環境責任險種,就可以用少量確定性的保費支出來減少未來的不確定性賠款等費用的支出,即在發生因環境污染造成第三方損失的保險責任事故時,企業可以將自己的損失賠償轉移給保險公司,從而保證企業生產經營的持續進行。與此同時,保險人為了降低賠付率,會督促投保人遵守環保政策法規,做好防災防損工作,提高環境管理水平,減少污染事故的發生。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綠色保險還可以減輕政府的財政和管理負擔,這是因為綠色保險能夠促使保險公司和政府共同在環境突發事件中發揮作用,由他們共同處理環境突發事件,能夠在事件發生以前就做好評估和分級工作,在事件發生后,能夠有序地進行現場勘查、預測評估等工作,處理好各方面的關系。這將有助于減輕政府在擔當最后責任人時的負擔,使政府可以拿出更多的資金投入到環境保護中。
(三)有效地維護了公眾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的穩定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我國群眾環保意識正逐步提高,而環境污染糾紛的解決卻更加復雜,同時治污的手段遠遠跟不上污染速度,因此,由環境污染引發的社會矛盾有進一步加劇之勢。來自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數據顯示,從2001年以來,我國每年發生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件不斷增加,因環境污染所引發的群眾投訴多年居高不下,其中,群眾事件更是以平均每年10%的速度遞增,環境污染事件已經成為影響我國社會穩定的一大隱患。因此,現實迫切要求建立有效的綠色保險制度,通過在責任保險中拓展新業務,增設各類環境保險險種,由保險人承擔被保險人的經濟賠償責任,這不僅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由環境糾紛引發的交易成本,及時對受害人進行賠付,而且還能有效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對經濟社會的長治久安產生積極影響。
(四)充分地體現了循環經濟中所蘊含的生態價值理念
循環經濟的理論基礎是生態經濟,所強調的是把經濟系統與生態系統的多種組成要素聯系起來進行綜合考量,達到生態經濟的最優目標。人類作為自然界的一個物種,具有自然性和超自然性雙重屬性,自然性要求人類與其它物種保持一種平衡協調的關系,遵守自然界內在的平衡規律,而超自然性則要求人類在自我意識的指導下,通過社會實踐達到自然性與超自然性之間的平衡,也就是人類與自然之間的平衡。這種自然性和超自然性決定了人類在自然環境中生存,必須維護“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實現當代人和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資源、滿足自身利益、謀求生存發展方面的權力均等,綠色保險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可以幫助人類達到這一目標。綠色保險以被保險人因污染環境而應當承擔的環境賠償或治理責任為保險標的,通過責任社會化的方式對生態權益受到的損害給予補償,從而維護生態系統的平衡和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綠色保險不僅能夠及時有效地補償受害人的損失,而且更加注重對環境損害的防治,有利于恢復和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生態經濟的健康發展(石莉姝,2008)。
四、現階段我國綠色保險存在的問題
(一)保險經營技術不夠成熟
綠色保險涉及行業廣泛、技術復雜,保險公司在產品設計、業務營銷、核保理賠、風險控制等方面聚集很大的經營風險。從產品的開發和費率確定來看,保險公司在產品設計和費率確定時,需要以大量的歷史統計資料為基礎。而我國綠色保險開辦時間短、歷史資料非常少,因此只能借鑒國外的統計數據或者憑經驗開發,這不僅給保險精算造成了很大的困難,而且設計的產品與企業的避險需要也有偏差,難以滿足其有效的需求;從業務營銷的角度來看,綠色保險涉及法律、法規的內容比較多,條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而銷售人員往往不具備相應的條款知識,在營銷中夸大其詞的現象時有發生,這嚴重地影響了保險營銷的質量和效率,對綠色保險展業非常不利;此外,在核保理賠方面,理賠人員由于缺少相應的理賠標準,賠付尺度很難把握,相應的工作也難以順利進行。種種跡象表明,由于我國保險業對于環境責任風險的研究滯后。數據積累缺乏,相關風險統計模型尚未建立,風險識別能力較弱,使得保險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存在不少隱患,無法有效控制風險。
(二)保險人的經營成本過高
我國保險業在經營綠色保險業務中面臨許多困難,這無疑會推高保險人在經營中的成本。主要表現為:一是風險識別和量化的技術難度大,每一個企業的生產地點、生產流程各不相同,對環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程度都不一樣;而且環境污染事故對人和自然造成的危害通常具有潛伏性和累積性,這就要求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有專門通曉環保技術和知識的業務人員對不同標的進行實地勘察和評估。二是較之一般的責任險,環境污染責任險面臨的風險更為特殊。因為隨著法律法規的逐步完善,綠色保險中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等法律風險也相對增加,索賠金額大大超出了承保公司的風險控制能力,這就需要再保險,而我國再保險市場發展相對滯后。三是環境污染致害的因素眾多,賠付時進行責任認定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遠高于其他險種,而這些額外費用支出依照保險法的規定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張雪梅、李鴻漸、韓光,2009)。由此可見,這些問題不僅加大了保險人的經營風險,而且也造成了經營成本過高,這對綠色保險業務的擴展非常不利。
