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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澤縣人民政府將雞澤縣供電公司全部資產和人員(按現有身份)整體一次性無償劃轉至省電力公司。
資產、負債、權益最終數據以雙方認同的中介機構審計結果為準。劃轉人員最終數據以雞澤縣人民政府與省電力公司共同核定認可的數據為準。
無償劃轉基準日期為2011年12月31日。
實施步驟和程序
1、縣政府凍結雞澤縣供電公司的重大資產處置、變賣、轉讓、出租、抵押,或向任何第三方借入資金或為任何第三方提供借款、擔保、質押等。
2、4月10日前,雞澤縣電力公司向縣政府報送“關于無償劃轉”的請示,經批復后實施。
3、4月10日前,縣供電公司完成資產、財務和人員清查,編制清冊。
5、4月15日前,中介機構完成現場審計及法律調查。
6、4月18日前,縣政府出具相關批復、核準文件,并上報市國資委審核。
7、4月20日前,縣政府與省電力公司簽訂無償劃轉協議書。
8、4月20日前,對整個劃轉過程核查,出具法律意見書。
9、4月20日前,報請市國資委就雞澤縣供電公司無償劃轉申請,出具書面批復。
10、4月20日前,按雙方認同的中介機構審計結果和共同核定認可的數據,辦理資產、財務和人員劃轉移交。縣電力公司將劃轉資料上報市電力公司。
11、4月25日前,辦理完成縣市級國有產權報批和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保障措施
為確保無償劃轉工作平穩過渡、順利完成,成立劃轉工作協調小組,組長由主管副縣長擔任,各單位工作職責如下:
1、縣供電公司
(1)成立內部工作小組,制定具體工作計劃;
(2)負責起草無償劃轉請示文件;
(3)負責編制清產核資基礎報表及相關報告材料,提供清產核資、法律盡職調查和法律審核工作所必要的資料;
(4)對清產核資、法律盡職調查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匯報,提出處理方案和措施;
(5)負責與上級電力公司溝通協調,配合、支持中介機構審計和法律調查工作;
(6)負責向縣財政局申報與核批清產核資工作結果;
(7)按照劃轉工作所需要,提供各項文件資料,做好劃轉移交、檔案管理工作。
(8)制定劃轉過程中的維穩工作方案,保證順利實施。
2、縣財政局
(1)負責對省電力公司選聘的中介審計機構予以備案;
(2)對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結果進行審核;
(3)向縣政府報送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請示;
(4)協調完成國有產權劃轉、報批和產權變更登記等工作。
3、縣建設局
負責辦理縣供電公司無償劃轉房產的《房屋產權登記證》,確實無法辦理的要出具房屋產權所屬權確權證明。
4、縣國土局
負責辦理縣供電公司無償劃轉土地的《土地使用權證》,確實無法辦理的要出具土地產權所屬的確權證明。
5、縣人社局
負責辦理劃轉人員的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1. 有效說
主張小產房買賣合同有效主要是因為買賣合同并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在目前農村房屋逐步確權的情況下,農民對于自己的個人私有財產,當然有權處分。因此,實踐中,對已經出賣的小產權房,本著尊重現狀、維持穩定的原則,承認買受人對房屋占有、居住和使用該房屋的權利。
2. 部分有效說
在房屋轉讓過程中,我國雖然實行房地一體主義,但房屋和土地畢竟分屬于不同的標的物,所以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也是不同的財產所有權,不能混為一談。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而宅基地的轉讓無效。
3. 無效說
現行法律規定,集體土地是嚴禁買賣的。如果允許宅基地流轉,將會導致農民房屋的再次修建,而農民房屋的再次修建可能會占用耕地,而占用耕地明顯與法律政策相違背。但是,無論觀點如何激烈,實踐當中,由于小產權房廉價的價格,居民對小產權房仍然是趨之若鶩。之所以出現上述原因,主要是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權受到限制,不具有城市商品房那樣的流通性。
( 二) 域外立法考察
關于土地使用權不能流通而其上的房屋所有權不能變更登記的情況,大陸法系國家(地區)多采用租賃權的立法模式,如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等。
1. 日本日本《假登記擔保契約法》第10 條規定: 土地及其上建筑物屬于同一人所有場合,就其土地為擔保假登記時,基于該暫登記為本登記場合,視為以其建筑物所有為目的而為土地的租賃。與此場合,其存續期間及租金,因當事人的請求,由法院定之。
2. 我國臺灣地區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債編1999 年修訂后,增訂的第425 條也有類似規定。上述規定,即所謂土地及其上房屋所有人非同一人時成立的法定租賃權。綜上,無論從現實需要和法理論分析,還是從比較法角度分析,在土地使用權不能流通而其上的房屋所有權不能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對房屋的使用均作了不同的規定。
二、小產權房訴訟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分析
( 一) 小產權房訴訟的現狀
小產權房糾紛案件出現增多的趨勢。審判實踐中,對于買賣小產權房的合同效力問題,各地法院的審理思路基本一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的《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魯高法〔2011〕297 號】中明確對于因買賣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開發的小產權房而引發的糾紛案件,要嚴格貫徹國家的公共政策和誠信交易秩序,依法確認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無效,并通過出賣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等方式避免當事人之間利益關系失衡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下發的《關于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 試行) 》中亦規定城鎮居民就農村集體土地上修建的小產權房與他人所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雙方按過錯責任大小分擔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針對小產權房的買賣問題,專門于2013 年12 月23 日下發了《關于對涉及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慎重處理的通知》,要求各級法院民庭對于已經受理的相關案件,應當高度重視,妥善處理,在相關法律政策尚未出臺前,不應以判決方式認定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法院在掌握小產權房執行手段上,一是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由債務人自行將涉案小產權出賣,用出賣房屋的價款償還債權。二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以物抵債協議,由法院出具以物抵債裁定書,確認所有權的轉移以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如果債務人不同意時,法院可根據最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247條之規定,委托有關單位拍賣或者法院自行變賣。
