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期間工作安排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08 14: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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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期間工作安排

篇(1)

二、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范圍:在公司本部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在崗員工。

三、帶薪年休假時間確定辦法: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確因公司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跨一個年度安排員工休年休假。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員工仍可享受探親假。

四、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從系統內調入不滿六個月的;

(二)員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五、帶薪年休假期間待遇:員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六、帶薪年休假辦理程序和審批權限:

(一)每年年初,各部門根據年度工作情況,結合員工本人意愿,提出當年本部門員工休假計劃,報組織人事部備案。中層管理人員的休假計劃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后報組織人事部。

(二)符合帶薪年休假條件的員工,應在不影響本職工作及本部門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填寫《公司員工帶薪年休假申請表》,由所在單位(部門)簽署意見,報分管領導批準。中層管理人員請假須經公司主要領導批準;公司領導班子副職請假須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公司黨政正職領導休假按上級有關規定報批。員工跨年休假應報公司總經理審批。按照年休假權限審批后的《公司員工帶薪年休假申請表》報組織人事部備案。

(三)組織人事部根據有關規定和《公司員工帶薪年休假申請表》,進行統一審核認定,并以書面形式將員工帶薪休假安排通知各部門。

(四)各部門根據具體休假時間安排休假,并在當月考勤表中注明。

(五)違反以上年休假審批權限隨意批假者,其批準的假期一律無效,休假期間視其情節按事假或曠工處理。

七、其它有關規定

篇(2)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

第二章 請休假審批

第三條 員工請休假應填寫《員工請休假審批表》。

1天以內(含1天):員工報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審批;

1天以上:員工報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總經理審批審批;

中層正職以上人員請假應報分管領導同意,由總經理批準。《員工請休假審批表》經批準后交綜合辦備案。

第四條 除特殊情況(事情緊急無法按正常程序辦理請假手續)外,應提前1周填寫《員工休假審批表》審批;特殊情況不能辦理請假手續的,應以電話等通訊方式按審批程序請假,事后應及時補辦手續。未辦手續或請假未經批準擅自休假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第五條 部門負責人應安排人員接替請休假人員工作,保證工作正常開展不受影響。綜合辦次月5日前對上月員工請休假情況進行公示。

第三章 假期類別及規定

第六條 年休假。員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其中員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當年離崗脫產學習超過3個月者;

2.當年受到黨紀、行政警告及以上處分或仍在處分期間者;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二)確因工作需要公司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公司按照該員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七條 探親假。在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的員工工作滿一年以上,與配偶、父母不居住在同一城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晝夜的,可按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假。探望配偶每年給假一次30天;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逢節假日連續計算假期,探親假應一次用完。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公司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公司負擔。

第八條 病、事假。病假3天以上的,應附上醫院有效證明報批。員工請事假、病假應先沖抵當年年休假,年休假天數不夠沖抵時,記事假。

(一)員工休病假期內待遇。

1.病假在1個月內,累計不足10個工作日的工資按正常標準發放;超過10個工作日的扣發當月全勤工資,且每超一個工作日扣發月考核工資的2%;

2.累計病假超過1個月的,不發放月考核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3.病假連續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開始發給月崗位工資的50%,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二)員工休事假期內待遇。

1.當月請事假1天(含)以上扣發當月全勤工資,并扣發未出勤天數工資;

2.當月事假累計超過10個工作日的,扣發當月考核工資;

3.年度事假累計超過20天,經批準再休事假的,休事假期間工資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發放。

第九條 婚假。婚假假期按國家《計劃生育條例》和《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4修正)》執行。婚假假期在結婚登記12個月內有效,應一次連續休假,不得分開。

第十條 產假。女職工生育符合《計劃生育條例》,辦妥生育假期手續的,公司按國家規定準予假期。

員工產假期間的待遇:

1.公司購買生育保險按規定可享受生育津貼的,生育津貼享受期間的工資待遇選擇適用生育津貼或原工資標準一種,按就高原則執行;

2.超過生育津貼計算期的產假待遇按原工資標準執行;

