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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酒類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體積分數)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經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生產的藥酒、保健食品酒類除外。
本辦法所稱酒類流通包括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酒類流通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酒類流通實行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全國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備案登記
第六條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6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第七條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序如下:
(一)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登記表》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下載,或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領取。
(二)填寫《登記表》。酒類經營者應完整、準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所附條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
(三)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述備案登記材料:
1、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要求填寫的《登記表》一式兩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經商務部認可并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條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在《登記表》上加蓋印章。
第九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酒類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建立備案登記檔案,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并可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登記表上的任何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酒類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商務主管部門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書面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登記表》自酒類經營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自動失效。商務主管部門應定期與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注銷或吊銷情況。
第十一條商務主管部門在辦理備案登記或變更備案登記時,僅可收取經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工本費,不得收取其它費用。
第十二條酒類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騙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
第三章經營規則
第十三條從事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執行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十四條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隨附單》附隨于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隨附單》內容應包括售貨單位(名稱、地址、備案登記號、聯系方式)、購貨單位名稱、銷售日期、銷售商品(品名、規格、產地、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數量、單位)等內容,并加蓋經營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類經營者,經商務部認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單據,代替本辦法規定的《隨附單》。
第十五條酒類經營者采購酒類商品時,應向首次供貨方索取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產商)等復印件。
酒類經營者對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應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或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單據;對進口酒類商品還應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復印件。
酒類經營者應建立酒類經營購銷臺帳,保留3年。
第十六條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禁止流動銷售散裝酒。
散裝酒盛裝容器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粘貼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簽標準的標識,并標明開啟后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其聯系電話。
第十七條酒類經營者儲運酒類商品時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儲運的相關要求。酒類商品應遠離高污染、高輻射地區,不得與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蝕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八條酒類經營者銷售酒類商品應明碼標價,誠實守信。
第十九條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并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條禁止批發、零售、儲運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兌制的酒類商品;
(二)偽造、篡改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酒類商品;
(三)侵犯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的酒類商品;
