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計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1-07 15: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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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計論文

篇(1)

一、資產損益原因分析

(一)資產盤盈原因分析

第一,購置時只列費用支出,未計入固定資產。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核算不規范,賬務處理不到位,忽視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缺乏規范的購置、驗收、保管和使用制度。購置后只列費用支出,不能及時登記固定資產的臺賬、卡片賬,或一些單位根本沒有設置固定資產臺賬、卡片賬,本次資產清查中實際盤點數大于賬面數,造成資產盤盈。

第二,政府及上級部門劃撥、配置的固定資產未入賬。在資產清查審計中發現,政府無償劃撥的土地長期未入賬,這種情況在鄉衛生院中尤其突出,鄉衛生院多成立于五六十年代,衛生院占用土地多為成立時無償劃撥,多年來未估價入賬;上級部門劃撥、配置的電腦、打印機、汽車、家具用具、變壓器等在收到實物時未做賬務處理,未及時計入固定資產賬,造成賬面未登記而實物已在用。

第三,自行建蓋、接受轉讓的固定資產未入賬。部分行政事業單位自行建蓋的辦公樓等固定資產已交付使用,由于未進行決算或未取得發票等原因未計入固定資產。在資產清查審計中還發現有部分事業單位自行建蓋的房屋、圍墻、伙房等固定資產建蓋時未計入固定資產,支付的工程款長期掛在往來賬中,本次資產清查時才發現這些固定資產已被拆除或重建,由此可見其資產管理的混亂。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取得轉讓的固定資產所有權后,未辦理過戶手續,也未入賬。

第四,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未登記入賬。部分行政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家具及電子設備等在受贈時未計入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管理人員也不對這些資產進行管理。

(二)資產盤虧原因分析

第一,已報廢毀損資產未做賬務處理。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對使用年限較長,已無修復價值或已損壞無法修復的汽車、電腦、傳真機、打印機等電子產品及無法使用的軟件、儀器儀表、家具用具等資產,長期未進行清理、申報報廢并進行賬務處理。本次資產清查中實際盤點數小于賬面數,造成資產盤虧。

第二,已轉讓、出售資產未做賬務處理。部分行政事業單位轉讓、出售汽車等固定資產,轉讓、出售收入已入賬,固定資產未做減少的賬務處理。本次資產清查中實際盤點數小于賬面數,造成資產盤虧。

第三,已被拆除資產未做賬務處理。部分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因鑒定為危房已拆除,或因新建房屋拆除原建筑物,單位未作減少固定資產賬面值的賬務處理。本次資產清查中實際盤點數小于賬面數,造成資產盤虧。

第四,劃拔資產及對外捐贈資產未做賬務處理。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劃拔給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的資產,實物已調走,單位未作減少固定資產賬面值的賬務處理;贈送給扶貧點或其他單位的電子產品及家具用具,實物已調走,單位未作減少固定資產賬面值的賬務處理。本次資產清查中實際盤點數小于賬面數,造成資產盤虧。

第五,其他原因。部分行政事業單位電腦等資產被盜,或人員調動帶走電腦,單位未作減少固定資產賬面值的賬務處理。本次資產清查中實際盤點數小于賬面數,造成資產盤虧。

二、資產清查中出現的會計差錯調整情況

第一,已進行房改的職工宿舍未進行賬務處理。本次資產清查審計中發現,有兩個事業單位已進行房改的職工宿舍,產權已屬于職工所有,固定資產未作減少的賬務處理。資產清查審計中作為會計差錯進行了調整。

第二,固定資產重復入賬。本次資產清查審計中發現部分行政事業單位設備、房屋等資產重復計入固定資產。資產清查審計中作為會計差錯進行了調整。

萬平: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審計第三,歷年清倉盤盈掛賬未進行賬務處理。本次資產清查審計中發現事業單位存貨項目出現會計差錯,存貨清倉盤盈及進銷差價多年未作處理,本次清查出現較大金額的存貨盤盈;或者歷年清倉盤盈掛賬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中長期不作處理。以上情況主要出現在鄉衛生院。第四,收入長期掛賬未進行賬務處理。本次資產清查審計中發現,部分事業單位的事業收入或房租收入掛賬在其他應付款中,長期未進行賬務處理。資產清查審計中作為會計差錯進行了調整。

第五,賬表不符。本次資產清查審計中發現,部分事業單位賬面上事業結余為負數,在年終決算報表中將事業結余反映為零,同時空增其他資產項目,造成賬表不符。資產清查審計中作為會計差錯進行了調整。

第六,未能規范使用會計科目。本次資產清查審計中發現,部分事業單位未能規范使用會計科目,例如向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的貸款計入了“其他應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未按規定計入“借入款項”科目核算。

三、在資產清查審計工作中提出的有關改進建議

第一,鑒于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對各種資產存續狀態的動態管理存在一定的缺陷,對資產的現狀掌握的信息滯后,建議每年年末對資產進行清查盤點,以及時掌握本單位資產的實際情況。

第二,由于在實際工作中經常出現漏記固定資產及固定基金的情況,建議在“事業支出”科目中設置“設備購置”明細科目用于專門核算固定資產的購入,便于在年末及時查對賬目,避免固定資產出現漏記。

第三,在資產清查專項財務審計工作中發現部分行政事業單位未辦理有關的房產證、土地證,或房產證、土地證不齊全,這種情況在鄉級行政事業單位特別突出,建議單位應及時辦理有關土地及房屋的產權證書以便于明晰產權,更好地明確本單位的不動產狀況。

第四,對上級配給或外單位捐贈的實物,應建立同時向財務部門報備的機制,及時將此類資產納入管理;建議在今后對劃入劃出固定資產,應完備劃轉手續,根據相關文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五,對已完工建設項目及時辦理決算手續,對已交付使用固定資產及時根據相關結算手續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六,現行行政單位財務制度規定了固定資產的核算起點標準,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為固定資產。對于單位價值雖未達到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列為固定資產管理。建議在今后會計處理中嚴格劃分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對符合固定資產入賬條件的資產,及時計入固定資產。

篇(2)

審計文化是審計群體在長期審計實踐活動中,逐步形成并被共同認可、遵循,帶有審計取向、精神、道德、作風、思想意識、行為方式、規范、制度及其具體化的物質實體等因素的總和。從廣義上講是人類與審計相關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是一個融物質文化、精神文化于一體的綜合體;從狹義上講是指審計行為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審計制度和審計組織機構的總和。

從系統論的觀點來看,審計文化是一個多層次要素的復合體,由三個層次組成:一是審計物質文化,包括審計工作、審計環境、審計條件等,它外顯審計文化的發達程度;二是審計制度文化,包括審計規范、政府審計機構組織方式等,它是審計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的中介;三是審計精神文化,它是審計文化的核心,全體審計人員認可、遵循的帶有職業特色的價值取向、行為方式、工作作風、道德規范、職業習慣以及審計人員對審計事業的責任感、榮譽感等,構成了審計文化的特定內涵。[1]

,我國政府審計采取行政型模式,相對于社會審計與內部審計,它的性質與運作模式決定了其所特有的審計文化。如果把各級政府審計機關當作不同的審計主體,則其在審計中所體現出的政府審計文化又存在共性與差異性。

一、政府審計文化的共性

1、較強的權威性。對于政府審計,無論是采取立法型審計模式、司法型審計模式、行政型審計模式還是獨立型審計模式,其目標主要是為了監控國家運行情況,審計活動的重心越來越傾向于為宏觀的經濟調控提供信息和經濟控制服務。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審計實際上是主權者的代表——國家為整體經濟局勢的平穩運行而進行控制的一種手段,是主權者進行國家經濟管理活動的一部分。[2]同時,國家的又賦予了政府審計所特有的法律保證。這樣,政府審計文化勢必體現出較強的權威性。

