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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班組長是班組生產的直接指揮者,是班組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班組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二)負責本班組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學習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指導員工正確使用安全防護設施和勞動保護用品,提高班組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護意識。
(三)認真執行“三檢”安全工作,做好班組的自檢工作,制止違章行為,對緊急情況和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立即報上級處理,做好記錄。
(四)負責組織班組成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意識,操作規程等內容的崗位安全教育,杜絕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五)搞好文明生產,保持車輛清潔干凈。
(六)協助上級建立健全和落實班組考核制度,做到獎罰分明。
二、班組成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負全責。
(二)精心操作,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三)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苗頭,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發生事故時,果斷正確處理,及時如實地向上級報告。
(四)作業前認真做好安全檢查工作,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
(五)正確維護和操作設備,保持車輛整潔、干凈,搞好文明生產。
構建公司安全生產組織保障體系,加強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管理,保障安全生產責任制在安全生產管理中重要作用的充分發揮。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溝通、培訓、評審、修訂及考核等要求,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
三、術語和定義
3.1 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企業的一項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指企業的各崗位人員對安全生產所負責的工作和應承擔的責任的一種制度 (以下簡稱責任制) 。
3.2 到位標準
在本制度中,指在安全生產過程中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行為和活動的具體要求。
3.3 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四、職責
4.1 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制訂、簽發本企業各級責任制,對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分管部門領導進行責任制的溝通與評估。
4.2 企業其他負責人負責對分管部門領導進行責任制的溝通與評估。
4.3 行政人事部負責人負責責任制制訂的具體實施工作,以及各崗位員工的履職評估。
4.4 安全環保辦公室負責企業及各部門領導責任制的編制工作及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工作。
4.5 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員工崗位責任制的編制、溝通與評估。
4.6 各班(站)長負責本班組員工崗位責任制的溝通與評估。
五、管理要求
5.1 責任制的制訂與
5.1.1 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根據企業安全生產需要,作出責任制制訂的決定。
5.1.2 行政人事部負責人接受責任制制訂任務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組織編制完成責任制制訂計劃。
5.1.3 安全環保辦公室負責人應組織開展以下具體工作:
5.1.3.1 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編制完成責任制制訂方案。
5.1.3.2 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企業領導、各部門(工段)領導責任制初稿的制訂工作。
5.1.3.3 收集匯總安委會成員討論決議,于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企業領導、各部門(工段)領導責任制的修改工作。
5.1.4 各部門(工段)負責人應根據責任制制訂方案,組織開展以下工作:
5.1.4.1 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本部門員工崗位責任制的制訂、內部審查及員工意見征求工作。
5.1.4.2 依據內部審查結果及員工建議,于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本部門員工崗位責任制的修改工作,并上報安全環保辦公室。
5.1.5 各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包括:
5.1.5.1 安全生產職責;
5.1.5.2 到位標準;
5.1.5.3 權限與義務。
5.1.6 各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到位標準應包括:
5.1.6.1 貫徹、落實政策法規的行動;
5.1.6.2 組織,參加的安全生產活動;
5.1.6.3 執行安全生產的巡視,檢查;
5.1.6.4 參與風險評估研究;
5.1.6.5 參與體系的內審;
5.1.6.6 對評估發現問題的處置;
5.1.6.7 對糾正行為的實施進行回顧;
5.1.6.8 參加應急演練與救援;
5.1.6.9 參與安全事故調查;
5.1.6.10對安全生產風險管理體系進行回顧;
5.1.6.11日常事務包括與相關方溝通安全生產問題。
5.1.7 安全環保辦公室負責人應組織收集匯總各部門(工段)崗位人員的責任制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組織評審及修改,并傳送公司行政人事部。
5.1.8 行政人事部負責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責任制的復審及修改工作,并提交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5.1.9 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企業安委會成員對責任制進行審定、簽發。
5.1.10審定后的責任制,應交由行政人事部負責人,行政人事部負責人,應組織在5個工作日內以文件形式進行。
5.2 責任制的溝通
5.2.1 責任制溝通應遵循逐級溝通的原則。
5.2.2 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分管副職、分管部門的負責人進行責任制的溝通。特別關注新提拔的中層干部,確保其理解并接受。
5.2.3 企業分管副職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分管部門(工段)的負責人進行責任制的溝通。特別關注新提拔的中層干部,確保其理解并接受。
5.2.4 各部門(工段)負責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本部門分管副職、專責、班(站)長進行責任制的溝通。特別關注新提拔的中層副職、專責、班長,確保其理解并接受。
5.2.5 班長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本班組人員進行責任制溝通。特別關注新上崗、轉崗的員工,確保每個員工理解、接受并履行其責任制。
5.2.6 各崗位人員均應熟悉并理解自己的安全生產職責,有疑問時逐級向上反饋,上級應做好溝通和解釋。各級人員責任制的溝通應做好記錄。
5.3 責任制的培訓
5.3.1 安全生產責任制培訓應納入部門級安全教育。
5.3.2 安全生產責任制培訓至少每年進行一次,由部門自行組織。
