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體系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07 14: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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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體系論文

篇(1)

甘溪是天目溪的一條支流,上游建有甘溪一級水電站和甘溪二級水電站。甘溪一級水電站裝機容量2×160kW,壩址控制流域面積19.6km2,水庫總庫容214萬m3。甘溪二級水電站裝機容量3×500kW,利用集雨面積33.5km2。甘溪流域內雨量充沛,多年平均降雨量1625mm。多年平均氣溫15.6℃,極端最高氣溫41.6℃,極端最低氣溫-13.2℃。

甘溪三級水電站渠首樞紐位于甘溪二級水電站尾水出口下游20m處,壩址控制流域面積40.3km2,區間引水集雨面積2km2。多年平均流量1.18m3/s,年徑流量3721萬m3。壩址設計洪水流量386m3/s(P=10%),校核洪水流量522m3/s(P=3.33%)。工程區地質條件簡單,出露基巖為奧陶系上統於潛組頁巖和砂巖,河床處砂礫石覆蓋層厚1~3m,山坡處覆蓋層厚0.5~2m,兩岸臺地覆蓋層較厚。河道中水質清澈,泥沙含量很少。

2方案選擇

2.1壩址選擇

甘溪三級水電站是甘溪二級水電站的下一個梯級電站,壩址選擇的原則為:1)滿足與上級電站尾水位的銜接;2)滿足進水閘和溢流堰的布置要求;3)不淹沒耕地和房屋;4)使渠首樞紐工程造價最低。根據地形地質條件,壩址選定在甘溪二級水電站尾水出口下游20m處,該段河床寬約35m,壩型采用漿砌石溢流壩。

2.2廠址選擇

廠址位于潘家村烏浪口,電站尾水排入支流烏浪溪中。設計中對上廠址方案和下廠址方案進行比選,下廠址方案與上廠址方案相比,水頭增加3.6m,電能增加23萬kW·h,效益增加9萬元,投資增加25.2萬元,差額投資經濟內部收益率35.5%,故選用下廠址方案。

2.3無壓輸水系統方案選擇

無壓輸水系統有隧洞方案和明渠結合隧洞方案兩種布置形式,兩方案的軸線長度基本相同。明渠結合隧洞方案是進水閘后接長度為425m的漿砌石明渠,其后仍為隧洞。經過比較,隧洞方案較明渠結合隧洞方案減少投資6.2萬元,隧洞方案日常維護工作量少,且不占林地,故無壓輸水系統選用隧洞方案。

3主要建筑物

3.1渠首樞紐

渠首樞紐由攔河堰、進水閘和攔沙坎組成。攔河堰為折線型漿砌塊石實用堰,溢流段長31.1m,堰頂高程224.63m,最大堰高2.23m,堰頂寬1.5m,上游面垂直,下游面坡度1∶2。堰體采用M7.5漿砌塊石砌筑,外包30cm厚C20混凝土。由于上下游水位差小,溢流堰僅設置4m長的漿砌塊石護坦來消能,堰體防滲采用混凝土防滲墻。

進水閘位于甘溪的左岸,緊鄰甘溪二級水電站的進廠公路,采用側向引水,引水角15°。設置1孔寬2m的閘孔,閘底板高程223.35m,后接無壓隧洞。進水閘為胸墻式結構,閘室長4.46m,設1道攔污柵和1扇鑄鐵工作閘門,手動螺桿啟閉機啟閉,啟閉機平臺高程227.70m。由于河道中泥沙很少,且大部分淤積在上游的水庫中,渠首樞紐不設置排沙設施,進水閘前設有攔沙坎,攔沙坎前考慮人工定期清沙。

3.2無壓輸水隧洞

進水閘至前池之間為無壓隧洞段,長2354.947m。根據地形條件及施工要求,無壓隧洞段由1號隧洞、2號隧洞、3號隧洞和1號鋼筋混凝土埋管、2號鋼筋混凝土埋管組成,1號隧洞長124.100m,2號隧洞長855.485m,3號隧洞長1315.362m。1號隧洞、2號隧洞、3號隧洞之間由鋼筋混凝土埋管連接,1號鋼筋混凝土埋管長50m,2號鋼筋混凝土埋管長10m。隧洞沿線分布的巖性為奧陶系上統於潛組砂巖、頁巖互層,上覆巖體厚度30~90m,整體性較好,屬Ⅱ~Ⅲ類圍巖。隧洞斷面采用城門洞型,開挖斷面寬2.4m,高2.65m(其中直墻高1.45m,矢高1.2m,半徑1.2m),縱坡為1?2000,洞底采用10cm厚的C15素混凝土找平。隧洞進出口及斷層地段采用鋼筋混凝土襯砌,襯砌厚度30cm。連接段鋼筋混凝土埋管采用箱型結構,凈寬1.8m,高2.05m,壁厚0.3m。

在樁號2+139.35處設置溢流支洞,把進入隧洞多余的來水排入支流烏浪溪中。溢流支洞長65m,斷面呈城門洞型,開挖斷面開挖寬2.4m,高2.65m。

3.3前池及壓力管道

前池布置在廠房上游的山坡上,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總長21.2m。正常運行水位223.2m,最低運行水位221.9m,前池工作容積94.1m3,邊墻頂高程224.7m。前池進水口前設攔污柵和事故鋼閘門。

壓力鋼管布置在山坡中開挖出的管槽內,全長52.68m。因設計引用流量不大,壓力鋼管采用一管二機的供水方式,在廠房外45°卜形分岔成兩支管。選定主管管徑1.2m,鋼板壁厚12mm。支管與蝶閥同直徑,管徑0.8m,鋼板壁厚8mm。壓力鋼管在樁號管0+021.44處設鎮墩,每7米增設支墩,前池壓力墻及鎮墩后各設1個伸縮節。鋼管槽底寬2.6m,左側布置踏步,以便于壓力鋼管的日常維護。

3.4發電廠房

篇(2)

前言:

水利水電樞紐工程一般是綜合利用的,往往同時承擔著發電、防洪、航運、灌溉、漁業等多項任務,是一個復雜的大系統。要完成這樣一個復雜系統,并使系統的綜合效益最優,僅靠人工來進行控制,其困難是可想而之,即使是采用一些基于現場的設備的分散控制也很難達到目的,在這樣的一個復雜系統中引入基于數據中心的集散控制勢在必行。因此在水力發電工程中自動化系統則應該受到相應重視!

一,水力發電系統中存在的問題

在水力發電系統中,存在著如下幾個問題。

1,控制、維護、管理三個技術領域發展極不平衡。

控制領域的自動化與信息化的發展相對最早,但是現有的管理自動化系統大多只處理財務管理、人事管理、物料管理等,很少涉及技術管理。維護領域的自動化與信息化發展時間最晚,目前只停留在計劃維修和事后維修階段,也即只處于手工化階段。只是在90年代中期以來,國外才開始研究狀態維修、預知維修、遠程維修等技術,而在我國,則僅處于開始階段。

2,控制、維護、管理三個技術領域互相分離。

即組織結構上三者屬三個不同的部門,信息互不交流或很少交流,決策互不聯系。實際上,各個領域的決策均有賴于其他兩個領域的狀況及信息。顯然,三個領域相互分離是不合理的。

3,環境問題。

做任何事情都必須付出代價,同樣水電工程也是如此,因此一些水力工程導致的環境問題可以歸納為以下兩方面:(1)自然環境方面,工程興建,對水文條件的改變,對水域床底形態的沖淤變化,對水質、小氣候、地震、土壤和地下水的影響,對動植物、對水域中細菌藻類、對魚類及其水生物的影響,對景觀和上、中、下游及河口的影響等。

(2)社會環境方面,工程興建對人口遷移,土地利用,人群的健康和文物古跡的影響以及因防洪、發電、航運、灌溉、旅游等產生的環境效益等。

二,解決水力發電自動化系統問題的一些建議

水力發電過程自動化的發展趨勢正沿著為解決上述幾個問題的方向發展,即一方面將控制、維護、管理三個領域提高到同一個智能化、信息化、自動化的水平;另一方面將三者集成為一個統一的信息系統,即智能控制-維護-管理集成系統。最后還要關注環境問題使得水力工程系統得到綜合的最優利用:

1,集成化

集成化包括以下幾層含義。功能集成即把控制、維護、管理三個功能集成為一個整體。今后,隨著生產技術的發展,還可能把更多的功能集成起來。

目標集成即把性能、可靠性、效益等子目標集成為統一的目標,使企業整體最優、整體效益最大。

信息集成即把整個企業的各種信息有機地組成一個統一的系統。自然,在一個信息集成系統中,必須保證信息的統一性、協同性、互操作性,妥善解決信息的矛盾與沖突。

系統集成即從硬件角度而言,系統能根據本身需要,集各家之所長,采用不同供貨商的產品,自然,這里要解決不同設備的互操作性問題;從軟件角度而言,采用用戶友好的基于圖形的可視化組態軟件構筑系統,既可用于仿真,亦可用于實時應用軟件。

2,智能化

為使系統達到上述的目標,必須提高整個系統及其各個組成部分的智能度,即要實現檢測智能化、操作智能化、決策智能化。所謂智能化,即整個系統、各個領域(控制、維護、管理)、與生產過程直接相連的檢測裝置、執行裝置等,均具有目標分析、狀態及故障分析、行為及態勢分析、決策分析的能力。

3,分布化

在一個龐大的集成系統中,部署分布必須合理,包括任務分布化、智能分布化。集成與分布相結合才能使各個部分盡職盡責、保質保量、安全可靠,整個系統分工明確、信息互通、運行有序,從而使整個系統在整體上獲得最優的性能(質量)、可靠性(可利用率)和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開放性

開放性包括如下幾重含義:一個系統能博采眾長,即選用不同供貨單位且性能/價格比最合理的設備;根據發展的需要,在硬件上可以增加新的設備或子系統,在軟件上可以增設新的功能,而且后者能與原來的系統構成完整的整體。這樣,就大大提高了系統的可利用率,延長了使用周期或壽命。

5,促進水力發電系統的優化調度,實現可持續發展

水力發電自動化系統要結合發電、防洪、灌溉、航運、漁業等的優化調度,以達到綜合效益最優。關鍵是為了使水力發電自動控制適應水資源的綜合利用。例如可以進行:

(1)魚道設置、大壩對上、下游生物的影響、景觀設計等

(2)自動化系統設計從基于DDC的現場自動控制發展到基于數據庫的管理中心集散控制,并結合發電、防洪、灌溉、航運、漁業等的優化調度,以達到綜合效益最優。

因此結合具體水利工程進行探討研究是十分必要的,這樣有利于我國水力發電自動化系統的設計與建設。更有利于我國水利工程與環境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因此,在系統規劃設計階段,必須全面了解其對環境影響的各個方面和影響的大小,以便有針對性的對系統進行設計修改并且對環境面臨的問題提出防治的措施。

篇(3)

(一)電子商務合同問題

電子商務因其獨特的技術環境和特點,對傳統的合同法帶來了沖擊,傳統的合同法已無法應付電子商務的需要。如對數據電文傳遞過程中的要約與承諾、合同條款、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時間地點,以及通過計算機訂立的電子合同對當事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一系列法律空白問題,都必須重新研究和探討。1996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電子商務示范法》,這是世界上第一個關于電子商務的法律,它使電子商務的一系列主要問題得以解決。它賦予“數據電文”等同于“紙張書面文件”的法律地位,規定了數據電文作為“書面文件”、“親筆簽字”或“原件”所需的條件和標準,及其作為法律證據的價值和可接受性。

