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合同匯總十篇

時間:2022-02-24 06: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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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合同

篇(1)

二、網售化妝品非賣品是否違反合同

非賣品來源于商標權人,由其提供給化妝品的經銷商,然后再由他們分配或轉售給下游的銷售商,所以,商標權人與經銷商之間成立的是針對品牌待售品的買賣合同關系。非賣品作為合同標的的附屬品,用于品牌與產品的促銷和推廣,所以,對非賣品的銷售所涉法律問題,除商標法外,必須還要從合同法的角度加以分析。(一)化妝品選擇性銷售制度與二次銷售諸多大牌化妝品生產商為了維持其價格體系和其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品牌形象,都采用選擇性銷售體系(selectivedistributionsystem)u指定特約的銷售商。此處,將直接從商標權人處獲得商品的人稱為上游銷售商。從上游銷售商獲得商品后轉賣給消費者的人稱之為下游銷售商。在中國,圍繞選擇性銷售制度引發的品牌商與電商的糾葛已有發生,比如當當網天梭表事件v、施華洛世奇與京東商城的非授權之爭w。如果標的物本身是以在市場上銷售為目的的商品,在美國的判例中,那么若生產商在商品上標注不可轉售,就違反了首次銷售原則,因此這種標注無效x。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商品的合法持有人的轉售行為,因為商標權人已經從第一次銷售中獲得了經濟上的利益。同樣,在歐盟的案例中,商標專用權人不得在其與分銷商的合同中對商品的轉售進行限制以排除權利窮竭原則的適用y。所以,無論某品牌化妝品是否指定特約分銷商,商標專用權人不能禁止包括特約銷售商、各類網站等在內的市場主體對其化妝品待售品的銷售或進一步轉售,前提是這些市場主體已依合法途徑獲得這些商品并且這種銷售行為沒有給商品的品牌形象帶來負面影響。所以,如果網站是一家下游銷售商,只要是從上游分銷商處合法地獲得了商品,那么,在一般情況下,網售化妝品待售品是合法的。(二)化妝品非賣品的禁止轉售約定的效力化妝品非賣品屬于贈品,所以,化妝品非賣品的生產商與取得化妝品使用裝的銷售商之間,基于化妝品銷售之一買賣合同的關于非賣品的從合同屬于贈與合同的關系。若是贈與合同關系,那么,銷售商作為受贈人,享有對于贈品的所有權,自然是可以將贈品進行出售的。問題是,如果在合同中,作為供貨商的商標權人對贈品的處分加以限制,比如對贈品發放對象的限制、要求不得出售贈品的限制,那么這種限制是否有效?此處的贈與是附義務的贈與,受贈人負有一項不得出售的不作為義務。所以,在此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一方面,贈與人可以主張受贈人違約;另一方面,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此處,銷售贈品的人需要向直接提供贈品給他的人承擔違約責任。在網站不是上游銷售商的場合下,網站要承擔的是對上游銷售商的違約責任,而非對商標權人的違約責任。然后,基于網售非賣品的大規模和普遍性,允許我們大膽地猜測,非賣品貨源的提供者——上游銷售商明知并放任網站對非賣品的銷售,這種行為一定程度上講會減少化妝品待售品的銷售數量,根本上損害的是商標權人的利益。但是,除非商標權人能夠舉證證明上游銷售商有償轉讓非賣品或者與網站合作銷售非賣品,否則商標權人無法基于贈與法律關系對上游銷售商和網站主張賠償責任。然而,合同上有一項義務叫做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指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亦無明確約定,為保護對方利益和穩定交易秩序,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擔的義務。z法律上的義務包括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銷售商依誠實信用原則,應負擔的義務應包括按照非賣品本身的用途來發放非賣品,即用于品牌推廣和代售品促銷,用于消費者試用,而不應用于銷售。這可視為是銷售商基于其與商標權人就代售品的買賣關系而應履行的附隨義務。