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03 1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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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

篇(1)

第一條 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統籌養老金,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

第二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第三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四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20xx〕66號)有關待遇領取地的規定確定繼續繳費地后,按照本規定第二條辦理。

第五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20xx〕66號)執行。

第六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后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第二章 關于基本醫療保險

第七條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規定執行。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八條 參保人員在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參保人員確需急診、搶救的,可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因搶救必須使用的藥品可以適當放寬范圍。參保人員急診、搶救的醫療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章 關于工傷保險

第九條 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十條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中的醉酒標準,按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xx)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八項中的因工死亡補助金是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有關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應當享受的工資福利和護理等待遇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關于失業保險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后重新就業的,再次失業時,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失業人員因當期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重新就業并參保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積極求職,接受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的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

第五章 關于基金管理和經辦服務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準,依照《國務院關于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xx〕2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單通過郵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通過手機短信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參保人員發送個人權益記錄。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損害用人單位合法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個人權益的信息。

第六章 關于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并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經省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暫緩繳納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暫緩繳費期間,免收滯納金。到期后,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提供擔保并與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簽訂緩繳協議的,免收緩繳期間的滯納金。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不影響其職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協議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服務協議。對有執業資格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建議授予其執業資格的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構、開設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的機構和專戶管理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情形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查處:

(一)將應征和已征的社會保險基金,采取隱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規定征繳、入賬的;

(二)違規將社會保險基金轉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戶以外的賬戶的;

(三)侵吞社會保險基金的;

(四)將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互相擠占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基金擠占社會保險基金的;

(五)將社會保險基金用于平衡財政預算,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的投資運營政策的。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條 職工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行為的,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在處理過程中,用人單位對雙方的勞動關系提出異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明相關事實后繼續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所規定的有關行政部門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20xx年7月1日后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按照社會保險法和本規定執行;對20xx年7月1日前發生的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社會保險的特征特征1

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的是勞動者的人身;

特征2

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

特征3

社會保險屬于強制性保險;

特征4

篇(2)

中圖分類號:C913.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117(2012)01-0365-02

社會保險基金是是社會保險制度實施的根本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問題始終是社會保障的首要問題。由于對我國勞動保障機制的嚴重毀壞。我們的社會保險體制發展一度脫離了科學發展的正軌,而隨著改革開放發展的客觀需要,社會保險作為勞動制度改革的部分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展開。并為加快我國改革開放的進程和經濟高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進作用。但是由于社會保險立法工作的滯后。相關法規操作細則的不完善。我們的社會保險征繳現狀還不能做到應收盡收,影響征收的瞞報、漏報和拖欠社會保險費的現象還存在不止。如何行之有效的規范社會保險的繳費行為,為社會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營造一個法治公平的良好環境。是我們社會保險稽核工作者應該思考的一個課題。

一、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現狀

(一)隨著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健全和完善,相關實施配套細則應及時出臺以加強法規執行的操作性

隨著《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實施以來,國家又相繼出臺了《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等多部指導社會保險規范化管理的法律法規。我國的社會保險事業正逐漸形成了一整套法制化的管理體系。對社會保險征繳和使用的監督和檢查有了比較規范的鋼領性法律依據。但是由于社會保險在全國各地區各行業開展的基礎和起步的時間差異,對執行國家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的力度和深度有較大差別。在全國社會保險所覆蓋的區域內,由于實施辦法和操作標準的不統一,如電力行業、金融行業、教育行業等行業化管理的單位仍然在延續各自行業統籌的辦法,和各自所在地區的社會保險管理模式難以統一,從而形成了在同地區,同單位,甚至同崗位因為用工形式(原在冊的老職工和新招用的合同工)不同而在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上存在的明顯差異等不正常現象。而各地區在執行社會保險征繳的相關業務如社會保險繳費的申報方式、繳費基數(工資總額范圍的界定)的認定標準等地區性法律法規時存在著執行政策不統一、審核機制不規范等問題,影響了繳費基數核定和稽核的整體效應。客觀形成了用工單位在履行社會保險責任和義務時的攀比和心理不平衡的負面作用。也影響了我們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的執法效果。而且,由于相關社會保險稽核的法律法規對具體實施稽核工作的主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缺少權威、可行、有效的職權賦予。對違反國家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具體行為的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條款還難于起到法治的效果。

(二)實施稽核工作的主體機制設置不到位,稽核工作人員綜合素質參差不齊,執行政策法規的整體水平有待提高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稽核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的核查。”明確了實施稽核的主體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但是由于各地區對社會保險征繳的經辦機構設置不同,甚至機制設置也不同。有的社會保險機構已經升級為社會保險局,而更多的是設在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屬的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因此,在全國范圍內現階段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很難有一個統一準確的名稱和機構。而且各自的行政執法資格不同,如代收社會保險的地稅部門和社會保險局具有國家賦予的行政執法資格,而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在機構設置上屬于國家事業單位,在體制和職能上都無法和國家機關相左。因此在執法的過程中顯出力度不夠,底氣不足,違法者不懼的狀態。

由于各地區相關部門對社會保險工作重大意義的認識程度不同,很多地區的社會保險稽核工作還處于起步階段和相對薄弱的狀態,從事稽核工作的工作人員綜合業務能力不高。有關社會保險稽核方面的政策法規和業務交流的培訓還沒有形成制度化、定期化。稽核工作人員在開展稽核工作之前還缺少必要的專業政策和業務方面的培訓,各社會保險單位在選用稽核工作人員時還缺乏從德、能、勤、績的綜合能力角度來考核任用。因此影響了社會保險稽核執行的權威性和法治性。

二、社會保險的重要意義在認識上還有待提高,社會保險稽核的執法環境需要社會的支持

由于社會保險工作開展環境與各地區經濟發展環境差異的原因,以及社會保險相關政策法規健全和完善的滯后,特別是全國各地區執行社會保險有關業務的標準的不規范、不統一,社會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較之國家有關的稅法和其他法規在社會上的影響力和對違法用工單位的震懾力明顯顯弱。這與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同有直接關系。如國家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比較明確詳細地規定了一些違法行為按構成犯罪而追究刑事責任。而社會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在違法方面的處罰規定上明顯較弱且缺乏連續操作的實用性。因此這也是多年來一些用工單位把“瞞報”,“漏報”社會保險費作為企業降低成本,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一個重要手段而且屢禁不止的原因。而且,在農村勞動力大量進入城市勞動力市場的今天,諸多勞動者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社會義務意識淡薄,缺少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主動性,有的農村勞動者為了不愿從個人收入中扣除應該由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部分甚至和用工單位簽定私下協議自愿放棄用工單位為其參加社會保險的權益。助長了用工單位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

