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02 14: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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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

篇(1)

甲方:

乙方:

第一部分 商業條款

1、總則

(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模式向甲方提供 項目節能服務一事,經過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節能服務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2、項目的名稱、內容和目的

2.1項目名稱:2.2項目內容:2.3項目目的:通過項目的實施,達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改善環境之目的。

3、合同的起始日與期限、項目的驗收

3.1本合同以雙方簽字之日為生效起始日。合同生效后,甲方開始項目的設計、乙方負責設備的采購、安裝及調試。設備的安裝調試期為 個月。

3.2節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為甲方出具試運行正常的項目驗收證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 為

3.3項目安裝完畢后三日內,由甲方按方案檢查系統安裝情況;安裝檢查合格后,試運行7

2小時,試運行期間可對設備進行調試;試運行結束后無異常發生,則甲方應出具試運行正常的項目驗收證明文件。

4、利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工程款支付方式:

根據預算決定對方的融資比例,即乙方占到的為X%,則甲方的為100%-X%,工程款的給付執行3-6-1辦法,即工程開工甲方給付乙方應付款的30%,設備安裝前給乙方應付款費60%,安裝完畢調試前給付乙方10%(這是合同的樣板)

利益分享比例與給付辦法:

根據國家的規定每年的制熱費(制冷費)用為預收制,在經過一個制熱季結束以后,根據當年的制熱或制冷的使用情況,并綜合機房的運行費用以及人工量的記錄,確認當年的節能利益,在申報稅后,甲方享有節能利益的20%,乙方享有節能利益的80%,關于ZF對供熱的補助部分留作大型設備維修費用。(這是合同的樣板)

5、甲方的責任

除合同規定的其他責任外,甲方還應:

5.1.對乙方提交的設計施工方案應在五日內予以書面審核;

5.2.對在本工程中的所有設備在合同終止以前所有權歸乙方所有;

5.3.為乙方實施和管理本合同項下的項目提供必要的協助;

5.4.按照約定驗收項目,及時提供驗收文件;

5.5根據設備制造商提供的設備操作規程和保養要求向乙方提供設備操作空間設備,并確保該設備用房的安全;

5.6.在合同有效期內對乙方的設備運行、維護和保養記錄作監管;

5.7.在合同的有效期內,為乙方維護、檢測、修理項目設施和設備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觸與本項目有關的甲方設施和設備;

5.8 為確保乙方的資金回收,甲方應該保證住戶的制熱與制冷費用的收回,并確保住戶的入住率在80%以上;

5.9 為確保乙方資金的回收,甲方需要提供可變現資產經評估、公正后作抵押為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資金回收提供擔保,擔保合同另行簽署。

6、乙方的責任

除本合同規定的其他責任外,乙方還應:

6.1負責項目融資,對附件所列或甲方以書面形式列出、乙方認可的設備進行設計、采購安裝與調試,按期完成施工。合同履行結束后,將項目所有權移交甲方。開工前七日內,將設計、施工方案及工期安排提交甲方予以確認。

6.2確保設計、供貨和安裝達到相關法規、規范的要求。

6.3根據國家有關施工管理條列和與項目相對的技術操作流程,認真完成設備的安裝和調試。

6.4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結束后對甲方人員進行培訓,該項培訓應不少于十小時,以使他們能夠正確的操作和維護設備。

6.5除本合同另行規定外,承擔項目移交甲方運行前的一切風險損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盡到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引起的損失。

6.6設備所有權移交甲方時,乙方應將該項目的全部設計資料交給甲方。

6.7定期派人檢查項目的運行情況。

7、所有權

7.1在本合同簽訂以后,甲方按合同要求按時給付乙方款項,不得因此延誤工期;

7.2在本合同有效期滿或甲方請求收購該項目并付清全部款項之前,項目(包括設備和所有附屬設施,下同)的所有權屬于乙方;

7.3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滿后一個月內或甲方請求收購該項目,按規定與乙方進行設備設施及檔案材料的移交并付清應付得全部款項后,才有權取得項目所有權。

7.4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十二個月內,甲方可以依照合同第四條規定的付款方式以相當于乙方分享總價格(扣除乙方已分享的效益后剩余效益的折現價格)提前購買設備的所有權。在乙方收到全部的價款后,項目所有權歸甲方所有。項目的所有權由乙方移交給甲方時,應同時移交項目的所有技術資料。

7.5甲方違約(如拖延應付款且到本合同終止時仍未付清應付賬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時,乙方仍享有項目的所有權,直到此種違約狀況解除后,項目所有權才歸甲方所有。

8、 提前解除合同

8.1.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應提前60日書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終止費和賠償乙方的其它損失,終止費按下面的公式計算:

終止費=(乙方按合同規定應分享的全部款額—終止前乙方以分享的款額)

乙方的其它損失指的是乙方在項目上的所有人力、物質上的投入加上乙方合理的利潤,該損失以本合同得以全面履行情形下的乙方全部收益為限。

8.2由于甲方未經乙方書面許可而對設備進行實質改動或拆除,影響了本項目的正常運行和節能效益,乙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甲方應支付乙方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應分享款項,且在此情形下項目仍歸乙方所有。

9、違約責任

9.1甲方違約:

9.1.1在本合同生效以后。項目移交甲方以前,如果甲方解除合同,則應按本合同規定的效益總額的3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并承擔以份額為此項目所支出的全部費用,如設備購置費、運費、安裝費和設計費等;

9.1.2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七天內未向乙方支付應分享的款項,則應向乙方支付每日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9.1.3甲方違反本合同內的一項或多項義務,則乙方有權選擇單獨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擔責任:

I )按甲方實際違約的天數順延項目的安裝調試期;

Ⅱ)延長節能效益分享的時間;

III )加大每期甲方的應付款數額;

IV)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賠償全部損失;該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損失,項目利潤、律師費用和項目相關的有關費用。

因甲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尤其是節能環保方面的法律法規),造成項目中斷和停止,則此種違約若在三十日內解決,且乙方因甲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得以補償,則不視為甲方違約。

9.2乙方違約

9.2.1系統安裝三個月后仍不能正常運行;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約定,則甲方有權對乙方單獨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I)按乙方實際違約的天數順延項目的付款期限;

Ⅱ)延緩或減少乙方的節能效益分享時間;

III )減少乙方分享節能效益的數額,直至甲方的損失得以補償;

IV)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賠償甲方的全部損失;該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損失,項目利潤、律師費用和項目相關的有關費用。

因乙方違約行為若在三十日內解決,且甲方因乙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得以補償,則不視為乙方違約。

10、違約補救

10.1甲方違約的補救:如果甲方違約,乙方有權選擇終止合同或者直接進入司法解決程序,收回應得和受損失的款項,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因此發生所有費用;

乙方在事先書面通知甲方的情況下,有權進入甲方工地拆除施工設備,在不得損害甲方權益的情況下解除合同。

10.2乙方違約的補救:如果乙方違約,甲方有權選擇終止合同或者直接進入司法解決程序,收回應得和受損失的款項,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因此發生所有費用;

10.3乙方違約后,另一方當事人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能就擴大部分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二部分

11、乙方的服務標準

乙方應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和職責,保質保量按時完成項目的建設和運行過程中的工作,對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給予認真考慮,與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員以及其合理化的建議,愛護設備和其它財產,遵守甲方工作場地的有關規章制度。

12、設備的停止運行/關閉

12.1停止運行或關閉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設備,甲方應至少提前60天通知乙方,在緊急情況下,甲方應及時和盡可能的向乙方通報情況,任何停止或關閉行為都不能減輕或影響甲方的付款義務。

12.2如果因甲方停止或關閉設備運行而導致合同停止,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第四條規定付款義務。

13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3.1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征得雙方的書面簽署才能生效;

13.2由不可抗力導致的合同無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不足以影響合同的履行,雙方應對影響程度進行工期順延或免責認定。

13.3由于單方面的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13.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果甲方面臨重組或資產危機,本合同所屬項目以及乙方的項目投資不得受損。

14、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的轉讓

14.1甲方在轉讓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之前,應征得乙方的書面同意,在未征得乙方的書面同意之前,甲方無權以任何形式,在實質上轉讓和轉移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14.2乙方在轉讓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之前,應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在未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之前,乙方無權以任何形式,在實質上轉讓和轉移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14.3乙方可以將本合同中所有權屬于自己的設備作為擔保,用于節能服務的融資。

15、爭議的解決

15.1友好的協商解決;

15.2提交 仲裁機關;

15.3通過訴訟解決。

16、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6.1本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解釋,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其它有關規定,并應遵守行業慣例;

16.2本合同自雙方授權代表及法人代表人簽署蓋章之日生效,本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三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人代表人: 法人代表人:

地址:

電話:

傳真:

開戶行:

帳號:

日期: 地址: 電話: 傳真: 開戶行: 帳號: 日期:

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范文二

甲方:

公司名稱: 公司地址: 法人代表: 電話:

乙方:

公司名稱: 公司地址: 法人代表: 電話:

簽署日期:

前言:

國家鼓勵、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加強節能宣傳和教育,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該履行節能義務。

由于現在國家大力提倡節能減排,企業高速發展盈利,必須開源節流,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通過深入溝通,就EMC(能源管理合同)合作需求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未改造前照明情況:(第一個車間)(共4車間)

二、甲方保證節能改造后的照明情況:

三、改造后節省電費核算以及分配:

四、雙方權利義務

(一) 甲方責任

1、 甲方向乙方免費提供所有的照明節能燈。節能燈型號數量為: 備注:在改造工程中所需要的配件由乙方承擔費用(如燈架、插座等配件)

2、甲方負責安裝、產品后期維修。產品使用保證期為四年,四年內產品出現問題由甲方負責免費維修及更換

3、 甲方每月定期向乙方收取節省的電費,并提供收據或發票。 (二) 乙方責任

1、 乙方對甲方提供的產品,每年一次基本保養,即清潔,除灰塵等的保養工作。

2、 乙方對甲方提供的產品、技術、各類資料文件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如有違反甲方有權隨時向乙方收回產品成本,并終止合同。

3、 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節能總金額的( 按節能比例結算 )。

(三)結算方式

1、 按月結算。乙方使用的甲方的環保節能產品所節省下來的電費,在次月的五號前將節能

的電費支付給甲方。 第四條:違約責任

1、 合同雙方任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應承擔另一方在此節能管理項目中的全部損失。

五、合同期與終止合同

1、 合同期限為4年,從 年 月 日開始,至 年 月 日終止,合同終止后改造的設備歸乙方所有。在以下情況下,甲乙雙方均有權終止本協議:

2、 協議所規定的有效期屆滿,乙方連續三個月未付款。

3、 乙方使用甲方所提供的產品在規定的年限中如發現產品達不到合同中所標稱的節能效果,乙方可以提出終止合同。 4、 任何一方嚴重違反本協議中的條款,另一方保留終止本協議之權利。 六、通知、管轄與爭議解決

1、 本協議項下的所有通知均以書面形式,用傳真或郵寄方式用傳真貨郵寄方式送達,任何通知一經收到即為生效。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條例、規定的管轄保護。

2、 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協議雙方首先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功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八、協議效力及其他

1、 本協議一經雙方簽字即發生效力。

2、 本協議之有效期限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滿48個月終止,即從 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滿后,所有改造免費送與乙方。 3、 本協議期間雙方聯絡方式如有變動,應書面通知對方。 4、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范文三

第一部分 商業條款

1.總則

乙方),合同雙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項目 進行專項節能服務,并支付相應的節能服務費用。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并由雙方共同恪守。

2.項目的名稱、內容和目的

2.1 項目名稱:

2.2項目內容:

2.3項目目的:通過項目的實施,達到降低運行成本,減少電費支出,減少維護費用,延長設備( )使用壽命,改善環境的目的。同時也為國家“xx”節能減排目標的完成作出了企業的一份貢獻。

3.項目期限

2.1 本合同期限為目合同總額的20%(人民幣 元)給乙方,作為設備的保證金。收到甲方保證金此合同生效。

2.2 本項目的建設期為始,至。

2.3 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為 。

4.項目方案設計、實施和項目的驗收

根據項目設計方案乙方對項目組織實施安裝,項目安裝完畢后三日內,由甲方按設計改造方案檢查安裝情況;安裝檢查合格后,試運行5天,試運行其間可對設備進行調試,無任何異常現象后,由甲方出具試運行正常的項目驗收證明文件。

5.節能效益分享方式

5.1 效益分享期內項目節能量/預計為

5.2 效益分享期內,乙方分享 乙方分享 %的節能效益,甲方分享 %的節能效益。

5.3 每年測試一次節電效果。當節電率不超過或不低于確定的節電率的5%時,分享數額不變;當超過或低于確定的節電率5%時,調整分享期。

5.4 節能效益具體支付方式如下:

(A) 甲方應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自每個月后的1-7日內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數額為5.1中規定的乙方應分享的數額,直至分享效益數額屆滿。甲方付給乙方的保證金可作為尾款沖抵。

(B) 付給任何人。

(C)乙方應當在收款后向甲方出具相應的正式發票。

6.甲方責任:

