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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適當提高了市場準入條件。根據不同業務特點及相應的規模要求.對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做了進一步細化和上調。
第二,加強了典當行業特別足資產比例的管理,對金融風險和市場風險加強了防范。如規定典當行不得收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及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財產權利質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典當行注冊資本的50%;房地產抵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典當行注冊資本等。
第三,降低了綜合費串上限。動產質押、財產權利質押、房地產抵押典當月綜合費率上限均有所下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典當行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促進典當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典當行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全國典當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及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典當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典當行的名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并含有“典當”字樣。
未經批準,任何經營性組織和機構的名稱不得含有“典當”字樣,不得經營典當業務。
第六條 典當行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誠信、互利的原則。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七條 申請設立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設施和辦理業務必需的其他設施;
(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五)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條 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萬元,但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典當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
第九條 設立典當行,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同意,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設立典當行,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擬設立典當行的機構名稱、注冊資本數額與來源、機構住所、經營范圍及可行性分析等內容);
(二)典當行章程;
(三)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擬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簡歷;
(六)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產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設立典當行,應當持批準文件和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核發的《典當經營許可證》,到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第十二條 典當行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內設立分支機構,但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典當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典當行承擔。
第十三條 典當行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
(二)經營典當業務三年以上,并在最近兩年連續盈利;
(三)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四)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典當行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同意,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經批準后,應當持批準文件和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核發的分支機構《典當經營許可證》,到公安機關申領分支機構《特種行業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分支機構的登記注冊。
第十五條 典當行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名稱、營運資金數額、業務范圍、機構住所等);
(二)最近兩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擬任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簡歷;
(四)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產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六)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典當行對每個分支機構,需撥付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的營運資金;典當行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典當行注冊資本的50%。
第十七條 典當行變更機構名稱、住所、分支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營運資金)、股權結構的,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
典當行變更組織形式、分立、合并、跨地市遷移住所、注冊資本由低于1000萬元達到1000萬元或者超過1000萬元的,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
第十八條 典當行變更第十七條內容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重新核發《典當經營許可證》,并將原證收回,其中,涉及名稱變更的,應當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變更名稱的證明文件,辦理換證手續。典當行需持批準文件和新的《典當經營許可證》,向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典當行及其分支機構自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營業,或者營業后自行停業連續達6個月以上的,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并辦理注銷備案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典當行根據章程規定事由、股東會決議或者其他事由解散的,應當提前3個月向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典當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被責令關閉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組織清算。
典當行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破產清算。
第二十一條 典當行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確認,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辦理注銷備案登記手續,公告典當行終止。
第三章 業務經營范圍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質押典當業務;
(二)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
(三)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
(四)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
(五)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依法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三條 典當行不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非絕當物品的銷售以及舊物收購、寄售;
