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6 15:56:39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反洗錢履職報告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一是加強反洗錢內控制度建設,2016年,市分行牽頭制定了規章制度18項,制度內容涵蓋了反洗錢組織領導、人員配備、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客戶風險等級劃分、宣傳培訓、保密制度、監督檢查、考核評價等方面,為開展反洗錢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建立反洗錢工作組織架構,成立反洗錢領導小組,設立反洗錢領導小組辦公室,實行反洗錢聯絡員工作制度,以全體員工為反洗錢義務主體,全面開展反洗錢工作。定期召開反洗錢領導小組和聯絡員工作會議,及時總結前期工作和安排部署下一階段工作。
三是積極組織開展反洗錢培訓,2016年,市分行組織開展了6次反洗錢培訓,基本涵蓋了各業務條線和基層一線人員,組織了包括高管、反洗錢工作人員、一線員工以及新員工在內的反洗錢知識測試。要求市轄縣支行每半年開展1次反洗錢專項培訓,市轄113個網點每季度開展1次培訓,并定期對培訓結果進行測試和督導。
二、反洗錢崗位人員的依法行政意識不強,忽略反洗錢執法風險
當前管理體制的軟肋
不符合社會經濟發展要求。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經濟主體呈現多元化,尤其是個體、私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增加,現金管理已經從傳統的投放轉向防范金融風險和利用現金結算進行經濟犯罪延伸,因此,作為計劃經濟下的傳統的大額取現管理模式不適應現金監管的要求,急需根據新形勢要求進行改變。
不符合部門履職需要。基層貨幣金銀部門主要擔負發行基金調撥、金融機構存取款業務和殘損幣復點銷毀任務,提高流通中人民幣整潔度、監測貨幣投向是其職能轉換后的重要職能。特別是隨著縣市支行發行庫撤并后,大量業務集中在中心支行,受人員、業務的影響,貨幣金銀部門在履行現金管理職責過程中感到力不從心,開展現金管理執法檢查時也疲于應付。
容易造成反洗錢管理上的漏洞。當前,貨幣金銀部門大額現金管理主要是對5萬元以上現金支付進行備案匯總上報,而反洗錢則是對20萬元以上的單筆收付業務視同為大額支付交易范圍。由于兩者的規定限額差距較大,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化整為零、多頭開戶等手段將資金進行頻繁劃轉,以實施洗錢活動,而不被反洗錢部門列為可疑支付交易,從而出現管理上的漏洞。
容易造成重復監管,增加金融機構負擔。目前當基層人民銀行對轄內金融機構支付結算、現金管理、反洗錢等業務進行檢查時,由于涉及貨幣金銀和會計財務兩個部門的貨幣管理系統、大額現金管理系統、賬戶管理系統等,而且檢查后續工作,如總結報告、擬采取的整改或處理措施等必須按歸口匯總整理上報。因此,無論是單項檢查還是全面檢查,都容易造成重復監管和對同類違規問題的重復處罰。同時,反洗錢工作要求金融機構報送的有關材料和現金管理要求報送的材料重復部分較多,如《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之間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應向人民報告;大額現金管理規定5萬元以上的現金支付應向人民銀行備案。金融機構同時要向人民銀行兩個部門報送的資料相當一部分重復,加大了金融機構的工作量。
容易降低現金管理效率。由于賬戶管理工作歸屬會計部門管理,反洗錢業務自成一個專業,而在賬戶管理、反洗錢工作中,均穿插有現金管理的內容,如在賬戶管理中規定賬戶在支取現金業務中要嚴格遵守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反洗錢管理要求對客戶發生的20萬元單筆現金業務實行報送制。這三塊業務由于歸屬不同的部門,造成部分業務重疊,而開展工作又自成體系,相互脫節。
現金管理調歸反洗錢部門的合理性
人員保障方面。隨著縣支行業務系統的集中上收和發行庫的優化整合,部分縣支行進行了機構整合和優化,貨幣金銀、國庫、會計大都合并為一個部門,而且這些部門的人員具有良好的一線從業經驗,熟悉金融業務檢查技巧,能夠適應現金管理、賬戶管理、反洗錢管理的綜合性檢查,這為現金管理劃歸反洗錢部門提供了人員保障。
法律依據方面。目前現金管理職責的主要規章是《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但在《中國人民銀行法》關于人民銀行的職責中并未明確現金管理的職責,且在規定的九項檢查監督權中,也沒直接提及現金管理,而在職責和檢查監督權中均提到反洗錢。同時,現金管理檢查的一個目的就是防范以現金形式進行的經濟犯罪,也是反洗錢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將現金管理并入反洗錢后,根據《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督檢查權,對單位和個人進行現金管理檢查也就有了更高的法律依據和效力。
制度建設方面。目前涉及銀行業反洗錢的規定主要有“一個規定、兩個辦法”,其中需要報告的現金交易又是現金管理規定中對大額現金支取和報備中的有關規定,造成部分業務重疊。現金管理歸口反洗錢部門后,可從不同層面對金融機構的現金交易進行監測,使相關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有了一致性和關聯性。
非現場監控方面。現金管理歸口反洗錢部門后,將使基層央行這兩項職能相互促進,共同提高。由于反洗錢工作涉及面廣,洗錢行為隱蔽,基層央行很難有效監測,通過日常現金管理工作會從細微之處給予較好補充,通過現金管理工作中的大額現金審批和報備及現場檢查等職責的履行,使金融機構中大額現金交易均置于有效監督之中,為反洗錢工作發揮著“關口前移”的作用;另外,從反洗錢工作中的大額和可疑支付報告制度中,可分析歸納出不合規的現金支出行為,為現金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溝通、有益參考的作用。據統計,2004~2006年三年內,吉安市轄內各金融機構共報告人民幣可疑交易661筆,金額62144萬元,其中,國有商業銀行報告601筆,金額53144萬元,占比分別為90.9%和85.5%;農信社報告50筆,金額9010萬元,占比分別為7.6%和14.5%。據統計,在661筆上報的可疑交易中通過現金及個人結算賬戶非正常現金發現而上報的可疑交易達272筆,占比41%。