2、較弱的獨立性。獨立性是審計人員客觀、公正地進行審計和報告的前提,是審計的本質和靈魂之所在。但是,我國現行的政府審計體制很難保證審計的獨立性,其原因在于:一是各級審計機關設置在政府內,監督者與被監督者同時隸屬于政府部門,具有濃厚的內部監督色彩,難以解決審計機關既要對同級行政首長負責,又要獨立行使審計職權的矛盾;二是審計經費受制于其他政府部門,獨立性難以保證。三是審計機關的人事制度受制于政府,審計處理難。[3]因此,機構設置、經費、人事這三個方面因素都制約著各級政府審計機關的獨立性,從而制約著政府審計文化的獨立性。

二、政府審計文化的差異性

政府審計文化的差異性是審計主體在審計過程中體現出來的特性,主要體現在時間和空間兩個方面。

1、時間上的差異性。審計文化因背景的不同而具有鮮明的特征,最明顯的表現就是政府審計職能的變遷。

我國的政府審計始于1983年,時值計劃經濟末期,具有較強的行政色彩;同時,它又隸屬于行政部門,強調行政處理處罰手段,審計結果主要送達被審計單位,以突出合法性為主,強調為維護經濟秩序服務。

1987年,“十三大”確立了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即國家調節市場,市場引導。這種新的運作方式已經非常接近市場經濟。1992年,“十四大”最終確認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明確了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作用,真正開始了市場經濟的歷程。1997年,“十五大”提出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的共同發展作為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即強調加快市場化進程,進一步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這樣,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審計作為國家對市場經濟的一種宏觀調控方式,其活動重心也越來越轉向為宏觀經濟調控提供信息和經濟控制服務。

加入WTO后,入世不僅對中國經濟有著直接和顯著的影響,而且對社會的、法律和文化意識等方面均產生了重大影響。也就是說,政府審計所依存的政治環境、經濟環境、法律環境、管理環境和文化環境都發生了或多或少的變化。一方面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要求社會資源的節約和經濟效益的提高,效益是所有經濟活動追求的目標。審計作為專門的經濟監督活動,要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作用,必然要將效益作為工作的目標之一。同時政府職能的轉變,要求政府及其他公共部門提高經營管理活動效率,有效使用納稅人資金,這就在客觀上要求審計機關開展效益審計,加強對政府活動有效性的監督檢查。另一方面,人大、政府提出了開展效益審計的要求,即“3E”審計(Economy, Efficiency, Effectiveness Audit)。審計法確立的兩個報告制度8年來,各級審計機關向政府和人大作的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政府和人大對審計工作的要求也在提高。政府和人大不只希望通過審計機關了解一些有關部門單位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同時還需要了解有關單位使用國家財政資金和管理使用國有資產的效益情況。政府審計開始由傳統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向效益審計轉變。

可見,隨著歷史的發展,政府審計文化帶上了鮮明的時代特征,審計文化中行政色彩開始逐步淡化,而其為經濟發展服務的專業性、性色彩越來越鮮明。

2、空間上的差異性。空間上的差異性也稱地域上的差異性,作為國家經濟活動重要組成部分的政府審計,將受到地域差異性的影響。地域性的差異可以分為條件差異、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和文化差異三個方面。這三方面對審計文化的影響不盡相同。自然環境與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會因為科學技術與生產力水平的發展而逐漸縮小,但文化差異就不同。

這里所指的文化是廣義的,它是指一個群體、一個地域的存在方式和價值觀念。不同的地域共同體面對不同的生存環境,使用不同的技術,就會產生不同的勞動分工和分配形式,形成不同的價值和信仰體系,因此必然形成不同的文化區。[4]也就是說區域經濟決定地域文化的形成和發展。經濟發展因自然條件和人文因素的差異,而呈現出區域特色。不同區域經濟孕育了不同的地域文化,它的發展狀況對地域文化發展起支撐作用,決定著地域文化發展水平的高低。同時,區域經濟過程也決定著地域文化發展的結構、類型、性質等,從而形成了有著相似或相同文化特質的文化地理區域,其居民的語言、宗教信仰、形式、生活習慣、道德觀念及心理、性格、行為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帶有濃厚的區域文化特征。

地域文化一旦形成,它又成為了經濟全面發展不可或缺的前提。在經濟運行中,每一個活動主體都不可避免地感受到文化背景的深沉力量。文化背景的差異,總是通過經濟活動的方式、規模、層次曲折地反映出來。[5]這種影響在政府審計文化中,表現為政府審計文化的差異性,如從總體風格上講,某些地域的審計人員,多習慣于從整體、宏觀、戰略上去考慮,談問題一針見血,突出對全局的把握;某些地域的審計人員,則更多注重對具體審計證據的研究,更多強調證據的適當性與充分性、審計證據與結論之間的關系等具體方面。可以說,前者對戰略問題考慮得較多,而后者對戰術問題則考慮得較細,其結果形成了政府審計文化的不同風格。

三、政府審計文化差異性的原因

審計文化的差異性來源于審計文化環境的差異性。審計文化環境主要包括以下四個要素:

1、政治環境。社會政治體制、法制環境和政治民主化的程度,影響著審計制度、審計行為,也影響著審計文化的建設和發展,對審計文化制度層起著決定性作用。審計文化運行于特定的法律環境中,其作用的發揮必受所處法律環境完善程度的制約。對于我國的各級審計機關,基本的政治制度是相同的,只是在政治民主化程度和法制化程度方面有所差異,這也自然導致了審計文化的差異性。法制化環境越好,政治民主化程度越高,審計文化發揮的作用就越大。

2、經濟環境。審計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的發展變化受著不同歷史發展階段上不同經濟環境的深刻影響,審計文化也不例外。審計文化總是在一定的經濟環境下發揮作用,經濟環境不同,審計文化發揮作用的廣度和深度也就不同。

經濟環境是影響審計文化作用發揮的決定性因素,其影響力可從生產力和生產關系兩方面來認識。一是生產關系對審計文化的影響。主要包括所有制形式以及社會收入分配形式等。所有制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對審計主體的選擇,這將對審計文化的、作用產生影響。若一國所有制的形式可以決定要不要審計,這個時候也就談不上審計文化的建設。二是生產力對審計文化的影響。一般來說,一個地區的生產力越發達,其社會生產的規模就越大,社會生產的復雜程度也越高,因此,生產管理水平的高低就顯得尤為重要,監督作為管理的一項職能將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此時,政府審計作為社會監督的一種主要方式,也顯得尤為重要。由于我國各地區的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水平不盡相同,這樣就制約著政府審計行為的物質基礎,從而使政府審計文化必然受其控制和規定。

3、文化環境。文化環境主要是指社會大文化環境,既包括社會程度、文化發展水平,也包括由于社會文化的影響和作用,人們形成的各種思想觀念、社會公德意識取向、信念追求、思想素質、職業道德等。它是一個民族的文化教育發展水平及傳統優秀文化遺產,影響著一個行業乃至整個社會群體的整體素質、價值取向和精神面貌,因此它制約著審計文化。

我國傳統思想信奉儒教、佛教、道教和中庸主義,強調集體主義社會經濟統攬和忠誠;強調家族主義、論資排輩等思想;強調精神力量、公共需要和工作取向;強調“成名”和非正式經濟取向;強調傳統道德、義務和權威,在政治上表現為尊重政府及“官本位制”思想。[6]但是,地域的差異性又造成了對傳統文化的沖擊,一方面是對傳統文化遵循的程度不同,另一方面是各地沉淀了不同的地域文化,這兩方面直接戓間接地導致了審計文化差異性的產生與發展。

