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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論知識是高校學生在現代的社會環境中對法律以及法律現象在一定的反應過程中形成的系統化以及整體化的一種理性思維體系,也是現代法律觀念在理論上的表現。具體來說,它具有形態系統化以及指導性地位等特性,它是高校學生能夠樹立起科學的法律意識并形成出色的法律能力的基礎與前提、如果沒有對于法律知識的全方位的了解與科學的認識,就無法形成較高的法律能力以及科學的法律意識。相關調查結果顯示,目前大部分高校學生整體上缺乏對于法律知識的全面了解,并且他們對于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知識的掌握情況以及對部門法律的相關知識的掌握情況都不容樂觀。
(二)淡薄的法律意識
隨著在我國公民中深入進行,大部分高校學生的法律意識已經比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通過思修課的學習和其他的相關途徑,他們了解并已經掌握了一部分的基礎法律知識,能夠了解到依法治國方針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然而,在思修課程的實際教學過程中,由于學時較少以及課程的安排不多等情況,教師在授課過程中仍舊偏重于對于基礎法律知識的講授。所以大部分的高校學生仍然缺乏對于法學中的理論知識的深層次的了解。在發生日常糾紛的情況下無法用法律理論知識將其解決。同時,大部分的大學生不僅缺乏對于法律本質的認識,還缺乏應有的權利意識。一部分的高校學生錯誤的認為學生只有義務,沒有權利。也就是這部分學生只有被動的法律意識,并沒有主動的法律意識。
(三)欠缺法律能力
這里所說的法律能力指的是能夠體現出大學生的具體的法律素質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它主要包括了護法能力、守法能力以及用法能力三個要素。在當下,大部分的高校學生在這三個能力上都有所欠缺。第一,大部分的大學生缺乏守法的自覺性,近一段時間內,大學生中出現的違法犯罪行為層出不窮,在我們身邊的大學校園里,人身傷害、詐騙、盜竊以及性犯罪等案件出現的頻率并不低,狀況不容樂觀。第二,大學生使用法律的能力比較低,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不善于應用法律。第三,在高校學生中能夠積極主動地去維護法律尊嚴的行為仍然不夠普遍,大部分的學生缺乏能夠與違法犯罪的行為斗爭到底的決心與勇氣,護法能力比較弱。
二、如何使大學生的法律素質得到提高
(一)應在大學生中加強對于法治理論知識的相關教育
要想使學生的法律素質得到提高,就離不開大量法律知識的積累。學生只有做到知法、懂法后,才有可能在日常生活中主動做到用法、守法以及護法。才能夠把法律法規變成自己的內在行為準則,對于大部分非法學專業的高校學生來說,他們的大部分法學知識都是通過思修課程獲得的,由于大學課程中的思修課程安排有限,無法讓大部分的學生在短暫的課堂上理解并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識,這就要求各大高校要盡可能在有限的課時中盡可能向廣大學生傳播法律知識。同時還要對大學生的法律意識進行培養,讓大學生即使在課外也可以更好地加強自身對于法律知識的相關學習。如果學生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識越多,他們所具備的法律素質也就越高。這樣他們就可以對自身的法律意識進行更好地培養,也可以使自身運用法律的能力得到提高。
(二)高校應建立起比較合理的法律教育體系
在各大高校中的法制教育里,應努力促進學校、家庭以及社會的全方位的教育體系的確立,并且與高校中的普法教育相配合,不斷對社會中的法制環境進行改善。在現階段這三個方面里,學校的法制教育應起到首要的所用,但由于高校中關于法制課程的課時較少,內容較多,為解決這一問題,大多數學校會采取上大課的方式來解決,這樣一來就十分容易造成學生關于法律知識的認知層次出現不同等情況,無法使教學收到滿意的效果。面對這樣的情況,各大高校可以除了開設法律基礎的公共必修課以外,還可以有計劃、有選擇地開設一部分的法律課程,以便喲與不同層次法律知識的學生來進行選擇。同時,學生也可以通過系里向教務處申請希望增設的法律課程,經過匯總以及整理工作后,教務處可以制定出相應的教學計劃以及教學大綱,再根據本學校內教師的具體情況來安排教學任務,從而減少在課程設置上可能出現的雜亂情況。
(三)在實際的教學過程中還要注意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各大高校在實施法制教育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在教學過程中需要做到理論與實際相結合,其中既要對法律的基本理論進行闡述,還要將其與典型案例以及社會熱點結合起來進行綜合的分析,同時還要充分利用社會實踐活動以及第二課堂,從而實現對課堂教學內容的補充、延伸以及深化,讓學生能夠體會到直觀的、生動的法律教育。
(四)還要注意教師在教育過程中所起到的作用
生動有趣的講解往往比枯燥乏味的照本宣科更能吸引學生的注意力。所以,教師在備課時應對教學內容進行精心的設計,在實際的教學過程中要多使用反問與設問等提問方式,對學生的思維進行一定的啟發,使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主體性的作用能夠得到發揮。讓學生能夠參與到教師的教學活動中。另外,還要注重實踐環節,對學生的思維能力、行為能力以及表達能力進行培養。教師可以通過布置篇幅不長的專題論文來對學生的文字表達能力進性培養;通過在課堂上的提問以及對辨析題的解答,對學生的邏輯思維、直覺思維以及形象思維等能力進行必要的培養以及鍛煉;對于一部分學生中存在的賭博、抽煙、打架、作弊以及喝酒等不良行為,要使學生學會自我管理以及自我約束,也對學生的自我管理能力進行培養。
二、分析高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現狀
據有關研究表明,目前高等院校呈現出逐年上升的違法犯罪現象,占社會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續上升。近幾年,青少年群體犯罪占社會刑事犯罪的70%~80%,其中高校大學生犯罪約占比例為17%。綜上所述,各高校大學生存在法律意識淡薄、缺少人文素養等現象,顯然,高校的“象牙塔”不再平靜,高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行為存在問題。
1.大學生對依法治國的基本精神缺乏較為準確的理解和把握。
依法治國就是依照體現人民意志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治理國家。在研究調查中顯示高校大學生對法律的民主基礎還沒有十分明確的認識,只是將“法律”作為一種實現統治的工具,比如,部分人支持“法治”,抵觸“人治”,但受到傳統人治觀念和現實中某些“權大于法”現象的影響,往往認為法律只具有工具價值而非目的價值。
2.大學生有感性的法律意識,缺乏理性的法律意識。
法律學具有較強的學理性,要求學生具備相應的理論基礎,理論基礎掌握得越好,處理和面對生活中的法律問題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找到解決方法。就像,大部分學生都知道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但是什么是憲法,憲法的具體精神和內容卻知之甚少,在討論憲法內容時就流于表面的文字內容,而無法想到作為一名公民的權利及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關系等諸如此類的關鍵問題。
3.大學生有被動的法律意識,欠缺主動的法律意識。
某些高校校園內的法制宣傳內容多數是以描述違法犯罪的案例及其處罰為主,從而使得大學生認為只要自己不違法,就無需學法的錯誤結論,甚至有些大學生在權利受到侵害時選擇了沉默。守法教育固然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內容之一,但還應加強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自我權利的積極行使,這樣才能提高法律教育的針對性,才能使他們自覺遵守法律,主動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對立法、執法和司法進行有效的監督,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目標的早日實現。
三、高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的課外培養
