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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韓國積極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申報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而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仍困難重重,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近況堪憂。回顧相關研究,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以個案研究為主,尚未挖掘相關的理論來支撐和指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本文創新性地嘗試運用人類文化學中的文化整體論理論,從“整體性保護”的角度出發,將相關理論和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結合,旨在提出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效保護的相關意見和建議。
1研究背景與目的
2005年11月25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正式將韓國申報的“江陵端午祭”確定為“人類傳說及無形遺產著作”,中國和韓國的端午節“申遺”之爭最終以韓國的勝利而宣告結束。與此同時,這一事件在中國國內引起了人們的熱議和思考,甚至要求國家文化部門上書聯合國,正本清源。2013年12月,韓國的“泡菜文化”被收錄到《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之中。翌年,韓國擬將“暖炕技術”申請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在韓國的申遺之路上,中國總是面對著諸多尷尬和無奈,讓許多中國人倍感遺憾和惋惜,認為“泡菜”、“暖炕”等技藝和文化應該屬于中國,卻屢屢被韓國“捷足先登”。由于中國文化與韓國文化相似度較高,韓國的“申遺”項目往往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從中韓申遺之爭,一方面可以看到韓國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視,而另一方面,中國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仍然滯后,和許多“申遺”機會失之交臂。但是,從積極的角度來看,無論是國家部門還是普通民眾,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逐漸提高,并試圖探尋各種方法來保護我國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國歷史悠久,文化豐厚,即便在現代社會中,中國人民對于古老的文化仍然有著特殊的情結。同時,文化多樣性是文化交流和創新的重要源泉,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許多歐美的文化作品都證明了這一點。而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機部分,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也是文化多樣性的重要體現。根據現有的研究來看,目前,學術界對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和定義眾說紛紜,不盡相同,尚未達成共識。根據學者的研究,本文認為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并且有別于傳統體育,將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界定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并且具有保護意義的各種體育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及其表現空間。”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體育和文化的雙重屬性,既體現出體育對于育人育德的重要作用,同時也蘊含著豐富的文化價值。由于其自身的“非物質性”、“地域性”和“歷史性”,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難度頗大,社會環境的改變、表現形式的流失、傳承人員的匱乏,使得不少人類寶貴的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逐漸消亡,瀕臨滅絕。雖然政府和學術界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但從目前我國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現狀來看,保護過程問題較多,效果差強人意,急需探尋合適的方式來保護人類這一珍貴的文化遺產資源。
2研究方法
2.1文獻資料分析法
查閱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政策文件,并且選取數據庫中國知網,以“文化整體論”、“非物質文化遺產”和“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為關鍵詞搜索相關學術期刊和學位論文,亦從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網(http://www.zgfy.org/)搜集相關資料,這些文獻為本研究提供了理論基礎,對目前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進程的梳理和本研究思路的形成具有重要意義。
2.2邏輯分析法
在閱讀相關政策和文獻的基礎上,運用歸納、演繹的方法對所搜集的資料進行歸納和總結,認清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現有保護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厘清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現有的保護方式,探尋文化人類學學科的相關理論,并且嘗試從文化整體論視角下探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3研究結果
3.1文化整體論
3.1.1文化整體論的核心觀點。文化整體論是文化人類學學科領域中的重要理論,強調在研究人類行為時,不能只針對行為本身進行研究,而應研究與該行為有關的其他方面,多角度、全方位地研究人類文化的整體特質,注重將文化現象作為一個有內部聯系的整體加以探討。3.1.2文化整體論的歷史沿革。1895年,涂爾干在《社會學方法的準則》(SociologicalMethodsCri-teria)—書中首先提出“整體”(Holism)這一概念,他認為個人意識和社會意識都不是實體化了的東西,而只是一種特殊現象的系統化的總體。以此為基礎,文化整體論始終貫穿于文化學、文化人類學研究的始終。1871年,英國的人類學家泰勒在其出版的著作《原始文化》中認為文化或者說文明是一個宏觀的大概念,是一個紛繁復雜的整體,它包括知識、藝術、風俗,甚至包括法律、信仰、道德等,并且人作為一定的社會成員是可以獲得這些內容的[1]。對于文化人類學家來說,“文化”是長期以來人類生活方式的載體,是不斷傳承下來的觀念、行為模式、器物和藝術,并且認為每個民族的社會文化會各自形成一個相對完整的整體。根據美國文化歷史學派的代表學者博厄斯的相關觀點,其認為文化的發展是具有內在邏輯的,因此,應該從整體的高度和角度去分析和看待人類文化的動態發展和演進過程。文化現象是極為復雜的,是人與人、人與社會相互作用的產物,無論是地理環境,還是經濟政治都會影響到文化的發展。博厄斯強調實地調查的科學性和必要性,重視從特定文化的整體脈絡出發,體現了在人類文化學中“整體論”的重要性。在繼承博厄斯相關觀點的基礎上,克魯伯的文化觀認為文化的發展并不是雜亂無章,而是存在著可循的規律,并且具有一定的模式和體系,只是在這一過程中受到社會環境、心理環境、自然環境等影響和制約。“結構功能主義”代表學者馬林諾夫斯基和布朗在發展社會功能主義學說的同時,也開創了別具一格的英國式社會人類學研究范式。馬林諾夫斯基認為文化的功能在于維持人類每項行為的習慣模式,并且每種文化都能滿足社會人的訴求。而功能本身就是指整體內各部分之間的關系和相互依賴,要想把握某一文化的特征,應把它放在整個文化脈絡來分析。1930年,文化形貌學說逐漸興起,本尼迪克特作為代表學者在著作《文化模式》中提出首先提出了“文化模式”理論。本尼迪克特認為“模式”是一個將各項行動賦予意義的概念,而且可以把各項行動融合在文化整體之中。換句話說,一個民族的文化包含多種“模式”,并且構成了文化的綜合體。斯德華的文化生態學思想將文化放在特定的社會環境中,認為對于文化的分析首先要分析生產技術與環境之間的相關關系。其次,需要認清行為的本質和特質,并且輔以特殊的方式或路徑去開發在特定區域中存在的行為,以此形成一種相對有效而固定的模式,在這一過程中,還需注重研究該行為模式對地區和文化產生的積極和消極影響。綜上所述,作為人類文化學的重要理論之一,文化整體論強調對于文化這個宏觀概念的研究不能只著眼于文化行為的本身,將文化看作一個整體,組成文化的各個部分對于文化的形成和演變都具有重要的影響。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的屬性就是一種文化,而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其表現形式也發生了變化,因此,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應該將其置于當前社會整體之中,無論其保護主體、保護形式和保護內涵,都要適應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和現實要求。
3.2文化整體論視角下的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3.2.1文化整體論突出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協同性”保護。文化整體論突出文化的“協同性”保護。整體是由部分組成的,各個部分有機整合并且協同發展可以促使整體的發展和穩定。在探討社會現象和文化現象時,應將其置于整體框架中,認清文化與文化,文化與社會,文化與人類之間的相互聯系,探尋文化的共性和個性,建立一種全面而深刻的認識。對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各個遺產項目的保護要遵循整體性保護的原則,不能是割裂性保護,只著眼于項目本身。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需要政府、社會、項目本身這三方面協調努力,合力保護。從政府層面,完善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制顯得尤為重要。同時,各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從自身特點出發,在整合現有的社會資源的基礎上,已經探索出不少的保護方式,使得該文化遺產得以繼續體現價值。整合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路徑和模式,對于其他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重要的借鑒作用。3.2.2文化整體論強調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真性”保護。文化整體論強調文化的“本真性”保護。文化的傳承要求在保護和發展文化的過程中,要注重文化的歷史性,從時間、空間整體性加以保護,不能因經濟利益而犧牲文化的本真性,并且充分挖掘文化的價值,以便能夠在傳承過程中被人和社會所接受。從這方面考慮,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保護和傳承過程中,既要與時代相適應,又要尊重非物質文化的歷史背景和文化內涵,即注重其保護過程中的“本真性”。對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首先應該了解該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的歷史背景,充分認識其文化價值,在此基礎上認清發展現狀,尋找有效的保護方式,在保護過程中不失其內涵而又與現代文化相適應。3.2.3文化整體論注重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性”保護。文化人類學整體論強調作為文化主體的人和文化客體之間的存在著密切的關系。文化整體論把人類和人類所創造的文化看成是一個由許多相互聯系的要素所組成的整體,重點關注人和文化之間的關系和互動,更好地揭示文化系統整體特性和功能[2]。文化整體論強調了人與文化的內在聯系,體現了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的活態性保護。孟林盛、李建英等學者對于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根據保護形態的不同,將其分為靜態保護和動態保護[3]。根據現有的文獻來看,博物館的固化和數字化保護都屬于靜態保護的范疇,而動態保護的形式相對多樣,包括傳承人繼承,以文化節慶、傳統節日、體育旅游為依托進行弘揚,依靠學校為平臺、教育為手段促進體育非物質文化的傳承和發展等多種形式。同時,在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新式的保護形式也在不斷的涌現,禮堂的設立和文化生態圈的打造也為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新的思路。原有的靜態保護強調以固化的形式將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存下來,注重項目本身的保護,而割裂了遺產本身與現在的社會、人之間的關系,不符合社會發展和遺產自身保護的要求。動態保護亦不能為了保護而保護,在保護過程中,要順應社會發展的需求,充分發揮項目自身的能動性,推動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自我造血。
4研究結論
4.1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要秉持整體性保護的原則,不能是割裂性、斷裂式的保護,充分調動政府、社會、項目本身的保護熱情和保護資源,協調三方合力保護是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必然趨勢。4.2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首先應該正確把握該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的歷史背景,充分認識其文化價值,在此基礎上認清發展現狀,尋找有效的保護方式,在保護過程中不失其內涵而又與現代文化相適應。4.3原有的靜態保護過于注重項目本身的保護,而割裂了遺產本身與現在的社會、人之間的關系,不符合社會發展和遺產自身保護的要求。從長遠發展來看,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保護方式應以動態保護為主,輔以靜態保護,將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并且探尋新型而有效的動態保護模式進行推廣,推動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作者:郭怡 董夢佳 單位:浙江大學
參考文獻
[1]伍娟,林志軍.民族傳統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研究[J].沈陽體育學院學報,2011(5):132-134.
[2]劉暉.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之傳統體育文化的保護與傳承[J].體育與科學,2007(6):21-23.
[3]孟林盛,李建英.民間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研究———以山西忻州撓羊賽為視角[J].體育與科學,2012(2):75-79.
[4]張春燕,鐘明寶,程靜靜.基于體育法修改的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J].山東體育科技,2013(3):19-22.
[5]呂炳斌,王小維.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的法律問題研究[J].體育與科學,2013(3):57-61.
[6]王曉.非物質文化遺產視野下民族傳統體育保護的若干思考[J].上海體育學院學報,2007(1):72-75.
[7]王卓.我國民族傳統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立法研究[J].北京體育大學學報,2011,34(4):27-39.
[8]張春燕,田振華,劉躍軍.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民族傳統體育分類探析[J].武漢體育學院學報,2010(3):25-33.
[9]白晉湘.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我國傳統體育文化保護[J].體育科學,2008(1):3-7.