3.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公司不安排夜班勞動,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一條 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死亡準假3天;員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喪事在外地辦的,另給予路程假,但不予報銷路程費。

第十二條 其他假期。

工傷假:凡工作中非個人故意和過失原因造成負傷的,24小時內憑二級醫院以上簽發的病假證明依法享受工傷假。

補休假:確因工作需要,公司安排員工加班的,原則上由公司統一安排同等時間補休。法定節假日公司安排加班的,經執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批準可以領取加班工資,加班工資按本人正常工資(本人正常工資:指本人月基礎工資和月考核工資之和)的3倍計算;所有加班按小時計算,加班時間不足1小時的,不作加班處理。

員工加班應填寫《員工加班登記表》,報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審核后,報總經理審簽,并報執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審批。《員工加班登記表》經領導審批完后應送一份到綜合辦備案。

第十三條 員工休探親假、婚假、喪假、年休假和補休假,以及男員工休護理假(含路程假期間)等,不影響薪酬及各項福利待遇。

第十四條 試用期期間休假的,可相應延長試用期。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十五條 公司員工考勤納入年終績效考核范圍。員工考勤工作由綜合辦統籌安排,各部門指定專人按規定認真、及時、準確地記錄本部門人員每天的出勤情況,每月5日前將本部門員工上月考勤統計表經部門負責人簽字確定,報部門分管領導審核后交綜合辦備案。

第十六條 員工因公外出,應向部門負責人及公司分管領導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外出。未經批準,不得外出。否則,按早退或曠工處理。

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外出離開雅安市區辦事的,原則上出發前應報告分管領導。

第十七條 遲到。員工遲到10—30分鐘,每次扣工資20元;遲到30分鐘至1小時,每次扣月工資50元;每月累計遲到3次以上,每次遲到的處理按雙倍處罰。

第十八條 早退。員工無故發生早退30分鐘以內,每次扣工資20元;早退30分鐘至1小時,每次扣工資50元;每月累計早退3次以上,每次早退的處理按雙倍處罰。

第十九條 曠工。凡存在下列情況的均以曠工處理:

(一)遲到或者早退1小時以上4小時以內視為曠工半天,4小時以上視為曠工一天;

(二)用不當手段,騙取、涂改、偽造休假證明;

(三)未請假或請假未批準,不到公司上班;

(四)不服從工作調動,經教育仍不到崗;

篇(3)

二、職工休假、請假須按管理權限和程序履行相應的登記、請假、銷假手續。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國際勞動節3天、十一國慶節3天的法定節假日。

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期間,由于工作需要完成緊急任務,經領導安排加班加點的,目前不實行加班工資,單位可安排同等時間補休。

(二)年休假

1、休假天數:

工作年限滿5年不滿2019年的,每年休假7個工作日;

工作年限滿2019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10個工作日;

工作年限滿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個工作日。

2、休假原則:

(1)工作年限滿5年、2019年、20年的,分別從當年起開始按規定時間休假。年休假天數,以工作日計算,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2)機關事業單位每年初根據工作情況,應對本單位職工的年休假做好計劃安排;對每位符合年休假條件的職工都盡可能在當年內安排年休,個別確屬工作原因當年不能安排年休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同意后,可將其假期移至下年使用;對未休假者,不得以經濟和物質形式予以補償。

(3)年休假原則上當年安排使用,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幾次安排。

(4)凡在一年內請病假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或請事假累計超過15個工作日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若在年休假后到年底的時間內,請并事假分別超過以上規定時間的,則在下一年度內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凡組織安排療養的人員,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果療養時間少于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可以補足年休假天數。

(6)在各類學校脫產學習、培訓、進修兩年以上的,學習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假期待遇:年休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期間外出活動所發生的一切費用自理。

(三)探親假

1、探親原則:連續工作滿一年的職工,配偶之間、單身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已婚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數:探望配偶,每年給予其中一方探親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隊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兩年探望一次者給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內,工資照發。職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規定標準范圍內的,可由所在單位報銷。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基本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報銷。

(四)婚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符合國家法定的結婚年齡并按規定履行了結婚手續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職工在批準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本人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五)產假