在社會保險稽核的實施過程中,特別是在查實處理階段,經常會由于因相關法律法規在實施執行細則方面的主體不明確性和不連續性以及受到來自社會各方面的阻撓和干預。特別是經稽核確認漏繳社會保險數額較大,具有代表和影響力的繳費單位。經常會利用其投資和被招商的理由,利用多種手段動用社會各種關系說情,導至各方面的阻撓和干預致使稽核工作有時處于有始無終的狀態,嚴重地影響了公平、公正、公開的稽核工作實施的完整性和權威性。極大地破壞了稽核工作的執法環境。

三、改變稽核現狀的方法

(一)加快完善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實施細則的建設步伐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經過十年左右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是黨的十五大確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目標。隨著《社會保險法》和其它一些社會保險方面法律法規的出臺和實施,我國的社會保險事業正在逐步走向健全法制和規范的發展道路。行政執法,依法行政也已成為我們社會保險稽核工作者在具體執法過程中的工作準則。我國是一個地域廣闊,人口眾多,現階段經濟發展程度和地區特點差異很大的發展中國家。因此只依靠宏觀的《社會保險法》和其他相關的社會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標準我們的具體工作行為顯然不足,我們各地區(起碼應該是省一級或省級城市)應當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特點,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框架下制定一整套具有實際操作性和法制性的相關法規性實施細則。用于具體指導和強化我們依法行政的工作行為。例如在近期國家出臺的《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16號)在宏觀上確定了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應參加社會保險的原則,但在實施的操作過程中尚需要具體實施細則在具體內容上的支持。對于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的比例、繳納社會保險的基數、登記的方法、證件、享受社會保險的標準和具體辦理方法都應當有一個明確的實施細則。否則,各地區很難在實際操作中有一個法規性的依據作為標準來實施。也影響了有外國人就業的各類用工單位為外國就業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積極性。如《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法律責任第八十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對于用人單位違保險法規的具體行為有了更準確的處罰標準,但對實施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處罰的執行主體只是指定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這樣比較不明確的說法。因此,如果沒有一個準確的行政職能和職權的細則來明確依法實施國家職能的部門,那么,我們的依法行政就缺乏嚴謹有效的操作性和實用性。因此盡早建立健全一整套完整的與國家《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相關的法律法規相配套的具體實施細則是保證《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相關的法律法規有效執行的根本和關鍵,也是我們社會保險工作者特別是稽核工作者依法規范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行為的有效法律依據。

(二)明確社會保險稽核部門職權,提高稽核隊伍綜合執法素質,加大法治的力度,依法促進社會保險繳費行為的不斷規范

社會保險稽核工作剛剛起步,法規、政府、全社會的支持猶為重要。社會全體公民對社會保險事業重大意義的理解程度,當地政府對社會保險工作的重視程度,法律法規對社會保險工作開展的支持程度等因素都是我們社會保險事業能否健康發展的基礎。因此我們的相關法律法規應對稽核工作的具體職能和執法權限有一個更明確的定位。地區政府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健全社會保險方面法律法規的具體實施細則。從而為社會保險稽核工作者創造一個依法查處,依法行政的執法環境。

政策制定之后,干部是決定因素。法規健全之后,執法者是決定因素。因此提高稽核隊伍的整體綜合素質非常重要。首先要選用品德高尚,業務能力強,政策法規精通,廉潔公正原則性強的人員來充實和擔當社會保險稽核工作。建立定期對社會保險稽核人員進行法律法規方面解析、專項業務案例交流等綜合方面的專業培訓機制。確保社會保險稽核隊伍的整體素質適應不斷發展和健全的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的需要。

(三)建立健全對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宣傳、培訓機制,利用各種形式擴大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在社會上的宣傳和影響,推進社會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隨著國民素質的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識愈來愈強。應當建立通過各種方式和媒介加強對社會保險在勞動者生活中的重要性以及法律法規的詳細解析方面的宣傳教育體系。充分利用社區這個能和大眾密切溝通的有利平臺來普及公民對社會保險重大意義的深度理解。營造全社會公民共同促進社會保險事業健康發展的社會氛圍。同時,健全對用工單位從社會保險登記時進行社會保險專項的政策法規解析、業務流程指導等相關的綜合培訓制度和不定期的新法律法規解析的培訓制度,詳細解讀如工資總額應含括的內容,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具體組成部分等可能影響企業規范繳納社會保險的概念性名詞。使用工單位從開辦之時就能及時在國家地方的法律法規準確指導下合法運行,依法規范。

(四)建立健全社會保險投訴舉報機制,充分發揮媒介的社會影響和監督作用

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建立健全一整套社會保險專項的投訴和舉報制度,對社會公開社會保險投訴和舉報渠道。建立起稽核與社會和勞動者溝通的信息平臺,在電話、網絡、信箱等媒介中建立聯系方式。充分發揮勞動者和社會力量保護合法權益的積極性,為我們稽核工作者提供更直接真實的第一手資料和信息,便以我們查處違保險法規行為準確性和及時性。

社會保險工作是保障國家經濟穩步健康發展的基石,它直接關系到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障。億萬個家庭的生活質量和整個社會的和諧和穩定。所以我們社會保險工作者依法維護社會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是國家經濟發展的需要,是億萬個家庭的生活質量共享改革成果的需要,是整個社會和諧穩定的需要。

作者單位:遼寧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管理中心

參考文獻:

篇(3)

來自湖南的陳菊香2009年2月開始在廣東佛山一家裝飾工藝廠工作,用香蕉水擦洗仿古磚。幾個月后,陳菊香感到身體不適,隨后被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醫院診斷為職業性慢性重度苯中毒。經佛山市禪城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陳菊香為工傷。

2009年11月,陳菊香前往佛山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每天需用藥物控制病情,身邊還需要醫護人員照顧,醫療負擔很重。而她所在的工作單位既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又拒絕支付大額的醫療費用,陳菊香一家陷入困境。

就在陳菊香艱難度日的時候,工傷先行支付制度的實行讓她看到了希望。2011年8月,陳菊香的家屬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請求佛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先行墊付工傷醫療費。得到的答復卻是:“廣東省還沒有針對社會保險法的實施制定實施細則,所以不能操作……”

反復爭取仍然沒有下文,陳菊香滿腔的希望化作失望。據記者了解,類似的案例自社會保險法實施以來不是少數,相關部門用以搪塞的借口一般有這么幾個:“沒有實施細則”“沒有先例”“沒有接到上級通知”等。

其實在社會保險法實施的同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就頒布了《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為先行支付的具體實踐提供了初步的操作指引;2012年又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進一步為先行支付經辦流程提供了參考。不過在地方,對這一制度的執行普遍缺乏積極性。

顧慮重重

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義聯)長期致力于工傷維權,并對工傷先行支付制度進行了跟蹤研究。負責這一研究的葉明欣告訴記者,目前在省一級基本還沒有出臺相關實施細則,這為一些地方的推諉提供了借口。而在推諉的背后,是相關部門對這一政策更深層次的顧慮。

一是擔心給工傷保險基金帶來風險和壓力。雖然法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但未參保的企業往往不規范,沒有足夠的財產,追繳回的可能性不大。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地區認為先行支付可能會影響到對已參保職工的待遇支付。

