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知識產權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06 15:57:09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網絡知識產權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網絡知識產權

篇(1)

首先,作者身份和作品完成時間及發表時間很難得到確定,在計算機得以普遍應用的今天,很多作品是在電腦上創作,如果沒有以傳統方式使用和發表,而在網絡中進行,則一旦產生著作權糾紛后,很難取得證據證明其發表時間和著作權人。而作者在發表作品時若未署名或署筆名,則更給確定其作者身份帶來了困難。這就為一旦產生網絡知識產權的糾紛帶來了取證責任分配的困難,知識產權的保護很可能就因此沒辦法保護。

篇(2)

【本文來源】:情報科學2003年1月

【本文作者】:楊向明

電子出版物和Internet上的版權、著作權問題現在是作者、出版商、圖書館等各方面普遍關注的問題,而未來中國數字圖書館的收藏又有很多是比較珍貴的歷史、文化收藏,因此怎樣處理版權、版本問題等顯得尤為重要。目前國內一方面存在有人忽視版權法而盲目地將文獻數字化的作法,另一方面也存在對版權的處理法不健全的現象,致使數字圖書館建設中遇到各種難以解決的問題。

中國著作權法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屬于合理使用,但限于為館藏需要的復制,數量受到嚴格限制,并且只允許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法定許可的情況也不包括圖書館,所以,圖書館要將作品數字化,已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圍。

美國版權法對圖書館復制的免責規定是“復制、發行不能有任何直接和間接商業利益;圖書館藏書必須向公眾或不僅向與該館有關系的人員而且向在某一專業領域從事研究的其他人開放;作品的復制發行必須有版權標記”。在1995年美國的NII白皮書中也指出:圖書館復制發行版權作品而不承擔侵權責任的情況包括:存檔復制、替換復制、文章摘錄和用于學術目的的絕版復制、館際互借。

德國著作權法允許為了個人學術、記錄等目的自己復制作品或讓他人復制,但對圖書館使用自備的復印機復印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時,著作權人有向圖書館獲取報酬的權利。日本著作權法第31條對圖書館的復制也規定了相當嚴格的條件。

圖書館要制作大量的數據庫以提供便捷的計算機檢索,無論是以光盤形式還是以在線服務形式都必須獲得版權許可。下面主要就版權問題、版本問題以及技術保護與信息安全問題進行討論。

1.版權問題

網絡環境下作品的創作、傳播、使用通常以數字化形式進行,這不僅使各類作品之間界線模糊、相互滲透,而且使得作品復制的容易程度和速度、復制品的質量、處理和修改作品的能力、復制品向公眾傳播的速度都會大為改觀,給侵權行為打開了方便之門,對著作權中最主要的權利——復制權乃至“復制”、“復制品”的定義都產生了重要影響。

一方面,有版權的作品以數字化形式存儲后就難以甚至不可能對侵權行為加以控制,這樣版權保護就成了一句空話;另一方面,數字化作品通過網絡在國際間傳遞,使版權問題更加復雜。目前,國際版權組織正式成立一些小組來尋求對數字化作品侵權進行控制和賠償的辦法。世界普遍看法是需要進一步合理地拓寬“復制(或復制品)”的概念。各國版權法都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1995年9月美國政府公布了《知識產權和圖書館信息基礎設施最后報告》(白皮書),針對網絡環境下信息資源的保護問題提出了修改版權法的建議,該文件確認了圖書館在信息高速公路“交通管制”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及享受“合理使用”待遇的必要性。一般來說,數據庫的存取取決于合同或協議中所規定的條件。書目、文摘等檢索工具在編排方式和內容上有創新的可以享有版權。而全文數據庫的套錄自然要向來源作品支付版稅。版權問題是個相當復雜的問題,會遇到很多新的問題,比如“數字庫是不斷更新的,版權的保護期限怎么個算法”等等,需要我們在實踐中不斷探索,予以解決。

2.版本問題

數字化圖書館包含的流動性、臨時性的材料會越來越多,一份文字材料可能會有很多版本或經常更新版本,那么如何增加一些命名、查找、控制不同版本的手段呢?目前的計算機操作系統對這方面的支持還很少。

3.技術保護與信息安全問題

電磁信號比較容易被修改或發生差錯,數字圖書館必須認真對待和解決這個問題。技術保護問題不僅涉及版權的防止非法拷貝問題,而且與網絡環境下信息的保密與安全息息相關。全面禁止任何未經授權或許可的破壞、解除、規避信息的行為是至關重要的,如果是侵犯著作權的,且按侵犯處理;竊取商業秘密的,按侵犯商業秘密處理;竅取國家或軍事機密,則按相應的軍法處置。同時,建立一套數字化作品登記管理制度,組成數字信息中心來集中管理著作權是很必要的。但無論知識與載體形式怎樣變化,圖書館存貯、傳播、提供利用知識信息這一宗旨不會改變。有關數字圖書館的研究,將會緊緊圍繞這一宗旨而繼續深入下去。

版權的宗旨是給作品創作人以充分的權利,尊重知識,尊重智慧。同時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律機制,使作品能充分的利用和傳播,以回報權利人的智力投入。既保護作品發明人,科學家、學者和其它思維創造者的權益,同時又能利于知識的傳播和向人們提供利用,促進人類科學技術的進步。深圳圖書館王大可副館長指出,在數字圖書館建設過程中,解決版權的主要辦法有以下幾方面:

(1)合理使用和盡量用足版權法中所規定的權利。如“提供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是合法的”之條款,以及類似“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保存的需要,復制本館收集的資料是合法的”等條目。依照有關規定,合理確定版權限制范圍,充分用足版權法中所規定的各項權力。

(2)促進版權立法的進一步完善。數字化圖書館的運作,網上的一切活動不可能等到法律完善后再去進行,而現行法律應在適應社會發展中不斷做出調整,數字圖書館的運作也將會在完成自身的目標中不斷推動版權立法,使之更加完善。

(3)圖書館作為知識媒體的傳播與提供單位,也可以對知識加以重新組織后按讀者的需求提供。

(4)采取相應措施,對版權管理予以控制,如在網上建立使用收費制度,即用戶使用某些數字資源需支付適當的費用,以作為支付作者的版權費用。

(5)當前國外有一種比較時髦的作法,是在因特網上出版電子刊物。在美國,一些圖書館已經聯合起來,建立一種學術出版和學術資源聯盟組織,以幫助和支持作者們在網絡下出版電子刊物,并直接向讀者提供利用。

(6)從技術上著手,保護版權。通過采用先進的計算機技術,可以有效地防止盜版與非法復制。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一般采用以下方法:①在網絡上使用權限設置方法,限制無權訪問的用戶進行非法訪問和獲取信息。②在網絡傳播過程中使用加密與數字簽名技術,防止在網絡傳輸中數據被竊取。③采用數字水印技術,避免文本非法復制和被盜用。④建立認證制度,從而確立用戶與作者的信任關系,未經申請和未批準的用戶不得非法利用。

遼寧省圖書館李東來副館長認為,數字圖書館信息資源建設,在使用別人作品時,要注意取得以下授權。

(1)復制權。這里指將作品數字化轉換的權利,將數字化后的作品復制在網頁所在的服務器上的權利以及允許用戶下載、瀏覽網頁內容的權利。

(2)發行權。將作品在網絡上傳輸視為對作品發行的國家,比如在美國,我們如果要將他們國家公民的作品上網傳輸,應取得此項授權。

(3)演繹權。如果圖書館要對作品進行編輯、整理、改編等制作成數據庫或多媒體作品,也應取得相應授權。

(4)傳播權。不管網絡傳輸究竟是被視為與廣播相類似的行為還是單獨的傳輸行為,都應取得授權。由此可見,需要取得版權許可的數量是極大的,而實際中如何運作則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他還指出,數字圖書館建設之初,可以優先考慮對版權法不予保護的文獻信息資源、已超出保護期、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以及圖書館自己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進行數字化處理。例如:編制法律法規數據庫、將有館藏特色的古籍文獻和本館創作的有價值的文獻資料以數字形式保存等。這樣做可以不必擔心陷入法律糾紛中,以集中精力積累數字化信息資源建設的經驗。