6.1按合同之規定,按時付款給乙方。

6.2提供乙方安裝與數據測試的便利,提供真實與準確的節能對比數據。

6.3維護節電設備( )使之不受人為破壞、受損或盜竊,否則其修理或損失費用由甲方承擔。

6.4甲方應當按節電設備( )使用說明正確使用節電設備( ),非質量瑕疵導致第

三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7.乙方責任:

7.1乙方產品符合國家產品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交貨時提供該批產品的認證書,質量檢測報告等相關文件。乙方保證產品使用壽命 年,效益分享期內,節能設備的維修、零部件更換由乙方負責。

7.2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 個工作日內安裝、調試好甲方所訂購的節電設備。

7.3負責節電設備有關使用方法的咨詢、指導。

8.所有權

8.1在本合同有效期滿和乙方付清全部款項之前,設備的所有權屬于乙方。

8.2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滿后一個月內,按規定付給乙方應得全部款項之后,取得

設備的所有權。

8.3設備的所有權由乙方移交給甲方時,同時移交設備的技術資料。

9.違約責任

9.1甲方違約:

9.1.1甲方在約定的時間內不能向乙方支付應分享的款項,每日按應付款金額的千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9.1.2甲方連續三次不能向乙方按時支付應分享的款項,乙方有權通過法律手段將全部節電設備撤走,并不退回甲方的保證金和前期已支付的款項。

9.2乙方違約:

9.2.1乙方應按期交貨并安裝完畢節電設備,逾期每日乙方應支付相當于合同總價款的千分之五的違約金。

9.2.2若因乙方產品質量不合格,經國家權威部門認定屬實,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部分 一般條款

10.乙方的服務標準

乙方應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和職責,保質、保量按時完成項目建設和運行過程中的工作,客觀實際地測量節能效果和計算節能效益。對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給予認真考慮,與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員及其合理化建議,愛護甲方的設備和其它財產,在甲方的場地從事項目的安裝運行工作時,遵守甲方工作場地的有關規章制度。

11.節電設備的改進、改動、拆除和損壞等風險

11.1設備的改進。在乙方沒有降低服務標準的情況下,為了改善設備的運行狀況,提高經濟效益,經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后,乙方有權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隨時改進設備或修改有關程序。甲方在沒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不得拒絕乙方的改進意見。

11.2設備的改動。甲、乙一方如需對設備進行改動,需征得另一方的書面同意方可進行。

11.3設備的拆除。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也不可以委托他人拆除設備或者進行實質性改動。如果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而拆除設備或進行實質性改動,乙方有權立

即終止合同,甲方應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款項。

上述設備的改進、改動和拆除完成后,雙方應于當日簽署書面文件予以認可,此種認可視為對方的接受。

11.4設備發生損壞或丟失,本合同項下的節電設備經雙方出具試運行正常文件后,設備發生損壞或丟失,如果甲方不能證明是乙方或乙方人員所致,則應由甲方承擔責任。

11.5設備的意外損壞。由于意外事件導致設備損壞,如果甲方不能證明自己采取了足夠的預防措施,則應承擔修理或更換的費用。如果甲方能夠證明自己采取了足夠的預防措施,則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責任。

11.6如果因為發生本章規定的情況而影響項目的正常運行,超過10天停止運行,雙方應以書面方式認可延長相同時間,以彌補效益分享期限。

12.對節電設備的大規模改造

未經乙方書面許可,甲方不能對設備進行大規模改造。如果為提高節能效率,在合同有效期內,欲對設備進行大規模改造,甲、乙雙方應事先達成書面一致意見,并對本合同有關條款進行變更之后,方可開始施工。

13.節電設備的停止運行/關閉

13.1停止運行或關閉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設備,甲方應至少提前60天通知乙方。在緊急情況下,甲方應及時和盡可能地向乙方通報情況。任何停止或關閉行為都不能影響甲方的付款義務。

13.2如果因甲方關閉或停止設備運行而導致合同終止,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合同規定的全部款項。

14.甲方自有設備的使用和更改

14.1甲方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與項目相關的自有設備能夠完全正常運行。如果因甲方自有設備發生故障,影響到項目的正常運行,導致節能量降低,仍需按本合同規定的數額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項。

14.2如果甲方欲對自有設備進行更改或調整,可能對項目的節能量造成影響時,甲方應至少提前七天書面通知乙方,說明這些變化可能對項目節能量產生的影響。當這些改變致使節能量下降時,仍需按本合同規定的數額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項。

14.3如果甲方對項目相關的設備進行檢修,影響了項目的正常運行,導致節能量減

少,甲方仍需按本合同規定的數額向乙方支付分享款項。

14.4如果甲方對項目相關的設備進行大修,影響了項目的正常運行或停止運行,大修期超過30天,雙方應以書面方式認可延長相同時間,以彌補效益分享期。

15.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5.1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議才能生效。

15.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可以提前終止或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甲、乙雙方應根據其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確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責任。

15.3由于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導致項目無法進展或與本項目實施前相比根本不能達到節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權終止或解除合同。

16.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的轉讓

16.1甲方在轉讓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之前,應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以任何形式轉讓或轉移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都是無效的。

16.2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將本合同及所有的權利、義務轉讓給乙方所屬的分公司或者有關聯的公司,此類轉讓無需甲方同意。

17.侵權和賠償

17.1因乙方或乙方所聘人員的故意或過失而導致甲方的任何財產損害或人身傷害,除非甲方因保險而得到賠償,乙方同意對甲方給予賠償并使其不因上述損害或傷害而受到損失。但乙方職員或所聘人員的惡意違法犯罪造成的損害不在此列。

17.2因甲方或甲方所聘人員的故意或過失而導致乙方的任何財產損害或人身傷害,除非乙方因保險而得到賠償,甲方同意對乙方給予賠償并使其不因上述損害或傷害而受到損失。但甲方職員或所聘人員的惡意違法犯罪造成的損害不在此列。

17.3受損害或傷害的一方對損害或傷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時,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并適當減輕造成損害或傷害一方的責任。

18.保密條款

18.1對于項目所涉及的屬于乙方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甲方應對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18.2乙方在項目建設和運作中獲悉甲方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亦應對任何第三方

予以保密。

19.不可抗力

19.1由于地震、臺風、水災、戰爭、暴亂及其他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導致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時,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15日內以書面形式將詳細情況告知另一方,并隨后提供事件詳情的有效證明文件。根據不可抗力事件對履行合同的影響程度,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延期履行或終止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

19.2本合同延期履行時,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的義務將中止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結束,但中止最長時間不超過60天,超過60天應終止合同。

19.3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雙方協商免除不能履行的條款,并對有關條款進行修訂,其余條款繼續履行。

19.4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采取措施避免擴大損失。如果因為未采取相應的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應向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20.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釋、違約、終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爭議、糾紛,本合同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在一方提出書面協商請求后15日內雙方無法達成一致,雙方同意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爭議:

20.1調解

(A)任何一方均可向 (雙方同意的第三方機構)或雙方另行同意的第三方機構提出申請,由其作為獨立的第三方就爭議進行調查和調解,并出具調解協議,另一方應當在 日內同意接受該調查和調解。雙方應根據第三方機構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數據、資料,并接受其實地調查。

(B)如果雙方無法對第三方機構的選擇達成一致,或者在一方書面提起調解申請后的45日內無法達成調解協議,雙方同意采取仲裁或訴訟的方式最終解決爭議。

如雙方無法達成調解協議,調解的費用由雙方平均分攤。

20.2訴訟/仲裁

雙方同意不經由調解程序,直接采取以下第 種方式最終解決爭議: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按照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程序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本合同在仲裁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應繼續履行。

21.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21.1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A:項目工程描述

附件B:節能量的確認

附件C:節能效益的計算

21.2本合同及附件之間規定不一致時,優先適用合同附件的規定。

21.3本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解釋,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并應遵守行業慣例。

21.4甲、乙雙方用電話、傳真發送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過特快專遞通知對方。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即為甲、乙雙方的收件地址。

21.5本合同的修改應采用書面方式。

21.6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人或授權代表簽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二份。

21.7本合同由雙方法定人或授權代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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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

合同能源管理(EMC)在上世紀七十年代中期開始興起,它是一種基于市場的節能投資新機制。EMC旨在克服制約節能的主要市場障礙,它的實質是一種企業以節約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項目成本的節能投資方式。合同能源管理基本機制是基于合同能源管理運作的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國內稱EMCo,國外則稱ESCo)與意愿進行節能改造的客戶簽訂節能服務合同,EMCo向客戶提供能源效率審計、原材料和設備的采購、監測及培訓和運行管理等一條龍服務,并與客戶分享項目實施后產生的節能效益,最終贏利并持續發展。基于合同能源管理運作的專業化能源管理公司發展速度驚人,尤其是在美國、加拿大和日本等發達國家及地區。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對我國節能產業具有重要意義。國內的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推廣遇到了多方障礙,其中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資首當其沖。

一、我國合同能源管理現狀

(一)國內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意義。首先,EMCo將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用于那些技術上具有可行性、財務上合理的節能項目上,使節能項目在經濟上對客戶和EMCo成為雙贏,這種雙贏機制形成客戶和EMCo雙方實施節能項目的交易意圖;再者,EMCo實施節能項目的時候,承擔了節能項目實施的大部分風險,可以克服目前節能項目實施的一個主要市場障礙;另外,EMCo是專業化的節能服務公司,在節能項目方面具有專業的技術服務、系統管理、資金籌措等多方面的綜合優勢;EMCo的專業化綜合性管理,可以有效地節約項目運作成本,還能夠通過分享節能項目實施后的節能效益,最終贏利并持續發展。最終吸引其他節能機構和投資者建立更多的專業化EMCo,EMC的發展將推動和促進我國節能產業化。

(二)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國內,EMC已逐漸發展為一種新興的節能產業模式,它的核心內容:利用世界銀行和全球環境基金(GEE)這兩個國際機構的資金和技術支持,在我國引進、示范和推廣合同能源管理這一國際上先進的市場節能新機制,促進我國節能機制面向市場的全面轉軌和節能產業化進程,不斷提高我國能源利用效率,同時有效減緩我國溫室氣體的排放增長速度,從而為緩解全球溫室效應做出積極的貢獻。在分析、總結EMC在發達國家成熟的發展經驗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實施EMC適合我國的發展政策,可以促進我國節能減排工作的推進和節能業產業化的發展。

合同能源管理機制是由全球環境基金項目、世界銀行上世紀九十年代引入我國。在1996年,國內建立了三家示范性節能服務公司:山東省節能工程有限公司、遼寧省節能技術有限公司和北京源深節能技術有限公司。截至2006年6月份,以上三家示范性節能服務公司已為400余家用能單位提供了相應的節能服務,節能項目數目有475個。三家示范性公司總投資額約13.3億元,獲得凈收入總共約4.8億元,可以看出,這產生了巨大經濟效益。

我國政府從2000年開始大力度地推廣合同能源管理這一節能新機制,這方面的舉措有:2004年4月3日在北京召開中國節能協會節能服務產業委員會(簡稱EMCA)成立大會,EMCA是經民政部正式批準成立的非盈利社會團體組織,它是世界銀行/全球環境基金中國節能促進項目二期EMCo服務子項目的執行機構;建立專項擔保資金,實施節能服務公司的貸款擔保計劃。

二、國外的合同能源管理融資模式分析

常見的融資模式有債務融資、租賃融資及市政租賃及證券等。美國、日本、加拿大及歐洲等發達國家及地區,合同能源管理起步較早。尤其美國合同能源管理融資模式運作中的保證節能量結構融資模式、共享節能量結構融資模式,這兩種模式前者應用較多。巴西有獨特的EMCo運作模式如Super EMCo模式、保證基金融資模式及SPE融資模式。這些融資模式的運作對我國有很好的借鑒作用。

(一)保證節能量結構融資模式。保證節能量結構融資模式是指工商業設備的擁有者(業主)向第三方融資結構(貸款人)周期性地進行定額債務的償還(債務總額包含了EMCo交鑰匙工程的價款及借款人融資的相應費用)。這種模式中,EMCo要向業主保證:工程實現的節能量效益可以彌補所有項目還款額、所有提供給EMCo的測量、經營與維修服務等費用。若最終實現的工程節能量效益不夠彌補業主的工程償還額,EMCo便有義務為這兩者的差額付費。可是,但若實現的工程節能量效益超過了項目還款額,業主和EMCo便可以來共享這筆超額收益。這些均取決于EMCo所承擔的風險及提供服務的內容。

(二)共享節能量結構融資模式。共享節能量結構融資模式是指EMCo為其交鑰匙工程進行融資且有義務向貸款人還款。在共享節能量結構這種融資模式中,首先業主會承諾在遵循能源服務合同條件下,將項目的節能效益的部分分享給EMCo(或固定百分比),這個金額是用以彌補EMCo的債務和節能項目相關的運營費用。因為業主沒有向貸款人還款直接的合同義務,所以EMCO不只是承擔了項目節能成果的風險,還承擔著若業主不給EMCo應得的節能分成,而EMCo也要向貸款人還款的業主信用風險。此時,由于EMCo方風險的增加,通常要對業主索要較高的融資費用。