(四)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過保質期等的酒類商品和非法進口酒;
(五)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酒類商品。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不得限制或阻礙合法酒類商品在本地區的流通。
第二十二條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管理時,應出示有效證件,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在有證據或接到舉報等情況下,執法人員可以查閱賬冊或抽取樣品。抽取樣品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有效憑證。
商務主管部門有義務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
酒類經營者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不得擅自轉移、銷毀待查受檢酒類商品。
第二十三條商務主管部門應建立酒類流通監測體系,對當地酒類流通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建立酒類經營者信用檔案,并適時向社會公布。
商務部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酒類流通管理和酒類商品安全信息系統,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酒類經營者應及時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商務主管部門可自行或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銷售的酒類商品進行抽樣檢驗,并可向社會公布檢驗結果。
商務主管部門出具或認可的酒類鑒定結論應以國家法定檢測機構檢測結果或被侵權企業的鑒別報告為依據。
第二十五條鼓勵酒類行業組織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制度。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酒類經營者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可視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可向社會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十七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兩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沒收非法商品,并可視情節輕重處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及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商務主管部門從事酒類流通監督管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已依法實行酒類流通行政許可管理的地區,應繼續執行許可證制度,酒類商品流通按本辦法實行溯源制度,酒類流通許可證書視同《登記表》。
以黨的**精神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以深入貫徹落實《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和酒類商品批發、零售經營管理規范為核心,在全區推進酒類管理法制化和酒類消費科學化,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酒類市場,維護國家利益,保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區酒類市場流通健康發展。
二、工作重點及范圍
酒類流通管理工作重點是實行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和溯源制度,逐步推行商務部頒布的《酒類商品批發經營管理規范》和《酒類商品零售管理規范》的行業標準。酒類流通管理的范圍是指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所稱酒類是指國產白酒、啤酒、葡萄酒、黃酒、果露酒、配制酒、食用酒精、其他含有乙醇的飲料及進口酒。
三、方法步驟
按照市酒類流通管理工作通知的要求,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按屬地管理原則,區發改局負責全區酒類流通管理工作,區各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我區酒類流通管理工作分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
(一)宣傳發動階段(6月4日至6月15日)
各街道辦事處要利用各種手段,采取印發宣傳資料、辦宣傳櫥窗等形式,大力宣傳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標準,并將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序、登記要求、辦公地址、聯系方式、聯系人等予以公示,為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提供便利條件。
(二)調查摸底階段(6月18日至6月30日)
開展酒類行業調查是進行酒類流通管理的基礎工作,各街道辦事處稅源辦負責轄區內酒類經營者的調查摸底。辦事處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加強與工商等部門的協調,確保調查數據完整、真實、準確。摸底調查表于6月30日前報區發改局匯總。
(三)建立備案登記制度階段(7月2日至9月15日)
1、備案要求
在**年4月1日以前已經取得營業執照的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年9月30日之前辦理備案登記。**年4月1日后從事酒類經營的,必須在取得營業執照后60日之內辦理備案登記。
《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由企業或辦事處到國家商務部網站下載(國家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信息系統),用A4紙一式三份打印填寫,匯總后每月5日前報區發改局。
2、建立溯源制度
建立溯源制度,就是酒類商品自出廠至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都應有《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凡是批發銷售的酒類商品,都應填制《隨附單》,做到單隨貨走,單貨相符。《隨附單》為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為售貨單位留存,第三聯為隨貨同行。《隨附單》由市經貿委按照商務部統一制定的格式和統一編號印制。
3、索取證件
酒類經營者采購酒類商品時,應向首次供貨方索取《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有關證照、單、書、表等復印件和《隨附單》。區發改局會同工商部門對酒類經營者使用《隨附單》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四)酒類備案管理制度具體要求
1、建立健全酒類經營購銷臺帳制度。酒類經營者應按照《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酒類經營購銷臺帳,購銷臺帳記錄應包括品名、規格、計量單位、購銷存數量、產地、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采購對象(限購貨方)、銷售對象(限供貨方)等信息內容并保留3年。市、區行業主管部門對酒類經營者的購銷臺帳進行督促檢查。
