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匯總十篇

時間:2022-12-14 14: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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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經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和專家論證,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榮健市場B區A棟A56號商鋪西南角上方的自制冷藏室空氣冷卻器電源線路短路引燃商鋪內可燃物蔓延成災。

(二)間接原因。

1.榮健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1)安全意識淡薄。榮健公司作為榮健市場建設、經營和管理單位,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為了自身經濟利益而無視消防安全;法定代表人許日送在事故發生后,未能組織員工進行有效疏散和初起火災撲救,反而擅自駕車離開現場逃往外地。

(2)違法建設經營榮健市場。榮健公司在榮健市場建設過程中未辦理國土規劃相關用地審批、報建手續,未經公安消防部門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以及開業前安全檢查;違規搭建大量鐵皮棚房,頂棚彩鋼板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內部沒有承重墻體和防火分隔,整體互相連通,導致燃燒時釋放出大量有毒濃煙并迅速擴散,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3)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榮健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及安全管理人員不明確;日常消防安全檢查不徹底,未能及時消除違規住人、用電隱患及消防設施不完善等事故隱患。

(4)用電安全管理混亂。榮健公司雇請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違規布設電氣線路,導致榮健市場存在室外路邊低壓電纜頭制作不規范、敷設高度嚴重不足,且沒有任何防護措施;整體配電干線、入戶線敷設方式不符合規范要求;通訊電路與強電線路未分開敷設;電纜線任意接駁、浮拉、拖地、多線纏繞;電源線路絕緣破損、老化未及時進行更換;插座回路未獨立安裝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保護接地線采用纏繞及鉤掛方式等大量用電安全隱患。

(5)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和應急管理不到位。榮健公司從未組織榮健市場相關人員進行安全用電及消防方面的培訓;未按規范要求建設市場消防設施,未安裝火災緊急報警裝置,商鋪未設置緊急疏散出口,造成人員未能及時逃生。尤其是違規將榮健市場內消防栓鎖閉,消防水管網總閥未調至最大狀態,導致火災發生后無法及時撲救初期火災。

2.A56號秦晉果業商鋪經營戶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

(1)消防安全意識淡薄。A56號商戶未履行租賃合同和防火責任書,擅自改變商鋪結構,大量使用彩鋼板、木材等材料違規搭建閣樓,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板保溫隔熱。未對存在的消防隱患進行排查整改消除,尤其是在周邊商鋪經常性地存在電線開關跳閘的情況下,沒有引起警醒,及時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

(2)存在三合一問題。A56號商戶無視消防法律法規要求,將經營、儲存和居住場所合為一體,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和消防安全技防措施。尤其是在相關監管部門開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和違規住人專項整治后仍拒不拆除和遷出。

(3)違規安裝自制冷藏室和配電線路。A56號商戶用電安全意識淡薄;聘請無相關資質資格的人員使用鐵皮層、聚氨酯泡沫保溫層、壓縮機、冷凝劑等設備、材料違規自制冷藏室;配電線路使用不阻燃管穿管,線路亂拉亂接;在自制冷藏室及電源線附近堆放可燃物及雜物或可能導致電源線發生機械損傷的物品;未規范安裝漏電保護。

3.黃家威違法組裝銷售自制冷藏室。

黃家威違法組裝自制冷藏室賣給A56商鋪使用,并負責電線連接工作。經查,該自制冷藏室是一個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和無生產廠家的三無產品,是引發事故的主要因素。

4.深圳市公明根竹園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簡稱根竹園公司)出租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

根竹園公司違法將未辦理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等手續、沒有消防許可手續的土地及上蓋建筑物出租給榮健公司建設經營市場。同時,根竹園公司未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和《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房屋租賃安全責任的決定》相關規定,對榮健公司擅自建設鐵皮棚房行為實施有效監督,也未督促承租方及時整改消防安全隱患和向有關部門報告,未履行出租場所消防安全責任。

5.公安消防部門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不力。

(2)2011年1月以后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負責轄區(含榮健市場)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在發現榮健市場未取得消防許可而擅自營業的情況下,未按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未能有效制止該市場消防違法行為和消除該市場長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問題,工作嚴重失職。

(3)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監督管理大隊負責轄區消防監督檢查的業務指導,對公明派出所業務指導不力,未能督促其嚴格依法實施監管、消除轄區內的重大消防安全隱患。

