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3 15:42:37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個人為個人擔保書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學習了十六屆六中全會報告、科學發展觀理論、社會主義榮辱觀論述及黨風廉正建設和效能建設有關精神,完成1.5萬字的讀書筆記和二篇學習心得。不斷加強黨性鍛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與區委、區政府保持一致。通過學習提高了自己的掌握和運用政策的水平,增強了服務群眾的本領。同時,通過三年的努力,完成了黨校在職研究生經濟專業的學習,培養了自己把握經濟工作的能力。
二、嚴格要求,廉潔自律
我始終牢記黨的宗旨和黨員領導干部行為規范,注重思想道德建修養正確行使權利,不謀私利,抓好自己的黨風廉政和作風建設,遵守廉潔自律規定,告誡自己要做到自尊、自省、自警、自勵,勤懇工作,踏實做人。嚴于律己,身體力行,要求大家做到的自己先做到。
三、抓班子建設,凝聚人心干事業
團結帶領街道領導班子克服困難,認真謀劃好、落實好各項工作。加強民主集中制,集思廣益,提高班子民主決策能力。在街道和社區中努力營造一個寬松和諧的工作環境,發揮集體作用,大家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思想上經常溝通,工作中齊心協力,生活上互相關心,每個人主觀能動性得到較好發揮。同時加強制度建設,規范工作秩序,量化目標任務,通過自身努力,帶動班子建設和隊伍建設。
四、真抓實干,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一、勤學苦練,盡快適應工作,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和技能。,從最基本做起,從學習開始,以前輩、同事為榜樣,以書本為老師,把單位同事作為一面鏡子,做到了在學中干,干中學,邊學邊干,融會貫通,學以致用,不懂的地方虛心向單位同事請教,通過學習使自己的基本上掌握了業務操作規程和要領,對自己應承擔的工作能夠獨立完成,也使自己的業務水平和技能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二、恪守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
一、述職報告的概念
述職報告是各級干部及其他崗位責任人在人事考評活動中,向本系統、本部門領導和干部、群眾陳述任職情況、匯報工作實績時,根據職務或職責考核標準進行自我總結和自我評估的書面匯報材料。
述職報告是對任職者進行實際考核的一種重要形式,有利于述職者與各方面溝通關系,有利于提高述職者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根據寫作目的,述職報告可分為任職期述職報告、年度述職報告和競崗述職報告。
二、述職報告的特點
1.主體的個人性。
2.內容的特定性。
3.作用的考察性。
4.語言的通俗性。
三、述職報告的結構
述職報告的結構由標題、正文和落款三部分組成。
1.標題。一般寫“述職報告”或“我的述職報告”即可;也可采用雙行式標題,還有時間加文種式。
2.正文。由前言、主體、結尾三部分組成。
①前言。簡要交代任職概況,回答何時起任何職,崗位職責是什么及這次述什么內容,有時還要簡要敘述履行崗位職責的主要成績,對自己所任工作的總體評價,以確定述職的范圍和基調。
②主體。根據崗位責任目標,結合上級對本次述職的要求,從德、能、勤、績、廉幾方面出發,分項敘明任職期間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對上級交辦的任務和分管工作的完成情況;做了哪些工作,采取了哪些措施,做出了哪些決策,解決了什么問題,取得了什么成效,獲得了哪些經驗,崗位職責執行的怎樣,工作中的薄弱環節、不足之處及應對措施,下一步打算怎么辦。寫作時要實事求是,突出重點。其主體部分的結構可采用下列幾種形式:
(1)并列式。即按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情況、成績、經驗、問題、今后的打算等安排成文。
(2)時間式。即把整個過程按時間順序分成幾個階段,再分別對每個階段的工作進行分析、總結、匯報,找出每一階段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
(3)主次順序式。即按照述職內容的主次輕重,把成績、經驗、存在的問題等融為一體,歸納成若干條目,每一條目都冠以序數,標明層次,使全文條理清晰而富有邏輯性。
③結尾。介紹今后工作的設想,也可對全文作概括性的總結,或表達自己的決心。如果主體寫了這方面的內容,結尾則可不寫。
3.落款,包括署名和成文時間。
在現實中,更多的時候是要求述職者在一定的范圍內面向有關的領導和群眾宣讀自己所寫的述職報告,一般在開頭要加上稱謂,如“各位領導、同志們”、“各位評委”等,在結尾上“以上述職,請予審查”、“歡迎領導及同志們批評指正”、“謝謝大家”等。最后寫述職人姓名和述職時間。
四、述職報告與個人工作總結的區別
1.寫作目的不同。述職報告的寫作目的是向領導和群眾評估、匯報自己的實績等真實情況,以接受領導和群眾的審查和監督。個人工作總結的寫作目的則是為了更好的指導今后的實踐。
2.內容不同。一是回答的問題不同。二是側重點不同。三是反映成績的范圍不同。
3.表達方式不同。個人工作總結可以采用夾敘夾議、敘議結合的手法,而述職報告的主要表達方式是敘述說明而不是議論,一般不宜采用夾敘夾議的表達方式。
五、述職報告的寫作要求
1.述職報告重在述。
2.重點突出。
英國《每日郵報》報道,大約1/5人群經歷過上腹部持續或反復疼痛,或者罹患腸易激綜合征等胃腸道疾病。研究人員先前發現,這類人群比同齡人更容易焦慮和抑郁。研究人員認為,壓力激素是消化系統出現問題的原因之一。
不少患者說自己的腸胃問題始于年幼時期,當時他們的心理學體征尚未出現。因此假設,消化系統失調可能導致情緒紊亂。這一假設有一定理論支持。近期一項研究結果顯示,抑郁和焦慮心理與腸道菌群組成改變存在關聯。腸道和大腦通過交感神經連接在一起,兩者之間聯系復雜,雙向交流,腸道內的變化通過信號直接發送至大腦。
中國職場人士半數抑郁
中國健康教育中心2009年對北京等六省市13177名職場人士進行的心理健康狀況調查結果顯示:我國職業人群的焦慮和抑郁狀況較為嚴重,處于無抑郁狀態的人僅占49.3%,處于輕度、中度和重度抑郁狀態分別有25.6%、23.52%和1.58%。
北京工商局通報不合格產品黑名單
近日,北京市工商局通報了新一批不合格食品黑名單。
此次下架的問題食品有,連城縣廣大食品廠生產的“東方紅園”紅薯干,二氧化硫超標;鄭州市管城區伊源祥食品廠生產的“伊源祥”加州牛排和河南親嘴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兩批次“衛龍”親嘴燒均為糖精鈉超標;沈陽市馨溢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馨溢源”辣肉卷,山梨酸超標;天津泉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泉源”甘草杏,亞硫酸鹽超標;鄭州市管城區天賜巧老婆豆制品廠生產的“天賜”開心農場和鄭州市管城區福達食品廠生產的“華豫福達”調味面制食品均為苯甲酸、甜蜜素超標;鄭州市管城區羽萍食品廠“羽萍”辣到你活該,糖精鈉、甜蜜素超標;遼寧丹東豐麟食品廠生產的“豐麟”烤魚片,亞硝酸鹽、亞硫酸鹽超標。
基因決定快樂程度
英國研究人員日前發表報告說,他們發現幸福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大腦中的一種特殊基因決定的。由于人們體內的這種基因結構有差異,人們對生活的滿意程度也不相同。
倫敦經濟政治學院行為經濟學家德內弗斯是這項研究的發起人。他說,研究對象是一個名為5-HTT的基因。這種基因能幫助神經細胞回收利用發送信號的化學物質血清素,血清素被認為與情緒波動息息相關。研究發現,5-HTT基因存在“長”、“短”兩種結構。從父母那里繼承了兩個“長”5-HTT基因的人往往比擁有其他基因組合方式的人更容易感到滿足。這一發現有助于解釋為什么每個人的幸福感各不相同,以及為什么有些人相對更容易快樂。
不過,德內弗斯說,“我們的幸福感不完全是由這一基因決定的,其他基因以及我們在生活中的體驗也是個人幸福感不盡相同的重要原因”。
部分紙杯雙酚A含量遠超塑料杯
由于擔心可能誘發性早熟,歐盟宣布將禁止生產含雙酚A的塑料奶瓶。日前,南京醫科大學藥學院研究環境激素的專家對部分生活用品中的雙酚A含量進行了測定,結果顯示,試驗用一次性紙杯中的雙酚A含量是一次性塑料杯的30倍,雨水里的雙酚A含量是飲水機里純凈水的5倍多。
雙酚A是世界上使用最廣泛的工業化合物之一,常用于制造塑料產品,如太空杯、塑料餐具、水壺、嬰兒奶瓶等。最新研究顯示,雙酚A在加熱時能析出至食物和飲料中,可能誘發性早熟,甚至致癌。更重要的是,雙酚A可產生雌性荷爾蒙效果,可能導致年輕男性數量驟減,還會導致男嬰女性化。
專家建議,不用聚氯乙烯包裝材料在微波爐中加熱食品,不用泡沫塑料容器泡方便面,盡量少用一次性餐飲盛器,不要淋雨。
我國開始執行國際首個泰國香米標準
前段時間,央視曝光了一批泰國香米品牌摻假事件。為了應對市場上泰國香米真假難辨的狀況,國家標準委近日的行業標準《泰國茉莉香米品種鑒定及純度檢驗方法》(以下簡稱《檢驗方法》)于今年5月1日起開始執行。該標準由廈門檢驗檢疫局和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合作制定,這是目前國際上首個公開的泰國香米純度檢驗標準。
《檢驗方法》雖然不是強制性標準,畢竟讓國內泰國香米行業有了一個參照的標準。它主要涉及泰國茉莉香米品種鑒定和純度檢測的DNA技術檢測法、感官檢驗法、水煮檢驗法等3種方法。
這個標準中的DNA方法檢測結果準確,但儀器設備要求高,檢測費用高,而感官法和水煮法則適合普通老百姓來檢驗自己買的泰國香米夠不夠純。
感官法:香米有獨特的潘丹葉香味,行內俗稱的茉莉花氣味。肉眼觀察晶瑩剔透、光潔、顯微黃色、一般沒有腹白。香米粒型明顯細長、呈彎腰弓背狀。質地較為致密,不易折斷。香米煮熟后軟滑爽口,米飯涼后米粒不發硬。
水煮檢驗法:大米煮熟后,平鋪在透明玻璃板上,再用另一塊玻璃壓在上面,施外力將飯粒壓扁,若飯粒通體呈透明狀,則是香米,若邊緣成透明,中心有白粉狀,則不是香米。
每天工作11小時心臟病風險增七成
最近研究稱,每天工作11個小時以上的人,患心臟病的風險會增加67%。倫敦大學的研究人員通過對7千余名英國工人的工作時間進行長達11年追蹤后,發現了這個結果。研究人員說,工作時間長再加上高血壓、糖尿病以及吸煙等其他危險因素,讓心臟病發病比例增高。
加拿大超市每天清理過期食品
把即將過期的食物減價出售或捐給慈善機構,把已過期的食品銷毀是加拿大商家的慣常做法。在加拿大,幾乎所有的超市都會在晚上結業前的2~3個小時內,把當天或是第二天必須賣完的食物以非常低的價格賣掉。那些即使打折后仍未賣完的食品就被當成垃圾處理了。如果因極個別疏漏,沒有及時把過期食品下架,一旦被發現或收到顧客的投訴,他們會馬上將這些漏網之魚處理掉,確保消費者的利益和自己的聲譽。