我國現行《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采用了與《電子商務示范法》類似的規定,將電子數據交換作為書面形式的一種。但《合同法》只是從法律上承認了某些電子形式的合同,具有書面形式合同的法律地位,而對電子簽名、電子證據有效的條件等相關概念,尚未作出明確界定。

(二)電子證據問題

電子商務的電子文件,包括確定交易各方權利和義務的各種電子商務合同,以及電子商務中流轉的電子單據,這些電子文件在證據法中就是電子證據。電子文件的實質是一組電子信息,它突破了傳統法律對文件的界定,具有一定的不穩定性。電子文件由于使用電腦硬盤或軟件磁盤性介質,錄存的數據內容很容易被改動,而且不留痕跡;另外,由于計算機操作人員的人為過失,或技術和環境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文件的丟失、損壞等,使得電子文件的真實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脅,一旦發生爭議,這種電子文件能否作為證據,就成為一個法律難題。

(三)電子支付問題

電子支付包括資金劃撥,以及網上銀行開展的信用卡、電子貨幣、電子現金、電子錢包等新型金融服務,它實質上是以數字化信息替代貨幣的流通和存儲,從而完成交易支付的。由于金融電子化,完成交易的各方都是通過無紙的數字化信息進行支付和結算,資金交付也是采用電子貨幣,通過電子資金劃撥的方式進行,因此電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等,成為新的法律問題。

如電子支付中的簽名效力問題,就是需要認真解決的一個問題。我國《票據法》第四條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庇纱丝梢?,這些規定不能直接適用經過數字簽章認證的非紙質電子票據的支付和結算方式。因此,修訂我國現行的《票據法》,或制定相應的《電子資金劃撥法》,是電子商務中支付和結算順利進行所必需的。

(四)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尚待解決

電子商務給稅收帶來了一系列挑戰,現行稅法多數是在傳統貿易環境背景下建立的,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有許多稅法問題有待解決。例如,現行稅法中的概念如何適用于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如何應對電子商務這一全新事物;如何在國際稅收實踐中實現國內法與國際法的協調,使立法意圖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等問題。

二、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的構建

(一)構建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的基本原則

研究和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問題,構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首先要從我國電子商務的實際,以及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的實際出發,研究和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原則,并在此基礎上構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的基本框架,為電子商務稅收立法打下基礎。

稅法公平原則:按照稅法公平原則的要求,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應該適用相同的稅法,負擔相同的稅負。因為從交易的本質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是一致的。確定這一原則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鼓勵和支持電子商務的發展,但并不強制推行這種交易。同時,這一原則的確立,也意味著沒有必要對電子商務立法開征新稅,而只是要求修改完善現行稅法,將電子商務納入到現行稅法的內容中來。

其他方面的原則,包括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原則,中性原則,維護國家稅收的原則,財政收入與優惠原則,效率和便利原則,以及整體性和前瞻性原則等,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也要充分予以考慮。

(二)明確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

根據以上原則,以及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和立法的現實情況,可以明確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主要任務和工作重點,應集中在對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修訂完善上。在暫不開征新稅及附加稅的前提下,通過對現行稅法一些相關概念、范疇、基本原則和條款的修改、刪除、重新界定和解釋,以及增加對電子商務適用的相應條款,妥善處理有關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法律問題。因此,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是:

首先,在稅法中重新界定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概念,具體包括“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等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

其次,在稅法中界定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征稅范圍,根據國情和階段性原則,對電子商務征稅按不同時期分步考慮和實施。在稅法中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課稅對象,根據購買者取得何種權利(產品所有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決定這類交易產品屬于何種課稅對象;在稅法中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納稅環節、期限和地點等。

(三)修改稅收實體法

在明確立法原則和基本內容的基礎上,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適時調整我國稅收實體法。我國稅收實體法主要包括流轉稅法、所得稅法及其他稅法。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要根據實體法受到電子商務影響的不同情況,具體考慮對他們的修訂、改動、補充和完善。例如,對受電子商務沖擊最大的流轉稅法,可以考慮從兩個方面進行修訂。在適當的時機,對《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進行修訂,并通過立法程序賦予其更高的法律地位。在對增值稅法、營業稅法進行修訂時,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狀況,適時增加對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相關規定。

(四)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

除考慮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登記制度,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確立電子申報納稅方式,確立電子票據和電子賬冊的法律地位之外,還應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以及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等問題。

首先,應當在法律中確認稅務機關對電子交易數據的稽查權。應在稅收條文中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按法定程序查閱或復制納稅人的電子數據信息,并有義務為納稅人保密。而納稅人則有義務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涉稅信息和密碼的備份,并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保密。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違約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其次,應在稅法中對財務軟件的備案制度作出更明確、更具體的規定。要求對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必須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規定企業在使用財務軟件時,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軟件的名稱、版本號、超級用戶名和密碼等信息,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才能使用。

(五)完善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

第一,應完善金融和商貿立法。制定電子貨幣法,規范電子貨幣的流通過程和國際金融結算的規程,為電子支付系統提供相應的法律保證。

第二,應完善計算機和網絡安全的立法,防止網上銀行金融風險和金融詐騙、金融黑客等網絡犯罪的發生。

篇(4)

【關鍵字】稅收執法;稅收司法;檢查權;稅務稽查局;稅務法庭

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對立,越來越多地反映為稅收上的矛盾。從近幾年來看,我國涉稅犯罪在總量上呈現出上升的趨勢;在手段上日趨復雜化、隱蔽化;在規模上向著集團化、國際化的方向發展。但與此同時,我國現行的涉稅案件執、司法制度難以滿足震懾犯罪、保障國家稅收的需要。

一、當前稅收執司法存在的問題

(一)稅務檢查權設計不科學,造成涉稅案件檢查的先天不足,直接影響到后續的稅收司法效力。

1.國地稅兩套稽查機構的存在,造成稅案檢查的口徑不一,使稅案檢查缺乏嚴肅性。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條,我國的狹義稅收執法主體可界定為稽查局,由于稅收征管體系的特點,稽查局相應地劃分為國稅稽查局、地稅稽查局,這兩套機構各自獨立,行使對應稅種的執法權。在實踐中,雙方很少相互合作、資源共享,由此產生了一系列問題。如由于雙方人員的知識構成、地方利益的掣肘、掌握的資料等原因,可能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事實做出不同認定,甚至相互矛盾,從而使后續的稅收司法活動陷于兩難地步。且雙方各查各稅,而在司法上要求所有稅種合并計算,往往出現部分構成犯罪的稅案在執法中認定過輕,未能及時追究刑事責任,降低了法律的剛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偷稅案中的偷稅比例計算為納稅年度的偷稅總額除以應納稅總額,但如果一項偷稅行為涉及多個稅種,在應納稅總額的認定上是相當困難的。如納稅人采用賬外銷售的手段偷稅,至少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兩個稅種,而這兩個稅種分屬國地稅,如果各查各賬,可能會出現分子過小、比例偏低的情況。且如果賬外銷售年度虧損,其所偷稅款可能是下一盈利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即同一偷稅行為,其所偷稅款卻分屬兩個納稅年度,如何認定其偷稅總額和應納稅總額便成為一個難題。另外,國地稅全部查處完畢,移送公安機關后才能合并進入司法程序,在時間上則會造成稅案查處的遲滯。

2.稅務檢查權過窄,層次過低。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新情況不斷出現,致使《征管法》第54條稅務檢查權的列舉過窄、層次過低,已無法適應新形式下打擊涉稅犯罪的需要。如電子商務、網絡購銷轉讓交易或網上提供有償服務業務日益普及,而這種電子商務、電子郵件或經營軟件是否可以檢查在54條里卻沒有列舉。此外,當前的大量檢查歸結為找賬和找人兩大關鍵:(1)對企業賬外經營或設內外兩本賬的案件,關鍵在于找賬,即找到賬外的相關資料和暗設真賬的內容。有時,舉報人指明了這些資料的所在位置或大致范圍,但在檢查中,如遇到納稅人不予配合,將藏有內賬的柜子或房間上鎖,檢查人員則只能望洋興嘆。因為《征管法》只賦予稅務檢查人員“經營場所檢查權”和“責令提供資料權”,而未賦予經營場所搜查權。即稅務人員在納稅人的經營場所只能檢查納稅人提供的事項,對于納稅人拒絕檢查或加以隱匿的經營資料或賬冊,稅務人員無權強行取得。雖然征管法也規定了拒絕檢查的處罰事宜,但與可能被查出幾百萬元賬外經營的大案或涉嫌犯罪相比,納稅人寧可被以拒絕檢查的名義處以數萬元的行政處罰。這就使上述兩項檢查權形同虛設。(2)對于大量的假發票案件關鍵在于找人,若不能獲取相關知情人員的配合和及時羈押犯罪嫌疑人,案件線索一斷就成了懸案、死案。但現實的情況是除了公安部門協查的發票案件和事先提請公安部門介入,對于突發的假發票案件,稅務人員只能眼巴巴地看著相關嫌疑人從容逃脫。

3.稅務檢查隨意性過強,無統一科學的賬務檢查程序和工作底稿留檔備查。這主要是指在檢查過程中,究竟查些什么內容,往往由檢查人員的主觀經驗判斷,無必要的監督制約機制。稅務檢查隨意性過強,不僅使稅務人員執法權有了尋租的空間,造成一些應查處的涉稅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查處,或在查處過程中避重就輕,改變涉稅違法行為的性質,直接影響到涉稅案件的查處。

(二)涉稅犯罪日趨普遍和地方利益的掣肘,造成稅務司法力度相對不足。

從最近3年的國家稅務總局統計數據來看,每年被查納稅人中的56%左右存在各種涉稅違法行為,其中40%以上立案查處,每年百萬元以上的大案在3000宗左右。涉稅違法行為的主體涉及各地區各行業。

按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對于涉稅案件的檢查由省以下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負責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199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撤銷稅務檢察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及公安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厲打擊涉稅犯罪的通知》,規定涉稅犯罪案件應由稅務部門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行使偵查權。公安機關不向稅務機關派駐辦案機構,不建立聯合辦案隊伍,不以各種形式介入或干預稅務機關的活動。上述決定在保持了稅務機關獨立行使稅收執法權的同時,也造成了其與司法環節的脫節。

公安機關將稅案檢查歸入經濟案件偵查部門。由于公安經偵部門同時涉及對稅務、金融、假冒、詐騙等各種經濟案件的偵查,往往缺乏相應的專業化稅案檢查人員。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稅案檢查在專業上往往涉及企業管理、會計、商貿、法律、計算機和稅收等多方面相關知識。而目前公安機關的人員構成則基本上為公安專業或轉業軍人,極少有經濟、法律背景的人員,其直接結果就是公安機關難以獨立行使稅收偵查權,對涉稅犯罪予以有效打擊。為彌補此缺陷,公安機關往往邀請稅務機關檢查人員配合,共同辦案。但這種配合是臨時性的,雙方各有所屬,意見難以統一,效率不高;或干脆只當“二傳手”,將稅務稽查局查處完畢后移送的案件進行整理,移送檢察院,根本無法發揮稅務偵查權的作用。