(二)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及資金拆借;
(三)發放信用貸款;
(四)未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四條 典當行不得收當下列財產: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己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四)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買賣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物。
第二十五條 典當行收當國家統收、專營、專賣物品,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四章 當 票
第二十六條 當票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借貸契約,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主要依據。
典當行和當戶就當票以外事項進行約定的,應當補充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十七條 當票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典當行機構名稱及機構住所;
(二)當戶姓名(名稱)、住所(址)、有效證件(照)及號碼;
(三)當物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估價金額、當金數額;
(五)利率、綜合費率;
(六)典當日期、典當期、續當期;
(七)當戶須知(應當載明典當行和當戶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八條 典當行和當戶應當真實記錄并妥善保管當票。
第二十九條 當票遺失,當戶應當及時向典當行辦理掛失手續,交納一定手續費后,可以補辦當票。未辦掛失手續或者掛失前被他人贖當的,典當行不負賠償責任。
第五章 業務經營規則
第三十條 質押當物的估價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房地產的估價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第三十一條 當金數額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二條 典當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為6個月。
第三十三條 典當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及浮動范圍執行。
典當當金利息不得預扣。
第三十四條 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
質押典當時,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5‰。
房地產抵押典當時,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30‰。
當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關費用。
第三十五條 典當期內及典當期限屆滿后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續當一次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續當期自典當期限或者前一次續當期限屆滿日起算。續當時,當戶應當結清前期利息和當期費用。
第三十六條 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后,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
當戶于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前贖當的,除須償還當金本息外,還應當根據當期內的息、費標準和逾期天數,補交當金利息和有關費用。
第三十七條 當戶到典當行典當,應當出具有效證件(照)。
典當行應當認真查驗當戶出具的證件(照)。
第三十八條 典當行經營典當業務,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登記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登記。典當行經營質押典當業務,應當為質押當物購買保險;經營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應當要求當戶為當物購買保險。
第三十九條 典當行在當期內不得出租、質押、抵押和使用當物。
質押當物在典當期內或者續當期內發生遺失或者損毀的,典當行應當按照估價金額的120%進行賠償。遇有不可抗力導致質押當物損毀的,典當行不承擔賠償責任。
典當行應當由專人妥善保管質押當物。
第四十條 典當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絕當物品:
(一)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后由典當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當地無拍賣行的,應當在公證部門監督下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二)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
(三)對國家限制流通的絕當物,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報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后處理或者交售指定單位。
第四十一條 典當行發現或者懷疑當物為贓物,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典當行收當贓物,如經公安機關確認為善意誤收的,原物主應當持當物所有權證據辦理認領手續,按典當行實付當金數額贖取當物,但可免交當金利息和其他費用。
第四十二條 典當行的資產應當按下列比例進行管理:
(一)典當行對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0%;
(二)典當行從金融機構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典當行分支機構不得從金融機構貸款;
(三)典當行對其股東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入股金額,且典當條件不得優于普通當戶。
第四十三條 典當行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典當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月度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定期向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和所在地經濟貿易委員會報送。
典當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中國注冊會計師或者其他法定機構審查驗證。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典當業實行歸口管理,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訂有關法規、政策和總體規劃;
(二)負責典當行市場準入和退出管理;
(三)負責典當行日常業務監管;
(四)管理與指導典當行業自律組織。
第四十五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依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適度競爭,規范經營”的原則,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典當行數量及布局進行調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及典當業實際,制訂典當行年度發展規劃,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六條 外商及港、澳、臺商投資典當行的試點及管理工作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具體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典當經營許可證》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統一監制。
《典當經營許可證》實行統一編碼管理,編碼管理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應當按季度向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報送本地典當行經營情況。具體要求和報表表式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另行規定。
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應當就轄區內典當行發生的重大事件和問題,及時上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當地人民政府。
第四十九條 省級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將部分監督管理職責授權或者委托給下級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十條 當票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統一設計,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監制。
