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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業賄賂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商業賄賂是賄賂的一種形式,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逐步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經濟現象。在我國改革開放后,經濟競爭日漸激烈,由于市場機制不健全,拜金主義和“官本位”,“權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響和管理法規的滯后等原因,曾在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較長一段時間內幾乎絕跡的商業賄賂行為又重新出現和泛濫。
(一)商業賄賂的概念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對商業賄賂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即:“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回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該規定分為兩款,可以劃分出三層含義:第一款前段,即“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是對一般商業賄賂的禁止性規定;第一款后段,即“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是對商業賄賂的典型形態——回扣作出的專門規定;第二款表面上是直接規范折扣和傭金的,但其目的顯然是對商業賄賂與折扣、傭金的法律界限的劃分。
由此可知,商業賄賂就是指在市場交易中,經營者采用財物或其他手段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以獲得交易機會或有利于交易條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回扣是商業賄賂的一種主要表現形式。
(二)商業賄賂的相關法律特征
1.商業賄賂行為是行為人主觀上出自故意,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客觀上通過秘密的方式向個人或單位支付財物的行為,其所支付的金額款項通常以偽造財務會計帳冊等非法形式進行掩蓋,具有隱蔽性。
2.商業賄賂行為具有違法性。該行為是在帳外暗中進行,帳外即不入正規的財務報表,暗中即在合同,發票中不明確表示,最后進入個人腰包或者單位小金庫。它違反了國家的有關財務、會計、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3.商業賄賂行為大都發生競爭激烈的行業,如大宗買賣房地產等,借此對交易行為施加不正當影響,使自己在競爭中居于優勢地位,擊敗競爭對手,促成交易。
(三)商業賄賂行為的構成要件
商業賄賂行為有其自身的構成要件,商業賄賂的構成要件須符合下列條件:
1.商業賄賂的主體方面:商業賄賂的主體有三類:即行賄人和受賄人以及與交易行為密切相關的其他人。
2.商業賄賂的主觀方面:商業賄賂行為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是行賄、受賄和介紹賄賂的經營者或其他主體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
3.商業賄賂的客體方面:商業賄賂行為的客體是進行正常競爭的交易活動。商業賄賂行為所侵犯的具體社會關系,即是市場經濟中的競爭交易。
4.商業賄賂的客觀方面:受賄人只要收受賄賂,受賄就成立,已經構成主觀故意。行賄交付或提供賄賂的時間,不論是受賄人為行為人謀取交易機會和條件在前或在后,不影響行賄的成立。另外,只要向交易相對人行賄,不論行賄的目的是否達到都是行賄行為。
二、商業賄賂的危害
商業賄賂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具體而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商業賄賂從根本上背離了平等、公平、誠信的市場競爭原則,破壞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二是商業賄賂破壞了市場資源的合理配置,為假冒偽劣產品大開方便之門;三是商業賄賂特別是醫院醫療器械和藥品采購中的賄賂行為對社會保障體系構成嚴重沖擊;四是商業賄賂已成為滋生經濟犯罪、加劇腐敗的溫床。
在筆者看來,商業受賄之所以成為各國法律嚴密規制和重拳防治的對象,關鍵在于其從根本上動搖了市場經濟生存和發展的基石——商業信用。由于我國市場經濟建立的時間較短,信用基礎十分薄弱,加之信用制度不健全,當發達國家隨著金融全球化的推進而紛紛進入“信用經濟時代”時,信用嚴重缺失的狀況在我國卻發展到了觸目驚心的程度。對于商業信用和市場競爭法則的破壞,才是商業受賄行為所直接侵害的法益,也是商業受賄罪的社會危害實質所在。
三、商業賄賂犯罪的原因
商業賄賂的存在和盛行與中國社會是一個熟人社會有關。在這個社會里,人們做事情首先想到的是關系。在一般民眾看來,規則是由人制定出來的,也是由人來執行的。比如醫院禁止醫生收受病人“紅包”,但這往往禁而不止。病人生病住院,需要手術,病人的親屬就會急于與醫生搭上某種關系,托熟人“稍個話”,送上個紅包,心里就踏實了。如果醫生不收下紅包,就會被人認為比較怪或者醫療時不會盡心盡責??梢?,熟人社會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商業交易的進行與完成過度依賴人情關系,而不是出于對市場契約的信賴與遵守。隨著社會交往的日益復雜,昔日基于地緣、親緣上的人情關系又不得不借助行賄等手段來維持,也就是說,在脫胎于熟人社會的商業規則中,商業賄賂是市場生存必不可少的法寶。
商業賄賂受到來自計劃經濟時代的商業規則殘余的影響,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度中,政府機關還掌握著多余的資源配置權,許多可以由市場來配置的資源,仍然要看權力者的眼色行事,因此通過向權力者行賄獲取市場收益,就成了某些企業心照不宣的生財之道,這種商業賄賂的本質仍是以人情關系替代公共契約。中國社會正經歷著巨大變革,尚未完全實現由市場競爭來分配社會資源,于是賄賂往往成為經營者取得資源的重要手段。各種經營活動的各個層面上,均有產生商業賄賂的跡象。
一般情況下,在市場經濟中,買賣雙方出于公平地位,自愿達成合意,否則各自散去,不會有一方曲意迎合另一方的行為,自然也就沒有了商業賄賂,所以商業賄賂發生的根源之一在于交易雙方市場地位差異懸殊。在中國,這種懸殊的地位源于兩個方面,其一,整體市場準入開放制度建設不足,導致部分產業領域存在行政背景下的競爭缺失;其二,對于一些競爭充分的產業,經過商業競爭磨合,一些產業內具備壟斷地位的強勢企業開始顯現,這類企業雖然具備不同的發展特征,但是其共同之處就是在于具備一定的行業壟斷地位。無論西方還是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律已經證實,只要處于壟斷地位的企業能夠不受規制,市場正常交易和發展就必受其影響。這也正是商業賄賂行為成為全球經濟發展難題的原因之一。
四、治理商業賄賂的對策
治理商業賄賂,需要從健全法律法規,完善體制機制,規范監督管理和深化體制改革等多方面進行綜合治理。
(一)加強宣傳教育,營造清廉、誠信的氛圍,使人“不愿為”
要把反對商業賄賂納入廉政文化建設,在公益廣告、“廉政墻”、廉政文化“一條街”上,增加關于治理商業賄賂的宣傳內容,營造“以誠實守信為榮,以見利忘義為恥”的商業文化和社會氛圍。支持、引導新聞媒體對商業賄賂進行輿論監督,加強對國家公務人員的法律、紀律、職業道德教育,運用已查辦的商業賄賂案件,開展警示教育活動,營造濃厚的反對商業賄賂的輿論氛圍。
(二)健全和完善治理商業賄賂的制度和法規,使人“不盲為”
一是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盡快出臺適合我國國情的誠信法規體系,以及科學的商業信用評價體系,使商業誠信法制化、規范化。二是建立和完善會計制度,防止做假賬;健全金融監管制度,加強票據管理,減少現金交易。三是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的銜接機制,保證商業賄賂行為能夠得到法律的懲治。適時制定反商業賄賂法規,為治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通過健全和完善治理商業賄賂的制度和法規,把全社會的商業經營活動納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
(三)部門聯動,嚴肅查處商業賄賂案件,使人“不敢為”
商業賄賂在商品經濟社會可謂源遠流長,它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發展起來的一種經濟現象和行為。鑒于商業賄賂對商品經濟社會的危害性,從近現代以來,許多國家的競爭法都把其看作是一項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禁止,給予法律規制。1909年的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賄賂行為嚴格予以禁if=,并規定了刑事制裁措施①0 1993年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下稱《反不正當竟爭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人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人帳。”這是我國對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規制的法律依據。為準確把握《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精神,切實打擊商業賄賂行為,國家工商局于1996年公布施行《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進一步對商業賄賂行為及其法律規制具體詳細規定?!斗床徽敻偁幏ā芳捌湎嚓P規定實施以來,對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特別是打擊商業賄賂行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不可否認,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人發展,世界經濟一體化,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出現了許多新的特點,商業賄賂也呈現愈演愈烈和形式更多樣,說明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迫在眉捷。本文結合商業賄賂的概念,現實各種表現與特征,出現原因與存在土壤的分析,提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修改建議,僅供參考。