2、加強散裝酒的銷售管理。酒類經營者銷售散裝酒,應按照《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嚴格管理,并應在辦理登記備案時注明經營散裝酒。銷售散裝酒的應在固定場所標明生產者、生產地址、開啟日期、有效銷售期和執行標準,禁止流動銷售散裝酒。市、行業主管部門對銷售的散裝酒不定期進行抽檢。
3、加強酒類商品的儲運管理。酒類經營者應按照《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儲運酒類商品。儲運酒類商品包括倉庫儲存、貨架陳列、展示陳列和裝載運輸的酒類商品。裝載運輸的酒類商品應有《隨附單》。
4、依照《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并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謝絕未成年人買酒”的敬告條幅。
5、禁止酒類經營者批發、零售、儲運以下商品:
(1)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兌制的酒類商品;
(2)偽造、篡改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酒類商品;
(3)侵犯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的酒類商品;
(4)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過保質期等酒類商品和非法進口酒;
(5)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酒類商品。
6、鼓勵酒類經營者建立現代流通網絡,發展現代營銷方式,自覺執行酒類商品批發、零售經營管理規范兩個標準,提高現代經營管理水平,推動酒類商品大流通。
7、市、區行業主管部門對《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和危害程度,依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五章法律責任中的相關規定進行查處。對舉報、投訴違反《酒類流通管理辦法》行為的,及時調查核實并依法依規作出相應處理。
(五)督查考評
以推進酒類流通管理法制化、規范化、信息化、安全化為目標,深入貫徹落實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和《酒類商品批發經營管理規范》、《酒類商品零售經營管理規范》,通過完善的市場準入制度和嚴格的市場監管措施,有效遏制無證照經營、制假售劣等不法行為,建立統一開放、管理嚴格、競爭有序的酒類市場監管體制,切實保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管理范圍和工作重點
(一)管理范圍。從事酒類批發(含酒類生產企業的銷售部門)、零售(含餐飲、酒吧、夜總會、歌舞廳等)、儲運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及個人(以下統稱酒類經營者)。
本方案中所稱的酒類,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體積分數)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經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生產的藥酒、保健食品酒類除外。
(二)工作重點。實行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和溯源制度,全面推行《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和《酒類商品批發經營管理規范》、《酒類商品零售經營管理規范》規定的行業標準。
1.實行備案登記制度。凡是屬地管理范圍內的酒類經營業戶,在領取營業執照60日內必須到區商務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并按《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區商務局應自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核發《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同時,要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酒類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建立備案登記檔案。
2.建立酒類流通溯源制度。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的流通信息。《酒類流通隨附單》隨附于酒類流通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酒類流通隨附單》制度的施用范圍是酒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
3.實行酒類經營購銷臺賬制度。從事生產、批發、品牌、區域獨家銷售的商戶應建立酒類經營購銷臺賬,并保留3年。白酒商品的購進記錄要與供貨方提供的《酒類流通隨附單》一致。區商務局、區工商分局、區質監分局等部門要對每批次酒類商品進行抽樣檢驗,防止不合格酒類商品流入市場,并向社會公布檢驗結果。
三、實施步驟
(一)調查宣傳階段。區酒類流通管理工作由區商務局全面負責監督,并對全區酒類經營分布狀況、數量等進行調查摸底,為酒類市場管理做好基礎性工作。要通過電視、報紙發公告等形式廣泛宣傳,使酒類經營戶充分認識酒類市場專項管理的重要意義,提高經營戶的守法經營意識。
(二)集中備案登記階段。酒類經營業戶按要求時限到區商務局備案登記,區商務局應協助經營戶建章立制,規范經營行為。
(三)市場專項執法檢查階段。由區商務局牽頭,聯合區酒類流通管理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對酒類經營市場進行清理檢查,按照《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對備案登記、《酒類流通隨附單》、酒類經營購銷臺賬等制度的執行情況和酒類經營市場秩序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并不斷完善酒類流通管理長效機制,推進全區酒類流通監管事業的健康發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依法規范酒類流通秩序,加強酒類流通執法力度,區政府成立酒類流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一領導酒類流通管理工作,推動建立長效機制。酒類流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商務局,承擔日常工作。
(二)密切部門配合。區商務局與公安、食品藥品監管、衛生、工商、質監等有關部門在酒類流通備案登記、管理、整治、重大案件查處等工作中,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確保酒類管理工作取得實效。酒類流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執法協作機制和重大案件溝通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第一條 為規范酒類流通秩序,促進酒類市場有序發展,維護國家利益,保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酒類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體積分數)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經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生產的藥酒、保健食品酒類除外。