(三)Super EMCo模式。Super EMCo是在巴西法律體系下,首先要創建一家租賃融資公司(租賃融資公司為EMCo公司的客戶提供節能租賃設備并只限經營租賃業務)。巴西議會限制服務公司在節能項目融資中進行投資,租賃公司要受巴西中央銀行的監管,而且只有得到認證的租賃公司才能租賃。Super EMCo作為租賃公司會為EMCo公司提供融資,它便可以有機會同終端的節能用戶簽訂償還合同。EMCo然后可以據從Super EMCo的效益分成,同節能客戶共同來確定節能項目的規模和期限。Super EMCo的長處是項目的交易費用具有規模效應。

(四)保證基金模式。開發保證基金的關鍵動因來自擔保資金可以提高EMCo信用等級的需要,這樣公司可能利用的市場潛力變廣;另外,由于巴西銀行不將能源服務合同作為滿意擔保。因此,保證基金模型在這樣背景下應運而生了。首先,保證基金模式可以減少EMCo及客戶債務融資的相關費用開支。EMCo每年需要向保證基金機構交付傭金,這要據客戶分給EMCo的項目的節能效益分成做出相應的調整。保證基金模式為那些有較好節能需求市場但銀行授信的可能性小的節能服務公司,提供了穩健的融資保證。

(五)特殊目的公司模式。SPE融資模式可以把更多的社會資金利用起來。客戶、EMCo及其他的股權出資人首先要成立一個特殊目的公司,這個公司成為出資人及貸款人的紐帶,這樣便可擴大資金的來源。特殊目的公司融資模型要求在法律、會計方面都具備完備的制度。一般來說,對中型的節能項目較為合適。因為資金的來源廣,這樣就可以分散項目的投資風險,同時也使EMCo信用得到增級。

三、適合我國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資模式

就債權融資、股權融資常見的融資模式來說,在兩者間衍生的可轉換債券兼有兩者的特性(屬于金融衍生工具)。目前,國內的合同能源管理融資模式尚未采用。對于節能項目風險很大、資金需求量較多時,為擴大資金來源,及吸引投資者的參與,適當考慮運用此方式是可行的;而且可轉換債券轉換的可能性增加了EMCo的風險。發行此類債券前要做好EMCo的相應風險評估。而對于資金需求大、項目周期長且收益樂觀的節能項目時,可以考慮采用項目融資方式。

在借鑒美國經驗時,因為EMC在我國建立時間并不長,在銀行業沒有很好的資信記錄,所以銀行能夠直接給EMCo提供貸款的這種可能性很低。目前,銀行業沒有此領域的評估人員,市場的進入是需要過程的。在我國較為新穎的EMCo,無論在技術水平,還是在對風險的識別、管理上的提高都需要一段時間。所以,在分析保證節能量結構融資模式與共享節能量結構融資模式兩者后,目前我國要走漸進式發展之路,應先實行保證節能量結構這種融資模式。只有在保證節能量融資模式引入運行成功后、EMC發展成熟之后,才適合引入共享節能量結構融資模式。共享節能量結構融資模式對EMCo的自身經濟實力要求比較高,運行的難度也較大,但EMCo提升為向客戶提供全方面、多方位的服務仍是發展的方向。

在借鑒巴西的經驗時,我國在拓展合同能源管理融資模式時,可以選擇引入多機構、多方位的融資模式。巴西的保證基金模式、Super EMCo及特殊目的公司模式,我國都是可以嘗試的。但絕不可以照搬照抄,要能夠針對具體的節能市場需要,可以考慮運用Super EMCo模式;保證基金融資模式更具有借鑒意義,因為根據我國國情,引入擔保可以使我國EMC突破銀行惜貸的束縛;特殊目的公司模式,我國并沒有應用。

四、結語

能源緊缺,同時節能產業空間廣闊,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可以促進我國節能機制市場化的轉軌和節能產業化進程。在強大節能市場的需求下,會有更多的金融機構(如銀行、基金和保險公司)參與到節能項目的投資中。克服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資障礙,加速各類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合理的節能項目的普遍實施,切實高效地推動我國節能產業的發展,是我國應堅持的一項長期能源戰略。

(作者單位:重慶大學建設管理與房地產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王滕寧.在我國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機制要注意的幾個問題.經濟師,2003.2.

[2]竇彬.歐美合同能源管理經驗與啟示.杭州科技,2007.4.

篇(3)

合同能源管理就是由專業的節能服務公司和用能單位簽訂合同進行節能服務的約定,以此來幫助用能單位進行節能改造。合同的制定基于用能診斷、工程設計、資金籌措、設備采購、施工安裝、調試和驗收、員工培訓和維護保養等方面。節能服務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設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為用能單位進行節能改造設計。節能服務公司在項目實施之前用合同的形式將目標和服務的內容進行約定,項目實施后用取得的節能效益回收投資,以取得合理的利潤。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種通過非行政手段的方式來解決高能耗問題的機制。雖然政府確定了一些節能減排的項目,但是很難推動用能單位自主進行節能改造。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用能單位可以零投入進行節能改造,還可以減少投入的風險,在實現盈利的同時達到節能減排的目的。同時節能服務公司也能夠通過對能源的有效節約而獲得一定的經濟效益。因此,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一種雙贏的機制。

1.2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特點

(1)在進行合同能源管理中,節能項目審計、方案設計、融資和設備采購、施工測量以及運營維護和認證等都由節能服務公司統一負責,用能單位只需參與配合。(2)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節能服務公司需對用能單位培訓,以確保在合同期結束后,公路隧道用能單位也能夠自己管理節能設備,確保節能效果。如果節能服務公司達不到合同中規定的要求,則在項目過程中造成的損失由節能公司承擔。節能服務公司在和用能單位簽訂節能服務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好節能改造效果,將節能改造前后對比,其所消耗的能源的總量有預期的下降。(3)用能單位不用提供節能改造資金,節能改造的前期資金投入由節能服務公司來負責,有效降低了節能改造投入及風險。資金的來源一般有以下三個方面:通過租賃節能改造過程中需投入的設備;節能服務公司對該項目進行融資;節能服務公司自己對該項目投入。

2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及特點

2.1節能效益分享型

節能效益分享型的模式就是節能服務公司通過提供資金的方式對項目進行節能改造,用能單位和節能服務公司共同享受節能的效益。節能效益分享型的特點有以下幾個方面。用能單位以及節能服務公司的節能收益通過合同約定進行分配。合同期限以及分配方案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確定,節能收益的分享比例分為固定式和不固定式兩種。為了能夠盡快的收回成本,節能服務公司一般都會在節能改造完成的最早的幾年內,收取收益的比例較高,然后隨著成本的不斷收回逐漸的下調收回比例。如項目的節能改造完成投入運營后,收益分享的期限為十年,則前五年內,公路隧道用能單位和節能服務公司的收益比例分別為30%和70%,第六年到第八年內,分享比例分別為50%,最后兩年內用能單位和節能公司的分享比例為70%和30%。合同期滿之后,所有的節能設施和設備都將無條件的交付給公路隧道用能單位。這種模式受能源價格影響比較大。只有能源價格保持不變或者價格上漲,才能保證項目的收益,才能確保總體的節能目標實現。

2.2節能量保證型

在進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過程中應向用能單位承諾節能指標,以此保證項目在后期運營中的收益,如果節能公司無法達到節能效益就進行一定的賠償。同時用能單位也應在公路隧道驗收合格后將所有的工程款立刻支付給節能公司。如果后期的節能效益沒有達到節能公司在合同中的約定,節能公司應退回公路隧道用能單位的收益差額。這個模式的特點是由用能單位負責全部的融資工作,節能公司只是做技術上的改造。該模式能否開展,除節能技術本身外,還受用能單位的資金、開展節能改造的積極性等因素的影響。其次,由于這種模式缺少節能監督機構以及保險機構,難以有效測定節能效果以及減少或轉移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風險的能力。

2.3能源費用托管型

這個模式是指用能單位的能源費用都交給節能服務公司來進行管理,如果滿足相應的規范以及使用功能,節能服務公司的改造和節約效益就都歸節能公司所有。如該水電站庫區公路隧道每年用電賬單為1000萬元,該水電站庫區公路隧道以5年4000萬元費用支付給節能公司,由節能公司代為繳納電費。節能公司通過節能改造和管理,花去成本600萬元,節電率達到40%,因此只用花用3000萬元即夠繳電費,利潤為400萬元,利潤率為10%。而用能單位在五年中可節約1000萬元。這種模式能夠有效的避免用能單位在節能效率上的分歧,但是此模式對節能公司的要求較高。節能公司要對用能單位提供節能改造的設計、設備以及材料的采購、融資和能效審計甚至是后期的測評以及運行的管理方案等一系列的服務,由于節能公司承擔的風險變大,所以對該公司的經濟實力和技術要求也較高。

3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技術方案

3.1照明能效管理方案

(1)隧道照明設計說明。隧道能效管理系統照明方案設計嚴格遵照照明設計規范。該實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水電站淹沒復建公路隧道屬于三級公路,共9個隧道,隧道總長度約16km,隧道設計車速30km/h,隧道建筑限界為9m×5.3m,雙向雙車道,混凝土路面,隧道車流量較小。白天洞外環境亮度取3000cd/m2。原設計采用高壓鈉燈照明,能效管理系統照明設計選用高品質的飛利浦專用隧道照明燈具,燈具的光通保持性好,光衰小,使用壽命周期內可維持光衰量在20%以內。在整個燈具使用周期內,亮度值都高于標準值。(2)照明節能措施和節能原理。該系統主要從設備、工藝技術和管理三個方面進行節能。①設備節能。采用品質較優的LED照明燈替換傳統的高壓鈉燈,可有效節能。②工藝節能。采用亮度傳感器及時序控制,實現隧道的自動化控制,減少不必要的照明能耗,節約電能。③管理節能。建立照明能效管理系統,均衡照明燈具的使用壽命,優化控制方案。(3)系統功能。①系統組成:隧道能效管理系統由現地控制單元和通訊網絡、LED照明燈具、檢測傳感器、照明能效管理系統等組成。現地控制單元以PLC為核心,負責對現地照明設備的信號采集和處理,通過通訊網絡將照明設備的實時狀態傳輸至相鄰的現地控制單元,實現隧道內的數據共享和時序同步,達到節能的目的。②控制對象:控制對象為隧道內除應急照明外所有的LED照明燈具。③控制信號:控制信號主要有:亮度傳感器、電參數傳感器等。④系統功能:隧道照明分為自動控制和手動控制兩類。自動控制:正常情況下,系統根據控制流程自動實現照明燈組的開啟和關閉。手動控制:當自動控制失效或者需要手動操作時,可以在各個照明段的現地控制柜上通過“開啟”和“關閉”按鈕實現各燈組的手動開關。

3.2通風能效管理方案

(1)隧道通風設計說明。隧道能效管理系統的通風方案設計嚴格遵照通風規范,每座隧道均采用22kw的射流風機。(2)通風節能措施和節能原理該方案主要從設備、工藝技術和管理三個方面進行節能。①設備節能原理。采用變頻器替代接觸器控制,實現風機無極調速和高效運行,節約電能。電機系統在設計過程中,需要考慮建設前、后長期工藝要求的差異和過載、重載啟動、系統安全等因素,因此都留有一定的余量。這些電動機大多在滿負荷下運行,電能利用率低、耗電量過大,浪費嚴重。變頻調速技術已成為節約能源及提高產品質量的有效措施。很多用戶實踐的結果證明,節電率一般在10%~30%,有的高達40%,變頻調速技術作為高新技術、基礎技術和節能技術,已經滲透到各行各業中。采用變頻器進行變頻調速,可使電動機回到高效運行狀態,變頻器通過降低電機轉速減少輸出功耗,實現按需供能。設備的轉速降低后,可減少磨損,延長使用壽命,節約電能,獲得可觀的間接經濟效益。使用變頻器進行交流變頻調速,并與PLC、CO/VI傳感器等進行配合,可以實現高精度控制,提高通風效率,有效節能,使隧道空氣質量明顯改善。②工藝節能原理。采用CO/VI、風速儀等傳感器,實現隧道通風的自動化控制,節約電能。該系統采用PLC控制,根據傳感器對隧道內CO/VI濃度實際檢測情況進行風機轉速調節,確保通風條件、空氣質量良好的狀態下,最大化的提高節能效果。③能效管理節能原理。建立隧道能效管理系統,實現智能控制、無人或少人值守,節約管理成本。采用最新的設計理念對通風設備的狀態進行綜合監測,如對風機運行狀態監視,運行時間監視、運行次數監視。在這些監控數據的基礎上,自動調整各各組風機的運行時間和次數,需要啟動風機時,優先啟動運行時間短的風機,延長風機的使用壽命。(3)系統功能。①系統組成:公路隧道能效管理系統由現地控制單元、通訊網絡、風機、檢測傳感器、通風能效管理系統等組成。現地控制單元以PLC為核心,負責對現地風機設備的信號采集和處理,通過通訊網絡將通風設備的實時狀態傳輸至相鄰的現地控制單元,實現隧道內的風機數據共享和時序同步,達到節約電能的目的。②控制對象:控制對象為隧道內的所有的風機。③控制信號:控制信號主要有:CO傳感器、VI傳感器、風速傳感器、電參數傳感器等。④系統功能:隧道通風分為自動控制和手動控制兩類。自動控制:正常情況下,系統根據控制流程自動實現風機的開啟和關閉。手動控制:當自動控制失效或者需要手動操作時,可以在各個現地控制柜上通過“開啟”和“關閉”按鈕實現各風機的手動啟停。