監管履職方面。如果現金管理歸口反洗錢部門,盡管目前不同業務系統被視為可疑的現金支付額度不一,但對有意化整為零、存取現金數額和頻率較高者仍能通過系統篩選發現,從而使妄圖利用復雜、隱蔽的現金收支方式進行洗錢的犯罪活動難以隱藏,從而堵塞了監管上的漏洞。同時,現金管理整合到反洗錢部門后,進一步加大了反洗錢部門的職責,相應也增強了其檢查手段和獲取相關信息的能力,有利于反洗錢部門及時全面的監測開戶單位和個人的現金收支行為、監測大額現金的流向,可以進一步提高反洗錢部門的工作成效。
對策與建議
合理劃分現金管理職能,形成反洗錢合力。建議將現金管理歸口反洗錢部門,并調整充實反洗錢部門的人員力量。同時,也可在條件成熟的地(市)中心支行將反洗錢職責從會計財務部門分離出來,專門設立反洗錢部門,強化反洗錢職能,提高反洗錢工作效率。
加強監管法律制度建設。修訂完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大額可疑資金支付交易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解決處罰依據零散、標準不一致等突出問題。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刪除對公款私存進行處罰的規定,達到與《商業銀行法》的統一。
一、中國反洗錢工作的開展
中國保險業的反洗錢工作起步較晚,直至2006年,我國反洗錢規則才正式開始覆蓋保險行業。2010年8月13日,中國保監會了《關于加強保險業反洗錢工作的通知》,通知對保險業投資入股和股權變更、機構設立和重組改制、保險中介機構、高管人員準入和履職等環節和方面分別設定了反洗錢要求。2011年9月28日保監會了“關于印發《保險業反洗錢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該《辦法》將于今年10月1日起實施,這是我國保險業反洗錢工作的一個里程碑式的事件,有效地彌補了現行的保險法暫不完善的部分。
二、《管理辦法》的影響
《管理辦法》對保險業反洗錢行為進行了更加具體的規定,以下便是《管理辦法》較之之前的補充規范之處。
1.《保險法》第68條中規定了設立保險公司應具備的條件,《管理辦法》中加入了“對投資資金來源合法;建立了反洗錢內控制度;設置了反洗錢專門機構或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信息系統建設滿足反洗錢要求”等要求。
2.《保險法》第70條中規定了對申請設立應提交的資料的要求,《管理辦法》中加入了“投資資金來源情況說明和投資資金來源合法的聲明;反洗錢內控制度;信息系統反洗錢功能報告”等材料要求。
3.《保險法》第80條中規定外國機構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不得從事保險經營活動,《管理辦法》更重復了這項要求,防止“黑錢”流出國內。
4.《保險法》第90條中規定了保險公司破產清算時的注意事項,《管理辦法》中加入了“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破產和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等有關規定。
5.《保險法》第112條中規定了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人登記管理制度,《管理辦法》中也強調了此項規定以確保保險合同當事人、關系人的信息完全。
6.《保險法》第116條中規定了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的行為準則,《管理辦法》就“保密因反洗錢要求而收取的客戶信息、報告可疑交易”等方面進行了補充,以及明確了人、經紀人的審查、義務。
7.《保險法》第155條中規定了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履行的職責,《管理辦法》中補充了監督機構的“反洗錢審查、反洗錢報告”等工作要求。
8.《保險法》第164條中規定了保險公司違法承保的法律責任,《管理辦法》中補充了對洗錢違法行為舉報的法律責任。
9.《管理辦法》中“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在訂立保險合同、解除保險合同、理賠或者給付等環節對規定金額以上的業務進行客戶身份識別”的要求也對保險合同部分進行了補充規定。
三、不足與想法
《管理辦法》主要是對保險業法的部分加以規范,而很少涉及保險合同部分,因此法律效應并沒有體現在每一個與保險合同有法律關系的人身上。因此筆者提出了幾個粗糙的想法:
1.《管理辦法》中對核保、承包、退保等環節未作出詳細地安排,大多數條款都是在監管環節(設計保險業法)上加大了力度,即“治標不治本”,未從根源上發現并即時遏制保險洗錢的可能性,因此筆者認為《管理辦法》應該加入更多對保險合同法部分的規定,具體講反洗錢工作落實到每一個細節、讓每一個保險當事人、關系人、監管人都參與到反洗錢的工作中,而非單純地依靠監管部門的被動作用。
2.特別應完善對退保過程的要求,重視退保考核,反對只注重保單成交量、對退保金只是直接在保費收入中扣減的現狀,加強對“退保金”科目的單獨核算,規范化退保支付方式。
3.《管理辦法》未對之前對保險業洗錢的各種規定進行統一匯總,因此可能造成“九龍治水、處處漏水”的情況,因此《管理辦法》可以將涉及保險業洗錢的各個規定進行統一規范,并補充完善。
4.更多健全核保制度,多一重“準入門檻”,從源頭上切斷“洗錢分子”的不法行為,譬如:對于購買團體保險需要全體被保險人的確認機制,并予以每個被保險人單獨的保險單,由他們自己決定是否繼續持有保單。
5.對一些險種,特別是壽險類產品做出保險費支付的有關規定,遏制“躉繳即領”等洗錢行為的發生。
6.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迅速實現保險業客戶識別系統建立。形成全國保險業反洗錢的“統一線”,從全國范圍內打擊洗錢行為,避免洗錢分子流竄作案、異地轉移的作案方式。
7.建立健全的內控制度,要落實“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洗錢培訓宣傳;配合反洗錢監督檢查反洗錢工作信息保密”等工作,建立有效的洗錢風險識別和評估系統,形成年度固定報告機制。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法律已明確規定其職能,即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實施宏觀調控。現在央行的職能一般被表述為三項內容:貨幣政策、金融穩定和金融服務。縣支行承擔著貫徹執行貨幣政策、維護轄區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的職能。