(三)配套法律支持的缺失
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雖部分體現了綠色保險的相關規定,但從總體上看,我國一直缺乏針對綠色保險的系統規定。可以援引的條款散見于《民法通則》(1986)、《環境保護法》(1989)、《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水污染防治法》(1996)、《海洋環境保護法》(1999)、《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83)等相關法律法規中(陶衛東,2009)。而這些法律法規對于過錯責任只有原則框架,而關于歸責原則、賠償標準等內容及條款的解釋不夠系統和明確。從侵權法來看,歐美國家之所以綠色保險發達,是因為它們具有《產品責任法》、《資源保護和賠償法》等完備的侵權責任法律體系。我國南于法律的缺失,造成對于具有侵權性質的行為無法實現法律的硬約束,因此,我國每年各級法院受理的環境侵權案件屈指可數,其中勝
訴的更是少之又少,協調和執行也有一定的困難。另外,國家對公民的基本權利保護不夠,如環境權、隱私權、知情權等,這都不利于國民風險意識的增強,使得綠色保險的需求受到影響。
(四)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
建立綠色保險,主要是通過眾多企業的參保來化解少數企業的高額賠償負擔。但是,目前我國企業參保比例很少,綠色保險就很難形成規模,難以實現環境風險的分散和損失的分擔。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現行的環保法律法規不健全,尤其是缺少污染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再加上執法不嚴,很難對排污者形成足夠的壓力,使許多排污企業產生了僥幸心理,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而不考慮對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另一方面一些排污企業雖然污染環境并造成了損失,卻很少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據權威部門估算,我國每年由于環境污染都會造成巨額的直接經濟損失,而賠償數額卻很少,絕大部分經濟損失并沒有由排污企業來承擔,最后都是由國家和社會來承擔。因此,排污企業也就不會有很強的風險意識和動力去投保綠色保險(湯偉,2009)。環保總局《關于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調研報告》也表明一些國有大中型化工企業對于國內綠色保險能否有效地分散環境污染風險還存在著疑問,一些企業對于綠色保險的具體操作過程還不太清楚,這些都影響了企業的投保熱情。
(五)政府的政策支持不夠
綠色保險具有較強的公益性,它的開展離不開政府的有力扶持。但長久以來我國政府對責任保險發展的態度一直沒有明確,既沒有對保險機構資金上的支持也沒有稅收減免等優惠措施,目前保險行業整體稅務負擔過重,營業稅率高于交通、建筑、通訊等行業,保險業雖與銀行業同樣執行5%的稅率,但是銀行業的稅收基礎為利息收入,保險業則為保費收入,從保險經營原理看,保費收入的大部分是以賠款形式返還給投保人,這種按保費收入的5%收取營業稅的做法,影響了保險公司自我積累能力,給我國保險業及綠色保險的發展帶來一定的障礙。而一些保險業發達的國家通常向保險公司收取很低的營業稅,如日本、新加坡等國,每張保單僅僅收取l美元的營業稅,這在一定程度上激勵了保險業的快速發展(王穎、何宏飛,2008)。所以離開政府的有力支持而僅僅依靠少數保險機構的力量,是很難使綠色保險在保險市場中占有一席之地并長久發展下去的。相比這些保險業發達國家,我國政府對綠色保險的政策支持無疑存在很大差距。
五、以循環經濟為導向,積極構建綠色保險體系
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指出:“建設生態文明,基本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消費模式。循環經濟形成較大規模,可再生能源比重顯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態環境質量明顯改善,生態文明觀念在全社會牢固樹立”。綠色保險憑借其在轉嫁環境風險,實現環境侵權責任社會化,理順循環經濟發展系統方面所具有的特殊作用,成為了發展循環經濟必不可少的風險管理手段。因此,各有關部門應深入研究保險業與循環經濟的關系,并以此為基礎,全面構建綠色保險體系。
(一)建立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確定綠色保險的法律地位