在法律上,加拿大嚴格禁止銷售過期食品。衛生部《加拿大食品和藥物法案》中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可銷售劣質食品。在衛生專家看來,食品存放時間過期,會增大被細菌感染的可能,對人們的健康和安全構成傷害,因此理所當然歸屬于“劣質食品”類。加拿大疾病控制中心的食品安全專家明確表示:任何商家都不應以任何形式來銷售任何過期食品,這是違反政府法規的。
吃藥加糖能增強藥物殺菌效果
吃藥時加點糖是人們常有的經歷,一般來說都是為了更好地幫助藥物下咽,而英國《自然》雜志刊登的一項最新研究說,加糖還可能會幫助增強抗生素類藥物的殺菌效果。
編號:
交通銀行 行:
鑒于你行向 (下稱“借款人”)提供(幣種) 貸款(金額) (大寫: )(下稱“貸款”)。該借款合同(下稱“合同”)編號為 。該貸款期限為 ,利率為 ,用于 。本保證人已了解并同意“合同”所有條款,應“借款人”要求,現本保證人同意為上述“貸款”全額擔保,特此開立以你行為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擔保書,向你行保證如下:
一、本保證人保證“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規定償付各期到期(包括被宣布到期)應付款項,包括本金、利息、費用、罰息、違約金和賠償金(以下稱“到期應付款項”),不論由何原因造成,對此全部和任何“到期應付款項”,本保證人保證按下述第二條規定承擔連帶償付責任和/或連帶賠償責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規定如數償付上述“一期應付款項”,你行即有權直接向本保證人索償,而無須先行向借款人追償或/和處分抵押品,本保證人保證在收到你行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后十五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借款人”的全部“到期應付款項”以“合同”規定的幣種主動支付給你行,應支付額計算至本保證人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即作為付款憑證,對本保證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如果本保證人未能按前條規定期限履行上述擔保責任,由此造成的延付利息和你行的其它經濟損失由本保證人承擔;同時,你行有權從本保證人存款帳戶中扣收上述全部“到期應付款項”和延付利息。本保證人保證不提出異議和抗辯。
四、本保證人同意,今后若需追加“貸款”金額,對不超過“合同”金額 %的追加貸款部分,按本擔保書規定承擔擔保義務。
五、在“合同”項下全部應付款項清償完畢之前,本保證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保證項下義務而獲得的任何代位權和索償權。如果“借款人”向本保證人提供抵押品,非經你行書面同意,本保證人也不應行使抵押項下的權利;如果經你行同意處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項保證首先用于向你行償付上述“到期應付款項”。
六、本保證人在此同意,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或數種情況時,本擔保書第一、二、三、四條規定的連帶償付責任和/或連帶賠償責任絲毫不受影響,本擔保書繼續有效。
擔保人:
日期:
銀行貸款注意事項
1、向銀行提供資料要真實,提供本人住址、聯系方式要準確,變更時要及時通知銀行;
2、貸款用途要合法合規,交易背景要真實;
3、根據自己的還款能力和未來收入預期,選擇適合自己的還款方式;
4、申請貸款額度要量力而行,通常月還款額不宜超過家庭總收入的50%;
5、認真閱讀合同條款,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
6、要按時還款,避免產生不良信用記錄;
7、不要遺失借款合同和借據,對于抵押類貸款,還清貸款后不要忘記撤銷抵押登記;
8、提前還款必須要提前一個月與銀行溝通才可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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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不可撤消擔保書 致:XX公司鑒于貴公司將?用 ,簽訂(試用期)一年期勞動(務)合同,經 請求,本保證人同意出具本擔保書,自愿為 在貴公司經營活動或工作期間發生的債務(含Υ法和過失給貴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保障責任,具體保證事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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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擔保書
根據本擔保書,__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稱)做為委托人(以下稱“承包人”,)和________________(擔保公司,證券公司或保險公司名稱)做為擔保人共同向債權人______________(雇主名稱)(以下稱雇主)承擔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的責任,承包人和擔保人均受本擔保書的約束。
鑒于承包人已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同雇主簽署了_________(合同名稱)的書面協議,下文中的合同包括合同中規定的文件、圖紙、規范和修改;本擔保書的條件是:如果承包人迅速地忠實地履行了上述合同,本擔保書的責任失效;否則將保持有效。一旦雇主提出承包人違約,而雇主又履行了自己的責任,擔保人將迅速彌補違約的損失,或者迅速:
1.根據合同要求完成合同;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按合同條件提供雇主合格的投標書,在雇主和擔保人確定了評標價最低響應性投標人后,安排投標人和雇主之間合同,在施工過程中提供足夠的資金,支付“合同價余額”以外完工所需的費用,包括擔保人有責任承擔的賠償費,但總數不超過上述第一段中提到的金額。這里所說的“合同價余額”指雇主按合同應付給承包人的總額減法已合理地付給承包人的金額;或
3.付給雇主按合同條件完成合同所需的金額,但不超過本擔保書的限額。
本擔保人不承擔大于本擔保書限額的責任。任何有關本擔保的訴訟,必須是在缺陷責任證書發出后一年內提出的為有效。除了雇主以外,任何人都無權對本擔保書的責任提出履行要求。承包人和擔保人的法人代表在此簽字蓋公章,以資證明。
擔保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代表(簽名):___________ 代表(簽名):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擔保書范文(二)
財產保全擔保書
擔保人:(基本情況)
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擔保人愿做被擔保人的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做如下擔保:
一、擔保人負擔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費用;
二、如被擔保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錯誤,擔保人愿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損失。
三、將擔保人定期(存折,現金______萬元)交你院作抵押,可從中支付一、二項所需費用。
此 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擔保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擔保書范文(三)
經濟擔保書
擔保人:被擔保人:
一、擔保人_____________愿意為____________作經濟擔保。
二、被擔保人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_聘用期間,若出現貪污、盜竊、挪用公款或貨款(物)不還,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等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本人無力償還的部分由擔保人承擔并負責償還。
三、擔保人概況: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及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擔保人與被擔保人關系:_______________
五、擔保人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請擔保人工作單位證明其擔保資格的真實性:
擔保人工作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______
擔保人工作單位蓋章:____________
填寫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備注:
1、請附擔保人和被擔保人身份證復印件。
2、擔保順序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人員,員工的經濟擔保人應依此順序選擇。擔保人必須具備的條件: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公民;有較穩定的收或固定資產;愿意為被擔保人承擔風險。
3、擔保人工作單位只為擔保人的擔保資格的真實性作證明,不負任何經濟責任或連帶責任。
4、擔保人工作單位對擔保資格的真實性證明時應加蓋單位法人章或人事部門章。
5、擔保書一式三份,用人單位、擔保人、被擔保人各持一份。
擔保書范文(四)
借款擔保書
出借人: 電話: 身份證號:
借款人: 電話: 身份證號:
保證人: 電話: 身份證號:
鑒于出借人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借款人_____提供借款人民幣_____元(大寫:元整)(以下稱借款金額),且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就該筆借款簽訂了借款合同(該借款合同附件后),依據上述借款合同該筆借款期限為_____,利率為_____。保證人已了解并同意上述借款合同所有條款,應出借人的要求,保證人同意為上述借款提供擔保,現向出借人保證如下:
一、本保證人保證借款人全面履行借款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規定償付到期應付款項,包括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和賠償金(以下稱“到期應付款項”),不論由何原因造成,對此到期應付款項的_____%(即相當于借款金額_____%【人民幣_____元】的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和賠償金),保證人保證按下述第二條規定承擔連帶償付責任和連帶賠償責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規定如數償付上述到期應付款項,出借人即有權直接向保證人索償,而無須先行向借款人追償或處分抵押品,本保證人保證在收到出借人第一次書面要求還款通知后 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保證人擔保范圍內的所有款項主動支付給出借人,應支付額計算至本保證人實際支付日。上述要求還款通知書,即作為付款憑證,對保證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如果本保證人未能按前條規定期限履行上述擔保責任,由此造成的延付 利息和出借人的其它經濟損失由本保證人承擔,保證人保證不提出異議和抗辯。 四、本擔保合同自保證人和出借人簽字之日起生效,保證期間為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三年。
五、在執行本擔保書過程中如有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應向出借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本擔保書正本一式二份,出借人和保證人各執一份。
出借人: (簽字或蓋章)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保證人: (簽字或蓋章)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擔保書范文(五)
員工擔保書
本人,xx,男,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愿意為_______先生/女士作擔保,其身份證為:_______(以下簡稱被擔保人),按下列條件為其擔保。
擔保范圍:
(一)保證被擔保人嚴格遵紀守法,嚴格遵守貴公司規章制度;
(二)保證被擔保人在貴公司履行職務或工作期間,不以盜竊、商業侵占、挪用公司資金、收受賄賂等任何手段侵犯貴公司或貴公司客戶利益,不做有損于貴公司形象和聲譽的事;
(三)保證被擔保人不從事與貴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營業,不做任何兼職工作;
(四)保證被擔保人嚴格保守貴公司營銷網絡、工藝、技術等商業秘密;
(五)保證被擔保人對因其工作失職、瀆職、失職以及損毀公司財物而給貴公司造成的損失及時賠償;被擔保人品行優良,勤奮認真,相信他一定能履行自己職責,努力工作。
擔保人簽名:______________
與被擔保人關系: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附件:擔保人身份證復印件及房產證復印件以及被擔保人身份證復印件
20xx年/x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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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不可撤消擔保書 致:XX公司鑒于貴公司將?用 ,簽訂(試用期)一年期勞動(務)合同,經 請求,本保證人同意出具本擔保書,自愿為 在貴公司經營活動或工作期間發生的債務(含Υ法和過失給貴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保障責任,具體保證事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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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經濟擔保書 本文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擔保書范文,歡迎大家閱讀借鑒。經 濟 擔 保 書擔保人:被擔保人:一、擔保人_____________愿意為____________ 作經濟擔保。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為確保甲、乙雙方簽訂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雙方經協商一致,就定金擔保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依據主合同,甲、乙雙方應履行如下義務:_________.
第二條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乙方交付定金_________元整。
第三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除非使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
第四條 甲方履行主合同義務后,乙方應返還定金或以該定金沖抵甲方應付乙方款項。
第五條 甲方不履行主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乙方不履行主合同,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罰則的執行,不影響任何一方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六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個人擔保合同范本二
致:A銀行(作為下述債權人的人)
B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擬借款作改造(“項目”)之用。由A銀行所安排的銀團,同意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貸款。A銀行作為行及安排行及各貸款人(其名稱詳列在下述貸款協議附表一)在_________簽訂貸款協議,貸款人同意按貸款協議的規定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元貸款(“貸款”)。
C有限公司鑒于貸款人同意按貸款協議規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我司(以下簡稱“擔保人”)愿意向貴行A銀行(“人”)(代表其本身即安排行及行及作為各貸款人的人,行、安排行及貸款人以下統稱“債權人”)為此項貸款提供擔保,內容如下:
1.在借款人未能按貸款協議規定支付到期應付款項時,擔保人在任何時間在人書面要求下,無條件地及時以借款人在貸款協議下的應付貨幣支付及清償借款人在貸款協議項下到期應付但未償還的所有款項(上述款項以下統稱“債務”)。
2.在第1條所述責任之范圍內,擔保人須在收到人書面還款要求時即時支付本擔保書內擔保人承諾支付的所有債務。若擔保人未按時支付款項,擔保人必須支付到期未付的應付款項的利息。利息計算日期自人書面要求擔保人清付債務之日起至該款項完全償還之日為止。年利率按貸款協議第6.4條規定有關債務逾期利息計算,到期應付而未還清的利息每月累積成為債務之一部分。
3.作為一獨立保證及在不影響本擔保書第1條的前題下,擔保人無條件及不可撤銷地承諾及保證擔保人將按第l條的規定,在人要求時,即時賠償所有人及債權人因借款人未有按時償還債務或履行其在貸款協議項下的責任而蒙受的、相等于債務金額的一切損失。若本擔保書第1條所規定的擔保因任何原因變成無效,沒有約束力或不能執行,本條款的賠償責任將依然生效并對擔保人仍具約束力。
4.擔保人承諾及確認由人或其授權職員簽署并列明確定債務數額及到期的文件對擔保人有約束力,有明顯錯誤除外。
5.人及債權人可將在本擔保書收到的款項放人一個獨立的暫記帳戶,而不須即時將該等款項用于償還債務。一旦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破產或清算或解散或重組時,人及各債權人可以向清算人索償借款人或該人士的所有債務,而無須扣除在暫記帳戶的款項。但無論如何,若人及/或各債權人由此共得之款項超過借款人所欠的債務,余額須歸還擔保人。
6.擔保人在本擔保書和其在本擔保書項下的一切責任和義務,均不會因下述情況而解除、減輕或受到影響:
(a)人及/或任何債權人給予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以時間寬限或付款延期;
(b)借款人或擔保人清算或破產;及/或
(c)人及/或任何債權人持有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就債務償還作出的其他抵押、擔?;虮WC;及/或
(d)人及/或任何債權人對借款人或任何人士處分、行使、不行使、放棄、解除或改變任何貸款協議或其他就債務償還作出的保證書或抵押書所賦予的權力(包括放棄任何貸款協議規定的貸款先決條件或其他條件)或權利或抵押權;及/或
(e)貸款協議或其他就債務償還所作擔保書或抵押書項下的任何責任變為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執行或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無權力簽署或履行貸款協議或該擔保書或抵押書下的責任;及/或
(f)任何如沒有本項的條款將導致本擔保書或擔保人的責任解除、減輕或受到影響的行為或事件的發生;
但無論如何,假如人和/或債權人與借款人對貸款協議作出任何修改和/或變動,從而會增加了擔保人在本擔保書的義務和責任,人須得到擔保人確認后該修改和/或變動方為有效。
7.擔保人在此向人(作為債權人的人)作出以下聲明和保證:
(a)擔保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獨立法人地位,能夠以其本身名義起訴和應訴及擁有其資產和經營其現在或計劃經營的業務;
(b)擔保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權利、權力和權限簽訂本擔保書和履行本擔保書下的責任;
(c)本擔保書在貸款協議生效時同時生效,即對擔保人構成合法、有效和具約束力的義務,可以按其條款付諸實施,并可以隨時在_________法庭執行;