數字圖書館建設的根本目的就是打破以往物化的圖書館的概念,讓更多的公眾能不受地域、時空的限制充分享受人類文明成果,如果圖書館的各種數據庫都局限于“合理使用”的范圍,要靠引用作品的“非實質部分”或“非主要部分”來建立的話,那么,數字化信息資源的質量難以保證,先期投入巨大的數字圖書館建設的現實意義將會大打折扣。因此,數字圖書館信息資源建設不能將自己限制在“公有領域”和現有的“合理使用”制度上,而應積極關注如何取得合法授權及如何使這種授權對圖書館具有現實可操作性,真正將館藏資源充分發掘出來。

另外也有一些專家指出,目前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尚不完善,雖在1998年2月成立了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但目前尚未有具體管理辦法出臺,即使各類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建立起來,也只能解決法定許可的付酬收轉問題,如何解決大量著作權許可問題在我國是一個非常嚴峻的現實問題。

在集體管理機構還不完善時,數字圖書館只能考慮通過以下幾種途徑來解決這一問題。(1)借助于政府支持。既然圖書館有公益服務的角色,政府就應該給予財政支持,而這一支持中的相當一部分應用于獲得著作權許可使用的費用支付。(2)以向社會啟事的方式獲得作者授權。在目前來看,有些作者希望自己的作品在網上傳播,在網上制定一系列的標準合同,根據作品性質和作者授權的多少簽訂許可合同。(3)通過各類學會、協會等行業團體出面組織、有關著作權的事宜。行業組織的社會功能在不斷擴大,他們可以代表會員的利益,解決作品使用的授權與付酬問題。

如果說數字圖書館在開發中主要應依法注意尊重他人的著作權,避免侵權發生,那么,在數字圖書館初步形成后,就要注意依法保護自己的著作權了。當他人利用數字圖書館的資源庫時,應當有相應的技術手段與法制管理措施,包括信息交換、電子出版、合理利用。針對數字圖書館今后可能扮演的將是公益事業與有償服務雙重角色,其著作權管理主要通過一系列著作權聲明及許可使用合同來進行。

因此,版權法的終極目的是從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出發,在權利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維持一種適當的平衡,以促進作品的正常傳播,促進社會科學和文化的進步,而決不是苛意保護哪一方的利益。數字圖書館建設之初,圖書館基本是作為作品的使用者的身份出現的,數字圖書館的先行者們會強烈地感到版權法的種種規定與他們雄心勃勃的遠大抱負相距甚遠,然而,一但規模龐大的數字化信息資源庫建立起來,不遺余力地利用法律保護自己的信息資源將成為每一個圖書館的自覺行為。這就是版權法的社會整體利益平衡功能。

雖然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或擴充相關的法律,但有一點可以肯定,無論是國家圖書館,還是組織和參與中國數字圖書館工程的其它機構,都沒有任何權力擁有這一系列收藏的版權。因而未來的中國數字圖書館將同樣面臨著如何合理地平衡著作權人和公眾利益之間關系的難題,既要使資源庫的收藏真正達到開放和共享,又要對網絡上知識產權的保護給予足夠的重視。

對此各國均采取一種較為中立的作法。如美國目前前采取的措施是,首先在制作數字收藏之前先期解決好版權問題,如有版權方面的限制,則將有關說明放在該收藏的索引、檢索工具或某些特殊項目中,在用戶檢索、使用過程中隨時提醒用戶注意。我國國家圖書館對已上網的中文全文圖書的版權問題,也早有準備,一是在技術上采取措施,使讀者只能瀏覽,無法下載;二是在該部分信息的首頁發出通告,若書的作者認為網站對自己的書構成了侵權,可通知國家圖書館將其書從網上拿下。但上網至今,拿走者沒有,拿來要求上網者卻絡繹不絕。

國家圖書館的這種傾向于讀者的作法,在相關法律制定之前不失為一種權宜之計。相比之下,美國的作法和有關法律,更傾向于保護作者的合法權益,這已成為一種世界的發展趨勢。我國也應盡快修改和調整現行知識產權制度以適應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同時為國家信息基礎設施——中國數字圖書館的建設和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參考文獻

1.楊宗英,等.數字圖書館研究.大學圖書館學報,2000(1)

2.李東來.數字化圖書館的選擇與實施.現代圖書情報技術,1999(3)

3.肖瓏.美國國家數字圖書館項目的進展.情報學報,1998(3)

篇(3)

中圖分類號:D917;D924.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35-0295-03

引言

近年來,由于競爭環境的不斷升級和科學技術的高速發展,企業間的合作與競爭無論是外部表象還是內部機制都發生了重大的變化,企業運營突破了傳統的時間和空間的限制,組織邊界也變得模糊,產業分工逐步細化,基于核心能力的企業網絡逐漸形成,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作用日趨重要,知識產權貿易成為一種貿易形式。專注于不同核心能力的企業開始深入合作,形成一種新型的、由知識產權節點構成的網絡組織——企業知識產權網絡。然而,與此相關的理論研究卻略顯滯后。國內外諸多學者的研究,多集中于專利叢林[1]、專利池[2]、專利組合[3]等領域,未能延伸到網絡組織的層面對治理模式進行探索,因此,具有一定的創新空間。本文在對企業知識產權網絡內涵進行界定的基礎上,重點探討了知識產權網絡結構治理的主要方式。

一、知識產權網絡的基本結構

(一)知識產權網絡的概念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等領域里創造的精神財富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4]。按照《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第8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定義,下列權利構成知識產權:著作權與鄰接權、專利權或(和)發明權、發現權、外觀設計權、商標權及其他標記權、反不正當競爭權以及其他由于智力活動產生的權利。

在現代產業結構中,傳統的縱向一體化企業逐漸縱向解體,產業組織隨之網絡化、模塊化,以專利權或(和)發明權、外觀設計權、商標權及其他標記權等為核心的知識產權成為了聯結產業鏈條中上、下游企業之間的紐帶,因此,知識產權開展的管理活動成為促進產業創新和演進的重要力量。從高端裝備制造業到信息產業,皆呈現出垂直分離、合作競爭、協同創新、分布式制造的變化趨勢和特征。至此,基于知識產權聯結而成的網絡形成。知識產權網絡(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Network,IPN)是在現代經濟環境下,不同企業之間,以不同權利人的專利技術、商標、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為紐帶,相互聯結、耦合而成的關系網絡[5]。

在知識產權網絡中,出讓人、受讓人作為網絡的節點,相互之間通過知識產權的利用關系聯結在一起,共同形成一個虛擬的、動態的、無邊界的網絡組織。在這個網絡中,既有構成網絡運營的主體——節點,也有聯結各個節點的關系紐帶——知識產權,它們之間的不同組合形成了知識產權網絡的結構范式。結構范式中的各個節點是相互獨立的,沒有領導和權威,依靠規則來維系;結構范式是開放的、無邊界的,隨時會有新的節點加入和舊的節點剔除,保持網絡組織的生命力。

(二)知識產權網絡的市場結構

在IPN網絡中,從市場結構的角度,按照出讓人(聯盟)和受讓人(聯盟)的數量及其規模分布、知識產權差別的程度、新的權利人進入該產業的難易程度,以及相互之間關系的綜合狀態,可以把IPN網絡細分為完全競爭、壟斷競爭、寡頭壟斷和完全壟斷四種類型。每一種類型的IPN網絡在權利人數量、知識產權特征、核心企業、技術創新、網絡動態性、網絡維護成本、網絡治理類型等方面[6-8],都具有不同的特征,如表1所示。

