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08 14: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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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

篇(1)

隨著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對外貿易形式的不斷豐富,國際分工的不斷深入和細化,技術轉讓,專利和商標的使用權及版權許可,含有知識產權的產品在國際貿易中的比重越來越大,知識經濟的發展使知識產權成為進入全球一體化競爭的重要通行證。多年來,以各種形式表現的知識產權已經成為包括美國在內的發達國家最主要的經濟成果,其形式不僅表現為商標、專利、唱片,版權,還表現在藥品、品牌、軟件、芯片等力面。體現出巨大的價值。美國經濟學家羅伯特?夏皮羅和凱文?哈西特指出,美國知識產權的總價值達5萬億美元,占美國內生產總值的42%,因此,美國政府對外國政府保護知識產權的工作高度關注,并不斷施加高壓以保護自身的利益。藥品。軟件,電影、音樂乃至動植物新品種成為當前知識產權國際貿易中關注的焦點。

發達國家利用上百年的積累和技術優勢,將知識產權的價值高昂地體現在商品價格巾,占據貿易價值鏈條的高端,攫取超額利潤,并利用國際規則控制發展中國家,達到占有資源、壟斷市場的目的,發展中國家則在這樣的貿易格局中處于受盤剝的地位。知識產權不僅維持和強化了發達國家在全球市場上的競爭優勢,而且導致了技術后進國家不得不在戰略路徑上過分跟蹤模仿和過度依賴,抑制了它們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使自身經濟發展越來越呈現出依附性的特征。

長期以來,發展中國家出口初級產品,進口高附加值、高技術含量的制成品,在國際貿易制造和價值鏈條中處于低端位置;部分發展中國家實施經濟改革,大力推行出口導向型經濟戰略,出口結構迅速向制成品轉移,部分企業成長性較好,國際競爭力逐步增強,但是由于處在制造鏈條的下游,技術研發、創新能力不足,跟不卜市場需求節奏,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不多,同樣需要向發達國家交納高昂的專利費用、特許權使用費,著作權和版權費等。在我國,盡管工業制成品出口比重提高到90%以上,加工貿易占對外貿易的半壁扛山,但相當比例的加工貿易產品仍然是低價值、低技術含量的商品;由于沒有自主知識產權,部分高端產品的加工和制造受到國外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約束,只能獲取微薄的加工利潤,部分企業甚至由于知識產權意識不強,知識產權保護戰略和管理缺失,無意中侵犯了其他國家和地區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而引起貿易摩擦。此外,為充分利用中國市場加工制造的優勢,利用低廉的人工成本,一些跨國公司、犯罪集團還通過國際產業轉移有意利用和轉嫁矛盾,使我國的加工制造業成為知識產權糾紛的目標和替罪羊。總體來看,發展中國家不僅在國際貿易數量、規模上,而且,在貿易的知識含量上、技術水平上處于弱者的地位,其企業越來越成為發達國家和跨國公司知識產權爭端與打擊的目標,短期內難以改變在知識產權方面的被動地位。而跨國公司對知識產權戰略高度重視,他們認識到中國龐大市場的潛力和重要性,已經從追求分享市場過渡到企圖壟斷市場和利潤,許多跨國公司開始重視以知識產權戰略在中國謀盤布局,以保護國際市場利益,保證其全球戰略的順利實施。

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貿易中的策略

經過多輪談判,世界主要貿易成員的關稅壁壘措施逐漸拆除,知識產權成為發達國家壟斷和控制國際市場,保護和發展本國市場的最有效手段。在WTO框架下,發達國家和跨國公司除繼續利用傳統的方式牟利外,還通過現行的國內國際框架,在壓迫發展中成員削減關稅壁壘的同時,強化知識產權堡壘,走“技術專利化,專利標準化,標準壟斷化”的道路。發達國家利用自身的強勢地位,操縱國際條約、國內立法獲得知識產權保護,憑借其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優勢地位,壟斷并不斷擴大在利.技和經濟方面的利益,通過對外貿易使發展中國家處于知識經濟競爭的弱勢地位。不僅如此,它們還將知識產權的范圍延伸到社會公共安全、環保和健康領域,對發展中國家施加壓力,要求發展中國家承擔與自己一致的義務和責任,發展中國家在新世紀面臨著空前的知識產權包圍戰。其主要表現是:

通過國際組織與會議在多雙邊和諸邊場合高舉保護知識產權的大旗,要求發展中國家承擔相應的義務

例如,2005年6月亞太經合組織(APEC)貿易部長會議在韓國濟州舉行,美國、日本和韓國在APEC會上提出井通過了《APEC反假冒和盜版倡議》,要求各國經貿官員們加緊工作,盡快制定出有關指導原則供成員遵守。2005年7月,在英國蘇格蘭Gleneagles舉行的G8首腦會議,發表了加大知識產權執法力度,減少侵權和假冒行為的倡議,明確指出有組織的侵犯知識產權和假冒商品貿易猖獗,威脅著全世界的就業,創新和經濟增長乃至消費者的健康與安全,決定采取行動,加強合作,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其主要內容包括減少仿冒和盜版貿易,打擊網上盜版行為,提高反仿冒和盜版執法能力。

通過向國際組織申訴,對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的保護提出裸的威脅

2005年10月,美國宣布抒向WTO提出要求我國提供知識產權保護執法信息的請求。雖然今年中美通過雙邊磋商基本解決了知識產權保護執法信息的問題,不難看出,今后,發達國家有可能繼續利用多邊貿易框架這一手段向發展中國家施壓。通過雙邊制度性的安排,建立保護知織產權的限制框架,并不時以國內法律進行懲罰、限制威脅,以減少援助和外來投資、剝奪國外公間在美國資本市場融資的權利、實施特Kq 301條款等迫使其他國家加強對知識產權的重視和保護

美國2005年“特殊301”報告中,將我國列為“重點觀察國家’,其“外國貿易壁壘報告”(2005)稱我國保護知識產權不力,已成為美對外投資的重大堡壘。美貿易代表和商務部長還聯名致函我國駐美大使,就知識產權問題對我國加大施壓。鑒于中美、中歐之間已有高級別的保護知識產權交流機制,日本也企圖建議在中日韓三國間設立副部級保護知識產權工作小組。日本經濟產業省于2005年3―4月實施了“中國侵犯知識產權實際情況調查”。這是日本首次專門針對中國司法、行政部門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執行情況組織的問卷調查,對象主要是2003―2004年對華投資或與中國有商務往來的日本企業。

發達國家之間聯合對知識產權保護施加壓力

2005年,歐盟25個成員在歐盟反欺騙辦公室(OLAF)的協調下聯合組織了統一的打擊假冒行動。11月歐盟公布的最終結果指出,5月份進行的針對中國偽造商品的大規模檢查中,總共有500噸來自中國的偽造商品遭到攔截。歐盟公布的消息稱:目前在歐盟內部流通的假冒商品中有70%來自中國。美國商務部部長卡洛斯?古鐵雷斯2005年11月在市魯塞爾同歐洲官員舉行的會議上表示,美國和歐洲將聯手打擊,國盜版,通過共享海關和公司針對中國制造商申訴方面的信息進行更緊密的合作。2006年2月,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發表的“美中貿易關系:進入一個負有更大責任和執法的新階段”報告中,明確提出要加強與其他貿易伙伴在共同關心的問題如中國知識產權執法方面的協調,加強美國在中國和其他地區的貿易政策和談判能力,更有效地跟蹤美國重點關注的知識產權保護議題。3月下旬,訪問日本的德國經濟部長格羅斯與日本經濟部長在東京聯合宣稱,德國和日本將攜手加強在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力度。

篇(2)

經濟全球化給人類生活帶來了積極的變化,使得原本在民族藩籬隔閡下的主權國家緊密聯系,使散居各地的人們建立起彼此互通有無的“地球村”。全球化引起了人們思維方式的變革,信息的瞬時傳播便利創新思想的相互借鑒,同時不可避免地帶來了“仿制”、“貼牌”、“冒牌”甚至“抄襲”現象的泛濫。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社會若要合作保護知識產權必然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難。