第五十一條 對典當行設立、變更及終止過程中需要批準的事項,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應當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對有關重大事項,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應當在1個月內組織公告。
第五十二條 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分的人,不得出資設立典當行,不得從事典當經營活動。
第五十三條 全國性典當行業協會是典當行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經國家民政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立,接受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管理與指導。
地方性典當行業協會是本地典當行業的自律性組織,經當地民政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立,接受所在地經濟貿易委員會管理與指導。
第五十四條 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其批準的典當行進行年審。具體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七章 罰 則
第五十五條 未經批準經營典當業務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數額3倍以下罰款,但最多不得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在典當行設立、變更、終止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審批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予以警告,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已經審批的撤銷審批,擅自變更的,責令其改正,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二務規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責令其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責令其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數額3倍以下罰款,但最多不得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處置。觸犯刑律的,有關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二、三款規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責令其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數額3倍以下罰款,但最多不得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故意收當贓物,為犯罪分子銷贓提供便利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典當行強迫當戶贖回當物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予以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四條 典當行違反本辦法其他義務性規則的,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及所在地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可以酌情予以警告、單處或者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五條 經濟貿易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在典當行設立、變更、終止審批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或者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者就有關授權委托管理事項作出規定的,應當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
第六十七條 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同意、省級人民政府指定承擔典當業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適用本辦法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當鋪當東西有兩種模式:活當和死當。
活當就是典當了之后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贖回的。死當就是沒法贖回的了,類似于賤賣了。
一般當鋪當東西都會有比較大的折價,價值一千兩的東西拿去當,能當出兩百兩就不錯了。死當會略高一些,但是折價都會非常厲害。
活當,有時候當出去的東西和贖回來的不一定是一回事。比如大宅門里頭,白景琦被逐出家門,跑到山東去,不得已去當鋪當東西,結果一件大好的皮襖,卻被當鋪說成是鼠吃蟲咬白板沒毛。一方面是為了狠打個折價,另一方面也是斷了對方贖回的路。
1.檔案安全保護意識薄弱檔案安全保護教育不普遍,檔案安全意識淡薄,缺乏安全風險意識,突出表現在檔案網絡工作“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意識不強。檔案服務及利用人員由于網絡安全防護技術較低和安全防護意識不高,造成的無意侵權或電子檔案光盤存儲的選擇等問題,都給農機監理電子檔案的安全保管帶來威脅。
2.計算機軟硬件的設備故障由于農機監理的電子檔案一般不能直接利用,它的形成和處理與利用均需借助計算機軟硬件設備的支持才能實現。而計算機系統是由許多部分組成,每個部分的薄弱環節都極易遭到破壞。如:數據易被誤輸;應用軟件易被篡改或盜用;硬件設備中的芯片和電子線路易被損壞等。這些故障的發生都有可能導致農機監理電子檔案的丟失或破壞,從而對農機監理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3.電子檔案存儲載體的保護技術問題農機監理電子檔案的載體材料是磁性物質和光盤。聚酯底基是磁盤和磁帶的支持體,它具有易產生靜電而吸引塵埃導致卷曲、易與磁粉脫離、伸長后不易恢復等缺點。粘和劑起著連接底基和磁粉的作用,它具有易熱脹冷縮、磨損、脫落、粘連、生霉等缺點,直接影響信息再現。并且磁粉中的磁性氧化物顆粒的剩磁感應強度是記錄和再現信息的決定因素,它極易受外磁場的影響而導致退磁、消磁等。目前光盤常用的介質主要有碲、碲合金、硒、碳鋁化合物以及一些在激光熱效應作用下易產生物化性質變化的材料,這些材料不穩定,易氧化,易與堿溶液發生反應。因此,電子檔案載體材料的這些特點,決定了農機監理電子檔案容易受外部環境的影響。
4.計算機病毒與黑客的攻擊計算機病毒已成為當今破壞計算機操作系統的頭號殺手,它是一種特殊的具有破壞力的計算機程序,具有自我復制能力,會以各種方式和途徑攻擊計算機系統的應用軟件和數據庫以及硬件設備,并可通過非授權入侵在可執行程序或數據文件中,從而造成電子文檔的破壞或系統的癱瘓。此外,有些計算機黑客也利用電腦網絡進行犯罪活動,他們伺機尋找系統和軟件方面的某些缺陷來攻擊,通過破譯口令與密碼而獲取使用權限。非法訪問、刪除或修改某些重要電子文檔,使文件所有者和利用者均遭受巨大損失。
加強農機監理電子檔案安全管理的相應對策
1.加強電子檔案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增強責任意識要大力普及農機監理電子檔案信息安全知識及網絡竊密知識,使廣大農機監理檔案人員了解電子文檔的特性,防范農機監理電子文檔無意丟失或泄密,提高對各種攻擊手段的認識和警惕性,如不隨意下載或安裝不明軟件,不隨意打開陌生電子文件等。對農機監理電子檔案保護意識融入到檔案的價值論中,從而營造農機監理電子檔案安全保護新環境。
2.充分采用信息備份技術信息備份是信息安全保障最重要的輔助措施,它可以為受損或崩潰的信息系統提供良好、有效的恢復手段。一旦原文件遭到破壞,還有相同的備份文件可以取而代之,為了防止存檔載體物理性能變化或設備故障而丟失信息,農機監理電子檔案的備份系統可以從硬件級備份、軟件級備份、人工級備份三個層次入手。每年應對備份磁帶或光盤進行抽檢,并對農機監理電子檔案的讀取、處理設備的更新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登記,這種多層次的綜合應用才能達到理想的備份目的,做到萬無一失。
中圖分類號:R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23-0340-01
1、引語
職業衛生管理是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與企業員工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關。自2002年5月1日《職業病防治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的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新職業病防治法修訂后,對于進一步解決由于新興產業的發展,職業危害問題顯得日益復雜等實際問題,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武器,但同時,我們也必須認識到,隨著職業衛生管理模式的轉變,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面臨著新的挑戰。