(d)擔保人在簽署及/或履行本擔保書都不會(i)違反或觸犯任何法律或條例、或擔保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ii)違反或觸犯擔保人簽訂的任何契約或協議或對擔保人本身或其任何資產有約束力的文件;或(iii)超越擔保人借款或擔保的權限(不論是受擔保人的章程或其他協議所限制的),或超越擔保人董事會的權限,或(iv)導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資產上設置任何抵押;
(e)擔保人沒有拖欠任何應付之其他貸款本金和利息,亦未在擔保人已簽下的任何契約、信托契約、協議或其他文件中發生或因任何事情的發生和存在而構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違約事件;
(f)沒有人正在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處或政府機關對擔保人或其資產提出訴訟,此訴訟將會嚴重影響擔保人的財務、業務、資產及其他狀況;
(g)除法定的優先債務以外,擔保人在本擔保書下所承擔的責任為直接的及無條件的,而其付款責任均在任何時間與其他無抵押的債務享有同等地位;
(h)擔保人在本擔保書簽署之日時并未違反任何有關借款的協議,或不履行或違反任何其他協議,該等違約會對擔保人有不利影響;
(i)擔保人已經向人及債權人充分和準確地披露了其在本擔保書簽約日時存在的全部實際的重要債務;
(j)擔保人向人及債權人提供的最近審定的年度財務報表已經按照_________法律與條件以及公認的常用會計原則編制妥當。上述財務報表連同其所附記錄均真實和清楚地反映了該報表所涉及期間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同時自上述財務報表完成后,擔保人的營運、業務、資產、債務或(財務或其他)狀況未發生實際不利變化;
(k)擔保人沒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審定財務報表或其所附記錄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債務或任何重要的未實現的損失或預期的損失;
(l)擔保人向人及債權人提供(不論是否遵循本擔保書的任何條款而提供)關于擔保人的一切資料,均在提供資料的當日為真實的、完全的和準確的;
(m)擔保人在本擔保書項下的全部應付款項無任何稅項引致的扣減或預扣。
8.擔保人在此向人(作為債權人的人)陳述、保證和承諾,在本擔保書有效期內:
(a)第7條款所包含的每一項陳述與保證,就當時存在的事實與情況而言,在實質方面每一天都將是真實與正確的;
(b)擔保人將以恰當及有效的方式維持和經營其業務;
(c)擔保人將盡快(但無論如何不遲于本擔保書簽約日后擔保人的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后的一百八十(180)天將擔保人在該年度經審核的年度財務報表副本(連同有關的董事和會計師報告副本)交付人,上述副本須經擔保人的任何一名董事證實為其各自原文的真實副本;
(d)擔保人將迅速向人交付人及/或任何債權人可能不時合理要求的有關擔保人的財務資料或其他資料;
(e)如發生任何事情從而影響擔保人在本擔保書內的責任能力時,擔保人將盡快通知人;
(f)擔保人將維持與履行其在本擔保書內的一切權利與義務,及確保本擔保書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并取得所有需要的批準,同時使這些批準保持完全有效,遵守與任何上述批準有關的一切條款、條件與限制(如有的話);
(g)擔保人將不會在未經人的書面同意前(人在此不會無理地拒絕擔保人的請求)將其全部或大部分資產設定抵押、或出售或轉讓(不論通過單一交易或若干有關或無關交易,也不論一次或在一段時間內交易);
(h)擔保人將不會在未經人的書面同意前(人在此不會無理地拒絕擔保人的請求)與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合并或并入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
(i)擔保人將不會在未經人書面同意前(人在此同意不會無理地拒絕擔保人的請求)將其營業性質作重大改變,不論這種改變是通過單一交易或若干有關或無關交易,一次或在一段時間及通過出售、轉讓、收購或其他任何方式,但如該改變不會削弱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則無須經人同意,但擔保人須盡快以書面通知人;
(j)擔保人將不會在未經人書面同意前(人在此同意不會無理地拒絕擔保人的請求)回購或減少其發行的股份或將其資本或資產分配給其股東。
9.本擔保書由擔保人獨立承擔責任。若有第三者為借款人向人及/或任何債權人出具擔保書或抵押,則本擔保書是完全獨立及不受該等擔保書或抵押影響。
10.擔保人在此聲明和承諾放棄要求人及/或任何債權人首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人士采取法律訴訟,或將抵押物先行變賣之權利。
11.擔保人在此承諾,在貸款債務未還清以前,它不會行使及在此放棄因法定原因而擁有的代位權或向借款人(不論是否與本擔保書下的責任有關與否)作出索償。擔保人亦不會與人和債權人在借款人的破產或清算的索償中競爭,人和各債權人將優先于擔保人向借款人追索債款。擔保人將不分享及不要求分享人和債權人在所持有其他抵押品及擔保所享有的權益和權利。如擔保人違反本條款的規定所收的任何款項(不包括擔保人向借款人收取的擔保費用及律師費用),它將會以信托人的身份代人和債權人持有該筆款項以作為債務的持續擔保。
12.如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達成任何解除本擔保書或其他和解的協議,該擔保解除或和解協議的條件是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向債權人所出具之擔保、或所支付的款項沒有因任何有關破產、清算、關閉、解散或無法償還債務的法律或法規而遭取消、禁止或減值。若人或任何債權人需按法律的要求退還任何有關債務的款項予付款人,擔保人在此的責任將繼續有效。而在計算擔保人所應付的款項時,該些債權人曾經收過但要退還給付款人的款項將不計算在內。而人及債權人可在本擔保書解除后或和解協議簽訂后繼續執行本擔保書及向擔保人追討欠款。
13.擔保人在本擔保書項下應付之一切款額必須如數支付給人及債權人,不得從中抵銷或反索借款人欠擔保人的任何款項,亦不得從中扣減現行的或將來的任何稅項(人及債權人本身的總利潤應課稅項除外)或其他費用或預扣稅。
14.凡按本擔保書規定的應付款項,應以債務原幣支付,如擔保人以其他貨幣支付,應以可即時使用及自由兌換的貨幣,按人或各債權人當天匯率折算,匯予人或各債權人。
15.本擔保書是持續性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并將連續保持有效,直至借款人在貸款協議下所欠之一切款項全部償還給債權人為止。但是,擔保人的擔保責任隨貸款額的歸還而相應減少,并且在債務全部清還給債權人時解除。本擔保書為附加保證,但不取代人和債權人現在或將來所持有的有關債務的任何其他擔保及抵押品。擔保人承諾及同意當人及債權人在追討擔保人欠款或執行本擔保書時,人及債權人無須先追討借款人或第三者欠款或提出訴訟,亦無須先對人和債權人持有的其他抵押品或其他擔保作出處分或強制執行。
16.若擔保書內某些條款在將來被公布或被裁定為不合法、無效或法律上不能執行,該等條款應視作為并未列入本擔保書內,而不影響本擔保書其余條款之有效性。
17.人及各債權人因追討本擔保書之到期款項而支出的一切費用(以全數償還為準)及所蒙受的一切損失,由擔保人負責賠償。擔保人承諾在人的書面要求下須即時支付和清償該等款項。
18.(a)本擔保書對簽訂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對各當事人各自的繼續人及受讓人均有效和有約束力。惟擔保人不得將本擔保書下的任何權利、利益及責任轉讓他人。
(b)如任何貸款人按貸款協議的條款,轉讓其于貸款協議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益,該貸款人也可將其于本擔保書下的全部權益或有關部分同時轉讓予受讓人,而在此情況下所有本擔保書下所指的貸款人將包括該受讓人。
(c)擔保人于本擔保書下所作之聲明、保證、承諾及安排將不會受任何貸款人轉讓本擔保書或貸款協議的權益所影響,任何貸款人名稱之更改或其合并,或被吞并等情況亦不影響擔保人在本擔保書下的責任。
19.(a)本擔保書項下須發出或提出的每一項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應采取書面形式,并按下述地址由專人遞送或用掛號郵寄(或收件人在三天前預先通知其他各方指定的其他地址)方式通知對方:_________。
(b)本擔保書項下發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在下述情況下應被視為已經有效送達:a)如由專人遞交,在遞交時由收件人簽收后即為送達;b)如用掛號信發出,在郵寄后兩個工作天即為送達。
(c)除非人另有規定,否則任何一方就本擔保書向另一方發出或提出的每項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及一方在本擔保書項下需要交付予另一方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契約須以英文或中文書寫。
20.(a)除非人與擔保人以書面簽署確認,否則本擔保書任何條款均不得以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棄、撤銷或終止。
(b)人或債權人不行使或延遲行使其在本擔保書規定的權利和權益均不會構成或被視為其對該等權利的放棄。而人或債權人在某次行使權利或部分的權利將不會妨礙或影響其日后行使其余的權利或權益。人或債權人可以同時行使,亦可以分別行使,亦可以累積,上述權利、權益和賠償辦法,故此將不會排除法律所賦予人或債權人的權利及其他賠償辦法。
21.本擔保書受_________法律管轄并按_________法律進行解釋。擔保人和人在此不可撤銷地同意與本擔保書有關的任何法律行動或訴訟可在_________法院進行,并不可撤銷地服從_________法院的管轄權。但這不損害或限制人及各債權人及擔保人在擔保人或其資產所在的任何管轄地區的所賦予的權利和權力。
22.本擔保書用中文書寫,一式兩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擔保人及人各執一份。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人事入職管理,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章 試用及報到
第二條 新進人員入職資格:
1、 符合公司用人條件,并已通過面試、復試、終試者;
2、 經核查無虛假資料及經歷;
3、 在原單位離職交接清楚;
4、 無傳染性疾病;
5、 無犯罪記錄。