1、休假天數:

(1)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產前15天,產后75天);難產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15天;滿24周歲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屬此晚育情況的男性職工,可享受15天護理假)。對嬰兒不滿6個月并實行純母乳喂養的子職工增加產假30天。

(2)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42天。

2、產假期滿,女職工在小孩不滿一周歲時,每個工作日給1小時哺乳時間 (不含途中時間)。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生育假或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喪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的主要親屬(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時,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批準,給予5個工作日的喪假。如需職工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準的喪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員患病或受傷,不能堅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縣以上醫療機構診斷并發給病休證明,經單位批準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間的待遇:

(1)職工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2019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機關)或固定工資(事業)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2019年及其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2019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2019年不滿20年,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80%計發。

事業單位職工病假期間,應按一定比例發給活工資,活工資的計發標準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2)職工患病后,因身體衰弱,經組織批準,半日工作,半日休養的,其工資可以照發。

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的相關規定

(一)辦理時間:每月15日25日

(二)政策依據:

1.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提高退休費比例:《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省九屆人大第三十一次會2019年9月26日修訂通過)、川人發〔2019〕33號、綿人發〔2019〕12號。

2.高原高寒地區人員退休時提高退休費比例:〔1982〕32號、勞人險局〔1984〕4號、川人發〔2019〕67號。

3.省部級勞模及軍以上單位授予的戰斗英雄一等功和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成果獎人員退休時提高退休費比例:川勞人險〔1984〕64號、川人退〔1999〕9號、川府發〔1984〕62號。

4.從事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30年的人員退休時提高退休費比例:國發〔1987〕162號、綿人退〔1994〕18號、綿人退〔1999〕14號。

(三)申報材料:

1.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提高退休費比例需:《獨生子女光榮證》原件及復印件、單位請示;獨生子女證遺失的需獨生子女調查表原件及復印件。

2.曾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原、高寒地區工作過2019年以上的人員退休時提高退休費比例需:高原、高寒地區市(地、州)人事部門或軍隊師以上機關政治部門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人事檔案及相關資料的復印件。

3.符合川勞人險〔1984〕64號和川府發〔1984〕62號文的人員退休時提高退休費比例需: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等證書的原件、復印件及享受相關待遇的文件、單位請示。

4.中小學教師教齡滿30年的教師退休提高退休費比例需:教師資格證書、人事檔案、單位請示。

(四)辦理程序:

1.單位向市人事局提出書面申請。

2.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經辦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3.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領導復審。

4.報經市人事局領導審批。

5.人事局發文,單位在10個工作日后領取批復。

連續工齡的認定

(一)辦理時間:每月25日30日

(二)申報材料:人事檔案、相關證明材料、單位請示。

(三)辦理程序:

1.個人向單位提出書面請示。

2.單位向市人事局提出書面請示。

3.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經辦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4.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科務會討論復審。

5.報經市人事局領導審批。

6.市人事局發文。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撫恤、喪葬、遺屬供養

(一)辦理時間:每月15日25日

(二)申報材料:單位請示、死亡證明、工資檔案。

(三)辦理程序:

1.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經辦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篇(4)

2、考勤管理,是強化企業勞動紀律,維護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公司各單位應嚴格本辦法,提高廣大職工遵守考勤及各項規章制度的自覺性。

二、職工考勤和假期管理辦法 職責

(一)經理

負責每月考勤表的審批

(二)綜合辦勞資員

負責對考勤表及各類假條進行審核把關。

(三)各單位勞資員

1、負責本單位全體員工的考勤工作,做到真實考勤。

2、負責本單位考勤的錄入微機工作。

(四)工會

負責工時制度的監督。

三、職工考勤和假期管理辦法 管理規定

(一)工作時間

1、公司實行每日8小時工作制度,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月平均不超過167.4小時。每周一般要保證職工休息2天,最少不得少于1天。

2、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征得工會和職工本人同意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每日最多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二)職工考勤