經濟全球化給知識產權帶來的巨大變化隨處可見。作為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知識產權法伴隨經濟基礎的變化而呈現嬗變之勢。國際社會雖然缺乏國內那樣有組織的政府,缺乏對所有民族國家行使權威的超國家組織,但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國際社會是有法律秩序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國際法律體系是一個松散的、碎片化的規則集合體,不過,隨著全球化的深入拓展,知識產權國際統一法運動不斷升級、政府間國際組織的相關立法運動正深入到國內立法活動的傳統領域。從知識產權的產生、效力到權利的期限,從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到超地域性、從知識產權的私權性、壟斷性到公益性、社會化,從純粹的私有財產權到與人類生命健康權的關聯關系,等等,凡是與人類生活密切相關的領域都存在知識產權國際統一立法的痕跡。國際知識產權法軟性約束的形象正在被改觀。需要指出的是,傳統知識產權立法無法化解的三對矛盾: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與普遍保護的需要、各民族國家知識產權立法的歧異與知識產權的有效性、屬地管轄權與屬人管轄權形成的主權沖突,均仍困擾著經濟全球化形勢下的知識產權國際合作保護事業,其中以主權為最大桎梏。

一、屬地管轄權與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根據一國法律創設的專利權、商標權與著作權并不當然在其他主權者領土上被承認為權利。這是主權在知識產權領域最常見的注解。主權原本是一個國家政治學概念。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一書中對主權的來源——公意——進行解說后,寫道:“主權既然不外是公意的運用,所以就永遠不能轉讓;并且主權者既然不過是一個集體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來代表自己;權力可以轉移,但是意志卻不可以轉移”。由此,我們將主權的特性之一概括為“主權不可轉讓”。在盧梭的著作里主權是對政府與人民關系的詮釋,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在國際法上,主權是一個法律術語,是對并列存在的國家人格的高度抽象。所以,在國際法學者眼里主權對內是最高的、對外則是獨立的。在一國之內,主權所及之處,沒有較之更高的權威。主權對內、對外的兩個方面中,以對內的向度為我們考察的基礎。對于他國的知識產權在內國是否應當給予保護,需要求助于屬地管轄權。

就此而論,主權不對知識產權的設權行為發生直接的調整與約束作用,是需要借助知識產權保護權為中介手段的,沿著“主權——管理權——知識產權”而起作用。傳統國際法對主權進行二分結構的劃分,分割為“屬地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需要申明的是,此處的劃分是人為的,是純粹基于理論探索的方便。因為實質上主權是不可以分割的,是一個統一的整體。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基于屬地管轄權的措施主要表現為知識產權認可制度,比如,對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發明、商標是否予以承認、外國專利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中國人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客體限制及審批,等等。屬地管轄權的行使在不違反該管理者所屬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知識產權條約與公約義務的時候,其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二、屬人管轄權與知識產權保護

當論及屬人管轄權的時候,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問題上,我們必須思考的問題是:主權者對位于主權者領土之內的和旅居非本國領土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依憑何種根據確立其隨人所至的管轄權力?盧梭在論述主權權力的界限時寫道:“如果國家,或者說城邦,只不外是一個道德人格,其生命全在于它的成員的結合,并且如果它最主要的關懷就是要保存它自身;那末它就必須有一種普遍的強制性的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體的方式來推動并安排各個部分。正如自然賦予了每個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體的絕對權力一樣,社會公約也賦予了政治體以支配它的各個成員的絕對權力。正是這種權力,當其受到公意指導時,就獲得了主權這個名稱”;“凡是一個公民能為國家所做的任何服務,一經主權者要求,就應該立即去做”。按照盧梭的理解,國家的各個成員有服從主權者管轄的義務,這是主權者對其公民行使屬人管轄權的正當理由。在現代國際法的視野里,屬人管轄權是國家主權對人管轄權力的自然衍生。也就是說,既然一國公民通過國籍的紐帶與其母國發生政治的和法律的聯系,那么,當位于本土之時,母國對之行使管轄,順理成章。即使居于海外,也不得因地理距離的阻隔,而誤認為主權權力因空間范圍的阻滯而失去效力。對于法人,情形與自然人類似。當一國公司在海外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屬人管轄權也對之當然發生控制、約束及保護作用。

具體到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而言,當一國自然人到海外發表著作,或一國的公司在境外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并使用在母國登記注冊的商標或專利,比如中國溫州某打火機公司在歐盟境內設立分廠,其使用在中國注冊的商標的行為仍然要受到中國知識產權法律的管轄,也即屬人管轄。至少,歐盟在考慮是否賦予其商標權效力時,必然要考慮到根據中國商標法創設的“既得權”問題。這也是為國際知識產權條約法規范與國際慣例所肯認的。其理由就在于此等知識產權主體與母國之間的“人身性質的”法律聯系。

篇(3)

關鍵詞:國家資助;知識產權歸屬;完善

一、引言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資助的科研項目的知識產權理所當然歸屬于國家,也正是這種觀念使得我們在知識產權歸屬問題上有意無意地進行回避和忽視。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化發展,這不僅極大影響了研發單位和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還使我國陷入了“科技項目成果豐碩、知識產權成果匱乏”的怪圈。可喜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科研成果的知識產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外,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國家確立的“有限放權”指導思想使得知識產權的前景充滿希望。

二、域外相關規定的考察

(一)美國關于國家資助科研項目的知識產權歸屬的規定

作為經濟和科技最發達的國家美國,其探索了長期政府資助科研項目的知識產權。存在兩種主要的指導思路“集權原則”和“放權原則”。“集權原則”認為,政府有權所有其資助的科研項目產生的發明專利等知識產權,承擔科研項目的單位和研究人員只是履行職責,而作為公眾代言人的政府專有科研成果;與此相對的“放權原則”則認為,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是受資方在研究開發時附帶產生的,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在履行項目合同過程中會耗費巨大人力財力,因此研發單位有權擁有這些成果,在為了實現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政府可以免費使用。20世紀80年代是美國知識產權轉折的關鍵時期。在此之前美國政府資助的科研項目成果商業化比率持續走低,八十年代以來美國專利制度經歷了三次修改。對受政府資助部門同意后,可以對這些專利權和著作權獨家授權進行轉讓和利用。但是政府保留行政介入權以及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無償實施該智力成果的權利。

(二)德國關于國家資助科研項目的知識產權歸屬的規定

德國堅持一種“發明人原則”,即發明人取得專利申請權,無需考慮是否為職務作品及科研成果資金來源,但是政府必須基于社會公益且單位享有優先使用權。這種規定實際上從國家資助科研項目的初衷出發,為了更好地將科研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并利用于經濟生產中。這充分體現了德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宗旨:全力保護個人的智力成果。對于相關智力成果,行業協會和研究人員享有有極大的權利,例如獨占授權他人實施專利,同時如果被授權人無正當理由懈怠實施,那么行業協會和研究人員可以代表政府實施對契約的終止權,在實現公益的前提目的下,他們也享有其他許可授權的權利。

(三)國家資助科研項目的知識產權歸屬在我國臺灣地區的實踐

臺灣地區的國家資助科研項目的知識產權歸屬的規定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曾經也長期受到“國有財產法”的束縛和限制。“國有財產法”規定只要由政府出資參與均由政府取得相關的知識產權,否定了科研機構和研究人員的權利。與德國的“發明人原則”正好相反,使得科技成果轉化率低,被閑置以致于最后淘汰。2000年3月,臺灣頒布了《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不再拘泥于政府出資即所有的觀念,歸屬研究單位成為了知識產權歸屬的常態,但在特定條件成立的前提下也可以歸政府所有。研發成果歸屬研發單位時,資助政府機關對于該成果享有獨有的、全方位的實施權利,資助機關對其成果的轉讓與實施行使“行政介入權”,而且還有權要求進行一定的研發成果收益的分配。