目前,我國高校大學生對法律基礎課不太予以重視,雖然高校本科均開設了《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課程,但課時數較為有限,短時間內要想大幅度地提高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及法律意識是較為困難的,因此開展大學生法律意識的課外培養是十分必要和有意義的。
(一)注重法律信息引導,積極開展法制課外實踐活動,使高校大學生形成良好的法律心理
高校可以通過思想政治教師聯系二級學院的方式,針對大學生比較感興趣的社會法律熱點問題開展講座或者班級討論,學生們可以搜集和參考相關資料,了解時事熱點,通過對時事政治的關注了解了相關法律信息,而且逆反感較少出現。通過這種方式,大學生可以自己去辨析判斷法律的實質,法律是否無用,現行相關的法律法規有沒有缺陷等問題,分析判斷的整個過程,將有利于塑造高校大學生良好的法律心理。高校在采集法律事件的相關信息過程中,應挖掘隱藏在那些反面信息背后的內容,做出有利于形成大學生良好法律心理的法律信息引導。高校也應積極開展法制課外實踐活動,例如聽法律專家講座進行普法教育,開展明確主題的法制討論會、演講、“模擬法庭”、專題論壇等活動,以及旁聽一些典型案件的庭審,讓學生在主動參與和耳濡目染中得到教育,提高法律意識,形成良好的法律心理。
(二)課外多渠道地傳播法律觀點,全面提高高校大學生群體的法律意識。
1.從校紀校規方面傳播法律觀點。
(1)民主地制定
高校校紀校規。要建立健全大學生品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相關的管理體系,并且讓制度得到落實,更好地服務高校教育,提高高校大學生思想道德水平。在現代信息多元化的時代,在制定與大學生切身利益相關的校紀校規時,有必要聽取各方的意見,特別是大學生的建議,同時還應組織他們參與相關的制定過程,這是依法治校的需要,也是高校管理民主化的體現。
(2)審查高校校紀校規內容上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高校教育的宗旨是把大學生培養成全面發展的高素質創造性人才,在制定校紀校規時,應該從大學生的整體利益出發,平衡大學生個體利益和學校利益之間的矛盾。而制定好的高校校紀校規應該通過校方、專家、教師和大學生等各方人士審查,審查校紀校規內容上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并對錯誤的地方予以糾正,這樣才能使依法治校真正成為可能。
2.利用高校大學生相關法律社團來傳播法律觀點。
高校的教育質量是與大學生課外實踐活動的參與程度成正比的。很多國內的高校都設立了相關的大學生法律社團,由于受法律信息來源及大學生對法律信息理解程度等因素影響,法律社團傳播法律觀點時容易出現信息偏差,各院系應組織社科部、團委、學生處等積極的響應,并及時給予指導和資金、行政等支持。另外,高校還可以引導大學生法律社團組織開展相關的法律實踐活動,例如組織大學生參與社區志愿者服務工作、旁聽公開審判、參觀監獄等活動,或者組織大學生利用假期開展社會實踐調研活動,包括社會治安問題、物業管理糾紛問題、家庭關系糾紛問題等,讓大學生通過參加校外法律實踐活動,實實在在地樹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治國的法律觀點。
3.完善高校學生申訴處理環節中的法律觀念傳播工作。
2005年,我國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有關學生申訴處理涉及5條內容,表達比較簡單,可操作性有限,對此許多高校都自行制定了有關學生申訴處理的實施細則。這些實施細則制定的公正與否,對申訴事件的大學生及參與人員今后的行為態度將起到一定的暗示效應,他們相信在公正的規章制度做出的結論也應該是公正的,這種信念上的暗示作用有利于形成大學生平等、正當、適用的法律觀念。如果做到高校申訴處理制度的更好完善,需要注意以下三點:
(1)設立具有代表性和客觀性的高校學生申述處理委員會。
該申述處理委員會應獨立于高校的行政管理機關,組成成員應具備良好的法律素養和中立公正的態度,較強的邏輯推理能力,能客觀地對待情感情等。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應由法律專業人士,校內外知名專家學者、法律教授代表、相關領域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等按比例組成,但學校主要負責人、涉案相關部門負責人不得參與。
(2)校內申訴程序公開化。
學生申述處理委員會在審理各事件過程中,應該公開、公平、公正地對審理信息進行公開,做到不暗地操控。同時,處理事件的時候要注意聽證和規避制度,并做到公開審查結果。
(3)明確學生申述處理委員會的權力。
賦予學生申述處理委員會一定的變更學校原處分決定的權力,其復查決定才更具權威性,這也是依法治校精神的必要體現。
普遍不高法律知識是衡量法律意識水平程度的一個重要依據,是法律意識的重要內容之一。雖然人們的法律意識水平高低與其文化程度是緊密相關的,但是我國高校的大學生整體法律知識水平卻較低。由于近年就業的壓力,我國大學生大都關注專業課的學習,而對法律基礎課認為可有可無,只是為了學分,考前突擊應付及格就行的態度去學習。在這種思想意識的支配下,大學生不可能對法律知識有充分的理解并運用到生活實踐中去。另一方面,高校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學時有限,在很短的時間內要完成相當于《法律概論》的內容是完全不可能實現的。因此,讓高校大學生在這有限的課時中去獲得的法律知識自然也是有限的。
2、大學生法制觀念淡薄
欠缺法律的思維方式法律觀念是法律意識的組成部分,是衡量法律意識水平的重要依據。而法律知識水平的高低又決定了大學生在日常生活中處理事務的法律思維方式。正是由于當前大學生的法律知識的薄弱,才導致了部分大學生在自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不會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實現,對法律持懷疑、不信任的態度,甚至放棄法律武器,采用過激的方式來討回自己的“公道”,從而加大了違法犯罪的可能性。
3、高等院校學生的違法犯罪現象
呈現出逐年上升趨勢近些年較為典型的就是馬加爵事件,馬加爵為了報復同學中那些傷害他尊嚴的人,選擇報復殺人的犯罪道路。還有清華大學學生劉海洋先后兩次把摻有火堿和硫酸的飲料,傾倒在北京動物園中飼養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多只狗熊受傷,造成極惡劣地社會影響。劉海洋在被拘留后說,自己學了法律基礎知識,但是傷害動物他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我們大學生對學習法律知識不能僅僅停留在一知半解的基礎上,更要對法律的原理,法律的精神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因此,高等院校要高度重視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教育,提高大學生的法律修養。
二、高等院校對大學生進行法律意識教育應采取的具體措施
我們知道曾經轟動一時的“藥家鑫”事件,本來就是一起平常的交通事故,但是這起交通事故卻產生了極大的反響,原來這起交通事故本身并不嚴重,而肇事者卻用刀將被撞者連捅8刀,致其喪命,更可悲的是,肇事者竟是一名大三學生。當記者問他殺人理由時,他卻說,撞得是個農民,怕以后難纏,才殺人滅口。可見,藥家鑫自以為知法懂法,而實際上是一個法盲。就如他撞人后如果及時救人的話,也就是一個普通的民事案件,可是,他的行兇施暴觸犯的是刑法,這是兩個質的變化。高校用優質的教學條件為國家培養了一個“高級”犯罪分子,這不得不讓我們引起反思。因此,如何加強大學生法律意識,以培養具有法律修養的人才是高等院校義不容辭的責任。針對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要加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培養,筆者認為應該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高校應注重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教學改革高校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應實行以法律意識教育為中心的教學改革。這樣會使課程內容得以精練,同時也可以克服“內容多、課時少”的矛盾,有利于教師在課堂上講深、講透主要內容,從而提高課堂的教學質量,增強教學的說服力和吸引力,調動學生的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
2、教師在教學手段上