所以,上游銷售商應負有一定程度的監督下游銷售商不得有償處分非賣品的義務。(三)商標權人的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效力有的生產商在其與分銷商簽訂格式合同中規定或者在非賣品上標注,公司保留對這些非賣品的所有權。@7如果非賣品的所有權仍然屬于商標權人,商標權人就可以基于所有權禁止分銷商銷售非賣品,經銷商對于非賣品的銷售則是一種無權處分行為,這正如一個小偷在某化妝品生產者的倉庫中盜竊了一批化妝品,然后拿到市場上銷售,小偷侵犯的是生產者的財產權。但問題是,經銷商所占有的非賣品,不是通過非法途徑獲得,而是商標權人自愿提供給他的,那么,商標權人的所有權保留條款是否有效?與化妝品類似,一些唱片公司會提供給音像制品銷售商、廣播電臺、音樂評論家等免費CD樣本(promo),通常會標注“該樣本僅用于唱片的推廣和促銷”,“禁止銷售”,“所有權歸唱片公司所有”,“接受該樣本就意味著接受了樣本上所聲明的條款”等字樣。美國法院在UMG唱片公司訴Augusto案中,Augusto通過一些渠道獲得了一些樣本,在ebay網上銷售。UMG作為著作權人訴Augusto侵犯了其發行權,UMG稱:“樣本上寫著‘樣本的所有權依然屬于唱片發行者所有,發行者可要求返還’。這種所有權保留的文字說明以及樣本的發放情形決定了唱片公司給予接收者的是樣本的許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因此,被告不能主張發行權權利窮竭”。但法院判定,UMG樣本向接收者的發放是以一種不需要接收者接受樣本上的文字聲明的方式,因此,我們不需要去分析和考慮聲明中的權利保留條款。所以,UMG唱片公司已經將樣本的所有權轉移了,應被視為禮品。所有權保留條款在法院看來無效。唱片公司未經接收者同意而直接寄發樣本給對方,這在雙方之間并不成立贈與法律關系,因為贈與本身是雙方法律行為。所以,在此情況下,視為唱片公司單方放棄了對于樣本的所有權,那么,所有權保留條款是沒有任何意義的。然而,與該情形不同的是,化妝品非賣品的第一手接收者是基于其與化妝品生產商之間的待售品買賣合同而獲得了非賣品。非賣品的提供商有權保留其對非賣品的所有權,相當于上游銷售商受商標權人的委托,向下游銷售商贈與非賣品,所以,該所有權保留條款是有效的,待售品買賣合同是主合同,而依附于生產商與上游銷售商之間的買賣合同的非賣品條款則屬于委托合同。依據委托合同的規則,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那么,依據行業慣例和誠實信用原則,上游銷售商對于非賣品的免費發放對象應當是會將非賣品用于待售品的推廣與促銷的下游銷售商,而不是將非賣品用于銷售的人,除非上游銷售商沒有理由知道發放對象對非賣品的銷售行為。那么,也就是說,如果上游銷售商明知或應當知道下游銷售商銷售非賣品,但仍然向其提供非賣品的話,應視為上游銷售商違反了其與商標權人之間的基于非賣品的委托合同條款。然而,商標權人與上游銷售商之間就非賣品所有權保留的約定以及雙方之間的委托關系的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也就是說,不延及于從上游銷售商處通過對待售品的買賣合同而附帶免費獲得了非賣品的下游銷售商,所以,商標權人無法向下游銷售商主張權利。除非上游銷售商與下游銷售商惡意串通,那么,他們之間的買賣合同中的非賣品條款因損害商標權人利益而無效,商標權人可要求非賣品返還以及損害賠償。如果上游銷售商以有價的方式將所有權屬于商標權人的非賣品提供給下游銷售商,那么,上游銷售商的銷售行為是無權處分行為。“所謂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并與相對人訂立轉讓財產的合同。無權處分行為違反了法律關于禁止處分的規定,并可能會損害真正權利人的利益”。根據物權法上關于無權處分的規則,除非受讓人受讓該非賣品是善意的、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且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否則所有權人有權追回。“無權處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而善意取得則主要適用于無權處分行為”。顯然,在本文所述情形下,專業從事化妝品銷售的下游銷售商明知化妝品非賣品本應用于商品的推廣和促銷,是作為消費者的贈品或者讓消費者試用,但仍從上游銷售商購買非賣品用于銷售盈利,所以,下游銷售商不能主張對非賣品的善意取得,商標權人有權追回。