二是擔心增加工作負擔。過去,社保經辦機構主要是執行待遇發放的職能,但如實行先行支付制度,則相關單位還要承擔調查、決策、追繳等新職能,原有的人力、物力和知識水平將無法適應。同時按照相關法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沒有被賦予追償的職能與權力。

此外,財務、審計上配套措施的缺位,也讓相關工作人員對具體情況無法操作。

例如,“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究竟應該以何種形式來證明?制度生效前發生工傷的是否適用先行支付制度?追償失敗在財務上如何核銷,從而通過審計?如果工作人員按照自己的理解行事,發生了問題,如何承擔責任?這些具體的顧慮,也讓先行支付制度遭遇落實難。

權益的大門還要自己去撞開

先行支付制度是工傷勞動者保護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在發生工傷事故或者職業病后,又往往拒絕進行醫療救治和支付其他工傷保險待遇,使工傷勞動者陷入極大的生存困境。

義聯主任黃樂平說,工傷勞動者是弱勢群體中的弱勢,而我國的工傷待遇索賠程序又十分復雜和煩瑣,要經過勞動仲裁、一審、二審甚至強制執行程序,可長達數年,令許多人望而生畏。

篇(4)

中圖分類號: F84 文獻標識碼: A

據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計,截至2011年6月底,我國全國工傷保險參保人數為16827萬人,其中農民工6555萬人。這些數字遠低于我們的從業人數,還有一些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那么這些勞動者一旦發生了工傷,他們的合法權益能得到保障嗎?勞動者遭遇工傷已屬不幸,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不愿或無力承擔工傷賠付,又難以通過工傷保險基金獲得救助。那對他們來說真是雪上加霜,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必然會引起社會的不穩定。

2011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社會保險法明確了“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旨在讓工傷患者尤其是未參保工傷患者獲得賠償不再耗時費力。

所謂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制度,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這樣規定:“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

一、先行賠付制度的意義

社會保險法的出臺,使工傷先行賠付制度有法可依,讓廣大勞動者看到了國家在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所做出的法律保障。這項制度給那些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者帶來了極大的希望,可以說是工傷勞動者保護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現實中,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不在少數,在發生工傷事故或者職業病后,這些用人單位又往往拒絕為工人進行醫療救治和支付足額的工傷賠償,致使工傷勞動者陷入極大的困境。傷情得不到醫治或者錯過了最佳治療時機,給勞動者留下了終身的遺憾,使勞動者身心俱傷。

二、我國工傷先行賠付實施的情況

先行賠付制度雖然有了法律上的保障,那么實際執行情況如何呢?勞動者能真正享受到先行賠付嗎?民間公益組織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義聯)對此作了專題調研。調查顯示先行支付制度已經開始發揮作用,但總體看落實情況有待改進,制度執行中面臨的各種困難和顧慮尤須關注并盡快加以解決。

為了解這項制度的執行情況,義聯在2012年3月至2012年6月期間,面向全國進行了專題調研。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制度2011年-2012年實施情況調研報告》,較為全面地反映了先行支付制度一年來實施的情況。

根據義聯對全國246個城市的調查發現,雖然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制度已經破冰,但總體而言在全國范圍內并沒有得到貫徹和落實。

調研結果顯示,目前表示可以接受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申請的城市僅有28個,占11.4%;明確表示“不可以”申請的城市則多達190個,比例高達77.2%。此外,還有23個城市并“不確定”是否可以申請,占9.3%;有5個城市甚至“不知道”是否可以申請。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4個城市的社保部門受理了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的申請,分別是浙江寧波1例、浙江溫州1例、山東淄博1例、云南麗江1例。

義聯負責人黃樂平介紹了寧波工傷患者袁洪濤的案例。41歲的袁洪濤來自四川,在寧波市江北區一家裝飾設計公司工作,單位未為其繳納工傷保險。2010年8月袁洪濤工作時受傷,被認定為工傷,至2011年10月,袁洪濤已欠醫療費10萬余元,用人單位在支付了部分醫療費之后拒絕繼續支付。

“沒辦法,袁洪濤今年3月在律師的幫助下,向江北區社會勞動保險管理所提出申請,要求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醫療費。”黃樂平說,4月,江北區社保機構就向他支付了近10萬元的醫療費,這是社會保險法實施后浙江省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的首位受益者。

根據義聯的調查,雖然先行支付制度在過去一年中取得了突破性進展,但總體上看,這一制度的落實情況并不很好。

三、先行賠付制度沒有得到好的貫徹執行的原因及對策

1是勞動者本身的問題。廣大工傷勞動者不了解自己享有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的權利。社會保險法雖然已經公布實施一年多了,但由于宣傳不到位或者廣大勞動者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維權意識淡薄,約九成的勞動者不知道自己享有這項權利。根據義聯連續兩年的調研,78.6%的工傷勞動者表示沒有聽說過社會保險法,有九成左右的工傷勞動者根本不知道先行支付制度。報告認為,勞動者的弱勢也導致人社部門在執行先行支付制度方面壓力和動力不足。今后應該通過各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使廣大勞動者對自己享有的權利有個明確的認識。

2是社會保障部門的問題。先行支付制度受多方因素影響遲遲未能得到有效落實,主要體現為:細則缺位、基金風險、能力限制、認識不足、動力缺乏。

(一)細則缺位

社保部門不愿意或者不能兌現先行支付的重要原因就是社保法雖然規定了工傷職工發生事故后,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但并未公布先行賠付實施細則。

在制度的配套建設方面,調研發現,目前僅有9個城市出臺了有關實施細則,僅占4.4%;有88.3%的城市明確表示沒有實施細則。另外,雖然有21城市正準備制定有關實施細則,但對于何時能夠出臺多數都比較模糊。

我們的政府部門應抓緊時間制定實施細則,使這項制度真正落到實處,真正為勞動者服務。

(二)擔心基金支付風險

調查發現,先行支付制度可能給工傷保險基金帶來的風險和壓力,也是導致基層人社部門拒絕接受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申請的一個考慮。分析更深層次的原因,人社部門的憂慮在于,未參保的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規范,沒有足夠的財產,先行支付后追繳回的可能性不大。同時,部分工作人員擔心先行支付制度會給人以 “不參保就能享受待遇”的印象,導致工傷保險繳費困難,進一步影響基金收入。調研數據顯示,拒絕先行支付制度的城市中,以“當事人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基金會出現缺口”為由的有69個城市,占34.8%。“用人單位若不存在了就沒有了被追償主體”的有26個,占13.1%。

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研究員葉明欣說,其實這些問題都有克服的途徑和方法,比如提高工傷保險基金統籌層次,降低區域性先行支付后追償乏力基金風險等。