(4)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負責轄區消防監督檢查指導工作,對公明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疏于監管。

6.土地監察及規劃國土部門對違法建設和違法用地監管不力、指導督促不力。

(1)公明街道辦事處執法隊對榮健市場內違法建設和違法用地行為制止不力、查處拆除不力,對榮健市場內違法建設和違法用地規模不斷擴大問題失管失控,工作嚴重失職。

(2)光明新區規劃土地監察大隊未認真履行轄區內規劃地違法行為的日常督查職責,對榮健市場內長期存在的違建問題失察;對查違中隊及公明辦事處執法隊開展市場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巡查檢查和查處整改工作指導、督促不力。

(3)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光明管理局未能正確履行職責,違規為榮健市場違法占用位于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部分國有未出讓土地補辦了臨時用地手續。

7.環保部門對建設項目環保審批把關不嚴。

光明新區城市建設局為榮健市場違法占用轄區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國有未出讓土地違法建設補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查批復,存在審核把關不嚴問題。

8.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對榮健公司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監管不力。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對于榮健公司擅自在其登記注冊的住所外違法建設大面積鐵皮棚房用于經營行為監管不力,日常巡查流于形式。

9.根竹園社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力。

篇(2)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學校、中等專業(技術)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中小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學校安全工作遵循以人為本、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安全工作負有領導、協調、監督、檢查的職責,應當將學校安全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對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或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學校安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所屬學校安全工作實施具體指導和監督。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等學校主管部門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所屬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文化、衛生、工商、建設、規劃、城管和行政執法、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國土資源、環保、地震、氣象、安全生產監管、食品藥品監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第六條學校對本校安全工作負有管理責任,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學校安全經費由學校的舉辦者予以保障。

第二章學校安全工作制度

第八條學校應當建立下列安全工作制度:

(一)安全教育宣傳制度;

(二)安全保衛、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制度;

(三)消防、衛生、食品、自然災害、交通等突發事件和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報告和處理制度;

(四)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五)餐飲服務、食品、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六)藥品、危險品、實驗室物品管理制度;

(七)衛生防疫和重大傳染病的預防和處理制度;

(八)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制度;

(九)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申報審批制度;

(十)安全工作獎懲制度;

(十一)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條高等學校應當設立專門的安全保衛機構,配備專門的安全保衛人員和設備。

中小學校和其他學校應當配備經過保安培訓的專(兼)職安全保衛人員。

第十條學校安全保衛機構和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學校安全工作制度,維護學校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校內違法犯罪活動;

(二)做好學校防火、防盜、防食物中毒、防治安事故工作;

(三)查驗出入學校人員的證件和車輛、物品的有關手續;

(四)管理學校安全防范設施,及時排查、報告安全隱患,并采取整改措施;

(五)保護在學校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及火災等事故現場,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現場秩序,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六)負責學校安全防范宣傳教育工作,協助相關主管部門做好學校周邊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學校交辦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學校應當制定學期、學年安全教育計劃,開設安全教育課,配備必要的安全教育教材,每學期安全教育課時折合不少于8課時。

根據學生的不同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責任能力,采取安全管理保護預防措施,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應急演練活動。

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心理咨詢室,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心理咨詢輔導員,開設心理健康輔導課程或者講座,對學生開展心理健康咨詢輔導。

第十二條學校每學期放假后第一周為安全工作隱患排查周;學校每學期開學后第一周和放假前最后一周為安全教育宣傳周。

第十三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建立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安全教育列入教育教學計劃,定期開展學校安全保衛人員的培訓教育活動,根據學校安全教育需要,聘請公安、消防、地震、電力等有關專家組成學校安全教育專家庫,定期組織專家對學校開展專業安全教育,指導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幫助中小學校從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政府法制、律師事務所、高等學校等單位中選聘有經驗的法律工作者擔任學校的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應當對學校師生進行法制教育,協助學校檢查落實安全制度,每學期不少于兩次。

第三章學校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校舍、相關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問題的,及時督促學校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舍安全檔案,對校舍、場地、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完成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根據鑒定結果,予以維修、改造。

第十六條新建學校或者將現有建筑物改建為學校,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管理程序和有關規定,通過規劃、消防、環保、國土等部門驗收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竣工驗收備案。未通過驗收和備案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辦學許可證。