另外,部分金額較大,如偷稅額在百萬元以上的大案往往發生在當地的龍頭企業中,這些企業與各級政府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而公安機關的設置對應于各級政府,分別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領導。因此,在對上述大案的查處上,往往受地方利益掣肘,造成應查不查,或無限制拖延。甚至還出現被檢查人在稅務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案卷完畢后,邀請公安機關重新取證,提供與原案卷相矛盾的證人證言,而公安機關予以全部認可,以案件出現新證據為由,將案件退回稅務機關的現象。

(三)涉稅違法犯罪的隱蔽化、團伙化、高智能化、高科技化和產業化發展,進一步凸現了稅務司法專業人員的缺乏。

從當前查處的涉稅案件來看,行為人已不限于單純的隱匿銷售,而是通過復雜的業務流程設計,規避稅務部門的檢查,采用少列收入、多計支出、轉移定價、虛造單據、轉變業務交易性質等多種方式實現偷稅行為的隱蔽化。甚至在一些會計、稅收、法律等專業人員的幫助下,仔細分析當前稅法的空白點,結合高科技的手段進行。這就決定了涉稅案件的大量爭論集中在收入、成本的確認,業務流程的合法合理性等方面。尤其是在涉及判斷納稅人是否存在主觀惡意的案件中,庭辯的焦點往往是納稅人在設計相關業務流程時,是一時疏忽還是故意為之。對于這些問題,只有通過對相關證據進行推導,區分正常業務和非常業務,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這就要求檢察人員、法官具備相當的企業管理、生產經營、會計方面的專業知識,但現今檢察院、法院的人員往往偏重于法學專業,缺乏相應的經濟專業素養,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上難以把握準確的尺度。

二、構建完善的稅收執司法體系

只在管理層面的修修補補,顯然不足以從根本上解決當前稅務執司法滯后于整個國民經濟發展和稅案頻發的現狀。筆者認為,必須從制度改革出發,在根本上改變當前的各自為政局面,才能建立一個完善、統一和高效的稅收執司法體系。

(一)合并國地稅稽查局,成立稅務稽查局,獨立于稅務局的征收、管理之外,實施對涉稅案件的執法工作。

國地稅分家的最初設想在于分清中央與地方的稅收征管,在劃分收入財權的基礎上,進一步規范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但作為涉稅案件的執法來說,其主要目的不是為了收入,而在于維護國家稅法的嚴肅性,維護正常的稅收征管秩序。將稽查局分為國、地稅不僅無助于稅收執法工作,反而產生前文所述的種種弊端。因此,要解決當前所面臨的問題,應該合并國地稅稽查局,成立稅務稽查局。且稅務稽查局的設置不必一一對應于同級稅務局??筛鶕趨^域的經濟發展狀況,效法中國人民銀行的做法,在國家稅務總局之下設置若干大區稅務稽查局,在大區稅務稽查局下設二至三級稅務稽查局,全面負責對應區域內的涉稅案件執法工作。

(二)在稅務稽查局下設稅偵處,賦予偵查權,在條件成熟的時候,歸并、銜接稅收執司法程序。

目前我國稅警設立的最大障礙在于管理上雙重領導制的脫節和對濫用警察權的顧慮。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日本的稅警設立形式,即將有限的偵查權賦于稅務稽查局的特定部門。該部門在管理上從屬于稅務稽查局,在行使檢查權時比普通的稽查人員額外擁有營業場所搜查權、傳訊權、逮捕權、移送檢察權(上述權力的行使程序同公安機關)等,但沒有使用暴力工具(警械、槍支等)的權力。同時,借鑒以往稅務機關和檢察機關合署辦公的稅檢室經驗,將有經濟學(會計、稅務)背景的人才充實到稅案的公訴環節。將稅務稽查局執法完畢的稅案直接移送稅檢室,進行審查,提起公訴。在條件成熟時,可以將稅收執司法程序進行一定程度的歸并,即稅務稽查局在普通檢查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直接在內部移交稅偵處;偵查完畢后,確認涉嫌犯罪的,直接移送檢察院稅檢室,進入公訴程序。

(三)加強稅收司法人員的專業素質,必要時按大區成立稅務法庭。

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稅收司法人員的業務素質的培養大致分為三種情況:對稅務專業人員進行司法培訓、對法律專業人員進行稅務培訓或由稅務、法律人員分工合作、組成團隊。鑒于稅案的特殊性,可以成立由注冊會計師、法官組成的稅務法庭合議庭。稅務法庭的設立不應對應于行政規劃,以免地方的掣肘和機構的渙散、臃腫。而應根據地域、經濟特征,設立綜合性的法庭,一個法庭可以對應于多個稅務稽查局所移送的案件。這不僅有助于對稅務案件審判的把握,而且可以避免出現濫用自由裁量權,使相似性質的案件判決結果懸殊過大。

[參考文獻]

篇(5)

一、水務及水務一體化管理的含義

(一)、水務的含義

水務是指以水循環為機理、以水資源統一管理為核心的所有涉水事務。水務主要包括:水資源、城鄉防洪、灌溉、城鄉供水、用水、排水、污水處理與回收利用、農田水利、水土保持、農村水電等涉水事務。

目前我國使用的水務的概念有別于水務公司的服務形式,也不同于把分別由建設、交通、環保部門分別進行管理的城市防洪、城鎮供水、排水、污水處理、航運等方面的事務簡單地水利的管理范疇,而應該以水循環為機理、以水資源統一管理為核心的涉水事務。

(二)、水務一體化管理的含義

指水務管理所涉及的各項職能和各個環節之間協調、統一的管理機制,即對區域的防洪、排澇、供水、需水、節水、水資源保護、污水處理及其回用、農田水利、水土保持、農村水電、地下水回灌等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取水許可、統一配置、統一調渡、統一管理。也就是說由一個部門對水質和水量負責。

二、水務一體化的優越性

(一)、理順了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體制保證。

實行水務一體化管理,對區域的防洪、排澇、蓄水、供水、排水、節水、水資源的保護、污水處理及其回收利用等實行統一管理,改革“多龍管水”為“一龍管水”。這樣才能保證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二)、促進了城鎮的防洪與排水工程建設。

實行水務一體化管理,既可以從區域上統盤考慮防洪與排水,也可以根據有償使用的原則,解決部分工程的投資和運行費用,促進城鎮防洪排水工程的建設。

(三)、有利于進一步完善水利基礎產業。

實行水務一體化管理,可以使水利從以防汛抗旱為主的純公益性基礎設施向同時兼顧城鄉供水、旅游、養殖和排水治污等經營性產業發展,以促進水利基礎產業的良性運行與發展。

(四)、強化了水行政執法工作。

實行水務一體化管理,可以強化水行政執法工作,豐富水行政執法的內容。切實解決以前由于是多個部門管水形成的困難,如取水許可制度、水資源費征集制度等實施都可迎刃而解。

三、城鄉水務一體化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在城鄉水務一體化改革的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需要高度重視:

(一)、改革認識不到位問題。主要表現為部分地區改革的主動性和深度不夠,有些地區改革進展較慢,而在已經實施水務一體化管理的地區,也可能存在著改革目標不明確,改革浮于形式的問題,改革后工作思路和工作內容并沒有從根本上發生變化。

(二)、管理體制沒有完全理順。主要表現為上下不對口、左右不協調的問題。如部分地區上下級水務管理體制改革步伐不一,帶來了行政機構上下不對口、工作協調難的問題。同時,水務一體化改革要打破水務管理上原有的條塊分割,要重新調整相關涉水部門的管理職能,會觸及到一些部門的既有利益,如何理順水利、城建、環保等部門的分工合作關系,這是一個困難的過程,需在實踐中不斷適應調整。

(三)、投資渠道不暢,水務市場多元化、多渠道投資格局尚未形成。在改革過程中,一些地區政府機構職能發生調整和變化,導致水務基礎設施政府投資主體缺位問題更加明顯,原有的投資渠道沒有了,新的投資渠道又沒有建立起來。水務基礎設施對社會資金、外資以及金融資本等吸引力不強,市場化機制不健全,水務市場多元化、多渠道投資格局尚未形成。

(四)、國有水務資產管理改革滯后,水務市場產業化程度不高。水務國有資產兼有公益性和經營性的特點,以及相關經濟政策還不配套,使國有水務資產管理改革面臨著一些難題。在推動水務市場化方面,雖然取得了一定進展,但總體上水務市場發育還不完善,繼續加快推進城市水務產業化市場化進程,仍然是許多地區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

(五)、相關政策法規體系亟待完善。一些過去的行政法規和政策已經不能適應現狀,急需修訂完善,同時,新的形勢還要求制定新的政策法規體系來保證改革與發展的有序進行。

(六)、管理技術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高水平的管理人才缺乏,管理信息化、現代化程度較低,公眾參與管理和監督不夠,水務技術規范標準有待補充完善。

四、解決措施

必須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按照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治水思路,完善體制,創新機制,開拓進取,因地制宜地開展水務一體化改革工作。

(一)、提高認識,加快水務一體化改革步伐。要適應發展形勢,進一步轉變觀念,充分認識到這項改革是統籌城鄉發展和落實治水新思路的必然要求,要從實現水資源優化配置和解決我國水多、水少和水污染問題的高度,提高對改革工作的認識,切實加快改革步伐,真正實現城鄉涉水事務的一體化管理。

(二)、加強部門協調,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城鄉水務一體化改革涉及面廣,難度大,在改革過程中只有積極爭取有關方面的理解、支持,勇于探索,及時總結改革經驗,加快推廣行之有效的水務改革模式,才能不斷理順城鄉水務管理體制,實現“一龍管水,團結治水”的好局面。

(三)、完善相關的政策法規體系。對現實需要但還缺乏的政策法規要加快建立健全,對一些過時的要及時修改完善。要通過完善政策法規體系,保障和規范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確保水務市場公平競爭,有序發展。

(四)、健全水務投融資體制。按照有進有退的要求,調整政府財政投資范圍,加大公益性水務基礎設施建設的政府投入力度。水務企業的國有資產出讓收益、經營權出讓轉讓收益等,要用于水務事業的進一步發展。創造良好的水務投資環境,加快形成向水務產業傾斜的投融資優惠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加大水務設施利用信貸資金、社會資金以及外資等力度。

(五)、推動水務市場產業化發展。要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政府應準確定位,要從直接管理企業向市場監管轉變,從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轉變。加強政策引導,間接調控,強化監管,組織制定全面的產業發展規劃,健全市場準入制度,引入公平競爭機制。

篇(6)

Abstract: All along, the power plants are to promote the basic industries of China's national economy, has made a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 to China's economic growth. Hydroelectric generating set has high reliability, stability, security, efficiency, and it occupies a pivotal position in the hydroelectric power to run successfully. Therefore, the installation of hydroelectric generating set is critical, the author based on years of experience relating to the installation of key issues to analyze.