4水電站庫區公路隧道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體會

(1)從技術方案的角度,考慮到目前新了《公路隧道照明設計細則》和《公路隧道通風設計細則》,后續能效管理系統的通風、照明節能改造要滿足新的規范要求。在照明調光控制上,還可以采用無級調光的方式控制LED照明燈具,比該項目更節能,更加滿足運營安全的需要,在以后的照明改造中可以選用無級調光控制LED照明燈具。該項目節能效益良好:節能改造初步估算投入600萬元,年節約電費193.46萬度,年節約標準煤696.44噸,年減排CO21855.23噸,年節省電費125.75萬元。(2)傳統照明均采用高壓鈉燈,其初期投入相對較低,但耗電量高、燈泡易壞,維修工作量大。LED燈具供電安全等級高,其為冷光源,無熱輻射,無危害人體健康的紫外線輻射,無有害金屬汞,可減少環境污染,降低溫室效應和能源消耗,符合國家節能減排的要求,維修工作量小。在進行合同能源管理中,節能服務公司負責節能改造的投入、能源審計、方案設計、融資和設備采購以及運營維護和認證等工作,公路隧道用能單位只需參與配合。節能服務公司需滿足安全運營相關規范要求,承擔合同期內安全運營風險,這就促使節能服務公司選用品質較好的LED燈具和先進的控制方式,以達到運營安全、節能的目的。

篇(4)

(二)缺乏能耗的評估機制和管理機制由于相關醫療機構缺乏對節能工作的重視,就導致整個機構在運行的過程中尚未建立和完善能源消耗的評估機制,在眾多設備高能耗的運轉中,醫院采取不作為的態度,很多本應承擔評估能源消耗的機構對其采取放任態度,這就導致無法真正計算出在醫療機構運行的過程中,能源消耗所支出的成本處于一個什么樣的比重。

(三)設備操作人員專業素質較低在醫療機構中,很多大型醫療設備的使用壽命較為短暫,一部分原因是由于這些大型設備經常性處于使用狀態,更加主要的原因是設備的操作人員專業素質較低,在使用設備時,這些操作人員忽略了對設備的保養和維修,更缺乏設備使用過程中節能工作。

二、對于合同能源管理在醫院節能管理中使用提出的幾點建議

(一)選擇信譽良好,實力雄厚的節能服務公司在通過簽訂合同來節約能源的過程中,相關醫療機構必須事先對市場上各種節能服務公司進行調查和研究,從中選擇信譽良好,實力雄厚的節能服務公司。由于合同能源管理是一個長期的能源管理過程,因此,一旦企業的信譽不好,那么就很可能為醫院未來的設備保養和能源節約工作帶來很多不便之處。此外,實力雄厚的節能服務公司大多在技術上投入了很大的資金,因此,在節約能源方面,這些公司會具備其他公司所不具備的技術優勢。

(二)提高對節能管理工作的重視程度首先,醫療機構的管理人員和基層工作人員應該提高對節能管理工作的重視程度,增加經濟效益的手段只能是開源節流,節流即節能。通過節約能源的消耗,就能夠減少生活運營成本,進而促進醫療機構的經濟效益。整個醫院應該通過會議以及文化宣傳等方式來宣傳節能減排的重要意義。在新時代背景下,企業的運行都有獨特的企業文化,因此,醫療機構要想在未來激烈的競爭中牢牢占據一席之地,就必須也擁有真正屬于自己的醫院文化。

(三)建立和完善醫院的節能評估機制和管理機制隨著醫療機構運行機制的日益發展和完善,醫院必須及時的建立和完善節能評估機制,聘請專門的核算人才,按月,按年的計算能源消耗成本,只有對能源消耗成本進行定期的核算,才能進一步了解哪些能源是可以節省的,哪些能源是必須使用和消耗的。只有建立起完善的能耗評估機制,才能將整個能源的使用納入醫院整體運行之中,為能源的節約提供完整的數據支持。

(四)充分了解合同條款,謹慎簽訂合同在正常情況下,合同條款中大多要求節能服務公司進行一些節能項目的安裝施工以及調試工作,在醫療結構和節能服務公司簽訂的合同中規定的雙方責任與義務,要求節能服務公司進行此類工作。并且合同中有關條款還規定了相關設備所有權的轉讓,在一方款項全部到賬后,相關設備的所有權才發生轉移。因此,在醫療機構和節能服務公司進行合同合作時,醫療機構必須充分重視合同的效用。此外,為了確保自身的利益,醫療機構應該充分理解合同中有關條款,最后充分利用合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篇(5)

1.“合同能源管理”運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EPC)是一種新型的市場化節能機制,是由節能服務公司(國外簡稱ESCO,國內簡稱EMCo)通過與企業簽定能源服務合同來為企業實施節能項目的模式。即:節能服務公司自帶資金、技術為企業實施節能改造提供診斷、設計、融資、改造、運行、管理一條龍服務。在合同期,通過與客戶分享項目實施后產生的節能效益來回收投資和獲得利潤,合同結束后,設備及效益歸企業所有。

2.“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特點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原本由能源用戶進行的節能改造工作現由節能公司承擔,能源用戶坐享節能改造成果;二是以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實施節能項目來實現贏利的目的;三是能源用戶利用預期的節能效益引進新型節能技術,改造升級現有設備;四是節能服務公司不斷開拓節能市場,在發展壯大自己的同時,客觀上提高了全社會節能降耗水平。

3.“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作用

“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作用是能夠有效排除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障礙,其核心是節能服務公司與客戶合作,通過實施節能項目創造節能價值來實現互惠雙贏。

能耗企業通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接受節能服務,自身不投入,不擔風險,不占用太多精力,不需要額外投入節能資金就能引進新型節能技術,改造升級現有設備,坐享節能成果。

節能服務公司運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提供的節能服務,容易開發潛在的巨大節能市場,通過同類項目的開發和大量“復制”來提高其節能項目的運作能力,降低節能項目的實施成本,在為能耗企業提供節能服務的同時獲得更多的利潤。

隨著節能服務公司運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開發潛在的巨大節能市場,可帶動節能產品生產、租賃和節能投資等相關產業的發展。

二、“合同能源管理”在國內、國外的發展現狀

1.“合同能源管理”在國外得到普及

“合同能源管理”早在20世紀70年代中期石油危機之后,就在許多市場經濟國家逐步發展起來,基于這種節能新機制運作的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的發展也十分迅速。經過30多年的發展,尤其是在美國、加拿大,其已經發展成為一種新興的節能產業。據統計,美國已有專業節能企業2100多家,其中有些公司已形成跨國集團。2003年僅紐約州專業節能公司的營業額就達85.5億美元,節能客戶已由工業企業擴大到機關、團體、學校和私人住宅。1990~1994年,加拿大EMCo協會所屬公司的營業額每年遞增了60%。

2.“合同能源管理”在國內得到推廣

我國政府高度重視推廣“合同能源管理”,以促進國內節能機制的轉換,提高能效,節能減排。早在1996年就開始組織實施“世行/GEF中國節能促進項目”以示范和推廣“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一期,于1998年12月正式實施,在北京、遼寧、山東建立了3個示范EMCo,并成立了國家節能信息傳播中心,為項目提供技術援助。項目二期,于2003年11月正式啟動,將世行/GEF贈款的絕大部分用作EMCo商業貸款的專項擔保資金,進一步在全國推廣“合同能源管理”,促成更多新EMCo的建立與發展。到2005年12月底,三家示范EMCo累計為客戶實施了423個節能項目,節能能力達到135萬噸標煤/年,項目壽命期內的節能總量為1411.3萬噸標煤/年。二期到位專項擔保資金1100萬美元,拉動節能投資29505萬元人民幣,實現銀行貸款18090萬元人民幣,累計擔保總額16271萬元人民幣。

面對經濟發展中的能源瓶頸和國內巨大的節能市場,在國家示范項目的帶動下,各省紛紛建立和發展節能服務公司,加快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步伐。湖北2002年1月成立首家EMCo――湖北美歐節能環保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并申報第二批世行/GEF中國節能促進項目;2002年10月,上海成立合同能源管理指導委員會和上海首家EMCo――上海市節能服務有限公司,并制定了2003~2005年上海合同能源管理發展規劃。自2002年10月起,“合同能源管理”在上海興起后3年多的時間里出現了一批節能服務公司。其中30多家專門從事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司,完成了各類節能項目200多個,有3.1億元的非政府資金投入,年節約能源15萬噸標準煤,減少用電負荷80MW,年減排二氧化碳10萬噸,粉塵42噸,全部投資預計在3年內可收回。“十一五”期間,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將再結合本市“十一五”節能規劃的內容,組織、協調安排40個大中型節能項目,預計可削峰140MW。經過5年努力,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效果要達到相當于建成一個600MW的能效電廠。

從2004年國家成立中國節能協會節能服務產業委員會(EMCA)到2006年,EMCo會員已發展到226家,年均增長54%。截止到2006年底,國內各類EMCo共計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1426個,形成年節能能力280萬噸標準煤,減排二氧化碳181萬噸。

三、加快推廣“合同能源管理”,促進吉林省節能工作

吉林省正處在工業化和城市化快速發展期,要完成“十一五”能耗減低目標,是一項非常艱巨的任務。從節能效果看,國外普及、國內正在推廣的“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新機制可大幅降低企業的投入和風險,是節能的有效方式。加快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對推動全省節能減排,建設節約型社會,具有現實和長遠的意義。

(一)吉林省推廣“合同能源管理”面臨的主要問題

吉林省推廣“合同能源管理”除了財稅、融資等國內共性市場障礙外,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是節能產業薄弱。據各節能網統計,目前相關節能企業有16家,其中14家為節能產品生產企業,2家為節能服務公司。節能服務公司起步晚,發展緩慢。

二是節能市場尚未形成。“合同能源管理”在省內尚未廣為人知。從長春市四星級以上酒店能管部門的問卷調查顯示,不知道“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占70%。從3家大型企業、20家中小企業的調查看,大型企業對“合同能源管理”機制都有所了解,而中小企業則基本空白。由于對“合同能源管理”機制不甚了解,EMCo與客戶在節能服務的具體環節上難以達成共識。

三是存在信息障礙。目前全省還沒有一家專業機構為企業提供權威、實用的綜合節能信息。金融部門、私人投資者等潛在的節能投資方,對節能項目的可贏利性不甚了解,節能市場和節能資金市場存在嚴重的信息脫節。

(二)加快推廣“合同能源管理”的對策建議

2007年是實現“十一五”節能降耗的關鍵一年,需要強化手段為節能降耗助力。在加快產業結構調整的同時,有必要加強政府推動,并發揮市場主導作用,積極培育節能服務公司,加快推廣“合同能源管理”。

1.成立專門機構,大力推廣“合同能源管理”。借鑒外省推廣“合同能源管理”的經驗,建議成立專門機構,負責推廣“合同能源管理”和對EMCo的指導工作。從科研院所、大型重點企業、機關部門中挑選人員,組成過硬的節能管理專家隊伍,研究制定“吉林省‘合同能源管理’發展規劃”和相應的激勵政策及扶持政策,營造產業發展的良好環境。

2.加強培訓工作,提高對“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認知度。舉辦政府各級相關部門、大中型重點企業、節能服務公司參加的“合同能源管理”培訓班。一是提高對推廣“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立全省節能服務體系、推動節能降耗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的認識,以及對國家節能政策和形勢的認識;二是使耗能企業與EMCo正確理解和運用“合同能源管理”。

3.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傳播“合同能源管理”。一是動員新聞媒體大力宣傳節能知識、政策和法規,提高全民節能意識;二是在政府網站開辟節能專網,權威、可靠和有效的信息,引導社會投資者及企業決策者了解、關注節能,搭建節能服務公司與耗能企業之間的合作平臺;三是開通能效診斷熱線,積極開展網上培訓、交流和咨詢活動。

篇(6)

中圖分類號:F206

一、合同能源管理及其基本運作機制

能源,是人類生存、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質資源,是關系國家經濟命脈和國防安全的重要戰略物資。能源與人類社會息息相關,它對于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作用不亞于人類對糧食、空氣和水的依賴程度。隨著社會的迅速發展,人類對于能源的需求量也日益增加。尤其是對于石油、煤炭、天然氣等非可再生資源的開采和利用幾乎達到了極限,嚴重的超出了自然界可承受的范圍。各種自然資源即將開采枯竭,人類社會正面臨著越來越嚴重的全球范圍的能源危機。