1、公司實行日考勤制度,考勤工作應專人負責,考勤資料由勞動工資部門長期保存。

2、公司實行請銷假制度,履行請銷假手續。職工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請假憑證作為考勤依據。假期期滿應及時銷假,因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或假期期滿不能按時回單位工作的,事后應及時出示證明,申明理由,按審批權限補辦請假手續。

3、職工請假,7日以內由所在單位(科、室、車間)負責人批準,7日以上報送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

公司各單位或機關各部門負責人請假,按管理權限審批。

4、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工資照發。社會活動主要包括:

(1)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當選代表出席鄉(鎮)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

(3)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

(4)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

(5)《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

(6)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5、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1)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三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勞動節: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

(4)國慶節: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時,應當在工作日補假。

6、部分公民節日及紀念日:

(1)婦女節、青年節,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情況下,可以放假半天。

(2)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執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

(3)其他部分公民節日及紀念日,均不放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時,則不補假,工作需要繼續工作者,不發加班工資,可以安排補休。

7、職工工傷假:

(1)職工因工負傷(含職業病,下同)應有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通知書,方可按工傷處理。在批準治療休息期間停發工資和獎金,執行現行職工工傷保險的規定。未經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不得按工傷處理。

(2)職工因工負傷治療休息,應有指定醫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否則按病假處理。

(3)工傷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可以恢復工作(包括調換輕便工作)而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工作的,停止工傷待遇,按曠工處理。

(4)職工因工負傷治愈復工后舊傷復發,需要繼續治療休息的,必須有指定醫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并經單位醫務勞動鑒定機構審核后,方可按工傷處理,否則按病假處理。

8、 職工病假:

(1)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有指定醫療單位的證明,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的時間,稱為病假。計算職工醫療期時,連續休病假中適逢的節假日不予扣除。

(2)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崗位、技能、工齡工資按70%計發;停工醫療累計超過180天的,崗位、技能、工齡工資按60%計發疾病救濟費。

(3)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時,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又符合國務院《關于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的退休、退職條件的,可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應解除勞動合同。

(4)職工經批準去醫院查病時所產生的缺勤,以及經指定醫療單位同意,到外地就醫的時間按病假處理。

(5)職工出差、在外地休假患急性病需要治療時,要有鄉以上醫院的病休證明、病歷或急診證明及收款單據,經審核批準后,出差、休假期限以外的治療時間可按病假處理。一般慢性疾病,應返回治療,否則按曠工處理。

(6)女職工按計劃生育規定懷孕不滿6個月,經指定的醫療單位證明,需要保胎治療的,按病假處理。

(7)職工經指定的醫療單位證明并經單位批準半日工作、半日休息的,按半日病假處理。

(8)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病休4個月以上的,復工時要有指定醫療單位的病愈證明。經單位醫務勞動鑒定機構批準方能復工,復工時應有試工期。病休滿4個月不滿6個月的試工期為2個月,病休滿6個月的試工期為3個月。在試工期內舊病復發,需要繼續休息治療的,則復工前后的病假時間應連續計算。

9、女職工產假:

(1)女職工按計劃生育,產前產后合并享受產假90天(包括法定節日和公休日,下同)。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的增加產假60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2)按計劃生育的女職工,產前定期檢查的時間工資照發。

(3)女職工按生育計劃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享受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引產時,享受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4)女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或保胎休息而請假期間生育時,自懷孕第七個月或小產之日起計算產假。產假期滿,病未痊愈的,產假前后的病假合并計算。

(5)已婚女職工,違反公司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自懷孕第七個月至嬰兒滿1周歲期間,必須休息,休息期間按事假處理。

(6)女職工非婚生育及流產時,其休息的時間按事假處理。

(7)男職工配偶生育時,經本單位同意,勞動工資部門備案,享受有薪護理假10天。 2

10、下列各種節育手術假,享受假期期間,工資照發(逢遇法定節日、公休假日不順延):

(1)放置宮內節育器,自手術之日起享受假期2天。重體力勞動者在手術后1周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2)取宮內節育器,享受當日假期1天。