(一)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隱私權
金融隱私權指自然人控制并排除他人干涉其本人金融信息的能力,具有人格權和財產權的雙重屬性,包括個人的家庭地址、單位性質、消費記錄等。消費者在進行網上支付、網上理財、網上融資或借貸時,部分個人信息如身份證號碼、財產狀福建金融2015年第02期況、收入狀況、開戶銀行及賬號、申請信用及償還情況等,是必須要填寫的內容。如果不對這些信息的搜集、使用加以限制,勢必影響消費者的正常生活。而且,這些信息的存儲、傳輸、處理和使用都是通過網絡進行的,信息被截獲篡改的風險較大,在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作為處置依據的情況下,容易導致消費者隱私權的糾紛問題。
(二)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資金財產安全權
在互聯網金融交易活動中,資金財產安全不受侵犯,是消費者最基本的權利之一。2013年6月,天弘基金與支付寶聯合推出的“余額寶”,由于其靈活性和高收益率受到消費者的熱捧。截至2013年12月31日,余額寶的客戶數已達4303萬人,規模為1853億元,互聯網金融的飛速發展及互聯網金融交易規模之巨大由此可見一斑。在如此大規模的金融交易背景下,一旦出現網絡技術漏洞,消費者的資金安全權很可能被侵犯,進而威脅整個社會的穩定。
(三)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知悉真情權
知悉真情權是指通過互聯網金融手段購買金融產品或服務過程中,消費者應當享有獲得服務內容、規格、費用及其他相關金融必要知識或信息的權利。相應地,金融機構或者互聯網金融企業應該履行向消費者告知產品/服務實情、提供信息咨詢等義務。例如在P2P網絡借貸當中,交易雙方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由此可能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網絡借貸平臺有義務向客戶提供準確有效的信息,包括交易對象的身份確認、借款使用情況、債權人的資產變動情況等。
(四)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作為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另一項基本權利,自主選擇權是指在遵照基本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金融消費者可以按照個人意愿自主選擇網絡金融平臺和交易對象,并決定消費方式、消費時間等。但目前由于我國缺乏相應法律約束,個別互聯網金融企業存在強制消費者支付結算方式的行為。如在淘寶網購物并用信用卡進行網上支付時,頁面會出現“同意開通快捷支付”的字樣,而且沒有復選框,不給消費者選擇是否開通快捷支付的權利。只要消費者進行網上支付,就必須開通快捷支付功能,這明顯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五)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公平交易權要求互聯網金融機構或企業應當遵循公正、平等、誠實守信等基本原則,不得強行向消費者提供或推銷服務,不得在合同或法律關系制定中規避義務;在收取服務費等費用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價格政策、符合行業收費標準。在互聯網金融背景下,若交易條件發生變化,消費者和互聯網金融企業或金融機構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對等,部分企業或機構在與消費者確定法律關系時,會利用免責條款來免除自己的責任,轉嫁風險,消費者只能被動接受,沒有與之商討的余地。
(六)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依法求償權
當個人財產在網絡金融交易活動中遭受不法侵害時,消費者應享有向對方獲取賠償的權利。若訴求得不到滿足,消費者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訟,或聘請法律工作者為自己訴訟,以法律手段切實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然而,目前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制度還不太完善,特別是部分互聯網金融活動的監管主體不明確,容易導致監管空白等問題。同時,由于相關法律制度缺失,消費者的依法求償權難以得到保障。
(七)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享受金融服務權
消費者有享受互聯網金融企業或金融機構提供優質金融服務的權利。相較于傳統金融服務的面對面交流,互聯網金融服務主要依靠網絡渠道,一般通過網上客服或機器人客服來提供服務,溝通交流受限。特別是機器人客服,提供的是針對某類咨詢的標準化信息,使消費者難以享受到個性化的金融服務。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領域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缺陷
目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均成立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開展了富有中國特色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的探索。部分商業銀行,如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光大銀行等也相應設立了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或專門的負責機構。但相對于發達國家,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起步較晚,尤其是對于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而言,還存在相關法律制度缺失、監管真空、消費者投訴與糾紛解決機制不完善等問題。
(一)互聯網金融相關法律制度建設滯后
我國互聯網金融相關立法相對滯后,還沒有出臺互聯網金融方面專門的法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仍處于粗放型階段,互聯網金融機構和消費者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不明確,互聯網金融機構的信息采集和使用、消費者的資金安全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配套法律制度還沒有建立。盡管我國已有部分金融法律原則性地提到要保護或者維護存款人、投保人或投資者等的合法權益,如《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但在具體規范設計上卻少有直接針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規定。如果沒有出臺專門、明確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便難以得到完善的法律保障,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有效性更是難以落實。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存在真空地帶
互聯網金融突破了傳統金融業的分工和地域限制,跨行業組合的金融創新層出不窮,日益多元化的金融產品及服務類型致使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等行業間的業務邊界呈現模糊化態勢,這勢必對現行的分業監管模式和按行政區域設置監管機構的體制帶來沖擊,容易出現交叉監管和監管真空。而且,當前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滯后于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由于缺乏統一的行業規劃和行業技術標準,金融機構各自為政,網絡金融認證大都采用自身的認證體系,數據加密、傳輸安全等技術參數參差不齊,金融機構可能通過先進技術規避監管。隨著越來越多的非金融機構進入互聯網金融行業,金融監管也面臨更大的挑戰,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消費者權益因此更難得到保障。
(三)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投訴與糾紛解決機制尚不完善
目前在我國互聯網金融領域,投訴受理機制還不完善,特別是消費者的投訴受理與糾紛解決途徑未能有機銜接,消費者的訴求難以得到及時解決。為此,需要建立統一的權益救濟渠道和具有約束力的切實措施,否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有效性會大打折扣,進而影響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相關建議
(一)加快相關立法,使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有法可依
建議盡快制定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條款。特別是基于互聯網金融的特殊性,建議在該專門的法律條款中,將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問題以單獨條目形式列出,明確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消費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權益保護范圍、保護程序和救濟途徑,明確實施權益保障的主體機構及其職責、權限和監管措施等。同時,加快互聯網金融相關立法,設立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機構形式、準入門檻和破產處置措施、業務范圍、信息采集標準和使用范圍等,規范互聯網金融業的發展,從法律上有效保護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權益。
(二)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制度,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創造良好的環境
建議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制度,加強事前風險監控,建立更為嚴格的互聯網金融企業或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確保互聯網金融業有序競爭、健康穩定發展,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此外,監管機構應督促互聯網金融企業或金融機構建立更為完善的內控制度,加強風險識別,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三)建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協調制度,完善事后救濟機制
建議金融監管部門和互聯網金融企業、金融機構搭建交流平臺,建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協調制度。同時,根據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特點,有效整合金融消費者的投訴受理與糾紛解決方式,建立統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救濟渠道,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二、圖書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義
圖書館是收集、整理、加工、保存文獻資料并傳播正能量的信息中心,關注并參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是圖書館不可推卸的神圣使命,它是一種職責、一種光榮,更是一種新的發展。
(一)圖書館參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
責任《公共圖書館宣言》中指出:圖書館具有加強文化遺產意識、提高藝術鑒賞力、促進科學成就和科技創新、支持口述傳統文化保存和傳播的職能。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正好在此范圍之內,因此圖書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具有不可推卸的社會責任。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各階段都需要圖書館的參與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申報以及開發等各個階段,都需要相關文獻的支撐。而圖書館的基本職能就是收集、整理、利用文獻。圖書館所收藏的地方文獻對民間工藝、表演藝術等都有比較詳盡的記錄。圖書館應充分利用其研究成果,積極參與開發、整理、搜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
(三)增加館藏,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作用
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是通過口述等方式得以流傳,而圖書館主要是采集紙質文獻資料。在全社會都在參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動中,圖書館也應積極利用其傳統與現代手段對一些瀕臨消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挖掘和整理。這不僅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也擴大了圖書館的工作范圍,增加了珍貴的館藏,同進也起到了對流傳于民間的文化進行傳承和宣傳的作用,從而能使讀者更好地利用、學習、品鑒非物質文化遺產。
(四)圖書館挖掘、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對歷史文化的延續
非物質文化遺產存在于民間,形式多樣,是人們對現實生活表現形式的一種總結,既是傳統文化、民族精神的象征,也是社會精神文化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具有很強的地域性和不可再生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以人為載體,有的項目已面臨失傳的尷尬局面。圖書館通過挖掘、整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變“口口相傳”等傳統方式為可長期保存的文獻載體形式,是對人類智慧結晶的延續,也為后代子孫留下了豐富的可再學習、再利用的寶貴文化遺產,具有很強的歷史作用和社會作用。
(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圖書館職能的延伸
圖書館作為保存與傳播知識文化的場所,在搶救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既保存有大量形式多樣的地方原始文化資料,又可廣泛利用現代知識、技術將可變的活態形式變為可見、可用的數字化或文獻信息形式進行保存,極大地豐富了圖書館地方文獻的數量。在整理、保護過程中也進一步增強了圖書館功能,拓展了服務平臺。
三、圖書館保護和搶救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措施
將保護和搶救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作為圖書館常規工作之一,以形成圖書館的特色館藏,需要我們付出艱辛的努力和不懈的探索。針對宜賓市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取得的進展,本文認為圖書館還需采取以下幾個方面的舉措,進一步推進這項工作。
(一)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之一是具有非物質性,在未開發或表現出來之前,一般存在于持有者的腦中,表現為口頭傳統、手工技藝等形式,是一種看不見、摸不著的非物質遺產形態。只要非物質文化遺產持有者存在,其技藝不但可以復制,還可以進一步創新,所以應該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對非遺持有者實施全方位的保護,不要讓他成為歷史典故,真正做到傳承性的保護。
(二)圖書館主動參加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
調查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組成要素之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確認和立檔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先決條件。特別是區、縣圖書館,對本區域的民間文化接觸較多,如民間風俗、禮儀等。圖書館可組織本館館員聯合或協助其他部門開展對本區(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確認、記錄、整理,充分發揮館員的學術研究能力。
(三)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工作
2003年1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明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命力的措施中包含宣傳和弘揚等。圖書館作為文獻信息的收集、傳播集散地,利用多媒體網站開辦專題講座和視聽資料以及進社區、進軍營、配合學校素質教育以及依托遍布于全國各地區的國家數字文化網或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網絡體系等方式方法,使廣大讀者認識非遺、了解非遺保護的重要性,充分發揮圖書館傳播信息的功能。