5.3.3 安全環保辦負責對各部室責任制培訓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5.4 責任制的執行與評估
5.4.1 各崗位人員應嚴格按崗位責任制履行崗位職責。
5.4.2 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每年應對企業分管副職、分管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制履職情況進行評估,并將履職評估情況通知行政人事部。
5.4.3 企業分管副職每年應對分管部門(工段)負責人的責任制履職情況進行評估,并將履職評估情況通知行政人事部。
5.4.4 部門(工段)負責人每年應對分管副職、部門專責、班長的責任制履職情況進行評估。匯總本部門各崗位履職情況報送行政人事部。
5.4.5 班長每年應對班組員工的責任制履職情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情況報送部門負責人。
5.4.6 各級崗位責任制的評估結果,應向當事人進行反饋。
5.5 責任制的修訂
5.5.1行政人事部負責人每年應結合崗位需求及履職評估情況,對企業各崗位的責任制進行回顧,對發現的問題或不足,按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流程進行糾正或更新。
5.5.2當部門或崗位職責發生變化時,行政人事部負責人應在1個月內,向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提出責任制修訂建議,并按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流程組織修訂和更新。
1、將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確立為安全生產的基本制度。在安全生產工作的制度體系中,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處于整個制度體系的核心地位,它是其它各種具體制度得到確立和運行的基礎,決定并影響著其他各種具體制度的內容、形式、地位及其效果,這是因為其他各項具體制度都必須依據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總體要求來設計,《條例》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作了較為具體明確的規定,從而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了最基本的“規矩”和內容框架。
2、以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推動安全生產工作機制的建立。從安全生產工作運行各環節及相互關聯情況看,責任到位,工作才能有效到位,也就是說,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實施與落實到位是圍繞著責任這一核心來展開的,并由責任的設定、分解、傳導、檢查與落實形成了一個有機的整體。因此,無論是一級政府或政府的一個部門,還是一個生產經營單位,首先必須對安全生產工作相關參與者所處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進行明確,都必須將自己承擔的安全生產整體責任一層一層、一個方面一個方面地進行分解,使安全生產工作的各相關參與主體都承擔相應、明確、具體的責任,并對責任的落實情況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對沒有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部門單位或有關人員則要明確其必須承擔的相應責任。《條例》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條的內容就是按照這一要求進行規定的,目的在于建立起確保安全生產工作有效落實的機制。
3、由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立起安全生產工作正常運行的保證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確立在于確保安全生產工作的落實到位,因此,這一制度確立的首要目的在于建立起安全生產工作正常運行的保證體系。從工作保證體系的構成要素看,主要包括了兩個層面:第一層面是由責任內容、責任目標、責任形式、責任要求、監督檢查、保障措施方面所構成的責任運行與責任保障體系;第二層面是由以層層負責為主要內容的責任落實保障體系。即以下一級比上一級更具體、下一級的落實來保證上一級落實、上一級對下一級的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由此形成一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責任保證體系。
《條例》確立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總體上包括了責任主體、責任內容、責任約束與責任追究等方面內容。
1、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條例》明確了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責任主體,最為主要的主體包括政府、政府的監管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三類。(1]政府。政府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責任主體,《條例》中所明確的“政府”主要是指省人民政府、社區的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鄉鎮人民政府(或相當于各鄉鎮人民政府一級的街道辦事處)。第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實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確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2)部門。是指政府的有關部門或機構,這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管責任主體,《條例》明確了作為監管主體的兩類部門即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如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即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有關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也就是,政府的監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具體代表著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研究部署、組織實施、檢查督促和抓好落實,并承擔自己應負的責任。(3)生產經營單位。《條例》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這一規定實際上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第一位的主體,也是最主要、最直接、最基本的責任主體,而在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相關負責人、各部門以及從業人員等實際上又是一個個具體的主體,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依照《條例》規定,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加強內部管理,改善工作基礎,切實搞好安全生產各項工作,切實負起安全生產工作最主要、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責任。
第三條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區(縣)、部門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管理的考核和獎懲工作。具體工作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承辦,考核結果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審定。