二、知識產權網絡的結構治理

(一)知識產權網絡結構治理的基本內容

有效的治理是任何一個經濟組織得以有效運行的重要保證,缺乏有效治理的組織必然是不穩定和缺乏效率的。知識產權網絡介于市場和企業之間,要實現其自身的高效、健康、可持續發展,尤其需要有效的治理。知識產權網絡治理是保障知識產權網絡正常運行的一系列制度、體系和控制機制的統稱。它是以建立和增強知識產權網絡的持續競爭優勢為目的,以治理機制為核心,由網絡內部發起、所有成員和有關各方共同參與的集體協調活動。簡單地說,它是網絡成員在網絡內部進行博弈的制度安排。構建知識產權網絡內部科學合理的治理結構,形成良好的治理機制,有助于提高各成員企業合作意識,協調內部成員企業之間的分工,指導具有異質性資源和能力的企業更好地融入或構建知識產權網絡,避免惡性競爭,促進網絡組織的有效運作,共同創造客戶價值,從而獲得、保持和提高網絡組織的競爭優勢,共同應對經濟全球化、信息化和組織模塊化、網絡化的挑戰。

網絡組織的結構安排直接影響到成員企業的績效和網絡組織的整體效率。結構治理就是從關系節點及其構成形態角度來考察網絡,明確網絡的組織結構,以及組織成員動機等。結構治理是影響知識產權網絡績效的關鍵,直接作用于IPN的成本與收益,也對環境適應能力、組織生命周期產生深刻影響。IPN的結構治理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是各個成員企業通過多次互動、不斷調整優化而形成的。

(二)知識產權網絡結構治理的主要模式

網絡組織的結構治理是與網絡組織本身的市場結構相適應的。在知識產權網絡中,市場結構決定了所采用的治理理論和相應的控制模式,也決定了網絡的動態性以及維護網絡狀況成本的高低程度。知識產權網絡是一種介于企業和市場之間的組織,網絡成員之間既有競爭又有合作。在完全競爭的IPN網絡中,出讓人與受讓人通常地位平等,通過協商解決各種問題。在壟斷競爭、寡頭壟斷和完全壟斷的IPN網絡中,出讓人通常居于核心地位,主導IPN網絡的治理。由此,可以將IPN網絡結構治理模式分為4種類型:自組織網絡治理模式、導向型網絡治理模式、依賴型網絡治理模式、從屬型網絡治理模式。

1.自組織IPN治理

在自組織IPN網絡中,知識產權市場是完全競爭的,沒有核心企業;擁有同質性知識產權的多個權利人具有較強的網絡意識,知道自身的績效要依賴于其他網絡成員(出讓人或受讓人)的行為,而貿易的雙方均具有多項選擇,因此具有較高的互動能力,并在構建和維護與其他網絡成員之間的關系方面投入巨大精力。在自組織IPN中,知識產權許可取決于交易雙方現有的和將來的創新能力,而不是依賴于某個權利人或者受讓人;交易雙方都是自由的能動個體,通過許可交易來實現自身的目標。因此,自組織IPN的動態性是非常高的,網絡成員具有良好的互動協調能力,通過對己克制、對外妥協來維持健康、長遠的合作關系。比如,在完全競爭狀態下的現場總線領域,形成了自組織治理的IPN網絡。現場總線是一種工業數據總線,早在1984年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國際標準協會(IEC/ISA)就著手開始制定標準,但由于各個國家各個公司的利益之爭,至今仍未完成,仍是多種總線技術標準共存,技術發展受到了市場規律、商業利益的制約。在這種情況下,出讓人和受讓人通常都采取單獨許可的方式進行交易,并努力去維護雙方的友好關系。

2.導向型IPN治理

導向型IPN治理模式是與壟斷競爭的知識產權市場結構相對應的。在壟斷競爭的知識產權網絡中有多個權利人,它們所擁有的知識產權具有一定的差異性,所以權利人之間既有壟斷又有競爭。導向型治理要求權利人有較強的網絡意識和較高的互動能力,尊重其他網絡成員的行為,努力構建和維護較好的關系,才能維持競爭力和市場份額。網絡中合作的雙方不具備依賴性,具有較為自由的選擇權。在導向型網絡治理中,成員企業間的協調、信息溝通要依賴于核心企業的介入,核心企業具有橋梁和紐帶的作用。

在智能手機領域,操作系統的競爭較為激烈,呈現出分散化的態勢。從市場容量、競爭狀態和應用狀況上來看,應用較為廣泛的有Android、iOS、Symbian、BlackBerry OS、Linux、Windows Phone(Windows Mobile的替代品)、Palm OS、Windows mobile等。這些產品具有一定的差異性和各自的客戶群體,如圖1所示。根據IDC的統計,在2012年第一季度,Android操作系統的全球市場占有率為59%,位居第一;蘋果iOS系統全球市場占有率為23%,居于第二;Symbain和Blackberry OS系統相比去年同期均有所下滑,分別位居第三和第四;而Linux和Windows Phone 7/Windows Mobile系統則分別位居第五和第六。市場占有率最高的是由Google開發的Android系統。正是由于其建立了開放手機聯盟,并采取導向型的治理模式,成功召集了86家優秀企業加入,成功地擴大了市場份額。

3.依賴型IPN治理

依賴型IPN治理模式與寡頭壟斷的知識產權市場結構相對應的。知識產權市場網絡中,知識產權被少數的寡頭出讓人所壟斷,而產品本身既可能是差異化的,也可能是可替代的,但進入壁壘較高。依賴型IPN治理具有較低的網絡動態性,寡頭企業決定是否發生變化。寡頭企業與其他網絡成員間的關系較為穩定,頻繁變化的可能性較小;用于治理協調企業間關系的規則大多數是標準化的,大大減少了用于維護關系所必要的成本支出。比如,光碟機領域所形成的IPN,核心技術被幾家聯盟出讓人所壟斷,而大量的下游廠商都依賴于掌握核心技術的權利人。比如,DVD 6C聯盟集成了分散在六家公司的DVD專利,聯盟注冊的DVD專利共分為五類,合計1143項。據DVD 6C統計,全球已獲聯盟專利許可的廠商共有230家。其中中國有121家,每年將向6C支付數億美元的專利使用費。

4.從屬型IPN治理

從屬型IPN治理是與完全壟斷的市場結構相對應的,通常網絡中只有一個強勢的權利人,權利人的網絡意識較薄弱,傾向于企業的內部增長和縱向一體化。伙伴的選擇依賴于比較簡單的標準,并不追求長期合作,如果有更好的合作機會時,權利人就會轉向新的合作伙伴而拋棄舊的合作伙伴。這種治理機制類似于層級治理,維護成本高、動態性較差。無論是出讓人還是受讓人,其主要精力用于保證合作契約的盡可能的完備性以及監督和控制與其他合作伙伴間的關系,因此,具有較高的交易成本。另外,知識產權貿易的決定權掌握在權利人的手里,主要規則和規則變更都由權利人來決策和引導,其他企業僅僅是按照規則行事。比如,作為全球最大的軟件產品供應商,微軟的Windows產品有效地壟斷了桌面電腦操作系統市場,幾乎所有市場上出售的個人電腦都預裝有微軟的Windows操作系統。所以,微軟利用自身的壟斷地位采取了從屬型的網絡治理模式,不但很少顧及處于產業鏈下游的制造企業,還全力打擊潛在的競爭對手,攫取壟斷所帶來的高昂的權利金。同時,微軟試圖還利用其在桌面計算機操作系統市場上的壟斷地位來擴大其在其他市場上的市場份額,如網頁瀏覽器(Internet Explorer)、服務器操作系統(Windows NT)、辦公軟件(Microsoft Office)、多媒體播放軟件(Windows Media Player)等。由于微軟強大的知識產權保護網和從屬型網絡治理策略,阻礙了技術創新和windows生態網絡的建設,目前其統治地位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沖擊。而作為云計算發起者的Google以及智能手機和平板電腦領先者的蘋果,在基于網絡和移動的產品創新方面,則彰顯出巨大的生命力。

三、結論與建議

本文對知識產權網絡的結構及其治理進行了分析,理論貢獻如下:首先,界定了知識產權網絡的基本概念,建立了知識產權網絡的結構模型,并厘清了其構成要素和聯結關系;其次,從知識產權網絡的市場結構入手,構建了知識產權網絡結構治理的4種主要模式,這4種治理模式能夠與市場結構向匹配。

在研究結論的基礎上,對企業提供如下的建議:首先,知識產權網絡的治理直接關系到網絡成員自身的發展,成員企業應分析知識產權網絡的市場結構,選擇合理的網絡治理方案;其次,企業應通過科學的方法培育、提升和躍遷知識產權網絡的治理能力,由此奠定全球化背景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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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Josh Lerner,Jean Tirole.Efficient patent pools [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2004,(94):691-711.