綠色保險制度的形成與發展主要取決于一國相關制度的安排,必須與法律、政府政策有機結合。在我國,綠色保險是新險種,擴大法定保險的問題必然涉及立法,需要不斷完善我國的環境法體系,加強保險市場的市場規則立法,完善環境糾紛解決途徑,為保險業的有序競爭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通過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法律的引導,鼓勵市場主體積極地進入綠色保險運動中去。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完善:一是將綠色保險制度寫入法律。在《環境保護法》和《保險法》中明確規定強制保險和自愿保險相結合的綠色保險制度,并在各單行環境資源法律、法規中做出配套規定。二是加強執法監督,嚴格執法。特別是要加強對環境污染的監查處罰工作,秉公執法,把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真正落到實處。三是對環境侵權受害人的保護方面,可以在我國用法律來規定公眾參與環保的程序,調動起全民保護環境的積極性,同時在其不斷發展完善的基礎上,建立起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四是在健全環保法律法規體系的過程中,需充分考慮環境污染侵害的潛伏性和累積性,對綠色保險規定相對較長的索賠時效。
(二)區別對待,建立多層次綠色保險模式
基于我國環境問題的現狀,可以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和任意責任保險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對不同的行業和企業規模實行“區別對待”,建立多層次的綠色保險模式。具體如下:一是對產生環境污染和危害最嚴重的行業中那些規模不大的企業,如石油、化工、印染、采礦、造紙、火力發電、核燃料生產、有毒危險廢氣物的處理等行業,可以實行純強制責任保險。而國家對這一領域的支持亦是執行它的社會調控職能。二是對于污染嚴重、規模較大的企業,適用強制責任保險為主、任意責任保險為輔的模式。這些企業的技術和設備比較先進,具備一定的安全系數,資金又比較雄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己獨立承擔責任,因此保險公司并不對測出的最高限額承保,而只是承保其中一定比例數額,剩下的比例由企業自己決定是否投保。三是對一些污染較輕、危險程度不高的行業,建議采取任意責任保險的模式,由企業自行決定是否投保。這類企業一般不會造成太大的污染事故,即使發生了污染事故,考慮到程度較輕,企業也可以自己負擔。對這類企業的承保機構,建議由普通的商業財產保險公司來承保。
(三)樹立綠色保險理念,積極培育公眾綠色保險意識
理念是行動的先導,文化是無形的約束,確立綠色保險理念,將直接影響到保險從業人員日常的工作態度,并形成習慣,久而久之凝聚為綠色保險文化。成功樹立綠色保險理念的關鍵是保險機構能夠自發地在業務經營中注重社會、環境價值。因此,保險業應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綠色保險理念的教育,使其準確把握保險業、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關系。就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國并沒有對綠色保險進行專門的立法,相關的條款也大多散見于其他法律法規中,這就要求保險業要認真做好從業人員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工作,使他們盡快地掌握條款的內容,較為全面地認識綠色保險。此外,作為綠色保險產品的經營者,保險業應該與政府部門一起通過各種傳媒渠道,面向社會公眾和企業加強綠色保險的宣傳力度,提高公眾與企業的綠色保險意識,增強投保人的投保意愿,使投保人更加注重長期保障,主動參加綠色保險,向社會承擔責任。同時,通過風險轉嫁,使自身面臨的環境責任風險降到最低,這也促使了保險業的健康發展,為綠色保險業務的開展提供廣泛的市場資源。
(四)注重綠色保險營銷,提高經營效益
保險企業在營銷活動中要注重謀求保險消費者利益、保險企業利益與環境利益的協調,既要充分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實現企業利潤目標,也要充分注意自然生態平衡。這可以通過制定具體的綠色營
銷組合策略來實現。一是積極創新綠色保險產品來改變產品有效供給不足的局面。根據我國環境侵權的現狀分析,現階段至少可以開辦以下一些環境侵權責任保險險種:核事故風險責任險、海洋環境責任險、水污染責任險、聲震污染險、輻射責任險、大氣污染責任險及上述風險所產生的施救費用。此外,與綠色經濟關系密切的農業、林業保險,也存在很大的產品創新空間。二是正確科學地厘定綠色保險費率,保險企業通過其定價機制,引導企業確立環境與生態有價的基本觀點。一方面要通過價格傾斜、費率杠桿對那些低能耗、無污染的產品責任險給予優惠;另一方面,對能耗大、污染嚴重的企業,通過提高產品責任險的費率等懲罰性措施,提高其經營成本,從而抵制破壞環境的行為;三是積極搭建綠色保險的健康銷售渠道,規范保險中介機構的銷售行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的正?;?/p>
(五)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提供有利支撐
中圖分類號:F84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9)03-0066-05
一、引言
綠色保險是環境責任保險的形象稱呼。它是指以被保險人因污染環境而承擔的損害賠償和治理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責任保險。綠色保險要求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繳納保險費,一旦發生污染事故,由保險公司對污染受害人承擔賠償和治理責任。目前,綠色保險已經被發達國家普遍采用,是環境高危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后維護受害人權益的一種有效理賠制度。