縣支行作為人總行在地方的派出機構,對自身職能定位的認識程度直接影響到履職效果,縣支行的履職效果會直接或間接地不同程度影響到人總行宏觀調控的時效。就目前狀況而言,不少縣支行仍沉醉于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顯赫地位,特別是分設銀監會后,對自己該干什么工作,如何開展工作聊無頭序,失落情緒蔓延。面對新形勢賦予人民銀行的新職責,找不到很好的工作方法和具體工作內容,不能正確認識和高效履職,陷于一種癱瘓半癱瘓狀態,嚴重影響到縣支行在當地政府中的位置、在當地金融機構心目中的地位、在當地社會各界中的形象。也影響到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的整體形象。
我國近十幾年的金融改革過程是一個削弱人民銀行權力的過程,對彩票、保險業、證券和期貨業、銀行業的監管先后從人民銀行分離出去,人行對金融機構的硬性約束減弱,這是客觀原因。但心理準備不充分、心理落差大、自身努力不夠,總感覺無事可干。這是主觀原因。事實上,央行本身是事關經濟金融發展的樞紐和中心,改革后的央行工作要求更高,任務更重,大量工作由奮斗在基層第一線的縣支行來完成。我們不能在抱怨中度過每一天,而應充分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應當用捷徑的辦法重塑基層央行形象,正確認識支行職能所在,找準定位,盡快充實、完善、提升縣支行的履職能力,是當務之急。
一,明確目標,培養共同的文化價值觀,形成團隊優勢
(一)塑造大框架,明確大目標。縣支行必須首先定位三條主線,認真履職。一是國庫,二是發行庫,三是貨幣政策。經理國庫體現央行是政府的銀行,這一職能在當地政府和預算單位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發行庫體現央行是發行的銀行,對金融機構和社會影響甚廣,“零庫存”的支庫要恢復業務,開辦業務的支行要強化規范化管理}貨幣政策體現央行是銀行的銀行,作為最基層的縣支行要實現資金與項目的有效對接,為政府的項目找資金,為銀行的資金找項目,密切關注和保證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各環節的暢通,掌握受阻原因,直接為上級行提供參考依據。
(二)豐富小框架,找準小目標。縣支行必須具體定位六個項目操作。一是反洗錢。二是賬戶管理,三是人民幣管理,四是反假貨幣管理。五是征信管理,六是小額貸款公司的組建與監督和監測。
(三)央行人要為自己的職能定位。要有共同的央行文化價值觀來支撐,為自己是一個央行人而驕傲,認為自己所做的一切工作是為自己而干,而不是單純地為國家做貢獻,為單位做奉獻。形成團隊優勢就是要挖掘每個職工的潛能,最大限度地調動每個干部職工的積極性、充分發揮每個干部職工的最大作用。
二、改變理念,充分發揮縣支行在貨幣政策傳導過程中的作用
人民銀行縣支行是央行的神經末梢。貨幣政策的執行效果與縣支行的作用密不可分,并非十分遙遠、無法操作。當前我國貨幣政策傳導機制與貨幣供應量及信貸總量有高度的相關性。縣支行是經濟金融現象的現場接觸者,對當地經濟金融情況了解得最清楚、最直接、晟真實;對轄內貨幣流通、貸款的投向和投量等整體狀況最有發言權;對轄內信貸資金與政府投資項目實現有效對接,最適合扮演橋梁角色,也最受政府和金融機構的信任的歡迎。這些都是縣支行發揮“窗口指導”作用的最有利條件。
經濟金融專家以利率、匯率和資本市場渠道變化為核心不斷探討金融開放條件下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而目前我國的利率、匯率和資本市場的渠道仍然不夠暢通,縣支行需要密切關注地方性金融機構的利率定價、以及股民動向對股市的影響。
國務院批準的人總行新三定方案。新增了“制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職能,信貸政策作為貨幣政策的一部分側重于主要根據產業政策或市場原則對信貸投向作出規定,縣支行要結合當地的支柱產業、貸款投向投量,分析判斷與產業政策的相符程度。更要判斷信貸資金投入引發通貨膨脹的可能性,連續關注分析當地物價走勢。
存款準備金是總行頻繁操作的貨幣政策工具之一,對貨幣流動性的釋放和回收具有重要作用,每次存款準各金率的上浮和下調都需要縣支行及時調查分析反饋執行效果。更要嚴格督促檢查地方性金融機構存款準各金的繳存情況。基礎貨幣是爆發力很強的貨幣政策工具,國庫資金是屬于央行資金的基礎貨幣,經理好國庫自然是貨幣政策工具管理的需要,做好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的協調配合也是縣支行的重要職責。
三、理清思路,以反洗錢為抓手竭力維護轄內金融穩定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央行是現代金融的樞扭。維護金融穩定是國民經濟又好又快可持續發展和社會長治久安的保障。人總行2005年《中國金融穩定報告》的正式,對奠定央行在維護金融穩定的大格局的龍頭地位起到了標識性的作用,從此拉開了由央行挑起維護我國金融穩定的主角的序幕。具體到縣支行維護轄內金融穩定的微觀操作,要以反洗錢工作為抓手,牽頭建立轄內各層次相關部門參加的反洗錢協調機制,密切與當地金融監管部門和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聯系,發揮相關部門的作用。
目前,通過銀行、證券與期貨、保險進行的洗錢犯罪活動不僅日益嚴重,而且是洗錢犯罪活動的主要領域。中國人民銀行由于肩負整個金融領域的穩定職能,依靠遍布全國的分支機構對銀行、證券與期貨、保險等領域的反洗錢實施監管,防范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具有天然的優勢。職能特點和形勢需要決定了縣支行應重點承擔以下職責;一是組織協調職能,積極貫徹執行國務院和人總行統一的反洗錢法律法規與規定,發現、分析、研究反洗錢工作的新情況、新動向、新問題;協調轄內金融監管部門、司法部門、有關執法部門的反洗錢工作。協調解決相關部門的利益關系,形成反洗錢部門之間的工作合力。二是監督檢查職能,即根據法律法規和上級行的授權,對銀行業、證券與期業、保險業整個金融系統履行反洗錢職能的情況進行監管。督促金融系統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三是分析指導職能,建立反洗錢信息的監測、分析、報告和反饋渠道,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組織人員培訓。反洗錢工作的核心是發現可疑交易,要充分利用支付結算和清算體系、賬戶管理系統、征信系統、公民身份識別核查系統,增強人行縣支行反洗錢執法的威懾力。犯罪分子通常通過向中小企業投資或在城鄉中小企業創辦實業等形式,達到洗錢目的,這些企業往往都在縣支行視野之內。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法律已明確規定其職能,即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實施宏觀調控。現在央行的職能一般被表述為三項內容:貨幣政策、金融穩定和金融服務。縣支行承擔著貫徹執行貨幣政策、維護轄區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的職能。