(四)爭取政府相關部門支持,擴大文獻采集
圖書館一般是政府組成部門文廣局下屬的負責文獻收集、整理以及宣傳文化知識正能量的行政事業單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應充分得到政府支持、授權,切實解決人員、編制、經費和技術人才引進等問題,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作為圖書館的一項長期工作來抓。如確立圖書館保護、搶救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制度,下撥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項資金等。傳統圖書館主要關注的是已形成文字的文獻,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應將那些流傳于民間的口傳心授、口口相傳的民間文化知識、技藝收入文獻采集范圍。運用聲、像、文字三位一體的現代手段,使民間文獻制作走向多樣化。除挖掘民間文學、音樂、故事、手工藝等作品外,對那些維系族群的生存史、民情風俗及其衍生物也應兼收并蓄并進行文獻化,使圖書館文獻館藏內容、形式多樣化,極大地豐富圖書館館藏資源。
(五)建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保障體系
圖書館的職能之一是對文獻的保存和利用。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和保護過程中,圖書館應結合實際情況,充分利用地方文獻特色,通過多種方法、手段和途徑,制定相宜的保護策略、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保障與服務體系。
1.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采集制度非物質文化遺產目前大多以非正式出版物的形式出版,通過采購手段一般無法有效征集,因此應充分發揮圖書館地方文獻的收集手段,通過實地調查、現場拍攝,對本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田野搜集、確認、建檔、整理等,形成一套比較完善的科學采集制度。
2.充分發揮圖書館的信息特長圖書館在收集、分析文獻資源中有較為先進的技術手段和工作經驗,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無形的文化遺產,其特點決定了非遺用一般方法難以長期保存。必須運用特定的方法,發揮圖書館信息技術的特長。如對口頭傳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錄音并轉化為語言資料記錄保存;對傳統表演藝術進行攝像,全面記錄其原始形態,然后再運用數字化存儲技術進行轉換處理,從照片、錄音錄像中再現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3.改變傳統圖書編目方法、規范非遺分類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活態文化,內容復雜、形式多樣,且傳播大多為非正式形式,如即興表演、口技等。因此傳統的紙質文獻編目方法無法操作,不適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類保存。因此各館應組織專家、學者制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類細則,以實現圖書館非遺文獻編目的可規范控制。
4.增強館際合作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大量散落于各地,表現形式多樣,單靠一館難以收集。可由市(區)館牽頭,聯合各縣圖書館進行集中培訓,定期或不定期選派專人走訪非遺傳承人,對非遺資源進行甄選、鑒定、評估并進行相應建檔,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存質量。
5.加強非遺數字化存貯,建立相應數據庫搜集和收藏社會風俗、民間傳說的地方文獻是圖書館的重要社會職能,而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是以師徒或團體的形式流傳下來的,逐漸形成今天的技能或習俗技藝,其形式和特點決定了用傳統方法難以長期保存。因此圖書館應該充分發揮先進的現代技術手段,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聲音、圖片、影像等原始資料采用數字化貯儲方法,將活態文化轉變為有形文獻長期妥善保存,并為讀者提供多層次、全方位的多種檢索途徑,實現對非遺文化資源的充分應用。圖書館對已搜集、整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資料在進行深加工后,可利用現有數字信息技術,通過音頻、圖像等技術,進行數字化加工處理與整合。有條件的圖書館可建立搜索引擎,并與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聯網,以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在全國范圍內資源共建共享。
19世紀以來,由于社會經濟情況的變化,這樣一個原則越來越感覺到不合適。在現代社會里,隨著大公司、大企業的蓬勃興起,消費者和這些大公司、大企業在交易的時候,表面上他們是形式上的平等,實際消費者是處于弱者的地位,他們缺乏和對方討價還價的能力。這些大公司、大企業,常常采用格式條款,消費者只能被迫接受。特別由于技術的發展,對于許多產品的瑕疵,因為這些瑕疵造成了損害,最后也很難舉證,很難尋求保護。加上消費者勢單力薄,在受到損害以后,往往很難從那些大公司、大企業里獲得賠償。正因為這些原因,從19世紀以來,對消費者特別保護需要的壓力越來越大。
其次,本世紀五、六十年代,伴隨著西方國家的經濟繁榮,爆發了消費者權利運動。西方國家如美國、英國,強烈要求立法對消費者給予特別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逐漸從民法里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法律。從《消法》的內容和性質來看,也應該成為一門獨立的法律,不適合于把它完全包括在民法里面。消費者的權利很難說都是一些民事權利,它已經超出了民法所確認的民事權力的范疇。過去我們出現一些案例,有時候在法院打官司的時候,法官在判決被告承擔民事責任的時候,是不是能夠直接引用《消法》,曾經引起過討論。比如,涉及到一些權益的侵害,買東西沒有如實告知有關產品的使用方法等等,法院能不能直接援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的知情權,判對方承擔民事責任。我個人看法,如果民法有直接規定,還應該直接援引民法。因為,民事責任來源于對于民事義務的違反,民事義務對民事權利的侵害,直接由民法確認的,根據是民法。《消法》有些跟民法不完全一樣,有它特別的特殊性。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所以《消法》一定要從民法里分離出來。例如,有關沒有告知產品使用方法,這個在《合同法》里有規定,直接用《合同法》就可以了,不能用引用知情權打官司,因為消費者權利和民事權利是不完全一致的。
另外,有一些對消費者保護的措施,這也不都是民事責任能包括的。比較典型的,像許多國家在《消法》里確認召回制度。有很多人說,是不是可以將“召回”寫在我們的民法里面,包括我們正在搞民法典的制定。我個人的看法,它不是民事責任,或者不是民事制裁措施,它主要是在《消法》里或者在有關產品責任領域里所采用的措施,不應該在民法里,它跟民事責任有很多區別,民事責任有一個前提條件,必須是發生糾紛以后,要有一方提出請求,才產生民事責任。像召回這樣的措施,必定要產生糾紛。
比如汽車出現瑕疵,主要你的生產者發現有瑕疵,即使現在沒有產生糾紛,你也應該履行召回的義務,應該把有瑕疵、有危險的汽車召回。同時民事責任必須有一方提出請求,才能采用這個條例。但是對于召回來說,不一定一方提出請求,或者沒有受害人提出請求的情況下,生產者應該負有把有瑕疵汽車召回的義務。而且民事責任通常不需要政府機關介入,因為受害人直接到法院尋求補救,政府一般不干預。但是召回制度有政府的干預,你不履行召回義務,政府應當主動干預。這和民法的民事責任也不太一樣。
所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從民法里分立出來的一部,我們在法律上把它稱為“特別法”。從性質上來說,它是既具有包括民法的規范,同時也包括行政法規范,我們稱為經濟行政法律,也有人稱“經濟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屬于“經濟法”的范疇。一、關于消費者的概念
王海事情出現以后,消費者概念引起廣泛的爭論,究竟什么是消費者?首先消費者只限于自然人,而不應當包括單位。單位因為消費而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應該受《合同法》的調整,而不應當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這個主要理由有這么幾點。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就是為了保護在現代消費社會中的弱者。弱者指的是個體、單個的社會成員。單個的社會成員與大公司、大企業發生買賣關系、服務關系,始終處于弱者的地位,法律上應該對他們傾斜。這就是消費者,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生的根本原因。假如將消費者范圍擴大到單位,這樣將會改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立法的宗旨。單位本身不是一個弱者,他們有足夠的力量能夠保護自己,法律上也沒有必要對他們進行個別的保護。如果這些單位和經營者之間出現糾紛的話,雙方都可以通過合同來主張權利。假如對一方進行特別的保護,反而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所確認的這些消費者權益,都是和個人聯系在一起的。
消費者權利這個概念,最早是美國總統肯尼迪1962年在《國情咨文》里提出來的,經過發展和補充,現在形成了幾大消費者權益,包括知情權、安全權、選擇權等等。我們國家的《消法》采納了這些經驗,具體列舉了各項,比如消費者安全權、知悉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索賠權、結社權等等,這些都是和個人聯系在一起的,都是個人享受的權利,不是賦予一個單位享有的,它不是一個團體的概念。如果我們把消費者概念擴大到單位以后,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概念都要發生變化。比如廣泛流行的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這實際是現代社會非常重要的概念。單位怎么可能享有隱私權呢?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稱的消費是指個人消費,或者說是直接消費。而單位雖然也可以訂立買賣合同而接受一定的商品,或訂立有關服務合同而接受一定的服務,但就生活消費而言,單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種商品或直接接受某種服務,也就是說不能從事某種生活消費。
我認為,在市場中,所謂消費者是指非以盈利為目的的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從比較各國立法對消費以及消費者的定義來看,實際上,消費者這個概念它在商品交易領域,它是和商人相區別的概念。消費者就是指非以盈利為目的的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它不是以盈利為目的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的人。消費者購買或者接受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只要不是用于交易,不是為了盈利為目的,都可以看作是一種消費,不管他購買這個商品是自己使用,是送人,是保存,是供自己欣賞還是用于其它的目的,或者供自己的家人使用,都可以看作是消費者。
這里法律只是劃了一個線,就是把他和商人區別開,只要買東西不是為了賣的,就是消費者。至于這個東西買來以后,做什么用途,這個法律上稱為一種動機,這個動機不是我們考慮的重點,不能以動機來劃分誰是消費者還是非消費者。所以,考察各國消費者定義,一般沒有考慮到動機的問題。因此,我們不能夠說我們買那個商品的時候,是因為可能想索賠的,主張1+1賠償的,所以我買這個商品就不是消費者,不能這樣認定。他在購買的時候,究竟想做什么用途,這個是動機,法律上很難判斷,也可能買來就是保存,就是欣賞,這個法律上也沒法干預它,不能將消費者的概念變得太狹窄了。
二、消費者保護在民法當中的發展趨勢
(一)合同領域對消費者保護的一些新的發展趨勢
1、對格式合同和免責條款的限制。格式合同是指一方為了反復使用而預先制定的,在訂立合同時不能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我們稱為格式合同。格式條款的標的形式多種多樣。比如我們買到一張機票,機票上面的說明,就是格式條款,它規定乘客應該在多長時間內到達機場,應該只準攜帶多少公斤托運的行李等等,這是典型的格式條款;還有我們買東西的時候,商店貼出一些店堂的告示,還有掛出去“貨物出門,概不退換”;包括所謂“買一罰十”等等,這些都是格式條款。格式條款的制訂者通常是大企業、大公司,這些公司、企業使用格式條款,確實經濟上有很大的好處,節省交易費用。他預先制訂出來以后,可以以這個格式條款和大家訂合同,這樣就不需要和每個人一對一地談判。格式條款首先是一方為了反復使用而預先制定的,就是說格式條款在合同訂立之前就已經制訂出來了,而不是雙方在反復協商的基礎上所制訂出來的。
(1)格式條款是由一方為了反復使用而預先制訂的。這就是說,格式條款在訂約以前就已經預先制訂出來,而不是在雙方當事人反復協商的基礎上制訂出來的。制訂格式條款的一方多為固定提供某種商品和服務的公用事業部門、企業和有關的社會團體等,有些格式條款文件是由有關政府部門為企業制訂的,如常見的電報稿上的發報須知、飛機票的說明等。
(2)適用所有不特定的相對人,它不是為某個人制訂的,是為跟他訂約的所有的相對人制訂的。
(3)格式條款最重要的特點是定型化,這個條款在內容上是固定的,是不可修改,不可變更的。常常我們判斷一個條款是格式條款還是非格式條款,關鍵我們要看對這個條款雙方能不能協商進行修改,進行變更,這是一個最重要的特點。我們有時候看到,有一個人問我買賣房屋的時候,雙方頂一個合同,后來開發商又搞了一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主要是對車位的使用,他說車位的使用應該交費,搞一個補充協議,給每個消費者都發了一個。有的人拿到以后,在上面都簽字了,也有人對這個條款提出問題,也有人拿到通知跟開發商商量,最后把條款改了。
這個條款是不是應該當做格式條款處理,應不應該包括《消法》和《合同法》里有關格式條款的有關規定?這個我們就看這個條款本身是不是能修改的。如果開發商明確跟大家講,我們這個是根本不能改的,那這就是格式條款。如果這個通知發出來以后,可以跟他單個協商,可以改,那就不是格式條款。至于有人拿到以后,你不跟他協商,你就簽字了,這個只能說你自己喪失了協商的權利,但是并不是說你喪失了協商的權利,這個就是格式條款。格式條款的定型化是區別一般條款的主要特點。
過去一直有一條規定,因為發報出現了延誤,造成的損失,電報局僅以電報費賠償,這對消費者非常不公平。一個電報發錯了,本來是發往重慶的,卻把款匯到成都了,中間耽擱,給人家造成幾十萬的損失。最后電報局提出來,以2.8元發報費來賠償。很長時間一直是這樣,這個格式條款是不公平的。
(4)相對人在訂約的過程中,是處于附屬的地位。這個相對人主要是消費者,他并不參與協商過程。只能對一方所制訂的格式條款,概括地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而不能就這個條款討價還價。
格式條款的出現,可以說是20世紀在交易領域里出現的一個嚴重的問題,它給條款制訂人帶來很大方便、節省交易費用的同時,對消費者保護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消費者盡管在和對方訂約的時候,可以表示接受,也可以表示不接受,形式上好象符合《民法》的平等原則。但是實際上,消費者只能被迫接受,特別就條款本身來說,我們要去發電報只能到這里發,到這里發報的時候,我又只能接受這個條款。表面我們兩個人之間好象是平等關系,實際是不平等的。
格式條款的運用對民法的合同自由是一個沖擊,為了強化對消費者保護,世界各國立法普遍都是都采取了對格式條款進行限制的措施。我們國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4條明確規定,不以格式合同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民事責任。這個規定是非常必要的,當然這里有一個問題,我們制定《消法》的時候,把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格式條款僅僅是一個書面的合同,僅僅理解成不可更改的書面條款。
格式條款不僅僅包括書面不可更改的條款,這里談到通知、聲明、店堂告知,只要他是可以成為未來合同里的組成部分,可以成為未來合同里的條款,那么它都是合同條款。所以,《消法》24條有一個毛病,它把這些從格式條款里排除出去,實際不是這樣,它也是格式條款的組成部分,格式條款的標的是多種多樣的。店堂告知、通知、聲明這些都是格式條款的表現形式。轉除了《消法》對格式條款做出限制以外,民法主要是《合同法》,專門又設置了一些限制性的規定。《合同法》第39、40、41條對格式條款進行了規定。這里,概括地給大家介紹一下對格式條款如何限制和保護消費者利益。
民法主要確定這么幾個規則:
第一個規則要求格式條款的制作人,在使用格式條款訂約的時候,必須要滿足提請合理注意的義務,這是最基本的規則。在民法、《消法》上有這么一個原則,叫做沒有提醒合理注意,這個條款視為不存在。你沒有提醒我注意,我可以認為你這個條款對我是不存在的,根本沒有訂立合同。
比如對有關保險的處理條款,你提醒注意的時候,必須詳細向對方說明,涉及到免除責任條款,必須向另一方詳細做出說明。現在出現一些糾紛,投保人提出來,當時我和他訂合同的時候,對方并沒有給我做出這些解釋,說這些是免除條款,他沒有跟我解釋,我也不知道,他沒有跟我提醒注意,那我可以視為這個條款不存在。還有一些格式條款是印在收據反面。比如,有一些洗衣店有這樣的條款,“如果發生了把衣服洗壞了,僅以衣服五倍的價格賠償”。但是,它都是印在收據的反面。這樣從法律來說,這個是沒有提醒合理注意,因為一般人根本不可能注意到。首先認為收據就不是正式的合同文件,不能提醒一般人注意,更何況你印在收據的反面,一般人很難注意到,在收據的反面會有這樣重要的格式條款存在。