4、國際環境。從國際范圍看,審計文化是一個連續的整體,由此決定的審計文化也必然是一個國際性的有機整體。[7]我國政府審計制度的建立僅僅只有二十個年頭的歷程,無論是審計理念、審計思維、還是運作模式、管理方式、以及有關的規則、準則與國際上通行的還存在較大的差別。國外的政府審計經過較長時期的,已形成了一系列值得我們借鑒和汲取的優秀文化成果。因此,各級審計機關對國外優秀審計文化的借鑒與汲取的積極性程度也導致了審計文化的差異性的進一步發展。

深入以上四個因素,我們可以發現,導致政府審計文化差異性最根本的原因還是在于公共受托責任關系的不均衡發展。

公共受托責任指受托管理公共財富的單位或個人對經營管理那些資源所負有的責任。審計是起源于受托責任關系(accountability),并且伴隨著受托責任關系的發展而發展。受托責任不僅是一種普遍的關系,也是一種普遍的、動態的社會關系。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也伴隨著民智的開發和民主制度的完善,受托責任遵循下列途徑發展:一是由受托財務責任向受托管理責任的發展;二是由程序性受托責任向結果性受托責任的發展。[8]對于政府審計而言也是一樣的,在我國,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和眾多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客觀上承擔著公共受托責任。建立在受托責任關系,尤其是公共受托責任關系基礎之上的資產所有者管理資產的需要是政府審計誕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9]

由于我國存在著不勻衡的經濟與文化區域,作為基礎的公共受托責任的發展也必然不均衡,對各級政府審計機關而言,審計過程中審計工作重心、工作方式、制度設定、精神面貌等也有所差異,其體現出來的各地政府審計文化也必然存在差異性。

四、正視差異性,構建新時期的政府審計文化

審計文化建設就是在審計具體的環境及條件下將人們的事業心和成功欲化作具體的奮斗目標、信念和行為準則,審計組織提倡什么,崇尚什么,審計人員的注意力必然轉向什么,這比強迫命令更有效。作為一個組織,規章制度對審計來說是必要的;但即使有千萬條規章制度,也很難規范到審計人員的每個行為。審計文化能使信念在審計人員的心理深層形成一種定勢,構造出一種響應機制,只要外部誘導信號發生,即可得到積極的響應,并迅速轉化為預期行為。[10]

1、構建新時期的政府審計文化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審計文化是審計實踐的升華,反過來又塑造和著審計實踐。進入21世紀,我國政府審計面臨著機遇與挑戰,審計實踐面臨著許多新的課題,不僅需要新形勢下審計體制和的開拓創新,更需要新型審計文化的同步發展。可以說,若沒有審計文化的創新相伴隨、相促進,審計業務的創新進程就會延緩。例如,從審計制度文化的角度看,由于我國現行政府審計體制中“主觀意志性”的色彩較濃,在一定程度上就削弱了審計執法監督的強度。再如,從包含審計人員素質的審計精神文化角度看,審計隊伍的現狀與相互滲透發展的全球化經濟難以適應。主要表現為審計人員構成比較單一,基本上是審計人員和人員;審計人員掌握和審計的水平與信息的要求還有一定距離。從某種意義上看,審計工作中出現的少數徇私枉法現象也與審計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和道德文化的弱勢有關。我國現行政府審計實務中的一些弱勢,其實質上也是審計文化建設相對滯后所致,構建新形勢政府審計文化十分必要。

目前,政府審計中存在著以下條件使新時期政府審計文化的構建切實可行。一是審計物質設備和技術的根本性變化為審計文化建設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二是形成的比較完整的審計組織體系為審計文化建設提供了組織保障;三是建立起的以審計法為核心的審計監督規范體系使審計工作開始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四是在審計管理中出現的向文化管理的轉變有利于吸收相關組織文化已有的成果;五是新的審計價值觀、審計倫理規范和審計風氣的逐步形成為審計文化建設創造了有利的條件。上述幾個方面為新時期政府審計文化的建設奠定了基礎,將降低政府審計文化的建設成本,大大提高政府審計文化建設的可行性。[11]

2、正視差異性,構建新時期政府審計文化

新時期政府審計文化建設包括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物質文化三個層面的建設。

一是制度層面的建設。包括審計組織體系,審計法律、法規、準則和職業道德的建設與完善。制度層面的審計文化是審計文化的關鍵,它把物質文化與精神文化連為一體。同時,它是一種“規范性”文化,是審計組織為了實現組織目標而予其成員的活動以一定約束并使其具有適應性的文化要求。從總體而言,政府審計中制度層面的審計文化建設由于在政府的直接管理下,更多體現出來的是規范性建設,無論是審計組織體系還是審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一旦制定就由政府推廣,各級組織執行。這樣,審計文化制度層面的差異性在這種強勢規范性的干預下將會逐漸減少。本文也認為政府審計文化在這一層面的差異性應該減少甚至消除。

二是物質層面的建設。審計物質文化決定審計精神文化,審計物質文化的發展與完善將推動審計精神文化的發展與完善。由于各地的經濟發展不平衡,我們必須承認政府審計文化這一層面的差異性還是相當大的,因此,必須減少物質層面建設的差異性,縮小落后地區與發達地區在物質文化上的差距,促進審計文化的協調發展。

三是精神層面的建設。首先要建立一種積極向上,體現時代特征,為廣大審計人員所接受并樂于為之付出的審計價值觀;其次要加強對審計人員的道德和風氣建設。精神層面的建設,不能推行“規范化”或“統一化”,這種做法既不,也不現實。對待精神層面審計文化的差異性,我們應該做到:揚棄、互補、借鑒、創新,拋棄消極的不適應時展的因素,同時保留與發揚其積極的因素,將整體性與層次性、共性與個性結合,進一步創新與發展審計文化。

總之,政府審計文化建設的核心是審計職業道德建設、審計精神培育、審計價值取向、審計形象樹立;重點是培育審計精神、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和世界觀。構建新時期的政府審計文化,要用審計精神凝聚人心,使之成為全體審計人員的共同追求和行為準則;要開展理想信念和職業道德教育,使廣大審計人員樹立愛崗敬業、無私奉獻的精神,樹立恪盡職守、敢于負責的精神,樹立艱苦奮斗、廉潔自律的精神,樹立按章辦事、遵紀守法的精神;要通過提高審計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和科學文化知識,為審計發展和創新提供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要要確立全新的國家審計理念,既審計工作必須始終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這個永恒主題,逐步建立起一整套激勵和約束機制,不斷增強創新意識、發展意識和全局意識。

[1]陳正興、周生春。審計文化。北京: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4,35-36.

[2]劉紅升。審計文化的定義及定位研究。審計理論與實踐,2002(12):3.

[3]湖北省審計體制改革課題組。我國國家審計體制改革研究。審計理論與實踐,2003(10):47-49.

[4]陳立旭。當代文化走向:地域性的消融。文化研究網,2003(12)。

[5]徐建設。論區域經濟發展的文化底蘊。光明日報,2000.10.27.

[6]張仁慧。論地域文化因素與經濟現代化的地域模式。地與國土研究,1998(5):30.

[7]周生春、裴志軍。審計文化的環境和功能。中國審計,2003(3):50-54.

[8]王光遠。受托管理責任與管理審計。北京: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4,14.