2、企業在職業衛生管理方面問題
2.1 用人單位缺乏認識
對職業衛生缺乏認識,在勞務輸出型企業表現較為突出。許多人認為,職業衛生抓與不抓,與企業發展大局無關。有的甚至把職業病防治與企業發展列為對立的地位,認為過多強調職業危害,既直接導致招工難、管理難,也會造成不斷投入,既浪費資源,更會影響經濟效益。
2.2 用人單位刻意回避職業危害
刻意回避職業危害在勞務輸出型企業比較明顯。有的企業,甚至于無視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逃避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種現象導致的結果是,使得企業職工不但不知道在工作崗位上能受到什么危害,不知這種危害帶來的嚴重后果;同時,對于在工作中,如何進行防范,如何遇到特殊情況進行應急處理,完全不知。另外,用人單位沒有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知識培訓也是較為突出的問題。對勞務輸出型企業來說,由于多數農民工知識水平不高,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就業機會少,造成即使培訓也難以取得應用效果,不能使其充分掌握預防職業危害的有關常識以及注意職業危害預防以及自我防護。
而且,由于勞務輸出型企業員工多在合作企業承擔著艱苦崗位工作。這些企業常采取崗位輪換、短時間用工的辦法,隱瞞職業危害,逃避職業病防治責任。對于受職業危害而發病的職工,用人單位在發病人員的職業史、危害因素接觸史以及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相關資料保管方面存在大量欠缺之處,給職業病的診斷、鑒定設置重重障礙,職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2.3 部分職工自我保護意識不足
部分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由于各方面原因,在了解工作場所有毒、有害的情況下,由于未能養成良好的工作習慣,對自己的身體健康和生命重視不夠。其主要表現有以下方面:一是不使用企業配套的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二是私自拆毀防護設施,自愿在有毒有害環境中加班加點,追求工效與工資;三是對相關培訓不重視,不聽從安全管理人員管理。
2.4 職業衛生監管機制完善乏力
受諸多因素如工作人員嚴重不足,經費匱乏、監管任務繁重等的制約,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力不從心。有的企業雖然設立了相關管理機構,但履行職責不夠,管理流于形式,沒有把各項職業衛生工作落到實處;而且,由于人員數量少,素質不高等原因,監督力量不足。有的企業,雖然制定了規章制度,但基本上是停留在紙上,在實際落實中不足,形同虛設。
3、問題解決對策
3.1 強化責任目標考核
在職業衛生工作方面,政府及企業應承擔各自職責。在政府層面,應該把職業衛生工作納入對各級政府、各有關各部門考核指標體系,定期考核,落實獎懲。對于具體承擔管理職責的政府部門,應強化對所轄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管理,從基層抓起,抓薄弱環節,整體推進職業衛生管理水平的提高。從企業層面,要加強企業管理者的問責,責成其進一步完善防護設施,加強職業衛生管理,最大限度地減少職業危害,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在企業建設方面,要健全職業衛生監管機構,配備得力人員具體實施監管。要實行嚴格的監督執法責任制和問責制,確保職業衛生監管工作落到實處。
3.2 強化職業衛生工作宣傳
城市化、工業化進程的加快,給減少和控制職業危害提出更高的要求。為此,加大職業衛生工作宣傳是當務之急。
首先要擴大宣傳層面。要向全社會,采取多種形式宣傳職業衛生工作,除了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外,還要發揮新媒體作用,如微信QQ等,讓社會各界了解職業衛生知識,了解以及做好該項工作的重要性。二是加大對《職業病防治法》的宣傳,要突出重點,強化對用人單位、企業職工,尤其是農民工的宣傳。要通過喜聞樂見易于接受的形式,宣傳掌握相關法律規范及每個單位及個人的權利義務,做到依法控制,依法防治職業病,依法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四是抓好正反兩個方面宣傳。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宣傳職業病防治先進典型,樹立樣板。對典型違法案例,要毫不手軟,進行曝光、跟蹤報道,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促進職業衛生工作深入開展。
3.3 從源頭預防職業病
在招商引資、企業審批過程中,政府、企業要把好入口關。把職業危害問題作為重點問題,嚴格把關,做到嚴格準入標準,對涉及職業危害較大、較多,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審批。已通過審查批準企業,要嚴格管理,重點做好嚴格按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全面檢查所用設備和生產材料,嚴禁使用不明毒性化學品;沒有明確名稱,以代號來代替的不明毒性的化學品,供應商需提供相關成分資料,方可采購。使用單位還應制訂注意事項、衛生應急措施,使職業危害降到最低。
3.4 明確分工落實責任
實踐證明:職業衛生管理落實效果好壞,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部門監管。強化監管之職,是解決企業在職業衛生方面問題,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前提和基礎。因此,要重點解決好部門職責不清,分工不明問題,同時,還要解決多頭執法,交叉執法、重復執法,形成聯動機制,以維護職業衛生法律的嚴肅性,確保職業衛生監管到位。
3.5 形成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合力
職業危害監測主要是技術性強,涉及面廣。要做到以下幾點:一是應建立健全相應機構,配備懂專業、熟練掌握監測技術人員;二是配置必要的儀器設備,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職工健康等,按照有關規范進行日常監測,對職工定期體檢,及時提交體檢報告;三是不斷完善檢測監測技術培訓,不斷提高監測水平,為職業衛生監管提供科學依據。
(一)收文及閱文
1、收文。
(1)各級各類文件的收發歸檔,均由辦公室辦理,其他部門應予密切配合。各股室收到來文,應先交辦公室,辦公室嚴格履行收文登記手續。
(2)、辦公室接到文件后,要及時送領導或有關股室,不得延壓,應在收文的當天登記閱文完畢。
2、閱文。
(1)、領導或有關股室對送閱的文件,應及時處理,并在處理單上簽字和寫明處理意見。一般文件閱后要及時退回辦公室,“三密”文件閱后應在當天下午下班前送到辦公室交給保密員收藏,如需續閱應在次日上班時辦理續借手續。
(2)、閱文時嚴禁使用“三色筆”(即鉛筆、圓珠筆和彩色筆)在文件和處理單上簽名或勾畫。
(二)發文、復印及辦理
1、發文。辦公室嚴格履行發文登記。起草簽發文件必須按規定格式書寫,字跡要清晰,擬稿人簽名,經辦公室把關后交領導簽發,由收發員登記編號,打印校對無誤后按時下發。
2、復印。復印“三密”文件必須經領導批準,復印一般性文件必須經分管領導批準,打印、復印一般資料、表格經辦公室主任簽字后辦理。未經簽批一律不打印、復印。
3、辦理。上級有關業務文件,辦理期間由辦理股室留存,辦畢后交辦公室,辦公室每年清收一次。清收本著誰簽字誰負責,遺失的重要文件要追究簽收人的責任。
二、立卷歸檔
(一)立卷
1、立卷原則
文書立卷必須遵循“保文件之間的歷史聯系,保證齊全、完整,反映機關工作歷史的面貌,便于保管和查找利用”的原則。
2、立卷歸檔范圍。
機關在工作中形成和使用的公文及其他有關資料(印模、照片、錄音、錄像等),凡能反映本機關工作活動,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均屬立卷歸檔范圍,留存的文件材料必須正文和底稿成套,另留一份作資料,其范圍主要有:
(1)、上級主管部門召開的需要貫徹執行的會議文件,材料及領導講話。
(2)、本級機關的文件、報告、請示及上級的批復等。
(3)、下級機關的報告、請示及本級機關的批復等。
(4)、本級機關的工作計劃、總結、典型經驗、專題材料等。
(5)、本級機關黨、團、工會活動形成的文件材料。
(6)、本級機關干部、職工的任免、調動、獎懲、招干、招聘及黨團干部職工名冊等。
(7)、本級機關職工的工資報表、職工年度定期報表等。
(8)、本級機關所屬機構的設立、撤并、年檢、換證等。
(9)、本級機關及系統內的財產、物資登記及轉移憑證。
(10)、國家機關頒發的必須執行的法規文件。
三、文書檔案時限
根據《機關檔案工作條例》中關于機關文件歸檔時限的要求局機關各股(室)的文件、資料,除會計檔案在本股室留存一年外,其余均在當年底整理收齊后交給檔案室,綜合檔案應在次年第一季度完成上年度的文書歸檔工作。
四、歸檔質量
1、應歸檔的文件材料必須齊全、完整。
2、文件材料按其內容的內在聯系,合并整理、立卷。
3、歸檔的文件材料,應保持它們之間的歷史聯系,區分保存價值分類整理、立卷、案卷標題簡明確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企業檔案管理辦法》、《國有企業文件材料歸檔辦法》的要求和《廣電集團梅州供電分公司檔案管理辦法》,特制定我局檔案管理辦法。
一.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
我局在籌備、成立、經營、管理及產權變動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應列入歸檔范圍,主要有:
一)生產技術管理方面
1、上級下達的技術性指示、命令、決議和決定;
2、主要技術問題的請示和批復;
3、本單位近期電力規劃;
4、有關生產技術和安全方面的規程制度;
5、有關生產技術的年度計劃、工作總結和統計年報;
6、有關生產技術管理,技術引進和技術改造等管理形成的各種文件材料;
7、有關生產調度、通報、自動化、安全監察、用電管理工作形成的各種文件材料;
8、質量管理、標準計量、信息工作等管理中形成的各種文件材料。