應積極適用“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是指由教師選用具有一定代表意義的司法判案成例,通過學生自己對案例的分析及教師的講解和指導,使學生掌握法學的基本原理和根本制度。這一教學方法的適用,使原來以教師為主的教學方式變成了師生互動交流,學生充分參與的平等對話。教師在教學中應貫徹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舉案說法、案理結合來組織教學,并組織學生進行案例分析和討論,或開展法律常識知識競賽來充分發揮學生學習法律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使大學生達到熟練運用法律知識,形成正確的法律意識的目的。
3、高校應開設心理健康教育來提高大學生健康的心理素質
從而培養大學生的法律修養大學生違法犯罪現象一是因為法律意識的缺乏,二是由于其心理發展不成熟。而高校設置心理健康教育的內容會使大學生掌握基本的心理衛生知識,培養穩定的情緒、堅強的意志力,樂觀向上的精神,從而能抵制各種社會上不良風氣的侵蝕,增強法律意識,樹立法制觀念。
4、高等院校應積極營造對大學生進行法律意識教育的學術環境
首先,從高校的管理上應“依法治校”,學校治學是否“法治”的狀況會直接影響對學生法律意識教育的效果。在日常教學管理中,特別是對學生違規違紀的行為,應做到“有法可依”,為學生營造濃厚的法治氛圍,給學生樹立“有法可依,依法辦事”的榜樣,從而為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提供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使大學校園形成一種知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氛圍。
本文認為,責任承擔機制的設計,首先要考慮學生受傷能夠獲得必要的賠償,其次在督促學校消除事故隱患的同時,避免讓學校承擔不該承擔的責任,歸責原則就是確定侵權/,!/行為人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準則。"它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確定侵權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原則。"[1]按照我國侵權行為法的理論,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分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
(一)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排除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其主觀上有無過錯,根據法律規定均應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侵權責任法》第7 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它是一種基于法定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其目的在于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有效彌補受害人因特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這一原則的適用將嚴重地加重一方當事人的責任,各國的民事法律制度對其適用都作出了嚴格的規定。《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占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學生公共安全事件不屬于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應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案件類型,因此不管是公立學校還是私立學校,都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本意在于促使行為人能夠以足夠勤勉謹慎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工作,盡量保障周圍群眾與環境的安全,以免對他人造成損害結果。"[2]在特殊的侵權領域,行為人的勤勉和謹慎程度不容易判斷,過錯也不容易判斷,所以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損害結果與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就應當承擔責任。但在學生公共安全事件領域中并不存在上述困難,一般來說,完全可以通過建立完善而嚴格的制度來對學校及其教師的職責作出明確的要求,因此,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學校而言,確實是一種過于嚴厲的責任規定。從境外關于學生公共安全事件的歸責原則來看,沒有一個國家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學校必須對學生的人身傷害承擔無限風險,各國普遍采取的觀點是學校的有限責任論。要求學校承擔過于沉重的責任,會造成學校的負擔,會使學校喪失開展與素質教育相適應的教學活動的積極性與主動性,最終將損害廣大學生的利益和我國的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無過錯責任是以保險制度為基礎,通過保險制度分配損害,法官和陪審員"只要知道哪一方面是有投有保險的事實,就會相應地影響到他們的判決。"[3]目前,我國的學校責任保險制度尚未全部建立,學校承擔無過錯責任的保險基礎上不具備,要求學校承擔無過錯責任,既不符合國際慣例,學校也無法承受。
(二)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均無過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以公平考慮作為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當事人合理地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對于公立學校而言,也應當適用公平責任原則。但是,在賠償標準和范圍內可以適當減少。因為公立學校是國家財政撥款,而且我國的教育經費原本就不足,在很多方面都處于劣勢,如果賠償很多這勢必會造成學校己經捉襟見肘的教育經費被用在無過錯時的補償中,使教育改革和發展在物質保障上更加步履維艱,這極大地違背了教育規律,與教育改革和發展的目的大相徑庭。對于私立學校而言,其對學生的義務一般是高于法定義務的,故應按其承諾的義務承擔責任,但這不是說私立學校就不負有法定的義務,如未成年人的受傷是在其承諾義務之外的,其仍應按法定義務承擔責任,這也是學校這類公益法人所必須遵守的最低規范。學校承擔責任,最終卻由保險公司給錢,責任實際是通過保費的收取,由全社會來承擔的。所以,適當給予受害學生補償對于私立學校來說,并沒有實質的損害,不致因承擔責任而影響學校的教學、管理活動。我國一位學者認為, "公平責任可以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損失, 維護當事人之間經濟利益的平衡, 從而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 體現了富者對窮者救濟這一社會主義道德規范。"[4]
(三)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
《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
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39 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在學生公共安全事件中,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學生應區別對待,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幼兒園和學校來證明自己對于公共安全事件的發生沒有過錯,如果幼兒園和學校不能證明自己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則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于限制行為能力學生發生的學生公共安全事件,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學校存在過錯時,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學校沒有過錯,就不必承擔責任。過錯推定原則時過錯責任原則在實踐中的具體適用,因此,從整體上看,學生公共安全事件所采取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1.學校過錯的認定標準