( 二) 問題分析
1. 惡意毀約多。之所以出現小產權房訴訟糾紛,是由于當事人惡意毀約。往往出賣者以極低的價格出賣后,房屋漲價,進而以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無效提起訴訟。
2. 案件執行難度大。在被執行人不同意以房抵債的情況下,小產權房因為不能流通,所以不能進行評估拍賣,當然,不排除有個別法院依然進行評估和拍賣。
3. 對買受人的權利救濟不足。一旦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會基于誠信原則及雙方的過錯程度來判決出賣方返還買受人部分錢款,但是,買受人執行起來困難重重,又會陷入執行難的怪圈。
三、完善我國小產權房的建議
為了充分保障房地產市場的交易秩序,應當針對目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執行混亂問題對小產權房問題進行完善,便于統一司法裁判尺度,引導人們更多自由選擇。有鑒于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 一)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買賣小產權房的,可認定其買賣有效; 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外的人員出賣小產權房的,一般應認定其買賣行為無效,如本文開頭列舉的案例,因為宋某與陳某非同一集體組織內部成員,因此,宋某與陳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系無效合同。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當結合房屋買賣的時間、是否支付價款、交易的目的及房屋的現狀等判斷房屋交易的真實性,在執行程序中避免被執行人借執行異議之訴來轉移財產。
( 二) 規定法定租賃權
利用債權法中的法定租賃權來解決買房人合法占有房屋的法權狀態。這樣,既實現了買房人合法占有使用宅基地( 或集體建設用地) 及合法擁有房屋的狀態,也最大限度地維系了現存社會秩序的安寧與穩定。
( 三) 不宜評估拍賣小產權房
因為買受人的主體涉及社會人員,比較復雜,往往與出賣人非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如果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競買了涉案房產,勢必與法院審理時適用的法律相互矛盾。因此,雖然《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之規定了評估拍賣程序,但是不宜適用。在此情況下,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者由被執行人自行變賣涉案房產以抵償債務。
( 四) 暫不受理小產權房糾紛案件
小產權房的買賣是雙方明知的,基于維護交易和誠信原則,法院對于涉及小產權房買賣的糾紛應暫不予受理,以懲罰惡意毀約者,同時避免法院的處理原則與今后即將出臺的小產權房政策相互沖突,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影響司法權威。
( 五) 不宜將小產權房列為執行標的
二、市政工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審批市政工程施工圖,含變更)
(一)審批要求:凡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市政工程,均須到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開工手續,進行建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附圖和附件是該證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規劃區內的道路、橋梁、隧道、軌道、城市給水、排水、防洪排澇、電力、照明、通信、電視、油氣管線、環境衛生等公用設施工程。
(二)審批文件內容:1、市建設工程(市政類)《規劃許可申請表》。2、授權委托書。3、委托人身份證。4、申請人身份證明。5、有效計劃立項批文。根據申報項目情況應有以下相關文件:1、申請道路交通工程或管線工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還需有:(1)施工設計圖紙及說明書,其中必須有繪制在1/500(或以規劃設計條件、規劃批準文件的要求為準)市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現狀地形圖上的平面設計圖;管線工程施工設計圖,其中配合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的管線工程須繪制在已批準的1/500道路平面設計圖上;長輸管線工程設計須繪制在1/2000市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現狀地形圖上。(2)該工程設計方案的批準文件及附圖附件。(3)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會議紀要。(4)歷次規劃批復文件中要求取得的專業管理部門意見。(5)電子圖件及其他需要的資料。(6)管線工程涉及河流、橋隧、公路、鐵路、港口、機場、通訊設施、電力設施、軍事設施等用地,應有有關技術條件計算書及相應各專業管理部門的意見。(7)敷設在易燃易爆環境中的管線工程,應有安監部門的意見。2、調整道路交通工程或管線工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附件還需有:(1)要求調整的情況說明(包括調整原因及要求)。(2)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附件。(3)有關道路交通工程規劃調整或管線工程規劃調整的批準文件或會議紀要。(4)調整工程涉及其它專業管理部門的,應有專業管理部門意見。(5)調整工程的施工設計圖紙及說明書,其中必須有繪制在1/500(或以原要求一致)市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現狀地形圖上的平面設計圖;其中配合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的管線工程須繪制在已批準的1/500道路平面設計圖上;長輸管線工程設計須繪制在1/2000市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現狀地形圖上。(6)電子圖件及其他需要的資料。3、調整規劃路口還需提供:(1)要求調整情況說明(包括調整原因及要求)。(2)繪制在市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現狀地形圖上的路口調整方案。(3)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附件、相關變更文件。