三、我國關于國家資助科研項目的知識產權歸屬的現狀與完善

(一)我國的新舉措與新發展①

目前我國國家資助科研項目的知識產權歸屬的相關規定也逐步體現出經濟效率原則、利益平衡原則和激勵創新原則。《科技進步法》和《專利法》的修改讓我們看到了國家正在向“放權讓利原則”的轉變。國家明確指出,在保證重大國家利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以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和激勵創新為目的,鼓勵知識產權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入股分配,充分保證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和個人的利益。②2002 年 3 月,科技部、財政部聯合《關于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定下了“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外,國家授予科研項目承擔單位”的基調,國家只在特定情況下“根據需要保留無償使用、開發、使之有效利用和獲取收益的權利”。

(二)國家資助科研項目的知識產權歸屬的完善

1.厘清職務成果與非職務成果的界限

盡管我國《專利法》和《著作權法》都對此做了界定,但是在實踐中兩者的糾紛十分普遍。實踐中不能把一切存在隸屬關系和雇傭關系而產生的知識產權都歸為職務成果。這是不公平的,也是違反規定初衷的。此外,單位和個人也要提高自己的職業道德水平和大局觀念,考慮到國家和集體的利益。最后完善《合同法》對于知識產權歸屬和利益分配的約定的規定,明確國家相關的投資和監督的權利義務以及明確承擔單位的實施效果、內部知識產權利用的約定,從源頭上根本杜絕糾紛的發生。

2.明確項目完成人和參加人的權利分配

我國《專利法》和《著作權法》為項目的完成作出實質性貢獻的人賦予了署名權,但是規定過于原則性。現實生活中,項目負責人和普通參加人基于各種利益考量,署名權成了一個十分敏感的話題,何人署名以及署名的順序都是糾紛的焦點。考慮到科研團隊的整體協作性,對于內部權利的分配應當根據參加人在工作中貢獻的大小,依照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律手段,但是仍應以調解為主。總之,一定要讓每個人獲得與其貢獻相應的回報。

四、結論

我國目前已經確立了“放權讓利”的原則,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科研成果的知識產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外,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當今世界有很多在資助科研項目的知識產權歸屬方面頗有建樹的國家值得我們去借鑒,但是一定要結合我國實際完善相關法律,充分保護相關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將科研創新和經濟發展引入到良性互動,良性循環的框架內。

(作者單位:煙臺大學法學院)

注解:

① 喬永忠:《國家財政資助完成的發明創造專利權歸屬研究》,載《科學學研究》,2008年第6期,1181頁。

② 關于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2002]30號。

參考文獻:

[1] 吳漢東.知識產權的私權與人權屬性――以《知識產權協議》與《世界人權公約》為對象[J].法學研究,2003,(3).

篇(4)

中圖分類號F062.3 [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1673-0461(2011)02-0044-03

在科學技術飛速發展和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世界經濟形態已由傳統的以大量消耗能源、原材料和資本為特征的工業經濟向以知識和信息為特征的知識經濟轉變,以專利為代表的知識產權在市場經濟中的貢獻越來越大,它逐漸成為國家競爭優勢的基礎和關鍵。因此,正確認識國家知識產權競爭力以及開展對知識產權競爭力評價指標體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在國內,楊中楷(2005)、宋河發(2007)等在Ginarte和Park(1997)研究的基礎上對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進行了定量分析,而從國家層面研究知識產權競爭力,基本處于空白狀態,只有李華威(2005)和陳潔(2010)的初步探討。本文在深入研究知識產權競爭力形成機理的基礎上,構建國家知識產權競爭力評價體系,以期為國家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作參考。

一、國家知識產權競爭力的含義

知識產權競爭力是最近幾年才提出的一個新概念,目前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德國學者Ernst[1]認為企業專利競爭力是專利申請量和平均專利質量之乘積,專利平均質量為各個質量指標之和。IPIQ公司[2]將專利競爭力表述為美國專利的數量乘以企業專利的當前影響系數,即用當前影響系數修正或加權專利授權量。國內學者吳玉桐,梁靜國(2008)[3]也認為企業知識產權競爭力可以通過知識產權數量和知識產權質量來衡量。而黎薇等(2007)[4]、朱肖穎(2010)[5]等學者的觀點有所發展,認為知識產權競爭力是一個綜合的概念,它既表明組織在某一時間段上所創造的知識產權成果, 同時又表現為在更長一段時間里所能發揮的潛力, 它們共同決定了一個企業在較長時間內的發展水平和競爭地位。

知識產權是國家競爭力的基石,這里的知識產權顯性變現為國家現有的知識產權實力,隱性表現為國家的知識產權動態能力。國家的知識產權是一種資源,它符合資源基礎理論的資源屬性。按照Baney(1991)[6]的資源基礎理論邏輯,只有有價值、稀缺、難以模仿和不可替代的資源才能成為持續競爭優勢的源泉。知識產權的價值性體現在專利所形成的壟斷和商標所形成的市場影響力,這些都能為企業帶來超額利潤,對國家經濟發展的貢獻。知識產權的獨占權或者專有性決定了知識產權的稀缺性。同時,知識產權也是不能完全模仿的,這是法律本身所決定的,盡管專利和商標的公開傳播為知識產權競爭對手學習和借鑒提供了便利,但是這種模仿也是帶有成本和滯后的。專利的創造性和新穎性說明它也在一定時限內也是難以替代的。因此,知識產權的資源屬性會使國家獲得競爭優勢,但靜態的知識產權本身并不能直接帶來價值。

Porter(1991)[7]指出,競爭優勢的源泉不僅在于擁有的特異性資源,還在于對這些資源的運用和管理以及創造價值的能力。知識產權的時效性決定了知識產權的持續競爭優勢來自對知識產權這種資源的開發、積累、維護和更新的動態性過程。因而,從資源和能力整合的角度來看,知識產權管理應貫穿于上述過程的各個環節,國家不僅要擁有知識產權資源,還要培育和開發對知識產權的動態能力。知識產權動態能力集中表現在開發、運用、保護知識產權實現價值增值的各項活動中,即包括知識產權的開發能力,又包括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能力。國家只有具有知識產權動態能力,才能實現持續有效的自主知識產權增長機制,提高經濟活力,促進經濟發展。

綜上,本文認為國家知識產權競爭力不僅包括國家擁有的知識產權資源的實力,還應包括開發潛在的知識產權和運營、保護知識產權的能力上,本質是國家不同的知識產權行為引起的競爭力的差異。

二、國家知識產權競爭力構成要素分析

國家知識產權競爭力是一個知識產權創新系統,它是由知識產權資源要素和知識產權動態能力(開發能力、運營能力、保護能力)要素來構成的,可以用以下的模型加以描述(見圖1)。知識產權的開發完成了技術成果的產權化,而靜態的知識產權資源不能直接轉化成競爭力,它需要知識產權的運營,實現知識產權的商品化、資產化、資本化,從而實現知識產權對經濟發展的貢獻,使之成為持續競爭力的源泉,當然在這個過程中離不開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1. 知識產權資源要素

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①。知識產權資源的實力不僅表現在三者的數量,更多表現在質量上。截至2009年7月,我國國內專利申請量超過445萬件,國內專利授權量超過238萬件。從專利數量上看我國是專利大國,然而從專利質量上看我國并非專利強國。甚至有人指出我國的垃圾專利或者問題專利占到50%以上,缺乏競爭力[8]。專利的質量對于國家知識產權競爭力是至關重要的,學者通常認為專利數量由申請量(率)等指標來表征,而專利的質量由授權量(率)等指標反映。但是專利每年存在被宣告無效的情況和放棄的可能,所以增加有效專利數(率)等指標更能準確、全面反映專利質量。

2. 知識產權動態能力要素

國家知識產權動態能力是由知識產權開發能力、運用能力和保護能力構成。知識產權開發能力是通過學習、創新獲得更多知識產權的能力。開發能力是國家知識產權競爭力產生的根本,是國家內個體企業能力向國家整體能力轉化最終形成國家知識產權競爭力的必要手段。現代國際競爭是科技水平的較量,因此一國欲取得長久的國際競爭優勢,須致力于提高國內產業的科技素質,而提高科技素質離不開R&D經費和人力資本的投入。國際公認的R&D經費的總量數據和結構數據是分析與評價知識產權創新規模、發展趨勢的主要指標。此外,通過對人力投資而產生的人力資本是知識產權創新的關鍵,人力資本集中體現在國家科技人員的數量上。