Key words: hydro group; installation; key issues; axis

中圖分類號: [TV734.2+1]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關于水輪發電機組的安裝問題,幾十年間的討論分析從未間斷過,有關學者專家都紛紛在這方面上貢獻出了大量文獻以及參考資料。水輪發電機組的安裝是支持水力發電的前提保障,人們力爭其能夠更加完善、更加先進,以此降低事故發生率,提升工作效率。

一、水輪發電機組固定部分中心

作為水輪發電機組安裝工作的前提環節,機組固定部分中心的確定以及測量,依據經驗以及專業知識告訴我們,水輪發電機定子中心,跟相對應的水輪機轉輪位置,二者固定部分中心絕對要保持同心。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使發電機氣隙均衡,同時與水輪機轉部分的間隙均衡,與軸承上產生極大的附加力,使軸線的維持有一個長時間的支撐,運行也不會產生波動。不然電磁力與水力就會因為安裝失誤,從而出現失衡。因此,水輪機的轉輪,包括轉輪上固定的部分,發電機定子鐵心內徑,轉子鐵心和磁極外園,以及間隙、尺寸、圓度都要嚴格按照標準制造。如果擋油筒的同心度在中心時沒有受到重視,就會造成擋油筒偏心,當機組在旋轉的時候,產生與油泵功能差不多的甩油現象,嚴重者還會有磨軸。在找尋水輪發電機組固定部分的中心時,機架一定要依據擋油筒共同找中心。如果只重視了擋油筒的同心度,但是在后面擋油筒的測量間隙工作時,運用軸推力瓦、頂轉子以及落轉子,最后再由頂轉子安裝推力瓦,花費的工作量只會是多之又多。水輪發電機組固定部分中心的確定,其實用千分尺就可以快速的將這一問題解決,將其用于機架或者油槽內的固定點測過中心便可確定。同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在使用千分尺工作時,固定點需要具有永久性,并且點的大小要與千分尺的測頭一樣,若是打洋沖眼,要與千分尺的測頭協調一致,以免滑動。2)使用千分尺時,要經過嚴格復查,最好是測過三次相同的尺寸,讀數越小,精確度更高。千分尺的讀數0.5毫米是非常容易相差的。3)固定部分機件的形狀,例如橢圓,千分尺更換后,是否會產生誤差,這些都是不需要在意的。我們不是要測量的結果的絕對值,是關于直徑方向的兩個測量值之間的差值。無論是哪一個固件,如果出現3至4個以上的直徑,超過6至8個讀數的現象時,可以采取多個直徑的中心點,之后構成的多邊形,算出其重心,斷面重心就依據重心的值來測量,最后將斷面中心調整成一條垂線。

二、軸瓦和機組軸線間隙

在水輪發電機組的安裝中,軸瓦和機組軸線間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環節。機組軸線的處理也叫做擺度處理,而精確的測量記錄,則是擺度處理結果能夠較好的基礎。這一過程中我們需要注意:1)上導和下導,還有法蘭水導,通常都是等分成8點,所有點的位置構成同一條垂線。2)鏡板水平以及推理的受力,都必須經過初步的調整。3)要將鏡板和推力瓦徹底打掃,清楚雜質,用來涂抹的豬油,不能含有雜質以及酸性。如果天氣較為炎熱,溫度過高,可以將豬油和牛油、羊油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混合使用。通常都是率先推過一圈后,再慢慢的推兩圈,一般都是按照第二圈的數字作為標準,但是仍然要經過規律分析,才最終確定正確度。4)必須在大軸呈現在完全自由的狀態下盤車,并且在盤車期間,避免跟其他物體碰撞,或者是有東西妨礙。盡量每次都粗測一遍中心,尤其要高度重視擋油筒的輕微妨礙,一般都不容易發現。要對準盤點位置,對準后就不用再使用外力協助,依靠拇指輕撥,以靈活為好,切記不能將正負的值記錯。一些人在安裝中,錯誤的以為若上導瓦抱的緊一點,待頂轉子涂上豬油后,落轉子就可以盤車,可是最后通常所有的點都不能回到原來位置。因此,自由狀態是很重要的,要按照相關標準把上導瓦調整到比較小的間隙,再進行盤車。上導瓦之間的要保持0.01至0.02毫米的間隙為益。不僅盤車所用力度小,回零也好。5)若是裝千分表測點處的刀紋不平整,或者不光滑,讀數可能也會受到影響,因此,要用膠木套套在千分表頭上。聯軸法蘭口的間隙過于開大,也會致使水機軸與電機軸的中心不能對應,擺度記錄無規律可言。即使盤車擺度正確,但是不同心度太大,也會使運行受到影響,在一些時候,就算進行運動平衡也不能回復,尤其是對于高速轉機組。因此對擺度的檢查必須引起重視。

三、鏡板水平以及推力受力

無論是大機組還是小機組,鏡板水平以及推力受力都是極其重要的問題。通常發電機的轉子在吊入的時候,都要把鏡板給予推力瓦上面,憑借三塊推力,將鏡板水平調整,四個方向的水平值都必須測量,一般都是測量都是用0.02毫米/米方型水平儀。為了數據的準確性,要用調頭測量檢查水平儀的方式檢測誤差。依據氣判斷評定所高出的具體格數時,要將現場氣溫下氣的長度考慮進去。若鏡板水平符合標準,最佳的狀態是轉子落到鏡板上,鏡板和推力瓦受力的基礎上,在水導處90度,或者法蘭處,設置千分表監視,將剩余沒有貼緊鏡板的推力瓦升高。待轉子落到推力瓦上面時,小機組是沒有地方能夠測水平的。對于大中型機組,可能在鏡板的邊緣能夠測水平,但是鏡板因為受力,會造成變形,通常也不容易測出比較準確的水平值。推力瓦在通過調動之后,受力也沒來得及調整,盤車的過程中,瓦面也會出現細微的變動,尤其是在推力瓦沒有鎖錠的狀況下,水平必然會發生變化。需要進行研刮的推力瓦,最佳的方法是利用盤車邊,采取精研刮的措施。但是經過中的研刮后,鏡板水平變化的可能性就更大了,所以筆者建議采取盤車測水平的方式,就是指轉子在盤車的過程中,隨便選取一段轉動的位置,加工面不一定要多好,只要能夠確保方型水平儀安穩放置就行。水平儀在放置時可以輕微做下調整,若不能讀數,就是用塞尺墊平的方法。要注意不能改變塞尺的位置包括數值。另外切記水平儀千萬不可放在受力部件上面。軸頭是最好的選擇,盤車架上面也可。盤至的每一點讀數,和盤車的要求相同,都需要準確對點。水平儀的調整可以將其放在鏡板水平,最大方位的方向軸頭上面,大推力瓦調整高低端就可以了,并且要安裝千分表在水頭上。鏡板水平的讀數也跟盤車相同,轉動部分無需借助外力,推動大軸,靈活后進行讀記。在運行過程中,擺度跟水平差要留有大概0.05毫米的間隙在最大方位。盤車擺度符合要求后,鏡板水平以及推理受力再進行精確度的調整。

參考文獻:

[1] 袁東東.水輪發電機組安裝中幾個問題[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2011,(36).

[2] 梁波.關于水輪機震動的原因及對策處理的幾點思考[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2011,(22).

[3] 張林,李斌.磽磧水電站高水頭、高轉速混流式水輪發電機組安裝監理[J].四川水力發電,2007,26(5):4-6,15.

篇(7)

    目前教育界對稅法教學的討論廣泛,如何發揮學生在此課程中學習的主導地位是需要解決的問題。本文就稅法教學的幾個主要問題進行初步研究。

一、對稅法教學的認識

(一)稅法教學的重要性

    稅法教學的重要性是由稅法的重要性和市場對人才培養的要求決定的。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并且隨著稅務復雜程度的提高,社會對稅務人才的需求增加。因此通過課程改革使學生掌握一定的稅收法律知識顯得尤為重要。

(二)目前稅法教學面臨的問題

(1)《稅法》課程理論體系龐大,課時少,知識更新快使學生產生畏難情緒

    稅法包括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稅法條例體系混亂,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在稅法體系中也占有舉足輕重的分量,并且很多稅種的改革與調整是不定期的,出臺的文件、通知等行政性法規很多。但是此課程課時較少,和龐大的知識體系和繁復的法律條文不匹配。

(2)課堂教學模式落后,傳統的講授法難以激發學生的興趣

目前,稅法教學多采用“講授+板書”模式。由于條文繁多,多數學生對案例分析更多是機械、被動地接受知識,如何有效應用案例教學法存在一定挑戰。

(3)傳統的課程考核體系過于單一,不利于培養學生自主學習和綜合能力

傳統的筆閉卷考核無法全面地開拓思維和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

二、改革的理念及主要內容

     《稅法》教學改革核心是應用“自主學習”合作型教學模式,改變以“教師教材為中心”的模式,以培養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為目標,借鑒國外教學模式,展開小組討論演講并改革單一的考核模式,整個教學將分成三個階段:教師布置引導,學生自主學習和評價反饋。

(一)、教師布置引導階段——發放學習指南,精選并介紹相關案例

1.發放學習指南,讓學生明確學習任務。

借鑒國外的教學模式,學期初發放學習指南,告知學生考核要求 和教學進度并向學生提供本課程每章節的閱讀書目,學習指南包括:

a.課程簡介:本課程是會計專業的核心課,內容包括稅法構成要素、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及其他稅種。

      b.教學進度:根據每學期的時間來安排

      c.考核要求:考勤(10%)案例演講 (10%) 案例論文(20%) 期中考試 (20%) 期末成績(40%)

案例演講:以3-4人小組為單位,針對某個案例介紹分析

案例論文:選擇近年發生的偷稅案,找出1-2個議題并用相關知識分析,800字以上

       d.以供案例演講和論文的備選案例

       e.參考書目

2. 教師精選并介紹教學案例,提出相關議題.

案例教學法使《稅法》枯燥的學科變得生動起來,但在選擇案例時要注意:首先,選擇的案例要少而精,學生能在有限的時間進行深入的分析。其次,選擇的案例要發生在近期并且貼近生活,例如近年來的個人所得稅的改革等。再次,選取的案例既要緊扣教材內容并且有助于學生理解。

在此階段,教師要引導學生展開小組討論,調動學習積極性。

(二)、學生自主學習階段——以課堂討論為核心,引導學生展開討論

此階段是中心環節,注重師生互動,學生要在此環節中積極發現問題。

首先,營造寬松互動的氛圍,上課前改變教室格局,把課桌變成環繞式的格局,改變評判性的    方式評價學習結果,允許學生自由討論,展開聯想。

    其次,引導學生積極課堂討論,討論前, 教師要定出案例分析要解決的問題和討論的步驟, 最好選擇開放性話題。學生可分組進行討論,并在每組安排思維較為活躍的學生。討論中,學生可自由發言,教師也可選擇同學發言,但應該慎重挑選第一位發言者,起到有效的示范作用。 教師要適時鼓勵學生提出新觀點,培養創新意識。在討論的最后,教師可根據課程本身和學生的討論補充問題,并鼓勵學生對討論中涌現的知識點進行總結歸納。

(三)、評價反饋階段——改變傳統單一的評價模式,考核方式多樣化

教師應改變傳統的以考試為主要模式的考核方式,以開放式的案例演講與案例論文為核心,細化評分標準,注重反饋,并在學期初告知學生考核體系。

       案例演講的評分內容:演講內容(議題相關性、回答準確性);PPT印象(內容概括性與邏輯性);演講技巧(語音語速、身體語言、觀眾互動、語言邏輯性)

演講內容和PPT印象同組成員分數相同,但演講技巧同組成員分數不同。

案例論文的設置:設置開放性命題;學生自由選擇近幾年發生的偷稅漏稅案;找出幾個議題,用相關稅法知識分析,800字以上

案例論文的評分標準:格式標準、案例介紹、議題相關性、分析準確性

總之,稅法教學應實施以能力考核為主。從平時考察、作業評價、解決問題等多個方面考核學生, 以改變片面依賴閉卷筆試的考核模式。

參考文獻

[1]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稅法[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 2006.