本辦法所稱酒類流通包括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酒類流通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酒類流通實行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備案登記
第六條 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6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第七條 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序如下:
(一)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登記表》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下載,或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領取。
(二)填寫《登記表》。酒類經營者應完整、準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所附條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
(三)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述備案登記材料:
1、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要求填寫的《登記表》一式兩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經商務部認可并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在《登記表》上加蓋印章。
第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酒類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建立備案登記檔案,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并可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登記表上的任何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酒類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商務主管部門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書面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登記表》自酒類經營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自動失效。商務主管部門應定期與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注銷或吊銷情況。
第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辦理備案登記或變更備案登記時,僅可收取經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工本費,不得收取其它費用。
第十二條 酒類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騙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第十三條 從事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執行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十四條 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隨附單》附隨于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隨附單》內容應包括售貨單位(名稱、地址、備案登記號、聯系方式)、購貨單位名稱、銷售日期、銷售商品(品名、規格、產地、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數量、單位)等內容,并加蓋經營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類經營者,經商務部認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單據,代替本辦法規定的《隨附單》。
第十五條酒類經營者采購酒類商品時,應向首次供貨方索取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產商)等復印件。
酒類經營者對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應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或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單據;對進口酒類商品還應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復印件。
酒類經營者應建立酒類經營購銷臺帳,保留3年。
第十六條 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禁止流動銷售散裝酒。
散裝酒盛裝容器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粘貼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簽標準的標識,并標明開啟后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其聯系電話。
第十七條 酒類經營者儲運酒類商品時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儲運的相關要求。酒類商品應遠離高污染、高輻射地區,不得與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蝕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八條 酒類經營者銷售酒類商品應明碼標價,誠實守信。
第十九條 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并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條 禁止批發、零售、儲運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兌制的酒類商品;
(二)偽造、篡改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酒類商品;
(三)侵犯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的酒類商品;
(四)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過保質期等的酒類商品和非法進口酒;
(五)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酒類商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不得限制或阻礙合法酒類商品在本地區的流通。