[3] 劉林青,譚力文,趙浩興.專利叢林、專利組合和專利聯盟——從專利戰略到專利群戰略[J].研究與發展管理,2006,18(4):83-89.

[4] 朱雪忠.知識產權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5] 吳正剛.知識產權網絡關系治理研究[J].科技進步與對策,2012,29(19):107-110.

篇(4)

首先,一定要擁有知識產權,否則一切都是空談。但設計產品獲得知識產權的數量是偏低的。僅以外觀設計為例,根據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所做的《北京地區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現狀與工作建議》顯示,2011年北京市共有外觀設計專利申請6314件,僅占北京專利申請總量的8.1%,無論數量還是比例遠遠低于香港、上海、深圳等地。

其次,要學會運用互聯網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新規則。傳統的知識產權維權,一般要找到實際的侵權者,比如制造者、銷售者、發行方、廣告商等,即直接侵權的人。在互聯網時代,侵權行為出現了從集中化向業余化、分散化發展的趨勢,權利人追究直接侵權人的責任不但費時費力,而且很難得到充分補償。但是,沒有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網絡服務和高科技產品制造商提供的工具,大量侵權行為就無法發生。因此,通過追究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產品制造商的責任,能夠使設計產品得到有效的保護。

在實踐中,網絡服務提供者也基本上找到了相應的解決辦法。比如淘寶,設立了專門的知識產權保護平臺,權利人在完成注冊、提交知識產權權屬證明、提交投訴函發起投訴后,如果投訴情況查實,基本在10個工作日內就會將山寨賣家的信息刪去,這樣就能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百度也基本上遵循了這種“通知+刪除”的模式,權利人在“百度投訴”完成注冊、提供權利證明、發起投訴等程序后,經一定認定程序,權利人的權利也能得到相應的救濟。

另外,要善于運用調解規則。調解,本是知識產權救濟方式中一種常見普通的方式。因其耗時短、成本低,頗受糾紛當事人的歡迎,又因為其只是最終達成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而成為救濟方式中的“雞肋”。但近幾年調解在知識產權維權中的作用發生很大變化,開始變得越來越重要。

篇(5)

一 知識產權立法的幾個問題

由于網絡技術背景的出現深層次地改變了信息復制和知識傳播的方式、速度與頻度,深刻改變了知識創新和知識擴散的強度與密度,法學界也就必須去著力解決網絡時代必然、而且已經帶來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上的全新課題。在人類所面臨的一種前所未有的思維和生活空間―――網絡空間(Cyberspace),知識財產及其權益的產生、運用、交易和法律保護等等方面都是傳統知識產權法所無法駕馭的。所以,筆者認為,網絡時代的知識產權立法,其理論基礎至少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傳統知識產權法有所突破。

1 如何解決知識產權特點與網絡特性的沖突。

我們知道產權的特點之一是“專有性”,而網絡上應受知識產權保護的信息則多是公開、公知和公用的,權利人很難施以有效的控制;知識產權的另一個重要特點是“地域性”,而網絡上知識傳播的特點則是“無國界性”。對于第一對矛盾,它所包含的是知識產權法領域中最新的實體法問題。在國際上,有學者提出以淡化或弱化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來緩解該矛盾,具有代表性的是日本法學家中山信弘和美國法學家戈德斯坦。而更多學者包括國際公約則主張以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強化專有性來解決這一矛盾。最典型的例子就是1996年1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持締結的兩個新的版權條約。對于第二對矛盾,其引出的則是知識產權保護中最新的程序法問題,亦即在涉外知識產權糾紛中,如何選擇訴訟地及適用法律的問題。在傳統知識產權法中,絕大多數侵權訴訟均以被告所在地域侵權行為地為訴訟地,并適用訴訟地的法律;但在網絡上發生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往往很難確認侵權人是誰以及侵權行為在何地,侵權復制品一旦上了網,全世界任何地點都可能成為侵權行為發生地。采取技術措施、限制網絡傳輸的無國界性是否能解決這一矛盾呢?實踐證明是行不通的。我們只能通過加速各國知識產權法律的“國際一體化”進程,即通過弱化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來解決該矛盾。

2 網絡技術的發展與著作權法的變革。

網絡技術對知識產權最大的要數著作權了,可以毫不夸張地說,著作權法是信息化時展軟件在制度方面的基礎設施。在網絡時代的今天,一方面流通中的作品產生了數量上的巨大飛躍,另一方面圍繞著著作權的周邊環境發生了急劇變化,從而使著作權法陷入不得不進行大幅度變化的境地:(1)網絡著作物的權利歸屬問題。作為原則,著作權歸創作者所有,故權利的歸屬問題就轉化為是誰、并進行了什么樣的創作行為的認定問題。但是,網絡上的這種創作行為是很難認定的,比如,將他人作品輸入網絡是否產生權利、在網絡上利用他人作品編輯新作品是否產生權利等等。(2)網絡著作物的使用問題。著作物的使用方式包括授權使用、法定(強制)許可使用和合理使用這三種方式,而對于網絡著作物來說,這三種使用制度如何適用仍存在理論上的障礙,如授權合同如何簽訂、使用費如何繳納、合理使用的認定標準是什么等等。(3)是否有規定數字化權的必要。現已有學者提出應對著作物的數字化的行為給予著作權法的保護,因為任何信息要輸入網絡都必須經過數字化轉換的過程,這其中也存在大量勞動和技術的投入。而反對者則認為,雖然需要技術和勞動的投入,但是數字化技術日新月異地發展使數字化的成本不斷降低,故對數字化創設權利的必要性不足;從另一方面來講,權利的設置也必須考慮到各方面的利益平衡問題,如果設立數字化權,那么諸如攝影作品的洗印處理之類的行為是否也應賦予相應的權利呢?(4)如何解決網絡上侵害著作權的問題。筆者將在本文的第三部分詳細論述這個問題,在此不再贅述。

3 網絡傳輸與公共傳播權。

網絡傳輸是隨著機網絡技術和通信技術的發展而產生的新型的信息傳播方式。根據1996年12月通過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8條的規定:“在不損害伯爾尼公約第11條第(1)款第(ii)目、第11條之二第(1)款第(i)和(ii)目、第11條之三第(1)款第(ii)目、第14條第(1)款第(ii)目和第14條之二第(1)款的規定下,文學和作品的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獲得這些作品。”公共傳播權適用于任何傳播手段和傳播方式,因此,傳統的公共傳播、網絡傳輸以及將來可能出現的一切新的傳播方式(如網絡電視),都適用公共傳播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兩個條約對公共傳播權的規定,突破了伯爾尼公約和羅馬公約在網絡傳輸上的局限性,使版權、鄰接權的適用范圍擴展到網絡空間,解決了網絡傳輸對作者、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利益的許多不利影響。但是公共傳播權并不能解決網絡傳輸對版權法所產生的全部問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這兩個條約對公共傳播權的規定,并沒有注意到網絡空間的特殊性質,它們充其量只是把版權和鄰接權從傳統的物理空間擴展到網絡空間。網絡空間的特殊性質就在于它并不是一個物理意義上的“空間”,而只是一個虛擬的空間,作品在網絡空間上的傳播不受任何時間、空間因素的限制,這與公共傳播權受地域限制的特性有著本質區別。任何國家都無法憑借法律或技術的手段限制作品通過網絡在本國傳輸,所以規定公共傳播權的意義就在于確認了這樣一種權利,權利人因許可他人進行網絡傳輸而獲得的報酬就有了法律依據,不至于被認為是沒有權利依據的不當得利。我國著作權法并沒有規定公共傳播權,因此在修訂時應結合世界產權組織的兩個條約的精神和網絡傳輸的特性加以明確規定。