三、建筑工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審批建筑工程施工圖,含臨時、變更)
(一)審批要求:凡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均須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開工手續,進行建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附圖和附件是該證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般建筑工程規劃許可的審理包括建筑設計方案審批和建筑施工圖設計審批兩個階段。
(二)審批文件內容:1、在方案設計階段提供的全部資料。2、經批準的建筑設計方案圖件。3、《建設用地批準書》或國有土地使用證。4、1/100建筑施工圖及相應的電子文件;繪制在1/500現狀地形圖上的附按文件要求的技術經濟指標的總平面圖。5、根據已批準修建性詳細規劃跨越建筑設計方案審查階段直接進入建筑施工圖報建階段的,應有規劃批準文件及附圖;需初步設計的項目,附市建設主管部門的初步設計批復文件。6、屬申請調整的:除上述資料外,應附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并說明調整原因。7、電子報批光盤資料。8、其它材料。
四、市政類工程《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核發
(一)審批要求:建設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驗收。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委托市規劃主管部門認可的勘測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測量,竣工驗收測量一般應當在工程完全竣工后進行,但隱蔽性管線工程應當在覆土之前進行。市規劃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依據驗收標準驗收合格的,應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不符合驗收條件的,責令改正或依法處理后再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接水、接電、供氣及房地產權證。
(二)審批文件內容:1、《市建設工程(市政類、規劃驗收申請表》。2、授權委托書。3、申請人身份證明。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5、批準的施工圖,包括經核準變更的圖件。6、批準的總平面圖。7、《市建設工程規劃定位放線測量記錄冊》、《市建設工程驗線記錄冊》、《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測量記錄冊》(含實測1:500現狀地形圖和豎向實測成果。8、經市測繪大隊確認同現狀一致的建筑竣工圖一套。9、市政工程按施工圖內容附隱蔽工程覆土前驗線測量記錄及完工后工程控制點坐標、標高復測資料。10、電子文件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五、建筑工程《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核發
(一)審批要求:建設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驗收。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委托市規劃主管部門認可的勘測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測量,竣工驗收測量一般應當在工程完全竣工后進行,但隱蔽性管線工程應當在覆土之前進行。市規劃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依據驗收標準驗收合格的,應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不符合驗收條件的,責令改正或依法處理后再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接水、接電、供氣及房地產權證。
(二)審批文件內容:1、《市建設工程(建筑類、規劃驗收申請表》。2、授權委托書。3、申請人身份證明。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5、《商品房預售許可證》。6、批準的建筑施工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包括經核準變更的圖件。7、批準的規劃總平面圖。8、《市建設工程規劃定位放線測量記錄冊》、《市建設工程驗線記錄冊》、《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測量記錄冊》(含實測1:500現狀地形圖和豎向實測成果)。9、經市測繪院確認同現狀一致的建筑竣工圖一套。10、土地出讓合同(含規劃條件)。11、竣工各立面彩色照片、實際使用外墻材料的色彩和材質說明。12、電子文件及其它需要的材料。
六、工程施工許可核準
(一)審批要求:市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裝飾裝修工程。
(二)審批文件內容: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1、《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許可并聯審批申請表》。2、《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目標管理責任承諾書》。3、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確認的中標通知書或市發展改革部門招標核準意見表。4、建設用地批準書(市政工程不需)。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6、涉外安全審查意見表。7、市整頓辦意見(房地產項目需要)。8、不可撤銷支付保函;9、監理合同。10、施工合同。11、白蟻預防合同。12、施工圖審查合格書。監理單位提交的文件:1、本市監理企業提交項目總監手冊。2、外來監理企業提交備案證明。3、主要監理人員資格證書。4、送樣見證人證(須是建設單位駐工地代表或建設單位委托的監理單位駐工地監理員)。施工單位提交的文件:1、安全員、資料員、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2、不可撤銷履約保函。3、不可撤銷工資支付保函。4、注冊建造師證書。5、外來施工單位提交備案證明。6、安全生產許可證。7、加蓋編制單位公章及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章的建設工程預算或投標報價書的封面及相關匯總表(附預算或投標報價書電子文檔)。8、《市建筑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單》。