第十七條學校舉辦者和學校不得采購、使用無生產許可證或者無相關安全性能證明的教育教學設備和生活用品、用具。

第十八條 學校對教學、科研、社會實踐等活動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源等危險品,應當設立符合條件的專門場所,指派專人保管,并制定購買、運輸、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的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在進行物理、化學、生物等實驗、教學演習、實訓課和體育課教學前,應當對儀器、電路、化學試劑、藥品、體育活動設施、場所進行檢查,確保其安全。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在校內具有危險性的教育教學和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建筑物、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牌或者安全警示圍欄;在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等場所配備應急照明裝置,設置安全出口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有條件的學校應當在學校門口、學生宿舍門口、教學樓門口、圍墻邊界及其它需要監控的重點部位安裝視頻監控、報警等技防設施,并與公安機關聯網。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在學生上學、放學、課間以及遇緊急情況需要疏散學生的時段,安排教職工引導學生有序通過校內易發生人群擁擠的通道,避免擁擠踩踏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條 學校用于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依法進行安全檢測,保持良好的車況;學校不得借用、租用沒有有效安全檢測證明的車輛接送學生。

學校應當在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車輛上噴涂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規定的顏色和標志。

在接送學生時,校車要配備一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負責維護車內秩序和保障上下車時學生的安全。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5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最近3年內任何一個記分周期無違章12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第二十一條中小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勞動、郊游等各種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并按照每班至少兩人的數額安排教職工進行全程陪護和管理。

學校或其他單位不得讓學生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從事不安全工種的作業;不得組織學生在公路上進行體育鍛煉和體能測試等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任何商業性慶典活動。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軍事訓練時,應當與軍事部門共同做好安全教育及防范工作;有實彈訓練項目的,必須按照訓練規程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有寄宿生的學校應當制定住宿學生安全管理措施,指定正式教職工專門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第二十三條中小學校周邊20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網吧、歌廳等限制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

公安、工商、文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對學校周邊地區有關經營場所進行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第二十四條學校門前及其兩側5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堆放雜物;不得在學校圍墻或者建筑物上搭建違章建(構)筑物。

工商、城管和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占道經營、無證經營攤點。

規劃、建設部門應當對學校周邊違章搭建及時進行清理,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在學校校園和周邊不得從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活動,以及設立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建立聯防機制,把學校及周邊地區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域,在情況復雜的學校周邊設立治安崗亭或者執勤點,對發生在校園及周邊侵害師生人身、財產權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實行專案專人責任制。

第二十七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學校周邊道路上設置完備的警告、限速、讓行等交通標志和交通安全設施,并在學校門前的道路上劃定人行橫道線;有條件的地方還應當設置人行橫道信號燈。

城鎮交通復雜路段的中小學校、幼兒園上學、放學期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安排交警或者交通協管員,維護學校校門附近道路的交通秩序,必要時應當增加警力。

學校應當按照交通規則在校園內設置交通標志和交通安全設施。除緊急救助車輛外,未經學校同意,任何機動車輛不得進入學校教學區、運動區和學生生活區。在校園內因車輛行駛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的,學校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并協助處理。

第二十八條食品藥品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實施監督抽驗。學生用餐應當符合相應的營養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學校食堂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

向學校供應食品的單位應當取得相關部門的許可證和檢驗檢疫報告,并接受相關檢測。

第二十九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學校保障生活飲用水衛生,對學校傳染病防控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學校落實各項防控措施。

第三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周邊的污染源進行監督檢查,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的,應當依法責令有關單位或者責任人限期治理。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派出所對轄區內的學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監督檢查。學校應當成立消防安全組織機構,每學期對學校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

第三十二條 教職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履行崗位職責;不得違反工作規程和其他有關規定;不得擅離崗位,不得有侮辱、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傷害學生的行為;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并告知學校及學生監護人。

第三十三條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學校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攜帶管制器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和動物進入學校;不得從事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學校發現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的,應當告知相關教師、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并在學習和生活中給予關注和照顧;發現學生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學校繼續學習的,可以建議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患有不宜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疾病、心理疾患的教職工,學校不得安排其從事教育教學及教學輔助工作。

第三十五條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

第四章學校安全事故救助與處理

第三十六條學校安全事故處理應當遵循及時、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則。

第三十七條學校發生安全事故,應當根據現有條件和能力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通知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根據發生事故的性質,立即向學校主管部門和事故主管部門報告。