4 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電子商務可分為直接電子商務和間接電子商務。后者是指在上商談、簽合同、訂購商品,但商品本身仍需通過有形方式郵寄或送達;前者則是指簽合同及最終取得的商品均在網絡上完成。由此可見,直接電子商務中會涉及更多的知識產權問題。網絡傳輸中既已涉及版權產品的無形銷售,就必然產生版權保護的新問題,而且它還必將產生(實際上已經產生)在網上的商標及其它商業標識保護、商譽保護、商品化形象保護乃至商業秘密保護等方面諸多與傳統保護有所不同或根本不同的問題。例如我國商標法規定的保護對象只能是靜態的,而網絡上卻已產生了將某一動態過程作為商標的趨勢。另外,域名也已實際上成為商譽乃至商號的一部分受到了保護,甚至已經作為無形財產被實際交易著,有關域名與在先商標權、在先商號權的沖突如何真正妥善解決都是我們必須立即著手解決的問題。

二 知識產權立法的利益平衡

網絡技術的不僅給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地域性和時間性等傳統特征帶來了巨大沖擊,也給知識產權保護的利益平衡帶來了新的問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基石是相關各方尤其是權利人與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旨在通過適度保護智力成果完成者及其合法繼受者依法所享有的權利與精神權利,禁止或者限制不勞而獲、無價而取的“搭便車”行為,維持利益平衡,從而激勵知識創新和知識傳播。筆者認為在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立法的利益平衡問題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要實現知識產權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進入知識超速擴散、知識加速創新的網絡,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可期情況和實際權益隨著知識擴散和信息傳播高密度而顯著增加,同樣的智力成果或者知識投入在網絡環境下很可能收益倍增甚至百倍增。但也正因為在網絡上獲取信息的方便、迅捷,“搭便車”的現象非常普遍,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因此,網絡時代的知識產權立法,不僅要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促進或保障知識擴散和信息傳播,從而使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平衡得到很好的協調。

第二,要協調發達國家知識產權相對優勢和發展家合理發展空間之間的利益平衡。網絡時代最大的特點就是“地域性”的淡化,在神奇的網絡空間里,距離和國界對獲取與傳播信息并不產生任何障礙。雖然對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來說,各自的利益所在和利益驅動相異,但在網絡技術背景之下,當今的世界處于一個開放的、飛躍的、一體化的時代,任何一個國家在網絡環境中都不可能在封閉的狀態下發展自己的知識產權制度,知識財產的保護呈現“國際化”(或稱“一體化”)的趨勢,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應當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能接受的模式,應當是盡可能合理協調和利益平衡的產物。

第三,要協調發生權利沖突的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之間的利益平衡。知識產權的權利沖突是指多種知識產權單行保護同一客體而產生的不同種類的知識產權權利相互發生的沖突,是多元知識產權權利在同一保護客體上發生的“撞車”。例如,在網絡環境內,域名與注冊商標、馳名商標以及名稱或商號之間很容易發生權利沖突。綜觀世界各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無不是由諸多平行的、分散的、彼此獨立的單行知識產權法(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等)所組成,這樣就往往會導致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中的“撞車”現象,造成知識產權的權利沖突。所以,知識主權法律保護應當盡快將松散的法律集合體整合成統一的、有機聯系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在這一整合過程中,應當注意平衡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從立法上消除權利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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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網絡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機理

信息網絡技術促進了社會的繁榮和經濟的發展,為人們的生活提供了極大的方便,也改變著人們的生活方式,極大地豐富了人們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其提供的互聯網平臺為我們搭建了新的社會關系,成為當今社會生活秩序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信息網絡技術的這種重要性就決定了充分發揮刑法的行為規制功能、社會保障功能來對其保護的必要性。

(一)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對知識產權制度的危害是刑法介入的客觀基礎

刑法的保障功能就體現在通過制裁侵犯某種社會關系的犯罪行為而使該社會關系不再受到侵犯。互聯網的迅速發展,極大地改變了傳統的生產模式,促進了產業結構和貿易結構的調整,改變了世界整體經濟結構,網絡經濟時代已然來臨。同時,網絡技術滲透到社會各行各業,跨越時間和空間,突破國界與地域造就了一個與現實世界相連又相對獨立的虛擬世界。承載著知識產權的網絡技術,以及其構建的互聯網信息傳遞平臺,使得網絡與知識產權密不可分。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的聯系性也使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構成了對現實社會經濟秩序的危害。國家為了推進科技進步和發展建立的知識產權制度,是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的重要保障。如果對該制度的破壞達到一定程度,即符合我國《刑法》第13條關于犯罪的的定義,應當以刑罰手段進行制裁。

(二)刑法的強制性和嚴厲性是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手段

國家制裁違法犯罪行為的方式一般包括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等。這些法律制裁方式中,刑法制裁方式是最嚴厲也是對犯罪分子最具威懾力的一種制裁手段。刑法可以直接運用刑罰來懲罰犯罪,能夠對網絡知識產權提供有力保護。而且,刑法是其他法律部門的救濟和保證,是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公民利益的最后救濟和保障手段,其威懾力和保護性遠比其他法律手段更加有效。

篇(7)

一、網絡知識產權概念與特點

隨著科學發展,技術進步,對知識產品的占有、使用會帶來極大的經濟收益已逐漸成為人們的共識,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型的財產形態,是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所謂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具體包括著作權和工業產權,而著作權包括版權和鄰接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商號等,這是傳統知識產權的內涵。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網絡知識產權應運而生,知識產權的概念、外延被擴大,知識產權內涵被賦予了新的內容,數據庫,計算機軟件,多媒體,網絡域名,數字化作品以及電子版權等被納入知識產權的調整范圍,統稱為網絡知識產權。據調查,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國網民數量突破5億,達到5.13億。網絡使用的人數如此眾多、范圍如此之大,滋生了諸多法律問題,我們有必要對網絡知識產權的相關問題加以明確。

網絡知識產權就是由數字網絡發展引起的或與其相關的各種知識產權。

網絡知識產權特點表現為:

1、無形性,網絡上的一切智力成果都表現為數字化的電子信號,我們可感知的只是計算機終端屏幕上的數據和影像;

2、專用性,網絡知識產權的所有人對其智力成果具有排他性的權利;

3、無國界性,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的信息是公開、公共的,致使網絡知識產權無國界之分;

4、時間性,相關法律對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一定期限,期滿后則權利自動終止。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同樣受到時間的限制。超過規定的時間,就不再得到法律的保護。

網絡知識產權有除了具有無形性、無國界性、、時間性特點外,更呈現出網絡自身的公開性、匿名性、傳播性等特點,在給人們工作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時滋生出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則更加突出。在平時我們下載文檔、音樂、或者影視劇都是極其平常的事情,很多流行音樂、熱門影視在剛剛出爐不久就會被“炮制”,我們就可以很快捷的在一些相關網站或者使用搜索引擎而下載到,而疏不知這其中卻涉及到了許多知識產權問題。有關數據顯示,中國與越南的盜版最為猖獗,高達93%。網絡技術創新不斷催生新的網絡商業模式,使互聯網成為知識產權糾紛高發區,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案件數量呈“井噴式”增長態勢,對網絡知識產權加強保護顯得尤其必要和緊迫。

二、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三個問題

(一)網絡知識產權的尊重和保護意識都是相當薄弱的。

目前我國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是令人堪憂的。2009年備受關注的“谷歌侵權事件”就從一個側面反映了中國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的薄弱,揭開的僅僅是網上知識產權保護混亂現狀的冰山一角。在我國現有的知識產權體系下網絡知識產權訴訟案件缺乏可依據的統一標準。突破傳統的固有模式重視和完善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是必需的也是必須的。而沸沸揚揚的百度文庫事件事件也將百度推到了風口浪尖社會上關于網絡知識產權問題的議論也再度熱烈了起來。

(二)網絡侵權不良影響的廣泛性。

計算機網絡的全球性和信息傳輸的快速性決定了網絡侵權影響的范圍之廣速度之快。在網絡環境下一條侵權言論可以在幾秒鐘之內就能傳遍全世界每一個角落其不良影響也會隨之遍布全世界。