[2] 郝如玉,王國華. 中國新稅制[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4.

[3] 舒國燕.對高?!抖惙ā氛n程教學改革的探討[J].科技信息,2008 (6):321-324.

篇(8)

關鍵詞:技術創新稅收優惠制度稅法體系

關鍵詞:技術創新稅收優惠制度稅法體系

當今世界科技實力在綜合國力中的作用日漸凸顯,技術創新已成為支撐和引領社會經濟發展的主導力量和經濟騰飛的源動力。充分運用稅收優惠制度來促進技術創新,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采取的重要策略。如何發揮稅收制度的激勵引導作用,在企業成長的各個階段驅動創新,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是當前我國稅收制度研究應該解決的重點問題。

當今世界科技實力在綜合國力中的作用日漸凸顯,技術創新已成為支撐和引領社會經濟發展的主導力量和經濟騰飛的源動力。充分運用稅收優惠制度來促進技術創新,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采取的重要策略。如何發揮稅收制度的激勵引導作用,在企業成長的各個階段驅動創新,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是當前我國稅收制度研究應該解決的重點問題。

1 稅收優惠制度促進技術創新的作用分析

1 稅收優惠制度促進技術創新的作用分析

首先,稅法中最為重要的稅收優惠法律制度能夠緩減企業技術創新中資金瓶頸,由于我國經濟體制以及信貸體制的弊端,很多企業特別是私企和中小企業,無法從銀行取得貸款,而本身又無法通過上市去融資,資金短缺是制約企業技術創新和經營發展的重要障礙。政府通過稅收間接優惠法律制度對企業資金的積累起基礎作用,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剛性和穩定性可以為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的融通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有利于培育完善的市場體系,提供企業原始創新動力,不斷推動企業集成創新及引進吸收再創新。

首先,稅法中最為重要的稅收優惠法律制度能夠緩減企業技術創新中資金瓶頸,由于我國經濟體制以及信貸體制的弊端,很多企業特別是私企和中小企業,無法從銀行取得貸款,而本身又無法通過上市去融資,資金短缺是制約企業技術創新和經營發展的重要障礙。政府通過稅收間接優惠法律制度對企業資金的積累起基礎作用,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剛性和穩定性可以為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的融通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有利于培育完善的市場體系,提供企業原始創新動力,不斷推動企業集成創新及引進吸收再創新。

其次,合理的稅法制度能夠克服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的“市場失靈”現象。企業技術創新過程的實質是技術知識的投入和產出過程。無論是以新產品還是以新工藝形式出現的創新,其中都包含了新的技術知識。技術創新正是由于包含了新的技術知識而具有一定公共物品的特征,其他人可以搭便車,獲取并且享受公共物品的利益,而公共物品的制造者卻無法要求這些享用者支付費用。簡而言之,當一個企業通過艱難的研發過程完成創新活動后,同一行業的其他企業往往可以進行模仿并且應用到產品中,創新結果迅速在行業內擴散,削弱了研發企業的技術領先優勢,削弱了企業創新活動的戰略意義,導致企業技術創新的市場失靈凸顯。[1]即使是通過知識產權來保護創新成果,但過了法律的保護時效,企業對于使用自己的創新成果行為也沒辦法維權。為了克服這一市場失靈,稅法可以通過稅收征收環節計稅依據的選擇特別是稅收激勵措施來影響市場主體的技術創新活動。換言之,稅法通過有效的稅收政策的運用,用法制化的方式可以直接降低技術創新活動的成本提高他們的利潤,以實現政府促進技術創新活動的目標。

其次,合理的稅法制度能夠克服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的“市場失靈”現象。企業技術創新過程的實質是技術知識的投入和產出過程。無論是以新產品還是以新工藝形式出現的創新,其中都包含了新的技術知識。技術創新正是由于包含了新的技術知識而具有一定公共物品的特征,其他人可以搭便車,獲取并且享受公共物品的利益,而公共物品的制造者卻無法要求這些享用者支付費用。簡而言之,當一個企業通過艱難的研發過程完成創新活動后,同一行業的其他企業往往可以進行模仿并且應用到產品中,創新結果迅速在行業內擴散,削弱了研發企業的技術領先優勢,削弱了企業創新活動的戰略意義,導致企業技術創新的市場失靈凸顯。[1]即使是通過知識產權來保護創新成果,但過了法律的保護時效,企業對于使用自己的創新成果行為也沒辦法維權。為了克服這一市場失靈,稅法可以通過稅收征收環節計稅依據的選擇特別是稅收激勵措施來影響市場主體的技術創新活動。換言之,稅法通過有效的稅收政策的運用,用法制化的方式可以直接降低技術創新活動的成本提高他們的利潤,以實現政府促進技術創新活動的目標。

2 技術創新稅收優惠制度立法模式的國際化比較

2 技術創新稅收優惠制度立法模式的國際化比較

稅收是激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最有效方式之一,許多國家以立法的形式確定激勵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制度,但是基于不同的國情選擇與不同的立法目的,稅收優惠制度立法模式存在著一定差異。如西班牙相對創新能力較低,把稅收優惠作為最重要的激勵手段,一般以綜合性法律的形式來保持優惠激勵的穩定性和普遍性;而有的國家稅法激勵與財政投入并舉,多采用行政規章或政策的形式,可及時修正保證優惠的靈活性,如歐盟多國;有的國家兼顧稅收優惠制度的穩定性與靈活性,多采用法律形式,但適時修正,如美國、英國。[2]

稅收是激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最有效方式之一,許多國家以立法的形式確定激勵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制度,但是基于不同的國情選擇與不同的立法目的,稅收優惠制度立法模式存在著一定差異。如西班牙相對創新能力較低,把稅收優惠作為最重要的激勵手段,一般以綜合性法律的形式來保持優惠激勵的穩定性和普遍性;而有的國家稅法激勵與財政投入并舉,多采用行政規章或政策的形式,可及時修正保證優惠的靈活性,如歐盟多國;有的國家兼顧稅收優惠制度的穩定性與靈活性,多采用法律形式,但適時修正,如美國、英國。[2]

3 我國促進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制度考量

3 我國促進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制度考量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國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針對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鼓勵性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貫徹落實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作了具體和詳細的規定。隨后又出臺了對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2006年,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等,這些政策雖對促進技術創新產生了積極的作用,仍存在諸多問題。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國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針對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鼓勵性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貫徹落實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作了具體和詳細的規定。隨后又出臺了對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2006年,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等,這些政策雖對促進技術創新產生了積極的作用,仍存在諸多問題。

3.1 立法技術不高。我國現行稅制中針對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主要是以暫行條例、通知、補充說明方式出現的,政策零散,缺乏規范性。

3.1 立法技術不高。我國現行稅制中針對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主要是以暫行條例、通知、補充說明方式出現的,政策零散,缺乏規范性。

3.2 制度缺乏內在統一性和全面性。我國雖然已初步建立了以所得稅為主,兼顧營業稅、增值稅的促進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體系,但相對完整全面的促進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體系并未得到有效建立。技術創新稅收規范缺乏一個總體系統規劃,表現為自主創新存在什么問題就相應的出臺稅收政策性文件,不同時期,不同部門頒布的相關規定缺乏必要的協調,經常出現遺漏不全或重復交叉的情況,執行中容易出現偏差,導致政策效果不理想。

3.2 制度缺乏內在統一性和全面性。我國雖然已初步建立了以所得稅為主,兼顧營業稅、增值稅的促進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體系,但相對完整全面的促進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體系并未得到有效建立。技術創新稅收規范缺乏一個總體系統規劃,表現為自主創新存在什么問題就相應的出臺稅收政策性文件,不同時期,不同部門頒布的相關規定缺乏必要的協調,經常出現遺漏不全或重復交叉的情況,執行中容易出現偏差,導致政策效果不理想。

3.3 稅收優惠的對象及政策導向不盡合理?,F行的優惠政策不是以產業優惠為主導而是偏重以區域優惠為主導,主要對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企業技術創新實行優惠,這種“特惠制”使得即使其屬于技術創新企業,也因區域限制難以享受優惠。這種做法,會造成企業趨之若鶩擠往開發區,甚至弄虛作假騙取準入資格,有悖于稅收公平原則,違背了國家運用優惠法律政策促進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初衷。此外,各地為了促進本地區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紛紛出臺了一些地方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及變相的稅收優惠政策。[3]這樣削弱了全國整體產業性的政策導向造成了地區的政策優勢,從整體上影響了國家稅收政策的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實施。而且企業技術創新稅收優惠的對象也往往僅僅局限于高新技術企業,忽視了對投資企業技術創新的風險投資機構的稅收優惠,這不僅給企業技術創新稅法造成空白和漏洞,也不可避免地影響到國家科技進步的發展。

3.3 稅收優惠的對象及政策導向不盡合理。現行的優惠政策不是以產業優惠為主導而是偏重以區域優惠為主導,主要對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企業技術創新實行優惠,這種“特惠制”使得即使其屬于技術創新企業,也因區域限制難以享受優惠。這種做法,會造成企業趨之若鶩擠往開發區,甚至弄虛作假騙取準入資格,有悖于稅收公平原則,違背了國家運用優惠法律政策促進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初衷。此外,各地為了促進本地區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紛紛出臺了一些地方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及變相的稅收優惠政策。[3]這樣削弱了全國整體產業性的政策導向造成了地區的政策優勢,從整體上影響了國家稅收政策的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實施。而且企業技術創新稅收優惠的對象也往往僅僅局限于高新技術企業,忽視了對投資企業技術創新的風險投資機構的稅收優惠,這不僅給企業技術創新稅法造成空白和漏洞,也不可避免地影響到國家科技進步的發展。

3.4 所得稅設置與技術創新產業發展不協調。在法人所得稅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企業以后年度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但結轉抵扣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這種規定事實上缺乏發揮實際作用的現實基礎。技術創新企業在投資創新項目時往往在相當長的期限內有大量投入而無盈利,尤其是對于一些虧損期較長的技術密集型創新企業,5年的時間技術開發費用可能仍然無法扣除。雖然規定了若當年新增所得稅不足抵免可以向后延續5年抵免的政策,但也是在企業所得稅比投資當年實現新的增長的基礎上來講的。對于那些己經具有較強實力的企業自然可以成為政策的直接受益者,而那些正在進行技術研發及新產品試制、需要政府政策扶持的技術創新企業卻得不到應有的稅收法律制度支持。同樣,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對企業頒發的科技進步獎重大成就獎以及個人投資技術創新企業獲取的個人所得沒有所得稅方面的優惠,這樣事實上就形成了雙重課稅,很容易挫傷企業高新技術人員的技術創新積極性,阻礙技術創新成果的取得。