第三條 員工錄用前應辦理報到手續,并按規定時間上班,由考勤員制卡,核定發薪日期。逾期未辦理者,由備取人員依次侯補。
第四條 報到應備資料及事項:
1、 一寸彩色照片四張;
2、 社會保險卡復印件一份(已辦保險者提供);
3、 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及原件;
4、最高學歷證原件、復印件各一份(含畢業證、學位證、英語等級證),原件交人才交流中心驗證后退回;
5、專業技術資格證明復印件一份及原件(專業人員提供),原件與復印件核對后退回;
6、 體檢證明。
第五條 公司有意向錄用之人員,如為倉管、司機、送貨、出納之職務,人力部/分公司行政人事部則須先派人進行家訪,了解其家庭情況,并做背景調查,將調查結果記錄并存于員工個人檔案。
第六條 由于工作需要,新聘員工可經人力部經理批準后先上崗,但須于5個工作日內辦妥入職及擔保手續,逾期未辦完手續或入職資格不符合公司規定者,以自動離職處理。
第七條 新聘人員試用期為3個月,期滿考核合格可轉為正式員工。
第八條 員工在試用期內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適合工作者,可隨時停止使用。
第九條 員工一經錄用,即簽訂公司所在地勞動部門正規《勞動合同書》,交勞動部門鑒證,并辦理社會保險。
第三章 擔保
第十條 本公司員工均應覓擔保人,辦理擔保手續,擔保人之責任均按《擔保書》中的規約執行。
第十一條 本公司員工擔保人應具有下列資格:
1、 擔保人具有愛施德公司所在地常住戶口;
2、 有正當職業及穩定經濟來源;
3、 有長期穩定的住所;
4、 不能為本公司在職員工;
5、 擔保人無犯罪前科。
第十二條 擔保等級:
1、 一級擔保:適用于倉管、司機、送貨、出納;
2、 二級擔保:適用于其他人員。
第十三條 擔保手續:
1、 一級擔保:
A) 擔保人提供戶口本、身份證、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人力資源部/分公司行政人事部進行核對后將原件退回);
B) 擔保人提供工作單位地址、單位電話、家庭住址、家庭電話;
C) 擔保人須親自到公司辦理擔保手續,并簽訂《擔保書》。
2、 二級擔保:
A) 擔保人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人力資源部/分公司行政人事部進行核對后將原件退回);
B) 擔保人提供工作單位地址、單位電話、家庭住址、家庭電話;
C) 擔保人須親自到公司辦理擔保手續,并簽訂《擔保書》。
第十四條 擔保人之工作單位或住址如有變更時,應由擔保人或被保人以書面形式通知人力資源部辦理變更。
第十五條 擔保人如因故欲退?;蛞蚱渌鹿蕟适YY格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人力部,由被保人另覓新擔保人辦妥換保手續,發還原繳擔保書后方可解除原擔保責任。
第十六條 本公司對員工之擔保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后才準許復職。
第十七條 本公司員工正常離職,經辦妥移交手續后3個月內未發現任何弊端時發還擔保書,解除擔保責任。
第十八條 擔保核查,核查人為公司人力部檔案管理人員、分公司行政人事部指定負責人員。
1、 一級擔保核查:
A) 核查擔保人家庭住址和聯系方式,確認是否與房產證地址相符;
B) 核查擔保人工作單位、單位地址及單位電話;
C) 每半年核查一次,并作好記錄。
2、 二級擔保核查:
A) 核查擔保人家庭電話、工作單位及單位電話;
B) 每一年核查一次,并作好記錄。
第四章 背景調查
第二十條 調查等級:
1、 一級調查:適用于倉管、司機、送貨、財務及經理級以上人員;
2、 二級調查:適用于業務人員、門店管理人員及保安、更夫;
3、 三級調查:適用于其他人員。
第二十一條 背景調查,調查人為公司人力部入、離職管理人員,分公司行政人事部指定負責人員,進行電話查訪(根據《員工登記表》信息)。
1、 一級調查:
A) 查訪內容:最近兩家單位工作內容及表現、同事關系、離職原因和離職手續辦理情況;家庭住址、電話等信息的真實性。
B) 查訪對象:原單位人力資源部、直接上司、相關人員。
2、 二級調查:
A) 查訪內容:最近一、二家單位工作內容及表現、同事關系、離職原因和離職手續辦理情況;家庭住址、電話等信息的真實性。
B) 查訪對象:原單位人力資源部、直接上司。
3、 三級調查:進行電話抽查單位及家庭信息。
第五章 臨時員工入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分公司有臨時性工作,需雇用臨時人員從事,應填《人力需求申請》,注明工作內容,期間呈部門經理及分公司負責人批核,人力部核準后招募。
第二十三條 雇用限制:
1、 年未滿16歲者,不得雇用;
2、 經管財、物、倉儲等主要工作不得雇用;
3、 雇用期不超過3個月(鐘點工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 辦理入職報到手續,可視崗位情況確定入職所需資料及辦理三級擔保,簽訂《擔保書》。
第六章 分公司入職資料上報
第二十五條 分公司行政人事部必須在三日內將新聘員工之《員工登記表》傳真至人力資源部備案及核薪。
第二十六條 錄用審批權限:
1、 分公司財務、倉管、主管級以上人員報分公司負責人審核、總公司相關部門及人力部會簽,總經理核準;
2、 分公司其他員工報分公司負責人核準,人力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 員工檔案須嚴格按照規定順序裝訂,不得隨意涂改,并妥善保存,裝訂順序為:
1、《員工登記表》 2、學歷證復印件 3、英語等級證復印件
4、資格證書復印件 5、社保卡復印件 6、體檢證明
7、《招募面試表》 8、《擔保書》 9、擔保人之戶口本復印件
10、擔保人之單位證明11、擔保人房產證復印件 12、《背景調查表》
13、《家訪調查表》 14、《擔保核查表》
第二十八條 《員工登記表》須明確注明起薪日期、所在部門、職位及負責區域等相關事項。
第二十九條 分公司行政人事部于每月25日將本月新聘員工個人檔案原件及擔保資料復印件(員工個人檔案復印件、《擔保書》及相關擔保資料原件留存分公司妥善管理)按順序裝訂,以EMS方式寄至人力資源部檔案管理人員。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入職管理規定自 年 月 日起執行,同時啟用新表格,舊表格一概作廢。
附:1、《錄用通知書》
2、《員工登記表》
3、《背景調查表》
4、《家訪調查表》
5、《擔保核查表》
6、《擔 保 書》
附件一:
錄用通知書
先生/小姐:
一、由于您的品德、學識、能力出眾,已被我公司錄取,熱忱歡迎您加入愛施德公司的行列,成為我們良好的工作伙伴。
二、請于 年 月 日 時間攜帶本通知單及下列各項資料到人力資源部辦理報到手續,如不能按時報到,請事先與我們聯絡,否則逾時將由備取人員依次候補。
三、報到應備資料及事項:
1、一寸彩色照片四張(如有社會保險卡,則只需交2張照片)。
2、社會保險卡復印件一份(已辦保險者提供)。
3、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及原件。
4、最高學歷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含畢業證、學位證、英語等級證)由
公司交人才交流中心驗證后退回本人。
5、專業技術資格證明復印件一份及原件(專業人員提供)。
6、體檢證明(公司指定的醫院)。
類型
美國的海關擔保主要分為單一進口海關擔保(Single entry bond)和持續海關擔保(Continuous bond)。其中前者針對的是一項進口貨物所發生的擔保,而后者則在通常情況下適用于那些在一年期限內進口報關量巨大或是通過數個口岸進口報關的進口商,經常進出美國關境的國際承運人、保稅倉庫經營者也在適用范圍之內,一年期限屆滿后,可向海關申請延長。
適用范圍
美國海關擔保的適用范圍相當廣泛,根據適用主體或涉及內容的不同,大致可分為10個類別,分別以代碼進行區別:
進口商或報關人擔保(activitycode 1 bonds)以及歸還退稅擔保(activity code 1a bonds)
這兩種類型都適用于單一進口擔保和持續海關擔保。其中前者是適用范圍最為廣泛的一種擔保,它針對的是一般進口與報關情況下所發生的海關擔保;后者則是針對因退稅支付錯誤所發生的海關擔保。
擔保貨物保管人擔保(activity code2 bonds)
這一類型可適用于單一進口擔保或持續海關擔保,主要針對擔保貨物的承運人、轉運人、各種保稅倉庫保管人、集裝箱中心站經營者等主體提供的海關擔保。
國際承運人擔保(activity code 3bonds)與國際運輸工具擔保(activitycode 3a bonds)
它們也都適用于單一進口擔保和持續海關擔保。其中前者適用的對象主要是船舶、車輛、飛機的國際承運人以及無船公共承運人,后者則適用于在未經報關與支付關稅的情況下進出美國關境的國際運輸工具。
對外貿易區經營者擔保(activitycode 4 bonds)
它只適用于持續海關擔保,針對的是被授權許可從事對外貿易區業務的經營者所提供的海關擔保。
公共計量員擔保(activity code 5bonds)
它只適用于持續海關擔保,針對的是那些根據海關規章中相關標準、程序對裝載的動植物油脂、石油、石油產品及化學產品等商品進行測量并加蓋許可標記的人員或組織所提供的海關擔保。
羊毛及皮草產品標識法貨物的進口擔保(activity code 6 bonds)
它只適用于單一進口擔保,針對的是根據《1939年羊毛產品標識法》、《皮草產品標識法》從海關監管狀態下放行任何羊毛或皮草產品所需提供的擔保。
提單擔保(activity code 7 bonds)
它只適用于單一進口擔保,若申請人在向海關提交一份真實有效的提單前就希望貨物能從海關監管狀態下放行,應適用此擔保。
扣留版權商品擔保(activity code 8bonds)
它只適用于單一進口擔保,若申請人希望保證美國政府及其雇員、涉嫌侵權商品的進口商或所有人免于因海關扣留行為而造成任何損失與傷害,應適用此擔保。
中立擔保(activity code 9 bonds)
它只適用于單一進口擔保,是申請人為保證其武器裝備與軍需品之類的貨物不被用來針對任何與美國保持和平關系的國家、政權或個人而適用的擔保。
被判定有罪貨物的法院費用擔保(activity code 10 bonds)
它只適用于單一進口擔保,若海關查封的貨物被法院判定有罪、申請人應支付所有相關費用時,可使用此類型。當事方
通常情況下,一項海關擔保涉及3個當事方,即受益人(thebeneficiary)、擔保債務人(theprincipal)與擔保人(the surety)。所有海關擔保的受益人只可能是海關。而擔保債務人的范圍則可以是進口商、報關人、承運人、保稅倉庫所有人、對外貿易區經營者或其他打算與海關發生業務關系的任何人;擔保債務人向海關提供擔保,保證履行其所承擔的義務。擔保人通常由一家取得美國財政部授權的擔保公司充任,在擔保債務人未能完全履行擔保義務的情況下,它將負責履行相應的擔保義務。擔保債務人與擔保人又被合稱為海關擔保義務人(the bond obligors)。
擔保債務人包括:
合伙擔保債務人