第二個規則,如果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條款制作人的責任,加重了相對人的責任,這個條款是無效的。比如我們前面告知“貨物出門概不退換”,這個我們解釋為不合理地免除制作人的責任,同時加重了相對人就是消費者的責任,所以,這個條款無效。
我們根據《合同法》第40條,可以直接解釋這個合同是無效的。
第三個規則,格式條款不得排除相對人的主要權利。在這里主要是指對具體的合同關系中,所應當享有的主要權利。比如在買賣里,要求三包、退貨等等這些權利,以及有關《消法》里規定的消費者所應當享有的,在具體交易關系里享有知情等這些權利,如果不合理地被排除,也可以認為這個條款是無效的。
第四個規則,如果涉及到格式條款本身發生了爭議,這個條款本身是不清楚、不明確,在這個時候,就應當按照有利于相對人,而不利于條款制作人的解釋來進行解釋。
比如友人把一輛摩托車放在保管人那里保管,結果它在保管期間被偷走了,保管人提出:保管合同中有發生天災、人禍概不負責的條款,摩托車被偷是人禍,所以不承擔責任。而委托人認為,人禍的概念主要是指生病,不應該包括東西被偷了。雙方發生爭議。
法律有規定,出現格式條款爭議以后,應該對條款的制作人做不利的解釋。主要原因就是法律上考慮,條款的制作人在制定這個條款的時候,本身是盡可能朝著有利于自己的方面在考慮的。所以,這個條款已經更多反映了他的利益要求,現在發生爭議的話,法律上要做出一種平衡的考慮,這樣有利于相對人,特別是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來進行解釋,而不能有利于合同制作人的解釋進行解釋。比如商品房買賣里面,經常出現多退少補。現在發生爭議,有的地方對多少有一個標準,有的沒有規定。現在到法院打官司誰也說不清楚,多多少才是多,少多少才是少。這個我們建議應該朝著有利于相對人,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來解釋。
我們《消法》24條明確規定,禁止不合理免除自己的責任,也就是對免責條款進行了限制。免責條款是合同法的概念,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目的在于限制和免除其未來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比如剛才我們講的“貨物出門概不退換”,這也是一個免責條款,也是一個格式條款。當然格式的不一定是免責的,免責的也不一定是格式。剛才說的這個既是格式的,又是免責的。更多的合同條款里規定,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概不負責等等像這樣的規定都屬于免責條款。免責條款的使用,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遇到了一個問題。在現代社會中,特別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免責條款已經被越來越廣泛地使用。包括我們國家在內的世界各國的《合同法》,也是鼓勵當事人可以運用免責條款。原因在于我們的《合同法》采取嚴格責任。所謂“嚴格責任”,合同責任以嚴格責任作為一般歸責原則,意外事故不應當作為法定的免責條件,然而,當事人在訂約時,有可能預見到未來會發生各種意外和風險,而合同法不承認意外事故能夠免責,那么當事人如何才能控制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如果當事人不對這些風險進行控制,那么嚴格責任對當事人來說就顯得非常苛刻。而當事人對意外風險實行控制的方法就是在事先達成免責條款。例如,某演員與某劇院訂立舉行一場演唱會,在演唱會舉行的前一天,劇院已經將門票售完,但該演員突然患重感冒,不能按時演出,劇院要求該演員承擔違約責任。在本案中,該演員因患重感冒不能演唱已構成履行不能,不能使其承擔實際履行的責任,然而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因為該演員在與劇院訂約時,應當意識到其可能因為生病等原因不能演出,如果他希望在出現這些意外的風險以后被免除責任,則不可能通過尋求法定的免責條件來免除責任。而只能通過事先與對方達成免責條款,一旦出現意外的風險則可以基于免責條款而免除責任。反過來說,如果當事人事先不達成免責條款,當然應當根據嚴格責任而承擔責任。這樣免責條款的達成就為當事人事先鎖定風險提供了便利。免責條款作為合同的重要條款,其經濟合理性還表現在:由于免責條款的設立,可使企業能預先精確地確定和計算其生產成本、利息、免除負擔、消耗等,從而能努力完善管理、節省成本、降低消耗。正因為免責條款具有上述作用,因此其運用的范圍也日益廣泛。所以,免責條款在法律上是被鼓勵的。但是鼓勵免責條款以后,又帶來一個新的問題,大公司、大企業很有可能利用免責條款來侵害消費者的權利。怎么辦?這樣法律上就要有一些專門的規則,對免責條款的使用進行特別地限制,從而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
在《消法》以及《合同法》53條里,都對免責條款做出了特別限制性規定。比如《合同法》53條確定了這樣兩個規則:
第一個規則,凡是免除造成對方人身傷害責任的免責條款無效。當然這個案例可能不涉及到消費者保護,實際《合同法》的本意主要解決這方面的問題。比如一個人去醫院看病,醫生給必須做皮試,才能打青霉素這個藥,這個人說我害怕做皮試,這樣吧,你給我直接打吧,出了問題,跟你沒關系。醫生說這不行,我們有程序,必須要先做皮試才能打,他說沒關系,我寫一個書面的東西,出了問題一切由我負責,因為以前我也打過。寫了一個東西,凡是出了問題都由我責任。結果醫生給他打,一打出了問題,現在到法院打官司。這就涉及到他寫的這個,出具的書面承諾我們在法律就是一個免責條款,這個是不是有效?按照《合同法》,它是無效的,因為它免除了人身傷害的責任。你這樣承諾,實際上造成了一些人身傷害死亡的后果都不負責任,這個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這就是免責條款一個重要的規矩。
前幾年我們出現的案例,在商店里貼一個告示,“本店保留搜查、搜身的權利,發現可疑的人有搜查搜身的權利”,這個也可以認為是侵害了人身這樣一種條款,當然它不是免責條款,但是這個和那個性質一樣,都是講法律要保護個人的人身,你侵害個人人身條款都是無效的,免責條款也是這樣。
第二個規則,因為故意和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害的免責條款,也是無效的。合同里我們規定了,對方交貨后,貨物的瑕疵造成的所有損失概不負責,這些條款都是無效的。這是我談合同里的第一個問題。
2、強制締約義務
強制締約義務也稱為強制性的合同,它指個人或者企業依法應當負有必須和對方訂約的義務,很多國家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民法里都有規定。我們國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合同法》有專門規定。比如《合同法》289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產生一個強制性的締約義務是非常必要的。在現代社會,隨著大公司、大企業的發展,一方面這些大公司、大企業使用格式條款,消費者沒有選擇的余地。另一方面這樣法律上要對這些大公司、大企業可能會濫用格式條款進行限制。法律上考慮到,對公共服務的領域來說,有一些大公司、大企業,如果允許他們可以隨便選擇訂約的對象,或者選擇消費者,我愿意和你訂約就和你訂約,不喜歡你就不和你訂約,對消費者權益保護非常不利,因為很多公共服務領域是壟斷性的。比如供電、供水、供氣等等,假如這些壟斷性的企業和消費者訂合同的時候,可以挑三揀四,喜歡你就和你訂,不喜歡就不和你訂。你不訂,消費者找誰去,他從哪里獲得這個服務?實際是嚴重剝奪消費者將會享有的這些權利。
對這個問題怎么解決?法律上采取兩個辦法:一個辦法是對格式條款進行限制。另一個辦法是確立強制訂約的義務。消費者只要提出了要求服務的請求,提供這些公共服務的企業就必須要和他訂立合同,沒有拒絕訂約的權利。這是一個新的發展,在法律上保護消費者所確定的一個新的規則,這在我們合同法里好幾條都涉及到這個問題。
如果你拒絕訂約,消費者有權在法院提訟,這個訴訟當然不是一種根據合同提訟,可以根據法律上有一個特別的制度,締約過失要求你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樣做的目的,就是進一步強化對消費者保護。
3、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對消費者的保護問題。這可以說是新的問題。電子商務是近幾十年來發展的新領域,而且將來會越來越重要。電子商務的發展,確實對消費者的保護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從現在兩大法系,在電子商務領域里對消費者的保護,主要強調了以下四個方面:
(1)進一步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出賣人要盡各種披露的義務,盡可能地對自己出售的商品以及提供的服務,對消費者提供各種信息,做出各種披露,使消費者提供的商品得到了解,防止他們上當受騙,強化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這是各國立法普遍采取的做法,而且要求非常嚴格。
中圖分類號:G25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25-0192-02
全球化趨勢的加強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致使文化生態發生巨大變化。隨著農村人口向城市移動、隨著傳播媒體和全球經濟的影響,非物質文化遺產正在遭受侵蝕、削弱、破壞和分解,甚至被外來文化代替,大批文化瑰寶走向消亡。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國家、民族賴以綿延發展、增強凝聚力的紐帶,是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的基礎及聯系世界的橋梁;而作為文化事業重要組成部分的圖書館,在保存、保護、傳播中華優秀文化遺產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視,而圖書館的業務及職能也決定了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責無旁貸,圖書館充分發揮其保存、開發及教育等職能對遏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消亡、振興民族和維持文化多樣性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資源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能被人類開發和利用的信息和經驗,是一種社會財富的來源,是人類社會中可用以創造物質和精神財富的客觀存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資源性,取決于其財富創造性,而其財富創造性來源于社會性、傳承性、流動性等特性。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社會現象,其產生、存在、發展離不開原生境人的活動,是一定社會形態下人類社會實踐活動的產物,是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客觀反映。它體現人類實踐的過程性、價值性、多元性、綜合性和集體性,是一種體現集體觀念的集體行為反映。社會認知、社會情感、社會行為貫穿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產生、存在、發展的三個階段。社會認知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產生的基礎性環節,社會情感是社會認知的深化,而社會行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形成的關鍵。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存續的每一階段都離不開原生境人的認知、情感和行為。不同的社會生產方式,造就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元化和差異性,這使得人們在實現目標時,可供選擇的范圍擴大,使得可供傳遞的遺產充滿活力,進而決定了其創造的物質和精神財富的豐富性。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民族、種群、地域的某個個體或是群體創作并在歷史發展過程中,經世代相傳,自然承襲,每一歷史單元的人們在上一單元流傳下來的知識形態的基礎上不斷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創作構思,就某一歷史單元而言,它對上一單元流傳下來的知識的修改、加工,即是一種整理、演繹的過程。正是經過這種不斷的整理、演繹,而形成本歷史單元對前文化現象的繼承,即整個前文化現象的沉積:非物質文化遺產。這是一個社會財富不斷積累、擴充和發展的過程。通過口授心傳,繼承人類的精神財富;通過知識、技能的物化,繼承人類的物質財富,每一代人繼承前人創造的財富的同時,創造新的財富,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流動性
知識的傳播性,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包含的技能、信息及其載體隨之傳播、交流、交換。知識、信息在流動中不斷滿足著更多的人們的精神需要,創造著精神財富;同時更多的人們將這些知識和信息商品化、經濟化,即從中獲取經濟利益,創造物質財富,從而社會總財富不斷增加。所以,流動性增加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價值,推動了其財富創造性。資源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其豐富性和多樣性關系到未來世代的福祉,驗證著社會的進程,其所包含的知識和經驗對社會、經濟、環境等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它能夠使人們更加有效地掌握自然規律,利用自然資源,后人從中獲得生產生活知識的同時,不斷獲取著精神和物質利益。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客體性
這表現為其對于人的經濟價值和精神價值。價值是客體對于主體的意義。包括客體對于主體的需要的滿足和主體關于客體的絕對超越兩個方面[1],是人們所利用的并表現了對人的需要的關系的物的屬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使用上的特點,決定了其作為價值客體對于主體——人的需要的滿足。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資源性決定了其極高的價值性。資源的優化配置和使用,需要資源的流轉,保證其順暢交換,使其獲得最大限度的開發與使用,圖書館得天獨厚的資源收藏、整理、典藏等條件,使得其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文化資源保存開發事業之中甚有必要,有利于這種活態文化的開發式保存。
二、圖書館的職能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圖書館具有保存人類文化遺產、開發信息資源及社會教育等職能,其職能決定了其參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保存人類文化遺產的職能
作為大眾閱讀的場所,圖書館收藏的文獻資源,承載著人類文明和歷史的前進步伐,其推動著知識的傳承和文化的共享。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知識性、文化性及文明性高度融合的文化體系,而圖書館作為收藏人類知識文獻的殿堂,非物質文化遺產自然納入其收集、整理及典藏范圍之內,這也是圖書館保存人類文化遺產職能的體現。
(二)開發信息資源的職能
提高文獻利用率是圖書館的工作重點,因而積極開發、廣泛利用所藏文獻資源是圖書館的重要職能。圖書館通過對到館文獻驗收、編目、上架流通,將文獻形成科學規律的信息源,呈現給讀者,并推動文獻所承載著的知識與文明廣泛交流與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文化資源,其有賴于圖書館的挖掘與開發,圖書館通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理、研究、學術交流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將其資源性呈現給讀者。
(三)社會教育的職能
圖書館豐富的館藏資源、優雅的讀書環境,使讀者在自我研習中提高自身素養,進而充分發揮圖書館的育人職能。圖書館的育人職能包括思想教育職能、知識擴充職能、豐富讀者文娛生活職能等。思想教育職能的宗旨是要引導和幫助讀者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傳統文化知識,博大精深,中國傳統文化的根本精神,應該是傳統文化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民族精神,它是中華民族長期以來逐漸形成的思想觀念,也是中華民族傳統的心理模式與思維模式[2],圖書館作為重要的思想政治教育平臺,可使讀者在閱讀中樹立強烈的愛國主義精神和崇高的民族氣節,在閱讀中立志將祖國傳統文明發揚光大,圖書館通過收藏、整理、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文獻資料,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所代表的璀璨文明展現給讀者,提高讀者的民族自豪感;圖書館作為信息知識的儲藏與中樞機構,自然文化知識的積累和傳播是其最顯著的功能,圖書館可憑借自身優勢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知識予以推廣普及,擴充讀者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了解和認同;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很大程度上是人民在日常文娛生活中發明創造并沿襲傳承下來的,因此圖書館可通過對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傳統體育和游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研究論文、普及圖書等予以收藏,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滿足讀者文娛生活需求,也可調動讀者興趣予以研修。