3.4 所得稅設置與技術創新產業發展不協調。在法人所得稅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企業以后年度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但結轉抵扣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這種規定事實上缺乏發揮實際作用的現實基礎。技術創新企業在投資創新項目時往往在相當長的期限內有大量投入而無盈利,尤其是對于一些虧損期較長的技術密集型創新企業,5年的時間技術開發費用可能仍然無法扣除。雖然規定了若當年新增所得稅不足抵免可以向后延續5年抵免的政策,但也是在企業所得稅比投資當年實現新的增長的基礎上來講的。對于那些己經具有較強實力的企業自然可以成為政策的直接受益者,而那些正在進行技術研發及新產品試制、需要政府政策扶持的技術創新企業卻得不到應有的稅收法律制度支持。同樣,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對企業頒發的科技進步獎重大成就獎以及個人投資技術創新企業獲取的個人所得沒有所得稅方面的優惠,這樣事實上就形成了雙重課稅,很容易挫傷企業高新技術人員的技術創新積極性,阻礙技術創新成果的取得。

4 完善我國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制度思考

4 完善我國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制度思考

稅收優惠制度能否有效扶持和激勵企業自主創新及其有效程度,關鍵在于制度的設計、執行和監督管理的完善程度。鑒于此,提出以下建議:

稅收優惠制度能否有效扶持和激勵企業自主創新及其有效程度,關鍵在于制度的設計、執行和監督管理的完善程度。鑒于此,提出以下建議:

4.1 立法模式選擇

4.1 立法模式選擇

根據我國國情,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和做法,兼顧稅法的穩定性和靈活性,由國務院單獨制定專門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條例,把散見各處的技術創新稅收政策集納、整理,統一頒布執行是現實的選擇。

根據我國國情,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和做法,兼顧稅法的穩定性和靈活性,由國務院單獨制定專門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條例,把散見各處的技術創新稅收政策集納、整理,統一頒布執行是現實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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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完善技術創新的稅法體系

4.2 完善技術創新的稅法體系

我國技術創新稅法體系的完善上應遵循以下幾個基本原則:稅收法定原則,這是最基本的原則;公平原則,即保障對所有的技術創新企業一律平等對待,對創新主體采取統一的稅收對策;全面系統原則,完善的稅法體系應該涵蓋技術創新的整個階段包括:投入、研發、推廣、運用等;防止濫用原則,我國技術創新稅法應當明確技術創新企業稅收優惠的申請條件、程序和批準部門,加強對批準享受稅收優惠的技術創新企業的動態監督,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取消相關稅收優惠。在以上原則指導下,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法律體系,應該涵蓋所得稅法、增值稅法、營業稅法、風險投資稅法、關稅法等。在現階段已有法律的基礎上,以稅法和科技進步法為框架主干,輔之以相關法律及法規中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同時出臺各種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一整套較為完整的技術創新稅收法律體系,對企業的技術創新發展進行統一、規范調整,使整個技術創新產業包括企業的技術創新稅收有法可依。稅法等。在現階段已有法律的基礎上,以稅法和科技進步法為框架主干,輔之以相關法律及法規中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同時出臺各種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一整套較為完整的技術創新稅收法律體系,對企業的技術創新發展進行統一、規范調整,使整個技術創新產業包括企業的技術創新稅收有法可依。

4.3 科學界定稅收優惠對象,優化制度導向

4.3 科學界定稅收優惠對象,優化制度導向

從法律實體方面,科學界定稅收優惠的對象,增強稅收優惠對技術創新產業的支持促進力度,就要擴大稅收優惠對象,企業技術創新是經濟活動中非常普遍的現象,技術創新在每個企業都可能會發生。企業技術創新并不僅僅指企業發展純高新技術,也包括企業對傳統工藝的技術改造等。因此,對于非高新技術企業,只要其積極開展技術創新活動,也同樣應該享受同等的稅收支持。另一方面,為優化制度導向,對于從事技術創新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外的企業應視同區內的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促進區內外企業技術創新的共同進步,均衡協調發展,實現國家運用稅收法律政策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初衷。

從法律實體方面,科學界定稅收優惠的對象,增強稅收優惠對技術創新產業的支持促進力度,就要擴大稅收優惠對象,企業技術創新是經濟活動中非常普遍的現象,技術創新在每個企業都可能會發生。企業技術創新并不僅僅指企業發展純高新技術,也包括企業對傳統工藝的技術改造等。因此,對于非高新技術企業,只要其積極開展技術創新活動,也同樣應該享受同等的稅收支持。另一方面,為優化制度導向,對于從事技術創新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外的企業應視同區內的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促進區內外企業技術創新的共同進步,均衡協調發展,實現國家運用稅收法律政策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初衷。

4.4 完善所得稅法律制度

4.4 完善所得稅法律制度

針對前文談到的問題作者認為:首先,要改變現行法的規定即5年的抵免扣除期,應從實際出發考慮技術創新企業的免稅年度從企業的贏利年度開始計算,免稅期限過短起不到有效的激勵作用,適當延長技術創新企業所得稅減免的期限,并采取費用扣除、加速折舊和投資退稅等方式降低企業的所得稅支出,以鼓勵起步階段的技術創新企業的發展。其次,逐步實現由技術創新企業所得稅單一優惠方式向企業和個人所得稅優惠并重的雙重方式轉變,著力加強對技術創新產業創新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比如對個人成果的技術轉讓費等收入減免個人所得稅,可以在目前20%比例稅率的基礎上再予以減征,以減少其稅負支出;對科研人員從事研究與開發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特殊成就和貢獻所獲得的獎金及津貼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4]。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和鼓勵各類科研人才創新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他們的創造性??蒲腥藛T從事研究與開發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特殊成就和貢獻所獲得的獎金及津貼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4]。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和鼓勵各類科研人才創新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他們的創造性。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1]《新企業所得稅法重推自主創新》,載《科技日報》,2007年4月.

[1]《新企業所得稅法重推自主創新》,載《科技日報》,2007年4月.

[2]袁曉東.《激勵技術創新的法律制度研究》.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07年10月.

[2]袁曉東.《激勵技術創新的法律制度研究》.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07年10月.

[3]陳秀艷.《完善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探討》,華僑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5月.

[3]陳秀艷.《完善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探討》,華僑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5月.

[4]周慶文,王彬.《稅收――股權激勵的核心問題》,載《上市公司》2002.

[4]周慶文,王彬.《稅收――股權激勵的核心問題》,載《上市公司》2002.

基金項目:陜西省科技廳軟科學研究項目(2009KRM34)、陜西省教育廳人文社科專項科研計劃項目(09JK163)階段成果。

基金項目:陜西省科技廳軟科學研究項目(2009KRM34)、陜西省教育廳人文社科專項科研計劃項目(09JK163)階段成果。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

梁雪玲(1987-),女,湖北襄陽人,西安理工大學碩士研究生。

梁雪玲(1987-),女,湖北襄陽人,西安理工大學碩士研究生。

張曉玲(1972―),女,陜西西安人,西安理工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經濟法、科技法。

張曉玲(1972―),女,陜西西安人,西安理工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經濟法、科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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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完善技術創新的稅法體系

4.2 完善技術創新的稅法體系

我國技術創新稅法體系的完善上應遵循以下幾個基本原則:稅收法定原則,這是最基本的原則;公平原則,即保障對所有的技術創新企業一律平等對待,對創新主體采取統一的稅收對策;全面系統原則,完善的稅法體系應該涵蓋技術創新的整個階段包括:投入、研發、推廣、運用等;防止濫用原則,我國技術創新稅法應當明確技術創新企業稅收優惠的申請條件、程序和批準部門,加強對批準享受稅收優惠的技術創新企業的動態監督,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取消相關稅收優惠。在以上原則指導下,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法律體系,應該涵蓋所得稅法、增值稅法、營業稅法、風險投資稅法、關稅法等。在現階段已有法律的基礎上,以稅法和科技進步法為框架主干,輔之以相關法律及法規中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同時出臺各種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一整套較為完整的技術創新稅收法律體系,對企業的技術創新發展進行統一、規范調整,使整個技術創新產業包括企業的技術創新稅收有法可依。

我國技術創新稅法體系的完善上應遵循以下幾個基本原則:稅收法定原則,這是最基本的原則;公平原則,即保障對所有的技術創新企業一律平等對待,對創新主體采取統一的稅收對策;全面系統原則,完善的稅法體系應該涵蓋技術創新的整個階段包括:投入、研發、推廣、運用等;防止濫用原則,我國技術創新稅法應當明確技術創新企業稅收優惠的申請條件、程序和批準部門,加強對批準享受稅收優惠的技術創新企業的動態監督,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取消相關稅收優惠。在以上原則指導下,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法律體系,應該涵蓋所得稅法、增值稅法、營業稅法、風險投資稅法、關稅法等。在現階段已有法律的基礎上,以稅法和科技進步法為框架主干,輔之以相關法律及法規中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同時出臺各種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一整套較為完整的技術創新稅收法律體系,對企業的技術創新發展進行統一、規范調整,使整個技術創新產業包括企業的技術創新稅收有法可依。

4.3 科學界定稅收優惠對象,優化制度導向

4.3 科學界定稅收優惠對象,優化制度導向

從法律實體方面,科學界定稅收優惠的對象,增強稅收優惠對技術創新產業的支持促進力度,就要擴大稅收優惠對象,企業技術創新是經濟活動中非常普遍的現象,技術創新在每個企業都可能會發生。企業技術創新并不僅僅指企業發展純高新技術,也包括企業對傳統工藝的技術改造等。因此,對于非高新技術企業,只要其積極開展技術創新活動,也同樣應該享受同等的稅收支持。另一方面,為優化制度導向,對于從事技術創新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外的企業應視同區內的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促進區內外企業技術創新的共同進步,均衡協調發展,實現國家運用稅收法律政策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初衷。

從法律實體方面,科學界定稅收優惠的對象,增強稅收優惠對技術創新產業的支持促進力度,就要擴大稅收優惠對象,企業技術創新是經濟活動中非常普遍的現象,技術創新在每個企業都可能會發生。企業技術創新并不僅僅指企業發展純高新技術,也包括企業對傳統工藝的技術改造等。因此,對于非高新技術企業,只要其積極開展技術創新活動,也同樣應該享受同等的稅收支持。另一方面,為優化制度導向,對于從事技術創新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外的企業應視同區內的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促進區內外企業技術創新的共同進步,均衡協調發展,實現國家運用稅收法律政策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初衷。

4.4 完善所得稅法律制度

4.4 完善所得稅法律制度

針對前文談到的問題作者認為:首先,要改變現行法的規定即5年的抵免扣除期,應從實際出發考慮技術創新企業的免稅年度從企業的贏利年度開始計算,免稅期限過短起不到有效的激勵作用,適當延長技術創新企業所得稅減免的期限,并采取費用扣除、加速折舊和投資退稅等方式降低企業的所得稅支出,以鼓勵起步階段的技術創新企業的發展。其次,逐步實現由技術創新企業所得稅單一優惠方式向企業和個人所得稅優惠并重的雙重方式轉變,著力加強對技術創新產業創新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比如對個人成果的技術轉讓費等收入減免個人所得稅,可以在目前20%比例稅率的基礎上再予以減征,以減少其稅負支出;對科研人員從事研究與開發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特殊成就和貢獻所獲得的獎金及津貼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4]。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和鼓勵各類科研人才創新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他們的創造性。

針對前文談到的問題作者認為:首先,要改變現行法的規定即5年的抵免扣除期,應從實際出發考慮技術創新企業的免稅年度從企業的贏利年度開始計算,免稅期限過短起不到有效的激勵作用,適當延長技術創新企業所得稅減免的期限,并采取費用扣除、加速折舊和投資退稅等方式降低企業的所得稅支出,以鼓勵起步階段的技術創新企業的發展。其次,逐步實現由技術創新企業所得稅單一優惠方式向企業和個人所得稅優惠并重的雙重方式轉變,著力加強對技術創新產業創新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比如對個人成果的技術轉讓費等收入減免個人所得稅,可以在目前20%比例稅率的基礎上再予以減征,以減少其稅負支出;對科研人員從事研究與開發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特殊成就和貢獻所獲得的獎金及津貼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4]。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和鼓勵各類科研人才創新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他們的創造性。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1]《新企業所得稅法重推自主創新》,載《科技日報》,2007年4月.