(3)人工流產或同時放置宮內節育器,享受假期15天。

(4)人工流產同時結扎輸卵管,享受假期30天。

(5)中期終止妊娠,享受假期30天;中期終止妊娠同時結扎輸卵管,享受假期40天。

11、職工婚、喪假:

(1)職工結婚享受婚假3天;男方25周歲以上、女方23周歲以上,且雙方都是初婚的可增加婚假15天;婚假期間工資照發。其愛人在外地,需前往愛人所在地結婚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享受有薪路程假,路費自理。

(2)職工供養的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給予喪假3天,喪假期間工資照發。需前往外地辦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有薪路程假,路費自理。

(3)職工在探親假期內辦理婚、喪事的,除享受規定的探親假外,其婚、喪假執行第(一)、(二)項的規定。

12、職工事假:

(1)職工請事假,按日扣發工資,未經批準無故缺勤的,按曠工處理。

(2)外地調入職工,來公司報到后,因報到手續不全等原因,需回原單位重新辦理的時間,按事假處理,路費自理。

(3)職工因自傷、打架斗毆、違法犯罪而致傷、致病需停止工作醫療時,按事假處理。

13、職工請事假、曠工時,以崗位工資、技能工資、工齡工資三項之和為基數,按日扣發工資。

14、從外地調入的職工,應按規定日期報到。有隨遷家屬的,自報到之日起,可享受假期3天。

15、職工因病住院,醫院認定確需護理的,其直系親屬是公司職工的,經單位同意,可前去護理。護理期間停發生產性津貼和獎金,工資照發。

16、工傷職工在住院治療期間,經指定的醫療單位認定確需護理的,由所在單位安排人員護理,需借用在公司工作的親屬護理的,應簽定借用協議。

17、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按曠工處理:

(1)不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無故缺勤的時間。

(2)假期已滿,未按時回單位工作又無續假手續的缺勤時間。

(3)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時間。

(4)工作時間在崗位或離崗喝酒及上班前酗酒,被停止其工作責令離開工作崗位的時間。

(5)職工未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上崗,被責令離開工作崗位的時間。

(6)職工工作調動,未按規定報到的時間。

18、職工一般不得改變假別,遇有特殊情況時,應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三)女職工生育假

1、女職工享受生育假的范圍:

(1)計劃內生育的;

(2)職工結婚后,經指定的醫療單位確診為無生育能力,并經有關部門批準收養不滿1周歲嬰兒的。

2、女職工休生育假的時間為:

懷孕滿6個月,從第七個月起到嬰兒滿1周歲止。嬰兒滿一周歲哺乳期滿,逢七、八、九月高溫季節可延長到九月底,延長期間視為休生育假。

3、女職工休生育假時的工資待遇:

(1)女職工休生育假,一般可按以下辦法支付生育假工資:全民、集體職工按本人工資的90%支付;協議職工按本人工資的60%支付。經批準的其它延長時間(最多6個月),按本人工資的60%支付。

(2)休生育假工資按比例計算的基數為技能工資、崗位工資、工齡工資三項之和。 〖3〗

(3)休生育假期間停發獎金、通勤費、基建津貼和誤餐費;屬于執行保健費范圍的,保健費執行本單位最低標準。

(4)休生育假的女職工符合探親假條件的,探親假必須在休生育假期間使用,探親路費可以按規定報銷。

4、屬生育假范圍內的女職工,必須按規定休生育假。

5、休生育假的女職工,應辦理休假手續,由本人申請,經本單位同意,計劃生育部門審核,勞動工資部門批準后執行。

6、自休假起至產假期滿前,發生失去休生育假的條件時,可以休滿產假,產假期滿應恢復工作;產假期滿后失去休假條件時,應立即停止休假。

(四)職工探親假

1、職工探親的對象:

(1)職工的父母(含繼父、母);

(2)配偶。

2、職工享受探親假的條件:

(1)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

(2)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

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和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父親或母親,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下列職工不享受探親假:

(1)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

(2)未定級的職工。

(3)因各種原因在當年度內與被探親的對象團聚達到本人應享受探親假天數的。

(4)家住淄博市五區境內或家住淄博市五區境外而離本人工作單位40公里以內實行通勤的職工。

4、職工享受探親的假期:

(1)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一方探親假1次,假期為20天,不得2年合并使用。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原則上每年享受探親假1次,假期為20天。因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批準職工探親或職工自愿2年探親1次的,可以2年給假1次,假期為45天,往返路費只報銷1次。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享受探親假1次,假期為20天。

(4)根據路途另享受路程假,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

5、上半年轉正定級的,當年可享受探親假,下半年轉正定級的,從下一年度享受探親假。

6、夫婦雙方都是職工,符合探親條件的,只能有一方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職工享受探親假需由配偶單位出具不休探親假的證明。

7、職工探親期間,本人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如父母、配偶重病、死亡或交通發生臨時障礙),延誤行程在1天以上者,必須取得當地醫療單位或交通單位的證明,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8、職工探親期間的工資照發,各種津貼和補貼執行《中國石化集團齊魯石油化工公司職工工資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獎金執行《中國石化集團齊魯石油化工公司獎金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

9、職工探親路費的報銷:

乘火車不分職級,一律報銷硬坐票額。年滿45周歲以上并連續乘車24小時以上的,可報銷硬臥票額。乘輪船的,報四等倉票(或比統倉高一級的倉位)。

(五)年休假

1、休年休假由職工本人填寫休假單,辦事員審核工作時間與休假時間,單位領導審批簽字。

2、職工年休假期,工作年限滿5年不滿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年休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節日和探親假、產假等。

3、休假期內,工資、獎金照發,保險福利待遇不變。

4、年度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本年度休假。已休年度假的,取消下年度年休假。

(1)病假滿60天的;

(2)脫產學習滿3個月的;

(3)曠工累計滿1天的;

(4)受黨團、行政警告及以上處分的;

(5)事假累計滿15天的;

(6)受治安警告及其以上處分的;

(7)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

(8)公司內部調動、在原單位已休年休假的;

(9)除裝置檢修以外其它原因停工休息滿20天的;

5、年休假應一次使用,超過規定休假時間的按曠工處理。

6、年休假、病療、特療在同一年內只能享受一種,不得重復享受。

7、休生育假的職工,在休生育假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跨年度的影響1年)

篇(5)

3、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4、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篇(6)

《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三條規定:“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因此,法定節假日不屬于公休假日,兩者在日期上重疊時應相應順延。后者是指職工工作滿一個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時間,即現今《勞動法》上的周末休息日或者雙休日。李克杰在文《“探親假”應廢止》中認為假日及假期增多,導致探親假不再成為問題。其觀點的核心,實際將“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擴張解釋為“不能在公休假日以及法定節假日團聚”。探親假,在他眼里弱化為一個時間長度,而非一種職工情感需求。春節七天小長假只有四天是公休假日,特定人員春節期間探親是否足以保證在家居住一夜和半個白天,只能以四天的時長來認定。如果認定四天不足以保證在家居住一夜和半個白天,則“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將春節七天納入探親假范圍內,并“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探親規定》第四條)。

二、不能以年休假期能保證團聚,來非議因“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而申請探親假的合理性

年休假在1994年7月通過的《勞動法》第四十五條即已規定,只比探親假制度設立遲了3年多時間;1995年1月施行的《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明確將年休假與探親假作為不同功能的假日對待。在《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最終刪去了征求意見稿中關于探親假沖抵年休假的規定。因此,不能因職工享受年休假而認為職工不應再享受探親假的待遇。探親假是依法保障與親屬異地居住的職工與有關親人團聚,并且“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探親規定》第五條),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期間休假本不帶薪,但若包含在探親假期以內時,則為帶薪休假性質。年休假與探親假“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但是,“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卻計入探親假與路程假中。所以,春節、國慶長假與年休假絕緣,年休假只能安排在年頭上班之后,到除夕放假之間的其他期間。某甲如果未婚,其于春末享受年休假并自行用于探親目的,卻不因此失去在年內其他時間申請探親假的資格。

篇(7)

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一年不滿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2、《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24號令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3、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在一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來源:文章屋網 )

篇(8)