一、商業賄賠的概念
商業賄賂是賄賂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賄賂形式。《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從反不正當競爭角度規定商業賄賂的,即商業賄賂行為首先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這是因為,倘若經營者不是通過降低成本、提高質量等參予競爭,而是通過賄賂手段購買或者銷售商品,那么必然違背競爭原則,扭曲市場關系,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氣
商業賄賂的行為主體(行賄者和受賄者)是經營者?!斗床徽敻偁幏ā返诙l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也就是說,只有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進行賄路(行賄和受賄〕時,才構成商業賄賂,經營者的范圍應從是否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角度理解與界定。其他賄賂的行為主體主要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主要指國家工作人員。
商業賄賂的目的主要是為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③,即為達到某種商業目的,通過賄賂手段,獲取優于其他經營者的競爭地位,或者排擠其他經營者的競爭機會。“競爭法保護的是競爭的機會和過程,不是保護競爭者’,④。其他賄賂則是為了獲取商業目的以外的目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與打擊商業賄賂行為,就是為了實現社會公平競爭的目的。
商業賄賂的手段主要有財物手段和其他手段。《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三款對商業賄賂手段的財物加以專門解釋。即:“前款所稱財物,是指現金和實物,包括經營者為銷售或購買商品,假借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咨詢費、傭金等名義,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形式,給付對方單位或個人的財物”。結合現實商品經濟社會的各種財物的表現形態,只能說《暫行規定》在此對“財物”的規定是例示性規定,即例示概括規定的簡稱,是指法律條款由例示用語加概括用語所構成的一種規范類型,是一種舉例加概括的規范模式。法律這樣規定,并不是說沒有列舉的就不屬“財物”范圍?!捌渌侄巍?,《暫行規定》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第二款所稱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游、考察等給付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顯而易見,這也是典型的例示性規定?!柏斘锸侄巍焙汀捌渌侄巍倍际窃噲D以合法的方式規避法律的手段,具體把握只能根據具體案情與上述法律規定,結合其他特征,對行為給予具體認定。這是商業賄賂行為的客觀屬性,是區別其與正當競爭行為的重要客觀標準。
在對商業賄賂行為的內涵(主體資格、主觀目的和客觀行為)進行分析的基礎上。結合現實中的各種表現,商業賄賂行為的對象并不必然是經營者,非經營者亦可,也不必然是特定人,不特定對象亦可即一切掌握資源或權力的個體或群體。“有些主體雖然不與行賄人發生直接交易關系,但利用職務之便也可以接受他人的財物或好處為他人謀取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比如象某些政府機構或官員”。顯然這里存在一個法律對受賄主體范圍規定過于狹窄的問題。
對“商業賄賂行為”界定的重要方面是要區分“回扣、折扣與傭金”的界限。(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帳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和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回扣只是商業賄賂比較常見的一種表現形式,兩者的關系是一種包容關系,即回扣是一種商業賄賂行為,但商業賄賂并不都表現為回扣。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看,“帳外暗中”只是回扣的構成要件,但法律并沒有將賬外暗中作為其它商業賄賂行為的構成要件,其他商業賄賂無論是帳外暗中還是賬外公開都是意圖通過違反誠信原則的方式來獲取競爭優勢,從而擾亂社會正常的公平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傊劭凼敲魇救藥ぃ乜凼菐ね獍抵?,折扣發生在購銷買賣當事人之間,只能給交易對方當事人,不能給其經辦人員?;乜奂瓤梢越o交易對方當事人,也可以給對方單位主管人員或經辦人員。《暫行規定》就七條規定:“經營者銷售或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中間人傭金時,必須如實人帳;中間人接受傭金的,必須如實人賬。本規定所稱的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由此可知,傭金是合法的、正常商業行為,回扣則是不合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之一即商業賄賂行為。據以上分析,《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商業賄賂應理解為:經營者為了銷售或購買商品而采用的以財物或其他關系賄賂有關單位或個人,以促成交易,排擠競爭對手或獲取優于其競爭對手的競爭優勢從而獲取市場的行為。
二、商業賄賠主要表現形式的類型化與特征
(一)商業賄賂主要表現形式類型化
任何法律規范一方面來源于社會生活,是對生活的抽象,另一方面又必須回到社會實際生活中,為調整現實社會經濟關系服務?!斗床徽敻偁幏ā芬獙ι虡I賄賂更好規制的一個前提,立法者必須對現實經濟生活中的主要商業賄賂表現形式加以區分與研究,給予類型化。
1.行為主體類型化。商業經濟活動的行為包括多種多樣,既有法人,也有非法人,有經濟組織,也有非經濟組織,既有單位,也有個人等等。怎樣將商業賄賂的行為主體類型化?!霸诮^大數情況下,商業賄賂行為的主體是市場交易中的競爭者,或為競爭者從事具體行為的人’,⑧。商業賄賂行為主體包括兩類:即行賄主體和受賄主體。對各種行為主體分析,可以認定行賄主體是經營者,(包括購買者和銷售者),受賄主體是單位或個人。這里的經營者只要是從事經濟活動的一切行為主體,這里的單位和個人只要是妨礙公平竟爭,接受賄賂的所有單位和個人。這種類型化,就可避免現實執法中商業賄賂的主體認定的困難。
2.商業賄賂行為類型化?!吧虡I賄賂行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商業交易中,以競爭為目的,向另一個商業企業的職員或受托人提供、允諾或給予某種利益,以使其在采購商品或服務時以不正當方式優待自己或某個第三人’,對現實商業賄賂的行為分門別類加以類型化,其行為必須符合以下特征。第一:行為人必須在經營活動(商業交易)中從事行為;第二:行為人(行賄人)從事行為必須“以競爭為目的”,即客觀上要求行為人從事的行為是一項競爭行為,即任何一項可以促進競爭目的達成的行為;第三:行為人賄路與受賄的手段指向的必須是“利益”。這里所稱“利益”,是指受賄人并無權利獲得的、在物質方面或非物質方面客觀上能改善受賄人經濟狀況、法律狀況、社會狀況或人身狀況的東西;第四:行為人必須向相對人“提供、允諾的給予”某種利益。第五:行為人行賄旨在使自己或第三人在銷售商品或服務時以不正當方式獲得優待。受賄人是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單位或個人”,并且為行為人能帶來這種有損公平競爭“機會或環境”。當然,與商業行賄不同、商業受賄人是被動地索取或接受,行為人不需以競爭為目的。
3.商業賄賂主觀目的的類型化。商業賄賂的行為人必須具有故意。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這即是說,行為人行賄人必須知道,自己在經營活動(商業交易)中的對方單位或個人(受托人)提供、允諾或給予特定的利益,知道這種利益合適于充當對方以不正當方式優待自己或第三人的對待給付。反之,商業受賄人也具有這種故意。即行為人必須知道,自己在商業交易中向對方索取,讓人允諾或收受特定的利益,知道自己這樣做是為了在競爭中以不正當方式優待對方或第三人。
(二)商業賄賂行為的特征
商業賄賂是商品經濟社會比較典型與普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各種各樣行為進行法律上的抽象,可以歸納為以下一些主要特征:
1.行為主體是對應對方的經營者或與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單位和個人。包括行賄主體與受賄主體同時具備。
2.主觀上是故意和自愿的心理狀態。過失行為或被勒索的不得已的行為,均不構成商業賄賂行為。
3.行為動機一方是為了促成市場交易活動或取得權利交易條件,以獲取競爭機會或環境,最后獲得利益。另一方一般是為獲得利益。
4。商業賄賂具有隱蔽性。即雙方通過秘密的方式在帳外暗中給付或接受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以避人耳目,逃避懲罰。
5.商業賄賂具有多發性與普遍性。世界各國商品經濟社會無不存在商業賄賂這一病疾。從某種程度上說,這是商品經濟的伴生現象。因為商品經濟的天性是要求自由公平競爭,也就會伴生其付產品不正當競爭行為。
6。商業賄賂具有違法性。世界各國法律與法規無不打擊止“業賄”,因“這是““經濟”康”展的必要“提條
三、商業賄賠的法律規制
(一)商業賄賂存在的原因
商業賄賂產生存在的原因很多,概括起來可歸納為:
1.市場經濟的非理性因素。市場經濟的非理性因素指市場的一種最本質的內在因素以及影響市場行為者抉擇的某些心理和精神層面的因素。人們的欲望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種。欲望是指社會的人基于一定的需要而產生對一定物質或精神事物的渴望,是人的有意識的、并指向清晰的目的的行為傾向。一般情況下,人的欲望越強烈。其動機與目的越明確,社會意義越大。欲望的非理性特征表現為:第一潛在性和本能性;第二,沖動性和無規則性;第三,不可直接由邏輯或其他理性認識形態來把握。
欲望是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發育與前進的重要內驅力。沒有欲望就沒有個人的經濟活動,沒有市場行為,更沒有市場的交換機制。西方商品經濟發展史充分證明了這點。人的欲望不但能推動人類社會科學技術與文明發展,更能夠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競爭是推動欲望的機制與發動機。
但另一方面,在商品經濟(市場經濟)條件下,人的欲望總是處于不斷激發、不斷擴張,保持沖動和追求滿盈的狀態,它把有限的本身的自然欲望變為一種對抽象財富的占有的欲望。因此,市場上往往會出現一些由欲望盲目驅動的現象,給市場經濟帶來負面效應。商業賄賂就是此種盲目現象之一尸
由此可知,在市場經濟發展中,合理的欲望可以成為正當的利益激勵,使人們保持旺盛的熱情和干勁;可以使市場行為者能動地、積極地組織和調動各種市場要素,加速市場良性、快速發展。但是,這種欲望一旦盲目驅動或超出了合理的“度”,就會導致市場行為者抉擇失誤,而且導致慘重損失或出現市場道德敗壞,甚至違背法律行為。商業賄賂正是這種欲望盲目驅使的行為。說明欲望是一柄“雙刃劍”,關鍵看行為者如何把握與利用。
2.各種制度與規范的不健全,包括道德上法律觀念的扭曲。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歷史不長,各種相應的制度與規范不健全,加上人們道德觀念和法律觀念的扭曲,通過非正當違法途徑獲取財富的病態心理嚴重,這種社會轉型時期的伴生現象必然非常嚴重,商業賄賂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大量存在也就毫不奇怪夕
(二)商業賄賂的法律規制
一、信息化挑戰我國經濟信息安全
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經濟安全保障體系非常脆弱,對于經濟信息安全的保護更是一片空白。國家經濟數據的泄露,泄密案件的連續出現昭示著我國經濟信息安全面臨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
(一)對經濟信息的爭奪日益加劇
經濟競爭的白熾化與信息高速化在推動世界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也使得業已存在的竊取經濟信息活動更為猖獗,無論是官方的經濟情報部門還是各大財團、公司都有自己的情報網絡。世界各國在千方百計地保護本國經濟信息安全的同時也在千方百計地獲取他國的經濟情報。目前我國正處于泄密高發期,其中通過計算機網絡泄密發案數占泄密法案總數的70%以上,并呈現逐年增長的趨勢;在商業活動中,商業間諜與經濟信息泄密事件頻繁發生,據業內人士透露泄密及損失最滲重的是金融業;其次是資源行業,大型并購很多,而十次并購里面九次會出現信息泄密事故;高科技、礦產等領域也非常嚴峻,很多行業在經濟信息安全保護上都亮起了紅燈。
(二)竊密技術先進,手段多樣化
一方面,發達國家及其情報組織利用信息技術優勢,不斷監聽監視我國經濟情報,非法獲取、篡改我國信息或傳播虛假信息造成經濟波動,以獲取經濟乃至政治上的收益;另一方面,除技術手段,他們還通過商業賄賂、資助學術研究、舉辦研討會、派專人在合法范圍內收集企業簡報、股東報告甚至是廢棄垃圾通過仔細研究,分析出有價情報等方式大量收集我國經濟信息。正如哈佛大學肯尼迪政治學院的一位中國專家認為:“在中國,當前賄賂最主要的形式不再是支付現金,更多可能由公司付費途經洛杉磯或拉斯維加斯到公司總部考察。這種費用可以被看做是合法的營業支出,也可以為官員設立獎學金。”竊密技術日益先進與手段日趨多樣化、合法化對我國經濟安全,特別是經濟信息的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三)經濟信息安全保密意識淡薄
近年來,每當政府機構公布國民經濟運行數據前,一些境外媒體或境外研究機構總是能準確“預測”;許多重要的經濟信息,包括經濟數據、經濟政策等伴隨學術報告、會議研討甚至是一句家常閑聊便被泄露出去;載有核心經濟信息的移動存儲介質被隨意連接至互聯網導致信息泄露等問題嚴重。有調查顯示,我國有62%的企業承認出現過泄密現象;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為商業秘密管理所設立專門機構的比例不到20%,未建立任何機構的比例高達36.5%;在私營企業中,這樣的情況更加嚴峻。經濟信息安全保密意識的薄弱已成為威脅我國經濟安全,影響社會經濟穩定發展的制約因素之一。
二、經濟信息安全法律保護的缺失
安全的實質是一種可預期的利益,是法律所追求的價值主張。保障經濟信息的安全是信息時代法律在經濟活動中所追求的最重要的利益之一。法律保障經濟信息安全,就要維護經濟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以及可控性,這是由信息安全的基本屬性所決定的。然而,由于我國立法上的滯后,對經濟信息安全的法律保護仍存在相當大的漏洞。
(一)缺乏對保密性的法律保護
保密性是指保證信息不會泄露給非授權者,并對需要保密的信息按照實際情況劃分為不同等級,有針對性的采取不同力度的保護?,F行《保密法》對于國家秘密的范圍以及分級保護雖有相關規定,但其內容主要針對傳統的國家安全,有關經濟信息安全方面僅出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這樣原則性的規定,對經濟秘密的劃定、保密范圍和措施等缺乏相應條款;對于跨國公司或境外利益集團等竊取我國經濟政策、產業關鍵數據等行為也缺乏法律上的界定,以至要追究法律責任卻沒有相應法律條款可適用的情況屢屢發生。
在涉及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上,法律規定分散而缺乏可操作性,不同部門對商業秘密的定義不統一,商業秘密的概念模糊而混亂,弱化了商業秘密的保密性;①另一方面,與TRIPS協議第39條規定的“未披露的信息(undiscoveredinformation)”即“商業秘密”相比,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要求商業秘密須具有秘密性、價值型、新穎性與實用性且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并將構成商業秘密的信息局限于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這樣的規定不以商業秘密在商業上使用和繼續性使用為要件,使不具實用性卻有重大價值或潛在經濟價值的信息得不到保護,不利于經濟信息的保密。此外,人才流動的加快也使商業秘密伴隨著員工的“跳槽”而流失的可能性激增,但對商業秘密侵權威脅(ThreatenedMisappropriationofTradeSecrets)我國尚無沒有明確法律依據;對于泄露或竊取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刑法》第219條雖增加了刑事處罰,但處罰力度過輕而又缺乏處罰性賠償規定,導致權利人的損失無法得到彌補。
(二)缺乏對完整性的法律保護
完整性是指信息在存儲或傳輸過程中保持不被未授權的或非預期的操作修改和破壞,它要求保持信息的原始面貌,即信息的正確生成、正確存儲和正確傳輸。目前,我國保障信息與信息系統完整性主要依靠《刑法》與《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總體而言層級較低又缺乏統一性?!队嬎銠C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4條規定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重點維護國家事務、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但在第23和25條卻只規定對破壞和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造成財產損失的承擔民事責任,并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5000元以下罰款的較輕處罰規定;現行《刑法》第285條也只規定入侵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構成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這就是說,行為人非法侵入包括經濟信息系統在內的其他信息系統并不構成本罪??梢姡蓪π畔踩谋U弦廊粋戎赜谡?、軍事等傳統安全領域,而忽略了對經濟信息安全的保護。
(三)缺乏對可控性的法律保護