學校主管部門和事故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救助,進行現場處置。學校應當予以配合,盡快恢復正常的教學秩序。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不得隱瞞、謊報或拖延報告。

第三十八條學校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進行行政責任調查和處理。屬于重大安全事故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和處理。

學校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不得對安全事故調查進行阻撓和妨礙。

第三十九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責任、范圍和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十條 對學生人身損害賠償的處理,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或書面請求學校主管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學校主管部門主持調解的,應當在收到書面調解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辦結。

第四十一條 在學校安全事故中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以及其他當事人,應當與學校或處理安全事故的部門予以配合,不得辱罵、毆打教職工,不得干擾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

第四十二條 學校應當投保校方責任保險。政府舉辦的義務教育階段的中小學校校方責任險費用由市、縣(市、區)財政負擔;政府舉辦的其他學校校方責任險費用由學校負擔,市、縣(市、區)財政給予一定支持;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校方責任險費用由舉辦者負擔。

學校參加學校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及時參與事故處理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鼓勵和提倡學生自愿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提供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學校發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依據管理職責,追究相關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已發現或者群眾舉報的重大、特大學校安全事故隱患不及時治理或者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未按有關規定安排學校安全工作經費,導致發生學校安全事故的;

(三)學校安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或者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

(四)其他未依法履行職責而發生學校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五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級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者導致學校安全事故發生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學校及其教職工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主管部門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造成重大事故的;

(二)瞞報、緩報和謊報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妨礙事故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有前款情形之一的,由學校審批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學校舉辦人、學校安全責任人或直接責任人五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學生及其監護人或者其他人員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所稱學校安全是指校園和周邊環境安全以及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安全。

本條例所稱學生是指在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學校中就讀的受教育者。

篇(3)

一、切實解決制約安全發展的突出問題

1.將安全發展作為經濟社會發展一項基本原則,結合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轉型,積極優化產業結構和企業布局。

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落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各縣(市、區)政府配合。

2.以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消防、民爆、建筑施工等行業(領域)為重點,進一步完善產業安全發展規劃,用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淘汰不能保障安全的工藝和設備設施。

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落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城鄉建設委、規劃局、交通運輸局、安全監管局,市消防支隊和各縣(市、區)政府配合。

3.將安全發展作為招商引企、承接產業轉移的重要前提條件,凡不符合安全發展規劃和安全生產標準低下的,一律不得批準承接引進。

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落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商務局、安全監管局和各縣(市、區)政府配合。

4.以打擊非法違法建設、生產經營行為為重點,深入開展各重點行業(領域)安全專項治理整頓。對煤礦要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從嚴查處生產礦井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行為;對金屬非金屬礦山要嚴厲打擊無證無照非法生產、濫采亂挖行為;對危險化學品要嚴厲打擊無證生產經營、非法儲存行為;對煙花爆竹要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行為,從嚴查處超定員、超藥量、超范圍組織生產和改變工房用途;對道路交通重點打擊無證無照無牌非法營運、車輛非法改裝,從嚴查處酒后駕駛、“四超”(超員、超載、超速、超限)、低速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違法載人行為;對水路運輸重點打擊無船舶檢驗證書、無船員適任證書、無名稱無標識船舶等非法違法經營行為;對消防要重點查處堵塞疏散通道、鎖閉安全出口、停用消防設施和生產、儲存、經營、居住“多合一”等違法違規行為。以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為重點,深入開展整治清理非法用工、非法承包、非法轉包、非法掛靠專項行動,從嚴查處無證上崗、層層轉包、以包代管、掛而不管等違法、違規行為。

由各縣(市、區)政府牽頭落實,相關部門配合。

5.嚴格隱患排查治理。突出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消防、建筑施工、特種設備、民爆和旅游等重點行業(領域),節假日、汛期等重點時段,尾礦庫、易燃易爆倉庫、人員密集場所、學校、景區景點等重點場所和水庫、橋梁、電網、鐵路等重大設施,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及時排查各種安全隱患;對事故多發點(段)、病險水庫、河道險工險段、病險橋梁和地質災害區、礦山采空區等重大隱患部位,要實施重點治理,嚴防漏管失控;落實隱患現場查處和治理責任,嚴格落實隱患追究制度,強化重大隱患領導包案、分級督辦和動態監控,嚴格執行“重患必停”制度,切實做到治理責任、措施、資金、進度和預案“五落實”。