由合伙組織充任的擔保債務人稱為合伙擔保債務人。要擔當這一角色,合伙組織需向海關提交一份合伙協議的副本,并在海關擔保書中列出商行字號,同時在商行字號簽名之下列明所有合伙成員或人的全稱(full names),除非它已事先將列有相關全稱的書面通知提交至口岸海關關長或退稅辦公室。若合伙組織屬有限合伙范疇,則僅需在海關擔保書中列明商行字號(firm name)與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的名稱。
根據《1930年關稅法》第495節(經《美國法典》第19卷第1495條修正)的規定,若合伙組織中的任何一名成員提供了海關擔保,其行為將對其他成員產生同等約束。但在有限合伙情形下,除非該合伙組織協議另有規定,否則任何一名成員的行為將不會對其他成員產生約束效力。
公司擔保債務人
以擔保債務人身份參與海關擔保的公司稱為公司擔保債務人。在海關擔保書中,其名稱應采用印刷方式,并加蓋橡皮圖章或附有經授權的公司主管人員或律師的書面簽名。通常情況下,代表該公司簽署海關擔保書的人員應向海關提交一份授權委托書,除非此人是已為口岸海關關長或退稅辦公室所了解的公司總裁、副總裁、財務經理或秘書,這些人員的簽名將構成約束公司權限的初步證據(prima facie evidence)。如果海關擔保是由代表公司的事實人(attorney in fact)完成,且該事實人未向口岸海關關長或退稅辦公室提交授權委托書,則該公司具有相應權限的主管人員應立即向海關提交一份授權委托書。
連帶擔保債務人(co-principal)
海關擔保的債務人可以同時由一個具有明確法律地位的“人”(如個人、合伙、公司)與另一個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人”組成,稱為連帶擔保債務人。這意味著一個不具有明確法律地位的“人”,如某公司中非公司性質的分支機構,將不能成為連帶擔保債務人。
同時,組成連帶擔保債務人的各個實體也應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質,即個人與公司、合伙與公司等組合形式均不能組成連帶擔保債務人。
擔保人包括:
個人擔保人
通常情況下,除非口岸海關關長有理由相信,一個個人擔保人就足以保證關稅的征收與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否則個人充任擔保人時人數必須為2。所有個人擔保人均應具有美國公民身份,且在美國擁有居所。另外,除非海關擔保交易所涉及的州明確立法禁止,否則已婚婦女也可成為個人擔保人。
所有個人擔保人均須在批準該海關擔保的口岸海關轄區內擁有足夠的財產,其所提供的財產價值應等于或高于2倍的擔保數額。因此,個人在被接受為擔保人之前,應宣讀第3579號海關表格上的誓詞。如果口岸海關關長要求,個人還需出示一些能夠證明自身償付能力和財務能力的證據。而且,口岸海關關長還可以求助于特定的主管人員,直接對個人擔保人進行調查,以便核實其財務能力。
公司擔保人
公司擔保人由已取得美國財政部授權的擔保公司充任。財政部每年都會在聯邦登記(Federal Register)上公布《財政部第570號通告》(TreasuryDepartment Circular 570),列出經批準可以充任擔保人的擔保公司目錄,并以通告方式對此目錄進行隨時更新。通常情況下,除非海關署長親自批示,否則未列入此目錄的任何公司不得充任海關擔保人。
在擔保書中,公司擔保人的名稱應采用印刷方式,并加蓋橡皮圖章或附有經授權的公司主管人員或律師的書面簽名。擔保公司的人或律師也應附有親筆簽名,并在其下加蓋印章,同時還須在擔保書中適當位置列明其社會保障號碼。
擔保公司的授權委托書應采用第5297號海關表格,主要內容包括:擔保公司的名稱與編號,擔保公司人或律師的姓名、住址與社會保障號碼,擔保公司人或律師經授權從業的口岸海關,授權委托書的制作日期,擔保公司的印章,任意兩名擔保公司主要管理人員的簽名以及授權擔保的數額。授權委托書完成后,應提交海關并由后者保存原件。除非修改受讓人(Grantee)名稱、地址及增加擔保公司授權委托書上的口岸海關,5297號表格一經海關批準,不得再作任何變動。否則,需向海關重新提交兩份5297號表格,一份是撤回先前的授權委托書,另一份則包括新的授權。
此外,1995年8月21日,被告曉升公司以電報和特快專遞等書面形式通知原告國際銀行向被告厚泰公司主張權利。國際銀行收到了上述信函,但直至1996年10月5日才向法院起訴。
[裁判要旨]
原告國際銀行和被告厚泰公司、被告曉升公司三方簽訂的《外匯綜合貸款額度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均應依法履行。國際銀行已經依約履行了自己的貸款義務,厚泰公司未依約還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厚泰公司應當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根據《借款合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國際銀行有權限期追回貸款,并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4〕8號《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責任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在被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書面要求債權人向被保證人為訴訟上的請求,而債權人在收到保證人的書面請求后一個月內未行使訴訟請求權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睍陨娟P于其可免除擔保責任的答辯意見,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可予采納。據此,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2日判決:
一、被告厚泰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償還原告國際銀行貸款本金港幣80萬元及從1996年1月1日起至該款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的約定。
二、駁回原告國際銀行對被告曉升公司的訴訟請求。
第一審宣判后,原告國際銀行不服,向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稱:保證責任期限是指依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保證人只在一定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保證責任期限約定是否明確,不能以是否有具體的年月日來衡量。曉升公司于1995年2月15日向上訴人出具的擔保書第三條明確約定:“本擔保書為不可撤銷和持續的全責擔保書。本擔保書將持續有效直至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方所欠貴行的全部貸款本息、逾期加息及其他費用完全清償時為止?!敝灰斒氯嗣鞔_約定了擔保責任到什么時候為止,就應當認定期限是明確的。因此,本案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關于“保證合同中約定有保證責任期限的,保證人在約定的保證責任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的規定處理。請求撤銷原判,改判借款方償付貸款本金、利息和逾期罰息;判令曉升公司對此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厚泰公司經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被上訴人曉升公司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駁回上訴人對曉升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認為:
當事人三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上訴人國際銀行依約履行了貸款義務,被上訴人厚泰公司理應依約還貸。本案上訴爭議的焦點是被上訴人曉升公司能否免除保證責任。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在于曉升公司給國際銀行出具的保證書中對保證責任期限的約定是否明確。 保證責任期限應當是一個恒定的時間段,即有明確的起始時間和終止時間。沒有這個時間段,就無法確定義務人何時履行義務,履行義務是否違約。本案擔保書第三條約定中,由于借款方的實際還款日期不能確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期限也就無法確定。這種約定具有不確定性,實際操作中沒有意義。保證責任與保證責任期限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保證責任明確不等于保證責任期限也是明確的。因此這一條約定,正是《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所指的情況。司法解釋針對保證責任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規定了保證人向債權人行使催告權的期間,有利于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保證人及時履行義務。曉升公司在保證責任期限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以電報和特快專遞等書面形式通知國際銀行向厚泰公司主張權利,國際銀行作為債權人卻無視自己的權利, 在接到曉升公司的函電后,沒有根據函電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起訴,直至1996年10月才提起訴訟,已逾催告期限。曉升公司的保證責任應當免除。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處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當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綜上,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于1997年10月22日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
[評析]