篇(3)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中的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但政府的行政審批制度仍然存在;而且,市場化改革之后的政府行政審批制度,與計劃經濟時期的行政審批制度保持了相當大的連續性。以新建企業為例,目前新建企業所需行政審批事項與程序,盡管比計劃經濟時期有所減少,但基本框架幾乎未發生變化(李郁芳,2001)。事實上,行政審批本身就是市場化改革的必要條件之一。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政府在催生市場、掃除市場化改革障礙方面的作用無可替代。有學者認為,“特許式改革”是廣東市場化改革的特點。事實上,在“摸著石頭過河”的指導思想下,“特許式改革”貫穿于經濟體制改革的各個方面。事情常常是這樣進行的:先由企業或改革項目的實施者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再由地方政府向上一級政府及中央有關部門申請,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層層審批、特許后方可實施某項改革。這種以行政手段強制性推動改革的方式,客觀上必然強化政府的審批制度,使大量本應由市場本身實現誘致性制度變遷的過程,如企業上市、市場準入等,需要通過層層的政府審查、批準程序方可實現。這樣,在經濟轉軌過程中,政府的行政審批制度在形式上發生了變化,由計劃經濟時期直接指揮微觀經濟活動,轉變為目前通過審批標準來控制微觀經濟運行中的融資、市場準入等關鍵性環節;然而,政府行政審批的實質仍與計劃經濟時期一樣,是政府企圖控制微觀經濟領域資源配置的工具。

我國脫胎于計劃經濟時期的行政審批制度,與西方國家的行政審批制度有本質區別。西方國家的行政審批制度,其目的是彌補市場失靈,保護市場機制;而我國的行政審批制度,其功能卻是保持政府在微觀經濟領域資源配置的權力。換句話說,我國政府行政審批制度的起源,應被理解為保持政府的微觀資源配置職能,不需要尋找“市場失靈”或“帕累托最優”方面的原因。二者在性質上的區別可以歸結為行政審批制度“為誰服務”的問題。西方國家的行政審批制度是政府為市場服務的工具;而我國的行政審批制度則是使市場機制服從政府意圖的工具。

可見,我國的政府行政審批制度還帶有計劃經濟的烙印。出現這種局面的原因,與政府的公共選擇有關。具體說,目前在我國政府的公共選擇規則方面,有三個問題使當前的政府行政審批制度長期延續:

1.政府機構和政府官員的利益結構。正如布坎南所指出的,在行政領域或“政治市場”上,“個人是嚴格按經濟人的方式行動的……當人們改變角色(即從市場交易主體變為公共選擇主體——引者)時,并沒有變為圣人”。(注:布坎南.自由、市場與國家[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89,347。)也就是說,政府并不是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而是獨立的利益主體。在我國的行政審批制度下,政府部門在履行管理職責時可以運用行政權力收取各種管理費用,并與本部門的收入和個人利益發生了聯系。這就在客觀上推動行政機關和公職人員謀求更多收費項目,獲取更多審批權力。正由于政府官員的利益結果與審批所帶來的收益有關,行政審批由政府的監督、管理職能演變為政府官員追求本部門利益以及個人獎金或福利的行為,形成政府本身不愿放棄行政審批的局面。如不久前廣州市清理出的1050項審批項目中,各部門自報要求保留的有949項,占90.4%,自報取消審批的只有10項,僅占0.95%(注:李郁芳.關于政府審批制度的思考[J].管理世界,2001,(4):197-208。)。

2.政府規模膨脹。公共選擇學派認為,由于政府官員的名譽、地位、權利、酬金經營與其所在的政府機構的規模大小成正比,因此政府官員必然千方百計地擴大政府機構,爭取更多的職能和預算。這就在兩方面要求行政審批的加強:第一,膨脹的政府規模需要更多的行政開支,在現有“吃飯財政”的狀況下,財政難以滿足政府機構膨脹的要求,導致相當多的地方政府因財政困難而發不出工資,迫使國家不得不默認行政機構審批收費。第二,擴大政府規模必然要求為新增加的公職人員提供工作機會,擴充政府行政審批項目是“因人設事”的簡便辦法。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規模持續膨脹,從1979年的505萬人增長至2001年的1104萬人,在國有單位職工總數中的比例由1979年的5.8%增至2001的14.0%(注:參見,中國統計年鑒(2001)[M].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02。),對政府的行政審批造成較大剛性壓力。

3.政府官員的“設租”和“尋租”。如果說審批收費還是政府官員以合法的理由獲取個人利益,那么“設租”就是以非法方式獲得個人利益了。尋租理論中的租金是指一種由政府官員帶來的非生產性收益,它的存在必然刺激人們“尋求租金”,就像利潤的存在刺激人們“尋求利潤”一樣。政府通過行政審批制度在許多領域制造了壟斷租金(即“設租”),而那些企圖進入這些產業獲取壟斷租金的人會通過游說、賄賂、雇傭官員的親屬等方式去討好、接近官員,以便通過行政審批獲取租金。在這里,行政審批變成了權錢交易的工具,而那些有行政審批權力的政府崗位則成為人們心目中的肥缺和爭奪對象。這同樣使行政審批制度形成長期持續的剛性。

可見,我國的行政審批制度,在某種程度上已成為政府官員出于個人利益而選擇的控制微觀經濟資源配置的工具。政府行政審批的這種性質,產生了與西方國家行政審批制不同的政策后果。如在產業準入問題上,我國的行政審批缺席為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進入某產業制造了障礙;而西方國家的行政審批制度卻是要取消或削弱進入障礙。當然,在西方管制理論中也有關于利用進入限制來防止新企業的“過度進入”而引起“過度競爭”的討論,但這種討論的目的同樣也是要弄清“過度進入”是否會偏離帕累托最優,與我國行政審批制度企圖控制市場機制的精神實質是不一致的。

二、政府行政審批制度的逆向選擇效應

我國的政府行政審批制,阻礙了企業的產業進入,這種阻礙是通過逆向選擇實現的。政府行政審批制的逆向選擇效應,與常規的逆向選擇有區別。常規的逆向選擇,主要特點是當事人雙方存在“信息不對稱”,迫使信息劣勢方對信息優勢方采取一個武斷的評價標準,低于此標準即停止交易;這使得高于此標準的信息優勢方因不合算而退出交易,從而形成類似于“劣幣驅逐良幣”的逆向選擇效應。而對于政府行政審批制,即使政府審批部門與申請進入市場的企業之間是信息對稱的,同樣會出現逆向選擇現象。產生這種奇特現象的原因是,政府官員為尋求審批收費、租金等自身利益,無論政企之間是否存在信息不對稱,也必須為企業制定一個武斷的審批標準,以便從企業那里獲得符合自己要求的收益,這就將產生阻礙企業進入市場的逆向選擇效應。下面我們利用信息經濟學根據具體說明這一問題。

假定存在欲進入市場A的企業i,它預期進入市場后將獲得利潤R;但如果企業i選擇進入其他市場,可獲得平均利潤S,即企業i進入市場A的機會成本是S。假定S是一個常數且R>S,即企業i進入市場A后將獲得高于平均利潤的利潤率。這一假定意味著,由于政府通過行政審批對市場A的進入管制,使市場A出現了高于平均利潤的壟斷租金R—S,吸引新企業進入該市場。但企圖進入該市場的企業未必就能夠得到壟斷租金R—S,因為企業i在進入市場時必須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審批,這種行政審批將使企業i的成本增加W個單位,增加的成本包括三個方面:政府審批機構的收費;因行政審批而耗費的時間;尋租過程中的成本。由于這些成本純粹是在進入過程中遭遇行政審批而產生的,因此可視為進入成本。政府審批機構為了自身利益,將選擇一個符合自己收益的審批標準,這個標準將使企業i付出進入成本W。在這種情況下,企業i是否選擇進入市場A,將取決于R—S是否大于W,即進入市場后獲得的壟斷租金是否足以抵償進入成本而有余;如果R—S<W,則企業i選擇不進入;如果R—S>W,則企業i選擇進入。