中國是環境事件高發國家。在我國大型重化工業項目中,81%布設在江河水域和人口密集地域等環境敏感地帶,其中45%為重大風險源,導致污染事故頻發,由于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每年達1200億元。因此實施綠色保險制度迫在眉睫。2008年2月國家環??偩趾椭袊1O會聯合了《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正式確立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路線圖。這是繼“綠色信貸”后推出的第二項環境經濟政策。
環保部門將會同保監會在“十一五”期間,初步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在重點行業和區域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試點示范工作,初步建立重點行業基于環境風險程度投保企業或設施目錄以及污染損害賠償標準。到2015年,基本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并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基本健全風險評估、損失評估、責任認定、事故處理、資金賠付等各項機制。綠色保險制度在我國目前來說還是一個新生事物,尚無明確的法律規范。因此借鑒國外的綠色保險制度建設經驗,健全完善我國綠色保險制度就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國外綠色保險制度現狀
(一)美國的綠色保險制度
在美國,綠色保險又稱為污染法律責任保險(Poilu-tion Legal Lability Insurance),它賠償被保險人因其所在地的污染而對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美國的綠色保險制度主要分為兩類,即環境損害責任保險和自有場地治理責任保險。前者以約定的限額承擔被保險人因其污染環境造成鄰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者的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而發生的賠償責任;后者以約定的限額為基礎承擔被保險人因其污染自有或使用的場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費用。同時為保障保險人利益,促使被保險人積極保護環境,保險人一般將惡意的污染視為除外責任,并對保單保障范圍做出嚴格規定。另外,環境責任保險保單一般還將被保險人自己所有或者照管的財產因為環境污染而遭受的損失作為除外責任。
1988年美國成立了專業的環境保護保險公司,承保被保險人突發、漸發、意外的污染事故及第三者責任。同時美國是實行強制綠色保險制度的典型國家。從20世紀60年代起,美國就針對有毒物質和廢棄物處理可能引起的損害責任推行強制責任保險。一般企業因為污染而對第三者造成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賠償責任以及為清除污染而支出的費用一般相當巨大。因此美國保險公司一般對環境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給予了嚴格限定。
(二)德國的綠色保險制度
德國是歐洲較早開展環境責任保險業務的國家之一。1965年保險人就開始對水面逐漸污染損失進行賠償。從1991年1月1日開始,德國為確保環境侵權受害人的損失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采取了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制度。德國《環境責任法》第19條特別規定了特定設施的所有人必須采取一定的預先保障義務履行預防措施,包括與保險公司簽訂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合同,或由州、聯邦政府、金融機構提供財務保證或擔保。如有違反,主管機關可以全部或部分禁止該設施的運行,設施所有人還可能被處以有期徒刑或罰金。由于法律作出了強制性的規定,所以環境責任保險實質上就成了特定設施的企業法定強制性義務。
德國的環境立法也確立了無過錯環境污染損害的限制賠償原則。德國《環境責任法》規定,在賠償數額上,基于同一環境影響所導致的人或物的損害,最多只能各賠償1.6億馬克。德國的環境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雖然比較寬泛,但如果責任事故發生在保險企業地域之外,可預見的經常排放物引起的損失是被排除于責任之外的。
(三)法國的綠色保險制度
法國以任意責任保險為原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實行強制責任保險。法國環境責任保險采用兩種方法限定承保責任范圍,一種是列舉法,即列舉出屬于保障范圍的風險;另一種是排除法,只保障除了明確列舉出的風險以外的所有民事責任風險。法國在20世紀60年代尚無專業的環境污染損害保險,而是僅在必要時,就企業可能發生的突發性水污染事故或大氣污染事故,以傳統的、一般的責任保險單加以承保。到1977年,由外國保險公司和法國保險公司組成的污染再保險聯盟(GAR-POL),制定了污染特別保險單。將承保的范圍由偶然性、突發性的污染損害事故擴展到因單獨、反復性或繼續性事故所造成的環境損害。保險人可以借鑒英國1974年提出的環境損害責任保險單,對累積、繼續、協同、潛伏性的環境污染事故予以承保。
法國通過建立技術委員會這樣的專門機構作為承保機構。該技術委員會在接受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咨詢和就保險人擬定的保單中關于危險種類和性質、保險費等意見的內容加以審查,對保險人所提出的加強污染防治設施等要求以及被保險人所提出的修改保險合同等要求,均需要作出嚴格的核定。法國采取柔性漸進方式,以自愿保險為主、強制保險為輔。在一般情況下,由企業自主決定是否就環境責任投保,法律規定必須投保的,則應依法投保。
(四)歐盟的綠色保險制度