職工工作累計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2、休假制度

⑴各部門、社區年初應制定本單位人員年休假計劃,不能一次安排的,可分期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而全年都不能安排休假的,原則上須于次年安排補休;如次年仍因工作需要不能補休的,由分管領導報請黨工委研究給予一天50元的補貼。已列入休假計劃,但因個人原因不休假的,視為放棄休假;

⑵本年度公休假已休滿天數,超出部分沖抵次年公休假。

⑶如職工請事假,需先抵休公休假,公休假已休滿,經領導研究后,再履行事假。

⑷如遇上級單位組織培訓,是帶有休假、旅游性質的培訓,培訓天數抵沖本年度公休假;如正常培訓不沖公休假。

⑸如遇單位組織職工出差或參觀學習,如占用正常工作日的1天抵2天公休假,如本年度公休假已休完,外出費用自理。如公休假未休完,剩余天數1天抵2天,不足部分自費。

二、病假管理制度

1、因病必須治療和休息三天以內的,本人寫出書面假條,由分管領導批準,轉辦公室備案。超過三天以上的,必須持醫保定點單位醫院診斷書及請假條,由分管領導轉呈主管領導審批,轉辦公室備案。

2、根據人通[]130號文規定:機關、社區工作人員病假在三個月以內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照發。(需持醫保定點醫院相關證明)

3、病假超過三個月的,從第四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⑴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⑵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本人工資90%,或扣工資總額10%。

4、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

⑴工齡滿三十年的,工資照發;

⑵工齡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扣工資總額的10%;

⑶工齡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扣工資總額的20%;

⑷工齡不滿十年的,扣工資總額的30%。

5、對長期病假超六個月的,由醫保定點醫院出具證明,經街道黨工委研究按有關病假工資發放,并且不參與街道年終考評兌現,取消一切獎金、福利。

6、社區工作人員:月病假超一周的取消當月浮動工資。病假滿一個月不滿三個月的由個人交納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公積金,超三個月以上的停發工資,并由個人交納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公積金。

7、病假計算含法定節假日。

三、事假管理制度

1、機關、社區工作人員有事需請事假的,應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辦事處機關人員經分管領導批準后,社區工作人員經點上領導批準后,按事假處理。未經領導批準,私自離開崗位的,按曠工處理,扣曠工期間全部工資。

2、請事假半天不超過一天者,機關人員由分管領導審批,社區工作人員由點上領導審批,超過一天以上者,由主管領導審批后轉辦公室備案。

3、全年事假累計不超過三十天或續不超過二十五天的,事假期間工資照發。

4、全年事假累計超過三十天或續事假超過二十五天,超過天數按本人工資70%計發,年終不參予考評,取消獎金、福利。無故曠工超過十天,單位將勒令其辭職。

5、社區工作人員:請事假超三天,取消當月浮動工資。

此規定自文件頒布之日起執行。

四、探親假管理制度

根據國發[]36號規定:

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職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內回家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的,不再另行休探親假。

1、職工探親配偶的,每年給一次探親假,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30天;八年一次探親假的,假期為40天。

4、探親假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機關人員經分管領導同意后,社區工作人員經點上領導同意后,由主管領導審批轉辦公室備案。假滿后進行銷假,對無故超假的,應按曠工處理。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五、產假管理制度

根據政發[24號文規定:

1、女職工的產假不得少于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女職工,根據醫療單位證明,給予20至30天的產假;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的,產假42天;七個月以上的,產假90天。

3、哺乳期間,嬰兒0—1周歲,女職工每天可享受哺乳時間1個小時。

4、男職工配偶產假期間給予看護假3天,配偶晚育的,給予男職工護理假10天。

六、婚假管理制度

1、婚假三天,晚婚婚假15天(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七、喪假管理制度

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給予喪假6天;配偶的父母死亡,經批準,可給予4天以內的喪假;其它近親屬死亡,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八、說明

1、以上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落實并登記,并及時報主管領導,對違反規定者予以處理。

2、社區干部請銷假制度,上報點上領導簽字,由主管領導審批,并報勞資科備案。

篇(9)