有效的知識產權運營會給經濟發展帶來不可估量的財富。據統計,美國IBM公司總收入中的14%來自于專利許可[5]。國家知識產權運營能力是將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知識產權的商品化、資產化、資本化,滿足市場需求和爭奪市場份額的能力,反映了國家對其可支配的知識產權要素優化配置活動的成效。Scofield(1999)[9]認為:知識產權的真正價值在于知識產權主體利用它作為資產增值、研究開發和發展整體營銷戰略的一個基礎組成部分。知識產權運營可以認為是實現知識產權價值的各種有效形式的有機合,它表明獲得知識產權不是目的,獲得收益才是關鍵。知識產權運用能力集中體現在高新技術產業知識產權產出效益、產出結構、技術成果轉化率、知識產權許可等指標上。

知識產權保護能力與國家知識產權競爭力有很大關系,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激勵創新和知識產權活動。Ginarte&Park(1997)[10]將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指標劃分為5個類別:保護的覆蓋范圍、是否為國際條約的成員、權利喪失的保護、執法措施、保護期限。但用Ginarte&Park的方法中國在第二次修改《專利法》后的2001年,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已達到絕大多數發達國家90年代的保護強度(只略遜于美國),已超出其他發展中國家的保護強度[11]。這顯然與事實不符,主要原因是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不僅受Ginarte&Park測度的立法強度影響,而且受執法強度影響。立法強度是指一國包括專利法、版權法、商標法、商業秘密法以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法律的完備程度,特別是專利法的完備程度。而知識產權執法保護水平主要體現在包括知識產權局在內的行政機關以及司法機關對有關知識產權案件和糾紛的裁決和審理情況以及國民是否具有知識產權意識等方面。

三、國家知識產權競爭力評估體系構建和評估方法

國內學者李華威(2005)[12]從國家、科技、企業三個一級指標嘗試構建了以知識產權為基礎的國家競爭力評價指標體系。陳潔(2010)[13]從反映國家參與競爭的基礎條件、實現競爭的力度和參與競爭的實際效果,即競爭潛力、競爭行為、競爭績效三個方面選取7個二級指標、27個三級指標,構建了國家知識產權指標體系,但指標體系尚需優化。筆者在前文分析的基礎上,試圖建立較為全面系統的國家知識產權競爭力指標體系(見表1)。

構建了國家知識產權競爭力的評價體系后,我們還需要按照一定的理論與方法,完成對指標值的獲取、處理以及對指標權重值的確定,最后計算國家知識產權競爭力的指數。對于指標中的客觀值,可用通過相關統計資料獲得。而對于主觀性指標可采用專家評分法,按照好、較好、一般、較差、差5個等級進行打分。由于不同的指標值具有不同的含義,還需要對這些指標值做統一無量綱化處理。對于指標權重值的確定,可采用層次分析法、模糊綜合評價法、BP神經網絡法等。以上過程完成后,就可以計算出國家知識產權競爭力的綜合指數。

由于知識產權競爭力具有復雜、內隱、模糊的特點,使其量化具有相當難度,因此,國家知識產權競爭力的識別、評價、量化是一項長期研究工作,筆者的研究希望能為國家知識產權管理與政策實施提供參考依據和建議。

[注釋]

①廣義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商號權、商業秘密權、著作權、計算機軟件專有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遺傳資源知識產權等。狹義的知識產權指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本文從狹義的角度設置知識產權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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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0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25-0140-02

在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大背景下,知識產權作為核心競爭力,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知識產權戰略與科教興國、人才強國戰略并列為國家和社會發展的三大戰略。各國發展科技、提高核心競爭力的必由之路是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我國加入國際世貿組織后國內市場的國際化趨勢大大加強,企業參與全球競爭勢在必行,對于知識產權人才的需求越發強烈,對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的現狀

(一)現有知識產權人才數量仍遠不能滿足需求

20世紀90年代,我國知識產權教育和人才培養才開始起步,知識產權制度亦逐步建立起來。現在不僅是知識產權從業人員,在校學生也越來越重視知識產權。從專利人資格考試參試規模來看,2015年報名人數為1.6817萬人,占總人數比例為57.3%,比2013年增長近28%;2014年在校研究生報名人數為3 864人,較2013年增長75%[1],這與2012年出臺的關于在職研究生可以報考的規定有緊密聯系。

據資料顯示,截至“十二五”末,我國已形成一支規模超15萬人的知識產權人才隊伍,與2010年相比翻了兩番。目前,我國知識產權從業人員數量已超過50萬[2]。據統計,2013年我國科技人力資源總量達到7 105萬人[3],按照國際慣例,一般企業知識產權人才應按研發人員的4%予以配備。這表明我國對知識產權人才的總需求量約284.2萬人,知識產權從業人員缺口巨大。

(二)知識產權學歷學位教育仍處于起步階段

1.教育機構少。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已有部分高校設立了知識產權相關教學機構。直至國家教育部于2004年11月下達文件,鼓勵有條件的高校整合教育資源,著力提升知識產權的學科地位。部分高校以知識產權理論研究為主要目的設立了知識產權教育研究中心,對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工作不夠關注。并且,附帶從事知識產權教育培訓的高校也不多[4]。高校主要是由法學院系從事知識產權教育培訓工作,據統計,截至2013年9月,在全國三百多所具有法學院系的高校中僅有35所高校增設知識產權本科專業,31個學位授予單位設置知識產權二級學科[5]。

2.師資隊伍有待壯大,水平亟須提高。自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以來,我國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的成效較為明顯,但是也要看到,目前知識產權人才培養仍相對滯后,知識產權人才數量缺口巨大,實用型人才的素質也亟待提高[6]。目前社會需求的知識產權人才有多種類型,知識產權創造人才、運用人才、保護人才和管理人才等,而現有教育培訓機構有能力培訓的主要是法律型知識產權人才和綜合型的知識產權人才,明顯缺乏培養上述其他知識產權人才的師資。此外,現有的師資主要從事的是知識產權理論教學,缺乏理論與實踐高度結合的教學能力和教學方法[7]。

二、建立知識產權人才培養戰略長效機制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知識產權人才隊伍的擴充,緩解行業人才需求急劇增加的現狀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各主要發達國家相繼強化知識產權的保護,推動形成更為一體化的、全球性的知識產權規則。知識產權已不僅僅被看作是法律問題,也被視為經營管理問題而備受關注。企業對知識產權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知識產權人才更是求賢若渴,但稀缺的知識產權人才紛紛選擇發達地區創新型企業或大型企業“棲身”。建立知識產權人才培養長效機制可打破這種供不應求的局面,為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培養各類知識產權人才。

(二)有利于增強知識產權工作者的專業技能,提升知識產權管理整體水平

近年來,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和運用水平不斷提高。隨著專利申請量、授權量以及專利申請質量也大幅提高,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逐步形成。目前,我國各高校所培養的知識產權人才大部分是以法學學科和專業為基礎的,在這種前提下培養出來的知識產權人才,具有較為深厚的法學功底,可以很好地適應社會立法、司法的需要。但因其缺乏理工科背景知識及經營管理知識,在工作中難以適應崗位的實際需求。

三、知識產權人才培養機制的框架內容

(一)探索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模式

1.加強培訓基地建設。重點依托地區知識產權教育培訓基地,探索建立以政府、企業共同出資的投入機制,通過師資力量、教育資源的整合,形成突出重點、兼顧平衡、覆蓋面廣的培訓體系,協調有序地開展培訓。培訓基地要秉承“依托理工、法經融合”的培訓理念,結合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需求,從廣度和深度上拓展培訓內容的,進一步創新課程設置和授課方法,培養政府、企業急需的復合型人才。

2.深入實施青少年知識產權普及教育工程。將知識產權知識納入中小學師資培訓計劃、地方課程體系和素質教育內容;深入開展保護知識產權教育示范學校創建活動;支持建設一批青少年發明創造示范基地[8]。