在能源消耗日益增加的同時,由此帶來的地區環境和全球環境的急劇變化也對人類生存構成了極大的威脅,其中,由溫室效應引起的全球氣候變暖是國際社會最關注的熱點。溫室氣體的排放主要來源于人類對礦物能源――煤、石油、天然氣等的大量消耗。因此,世界各國在大力發展經濟的同時,都把節約和充分利用能源當成首先考慮的問題。而對于高耗能的企業來說,能源成本在企業總成本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所以想方設法開源節流,降低能耗費用,也已成為企業積極探索的問題之一。

20世紀70年代世界石油危機爆發后,合同能源管理作為一種全新的節能機制在市場經濟國家逐步發展起來。所謂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簡稱EMC),是指節能服務公司(Energy Service Corporation,ESCo)通過與客戶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客戶提供節能改造的相關服務,并從客戶節能改造后獲得的節能效益中收回投資和取得利潤的一種商業運作模式。就像醫院一樣,我們要有專家,為用能企業進行能耗診斷,計算出節能服務公司能為它節省多少能源;要有資金、設備和技術,可以為企業進行節能改造,安裝調試;最后還需要系統性的服務和培訓,建立一個長效的節能機制。經過近30年的發展和完善,這一新機制在北美、歐洲、以及一些發展中國家逐步得到推廣和應用,在這些國家中出現了基于這種“合同能源管理”機制運作的、專業化的“節能服務公司”(ESCo),并且其發展勢頭十分迅猛,目前,全球已有80多個國家通過節能服務公司(ESCo)采用新的電能提升技術、能源合同機制及對電力需求方的有效管理等方式來幫助用戶提升電能使用效率,在美國,ESCo已發展為一種新興的節能產業,每年有10億美元左右的業務。

合同能源管理運用市場機制來實現能源節約,其基本運作機制是:通過合同約定節能指標和服務以及投融資和技術保障,整個節能改造過程如項目審計、設計、融資、施工、管理等由節能服務公司統一完成;在合同期內,節能服務公司的投資回收和合理利潤由產生的節能效益來支付;在合同期內項目的所有權歸節能服務公司所有,并負責管理整個項目工程,如設備保養、維護及節能檢測等;合同結束后,節能服務公司要將全部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耗能企業并培養管理人員、編制管理手冊等,此后由耗能企業自己負責經營;節能服務公司承擔節能改造的全部技術風險和投資風險。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實質是一種以減少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投資方式。這種節能投資方式允許用戶使用未來的節能收益為工廠和設備升級,降低目前的運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載體是節能服務公司(ESCo)。節能服務公司(ESCo)是一種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機制運作的、以贏利為直接目的的專業化公司。節能服務公司與愿意進行節能改造的用戶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用戶的節能項目進行自由競爭或融資,向用戶提供能源效率審計、節能項目設計、原材料和設備采購、施工、監測、培訓、運行管理等一條龍服務,并通過與用戶分享項目實施后產生的節能效益來贏利和滾動發展。能源管理合同在實施節能項目的企業(用戶)與專門的節能服務公司(ESCo)之間簽訂,它有助于推動節能項目的實施。

從節能服務公司(ESCo)的業務運作方式可以看出,節能服務公司(ESCo)是市場經濟下的節能服務商業化實體,在市場競爭中謀求生存和發展,與傳統的節能改造模式有根本性的區別(見圖1)。

節能服務公司(ESCo)一般向客戶提供的節能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能源審計。ESCo公司針對客戶的具體情況,測定客戶當前用能量和用能效率,提出節能潛力所在,并對各種可供選擇的節能措施的節能量進行預測。(2)節能改造方案設計。根據能源審計的結果,ESCo公司根據客戶的能源系統現狀提出如何利用成熟的節能技術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的方案和建議。如果客戶有意向接受ESCo公司提出的方案和建議,ESCo公司就可以為客戶進行項目設計。(3)施工設計。在合同簽訂后,一般由EMC公司組織對節能項目進行施工設計,對項目管理、工程時間、資源配置、預算、設備和材料的進出協調等進行詳細的規劃,確保工程順利實施并按期完成。(4)節能項目融資。ESCo公司向客戶的節能項目投資或提供融資服務,ESCo公司可能的融資渠道有:ESCo公司自有資金、銀行商業貸款、從設備供應商處爭取到的最大可能的分期支付以及其它政策性的資助。當ESCo公司采用通過銀行貸款方式為節能項目融資時,ESCo公司可利用自身信用獲得商業貸款,也可利用政府相關部門的政策性擔保資金為項目融資提供幫助。(5)原材料和設備采購。ESCo公司根據項目設計的要求負責原材料和設備的采購,所需費用由ESCo公司籌措。(6)施工、安裝和調試。根據合同,由ESCo公司負責組織項目的施工、安裝和調試。通常,由ESCo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來進行。由于通常施工是在客戶正常運轉的設備或生產線上進行,因此,施工必須盡可能不干擾客戶的運營,而客戶也應為施工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方便。(7)運行、保養和維護。設備的運行效果將會影響預期的節能量,因此,ESCo公司應對改造系統的運行管理和操作人員進行培訓,以保證達到預期的節能效果。此外,ESCo公司還要負責組織安排好改造系統的管理、維護和檢修。(8)節能量監測及效益保證。ESCo公司與客戶共同監測和確認節能項目在合同期內的節能效果,以確認合同中確定的節能效果是否達到。另外,ESCo公司和客戶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協商確定節能量”的方式來確定節能效果,這樣可以大大簡化監測和確認工作。(9)ESCo公司收回節能項目投資和利潤。 對于節能效益分享項目,在項目合同期內,ESCo公司對與項目有關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設備、技術等)擁有所有權,并與客戶分享項目產生的節能效益。在ESCo公司的項目資金、運行成本、所承擔的風險及合理的利潤得到補償之后(即項目合同期結束),設備的所有權一般將轉讓給客戶。客戶最終就獲得高能效設備和節約能源的成本,并享受ESCo公司所留下的全部節能效益。

節能服務公司(ESCo)自身可能沒有能力完成上述全部的服務,但是,作為專業化的節能服務公司,EMCo可以通過整合各類外部資源,達到合同規定的節能量。可能會涉及各類型的機構(見圖2)。

節能服務公司(EMCo)所開展的EMC業務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商業性。EMCo是商業化運作的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實施節能項目來實現贏利的目的。二是整合性。EMCo業務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推銷產品、設備或技術,而是通過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為客戶提供集成化的節能服務和完整的節能解決方案,為客戶實施“交鑰匙工程”;EMCo不是金融機構,但可以為客戶的節能項目提供資金;EMCo不一定是節能技術所有者或節能設備制造商,但可以為客戶選擇提供先進、成熟的節能技術和設備;EMCo也不一定自身擁有實施節能項目的工程能力,但可以向客戶保證項目的工程質量。對于客戶來說,EMCo的最大價值在于:可以為客戶實施節能項目提供經過優選的各種資源集成的工程設施及其良好的運行服務,以實現與客戶約定的節能量或節能效益。三是多贏性。多贏性是EMC業務的一大特點,一個該類項目的成功實施將使介入項目的各方包括:EMCo、客戶、節能設備制造商和銀行等都能從中分享到相應的收益,從而形成多贏的局面。對于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業務,EMCo可在項目合同期內分享大部分節能效益,以此來收回其投資并獲得合理的利潤;客戶在項目合同期內分享部分節能效益,在合同期結束后獲得該項目的全部節能效益及EMCo投資的節能設備的所有權,此外,還獲得節能技術和設備建設和運行的寶貴經驗;節能設備制造商銷售了其產品,收回了貨款;銀行可連本帶息地收回對該項目的貸款,等等。四是風險性。EMCo通常對客戶的節能項目進行投資,并向客戶承諾節能項目的節能效益,因此,EMCo承擔了節能項目的大多數風險。可以說,EMC業務是一項高風險業務。EMC業務的成敗關鍵在于對節能項目的各種風險的分析和管理。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優勢及基本類型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優勢

在傳統的節能投資方式下,節能項目的所有風險、所有盈利都由實施節能投資的企業承擔,這也是許多企業在節能面前躊躇不前的原因。而且大多數情況是,實施節能企業的客戶由于自身種種原因的限制,自行的節能投資并不一定能夠達到預期的節能效果,存在節能投資的浪費,甚至項目的失敗。因此,有關專家指出,當前我國節能最為迫切的任務,就是引導和促進節能機制面向市場的過渡和轉變―有沒有一種方式,讓企業“零風險”地收獲節能技術改造帶來的效益?讓項目的節能投資達到最科學、最完美的節能效果?回答是肯定的,這就是我們所講的“合同能源管理”,這也是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本質功效。合同能源管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種節能新機制、新模式,這種模式可以有效降低用戶的風險,為客戶最大限度地創造價值。它不僅適應現代企業經營專業化、服務社會化的需要,而且適應建設節約型社會的潮流。

合同能源管理這一基于市場運作的節能機制,不僅是一種推動節能產業成長的節能綜合服務的商業模式,更是一種減少企業能源成本的財務管理方法。它打造的是一個優質的專業化模式的服務新平臺,采取的是一種雙贏的共同承擔風險的商業新模式,推行的是一種為企業一條龍服務的“交鑰匙”工程。節能服務公司的經營機制是一種節能投資服務管理,客戶見到節能效益后,節能服務公司才與客戶一起共同分享節能成果,取得雙贏的效果。節能服務公司公司服務的客戶不需要承擔節能實施的資金、技術及風險,并且可以更快地降低能源成本,獲得實施節能后帶來的收益和節能服務公司公司提供的設備。如果把能耗大戶比成“病人”,那么,節能服務公司就如同“醫生”。不用“病人”投入一分錢,醫生卻能對癥下藥,開出療效顯著的“節能藥方”,然后再從節約的能耗中獲得分成收入。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實質是一種以減少的能源費用支出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投資方式,這種節能投資方式允許用戶使用未來的節能收益為企業的設備升級,降低目前的運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節能服務公司提供一條龍服務,不僅可以形成節能項目的效益保障機制、降低成本和風險,而且能促進節能服務產業化,從而為建立節能產業提供了具體途徑。合同能源管理可以解決耗能企業開展節能項目缺乏資金、技術、人員、管理經驗等問題,實現節能零投資、零風險、持久受益,從而提高其節能積極性,并使企業有更多精力發展主營業務。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引入,使得節能有機會變成一項創造財富的過程,把環保、生態等眾多產業的綠色價值變成了人們能看得見摸得著的實際效益。按照EMC模式運作節能項目,在節能改造之后,客戶原先單純用于支付能源費用的資金,可同時支付新的能源費用和ESCo的費用。合同期后,客戶享有全部的節能效益,會產生正的現金流(如圖3)。

合同能源管理的節能效果不止是一個節能設備的參數度量,更是一個時間度量。由于節能設備生產企業只負責銷售節能設備給用能單位,買賣結束后,節能設備生產企業難以保證節能設備能夠達到預期的節能效果,而合同能源管理的節能服務正是要幫助企業發揮出節能設備的最佳效果。合同能源管理作為節能設備生產企業和用能單位之間的一種節能效果契約,以節能服務為手段,以節能效果收益為盈利模式,能保證節能項目的節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將加強節能設備生產企業和用能單位之問對節能環保的認識,促進節能設備產業和節能服務產業發展。

因此,合同能源管理還可以成就一個行業并帶動相關產業發展。合同能源管理具有明確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它的產業稟賦使其適應了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成為低碳經濟的代表性產業之一。在能源緊張、節能減排日益重要的中國,節能服務行業有巨大的市場需求。由于具備高增值性的特點,它還可以吸引投資、擴大就業,帶動信息咨詢、技術服務、實驗研究等相關產業部門的興起,從而對節能服務行業的立業和發展提供支撐。合同能源管理作為一個高效率的市場化機制,與眾多產業有密切的交集,可以帶動這些產業尤其是新興產業領域的發展。比如融資租賃產業,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為融資租賃提供了一個發展的新領域,在節能領域里,融資租賃能夠發揚優勢,避開劣勢。合同能源管理涉及更廣泛行業領域,從基礎設施建設到制造業、從紡織行業到石油化工等鏈條關系行業,其中一些行業是單靠融資租賃無法涉及的,還有一些是融資租賃在中國的市場環境下很難涉足發展的。合同能源管理機制還使融資租賃能夠進入中小企業,為中小企業的節能技術改造服務,發揮其推進市場化進程、提高企業技術水平、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積極作用。兩者的結合,可以為雙方的全面健康發展提供條件。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基本類型