由市安全監管局、監察局、公安局、發展改革委、消防支隊、煤炭局、工業和信息化局、住房城鄉建設委、交通運輸局、水務局、教育局、國土資源局、質監局、旅游局、氣象局、供電公司、省煤礦監察局豫西分局、鄭州鐵路局辦事處按各自的工作職責落實,市財政局和各縣(市、區)政府配合。

6.落實公共隱患治理責任,對重大隱患實行政府掛牌督辦。

由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

7.堅持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強力推進瓦斯區域治理。2012年年底前完成瓦斯區域綜合治理規劃編制,2015年年底前建成一批煤礦瓦斯區域綜合防治示范工程。推進礦山采空區綜合治理,2015年年底前選擇一批具有較好技術基礎的礦山,分別在地下采空區非膠充填、露天礦坑回填和膠結充填采礦等方面進行區域工程示范。

由市煤炭局牽頭落實,省煤礦監察局豫西分局、市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配合。

8.建立健全與周邊地市的危險化學品區域協作應急聯動機制,強化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和運輸跨地區聯合執法和防控。

由市安全監管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牽頭落實,各縣(市、區)政府配合。

9.加強軌道交通周邊環境治理,保障軌道交通安全運行。

由市公安局牽頭落實,市交通運輸局、公用事業局和各縣(市、區)政府配合。

10.建立健全強對流、強降雨等惡劣天氣預測預警預防機制,2015年年底前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公眾覆蓋率達到90%以上。

由市氣象局和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

11.完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機制。堅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全面落實黨政主要領導第一責任人責任,發揮安全生產委員會作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激勵約束機制、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和企業安全誠信機制,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監督參與、全社會廣泛支持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緊緊抓住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和安全培訓三項基礎性工作,切實抓好科技進步、落實責任和提高素質三個關鍵環節,把綜合治理方針和“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真正落到實處。

由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

12.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隊伍思想政治建設、作風建設和業務建設,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嚴防和失職瀆職等行為。

由市安全監管局牽頭落實,市檢察院、監察局和各縣(市、區)政府配合。

二、實施安全素質提升工程

13.全面提高全民安全素質。把安全素質作為公民素質重要組成部分,結合開展職業技能教育、普法教育、干部培訓等,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安全知識進企業、進社區、進農村、進學校、進家庭行動,開展全民安全法制教育、警示教育、科普教育和應急避險教育。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月、“11·9”消防日、“安康杯”競賽等群眾性安全教育活動,動員行政村和社區對轄區村(居)民集中開展安全常識普及活動。開展“應急救援演練周”和“安全生產科技周”活動,組織各級政府、規模以上企業和中小學校開展應急演練,提高公眾識災辨災和應急避險能力。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都要開設一定課時的安全教育課。

由各縣(市、區)政府牽頭落實,市安全監管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消防支隊、教育局、總工會、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氣象局、市政府法制辦配合。

14.嚴格安全任職資格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特種作業、機動車駕駛等重點崗位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強化各類從業人員崗前、崗中、轉崗安全培訓教育,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2015年年底前必須具備相關行業規定的專業知識,安全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的比例不低于30%。

由市安全監管局牽頭落實,市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工業和信息化局、住房城鄉建設委、質監局、總工會配合。

15.把農民工安全教育培訓放在突出位置,納入“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計劃”、“陽光工程”培訓內容,使農村轉移勞動力同步接受安全教育培訓。

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落實,市安全監管局、教育局、農業局、財政局配合。

16.全面提高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執法水平。全面加強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才培養、引進和使用工作,優化知識和年齡結構,建設高素質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和專業技術隊伍。加大市、縣、鄉鎮(街道辦)三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和管理人員業務培訓力度,新任職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在職人員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業務知識培訓,確保監管監察和管理人員具備與本職崗位相適應的業務素質和執法能力。

由市安全監管局牽頭落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政府法制辦配合。

17.加強安全文化建設。制定有利于安全文化建設的制度措施,編制安全文化建設發展規劃,建設社會安全文化和政府安全監管、企業安全管理文化;2015年年底前初步形成符合我市市情的政府、社會、企業、班組和職工等不同層次的安全文化建設模式。分行業開展安全文化建設示范企業、示范班組創建活動。