信貸實踐中,約定“保證責任承擔至主債務消滅之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至借款人全部償還貸款本息時止” 等的,不在少數, 本案所涉《擔保書》第三條 “本擔保書將持續有效直至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方所欠全部貸款本息、逾期加息及其他費用完全清償時止” 的約定,即屬此類。對此類約定性質的認定,直接影響了類似個案的處理,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銀行信貸資產的安全性。
一、立法及司法政策的演進
關于“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至借款人全部償還貸款本息時止” 等此類約定的性質和法律后果,我國立法和司法前后政策并不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施行(1995年10月1日)之前,對此類約定的性質認定,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1994〕8號)(以下簡稱《保證司法解釋》),該規定第11條規定:“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責任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在被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書面要求債權人向被保證人為訴訟上的請求,而債權人在收到保證人的書面請求后一個月內未行使訴訟請求權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痹撍痉ń忉寣ΡWC期間采取“意思主義”,如當事人已明確約定保證期間,保證人應在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經過,債權人未向保證人主張保證債權的,保證人免責。如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保證人應在主債務人履行期內承擔保證責任,主債務不消滅,保證債務依然存在。同時,賦予保證人以催告權,旨在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避免債務人財務狀況惡化、財產流失等情況造成財產損失。2應當注意的是,《保證司法解釋》對于保證期間采取了“明確約定”、“沒有約定”、“約定不明”三分法,但后兩種約定的法律后果是一致的。對“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的約定,則被解釋為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確,與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同其效力。?
我國《擔保法》第25條第1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第26條第1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庇纱丝梢姡稉7ā穼ΡWC期間采取了“有約定”和“沒有約定”的兩分法,并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合同推定了一個“6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確立了“保證期間法定主義”,亦即,任何保證債務,均有保證期間的適用,約定了保證期間的保證債務適用約定的保證期間,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債務適用法定的保證期間。在我國《擔保法》上并沒有規定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確”這種情形,在解釋上應視為“沒有約定”,而適用法定保證期間?!氨WC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的約定,如系“保證期間約定不明”,則應視為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而將保證期間推定為“6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在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1998年11月23日)上,就“關于適用擔保法的一些重要問題”強調指出: “關于如何處理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問題。保證期間是擔保法中的一個重要問題,目前市場交易中采取保證擔保的方式比較多,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的約定也極不規范,在審理有關案件時當事人爭執很大,審判人員也認識不一致。問題主要出現在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如約定”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這種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具體截止日期,究竟是應該參照擔保法對”沒有約定“的規定,推定為半年,還是應該參照訴訟時效的規定,將保證期間定為兩年,在審判實踐中爭論較大。我們考慮,這種情況畢竟不同于當事人根本沒有約定,僅僅是該約定沒有確定明確的期間,如果完全按照沒有約定處理,也不盡合理。因此,參照訴訟時效的規定將保證期間確定為兩年比較合適。但是,必須明確這段期間是保證期間,它與訴訟時效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質,因此不存在訴訟時效那樣的中止、中斷情況?!闭窃谶@種思想的指導下,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第2款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據此,“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的約定,為“保證期間約定不明”,但將保證期間推定為“2年”。
上述變化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立法者和司法者對保證人和債權人利益的衡平,但其中法理,不可不辨。
二、條件抑或期限-“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的性質
本案發生于《擔保法》實施之前,法院依《保證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本案,在法律適用上無疑是正確的,如本案發生在《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實施之后,也只會發生處理結果上的變化,而其中解釋論,即“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系“保證期間約定不明”,則是共同的,但該論斷不無檢討的必要。
本案在將案涉《擔保書》第三條 “本擔保書將持續有效至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方所欠貸款方的全部貸款本息、逾期加息及其他費用完全清償時為止”解釋為“保證責任期限約定不明確”時認為:“保證責任期限應當是一個恒定的時間段,即有明確的起始時間和終止時間。沒有這個時間段,就無法確定義務人何時履行義務,履行義務是否違約。本案擔保書第三條約定中,由于借款方的實際還款日期不能確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期限也就無法確定。這種約定具有不確定性,實際操作中沒有意義?!倍嬲J為:“保證責任期限是指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保證人只在一定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保證責任期限約定是否明確,不能仍是否有具體的年月日來衡量”,并進而認為,案涉《擔保書》第三條已明確約定了保證責任到什么時候為止,因此,該條可解釋為已對保證期間作了明確約定。
本案中,原告的主張和法院的裁判均承認案涉《擔保書》第三條的約定是關于保證期間的約定,其主要分歧在于,法院認為該條約定的期間不確定,屬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而原告認為該條已明確約定了保證期間。這兩種不同的解釋對于本案的處理結果具有實質性的區別。如將該條解釋為“保證期間約定不明”,依《保證司法解釋》第11條的規定,保證人應在主債務人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有催告權,主債權人在保證人行使催告權后怠于行使其對主債務人的權利,保證人免責;如將該條解釋為“保證期間約定明確”,依《保證司法解釋》第10條的規定,保證人應在主債務消滅之前承擔保證責任,無催告期間的適用。
本文認為,這里首先需要討論的是,案涉《擔保書》第三條的約定是否屬于關于保證期間的約定。保證期間究競是訴訟時效期間抑或除斥期間,理論上多有疑問,但其屬于期間的一種,應無爭議。通說認為,作為法律行為附款的期限,3應是將來確定的事實。4 “主債務本息還清”、“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方所欠貸款方的全部貸款本息、逾期加息及其他費用完全清償”等是否是將來確定的事實?有學者認為:“‘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的約定看起來沒有明確的終結時間,但主債務的清償通常是能夠實現的,其實現之時就是保證期間的結束之日,實際上保證期間是以主債務的結束時間為終止時間,相當于約定了明確的保證期間認定方法?!?本文對此不敢茍同。本息是否還清取決于當事人的履約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因此,“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方所欠全部貸款本息、逾期加息及其他費用完全清償”、“主債務本息還清”等事實并非將來確定會發生,并不具有必然性,將之認定為期限,混淆了條件和期限的區分。