三、圖書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和舉措
(一)圖書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目的是維持原生資源的多樣性及其構成整體資源的個體存續,由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范圍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生存環境、保有人、開發利用人、原生境人。圖書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也應包括文化遺產本身,相關實物、場所,人三部分。由于圖書館非博物館,其側重點在于文獻的收集、整理、加工、流通,即文獻資源是圖書館的客體,因而圖書館應以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實物場所環境、傳承人、知識開發使用人及原生境人等的文獻資料為主。
(二)圖書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舉措
1.收集整理。圖書館收藏能力各異,故首先要明確本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源的收藏原則、收藏范圍、收藏重點和采選標準,然后以采購、交換和復制等各種方式納入館藏。應注重收集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代表性著作、整理調查資料、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等,特別是具有地方性特色的遺產資料;可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庫。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公開,便于公眾查閱。同時對收藏的資料進行分類、標引、著錄和目錄組織并予以文獻典藏。通過圖書館服務工作,吸引并發展熱愛傳統文化的讀者,組織讀者研究,對讀者開展傳統知識的教育工作。
2.加強宣傳,提高讀者保護意識。圖書館具有傳承和傳播的功能。圖書館可通過邀請專家、傳承人等舉辦專題講座,創設主題圖書館,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理、研究、學術交流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突出項目名稱、歷史、現狀和價值;介紹其傳承情況,包括傳承范圍、傳承譜系、傳承人的技藝水平、傳承活動的社會影響;保護要求,包括保護應當達到的目標和應當采取的措施、步驟、管理制度;同時將有助于說明項目的視聽資料等材料推廣給讀者,建立并加深讀者對祖國傳統文明的了解和責任心,鼓勵更多的讀者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保護、保存方法研究。圖書館作為信息資源的傳輸機構,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記錄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動的開展,對其傳承和傳播都起到間接的推動作用。
圖書館,過去、現在、未來首先要做好的就是收藏人類知識文獻的精華并將其傳播下去。這也正是圖書館的重點所在。
參考文獻:
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刑事立法狀況看,我國不僅以民事、行政性的法律法規來規制惡劣商業行為,而且是積極地利用刑法來規制不法商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的。應該說,用刑法保護消費者權益具有合理性。但通觀我國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規定,可以認為是存在問題的,至少可以指出以下幾個方面:
1.刑法規定式導致行為方式規定的概括
由于我國沒有行政刑法,所有的犯罪均規定在刑法典中,這樣的刑事立法的模式就導致了一個問題:如何使消費者權益的刑法保護具有規定的合理性。這種合理性就是如何設定行為規則,即將何種行為規定為犯罪。應該說,對惡劣商業行為規則的設定一般不是刑法的任務,而是商法或其他行政性法規的任務。由于商事行為的復雜,也就導致了法律所設定的行為規則難于簡單明了。
在我國,由于所有的犯罪均規定在刑法典中,雖然立法者已經考慮到經濟犯罪的復雜性特點,在刑法典中,已經對其作了比較多的描述,但相對于經濟犯罪的復雜性來說,這種描述仍然是不夠的。可以說,采取這種大一統刑法典的規定模式,又想保持刑法規定方式的簡明,就已經預示著對經濟犯罪之行為模式的規定不得不概括。
2.以同類行為之量的不同區分犯罪與行政違法具有實質的不合理性
從我國刑法對本類罪的規定可以看出,對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的性質是犯罪還是屬于一般違法的區分,不是以行為方式,而是以行為程度,即同種類型的行為在嚴重時構成犯罪,較輕時構成一般違法。這種方式在我國刑法規定中是基本的規定模式。
作為一般的規定模式,應該說這種規定式本身是有其重大缺陷的。其缺點至少有以下三個方面。其一,立法規定困難。其二,對行為性質評價的不甚明確。其三,刑事違法與其它違法之管轄發生沖突的可能性。
不過,從選擇的合理性的角度來考慮問題,在整個法體系的設定過程中,刑事犯罪與一般違法之界限,應該以行為性質而不是行為程度進行劃分。以行為性質劃分犯罪與一般違法的界限,可以保持規則的明確性,便利達到立法語言的準確性,不至于形成司法與行政執法機關的管轄沖突,不妨礙輕微行為的非罪處理。因此,以行為性質作為設定犯罪與一般違法的界限,符合罪刑法定原則,有利于實現法治的理想,應該成為設定國家法體系的理性選擇。
3.以銷售額作為罪與非罪、輕罪與重罪標準是形式合理掩蓋實質的不合理性
本類罪是屬于以明確列舉的方式作了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之間的量的區分標準的立法例。這種規定方式在形式上是合理的,因為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具有明確的區分標準,毫不模糊,但這種形式上的合理,不能抵消實質上的不合理。因為,決定犯罪程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法益的性質、對法益的侵害方式、侵害程度、行為的具體樣態等多方面的因素,其共同的作用說明行為的惡劣程度與對法益的侵害程度,作為說明行為的是否可罰與重罰或輕罰的依據,應該是綜合指標而不是單項指標。僅以銷售額作為成罪與否以及輕罪與重罪的標準,是以其形式上的合理性掩蓋了實質的不合理性。
4.刑罰過厲與不平衡導致與其他類犯罪的不協調性
本類罪所規定的9個罪名,其法定最高刑2個是死刑,5個是無期徒刑,1個是15年有期徒刑,1個是3年有期徒刑。其刑罰之重,在經濟犯罪中乃至在所有的犯罪中,都應該說是重罪比例很大的一類犯罪。而本類罪的重刑主要是因為包含著侵害人身權利的犯罪導致的。而在立法上作這種處理的合理性是值得研究的。
二、消費者權益刑法保護的完善
1.重行為程度與重行為方式的理性選擇
從我國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刑事立法規定可以看出,現行立法采取的是重行為程度而輕行為方式的立法模式。如前述,兩種不同的規定模式是各有利弊,均不是絕對的好與壞,于是就面臨著選擇。
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為例,我國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成立的要求是具備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其他的能夠影響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之社會危害性程度的情況,如生產規模、方式、產品的偽劣程度等,立法未予涉及。事實上,作為影響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之危害程度的因素,不僅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銷售數額,其他的行為情況也會影響行為的程度,應該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有影響。試舉一例:甲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之銷售額為5萬元,其產品的偽劣程度較低,僅對產品的使用價值有一定影響,雖然危害不大,但由于達到了法定的數額標準,成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乙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之銷售額為4萬元,其偽劣程度極其嚴重,基本不具有使用價值,對消費者的危害大,但是,由于未達到法定的成罪數額要求,不構成犯罪。應該說,兩種行為的危害性程度的判斷是容易進行的,但是由于立法的規定,導致了依法處理具體案件時實質上的不公平。
2.重銷售額與重綜合指標的理性選擇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在純客觀面,就至少包括行為本身的狀況、行為對象的狀況、行為結果狀況等,而銷售額只是行為結果的表現之一。既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由多種情況的綜合作用決定,而作為不同罪刑階段法定刑的設定依據只是單一的銷售額,其不合理性是顯而易見的。
如果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或者說對法益的侵害性是由綜合因素決定的,那么,僅以其中的一項指標做為成罪的量的依據和設定不同罪刑階段的標準的立法,是將其不合理性立法化,用法律的強制來保護這種不合理性的實現,這顯然不應成為立法應予繼續保留的內容。
3.以法規競合方式解決本類罪與其他罪間關系的評判
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國刑法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與其他相關犯罪的關系問題上,采取的是以法規競合的方式解決問題。這種立法意圖直接表現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中。
摘 要: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許多具有民族代表性的傳統藝術銷聲匿跡或被歷史的浪潮推向邊緣,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成為各個相關學科的研究熱點。本文是在探討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和特征的基礎上,分析了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行性和制定障礙,并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意見。
關鍵詞 :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模式
中圖分類號:D923.4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4)25-0257-02
我國傳統文化豐富多彩,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許多具有民族代表性的傳統藝術銷聲匿跡或被歷史的浪潮推向邊緣。保護傳統藝術刻不容緩。近年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成為各個相關學科的研究熱點。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述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概念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首次出現的官方文件是1998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頒布的《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條例》,而真正明確詳細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做定義的,是2003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UNESCO)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該公約第二條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為:“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1]其具體范圍包括:(1)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風俗、禮儀、節慶;(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的手工藝技能。
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則出現在2005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中,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2]
(二)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特征
由以上的概念我們可以概括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有:
一是非物質性。所謂“非物質性”,是指以滿足人們的精神生活需求為目的的精神生產這層涵義上的非物質性,其偏重于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精神領域的創造活動及其結晶。
二是傳承性。非物質文化并不是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所能創造的,它的完成和完善是需要幾代人,甚至是幾十代人的原始創造,或者是同一時代許多人共同創作而成, 加之后來的努力和改進, 才能達到今天極具飽滿和精華的技術狀態。
三是民族性。民族是“人們在歷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以及表現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質的穩定的共同體”。[3]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個重要特性是其民族性,它是一種通過某個民族不斷模仿而進行的非個人的、連續的、緩慢的創造活動而產生的結果。
四是公權與私權兼有。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知識產權都有著相似的無形性,而且都是智力勞動成果,而知識產權則是私權。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民族性,這些民俗、傳統常常表現為該民族所獨有,是一種群體性、地域性特征很明顯的“公有領域”,但這也可以將其看作是一種“集體私權”。[4]
二、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與非物質文化遺產
(一)知識產權制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正當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智力活動的產物,其本質是信息,是知識產權的客體。從某種程度上講,客體決定保護模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模式取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的法律屬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傳承性、無形性,是知識財產的一種。就工藝品而言,古代匠人制作的工藝品屬于物質文化遺產,現代人制作的工藝品僅是一般意義上的產品;而現代人掌握的關于工藝品的某種制作工藝技能則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現代人從前人的技藝中不斷學習而來的智力成果。從民法的客體理論看,物質文化遺產屬于民法上物的范疇,對其保護應采用物權制度;而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無形的、抽象的,是人類腦力勞動的成果,應劃歸知識產權的客體范疇, 對其保護應采知識產權制度。
(二)現行知識產權制度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之間的障礙
1.知識產權制度的客體范圍過于狹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民間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在著作權法里,保護的僅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包括歌謠、音樂、戲劇、故事、舞蹈、建筑、立體藝術、裝飾藝術等作品、素材和風格。”我們從上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可以看出,現有的知識產權法所保護的各項客體并不能完全涵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客體范圍。