縣支行作為人總行在地方的派出機構,對自身職能定位的認識程度直接影響到履職效果,縣支行的履職效果會直接或間接地不同程度影響到人總行宏觀調控的時效。就目前狀況而言,不少縣支行仍沉醉于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顯赫地位,特別是分設銀監會后,對自己該干什么工作,如何開展工作聊無頭序,失落情緒蔓延。面對新形勢賦予人民銀行的新職責,找不到很好的工作方法和具體工作內容,不能正確認識和高效履職,陷于一種癱瘓半癱瘓狀態,嚴重影響到縣支行在當地政府中的位置、在當地金融機構心目中的地位、在當地社會各界中的形象。也影響到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的整體形象。
我國近十幾年的金融改革過程是一個削弱人民銀行權力的過程,對彩票、保險業、證券和期貨業、銀行業的監管先后從人民銀行分離出去,人行對金融機構的硬性約束減弱,這是客觀原因。但心理準備不充分、心理落差大、自身努力不夠,總感覺無事可干。這是主觀原因。事實上,央行本身是事關經濟金融發展的樞紐和中心,改革后的央行工作要求更高,任務更重,大量工作由奮斗在基層第一線的縣支行來完成。我們不能在抱怨中度過每一天,而應充分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應當用捷徑的辦法重塑基層央行形象,正確認識支行職能所在,找準定位,盡快充實、完善、提升縣支行的履職能力,是當務之急。
一,明確目標,培養共同的文化價值觀,形成團隊優勢
(一)塑造大框架,明確大目標。縣支行必須首先定位三條主線,認真履職。一是國庫,二是發行庫,三是貨幣政策。經理國庫體現央行是政府的銀行,這一職能在當地政府和預算單位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發行庫體現央行是發行的銀行,對金融機構和社會影響甚廣,“零庫存”的支庫要恢復業務,開辦業務的支行要強化規范化管理}貨幣政策體現央行是銀行的銀行,作為最基層的縣支行要實現資金與項目的有效對接,為政府的項目找資金,為銀行的資金找項目,密切關注和保證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各環節的暢通,掌握受阻原因,直接為上級行提供參考依據。
(二)豐富小框架,找準小目標。縣支行必須具體定位六個項目操作。一是反洗錢。二是賬戶管理,三是人民幣管理,四是反假貨幣管理。五是征信管理,六是小額貸款公司的組建與監督和監測。
(三)央行人要為自己的職能定位。要有共同的央行文化價值觀來支撐,為自己是一個央行人而驕傲,認為自己所做的一切工作是為自己而干,而不是單純地為國家做貢獻,為單位做奉獻。形成團隊優勢就是要挖掘每個職工的潛能,最大限度地調動每個干部職工的積極性、充分發揮每個干部職工的最大作用。
二、改變理念,充分發揮縣支行在貨幣政策傳導過程中的作用
人民銀行縣支行是央行的神經末梢。貨幣政策的執行效果與縣支行的作用密不可分,并非十分遙遠、無法操作。當前我國貨幣政策傳導機制與貨幣供應量及信貸總量有高度的相關性。縣支行是經濟金融現象的現場接觸者,對當地經濟金融情況了解得最清楚、最直接、晟真實;對轄內貨幣流通、貸款的投向和投量等整體狀況最有發言權;對轄內信貸資金與政府投資項目實現有效對接,最適合扮演橋梁角色,也最受政府和金融機構的信任的歡迎。這些都是縣支行發揮“窗口指導”作用的最有利條件。
經濟金融專家以利率、匯率和資本市場渠道變化為核心不斷探討金融開放條件下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而目前我國的利率、匯率和資本市場的渠道仍然不夠暢通,縣支行需要密切關注地方性金融機構的利率定價、以及股民動向對股市的影響。
國務院批準的人總行新三定方案。新增了“制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職能,信貸政策作為貨幣政策的一部分側重于主要根據產業政策或市場原則對信貸投向作出規定,縣支行要結合當地的支柱產業、貸款投向投量,分析判斷與產業政策的相符程度。更要判斷信貸資金投入引發通貨膨脹的可能性,連續關注分析當地物價走勢。
存款準備金是總行頻繁操作的貨幣政策工具之一,對貨幣流動性的釋放和回收具有重要作用,每次存款準各金率的上浮和下調都需要縣支行及時調查分析反饋執行效果。更要嚴格督促檢查地方性金融機構存款準各金的繳存情況。基礎貨幣是爆發力很強的貨幣政策工具,國庫資金是屬于央行資金的基礎貨幣,經理好國庫自然是貨幣政策工具管理的需要,做好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的協調配合也是縣支行的重要職責。
三、理清思路,以反洗錢為抓手竭力維護轄內金融穩定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央行是現代金融的樞扭。維護金融穩定是國民經濟又好又快可持續發展和社會長治久安的保障。人總行2005年《中國金融穩定報告》的正式,對奠定央行在維護金融穩定的大格局的龍頭地位起到了標識性的作用,從此拉開了由央行挑起維護我國金融穩定的主角的序幕。具體到縣支行維護轄內金融穩定的微觀操作,要以反洗錢工作為抓手,牽頭建立轄內各層次相關部門參加的反洗錢協調機制,密切與當地金融監管部門和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聯系,發揮相關部門的作用。
目前,通過銀行、證券與期貨、保險進行的洗錢犯罪活動不僅日益嚴重,而且是洗錢犯罪活動的主要領域。中國人民銀行由于肩負整個金融領域的穩定職能,依靠遍布全國的分支機構對銀行、證券與期貨、保險等領域的反洗錢實施監管,防范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具有天然的優勢。職能特點和形勢需要決定了縣支行應重點承擔以下職責;一是組織協調職能,積極貫徹執行國務院和人總行統一的反洗錢法律法規與規定,發現、分析、研究反洗錢工作的新情況、新動向、新問題;協調轄內金融監管部門、司法部門、有關執法部門的反洗錢工作。協調解決相關部門的利益關系,形成反洗錢部門之間的工作合力。二是監督檢查職能,即根據法律法規和上級行的授權,對銀行業、證券與期業、保險業整個金融系統履行反洗錢職能的情況進行監管。督促金融系統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三是分析指導職能,建立反洗錢信息的監測、分析、報告和反饋渠道,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組織人員培訓。反洗錢工作的核心是發現可疑交易,要充分利用支付結算和清算體系、賬戶管理系統、征信系統、公民身份識別核查系統,增強人行縣支行反洗錢執法的威懾力。犯罪分子通常通過向中小企業投資或在城鄉中小企業創辦實業等形式,達到洗錢目的,這些企業往往都在縣支行視野之內。