作為超國家性質的組織,歐盟(EuropeanUnion)自成立后,對歐洲環境保護法律和政策的推動作用是至關重要的。近年來,歐盟對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給予了極大的關注,并一直致力于在成員國推行強制環境責任保險。歐盟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被包含在環境民事責任框架中,以環境民事責任制度的建立為前提。1993年歐洲委員會發表了《關于補救環境損害的綠皮書》,提出和闡述對環境責任一般問題的態度。2000年2月9日歐盟委員會提出的歐盟環境民事責任白皮書是歐盟環境責任方面的又一個重要文件,白皮書對環境風險的可保性進行了討論,但沒有對環境責任保險提出詳細的方案。2004年1月,歐盟環境責任指令對歐盟環境民事責任制度進行了正式
立法,成為歐盟正式引入強制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一個伏筆。
歐盟法律主要包括歐盟基礎條約、國際條約或協定、條例(Regulations)指令(Direcfives)和決定(Decisions),絕大多數歐盟環境立法都采取指令的形式。例如,歐盟針對電磁輻射污染,通過頒布“計算機監視器指令”來明確輻射污染責任,在實務中通過保險設計,以風險社會化的形式來保障受害人的人身權益。“污染者付費原則”是歐盟環境政策的基石。根據(歐共體條約)第174(2)條規定:“共同體的環境政策應該建立在防備原則以及采取預防行動、優先在源頭整治環境損害和污染者付費原則的基礎上”。2004年1月通過的歐盟環境責任指令,更是以污染者付費原則為基礎,要求經營者采取綜合性預防和控制措施并對所造成的環境損害負責。
近年來,雖然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在歐盟的確立遭遇到了強大的阻力,引起了激烈的辯論,但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仍以星火燎原之勢發展成為歐盟環境政策的焦點,并且在實踐中逐漸形成了制度的雛形。目前,歐盟及其眾多成員國已經開始接受或者正在考慮對新的環境損害責任保險進行立法。
三、國外綠色保險制度的分析評價
設置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已經成為全球趨勢。未來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設置也將是全球化的,制度上的趨同也是很有可能的。但在目前,作為一個新興的制度,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立法及實踐還有一些個性化的發展。它將因各國國情以及政策目標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上述的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
(一)立法方式各俱特色
順應環保時代經濟社會發展的趨勢,各國大多通過立法和政策支持的方式,為大力發展環境責任保險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但在具體立法方式上差異仍是不可避免的。如美國針對財產所有者的嚴格責任制度制定了《環境應對、賠償和責任綜合法》,體現了環境責任保險的要求;德國把環境責任保險規定在《環境責任法》和《環境損害賠償法草案》中;法國則將通過綜合性的《環境法》明確規定環境責任保險;歐盟也試圖通過環境責任指令對環境責任保險進行立法。
(二)承保范圍逐步擴展
雖然在具體的擴展步驟上存在很大差異,但擴大的趨勢是共同的。一般而言,在開辦初期,各國或地區都對環境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做出限制,只對非故意的、突發性的環境侵權事故(如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承擔保險責任,而對累積性的污染損害則不予承保。隨著環境責任保險市場的成熟,保險公司逐漸把累積性污染損害納入承保范圍。如法國自1977年成立污染再保險聯營集團,承保范圍由原來的僅限于偶然性、突發性的環境損害事故發展到反復性或繼續性事故所引起的環境損害。在成立專業環境保護保險公司后,美國的承保范圍也擴展為漸發、突發、意外的污染事故及第三者責任。
(三)承保機構個性化
在環境責任保險的承保機構方面,主要存在三種模式:(1)專門保險機構,如美國1988年成立的環境保護保險公司;(2)聯保集團,如意大利1990年成立的由76家保險公司組成的聯合承保集團,法國由外國保險公司和本國保險公司共同組成污染再保險聯營集團;(3)非特殊承保機構,如英國的環境責任保險由現有的財產保險公司自愿承保。第一種模式的保險機構專業性強,又有強制保險作為后盾,且多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資。政府雄厚的經濟實力具有私人資本無法比擬的強大的公信力,能夠使受害人獲得充分的賠償。第二模式是由國內外公司組成的共保集團,可以把環境責任風險在各個保險公司間進行分散,有利于此項業務的開展。第三種模式則對環境責任保險應采取就地承保、風險分散的策略,能夠更好地滿足環保水準不同的各個地區的差異化需求。然而無論是何種類型的保險公司,有一點是共同的,即環境保險機構多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資而設立,且要接受來自政府的嚴歷監管。
(四)投保方式的選擇最具有靈活性