二)計劃統計方面:有關各種計劃統計年報表和計劃管理、統計分析活動形成的各種文件材料。
三)勞動工資方面:有關定額、定員和勞動調配以及勞動工資、勞動保護、保險、獎罰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種文件材料及名冊、年報表。
四)財務管理方面:有關財務管理中的各種帳冊、報表、憑證和文件等。
五)教育培訓方面:有關干部、職工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文件等。
六)黨、政、工、團工作方面:有關黨務工作以及組織,紀檢監察、宣傳、人事、保衛工作所形成的各種文件材料、行政管理、共青團和工會工作中所形成的各種文件材料等。
七)基本建設(工程)方面:是指工程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形式的信息記錄,包括工程準備階段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圖和竣工驗收文件。
八)設備、儀器方面:有關設備供貨合同、設備廠試驗報告、合格證、說明書等出廠文件材料。
九)局各部門單位與其他法人或組織之間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技術合同、購電合同、并網協議等合同、協議。
十)歸檔:文件材料主要包括紙張,光盤、磁帶、照片、膠片,物等各種載體形式。
二.歸檔時間
一)各項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應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內,將應歸檔的文件材料組成保管單位,由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審查后,交辦公室歸檔。
二)基建項目文件在其項目鑒定,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歸檔,周期長的可分階段,單項歸檔。
三)會計文件材料在會計年度終了后由財務部門按歸檔要求負責收集、整理、立卷、歸檔,保管一年后由財務部門編造清冊,經部門負責人審定后移交檔案部門保管。
四)重要會議(如電力工作會議、黨代會、團代會、職代會、工代會等)文件材料應在會議結束后十五日內交辦公室整理歸檔,重要會議記錄應在第二年的一月份交辦公室歸檔。
五)合同、協議簽訂后移交一份給辦公室歸檔。
六)重要設備、儀器開箱時,有關業務部門應在檢查驗收設備出廠技術文件材料,在開箱驗收后即時登記,安裝調試后歸檔。
七)局員工外出參加公務活動形成的文件材料應在活動結束后及時歸檔。
八)光盤、磁帶、照片及底片膠片、實物等形成的文件材料在工作結束后及時歸檔。
九)下列文件材料應隨時歸檔
1、縣級供電企業體制改革形成的文件資料包括接管代管縣由供電企業的有關情況、文件、合同、會議紀要、議案、工作方案、實施細則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各職能部門專(兼)職資料員在文件材料形成后及時移交辦公室歸檔。
2、變更、修改、補充的文件材料。
3、內容機構變動和職工調動、離崗時留在部門或個人手中的文件材料。
4、企業產權變動過程中的文件材料。
5、其他臨時性活動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文件材料的歸檔要求
一)歸檔的文件材料必須準確地反映企業在各項活動的真實內容和歷史面目。
二)生產建設活動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含宿微膠片、照片、錄音、錄像、磁盤、光盤等),由項目負責人指定有關人員負責收集、整理后交辦公室歸檔保管。
三)各項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職能部門按其生產范圍,指定有關人員負責收集整理后交辦公室歸檔。
四)歸檔文件應為原件。因故無原件的榀為具有憑證作用的文件材料。文件材料歸檔后不得更改。
五)歸檔文件應齊全完整,已破損的文件應予修整,字跡模糊或易褪變的文件應復制。
六)辦公室在接收歸檔材料時應全面檢查歸檔文件的質量。交接雙方應認真核對移交清冊,并履行簽字手續,移交清冊各留一份以備查考。
四.文件資料檔案的保密管理
一)對機要檔案、重要檔案、重要會議記錄必須由局分管領導批準,只準在檔案室查閱。
二)文書資料檔案原則上只能在檔案室閱讀使用,不得外借,如確因工作需要,須經局辦公室領導批準。
三)非財務部人員查閱會計檔案,須經局財務部領導批準。
2006年7月17日南京市《重大活動(事件)檔案管理登記辦法》和《重點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辦法》頒布實施。
《重大活動(事件)檔案管理登記辦法》共分11條,文末附有重大活動和重大事件檔案管理登記表。第二條本辦法所指重大活動(事件)是指市委、市政府及其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的具有較大影響的政治、經濟、科技、文化、體育、宗教、外事等方面的活動,或者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大事件。第四條各重大活動的主辦、承辦單位或由多個單位參加組成的臨時籌備機構,應當在活動項目確定后10個工作日內依法向南京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以市委、市政府名義主辦、承辦的重大活動應當由籌備機構的辦公室(秘書處)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由多個單位組成的臨時籌備機構應當由臨時籌備機構所在的部門登記備案。第五條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大事件,應當在事件基本處理后10個工作日內,由牽頭處理事件部門依法向南京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六條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本辦法對本行政管理范圍內區縣黨委、政府組織的重大活動(事件)進行登記。第七條登記備案的方式可以在南京檔案網站(archivesnj.省略)政務公開欄目填寫登記表進行網上登記,也可以下載登記表填寫并送南京市檔案局進行登記。第八條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受登記后7個工作日內應與重大活動(事件)的主辦、承辦單位、處理單位建立工作聯系,對重大活動(事件)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和移交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九條對未按規定進行重大活動(事件)登記備案的單位,將依據《南京市檔案條例》第二十七條,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其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重點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辦法》有11項條款,后面附有重點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聯系登記表、項目及項目檔案和資料情況動態表。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重點建設項目,以市政府公布的重點建設項目名單為準。第三條重點建設項目檔案是指從重點建設項目的提出、立項、審批、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生產、到竣工驗收的全過程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和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電子文件等應當歸檔的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第四條登記工作的組織:(一)南京市檔案局每年根據市政府公布的南京市重點建設項目名單,統一部署南京市重點建設項目檔案的登記工作;各項目主管部門的檔案機構和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做好對本部門和本地區南京市重點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二)凡新建、擴建、改建、在建、收尾和竣工試生產的南京市重點建設項目,均屬本辦法要求登記范圍,登記由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或業主單位負責組織填寫“南京市重點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表”,報送南京市檔案局。(三)南京市重點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表一為聯系登記表,表二為項目及項目檔案和資料情況動態表,分別于市政府公布南京市重點建設項目名單后30個工作日內和項目開工后60個工作日內填寫并報送。(四)對未按規定填報“表一”進行項目檔案管理登記的單位,市及所在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將送達“限期登記通知單”,并限期7個工作日補登并報送,仍不登記的,將依照《南京市檔案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對責任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南京市檔案局于每年5月底匯總“項目及項目檔案和資料情況動態表”填報情況,并及時向全市公布。第五條登記工作的要求:(一)“南京市重點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表”可在南京市檔案局和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領取或在南京市檔案局(館)網站下載。(二)重點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或業主單位在市政府公布南京市重點建設項目名單公布后應及時向南京市檔案局報送“聯系登記表”。(三)非當年竣工的南京市重點建設項目,項目法人單位或業主單位在每年3月底前填寫“項目及項目檔案和資料情況動態表”報送市檔案局。(四)項目法人單位或業主單位應按要求認真填寫登記表各欄目并按時報送。第六條為確保重點建設項目的正常秩序,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南京市重點建設項目收取任何形式的檔案管理登記費用。第七條重大技改項目、重大利用外資項目的檔案管理登記工作,依照本辦法執行。