目前郵儲銀行還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一)組織機構建設滯后,反洗錢工作缺乏力度
郵政儲蓄銀行成立后,由于機構人員遲遲不能確定,時至今日,郵政儲蓄銀行部分縣市支行的反洗錢組織機構仍未組建成立,致使目前反洗錢工作處于尷尬境地,缺乏應有的力度。
(二)內控制度缺失,存在風險隱患
隨著郵政儲蓄銀行的掛牌成立,其業務范圍和業務種類也將發生變化,因此,原有的反洗錢管理措施也將隨之改變和完善。但從目前情況看,郵政儲蓄銀行反洗錢方面的措施和辦法尚未健全。內控制度的缺失,必將導致反洗錢內部管理“出現真空”,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
(三)客戶身份識別制度落實不到位,反洗錢工作基礎薄弱
從調查情況來看,郵政儲蓄銀行一線工作人員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核對并登記的真實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只有居民身份證及其號碼,對客戶的其他情況都沒有相關的記錄記載,就是已登記的客戶身份證號還存在記錄模糊、不完整等現象。分析原因認為客戶都是自己的熟人或朋友,不會參與洗錢,為挽留客戶,放松了對部分客戶的身份識別,只登記了身份證明文件的編號,對大額的資金往來,根據現金管理的要求做一些工作。客戶身份識別制度落實不到位,反洗錢工作基礎薄弱。
(四)一線員工反洗錢意識淡薄,思想認識上存在偏差
一是普遍認為洗錢活動僅僅發生在經濟發達地區、大中城市,對于經濟發展較為落后的小縣城、欠發達地區,洗錢的可能性極小;二是基層郵政儲蓄銀行一線員工認為其網點大部分分散在鄉鎮,農牧民收入來源較為單一,不會有人把“黑錢”拿到偏遠的農村去洗;三是認為偏遠鄉鎮的居民對洗錢一無所知,即便開展反洗錢宣傳,也沒有任何效果。
(五)人員素質不高,反洗錢履職不到位
郵政儲蓄銀行分設之前,原郵政局的員工一般有三種來源,一是因父母是郵電老職工,內部招工進來,有的初中沒畢業就匆匆上崗了;二是郵電職工子女退伍后符合政策安排的,學歷大多也是初中畢業;三是各種中專技校畢業充實到郵政部門。
人員素質較低,加之對反洗錢工作的認識不到位,對反洗錢相關操作流程及法規學習不夠,與當前反洗錢工作要求有一定差距,特別是一線人員對反洗錢知識了解甚微,對有關的反洗錢操作程序掌握不熟練,在日常工作中,難以有效識別可疑交易。另外,基層郵政儲蓄銀行管理人員重企業經營效益,輕員工反洗錢培訓,造成一線人員反洗錢知識欠缺。
鑒于存在以上幾個問題,我們應當采取相應的對策
(一)加強制度建設,完善反洗錢工作體系
建議郵政儲蓄銀行要進一步理順關系,根據當前機構改革的現狀,盡快組織人員安排落實轄區各級支行的反洗錢組織機構建設,建立健全反洗錢組織體系,及時調整反洗錢組織領導機構,確定反洗錢工作的負責部門,配備業務素質較高的管理人員,制訂嚴格的工作職責,確保反洗錢工作的有效開展。
(二)完善內控制度建設
根據郵政儲蓄銀行業務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反洗錢內控制度,郵政儲蓄機構應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參照《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制定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組織保障制度、業務流程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內部審計制度等,構筑嚴密的反洗錢制度防線,同時根據反洗錢崗位責任制,量化工作任務,使反洗錢工作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
(三)加強落實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應認真核實并登記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詳實記錄客戶姓名、住址、職業、聯系電話、清晰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等。在為客戶提供服務時,客戶身份識別資料有變化的,要及時補充完善原有記錄。要舍得投入,購買“居民身份證識別器”,驗證身份證的真偽;購買復印機將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復印,并在“客戶身份識別登記簿”上登記保存。嚴格執行《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對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存取業務、轉賬業務認真核對客戶身份,并登記公民聯網核查系統進行核查。
(四)加大培訓力度,提升反洗錢隊伍素質
加強基層郵儲銀行網點的反洗錢工作,充分認識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培訓力度。
反洗錢培訓應結合實際,注重反洗錢操作技能的有效提高,培訓工作要分層次開展,首先要加強對管理人員的培訓,通過培訓進一步提高其思想認識,提升管理水平;其次要強化對具體操作人員的培訓,重點是制度法規和日常操作,盡快提高郵政儲蓄機構一線反洗錢崗位人員的工作水平和操作能力。
(五)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規范反洗錢操作行為
郵政儲蓄銀行是金融機構反洗錢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基層郵政儲蓄銀行網點眾多,加之郵政儲蓄體制因素的影響,很有可能成為犯罪分子進行洗錢的“溫床”。因此,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郵政儲蓄銀行的反洗錢操作行為非常重要。
一是請基層人民銀行指導和監督郵政儲蓄銀行反洗錢工作。首先通過開展業務指導,使郵政儲蓄銀行正確認識和理解反洗錢工作,不斷完善反洗錢組織體系和內控制度,嚴格履行反洗錢義務;其次依法開展反洗錢現場檢查,加大檢查處罰力度,督促郵政儲蓄銀行把反洗錢工作制度落到實處,嚴格規范反洗錢工作行為。