可控性是對經濟信息的內容和信息的傳播具有控制能力,能夠按照權利人的意愿自由流動。網絡的盛行使得經濟間諜、商業賄賂等竊密手段的頻繁出現而使得經濟信息不能按照權利人的意愿流動。面對日趨“合法化”的竊密行為,《刑法》第110條的間諜罪與第11l條的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罪都只是籠統的規定了“危害國家安全”和“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缺乏有關經濟間諜罪的專門規定;而《國家安全法》也只是籠統的規定了國家安全整體的法律條文,并且側重的是傳統安全的政治和軍事領域,對于經濟安全,尤其是經濟信息安全這樣一個新的非傳統安全領域的存在的威脅仍缺乏適當的法律規制。
除了經濟間諜外,跨國公司對我國實施商業賄賂獲取經濟信息與商業秘密的案件不斷增加,經濟信息的可控性無法得到有效保證,在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同時也威脅著我國經濟信息安全。目前我國尚無一部完備的《反商業賄賂法》,對于商業賄賂的法律規制主要體現在《刑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上。然而,現行《刑法》并未直接對商業賄賂行為作出罪行定義,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雖然規定商業賄賂的對象既可包括交易對方,又可包括與交易行為有關的其他人,但《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中卻又將商業賄賂界定為“經營者為銷售或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縮小了商業賄賂對象的范罔,將除交易雙方以外能夠對交易起決定性作用或產生決定性影響的單位或個人被排除在外。另外,對于商業賄賂的經濟處罰力度畸輕,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22條,不構成犯罪的商業賄賂行為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但事實上,通過商業賄賂手段所套取的經濟信息往往可以帶來高達上百萬的經濟利益,過輕的處罰完全不能發揮法律應有的威懾力。與美國的《反海外賄賂法》和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相比,我國對于商業賄賂,特別是跨國商業賄賂的治理仍存在不足。
三、完善我國經濟信息安全法律保護的對策
法律保護經濟經濟信息安全,既要求能預防經濟信息不受侵犯,也要求能通過國家強制力打擊各種侵犯經濟信息安全的行為,從而達到經濟信息客觀上不存在威脅,經濟主體主觀性不存在恐懼的安全狀態。因此,維護經濟信息安全需要構建全方位的法律保護體系。
(一)修訂《保密法》,增加保護經濟信息安全的專門條款
《保密法(修訂草案)》增加了針對涉密信息系統的保密措施以及加強涉密機關、單位和涉密人員的保密管理等五方面內容,總體上得到了專家學者的肯定,但仍存在許多值得進一步斟酌與完善的問題。特別是對于經濟領域的信息安全保密問題,應增設專門條款明確規定經濟秘密的保密范同,明確哪些經濟信息屬于國家經濟秘密,通過明確“密”的界限強化保密意識,維護經濟信息的安全。因此,在修訂《保密法》時,我們可以在保證法律的包容性與原則性的基礎上,可以借鑒俄羅斯的《聯邦國家秘密法》,采取列舉的方式將屬于國家秘密的經濟信息以法律的方式予以規定,將對國家經濟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過早透露可能危害國家利益的包括財政政策、金融信貸活動以及用于維護國防、國家安全和治安的財政支出情況等經濟信息包含在內,以具體形象的樣態將國家經濟秘密明確的歸屬于法律控制范疇,避免因法律缺乏明確性與可操作性而帶來的掣肘。
(二)制定《商業秘密保護法》,完善商業秘密的保護
針對我國商業秘密泄密案件的日益頻繁,商業秘密保護立法分散的問題,盡快制定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是維護經濟信息安全的重要措施。在制定《商業秘密保護法》時,可以借鑒國外以及國際組織的先進經驗,但應當注意以下問題:(1)在對商業秘密進行界定時,應采用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體例明確商業秘密的內涵。同時在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中剔除“實用性”的要求,使那些不為本行業或領域人員普遍知悉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具有“經濟價值”以及“潛在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合理保護措施的信息也能納入法律的保護范圍;(2)要明確規定各種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由于商業秘密侵權行為是一種暴利行為,但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卻往往十分巨大,如不以刑事責任方式提高違法成本便難以遏制其發生;(3)在制定《商業秘密保護法》時應當引入不可避免泄露規則(InevitableDisclosureDoctrine)。該原則主要是針對商業秘密潛在的侵占行為采取的保護方式,旨在阻止離職員工在新的工作崗位上自覺或不自覺地泄露前雇主商業秘密的問題。引入不可避免泄露原則更能有效地保護商業秘密,避免因人才流動為保密性帶來的威脅。
(三)制定統一《反商業賄賂法》,確保經濟信息的正向流動
隨著信息在經濟活動中作用加重,商業賄賂的目的不再局限于獲取商品銷售或購買的機會,通過商業賄賂獲取競爭對手經濟秘密已成為信息時代非法控制經濟信息流動的重要手段之一。制定統一的《反商業賄賂法》將分散在各法律法規中的有關條例加以整合,實現對國內外商業賄賂行為的有效監管,是堵截經濟信息非法流動、維護我國經濟信息安全與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必然選擇。因此,在制定統一《反商業賄賂法》時首先應當對商業賄賂的概念進行準確的界定,借鑒《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將商業賄賂定義為經營者通過不正當給予相關單位、個人或密切相關者好處的方式,獲取優于其競爭對手的競爭優勢;④其次,對于商業賄賂的管轄范圍應當適當擴大。根據《經合組織公約》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規定,締約國應確立跨國商業賄賂法律的域外管轄權制度,對故意實施的跨國商業行為予以制裁。因此,制定《反商業賄賂法》要求將我國經營者或該商業活動的密切相關者無論是向國內外公職人員、企業、相關個人以及國際組織官員行賄行為或是收受來自國內外企業、個人的財務或其他利益優惠的受賄行為都應列入該法管轄范圍內,并針對商業賄賂這種貪利性違法行為,完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責任;此外,在立法時還應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加大制裁力度,取消現行法律中固定處罰數額的不合理規定,采用相對確定的倍罰制,并制定對不構成犯罪的商業賄賂行為的資質罰(指取消從事某種職業或業務的資格的處罰),使得經營者在被處罰后不再具備從事相同職業或業務再次進行商業賄賂的條件,從而有效遏止商業賄賂行為的蔓延,以確保經濟信息的合理正向流動。
(四)完善《刑法》,維護經濟領域信息安全
“只有使犯罪和刑罰銜接緊湊,才能指望相聯的刑罰要領使那些粗俗的頭腦從誘惑他們的、有利可圖的犯罪圖景中立即猛醒過來”。故此,完善《刑法》并加重處罰力度,是維護經濟領域信息安全的必要保證。
首先,計算機與網絡的廣泛使用使得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成為影響經濟信息安全的關鍵因素。面對《刑法》對經濟領域計算機信息系統保護的缺位,增加維護經濟信息安全的專門條款是當務之急。因此,應首先對《刑法》第285條進行調整,規定凡侵入具有重大價值(包括經濟價值、科技價值與政治價值等)或者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都構成犯罪;同時,針對目前竊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不屬于商業秘密或國家秘密但卻具有知識性或重大價值,特別是經濟價值的數據、資料現象日益嚴重,《刑法》中還應增設竊取計算機信息資源罪,對以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為手段,以竊取他人信息資源為目的且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予以規制;此外,在《刑法》還中還應增設財產刑、資格刑,適當提高法定刑幅度,從多維角度預防和制裁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
1.1藥品生產企業一般采用學術會議、新藥推廣會、講座培訓、以及臨床觀察、科研合作等方式。
1.2設備廠商一般采用捐贈設備、試用設備(廠家主要考慮通過通用及專用試劑以及醫用耗材牽制醫院對設備的選擇),資助組織及參加學術交流會,臨床試用、培訓參觀,醫療科研合作等方式。此外,還包括大中型設備的培訓、延長維保期、贈送配件等(廠家主要考慮大型醫院品牌廣告效應)。
1.3醫用耗材(高值、低值)廠商一般在維持采購中標價格基礎上贈送產品,資助組織及參加相關專業學術會議。包括參加國際國內學術會議,新技術推廣會議。公司在與醫院交往過程的財務列支賬目方面,主要將賬目列入促銷費、研發費、會議費、教育費、培訓費、公關費用或績效獎金等,各類公司由于內部政策及利潤空間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資助方式,進而列入不同賬目。
2規范捐贈資助管理對策