(三)能力限制

實際操作中,基金安全問題是制約先行支付制度執行的一大障礙。追償雖然是社保經辦機構職責所在,但并沒有相應的權限,且人力物力財力有限,難有精力一一追償。支付了但收不回來,基金安全怎么保障?因此,應當與勞動監察等相關部門建立聯動機制,把追償的責任和權限細化。

(四)認識不足、動力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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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是在1986年10月1日至1994年6月5日期間屬于1986年9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北京市執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規定實施范圍內執行職工待業保險的國營企業,區、縣、局、總公司所屬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未按規定繳納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的,均須補繳歷年所欠的職工待業保險基金。

二、單位補交職工待業保險基金本著合理負擔、簡便易行的原則,補交基金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單位補交金額=歷年全市職工人均月繳金額(1元/月)×單位歷年年平均人數×實際應繳基金月數。

三、欠繳單位在核定應補繳的職工待業保險基金數額后,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和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于1994年9月20日前通過銀行收繳到《失業保險基金》專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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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方面的原因

我國養老保險實行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繳費,對于大部分企業來說,職工工資在企業總收入占有很大比重,養老保險的多少直接影響到企業的利潤,因此企業有逃費的動因。楊立雄(2010)認為企業經營或改制因素也是導致企業逃費的重要原因之一。主要表現為企業經營困難,效益不高,處于停產或半停產狀態,這導致部分企業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孫祁祥(2001)認為由于一些效益差的企業不能按時足額繳費,導致養老保險繳費減少,為了保證養老保險的收支平衡,國家不得不提高繳費率,使經營效益好的企業也開始逃費。

(二)職工個人方面的原因

在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由單位和個人負擔,單位繳納工資總額的20%,職工個人繳納8%,因此在養老保險的逃費中也有職工個人方面的原因。劉華(2006)認為養老保險逃費職工方面的原因有個人短視、養老保險期望回報較低、職工缺乏自我保護意識。許多年輕職工對養老保險缺乏意識,對養老問題考慮甚少,因為當前的需要更注重眼前利益,認為現在拿在手里的更實在,另外養老保險繳費時間較長,目前繳費與待遇關系不太明確,職工很難預測自己未來的收入,因此積極性較低。陳偉誠(2006)認為目前我國就業市場競爭激烈,職工個人在勞動力市場中處于弱勢地位,職工往往因為擔心失業或受到威脅而不敢爭取自己的權益。

(三)政府方面的原因

(1)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設計存在缺陷。楊立雄(2010)認為我國社會養老保險規定職工只需繳費滿15年達到退休年齡時就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這就使許多職工認為只要繳滿十五年就可以了,不需多繳,多繳就等于多吃虧,于是便產生了個人逃費動機。(2)征繳主體不確定。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的征繳主體沒有統一規定,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機構,國務院授權各省級單位自行在地方稅務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之間進行選擇。截止2009年有18個省是由地方稅務部門擔負社會保險費的征繳任務,其他的省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繳主體不確定,反復變更,地稅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部門都想獲得征收權,爭取部門利益最大化,不利于養老保險費的征繳。(3)養老保險繳費率過高,與經濟發展水平和企業承受能力不相適應。目前我國企業繳費率明顯高于世界平均繳費水平,過高的繳費水平增加了企業負擔,阻礙了經濟發展,增加了企業的逃費動機。

二、解決社會養老保險逃費問題的措施

社會養老保險逃費現象嚴重影響了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穩定運行,損害了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長久下去將會影響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可行性、可信性和公平性。為了解決養老保險逃費現象,很多學者做了大量的研究,提出了很多解決措施,這些措施可以歸納為制度措施、法律措施、監管措施和其他措施。

(一)制度措施

許多專家學者研究發現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是導致社會養老保險逃費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要解決逃費現象,必須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一些改革。1.修改我國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陳偉誠(2006)認為解決養老保險逃費現象應該調整相關條款解決“15年”問題。這個問題可以通過兩個途徑來解決,一是可以延長領取基礎退休金資格的繳費年限,二是可以增加長期繳費的激勵機制。楊立雄(2010)認為我國社會養老保險規定的繳費滿十五年,達到退休年齡即可按月領取養老金,使許多職工繳滿十五年就不再繳納,因此應加強職工繳費與待遇之間的聯系,進一步提高領取基本養老保險的最低年限要求。2.政府承擔部分歷史債務由于我國建國后實行特殊的養老保險政策,導致改革后形成大量的隱性負債即轉軌成本,這部分債務本應由政府承擔,但政府在設計社會養老保險改革方案時并未采取專門方式處理轉軌債務,而是將這部分債務轉嫁給了企業,加重了企業負擔,加重企業逃費現象。彭宅文(2010)認為強化征繳激勵首先需要政府承擔養老保險轉軌成本,降低養老保險收繳壓力。“代際轉移支付”的轉軌成本使一些歷史債務較重,且經濟狀況較差的地區養老保險收不抵支,與其被動的通過養老保險轉移支付制度來緩解壓力,不如政府主動積極的承擔轉軌成本。李娟(2009)認為政府應承擔歷史債務,多渠道籌措資金,適當降低養老保險費率。轉軌債務是歷史舊賬,政府必須責無旁貸的承擔責任,而不能將這筆債務強加于企業。政府可以通過變賣國有資產,發型養老保險福利彩票等方式充實養老保險基金,也可以汲取智利等國家的成功經驗,發行特種債券等。3.適度降低社會養老保險費率陳磊(2007)認為在養老保險繳費率較低的國家征繳率通常是很高的,我國目前的繳費率遠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較高的繳費率一方面增加企業的營運成本,使企業在全球化競爭中喪失主動權;另一方面給收入較低的職工或有意加入社會保障的職工設置了一個障礙。因此降低繳費率,就會提高養老保險的征繳率,減少逃費現象發生。

(二)法律措施

2011年7月1日我國社會保險法正式實施,填補了我國社會保障領域的空白,為我國社會養老保險費的征繳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我國社會保險法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為了更好地解決社會養老保險逃費問題,國家需要從法律方面采取一些措施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險法,以解決我國養老保險逃費現象。1.國家應加緊依據社會保險法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董恩剛(2012)認為我國雖然已經實施了社會保險法,但是社會保險法內容涉及整個社會保險領域,內容比較寬泛,因此我國應制定涉及社會保險的各項實施細則,以便征繳機關、企業和個人能夠更好的理解和實施。2.從法律上確定唯一的社會保險征繳機構我國社會保險的征繳實行的是有地方稅務部門和社會保險部門雙頭征收的制度,在實施中同時存在兩個征收機構,不僅會影響制度整合,導致記賬不清等問題,而且還不利于我國社會保險資金的精細化管理和長遠發展。因此我國應從法律上確定唯一的征收主體。劉軍強(2011)通過對1999年到2008年各省級單位征繳制度的變遷,構建了一個歷時十年的面板數據庫,最后發現由稅務部門進行征收更有利于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有利于社會保險基金的增長。