(二)強化知識產權人才實踐能力的培養

目前,社會需求主要是掌握技術、經營和法律知識的應用型知識產權人才,而教育機構培養的知識產權人才多數源自法學專業,遠不能滿足需求。因此,密切聯系實際,培養一大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和執法人才、企事業單位以及知識產權服務業等領域的高素質專門人才顯得尤為迫切。在知識產權培養過程中,應采取高校、企業、科研單位聯合培養的方式,加強實務技能教育[9]。

四、結語

近年來,知識產權事業的發展和行業人才的培養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繼《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 年)》《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制定后,于2015年12月24日出臺《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從學科建設、人才培養模式、人才引進、人才儲備和發現機制、職業水平評價制度等多個方面,為知識產權人才培養、使用和評價提出了明確導向。應按照這個要求,堅持以人為本、以人才促發展的方針,建立知識產權人才培養長效機制,優化知識產權保護環境,全方位構建以啟蒙教育、普及教育和精英教育為支撐的知識產權教育體系,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創新型國家建設提供必要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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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從知識產權保護角度來看,開放環境下發展中國家提高自身創新能力往往面臨多重困境:首 先,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以吸引更多更高技術含量的FDI,但同時會影響FDI的溢出效應; [1]其次,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以激勵本土企業的研發動力和創新能力,但同時也 會增加技術模仿成本。[2]作為世界上最大的、吸引FDI最多的發展中國家,全球化 背景下的中國是否應該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帶來更多FDI的正向效應是否 足夠彌補技術溢出效應的損失?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中國整體創新能力的影響是利大于弊還 是弊大于利?從知識產權保護角度看中國如何提高創新能力并促進經濟增長轉型?這些將是 本文所要探討的問題。

一、加強還是放松: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文獻的論爭

對于發展中國家是否應該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已成為爭論的熱點,但研究結論并不一致。在南北研究框架內,主流觀點認為發展中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將對自身不利 :從靜態局部均衡視角的研究發現,知識產權保護會加強發達國家企業的市場力量,并提高 其在發展中國家的產品 價格,降低發展中國家的福利水平;[3]從動態一般均衡的研究發現,知識產權保 護的加強會減緩發達國家的創新速度,發展中國家不能從知識產權保護中得到好處。[ 4]

同時,也有一些聲音認為發展中國家需要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首先,南-北方國家具有 不同技術偏好和產品偏好,這種技術特征的差異導致發展中國家放松知識產權保護,發達國 家不可能研發發展中國家所需要的技術;[5]其次,如果發展中國家疏于知識產 權的管理 ,發達國家企業會盡力使其技術更加難以模仿,這不但降低發達國家的研發效率,也會減少 發達國家的創新成果;[6]最后,雖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發展中國家不利,但有 助于世界總體技術水平和福利的提高,南北國家可以通過國際合作達到雙贏。

對于發展中國家是否應該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其依據主要來自對國家福利和技術轉移兩方面 的考慮。上世紀90年代初,經濟學家強調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發展中國家的負向影響。De aror ff[3]的研究顯示,發展中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使發達國家受益,而 自身利益 受損。Helpman[4]的研究表明,發展中國家并不會因加強國內的知識產權 保護而受 益。Yang和Maskus[6]的研究顯示,知識產權保護降低了跨國企業技術轉移 成本,有 助于發達國家的創新及其向發展中國家的轉移。朱東平[7]的研究認為,發達國家 的FDI對發展中國家社會福利的影響效果取決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發展中國家成本優勢 的大小,以及FDI的性質等因素。楊全發[8]指出東道國提供適度有效的知 識產權保護,可以增加FDI的流入量,也可以引進較為先進的技術。

對已有文獻的梳理可以發現:首先,有關知識產權的相關研究多基于發達國家的背景和視角 ,而從發展中國家的視角分析知識產權保護效應的相對較少。其次,已有的研究中,多立足 于北方國家從事創新,南方國家從事模仿活動的假設。而現實情況下,發展中國家創新活動 不斷增加,中國的部分企業也已擁有了較強的創新能力。長遠來看,與國家利益密切相 關的先進技術和核心技術,是無法模仿來的。如果僅是模仿,舍棄自主創新能力,會因匱乏 核心技術而在產業升級、經濟增長方式轉變上遭受瓶頸制約,易被“鎖定”于世界分工網絡 的低端位置。因此,發展中國家需要逐步從模仿走向創新,并適當注重對自身創新能力的培 育,而在面對知識產權問題時,同樣也需要考慮知識產權保護對國內自主研發能力的影響和 作用。與已有文獻不同,我們的分析以提高發展中國家創新能力為研究歸宿,并考慮知識產 權保護對發展中國家自主創新能力的影響。

二、知識產權保護與發展中國家創新能力:理論模型的討論

首先來看不考慮發展中國家自主創新的情況。假設只有北方和南方兩個國家,每個國家各有 一個企業,并在南方國家市場上競爭,其中只有北方企業(N)從事研發活動,研發活動的 生產函數具有邊際報酬遞減的特征。研發活動的進行使得北方企業的生產成本低于南方企業 (S),但南方企業可以在相應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下,獲得一定程度的技術溢出。

在南方國家給定的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程度下,北方企業選擇研發投入的力度,并與南方企 業在南方市場上進行古諾競爭。

北方企業的單位成本函數為:CN= -(gk)1/2k≤ 2/g(1)

由此可以看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資企業的技術溢出產生正、負兩個方向的影響(見上 圖):正的影響表現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以促進追逐利潤的外資企業增加研發投入, 使 得外資企業向發展中國家轉移更高技術含量、更大規模的生產活動(即k增加,qN增加 ),從而加大技術溢出的可能性;負的影響表現在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增加了內資企業對外 企先進技術的模仿難度(即餳跎伲H綣вΥ笥詬盒вΓ敲捶⒄怪泄業難窬陀該是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下面來看發展中國家從事自主創新活動的情形。將發展中國家分為兩個部門:[9] 第一個 部門有一從事創新活動的外資企業和一進行模仿的內資企業;第二個部門有兩個內資企業, 一個內資企業L進行研發活動,并被另一個不從事創新活動的內資企業M所模仿。類似于上面 的 分析,通過逆向歸納法可以得出:對于第二個部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創新型內資企業的 研發投入和創新成果相應增多;同時創新型內資企業的產量和利潤也相應擴張。

于是,在考慮了發展中國家自主創新能力培育后,開放條件下的發展中國家面臨著兩難抉擇 :雖然放松知識產權保護可以使得國內從事模仿活動的企業得到更多的技術溢出,但不利于 培養本國自主創新企業研發的積極性;雖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以激勵內資企業的研發動力 ,卻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國內模仿企業獲得技術溢出渠道的暢通。在考慮了自主創新的前提下 ,即使知識產權保護對FDI技術溢出的正效應小于負效應,但只要對自主創新的促進作用足 夠大,發展中國家自身仍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動力(見圖1)。

三、IPR對發展中國家的創新能力影響:來自中國的實證檢驗

隨著對外開放的逐步深化,中國經濟與世界市場的聯系也不斷加強,成為吸引FDI最多的國 家之一。已有研究中,將知識產權保護作為FDI投資環境因素的文獻相對較少。此外,多數 文獻探討了FDI規模的影響因素,忽視了FDI質量的影響因素。本節在探討知識產權保護對影 響中國FDI數量和質量的基礎上,回答兩個問題:知識產權加強保護是否吸引了更多更高技 術含量的FDI?從提升自身創新能力角度而言,中國是否由此獲益?