2.1正確認識醫院接受醫藥企業捐贈資助問題一方面,按照國際慣例要肯定醫藥企業對醫療機構的資助,能夠促進國際交流和醫學事業的發展,同時也是醫藥企業對社會公益事業的責任;另一方面要明確政策界限,規范管理,杜絕違法行為,對于廣泛發生在醫藥領域的現象應從體制上找準原因,對于反復發生的商業賄賂要從規律上找準原因要針對商業賄賂的利益鏈條,分析產生的原因,從根本上解決藥價虛高而造成的商業賄賂。
2.2規范公立醫院接受醫藥企業不同形式的捐贈資助,強化廉潔風險防范意識
2.2.1嚴格按照衛生部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的規定。建議協調政府各部門,管理辦法法制化,補充細則具體化,便于基層依法操作。
2.2.2規范捐贈資助財務及資產管理,獲贈資產均以醫院名義接受,明示入賬、預算列支,由醫院財務處、器材處統一管理和監督使用〔2〕。醫院科室、個人私自暗中接受廠家利益,以違法違紀嚴肅處理,嚴厲打擊商業賄賂。對媒體曝光和涉案公司,落實黑名單制度,不得接受其捐贈資助。
2.3結合不同企業的資助特點和不同形式的捐贈行為,有針對性地加強醫院接受捐贈資助的管理
2.3.1規范接受學術會議資助,按規定歸口審批。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必須有會議組委會的正式邀請信;除參會人員是相關國際性學會、協會等學術團體的理事、會員或會議的領導成員外,參會者應有論文或發言。分別報科室主任、醫務、科研、教育等相關部門審核參會學術價值。參會人員不得借會議之機,從事與其會議內容不符的一切活動。接受公司資助參會,要按國際慣例、學術會議規律,規定每人每年參會次數。企業組織的會議原則上不予參加,尤其是涉及藥廠、器械推銷及媒體曝光企業的會議資助不予接受。企業(藥廠)的邀請信不能作為參加國際學術會議的出訪依據。企業(藥廠)與學術團體共同主辦的研討會或學習班,必須有會議舉辦方的邀請函。公司資助醫務人員參加國際國內學術會,需提交“捐贈資助項目意向書”,說明項目名稱、資助目的、資金來源、列支科目、費用說明、金額明細及廉潔承諾,且需法人簽字加蓋公司章。
政治堅定勇為人先
肆虐的非典,到今天人們還記憶猶新,危難關頭,一個不尋常的案件擺到了*和他的戰友面前。距案發時間已半月有余,案件調查陷入僵局,堆積如山的防護服、口罩等扣押物品塞滿了半個倉庫,上級領導又指示要從速從重查辦,市局、分局成立了專案組……,臨危授命,*和他的戰友們承擔起北京市某衛生材料廠制售不合格產品案的調查取證工作。個人的榮辱擔當,瘟疫的肆虐橫行,他都無暇顧及了,他帶領同志們克服未介入先期調查,對案件情況不清楚等困難,反復查閱案卷材料、觀看案發現場錄象,逐筆核對產品購銷憑證,不厭其煩地找當事企業的負責人、現場操作工人、相關證人,反復交代政策,動之以理,曉之以情,終于迫使當事企業負責人顧某在證據面前承認了違法事實。那十幾個日日夜夜,*同志顧不上饑勞,忘記了危險,放下了牽掛,白天他與違法當事人斗智斗勇,指導同志們扎實取證,已是凌晨兩三點鐘,他還要梳理各小組取得的證據,謀劃第二天的調查工作。這期間,他連續一周多沒有回家,案件調查的緊要關頭,他與違法當事人顧某的一次交鋒就要持續十幾個小時,通過十余天的艱苦努力,他們調取了四百多頁證據材料,僅對當事企業負責人顧某的詢問筆錄就長達3萬余字。此案罰沒款25萬余元,罰沒物資貨值近二十萬元。違法企業得以嚴懲,有效穩定了非常時期的市場秩序。
在公平交易執法的實踐中,*同志更是積極探索,敢為人先。20**年,*同志主辦了北京市某水泵廠銷售部等三件網上虛假宣傳案件,開創了市工商系統遠郊區縣分局查辦涉網案件的先河;2004年,他主辦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順利結案,這個案例是市工商系統遠郊區縣分局承辦的首例商業秘密侵權案件;2005年他主辦的*區某政府部門限制競爭案成為當年全國工商系統僅有的4個案例中的一例。2006年、2007年*同志參與策劃了*分局對互聯網領域非法經營活動的集中整治行動。兩年間,他主辦涉網案件10余件,并將自己多年來查辦涉網案件的心得編制成電子課件在分局推廣,有效促動了分局涉網案件查處工作的開展。
保護知識產權不畏其難
保護知識產權,維護公平競爭是公平交易執法的重要方面,近年來,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呈現出前所未有的新特點,違法當事人呈現高智商化趨勢,他們有意規避國家法律,鉆法律空子,使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工作遇到前所未有的新困難。
在查辦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件時,他帶領辦案小組冒著40多度的高溫,露天保全證據近4個小時;下涿州、奔滄州,走訪雙方協作工廠,從而取得了加工合同、侵權濾油裝置圖紙等書證,他克服缺乏機械制圖知識的困難,積極和權利人、侵權方技術人員溝通,那一段時間,他不分晝夜地仔細核對形形的機械圖紙、辨別其中的異同,妻子開玩笑問他:你是要做工程師呀?幾經周折他找到中國專利人專家委員會專家求教、他還多次和二中院知識產權庭的同志交流,經過幾個月的努力,終于辨明了是非,侵權行為得到有效制止,案件得以順利辦結。
在處理一起商標侵權案件時,當事人崇某不無挑釁地說:“我有備而來,你看我也有知識產權”。原來當事人把權利人注冊為注冊商標的整版裝潢,惡意申請了外觀專利。*同志有條不紊地扎實取證,權利人企業登記材料證明權利人是有著幾十年經營史的原國有企業、權利人商標印制使用方面的證據材料證明了該商標有著二十多年的使用歷史、權利人產品銷售方面的證據記載了該產品有著數以千萬的驕人業績和上百萬元的廣告投入。面對鐵的事實,崇某表示心服口服,崇某的律師說:“對于您高水平的執法辦案表示由衷的欽佩”。
今年年初,世界500強芬蘭某造紙集團投訴北京某紙業公司將其企業字號注冊為企業名稱從事不正當競爭。這類案件屬于行政執法的邊緣問題,無奈之下權利人最終只有以訴訟方式解決,不但訴訟成本高,而且解決周期也很長。權利人律師幾次與當事人交涉均無結果,向工商部門求助。接到投訴后,*感到查辦該案件有很大的行政風險,但他很快意識到如果簡單地建議其通過訴訟解決,會使權利人對中國政府的辦事效能產生誤解,影響西方世界對中國市場競爭環境的認知。不能讓違法者逍遙法外!他幫助權利人完善了舉證材料,向領導匯報了自己的想法,領導批準后,他迅速展開調查,他深入市場調查取證,仔細查閱當事人登記變更檔案材料,掌握了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胡某在原北京某國有造紙廠銷售科工作,熟知芬蘭某造紙集團品牌市場影響的事實,并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發現了少量帶有足以引起市場混淆標注內容的試銷產品。歷經兩次交鋒,胡某認識到自己的搭便車行為給市場秩序、給國家帶來的消極影響,主動申請變更了足以引起市場混淆的企業名稱,更換了產品包裝。鑒于當事人股東均為下崗職工,且未產生大的危害后果,*向領導建議對其免于處罰。權利人律師表示滿意處理結果:沒想到我料想一年半載也不一定有結果的案件,在你們這里僅用了一個多月就解決了。
整治商業賄賂標本兼治
近年來,商業賄賂對社會主義市場競爭秩序的扭曲日益凸顯,*同志也全身心地投身到整治商業賄賂的執法實踐中來。2005年,他在查辦*區某政府部門限制競爭案件過程中,明察秋毫,挖掘出與之相關的一系列商業賄賂案件,使違法者受到了懲處,使相關單位和個人受到了法制教育,也促使某事業單位健全了防范機制。兩年以后,全國深入開展整治商業賄賂活動,該單位領導不無感觸地說:“工商部門的執法,不僅幫助我們改正了錯誤,也挽救了我們的干部”。
去年初,*同志在查辦某商標侵權案件時,發現某商業零售企業存在利用市場優勢地位,強行收取商業賄賂行為,他深入多家供貨商傾聽意見,取得證據,與該商業零售企業法定代表人、業務負責人談話,使收取商業賄賂的商業零售企業認識到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保障,并依法接受了處罰。這一案例是市局遠郊區分局查辦的首例商業零售企業利用優勢地位收取商業賄賂案件。在幾次與商業企業的座談會中他以案說法,宣傳《商品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倡議商業零售企業自覺抵制商業賄賂行為。
打擊商業欺詐重拳出擊
近幾年來,*同志先后查辦了北京某信息中心假借中國人民總后勤部名義散布虛假信息騙取費用案件和北京某科技公司利用互聯網虛假信息騙取錢財案,兩案涉案金額近三十萬元,均依法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違法當事人刑事責任?!皻W典地板”事件發生后,*同志帶領全科同志,放棄休息日,深入地板生產單位調取證據材料數百頁,對案件主辦單位的工作給予了全力支持。幾年來,他連續3年加強對轄區保健食品市場虛假宣傳行為進行整治,結案16件,罰沒款50余萬元,有效凈化了轄區保健食品市場交易環境。
防范傳銷保穩定盡職盡責
傳銷和變相傳銷一直是影響首都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的隱患,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重要工作?!督箓麂N條例》和《直銷管理條例》實施以來,規范直銷和打擊傳銷更成為我們工作的重中之重。監管直銷工作中,他倡導的與商務部門定期信息通報、與直銷企業定期情況互通等工作方法,在發揮工商網格監管優勢與強化企業依法自律,提供監管效能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被市局《每日情況》刊載,受到市局有關領導的重視。2006年夏季,*宋莊潞城地區“拉人頭”式傳銷沉渣泛起,*和同志們一道深入村民中摸情況,并及時與公安部門、宋莊鎮及相關村委會聯動,進行了多次清剿。在清除聚眾傳銷的執法現場,他直面傳銷組織者的叫囂與訛詐,義正辭嚴地戳穿傳銷組織者的騙人伎倆;他耐心細致地指導同志們扎實嚴謹地調取證據,有條不紊地處置各種突況。經過近兩個月的清理,有效遏制了該地區傳銷活動的蔓延勢頭,而公安、工商、街道、社區聯動的“打傳協作機制”也在實戰中體現出它強大的效能和影響。
肯于鉆研,善于積累
十幾年來,*同志勤于思考,善于積累,勇于推廣,他自費購買的業務書堆滿了家中的書架,他撰寫的《北京私企為何長不大》、《組織欠完善管理尚落后》等企業監管類調研在國家級、市級報刊上刊載;《一起“愛心”名義掩蓋下的商業賄賂》、《對無店鋪銷售經營活動問題的探討》等經檢類文章在市工商局內參、市工商學會刊物上發表;《對商業賄賂案件認定查處相關問題的調查與思考》一文在國家工商總局主辦征文活動中榮獲優秀論文獎,《他人商標申請外觀專利、球沒打好被罰兩萬》一文獲2006年千龍網北京工商視點優秀稿件一等獎。