由市安全監管局牽頭落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總工會和各縣(市、區)政府配合。

三、創建安全發展型企業

18.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加強建設項目施工和試生產安全監管監察,從嚴打擊違法違規施工和超批復試生產等行為。

由市安全監管局、煤炭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委、交通運輸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水務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科技局、氣象局、省煤礦監察局豫西分局按各自的工作職責落實。

19.嚴格安全生產條件認證許可。嚴格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爆、建筑施工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加強對已取證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管監察。對現有不符合產業安全規劃、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術工藝設備的企業,監督企業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實施改造或在2012年年底前實施轉產、搬遷、關閉。

由市安全監管局、煤炭局、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落實,市公安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委、國土資源局、質監局、工商局、省煤礦監察局豫西分局和各縣(市、區)政府配合。

20.依法對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進行安全論證;淘汰國家明令禁止或列入淘汰目錄的工藝、技術、材料和設備設施。加強對礦用產品、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電梯、架空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及易燃易爆、易中毒作業場所的安全檢測檢驗。

由市發展改革委、質監局、安全監管局、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落實,市煤炭局、公安局、住房城鄉建設委、省煤礦監察局豫西分局配合。

21.用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安全生產條件。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要安裝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并于2013年6月底前完成;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旅游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要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于年年底前全部完成;鼓勵有條件的漁船安裝防撞自動識別系統,在大型尾礦庫安裝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大型起重機械要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努力提高企業安全防護水平。

由各縣(市、區)政府牽頭落實,市安全監管局、煤炭局、交通運輸局、公安局、工業和信息化局、質監局、住房城鄉建設委、省煤礦監察局豫西分局配合。

22.全面推進安全標準化工作。全面開展企業安全標準化評審達標活動。2015年年底前煤礦全部達到安全標準化省級以上標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全部達到二級以上標準;金屬非金屬礦山全部達到五級以上標準;冶金、機械企業全部達到二級以上標準。

由市安全監管局、煤炭局牽頭落實,市質監局、公安局、住房城鄉建設委、交通運輸局、工商局、省煤礦監察局豫西分局配合。

23.強化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加強職業健康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進行職業危害因素登記、分析和危害程度分級,開展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和備案工作。2012年年底前完成重點行業企業職業安全健康分級;2015年年底前建成較為完善的職業安全健康檢測體系和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體系。

由市安全監管局牽頭落實,市煤炭局、衛生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總工會、省煤礦監察局豫西分局配合。

24.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誠信考核機制。大力推進企業安全生產誠信機制建設,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意識,促進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開展企業安全信用評比,建立企業安全信用黑名單制度。2012年年底前完成高危行業企業安全信用評定;2015年年底前完成規模以上企業安全信用評定。建立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安全信用檔案等。

由市安全監管局牽頭落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城鄉建設委、交通運輸局、質監局、工商局、氣象局、煤炭局、銀監局、省煤礦監察局豫西分局配合。

四、創建安全發展型行業

25.煤礦。強力推進煤炭資源整合和小煤礦兼并重組。深入開展煤礦瓦斯治理攻堅,全面強化煤礦水害預防、頂板管理、勞動組織等方面整治,嚴格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受水害威脅嚴重礦井監管監察,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發生。2015年年底前全市煤炭百萬噸死亡率保持在0.8以內,2020年年底前控制并穩定到0.5以內。

由市煤炭局牽頭落實,市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局、國土資源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煤礦監察局豫西分局和各產煤縣(市、區)政府配合。

26.道路交通。深化平安暢通縣(市)創建活動,實施城市暢通工程,全面落實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頓三加強”(整頓駕駛人隊伍,整頓路面行車秩序,整頓交通運輸企業,整頓機動車生產、改裝企業,整頓危險路段;加強責任制,加強宣傳教育,加強執法檢查)措施,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規劃,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嚴格校車、旅游車輛、危險物品運輸等特殊車輛安全監管,堅決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

由市公安局、交通運輸局牽頭落實,市安全監管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教育局、旅游局、質監局、氣象局和各縣(市、區)政府配合。