(三)監管措施

1.加大稽核力度養老保險稽核審查工作做得好,可以從源頭上來預防和防止逃費行為。劉華(2006)認為加大稽核力度首先要健全相應機構,強化隊伍建設;其次要加強行政強制力,國家應賦予稽核部門一定的行政強制力,稽核部門可對一些有能力繳費而又逃費的企業采取強制措施。另外還要加強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內部審核,主要包括企業是否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金,參保人員的工資總額是否正確,企業是否將個人養老保險金挪作他用(楊立雄2010)。2.政府部門實行聯動要解決養老保險逃費問題,必須各個政府部門實行聯動,對一些逃費企業在貸款、征地審批、購車建房等方面予以限制,以促使其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3.要劃清故意欠繳和無力繳納的界限監管部門對于逃費的企業要進行合理的劃分,將養老保險逃費企業劃分為有能力繳納和沒有能力繳納的企業,對于有能力繳納而又逃費的要予以懲治,該收的收,該罰的罰,絕不姑息;對于有些確實因資金緊張無力繳費的企業要履行正常的緩交手續,給予一定的時間寬限。

(四)其他措施

1.加強宣傳和充分發揮輿論媒介作用政府監管部門應加強宣傳,加強引導,使企業和職工更好的了解養老保險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董恩剛(2012)認為要加強社會保險法規的宣傳培訓,利用普法教育、疑難解答、政策法規等形式普及教育讓更多公民能夠對社會保險政策法規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外也要引導職工正確處理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認識養老保險的重要作用,廣大輿論媒介也要加強對養老保險繳費的監督,對一些有能力繳費而又逃費的企業進行曝光施加外部壓力(丁瑞2009)。2.完善資本市場拓寬養老保險資金投資渠道陳偉誠(2006)認為我國養老保險資金投資渠道相對較少,收益較低,當前政府應積極培育高質量的機構投資者對企業的滲透,不斷擴大資本市場規模,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減少市場的非系統性風險,為養老保險基金的長期投資創造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

篇(7)

二、當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中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覆蓋人群的范圍有限

隨著經濟的穩步發展,我國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日益擴大,但總體來看,現有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面仍然狹窄。截至2010年末,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3.6億人,養老保險全國的覆蓋率僅有30%多,這顯然不能充分發揮社會保障的保障功能,亦無法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特別是在我國農村地區,養老問題尤為突出,但由于農村養老保險立法滯后,參保過程緩慢,導致農村居民的參保率非常低。雖然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逐步的在發展完善,但是養老保險覆蓋面不廣的問題嚴重制約著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進一步深化。

(二)相關養老保險制度的立法體系不健全

雖然我國相繼出臺了很多有關養老保險的法規和規章,但是養老保險的法律制度缺失問題仍十分突出,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呈現出不夠完善,立法層次不高的狀態。到目前為止,涉及養老保險制度國家立法層面的法律多為原則性規定,雖然2010年出臺的《社會保險法》對于養老保險法律制度作出了專章規定,但是有關具體問題的實現辦法并沒有提出明確的解決辦法。養老保險基本法的缺失,使得對養老保險的規范多散見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中,且很大一部分為“試行”、“暫行”、“意見”、“通知”等,這種局面表明養老保險立法的權威性、延續性和穩定性嚴重不足。這也直接導致養老保險法律規范的效力層次低,功能嚴重弱化。因此,我國迫切需要一部專門的法律對相關具體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養老權益。

(三)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較低

就全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展的現實情況看,實現了相對規范的省級統籌的僅北京、上海等五省,其他地區雖然名為省級統籌,但存在著制度實施不到位,管理辦法不規范、調劑謹記適用困難,調劑力度小等問題。這不僅不能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反而會導致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赤字情況,使得收入分配出現較大差異,進一步導致地區之間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狀況的嚴峻化,不利于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發展。

三、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路徑探析

(一)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

“老有所養,老有所依”是中國人固有的觀念。“讓更多的人享有保障”,是我國推進社會保障發展的重點。目前,應著重推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對象擴大到國有企業、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并且對于靈活就業人員,也納入養老保險的保障范圍。要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市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宣傳力度,培育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險意識,在進一步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加率的同時,著力擴大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由于農村居民收入不高,生活水平相對較低,在政策上,應給予農村居民適當的傾斜,減輕他們的繳費負擔。

(二)出臺相關立法,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制度的法律體系

立法先行,制定高位階的社會保險法律是世界各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基本經驗。筆者通過查閱德國養老保險制度方面的立法,發現德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體現的就是“先立法、再實踐”,以立法機關制定或修訂相關法律為先導,以管理部門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為條件,最后再具體實施社會保障項目。因此,我國若要完全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建立和推行,必須要基于社會發展的條件和當前經濟態勢的需要,制定一部專門的養老保險法,確定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適用范圍、基本制度以及具體措施。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這部專門的法律,要徹底成為一部最具權威性的原則性法律,使全國的養老保障的實施遵循同一個標準。一個健全、完整而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對于社會各階層的公民來說,是迫切需求的。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社會公平,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

(三)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

《社會保險法》第65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從當前形勢來看,我國應著力完善養老保險金省級統籌制度,逐步解決養老保險轉移和接續的問題,進一步落實全國統籌。采取統一制度、統一標準、統一調劑的管理方式,促進人力資源的科學合理流動,加強基金管理,增加基金價值。當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完善時,在制定的《養老保險法》中應規定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全國統籌。“只有將統籌層次逐漸提高到省級或全國,繳費比例才可能趨于統一。”才能確保全體社會成員都公平的享有社會財富。

篇(8)

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涉及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更蘊含著重大的社會責任。近年來,社會對基金監管的認識在逐漸深化,基金領域信息化建設水平在不斷提高,科技防控、內控制度的力度在加大。本文就基金監督工作中存在的難點問題及產生的原因進行了認真的分析,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一、社保基金現狀

北京市自1992年10月建立個人養老保險賬戶起,目前已經形成涵蓋醫療、養老、工傷、生育、失業五個險種的社會保險體系。“十二五”期間,社會保險體系建設不斷完善,覆蓋面不斷擴大,正加快由社會保險政策全覆蓋向享受社會保險人群全覆蓋轉變,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基金運行平穩。與此同時,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規模也隨之加大。據統計,北京市2014年社會保險基金收入2147.8億元,基金支出1592.7億元,基金當年結余555.1億元,同比分別增加245.1億元、174.7億元和70.5億元,增幅分別為12.9%、12.3%和14.5%。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對民生工作提出了“突出重點,守住底線,完善制度,引導輿論”的十六字要求,什么是底線,基金安全就是底線。隨著社保基金規模的不斷擴大,基金安全形勢不容樂觀。目前全國普遍存在注冊企業參保率低、參保企業漏報繳費人數、瞞報繳費基數等問題。從各項專項審計和舉報案件反映的情況看,部分企業、中介機構和個人,專門從事針對社會保險的不法業務,不斷翻新騙保花樣。通過編制假行政文書、篡改個人檔案、修改關鍵材料、偽造工作崗位和工作經歷等手段,騙取社保基金和相關資格。近幾年,全國發生多起社保基金被挪用案件,社會影響惡劣,因此,需要詳細分析當前社保基金管理的難點,思考研究相應的改進方法,確保社保基金的安全。