以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準,符合法律賦予學校保護學生的義務和學生的監護人委托學校對被監護人的教育、管理、保護責任規定,有利于學校履行其職責。對于學校來說,在此處,不管是公立學校還是私立學校,分析學校是否有過錯,應當從實際情況出發,具體分析。法律上的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 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過失包括兩種: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學校已經預見到自己在安全保衛工作方面尚不到位,但卻存有僥幸心理而認為可以避免,或者認為在短期內不會發生但結果卻出現了學生公共安全事件。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學校應當預見本校的某些安全隱患可能導致學生會受到損害,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結果導致學生公共安全事件的發生。在學生公共安全事件中,學校因故意而造成公共安全事件的情況比較少,大部分公共安全事件是由于學校的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引起的。過錯是主觀與客觀相結合的產物,在對學校主觀方面進行確定時,有兩種不同的標準。第一種是主觀標準說,"主觀標準是指通過行為人主觀心理來判斷其有無過錯。倘若行為人主觀上無法預見自己的行為將會發生的后果,那么他對該后果不負責任;相反,倘若行為人主觀上可以預見損害結果,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5]采用主觀標準說有利有弊,雖不致加重行為人的責任,但卻會不適當地放縱行為人的某些責任。究其原因有兩個:第一,主觀標準說依賴于對每個行為人的預見能力做出科學準確的判斷,這對法官、對相關當事人來說都并非易事。每個人的認識能力是具體的,不是抽象的,是受到各自的智力狀況、各自所處的客觀環境、各自所掌握的業務技術與專業背景等因素的影響。每個人對行為后果的認識能力不同,同樣預見能力也各有差異。即便對于同一種后果,這個當事人能認識,但是對于另外的當事人就不一定會認識或預見到了。第二,主觀標準說只注重行為人個人的預見能力,并沒有考慮行為人應當預見的問題,也沒有考慮行為人是否必須深思熟慮作出合法合理的行為選擇來避免損害后果的發生,因此會導致那些應該預見而未預見其行為后果的行為人被不適當地免除責任。綜上所述,如果一些特定行為可以反映出對學生的生命和健康權利較為明顯地不注意,可是因為行為人的認識能力和預見能力迥異,如果司法實務者不可以清晰地判定該行為人是否能夠預見到其行為后果,就不能合理地認定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也就不能讓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種行為必然會縱容該行為人已經實施的加害行為,并使受害學生本來可以依法獲得救濟的權利受到侵害,這無疑給受害學生造成"二重侵害"。由此,我們主張對學校過錯的認定應采用第二種標準--客觀標準說。"客觀標準則認為,雖然過錯是一種主觀活動,卻要通過客觀行為來判斷,因此只能依據客觀事實來認定過錯。"[6]
之所以說客觀說更符合實際,是基于兩點考慮:第一,學校絕大部分是基于過失而對學生公共安全事件承擔賠償責任,采用客觀標準檢驗這種過錯更具有可行性與操作性;第二,學校是法人,若采用主觀標準來確定法人的過錯勢必會牽涉法人的主觀意思,法人是自然人的組合體,法人的意思與個人的意思不易區分,而且個人的認識能力受到各自所處的客觀環境、各自所掌握的業務技術與專業背景等因素的影響,所以采取主觀說來判斷法人過錯難度更大。
2.學校的注意義務標準
認定學校過錯還應當以學校是否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標準。認定學校過錯責任應當以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責為準。首先必須要明確學校職責的來源。學校對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負有的教育、管理、保護職責,來源于《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的規定。學校是否盡到職責,應當以其是否履行了法定義務以及是否在可預見的范圍內盡到了謹慎勤勉的注意義務為認定依據。方益權教授從"合理而謹慎的人"出發,提出"良家父"或"中等偏上標準說"的注意義務是較為科學的,從而對學校的過錯進一步作出認定。筆者認為,結合學生的年齡、智力狀況來認定學校的過錯方法是切實可行的。在面對不同年齡階段的學生,學校所應承擔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的程度也隨之不同,要區別對待。學校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所應盡的注意義務程度要高于限制行為能力學生,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學生的注意義務又要高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學生。這一點在《侵權責任法》中得到了很好的體現。《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關于學校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責任承擔是規定了過錯推定原則,這主要是考慮到由于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心理和生理上的特點,難以對事故發生的情形準確地描述,如果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原則來處理顯然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有失公正。《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關于學校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責任承擔上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相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來說,學校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注意義務程度要減輕了。這類學生具有一定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具有額一定避免和消除相應危險的能力,所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就應在其所能辨認和控制的維度內承擔相適應的法律責任。這樣學校也就在相應的范圍內減輕了自身的注意義務。
四、學校的補充責任
(一)補充責任的含義及基本規則
1.補充責任的含義
《侵權責任法》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了安全保障義務人--學校的補充責任。