結合國內外合同能源管理的實踐,可以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劃分為以下5種基本類型:(1)節能量保證支付型。此種模式是在項目合同期內,ESCo公司向企業承諾某一比例的節能量,用于支付工程成本,而達不到承諾的節能量的部分,由ESCo公司自己負擔;超出承諾節能量的部分雙方分享,直到ESCo公司收回全部節能項目投資后,項目合同結束,先進高效的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企業使用,企業享有以后產生的全部節能收益。該模式適用于誠信度較高、節能意識一般的企業。(2)節能效益分享型。此種模式是在節能改造項目合同期內,由ESCo公司與企業雙方共同確認節能效率之后,雙方按比例來分享節能效益。例如,在5年項目合同期內,客戶和EMCo 雙方分別分享節能效益的20%和80%,EMCo必須確保在項目合同期內收回其項目成本以及利潤。此外,在合同期內雙方分享節能效益的比例可以變化。例如,在合同期的頭2年里,EMCo 分享100%的節能效益,合同期的后3年里客戶和EMCo雙方各分享50%的節能效益。項目合同結束后,先進高效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企業使用,企業享有以后產生的全部節能收益。這種模式其實是第一種模式的演進模式,制約這種模式發展最重要的是誠信問題,這也是該模式發展的最大障礙。該模式適用于誠信度很高的企業。(3)能源費用托管型。此種模式是指由ESCo公司負責改造企業的高耗能設備,并管理其新建的用能設備。EMCo公司向客戶提供能源系統管理和改造服務,承包能源費用和運行費用;承諾為客戶實施節能改造并規定節能效果;雙方的經濟利益來自于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和節能改造產生的節能效益;合同規定能源管理和改造服務標準及其檢測和確認方法。如果EMCo沒有達到合同規定的服務標準和節能效果,應賠償客戶的相應損失。項目合同結束后,先進高效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企業使用,以后所產生的節能收益全歸企業享有。該模式適用于誠信度較低、沒有節能意識的企業,一般不采用。(4)改造工程施工型。企業委托ESCo公司做能源審計,節能整體方案設計、節能改造工程施工,按普通工程施工的方式,支付工程前的預付款、工程中的進度款和工程后的竣工款。該模式適用于節能意識很強、懂得節能技術與節能效益的企業。運用該模式運作的ESCo節能公司的效益是最低的,因為合同規定不能分享項目節能的巨大效益。這種模式的風險重要在實施節能工程改造的企業,因此對節能服務公司的要求非常高。市場上往往有一些企業在某一項節能技術上有優勢,但其他的配套技術不能滿足用戶需求。因此,這種模式目前采用還不多,但隨著市場競爭的發展,節能服務企業最終會采取這種模式進行全方位服務。(5)能源管理服務型。此種模式是指企業委托ESCo公司進行能源規劃,給予整體節能方案設計、節能改造工程施工和節能設備安裝調試。ESCo公司不僅提供節能改造業務,還提供能源管理業務。在節能設備運行期內,ESCo通過能源管理服務獲取合理的利益,而企業所獲得的收益為:因先進節能設備能耗降低而降低的成本和費用。對許多經營者而言,能源及其管理不是企業核心能力的一個部分,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的方式是低效率、高成本的方式。通過使用ESCo公司提供的專業服務,實現企業能源管理的外包,將有助于企業聚焦到核心業務和核心競爭能力的提升方面。能源管理的服務模式有兩種形態:能源費用比例承包方式和用能設備分類收費方式。

從目前情況看,大部分能源管理合同是上述五種方式之一或某幾種方式的結合。對每一種付款方式都可以作適當變通,以適應不同耗能企業的具體情況和節能項目的特殊要求。但是,無論采用哪種付款方式,建議均應堅持以下原則:EMCo和客戶雙方都必須充分理解合同的各項條款;合同對EMCo和客戶雙方來說都是公平的,以維持雙方良好的業務關系;合同應鼓勵EMCo和客戶雙方致力于追求可能的最大節能量,并確保節能設備在整個合同期內連續而良好的運行。

目前節能效益分享型項目仍是主流,節能量保證型項目迅猛增長,能源費用托管型項目紛紛涌現。而在分布上,節能效益分享型項目主要分布在建筑領域;節能量保證型項目主要集中在工業領域;能源費用托管型項目主要出現在具有一定規模的醫院、賓館飯店和商業賣場。在時間上,節能效益分享型項目的分享期限有延長的趨勢,平均超過4.5年,最長超過10年;能源費用托管型項目的托管期普遍較長,平均超過10年,最長為15年。隨著國內合同能源管理公司運營管理的不斷成熟,目前開始出現節能效益分享型與節能量保證型相結合、節能效益分享型與能源費用托管型相結合以及租賃業務與合同能源管理相結合的復合型商務模式。

三、我國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及發展前景

我國是世界上能源消費大國,同時也是能源效率較低的國家,目前在能源用戶中存在大量的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節能技改項目,這些項目完全可以通過商業性的以贏利為目的的合同能源管理(EMC)來實施。從較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的節能事業發展的經驗和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合同能源管理(EMC)”這種節能機制同樣適合我國的情況,我國已有的節能機構和潛在的投資者完全可以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通過“合同能源管理”新機制實施節能項目,并從中獲得贏利和發展。合同能源管理是完成節能降耗任務的重要舉措。

合同能源管理(EMC)在中國起步較晚,1997年才進入中國,相關部門同世界銀行、全球環境基金共同開發和實施了“世界銀行(WB)/全球環境基金(GEF)中國節能促進項目”,第一次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并在北京、遼寧、山東成立了示范性能源管理公司,它們分別是北京源深節能技術有限責任公司、遼寧省節能技術發展公司和山東省節能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其任務是按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為客戶實施節能項目,自此拉開了我國節能服務產業的序幕。“世界銀行(WB)/全球環境基金(GEF)中國節能促進項目”的核心內容是:(1)利用世界銀行和GEF的資金和技術支持,在我國引進、示范和推廣“合同能源管理”的市場節能新機制;(2)促進我國節能機制面向市場的全面轉軌和節能產業化進程;(3)不斷提高我國能源利用效率水平,有效減緩我國溫室氣體的排放增長速度,從而為緩解全球溫室效應作出積極的貢獻。

2000年6月30日,原國家經貿委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司向全國發出《關于進一步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通告》,并做了大量的宣傳、培訓工作。這一通告得到了社會各界的響應,隨之涌現出許多新興/潛在的節能服務公司(EMCo)。2003年11月,在中國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設立世行項目部為中小企業解決貸款擔保的難題,并專門成立了一個推動節能服務產業發展,促進節能服務公司成長的行業協會――中國節能協會節能服務產業委員會(EMCA)。EMCA是我國節能服務產業的行業協會性組織,也是國家發改委/世界銀行/全球環境基金(GEF)中國節能促進項目二期子項目執行機構之一。EMCA為民政部正式批準成立的非盈利社會團體組織,其目標是推廣和發展以EMC機制運作的節能服務公司,有針對性地為新興/潛在EMCo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援助,幫助他們建立與提高各方面的運營能力,促成更多新EMCo的建立與發展,并最終形成我國的節能服務產業。EMCA在節能技術、節能項目運作、國家節能政策和規劃、金融、財務、稅務、法律等方面擁有強大的專家隊伍和技術實力,并與美國、日本等國的ESCO協會、UNDP、UNEP、WWF、EVO等國際組織有著良好的合作關系。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世界銀行的指導下、在世界銀行/全球環境基金中國節能促進項目辦公室的直接領導下,以宣傳和推廣“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機制為手段、以新興/潛在節能服務公司(EMCo)發展需求為導向、以配合政府機構推動節能工作為依托、以建立和提升EMCA自身能力為根本開展工作;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機遇與挑戰并存,EMCA已逐漸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2004年4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關于開展資源節約活動的通知》([2004]30號) 要求2004年至2006年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工作,并提出七項綜合措施,其中第五項為,要推行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節約新機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融資擔保等新機制,培育和發展節能節水技術服務體系,為企業提供節能節水技術服務。2004年11月2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我國第一個 《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第二條指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以促進節能產業化,為企業節能改造實施全程一條龍服務。”2005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工作重點的通知》(國發〔2005〕21號)第八條指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節能投資擔保機制,為企業實施節能改造提供服務。”2006年4月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辦等五部委聯合下發的《千家企業節能行動實施方案》第四條指出:“重點推廣合同能源管理,為千家企業節能改造提供節能診斷、融資、設計、改造運行、管理等一條龍服務。”2006年7月25日國家發改委頒布的《關于印發“十一五”十大重點節能工程實施意見的通知》》(發改環資〔2006〕1457號)指出:“培育節能技術服務體系。各級各類節能技術服務機構要強化服務意識,拓寬服務范圍,增強服務能力,提高服務水平,在競爭中不斷做大做強,在十大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中發揮重要作用。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為企業和用戶提供診斷、融資、設計、改造、運行、管理‘一條龍’服務,以節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資和取得合理利潤,推進企業節能技術改造。”2006年8月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十一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指出:“開展能源審計,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自愿協議,電力需求側管理等節能新機制,促進節能技術進步。”于2006年8月6日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明確提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來推進企業節能技術改造。2007年6月3日頒布的 《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發〔2007〕15號)第十九條指出:“培育節能服務市場,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點支持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為企業以及黨政機關辦公樓、公共設施和學校實施節能改造提供診斷、設計、融資、改造、運行管理一條龍服務。”2007年11月頒發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中小企業節能減排工作的通知》(發改企業[2007]3251號)指出:“健全節能減排服務體系,探索污染集中治理模式。組織專家深入開展節能減排咨詢和診斷,鼓勵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為中小型企業開展節能減排咨詢,并提供設計,培訓,融資,改造,運行管理一條龍服務,完善相關政策,大力發展產業化,社會化,專業化的中小節能服務體系。”2007年10月28日頒布的、2008年4月1日起實施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七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鼓勵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國家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2008年10月正式施行的《公共機構節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1號)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共機構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這為中國節能服務行業提供了在公共機構節能中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

據統計,我國“十一五”期間運用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節能服務公司由76家增加到782家,節能服務產業拉動社會資本投資累計超1800億元。《“十一五”中國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報告》預計,“十二五”期間,全國節能服務公司數量將從782家發展到2500家,節能服務產業將實現總產值3000億元。節能服務企業的發展無疑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實踐表明,在我國引進和推廣“合同能源管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實行合同能源管理,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單位節能改造的資金和技術風險,充分調動用能單位節能改造的積極性,國內外的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節能措施。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積極發展節能服務產業,是利用市場機制促進節能減排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的迫切要求,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客觀需要。

2010年是“十一五”的收官之年。2010年以來,合同能源管理再次迎來政策扶持的曙光,先是國務院將其確立為國家重點發展的產業;隨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對節能服務公司從事節能減排項目給予營業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減免。2010年是合同能源管理駛入快車道的一年。國務院及相關部委密集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2010年3月17日,國務院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了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為加快節能服務產業發展,2010年4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四部委《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意見》 ([2010]25號)(以下簡稱《意見》),為合同能源管理推廣創造了良好的政策和體制環境。《意見》強調,要加大資金支持力度,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納入中央預算內投資和中央財政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對節能服務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節能改造項目,符合相關規定的,給予資金補助或獎勵。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對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對其無償轉讓給用能單位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免征增值稅。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上述資產的權屬轉移時,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同時,進一步改善金融服務,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根據節能服務公司的融資需求特點,創新信貸產品,拓寬擔保品范圍,簡化申請和審批手續,為節能服務公司提供項目融資、保理等金融服務。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投入的固定資產可按有關規定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積極利用國外的優惠貸款和贈款加大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支持。《意見》同時明確,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發展壯大一批綜合性大型節能服務公司,建立充滿活力、特色鮮明、規范有序的節能服務市場。到2015年,建立比較完善的節能服務體系,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進一步壯大,服務能力進一步增強,服務領域進一步拓寬,合同能源管理成為用能單位實施節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為了實現上述目標,《意見》鼓勵節能服務公司通過兼并、聯合、重組等方式,實行規模化、品牌化、網絡化經營,形成一批擁有知名品牌和強大競爭力的大型服務企業;鼓勵大型重點用能單位利用自己的技術優勢和管理經驗,組建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為本行業其他用能單位提供節能服務。《意見》還強調,要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服務和自律作用,大力開展業務培訓,加快建設信息交流平臺,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經驗,積極開展節能咨詢服務。《意見》同時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加強用能計量管理,督促用能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能源計量器具,為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提供基礎條件。要組織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項目,加強對節能服務產業發展規律的研究,積極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和有益做法,協調解決產業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推進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2010年6月3日印發《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0]24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中央財政2010年安排20億元,用于支持節能服務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工業、建筑、交通等領域以及公共機構實行節能改造。《暫行辦法》規定,對節能服務公司以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年節能量在500噸標準煤以上(含)、10000噸標準煤以下的工業節能改造項目給予獎勵,其他節能改造項目的節能量下限放寬到100噸標準煤以上(含)。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中央財政獎勵標準為240元/噸標準煤,省級財政獎勵標準不低于60元/噸標準煤。 《暫行辦法》明確,對符合支持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行審核備案、動態管理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將公告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名單及業務范圍,鼓勵其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合同能源管理,并根據實施情況對備案名單進行調整。