(此辦法文本由南京市檔案局法規處楊炳榮提供)
中圖分類號:F832.38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11)07-0052-03
一、內蒙古典當行基本情況及特點
(一)典當行平穩發展,地區分布集中
截至2010年末,全區依法設立典當行129家,分支機構33家,注冊資本18.6億元,從業人員1127人。分地區看,呼包鄂經濟圈發展較快,共設立典當行47家,占全區的36.43%;東部五盟市共設立典當行30家,占全區的23.26%。據對13家樣本典當行調查,2010年末其資產總額2.19億元,同比增長10.10%,負債總額0.57億元,同比下降0.97%,8成以上企業認為近3年典當行業保持正常發展或蓬勃發展,5成企業認為典當需求增加是典當行保持快速發展的主要原因。
(二)客戶群相對集中,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發展迅速
目前,全區典當行的主營業務包括動產質押典當業務、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買賣、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服務對象主要是中小企業和個體私人經營者,發放當金全部來源于企業注冊資金,經營風險自行承擔,盈虧自負。2010年,典當行為全區中小企業和個體經營戶融資9835筆,發放當金26.4億元,同比增長15%。分業務類型看,動產質押典當業務4.97億元,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3.45億元,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17.9億元,占全部業務的67.8%。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中,居民生活性融資、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生產性融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性融資占比分別為28%、48%和24%。
(三)典當行經營效益穩步提高,收入來源穩定
典當行主要收入來源是典當當金利息和典當綜合費用。當金利率按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后執行,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月綜合費率按《典當管理辦法》規定執行。2010年,全區典當行實現稅后利潤4963萬元,同比增長22.6%;13家樣本典當行實現利潤總額1589.76萬元,同比增長52.62%,絕當額488萬元,同比下降37.11%。
二、典當行金融服務功能分析
(一)手續簡便、操作快捷
中小企業和個體私人經營者的融資需求具有貸款額度小、資金需求急、需求頻率高的特點,在典當行融資無需提供財務報表和貸款用途等資料,只需提供符合規定的當物,相關證件材料齊備,即可取得當金,時間跨度較短,能及時滿足中小企業和個體私人經營者的資金周轉需求。對13家樣本典當行調查顯示:2010年共發放當金3.67億元,居民和中小企業當金比約為9:1;認為居民和中小企業典當的首要目的是流動資金需要的典當行分別占9成和6成,認為典當能部分滿足居民和中小企業融資需求的典當行占8成,認為典當對居民和中小企業融資作用比較大的典當行占7成。
(二)當期較短、融資靈活
銀行貸款一般期限較長,而典當期限由當戶和典當行自行約定,最長不超過6個月,到期可以續當。相對于傳統金融金機構,典當融資額度更加靈活,具體按照《典當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典當物的實際價值進行評估鑒定后確定。對13家樣本典當行調查顯示:居民典當期限一般在3―6個月,中小企業典當期限一般在1―6個月,且典當時間很分散,無明顯的季節性規律。
(三)抵押或質押范圍廣泛
與商業銀行不同,典當行既可以開展不動產抵押,也可經營動產質押和財產權利質押等業務,如黃金飾品、古董、硬木家具、房產、汽車、藝術品、機器設備等。2010年,13家樣本典當行典當業務中,發放房產當金占比為72.8%,發放股權當金占比為13.4%,發放民品當金占比為6.1%,發放交通工具當金占比為4.6%。從占比情況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發展迅速,股權質押典當業務呈上升趨勢,傳統的民品質押典當業務范圍有所縮小。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監管法規不健全
目前,典當行經營和監管中適用的法律法規較多,但以《典當管理辦法》為主要監管依據,隨著典當行的快速發展,《典當管理辦法》也顯現出一些缺陷。一是該辦法屬于部門規章制度,法律位階較低,一般不作為援引法條,一旦與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如《擔保法》、《公司法》等出現抵觸時難以適用,不能有效保護典當行的合法權益。二是《典當管理辦法》規定,設立典當行或分支機構應由商務部批準并頒發《典當經營許可證》,商務部對典當行實行歸口管理,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典當行日常業務監管。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季向商務部報送本地典當行經營情況,并對典當行進行年審。由于典當行的審批權和監管權均在商務部,省級以下部門無法履行相關職責,典當行的現場、非現場監管缺失,難以適應典當行快速發展的需要。
(二)違規經營現象依然存在
據調查,個別典當行不能嚴格按照《典當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營,主要表現在:一是典當行在登記事項變更時,違反變更程序,存在不符合《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二是典當行不注重控制企業自身經營風險和資金安全性風險,資產管理中,對同一法人或自然人典當余額超規定限額。三是典當當金利率偏高,如某市典當行貸款利率為35%,不僅超過了現行6個月基準利率,而且高于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四是個別企業對當票不夠重視,存在填寫不完整、填寫錯誤、隨意作廢、保管不善、丟失當票等現象。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典當融資存在潛在風險
在信貸資金趨緊的形勢下,為防止資金鏈斷裂,一些中小房地產企業轉向典當行融資。由于內蒙古從事房地產開發性融資的典當行多為近年新設立的企業,對傳統典當業務不熟悉,尤其在房價持續攀升時更傾向于簡單易操作的房地產開發性融資,忽略了宏觀環境變化和自身經營管理中存在的潛在風險,一旦房地產市場出現較大波動,可能會形成系統性風險。
(四)融資渠道單一
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典當行的唯一融資渠道是向商業銀行貸款,但目前內蒙古尚無一家商業銀行為典當行提供貸款。由于典當行資金實力有限,發放當金全部來源于企業注冊資金,在資產規模和融資比例受限的情況下,難以充分發揮其社會資金融通、支持中小企業的功能。同時,也不排除個別典當行通過非法吸儲來融通資金,這將直接影響到區域內金融穩定和社會安全。
(五)典當行面臨較大的外部沖擊
一是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迅速,截至2010年末,全區已開業小額貸款公司422家,注冊資本312.5億元,累計發放貸款511億元,是典當行發放當金的19倍。二是寄賣行、舊貨店、調劑部、中介所等舊貨經營企業以及投資公司、擔保公司、信貸咨詢服務公司等非法從事典當業務現象日益突出,部分企業在對外宣傳上,有意通過典當、融資等模糊性表述誤導消費者,開展非法融資業務,不僅嚴重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且易與黑惡勢力勾結,成為銷贓、洗錢的主要場所,危害社會穩定。
(六)缺乏專業人才和內控管理機制
典當行屬于特殊行業,涉及經營管理、金融證券、珠寶鑒定、房產評估等各個方面,對人要求較高,不但需要經驗豐富,而且要知識淵博。目前,內蒙古典當行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相對匱乏,尤其在鑒定、評估、財務、檔案等方面的管理較為薄弱。此外,多數典當行的內控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在財務管理、業務流程設置、風險防范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影響其穩健經營。
四、政策建議
(一)完善法律法規,加強監管指導
一是進一步修改完善《典當管理辦法》,盡快出臺《典當管理條例》,明確典當行的商行為性質,提升其法律位階,強化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能,對典當行進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允許有條件的地區將典當行審批權下放至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建立商務、公安、工商、人民銀行、房地產等部門行業管理協作機制,加大綜合執法檢查力度,改進和完善相關服務,促進典當行穩健經營。三是加大對高利貸、非法集資和擅自吸收公眾存款、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典當市場秩序。
(二)注重人才培養,強化內控管理
一、論文選題的目的、意義
(一)選題的目的