綜觀各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鑒于各國經濟水平,環境問題性質、污染產生方式等各不相同,其各自的投保方式也不盡相同。如上文所述,較為典型的環境責任保險的投保方式有三種:(1)強制保險制度,如美國。此種模式實質上是以先制定法律的形式,使環境責任保險成為財政經濟上必須遵守的法律條件。其優點在于強制性、明確性、一致性強,缺點在于立法程序容易曠日持久,生效后的執行效果也不確定。(2)兼用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作為環境損害的保障制度,如德國。此模式采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方式。然而,由于財務保證的方式一方面使得“損害仍由發生之處來負責”,無法通過“損害的社會承擔”來分散風險,因而其僅對受害人有利而不能減輕加害人的經濟負擔;另一方面財務保證在實際操作中常因未能有效吸引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參與而流于形式。因此這種模式在實務中仍然是以強制責任保險為主。(3)以任意責任保險為原則,僅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場合才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如法國。此模式的優點在于“不會造成有害事業主在經濟措施與意愿上之反彈,危害公權力之行使。同時,由保險界與事業界主導,可以避免立法上之爭擾”;缺點在于,在發展中國家,因企業財力以及保險意識所限,保險界和實業界就環境侵權責任是否有訂立保險合同的積極性不易把握。這種模式以法國最為典型。
事實上,無論是上述美國的強制投保方式,還是德國的兼采強制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方式,抑或是法國的以任意責任保險為原則的方式,實質上都帶有一定程度的強制性,即以法律的形式規定某些或某類企業必須參加環境責任保險。區別僅在于是以強制保險為主還是為輔或是否將這種強制保險與某些財務擔保等附加條件相結合。此外,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總體上責任保險有從任意保險走向強制保險之趨勢。
以上這些個性化的因素決定了在進行環境責任保險相關制度建設時必須充分考慮本國的國情,包括本國的經濟水平、環境狀況、保險業的現狀、政府與產業的關系互動以及本國的歷史傳統等等。在進行立法的時候應著重于結果,而非過程和方式,應給予保險企業和投保企業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同時還應謹慎界定承保范圍和責任限額,科學厘定保險費率,以及注重對責任者的激勵。
四、健全和完善我國綠色保險制度的途徑
針對綠色保險制度存在的上述問題,在我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著手健全和完善綠色保險制度。
(一)建立強制性綠色保險為主,任意性責任保險為輔的保險制度
基于我國環境問題的現狀,筆者認為可借鑒美國和瑞典的立法模式,實行強制責任保險為主,任意責任保險為輔的制度。在產生環境污染和危害最嚴重的行業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如石油、化工、采礦、水泥、造紙、核燃料生產、有毒危險廢棄物的處理等行業。同時根據環保部門確定的投保企業的污染危險等級(指數),分別適用不
同的保險費率。在具體實踐中,鑒于環境問題的種類、性質、污染源(主要是工業企業)營運狀況、污染危險的程度及范圍各不相同,原則上需要辦理綠色保險的企業,均須以個案為基礎,由保險公司與投保的特定企業協商確定保險合同的詳細內容。在城建、公用事業、商業等污染較輕的行業可以實行任意綠色保險,是否投保,取決于企業的自愿。因為這類企業是否投保,對企業和社會的影響都不會很大。
(二)擴大責任保險范圍
從國外經驗看。污染責任保險的范圍都在不斷擴大,這是一個共同趨勢。因此,我國責任保險也不應僅限于突發性污染事故,而應把經常性排污造成的第三人受害的民事賠償責任納入責任保險的范圍。投保范圍不僅應包括違反環境法的經濟社會活動、意外事故以及不可抗力導致環境污染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而且還應包括排污企業正常、累積排污行為所致損害以及污染所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損害。
對于保險實施的對象,應以“屬地管轄”為基本原則,在此原則下,不論企業的性質和大小,也不論是中國企業,還是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只要有可能污染環境破壞,就應該是責任保險實施的對象。而且,綠色保險應當對被保險人提供更為有效的保護,其保險責任范圍應當包括:因環境中的有害物質而造成的人身損害、疾病和財產損害,以及因有害物質對自然資源造成的損害;綠色保險還應當承保環境責任的抗辯之費用,以及優先考慮治理環境污染的責任。
(三)實行環境侵權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制
在環境侵權責任保險中,在給予受害人賠償時,應實行責任限額制。環境侵權限額賠償原則是環境侵權責任保險限額賠償的基礎。實行環境侵權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制有利于促進投保人、受害人采取措施,減少環境侵權的發生及其損害的擴大。環境侵權行為發生后,其損害后果是逐步顯現和擴大的:如果對損害后果沒人負責而由保險人全額賠償,其擴大的可能將難以估量;而如果實行限額賠償,出于減少自己損失的考慮,投保人和受害人將會積極的防止和減少損害的發生及擴大,從而也有利于減少環境侵權的危害性。
實行環境侵權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制也有利于維持保險機構的清償能力。由于環境侵權責任保險的保險事故的發生既有突發性的,也有累積性的,還有轉化性的,從而使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發生在保險單有效期內的污染所造成的損害難以把握其未來的賠償責任。針對環境侵權的這一特征,西方國家的保險人為限制其責任。經常在保險單中使用“日落條款”,即在保險合同中約定自保險單失效之日起最長30年的期間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的最長期限。