第二十二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管理時,應出示有效證件,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在有證據或接到舉報等情況下,執法人員可以查閱賬冊或抽取樣品。抽取樣品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有效憑證。
商務主管部門有義務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
酒類經營者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不得擅自轉移、銷毀待查受檢酒類商品。
第二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建立酒類流通監測體系,對當地酒類流通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建立酒類經營者信用檔案,并適時向社會公布。
商務部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酒類流通管理和酒類商品安全信息系統,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酒類經營者應及時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商務主管部門可自行或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銷售的酒類商品進行抽樣檢驗,并可向社會公布檢驗結果。
商務主管部門出具或認可的酒類鑒定結論應以國家法定檢測機構檢測結果或被侵權企業的鑒別報告為依據。
第二十五條 鼓勵酒類行業組織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制度。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酒類經營者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可視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可向社會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十七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兩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沒收非法商品,并可視情節輕重處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及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從事酒類流通監督管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已依法實行酒類流通行政許可管理的地區,應繼續執行許可證制度,酒類商品流通按本辦法實行溯源制度,酒類流通許可證書視同《登記表》。
第三十五條 《登記表》和《隨附單》由商務部統一制定,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相關機構從事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按照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市、縣的安排部署,我局專門成立了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副局長梁恩偉為組長,市場體系建設運行科科長杜英為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場體系建設運行科,杜英兼任辦公室主任,科室其他人員為成員。確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實處,不走過場。
二、宣傳動員,提高認識
一是組織各鄉、鎮生豬屠宰管理人員認真學習《條例》和《管理辦法》,充分領會其精神,不斷增強了他們的法律意識;二是以專項整治為契機,切實加強宣傳力度,把《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印制成冊,上門送到各經營戶手中,緊緊圍繞《條例》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利用各種會議、培訓等方式,打造聲勢;三是走訪各屠宰廠(場)、酒類食品經營戶,摸排我縣生豬、酒類的經營情況,做到監管心中有數,進一步督促經營者依法經營;四是鼓勵消費者對生豬、酒類等流通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進行社會監督。
三、采取措施,強化管理
(一)加強和規范生豬屠宰管理工作
1、扎實開展《生豬定點屠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宣傳工作,提高廣大屠工、屠商依法經營和老百姓的自保護意識,形成凈化生豬肉品市場的良好環境氛圍。
2、加強對定點屠宰場的監督管理,督促其職責落實,嚴格屠宰場衛生管理,嚴格生豬檢疫檢驗工作,并按照四川省生豬定點屠宰場分級達標要求,保證上市肉品衛生安全,嚴肅查處屠宰場違法違規行為。
3、加強肉聯廠出縣肉品管理,嚴格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確保肉類食品安全。
4、大力整頓和規范生豬屠宰市場,嚴厲打擊私屠濫宰等違法違行為,檢查生豬定點屠宰場(廠)15個次,豬肉銷售攤點86個次,有力保證了人民群眾食品衛生安全。
(二)是當前除豬肉制品外,其它畜禽肉食制品市場流通量很大,積極開展其它畜禽產品流通的監督和管理,全面規范肉類制品的市場行為 。
二、開展酒類流通市場專項檢查
1、依法強化證照管理,嚴格執行酒類許可制度。根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34條的規定,已實行酒類許可管理的地區,繼續實行酒類許可制度。檢查中,對未依法取得許可的,責令其依法按程序辦理,對不符合生產經營條件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標準要求的,堅決取締。
堅持“以人為本,科學監管”理念,采取多項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嚴厲打擊從事制假售假、無證無照、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黑作坊”、“黑窩點”以及不法商販。保障食品安全健康,增強公眾消費信心,打擊懲處違法犯罪行為。
二、高度重視,明確責任
我局高度重視酒類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采取措施嚴防非法酒類產品進入餐飲服務環節和銷售給消費者,在春節、端午、中考、中秋國慶等節假日及時部署了全區餐飲服務食品環節酒類食品安全整治工作,明確了專項整治工作的目標、時間、重點對象、整治內容和工作責任與要求。
三、廣泛宣傳,增強意識
定期開展酒類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在市場內舉行了《食品安全法》《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宣傳活動。活動中,發放《食品安全法》《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有關宣傳資料1000多份。并在京九市場現場設立食品安全宣傳咨詢臺,受理群眾舉報投訴,幫助市民解疑釋惑。通過宣傳進一步提高群眾群眾的酒類消費的食品安全意識和消費理念,營造全區共同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氛圍。
1、廣泛宣傳,營造良好的酒管氛圍。