不過,除上述壟斷租金、機會成本和進入成本因素外,企業i是否進入市場A,還需要考慮企業進入市場后成功的概率。如果成功概率過低,則企業將無法獲得足夠的壟斷租金甚至虧損,它還是要選擇不進入。而成功的概率則與企業的預期收益R有關,因為市場經濟的普遍規律是,高收益的項目蘊含著高風險(即低成功概率)。假定企業i存在連續多個投資項目,每個投資項目有兩種可能的結果:成功或失敗;成功的項目產生收益

從(4)式可以看出,政府的行政審批標準越高,企業i的進入成本越高,則企業i所選擇的投資項目的平均成功概率越低。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隨著政府行政審批標準的提高,企業要進入市場將不得不付出更多的審批收費和尋租成本,耗費更多的時間,這就要求企業在進入市場后能夠獲得更高的利潤或壟斷租金來加以補償。也就是說,只有那些擁有高收益項目的企業才會進入市場。只有低收益項目的企業,隨著行政審批標準的提高,將因為不合算而逐漸被淘汰出局,放棄進入市場的嘗試。但在市場經濟中,高收益就意味著高風險和較低的成功概率。行政審批標準的提高,實際效果將是越來越多的低風險企業選擇不進入市場,而越來越多的高風險企業選擇進入市場,從而企業投資項目的平均成功概率將因此而逐步下降。這就是的形成機制。可見,政府的行政審批標準在這里導致了“高風險的企業驅逐低風險的企業”,因此具有逆向選擇效應。在這種體制下,優質企業有可能因為進入成本過高而不愿再與審批部門糾纏,放棄進入市場的努力;而只有那些擁有高風險項目的劣質企業才舍得花功夫和成本繼續向行政審批部門“公關”。顯然,政府行政審批制的這種效應,在提高了企業進入市場的難度的同時,也使進入市場的企業的質量發生了下降。從長期來看,這是極不利于經濟發展的做法。

三、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從上述論述可以看出,要解決企業產業準入問題,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是必要的。市場經濟中的市場失靈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政府對微觀經濟的管制,即政府的行政審批制是不可缺少的。問題是我們目前的行政審批制不僅沒有彌補市場失靈,反而在制造市場失靈,亟需通過改革,使其由政府控制微觀經濟資源配置的工具轉為政府彌補市場失靈的工具。在這方面,西方國家為我們提供了可以效仿的藍本。但是,在目前政府行政審批制長期持續的深層次原因尚未解決的情況下,直接照搬西方的經驗不現實。目前要改革行政審批制,實際上需要對政府本身進行改革。

1.重塑政府機構及官員的利益結構。據施蒂格勒對美國管制收費的研究,1969年美國的反托拉斯司、國家勞工關系委員會、關稅委員會等基本不收費,其他管制機構的收費也很低,僅占總開支的0.022%—0.229%不等。這些費用只能彌補一些變動成本和手續費,政府官員的主要收入來源是財政撥款。這種利益結構足以保證官員不把審批收費作為“創收”的目的。因此,改革行政審批制實際上就是官員的利益結構的改革。政府官員的收入只能來源于財政撥款,不能與審批收費掛鉤。如果做到這一點,就可大大消除審批項目的沖動。這就要求通過財政撥款適當提高政府工作人員的收入水平。

2.縮減政府規模。如果政府規模持續膨脹,財政開支就難以滿足提高政府官員收入水平的需要,“因人設事”的現象也難以避免。如果僅僅取消審批事項,而機構和人員編制不作相應調整,行政審批制早晚會卷土重來。所以,縮減政府規模也是改革行政審批制的一個必要條件。目前我國的困難是事業單位規模、人員膨脹,占用的財政開支過多,使財政缺乏提高政府官員收入水平的能力。這就形成了一個鏈條:要改革行政審批制,需要縮減政府規模,而后者又要求縮減事業單位規模,以及與此相關的社會保障體制改革和事業單位市場化改革。

3.建立制約政府行為的力量。改革政府行政審批制度,說到底是要約束政府行為。但由于政府本身所具有的政治強制力和內在的擴張沖動,只靠政府自身改革難以奏效,前述廣州市的審批項目改革就是例證。所以,改革行政審批制還需要建立外部的制約機制,即建立超越于市場和政府之上的力量。這就是法治。只有把政府行政審批制納入法治的軌道,真正做到依法審批,才能從根本上控制和遏止行政審批項目的擴張。因此,必須盡快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實現政府行政審批的法制化,進而為實現法治社會創造條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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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BAUMOL,W.J.,ANDR.D.WILLIG.Fixedcosts.SunkCost,EntryBarriersand

篇(4)

我國的財政體制改革不斷深化,逐漸形成了財政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相分離的管理模式,構建了較為完整的公共財政體制框架。這些改革改變了財政資金的流動和管理,如果政府仍然按照過去的模式對財政預算執行常規審計,是很難達到實質性效果的。而且,政府不能僅僅關注財政資金的使用而忽視了使用效率,這與審計方法息息相關。目前在實際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傾向于重視財政資金的運行狀況,沒有將資源配置與廣為職能相關聯,而且傳統的審計方法和審計理念沒有起到良好的監督管理作用,導致財政預算執行工作中效率底下,效果不明顯。

2.財政支出管理的需要

如今我國形成的財政政策對于穩定國民經濟和社會運行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推動了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此外,我國的財政管理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程度的進展,建立了一套相對規范穩定的增長機制,我國的財政預算規模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進步逐漸擴大。傳統的財政管理模式已經無法適應經濟發展,從而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包括財政預算執行過程中資金被挪用、占有、滯留的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工作中缺乏監管等,有損于國民經濟和人民利益,不利于政府工作的執行和工作效率的提高。所以,加強完善財政預算管理在當前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而在財政預算管理體制中引入績效審計,能夠及時檢查預算的執行情況和預算資金運行情況,從而調整預算結構,從根本上解決財政支出管理中的問題。

3.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需要

目前,我國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實際,明確了經濟建設的目標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取得較大進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高我國綜合實力和國際競爭力。在這種背景下,財政預算資金作為國家公共基礎建設的重要保障承擔了更大的社會責任。因此,審計工作要加大對預算資金的監督控制,積極有效地開展績效審計工作,實際發揮其在預算資金執行工作中的效用,提升財政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而且,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深化,經濟社會領域的難點也反映到了預算執行上,審計部門也要把握經濟發展趨勢,重視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加強對預算資金執行過程中重點項目和領域的審計,充分發揮審計的制衡作用,保證社會經濟協調發展。

二、提高財政預算績效審計水平的策略

1.加強對績效審計的理論研究

目前,我國對績效審計的理論研究仍處在探索階段,還需要對實際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加以研究。這方面需迫切解決的問題有績效審計的原則、標準、方法,績效審計的評價和反饋以及結果和跟蹤等,包括前期中期和后期三個階段。只有對這些問題深入分析研究,才能使理論聯系實際,更好的發揮理論的指導作用,從而解決操作層面的問題。同時,還應該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吸收他國優秀理論,提高我國績效審計的理論研究水平。

2.完善績效審計法律法規

完備的法律法規對于績效審計的執行具有基本的保障作用。我國在財政預算執行中實行績效預算仍處于初級階段,還缺少配套的法律法規體系,績效預算的重要性不斷突顯,政府必須制定相關法律法規。首先應該在《審計法》中明確對績效審計含義、內容、對象的規定;其次,借鑒發達國家相對較為成熟的準則制度,制定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標準和程序。

3.規范財政預算執行管理和績效審計體系

財政預算執行工作中的績效審計是適應財政管理需要的,對于財政支出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政府應該對預算執行過程中的一系列不規范問題加強管理,嚴格按照預算法的規定進行工作,規范預算執行程序和調整審批程序,完善預算執行的激勵措施和監督機制,以保證預算執行的規范化。同時,也要完善績效審計體系,強化績效審計準則,加強內部監督控制,推動績效審計的信息化建設,以順應社會發展趨勢,滿足更大的財政預算規模。