二、基金監督的難點

隨著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社保基金規模的迅速增加,給社保基金監督工作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同時在基金監管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

(一)監管法規制度不健全

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社會保險政策、法規層出不窮,但并沒有相應的基金監管法規、制度與其相匹配,導致基金監管的職責不明確、控制要求不清晰,實際監管可操作性較差。如:2001年實施的《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沒有根據監管對象、業務流程的變化及時更新,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又如2011年7月1日實施的《社會保險法》,基金監督方面原則性條款多,具體操作性條款相對較少,造成“牛欄關貓”,基層經代辦機構在業務辦理時缺少配套性具體措施,形不成對基金安全的嚴格管控。

(二)基層管理工作薄弱

通過對19個社保所進行深入的調查,發現基層社保所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問題:

1、基礎管理制度薄弱

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許多社保所基礎管理制度不健全,且各項制度建立之后的具體落實不夠。比如:有的社保所建立了崗位職責制度,但是實際工作中出納、會計崗責不清,存在會計負責制單、裝訂憑證等現象,由此造成了日記賬與記賬憑證日期、憑證號不一致的問題。此類問題普遍存在。

2、財務基礎薄弱

據調查統計,部分社保所財務管理不規范,存在以下問題:原始憑據不規范;記賬有錯誤;會計科目使用錯誤;15%的社保所基礎檔案保管不符合規定。

3、管理人員素質不高

根據調查顯示,基層社保所多數財務人員身兼數職,不能專職從事財務工作;另外,部分人員財務基礎知識掌握不扎實,60%以上的財務人員從事財務工作不滿三年,財務經驗不足;有些社保所的財務工作歸鎮政府的大財務室管理,這樣造成了部分財務人員不了解社保政策、不懂業務,導致財務入賬不及時等問題。

(三)內控監督手段滯后

由于社會保險業務的不斷拓展,內部風險控制的重心已由一般的業務糾正差錯轉變為運行過程中的風險防范,而現行的內控制度與手段則顯得力不從心。主要表現在:一是側重事后檢查,事前與事中風險防范不夠;二是內控的工作重心仍是一般差錯的查糾;三是缺乏對內控工作的有效考核。

(四)社保基金監管過分依賴行政手段

從現有的監管模式來看,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過分偏重行政手段。一方面是由于歷史原因,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經歷了四險合一、五險合一等過程,每一項險種的推出時間、繳費比例和覆蓋范圍在近三十年內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造成了社會保險基金的運行和監管,都離不開行政部門的發文。而目前過分倚重行政監管,而忽略了其他監管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比如社會監督委員會已經提出了好多年,但很少真正發揮監管作用。另一方面是行政監管分散、政出多門。各部門在制定或執行有關政策過程中容易從自身利益出發,使得政策存在嚴重的“條塊分割”現象,而不同部門出的政策之間存在一定的銜接困難和漏洞。在這些因素的作用下,使得社保基金監管的職能被弱化,監管機制嚴重失效。

(五)社保基金管理使用涉及的部門環節多

社保基金管理使用涉及的部門環節包括:市、區兩級財政部門;市、區兩級社保經辦、醫保經辦、勞服中心、培訓部門;市、區兩級社保、醫保、就業行政審批部門;及街道、鄉(鎮)社保所。以北京市就業資金撥付流程為例:

經辦環節多給社保基金的監管帶來新的壓力,從總體上看,基金安全形勢是好的,但社保基金管理過程中也存在不少的問題,基金安全的潛在風險仍然存在。

三、基金監督的對策

針對基金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在基金監管方面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健全監管法規和細則

隨著《社會保險法》的出臺,相關的實施細則需盡快出臺,明確界定基金監管內容和監管工作流程。《社會保險法》在第八章中列舉了一些基金管理的規定性條款和禁止性條款,在第十一章法律責任中又對應了一些涉及基金的違法行為,這些應作為社保基金監督細則制定的依據。

2012年人社部下發了《社會保險工作人員紀律規定》,這是全國首個就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出臺的一部準法規性文件,其20個禁止性紀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工作人員提出了嚴格要求,必將對全國社保基金的安全保障產生積極影響和促進作用。2013年北京市從實際出發,在總結歸納基金領域正反兩方面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了《北京市貫徹實施細則》,提出了36個風險防控點。這也是全國首個針對社保工作人員專門制定的行為規范。

在此基礎上,應進一步將細則中每項“不準”要求,逐條逐項地細化成具體的、可操作性的防范措施,形成具體的管理規程和具體的工作要求,并將這些防范措施落實到每一個崗位、每一個經辦細節,杜絕個別工作人員經辦中隨意性、變通性的行為,強化社保工作人員的風險意識、規則意識和自律意識。形成不敢違規的懲戒機制、不能違規的防控機制、不易違規的保障機制。

(二)建立系統的基金監督架構

為彌補行政手段監督的不足,應建立一個系統的、全面的基金監督框架,涵蓋科技防控、重點業務檢查、現場監督等,做到日常監督與行政監管相結合。

其中:定期監督是每月運用監督信息系統查找、處理、分析疑似問題,督促有關部門整改;不定期監督是在行政監督方面不定期對社保基金收支環節進行現場監督,健全基金安全隱患排查機制,主要采取會計達標、業務互查、現場督察三種方式開展工作;常規監督主要通過各經代辦機構上報“非現場監督報表”、“自查自糾報告”的方式實現,確保社保基金監督常態化、制度化。

(三)整合資源,強化社保監督專項檢查

一方面是強化橫向檢查:加強不同系統之間,不同險種之間的實時、縱深、多維數據比對和交叉監測。利用民政殯葬火化和醫院死亡信息甄別待遇領取人員的生存狀況;利用醫保系統中的就診信息鎖定疑問數據,開展對社區藥品目錄和住院醫療費用的監控。

另一方面是強化欠費檢查:根據欠費單位摸底調查結果,了解其欠費原因和實際經營狀況,有針對性的加大對欠費大戶和重點戶的催繳力度,確保基金足額征繳到位。在科學防控的基礎上開展定期或不定期地監督檢查工作,通過“抓早、抓小、抓苗頭、抓隱患”,積極落實 “預防為主、管控結合”的基金安全管理機制。

(四)發揮社會監督委會作用

依法設立由社會各界人士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集合社會各界力量對社會保險工作進行監督,加大對違規舉報的獎勵力度,確保社保工作依法規范運行、確保社保基金安全完整,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委會職能。

基金安全責任重大、任務艱巨,需要以更加精細的管理,更加嚴格的措施,更加有效的監督,提高社保基金抵御風險的能力,增強基金安全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參考文獻:

[1]胡秋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后期試點地區現狀調查――以尉氏縣為例[J].改革與開放,2015

篇(9)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國人越來越重視自身福利建設,近年來頻發的“退保潮”和“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都將社會保障推向了輿論的焦點。

1 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管理問題的研究意義

1.1 探索農民工退保原因,提高養老保險參保率 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之所以近年來廣受社會的關注,從表面看,是因為近年來頻頻出現的農民工“退保潮”問題,尤以廣東等沿海發達地區為甚。而農民工退保的直接原因是他們繳存的養老保險不能隨身轉移,這直接影響了他們的參保熱情。據統計,由于養老保險關系無法異地轉移接續,農民工的基本養老保險總體參保率僅為15%[1]。

1.2 依據“蒂布特選擇”,對長遠經濟產生正面影響 “蒂布特模型”是地方公共產品供給模型,跨區域流動的勞動者具有消費者和投票者的雙重身份,發達地區及欠發達地區的養老金待遇及養老設施的配置等資源的差異比較大,這些信息能夠為人們所了解,在戶籍制度放開和養老金可轉移的條件下,勞動者能做出最優的“蒂布特選擇”,即會在經濟、社會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選擇養老待遇較好的地區居留并度過晚年。

根據上述分析,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達的東南部地區可以吸引到優秀的人才,并可以因此獲得長期穩定的養老保險基金積累,而養老保險制度有待發展的中西部地區,可以緩解養老金支出壓力,集中資源發展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的流動在地方政府之間競爭的環境下,有利于養老保險資源全國性優化配置和全體國民福利的改善。

2 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的管理問題解析

2.1 養老保險制度碎片化使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運行不暢 中國建立施行市場經濟制度不過二十余年,政策的多變和不健全使得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地區管理和適用人群中都產生了很多問題,尤以制度碎片化為甚。在適用人群上,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上有三種類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制度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相互之間互不干涉。從長遠來看,將成為阻礙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乃至制約養老保險發展的最重要的原因。

在實施地域上,各地社會保險繳費計算口徑不一,財政年度和社保年度不便接口,這兩種模式相互之間的轉移程序要繁瑣許多,所牽涉的轉移環節中的繳費額調整和補繳、清算都相當不便。

2.2 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使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面臨財政壓力 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此條規定直接導致流動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關系從經濟欠發達地區轉入經濟發達地區后,其所享受到的基礎養老金水平提高;反之,對于那些從東南部高收入地區回到戶籍所在地養老的農民工而言,則意味著在繳納了較高的養老保險費用以后,事實卻領取了較低標準的養老金,他們實際受到的待遇縮水了。

2.3 各地檔案及賬目管理差異化使養老險關系跨省轉移手續繁瑣成本偏高 筆者工作中處理過部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工作,涉及山東、湖北、陜西和河南四省,發現每個省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單據在顏色、規格、內容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別,給參保人的填寫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辦理都造成了諸多不便,甚至造成經濟上的損失。

在跨省轉移的過程中,各種的單據憑證的轉移更換必不可少。轉入地和轉出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間的聯絡、文件單據的郵寄、資金的匯兌都會因此產生費用,這些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同時上報日常經費,納入財政支出,形成政府開支和管理成本。上述僅是正常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的費用,再加上隱性的消耗和一定的錯誤率,政府財政的壓力不容樂觀。

3 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管理的影響因素分析

3.1 城鄉二元模式的遺留 我國經濟、社會長期實行城鄉二元結構的發展模式,長久以來的城鄉割裂使得城鎮和農村之間的養老保險模式存在很大的差異。城市依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國家公職人員離退休制度二十余年的制度發展,基本形成了比較穩定的養老保險制度模式,保障了大部分城鎮人員退休后的養老生活。而廣大的農村長期缺乏制度化的養老保險,單純依靠家庭和個人保障,從2009年試點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雖然取得了很快的發展速度,但沒有與城市養老保險制度接軌的思路,依然是城鄉割裂、分野明晰。不僅不利于養老保險的轉移,更加有礙于全國統籌和全民保障。

3.2 各地政府自身利益的考慮

3.2.1 地方財政希望保留既得利益。中央與地方財權事權的劃分,地方政府有一定的社會保障收費權利,可以對統籌內的社會保險費進行一定的處置,表現為《暫行辦法》要求的轉出養老保險關系同時轉移單位所繳納統籌基金的12%,剩余則留給轉出地處理,劃歸地方財政。各地方出于自身利益考慮,當然希望保留部分財權。

3.2.2 統籌層次急功近利,基礎不扎實。全國統籌一直是我國不懈奮斗的目標,經過近些年來的發展,各省已經完成“名義上”的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但這并非“步步為營”實現的,而是在上級任務命令下催生的,基礎非常不穩固,有的地方甚至是省級統籌的名,地市統籌的實。這不僅沒有達到為全國統籌打基礎的作用,反而是的豆腐渣工程。

3.3 監管不力的隱疾 我國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不一,不僅阻礙了全國統籌的步伐,也對權責和服務范圍造成了影響。目前,北京、上海等15個省區市、新疆兵團和大連、深圳、青島三個計劃單列市的社會保險費全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占全國征收地區的51.3%;安徽一省和寧波、廈門二個計劃單列市全部由稅務機構負責征收,占全國征收地區的8.1%;河北、江蘇等15個省份則既有社會保險機構負責征收,也有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占征收地區的40.6%[2]。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九條就社會保險費征繳的問題規定: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雖然有此法律依據,但依然沒有明確征收主體,各地自身又將問題以法律的形式轉化成“法規、條例、暫行規定”。

4 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管理的建議

4.1 各地社保經辦機構應大力推進標準化、信息化建設 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于參保人員的基本信息和繳費信息記錄方式不一致,導致轉移接續困難,甚至會影響參保人退休的審批和養老金的計發。所以,應當倡導各地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各種表格、單據和卡片在形式上、標準上和內容上的統一,方便參保人和經辦人辦理。與此同時還應著力完善電子化信息化建設,盡快實現各地聯網。要實現“全國聯網,同一系統”。

4.2 健全完善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管理,為全國統籌打好基礎 我國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尚未“保質保量”的完成省級統籌,統籌層次較低仍是社會保險體系的頑疾之一。如不扎實完成省級統籌的基本任務,盡量減少養老保險在一省之內流通的“內耗”,“全國一盤棋”根本是紙上談兵。要想惠及百姓,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當務之急必須是打好根基,協調人財事權,認真落實省級統籌。

4.3 制定法律操作細則,明確基金運營管理 《社會保險法》自1994年列入國家規劃,歷經16載終于浮出水面,但是作為《憲法》和《勞動法》的下位法,《社會保險法》顯然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而是綱領性的提出原則,由行政法規、條例完成具體實施細則,這不僅在法律效力上有所欠缺,也給“地方割據”留下隱患。具體的實施方案,還是以司法解釋或者修訂案為宜。