二是郵政儲蓄銀行內部自上而下要建立反洗錢定期不定期檢查制度,督促轄區各支行,及時向反洗錢監測中心上報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有效落實反洗錢操作規程,認真履行金融機構反洗錢職責。
根據央行的反洗錢報告,我們發現:中國反洗錢制度的漏洞仍然存在于銀行,未來銀行仍然面臨著巨大的反洗錢壓力。所以我們要切實加強反洗錢規章制度的執行力度,彌補銀行在反洗錢執行情況過程中存在的幾大漏洞。
首先是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了解客戶制度”作為反洗錢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其執行效果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反洗錢后續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強化反洗錢“了解客戶制度”,成為當前反洗錢工作亟待解決的問題。
反洗錢工作思想認識不深刻。思想認識是制約農村信用社反洗錢工作質量提高的關鍵因素。雖然反洗錢工作已開展多年,市(縣)人行和聯社也做了大量工作,并進行了多次培訓,但缺教材、缺師資、缺案例、缺成熟規范的反洗錢技術模式,從而培訓也只是停留在低層次水平,翻來覆去抄法規、讀概念,對如何深化反洗錢工作的現實指導意義不大。在實際工作中多數職工不熟知與其業務相關的金融法規和行業制度規范,憑感覺、憑經驗辦理,業務處理隨意性較強,不能及時識別和防范洗錢活動。加之部分農村信用社的管理人員及員工對反洗錢工作重視不夠,表現在:一方面認為農村地區交通不便,信息閉塞,經濟發展落后,貪污、販毒、走私、黑社會等犯罪分子不會通過本地信用社進行洗錢犯罪;另一方面是怕得罪客戶,擔心業務流失,影響自身經濟效益,發現疑點后沒有深入調查。
反洗錢工作宣傳力度不到位。反洗錢工作的艱巨性,決定了加強力度宣傳相關知識的必要性。由于農村信用社的服務對象主要是“三農”,而農村文化素質高的年輕人基本外出打工,留守在家的都是文化素質較低、體弱病殘的老人或留守兒童,再加之農村地區大多交通不便,消息閉塞,群眾基本不知道洗錢為何物,更談不上了解或熟悉反洗錢的相關法律法規了,而農村信用社的反洗錢相關知識宣傳只局限在信用社所在場鎮或結合懸掛橫幅標語等方式宣傳,也沒有深入到偏遠的、交通不便的鄉村,沒有真正把宣傳工作落到實處,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從而沒能在社會上營造出 “打擊洗錢犯罪”強烈之勢。
反洗錢工作崗位履職不落實。一是縣級聯社制訂的相關制度中,雖然明確了牽頭組織部門的工作職責,相關部門的職責以及部門之間的協調,而在實際工作中都未得到落實,造成部門之間相互推委, 工作效率低。二是縣級聯社指定信用社主管會計為反洗錢崗位兼職人員,但主管會計既要承擔會計職責又要履行出納復核職責,工作量大;再則對反洗錢的相關業務知識了解只來源于上級聯社轉發的文件,對可疑交易的辨別能力較差;加之反洗錢相關案例學習較少,缺乏反洗錢的工作經驗,這些都直接影響反洗錢工作的開展。三是信用社存在“重現金支出管理、輕現金收入和大額轉賬業務管理”的現象,聯社雖制訂了相關審批辦法,但信用社科技手段相對落后,對上報聯社審批的大額現金及轉賬業務需電話請示后方可辦理,而聯社相關人員無法現場審核交易的真實性,只得事后補批,一定程度上致使審批流于形式。四是雖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報告、分析程序和操作規程,但只停留在操作人員的口頭匯報上, 且只進行了簡單的登記、審批和匯總,操作不夠規范、隨意性較強。五是未制定內部反洗錢工作激勵約束辦法,未將反洗錢工作納入部門、員工日常和年度考核,工作人員缺乏責任性、主動性和積極性。這些都導致反洗錢工作不能高效開展實施。
反洗錢工作資料審查、保管不規范。由于農村信用社機構人力資源不足,客戶經理配備不齊,而客戶經理面對的客戶對象多且雜,于是對客戶的了解有限,柜面也只對客戶開戶資料進行了即時的完整性審查,沒有實地調查開戶資料真實性和開戶單位經營狀況,因此開戶資料真實性調查不到位的現象普遍。同時,個別信用社對開戶資料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對開戶單位有關證件審查不嚴,開戶資料檔案的保管不規范,造成開戶資料檔案缺失,不能及時有效排查風險。
反洗錢工作協調機制不完善。一是各金融機構之間缺少協調和資源共享的機制,農村信用社與其他商業銀行、工商、稅務、紀檢監察部門沒有實行橫向聯網,無法真 正實現客戶身份識別的資源平臺信息互通,對客戶身份無法有效識別,對大額資金的來源無法進行辨別分析,給一些洗錢犯罪分子造成可趁之機,反洗錢工作沒有形成聯動。二是由于縣級人行與反洗錢的聯系機構屬于同一級別,制約了區域性人民銀行反洗錢聯席機構,不能有效發揮反洗錢聯系部門的職能,難以將金融機構、工商、公安、紀檢監察部門聯合起來,無法形成強大的反洗錢社會聯動網絡,無法營造良好的社會反洗錢氛圍。
對策與建議
加大宣傳力度,營造反洗錢社會氛圍。一是加大社會公眾宣傳力度。在集鎮、鬧市和營業窗口宣傳的同時,聯合人行、公安、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和保險公司以及相關政府部門聯合在媒體上做公益性廣告宣傳,提高社會公眾對反洗錢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二是加大對偏遠農村反洗錢宣傳教育的投入,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反洗錢宣傳,使偏遠農村的農戶更多地了解反洗錢知識和反洗錢的重要性;三是充分利用自身網點多、人員多、覆蓋面廣的優勢,向廣大群眾宣傳洗錢活動對社會的危害性,重點要向企事業單位的財務人員宣傳洗錢的方式和方法,從而營造濃厚的反洗錢社會氛圍。
規范完善制度,明確反洗錢業務流程。結合自身實際,盡快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一是制定行之有效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以及反洗錢業務學習制度和違規違紀操作處罰制度,將反洗錢工作納入內部稽核范圍,增強反洗錢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加大對,違規違紀操作的處罰。使反洗錢內控制度與信用社的業務操作規程和會計核算系統做到有機結合,兩者共同進步,相得益彰,促進農村信用社穩健經營和發展。二是將存款實名制、賬戶管理、票據監管全部納入反洗錢的管理范圍之內。三是在財務會計部門盡快設立專職反洗錢監管員,專門負責反洗錢的非現場監管、檢查、輔導以及基層信用社反洗錢崗位人員的培訓工作。明確各信用社的會計為反洗錢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崗前培訓,持證上崗的原則,每月發放一定的風險崗位津貼,主要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甄別、分析、報送工作,不斷增強反洗錢工作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四是由人民銀行、財政和縣聯社共同出資設立反洗錢獎勵基金,對那些工作責任心強,準確甄別大額和可疑交易,發現可疑的洗錢犯罪人員,及時報告上級進行處理,挽回國家經濟損失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