4.明確績效審計評價標準,建立績效審計評價體系

在財政預算的績效審計中,評價標準的確立十分關鍵,每一項財政支出都有不同的評價體系和標準,因此,政府需要在審計準備階段就開始明確評價標準。為此,審計機關要搜集財政預算資金相關標準,針對不同的審計機構,分析不同審計目標,建立相應的合理的科學指標。同時,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評價體系,重點考察預算執行過程中的工作效率、效果和經濟效益,從定量和定性兩方面分析指標,優化績效審計效果。5.建設高素質財政預算資金績效審計隊伍開展績效審計對審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他們擁有完備的知識理論和相應的應用技能,還應具備法律意識和管理意識。因此,在績效審計的隊伍建設方面,必須優化人員結構,更新審計觀念,引入更多專業人才。同時,要定期對在崗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增強他們在審計方面的專業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經濟管理知識,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此外,還應吸納其他相關專業人才,促進審計人員構成多元化和審計隊伍的發展壯大。

篇(5)

三是以會議費、招待費、維修費、往來款等名義虛列支出。有的單位采用虛開發票的方式以會議費、招待費、維修費等各種名義虛列支出;有的單位利用其下屬二級單位,虛掛往來款,以達到套取財政資金目的。

四是將部分收入長期掛往來賬,列收列支。有的單位將各種租賃收入、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代征代扣手續費或違規收費等收入計入“暫存款”科目長期掛賬,逃避納稅和監督檢查;有的單位將應繳預算款或應繳財政專戶款長期掛在“暫存款”科目,列收列支,以達到隱瞞應繳財政收入目的;有的單位將專項資金長期掛在“暫存款”科目,造成專項資金被擠占或挪用。

五是經費列支超預算現象較為普遍。不少行政事業單位年終進行收支結轉時出現超支的現象。部分單位對支出控制不嚴,預算細化不夠和預算約束力不強,有的單位隨意擠占專項資金、占用代管資金。

造成上述現象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有:一是部分領導和人員法紀意識淡薄,加上小團體利益驅動,認為集體研究,沒有揣個人腰包就沒有問題;二是“收支兩條線”的執行日趨嚴格,有的單位害怕將資金上繳財政后,財政不能及時、正常保證單位用款,影響到工作開展;三是隨著國庫集中支付的逐步推行,有的單位為規避財政、審計的檢查監督,將資金游離于體外;四是財務和相關人員缺乏必要的業務學習,自身知識更新慢,不能適應新情況、新要求。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真正杜絕上述問題發生,最大限度發揮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審計建議:

篇(6)

精神分裂癥是一種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于青壯年緩慢起病,具有思維、情感、行為等方面障礙及精神活動不協調。在我國,精神分裂癥是涉及各種法律問題最多的一組疾病,在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案中約占70%。患者往往受精神癥狀的支配,常常出現傷害、兇殺、、放火等嚴重危害的行為,成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涉及刑事責任能力問題;有的因外傷或其它原因而發病,而涉及法律關系評定問題。以下,筆者試述之。

一、精神分裂癥概述

精神分裂癥屬于內因性疾病。一般認為,遺傳、個性缺陷等內在病理因素是導致發病的主要原因,而軀體因素、社會因素等外在因素是誘發原因。

該癥患者通常意識清晰、智能良好,有的病人在疾病過程中可出現認知功能損害。其病程分持續進行和間斷發作兩種形式。持續進行者病程往往遷延不愈,逐漸呈精神衰退狀態。間斷發作者在病情發作一段時間后,間隔以緩解期,緩解期精神活動可基本恢復正常,也可遺留一定的精神癥狀或精神缺損。但隨著復發次數的增多,部分患者可逐漸出現精神衰退;也有的僅發作一次,緩解后不再發作且無精神缺損者。

二、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評定

刑事責任能力指行為人在實施危害行為時,對所實施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后果的辨認能力以及有意識的控制能力。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精神正常的人都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對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我國《刑法》第18條明確規定必須具有兩個要件:一是醫學要件,即必須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學要件,即造成危害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控制能力。據此,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的評定有以下三種分法:

(一)無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的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精神分裂癥患者如果處于發病期且作案行為與精神疾病直接相關,喪失了對自己行為的辨認或控制能力;或者患者處于衰退期,精神活動不穩或殘余病態觀念誘使,可能作出嚴重危害社會行為。在這些情況下,該患者不負刑事責任,即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二)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尚未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即患者在實施危害行為時,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并未完全喪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這些能力有所減弱的,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精神分裂癥患者如果處于發病期,但作案行為與精神癥狀不直接相關;或間歇期緩解不全,遺留不同程度后遺癥的。在這些情況下作案,其辨認能力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削弱,應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間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精神分裂癥患者如果處于間歇期且無任何后遺癥狀;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緩解,病程完全平息,在這些情況下,患者對自己的行為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應評定為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以上只是刑事責任能力評定的一般原則,但每個安靜都具有特殊性,要具體案件具體,依據我國《刑法》第18條的精神,首先確定醫學診斷,明確是否具有精神分裂癥,作案時處于何種病程階段。然后分析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與作案時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因果關系進行評定。

三、精神分裂癥法律關系的評定

法律關系是指公民涉及的精神損害及相關的問題。精神損害是人體受機械、理化、生物或心理等致病因素作用后出現的精神障礙。法律關系的評定將直接關系到對加害人的法律責任及賠償問題。其評定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型:

(一)精神損害與精神分裂癥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

如果重度顱腦損傷以后出現了精神分裂癥或分裂癥樣精神病,應評定為重傷。后果較輕的,可根據實踐情況評定為輕傷或輕微傷。需要注意的是,對顱腦損害所致精神障礙程度評定,一般需由損失起經過半年以上的觀察后方可作出評定。

(二)精神損害與精神分裂癥存在間接因果關系的

由于精神損害的特殊性,在評定只有間接因果關系的案件時,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傷害后果、過錯原則等具體情況,全面,綜合評定。如果輕微或輕度顱腦損傷,或軀體損傷后出現了精神分裂癥,則可參照《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作出相應評定。如果精神創傷后出現精神分裂癥且兩者之間有一定因果關系,則可評定為輕微傷,但加害人必須承擔“一次性”精神損害賠償金。

由于關系的評定十分復雜,而我國沒有統一的評定標準,只能根據“傷”與“病”的關系,并參照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文,實事求是地作出評定。

結語

精神分裂癥是典型且高發的精神疾病,同時也是涉及各種法律最多的一組疾病。有效地探討和精神分裂癥及其刑事責任能力和法律關系等相關問題,不僅能推動我國司法實踐中各種相關問題的解決,也能保障廣大公民及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合法利益,更能推動我國司法精神病學的,進而促進我國的法制建設。

【】

1、《司法精神病學》曾緒承主編群眾出版社2002年8月第一版

2、《司法精神醫學基礎》鄭瞻培主編上海醫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3、《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責任能力和醫療監護措施》林準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篇(7)

健全的內部審計機構是進行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的前提,合理、獨立、完善的內部審計機構可以保證內部審計的權威性及有效性,對于內審質量控制是必須的。而目前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在環境方面還存在許多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的內部機構設置不合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與權威性是內部審計順利開展工作的客觀保證,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內部審計必須獨立于所審計的活動。但行政事業單位現有的內審機構卻呈現出多樣化的現象:一些單位將內審機構直接設置在人事部門,有的單位將內審工作直接交由上層管理人員來進行而不設立專門的內部審計崗位,有的單位則將內審與監督部門之間合并在一起了。這些不合理的設置都使內部審計難以保證其運作的獨立性。