補充責任是指"兩個以上的行為人違反法定義務,對一個受害人實施加害行為,或者不同的行為人基于不同的行為而致使受害人的權利受到同一損害,各個行為人產生同一內容的侵權責任,受害人享有的數個請求權有順序的區別,首先行使順序在先的請求權,該請求權不能實現或者不能完全實現時再行使另外的請求權的侵權責任形態。"[7]補充責任最大的特征,就是產生的數個請求權存在順序的區別,權利人必須首先行使順序在先的請求權;在行使順序在先的請求權時,第一順序的責任人不能賠償、賠償不足或者下落不明導致請求權不能滿足時,才能行使剩余的請求權,以此來保障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得以順利實現。具體到學校而言,學校首先是負有安全保障責任的。安全保障責任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的人身安全依法 承擔的保護義務,如果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主體沒有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保義務導致他人受到損害的,要承擔的賠償責任。安全保障責任包括獨立責任和補充責任。就學校而言,獨立責任是指學校對自己管理范圍內的各種安全設施疏于管理或者沒有最基本的安全保障措施,致使學生遭受人身損害所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學校的補充責任即是指學校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讓學生在自己管理范圍內活動的人受到第三人的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在補充責任中,學生的損害是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學校僅僅是沒有及時有效地防止和制止這種侵權行為的發生,其直接的責任主體是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學校僅僅是在"能夠防止制止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2.承擔補充責任的基本規則
第一,在補充責任的形態中,即構成直接責任與補充責任的競合時,受害人應當首先向直接責任人也就是直接侵權行為人要求賠償,直接責任人應當接受受害方的請求,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滿足受害人的權利要求。如果直接責任人承擔了全部賠償責任后,補充責任人的賠償責任就不存在了,受害人不可以再向其請求賠償,直接責任人也無權向其追償,因為直接責任人才是真正的侵權人。第二,受害人在直接責任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者賠償能力不足,以至于不能行使第一順序的賠償請求權時,可以要求補充責任人賠償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直接責任人沒有能力賠償的范圍就是補充責任人需要賠償的責任部分。換句話說,如果直接責任人賠償能力不足,補充責任人只須承擔直接責任人不能承擔的賠償責任;如果直接責任人沒有賠償能力,補充責任人就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第三,補充責任人對直接責任人享有追償的權利,這是在補充責任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后得到的法定的權利。補充責任人有權要求直接責任人承擔其賠償責彌補自己的損失。直接責任人應當滿足補充責任人的權利要求,一旦有履行能力之際就必須賠償補充責任人因承擔補充責任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綜上所述,補充責任人承擔責任是依據直接責任人的最終履行情況和實際履行能力。有可能是直接責任人沒有履行能力時承擔的全部賠償責任,也有可能是直接責任人賠償能力不足時的不足部分的賠償責任。當然,這也必須與補充責任人的過錯程度與應盡的注意義務程度相適應。
(二)學校承擔補充責任存在的問題
《侵權責任法》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對于"相應的"補充責任,我們究竟該如何理解呢?第一種理解為"如果學校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由此的補充責任。"[8]第三人也就是直接責任人若不能承擔責任或不能完全承擔責任,學校作為補充責任人就要承擔直接責任人的全部責任或者賠償不足時的不足部分責任。學校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直接責任人追償。但是,學生公共安全事件中往往會存在這樣一種情況,那就是直接責任人根本就沒有能力承擔責任時,那就只能由學校全部承擔責任。學校在履行全部賠償責任后,也沒有辦法從直接責任人那里得到追償。這樣對學校而言,是顯失公平的。因為學校設立的宗旨畢竟是教書育人,傳播知識與文化,這樣必然會造成學校資金短缺以致無法正常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第二種理解是"讓學校在其過錯行為的限度內承擔補充責任"。[9]這可能會與實際損害賠償原則相違背。因為如果按照實際損害賠償的原則,那么責任人的責任應該是明確的,即損失多少,賠多少。但是承擔補充責任的基本規則,補充責任人要承擔的補充責任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盡管法律明確規定補充責任人只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補充責任,但是還會與直接責任人的承擔能力掛鉤。若直接責任人毫無賠償能力,那么學校必須在全部賠償責任的基礎上根據過錯承擔補充責任;若直接責任人有百分之三十的賠償能力,那么學校需要在剩余百分之七十的責任上根據過錯承擔補充責任;若直接責任人有百分之九十的賠償能力,那么學校只需要在剩余百分之十的責任上根據過錯承擔補充責任。
由此可見,按照這兩種理解方式去追究學校與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都有一定的缺陷,那么,究竟應當如何處理學校、直接責任人對受害學生承擔的侵權責任呢?筆者認為,規定學校承擔補充責任是考慮到了直接責任人實施的行為應當承擔主要的責任和直接的責任,而學校主要是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不作為,這相對而言是次要的責任和間接的責任,這其中沒有重視過錯程度對責任承擔所起的作用。
(三)過錯輕重與原因力大小分析
在數人分擔侵權責任的情形下,共同責任如何分擔,有兩個標準,一是過錯輕重,二是原因力大小。其中過錯輕重對于共同責任的分擔起主要作用。在安全保障義務中的補充責任中,我們除了必須充分認識到承擔補充責任的依據之一--過錯外,還必須認識到學校的過錯的不同程度,因為學校的過錯程度不同,那么導致它承擔的責任也會有所區別。
1.過錯輕重
在共同責任輕重的過錯等級上,一般分為三個等級。第一等級為故意。故意所為的行為,是最重的過錯,應當承擔的責任也是最重的。在故意中,直接故意的過錯程度重于間接故意。第二等級為重大過失。因重大過失所為的行為,是中等的過錯,應當分擔的責任輕于故意但重于一般過失。當法律要求負有較高的注意標準,該行為人非但沒有遵守這種較高的注意標準,而且連較低的注意義務也未盡到,就是重大過失。第三等級為一般過失。一般過失是最輕的過失,應分擔較輕的責任份額,低于重大過失的責任份額。確定一般過失的標準,是負有較高注意義務的行為人雖未盡此義務,但未違反一般人應盡的注意義務,就是一般過失。筆者認為,在學校與第三人的侵權案件中,不存在故意的可能,沒有哪個學校會故意讓第三人進至本校內行兇傷害學生。通常情況下學校表現為重大過失或者一般過失。根據過錯輕重的大小,若學校根本沒有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則為重大過失;若學校盡管盡了一定的教育、管理、保護義務但沒有很好地履行,存在疏忽和遺漏,則為一般過失。在數人侵權中,過錯輕重有大有小,對侵權承擔的責任也不同。
2.原因力理論
在侵權構成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多種原因對于損害事實的發生即為共同原因。共同原因中的各個原因對于損害事實的發生起著不同作用,就產生了原因力大小的問題。何為原因力?楊立新教授認為"在構成損害結果的共同原因中,各原因對于損害結果發生或擴大所發揮的作用力。"[10]單一原因對于結果的發生,其原因力為百分之百。只有在共同原因中,考察原因力才有現實意義。
一般認為,原因力的大小取決于各個原因的性質、原因事實與損害結果的距離以及原因事實的強度。主要原因是對損害結果的或擴大發生起決定性作用,次要原因是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不起決定性作用。直接原因是指沒有介入其他人的行為而直接引起結果發生或擴大。間接原因是指介入他人的行為而直接引起結果發生或擴大。間接原因的原因力低于直接原因的原因力,原因事實距損害結果遠的原因力低于原因事實距損害結果近的原因力,原因事實強度小的原因力低于原因事實強度大的原因力。在共同侵權行為中,原因行為的原因力大,行為人應承擔較多的責任;原因行為的原因力小,行為人應承擔較小的責任。直接責任人與補充責任人承擔責任在順序上有差別,就是由于直接責任人的行為是造成受害人損害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而補充責任人的行為是造成受害人損害的次要原因、間接原因。但如果單純地采用補充責任去處理學校與第三人的侵權責任又會存在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將過錯輕重與原因力大小結合起來解決問題。