廉潔奉公忠誠事業
今年5月,云南省鎮雄縣人民檢察院查處了一起特殊的賄賂案件,犯罪嫌疑人楊某為了實現其受賄的目的,竟拿著受賄的“借條”到法院起訴“維權”,法院一審判決兌現“借條”,當事人隨即上訴,并揭開了楊某收受賄賂的事實。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后,對于楊某的行為性質和犯罪形態仍存在爭議。
一、基本案情
2009年初,劉某(重慶人)與謝某、馬某夫婦一起合股在云南省鎮雄縣辦學,就租用校舍一事與鎮雄縣委黨校協商,但未能達成協議。劉某與謝某夫婦商量后,私下找到當時主持黨校工作的副校長楊某,承諾如果能以5萬元每年的租金將校舍租給自己辦學,每年給楊某1萬元好處,楊某同意后,積極努力協調各方關系,2009年4月雙方簽訂協議,租期6年,前三年每年租金5萬元,后三年每年租金6萬元。協議簽訂后的一天,劉某與馬某一同來到楊某家中,準備將第一年的1萬元好處給楊某,但楊某堅持要6萬元一次付清,由于資金不足,劉某只好找楊某商議,由劉某先出具6萬元借條給楊某,待學費收齊后付清,楊某怕事情暴露,找來其好友劉某某作為借條債權人。后由于合股辦學的劉某和謝某等發生糾紛,劉某將股份及6萬元的借條全部轉讓給了謝某后回到重慶,謝某收購了劉某股份后,重新與黨校簽訂了租用校舍合同,楊某并不知道6萬元債務已經轉讓給謝某夫婦,為實現索賄目的,楊某叫朋友劉某某出具授權委托書后交給謝某,由謝某向重慶市豐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償還6萬元債務及利息,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劉某償還債權人6萬元借款及利息7800元,劉某接到判決后以借款不實為由提出上訴。
二、楊某行為性質分析
關于本案中楊某的行為性質如何定性,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楊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原因在于,受賄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而借條僅僅屬于期待性利益,雖然楊某在一審中獲得了法院支持,但劉某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并未生效,也就是說,楊某收受的這張借條在兌現前并不是實際財物,其利益能否實現具有不確定性,況且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楊某兌現這張借條已經不可能了,借條已成“白條”,因此不宜認定為受賄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楊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理由在于,借條作為一種財產性利益,與現金、現物并沒有實質差別,因此,借條應作為受賄罪的犯罪對象。本案中,楊某收受了借條,就意味著收受了財物,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借條的行為成立受賄罪,而且根據立法精神和司法實踐,刑法的目的在于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楊某的行為實際上已經造成了國家和公共利益的嚴重損害,理應以受賄罪論處。
筆者認為,本案中,楊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北景钢?,楊某身為縣委黨校副校長(主持工作),利用其職務便利,收受了劉某等人6萬元借條,為劉某等人謀取利益,讓其以低價租用校舍辦學。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收受的6萬元借條是否屬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中所規定的犯罪對象——財物。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借條是借款法律關系發生的憑證,當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就債的關系發生爭執時,借條就是確定債的關系存在的根本性證據,其實質就是出借人的一種財產性利益。本案中,楊某收受的虛設債權的借條能夠在其與劉某之間創設債權債務關系,換言之,能使劉某負擔債務,使楊某獲得債權,從而導致楊某財產上的增加,故該借條應當歸之于財產性利益。那么財產性利益是否可以成為財產犯罪的對象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的《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游費用等,具體數額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彪m然將“財產性利益”納入“財物”的范疇作為犯罪對象是規定在商業賄賂案件的司法解釋中,但商業賄賂犯罪與國家工作人員賄賂犯罪在收受財物的環節并無本質區別,在國家工作人賄賂案件中參照適用商業賄賂的該條規定,并非類推解釋,而恰是順應形勢的當然解釋。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答記者問中談到: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變化,賄賂的手法呈現出不斷翻新的趨勢。根據上述規定,既然借條為楊某設立了債權,且該債權具有實現的合理期待,無論該債權是否實現,何時實現,實現多少,借條均應成為受賄罪的犯罪對象。因此,本案中,楊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無疑。
三、楊某行為的犯罪形態分析
根據刑法理論,犯罪形態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發生、發展和完成的過程中的各個階段,因主客觀原因而停止下來的各種犯罪形態。犯罪形態分為完成形態和未完成形態,完成形態即犯罪既遂,未完成形態包括犯罪預備、未遂和中止。本案的爭議在于:楊某行為的犯罪形態是既遂還是未遂。
一種觀點認為,雖然法院在一審判決中確定了楊某的權益,但劉某提出了上訴,判決并未生效,也就是說,借條并沒有兌現,按照刑法理論中“實際收受說”的觀點,應以是否收受到賄賂作為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相區別的標準。由此認為,本案中楊某雖已控制了借條,但這并不意味著其已經實際控制了6萬元賄賂款,楊某最終能否獲取到這6萬元尚處于不確定之中。因此本案劉某行為系受賄未遂,在我國,對于受賄未遂予以論罪打擊確屬少有,因此此種觀點即表示楊某的行為可不論罪處罰。筆者認為,本案中楊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犯罪已既遂。
我省(或稱廣東省)自開展“三打兩建”工作以來,在“打擊制假售假”“打擊商業賄賂”以及“打擊欺行霸市”等領域,取得了突出的成果。“三打”成就如此可喜,從另一個方面來看,這也反映了制假售假、商業賄賂和欺行霸市等行為的廣泛存在與影響惡劣。不論是制假售假,還是商業賄賂或是欺行霸市,其所反應的一個深層次問題,就是“市場誠實信用”的缺失。制假售假是直接對誠信的挑戰,而商業賄賂與欺行霸市,也是通過暗中交易和非法控制,損害誠實信用的市場經濟。誠信已成為牽動社會的中樞神經。
從“三打”取得的成就來看,社會上存在著嚴重的誠信問題。但社會的誠信問題的影響業已波及社會生活、政治領域等各個方面?!岸灸z囊”“皮革制奶”事件。窺一斑而知全豹,可見市場領域存在著嚴重的誠信缺失問題。
誠信的缺失,會帶來嚴重的危害。誠信問題不僅是簡單的道德建設問題,更不是簡單的經濟運行的環境問題,它的重要意義在于關乎著一個國家精神文明建設、關乎著一個國家的綜合國力建設,更重要的是關乎著社會主義的聲譽前途問題。
根據民眾的一般意識,誠信是一個道德領域的概念;而在法學研究者、經濟學研究者以及決策者的頭腦中,不僅視誠信為道德概念,更視其為法律概念,誠實信用是一條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則。因此,建設誠信社會,要從道德教化和法制建設兩個方面來進行。此部分內容,主要解決的是“怎么立”的問題。
一、通過道德教化,提高人們的誠信意識與水平
(一)開發傳統的誠信文化
中國歷史上,有著豐富的誠信文化資源。不論是從古時的“民無信不立”到后來的“誠信為人之本”再到當代的“明禮誠信”,不論是儒家的“養心莫善于誠”、還是法家的“巧詐不如拙誠”,“誠信”二字,在中國的文化傳統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席位。
在進行誠信教化時,可以充分開發我國傳統的誠信文化資源,善加利用,借其中與當代價值取向較為吻合的部分,提高人們個人的誠信修養和為人處世的水平。
(二)借鑒國外的誠信經驗
我國是一個對外開放的國家。隨著與世界各國交流的廣度的擴大與深度的增加,我國文化受到外國文化的影響也越來越大。對于一個聰明的運動員來說,與對手較量,了解對手,分析對手之長處,并從對手那里學習其所長,才能讓自己強壯與進步。對于其他國家優秀的誠信文化與經驗,我國也可以以寬闊的胸襟與其交流,并加以借鑒、吸收,以為我國的誠信建設服務。
(三)把誠信的法律屬性寓于誠信教育之中
既然在民眾的眼中,誠信只是道德問題,覺得失信不過是帶來道德上的瑕疵,而不必為此付出實質的后果或是受到現實的“不利益”,那么,在道德教育時,有必要將誠信的法律屬性向其做出闡釋。民眾在得知誠信的法律屬性后,才能真正意識到,如果自己失信,所面對的不止是道德評價的降低,還將受到“不利益”的制裁。只有通過這樣的途徑,才能改變民眾對誠信的單純道德看法,而把誠信與法律相聯系。這樣才能在依法進行誠信社會的建設時,調動民眾的法律情感,遵守誠信法則。
二、用法律制度規范、保障誠信體系的建設
道德教化有其局限性,關鍵之處,還需要大力進行法治建設,完善我國法律制度,以保障誠信社會建設的順利進行和目標的最終實現。
(一)法律制度對建立誠信社會的作用
1.彌補道德教化之不足