(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人員素質不高

內審人員作為審計質量控制的主體,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質量控制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人員首先應當有足夠的專業知識,掌握必要的綜合分析能力,其次應當在進行審計時保持謹慎的態度,而我國目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能、職業操守等方面還不夠令人滿意;此外,從事內部審計質量控制人員的權責也沒有落實到位,使得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的效率較低。主要表現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人員知識掌握不全面。現有內審人員雖然掌握較多的懂財務專業知識,但并不了解相關的現代管理知識,缺乏計算機審計技能。職業道德不夠。受一些因素的制約,內審人員在審計評價時不能保持客觀的態度而使審計結果往往不能體現審計的真實性。

(三)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質量控制過程不規范

規范的內部審計過程是內部審計工作的決定性因素。目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在進行項目審計的過程中仍存在許多不合理的因素。具體來講,在審計準備的階段,有些單位在進行審計計劃時只是憑借自身經驗來主觀地判斷,而并沒有運用科學方法進行切實的風險評估,這樣,一些高風險項目和環節就被排除在審計計劃之外。在審計計劃確定之后的審計實施階段,又由于缺乏質量控制的標準,導致內審質量控制無章可循,難以進行統一的質量控制。

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對策

(一)優化內審質量控制的組織保障機制

行政事業部門可以從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面來優化內審質量控制的組織保障。從行政事業單位內部來講,可以設立內審機構單位領導班子議事決策報告制度。單位領導班子議事決策是行政事業單位的最高決策層,將內部審計機構設立在最高決策層下可以在保證內部審計機構權威性的基礎上,與高層之間實現信息的及時傳遞,這樣可以使得其在內審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能夠讓上層重視。從外部來講,應當充分利用國家審計的指導、監管作用,在促進內部審計規范運行的同時,大力提高內部審計機構的主體地位,從而達到強化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的目的。具體來講,首先應當完善有關內部審計規范體系,根據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現有的基本情況來進行完善,以提高內部審計規范的可行性;其次,可以設立專門的內部審計質量檢查委員會,定期對內審機構進行質量檢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并將檢查結果進行公布、總結,來推廣優秀的質量控制經驗并對內審質量控制好的單位進行獎勵,對不好的單位采取一定程度的懲罰。再次,實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年度備案制度,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故意遮掩、袒護不予披露或披露的問題不進行整改、不徹底整改的單位和個人,國家審計應該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從嚴從重處理處罰。

(二)健全內部審計質量的人員控制機制

進行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在設置健全有效的組織機構的前提下,應當保證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性。首先,應實行內審執業資格制度,要保證錄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審機構的都是具備專業的審計知識與技能的人員,具有一定的從業經驗。其次,在聘用內部審計人員時注重職業道德的考察,這一點可以通過在錄用考試時增加職業道德考核來實現。最后,行政事業單位應強化內部審計人員的培訓;應當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專業知識培訓和職業道德培訓,讓內審人員及時吸納新知識。為確保培訓事項的順利完成,單位可規定內審人員每年要接受的強制性職業培訓的最低時數,來不斷提高內審人員執業水平和道德規范。此外,在進行人員控制時,應根據行政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來考慮,例如若單位規模較小,審計業務量也不大,可以設置專門的內部審計質量控制人員或直接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擔任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工作。這樣,有助于將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的權責職責切實落實到每一個專業人員上。

篇(8)

    對行政非訴執行案件需要進行嚴格的合法性審查,類似啟動了一次訴訟程序。這一過程中,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接受與行政訴訟基本相同的合法性審查,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實際上相當于確認行政行為合法的裁判,然后才是實際強制執行階段。因此具有此類案件審查權的行政審判庭對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要全面貫徹合法性審查原則。對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從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否合格,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履行告知義務,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正確,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已經生效,有無書面申請,有無超過法定申請執行期限,有無可執行內容,受理法院有無管轄權等方面進行全面嚴格審查。

    二、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由何部門強制執行,各地法院作法不盡統一。

    有的法院由執行局執行,有的法院由行政庭執行,還有的法院專門設立一個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執行機構。筆者贊同由行政庭執行的觀點,主要有以下幾點理由:

    1、由行政庭執行不違反法律規定。現行法律規定并不排斥行政庭對行政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后,應當在30日內由行政庭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就是否準予執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由本院負責強制執行行政非訴行政行為的機構執行”,這里并未明確規定由法院執行庭執行。

    2、由行政庭執行可以減少案件環節,提高執行效率。行政審判庭對行政非訴執行案件進行嚴格的審查后,了解了相對較具體的案情,案件執行員就不需要對執行案件進行再次的審查,也無須審查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這樣可以節省辦案時間,緩解大多數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尷尬局面。

    3、在司法實踐中,由行政庭執行的效果也確實比較好。因為行政庭負責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審查,比較熟悉有關案情,如果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一些程序性問題,如:執行中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和解協議、債務人提供了執行擔保、案外人提出異議等等,執行員不需要對原決定進行實質審查,而僅就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是否有理由進行審查,根據審查結果,決定是駁回異議還是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這樣,能夠更好地保障執行工作的完成。

    4、從行政審判庭的設置上看,一個合議庭至少要由三個審判員組成,但行政庭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不多,主要是一些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綜合本院近幾年案件受理情況來看, 2009年行政訴訟案件8件,行政非訴執行案件39件;2010年行政訴訟案件10件,行政非訴執行案件47件;2011年行政訴訟案件15件,行政非訴執行案件53件,如果由執行庭負責執行行政非訴執行案件,會使執行庭工作壓力加大而影響行政非訴案件的執行效率,相對而言行政庭的事務會更少,導致各庭室工作量分布不均,不利于執行工作的開展和法院的團結。如果另外設立一個新的行政非訴案件執行機構,會導致機構增多,財政壓力增大,不利于法院的發展,加重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被動局面。

    二、對完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審查機制和執行機制的建議

篇(9)

一、鑒證服務:審計服務的拓展

在傳統的審計服務中,會計報表審計是基礎的審計業務,其他性質的審計只是會計報表審計的延伸和發展。而今美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鑒證服務(AttestationServices),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在對另一經濟實體所編制并負責的書面認定的可靠性進行查證后,簽發一份書面報告,以反映其鑒證結果。鑒證服務可進一步細分為四類:審計、審查、審閱、商定程序。明顯地,鑒證服務相對于審計服務范圍更廣,內容更多。這樣,注冊會計師(CPA)在鑒證服務中的工作性質和所起的作用與其在審計服務中的工作性質和所起的作用就有重大不同,具體如下。

CPA在審計報告中,對被審計單位的書面認定(會計報表)提供積極保證;而在審閱業務中,CPA只能提供中等水平的保證,即在審閱報告中,對被審閱單位的認定提供消極保證——僅指出被審閱的信息不存在重要錯報;在商定程序和編制業務中,CPA不提供任何保證,只在其提供的報告中分別指出實際發展的問題和所編制信息的內容。

近年來正在向知識經濟過渡的美國,除審計之外的鑒證服務已擴展到其他種類的陳述或報告,諸如驗資、盈利性預測、遵守有關法令法規和合同規定的報告、投資收益統計、電算化軟件的說明,等等。這些鑒證服務不同于會計報表審計,公認審計準則GAAS亦難以完全適用。正是由于傳統經濟向知識經濟邁進,導致了鑒證服務內容增多,不確定性因素加大,行為主體多樣化。為了規范鑒證服務行為,界定CPA的法律責任,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公布了一套具有廣泛實用性的鑒證業務準則(Attestationstandards)來規范CPA對有關的陳述或報告執行的鑒證業務。