七、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許可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鎮、村莊(不含城市規劃區及開發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街道、村莊)規劃區內,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村民新建、擴建、改建個人住宅(以下統稱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城市規劃區及開發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街道、村莊的村民建房,按照市城市規劃區及開發區規劃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村民建房應當堅持安全、適用、經濟和美觀的原則,應符合規劃、節約用地、注重防災、安全施工、保護環境,體現農村地域特色,并妥善處理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
第四條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個人建房。個人建房是指單戶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動,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擴建和因公益事業需要拆遷安置的異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鎮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集中建設自住住宅的活動,包括統規統建、統規自建、統一舊村改造等方式。
各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引導村民向中心村、集鎮或小城鎮集聚,統一規劃集中建設住宅小區。對列入各級政府試點的村民住宅小區,按照融政綜﹝﹞242號文件有關規定進行補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統一規劃集中建設住宅小區:
(一)因國家、集體建設拆遷安置需要集中建設住宅的;
(二)農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
(三)災后集中統一建設的;
(四)實施造福工程、地質災害搬遷統一建設的。
第五條村民建房規劃管理要方便群眾,高效管理。對已經完成村莊規劃的行政村,市規劃局可以將村莊規劃管理的具體事務委托鎮人民政府實施,簡化審批手續,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章規劃及用地要求
第六條村民建房應當符合鎮、村莊規劃和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嚴格遵循“先規劃、后建設”原則。不符合規劃或者未編制上述規劃的,不得審批村民建房和住宅用地。
第七條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快鎮、村莊規劃編制或修編進度。村莊規劃編制范圍原則上應覆蓋同一行政村所屬的所有自然村,個別地處偏遠、人數較少的自然村可結合“造福工程”編制農村住宅小區建設規劃。村莊規劃編制內容和深度應當符合《省村莊規劃導則》(試行)。規劃編制要注重村民參與,充分聽取村民意見,尊重村民意愿,符合農村實際,方便生產生活。村民建房應按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村莊整治規劃的要求建設。
對在2012年底前完成村莊規劃編制的鎮,市財政按照其編制經費總額的50%給予獎勵,由鎮人民政府根據所轄村莊的規劃審批完成情況向市政府申請該項獎勵。
鎮人民政府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充分調查、統籌安排,預留一定的村民建房規劃指標。
第八條村民建房應當充分利用舊宅基地、空閑地和其它未利用地,嚴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態公益林地。禁止村民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建設住宅。
第九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請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閑宅基地由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并結合村莊土地整理,重新規劃后統一安排使用。
村委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農村村民舊住宅用地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第十條村民建房每戶宅基地面積限額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3口以下的每戶不得超過80平方米,6口以上的每戶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在同等條件下,對被征地拆遷戶和計劃生育戶的住宅用地優先給予安排。
利用空閑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設住宅,或者對原舊住宅進行改建的,每戶可以增加不超過30平方米的用地面積。
前款所稱宅基地面積,是指住宅建筑物、構筑物(含基礎)垂直投影范圍內的占地面積。
第三章建房審批
第十一條村民建房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無住宅或現有住宅宅基地面積明顯低于法定標準,需要新建、改建或擴建住宅的;
(二)同戶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要求分戶的;
(三)因國家或者集體建設、實施鎮、村莊規劃以及進行公共設施與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拆遷異地新建的;
(四)因發生或防御自然災害,需要安置的;
(五)原有住宅屬C、D級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六)向中心村或農村住宅小區集聚,將原有宅基地退還村集體經濟組織置換至新宅基地的;
(七)市人民政府許可的其他情形。
經批準回原村莊定居的港、澳、臺胞和華僑需要建設住宅的,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村民建房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現有宅基地面積雖明顯低于法定標準,但現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積超過60平方米的;
(二)分戶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積已超過60平方米的;
(三)年齡未滿18周歲的;