27.危險化學品、金屬非金屬礦山和煙花爆竹。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金屬非金屬礦山、煙花爆竹行業安全發展規劃和企業安全準入制度,加快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和動態監控步伐,推動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規范化,加快危險工序機械化改造和自動化監控進度,集中整治影響公眾安全的尾礦庫、采空區等方面的隱患,努力提升本質安全水平。合理規劃布局化工園區(化工集聚區)和化工經營市場,監督新建、擴建項目依法進園區建設,引導現有企業遷入園區,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城鎮人口密集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的搬遷。強化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資源整合、兼并重組和治理整頓,2012年年底前完成泄洪河道、水庫安全距離內各類井工礦山的清查和關閉工作,2015年年底前基本解決礦山企業規模小、管理亂、條件差等突出問題。

由市安全監管局牽頭落實,市發展改革委、公安局、水務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和各縣(市、區)政府配合。

28.消防。深入推進構筑社會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建設,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編制實施城鄉消防規劃,狠抓農村、社區火災防控基礎工作,從嚴整治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和地下建筑、“多合一”場所等火災隱患,嚴格城中村等重點區域消防安全監管。2012年年底前所有人員密集場所基本達到消防安全“三會三化”(會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管理標準化、標示明細化、宣傳常態化)建設標準。以強化野外用火管理為重點,著力提高全社會森林防火意識,建立健全群防群治機制,有效防范森林火災發生,努力將森林火災年均受害率控制在1‰以內。

由市公安局、消防支隊、林業局、園林局牽頭落實,市安全監管局和各縣(市、區)政府配合。

29.建筑施工。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公路、鐵路、水利、通信、電力等工程建設為重點,全面落實勘察、設計、審批、建設、施工、監理等環節的安全責任,規范建設市場秩序,加強招標投標管理,推行建筑施工標準化管理,嚴厲打擊違法違規建設。2015年年底前建設領域各項秩序得到全面規范,非法承包轉包行為和重大施工事故、質量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牽頭落實,市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局、水務局、安全監管局、工業和信息化局、鄭州鐵路局辦事處、供電公司和各縣(市、區)政府配合。

30.冶金、建材和機械制造。以防范機械傷害、高處墜落、中毒窒息、觸電、物體打擊等事故為重點,全面加強冶金建材、機械制造行業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督促企業制訂和完善安全操作規程,嚴格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范標準設置各種安全防護裝置、預警報警裝置和安全標志。

由市安全監管局牽頭落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質監局、住房城鄉建設委配合。

31.特種設備。加強起重機械、壓力管道元件、氣瓶、危險化學品承壓罐車等特種設備整治,落實壓力管道普查、檢驗和登記制度,建立重點設備動態監控機制,堅決遏制特種設備事故發生。2015年年底前重點監控設備監管率達到100%,特種設備事故率控制在0.4起/萬臺以內、死亡率控制在0.38人/萬臺以內。

由市質監局負責落實。

五、創建安全和諧型村鎮(社區)

32.完善農村和城市社區安全管理網絡。行政村和社區要明確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縣(市、區)政府應當將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提高基層安全監管裝備水平,2015年年底前鄉鎮(街道)安全監管站所辦公條件和監管執法裝備等應當達到標準要求。

由各縣(市、區)政府和市安全監管局負責落實。

33.做好村鎮發展安全規劃工作。新農村建設規劃要把安全作為重要前提,將生產、生活等功能區分開,合理布局。按照出行更便捷、更安全、更舒適的目標和要求,加快實施農村公路改造工程,完善農村客運交通網絡,支持客運公司開拓農村客運市場,提高農村交通網絡的覆蓋水平和通暢程度。到2015年,所有具備條件的建制村通達瀝青或水泥路,與就近城鎮開行客運車輛。

由市規劃局、交通運輸局、公安局、安全監管局分別落實,各縣(市、區)政府配合。

34.加強農村和社區安全管理。將安全生產月等活動向農村和社區延伸,結合“三夏”、“三秋”深入開展安全進農村宣傳教育活動。加強農村和社區安全文化建設,制定農村(社區)安全村規民約,推進開展安全文化大院、安全一條街建設活動。加強農村和社區防火、用電、道路交通、水上交通、農用機械、集會等生產生活安全管理。加強農村和社區房屋安全管理,開展中小學校、幼兒園、衛生院、診所、敬老院等公共場所隱患排查,加大危房改造力度,提高房屋安全等級。

由各縣(市、區)政府牽頭落實,市安全監管局、教育局、農業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住房建設委員會、衛生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民政局、消防支隊、氣象局配合。