(三)網絡侵權責任的界定困難。

1、因為侵權行為是在網絡上進行的,搜集證據也只能是在網絡上進行,因此取證工作非常困難,因為不可能對于侵權行為做到時時監控,所以在沒有達到事實性犯罪的情況下,我們這種監控行為也是違法的。而且對于目前的網絡狀態來說,做到這種實時監控也是不可能實現的,因此,網絡侵權行為取證十分困難。

2、網絡上的信息不透明性。網絡上很多的信息都是匿名的,使用者只是一個ID,真實信息等都無從考證,基于這一點,曾經有的城市出臺了所有網店實名制的制度。對于其效果還有待觀察。正因為網絡上的信息不透明,致使發現了侵權行為卻不知所人所為,無從追查侵權人。

3、網絡侵權案件不僅涉及到網絡內容的提供商而且還會涉及到網絡服務提供商如果載有侵權信息的網頁被鏈接其責任涉及范圍還要更加廣泛其責任認定也將更為復雜。

三、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對策

(一)將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納入法制軌道,加快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盡管我國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特殊標志管理條例》、《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等涵蓋知識產權保護主要內容的法律法規,使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不斷趨于完善,為對知識產權實行切實有效的法律保護。但是相應的有關保護網絡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大多以司法解釋與行政法規的形式出現,法律位階相對較低。而且,現在法律法規中并沒有網絡知識產權的概念,對于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都是零散見于各個法律規范中。因此,有必要制定專門的法律來保護網絡知識產權人的相關權利。更重要的是,在保護網絡知識產權糾紛中的實際操作中,網絡知識產權糾紛的取證問題是擺在人們眼前的一大難題。

篇(8)

現代社會是知識經濟社會,知識經濟是以無形資產投入為主的經濟,無形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是知識產權。知識經濟必然帶來知識產權保護上新的問題,這些問題許多發生在技術發展迅速的網絡應用上。因為以計鋒機網絡為基礎的互聯網具備豐富的信息含量、快捷的傳輸速度、廣泛的傳播范圍,是現℃社會人們獲取知識的最重要的方法之一,也是傳統的傳播媒介所無法替代的。網絡技術的發展打破了原有的傳播格局,在給人們帶來物質和精神生活享受的同時,使傳統知識產權相關制度的產生基礎發生了巨大的變化,Ju劇了權利和利益分配的沖突。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面臨著調整與變革。

一、網絡發展對傳統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影晌和沖擊

網絡是汁算機信息資源和通訊資源的綜合體,與特定的在線汁算機服務不同,網絡是一個無中心的信息媒體。“它所組成的網絡空間(Cyberspace)可以將全世界的人及機構、組織、政府聯系在一起,使用戶可以遠程登錄,共享數字化文件”。

知識產權的一大特點是“專有性”。而網絡上的信息則多是公開、公知的,很難為權利人所控制。

知識產權的本意即在于保護知識產權持有者在傳播他們作品時的權利,在于阻止作品的自由流動,以創造一種機制來強化作品所有權,并對受侵害或處于受侵害危險中的知識攸提供一種救濟的形式。而網絡從誕生起,就致力于方便和促進思想的自由交流,并力圖實現知識和信息的共享。顯然,這一目標直接和知識產權保護的目的相對立。

知識產權的另一大特點足“地域性”。而網絡上知識傳輸的特點則是“無國界性”。二者無疑又構成了一對矛盾。

網絡的日益壯大發展,引出了知產權保護中最新的程序法問題:即在國際網絡知識產權糾紛中,管轄權與準據法的確定問題。過去,絕大多數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均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為訴訟地,并適用訴訟地(法院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砹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的侵權內容的汁算機終端等波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但是,在實踐中,侵權復制品只要一上了網,全世界任何地點,都可能成為侵權行為發生地。這種狀況,主要是由網絡的無國界性決定的。如果被侵權人不能直觀地找出侵權行為地,必定要借助其他力量,這樣就提高了被侵權人的訴訟成本,而且讓行為人以其登陸的服務器位于某地的一個網站而受制于某地法院管轄難免有些牽強。所以,這一規定可操作性不是很強。

曾有人提議通過采取技術措施來限制網絡傳輸的無國界性,以解決這些矛盾。但在實際操作中困難極大,同時也有礙網絡的正常發展。于是更多的國家、學者,正通過JJu速各國知識產權法律“一體化”的進程,通過刳化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來解決這些矛盾。網絡上沒有國界,從來沒有一種傳播方式像網絡這樣迫切地要求各國法律之間的協調一致。

二、網絡上的著作權保護

由于網上復制作品的方便快捷,使網絡無限的復制性、全球的傳播性和變幻莫測的交互性,給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尤其是著作權保護帶來了巨大的震撼。“網絡在允許研究者、教育者、藝術家、作者和出版者以一個前所未有的速度拓展他們的市場的同時,也能讓任何匿名或者無形的著作權盜印行為將網絡上展示的任何東西進行復制和傳播。”

我國《著作權法》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作了列舉性的規定,但對喇絡傳播侵權行為沒有作詳細的規定。為了解決復雜紛紜的網絡侵權行為,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了補充性規定,在加強保護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專有權利的同時,特別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確立了“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網絡服務提供者實際知曉或有理由知曉用戶利用網絡進行侵權活動而不加以制止時,才對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這與當今世界各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比較一致,但對具體侵權責任的規定還是比較“原則”,尤其是對“過錯責任”的限制規定非常欠缺。因為,過錯責任畢竟只是一種主觀心理狀態,如何確定其為“知曉”或“有理由知曉”難以直接為外人所判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汁算機司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這一規定雖然為著作權人推斷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主觀過錯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要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用戶有侵杈行為是很困難的,需要著作權人證明白己擁有有效的著作權,并且提供網絡服務提供者所具有侵權行為的證據并向其發出警告,也需要網絡服務提供者有承認其知曉侵權行為的外在表現。同時,使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就能夠發現侵權行為,也可能采取“鴕鳥政策”戰意忽視明顯存在的侵權行為。所以,這條規定不但會增JJu著作權人維護權利的成本,也可能助長網絡服務提供者怠于履行注意義務的傾向。

三、網絡上的商標侵權糾紛

篇(9)

一、網絡發展對傳統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影晌和沖擊

網絡是汁算機信息資源和通訊資源的綜合體,與特定的在線汁算機服務不同,網絡是一個無中心的信息媒體。“它所組成的網絡空間(Cyberspace)可以將全世界的人及機構、組織、政府聯系在一起,使用戶可以遠程登錄,共享數字化文件”。

知識產權的一大特點是“專有性”。而網絡上的信息則多是公開、公知的,很難為權利人所控制。

知識產權的本意即在于保護知識產權持有者在傳播他們作品時的權利,在于阻止作品的自由流動,以創造一種機制來強化作品所有權,并對受侵害或處于受侵害危險中的知識攸提供一種救濟的形式。而網絡從誕生起,就致力于方便和促進思想的自由交流,并力圖實現知識和信息的共享。顯然,這一目標直接和知識產權保護的目的相對立。

知識產權的另一大特點足“地域性”。而網絡上知識傳輸的特點則是“無國界性”。二者無疑又構成了一對矛盾。

網絡的日益壯大發展,引出了知產權保護中最新的程序法問題:即在國際網絡知識產權糾紛中,管轄權與準據法的確定問題。過去,絕大多數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均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為訴訟地,并適用訴訟地(法院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砹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的侵權內容的汁算機終端等波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但是,在實踐中,侵權復制品只要一上了網,全世界任何地點,都可能成為侵權行為發生地。這種狀況,主要是由網絡的無國界性決定的。如果被侵權人不能直觀地找出侵權行為地,必定要借助其他力量,這樣就提高了被侵權人的訴訟成本,而且讓行為人以其登陸的服務器位于某地的一個網站而受制于某地法院管轄難免有些牽強。所以,這一規定可操作性不是很強。

曾有人提議通過采取技術措施來限制網絡傳輸的無國界性,以解決這些矛盾。但在實際操作中困難極大,同時也有礙網絡的正常發展。于是更多的國家、學者,正通過JJu速各國知識產權法律“一體化”的進程,通過刳化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來解決這些矛盾。網絡上沒有國界,從來沒有一種傳播方式像網絡這樣迫切地要求各國法律之間的協調一致。