3.過錯輕重與原因力大小理論綜合說
學者對原因力與過錯之間有這樣的評價:"在所有的案件中,義務、因果關系和原因力的遠近性這三個問題都相互交叉。在我看來,他們不過是從三個不同的角度看同一個問題的不同角度。"[11]根據過錯輕 重和原因力大小的比較,確定雙方當事人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份額。"第一,當加害人過錯程度大致相同時,確定各自責任的比例應根據各自行為的原因力大小。第二,當加害人過錯程度有很大差異時,根據其過錯來判斷承擔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12]此時,雙方當事人各自行為的原因力起著調整衡平的作用:原因力不相等的,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的比例按照原因力大小來調整,以此來確定賠償責任;原因力相等的,按照過錯程度輕重來確定賠償責任。從《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7 條和第11 條規定看,學校應當履行的安全保障義務包括學校的管理層面和工作人員應當履行的職責內容。學校應當研究本單位的治安隱患和緊急事故處理機制;建立適應本學校的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確定本學校的重點保護場所和范圍;積極開展治安防范宣傳教育;在本單位范圍內進行治安防范巡邏和檢查;督促落實單位內部治安防范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等等。如果學校根本沒盡到上述義務,是典型的不作為,存在重大過失,根據過錯輕重及原因力大小,學校和第三人都是直接的侵權行為人,學校也應當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因為學校沒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這也是侵權行為。對此,應根據按份責任來劃分學校和第三人的責任,根據過錯的大小來劃分學校與第三人的責任,學校只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如果學校沒有很好地履行上述安全保障義務,那么學校存在一般過失。此時,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和學校沒有很好地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都是導致受害學生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是原因力結合產生作用。但是學校沒有很好地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是間接的,起次要作用,是間接原因,也是次要原因;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是直接的,起主要作用,是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在分擔損害責任方面,學校和第三人應當按照原因力大小,根據比例分擔各自的責任。這樣,就避免學校為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買單",即承擔全部責任。同時,第三人實施加害行為,造成受害學生的損害結果,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直接的原因力,構成侵權責任;校方由于其未合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間接的原因力,結合上述分析,應當先由第三人承擔直接責任,在第三人無力承擔責任的時候,再根據學校對自己因過錯應承擔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學生公共安全事件涉及家庭、學校、社會等諸多方面的關系。隨著近年來類似血案頻頻發生,侵權損害賠償已成為司法實務界遇到的難點。學生公共安全事件地妥善處理涉及學生健康成長和學校教學模式的采納,影響深遠而重大。由于我國教育立法的滯后和學生公共安全事件研究上的邊緣化,該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妥善解決。結合我國目前的教育制度和法律現實,筆者從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加以區分,認為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是教育、管理、保護的關系,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監護關系。并且排除了學校在學生公共安全事件中承擔無過錯責任原則,確立學校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另外,筆者還確立了學校的過錯認定標準和所負義務的注意義務標準,結合學校的安全保障義務說明學校承擔的補充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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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韓曉磊:《學校侵權補充責任之反思》,載《湖南社會科學》20__年第1期。
二、案例教學法的實施
案例教學法在具體流程上包括引入、分析討論、總結等幾個步驟。每一個環節的有效實施、整個流程的合理安排均對案例教學法的成功有重要意義。
1.案例的選擇。對于醫學生,在選擇案例時應特別注意緊緊圍繞醫療實踐中醫患法律糾紛進行,精挑細選,選擇典型的、易于理解、便于討論的案例。在選擇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案例與教學目標吻合。醫學生法律課程的內容安排往往緊湊而精要。因此在選擇案例時一定要注意案例與教學目標的吻合,同時案例難易程度要適中,能夠讓學生通過案例的學習,最終掌握相關法律知識。(2)案例具有代表性。醫療實務中發生的醫療糾紛有各種類型。例如:診療是否合規的裁判依據往往是相關醫療記錄。實踐中醫療記錄不規范、有錯漏、隨意更正極為常見,往往導致醫方在糾紛中處于極為被動的地位。追根到底其原因是醫生法律素養不足,缺乏證據意識。因此,在對醫學生進行法律證據的教育時,需特別選擇此類實踐中真實發生的典型案例,讓學生留下深刻印象,有利其在將來的工作中對此類風險的警惕防范。
2.案例的分析討論。在案例的分析討論之前,教師應首先講解相關醫療法律規定,然后再口述及通過顯示屏詳細介紹案例。在介紹過程中注意提示學生應重點關注的內容,最后提出問題引導學生進行討論。案例的分析討論是案例教學法實施過程中最重要的一環,直接關系到教學效果。(1)教學中要特別注意形成和諧、自由的課堂氛圍,引起學生興趣、調動學生的積極性,讓學生全面參與案例的分析討論。(2)教學中應對案例討論提出一般性的要求,如:針對問題提出自己的觀點并簡要提出理由、有效傾聽其他同學的發言以避免發言時觀點、內容的重復,意見相左時應相互辯論等。(3)教學中要引導學生從法律角度解決案例中的醫患糾紛,擴展學生的法律思維,幫助其從案例的主體、案例的事實、案例涉及法律等各個方面全面的分析案例,以培養學生的醫事法律素養。
3.案例的總結。“對案例進行分析和討論,有利于提高學生的參與及團隊意識,提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同時也有利于提高個人的語言表達能力。”①在討論結束后,教師要進行總結和評價。總結時要緊緊圍繞案例涉及法律知識及相關理論進行,以鞏固學生對法律的掌握,對抽象知識的理解具體化。教師在對學生討論進行評價時,不能單純分辨對錯,應重視評價的發展功能。不同的學生其能力不同、對法律知識的理解掌握程度不同,如果單純以對錯進行評價,容易使部分學生喪失參與案例討論的積極性及降低辯論的信心。總結的主體還應包括醫學生自身。教師應要求學生在課堂后撰寫總結報告。學生在撰寫過程中不僅將案例所涉理論知識重復記憶,還會圍繞爭議聯系法律理論與案例實際。學生的自我總結,有利于其對抽象法律知識的形象化、具體化理解。
三、運用案例教學法的思考
1.區分案例教學法與其他教學形式。案例教學包含有隨堂的單知識點案例分析,也包含需全面結合課程知識的案例討論。要提高醫學生在將來實踐中對法學知識的運用能力,勢必需要在教學中通過單位課時的案例教學引導其思考、訓練其實踐能力。因此,案例教學課程應以專門的單位課時設置。在教學的時間掌握上,也應以該門課程接近尾聲,學生對課程知識有了較為充分的了解之后再進行。在教學過程中,需要讓醫學生以醫生角度進入案例,身臨其境進行討論,運用法律知識正確處理醫患之間存在的糾紛。案例教學法對教師的要求更高,不但要求其嫻熟掌握法律知識,還應具備醫療糾紛法律處理的實踐經驗。