[1]《新企業所得稅法重推自主創新》,載《科技日報》,2007年4月.

[2]袁曉東.《激勵技術創新的法律制度研究》.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07年10月.

[2]袁曉東.《激勵技術創新的法律制度研究》.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07年10月.

[3]陳秀艷.《完善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探討》,華僑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5月.

[3]陳秀艷.《完善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探討》,華僑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5月.

[4]周慶文,王彬.《稅收――股權激勵的核心問題》,載《上市公司》2002.

[4]周慶文,王彬.《稅收――股權激勵的核心問題》,載《上市公司》2002.

基金項目:陜西省科技廳軟科學研究項目(2009KRM34)、陜西省教育廳人文社科專項科研計劃項目(09JK163)階段成果。

基金項目:陜西省科技廳軟科學研究項目(2009KRM34)、陜西省教育廳人文社科專項科研計劃項目(09JK163)階段成果。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

梁雪玲(1987-),女,湖北襄陽人,西安理工大學碩士研究生。

梁雪玲(1987-),女,湖北襄陽人,西安理工大學碩士研究生。

篇(9)

1 我國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1.1 稅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比較低,共享機制未形成,源于稅收信息化基礎工作薄弱新征管模式要求以 計算 機 網絡 為依托,信息化、專業化建設為目標,但由于稅收基礎工作覆蓋面較廣,數據采集在全面性、準確性等方面尚有欠缺,不能滿足稅收征管和稅源監控的需要。

1.2 稅源監控不力,征管失衡

隨著經濟的 發展 和社會環境的不斷變化,稅源在分布和來源上的可變性大大增加,稅源失控的問題也就不可避免。目前, 稅源監控不力主要表現在:一是征管機構設置與稅源分布不相稱, 管理職能弱化。由于機構設置不合理,稅源監控職責分工不是十分明確,對稅源產生、變化情況缺乏應有的了解和監控;另外,稅務機關管理缺位的問題仍存在,出現大量漏征漏管戶的現象,因此稅收流失必然存在。二是稅源監控的協調機制尚未形成。在“征、管、查”管理模式下, 由于稅收征、管、查等環節職責不明確或者相互脫節, 以及國稅、地稅之間或稅務機關與其他部門之間缺乏配合、協調而引起稅源失控。三是稅收執法不規范, 稅法的威懾力減弱。稅務機關對查處的稅收違法案件處罰力度不夠, 企業 稅收違法的風險成本低,這是稅源失控的一個重要原因。

1.3 納稅服務意識淡薄,征納關系不和諧

一是沒有樹立起一種“以納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由于工作的出發點不是以納稅人滿意為目標,稅收法規的宣傳不到位,新的稅法政策又沒有及時送達納稅人,因此在征納過程中對納稅人的變化和需求難以做出快速反應。二是在要求納稅人“誠信納稅”的同時,稅務機關“誠信征稅”的信用體系及評價機制也不完善,難以構建和諧的征納關系。

2 完善我國稅收管理的建議

2.1 完善稅收 法律 體系,規范稅收執法,進一步推進依法治稅

2.1.1 建立一個完善的稅法體系,依法治稅

完善的稅法體系是依法治稅的基礎,沒有健全的稅收法律制度,依法治稅也就成為一句空話。為此,我們要加快建立起一個完備的稅收法律體系。一是盡快制定和出臺《稅收基本法》。二是現行稅種的實體法予以法律化。三是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四是設立稅收處罰法。對稅收違法、違章處罰作出統一的法律規定,以規范稅收處罰行為。

2.1.2 規范稅收執法行為,強化稅收執法監督

一是稅務干部要深入學習和掌握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不斷提高依法治稅、規范行政的意識,要堅持依法征稅,增強執法為民的自覺性。二是認真執行稅收執法檢查規則,深入開展執法檢查。進一步健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3 建設統一的稅收征管信息體系,加快稅收征管 現代 化進程

稅收征管軟、硬件的相協發展, 國稅、地稅征管機構之間以及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互通是完善稅收征管的必要選擇。

3.1 建設統一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

即統一標準配置的硬件環境和應用軟件、統一的網絡通訊環境、統一的數據庫及其結構,特別是統一的業務需求和統一的應用軟件。第一,加快研制科技含量高的統一稅收征管應用軟件,提高征管效率。第二,建設信息網絡,實行縱橫管理。第三,建立數據處理中心,實施 科學 管理。

3.2 建立稅收征管信息化共享體系

盡快實現信息共享。首先, 建立國稅、地稅部門之間的統一信息平臺,讓納稅信息在稅務機構內部之間實現共享。其次,建立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聯網。在國稅、地稅系統信息共享的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地實現與政府有關部門(財政、工商、金庫、銀行等部門) 的信息聯網, 實現信息共享。

4 實施專業化、精細化管理 

建立稅收征管新格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改革的試點工作方案》中,明確提出在信息化基礎上建立以專業化為主、綜合性為輔的流程化、標準化的分工、聯系和制約的稅收征管新格局。

4.1 建立專業化分工的崗位職責體系

盡快解決“征、管、查”系列人員分布、分工不合理的問題,完善崗位職責體系。在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專業職責的基礎上,根據工作流程,依托信息技術,將稅收征管業務流程借助于 計算 機及 網絡 ,通過專門設計的稅收征管軟件對應征管軟件的各個模塊設置相應的崗位,以實現人機對應、人機結合、人事相宜,確保征管業務流和信息流的暢通。

4.2 實施精細化管理

在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 企業 核算水平不高, 建立自行申報納稅制度條件還不完全具備, 稅收征管信息系統還未形成全國監控網絡, 稅收社會服務體系還不健全的現實情況下,必須依靠嚴密細致的精細化管理,來促進征收,指導稽查,完善新模式,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

5 規范服務,構建和諧的征納關系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

將“納稅服務”作為稅收征管的一種行政行為,為納稅人服務成為稅務機關的法定義務和責任。稅務機關要全面履行對納稅人的義務,必須確立“以納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強化稅收服務于 經濟 社會 發展 、服務于納稅人的意識。規范納稅服務,構建和諧、誠信的稅收征納關系。

5.1 加大稅法宣傳

稅務機關進行稅收 法律 宣傳,一是注重日常稅法宣傳,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等媒體宣傳稅法,并定期召開納稅人座談會。二是規范稅法公告制度,利用典型案例以案釋法。三是充分發揮納稅服務熱線的服務功能,開展“網送稅法”活動,無償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5.2 建立征納雙方的誠信信用體系

篇(10)

但近年來國內有關稅務會計的理論研究,似乎有些停滯不前;大量論文呈現的是雷同的觀點和思路;一些涉及稅務會計研究的重要理論問題,至今仍沒有取得學術界的共識;對稅務會計模式似乎也存在著理解和界定等方面的偏差。這些方面的研究還有待進一步深入。

二、稅務會計與稅務核算

學術界討論的問題屬于稅務會計問題還是稅務核算問題,涉及到稅務會計地位的界定。根據筆者對相關文獻的查閱,大多數作者似乎都主張,稅務會計屬于獨立于財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并駕齊驅的會計專業領域。這意味著,稅務會計應具有區別于財務會計完整的理論與方法體系。對稅務會計的另一種認識是:稅務會計是指財務會計框架體系下專門針對稅務這一特殊業務的會計,就如同成本會計、租賃會計、公司會計等稱謂一樣。對此,對稅務會計行為的規范,中國以及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加拿大等國家以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都是通過會計準則(含財務報告準則,下同)來進行規范的。為了區別于獨立于財務會計的稅務會計專門領域,本文下面將財務會計框架下的稅務會計核算界定為稅務核算。但稅務核算問題似乎并不屬于目前有關稅務會計問題研究的關注點。

本文試圖引入稅務核算概念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目前中國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是通過企業會計準則來規范稅務核算行為的,這實際上仍是在財務會計框架內規范稅務核算行為,意味著稅務會計仍是財務會計的一部分。目前企業會計準則中對稅務核算行為的規范,基本上都是對所得稅核算行為的規范。例外情況是:英國會計標準委員會(ASC)曾在1974年4月了《標準會計實務公告第5號:增值稅核算》(SSAP 5:Accounting for Value Added Tax),并分別于1997年和1998年進行過兩次修訂;新西蘭財務報告理事會(FRSB)曾在1994年4月了《財務報告準則第19號:貨物與勞務稅核算》(FRS-19:Accounting for Goods and Services Tax),并替代了1986年6月的《標準會計實務公告第19號:貨物與勞務稅核算》(SSAP-19:Accounting for Goods and Services Tax);澳大利亞會計準則理事會(AASB)于2009年11月12日了修訂后的《澳大利亞會計準則解釋第1031號:貨物與勞務稅核算》(Accounting for Goods and Services Tax);加拿大會計準則理事會(AcSB)下設的緊急問題委員會(EiC)也曾過有關貨物與勞務稅核算的解釋。這些準則或解釋中涉及的規范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對VAT和GST是否在利潤表中列報的規范;(2)對VAT和GST是否計入相關資產價值的規范。

許多理論工作者對稅務會計問題進行了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但總體來看,取得的初步研究成果仍不盡人意。大量論文研究的初衷都是稅務會計問題;但討論的具體問題似乎應歸屬于稅務核算的范疇。按照于長春先生的理解,我國傾向于走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相分離的道路,但既不同于美英的完全獨立模式,也不同于法德的完全統一模式,而是以財務會計信息為基礎,在申報納稅之前依稅法要求進行調整[3],這實際上是將稅務會計作為財務會計領域內的一項特殊業務核算事項。目前相關文獻中存在明顯的混淆稅務會計與稅務核算的傾向,這對建立與完善稅務會計理論體系難免會造成不利影響。

三、稅務會計模式與稅務核算模式

筆者發現,大量文獻中有關稅務會計模式的討論,主要集中財稅合一的會計模式以及財稅分離的會計模式[4]。這也許混淆了稅務會計與稅務核算的關系。

如果要建立獨立于財務會計的稅務會計體系,則意味著稅務會計應具有不同于財務會計的理論體系和核算體系。稅務會計核算應完全服從于提供納稅信息的需要,按照相關稅法的規定組織核算只能是稅務會計的唯一選擇。