道德教化的局限性需要彌補,也就意味著需要以具有規范性、強制性并且具有實質懲罰內容的某種東西來彌補道德教化之不足。而具有這些特性的“某種東西”,當首推法律。要用懲戒機制來規制“誠信”行為,就需要把這一道德調整的內容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法律剛好又“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可見,法律是以補充道德之不足而登上調整“誠信”行為的舞臺的。但是,其登上舞臺的那一刻,便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并且,以后的戲,注定要由法律來唱主角。
2.法治對建設誠信社會的價值
我國正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且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不論是從市場經濟的主體自然人、合伙、法人和其他組織等來看,還是市場經濟的生產、加工、建設、交易、服務、投資、收益等過程來看,處處需要法律的規范與調整。同時,市場經濟也是誠信經濟。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是民商事活動進行的前提,人們往往也是因為基于“信任”而進行民商事活動。這種信任,一方面是基于對交易相對人的信任。另一方面,這種信任是基于對市場的信任。人們的初次選擇,往往是“盲目”的,無法評價選擇對象的優劣。然而,基于對市場的信任,人們在心理會認為:既然在市場出現,就應該是安全的。人們之所以會被其信賴的產品所害,本質上也是由于對市場的信任。相信市場,也就是相信國家的法治。由此,我們可以發現,法治所確定的行為規則的穩定性與確定性是法律能夠提供給社會的最大的誠信。
3.法律制度在建設誠信社會中的作用
如果說“誠信與法治的結合是社會和諧的基石”,那么,就應當“讓誠信生長在法治的陽光下”。建設誠信社會也需要依法進行。依法進行誠信社會建設的前提,需要有一個完善的法律制度,來確保可以依法進行誠信社會的建設。
法律是具有強制性的規范,而誠信在人們心目中是“道德規范”,會認為對自己沒有強制約束力。如果是這樣,那么,在法律信用制度的強制規范下,誠實守信的道德自律約束力會越來越強,社會的外在他律會逐漸變成內在的道德自律,從而使誠信原則植根于人們心中,植根于市場經濟之中。這也不失為是法律制度對誠信社會建設的重要作用。
(二)法律制度保障誠信社會建設目標的實現
“三打”工作進行的同時,便應當著手進行“兩建”的工作。本次“三打”運動的主要領域涉及市場領域的一些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的成就,這為“兩建”工作提供了一個“端口”:建立誠信體系和市場監管體系,可以先由此“插入”。當雜草被清理干凈了,種子更容易播種,生長的障礙也減少了。從這里插入,繼而推動其他領域的信用體系的建設,把“誠信”這一指令向各個領域傳輸,最終建立社會誠信體系。進行“兩建”工作,可以分為兩步來進行:
第一步:建立市場領域的信用體系和監管體系。這一步可以走成“一條線”,即以信用體系和監管體系為出發點,最后在市場領域將這兩個點連成一條線,完成第一步的工作。法律的作用主要是規范作用和保障作用。在一個法治完備的國家,政策的施行、決策的改變,往往要“立法先行”。市場經濟與法治精神高度統一,因此,市場信用體系和監督體系的建立,也應該“立法先行”。立法可以確保市場領域的信用體系與監管體系的建設有法可依??梢栽诜芍幸幎ㄐ庞皿w系與監督體系的標準;同時,這樣的體系的建設是否符合法律標準,是否能夠取得法律所欲達到的效果,以及對于人們的行為是否符合信用標準,都可以由法律來進行評價。這可以視為法律制度對建立市場領域的信用體系和監管體系的規范作用。
法律除了具有規范作用外,還具有強制作用。而且,法的強制作用是其他作用得以實現的保障。在法律制定完成,法律制度基本建立起來之后,接下來的就是要發揮法律制度的作用了。但是,如果沒有法律的強制力作為保障,市場領域的信用體系以及監管體系是難以建立起來的;縱然可以把它寫出來、說出來,也難以真正用來指揮排兵布陣。
時下,“八榮八恥”已經成為我們工作、學習、生活中的一個熱名詞,舉國上下,各行業系統,各機關事業單位,都在探討著這個古老而又暫新的時代話題,總書記關于樹立以“八榮八恥”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榮辱觀的重要論述,切中時弊,擲地有聲,明確了我國社會當前基本的價值取向和行為準則,體現了中華民族傳統和改革開放的時代需求,體現了社會主義基本道德規范的本質要求,繼承了中國古文化精髓,又反映了當今時代精神特征,具有很強的思想性和現實性針對性。
《健康報》上曾這樣評論,從古至今,當今時代的醫患關系是最緊張的。白衣天使的美好形象日益受損,“拿回扣、收紅包”成為公開的密秘,因為少數醫生的不負責任而導致醫療事故發生的報道屢見不鮮,這些醫療行業的歪風不都是因為不明是非、榮辱顛倒所致嗎?現在,總書記提出“八榮八恥”的重要論述,猶如一劑強心針,更讓我們認識到醫務工作者的天職所在,開始為了患者,為了一切患者,為了患者的一切。
榮辱觀古已有之,榮辱心人皆有之。不同的時代,不同的民族,持有不同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人們,其榮辱觀都是不同的。在我們這群以救死扶傷,守護人民群眾健康為己任的白衣衛士心中“八榮八恥”有了新的詮釋:以熱愛祖國、維護大局為榮;以服務人民、關愛患者為榮;以崇尚醫學、刻苦鉆研為榮;以愛崗敬業、樂于奉獻為榮;以恪守醫德、廉潔行醫為榮;以團結合作、消除病痛為榮。反對以醫謀私,抵制醫療商業賄賂,拒絕紅包回扣。
在我們的身邊,有許許多多的老師、同事們,他們身體力行,以身作則,率先垂范,用模范言行和人格力量影響和帶動著我們這一群思想還未成熟定型的年輕人。
提到病理科胡建兵主任,大多數人的第一印象是:論文撰寫專業戶,多篇論文在中華級雜志上發展;第二個印象則是:歌唱得好,標準男高音,但是他還是一個崇尚醫學,刻苦鉆研,勇攀病理學高峰的學者,一個熱愛患者,視病人如親人的白衣使者。
現如今政府招標采購被喻為陽光下的采購,有的通過網上向社會公布,有的邀請幾家大型供應商投標。公開只是序幕,是走向合理化的開始,在執行過程中始終做到公正才是問題的核心,最終達到對任何一方都公平的結果。圖書館對供應商有控制、有規范、有原則,這是做好招標工作的前提和基礎。
縱觀圖書館采購招標的實踐,我們發現這一模式不過是現存環境的選擇,并不是一種必然性的選擇。在各種原因作用下,圖書招標帶來了招標形式與內容的分離,數量與質量的暌離,手段與目的背離,目前應防止招標弊端的出現:
1、形式與內容的分離
片面觀念指導下的圖書招標可能導致圖書文獻形式與內容的分離。圖書采購招標遇到的問題首先表現在圖書這一商品的核心不是圖書的外在物質形式,圖書是以精神內容為其生命力的商品,它不是有確定的型號和統一的質量檢測手段,它是物化了的精神產品。圖書文獻在哲學家波普爾那里是被稱作“世界3”——是客觀化物質化的精神產品,它以物質的存在形態來存儲精神文化信息的“第三世界”,以區別于物質世界和存在于頭腦中的精神世界。圖書文獻的特殊性表現產品的多源性,質量的多層性,需求的多樣性,稀缺的差異性和價格的變動性。
在我國,紙質圖書出版是由許多家出版社來承擔的,就其物質形態來說,出版社生產的產品雖有書號、開本、印張、字數等指標,但它沒有統一的質量檢測指標。圖書的質量不僅表現在它的外在形式,而是表現在其實質內容,如學術性、思想性、藝術性、可讀性等。圖書內容所涉及的對象有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分野,在學科又有“熱門”和“冷門”的差異,這些差異確定了讀者對圖書需求的差異。讀者對圖書的需求也是千變萬化,不同的讀者群有不同的需求,有出于擴充知識的需求,有文化休閑的需求,有教學的需求,有科研的需求等等。不同的需求產生了不同的讀者群,有的需求面大、有的需求面小,因而圖書的發行量不同。一般來說學術著作發行量小,銷售商對此類圖書的征集比較困難,采集成本高而且需求量不大,加之利潤空間狹小成為銷售商書目征集的盲點,而這類圖書恰恰又是學校求購的稀缺商品。忽視需求面小的讀者群、忽視小量讀者的高端需求,是與圖書館建設的原則是相背離的,“凡讀者有其書”這是著名的圖書館學家阮崗納贊提出的“五定律”之一,也是圖書館長期以來追求的目標之一。圖書館藏書既要考慮讀者需求,又要考慮藏書的價值。產生這種形式與內容的背離還在于出版商、書商與采購信息不對稱和信息的不完全,雖然出版商和書商提供了編目或分類編目數據,但這些數據是不完全的,或有錯信息,真實的圖書信息對采訪人員或讀者往往是滯后的。圖書招標采購很可能會出現發行量少的高質量的學術著作連書名都看不到的現象。這樣下去,統一化的招標模式對建構良好的藏書結構無疑是不利的。
2、數量與質量的背離
以高折扣中標的圖書采購招標對圖書館會有什么影響呢?它會造成圖書館價值的嚴重貶損。什么是圖書館的價值,怎樣建設一個合格的圖書館?簡單地以圖書館的藏書量來評估一個圖書館,將會使圖書館成為價值逐漸貶損的印刷垃圾集中地。這些年來,有的圖書館在一些錯誤觀念的指導下,片面追求圖書館的藏書數量而不顧藏書的質量導致圖書館的藏書結構的紊亂和使用的無效益。據了解有些圖書館為了應付評估,實現藏量指標,大量購置低折扣書、特價書甚至舊書以應付評估。圖書館單純以藏量來評價圖書館更是錯誤的,呆滯書、低質書充斥的圖書館只會失去讀者,失去讀者的圖書館是沒有生命力、沒有價值的圖書館。
17世紀后期,法國的諾岱(Gabriel Naude)指出,圖書館購書時必須注意圖書最本質的東西,不要過分追求藏書數量。在今天,諾岱的這一遺訓最值得我們注意,圖書館的價值在于它的藏書質量和滿足讀者的需求。圖書館要“花最少的代價,用最好的圖書為最多的讀者服務”。在圖書采購招標實踐中有可能會忽視“用最好的圖書”這一重要參數,而出現表面上利益最大化而實際利益受損的情況。在某些招標單位那里,價格是惟一的競爭參數,一些商家在中標實踐的體驗中,發現了價格是最有力的法寶,于是商家為了占有市場也就打起了價格戰。
圖書的利潤空間到底有多大?假設一個出版商批發給銷售商的圖書碼洋折扣為P,那么在出售中成本就要加上運輸、損耗、管理及工資等費用,還要加上圖書加工的費用(如貼書標、夾磁條、蓋館藏章,有的還要編目加工),據了解整個營運費用最保守的計算已經是圖書碼洋的7-9%,加上4%稅款,總和起來已經到了12%左右。我們假設書商中標的折扣是Z,那么書商不虧損的約束條件是: Z≥P+12%,或者P≤Z-12%。現在我們假定書商以圖書定價的75%中標,那么只有當書商獲得的批發價是碼洋的63%時,書商才能不至于虧本,只有當P<63%時書商才有贏利的可能;而在出版社,以60%的碼洋批發到圖書是不太多的,特別是一些科技圖書、學術著作及知名出版社出版的書。那么書商如何維持生計?這種瘋狂的價格戰的結果是什么呢?最大的可能性是書商將那些特價書、二渠道的書用來充抵優質新書,以求得自己的平均利潤。