2.注意調動學生的主動性與積極性。在進行案例教學的過程中,教師應注意形成討論氛圍,調動學生的主動和積極性,盡可能的引導每一位同學都能積極參與案例的分析討論過程,引導學生積極發言、參與討論。在案例討論的過程中,如果不能幫助學生積極參與案例討論,學生反而置身事外、反應冷淡,那么學生就很難融入課堂,不能積極地進入角色進行思考和表達,也就無法從其他學生的表現與教師的點評分析中獲得經驗,一節課收獲極為有限,甚至讓案例教學失去意義。因此,教師在引導學生參加案例討論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形成良好的課堂氛圍,讓學生敢于發表意見,調動其積極性和主動性。
3.注意教師的角色定位。案例教學過程中,教師與學生之間的互動性非常強,目的是激發學生的積極主動性。因此,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應特別注意盡量多采用鼓勵式、引導式語言,哪怕學生發表的意見完全不對,也不應以生硬方式進行否定,反而對敢于主動發表意見的學生應提出表揚、進行鼓勵,甚至可以考慮運用一些小的獎勵方式來激勵學生。這樣,學生才能在表達的過程中,逐漸專注于案例,對案例的最終處理與法律運用形成深刻印象。當然,為了保證討論的效率以及課堂質量,對于一些離題甚遠或是過于糾結于案例中一些無關緊要問題的討論,教師應果斷制止,從而保證教學是主題鮮明、達到良好的教學效果。
二、教師水平參差不齊
從我國目前的現狀和課程設置的狀況來看,高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一般是由思想政治課教師承擔的,我院也是這樣。而思想政治課教師很少受過正規的法律教育,對現行中國的法律體系和社會上的一些法律事件,很難給予正確的法律分析,從而在教學過程中具有一定難度。而我國的綜合類大學當中,有一批水平比較高的專業法律教師隊伍,他們不僅從事多年法律教學工作,而且開展比較深入的專業法律知識研究,絕大多數的法律教師還從事律師工作,具有相當豐富的實踐經驗,他們在教給學生更多法律知識的同時,也指導大家對當下社會上的一些現象給予更多的法律思考,做出正確的認識。但現實中這類專業法律教師很少愿意從事《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教學。這就形成了實踐中的一種矛盾,專業的老師不愿代,非專業的老師又代不好,使學生成為了最終的受影響者。
三、提升法制教育效果的相應對策
(一)建立獨立的法制教育體系
從近些年來高校大學生犯罪案件頻發的現象可以看出,當前的法制教育摻雜在道德教育當中的“觀念教育”并沒有達到讓學生真正“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目的,雖然我院近些年的校園環境氛圍已經比較友好和諧,但不穩定因素仍然存在,所以筆者認為,學院法制教育要切實發揮作用,需要構建一套獨立的、完整的法制教育體系,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起到法制教育的作用,為樹立法律意識和社會進步起到積極作用。
(二)重視法律知識,培養法律意識
全社會都應該重視法律知識。對于我院來說,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增強大學生對法律知識的重視,如畢業法律課分數限制,對用人單位來說,也應加強對應聘人員法律基礎知識的考核。除了增長法律知識,更重要的是培養法律意識。在日常學習和工作中,學院可以廣泛利用學院報刊和廣播等媒介,加強法律宣傳,并結合學生實際和社會的熱點問題,開展形式多樣的辯論賽、演講賽、展覽會、報告會等活動,更多地將教育從“進耳”向“進腦”“進心”轉化,從思想層面增強大學生的法制意識。
(三)改革大學生法制教育方法
作為學院的教師,應該注重教學方法的改革,更多地采用案例教學的方法,也可將課堂教學延伸到校園中、法庭內,選擇較為貼近學生實際的案件,組織學生進行旁聽,引導學生思考身邊的法律問題,分析社會現象。另外,還可以由學生自己選取較為感興趣的話題,在每次課前安排一名學生上講臺與大家分享這個案例,這不僅鍛煉了大家的組織和表達能力,更豐富了知識,在學生心中留下更深刻的印象。
2.《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5條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的法律思考
3.法律實務法律顧問在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防范中的作用
4.以法律視角審視法律邏輯在法律應用中的作用
5.法律文書寫作課中學生法律思維和法律實踐能力培養方法之我見
6.淺析《法律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對正義的探索
7.“基本法律”與“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劃分之反思
8.試論法律繼承與法律移植在法律演進中的作用
9.法律解釋:服從法律還是創造法律
10.以案說法: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沖突時的法律適用
11.論法律的融合、地區法律的趨同與法律全球化
12.從“法律”\“習慣”和“法理”看法律解釋與法律推理
13.法律原生態的殺手:道德泛法律化和法律泛道德化
14.探究衛生法律法規課程對醫學生醫事法律素質的促進作用
15.從法律英語的文體特征看法律英語中的修辭翻譯
16.“法律解釋”與“法律詮釋”之術語辨析
17.法律教育中法律思維的養成
18.淺談民商事法律談判對于法律人的要求
19.淺析制定“民商法律總綱”完善民商法律體系
20.中職法律教育與中職生法律素質的提高途徑研究
21.加強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22.淺析實名火車票的法律性質及遺失車票的法律后果
23.本科法學教育中法律思維與法律職業技能的培養方法探微
24.俄語法律詞典在俄語法律術語研究中的作用
25.微信群規約的法律屬性及法律責任
26.診所法律教育的目標定位與法律人的職業倫理培養
27.論法律診所教育在應用型法律人才培養中的作用
28.探討高校法律教育對培養學生法律意識的影響
二、對高校的法律教育進行改革,從而培養出學生優秀的法律意識
對高校的法律教育進行改革是培養學生法律意識的一個主要途徑,改革主要是針對法律教學方面,首先是對思修這門課的重要程度進行大幅提升,對教學內容也要進行改革,不再以枯燥的法律條文作為上課的主要內容,而是把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當成主要教學目標,對一些死的法律條文,可以當做課外讀物。這樣的改革會使得課程更加精煉,使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提高。
(一)學校應營造良好的法律教學氛圍
高校應和國家保持步調一致,每個學校都應有自己的規章制度去要求學生遵守,如果學生違反了相關制度,就應該根據規章做出適當的處罰,不能因人而異而讓學生產生法律可以講人情這一錯覺。當然,這些法律法規一定是科學合理的,這樣就能在校園里營造出一種良好的法律氛圍,讓學生感受到法律就在身邊,慢慢提高法律意識,對學生日后走上社會起到巨大作用。
(二)加大法律的宣傳工作的力度
法律的宣傳工作是很重要的,可以定期進行法律知識講座,在高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違法情景演練等,這些能把枯燥的上課內容形象生動地表現在學生的面前,使學生對其有了更深的理解。
二、完善財政扶持政策,切實解決創業資金困難
1.健全融資政策,解決創業資金需求目前針對大學生創業資金不足的優惠政策主要體現為向大學生提供小額擔保貸款、政府貼息扶持及創業資金等方面。但由于貸款申請審批手續復雜,政府貼息扶持也僅面向微利項目,因此,實際獲得貸款的人數并不多,資金規模也不大。至于申請創業資金,我國大多數各地政府都根據中央文件的要求設立了專門針對大學生創業的創業基金,但由于各地財政支持力度并不高,與資金的實際需求相比差距較大。以吉林省為例,2009年吉林省啟動了大學生科技創業引導資金項目,當年共有38個大學生創業團隊提出申請,但通過審核的只有19個。盡管自2009年以來,吉林省已累計為高校畢業生發放小額擔保貸款13174萬元,省政府于2011年專門設立了創業專項資金8000萬元,2010年用于支持大學生創業園區的創業資金3800萬元,但這對于大學生創業所需要的資金而言仍是杯水車薪。為解決此問題,除了進一步加大對大學生創業的資金扶持力度,同時降低大學畢業生申報項目的門檻,力爭將更多的畢業生全部納入扶持范圍。此外,還應積極拓寬融資渠道,探求更多的資金支持方式。可以考慮通過制定相關優惠政策,吸引民間風險資本參與大學生創業。如2009年,徐州市成立了針對大學生創業的“徐州市風險投資公司”首期,資金額度為5000萬元其中市財政局投入2000萬元、,對符合條件的大學生創業企業投入風險資金。