(四)不符合鎮、村莊規劃和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五)將原住宅出賣、出租、贈與或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六)不符合“一戶一宅”政策規定的。
第十三條村民建房應當取得規劃許可。鎮規劃區內村民建房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村莊規劃區內村民建房應當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村民建房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村民個人申請住宅建設的,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村委會提出申請:
(一)《村民住宅建設和用地申請表》和申請地塊的實測地形圖各一式五份;
(二)戶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申請人簽署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重新安排使用的協議承諾書(沒有舊住宅的除外);
(四)屬危房改建的,應提供原住宅權屬證明以及危房鑒定機構出具的危房鑒定書或村鎮建設管理機構出具的危房認定證明,其中鎮村建設管理部門出具的危房鑒定書應經鎮黨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認定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危房所在村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出具;
(五)擬建房屋與相鄰建筑毗連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墻等關系的,應當取得各所有權人一致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或者由各所有人在申報圖紙(含四至范圍)上簽字確認,協議應當經過當地村委會見證或者依法公證;
(六)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設計單位、具備注冊執業資格的設計人員繪制的設計圖(含總平面布置圖),或者選用標準通用圖。
村委會應當根據村莊修建性詳細規劃和村莊整治規劃要求,與建房戶充分溝通,合理安排建房宅基地,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或每一個月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會議,對申請材料和村民建房宅基地安排情況進行審議,在本村張榜公布征詢本村村民的意見;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村民住宅建設和用地申請表》中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和確認宅基地情況,并報鎮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村委會上報的村民建房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鎮村建中心、國土所一同到實地勘測,并對是否符合住宅建設和用地申請條件,是否屬于“一戶一宅”,是否在規劃限額面積范圍內,是否符合鎮、村莊規劃和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房屋建設技術標準,是否存在違法用地行為,是否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等事項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鎮村建中心、國土所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在5個工作日內繪制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圖,并分新建、擴建和改建兩種情形報批。
第十六條屬利用原宅基地并在原確權的用地紅線范圍內進行改建的,不需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直接辦理規劃建設許可手續,由鎮人民政府根據鎮、村莊規劃進行審批,符合條件的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村民即可開工建設。
第十七條屬新建、擴建的,應將材料報送市規劃局進行規劃審批,其中,在已經批準的村莊修建性詳細規劃范圍內新建、擴建的,市規劃局可以委托所在鎮人民政府進行規劃審批。市規劃局應當在接到上報的有關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批,受委托的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村民建房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批。受委托的鎮人民政府應對建房報件材料認真履行審查職責,嚴格把關,并對報件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合規性負責,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后由鎮人民政府在5個工作日內報市國土局審核用地。市國土局應當在收到鎮人民政府上報的有關材料(含規劃許可證復印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期限除外)進行審核,經審核通過的轉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用地,經審批通過的由市國土局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十八條采取集中建房的,村民應向村民委員會提交以下材料:
(一)《村民住宅建設和用地申請表》一式五份,申請地塊的實測地形圖;
(二)戶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員的身份證影印件;
(三)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沒有舊住宅的除外)。
鎮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員會,依據經批準的村莊修建性詳細規劃,根據建房戶需求和數量,劃定集中建房范圍,制定統一建設方案,按照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情形的規定程序,統一、分戶辦理規劃許可和用地審批及其他相關手續。集中建房涉及征收安置的,所在鎮人民政府或村委會還需提供征收安置方案,報征收主管部門審批。對涉及農用地的由市國土局根據年度用地指標使用情況,組織批次上報審批。批次獲批后報市人民政府辦理供地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屬于文物保護建筑和控制性保護建筑范圍內的危房改建,鎮人民政府在規劃審批前,應將其改建方案書面征得文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條對村民建房規劃申請不予批準的,市規劃局或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鎮人民政府或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對村民建房用地申請審核未通過的,市國土局應當在收到鎮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鎮人民政府,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鎮人民政府和市規劃局、國土局須做好批文領取登記工作。在市國土局未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之前,鎮人民政府不得提前向建房申請人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房申請人在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之前不得開工建設。