對此,有關財稅合一和財稅分離模式選擇的討論,實際針對的并非是稅務會計,而是稅務核算。

四、有關稅務核算模式的討論

(一)有關財稅合一稅務核算模式的討論

在一些國內外文獻中,財稅合一的稅務核算模式又被稱之為稅法導向型核算模式,被認為是會計立法的國家,例如歐洲大陸的法國、德國等國家普遍采取的核算模式。這也許是一種不確切的表述。

筆者認為,稅務核算不可能脫離稅法的規范。無論采取哪種核算模式,企業都需要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將納稅義務確認為企業的一項負債。需要討論的問題是:

(1)依據稅法規定企業向客戶代收取的稅款以及需要繳納的稅款,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是否需要分別確認為企業的收入和費用?如果不需要,則不存在財稅分離的需求;財稅合一模式是必然選擇。

(2)如果需要確認為收入和費用,依據稅法規定企業向客戶代收取稅款以及確認納稅義務的期間,是否與企業依據會計準則的規定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期間一致?如果一致,也不存在財稅分離的需求;財稅合一模式也成為必然選擇。

這就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為什么有關稅務核算問題的討論主要集中在所得稅的核算上,基本不涉及其他稅種。因為其他稅種納稅所涉及的核算行為,基本上都符合以上兩種特征:一是確認的納稅義務與企業損益無關,例如企業確認的繳納車輛購置稅、耕地占用稅等直接計入資產價值的稅種以及屬于代征代繳性質的增值稅;二是收取并確認納稅義務的稅款雖然也計入當期損益,但確認納稅義務的時間和計入損益的時間是一致的,例如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稅種。

(二)有關財稅分離稅務核算模式的討論

如果贊同以上討論中提出的觀點,則可以認為,有必要實行財稅分離核算模式的稅種,在主要稅種中應當只有企業所得稅。對此,國際會計準則、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的會計準則以及中國會計準則中主要是通過出臺所得稅準則,對企業所得稅的特殊核算行為進行規范。

企業所得稅核算選擇財稅分離模式的主要原因不在于所得稅法的導向,而是取決于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在中國,按照1993年以前企業會計核算制度的規定,企業繳納所得稅屬于利潤分配的范疇,與企業損益無關,對此所得稅核算模式只能是財稅合一;如果會計核算制度規定將企業所得稅計入損益,通過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說繳納義務確認的時間與所得稅計入損益的期間不存在差異,則其會計模式也不屬于財稅分離。1994年6月財政部印發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財會字[1994]第25號)中不僅要求將所得稅計入損益,而且采取了計算確認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的會計處理方法,這意味著按照所得稅法規定確認的應交所得稅與按照會計核算制度確認的所得稅費用之間存在著時間性差異,實際上也就初步確立了財稅分離的所得稅核算思路。2006年2月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以下簡稱CAS 18)中進一步明確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以及所得稅費用確認與計量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財稅分離的所得稅核算模式。

但企業所得稅核算盡管是財稅分離,仍是在財務會計框架內通過會計準則來予以規范的,并不意味著形成了與財務會計分離的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體系;如果在財務會計框架內通過專門的規范能夠滿足稅收這一特殊業務核算的需要,稅務會計也就沒有必要脫離財務會計單獨成科。

如果研究認為增值稅費用化具有必要性,并且按照增值稅法規定收取并確認增值稅繳納義務的時間與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計入損益的期間不相一致,則增值稅核算采取財稅分離的模式或納入稅務會計的范疇也將成為必要。

五、所得稅會計獨立成科的思考

如果贊同以上觀點,不考慮增值稅費用化的問題,則建立獨立于財務會計的稅務會計理論體系的討論,應當主要圍繞著所得稅會計展開。

目前在財務會計框架內進行的所得稅核算的基本原理是:將財務會計核算形成的稅前會計利潤(即中國會計準則中的利潤總額,下同)通過必要的納稅調整形成應納稅所得額,以滿足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需要。

無可置疑,會計準則規定是核算模式選擇的主要影響因素。在20世紀90年代,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7號)中對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和當時企業財務會計核算制度中對計算稅前會計利潤的規定基本上是一致的,這意味著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所需的數據,可直接從會計報表中獲得。這樣,可在稅前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通過調整永久性差異,作為計算所得稅費用的依據;再通過調整時間性差異,計算確認應納稅所得額,作為計算確認應納稅額的依據。既然可以在財務會計框架內通過特殊業務核算方式滿足企業所得稅納稅核算的需要,就沒有必要單獨設置獨立于財務會計的所得稅會計體系。

2006年2月CAS 18的印發以及2007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開始對稅務會計單獨成科提出了新的要求。按照CAS 18的規定,企業應當在應納稅所得額的基礎上,確認當期所得稅費用;并通過暫時性差異的調整,計算確認應計入當期損益的所得稅費用。如何取得應納稅所得額的數據,CAS 18中并沒有明確。而《實施條例》中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規范,導致通過財務會計賬簿獲取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所需數據的難度變得越來越大;所得稅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分離開始體現出其必要性。

首先,《實施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導致很難通過稅務核算來獲取資產計稅基礎的相關信息。例如按照CAS 21的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入賬;而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融資租入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額為計稅基礎。按照CAS 4的規定,固定資產折舊以入賬價值為依據;而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固定資產折舊以計稅基礎為依據。按照CAS 4的規定,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一般需要計入當期損益;而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大修理費用,需要確認為長期待攤費用的計稅基礎,并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這就對單獨設置所得稅會計賬簿來核算資產的計稅基礎提出了要求。

其次,《實施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也導致很難通過稅務核算來獲取扣除項目的相關信息。例如,按照CAS 8等準則的規定,企業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應計入當期損益;而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這些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按照CAS 17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借款費用,計入當期損益;而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只有符合條件的借款費用才允許稅前扣除。直接從財務會計賬簿中獲取扣除項目相關信息出現的困難,也對單獨設置所得稅會計賬簿核算扣除項目提出了要求。

對規模較小或者經營業務不多的企業而言,也許在財務會計賬簿記錄的基礎上通過對賬項進行必要分析進行納稅調整也許并非難事;但對于一家經濟事項種類和數量繁多的大型企業來說,在會計期末要求嚴格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精確的納稅調整幾乎沒有可能。目前粗放式的征稅管理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掩蓋了納稅調整存在的實際問題;如果要進一步推行精細化征稅管理,并為稅務機關的征管人員提供稅務監查的便利,通過單獨設置所得稅會計賬目,使所得稅會計單獨成科也許是理想選擇。

六、所得稅會計理論框架體系的構建

目前有關文獻對稅務會計的理論研究,實際上主要針對的是稅務會計概念框架,具體包括稅務會計目標、稅務會計主體、稅務會計假設、稅務會計基礎、稅務會計信息質量特征、稅務會計要素、稅務會計要素的確認與計量、稅務會計報告等內容。這些研究無疑對構建稅務會計理論體系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其主要局限性是,相關研究沒有進一步向構建稅務會計核算體系作出必要延伸,導致在形式上研究的是稅務會計理論問題,而實際研究內容仍停留于財務會計框架內的稅務核算。

筆者認為,所得稅會計框架體系的構成,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的界定:

(一)所得稅會計的目標

首先需要明確的問題是所得稅會計的目標。蓋地先生曾認為,可以將稅務會計的目標劃分為基本目標和高層次目標:(1)依法納稅;這屬于稅務會計的基本目標。對此,稅務會計需要向稅務機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納稅人是否依法及時、足額納稅的信息。(2)向稅務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用于決策的相關信息;這屬于稅務會計的高層次目標。稅務信息使用者具體涉及到稅務機關、企業的經營者、投資人和債權人以及社會公眾[5]。

筆者認為這樣的表述值得商榷。首先,稅務會計也許無法履行保證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職責,只能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通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形成的納稅義務以及是否履行了納稅義務的相關信息。其次,納稅主體是否有必要向除了稅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外部關系人提供稅務會計信息,相關方面是否對納稅主體提供的稅務會計信息有興趣,納稅主體應以怎樣的方式提供稅務會計信息,還缺乏相應較深入的研究。

(二)提供所得稅會計信息的載體:所得稅會計報表

筆者主張,為提供稅務會計信息編制的報表,應當包括所得稅收益表和計稅基礎表。

(1)關于所得稅收益表的構建。目前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與企業所得稅相關的報表只有《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由于企業財務會計核算制度無法直接提供應納稅所得額,國家稅務機關只能要求企業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通過適當調整來計算確認應納稅所得額。由于以上分析的原因所致,要想從企業財務會計賬簿中通過相關調整來獲得準確的應納稅所得稅的數據非常困難,甚至沒有可能。目前在企業所得稅征收環節的粗放式管理,淡化了對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要求。

解決這一問題的合理思路,是按照所得稅會計的要求構建所得稅收益表,要求納稅人通過所得稅會計的科學核算來提供確認應納稅所得額的準確信息,包括企業總收入、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應納稅收入、扣除項目等。

(2)筆者認為,編制計稅基礎表的主要目的是依據稅法的規定提供資產計稅基礎和負債計稅基礎的相關資料。由于資產計稅基礎和負債計稅基礎是計算確認扣除項目的主要依據,計稅基礎表提供信息的質量,將直接影響到應納稅所得額核算的質量。

如果贊同所得稅會計單獨成科的設想,在現行會計管理體系下,則有必要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國家稅務主管部門共同規范稅務會計報表的格式和內容。

(三)所得稅報表構成要素

所得稅報表的構成要素可包括所得稅收益表的構成要素和計稅基礎表的構成要素。

所得稅收益表的構成要素包括:

(1)應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應納稅收入,反映了納稅主體在納稅年度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差額,即:應納稅收入=總收入―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2)扣除項目。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扣除項目,是指納稅主體為取得應納稅收入而發生的各項支出。這些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除了相關支出以外,稅法還規定以前年度虧損也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如果將稅法允許扣除的以前年度虧損也包括在扣除項中的話,則其不構成單獨的稅務會計要素。就如同財務會計要素中的利潤要素,包括了利得和損失。所以利得和損失不構成單獨的會計要素。

(3)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收入,減去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即:

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收入―扣除項目(含稅法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所得稅計稅基礎表的構成要素包括:

(1)資產計稅基礎。企業所得稅法中的資產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從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

(2)負債計稅基礎。企業所得稅法中的負債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額。

(3)凈資產計稅基礎。雖然稅法中沒有該概念的表述,但從稅務會計的角度可考慮建立凈資產計稅基礎的概念,體現其會計平衡式為:資產計稅基礎-負債計稅基礎=凈資產計稅基礎。

(四)所得稅會計科目

所得稅會計科目是按照所得稅會計核算的需要對所得稅會計要素所進行的明細分類。如何設置所得稅會計科目,應取決于所得稅會計核算的具體需要。

(五)所得稅會計憑證

需要關注的主要問題應當是所得稅會計核算所需的原始憑證。筆者認為,所得稅原始憑證可包括以下兩類:(1)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提供應稅勞務向客戶開具稅務發票的記賬聯,以及購買商品、接受勞務取得的所得稅法允許作為扣稅依據的稅務發票;(2)納稅人自制的所得稅法允許作為扣稅依據的原始憑證,包括員工工資薪金計算單、固定資產折舊計算表、無形資產攤銷計算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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