二、網絡上的著作權保護

由于網上復制作品的方便快捷,使網絡無限的復制性、全球的傳播性和變幻莫測的交互性,給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尤其是著作權保護帶來了巨大的震撼。“網絡在允許研究者、教育者、藝術家、作者和出版者以一個前所未有的速度拓展他們的市場的同時,也能讓任何匿名或者無形的著作權盜印行為將網絡上展示的任何東西進行復制和傳播。”

我國《著作權法》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作了列舉性的規定,但對喇絡傳播侵權行為沒有作詳細的規定。為了解決復雜紛紜的網絡侵權行為,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了補充性規定,在加強保護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專有權利的同時,特別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確立了“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網絡服務提供者實際知曉或有理由知曉用戶利用網絡進行侵權活動而不加以制止時,才對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這與當今世界各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比較一致,但對具體侵權責任的規定還是比較“原則”,尤其是對“過錯責任”的限制規定非常欠缺。因為,過錯責任畢竟只是一種主觀心理狀態,如何確定其為“知曉”或“有理由知曉”難以直接為外人所判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汁算機司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這一規定雖然為著作權人推斷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主觀過錯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要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用戶有侵杈行為是很困難的,需要著作權人證明白己擁有有效的著作權,并且提供網絡服務提供者所具有侵權行為的證據并向其發出警告,也需要網絡服務提供者有承認其知曉侵權行為的外在表現。同時,使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就能夠發現侵權行為,也可能采取“鴕鳥政策”戰意忽視明顯存在的侵權行為。所以,這條規定不但會增JJu著作權人維護權利的成本,也可能助長網絡服務提供者怠于履行注意義務的傾向。

三、網絡上的商標侵權糾紛

隨著數字技術臼新月異的發展,網絡上形形的商標侵權糾紛愈演愈烈,在商標權保護領域掀起層層巨浪。其中,尤以“鏈上的商標侵權之爭及網上搜索引擎引起的“隱形商標侵權糾紛為最。

在網絡上,處于不同服務器的文件可以通過超文本語言進行鏈接(HypertextLil1ks)。只要在網頁上某個標示著鏈接的字符或圖形——“錨”——上輕輕一點,另一個網頁或網頁的另一部分就呈現在用戶的汁算機屏幕上。這是因為錨上嵌著被鏈文件的網上地址。然而,為了網頁的繽紛美麗,網主很少直接采用被鏈文件的網址作為錨,而是采用文字、標題或標志等作為錨的外表。當它涉及到對它方商標的使用時,就很可能卷入了一場網絡商標侵權糾紛。在一個網站上,可能有許多網頁,其中的主頁就像雜志的封面一樣,包含網站的各主要信息。作為許多網站重要收入來源的廣告,也多出現在網站的主頁上。換言之,主頁對網主來說具有重要的經濟意義。然而,鏈接中縱深鏈(DeepLink)的設置,則可使用戶通過點擊甲網站上以乙方商標所作為的錨,繞過乙方主頁,直接看到乙方網站其他頁上的內容。

在美國的TicketmasterCooperation一案中,被告微軟公司所創建的“西雅圖人行道”網站未經同意,采用TicketmasterCooperation的商標作為鏈接的“錨”,而且沒置縱深鏈繞過其主頁,使用戶在微軟的網頁上通過點擊“錨”直接訪問到TicketmasterCooperation的訂票系統和其它信息。TicketmasterCooperation在起訴中指控微軟的這種行為構成“電子形式的剽竊”,是對其商標的盜用和濫用,淡化了其商標的價值,損害了其商業信譽。雖然該案最終以雙方和解而告終,但是關于鏈接的侵權之爭遠遠沒有結束。

繼超文本鍵接之后,網上商標侵權糾紛的另一熱點是由網上搜索引擎(SearchEngines)引發的“隱形商標侵權糾紛”。某個網主:他人的商標埋置在自己網頁的源代碼中。這樣雖然用戶不會在該網頁上直接看到他人的商標,但當用戶使用網上搜索引擎查找他人商標時,該網頁就會位居搜索結果的前列。“正如所有商標侵權糾紛一樣,隱形商標侵權糾紛的關鍵也足是否會造成公眾的誤認,即公眾是否會以為其要查詢的商標所在網頁與實際訪問的網頁之間有某種聯系”。。但是,在這種情況下,要證明誤認的可能是相當困難的。尤其是,隱形使用他人商標時一股并不需要提示被查詢的商標與網頁經營的產品或服務有任何關系。但是,隱形使用他人商標,靠他人的商業信譽把用戶吸引到自己的網頁,其淡化、乃至冒用他人知名商標之嫌總是在責難逃。

四、網絡對專利制度的挑戰

在專利法中一股都規定可以授以專利的發明創造必須具有新穎性。傳統專利制度對新穎性的地域性標準作了如下幾種規定:“絕對新穎性標準、相對新穎性標準和混合新穎性標準。之所以有以上不同的地域性標準,關鍵是各國山于不同的利益而各選擇一個適合自己國情的標準。然而,網絡上是沒有國界限制的,對任何一項技術而言,只要有人在任何一個國家的節點上將其輸入了網絡,只要我ffJ能從國內的節點上訪問到該內容,那么就可以推定國內的任何一個人都可以訪問到陔技術的內容。依專利法的規定,這樣的技術無疑是已經喪失其新穎性的。這樣一來,任何人都可以把網絡作為一個武器,尤其是發達國家,要阻礙那些采取相對新穎性或混合新穎性標準的國家的發明人在其國內就某項技術取得專利權就非常之簡單。只要是將有關技術在網絡上,無淪是采取何種標準,最終都肯定會認為該技術已經喪失新穎性。這對廣大發展中國家來說是非常不利的。

隨著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以及經濟全球化和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在國外非出版公開的技術信息,很容易通過各種途徑為我國公眾所知,如果把現有技術中的非出版公開限制在國內已經沒有意義了。因而,我國新修訂的《專利法》將新穎性的地域性標準由“混合新穎性標準”修改為“絕對新穎性標準。”新的標準擴大了現有技術的范圍,提高了專利授權的標準,這樣有利于現有技術的推廣應用、有利于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但是,剝于來自國外公開出版的技術信息的證據收集、證據舉證方面而言,國外企業可能會運用更強有力的科技力量和豐富的專利經驗收集域外專利證據,通過法律途徑請求宣告我國企業的專利無效。相比之下,目前我國沒有高質量的專利檢索技術,收集域外技術信息比較困難,對于域外專利證據很難以進行鑒別、舉證。這樣可能導致我國企業難以獲取國外已經公開使片J卻能在我國獲得專利授權的發明刨造。因此,面列網絡這一現代化信息交流手段對專利制度產生的沖擊,我們必須調好各國的利益,就網絡上的專利保護及新穎性的認定達成國際性的共識。

篇(10)

中圖分類號:D923.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0)01024302

1 國內外的研究現狀,并針對現狀提出保護措施

近年來,我國政府不斷加大信息網絡技術文化建設和管理力度,加強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在推進網絡版權保護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網絡環境下的版權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初步建立,2006年7月《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正式實施;國際承諾付諸實施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兩個互聯網國際條約也在中國正式生效,這兩個條約更新和補充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現有關于版權和鄰接權的主要條約《伯爾尼公約》和《羅馬公約》,是自伯爾尼公約和羅馬公約通過以來,新的作品形式、新的市場以及新的傳播形式。1997年,美國國會又先后通過了《1997年網絡著作權責任限制法案》、《199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著作權實施法案》以及《1997年數字著作權和科技教育法案》。在此基礎上,1998年10月,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的規定,美國制定并頒布了《數字千年版權法》(DMCA),從民事和刑事兩個方面,對數字化網絡傳輸所涉及到的技術措施和版權管理信息的侵權和犯罪,做出了明確規定,這樣,使包括數字圖書館在內的網上著作權的保護在法律上有了嚴格具體明晰的界定。我國2001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利國著作權法》第14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盡管我國著作權法沒有直接提到數據庫的著作權保護,但可以把符合作品要求的數據庫歸入匯編作品予以著作權保護,新《著作權法》第14條就是數據庫著作權保護的法律依據。