村民建房通過規劃和用地審批后5個工作日內,鎮人民政府應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書》一并發給申請人,并組織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和國土資源管理機構一同到實地放樣,劃定四至范圍,村民即可開工建設。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應當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實施住宅建設,逾期不建設且未申請延期的,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三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鎮、村莊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將農用地轉為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方可批準建設用地。
第二十四條市規劃局、國土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將村民建房的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等相關規定和村民建房審批情況通過網絡、報刊、公開欄等方式進行公示。村民委員會應將村民建房申請和審批情況在村務公開欄上進行公示。
第四章建設管理
第二十五條村民建房應當嚴格按照規劃許可核準的內容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發證機關同意,并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六條市規劃局、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建房是否符合規劃許可內容實施監督和檢查,被檢查者應自覺接受監督和檢查,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不得隱瞞、妨礙和阻擾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鎮人民政府應當負責規劃許可審批后管理工作,建立村民住宅建設檔案,做好放線、核樣工作,并加強施工期間的規劃實施監督和質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村民建房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具備注冊執業資格的設計人員設計,或者選用省級和當地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編印的村鎮住宅建設通用圖。選用通用圖建房的,應有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住宅基礎施工。建設多層單元(公寓)式住宅的,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第二十八條農村住宅施工質量和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參與建設各方共同負責。農村住宅建設一定規模以上(四層及四層以上公寓式住宅或者集中統建的),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接施工,對集中統建的農村住房項目應向市建設局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一定規模以下的可由建房村民自行選擇農村建筑工匠或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接施工。農村建房村民或者組織村民建房的單位應與參建各方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對所承建的工程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第二十九條農村建筑工匠從事村民建房施工,應具備相應的建筑施工技能。市建設局、勞動局要加強建筑工匠培訓,將建筑工匠培訓納入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按相關政策規定給予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提高建筑工匠技能,經培訓考核合格的發給資格證書。鼓勵和引導村民建房選擇有資格證書的建筑工匠。
第三十條市建設局應依法對集中統建的農村住宅項目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村民建房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
市建設局應提供技術服務和指導,特別在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屋頂防水施工等分部分項工程以及安拆模板、搭拆腳手架等關鍵環節加強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三十一條村民建房按鎮、村莊規劃并經批準建設的,只收取土地證書和房屋產權證書工本費,不得收取規劃許可證書工本費、征地管理費、基礎設施配套費、耕地開墾費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若涉及相關稅收,則由申請人按規定自行繳交。
第三十二條村民經批準使用集體土地建設住宅,只需參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和辦法,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支付土地補償費用。村民對原舊住宅進行原址翻建、申請新的住宅用地后將原舊住宅用地退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不繳納土地補償費用。