第四條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安全生產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除國家、自治區另有規定外,區(縣)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負監督管理責任,主管部門對本部門隸屬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負直接管理責任,有行業管理職能的部門對本行業安全生產負行業管理責任;
(二)因機構改革撤銷部門原管理的安全生產工作由其職能接管的部門接管;合并部門原管理的安全生產工作由新組建的部門接管;更名的部門繼續管理其更名前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行政正職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領導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行政正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職能工作部門(或內設機構)負責人對本部門(本機構)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工作人員在本崗位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四)安全生產責任人工作如有變動,接任者為自然責任人。
第五條安全生產目標由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事故指標兩部分組成。區(縣)、部門的安全生產目標以《**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以下簡稱“責任書”)的形式確認。責任書一式兩份,市人民政府和責任單位各執一份。
(一)安全生產管理。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落實國家、自治區、市有關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并按要求將落實情況上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逐級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逐級考核。做到安全生產工作與各項經濟、業務工作同時計劃、布置、檢查、評比和總結;
3.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研究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和防范特、重大安全事故的措施。會議應當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防范措施應當認真組織落實;
4.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其有效開展工作。單位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人員應當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5.確保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改善安全基礎設施和監管手段,提高整體防御能力;
6.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深入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對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發現的隱患和問題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檢查和處理情況應當作出書面記錄;
7.廣泛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國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月”、“119消防日”、“安康杯”知識競賽和安全社區、安全村、安全學校等活動。特種作業人員和有關管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持證上崗;
8.按照規定及時、準確上報各類事故和信息,不得隱瞞、謊報或者拖延不報,并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進行嚴肅處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規定時限內事故結案率達到100%。
(二)安全事故指標:杜絕特大事故,有效遏制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一般事故,安全事故各項指標有效控制在目標范圍內。區(縣)、部門的具體指標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確定。
第六條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管理考核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條安全事故指標的考核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公安交警支隊、市公安消防局提供的統計數據為依據。
第八條安全生產管理按照《**市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細則》進行考核,總分100分,90分以上為合格。考核等級:
(一)安全生產先進單位:未突破安全事故指標,考核分值在96分以上(含96分)的區(縣)、部門;
(二)安全生產合格單位:未突破安全事故指標,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區(縣)、部門;
(三)安全生產不合格單位:突破下達的安全事故指標,考核分值低于90分的區(縣)、部門。
第九條區(縣)、部門每半年對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進行一次自查、總結,半年、年度工作總結分別于當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條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管理獎罰規定:
(一)被評定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區(縣)獎勵人民幣10000元、部門獎勵人民幣8000元;被評定為安全生產合格單位的,區(縣)獎勵人民幣5000元、部門獎勵人民幣4000元;被評定為安全生產不合格單位的,區(縣)處10000元、部門處8000元的經濟處罰。獎罰情況通報全市;
(二)受獎勵的單位,獎金中的25%獎勵責任書簽訂人,其余的75%由責任書簽訂人獎勵有關人員。受經濟處罰的單位,經濟處罰中的25%由責任書簽訂人承擔,其余的75%由責任書簽訂人確定比例由有關人員承擔。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安全生產檢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時,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新聞媒體公示曝光制度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于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示曝光,接受社會監督。
惠州日報社、惠州電視臺、惠州人民廣播電臺及各縣、區電視臺等新聞媒體應支持重大事故隱患公示曝光工作,免費刊播應公示曝光的重大事故隱患情況。
第五條在新聞媒體上公示曝光事故隱患的種類: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消防設施未經公安消防機構檢查驗收或經公安消防機構檢查驗收不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
(三)經檢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依法應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生產經營單位;
(四)經檢查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依法應關閉或取締的生產經營單位;
(五)其它需要公示曝光的重大事故隱患。
第六條公示曝光的內容:
(一)生產經營單位的名稱(全稱);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詳細地址;