重視人員培訓,培植反洗錢骨干隊伍。人民銀行應制定和實施對金融機構特別是縣級聯社的反洗錢由淺入深的系列培訓計劃,盡快培養一批具有專業技能的反洗錢業務骨干,再由這部分人員負責指導、培訓基層營業網點的反洗錢人員,不斷增強和充實一線反洗錢操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可疑交易的甄別能力。通過采取舉辦多層次的反洗錢業務培訓班、編印反洗錢教材、組織反洗錢知識競賽、在金融機構開展巡回指導、案例剖析、以會代訓等多種形式,豐富和提高金融從業人員的反洗錢知識技能,提高處理、甄別、審議可疑支付交易的能力,培養出一批批反洗錢骨干精英,全面提升農村信用社員工反洗錢工作水平。
在我國,銀行保險業務真正起步的標志是銀行保險產品的出現。隨著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合作不斷加強,銀行保險業務得到了快速發展,規模不斷擴大,銀行保險業務已經成為保險公司最為重要的銷售渠道之一;銀行開展保險業務,對提高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滿足個人多元化理財需求、提供投資渠道以及拓寬保險公司經營渠道,擴大業務規模等方面均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按照產品種類的不同,保險公司一般支付給銀行2.5%~15%的手續費。由于收益豐厚,自2002年郵政儲蓄機構開辦保險業務以來,各家銀行業機構紛紛與保險公司簽訂合作協議,保險業務進展迅速。以濟寧市為例,截至2008年末,濟寧市10家銀行業機構中已有8家554個營業網點開辦保險業務,占銀行業機構營業網點總數的75.4%,年均提高9.8個百分點。委托業務品種原來由1家保險公司的1種產品發展到29家保險公司的65種產品。
依托銀行業機構營業網點點多面廣的優勢,保險業機構保費收入持續攀升,銀行業機構中間業務收入也隨之走高。2008年1~10月份濟寧市銀行業機構保費收入12.45億元,比2007年增長48%,達到全市保險業保費收入的35.24%;實現手續費收入4686萬元,比2007年增長67%,手續費收入占到中間業務收入7.83%。有的人壽保險公司的銀保業務量占比高達60%以上。
保險業務隱含洗錢風險
保險業務存在制度缺失風險
現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有關保險業務雙方應當履行哪些反洗錢義務,目前主要依據銀保雙方簽訂的業務委托協議。按照《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金融機構委托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托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但是,幾乎所有銀保雙方簽訂的《保險業務協議書》都沒有明確規定銀保雙方在反洗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銀行和保險公司都沒有建立有關保險業務的反洗錢內控制度,沒有明確劃分銀保雙方客戶身份識別責任,對必須留存的客戶身份信息也沒有制度性要求,銀保雙方在辦理保險業務時只是簡單履行經辦、復核及核報等程序,多數沒有盡職地去審核客戶身份信息及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存有一定的洗錢風險。
保險業務存在履職真空風險
一方面,保險業機構認為反洗錢責任在于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普遍認為,在保險業務中自己不直接面對客戶,對客戶真實背景不了解,加之購買保險產品的客戶都是銀行客戶,保險業機構無法也不需要重復識別,更談不上做出有效可疑交易甄別。另一方面,銀行業機構認為保險業機構是主要責任人。銀行業工作人員普遍認為,保險業務只需按照反洗錢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報告可疑交易、提供客戶身份信息,至于對所銷售保險產品的可疑交易報告屬于保險公司職責,加之銀行代銷人員對保險產品本身的可疑交易特點不了解,難以對有關可疑交易行為做出正確判斷。銀保雙方相互依賴導致保險業務面臨履職真空風險。
保險業務存在違規操作風險
銀行、保險機構配合不默契、違規操作、管理松懈等諸多薄弱環節,為洗錢活動提供了溫床。一是業務交易資料移交不及時,蘊藏著洗錢隱患。銀保之間交易資料移交、保單核對不及時的情況比較普遍,特別是沒有開通“銀保通”的機構,開出的保單一般要等到保險機構計算手續費收入時方能核對并進行交易記錄移交,時間最短的1天,最長的達1個月,延誤了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的甄別、上報。二是客戶身份資料保存不全,難以對客戶開展盡職調查。調查發現,部分代辦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時,只審核投保單上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住所等個人信息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等基本信息,對留存20萬元以上的大額交易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而對投保人的職業、投保動機、資金來源、財務狀況等情況一無所知,無法有效進行客戶盡職調查。
保險業務存在人員技能欠缺風險
保險是一項政策性較強的業務,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資格和素質。從反洗錢角度來看,客戶身份識別方面與銀行業務具有明顯的不同。按照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委托協議規定,銀行業機構和保險業機構對保險業務人員均負有培訓義務。但據調查,大多數保險業機構均未對銀行保險業務人員開展相關培訓活動,銀行業機構盡管開展了反洗錢知識培訓,但培訓的針對性不強,培訓人員范圍偏窄,培訓內容缺少保險業務洗錢