2010年6月5日,我國首個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資交易平臺在北京環境交易所正式上線運行,這也是社會資金進入節能投資領域的首個通道。這種交易模式允許節能服務公司對未來的服務收益進行轉讓,由第三方投資者購買,這樣,節能服務公司未來節能收益能提前變現而實現融資。北京環境交易所董事長熊焰表示,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資交易平臺旨在解決合同能源管理中的融資難問題,通過這個交易平臺,可將節能服務公司未來的服務收益進行轉讓,以獲得流動資金開展新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2010年8月9日,由國家發改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司提出,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中國節能協會節能服務產業委員會等單位負責起草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以下簡稱《通則》)作為國家標準(標準號為GB/T 24915-2010)正式,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 24915-2010)規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術語和定義、合同類型、技術要求和參考合同文本等。該標準的制定對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用能單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這一節能服務機制實現節能降耗具有指導意義;對政府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機制,落實有關激勵扶持政策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標準緊密結合當前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新形勢和政策導向,做到了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通則》的出臺為規范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實施、相關部門進行行業管理和獎勵政策的落實提供了技術支持和依據,在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提供技術規范的同時,也為節能服務企業提供了基本操作指南。對欲申請財政獎勵資金的節能服務企業而言,《通則》顯得尤為重要,《通則》將是相關政府部門審批獎勵資金申請的重要依據。總之,《通則》實施是我國節能服務產業的一件大事,需引起節能服務企業足夠重視。

國家密集鼓勵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客觀上刺激了合同能源管理的發展。政策之后,有些地方政府對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極為重視。2010年7月,《上海市節能量審核機構管理辦法》正式印發。該辦法對審核管理機構的技術資質、專業人員配比等均做出明確要求,對獲得節能量審核資格的機構將頒發相關證書,證書有效期三年。2010年9月,《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量審核機構管理辦法(試行)》正式,經過公開征集、機構自愿申請、專家評審答辯等環節,北京節能環保中心、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等5家單位被確定為北京市節能量審核機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12月30日印發的《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節能服務企業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方面,該通知明確要求,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這些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將給節能服務企業帶來實質性影響。一方面,具有完整節能服務產業鏈的企業將更加受益;另一方面,節能服務企業的盈利能力也將大為提升。

2011年3月14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公布了第二批節能服務公司備案名單,共有523家節能服務公司入圍,此次名單比第一批增加了62家企業。公告中提到,第二批備案名單中的節能服務公司2011年1月1日以后簽訂并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都可以申請國家財政獎勵資金。2011年3月16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健全節能市場化機制,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電力需求側管理,完善能效標識、節能產品認證和節能產品政府強制采購制度。由此,節能服務正式升級為國家戰略。

2011年5月4日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推進公共建筑節能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十二五”期間,兩部門從加強新建公共建筑節能管理,推動公共建筑節能改造,推進能效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節能機制創新等多方面出臺了一系列措施,力爭在推進建筑節能上有所突破。同時,《關于進一步推進公共建筑節能工作的通知》還明確要求各地積極發展能耗限額下的能效交易機制,大力推廣運用合同能源管理等節能創新機制。

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中國以化石能源為主的能源結構難以改變,依靠新能源改變我國能源結構將是個長期過程。面對資源和環境的挑戰,我國必須堅持節能減排優先的原則,加快對高耗能、高耗材、高排放、低效能產業的技術改造。為此,這期間,要積極推動合同能源管理等有效的市場方式來推進節能減排。目前我國大量的已有成熟技術不能集成化使用,單個企業、個人使用成本過高。因此需要創新節能服務方式,將已有的節能技術集合起來,由節能服務商來提供系統性的解決方案。因此,推進合同能源管理將成為“十二五”期間推動節能減排的重要抓手。上述系列政府表明,國家為增強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工作力度,鼓勵企業運用合同能源管理機制,明顯加大了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推進力度。摸著石頭過河,是合同能源管理成長的必經階段,隨著節能市場的逐步成熟,一套能被節能產品供應商、節能服務供應商、能源用戶和投資界所認可的商業模式會慢慢呈現。

2010年我國能源消費總量達32.5億噸標準煤,中國已成為全球第一能源消費國。而根據“十二五”規劃,到2015年我國一次能源消費總量必須控制在42億噸標準煤以內,這意味著未來幾年內我國節能降耗的任務將十分艱巨。同時意味著未來我國節能市場潛力非常大。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我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充分發揮國內市場潛力是一個永恒的課題。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廣,有利于促進投資,搞活內需,加速企業的技術改造;充分發揮節能服務公司的專業化功能,提高企業的節能減排意識。當前,我國政府正在積極全面落實節能減排工作,積極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要完成既定的綜合節能指標,通過合同能源管理來整合各項節能技術的運用,將實現能源管理從自我管理模式向社會化、專業化管理模式的轉變,這種節能服務產業化的發展正日益顯現出巨大的生機。合同能源管理及節能服務產業剛剛興起,這一個市場有待培育。隨著國家的大力扶持,合同能源管理必將進入發展的佳境。我國合同能源管理及其推動的節能服務產業即將進入歷史上“最好的時光”。當前我國步入了“十二五”的關鍵時期,節能減排工作也進入了攻堅階段。為實現國家新的“十二五”規劃目標,達到用能單位與節能服務雙贏的良好愿望,共建和諧社會和低碳生活,需要我們攜手并肩,共同努力。我們要發揮優勢,抓住機遇,加快發展,為節能減排作出應有的貢獻。在我國政府強力推進節能工作的政策背景下,我國節能服務產業市場空間既大,節能服務產業作為一個朝陽產業,必將迎來蓬勃發展的春天。可以預計,“合同能源管理”此后的美好前景,將更加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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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河北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用能單位對節能服務公司的業務缺乏必要認知,致使前期談判花費時間過長目前,節能降耗還沒有成為高耗能企業和地方政府的自覺行為。一些節能服務公司的人員說,哪怕只給他們10分鐘就有可能轉變大企業決策人員的觀念,促進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成功。如果僅從經濟效益的角度考慮,大企業的決策人員與節能服務公司合作的確沒有什么積極性。目前,中國在合同能源管理方面也沒有嚴格的政策、法規和制度要求,因此很多單位節能的壓力并不大。對機關事業單位來說,大多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因此,往往是一個項目的完成并不難,但在前期談判中卻需要花費過長的時間,投入很多的精力。

(二)節能服務公司考慮到前期投入的成本,在選擇項目時有一定局限性節能服務公司做一個項目要做大量的前期準備工作。首先要和相關人員聯系、溝通,對項目原有的工藝、操作工人、維修工人進行考察,看節能設備是否適合這種工藝,如果不適合還需要進行技術改造。如果適合,企業要先做可行性的報告,再與用能單位溝通,用能單位同意了,還要做樣機,在非生產時間安裝樣機做實驗。如果項目做不成,這些前期投入將無法收回。因此,節能服務公司往往都會很謹慎地選擇項目。一位節能服務公司負責人坦言,他們在選擇項目時一般都是要考慮那些節能量非常明顯、用能企業效益比較好、不需要大的技術改造的項目。這樣,對節能改造的項目就有了一定的局限性。

(三)節能服務公司先期投入大,回收周期長,資金運轉困難合同能源管理的投資少則幾百萬元,多則上千萬元,回收周期長,一般在3—5年以上,而銀行節能服務融資一般在三年以內。所以,節能服務公司目前很難得到銀行的貸款支持。而節能項目不像房地產等項目,有實物可以評估,也沒有過多的抵押物。

(四)稅收優惠政策無法全部實現,對節能服務公司的稅收方式不盡合理國家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給予很多稅收優惠政策:對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對其無償轉讓給用能單位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免征增值稅;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上述資產的權屬轉移時,也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河北省政府下發文件明確要求有關部門對于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司給予政策和稅收等方面的支持。但這些優惠政策并沒有真正得到落實。主要原因是:合同能源管理和節能服務公司是最近幾年才出現的新生事物,基層稅務機關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不甚了解,往往把節能服務公司看作是節能設備銷售商,認為節能服務公司是通過銷售節能設備謀利,把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的節能服務合同看成設備購銷合同,把節能服務公司的服務收益看作是節能設備銷售商的加價,因此要征收增值稅。這樣,節能服務公司不但享受不到稅收優惠,還要比單純的銷售業務承擔更多的風險。

(五)節能量認定缺少統一的評價標準和權威性的評價機構,節能與用能單位易發生糾紛目前,河北省節能市場沒有權威的第三方認證機構,節能量的測算僅是節能服務公司和用能單位雙方測算,有的單位對節能效益的認同不一致,不愿以合同約定支付效益分攤,甚至單方變更合同,減少節能公司的分成。甚至在市場銷售趨旺、經濟效益看好時,將節能改造獲得的收益購買了設備,用于擴大再生產。節能公司無法拿到節能盈利后的分成。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本是一件雙贏的好事,然而節能服務公司需要承擔很大的風險,又經常因為一些用能單位不講信用、鉆制度的空子造成矛盾和糾紛,遇到這種情況節能服務公司大都委曲求全,因為通過法律的途徑解決成本太高,而協商的結果往往是節能服務公司作出一定讓步。

三、進一步推進合同能源管理的措施建議

(一)政府部門加大宣傳力度,并起帶頭作用有關政府部門對合同能源管理要加大宣傳力度,向企業推薦信譽好的節能服務公司,讓更多的企業了解這一項目。政府搭建信息交流平臺,多組織一些交流活動,讓企業和節能服務公司之間增加了解及信任。同時,政府部門應起到帶頭作用,比如政府大樓包括市政府大樓和各個區縣辦公大樓帶頭使用合同能源管理的節能項目。

(二)加大對節能服務項目的政策支持力度應適當提高對合同能源管理節能項目的獎勵支持力度。財政部和發改委下發的文件中規定:“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獎勵標準為240元/噸標準煤,省級財政獎勵標準不低于60元/噸標準煤。有條件的地方,可視情況適當提高獎勵標準。”河北省一直執行60元的補貼標準,而很多地方都已經調高標準,如北京市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約每噸標準煤補貼260元,山西省節約每噸標準煤補貼350元至400元,深圳節約每噸標準煤補貼300元,都遠遠高于60元的標準。

(三)幫助節能服務公司解決融資難的問題一是政府可設立專項貸款擔保基金,為節能服務公司提供擔保。二是政府出面為企業和銀行對接牽線搭橋。政府可以多組織一些銀企對接活動,比如,上海市2012年6月開展主題為“節能低碳、綠色發展”的節能宣傳周系列活動,通過這次活動浦發銀行、中國銀行、上海銀行、農商銀行等十家銀行與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企業簽約,為上海市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提供總額為100億元的綠色信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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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能源管理的類型

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國的發展呈現以下五種不同的類型:

1.節能效益分享型

用戶和節能服務公司在合同期內分享節能項目帶來的收益的合同能源管理類型。在這種類型中,節能項目所需的投入按照雙方的約定,由節能服務公司單獨承擔,或者雙方共同來承擔。待節能項目完工后,進行節能監測,確認達到了節能的目標,按照合同約定的比例,由節能服務公司和用戶分享節能帶來的效益。當然,合同執行結束,設備無償轉讓給用戶,節能服務公司只負責分享以后的節能收益。在我國,政府大力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類型就是這種節能效益分享型。

2.能源費用托管型

用戶將前期節能設備和系統的改造和運營管理全權委托給節能服務公司,然后以節能獲得的收益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等到合同期滿,經過節能服務公司改造過的節能設備的所有權歸用戶所有,以后所產生的節能收益也全部屬于用戶。對于那些缺乏資金,對于改造設備無能無力的小型公司來說,能源費用托管型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3.節能量保證型

有節能需要的用戶進行初始投資,包括設備和節能系統的建設、改造支出,而節能服務公司負責提供服務,并保證節能項目的目標達成。待項目實施以后,進行節能監測,確認達到了節能的目標,根據合同的約定,由用戶一次或分期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費用,若達不到雙方約定的目標,為完成的部分的差額由節能服務公司負責支付。合同完成后,設備的所有權轉移給用戶,從此以后所產生的節能收益就全部歸用戶所有了。在這種類型中,有節能需求的用戶需支付高額的節能項目的資金,所以需要用戶資金足夠,同時,改造完成后,達不到目標還可以獲得節能服務公司的差額補償,所以在我國目前開展的合同能源管理中,這種類型所占的比例最高。

4.融資租賃型

融資租賃型與其他類型的不同點在于,節能設備既不是節能服務公司投資建造或購買,也不是用戶自己出資購買,而是由融資公司負責提供,融資公司以租賃的方式向用戶提供所需的節能設備和服務,客戶根據租賃協議,定期繳納租賃費用。為了達到用戶的節能要求,由節能服務公司對設備進行改造,并確保在合同期內對設備達到節能目標。合同期滿,節能設備的所有權歸用戶所有,以后所產生的節能收益全歸用戶。