典當是指借款人向典當行借錢而將自己的財產抵押或質押給典當行,在約定的期限內清償借款本息贖回原物。如果超過約定期限則質物直接歸屬典當行所有或典 當行變賣質物充抵借款的民商事法律關系。典當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通過典當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一般在典當期限內約定當戶需要按一定比例交納利息及綜合 費用給典當行,有時還約定違約金條款來約束當戶履行金錢支付義務或償還當金的義務。由于典當具有簡便、迅速融資的特點,典當行業發展起來,但是隨之而來的 是越來越多的典當糾紛。糾紛多發生于典當期限屆滿或續當期限屆滿且經過一定期限后當戶未按時贖當的情形,此時也稱絕當。《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典 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后,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
典當糾紛多發生于絕當后是因為:
一是《典當管理辦法》對于當戶在典當期限內以及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前贖當利息、綜合費用的上限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在絕當前典當法律關系當事人可以按合 同約定支付利息及綜合費用,只要數額沒有超過《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上限即可。但《典當管理辦法》并未明確絕當后利息和綜合費用是否應該繼續計算以及如何 計算問題。使得實踐中認識和做法不一,給典當業務造成了混亂。二是典當行與當戶在典當合同中約定當戶遲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違約責任條款的情形下,絕當后 典當行主張當戶依合同約定承擔該違約責任;而當戶認為在償還金錢給付后不再需要另行支付違約金。目前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絕當后違約金條款的效力認識和做法 也不同,使得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持懷疑態度,上訴現象不斷增加。本文以安徽省蕪湖市鑫達典當公司與程某、吳某典當糾紛一案為例,分析目前已經形成的對絕當 后息、費及違約金問題的主要觀點,提出自己的觀點,
以期對今后司法工作有所裨益。
(二)本課題研究的意義
1、理論意義
我國商務部、公安部頒布實施的《典當管理辦法》僅在其第40條規定了絕當的定義。但是絕當后,當戶是否需支付利息和綜合費用,若需要支付以什么標準支 付,究竟怎樣去認識和理解違約金條款的效力。已成為相關絕當合同糾紛必須要解決的理論課題。我國法律對此方面的規定存在一定的缺陷空白和缺乏堅實的理論基 礎,這就決定了當出現典當合同法律糾紛時,司法工作者沒有明確的法律及理論標準。探討和分析絕當后息、費問題,絕當與違約金條款的相關問題,有助于各國相 關法律的更新,與時俱進,更為典當法律關系當事人權利的保護提供了理論基礎。
2、現實意義
本文所研究的鑫達典當公司與程某、吳某典當糾紛一案,近年來已成為頗為常見的絕當糾紛主題。實踐中許多典當行在絕當后故意不處置當物實現債權,以此 圈住當戶,目的就是延長絕當后至清償借款的期間,以求獲取更多的息、費。如果不支持利息及適當的違約金有時又會造成當戶違約成本少于守約,不利于典當 行。因此我們應當加強對于絕當后相關問題的研究,找到合法合理的依據來平衡各方利益。
二、本選題所涉及的法律規定綜述
(一)《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當物的估價金額及當金數額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
房地產的當金數額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估價金額可以作為確定當金數額的參考。典當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七條典當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后執行。典當當金利息不得預扣。
第三十八條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動產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2.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7.財產權利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4.當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典當期內或典當期限屆滿后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續當一次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續當期自典當期限或者前一次續當期限屆滿日起算。續當時,當戶應當結清前期利息和當期費用。
第四十條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后,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
當戶于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前贖當的,除須償還當金本息、綜合費用外,還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逾期貸款罰息水平、典當行制定的費用標準和逾期天數,補交當金利息和有關費用。
第四十三條典當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絕當物品:
(一)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后由典當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二)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一百八十六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三、選題在國內外研究的現狀及你個人擬形成的新見解
(一)國內狀況
近年來絕當后息費的計算問題受到關注,國內各學者競相對此問題發表了個人看法,如在《人民法院案例選》中朱曉華法官提出:絕當后,雙方典當關系終 止,用戶不需要再支付綜合費;而利息的計算方式應該以合同中約定的計算方式計算;違約金是否承擔要看雙方是否約定,根據合同自由原則,雙方若約定了該條 款,絕當后當戶就應該繳納違約金。數額可以依申請調整。趙靜在《絕當后用戶不還款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一文中指出《典當管理辦法》之所以設置絕當制 度,也是平衡典當行與當戶之間利益的需要。絕當后,原來的典當關系結束,一旦絕當,當戶不應當再承擔清償責任,典當公司應當按法定程序及時處理絕當品,從 處理絕當品所得中優先收回當金本息,當戶有要求返還絕當品處理所得扣除債務后剩余部分的權利。絕當后用戶不還款的行為不構成違約,所以不用支付違約金。
(二)國外狀況
在絕當物的處理方面,新加坡最有特色的規定是:典當行在拍賣會上也可以舉牌競價,典當行既是絕當拍品的委托人,又是絕當拍品的競買人、買受人。之所以 如此規定,是為了保護典當行的合法權益。因為絕當物品如果無人競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那么該物品的所有權就無法轉移。我國《典當管理辦法》沒有規 定絕當后當物的處理程序,極易造成典當行故意不變現,延長費用的收取期間。同時我國典當法律也應該規定當戶不配合當物變現的救濟程序。
(三)個人擬形成的新見解
本文通過對安徽鑫達典當公司與程某、吳某典當糾紛一案進行分析,解決案例中的爭議問題。最終對絕當后息、費條款的適用規則;絕當后違約金條款如何適用和數額的確定做具體的論述繼而提出自己的看法。
四、論文的結構、基本框架、主要論點、論據和研究方法
【一】基本框架構造
本文擬采用四段式來進行論述。全文共分四個部分:第一部分為安徽省鑫達典當公司訴程某、吳某典當糾紛一案的基本案情和爭議點。第二部分對絕當與利息條款加以論述。第三部分對絕當與綜合費用條款加以論述。第四部分對絕當后違約金條款效力的認定問題加以論述。
【二】論文的主要內容
序言
一、鑫達典當公司訴程正剛、吳愛英典當糾紛一案的基本案情和爭議點
(一)基本案情
2008年6月20日,原告(安徽省蕪湖市鑫達典當有限公司)與二被告(程正剛、吳愛英,二人系夫妻關系)簽訂《房地產抵押典當合同》一份,其中第二 條抵押房地產約定:二被告以其所擁有的坐落于涇縣涇川鎮路地號為3-4-64涇國用(2008)第1512號權證編號為房地權涇川2008字第 013187號、建筑面積為120.95平方米的住房進行抵押,向原告借款。第三條抵押房地產擔保范圍為借款本金(當金)、利息、綜合費、違約金、損害賠 償金、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服務費等費用。第四條借款金額及借款期限:借款金額為225730元;月綜合費率為2.7%,月利率為1.1%;借款期限 自2008年6月20日至2008年9月19日。第十五條特別約定:乙方違反第四、條規定及補充協議規定必須按借款金額的20%承擔違約責任。逾期還款5 天內按每日未還款總額的0.5%計,超過5天甲方可通過拍賣、變賣或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變賣、拍賣或訴訟期、執行期至債務完全清償止的費用, 按每日未還款總額的0.5%計。違約金因不同的違約行為依合同約定可以重復計算。