第三十三條農村住宅小區建設使用村民承包地的,所在地村委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調整數量、質量相當的土地歸原承包方繼續承包經營;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地的,村委會或者負責拆遷安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定征地補償標準和辦法,向原承包方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由住宅小區內的建房戶分攤繳納。
第三十四條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的土地補償安置費用,應當用于本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或者用于發展生產,安置或者補償被用地農業人口,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
第三十五條市規劃局、建設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供技術指導服務,免費提供住宅通用圖紙,加大技術宣傳力度,主動向村民宣傳住宅小區規劃、建房技術標準、質量安全要求、減災防災知識、生態環境保護和配套設施建設等相關規定。
鼓勵社會各方面技術力量支持農村住宅建設,有條件的鎮可組建農村住宅建設技術服務機構,為農村住宅建設服務。
第三十六條新建、擴建、改建村民住宅,規劃許可證由市規劃局委托鎮人民政府審批的,竣工后應由鎮人民政府組織規劃條件核實,之后向市國土局申請用地驗收;規劃許可證由市規劃局審批的,應向市規劃局申請組織規劃條件核實、向國土局申請竣工用地驗收。集中統建的農村住房須向建設局申請工程驗收備案。
建房申請人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或變更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五章技術標準
第三十七條村民建房應當遵守以下技術標準規定:
(一)選址:應避開地質復雜、地基承載力差、地勢低洼不易排澇以及易受風口、滑坡、雷電和洪水侵襲等自然災害影響的地段。
(二)規劃:集中建設的住宅小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個人建房要符合村莊整治規劃,靠近市區、鎮所在地的住宅小區,引導其參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相關標準,建設多層單元(公寓)式住宅。
(三)層數和面積:農村獨棟式、并聯式或聯排式自建住宅一般不得超過三層,每戶住宅建筑面積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內。建設多層公寓式住宅的,每戶住宅建筑面積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
(四)層高:層高控制應符合當地的實際情況,一般為3米左右。
(五)間距和朝向:建筑前后間距應滿足消防通道要求,住宅建筑前后間距與前建筑高度比一般不低于1:1,相鄰房屋山墻之間(外墻至外墻)的間距不低于4米,建筑宜朝南、朝南偏東或偏西布置。
(六)道路、河流退距:新建農村住房應滿足對應道路等級或河流所規定的退距要求。下列道路退距按以下規定執行:
國道(規劃寬55米)、大真線(規劃寬56米)、海城公路(規劃寬56米)兩側的建筑紅線后退道路紅線10米以上,上述道路兩側各100米范圍內原則上不安排個人住宅建設用地,城鄉規劃另有要求的,要滿足其要求;
龍田至江鏡、龍田至上逕等一批縣級公路兩側建筑紅線后退不少于15米(從現狀路沿起算),鎮級公路兩側建筑紅線后退不少于10米(從現狀路沿起算);
舊大真線兩側建筑紅線后退道路紅線不少于10米(從現狀路沿起算),東張-甘厝口公路、高牛公路兩側建筑紅線后退道路紅線不少于15米;
高速公路及其支線從路基邊溝外側起及出入口兩側后退50米以內均為控制用地;
高速鐵路及其支線從鐵路軌道線最外股道中心線后退50米以內均為控制用地;
主要河道(龍江、太城溪、虎溪、大北溪、關溪)兩側新建建筑應后退河道20米以上,其他河道兩側新建建筑應后退河道6米以上;
村莊干路兩側新建建筑紅線應后退道路紅線3米以上,村莊支路兩側新建建筑紅線應后退道路紅線1米以上;
以上道路和河道沿線的建筑紅線后退為最低要求,規劃另有規定的,要同時滿足。
(七)抗震:新建住宅必須符合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板、梁、柱不得采用石、土結構。
(八)建筑單體:應滿足村民生產、生活的需求,住宅平面布局應設有客廳、臥室、廚房、衛生間、儲藏間(農具堆放間),應滿足面積、通風、采光等要求。房屋造型簡潔美觀,宜采用坡屋面,具有地方特色,外觀應進行一次性裝修。
(九)配套:應同步配建化糞池等處理設施;集中建設住宅小區的,給水排水、電力通信、道路、廣電、綠化和社區服務等配套設施要同步規劃建設,小區建筑密度控制在30%左右,綠地率不低于30%。
第六章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市規劃局負責對鎮、村莊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管,依法查處未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建房行為。
市國土局負責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個人建房用地行為進行監管,依法查處未取得用地審批或者違反用地審批內容進行建設的建房行為。
各鎮人民政府要落實“屬地管理“的原則,組織做好本轄區內在建房屋建設過程的日常監管和動態巡查,特別是對城鄉結合部、城鎮規劃區、交通主干道周邊和各類連片農用地等重點部位要保持密集巡查態勢,堅決杜絕各類違建行為。
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發現本區域內違反鎮、村莊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行為,應當立即給予制止,并及時向市規劃局、國土局和所在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九條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含林地)建設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含林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含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含林地)原狀。
第四十條未取得規劃許可證書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用地審批手續。非法批準建房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相應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關職能部門出具法律文書,鎮人民政府依法組織予以拆除。
嚴禁對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罰款或者變相收取費用代替審批的辦法予以補辦手續。
第四十二條對以分析家產、虛報人口、隱瞞身份或以其他形式騙取住宅規劃和用地許可的,或者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的,一律不得辦理產權登記或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