(三)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四)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種類;
(五)依法處理的種類,包括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依法關閉、依法取締;
(六)跟蹤整改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責任人;
(七)其它需要公示曝光的事項。
第七條在新聞媒體公示曝光的程序:
(一)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落實公示曝光;由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公示曝光,并應在公示曝光后的3日內,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二)由各縣、區人民政府或各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由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落實公示曝光;由各縣、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各縣、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公示曝光,并應在公示曝光后3日內報當地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各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重大事故隱患公示曝光5日內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章安全檢查責任簽字制度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工作時應使用安全生產檢查表,安全生產檢查表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第九條安全生產檢查表的內容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名稱、地點、主要負責人,檢查時間,發現的事故隱患,整改的措施、時限,落實整改的責任人,跟蹤整改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責任人,是否在新聞媒體公示曝光的意見等。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安全生產檢查表一式叁份,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后,一份留給生產經營單位,一份留給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一份報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帶隊負責人、檢查人員及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分別在安全生產檢查表上簽字。按照“誰檢查、誰簽名、誰負責”的原則,負責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跟蹤整改情況。
第十一條對不屬于本部門處理的事故隱患,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檢查單位負責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移交;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拒絕,同時必須落實跟蹤整改負責人。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落實事故隱患整改措施,按時完成整改任務,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十三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和檢查人員必須積極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落實整改措施,跟蹤整改情況,履行政府安全監管職責。
第四章安全員制度
第十四條在惠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落實安全員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員責任制,落實安全員崗位職責。按照規定的要求,配備專(兼)職安全員。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配備、培訓安全員,落實安全員制度的,應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整改落實。
第十五條安全員按照不同的行業,分別配備如下數量的專(兼)職安全員:
(一)建筑施工、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每個工作班(組)配備不少于1名專職安全員;
(二)歌舞(卡拉OK)廳、影劇院、沐足(桑拿)、商場(超市)、酒吧、網吧、E城信息站等公眾聚集場所,經營場所的每個樓層、每個班次配備不少于1名專職安全員;經營場所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的增加1至2名專職安全員;
(三)其它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配備1名專(兼)職安全員。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員進行定崗、定位、定職責,落實安全員崗位責任制。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配備的安全員,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登記造冊,由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負責業務培訓。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員的職責是:
(一)負責日常的安全檢查,及時制止、糾正違法、違章行為,發現并消除或及時報告事故隱患;
(二)協助安全管理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和安全操作技術規程;
(三)協助安全管理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崗位職責;
(四)協助安全管理負責人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組織、指導全體員工開展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和技術訓練。
第五章問責制度
第十九條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跟蹤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實行問責制度。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實行問責:
(一)按照公示曝光制度的要求,沒有對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予以公示曝光的;
(二)在安全生產檢查工作過程中,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沒有落實安全生產檢查簽字制度的;
(三)在安全生產檢查工作過程中,沒有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整改的主要負責人、整改具體措施、整改時限及跟蹤整改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責任人的;
(四)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責任人對事故隱患沒有跟蹤落實整改或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事故隱患整改措施不力的;
(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責任人對責令限期整改的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逾期不整改,依法應予停產停業或關閉而未實施停產停業或關閉的;