(一)知識產權保護對外商投資規模和質量的影響

下面我們探討知識產權保護對跨國企業在發展中國家區位選擇的影響,并分析與傳統因素相 比,知識產權保護的相對重要性如何。其中,知識產權保護指標(IPR),采用專利申請量 表 示。影響FDI區位選擇的其他因素還包括:勞動力平均工資(Wage)反映地區勞動力成本 ;國有工業企業產值比重(Market)反映市場化水平;GDP(GDP)反映市場規模經濟總 量;公路里程密度(Infra)反映基礎設施水平;外貿依存度(Trade)反映開放水平; 人均受教育年限(Human)反映人力資本。區位變量(Region)的處理:東部、中部和西 部地區分別采用2、1、0賦值。FDI影響因素的計量模型如(6)式,其中FDI的規模(Lnfdi )使用外商直接投資表示。FDI質量(Lnfrd)使用三資企業的R&D經費表示。

表1顯示,從FDI的規模來看,知識產權保護、勞動力成本、市場化水平、基礎設施、對外開 放度、區域因素等變量的估計系數都呈現出顯著性,對FDI的流入規模起到了顯著作用。這 說明,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增強、勞動力成本的下降,市場化水平的提高,基礎設施的改善 、對外開放度的增加等都會增加FDI的流入。 影響FDI規模的一些重要變量,如勞動力成本、對外開放度等,對FDI質量而言不再顯著,而 知識產權保護、基礎設施水平、市場化水平和高水平的人力資本是影響FDI質量的重要因素 。中國政府在近年來加大了國內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從制度保障上減少了跨國公司對技術 外溢的擔憂,促進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加大了在中國的研發經費和投入力度,增加了在華 研發機構的設立,提高了FDI的技術含量。

(二)知識產權保護對內資企業創新能力的影響

由上可知,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吸引外資起到了促進作用,有助于提高我國外商直接投資的 流量和質量。但分析知識產權保護和FDI的關系,需要以國家創新能力的提高為立足點和切 入點。外資引進數量的增加并不是東道國對外開放的最終目的。只有促進東道國內資企業技 術 進步的FDI,才是有效的。下面探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吸引更多更高技術含量的FDI,帶來更 多技術溢出可能性的同時,能否彌補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模仿成本增加的負面影響。

開放條件下創新能力的提高由自主創新和國際技術溢出兩部分組成,將傳統的知識生產函數 拓展為以下計量模型:

(7)式中,i表示省份,t表示時間,Y為內資企業創新產出,使用新產品銷售值表示,rd為 內資企業研發活動經費,fdi衡量外資企業規模的擴張,frd衡量外資企業質量的提高。X為 控制變量:知識產權保護力度(IPR)、經濟發展水平(gdp)、人口(pop)、交互項等。 其中,交互項是重點考察的變量,主要包括:Ipr*fdi(Ipr*frd)、Ipr*rd、和Rd*fdi,分 別 表示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資規模(質量)促進東道國創新能力綜合效應的影響,知識產權保護 對內資企業自主研發創新績效的影響,內資企業自主研發對FDI溢出效應的影響等。

表2可知,內資企業的自主研發通過了顯著性檢驗。表明國內企業的研發投入是中國創新能 力提高的重要因素之一。近些年來,中國自主研發投入總量逐年增加,同時隨著我國創新主 體“錯位”狀況的改善,研發投入主體由政府向企業轉型,企業創新的主體地位也進一步鞏 固,自主研發對我國創新能力提升的作用已越發重要。

Lnfdi的系數顯著為正,表明外商直接投資對我國的創新能力起到了積極作用。通過產業鏈 條的關聯、通過管理人員的流動,通過與外資企業在同一市場的競爭,外商投資不僅彌補了 發展中國家的資本缺口,而且使得內資企業有了面對和接觸相對較為先進技術的機會,從而 有利于后者創新能力的提高。

就外商直接投資而言,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促進了流向我國的FDI數量更多,質量也更高, 使 得內資企業得以與更多高技術含量的企業進行競爭和產業關聯,但同時也加重了內資企業“ 無償”學習這些技術的成本。即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給內資企業提供了更多的蛋糕,但免費 得到每個蛋糕的機會卻減少了。因此,Ipr*fdi(Ipr*frd)測度的是知識產權加強對外資企 業溢出效應的綜合影響:既包括了外資規模擴大(質量提高)帶來溢出效應增加的正向效應 ,也考慮了使用國外技術成本的增加及溢出效應減少的負向效應。表2顯示兩個系數為正, 且通過了顯著性檢驗。這表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雖然加大了內資企業的學習成本,但更多外 資企業(更高質量的外商投資)給內資企業提供了更多更好的學習機會,而且后者的正向效 應大于前者的負向效應。

Ipr*rd的系數顯著為正,表明知識產權保護有效地激勵了內資企業自主研發投入的產出作用 。如果沒有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的運行,內資企業的創新活動容易被其他企業所模仿,加上從 事創新活動的巨大投入和不可預期的風險,內資企業的創新動力和研發積極性將受到打擊。 Rd*fdi的系數顯著為正,表明中國自主研發投入的加強,有利于內資企業對外資先進技術的 吸收和利用。

四、結論及政策啟示

研究結果顯示:知識產權保護不僅是FDI數量的影響因素,更是FDI質量的重要影響因素。雖 然知識產權保護促進FDI流入的同時,對技術溢出起了負面影響,但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吸 引了更多更高技術含量的FDI,也帶來更多的技術溢出,這種正面效應可以一定程度上彌補 其對技術溢出的抑制效應。此外,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也有效激勵了內資企業自主研發投入 的產出績效。對研發成果的保護刺激了國內企業的研發積極性,保證了研發投入的加強,而 這又提高了內資企業對外資先進技術的吸收效果。

本文的政策啟示:首先,相關知識產權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需要充分考慮其對內資企業科研動 力和創新成果的影響,應以促進國內研發和創新為出發點;其次,知識產權政策的制定需要 兼顧對FDI溢出效應的吸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以促進更多的FDI進入,使得內資企業獲得 更多技術模仿的機會,但技術模仿成本也因知識產權的加強而增加,所以,政策的著眼點在 于 選擇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和獲得FDI技術溢出的臨界點;最后,研發投入等吸收能力的提高, 可以減弱知識產權加強對國際技術溢出的負效應,因此,國內企業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環 境下, 需要重視自身的人力資本建設,并提高企業研發投入和消化吸收經費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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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Innovation Capability in Open Developing Coun tries:An Empirical Analysis from China

Yue Shujing

Abstract:When analyzed the protection of IPR in developing cou ntry, seldom pape rs considered R's effect on the domestic firms, whose innovation activities ar e the most important factor for the improvement of national innovation. Consider ing the necessary of building own innovation tem, this paper analyzed trade o ff in its choice of IPR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performing en policy. An empi rical analysis from China, the largest developing country, draws such clusion s: IPR is an important factor attracting more and better FDI. There are positive ffects of IPR on domestic innovations. The benefits from IPRS to a developing country are ctually more than reduction form technology spillovers by stronger IPR.

篇(7)

經濟全球化給人類生活帶來了積極的變化,使得原本在民族藩籬隔閡下的主權國家緊密聯系,使散居各地的人們建立起彼此互通有無的“地球村”。全球化引起了人們思維方式的變革,信息的瞬時傳播便利創新思想的相互借鑒,同時不可避免地帶來了“仿制”、“貼牌”、“冒牌”甚至“抄襲”現象的泛濫。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社會若要合作保護知識產權必然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難。

經濟全球化給知識產權帶來的巨大變化隨處可見。作為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知識產權法伴隨經濟基礎的變化而呈現嬗變之勢。國際社會雖然缺乏國內那樣有組織的政府,缺乏對所有民族國家行使權威的超國家組織,但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國際社會是有法律秩序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國際法律體系是一個松散的、碎片化的規則集合體,不過,隨著全球化的深入拓展,知識產權國際統一法運動不斷升級、政府間國際組織的相關立法運動正深入到國內立法活動的傳統領域。從知識產權的產生、效力到權利的期限,從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到超地域性、從知識產權的私權性、壟斷性到公益性、社會化,從純粹的私有財產權到與人類生命健康權的關聯關系,等等,凡是與人類生活密切相關的領域都存在知識產權國際統一立法的痕跡。國際知識產權法軟性約束的形象正在被改觀。需要指出的是,傳統知識產權立法無法化解的三對矛盾: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與普遍保護的需要、各民族國家知識產權立法的歧異與知識產權的有效性、屬地管轄權與屬人管轄權形成的主權沖突,均仍困擾著經濟全球化形勢下的知識產權國際合作保護事業,其中以主權為最大桎梏。