酒類市場的規范離不開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等各方面的參與,為進一步提高酒類經營者的依法經營意識,提高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全市出動宣傳車26臺次,印發宣傳資料8600份,各類通知450份,組織經營者舉辦法規培訓班3次,參加人數達980余(人)次。市酒管科會同市直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法》開展了廣泛的宣傳活動,活動中市商務局酒管科派出宣傳組,重點介紹了鑒別真假酒知識,向社會發放有關宣傳資料1800余份,并邀請了新聞媒體進行了廣泛宣傳報道,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2、嚴格依法行政,加強了酒類流通管理力度。
對申請辦理酒類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嚴格依法依規,嚴格辦證審批程序,始終堅持了經營資質審查、現場審核和簽訂責任狀等程序。對無證經營、無證批發、無證進行名牌的違法經營行為,視情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全市立案查處酒類違法案件6起,罰沒金額9.3萬元,查處各類假酒1520余瓶,其中低檔酒690瓶、中低檔酒550瓶、中高檔酒280余瓶,有效地打擊發違法行為,較好地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嚴格審批手續,把好證照關。
按照《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對經銷商的相關證照,酒類隨附單嚴格審核。上半年共發放隨附單9500張,辦理批發許可證28個,辦理零售備案登記證253個。
4、酒類流通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首先是全市執法力度發展不平衡,有的區縣(市)因經費、人員等原因,嚴重的制約了酒類執法開展、執法力度遠不適應當今市場發展的需要;其次是隨附單覆蓋不全,有的單位還沒有建立進出貨臺帳;再次是人員少、任務重、完成任務難度大。以上幾個方面是阻礙全市酒類行業發展的主要瓶頸,力爭在以后工作積極主動創新,爭取較短時間內逐步解決這些問題。
二、20__年下半年工作安排
上半年來,雖然全市酒類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我市酒類監管工作中仍然存在許多問題和不足,要進一步統一思想、增強酒類監管工作的共識,以更大力度加強我市酒類監管工作。
1、結合全市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加大對酒類流通管理的宣傳力度,利用各種媒體多層次、多方位的加大宣傳聲勢,使所有酒類經營者和廣大消費者了解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和《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的主要精神;
(一)、堅持強勢宣傳,努力營造良好的酒管工作氛圍。
全市積極利用電視、廣播、網絡、報紙等宣傳媒體,將《辦法》和《條例》相關規定印制成公告書、告知書、橫幅、條幅等進行公告或張貼發放,共懸掛橫幅200多條,發放宣傳資料8500余份。市酒管辦、市酒業協會、日報社聯合舉辦了《寶慶酒香》酒文化半月刊。市酒管辦堅持每月出一期《酒管》刊物介紹全市酒管動態,縣酒管辦堅持每兩月出刊《芙荑酒管》。縣電視臺還給縣酒管辦配備專人和一臺攝像機,對酒類管理法規、酒管工作動態及酒類廠商、酒類商品進行強力宣傳,并在綜合頻道和影視頻道每天播出四次。3月15日,邵東、綏寧、新邵、城步、新寧、武岡、縣、隆回等縣分別在政府大院、廣場等主要場所開展真假酒展示、鑒別講座活動,召開銷毀假酒現場會,廣泛宣傳酒管法律法規和酒管工作動態,營造了良好的酒管工作氛圍。積極利用省商務網站、和《日報》、《晚報》全面宣傳酒管工作,全市共酒管工作信息90余篇,被省商務廳網站采編20余篇,在各類報紙上發表酒管新聞70多篇,為廣泛宣傳酒管法律法規和酒管工作動態,營造了良好的酒管工作氛圍。
(二)、加強酒類執法人員培訓,大大提高了酒管隊伍執法水平。
為真正做到文明執法、公正執法、規范執法、依法行政,塑造良好的酒類執法形象。五月下旬,市酒管辦舉辦了全市酒類行政執法培訓班,對來自各縣(市)酒類管理行政執法人員30多人進行了集中學習培訓。邀請了市政府法制辦等有關部門專家,結合典型案例和《商務部酒類管理辦法》、《省酒類管理條例》,為大家講解了《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等有關內容。由市酒管辦負責人向大家介紹了酒類執法案卷的制作方法及其應注意的問題。城步縣酒管辦相繼也舉辦了酒類批發商法制培訓班,全縣22家酒類批發商均參加了培訓。會上,縣酒管辦組織認真學習了《省酒類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并結合工作實際逐條進行講解,讓經銷商全面掌握《條例》和《辦法》的具體內容,自覺依照《條例》和《辦法》規范經營行為,學會利用《條例》和《辦法》保護經營利益。
(三)、嚴格落實酒類許可和備案制度,嚴把酒類商品市場準入關。
一是始終堅持嚴把酒類準入制度,積極做好酒類批發許可、零售備案登記和外地酒市場準入登記備案。要求所有廠方或經銷商提供詳細的廠方資料和質檢報告,確保允許進入市場銷售的酒類商品質量安全。8月份,通過對在我市銷售的十一種外地啤酒質量進行了抽樣檢查,抽檢結果全部合格。
二是始終貫徹《條例》和《辦法》,嚴格酒類批發行政許可。我們嚴格按照酒管法規對酒類批發和零售經營所要求的條件和標準,建立了審批辦理程序和制度;認真審核申請者提供的相關資料,依程序規范審批辦理,特別是對酒類批發許可證的發放把關比以往更嚴,提高了準入門檻。全年共審批辦理酒類批發許可證296家,其中市直城區86家、區縣(市)206家;辦理零售備案登記2934家,其中市直城區327家,區縣(市)2607家。同時對已取得批發許可證的,通過檢查現在又不具備批發條件的責成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要求的取消其批發資格。此外,大部分外地進入我市銷售的酒類商品都進行了備案登記。
三是圓滿完成全市換發新證工作。截止今年11月30日,我市酒類批發企業換發新證工作圓滿完成,本次共換發新證291家。根據今年七月份全省酒類稽查工作會議精神,我市對換發新證工作積極籌備、精心組織、嚴格依據酒類批發許可的條件和程序辦理,具體分三個階段進行實施:7月下旬為計劃布署階段,針對我市酒類批發企業情況確定換證條件和時限,分別對縣(市)和市內批發企業下達了換發新證通知,提出具體要求。8月1日至9月30日為換證全面展開階段,10月1日至11月底為清理掃尾和統計階段。通過此次換發新證,更加準確地掌握了批發企業的數量及經營品種情況,同時清理出一批不符合批發資格的酒類經營企業,為進一步規范酒類批發行政許可及酒類監督管理工作奠定了扎實的基礎。
(四)查證溯源,不斷將《隨附單》溯源制度推向深入。
一是終堅持以查證溯源為重點,嚴厲查處無證經營,無《酒類流通隨附單》等行為。堅持專項整治與日常稽查相結合,經常深入市場、門店、超市查檢有無《酒類流通隨附單》、有無銷售假冒偽劣酒等行為。上半年全市共清查出無證經營戶36家,無《酒類流通隨附單》的經營戶69家,累計開出《責令整改通知書》146份,下發《酒類經營公告書》961份,免費發放警示牌1000多個。對50多家無《隨附單》和《隨附單》不全的經營戶進行了處罰。
二是為進一步規范使用《隨附單》,特制定了《市隨附單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明確規定酒類經營者在領取、填寫、保管《隨附單》以及建立使用臺賬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縣酒管辦在辦公經費拮據的情況下,拿出資金制作了“《酒類流通隨附單》專用夾”,由酒管工作人員上門免費發給酒類批發商和零售商,對嚴格執行《酒類流通隨附單》制度的酒類經營商授予“實施《酒類流通隨附單》制度示范店”榮譽稱號,并對酒類批發商和零售商提出“實現5個百分之百”的要求:購入酒品百分之百索取《酒類流通隨附單》;批發酒品百分之百填開《酒類流通隨附單》;《酒類流通隨附單》百分之百填寫規范;百分之百做到“單隨貨走,單貨相符”;百分之百保管好《酒類流通隨附單》。
(五)、重拳出擊打假工作,保障了酒類消費安全。