2008年6月20日,二被告出具借條給原告,借款載明:今借款到安徽省蕪湖市鑫達典當有限公司人民幣貳拾貳萬伍仟柒佰叁拾元整。注:已注入中行涇 縣支行樂榮貴的賬戶。借款人:程正剛、吳愛英2008年6月20日.原告將典當期限內的綜合費用18280元扣除后將余款207450元劃入被告指定的 賬戶。同日,原告與二被告辦理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二被告取得當金后,未按合同續當,也未贖當,僅將利息及綜合費用付至2008年12月21日。原告在 催討未果后訴至法院,要求:(1)被告立即給付借款225730元及其利息、綜合費用(利息及綜合費用計算到借款還清為止)。(2)或依法判被告變賣抵押 房產歸還上訴借款。(3)被告承擔違約金45146元并支付原告支付的律師費5000元。(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1)其未收到原告的典當款;(2)《典當管理辦法》也規定,超過6個月沒有贖當或續當的,為絕當。被告應及時處理當物,不再收取綜合費用。(3)認為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過高,如應承擔違約責任,則法院應對違約金調低至銀行同期貸款的利息補償原告的損失。
安徽省涇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絕當后,雙方的典當關系終止,被告未償還當金的,除應償還外,還應按約定的利率支付借款利息,但無需支付綜合費用。對被告提出違約金過高的請求,法院根據公平的原則予以衡量,本案的違約金按合同約定利息的30%計算支付為宜。
(二)爭議點
1.絕當后當戶是否需要支付利息
2.絕當后當戶是否需要支付綜合費用
3.絕當后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效力如何
二、絕當與利息條款
(一)絕當后利息是否應該繼續收取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當物價值在3萬元以下的
2.當物價值在3萬元以上的
(二)絕當利息收取的標準
1.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2.按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
3.筆者的觀點
(三)結合本案分析
三、絕當與綜合費用條款
(一)綜合費用的界定
(二)絕當后不應繼續收取綜合費用的理由
1.從《典當管理辦法》分析
2.從典當管理部門的復函精神分析
3.從絕當制度的立法目的分析
(三)小結
四、絕當后違約金條款效力的認定
(一)違約金條款的類型
(二)未償還當金違約條款效力的認定
1.認為無效的理由
2.筆者的觀點
(三)絕當后違約金收取標準
(四)結合本案分析
結語
【三】論文主要論點、論據和研究方法
綜合費用及利息是《典當管理辦法》允許由典當行向當戶收取的費用。用以平衡在典當期限內,典當行為當戶提供當款、保管當物的對價。但是典當期限屆滿或 續當期限屆滿后當戶是否應繼續承擔這些費用以及如何承擔典當管理辦法沒有規定。對于當戶到期未贖當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在實踐中也存在爭議。這些爭議是理 論和實踐中都要解決的問題。本課題主要參閱了大量與典當中的絕當問題相關的國內著作,學術期刊和已發表的相關論文,并進行一系列系統研究,已具備了相當充 實的資料論據。
本文的論據主要是我國現行典當立法立法:《典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的理論依據。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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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觀歷史,“房屋典當”已經存在了千年之久。由于房屋典融資額度大,手續便潔等特點,深受當今一些急需資金周轉的企業及個人的青睞。但由于目前規范典當行業的法律法規不完善,導致司法實踐中對房屋典當存在著不少爭議。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22日,原告上虞某典當公司與被告陳某簽訂房地產典當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當金300000元,月綜合費率1.98%,典當具體期限以當票為準,綜合費用在支付當金時預先扣除,并按照月利率0.7%計收利息,并由被告陳某以其座落于上虞市某處的房產提供抵押擔保。同日,原、被告辦理了最高額抵押的登記手續。次日,原告向被告簽發當票一張,載明當金為300000元,當期自2010年11月23日至2011年5月22日,實付金額264360元。因被告未及時歸還借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返還本金300000元,并按約支付利息、綜合費、罰息。
二、房屋典當合同的性質
傳統的房屋典當是以使用、收益為目的,性質上便屬于用益物權,這也是理論通說。然我國物權法沒有將典權規定在內,因此,根據物權法定的原則,典權在我國應不屬于物權范疇。
目前規范典當關系的法規只有公安部、商業部在2005年聯合制定《典當管理辦法》。根據該規定,房屋典當是指當戶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由此可知,目前房屋典當已與傳統的典當已存在較大差異:
(一)房屋占有、使用、收益權的轉移上不同。傳統的房屋典當中,典當行占有、使用房屋,出典人占有、使用典金,但承典人不付租金,出典人不付利息。可見,傳統的典當行追求對當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價值。目前的房屋典當要求房屋進行抵押,可見典當行注重房屋的交換價值,并不關心房屋的實際占有或使用。
(二)在當戶不能贖回的法律后果方面不同。在傳統房屋典當中,在典期屆滿當戶不回贖典物時,典當行直接取得當物的所有權。但是,目前在當戶無力贖回典當的房屋時,由于房屋價值往往大于3萬,典當行應根據物權法、擔保法的規定處理當物,進行變價受償。這一規定顛覆了房屋典當的“到期不贖即為絕當”的傳統法則。
根據上述分析,目前的房屋典當業務與運作方式與銀行抵押貸款相似,典當行以房地產抵押為擔保發放貸款,并收取一定的費用及利息,其表現形式、實質內容更符合擔保物權的特征,相關糾紛還是應適用物權法、擔保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可以說,目前以房地產作抵押的典當,實際上是典型的借款抵押行為,本案同樣亦不例外。
三、“當票”在房屋典當中的作用
在傳統實踐中,當票是當鋪收取當物,付給收據,作為贖取當物的惟一憑證。當票上一般印有當鋪名稱、地址、抵押期限、抵押利率等內容,交當物人收執,到期憑此贖取當物。《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就規定可以看出現代的當票與傳統形式基本無異,具有如下兩方面的作用:
(一)當票是一種付款憑證,能夠起到證明借款合同實際履行的作用。房屋典當中,當票上載明的“當金數額”實為“借款數額”。按照房屋典當的慣例,典當行在發放當金時,通常會要求當戶簽署當票,以最終對當金交付履行、當金領受等事實予以確認。當戶簽字確認的行為,類似于在借條上簽字,只是表現形式有所不同。
(二)當票是一種格式合同。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的規定,當票上均需載明合同主體信息、借款金額、抵押標的、合同對價等合同內容。實踐中當票類似于保險公司的保險單,屬于格式合同,是典當行為行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當票上記載的合同內容一般已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中約定,因此,當票實際是在最后履行階段,對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相關主要的權利義務內容予以再次簡要的明確。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典當訴訟中,當事人一般既會提供當票,又會提供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等證據,在當票與后兩者在借款金額、當物估價金額、利率等方面的內容,可能會存在不一致之處,這就會產生合同依據的選擇問題。由于當票簽定在后,因此當票可視為雙方最后的意思表示,如果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與當票不一致,則說明雙方通過當票對之前的權利義務約定進行了變更,根據意思自治原則,應以當票載明的合同內容為準。例如,本案中雙方在合同中雖約定借款金額為300000元,而在當票上載明的實際支付金額為264360元,在確定實際借款金額時就應以264360元為準。
四、名為房屋典當實為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
在認定典當行所簽定的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時,需要首先界定典當公司的性質,即是屬于一般從事非金融業務的企業法人,還是屬于特殊的金融機構。
雖然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現已失效)規定,典當行是一種特殊的金融企業,但是自2001年、2005年商業主管部門相繼頒布《典當管理辦法》之后,典當行的設立,僅需通過逐級申報,經商務部批準后即可取得《典當經營許可證》。而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規定,未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可見典當行應不再屬于金融機構的范疇。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非法向社會集資、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等違法行為的,則借貸合同應認定無效。本案中雙方的借款合同應認定為有效,理由是目前典當行經營的房地產抵押貸款的對象一般是急需資金的少數融資人,而非社會上的不特定大多數人,其目的是提供生產生活急需的小額資金,而非如銀行等金融機構那樣通過貨幣運營獲取企業的基本利潤。
綜上所述,典當行不能從事信用貸款業務,即在房屋典當借款中,如沒有辦理房屋抵押登記,該典當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五、房屋典當中“綜合費”的性質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