(六)各級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帶隊負責人、檢查人員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依法關閉或依法取締的;
(七)檢查單位未將不屬于本部門處理的事故隱患移交給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拒絕接受移交的;
(八)各級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沒有依法組織檢查或在檢查中未能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明顯重大事故隱患的;
(九)其它需要問責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落實問責制度,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實施:
(一)以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中發現需要問責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監察機關負責調查處理;
(二)以各縣、區人民政府或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中發現需要問責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決定,縣、區監察機關負責調查處理。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按照《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一)批評教育;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調離工作崗位;
(五)辭退;
(六)責令辭職;
(七)免職;
2、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崗位責任制、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總結推廣和交流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3、督促開展各類安全活動,指導有關部門進行宣傳,擬定計劃、措施、落實,牽頭組織迎接上級部門各類安全生產檢查,對安全生產工作履行職責。
4、組織公司安全生產綜合檢查,督促各生產部門每日車輛例保修理及每月車輛安全部件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求相關部門限期整改。
5、杜絕重大責任死亡、翻車、燒車行車責任事故。
6、參與重大事故現場搶救處理工作,做到指揮有方、措施得力,將事故損失控制在最低范圍內。
7、發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實行責任例查制,對負有領導責任的按事故性質和事故損失大小分別給予100-500元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經予行政處分。
二、安機科長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
1、掌握全公司安全生產情況,組織對車輛安全部件的檢查和駕駛員遵章守紀檢查,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對安全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在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行使裁決權。
2、負責駕駛員的年審和安全行車知識考核,召開安全例會和負責安全活動的落實。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治理工作。
3、負責審核車輛事故費用,對各部門安全生產進行業務指導,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事故,較大事故應趕赴現場參與處理,建立建全安全生產各種臺帳。
4、負責全公司車輛年審工作及新車牌證的辦理工作。
5、負責編制全公司車輛二維檢測臺帳,并督促實施。
6、負責全公司車輛的統一保險工作,并編制保險臺帳,及時做好投保,續保及理賠服務等工作。
7、杜絕重大責任死亡、翻車、燒車行車責任事故。
8、發生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產安全事故,安機科長必須立即趕赴現場處理好相關工作。發生主責以上(含)事故,對安機科長給予50-400元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三、生產經營科長,對本部門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經營方針,認真貫徹上級會議精神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各項管理制度,掌握駕駛員的思想、技術狀況,定期開展安全教育活動。
2、抓好行車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組織檢查車輛安全部件及場區安全生產工作,積極配合安機科處理好交通行車事故和客傷事故。
3、發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生產經營科長必須立即趕赴現場指揮處理;發生主責以上(含)事故,給予生產經營科長50-400元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四、公司安全員對公司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1、認真貫徹上級的會議精神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各項管理制度,掌握駕駛人員的思想、技術狀況,做好安全生產教育工作。
2、負責公司生產工作中事故的處理,并將結果及時報告公司領導,積極協助公司對發生的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認真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資料。
3、定期對公司安全質量進行考核,監督駕駛員遵章守紀,及時糾正違章,并做好各類安全考核、管理臺帳。
4、認真填寫安全活動紀錄與各類事故記錄和分析,準確上報駕駛員個人等各項安全臺帳。
5、定期對車輛的安全部件檢查并保管好安全資料臺帳。
6、按時組織和參加安全例會,組織好部門各項安全知識競賽活動。
7、嚴格控制事故費開支,做到帳目清楚,力爭將事故費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8、發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客傷事故時,安全員均要趕赴現場配合處理,發生主責以上(含)事故,扣安全員50-4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 行政處分,并將事故發生率列為實績考核的主要內容。
五、安全檢(稽)查隊長及檢(稽)查員對公司安全生產負安全檢查管理直接責任。
1、認真執行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履行安全生產檢查管理職能,積極做好安全預控監控工作,掌握信息,為公司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供第一手資料。
2、對重點人員、重點車輛、重點路段,不定期地組織人員上路、上線、上車檢查,并進行重點教育、重點跟蹤,現場辦公、及時糾正違章,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認真制訂上路、上線、上站點安全檢查工作計劃,并按計劃認真實施,健全公司車輛巡回檢查制度,做到“不漏查”、“不缺查”,注重實效,不走過場;積極實施公司“事故隱患,危險點監控法”,按時參加安全例會,協助好安機科開展各項活動等。
4、開展安全生產“拉網式”、“地毯式”大檢查,嚴查安全隱患,并對查出的安全隱患限期整改,整改后必須復查。檢查中應認真填寫記錄,對發現安全隱患的,應及時開具整改通知書,并按整改內容監督其整改到位。
5、建好檢查臺帳和資料的歸檔工作,逐步建立一車一檔安全檢查臺帳,認真落實“三關一監督”工作職責。
第二條 凡在吉林省境內從事農產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儲藏、運輸、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涉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單位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責任:
(一)對本行政區域農產品質量安全負總責,統一領導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
(二)組織貫徹國家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三)建立職責明確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制,加強監管力量和執法裝備建設,保障必要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和監督檢測經費的落實;
(四)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下級政府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責任,并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五)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和救援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六)組織開展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查處和區域性農產品質量問題的整治,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長效監管機制;
(七)將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議事日程,明確農產品產業發展導向,引導農產品生產企業規模化、集約化發展;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責任。
第四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部門的工作責任。各級農業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工作部署;
(二)根據職責分工依法查處危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違法行為,整頓規范農產品市場秩序;
(三)根據職責分工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排查事故隱患,防范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四)根據職責分工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五)定期向本級政府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部門報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情況,主動向各相關部門通報相關信息;
(六)迅速報告當地發生的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積極參與應急處理和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職責。
其他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
第五條 有關人員的工作責任:
(一)各市(州)、縣(市、區)、鄉(鎮)政府主要領導是本地區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責任范圍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負總責,政府分管領導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本單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職責范圍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分管工作中涉及農產品質量安全事項負直接領導責任。
(三)各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系統內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實行縱向分級落實和橫向分片定責,縱向采取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辦法,把監管責任層層落實到位;橫向按照“定區域、定人員、定職責、定獎懲”的要求,劃定監管責任區,落實監管責任人。
第六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實施情況的年度總結和檢查。
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直屬有關單位應督促下級政府和有關單位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實施工作,并加強督導檢查,每年年底前應對本地區、本部門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將總結情況報省農業委員會。省農業委員會應結合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督導檢查,視情對各市(州)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實施情況開展檢查(抽查),并將檢查(抽查)情況報省政府。檢查(抽查)的主要內容:
(一)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建設、經費保障、機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實施情況;
(三)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責任人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職責情況;
(四)依法監管、查處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情況;
(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責任追究。
(一)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未按規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2.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未及時采取積極有效措施進行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導致事故危害和影響進一步擴大的;
3.發生嚴重區域性、行業性農產品質量問題,在國內外造成惡劣影響的;
4.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對事故情況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的,信息報送不及時的;
5.阻礙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調查,干涉調查工作正常進行;拒絕、拖延接受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調查組調查或者拒絕、拖延提供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6.對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和重大農產品違法案件查處不力的,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7.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失察、監督不力和監管不到位,造成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8.索賄受賄、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9.農產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儲藏、運輸各環節未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實,造成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應追究責任的情形。
一、事故隱患的分類
1、事故隱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質和危害程度,共分三類:
一般性事故隱患:指在一定條件下,有可能導致一般性安全生產事故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指隨時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隱患。
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指隨時能夠造成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較明顯,已經危及國家及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隱患。
2、事故隱患按照其發現途徑和方式,共分三類:
一是檢查過程中發現的事故隱患。
二是各有關部門上報事故隱患(包括書面或口頭反映)。
三是受理社會舉報的事故隱患。
二、事故隱患的處理方式
1、一般性事故隱患:應要求有關單位或企業限期排除。
2、重大事故隱患:應做出暫時局部、全部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的強制措施決定,并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相關法律的具體要求,督促其進行限期整改。
3、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應立即做出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的強制性措施決定,并及時進行人員疏散、加強安全警戒等相應措施,依法強制監督其立即進行徹底整改。
三、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和上報
按照局工作分工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工作管理職責》,各科室對分管領域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和上報實行排查整改和上報責任制。
1、對單位和個人通過各種途徑上報的事故隱患,應及時按規定進行查實,并認真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及企業進行徹底整改。
2、科室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事故隱患,尤其要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和監管。
3、對生產經營單位或鄉鎮政府,交通、商業、教育、衛生、旅游、文化、建設、城市管理等行業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上報的各類事故隱患,各科室要按職責分工,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并協調和督促有關單位或部門限期消除。
4、各科室對重大隱患或一時難以解決的隱患,要及時采取必要的臨時安全措施,并立即上報主管局長,由主管局長負責協調解決;主管局長不能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應隨時上報局長,召開局長辦公會研究解決措施;本局無法協調解決的,立即向縣政府報告。
一、實施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高危企業。
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一)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雇主責任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的統稱。
(二)雇主責任保險是指投保企業雇傭的人員(包括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人員)在受雇過程中,從事與本企業有關的工作時,遭受意外或患職業病而致傷殘、死亡,根據勞動合同而應由雇主承擔的醫藥費、經濟賠償費及有關訴訟費的保險。
(三)公眾責任保險是指保障投保企業因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應有企業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及相關費用的保險。
三、投保險種
按照行業分類,企業可投保財產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承保的雇主責任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
四、保險公司的確定
按照“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的總體要求,由市財政局和市安監局具體組織對承保保險公司的統一招標和后續管理工作。試行期承保的保險公司考核后確定。
經多方考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作為實行保險公司,保險期限暫定為一年,到期后再行組織招標。
五、保險費交納標準
(一)投保企業根據實際需要選擇不同的保障標準,按照全市招標統一的中標費率進行足額投保。
(二)企業應按照保險條款規定按時足額繳納保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職工攤派保險費用。
(三)按照保險行業的有關規定,對切實搞好安全生產,并取得顯著成效的企業,次年續保時給予一定的保險費率下浮優惠;對安全生產管理混亂,并發生安全事故的企業,次年續保時保險費率適當上浮;企業員工在100人以上的,費率適度下調。
(四)首次投保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企業,在接到《*市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辦理通知》后10日內,至所在區域中標的首席承保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辦理投保和繳納保險費的相關手續。
六、賠償限額
(一)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中的雇主責任保險每人每次事故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20萬元。
(二)公眾責任保險每次事故及累計賠償限額為100萬元至200萬元,其中每人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不低于20萬元,投保時,企業可以根據實際自主選擇。
(三)具體賠償有關規定詳見保險條款。
七、其他
(一)企業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后,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可以免交,已存儲的可以退還或轉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中圖分類號】X9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1069(2017)03-0024-03
1 引言
隨著國家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通過推動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去促進安全方針和理念的落地,成了國家安全生產管理的一項重要舉措。國務院于1963年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提出了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要求,隨后在《安全生產法》《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五落實五到位規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法規或政府文件中,又進一步闡明了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有關要求。分析近年來國內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可以發現,事故發生的深層原因往往是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導致的。只有進一步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從源頭上把關,才能從根本上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2 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概念和意義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指各級領導干部、各部?T、各崗位人員在生產過程中對安全生產層層負責的制度,是企業的一項基本管理制度[1]。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目的,一方面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各級領導干部、各部門、各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和應承擔的責任,增強其對安全生產的責任感,減少推諉扯皮現象的發生;另一方面通過對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考核,充分調動各級領導干部、各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積極性和主觀性,確保安全生產。