以基金收繳及管理為例,《社會保險法》規定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運行。但是就現實情況而言,依據不同的條例,僅收費上,就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稅務部門兩家分管,多省市也存在交叉收費的情況;在基金的運行方面,全國更是一盤散沙,基金分散、多頭管理的弊病數不勝數。厘清部門權責,在管理方面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社會保險法》,應當倍加重視。

4.4 統籌城鄉管理體系,推進全國統籌 我國的城市和農村現在實行不同的養老保險政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2009年實施以來,一直以“低標準、廣覆蓋”為初期目標,城市與農村保障水平不對等,城市保障水平高于農村。《社會保險法》規定農民工回鄉可以將其養老保險轉入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但其細節還尚未制定。筆者認為此方面問題應當先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農村養老保險水平逐步提高,然后再經統計計算制定合理的轉移方案,實現城鄉的無障礙轉移。

5 總結

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和2011年7月1日即將實施的《社會保險法》,雖然在不同程度上解決部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中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性問題,但是順暢合理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僅僅是治標,所引發的管理問題也逐漸浮出水面。地區間、階層間養老保險“碎片化”分割才是癥結所在,治本之策依然是早日實現全國統籌,惠及百姓。

篇(10)

2012年6月28日,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了《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制度2011年-2012年實施情況調研報告》。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是《社會保險法》創設的重要制度,并于2011年7月1日生效。這項制度是勞動保護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然而,在《社會保險法》實施1周年之際,先行支付制度卻遭遇了極為尷尬的局面。雖在個別城市“破冰”,但在全國范圍內幾乎“形同虛設”。該中心主任黃樂平分析,先行支付制度遭遇執行難的關鍵原因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未能從勞動者權利本位的高度貫徹立法意圖,缺乏對先行支付制度的認識和認同。

根據該報告,先行支付制度落實程度過低,只有11.4%的城市表示可以接受先行支付申請;制度配套建設不到位,目前僅有9個城市出臺了有關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的實施細則,僅占4.4%;89%的未參保勞動者不了解先行支付制度;先行支付制度是社保工作人員的知識盲區,35.8%的社保部門業務人員“不知道”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包括細則缺位、基金風險、能力限制、認識不足等。該中心建議,制定《社會保險法實施條例》,提高工傷保險基金統籌層次,各地還應出臺并貫徹實施細則,并對勞動者進行宣傳和培訓。(寧丙文)

小河嘴煤礦舉行女絞車司機打擂比武

本刊訊 為提高女絞車司機的業務素質和操作技能,培養一支適應大傾角極薄煤層開采以及煤礦機械化、自動化和信息化發展的高技能絞車司機隊伍,2012年7月13日上午,川煤集團達竹公司小河嘴煤礦工會舉行了女絞車司機技術打擂比武活動,來自該礦機電隊的8名女絞車司機參加了打擂比武活動。

此次打擂比武分應知、應會兩部分內容,應知知識以閉卷筆答形式作答,主要測試操作規程、安全規程、巡檢注意事項;應會知識進行現場考評,主要測試重物提運、鋼絲繩纏繞及定點、簡單故障處理、“手指口述”等。經過近3小時的激烈角逐,女絞車司機戴順蓉、趙麗、楊榮惠分獲前三名。

根據該礦工會2012年初制定的職工技能競賽活動安排,自7月份開始,該礦工會還將在采煤司機、耙矸機司機、爆破工、絞車司機、機車司機、電工、鉗工等16個工種的500多名職工中開展打擂比武賽,讓全體職工在賽場練、在賽場學、在賽場比、在賽場教,提高全礦職工的操作技術水平,為該礦打造全國同類型極薄煤層一流煤礦提供技能和智力支撐。圖為該礦女絞車司機理論考試現場。(楊 濤)

北京安全生產監管局檢查非煤礦山專項整治工作

本刊訊 2012年6月27日,作為“安全生產月”活動的重要舉措之一,北京市安全監管局礦山處執法人員到順義區檢查非煤礦山專項整治工作。

執法人員首先來到已經停產1年多的北京市大段白灰廠。這家石灰廠的年開采規模為30萬t,而根據北京市《關于進一步深化金屬非金屬礦山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規定,石灰石礦山開采規模必須達到50萬t/a以上(中型以上)。執法人員敦促該企業負責人要在2012年底前與合規模的非煤礦山企業進行資源整合,實現集中開采。否則將予以關閉。在北京市玉林石灰廠,執法人員檢查了采石場現場,看到開采比較規范,新購置了有利于安全和環保的設備,各項規章制度也比較規范。但執法人員也指出了有待規范和完善的地方,如邊坡上存在一些浮石、職業衛生制度不健全、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記錄不規范等,責令企業立即整改,并責成順義區安監局現場復查。

北京市經過幾年的非煤礦山企業專項治理整頓工作,目前保留了33家非煤礦山企業,主要是鐵礦、石灰石礦。為了提高北京市非煤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職業健康與生態環境保護整體水平,北京市提出了建設“安全健康、綠色和諧礦山”的理念,并組織有關非煤礦山企業到山東、浙江等省學習同行好的經驗和做法,力爭使北京市的非煤礦山企業上檔次、上規模、上水平。(寧丙文)

柏林煤礦成功防御40年罕見特大洪災

本刊訊 “辦公大樓門前垮了,你們快點來人!”2012年7月11日下午14點,四川省達竹公司柏林煤礦保衛科值班室電話響起了急促的鈴聲,值班的王江一接到電話就迅速趕到現場,發現礦辦公樓前花壇塌陷約5m2。

“調度室,煤倉到工業廣場的山體滑坡,把軌道埋了,滑坡還在繼續”……一陣陣緊急情況報告鈴聲不斷在柏林煤礦調度室響起。電話還沒有停,一名區隊干部沖進了調度室報告:“值班室門前全被淹了,整個井口前的運輸道也全部被淹!”柏林煤礦地面遭遇了建礦近40年罕見的洪災。

該礦礦長、“三防”領導小組組長胡光軍、“三防”辦公室主任何澤軍下令迅速啟動雨季“三防”緊急預案,全礦進入一級安全戒備狀態。該礦隨即召開了安全緊急會議,生產礦長廣萬軍對地面搶險抗災工作進行了部署:由掘進一隊和掘進二隊不當班職工、運輸隊和物業公司組成4支專業搶險隊伍,集中對進出礦水溝清理,打通礦區地面排水路線,清理被淹、被埋區域的淤泥和垮塌的石頭、泥土,加固路基,保障道路安全,同時做好6kV、35kV線路防雷巡查,確保供電安全。為保證盡快恢復礦區正常安全生產秩序,“三防”辦還專門從井下調出2個掘進大班組,組成2支機動應急搶險隊伍排水清淤。

2012年7月12日下午,地面洪水退去,全礦交通恢復正常,安全生產進入常態。(杜 勇 李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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