一是開展打擊酒類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活動。根據省酒管辦《省商務廳開展打擊酒類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結合我市酒類生產情況,市酒管辦迅速擬制下發了專項整治方案,并成立了專項檢查小組,深入市區9個酒類生產企業,詳細檢查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和法定檢測機構認定的質量檢驗報告、衛生檢驗報告,督促企業嚴格對照酒類產品質量標準和《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及時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及時準確調查掌握酒類生產企業的基本情況及企業是否使用非法食物添加物和濫用食品添加劑。隆回、新寧等縣對所轄區域的5個酒類生產企業及時進行跟蹤檢查。全市14家酒類生產企業均未發現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行為。
二是對啤酒市場進行專項整治活動,從5月4日起,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為期3個月的啤酒市場專項整治活動。重點整治酒店、KTV、商超、大排檔等啤酒經營場所。整治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無證經營行為;經營中不填開或索取《酒類流通隨附單》;酒水買斷經營等商業賄賂行為。對于沒有《酒類流通隨附單》的啤酒,一律不準進入市場銷售,一經發現,依據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和《省酒類管理條例》從嚴處罰。其中縣酒管辦在全縣掀起了啤酒專項整治風暴,著重檢查酒類批發部和零售店購進啤酒是否向供貨方索取《酒類流通隨附單》、酒類批發部批發啤酒是否開具《酒類流通隨附單》并做到“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同時,對非B瓶啤酒和過期啤酒進行查封,禁止銷售。城步對縣城各大超市、酒店、KTV等酒類流通企業進行地毯式拉網檢查,共發出期限整改通知書10份,查獲過期啤酒20余件。邵東縣酒管辦對深入全縣大街小巷,對邵東啤酒市場進行了調查摸底,通過仔細詢查,摸清了市場上的啤酒品種、主要批發商的情況及經營地址。武岡市酒管辦共查處扣押無證經營、無《隨附單》啤酒32400件。
三是會同市質監局,依據《產品質量法》和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從九月下旬起用三個月時間,開展了以桶裝酒和葡萄酒為重點的監督抽查活動。截止12月2日,共抽取酒類商品品種60余個,涉及生產企業20余家,酒類批發企業30余家,抽樣合格率達92%,不合格的酒類商品主要是酒精度、總酸、總酯指標沒有達標。其中由老實人食品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老實人純谷酒檢測出酒精度、總酸指標不合格,由北京靈清酒廠生產的北京二鍋頭檢測出酒精度、總酯指標不合格。對抽檢不合格的酒類商品,將責令經營企業立即下柜禁止銷售,同時在報紙和網站進行公示。
四是全市打假成效明顯,酒類安全狀況日益上升。今年共收繳芝華士12年、杰克丹尼、絕對伏特加等假冒洋酒20余瓶,收繳假冒五糧液、茅臺、水井坊等名酒330多瓶。其中縣、武岡市和城步苗族自治縣三縣(市)開展聯合執法,對武岡市區和城步縣城的酒類批發部、超市、名酒專賣店、賓館、禮品回收店進行突擊檢查,共查扣涉嫌假冒五糧液、茅臺酒、水井坊酒等高檔名酒208瓶。城步苗族自治縣對全縣七鄉五鎮的農村酒類經營戶逐一進行檢查,共在農村市場查獲低檔假冒偽劣酒1500余瓶。縣查獲假冒國家名酒4瓶、假冒省名酒2件。縣查封無《酒類流通隨附單》和質量合格證明的散裝酒1500多公斤,取締無證經營散酒戶6家,封存、扣押各類假劣酒23箱。武岡市酒管辦共查處無證經營戶2家,無隨附單經銷商8家,查處無證經營、無隨附單啤酒32400件。國慶節、中秋節兩節臨近,為清理整頓市場,保障消費者的權益,邵東縣酒管辦在國慶、中秋兩節前的專項整治行動中,查處6家未辦證零售經銷商,4家未索取《隨附單》經銷商,2家名煙名酒店銷售假酒,7戶批發商未開具《隨附單》,查處各類假酒共40余瓶。
(六)、通過各種形式積極宣傳推介地方酒業品牌,為振興地方酒業起到了較好的橋梁紐帶作用。
一是成功舉辦了“第七屆百惠啤酒節”和“首屆中國花瑤美食旅游文化藝術節”。今年五月份在市區城南公園成功舉辦了“第七屆百惠啤酒節”。本次啤酒節由市酒管辦、市酒業協會和百惠酒業有限公司聯合舉辦,是市有史以來規模最大、最具人氣的一屆啤酒招商狂歡活動。展會期間,通過產品展示、模特走秀、文藝表演、啤酒競飲等豐富多樣的形式,讓參加活動現場的市民和各地經銷商更加了解百惠啤酒的品質及品牌,為企業宣傳品牌,拓展銷售渠道起到了較好的橋梁紐帶作用。九月份聯合市烹飪協會在魏源大酒店成功舉辦了中國花瑤美食旅游文化藝術節。此次美食節把地方少數民族傳統文化與烹飪技能展示和酒類品牌展示融合在一起,活動期間對湘窖酒業、百惠酒業產品以及白沙液、開口笑、青島啤酒、茅臺啤酒等酒類產品進行現場展銷和推介,深受經銷商和消費者好評。
二是積極開展與省內各市州的經驗交流,有力宣傳了我市酒業品牌,擴展了我市酒業市場空間。今年以來,我們先后邀請了商務局領導及酒管辦主任來學習交流,組織參觀了酒窖酒業公司現代化生產線和辦公場所,并就如何搞好酒業宣傳推介壯大本地酒業市場等課題進行了專題座談,會上,各市(州)同志也表示將一如既往地支持湘窖酒業發展市場、協助酒類企業做好市場引導及推介工作,讓酒暢銷,紅遍全國。
二、存在的問題
我市酒管工作雖然取得一定成績,但離上級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現在:
全市積極利用電視、廣播、網絡、報紙等宣傳媒體,將《辦法》和《條例》相關規定印制成公告書、告知書、橫幅、條幅等進行公告或張貼發放,共懸掛橫幅200多條,發放宣傳資料8500余份。市酒管辦、**市酒業協會、**日報社聯合舉辦了《寶慶酒香》酒文化半月刊。市酒管辦堅持每月出一期《**酒管》刊物介紹全市酒管動態,**縣酒管辦堅持每兩月出刊《芙荑酒管》。**縣電視臺還給**縣酒管辦配備專人和一臺攝像機,對酒類管理法規、酒管工作動態及酒類廠商、酒類商品進行強力宣傳,并在綜合頻道和影視頻道每天播出四次。3月15日,邵東、綏寧、新邵、**、新寧、**、**縣、隆回等縣分別在政府大院、廣場等主要場所開展真假酒展示、鑒別講座活動,召開銷毀假酒現場會,廣泛宣傳酒管法律法規和酒管工作動態,營造了良好的酒管工作氛圍。積極利用省商務網站、和《**日報》、《**晚報》全面宣傳酒管工作,全市共酒管工作信息90余篇,被省商務廳網站采編20余篇,在各類報紙上發表酒管新聞70多篇,為廣泛宣傳酒管法律法規和酒管工作動態,營造了良好的酒管工作氛圍。
(二)、加強酒類執法人員培訓,大大提高了酒管隊伍執法水平。
為真正做到文明執法、公正執法、規范執法、依法行政,塑造良好的酒類執法形象。五月下旬,市酒管辦舉辦了全市酒類行政執法培訓班,對來自各縣(市)酒類管理行政執法人員30多人進行了集中學習培訓。邀請了市政府法制辦等有關部門專家,結合典型案例和《商務部酒類管理辦法》、《**省酒類管理條例》,為大家講解了《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等有關內容。由市酒管辦負責人向大家介紹了酒類執法案卷的制作方法及其應注意的問題。**縣酒管辦相繼也舉辦了酒類批發商法制培訓班,全縣22家酒類批發商均參加了培訓。會上,縣酒管辦組織認真學習了《**省酒類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并結合工作實際逐條進行講解,讓經銷商全面掌握《條例》和《辦法》的具體內容,自覺依照《條例》和《辦法》規范經營行為,學會利用《條例》和《辦法》保護經營利益。
(三)、嚴格落實酒類許可和備案制度,嚴把酒類商品市場準入關。
一是始終堅持嚴把酒類準入制度,積極做好酒類批發許可、零售備案登記和外地酒市場準入登記備案。要求所有廠方或經銷商提供詳細的廠方資料和質檢報告,確保允許進入市場銷售的酒類商品質量安全。8月份,通過對在我市銷售的十一種外地啤酒質量進行了抽樣檢查,抽檢結果全部合格。
二是始終貫徹《條例》和《辦法》,嚴格酒類批發行政許可。我們嚴格按照酒管法規對酒類批發和零售經營所要求的條件和標準,建立了審批辦理程序和制度;認真審核申請者提供的相關資料,依程序規范審批辦理,特別是對酒類批發許可證的發放把關比以往更嚴,提高了準入門檻。全年共審批辦理酒類批發許可證296家,其中市直城區86家、區縣(市)206家;辦理零售備案登記2934家,其中市直城區327家,區縣(市)2607家。同時對已取得批發許可證的,通過檢查現在又不具備批發條件的責成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要求的取消其批發資格。此外,大部分外地進入我市銷售的酒類商品都進行了備案登記。