條件和期限均系當事人對其意思表示效力所附加的限制,構成意思表示的一部,6均以將來的事實為內容,其主要區別在于條件是針對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而期限則是確定發生的事實。7關于期間與條件的區別,自羅馬法以來,學者設有四大原則以為區別:(1)時期確定,到來亦確定,為期間,如“明年10月1日”;(2)時期確定,能否到來不確定,為條件,如“甲成年時”,甲的成年固然確定,但其能否到來不確定,若甲未達成年而死亡,則所約定的將來事實不能實現;(3)時期不確定,到來確定,為期間(不確定期間),如“下次下雨時”;(4)到期不確定,到來亦不確定,為條件,如“乙考上大學時”,乙能否考取難以預料,而其于何時考取大學更屬不可知。依此推斷,“本擔保書將持續有效直至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方所欠全部貸款本息、逾期加息及其他費用完全清償時止”、“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屬“時期不確定,到來亦不確定”的情形,應為條件。因此,本案中,原告和法院將案涉《擔保書》第三條的約定解釋為保證期間,值得商榷。
本案中,前引法院裁判要旨將案涉《擔保書》第三條的約定認定為不確定期間。確定期間和不確定期間是以期間之到來時間確定與否為標準所作的分類。所謂確定期間,是指附期限事實之發生,及其發生的時期均已確定者;所謂不確定期間,是指附期限之事實必然會發生,但其發生之時期尚未確定者。8前者如“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4年10月1日”,后者如“下次下雨時”。本案中,“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方所欠貸款方的全部貸款本息、逾期加息及其他費用完全清償”這一事實本身不是必然會發生的,雖然其發生的時期尚未確定,亦不能據以認定該約定為不確定期間。
本文以為,案涉《擔保書》第三條的約定與期間的屬性不合,自不屬于保證期間的約定,本案所涉《擔保書》對于保證期間沒有約定。但由于《保證司法解釋》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和約定不明確在法律效果上作同一處理,因此,將“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方所欠貸款方的全部貸款本息、逾期加息及其他費用完全清償”解釋為期間抑或條件,對案件處理結果并沒有實質性影響,但如依《擔保法司法解釋》,將上述約定解釋(約定不明的)期間,則保證人應在主債務履行期限滿后2年內承擔保證責任;如將上述約定解釋為條件,則保證人應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6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此時,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未作約定,應依《擔保法》第25、26條的規定予以推定)。兩種結果大相徑庭,對此類約定的性質加以厘清,甚為必要。
三、《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第2款之分析與評價
本案如發生在《擔保法司法解釋》施行之后,則應適用該解釋第32條第2款的規定,保證人曉升公司應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內承擔保證責任,本案處理結果則正好相反。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第2款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敝匀绱艘幎ǎ碛扇缦拢?/p>
在這種約定中,對于保證期間還是作出了約定的,只是沒有明確約定具體的時間,畢竟不同于根本沒有約定,而且在這種約定中,體現出債權人是采取最大限度的可能來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如果完全認定為無效,從而適用六個月的規定,對債權人未免有所不公。從另一角度考慮,雖然訴訟時效經過中止、中斷、延長,也可能最終持續很長時間,但這畢竟是不斷地發生法律所規定的事由,累積而成。如果承認這種約定的效力,必然造成以當事人以事先的約定排除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結果,使保證人處于一種隨時可能承擔責任的不利境地,顯然也是不合適的。當事人約定的期間如果超出訴訟時效,則超出的部分應當認定為無效,沒有超出的部分仍可認定為有效。9
上述規定及其理由尚值商榷:
第一,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本身不屬于關于期間的約定,已如前述,自不應解釋為“對于保證期間還是作出了約定的,只是沒有明確約定具體的時間”。這種約定實際上表述了保證債務的從屬性。
傳統民法理論認為,保證之債為擔保主債而設,保證債務具有從屬性、附隨性,即保證債務的主債務之存在為前提,因主債務之消滅而消滅,保證債務原則上與其所擔保的主債務同其命運。信貸實踐中,象本案所稱《擔保書》第三條的約定體現了保證債務從屬于主債務的屬性,只要被擔保的主債務未消滅,保證人的保證債務即存在。此種約定若無保證期間的強制適用,應是保證債務的當然之理,亦即無須約定,即應適用。但由于我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期間具有強制性和法定性,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有保證期間,保證債務均有保證期間的限制。因此,如當事人在這種約定之外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則因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而適用法定的保證期間。有學者認為,這種約定符合保證的目的,且并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沒有必要變更其內容。10本文認為,在我國實行保證期間法定主義的制度設計之下,這種主張幾無實現的可能。
將在性質上屬于保證債務從屬性的約定解釋為“在這種約定中,體現出債權人是采取最大限度的可能來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完全正確,但稱“如果完全認定為無效,從而適用六個月的規定,對債權人未免有所不公”,則有失偏頗。因為在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情況下,保證債務在存續上的從屬性本應屬當然之理,主債務存在,保證債務即存在,但我國《擔保法》強制性地補充當事人的意思,規定了“六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對保證人利益的關愛,躍然紙上。《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第2款將同一情況的兩種不同情形(約定和未約定保證債務的從屬性)作出不同處理,在邏輯上無法自圓其說,也與我國《擔保法》法定保證期間的立法宗旨相悖。
第二,我國《擔保法》關于保證期間的適用僅有約定和法定兩種,在約定保證期間與法定保證期間之間不存在約定不明的獨立情形。在解釋上,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即視為沒有約定,而應適用法定保證期間。因此,即使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解釋為關于保證期間的約定,亦應認定其屬“保證期間約定不明”,自應推定適用法定保證期間-“六個月”。《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第2款在對保證期間“有約定”、“沒有約定”之外,再規定一種“約定不明”,并為其推定一個不同于《擔保法》規定的法定保證期間(兩年),實有越權之嫌。
第三,保證期間制度與訴訟時效制度相互獨立,各有其特定的規則。訴訟時效制度意在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屬以社會為本位的立法,而保證期間制度旨在衡平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著眼于個人的利益,因此,時效利益一般不得事先拋棄,但保證期間可得自由約定。同時,訴訟時效期間為可變期間,保證期間為不變期間。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雖為兩年,但其可因時效的中止、中斷而變動,亦可因特殊情形之發生而延長,累計可延長至20年,因此,那種認為主債務存續期間僅為兩年,并進而認為作為從債務的保證債務的保證期間不能超過兩年的觀點,理由尚不充分。例如,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期間為3年,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因多次中斷而延至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4年。此時,保證期間并未超過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并不違反保證債務的從屬性。?
第四,保證期間在性質上已被確定為除斥期間,11作為訴訟時效的補充,除斥期間制度之設旨在解決在某些特定的場合,如果不對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期間另加限制,則仍有可能使某些民事法律關系處于不確定的狀態的情形。因此,一般而言,除斥期間要短于訴訟時效期間。同時,保證期間制度體現了對保證人利益的傾斜,即如果債權人不及時行使保證債權,則保證人免責。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認定為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確,并進而將保證期間推定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則債權人不用急于向保證人行使保證債權,對保證人保護不周?!稉7ㄋ痉ń忉尅返?2條第2款的規定不僅沒有準確理解我國擔保法上保證期間制度的立法原意,也沒有很好地把握保證期間制度與保證債務從屬性之間的固有沖突。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如果出租人與保證人簽訂的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將保證期間認定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2年,豈不保證期間比訴訟時效的期間要長出1年,顯然對保證人有失公平。12
? 綜上,本文認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還清時止”的約定,不能認定為明確約定了保證期間,應視為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而應適用法定保證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