2 我國網絡技術安全立法現狀

2.1 過分強化政府對網絡的管制而漠視相關網絡主體權利的保護

雖然我們認識到立法在維護信息網絡技術安全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仍然忽視了信息網絡技術安全產業的自主發展。如我國有關政府部門頒布的各類法規和規章都不約而同紛紛只強調規范秩序、維護安全,而忽視了各網絡主體的權利保護。

2.2 立法主體多、層次低、缺乏權威性、系統性和協調性

有關我國目前具體的網絡立法,一方面,近年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另一方面又相繼頒布了一大批有關網絡方面的專門立法、司法解釋和其他規定,甚至還有數量相當龐大的各類通知、通告、制度和政策之類的規范性文件。政府管理性法規數量遠遠大于人大立法,這種現象導致不同位階的立法沖突、網絡立法缺乏系統性和協調性。

2.3 立法程序缺乏民主的參與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和規章大都為社會所有領域信息網絡技術安全所普遍適用,沒有一部專門的信息網絡技術安全保護法案能夠廣泛地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可以認為,我國早已認識到了信息網絡技術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但是,從國家戰略的高度看,僅靠傳統的和現有的法律體系已經越來越不能滿足信息網絡技術發展的需要。而且,由于立法層次低,立法內容“管理”的色彩太濃,且多是行政部門多頭立法、多頭管理,形成執法主題多元化,更不可避免帶來了法律的協調性不夠,嚴重影響了立法質量和執法力度。因此,盡快將信息網絡立法問題做通盤研究,認真研究相關國際立法的動向,積極參與保障信息網絡技術安全的國際合作,統一我國信息網絡技術安全的法律體系,完善信息網絡技術安全保護機制,已是刻不容緩。在具體的立法模式上,則可以參照世界上信息網絡技術發達的國家,如德國、美國、法國以及新加坡等國家的立法模式。可以說,計算機網絡法律涉及人們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是一個內涵與外延非常豐富的概念,它并不是單靠一個部門法就可以解決的。就我國立法的傳統習慣和司法的現狀而言,將信息網絡技術立法在人大統一立法的前提下,可授權各個部門制定一定的部門法,在立法上成本更低、司法上更易操作。計算機網絡法律的實質是由眾多法律部門中有關法律、法規集合構成的法律法規群。在這方面,我們可以采用我國《立法法》來解決各法律部門之間的沖突,《立法法》明確規定了法律、法規的效力等級,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規和規章。

我國立法的滯后決定了司法要先行一步,對于目前所產生的網上知識產權糾紛又不能坐視不理。因此,許多業內人士都在為此問題來積極想辦法,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但是我國法律對于網上行為的界定還非常模糊, 這也造成了司法實踐的困難。

3 知識產權理論中的版權、專利權、馳名商標在網絡下的侵權行為

也許有些人認為網絡本身就是資源共享的,而且是開放型的狀態,其可供進入的端口很多,只要愿意誰都可以在網上發表言論或從網上拷貝下那些根本不知道署的是真名還是假名的文章。但是,須知網絡只是信息資源載體的一種形式,其本質與報紙等傳統媒體沒有任何區別。網絡經濟也同現實中的經濟規律是一樣的,同樣要遵守共同的游戲規則,這其中就包括對網上的資源的利用問題。否則,無論對誰都是不公平的,因為,任何有價值的創造都應當獲得其相應的報酬。

侵權行為集中化在網絡環境下,行為人侵犯的知識產權主要集中在對版權的侵害上。一旦版權人的作品進入網絡空間,網上用戶便可以自行瀏覽、自由下載,輕易復制。版權人對其財產權甚至人身權都可能受到侵害。我們常說的網絡侵權實際上經常指的是侵犯版權,但實際上網上侵犯知識產權的形式還是多種多樣的。

目前網絡侵犯知識產權的形式主要有:

第一,對于版權的侵犯即對于我們常說的著作權的侵犯。版權的無形性與網絡的開放性特征相一致,所以導致了這種侵權方式。一方面,一些網站把別人的文字作品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互聯網上公開發表,另一方面,一些報紙雜志等傳統媒體從網上直接拷貝下來別人的文章而發表。這兩種都屬于侵犯版權的行為。

第二,利用網絡搞不正當競爭。

(1)域名搶注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因特網的發展和廣泛應用,加速和促進了電子商務的發展。經營者在因特網上進行交易的前提是其必須注冊擁有自己的因特網地址――域名。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域名的價值性體現得越來越明顯。因此,將知名企業的企業名稱、商號、或者企業的商標作為域名進行搶先注冊或進行使用,或者是待價而沽,進行轉讓、出租等行為越來越多。1998年10月12日,廣東省科龍(榮聲)集團有限公司在海淀區法院吳永安搶注域名糾紛案拉開了搶注域名訴訟的序幕。由于域名的法律性質尚無明確的界定,對因域名搶注而產生的糾紛按商標侵權,還是按不正當競爭處理,至今沒有一致性的意見。

(2)利用網絡進行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

因特網作為一種新興的傳播媒介,其方便、快捷、廉價和不受地域限制的特點,越來越受到重視。許多經營者通過網絡對自身及經營活動進行宣傳,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有不少的經營者并不是本著誠實、講信譽的原因則利用因特網對其經營活動進行宣傳,而是進行虛假宣傳來抬高自己,貶低其他同類經營者。

第三,商標侵權。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4)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4 存在問題

首先,網絡時代的到來使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收到了前所未有的沖擊,網絡大大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和交流方式,傳統知識產權的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等特點,但在網絡環境中基本已經都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網絡環境下的作品數字化,公開公共化,無國界化等新的特征。傳播形式發生很大變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網上被公開,其傳播,下載,復制等一系列的行為就很難被權利人所掌握,即使發生侵權,也很難向法院舉證。網絡傳輸的普及和應用,為權利人實現自己的權利帶來了困難。權利人無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誰使用了,如果使用了,使用了多少次,很難主張自己的權利。

其次,隨著網絡的迅猛發展,大量的作品正在越來越多和越來越快地從傳統形式(主要是紙介的形式,還包括錄音、錄像等形式)轉換為網絡形式,并上網傳播,在這一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作品的權利人以及傳統形式的鄰接權人與網絡形式的傳播者之間的權利沖突乃至糾紛。但是我國目前的網絡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尚未完善,雖然已經制定了相關法律法規來約束網民的行為,但由于法律的滯后性和保守性,立法還遠遠不能適應網絡技術的發展速度。網絡侵權行為具有涉及地域廣,證據易刪除、難保留,侵權數量大、隱蔽性強等諸多特點,這些問題的解決都依賴于網絡技術的發展。而且對于網絡技術的立法,還面臨著確認難,取證難,侵權責任分擔復雜等一系列亟待解決的難題。

再次,人們在傳統的社會現實與網絡社會中的道德觀念存在很大差異。傳統的社會,依靠法律法規,社會道德以及社會輿論等的監督,以及周圍人們的提醒或者注視下,傳統的法律和道德都會相對很好的被維護。而網絡社會是一個相對非常自由的空間,既沒有中心,也沒有明確的國界和地區的界限,人們受到的時間空間的束縛大大縮小。 我國也在把握時機,立足本國國情并努力與國際接軌,尋求一條有效的解決途。

互聯網作為第四媒體,其功能之強大是其他傳統媒體無法比擬的,因此,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的危害要比傳統的侵權行為要大的多。首先,計算機網絡的全球性和信息傳輸的快速性決定了網絡侵權影響的范圍之廣,速度之快。在網絡環境下,一條侵權言論可以在幾秒鐘之內就能傳遍全世界每一個角落,其不良影響也會隨之遍布全世界。其次,網絡侵權責任的界定困難。最后,由于網站內容容易被更改和刪除,因此涉及網絡侵權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取證非常困難。

參考文獻

[1] 陶月娥.論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J].遼寧警專學報,2005,(6):50.

[2] 田宏杰.論中國知識產權的刑事法律保護[J].中國法學,2003,(2):147.

[3] 管瑞哲.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研究[D].華東政法學院碩士論文,2007,(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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