一、屬地管轄權與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根據一國法律創設的專利權、商標權與著作權并不當然在其他主權者領土上被承認為權利。這是主權在知識產權領域最常見的注解。主權原本是一個國家政治學概念。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一書中對主權的來源——公意——進行解說后,寫道:“主權既然不外是公意的運用,所以就永遠不能轉讓;并且主權者既然不過是一個集體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來代表自己;權力可以轉移,但是意志卻不可以轉移”。由此,我們將主權的特性之一概括為“主權不可轉讓”。在盧梭的著作里主權是對政府與人民關系的詮釋,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在國際法上,主權是一個法律術語,是對并列存在的國家人格的高度抽象。所以,在國際法學者眼里主權對內是最高的、對外則是獨立的。在一國之內,主權所及之處,沒有較之更高的權威。主權對內、對外的兩個方面中,以對內的向度為我們考察的基礎。對于他國的知識產權在內國是否應當給予保護,需要求助于屬地管轄權。

就此而論,主權不對知識產權的設權行為發生直接的調整與約束作用,是需要借助知識產權保護權為中介手段的,沿著“主權——管理權——知識產權”而起作用。傳統國際法對主權進行二分結構的劃分,分割為“屬地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需要申明的是,此處的劃分是人為的,是純粹基于理論探索的方便。因為實質上主權是不可以分割的,是一個統一的整體。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基于屬地管轄權的措施主要表現為知識產權認可制度,比如,對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發明、商標是否予以承認、外國專利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中國人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客體限制及審批,等等。屬地管轄權的行使在不違反該管理者所屬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知識產權條約與公約義務的時候,其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二、屬人管轄權與知識產權保護

當論及屬人管轄權的時候,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問題上,我們必須思考的問題是:主權者對位于主權者領土之內的和旅居非本國領土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依憑何種根據確立其隨人所至的管轄權力?盧梭在論述主權權力的界限時寫道:“如果國家,或者說城邦,只不外是一個道德人格,其生命全在于它的成員的結合,并且如果它最主要的關懷就是要保存它自身;那末它就必須有一種普遍的強制性的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體的方式來推動并安排各個部分。正如自然賦予了每個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體的絕對權力一樣,社會公約也賦予了政治體以支配它的各個成員的絕對權力。正是這種權力,當其受到公意指導時,就獲得了主權這個名稱”;“凡是一個公民能為國家所做的任何服務,一經主權者要求,就應該立即去做”。按照盧梭的理解,國家的各個成員有服從主權者管轄的義務,這是主權者對其公民行使屬人管轄權的正當理由。在現代國際法的視野里,屬人管轄權是國家主權對人管轄權力的自然衍生。也就是說,既然一國公民通過國籍的紐帶與其母國發生政治的和法律的聯系,那么,當位于本土之時,母國對之行使管轄,順理成章。即使居于海外,也不得因地理距離的阻隔,而誤認為主權權力因空間范圍的阻滯而失去效力。對于法人,情形與自然人類似。當一國公司在海外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屬人管轄權也對之當然發生控制、約束及保護作用。

具體到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而言,當一國自然人到海外發表著作,或一國的公司在境外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并使用在母國登記注冊的商標或專利,比如中國溫州某打火機公司在歐盟境內設立分廠,其使用在中國注冊的商標的行為仍然要受到中國知識產權法律的管轄,也即屬人管轄。至少,歐盟在考慮是否賦予其商標權效力時,必然要考慮到根據中國商標法創設的“既得權”問題。這也是為國際知識產權條約法規范與國際慣例所肯認的。其理由就在于此等知識產權主體與母國之間的“人身性質的”法律聯系。

三、知識產權保護管轄權的沖突與協調

在分析知識產權保護活動的屬地性和屬人性的時候,我們是以主權可分為假設前提的。事實上,對主權作屬地管轄權與屬人管轄權的劃分,是基于邏輯的需要,并非現實存在的可量化、可切割的權力的。再者,當我們分析知識產權保護管轄權的屬性時,我們還隱含了一個推論:一國的屬地管轄權與另一國的屬人管轄權是平行的、不沖突的。這個推論是一種理想的狀態。真實的情況是,當一個國家在其本土主張屬地管轄時,其主權權力所及的對象同時包括了本國的和外國的知識產權持有者。換言之,一國的屬地管轄權必然觸碰另一國的屬人管轄權,甚至有不可調和的危險。比如,對專利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所得報酬的稅收征納關系的調整,就會發生屬地管轄與屬人管轄的激烈碰撞。外國知識產權持有者根據稅收來源地原則要向東道國承擔所得稅的繳納義務,與之同時,它還是其母國的納稅人,要向其母國就同一所得承擔納稅義務。在兩個主權者沒有達成意志的妥協與安排之前,這種管轄權的沖突是不可調和的。

如何協調知識產權跨國保護領域的管轄權沖突呢?這是現代國際知識產權法的謎題。就單個國家主權而言,它是在其領域范圍之內的最高意志,是全體人民意志的聯合;對外,主權則是主權者身份的表征,是此法律人格者區別于彼法律人格者的符號。于“平等者之間無管轄”,主權者的意志都具有最高的地位。因此,作為主權者意志的外化形式,屬地管轄權與屬人管轄權若發生沖突,唯一可行的方案是主權者意志的相互妥協、協調一致。鑒于此,國家之間的知識產權協議成為了最好的工具。雙邊的、區域性的或者全球性的知識產權條約在特定主權者之間將產生法律的約束力。若缺乏此類條約,在具體事項的管轄下不可避免地發生抵觸與沖突。

四、結論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是主權者意志在知識產權領域的自然延伸,是主權權力效力運行的自在空間。那么,保護知識產權的管轄權是否可以脫離孕育其效力的主權者而讓渡給其他主權者或主權者之集體,統一加以行使呢?我們認為,此類權利是可以讓渡的。因為代表公意的主權意志可以轉換其表達形式。基于意志表達方式的可轉化性,此類權利的可讓渡性也就不難證立了。事實上,截至目前國際社會已經有了讓渡護知識產權的若干先例。比如,歐盟成員國通過區域性條約的形式從組織成員手中受讓了知識產權保護策的制定權。盡管歐盟獲得的管轄權并非徹底的面的權力,但是它的成功運作至少表明了主權者意是可以轉化表達形式而讓渡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功推動并締結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同樣驗證了一個命題:保護知識產權的權利完全可以經主權者意志的協調一致而向主權者集體讓渡的。

篇(8)

截至2012年底,代表較高專利質量指標、體現專利技術和市場價值的我國國內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已達43.5151萬件,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達到3.2件,充分顯示了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3.3件指標納入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對專利創造的顯著促進作用。

2012年,知識產權局共受理《專利合作條約》(PCT)國際專利申請1.9926萬件,較上年增長14.0%。其中,1.8145萬件來自國內,占91.1%,同比增長12.8%;1781件來自國外,同比增長28.7%。去年,PCT國際專利申請超過100件的省(區、市)達到16個。其中,廣東申請9211件,居第一位。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分列二至五位,上述五省市的PCT申請量占全國申請總量的八成。

甘紹寧表示,2012年,我國授權發明專利的主要特點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發明專利累計授權量突破100萬件。截至2012年底,我國發明專利累計授權量達到111.1萬件。這表明通過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我國知識產權綜合能力建設取得了巨大成效。當前,我國專利事業已進入推動國家核心競爭力提升、服務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新階段,引導專利由數量速度型向質量效益型轉變正逢其時。

二是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逐步確立。企業在我國技術創新中的主要力量地位不斷鞏固,企業發明專利布局規模化效應日益顯現。2012年,我國國內發明專利授權中,企業所占比重達到54.7%,較上年提高2.8個百分點;發明專利授權數量超過100件的企業達到49家,比2011年增加16.7%。我國專利制度在激發研發人員創新熱情、促進經濟依靠創新驅動方面不斷發揮重要作用,推動我國以企業為主體的專利技術創新體系逐步建立。

篇(9)

近年來,國內專利申請數量占據前列的公司大部分都與通信技術相關。有專家表示,越來越多的通信新技術已掌控在中國人自己的手里,電信企業正在向著“自主創新”的目標邁進,領先優勢也進一步得到彰顯。

增強自主創新能力

近年來,國家已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作為國家戰略擺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而作為自主創新的核心,知識產權保護更得到了企業的充分認識。