5.混合型

混合型就是由以上4種類型組合而成的合同能源管理的類型。組合方式因公司而異。

三、合同能源管理會計核算的觀點

目前國內對于合同能源管理業務如何進行會計核算各持己見,存在以下幾種觀點:觀點一、按商品銷售進行處理這種觀點認為,合同能源管理實質上是節能服務公司的一項混合銷售,即銷售節能設備和提供節能后續服務。根據這種觀點,節能服務公司在發出商品時根據規定的分期收款發出商品收入確認方法進行核算,按存貨對提供能源管理所需的節能設備進行核算,而用能單位則視節能設備為自有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進行核算。觀點二、按照BOT合同進行處理BOT即建設—經營—轉讓,是指政府對公用基礎設施的一種經營模式,在這種模式中,政府授權某家私營企業一定的特許經營權,允許其投資建設經營某種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并允許其向用戶收取費用或者以銷售商品的方式來歸還貸款,收回初試投資以及獲取利潤。政府賦予的權限期滿后,私營企業需將此項公共設施的所有權轉移給政府。某些合同能源管理的類型有著明顯的建設—經營—轉讓的過程,因此,可參照其進行會計處理。觀點三、按照租賃業務進行處理由于租賃又分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因此合同能源管理應歸類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也有不同觀點。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規定,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融資租賃以外的為經營租賃:(1)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預計將遠低于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3)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4)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按照前述分析,合同能源管理至少具備了融資租賃的第1、2、5項特點,應視為融資租賃的一種特殊形式。

篇(9)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業務模式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交易結構

合同能源管理起源于美國20世紀70年代,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客戶提供整套的節能服務,并從客戶進行節能改造后獲得的節能效益中收回投資和取得利潤的一種商業運作模式。在此背景下,一種綜合性的、專業的能源服務商(ESCO)應運而生。

在這種商業模式下,節能服務商往往是設備制造商或者主要經銷商,通過這種業務模式可以帶動核心設備(或部件)的銷售,還可以通過搭配技術輸出,帶來顧問咨詢業務的額外收入,通過分享大部分的節能收益來獲得除了設備銷售與技術型勞務輸出外的額外收益,該收益來自用能方節約的能源費用分享。

作為交易對手,用能單位運用合同能源管理能在不增加企業支出的情況下實現節能改造,免費完成國家節能減排任務;同時,用能單位還不承擔項目資金、技術風險,安享節能收益,獲得無風險回報;在雙方約定的分享期結束后,還可以獲得節能服務商原先安裝的節能設備,免費獨享設備余值及其帶來的節能收益。

合同能源管理作為一種節能服務商與用能方雙贏的商業模式,在“十一五”期間起步并得到快速發展,目前在國家發改委備案的節能服務商已超過2 000家。“十二五”以來,國家重點以市場化方式推進節能減排工作,明確加快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具體表現為:宏觀扶持力度加大,中央和地方財政獎勵、稅收政策相繼;企業節能責任進一步落實,繼“十一五”的“千家企業節能行動”之后,國家又推出“萬家企業節能低碳行動”。除受益于產業政策支持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商業化內生動力增強,大型企業開始進入節能服務市場,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可望成為節能服務產業主流模式,市場逐漸步入規模化發展階段,其會計處理規范化需求也日趨明顯。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運營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主要發生在節能服務商與用能單位之間,主要有節能效益分享型、節能量保證型與能源費用托管型三種運營模式。

1.節能效益分享型

由節能服務商全部或部分出資并提供服務,雙方通過合同約定節能指標及檢測和確認節能量(或節能率)的方法,合同期內節能服務商與用能方按照合同約定分享節能效益,合同結束后設備和節能效益全部歸用能方所有,用能方的現金流始終為凈流入。

2.節能量保證型

由節能服務商全部或部分出資并提供服務,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若節能服務商提供的設備與技術未能達到承諾的節能量,將由節能服務商賠付未來應全部達到的節能量方面的經濟損失,或者由用能方向節能服務商支付服務費及其所投入的資金。

3.能源費用托管型

節能服務商按合同規定的標準,為客戶管理和改造能源系統,承包能源費用。雙方在合同中規定能源服務質量標準及其確認方法,不達標時,節能服務商按合同給予補償,節能服務商的收益來自能源費用的節約,用能方的經濟效益來自較以前能源費用(承包額)的減少。

二、會計處理難點與應遵循的原則

(一)合同能源管理會計處理上的難點

2007年開始執行的會計準則體系,包括1項基本準則與38項具體準則,但其中沒有1項準則對合同能源管理這種業務模式制定相應的處理規范。自從近年合同能源管理業務蓬勃發展起來后,節能服務公司的會計處理開始出現混亂,缺乏橫向可比性。

一些公司認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類似于租賃,節能服務商相當于把設備租賃給用能單位,通過類似于收租金的方式獲取節能服務收益,因而采用了租賃會計準則,但這種處理方法需通過折現法計算最低付款額并進行攤銷,不僅計算復雜,也未考慮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分享金額不確定性特征。另一些公司認為根據節能服務商與用能方簽訂的節能服務合同,一般要確保節能服務商未來分享的節能服務收益覆蓋其投資并略有盈利,在技術可靠的情況下,一旦工程竣工,其應分享的收益就可基本落定,因此他們選擇按照建造合同準則來進行會計確認,這種方法顯然誤將其投資于特定節能服務項目的投資成本理解為收益,既不準確也不合理。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會計本質及遵行的原則

1.業務的會計本質屬性

采用租賃準則或者建造合同準則進行會計處理的節能服務商,其實在更深層次上沒有把握住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的會計本質屬性與原則。

首先,在投資設備的所有權關系上,節能服務商往往是節能設備的唯一投資人,也是技術提供方,可謂是出錢又出力。通常在雙方簽訂的節能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節能收益分享期內,設備由用能方占有和使用,但所有權歸節能服務商,這就要求由節能服務商入賬并計提折舊。

其次,在收入的確認方面,會計上要求節能服務商將所投入的設備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全部轉移給用能方;節能服務商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對該設備實施控制;收入的金額應能夠可靠地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節能服務商;相關已發生或將發生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對照合同能源管理的商業模式就可以知道,節能服務商事實上在雙方約定的每一分享收益結算期末以前,一直保留有對節能設備的所有權及主要設備的繼續控制與管理權;同時,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中往往并沒有對節能收益分享期內節能服務商的分享收益進行確定,需等到約定的結算周期末才能通過特定的計量與計算方法計算得出(影響因素包括設備系統節能效率、實際運行時間、用能量等),也就是說,在分享期末以前,節能收益的金額不能可靠的計量,相關成本也可能不被可靠的計量,可見采用建造合同法來進行會計核算存在明顯的瑕疵。

2.應遵循的原則

既然現行準則體系中未對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的會計核算方式進行規范,就應該給予對該業務模式的會計本質判斷,結合主要的會計原則分析擬定一個可行的會計處理方法,這些會計原則應包括權責發生制原則、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配比性原則、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

權責發生制原則要求根據合同能源管理的每一約定的收益分享結算期確定當期應當確認的收入或者營運成本,而不管本期是否實際收到應分享的收益金;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要求我們在判斷合同能源管理業務時,應根據業務的本質進行判斷,而不是僅根據表象認定適用租賃會計準則或者建造合同會計準則;配比性原則即要求將每一分享收益結算期應確認的收入與其成本進行配比;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就是要將節能改造過程中初始投入的設備與構造物形成的固定資產與竣工后營運過程中產生的損益區別開來,盡可能提供高度可靠與相關的信息。

三、會計處理過程應用案例

根據對合同能源管理交易結構、商業運營模式及其會計本質與應遵循的會計原則的綜合分析,筆者認為,在收益分享期結束前,節能服務商投資的所有成本應視作其固定資產,后續運營費用視作其損益,每一分享收益結算期末才能確認期營業收入,同時按照分享收益期為限將固定資產折舊計入當期營業成本。收益分享期末,節能服務商將該相關固定資產進入清理,將殘值計入營業外收支凈額。

例如,A節能服務公司為B用能單位進行工業三廢燃燒爐改造(用于生產蒸汽)節能技改服務,技改設備投資3 000萬元,人工及專家技術咨詢費60萬元,全部由A公司投資。根據合同約定,改造完成后實際產能為90噸/小時,每天保底運行10小時,B公司按照每噸蒸汽36元的價格向A公司購買蒸汽,遠遠低于該公司自行利用燃煤鍋爐的蒸汽生產成本,A公司需派專人在B公司進行設備維護與監測,每月工資5 000元。該設備設計使用壽命8年,蒸汽使用費按月計量結算,雙方合作時間為5年,期滿后該設備免費由B公司所有,并由其自行進行生產維護。

(一)項目建設期的會計處理

由于在分享收益期結束前,A公司享有其投資的設備等所有權,因此應視作A公司自有固定資產管理,分別初始投資的設備款3 000萬元與人工及專家咨詢費60萬元依次納入在建工程與固定資產賬戶核算。

四、小結

采用上述會計處理方法的核心思想在于把握會計本質與核心基本原則,對新業務模式在制度建設相對落后的情況下,依然能夠為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相關可靠的信息。該會計處理方法的好處在于摒棄了運用租賃會計準則的復雜性,也糾正了運用建造合同準則核算對節能服務公司實際節能收入的扭曲。

作為用能單位,該業務模式對其原有模式影響不大,只是原先購買煤炭等燃料動力的費用從燃料供應商那里轉移到了節能服務公司,僅僅是付款對象的變化,且金額還有小幅度節約,有利于降低其運營成本。

【參考文獻】

[1] 吳迎愷.關于合同能源管理會計處理的探討[J]. 中國注冊會計師,2012(4).

[2] 徐華新.我國合同能源管理相關會計問題研究——基于企業節能效益分享型業務的分析[J].會計之友,2012(24).

篇(10)

合同能源管理(EPC或EMC)是由能源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服務合同,向用能企業提供節能診斷、融資、節能改造、運營維護、培訓等服務,并通過與用能企業分享項目實施后產生的節能效益實現獲利的一種節能投資方式。合同能源管理是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來在市場經濟國家中逐步發展壯大起來的,它是運用市場手段促進節能的服務機制。這種機制降低了用能企業節能改造的資金和技術風險,充分調動用能企業節能改造的積極性,是一種行之有效的節能措施。目前全世界已有40多個國家和地區將合同能源服務行業作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節約能源的重要產業加以積極推動。我國自引進合同能源管理機制以來,通過示范、引導和推廣,節能服務產業迅速發展,專業化的節能服務公司不斷增多,服務范圍已擴展到工業、建筑、交通、公共機構等領域。

一、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的特征

根據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的具體協議內容,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多種類型。目前成熟的模式主要有節能量保證型、能源費用托管型與節能效益分享型。但在國家政策支持層面和實務操作層面,基本以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為主。2010年底的《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指出,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格式和內容需要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等規定。《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也明確,該辦法支持的主要是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的運作模式是在項目期內用能企業和節能服務公司雙方分享節能效益,期間節能改造工程的投入和風險由節能服務公司承擔,項目建設施工完成并投入使用后,節能效益首先保證節能服務公司收回投資成本;然后雙方按比例分享節能效益。項目合同結束后,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用能企業使用,以后所產生的節能收益全歸客戶享受。

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用能企業在零投資、零資金風險的前提下實現節能效益,以節約的能源費用在合同期內分期支付節能改造項目的建造和服務成本。

二是節能服務公司先墊付資金為用能企業進行節能改造,承擔資金使用成本和投資可收回性方面的風險,但可以取得較高的投資收益,因為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的投資收益遠高于僅建造(出售)節能設備或提供相關節能技術所獲取的利潤。

三是由節能服務公司投資建設的節能設備在合同期內其所有權屬于節能服務公司,使用權屬于用能企業,節能設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在合同期滿后,用能企業從節能服務公司取得該節能設備的所有權。

二、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相關業務的現行會計處理

《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意見》規定,“企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如購建資產和接受服務能夠合理區分且單獨計量的,應當分別予以核算,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處理;如不能合理區分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單獨計量的,企業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作為費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滿,用能企業取得相關資產作為接受捐贈處理,節能服務公司作為贈與處理。”盡管上述規定對合同能源管理會計處理作了一定的規范,但遠不能滿足企業進行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的需求。這導致實務中企業的會計處理出現較大差異。部分企業按照融資租賃的方式進行核算,部分企業則按照建造—經營—轉移(BOT)模式進行核算。目前用能企業對節能設備的會計處理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一)作為分期付款方式購入的固定資產處理

有些企業認為,節能服務公司提供節能設備,可以看成是一種銷售活動,即節能服務公司將其控制或擁有的節能設備出售給用能企業,其價款在整個合同期間予以分期收回。因此,這些企業將節能設備作為分期付款方式購入的固定資產。

(二)作為租入的固定資產處理

有些企業認為,在合同能源管理中,節能改造需依賴特定的節能設備進行,在合同期內節能設備由用能企業使用和管理,但所有權仍屬于節能服務公司,盡管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條款表現為效益分成,而不是租金的收付,在某些情況下企業簽署的協議所包含的交易雖然未采取租賃的法律形式,但該交易就經濟實質而言屬于租賃業務。因此,這些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中對租賃業務的解釋,按照租賃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三)采用建造—經營—轉移模式處理

建造—經營—轉移(BOT,build-

operate-transfer)是指政府通過合同授予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并準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并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有些企業認為,合同能源管理業務有著明顯的建造—經營—轉移這一過程,與上述建造—經營—轉移模式具有一定相似性,因此參照建造—經營—轉移對合同能源管理業務進行會計處理。

(四)作為長期攤銷的費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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