(四)科學合理地確定保險費率
費率的高低取決于風險大小及最大賠償金額的估算,需要在大量污染侵權事實的基礎上,運用科學方法進行風險評估,而且要準確確定每個企業的污染風險等級異常困難。我國目前實行的環境侵權責任保險的費率是有管理的浮動制,但由于環境侵權的特性。決定了其責任保險應實行自由的費率制。實行自由的保險費率符合市場決定價格原則。從本質上講,保險費率是保險標的風險的買賣價格。在市場經濟中,這一價格應由買賣雙方根據風險的高低通過談判決定。實行自由的保險費率,則可以通過保險費率這一杠桿,促使投保人積極采取環保措施,降低環境侵權的風險。
針對我國目前的情況,對重點污染區域、一般污染區域、輕度污染區域的排污企業還應實行差別費率,并且對每個區域的排污企業的排污程度不同實行可浮動的保險費率。實行差別保險費率也可以抑制綠色保險制度引發的負面作用,對其進行合理的設計并不斷予以完善是現實而明智的選擇。這樣不僅可以照顧到不同污染區域不同污染程度企業的公平,同時還有利于促使企業不斷的提高技術水平,減少污染物的排放。防范事故風險。
(五)開辦新險種
從目前的現狀看,我國綠色保險所涉及的主要是對船舶、石油鉆井等造成的污染事件所產生的責任保險,不僅內容單一,且限制性條款較多,對于噪音污染、水污染、輻射污染等缺乏規定。環境侵權責任保險的主要險種根據我國環境侵權的現狀,現階段至少可以開辦以下一些責任險:核事故風險責任險、海洋環境責任險、水污染責任險、聲震污染險、輻射責任險、大氣污染責任險及上述風險所產生的施救費用。
(六)加強環境法制建設,進一步完善法律環境
法律制度是綠色保險發展的基礎。監管部門和國家有關部門要共同努力,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從維護公眾利益的角度研究發展綠色保險的法律環境。因環境問題而生的環境侵權現象及救濟將成為今后我國的一大社會問題,因此,加強環境法制建設,在制定《環境損害賠償法》時把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納入其中是現實的迫切需要。
(七)注重綠色保險專業人才的培養
綠色保險要求的技術和管理水平較高,在國外,保險風險勘察員都是各行業的專家,如建筑專家、農業專家,企業管理專家等,他們熟悉各行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及技術問題。積極培養專業人才,不但可以督促被保險人提高風險防范意識,而且可以加強保險公司自身風險管理的力度。同時還應重視發揮行業協會的協調作用。
產品責任保險是當被保險人因其產品存在缺陷致使第三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產品責任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且不以被保險人是否與受害人之間訂有合同為條件。
產品質量保證保險是承保制造商、銷售商或修理商因制造、銷售或修理的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而依法對消費者承擔的修理、更換、退貨等經濟損失賠償責任的保險。產品質量保證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違約行為,以供給方和消費方簽訂合同為必要條件。
隨著消費者維權意識日益提升,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的賠償成本不斷攀升,高額的經營成本嚴重時會影響到企業的經營安全。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和產品質量保證保險不僅將企業因產品缺陷或質量問題而對第三者或消費者承擔的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使受害人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還可以通過保險公司專業的風險管理服務,提升企業產品質量管理和風險管理水平。通過產品間的相互配合和太平洋保險的優質服務,將共同為綠色環保建材企業編織出一張安全網,為綠色環保建材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保駕護航。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經保監會批準成立的專門從事財產保險業務的全國性公司。作為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一家專業子公司,太平洋財險為客戶提供全面的財產保險服務。公司在1991 年5 月成立的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開展產險業務的基礎上,按照產、壽險分業經營的要求,于2001 年11 月9 日注冊成立,總部設在上海,注冊資本為180 億元。
工程投保所需提供的資料:
產品責任險風險評估表
客戶蓋章的投保單
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蓋章
產品的生產(銷售)許可證
產品質量合格證
商標注冊登記
產品清單明細
盡職盡責堅守崗位
在地震發生時,漢中局速遞分揀班的職工正在處理西漢快速郵路剛送來的進口特快專遞郵件。突如其來的地震使得大家不得不放下手上的工作,來到院內空曠處暫時躲避。而此時,郵件才處理了一半。班長胡長江看在眼里,急在心上,郵件還沒有處理完,如果放下不管,郵件的時限如何保證?他沒有多想,一個人先來到分揀現場,在確認了房屋沒有較大損壞的情況下,急忙呼吁大家繼續進行郵件分揀。事后,記者問他難道就不怕再次發生余震?他說:“當時也沒有考慮那么多,處理郵件事大,我們不能放下東西走人呀。就是再震,也要干完手上的活兒!”