2.完善稅收優惠政策,加大稅費減免力度在現有稅收優惠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對大學生自主創業企業所得稅的減免額度,延長稅收減免年限的同時拓寬稅收減免惠及的行業范圍。稅收的優惠可以從企業所得稅延伸至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此外,也可以借鑒英國、美國等發達國家促進創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這些國家在鼓勵創業特別是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優惠主要以所得稅為主,具體優惠形式往往不局限于一種或兩種,而是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通常以間接優惠為主,同時輔之以直接優惠。直接優惠方式表現為定期減免所得稅、采用低稅率等;間接優惠方式通常包括加速折舊、投資抵免、費用扣除、虧損結轉、提取科研開發準備金等。
3.強化政策的連續性,將各類優惠貫穿于創業的始終創業活動是一個長期、持續的系統性過程,而針對創業的各類優惠政策,都僅服務于創業初期,這使得各類政策在執行中嚴重缺乏長效性。企業在設立之初會面對很多困難,但是隨著經營活動的開展,企業在成熟和壯大期間也將迎來更多的挑戰和風險。對于缺乏管理經營經驗的大學生而言,更需要能夠貫穿創業活動始終的扶持政策。這類政策應當包括新企業經營風險保障、新企業發展再投入優惠等。
一是犯罪主體多為初中生。我院辦理的11件15人在校學生案件中,初中生就有14人,占案件總數的95%。初中時期是青少年叛逆心理最強的一個時期,對家長、學校老師的教導往往是視而不見、聽而不聞,但對于同齡人或者比自己稍大的“哥們”的話卻言聽計從,極易受一些不務正業的社會青年的鼓動而走上犯罪道路。如胡某鵬和陳某洋搶劫案,兩人是某鎮初中在讀學生,在外結交社會無業青年,后被他人唆使采用語言恐嚇、砍刀威脅、搜身等手段搶劫本校學生。
二是作案形式多以團伙為主。由于學生能力所限,個人往往難以實施犯罪,于是他們轉向社會尋找“兄弟伙”、“鐵哥們”,進而形成團伙犯罪。這些團伙成員有的來自同校,有的來自同村、鎮,有的是朋友的朋友,有的屬于校內外勾結。如甘想某、甘柳某、魏志某盜竊案,三人都是在校學生,因沉迷網絡游戲而無心向學,向家里要錢不遂,于是共謀盜竊他人財物,從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三是農村學生犯罪情況出現增多趨勢。在農村,父母為生計而忙于奔波,無暇照顧子女生活和平時的活動情況特別多,我院辦理的案件中來自農村地區、困難家庭的學生就有8件9人。如鐘某文搶劫一案,其面對同學間生活水平的強烈反差,心理上很受刺激,伙同他人去到初一年級學生宿舍,對六間宿舍的十多名學生實施搶劫,搶得現金70多元以及收音機、風衣、手電筒等物品。
四是對犯罪行為認識不足。在校學生犯罪動機一般比較單純,大部分是由于不學法、不懂法而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例如在盜竊、搶劫過程中被人教唆幫人“看風”,認為自己并沒有實施犯罪行為,不夠成犯罪。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誤以為對方同意就不構成犯罪,如我院辦理的曾某文案,由于對行為的違法性認識不足,認為經同意發生性關系不為犯罪,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時后悔已晚。
五是經教育大部分都能投案自首。由于在校學生犯罪突發性、無明確動機犯罪占大多數,很多是一念之差而鑄成大錯的。案發后,更多的是找家長商量如何解決,家長意識到后果的嚴重性后,大都會勸導孩子主動投案自首,并積極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我院辦理的11件案件中,8件10人在案發后能夠自動投案或者在未采取強制措施前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
二、在校學生犯罪原因分析
作為在校學生生理和心理未發育健全,不具有適應環境變化的復雜生理機制,缺乏抑制外界不良影響的能力,而且逆反心理強,喜歡爭強好勝,很容易在盲目模仿或偏激沖動中走向犯罪的泥潭,這些是在校學生犯罪的內因,然而從我院辦理的案件來看,外在因素對在校學生犯罪的影響更值得我們關注,主要體現在如下三方面:
一是社會的不良誘因。首先是享樂主義的滋生。很多在校學生把穿名牌服裝,買高檔商品(如手機等)看成一種時髦,享樂欲望的膨脹促使自控能力欠缺的青少年追求畸形消費,特別是一些家庭條件比較差的學生面對同學間生活水平的強烈反差,心理上很受刺激,一旦自我調適不當,就不惜采取違法犯罪的行為來滿足物質欲望。其次是“黃賭毒”的入侵。當前許多學生為考試而拼搏,生活單調枯燥,厭學情緒驟增,而社會上的“黃、賭、毒”乘虛而入,一些在校學生為了追求一時刺激,盲目地學習和模仿電視、電影、音像制品和文學作品中的犯罪手段和情節。再次是網吧、游戲廳的無序管理。各種迎合青少年好奇娛樂心理的游戲廳、網吧比比皆是,很多在校學生沉迷于網絡聊天、網絡游戲,無心上學,而由于對上網費以及部分游戲開支的需要,學生往往通過違法手段獲得金錢,以至觸犯刑律。
二是家庭的不良影響。一些家長對孩子過分溺縱,當孩子犯了小錯誤的時候,不但不指責其改正,反而寵愛袒護,使孩子養成了自我為中心的思維模式,知錯不改,一錯再錯,最后釀成大禍才后悔莫及。加上現在有些父母,整天忙于工作或生意,無暇顧及孩子,對其在學校的學習、思想、生活等情況疏于了解和掌握,對于孩子在青春期生理和心理上的困擾沒有給予及時疏導。特別是農村的“留守孩”,父母外出打工,他們有困難、困惑不知向誰傾訴,身邊無人提醒約束、正確引導,久而久之形成了自暴自棄不良性格,往往是“糊里糊涂”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三是學校教育的失誤。一是教育偏位。我縣是一個農業大縣,農村人口占全縣總人口的較大比重,多數農村中學生在接受完九年義務教育(部分初中輟學)后回家務農,而學校缺乏職業技能教育,回鄉就業的學生一般都缺少一技之長,智力勞動的價值又體現不出來,難有作為,導致畢業回村后容易無所事事,而滑向歧途。二是管理不力。學校對一些學生的喝酒、抽煙、賭博、報復等行為校方沒有給予及時制止等,對青少年學生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不夠也未能入心、入腦,一旦有偶然性因素誘發,極容易導致違法犯罪。如我院辦理的張某源過失致人死亡一案,與同學因一個乒乓球引起打架,雙方相互毆打推拉,致使張某威倒地,造成胃內容物返流氣管、支氣管,導致氣管、支氣管管腔填塞、機械性窒息死亡。
三、遏制和預防在校生犯罪的對策建議
近年來,我院在辦理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做了許多積極的探索,特別是對在校學生犯罪進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嘗試,并初步取得了成效。結合工作實際,筆者認為檢察機關要做好四個“著力”:
一是著力辦理好在校學生犯罪案件。在校學生罪犯是一個尤其脆弱和敏感的特殊群體,這一群體中的絕大多數會回歸社會,逐漸成長為社會中正常的一員,一旦辦案方法失當則很有可能導致不良效果。因此在辦案過程中,要針對在校學生生理及心理特點,注意寓教于捕、寓教于訴,將挽救方針貫穿于辦案的全過程,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及時準確的辦理在校學生案件,做到實體與程序并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保護這一群體的合法權益。由于在校學生身心不成熟、不穩定,對自己的行為性質沒有正確、全面的認識,其犯罪較成年人具有特殊性。若簡單地對其判處刑罰,一方面影響其學業,另一方面可能使其在監管場所被交叉感染,形成錯誤的世界觀、人生觀。因此,對一些主觀惡性小、社會影響小、性質輕微的在校學生案件采取適度從輕處理顯得十分必要和重要。近年來,我院積極探索刑事和解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通過對在校學生犯罪的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其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有無幫教條件等情況,除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以外,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對確需提起公訴的,根據情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理、適用緩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