35.深入開展安全村鎮(社區)創建活動。建立完善農村和社區安全標準體系,積極創建安全村鎮(社區)。2012年年底前全市30%的行政村和城市社區達到安全基本標準;2015年年底前80%的行政村和城市社區達到安全基本標準。

由各縣(市、區)政府和市安全監管局牽頭落實。

六、創建安全保障型城市

36.強化城市發展安全規劃、城區易燃易爆安全管理、城市公共設施安全管理、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等。

由市規劃局牽頭落實,市發展改革委、公安局、交通運輸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公用事業局、國土資源局和各縣(市、區)政府配合。

七、完善安全發展支撐體系

37.完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及裝備支撐體系。2012年年底前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達到標準化要求。2015年年底前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全部達到標準化要求。

由各縣(市、區)政府和市安全監管局牽頭落實,市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配合。

38.完善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2012年年底前形成市級安全生產科研協作體系。建立健全市、縣兩級安全專家組,培育發展安全生產、職業安全健康評價、咨詢、培訓等社會中介組織,2012年年底前形成安全生產專家咨詢服務體系。市財政安排的科技、安全生產等專項資金要對安全生產基礎理論和關鍵技術研究攻關進行支持。加快安全生產科技人才培養,積極引進吸收礦山、化工、安全工程等專業人才,為高危行業提供技術支撐。

由市安全監管局牽頭落實,市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科技局、教育局和各縣(市、區)政府配合。

39.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加快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2012年縣(市)全部成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加快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體系建設,2015年年底前建成市、縣(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綜合指揮調度系統,實現和國家、省的四級互聯互通。繼續加強國家危險化學品救援基地建設。加快應急救援隊伍體系建設,2012年年底前以公安消防部隊為主,建成市、縣(市)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加強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交通運輸、衛生、環保、電力等專業救援隊伍建設,逐步形成指揮統一、優勢互補、協調聯動、反應迅速的應急救援體系。

由市安全監管局和各縣(市、區)政府牽頭落實,市財政局、教育局、公安局、消防支隊、交通運輸局、環保局、住房城鄉建設委、衛生局、國土資源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氣象局、煤炭局、省煤礦監察局豫西分局配合。

40.完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體系。加快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機構標準化建設;以市安全生產培訓基地為骨干,以社會和企業培訓機構為補充,2015年年底前建成市安全生產培訓基地并達到標準化要求,形成全方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體系。規范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強化培訓師資管理和教材審定。

由市安全監管局牽頭落實,市教育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安局、工業和信息化局、住房城鄉建設委、交通運輸局、總工會、煤炭局、省煤礦監察局豫西分局和各縣(市、區)政府配合。

41.完善安全生產信息體系。落實國家安全生產信息系統“金安”工程的建設要求,加快全市安全生產信息體系建設,啟動中央數據庫和應用系統建設。2015年年底前建成市、縣(市、區)和重點企業互聯互通的安全生產信息資源專網,實現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和應急救援等主要業務信息資源共享。建設高危行業和高風險領域從業人員安全信息平臺,2015年年底前建成煤礦、建筑施工、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特種設備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特種作業人員和道路交通營運駕駛人員的安全信用信息系統。

由市安全監管局、煤炭局、公安局、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落實,市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住房城鄉建設委、交通運輸局、科技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消防支隊、質監局、省煤礦監察局豫西分局和各縣(市、區)政府配合。

42.完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體系。各級政府要加大對安全創建經費的保障力度,并隨著經濟發展逐步增加投入,保證創建工作順利開展,市級創建保障資金每年不低于100萬元,縣(市、區)不低于50萬元,鄉(鎮、辦事處)不低于10萬元,市級創建保障資金應專款專用,嚴格按照程序報批。要將公共安全隱患治理、重大危險源監管、公共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檢測檢驗、科學技術研究及推廣、宣傳教育培訓、安全創建基層基礎建設等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各級政府要加大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宣傳教育培訓、表彰獎勵、公共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等必要的投入,積極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拓寬安全生產投入渠道,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安全生產,逐步形成以企業投入為主、政府投入引導、保險參與的全社會多元化安全生產投融資體系,切實改善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按照國家安全費用提取、風險抵押金、安全生產責任險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規定,有關部門要督促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爆等行業(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政策,做到應提盡提、應繳盡繳、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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