地震發生時,西安郵區中心局派押的K166次列車正高速行駛在德陽至綿陽之間。就在列車快到黃許車站時,車體忽然劇烈搖晃起來,列車緊急剎車停了下來。當大家得知地震的消息后,班長段景魁立即安排人員首先保證機要文件的安全。此時,列車與外界的聯系完全中斷,全部旅客均已經下車躲避,大家眼見車站外的房子不斷倒塌,鐵路旁大山上的亂石飛滾而下,幾名押運員心中也十分害怕,但誰也不愿意放棄郵件下車。就這樣心驚膽顫地在車上熬過了6小時的待命時間,一直到震感稍輕時列車才重新啟動。
以優質服務為災民解憂
堅守崗位,為廣大群眾提供更加便捷、更加熱情周到的郵政服務,努力減小災后對群眾生活的影響,這是陜西省郵政職工對待震后工作的基本原則。
漢中市略陽縣新城、徐家坪等7個支局,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損毀,但他們還是克服一切困難,在災后當天就成立了“臨時郵局”堅持為群眾服務。南鄭縣大河坎郵政支局在生產樓輔樓以及后院發生嚴重坍塌后仍克服困難保證通信生產暢通。寧強縣廣坪支局撐起帳篷保證郵政對外營業一刻不停。漢中郵政儲蓄堅持按時對外營業,受到當地社會的一致好評。
安康投遞局在全力保障正常報刊分發工作的基礎上,增加了報刊投遞頻次,安排專人優先處理《人民日報》《陜西日報》《西部大開發》等黨報黨刊,將有關抗震救災的第一手消息在第一時間傳遞到單位和個人手中。對于各農村投遞班組,要求做到當天投遞到位,周六、周日正常投遞,同時還成立了通信生產應急突擊隊,以確保臨時性、突擊性生產任務的完成。
受災后不久,西安郵區中心局轉運局接到鐵路方的“客調命令”:受地震影響,寶成線鐵路因塌方造成阻斷,由北京開往成都的T7次列車將在西安折返。當列車緩緩進入西安站時,早已準備在站臺上的近30名郵政職工立即投入緊張的郵件卸轉工作。在停站的短短18分鐘內,該局共計卸轉郵件1384袋,創下了郵件轉運的新紀錄,打贏了震后運郵的關鍵一仗。
確保災后物資投遞到戶
汽車以燃燒汽油為動力,汽油中含有一氧化碳、碳氫化合物、氮氧化合物、鉛化合物等,對大氣造成嚴重污染。近幾年,轎車越來越多地走進尋常百姓家,隨之而來的是城市道路的壓力劇增,大氣污染進一步加劇。因此,從減少污染、呵護健康的角度出發,我們應盡量少用私家車。我們家就有一輛私家車,看了這篇文章,我就會提醒我的家人,盡量少用私家車。
撒哈拉,世界上最大的沙漠,除了沙丘、石礫、酷熱、死亡,很少給人以生命的印象??墒?,誰會想到,撒哈拉曾是一片雨量充沛,河川涌流,溪澗潺潺,草木繁茂的千里沃野。那里也曾有人類定居,并且為后人留下了珍貴的石刻和崖畫。圖畫中有人在劃著獨木舟追獵河馬,說明當時的撒哈拉有水流不盡的江河。畫面上茂密的草原及姿態美妙的長頸鹿、羚羊、水牛、大象……更說明了撒哈拉那時豐厚的水源和美好的環境。說到撒哈拉,我們就會加沙漠倆字。為什么?大家肯定想不到撒哈拉曾是有水源和美好的環境的地方吧!可森林變的只有沙丘、石礫、酷熱、死亡就是因為人。
現在我來告訴大家什么可回收。
可回收垃圾主要包括廢紙、塑料、玻璃、金屬和布料五大類。廢紙:主要包括報紙、期刊、圖書、各種包裝紙、辦公用紙、廣告紙、紙盒等等,但是要注意紙巾和廁所紙由于水溶性太強不可回收。塑料:主要包括各種塑料袋、塑料包裝物、一次性塑料餐盒和餐具、牙刷、杯子、礦泉水瓶、牙膏皮等。玻璃:主要包括各種玻璃瓶、碎玻璃片、鏡子、燈泡、暖瓶等。金屬物:主要包括易拉罐、罐頭盒等。布料:主要包括廢棄衣服、桌布、洗臉巾、書包、鞋等。
我們原本清新的空氣因為工廠廢氣而被污染,我們的生活垃圾也越來越多,為了出行便利,越來越多的人購買了私家車,汽車尾氣導致氣候變暖,更為可怕的是我們為了自己的方便經常使用一次性的物品,像塑料袋,泡沫塑料盒等等,這些白色垃圾是不能夠火化的,而且埋在地底下還不會腐爛,因為飯店使用一次性筷子,那一顆顆原本為我們遮陽的大樹,被人類無情的砍去,換成了自己的利益,日復一日,我們的森林消失了,還為我們帶來了許多隱患比如洪水、荒漠化、沙塵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