二、鑒證準則:性質、作用和結構

類似于現行的審計準則,鑒證準則是用來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鑒證業務,獲取鑒證證據,形成鑒證結論,出具鑒證報告的專業標準。它是注冊會計師在執行鑒證業務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是注冊會計師鑒證工作質量的權威性判斷標準。

鑒證準則的制定和實施,使CPA及其從業人員在執行鑒證業務時有了規范和指南,也便于考核鑒證工作質量,推動了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的發展。鑒證準則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1.實施鑒證準則,可以贏得社會公眾的廣泛信任;2.實施鑒證準則,可以提高注冊會計師鑒證工作質量;3.實施鑒證準則,可以維護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4.實施鑒證準則,可以促進鑒證經驗的交流。

鑒證準則的結構類似于現行的審計準則結構,總體上也分為三個部分:一般原則,外勤工作準則,報告準則。其中:一般原則是注冊會計師資格條件和執行行為的準則;外勤工作準則是注冊會計師在執行鑒證過程中應遵守的準則;報告準則是注冊會計師編制鑒證報告、選擇表達方式和記載必要事項的準則。

三、鑒證準則與審計準則的比較

與審計為了便于鑒證準則與審計準則的比較,現將二者內容按結構順序列表如下。

區別,從表中可見鑒證準則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有較大區別,主要表現在:

1.規范的范圍不同

鑒證準則是所有執行鑒證業務的執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遵守的原則;審計準則是CPA在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中應遵守的原則。

2.服務對象不同

鑒證準則是針對所有的書面認定;審計準則僅限于對歷史性會計報表的審計。

3.判定書面認定公允表達的原則不同

鑒證準則就某一具體的鑒證業務而采納相應特定的標準或規定,并不限于公認會計原則;而審計準則則根據GAAP來判定書面認定是否公允表達。

篇(10)

 

精神分裂癥患者住院期間常伴有沖動和攻擊行為,具有很大的危險性,日益受到精神科專業人員的重視。丙戊酸鈉,是一種不含氮的廣譜抗癲癇藥,屬GABA轉氨酶抑制劑,作為一種情緒穩定劑被廣泛用于躁狂癥的治療,并取得了較滿意的效果,本文回顧分析我科2008年6月~2010年6月間住院用丙戊酸鈉治療的30例精神分裂癥且具有攻擊行為患者臨床資料,現將結果報告如下。

1 臨床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選取2010年1月~2010年12月間我住院治療具攻擊行為、精神分裂癥患者30例,符合《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3版(CCMD-3)精神分裂癥診斷標準,簡明精神病評定量表總分>38分;外顯攻擊行為量表修訂版(MOAS)評分總分4分以上。≥2種抗精神病藥物治療8周以上;排除腦器質性疾病,無嚴重心、肝、腎等軀體疾病、癲癇、藥物過敏、白細胞減少史及嚴重的慢性衰退癥狀等。男26例,女4例,患者平均年齡(32.4±5)歲。病程(1~8)年,平均病程(4.5±3)年,住院時間0.5~3年,平均住院時間(2±0.5)年。

1.2方法 治療以原用抗精神病藥物維持不變護理畢業論文護理畢業論文,其中氯丙嗪15例,氯氮平8例,利培酮5例,喹硫平2例。加用丙戊酸鈉,起始劑量為0.6g/d,平均劑量1~1.2g/d;

于治療前及治療后第4周用包括言語攻擊、對財物的攻擊、自身攻擊、對他人軀體攻擊4個分量表的MOAS各評定一次。簡明精神病評定量表共18項,分別計算加權分及5個因子分,于治療前及治療后第4周各評定1次。分別于治療前及治療第2周、4周末各檢查心電圖、肝功能、腎功能及血常規1次。

2 結 果

2.1治療前后患者在焦慮憂郁、缺乏活力、思維障礙、激活性、敵對猜疑5個因子分比較無顯著變化。30例治療后MOAS比較:降至0分者8例,占26.7%,不同程度改善者10例,占33.3%,無改變12例,占40%,總有效18例,總有效率為60%。

2.2不良反應 加用丙戊酸鈉后,檢查血常規、肝功能、尿常規、心電圖均無明顯異常。5例(16.67%)患者在治療開始的2周出現輕度胃腸反應,飲食差, 惡心,8例(26.67%)患者出現椎體外系癥狀,7例(23.33%)患者出現嗜睡、口干、頭痛,4例(13.33%)患者出現心動過速等不良反應,均經對癥處理后減輕或消失。無因嚴重不良反應而停藥者論文格式模板畢業論文格式范文。

3討論

有研究顯示精神病患者攻擊行為的發生率高于普通人群,而精神分裂癥患者的攻擊行為的發生率更高。精神分裂癥患者的攻擊行為,往往與命令性幻覺、被害妄想、易激惹、猜疑、敵意和怪異行為有關;經抗精神病藥治療,大部分患者其攻擊暴力行為會好轉或消失,但對部分患者的沖動攻擊行為療效不是很理想。臨床上常聯合應用苯二氮革類藥物治療,可短時間治療精神分裂癥患者的攻擊行為和激惹,但苯二氮繭類藥物較快耐受、鎮靜和成癮性的問題不易解決。有報道采用改良電休克(MECT)治療可快速有效治療精神分裂癥的沖動攻擊行為[1]。另外,神經松弛劑氯丙嗪、氟哌啶醇急性期應用雖有良好效果,但較易出現錐體外系反應。

近年來,抗癲癇藥丙戊酸鈉作為心境穩定劑被廣泛應用精神疾病治療中,丙戊酸鈉可強化抗精神病藥治療精神分裂癥的臨床效果[2]。本研究結果顯示:合用丙戊酸鈉治療具有興奮躁動或攻擊暴力行為、對抗精神病藥物反應不佳的患者,有效率為60%得以控制或顯著改善。Casey等通過多中心的雙盲研究實驗也發現,用奧氮平或利培酮合并丙戊酸鈉比單一用奧氮平或利培酮治療精神分裂癥的起效速度快、療效好,可不增加抗精神病藥的劑量,縮短了住院時間護理畢業論文護理畢業論文,安全有效,患者有很好的依從性。丙戊酸鈉可強化不典型抗精神病藥治療精神分裂癥,單一治療時無效,這些效應顯然不能為穩定心境、減少沖動或抑制攻擊所解釋,而是改善了精神分裂癥的核心癥狀,如陽性癥狀和陰性癥狀。本組8例以氯氮平長期治療,仍具有攻擊行為,加用丙戊酸鈉1~2周后攻擊行為得到控制。原因可能是合用丙戊酸鈉后提高氯氮平治療精神分裂癥陽性癥狀的療效[3],阻斷了電壓敏感鈉通道,減少神經遞質釋放,強化了不典型抗精神病藥阻斷D2和5-HT2A受體的效應有關。本資料中加用丙戊酸鈉后,檢查血常規、肝功能、尿常規、心電圖均無明顯異常。常見輕度胃腸反應,椎體外系癥狀,心動過速等不良反應,對癥處理后減輕。無因嚴重不良反應而停藥者。

總之,丙戊酸鈉可強化抗精神病藥治療精神分裂癥的臨床效果,可不增加抗精神病藥的劑量,安全有效,患者有很好的依從性,值得臨床進一步推廣應用。

【參考文獻】

[1]楊孔軍,劉鐵榜,楊海晨,等.MECT聯合治療伴興奮攻擊行為的難治性分裂癥的對照研究[J].中國民康醫學,2005,17(9):485-486.

[2]左代英,吳英良.抗癲癇藥物在精神分裂癥治療中的應用[J].山東精神醫學,2006,1(1)6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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