1.2008 年1 月1 日實施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主要是規定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法定的帶薪年休假天數、年休假補償等。

2.2008 年9月18 日實施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主要是規定新進員工、離職員工的年假如何計算等。

3.2009 年4 月15 日實施的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其中進一步明確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以及如何確定累計工作時間。

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是什么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 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這里面“連續工作1 年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 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 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就是說,只要員工在加入某公司前已經有“社會工齡”(即在原單位連續工作滿12 個月),則具備享受帶薪年假的資格。

帶薪年休假天數到底是幾天

員工的帶薪年休假天數是與“累計工作時間”(也就是社會工齡)相關,累計工作已滿1 年不滿10 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滿10 年不滿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滿20 年的,年休假15 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累計工作時間”如何確定呢?根據國家規定,“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帶薪年休假,到底誰來安排

根據國家規定,公司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員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員工的年休假。年休假在1 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公司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員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在HR 實務操作中,大多數企業的做法是,每個自然年度或企業財年初,企業人力資源部請各業務部門根據業務情況和員工休假需求,報所在部門員工的休假計劃。人力資源部也會定期(例如按季度、按半年、或在年底)核銷員工的休假情況,對于員工未按休假計劃休息的,人力資源部會有及時的提醒,避免跨年度安排。

所以,不管是員工還是HR“動”員工的年休假,建議有一個周全的規劃,可考慮如下因素:

1.從員工層面:盡量與各類“黃金周”錯開,避免黃金周期間的高價機票、住宿和交通成本;兼顧自己所在部門其他人的工作,本部門之間的同事錯開休假,畢竟存在其他同事作為后備支持而導致的可能增加的工作量問題。

2.從公司HR 層面:要整體了解員工的休假計劃,行使好法律賦予的“統籌安排”的權利,例如考慮北京APEC 假期、2015春節假期等因素。

哪些情況下,員工不享有帶薪年休假

根據法律規定,員工享受年休假,需要保證一定的出勤天數,否則也有可能無法享受當年度或下年度的年休假。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員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員工請事假累計20 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 年不滿10 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 個月以上;

(4)累計工作滿10 年不滿20 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 個月以上;

(5)累計工作滿20 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 個月以上。如員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上述情形之一的,則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帶薪年休假如果沒休,如何給補償?補償標準如何

根據國家規定,公司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公司應當按照該員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在HR 實務操作中,應避免以下兩種誤區:

誤區一:未休年假,一律需要給補償

如員工存在未休年假,首先需要考慮員工是“在職”還是“離職”狀態:如在職,則企業需要考慮在年底統籌安排或者與員工商議,在下一個年度的某個時間段安排,確保員工休假的權利;如正處于離職期,則根據工作需要考慮在離職通知期內休完,或者給予未休年假的補償。

誤區二:未休年假補償,一律給3 倍工資作為補償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對于員工未休的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也就是說,對于未休年假,額外給予200% 的工資補償就是合法的。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員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 天)進行折算。月工資是指員工在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 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

知名企業在帶薪年休假問題上的慣例做法

篇(10)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職工帶薪年休假

干滿1年可休5天

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凡工作時間滿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休假天數分別為:工作時間滿一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休假工資照常計算

帶薪休假期間視為出勤,工作人員在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據了解,此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等,而效益工資部分則根據單位的具體情況而定。

應休未休3倍補償

各單位根據工作具體情況,考慮工作人員本人意愿,統籌安排本單位職工的帶薪休假。對于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的,應征求工作人員本人意見。

對于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要按照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除已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外,其余的200%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

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及績效工資之和。

但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一是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二是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教師一般不予休假

文件規定,一個年度內工作人員有下列7種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是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寒暑假,累計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據了解,這部分人群以教師居多。二是工作人員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是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2個月(44個工作日)以上的;四是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3個月(66個工作日)以上的;五是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4個月(88個工作日)以上的;六是工作人員因個人原因脫產學習累計天數超過其年休假天數的;七是工作人員被停職審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處罰的。

此外,如果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又遇到上述后6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虛報休假要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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