2.權利的性質不同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公權和私權的雙重特征,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過程中,倘若以保護私權的方式對其進行保護,不利于其繼續流傳;若采用保護公權的方式對其進行保護,又恐難以防止權利主體的權利不受侵害。因此,在非物質文化知識產權保護中面臨著公權保護和私權保護的矛盾。
3.獨創性和權利人都難以確定
知識產權制度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要求受保護的對象具有獨創性,但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由幾代或十幾代人經過不斷模仿、學習而傳承下來的文化成果,首位創作人或許早已消失,而后人在模仿、學習的過程中也有不斷地創新和改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創造性活動經歷了一個持續而緩慢的過程,創作主體具有群體性與不確定性,其獨創性和權利人都難以確定。
4.保護期限的沖突
著作權法第21條、商標法第38條、專利法第42條均對作品、商標、專利的期限進行規定。而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傳承性,其形成往往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經過世代相傳的、在社會發展進程中產生的具有創造性的產品,并且在一代又一代的流傳中對民間文學藝術不斷地加工、補充和完善。如果為其設定保護期限,就不能讓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更好的傳承和保護,甚至會造成斷層。
三、對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的法律思考
(一)做好排查統計工作,盡快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據庫
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多種形式散落在民間,明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種類和數量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首要工作。2004年8月,我國政府正式加入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為履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義務,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2005]18號),要求建立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國家名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落實到地方,鄉鎮文化站作為最基層的文化管理事業單位,應當做好排查統計工作;提倡各地政府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博物館或展示中心,妥善保存和展示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實物、資料;積極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建立各級(國家級、省級、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地數據庫,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依據。
(二)完善權利人認定標準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傳承性和民族性,因此它的權利主體難以確定,從而成為現行知識產權制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道障礙。非物質文化遺產需要通過傳承人的表達才能讓人們感受到它的存在,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和傳承人的離世,非物質文化遺產因失去了遺產生存的環境而慢慢消亡、流失或退化,最終可能導致其滅絕。因此,要適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必須先完善其權利人的認定標準。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把權利主體稱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有人,是指根據某群體、部落或社區的習慣法和做法,得到該群體、部落或社區人民認可,委托由其作為文化表現形式的監護人或保護人的群體、部落或社區或人群、或個人。[5]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公權和私權的雙重性質,因此,在確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時,依據具體情況,該權利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某個群體或組織,甚至是國家。
(三)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三種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的完善意見
1.專利模式
專利權模式主要適用2003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中的第四類和第五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根據《公約》第2條的規定,第四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主要指天文、地理、自然、人文、醫藥等,包括有關大自然和宇宙的觀念( 如時間和空間觀念和宇宙觀) 、農業知識和實踐、生態知識和實踐、藥物知識和治療方法、航海知識和實踐等;第五類為傳統的手工藝,主要指世代相傳的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區特色的傳統工藝美術手工技藝,傳統生產、制作技藝等。對于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基礎而產生的新發明最適合專利保護模式。[6]
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傳承性和群體性,所以依據專利模式保護仍然存在難以新穎性和難以保障權利人利益的問題。因此,筆者認為,第一,應當在完備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的基礎上確定其新穎性;第二,建立專利申請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聲明制度。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利益,對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的知識產權的申請者應該明確說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出處,并提供證據表明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獲取和使用是經其來源國或社區事先知情同意的,而且與該來源國或社區分享利益,否則專利申請應被駁回。
2.著作權模式
著作權模式主要涵蓋《公約》中的第一類和第二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是民間文藝。根據《公約》第2 條的規定,第一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主要指在民族民間流傳的口傳文學、詩歌、神話、故事、傳說、謠諺等,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相關瀕危的語言;第二類為表演藝術,主要是指在文化群體的節慶或禮儀活動中的表演藝術,包括肢體語言、音樂、戲劇、木偶、歌舞等表現形式。以上兩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體部分適用著作權保護模式,但“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相關瀕危的語言”除外。[7]
對于著作權保護模式,筆者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著作權保護方式存在著權利的二元性特點,即區分為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精神權利擁有者應該屬于一定區域內群體共同所有。財產權利是與精神權利相對應的,在實踐中,財產權利一般通過兩種方式實現:一是將抽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通過某種形式具體表現出來以獲得財產;二是通過鄰接權的方式實現的。這樣便出現權利的享有者分離和權利主體不確定的現象。筆者建議可以采取確立以權利代管機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集中的管理,即無論精神權利還是財產權利人將其擁有的權利全權轉讓給權利代管機構,此機構擁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獨占權利,享有占有、使用、處分甚至轉讓的權利,將所獲的收益按照轉讓合同約定分配給權利人。
3.商標權模式
商標權模式適用于商業開發中的一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尤其適用于保護土著群體特殊符號和標記。商標權保護模式具有很多優點,比如說成本低,可以提供一個能夠續展的保護期,更大的優勢在于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商品化開發。商標權保護模式可以借鑒我國商標法中有關地理標志的規定,把一些特點的符號申請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這樣不僅能夠表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來源以及特定品質,而且還可以保證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利用時不被歪曲、變形。
參考文獻:
[1]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2011-01-01). 載于找china.findlaw.cn/fagui/guojifa/gj/22/19334_4.html.
[2]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3] 田圣斌、藍楠、姜艷麗. 知識產權視角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思考[J]. 湖北社會科學. 2008年第2期,第148頁.
[4] 張邦鋪. 知識產權視角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J]. 山東商業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08年第6期,第78頁.
[5] 嚴永和. 民族民間文藝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設計:評價與反思[J]. 民族研究. 2010年第3期,第20頁.
消費者處于弱者地位的幾個方面。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力量來源于五個方面:一是消費者及其組織,這里是消費者保護運動最初始力量;二是來自于社會輿論,在保護消費者運動中,社會輿論以其廣泛而深刻的影響力產生著特殊的作用;三是來自于經營者的保護;四是對消費者權益的司法保護;五是來自于政府的行政保護。
二、保護消費者權益是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重要職責。
之所以講保護消費者權益是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重要職責,是由政府在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所充當的“角色”決定的,政府出面,運用自己的強制力,從保護消費者權益入手,嚴厲打擊和制止制假售假、欺詐銷售等不良行為,是對市場機制缺陷的有效彌補,是維護社會和經濟良性發展的必要手段。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政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本職能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代表政府承擔著保護消費者權益如引重要的任務,應該有一種自豪感,更應有一種做好這項工作責任感和使命感。
四、進一步提高對消保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自覺增強做好消保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我們每個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都要全局觀念,從講政治的高度來認識做好消保工作對實踐江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意義,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整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五、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切實加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力度。
1、加強對消保工作的組織領導;2、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落到實處;3、加強“12315”申訴舉報服務網絡建設,使其在調解消費糾紛,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經濟違法行為中發揮更加積極、主動的作用;4、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消保隊伍,適應新形勢下消保工作的需要;5、多方聯手、密切配合、在全社會形成濃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氛圍。
關鍵詞行政保護職責職能責任感措施
引言
緊缺經濟時代的結束,買方市場的形成,使明智的高家提出了“消費者就是上帝”的口號,作為消費者的“上帝”,頭頂之上沒有象征至尊到崇的光環,相反,在市場的大海洋中,他往往處于弱者地位。現行市場各個行業都存在著質量問題,存在著假冒偽劣,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少兩,更以虛假的“折扣價”、“最低價”、“優惠價”等欺詐、誤導消費者。因此制假售假是侵犯消費者權益的主要根流,如不能從根本上得到遏制,消費者權益就不可能從根本上得到維護。保護消費者合法利益,給“上帝”應有的尊嚴,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筆者試從政府及工商管理部門加以論述。
一、政府對消費者權益的行政保護,是消費者權益的最主要保護力量。
對消費者權益的力量來源于五個方面:一是消費者及其組織。這是消費者保護運動最初始力量。消費者對經營者的商品據理力爭、討價還價以及日益完善的消費者組織①消費者運動,便是其具體表現;二是來自于社會輿論在保護消費者運動中,社會輿論其廣泛而深刻的影響力產生著特殊的人作用。它通過反映消費者的要法語和呼聲,鞭韃侵害消費者利益的經營者,對不良經營者形成巨大的社會壓力,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支持消費者保護運動,并對其他形式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產生促進作用;三是來自于經營者的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是矛盾統一體中的兩個方面,經營者要從消費者身上實現利潤,還必須沒法贏得消費者的認可。于是,明智的經營者認識到那種只顧盈利而忽視消費者利益的行為,最終將會使自己付出代價。于是,便單個地區通過行業協會有組織地主動加強自律,排斥不良經營行為,支持、參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活動,客觀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四是對消費者權益的司法保護。消費者權益受侵害時,可以向人民法院,通過民事訴訟保護自己的權益;也可以通過具有準司法性質的仲裁程序保護自己的權益,當經營者嚴重侵犯消費權益觸犯刑律時,司法機關可追究其刑事責任。五是來自于政府的行政保護②。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日益表面化和廣泛化,使得國家政府認識到保護消費者權益不僅是經營者和消費者自己的事,更是關系到社會穩定、社會再生產能否順利進行的社會性問題。于是,便通過制定法律、確定消費者權益的行政保護部門、懲處侵犯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
二、保護消費者權益是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重要職責。