3 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建設存在的問題
通過分析近幾年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設情況,發現存在如下問題:
①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訂“重形式,輕實際”,可操作性不強,在制訂安全生產責任制時還存在著照搬照抄其他企業的現象,不系統、不配套、不科學。
②安全生產責任制貫徹落實不力,安全生產責任制僅僅停留在文件上,沒有真正貫徹落實在日常工作中。
③未針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制定配套的貫徹、落實措施,沒有形成良好的監督約束和激勵機制,沒有真正調動各級領導干部、各崗位的積極性。
④沒有形成PDCA的體系化流程,未系統規范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宣貫、落實、監督、考核、完善等環節,很多企業僅僅停留在安全責任制的制定環節,其他環節的缺失或者弱化將導致安全生產責任制成為“一紙空文”。
4 安全生產責任制體系化建設思路及方法
筆者結合工作實踐,從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責任制的宣貫、責任制的落實、監督檢查、責任制考核、評審和調整等方面進行了探索,建立一套適用于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建設的體系化流程。安全生產責任制體系化建設流程如圖1所示。
4.1 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基本原則
企業必須堅持“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經營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一崗雙責、黨政同責、齊抓共管”的原則,并實行安全管理分級負責制,下級對上級負責;堅持“一崗雙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安全工作全面負責,企業其他領導在履行自己分管工作的責任的同時,還要履行好分管工作所涉及的安全責任。各部門負責人是其部門所轄業務的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的安全工作負責。員工在部門負責人的組織、領導下各自履行好本職工作的安全管理職責,全面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4.2 責任制的制定
4.2.1 責任制制定的基本要求
①應嚴格落實國家、上級單位以及企業有關安全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和相關規定。
②應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經營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一崗雙責、黨政同責、齊抓共管”以及“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同時體現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責權利關系協調的原則。
③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應結合部門職責以及崗位職責進行編寫,既要有全體員工共性的“應知應會”職責內容,也要有與其從事的工作相匹配的個性化安全職責內容,做到可量化、可執行、可考核。
④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應“橫向到邊、縱向到底”,應覆蓋企業全體員工和所有崗位,其內容應在年度安全生產責任書中具體體現。
4.2.2 制定范圍
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范圍應覆蓋本企業各組織機構、各部門和各崗位,確保“橫向到邊、縱向到底”[2]。橫向方面,應根據本企業組織機構的設置及職責,分別制定出各組織機構、各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縱向方面,應根據本企業的崗位設置及職責,分別制定出各級領導干部、各崗位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4.2.3 制定流程
制定流程包括:核實本企業的組織機構和崗位設置情況;識別和評估本單位組織機構和各崗位的安全風險;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清單和大綱;組織有關機構、部門、人員開展責任制編制;審查安全生產責任制;根據審查意見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由企業安委會批準。
4.3 責任制的宣貫
在完成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工作后,要統一組織培訓、宣貫,務必深入人心,確保全體員工不但要履行崗位工作職責,而且要落實崗位安全職責,確實做到“職責、履責、擔責”。同時,為了提高培訓宣貫的效果,可以將安全生產責任制制作成宣傳小手冊,人手發放一冊。
4.4 ?任制的落實
①要合理設置企業組織機構,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并且都能對管轄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
②要合理設置部門崗位編制,明確各崗位工作職責和安全職責,防止崗位之間職責不清、相互推諉,而使安全生產工作無人負責。
③要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確保安全生產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違規必究,有效遏制“三違”現象。
④要根據本企業年度安全重點工作任務,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嚴格落實,確保責任明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⑤要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監督考核機制,通過嚴格的監督考核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有效實施。
4.5 責任制的監督檢查
為了有效落實安全責任制,企業要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監督檢查的制度,形成約束機制。由安全部對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跟蹤責任部門不符合項的整改。
4.6 責任制的考核
企業應成立責任制考核小組定期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考核。考核流程包括:考核前組織制定考核方案;開展現場檢查考核;考核結果公布等。考核結果作為安全獎懲的重要參考和依據。對由于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而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應嚴肅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分級實施,可按下列層次進行。
4.7 責任制的評審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