顯然高折扣一方面會導致圖書館的藏書質量惡化;另一方面在出版商、書商和圖書館這個鏈接的環中,圖書的高折扣也會進一步導致圖書價格高漲的惡性循環。在高折扣要求下的書商會要求出版商提供更多的折扣,而折扣從何而來,只有在提高圖書價格的前提下才能可靠地實現。普遍地以高折扣中標帶來的后果必然是以犧牲讀者利益為代價和圖書價格的持續攀升。
圖書本身的質量不但令人堪憂,招標后書商對圖書加工的質量也令人堪憂。雖然書商自稱,圖書的編目數據大都來自權威部門,而問題實質在于,當一本真正的新書開始面世的時候只能進行原始編目,而書商提供的編目數據就只可能是它自己編寫的,如果其編目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術力量單薄,其編目數據就是令人擔憂的。
3、手段與目的的背離
執行圖書采購招標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商業賄賂和使國有資產利益最大化,然而在實踐中這一目的未必能夠實現。在招標過程中,我們必須清楚資產管理者或招標部門仍然不是國有財產的直接所有者,而是代表者,利益外部化的可能性仍然存在。這時的“商業賄賂”受賄方不是采購方而可能是資產管理方或招標方了,因而需要嚴格的程式和監督。只要買方不是直接所有者,不管是資產使用者還是管理者,利益外部化都可能發生,這種情況常常發生在公共事業領域或者公有制企業和事業單位中。我們權且不說招標過程可能存在賄賂,就是在招標完成之后也可能存在賄賂,這需要更加完善的檢查制度來防止可能的賄賂和不正當競爭。假設當采訪人員按正常的高質量圖書結構來采購圖書時,以高折扣中標的書商就會感到運行困難;他們可能會施之某種好處來勸說采訪人員,放棄采購無利潤或少利潤的高質量書,這樣最終損害了圖書館和讀者利益。在招標過程中,有的操作執行部門重視與尊重圖書館的意見,而有的卻不重視圖書館的意見,更有甚者視采訪人員意見為對立,懷疑采訪人員的意見背后有著某種外部交易。招標者可能并不清楚圖書招標與其它物質產品招標的差異性,采購人員甚至不清楚圖書品種的不確定性,來源渠道的多樣性,圖書質量的多層次性,圖書批發價格的差異性,滿足需求的多樣性以及圖書售后的服務都是圖書采購的重要參數。
圖書招標不僅是防止商業賄賂的手段,也是使圖書館利益最大化的手段。《政府采購法》是圖書招標總的原則,也是每個圖書館和書商都必須遵循的普遍性原則,為了規范國有資產管理,許多學校采取了圖書采購公開招標的形式,這出發點無疑是好的,對于降低采購成本,保障國家利益少受損失或許有益但在實施過程中,某些弊端的存在卻是不容忽視,并有待改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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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郭冬梅,李瑞秋.圖書招標應遵循的原則 科技情報開發與經濟
最近,超市通道費再次成為市場關注的熱點。雖然,商務部以及各地政府均曾出臺過多個辦法以及相關的規定試圖對這一問題進行規范和統一,但效果甚微。對此問題的研究,首先應當深入地了解何謂超市通道費。
1、超市通道費概述
1.1超市通道費的定義
超市通道費(Slotting Allowance),在2001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對于"供應商投訴連鎖商向其收取通道費"召開的聽證會報告中是這樣被描述的:"供應商或生產商為使自己的產品進入零售商的銷售區域并陳列在貨架上,而實現一次性支付給零售商的費用,成為通道費。從這段話中,我們不難得出超市通道費的性質,從生產商和供應商的角度來考慮,超市通道費是他們進入連鎖商場的一個敲門磚,為了能夠使自己的產品進入連鎖商的銷售通道,并成列在商場的貨架之上,得到較好的展示和銷售的位置,從而支付與連鎖商的這樣一筆費用;而從連鎖商的角度來考慮,超市通道費是基于與生產商或供應商之間預先簽訂的合同中所確定收取的這樣一筆費用,其主要是作為連鎖商提供銷售通道、銷售場所以及陳列商品的貨架等一系列對于供應商來說稀缺的流通資源所收取的成本。
超市通道費,可以作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狹義通道費即上述由供應商在供貨前一次性支付零售商或是由零售商在之后的銷售貨款中逐步扣除的費用。廣義的通道費,則是指供應商為了進入連鎖超市等零售終端所支付的一系列費用的總稱。
1.2超市通道費的分類
在實踐當中,超市向供應商收取的超市通道費用名目繁多,譬如"進場費"、"端頭費"、"年節費"、"店慶費"、"堆垛費"、"上架費"、"廣告費"等等20多種收費名目。零售商收取的費用總額大致占到了銷售總額的20%左右,各個企業收費的具體情況雖有所差別,但是基本上可以歸納為三種類型:
1)進場費
這里所提及到的進場費指的是狹義的進場費,該類費用的收取與超市門店的規模、門店數量、商品陳列位置的優劣相關聯,一般也被稱之為渠道費,主要包括了進場費、新增商品進場費、上架費。除此以外,供應商為了取得旺銷位置的優先權,同意支付給零售商一定的費用包括堆臺位置費、立柱位置費、促銷區域位置費、其他旺銷位置費等費用也可以列入該類費用當中。
2)返利費用
該類費用的收取,一般是以商品銷售額為前提,根據雙方的事先約定,依據商品的進貨額,以一定的時間為單位,通常為月或者年,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的費用,主要包括了月返利費、年返利費等等。這樣一種根據商品進貨額或者是銷售額想供應商收取的返利費用,從實質上來看,是基于上方對于經營利潤分配或者銷售利益分配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被認為是符合民法通則意思自治原則的,所以當屬有效。若出現零售商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譬如違反了《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第六條,存在零售商濫用優勢地位,在合同中強迫供應商無條件返利,轉嫁經營風險,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共擔風險的聯營原則時,則應當認定該行為無效。
3)服務費用
該類費用的收取與超市提供的促銷服務或勞務直接掛鉤,主要包括廣告費、促銷費、堆臺勞務費等。服務費在實踐中也是三類費用之中最易辨別的,通常如果零售商為該商品的銷售提供了相關的服務或勞務,那么根據等價有償的民法基本原則,收取相關的費用是理所應當的;反之,如零售商并未提供相關的服務或勞務,以其他名義變相收取費用,則應當向供應商返還未提供服務部分的相關費用。
1.3超市通道費的由來及演變
超市通道費,最早產生于美國,對于其起源存在不同的說法。有的學者認為通道費產生于上世紀80年代,伴隨著超級市場這一新型商業模式的興起,美國工業開始依靠計算機時,就出現了進場費。在當時,增加或者減少一個產品,都需要計算機程序員進行重新變成,進場費就是支付編程的費用??梢?,與如今相比,其含義都有了較大的變化。隨著現代零售業的快速發展,如今的超市通道費更多的意義在于其作為超市零售方將供應商提供的這樣一筆費用作為為其提供一個相應的、盡可能好的銷售環境以期達到最大利潤率,從而實現雙贏的局面。從前文可知,超市通道費的種類繁多,各大賣場的收費標準也各不相同,據統計,目前我國大賣場所收取的通道費已經占到供應商總銷售額的8%-25%,最高可以達到35%。如此高的比例,尤其對于小型供應商的確是筆不小的支出。在供應商們多年的堅持下,對于超市通道費廢除的呼聲也一直不絕于耳。然而,筆者卻認為,超市通道費不僅合理且必須。
2、超市通道費合法性評析
2.1超市通道費的合法性
超市通道費雖然是舶來品,在中國出現還不到20年的時間,但普及迅速,目前已然成為我國零售渠道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之所以對通道費的廢除不絕于耳的原因在于未能認清超市通道費的本質,其本質是合同約定的對價,并非供應商向超市方支付費用的單方法律行為或單向義務。各項通道費都應當是在超市方與供應商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一方面供應商支付相應的金額,作為對價,超市方應當給予供應方產品,提供相應的銷售資源,譬如提供良好的銷售環境、顯眼的銷售位置等。故供應商所支付的通道費并非無因而發,對于超市通道費的發生在法律上應當認為是支付合同約定的由超市方提供與銷售商品對應的服務的對價。
2.2超市通道費并非"商業賄賂"
對于反對超市通道費的主要理由是認為其本身是一種"商業賄賂"。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無稽之談。主要原因如上文所述,通道費的支付是為了購買超市所掌握的稀缺的銷售資源,超市的銷售資源有限,好的銷售環境更是,供應商為了得到好的銷售展示平臺,支付相應的費用作為對價,是合理的,況且通道費往往明碼標價,雖支付的費用有高有低,但這完全取決與對方的談判技巧,作為一項商業活動,一定是具有一定的商業風險的,這一點無無可厚非,且談判后經雙方合意達成,這并不能說一種商業賄賂。
2.3超市通道費應當適度收取
另一種反對的觀點認為,通道費是超市濫用優勢地位的產物,將超市收取通道費的行為定性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于這種觀點,筆者認為,應當分情況討論。首先,就通道費本身來說,是具有合法性的,但若超過必要限度,譬如超市利用其市場地位和優勢,肆意向供應商收取以通道費為名的不合理費用,則為對供應商產生負面影響且不利于市場自由競爭,如此一來,通道費必然成了超市濫用支配地位的表現。
綜上所述,對于超市和供應商雙方來講,收取一定限度內的通道費是合理且必須的。但是作為超市方如果惡意拖欠貨款,甚至以收取名目繁多的通道費為掩護收取不合法的費用,則政府必須通過法律的途徑或者加強政府監管等措施介入干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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