之所以講保護消費者權益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重要職責,是由政府在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所充當的“角色”決定的這是因為:一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各種經濟關系中,經營者與消費者的關系最為普遍,所占的比重最大,必須多加關注,認真對待;二是妥善處理消費關系,關系到市場經濟能否順利發展。因為是眾多的消費行為和消費需求才構成了市場,有了市場才能較好地對資源進行配置。消費決定著生產的內容、規模、結構和增長速度,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營造放心的環境,可以促進消費,帶動經濟發展。三是在當代市場經濟體制下,商品的技術含量進一步提高,商家與消費者的經濟實力更加懸殊,消費者的弱者地位更加明顯。保護消費者權益不僅僅是“私法”關系,因其涉及社會大眾,“公法”性質更加明顯。無論是從國家的一貫職能上看,還是從“保護神”的角度看,這一工作都應該成為政府的主要職責;四是保護消費者權益也是實現政府“彌補市場缺陷”職能的重要途徑。市場規則不是萬能的,一些狡詐的經營者憑著假冒偽劣、騙買騙賣,投機取巧就可以獲得較豐厚的利潤,這種行為在侵犯消費者利益的同時,也損傷了誠實經營者革新創造、提高生產效率的積極性,甚至可能出現“劣品驅逐優品”現象,在此情況下,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就濁了。對此情況,由政府出面,運用自己的強制力,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入手,嚴厲打擊和制止制假售假、欺詐銷售等不良行為,是對市場機制缺陷的有效彌補,是維護社會和經濟良性發展的必要手段。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大力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作為政府的主要職能,還有其特殊的意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們黨的根本宗旨和最高要求,也是我國政府的行政目標。人民利益包含了經濟生活、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利益,然而,最基本的利益莫過于衣、食、住、行、用、醫療、文化、教育、保險等方面的生活消費利益,有效地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就是在實現我黨的宗旨,實現我國政府的行政目標。當代而方市場經濟國家尚且把保護消費者利益作為其主要職能,在我們這個視人民利益為至上的國家政府理應做得更好。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政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本職能部門。
政府在保護消費者事業中應充當主角,各級人民政府的這一職能主要體現為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因此,政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職能更多地應當通過其具體的職能部門來行使。
按照法律規定:“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因此,政府的各個職能部門者責無旁貸地擔負著袋子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任務。但是,對此項工作又不能主次不分,而是積壓有分工,有所側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由此看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主要職能部門。這主要是由以下因素決定的: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管理市場秩序的綜合性行政執法部門,以市場準入到商標廣告,到交易行為,一直到對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懲處,涉及各種市場主體,不同層次的市場,幾乎各類交易行為,其管理職能與消費者的權益關系最為廣泛、密切。由其行使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主要職能,便于在維護市場秩序時保護消費者權益,通過維護消費者權益進一步改善市場秩序,收到相輔相成,相得益彰之效。而其他相關部門只是從某一個專門方面入手,對一定的專業市場或某一類專門交易行為行使管理職權,按其職能在某一方面盡保護消費者權益之責;二是在建國初期即已成為至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50年時間內積累了豐富的管理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驗、為做好消保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所做的工作受到消費者的認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權益受侵犯時,找工商局解決己成習慣;四是工商系統遍及城鄉的執法機構和執法隊伍為方便消費者申訴,迅速處理權益之爭,打擊違法行為提供了條件。
四、進一步提高對消保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自覺增強做好消保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1、做好消費權益保護工作以下簡稱消保工作是全面實踐江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舉措,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在市場經濟中,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三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約,只有消費者在市場上進行消費,才能提高商品和服務進入消費領域,最終體現生產的目的,保證社會再生產正常進行,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在我國社會主義場經濟體制還不完善的今天,無論是在商品領域還是服務領域,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時有發生,有時還非常嚴重,不采取強有力的措施,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保護,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就得不到落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涉及面廣,包括消費者的衣、食、住、行、文化、教育、保險等方方面面。具有豐富的文化內涵。通過宣傳消費政策,消費警示,正確引導消費,抵制不良消費習慣,轉變消費方式,提倡積極向上,健康文明的消費觀念,逐步形成良好社會道德風尚。因此,我們每個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者要有全局觀念,從講政治的高度來認識做好消保工作對實踐江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意義。
2、從某種意義上講,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整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涵蓋面很廣,不僅涉及市場準入,市場競爭、市場交易,也涉及市場主體退出;不僅涉及商標、廣告、合同管理,也涉及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僅涉及有形市場管理,也涉及無形市場管理,無論是我們嚴把市場主體資格準入關,保護商標專用權,還是整治虛假廣告,打擊合同欺詐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歸根到底都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賦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主體資格,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工商部門應當也必須擔當起維權衛土的歷史重任,充分發揮工商綜合執法優勢,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作為監管社會主義統一大市場的突破口和切入點,全面推進監管職能到位。
3、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民心工程”、“形象工程”,對于確立工商行政管理的社會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三位一體,缺一不可。在一定場合下是生產者、經營者、同時也是消費者,可以講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同12億中國人民利益都密不可分、息息相關,通過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案件,特別是“12315”申訴舉報服務電話的開通,使消費者維權更加方便。廣大消費者和政府之間架起了溝通橋梁,密切了黨群、干群關系,增加了人民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增強了黨的感召力,凝聚力和向心力,對于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執法問題,而是一項事關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全局性、嚴肅性的政治問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正是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證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從而得到社會偽認可,獲得了廣大消費者的好評,在監管和執法過程中,充分展示了工商執法的良好形象,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五、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切實加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力度。
1、加強對消保工作的組織領導,消保工作具有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任務繁重、情況復雜的特點,因此要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把消保工作列入黨組的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力爭為消保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寬松的環境。領導重視不只是體現在開幾次會,下幾個文件、現而辦幾次公、更應該現在、落實在支持消保具體工作上。要建立“一級抓一級”、“一級帶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消保目標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要健全消保機構,充分消保人員,加大消保投入,保證消保工作順利開展。
2、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落到實處。
一是要深入開展“百家企業打假維權“活動。建立和完善打假維權協作網絡。要充分發揮工商、企業各自的職能作用,實現優勢互補,雙方聯手迅速快捷地查處各類假冒侵權案件,切實維護消費合法權益;二是要積極開展“消費者購物滿意街”創建活動,要與沿街經營戶簽訂創建目標責任書,明確經營者的權力和義務,堅持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教育經營者文明經商、合法經營,使廣大消費者敢于消費、放心消費;三是加強對各類廣場的巡查,改革監管方式,變靜態管理為動態管理,變消極被動管理為積極主動管理。實行市場定人、定崗、定責管理,及時調解消費糾份,查處侵權違法案件,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不留死角。對于那些屢查屢犯、屢都不改、多次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經營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堅決吊銷其營業執照,從商場、市場中清理出去。
3、加強“12315”申訴舉報服務網絡建設,使其在調解消費糾紛,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經濟違法行為中發揮更加積極、主動的作用。“12315”是順民心,合民意,適應新形象發展要求的“民心工程”,從它開通的那一刻起就成為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對促進工商職能到位,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展示工商執法形象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用開通“12315”特服電話情況看,在具體運行工程還存在一些不盡人意的地方,如經費不足、裝備簡陋、職責不清、任務不明等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12315”功能的發揮,還不能使廣大消費者真正滿意。為全面推動“12315”網絡建設,國家工商局2000年9月在廣州召開了第一次全國工商系統“12315”工作經驗交流會,我們經濟欠發達地區應抵住這個機遇,制定規劃,加大投入,建立健全“12315”工作網絡,實現以市為中心市局、縣局、工商所三級聯動,對內協調各執法機構,增強整體執法效能,對外加強對市場全方位的監管,加大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力度。
4、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消保隊伍,適應新形勢下消保工作的需要。我國已加入WTO,經濟全球化,市場一體化趨勢已成必然。相伴產生的是我國市場對外開放程度的提高,市場競爭的加劇,消費環境、消費觀念、消費方式的變化。所有這些,都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帶來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新課題。特別是高技的發展帶來的網絡銷售、電子商務、直銷等等都要需我們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如果我們的管理人員不注意學習新知識,掌握高科技,仍然沿用傳統落后的工作方式,顯然不能達到高科技條件下維權的需要。這就要求我們從事消保工作的人員一方面要具備較強的政治素養,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頭腦。要具有樂于奉獻、勤奮工作的意識,努力創造一流的工作業績,讓黨和人民放心、滿意,另一面要加強學習,既要學習黨的路線,以適應新形勢下的打假維權的需要;第三,要有改革創新的精神和意識,消保事業同樣如此,因循守舊只能使工作止步不前,要用改革創新的精神去研究,面對和解決消保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探索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新途徑、新辦法,只有這樣,才能適應消保事業發展的要求,而不視時代的發展而淘汰。第四、隊伍建設要和反腐倡廉結合起來,做到廉潔奉公、從嚴治政,堅決杜絕辦人情案、關系案現象,對縱容、包庇制假售假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人和事,要堅決追究有關人員的黨政紀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5、多方聯手,密切配合,在全社會形成濃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氛圍。工商系統內部各業務科室要密切配合,形成執法合力。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同公安、質監局、商檢局等職能部門通力協作,共同保護消費合法權益。
廣大工商管理人員要有強烈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勤奮工作、不辱使命,為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健康發展做出新的更大貢獻。
注釋:
1、消費者組織是消費者運動的產物,它的萌芽與發展離不開消費者運動的產生與發展。
2、行政保護即行政機關通過行政執法和監督活動對消費進行保護。
參考文獻:
1、《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匯編》國家中國工商出版社
2004年5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法規司編
(725頁-730頁)
2、《工商行政管理》刊物25頁中國工商出版社
2004年22期
3、《現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全書》經濟管理出版社
2004年9月(1253頁—1271頁)