據記者了解,華為研發人員比重保持在40%左右,并且每年把不低于銷售收入的10%用于產品研發和技術創新。以華為的3G產品為例,在核心技術的突破上,目前累計的研發投入已經超過50億元。正是華為在研發上人力財力的巨大投入,才換來了其參與市場競爭所必須的知識產權能力。

“越來越多的通信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給予重視,知識產權水平已成為企業的實力象征。”吳凱說。

專利管理模式仍存缺陷

但是,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僅有觀念上的重視是不夠的。

吳凱認為,國際化的大企業一般都設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并與技術管理、經營管理等部門一起構成企業的核心管理層。“重視研發和完善管理是保護知識產權的兩個基本戰略。”

也有專家表示,我國運營商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還有所欠缺,他們尚未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部門,其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也正在建立過程中。例如中國移動的大部分專利是通過其研究院來申請和管理的,研究院的項目經理在測試研發新產品的同時,還肩負著一定的“專利申請量指標”,另外還要盡量將申請的專利內容寫到相應的國際標準中去。

建立產業聯盟

篇(10)

知識產權已經超越傳統資產成為高新企業最重要的資產。隨著科技進步對經濟增長貢獻率的提高,企業所擁有的知識產權市場價值越來越大,已經超出傳統有形資產價值。研究表明,美國具有代表性的500家上市公司,其無形資產,包括知識產權、專利和商標以及著作權等,占全部資產的比例從1982年38%增長到1992年62%,2002年87%。20年間從大約30%增長到將近90%,這一趨勢在高新技術產業表現得更為明顯。Google上市6個月,股票市值就超過了福特和通用總和,通用和福特是百年老店,一個高科技公司在短短的時間內就超過它的發展,反映出創新和知識產權對于高新企業的價值。

知識產權已經成為高新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利器。創新是知識產權的基礎和來源,實踐表明,國際間圍繞技術先進性的競爭正呈現出向技術權利化轉移的趨勢。以前企業通過研發占領技術制高點,現在還要這樣做,同時更重要的是把技術的制高點權利化,形成知識產權,這樣競爭優勢就會更強大。所以知識產權已經成為企業爭奪、保持和發展競爭優勢的關鍵,越來越多的技術領先企業,通過知識產權的積累運營,將創新優勢轉變為知識產權優勢。

知識產權是高新企業發展的支柱和關鍵。高新企業是最具有創新精神和活力的企業,也最容易受到知識產權問題的困擾。很多企業家可能遇到過知識產權的糾紛,包括國內企業之間,也包括和國外企業打官司。這要一分為二看待,糾紛給企業發展和進入國際市場帶來麻煩和困擾,但是另一方面要看到,企業通過糾紛的經歷和參與,取得的經驗也會為未來的發展帶來一些寶貴的機遇。最近看到一個報道,在深圳有一個美國律師講到知識產權糾紛就對中國企業家說,跟你的企業打知識產權官司,是競爭對手對你的最大尊重。他講的所謂知識產權糾紛不是一般的侵權、盜版,更重要的是集中在技術發明、專利這方面高技術領域的競爭。對手和你打知識產權官司實際上已經把你作為一個競爭對手看待了。

技術領先型的企業專利和商標方面需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強保護。一個高新企業如果沒有創新能力,當然就無法創造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和知名品牌。當然有時候有了創新能力也可能因為知識產權的意識欠缺,能力不足,而沒有形成自己的知識產權,沒有把這些成果權利化也會給企業的發展帶來困擾,甚至受制于人。可以說沒有核心技術,沒有自主知識產權。這樣的高新企業是名不符實的,因此知識產權是高新企業發展的關鍵。

走自主創新之路,必須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我們國家目前經濟所處的發展階段決定我國必須要走自主創新之路,必須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因此中央決策走自主創新之路,建設創新型國家,必須以企業作為市場主體和創新主體,大力提高企業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管理的能力。

首先,提升企業知識產權能力,是提高國家整體競爭力的微觀基礎。要走創新型國家之路,必須得有基礎。基礎主要是由一個個有創新能力的企業構成一個有競爭力的總體。所以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決定著國家的核心競爭力,當前很多企業致命的弱點就是缺乏技術創新和知名品牌等軟實力。

第二,提升企業的知識產權能力是轉變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的支撐條件。我國改革開放20多年來,經濟實力明顯增強,但是經濟增長過程中,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問題日益突出,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推進結構調整勢在必行,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不斷提升我國競爭能力,是盡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重要途徑。

第三,提升企業知識產權能力,是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前提。鼓勵我國企業走出去,積極參與國際競爭,是我國對外開放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創造和擁有知識產權和核心品牌是企業在國際競爭中致勝的重要法寶。目前我國企業自主創新的技術少,高端技術少,核心技術少,擁有國際知識產權的更少。而國外企業反過來,特別跨國公司來華申請專利和獲得授權的專利數量多質量高,這在國內國際市場方面對我國企業帶來很大的壓力,也加大了創新的難度。

我國企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能力還很薄弱

改革開放20多年來,很多企業在自主創新方面積累了很多好的經驗,也取得了明顯的成果,但是總體來看,我國企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能力還很薄弱,和國外一些競爭能力很強的企業相比有明顯的差距,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首先,自主創新能力比較低。很多企業普遍重生產輕研發,重引進輕消化,重模仿輕創新。如果有創新也是層次較低,高端、首創性、集成性創新較少,創新沒有成為大多數企業的內在動力。2005年統計表明,僅有萬分之三的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專利有三種,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技術含量比較高的是發明專利,自主知識產權主要還是集中在發明專利上。我國80%以上高技術產品還是要依靠進口,而發明專利的申請僅占全球1.8%,授權的發明專利在全球不到1%。因此中國的企業總體創新能力還亟待提高。

第二,企業知識產權應用水平相對較低。當前我國企業在研發與市場開拓方面有一些不夠銜接的地方,研發成果的應用渠道不夠暢通,專利技術成果轉化率比較低,產業化水平不高。前不久,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知識產權戰略制定過程中做了一個調研,是針對全國2716家企業知識產權狀況進行的調查,2716家企業涉及全國848萬名職工,158萬名技術人員。調查顯示,2000年以來,授權專利實施率小于30%的企業占一半以上。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銷售占總銷售額30%以上的企業只有1/3。這項調研還是在知識產權工作已有所展開,研發工作比較好的企業中進行的。這種狀況嚴重影響企業競爭力提升。

第三,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有待提高。很多企業缺乏足夠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普遍存在有制造無創新,有創新無產權,有產權無應用,有應用無保護的狀況。根據統計,目前國內80%的假冒等侵權案件的受害者是國內企業。實際上我們國家在知識產權領域,也面臨國外的巨大壓力,面對侵權行為相當一部分企業未能及時采取正確的維權措施,也沒有必要的知識產權自我保護能力,這樣的企業也是不可能在競爭日趨激烈的市場上立足的。

第四,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相對薄弱。知識產權管理尚未成為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調查顯示有80%的企業沒有設置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職能部門,也沒有專人來負責這項工作。90%的企業沒有對所擁有的品牌進行價值評估,知識產權,特別是作為企業的重要無形資產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這其中存在一個問題,即我們的會計制度也對無形資產沒有明確的要求,所以企業可能更加重視自己的有形資產,人力資本,對無形資產,在制度上就沒有一個很好的保障。

提高自主創新企業的知識產權創造和保護能力

基于企業在國家知識產權中的重要地位,針對企業目前的現狀,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致力于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自主創新體系,充分發揮企業市場主體和創新主體的作用,全面提升企業創造、提升、保護企業自主知識產權的能力,為此應該采取以下措施 :

首先,要完善科技管理體制,提高企業知識產權創造能力。要加大重要項目向企業傾斜的力度,提升企業用于自主創新的比例,加快建設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使企業真正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提高企業知識產權的創造能力。

第二,知識產權戰略納入總體戰略,強化企業總體戰略與知識產權戰略的有機結合,從總體上把握企業技術創新和知識產權戰略的目標和重點,并在業績考核指標體系中增加知識產權評價指標相關內容。推動企業知識產權綜合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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