風險防范方面的知識。培訓不到位導致銀行人員對保險業務中洗錢風險的防控不到位。
政策建議
進一步完善保險業務法律法規。做好對銀行保險業務的反洗錢工作,首先必須健全相應的法律制度。為此,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或者出臺保險業反洗錢工作指引,明確規定保險業務雙方在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反洗錢義務。
健全委托機制,規范保險業務的管理。保險業機構要進一步完善保險產品的設計,對現有保險產品存在的可能被洗錢者利用的漏洞進行監測、預防,制定嚴密的防范洗錢的處理程序。在委托銀行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時,應制定相應的合同規范文本,并自上而下與商業銀行總行簽訂全面的委托協議。協議不僅要約定雙方代收保險費、代付保險金、保費結算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而且要明確反洗錢管理義務,明確雙方反洗錢培訓、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識別以及記錄保存等方面的職責,確保保險業務雙方將反洗錢法律法規落到實處。
為了進一步強化反洗錢工作力度,全面推進反洗錢工作,實行領導總負責,崗位人員具體工作的指導方針,特成立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__x
副組長:__x
成員:__x、__x
聯絡員:__x、__x、__x、__x
二、加強學習,認真履職,將反洗錢工作落到實處
根據《城郊聯社二0__年度反洗錢工作安排》(呼城郊信聯發[20__]69號),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完整無誤地收集交易信息,并按照可疑交易相關規定進行分析和報送。
3月26日聯社舉辦了反洗錢培訓班,講授了當前國內反洗錢形勢和任務,傳授了反洗錢工作的操作技術和方法,并從理論上講解了反洗錢工作的必要性。參加培訓人員要繼續學習,深刻領會,并將培訓內容、操作技術和方法傳授給其他職工,共同提高、掌握反洗錢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提高識別可疑交易的能力,履行好這一項重要職責。
三、規范業務,嚴把責任關
㈠認真執行《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規定》,以“了解你的客戶”原則開立各類銀行結算帳戶,并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和辦理結算業務。對于已經開立的未在人民銀行辦理開戶手續的結算帳戶,必須于4月底前補辦開戶手續,收集開戶信息資料上交總社統一辦理。對不能提供開戶信息資料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銷戶手續,填寫“銷戶申請書”并加蓋單位公章(以前在人民銀行辦理過開戶手續,由于營業執照等原因無法重新辦理開戶手續的單位,還必須將已作廢的開戶許可證收回,無法收回的,由單位出具證明)。對于無法聯系的或長期不動的帳戶,各分社也要于4月底前進行清理注銷,統一進入不動戶(集中戶)管理,清理時各分社要將清理帳戶的單位名稱、帳號結余金額填列名單,一份留存備查,一份上交總社管理。
㈡按照《個人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帳戶,并辦理結算業務。對已開立的個人銀行結算帳戶限4月底前補辦相關開戶手續,簽訂協議書,做到一戶一檔管理。對在4月底前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個人銀行結算帳戶一律轉為一般儲蓄存款帳戶管理,并停止辦理轉帳業務。
㈢按照《儲蓄管理條例》為居民開立儲蓄存款帳戶,嚴格執行“實名制”的有關規定,并按要求將存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電話等個人信息記錄在傳票上面。儲蓄帳戶只能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帳結算業務。對個人當時存入的儲蓄存款24小時之內辦理支取的新開戶,必須到原存入網點辦理,不得通兌。
㈣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在為客戶辦理開戶時要嚴格審查客戶提供的證明材料、證明文件等,做到信息的真實、完整、可靠。
㈤對于單位和個人銀行結算帳戶的有關信息、審批手續及開戶申請、協議書等要一戶一檔進行保管,并保證帳戶管理資料的完整性和合規性。
㈥大額現金按規定審批報備,按照《信用社現金管理辦法》中的審批權限執行,不得有漏審批或無審批現象發生。對于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現金支取必須認真登記并完整記錄身份證信息,月末隨月計表一并報回總社,總社匯總后于月后5日前上報聯社財務計劃部,報備的大額現金業務要及時、完整、不得出現漏報或誤報。
㈦大額現金交易按時上報:
⒈對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存款帳戶一次性提取現金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對該筆存款的支取時間、單位名稱、支取金額、用途、審批人等信息要進行詳細記載,并于月末隨月計表報回總社,總社匯總后于月后8日前上報聯社財務計劃部(該筆現金業務支取時必須提前向“人民銀行金銀貨幣處”審批,經批準后方可辦理現金支付手續)。
⒉對于個人存入金額單筆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存款業務,對存入時間、存款人姓名、金額、身份證號碼等要進行記載,并于月末隨月計表上報總社,總社匯總后于8日前上報聯社財務計劃部。
⒊對個人一次性支取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大額現金或一日數次累計支取超過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各分社、柜組要單獨登記,并于晚上隨款車報回總社,總社匯集后于次日上午上報聯社財務計劃部。
㈧對于臨時存款帳戶和專用存款帳戶在使用現金時,必須提前向人民銀行金銀貨幣處報批,嚴禁隨意為臨時存款戶、專用存款戶和一般存款戶提取現金。
四、切實做好反洗錢的宣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