然而,由于種種原因,這些代表著我們優秀文化傳統的民間藝術并沒有進入我們的主流文化,有的存在于社會強勢主流文化的邊緣。在各民族發展歷史中植根最深、影響最廣,是民族情感的寄托,是民族精神、民族性格的體現。它們通過神話、傳說、故事和史詩形式記錄著一個民族的喜怒哀樂和愛憎好惡,并成為中華民族的文化精華。文化形態失去了原有的生存土壤和社會和環境,就會開始慢慢地走向變異甚至死亡。有的民族民間文化因為人口增長、城市擴張、環境污染、圈地運動、生活習性、甚至自然災害、戰爭等多種綜合因素的影響,日漸失去了原汁原味的風貌,并且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壞。有一位社會學家曾說:“一個民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了人類的感情,包含著難以言傳的意義和不可估量的價值。它不僅是民族文化的瑰寶,更是世界聞名的財富”。所以,筆者認為:不同民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構成了多姿多彩的人類文明,衛護共同的文化瑰寶是全人類的責任和義務。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94年通過決議,設定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的國度性榮譽,在2003年10月,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對語言、歌曲、手工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做出了必要規定。在探討“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時,現在一般都要將其與“民族民間文化藝術”聯系起來,比如民間文化藝術:昆曲、剪紙、風箏、印染、雕刻、刺繡、藍印花布等。《公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范圍的界定要比我們一般理解的寬泛得多。比如,和文化空間聯系在一起的可能有物質空間,如過去的皇城、廟宇和山。故宮是文化遺產,那么朝拜儀式則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部分。還有人類生活中社會實踐的各種不同方式,只要它是傳統的文化表現形式,一代一代傳播下來的,都可以被納入進來,所以它的范圍很廣泛。當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涉及到人和人的行為,所以要加入道德考慮和道德限定。有些儀式和習俗,比如西班牙斗牛,一直被一些動物保護組織所批評。傳統中藥里的一些工藝比如使用虎骨、熊膽等,也是受到廣泛批評的。所以在進行現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時,首先進行清點,列出急需搶救的重點和有重要代表意義的遺產項目,建立由專家和會員代表組成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地方組織(或稱保護委員會),評審有關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協調有關工作。
一、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措施
第一項措施:摸清家底,是保護的基礎性工作
《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草案》里,已提出保護工作的三個步驟,即設立“清單、目錄、寶藏名錄”。具體操作的要求是,首先制定一個清單,把本區域內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列進去,這個清單要報上一級教科文組織和保護委員會,最高層次是國際委員會。二是上一級保護委員會和教科文組織,通過評審篩選,對名單中所涉及的具有較高價值的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特別的幫助,拯救那些受到特殊威脅的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三是將一些有代表性的項目納入《公約》的保護體系,編制寶藏名錄。通過以上“清單、目錄、寶藏名錄”三個基礎性工作,建立規范的保護機制,以此保證有適當的人力、物力、財力保護人類創造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以此推動所在區域的政府和全體人民的關注和重視。
第二項措施:非物質文化遺產植根于民族的土,必須培育“根系”,這個“根系”就是學生,特別是大學生
中國作為一個古老的農耕文明之國,幾千年的文化連綿不斷,許多古老文化原型在不同的時期通過積淀形成了不同的文化形態、疊層和變體。當今的學生們、特別是高校大學生們尚未來得及讀它、了解它、研究它時,它們中的許多就已經消失了。這些民間的“瑰寶”一經消失,我們就不知道自己從哪里來,往哪里去,社會就失去了民族的根系,失去了民族的身份。我們要守住自己的根系,守住我們這個時代最具民族特色的文化底線和感情底線,大學生應承擔義不容辭的歷史職責。主要做法有:一是將民間美術作為人類文化遺產正式列入大學藝術教育,舉辦多層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教學研討會;二是高校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當作一個學科建設;三是高校作為大學生專業與綜合技能的培養主陣地,積極參與作為文化生態可持續發展的科研信息的研究、開發、推廣,肩負起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業人才培養的責任;四是打破單一文本、學院式的學術模式,走進文化遺產地進行田野考察,深入民間收集、整理民族、民間文化遺產,參與社會實踐。據悉,中央美術學院、南京大學等少數幾所大學成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中心”等相類似的機構,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正式編入大學教育,填補了民間藝術認知教育的空白。
第三項措施:改善區域環境,對經濟落后地區,應特別注意遺產保護和開發利用與扶貧相結合
旅游是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主要的、較好的方式,這是各地區范圍內的一個普遍做法。但在開發過程中,我們既要努力使居民從旅游開發中受益,還要盡量使他們的生活方式不受影響,讓當地的傳統習俗完整的傳承下去。由于大多數文物古跡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地都處于偏僻貧困的農村地區,因此有關部門應注意協調,把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扶貧項目結合起來,政府提供直接經濟援助,組織專門的知識技能培訓,使居民能夠盡快地適應自己的新角色、新環境。吸收當地居民參加文物古跡的保護工作和管理工作,通過多種措施使當地貧困人口的生活水平得到改善和提高。
第四項措施:在群眾文化活動中,注重民族民間文化藝術主體的培育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中,我們應當樹立人性的文化尺度,尊重民眾文化傳承的自發性、自主性和文化個性,為群文活動的蓬勃發展提供廣闊的舞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教育傳承,不僅是一種被長期忽視的民族、民間文化資源進入主流教育的過程,也是一個對民族生存精神和生存智慧及那些源自祖先心音的活態文化存在的認識過程,是人性發現和理性傳承的民族文化整合的過程。民眾主體的培育,群文活動的參與,民間藝術的表現,是民間“瑰寶”根植于民族土壤的最直接的必要手段。
二、注重建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的立法模式
一是民族民間文化的普查機制。普查是對民族民間文化進行保護的基礎性工作,包括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物和資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間文化的檔案,在立法中將其中一些重要部分予以規范,包括政府的責任、公民的義務、普查的方式和要求。
二是民族民間文化重點保護和傳承機制。這是對民族民間文化進行保護的核心。在廣泛調查的基礎上,確定其中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或瀕臨消亡的民族民間文化遺產,給與重點保護和重點搶救,培養傳承人。在立法時,明確認定重要民族民間文化遺產的標準,政府公布遺產名錄,并指定遺產保護者的方法,即保護者享有的相應權利和榮譽,負有的義務等。
三是民族民間文化的使用與開發機制。鑒于民族民間文化多產生于民間,主體具有不確定性,整理者、改編者、使用者濫用民族民間文化,侵害產生該民族民間文化表現形式的群體的精神和物質權益的現象經常發生。因此,立法應明確,主體不確定的民族民間文化作品、智力成果應該歸屬于產生它的群體乃至國家。若有民族民間文化的保護、開發、使用,應有不同的鼓勵、保護和限制措施。同時對于國家相關法規限定需要保密的民間絕技的傳承方式、范圍均應予以限制,對于經審批允許改編、整理者,必須尊重原群體的精神、利益、權利,對于被認定為某地區甚至國家極具有民族特色的作品,不管其內部的權利主體是否明確,但其地區或國家可以限制其境外買斷著作權。
四是文化生態保護機制。劃定文化生態保護比較完整的地區為文化生態保護區,將民族民間文化遺產,原生態地保護在其所屬地區環境中,使之成為“活文化”,不失為保護文化生態的一種有效方式。立法中應明確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管理方式,以及保護區內居民的權利和義務,破壞文化生態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
五是民族民間文化的保障機制。為了使上述工作依法科學有效的落實,必須建立完善的保障機制,包括經費、機構、人員、稅收優惠政策、專家咨詢機構等,同時根據各地區的實際情況,可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用于補助全國性的或跨區域的民族民間文化重大項目的搜集、整理和研究,組織對重要民族民間文化遺產的專項保護,培育傳承人,對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
對非遺進行活態性保護,是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為主要目的的,對非遺傳承與發展的核心和文化生態進行保護,即對傳承人與文化生態圈以及其物質形態產品進行保護。結合東陽木雕的產生背景、發展歷程和最終呈現形式。我們認為,東陽木雕作為傳統民間技藝,只有在活態性生產實踐中才能真正實現對其的保護與傳承。鑒于此,本文涉及的活態性保護的方法與途徑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
對傳承人的保護。“在非物質文化保護中,‘傳承是核心、是靈魂。’而‘傳承’這一生活行為和方式是要靠‘人’來實現和完成的,如果沒有了傳承人,就喪失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沒有傳承人堅持非物質文化的生態延續,其保護與傳承也就成了一句空話。”所以,對傳承人的保護必須放到保護的第一位,并做到有的放矢。然而,何謂傳承人?傳承人就是“在有重要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過程中,代表某項遺產深厚的民族民間文化傳統,掌握杰出的技術、技藝、技能,為社區、群體、族群所公認的有影響力的人物。”我們在“傳承人”的定義中不難發現,傳承人是把自身所掌握的杰出技術、技藝、技能以某項遺產進行展示與傳承。其重點在于“傳”與“承”兩個方面:
首先,應先做好“傳”,保證后繼有人。東陽木雕主要也是依靠口傳心授的方式進行傳承,其在一定程度上極易走到人亡藝絕的境地。因此,我們認為,傳承人應改變傳統的傳承模式,甚至需要摒棄此模式。廣招徒弟,把自身的絕活傳授給下一代,使其得到傳承并發揚光大。而在具體的操作層面上,我們認為,可以先做到一定量的積累,然而在量的基礎上挑選有潛質的,并愿意為東陽木雕奉獻畢生的學員進行著重地傳授與培養。如傳統的“拜師學藝式”,如此進行,一是為了尊重傳統手工藝的傳統,即“一日為師,終身為父”的傳統習俗;二是為了傳統的學藝方式得到保存,即師傅單獨傳授與徒弟的模仿學習。同時,也可以使得師傅所擁有的獨到見解、獨門技藝等能得到完整的傳授。其次,應做好“承”,保證技藝的活態與不斷層。我們認為,“承”即繼承。東陽木雕來自民間,應扎根于民間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具有較高的實用價值、藝術和人文價值。因此,在任何時候,東陽木雕是不能脫離生產、生活而獨立存在。所以,其必須需要傳承人將歷史上的創作內容、創作技法、手段、材質等內容在實際生產一線得到繼承與應用的。同時,傳承人必須結合自身的藝術修養、審美情趣、個性等對其技法進行創新與發展。結合當下外部環境,我們認為,其可以通過走市場化道路來實現。但在傳承人的技藝與產品展示中,主要是對傳統技藝的展示和具有較高藝術價值與文化價值的作品的展示,以此來凸顯技藝的本真性、人文性、藝術性及收藏性等價值屬性。
文化生態區的保護。文化生態的保護是非遺保護的重要內容,也是對當下非遺進行保護的重要方法與途徑之一。在實際操作中,需建立相應的非物質文化生態保護區。文化生態保護區就是“在一個特定的自然和文化生態環境、區域中,有形的物質文化遺產如古建筑、歷史街區與鄉鎮、傳統民居及歷史遺跡等和無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如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禮儀、節慶、傳統手工技藝等相依相存,并與人們依存的自然和人文生態環境密切相關、和諧相處。”結合東陽木雕實際,我們認為,東陽木雕技能的傳承形式等內容雖屬非物質文化遺產范疇,但古建筑中的裝飾部件、傳統家具用品等一切有形物質都是其具體表現形式的有效載體。我們在當下只是單純的去保護其無形的一面,而不去對其有形載體進行保護,是單方面的不夠全面的一種保護形式。其最終的保護結果往往是只能靜態地、死板地,甚至會使得保護成果在當下的文化快速變遷中消逝的越快。因此,我們提出對東陽木雕文化生態區的保護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那么,文化生態區該保護些什么,如何保護呢?鑒于此,我們認為,東陽木雕文化生態區的保護應從對其有形文化遺產區和無形文化遺產兩個方面進行。首先,應對其有形文化遺產的保護。有形文化遺產在東陽區域內,現今主要是對其傳統建筑裝飾部件作品的整體保護。如對具有“江南故宮”之美譽的盧宅古建筑群進行整體性保護,從而使得依附在建筑上的木雕裝飾部件也得到完整地、有效地保護。
其次,相對于無形文化而言,對其的保護相對較難些。如對東陽木雕傳統手工藝的拜師學藝儀式、師徒傳藝過程、口訣、禁忌風俗等有關內容的保護相對較難。對于該部分內容的保護不但需要相對較高、較大的物理空間,而且也需要一定的時空空間來承載。因此,我們認為,東陽木雕通過宏觀的、協調的、有效地對有形文化遺產和無形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其發展與延續所需的根基得到了有效的、完整的保護,我們又何愁其技藝的流逝呢?通過生產性保護。東陽木雕是一門來自民間,并應用在民間實際生產一線的傳統手工藝。因此,其具有生產性與實用性等屬性。鑒于此,我們提出對東陽木雕這樣的手工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生產性保護是符合其基本屬性的。近幾年,在東陽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決策與支持下,東陽木雕走上了產業化發展道路,并在人才培養、人才基數、產品類型、產業及其群體的發展都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如現今注冊的東陽木雕•紅木家具公司共有2700多家,“木雕產業總產值已達200多億元,稅收近5億元,出口額超14億元。木雕工業產值占全市工業總產值已近25%。”#p#分頁標題#e#
東陽現建有東陽中國木雕城、吳寧東路木雕特色街、南馬紅木家具城等5家專業市場。通過市場化、產業化的發展,使得東陽木雕這門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當下被人們重新認識,并重新包裝,從而得到了更為廣泛的傳播效果。“東陽木雕”的區域品牌,“東陽中國木雕城”等專業市場品牌不僅在空間廣度上,而且在內涵的深度都得到了有效的傳播和保護。結合東陽木雕手工藝屬性以及當下的產業化發展實際,選擇利用生產性保護方式與手段對其進行保護。生產性保護,顧名思義是通過生產的方式對東陽木雕的相關技藝、作品內容、作品呈現形式等,以實際的物品形式進行呈現。因此,我們認為,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應努力做到以下幾點:首先,通過工藝美術大師對其進行生產性保護。該途徑主要是利用工藝美術大師的創作才能、純熟的技藝與技巧、個人品牌等,綜合利用并發揮大師們的聰明才智在東陽木雕技藝上的施展。而利用該途徑在對東陽木雕進行保護時,大師們應完全做到純手工設計創作、雕刻、裝配等,主要是為了凸顯其純手工性、藝術性、收藏性等價值屬性。從而也完整的保存了東陽木雕技藝的本真性,可謂一舉兩得,同時,通過該種方式與途徑實施,也可以回哺于大師們的創作熱情,以及對東陽木雕保護的真情;其次,通過器械化、標準化、批量化的生產性保護。
該途徑主要是利用現代的機器如精雕機在木雕產業中的應用。主要是通過精雕機的精準化、標準化、批量化等優點,減少傳統木雕純手工性生產的不足,符合現代市場化、產業化發展要求。但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我們認為,我們需要冷靜地、理性地、辯證地看待精雕在傳統東陽木雕做的應用問題。但是,我們同時也呼吁,通過利用精雕機的產業化對傳統東陽木雕進行保護時,我們必須,也只能允許其在利用傳統圖案凸顯的現代家具、現代家居裝飾圖案的雕刻上,以及一些不是核心技藝雕刻上。而在東陽木雕的核心技藝、傳統作品上的雕刻上,我們必須保證純手工性,從而保證東陽木雕核心技藝的流逝,以此也保護了如東陽木雕這類傳統手工藝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最為脆弱部分。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產性保護,我們用通過合理的規劃、科學的認證后才能實施,我們看到生產性保護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所起的積極性作用,但我們也應該清晰地看到生產性保護不當的一面,如開發過度。對東陽木雕進行生產性保護,我們人為,可以使得其在新的世紀獲得了新的更大的生機和發展動力,及保護機制與保護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