三是圓滿完成全市換發新證工作。截止今年11月30日,我市酒類批發企業換發新證工作圓滿完成,本次共換發新證291家。根據今年七月份全省酒類稽查工作會議精神,我市對換發新證工作積極籌備、精心組織、嚴格依據酒類批發許可的條件和程序辦理,具體分三個階段進行實施:7月下旬為計劃布署階段,針對我市酒類批發企業情況確定換證條件和時限,分別對縣(市)和市內批發企業下達了換發新證通知,提出具體要求。8月1日至9月30日為換證全面展開階段,10月1日至11月底為清理掃尾和統計階段。通過此次換發新證,更加準確地掌握了批發企業的數量及經營品種情況,同時清理出一批不符合批發資格的酒類經營企業,為進一步規范酒類批發行政許可及酒類監督管理工作奠定了扎實的基礎。
(四)查證溯源,不斷將《隨附單》溯源制度推向深入。
一是終堅持以查證溯源為重點,嚴厲查處無證經營,無《酒類流通隨附單》等行為。堅持專項整治與日常稽查相結合,經常深入市場、門店、超市查檢有無《酒類流通隨附單》、有無銷售假冒偽劣酒等行為。上半年全市共清查出無證經營戶36家,無《酒類流通隨附單》的經營戶69家,累計開出《責令整改通知書》146份,下發《酒類經營公告書》961份,免費發放警示牌1000多個。對50多家無《隨附單》和《隨附單》不全的經營戶進行了處罰。
二是為進一步規范使用《隨附單》,特制定了《**市隨附單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明確規定酒類經營者在領取、填寫、保管《隨附單》以及建立使用臺賬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縣酒管辦在辦公經費拮據的情況下,拿出資金制作了“《酒類流通隨附單》專用夾”,由酒管工作人員上門免費發給酒類批發商和零售商,對嚴格執行《酒類流通隨附單》制度的酒類經營商授予“實施《酒類流通隨附單》制度示范店”榮譽稱號,并對酒類批發商和零售商提出“實現5個百分之百”的要求:購入酒品百分之百索取《酒類流通隨附單》;批發酒品百分之百填開《酒類流通隨附單》;《酒類流通隨附單》百分之百填寫規范;百分之百做到“單隨貨走,單貨相符”;百分之百保管好《酒類流通隨附單》。
(五)、重拳出擊打假工作,保障了酒類消費安全。
一是開展打擊酒類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活動。根據省酒管辦《**省商務廳開展打擊酒類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結合我市酒類生產情況,市酒管辦迅速擬制下發了專項整治方案,并成立了專項檢查小組,深入市區9個酒類生產企業,詳細檢查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和法定檢測機構認定的質量檢驗報告、衛生檢驗報告,督促企業嚴格對照酒類產品質量標準和《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及時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及時準確調查掌握酒類生產企業的基本情況及企業是否使用非法食物添加物和濫用食品添加劑。隆回、新寧等縣對所轄區域的5個酒類生產企業及時進行跟蹤檢查。全市14家酒類生產企業均未發現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行為。
二是對啤酒市場進行專項整治活動,從5月4日起,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為期3個月的啤酒市場專項整治活動。重點整治酒店、KTV、商超、大排檔等啤酒經營場所。整治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無證經營行為;經營中不填開或索取《酒類流通隨附單》;酒水買斷經營等商業賄賂行為。對于沒有《酒類流通隨附單》的啤酒,一律不準進入市場銷售,一經發現,依據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和《**省酒類管理條例》從嚴處罰。其中**縣酒管辦在全縣掀起了啤酒專項整治風暴,著重檢查酒類批發部和零售店購進啤酒是否向供貨方索取《酒類流通隨附單》、酒類批發部批發啤酒是否開具《酒類流通隨附單》并做到“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同時,對非B瓶啤酒和過期啤酒進行查封,禁止銷售。**對縣城各大超市、酒店、KTV等酒類流通企業進行地毯式拉網檢查,共發出期限整改通知書10份,查獲過期啤酒20余件。邵東縣酒管辦對深入全縣大街小巷,對邵東啤酒市場進行了調查摸底,通過仔細詢查,摸清了市場上的啤酒品種、主要批發商的情況及經營地址。**市酒管辦共查處扣押無證經營、無《隨附單》啤酒32400件。
三是會同市質監局,依據《產品質量法》和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從九月下旬起用三個月時間,開展了以桶裝酒和葡萄酒為重點的監督抽查活動。截止12月2日,共抽取酒類商品品種60余個,涉及生產企業20余家,酒類批發企業30余家,抽樣合格率達92%,不合格的酒類商品主要是酒精度、總酸、總酯指標沒有達標。其中由**老實人食品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老實人純谷酒檢測出酒精度、總酸指標不合格,由北京靈清酒廠生產的北京二鍋頭檢測出酒精度、總酯指標不合格。對抽檢不合格的酒類商品,將責令經營企業立即下柜禁止銷售,同時在報紙和網站進行公示。
四是全市打假成效明顯,酒類安全狀況日益上升。今年共收繳**12年、**、絕對伏特加等假冒洋酒20余瓶,收繳假冒五糧液、茅臺、水井坊等名酒330多瓶。其中**縣、**市和**苗族**三縣(市)開展聯合執法,對**市區和**縣城的酒類批發部、超市、名酒專賣店、賓館、禮品回收店進行突擊檢查,共查扣涉嫌假冒五糧液、茅臺酒、水井坊酒等高檔名酒208瓶。**苗族**對全縣七鄉五鎮的農村酒類經營戶逐一進行檢查,共在農村市場查獲低檔假冒偽劣酒1500余瓶。**縣查獲假冒國家名酒4瓶、假冒**省名酒2件。**縣查封無《酒類流通隨附單》和質量合格證明的散裝酒1500多公斤,取締無證經營散酒戶6家,封存、扣押各類假劣酒23箱。**市酒管辦共查處無證經營戶2家,無隨附單經銷商8家,查處無證經營、無隨附單啤酒32400件。國慶節、中秋節兩節臨近,為清理整頓市場,保障消費者的權益,邵東縣酒管辦在國慶、中秋兩節前的專項整治行動中,查處6家未辦證零售經銷商,4家未索取《隨附單》經銷商,2家名煙名酒店銷售假酒,7戶批發商未開具《隨附單》,查處各類假酒共40余瓶。
(六)、通過各種形式積極宣傳推介地方酒業品牌,為振興地方酒業起到了較好的橋梁紐帶作用。
一是成功舉辦了“第七屆百惠啤酒節”和“首屆中國花瑤美食旅游文化藝術節”。今年五月份在市區城南公園成功舉辦了“第七屆百惠啤酒節”。本次啤酒節由市酒管辦、市酒業協會和**百惠酒業有限公司聯合舉辦,是**市有史以來規模最大、最具人氣的一屆啤酒招商狂歡活動。展會期間,通過產品展示、模特走秀、文藝表演、啤酒競飲等豐富多樣的形式,讓參加活動現場的市民和各地經銷商更加了解百惠啤酒的品質及品牌,為企業宣傳品牌,拓展銷售渠道起到了較好的橋梁紐帶作用。九月份聯合市烹飪協會在魏源大酒店成功舉辦了中國花瑤美食旅游文化藝術節。此次美食節把地方少數民族傳統文化與烹飪技能展示和酒類品牌展示融合在一起,活動期間對湘窖酒業、百惠酒業產品以及白沙液、開口笑、青島啤酒、茅臺啤酒等酒類產品進行現場展銷和推介,深受經銷商和消費者好評。
二是積極開展與省內各市州的經驗交流,有力宣傳了我市酒業品牌,擴展了我市酒業市場空間。今年以來,我們先后邀請了**商務局領導及酒管辦主任來**學習交流,組織參觀了酒窖酒業公司現代化生產線和辦公場所,并就如何搞好**酒業宣傳推介壯大本地酒業市場等課題進行了專題座談,會上,各市(州)同志也表示將一如既往地支持湘窖酒業發展市場、協助**酒類企業做好市場引導及推介工作,讓**酒暢銷**,紅遍全國。
二、存在的問題
我市酒管工作雖然取得一定成績,但離上級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