篇(2)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篇(3)

以今年3.15消費者權益保護紀念日活動為契機,以國家工商總局第51號令《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省人民政府頒布的《省合同監督管理辦法》為依據,以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利益為目的,以促使經營主體更加誠信,市場更加有序,社會更加和諧為宗旨,切實履責盡職,嚴厲查處利用格式合同限制競爭、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

二、檢查范圍及內容

檢查范圍:店堂告示、商業廣告、通知、聲明、憑證、單據等合同格式條款。

檢查內容:

1、店堂告示、商業廣告、通知、聲明、憑證、單據等格式條款的內容是否違反《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省合同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主要包括:

(1)是否含有誤導消費者的內容;

(2)是否含有欺詐消費者的內容;

(3)是否含有虛假表示的內容;

(4)是否含有“最終解釋權”等內容;

(5)是否含有顯失公平的附加條款等內容。

2、店堂公示、通知、聲明等是否違反《省合同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是否設在醒目位置。

三、實施時間

檢查行動全市統一于3月10日開始,至3月16日結束,為期一周。

四、工作要求

1、精心組織。此次專項檢查行動是貫徹落實《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省合同監督管理辦法》的一項重要舉措,各直屬局、分局思想上要高度重視,工作上要精心組織。要根據市局實施意見,結合自身情況,制訂各局的書面實施意見,并成立領導小組,組織執法隊伍,確保專項檢查行動順利實施。

篇(4)

    南寧3月10日電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局9日公布了2014年查處的10大典型合同違法案例,其中“霸王條款”問題成為消費者關注的焦點。

    據通報,這10大案例中包括:中國電信南丹分公司、南寧市城市便捷友愛南路酒店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費者權利案;廣西廣電網絡公司凌云分公司、東興市幸福印象婚紗攝影館以及北流市客運中心貨物物流服務部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費者權益案;柳州市中通速遞有限公司柳江營業部、來賓市樂影文化傳播公司、賀州市鵬祥汽車銷售公司等合同違法案;桂林市自來水公司和北海天鑾房地產公司利用格式合同加重消費者違約責任案等。

    在10大典型案例中,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免除經營者自身違約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以及排除消費者權利成為主要的違法手段。

    據自治區工商局市場處處長鐘華介紹,2014年以來廣西工商部門開展了合同格式條款整頓規范工作,發現并規范了一系列“霸王條款”,并查處了一批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合同違法案件。

    據統計,2014年廣西工商系統共檢查企業格式合同28000余份,約談企業578家,糾正不公平不合理合同格式條款2410條,查處合同違法案件533件。據悉,這些合同違法案件涉及供水、物流快遞、汽車銷售、銀行業、電信業、房地產等重點行業和領域。

篇(5)

勞動者姓名:

簽 約 須 知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履行勞動合同有關的各項信息真實、有效。

2、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4、除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條款兩種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5、本合同的附件可以包括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等。

 

甲方(用人單位)名 稱:柳州市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住 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聯系  電話:         

 

乙方(勞動者)  姓      名:                           

戶籍所在地:                          

現居住地址: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經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期限類型為 (一)  :

(一) 固定期限:自2010年5月 10日起至2011年5月9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 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第二條   經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試用期為  (二)    :

(一)無試用期。

(二)試用期自2010年5月 10日起至2010年8月10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三條   甲方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安排乙方從事 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 工作,崗位職責是 主要負責柳州市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項工作,及配合團市委各項工作。

乙方工作地點為   團市委學校部        。

第四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三)     工時工作制。

(一)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

(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以  (周、月、季、年)為周期,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三)不定時工作制: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雙方協商安排。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者不定時工作制的,由甲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實行。甲方應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乙方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六條  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婚喪、生育、帶薪年休假等休假權利。

第七條  甲方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乙方加班。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參考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工資指導線,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

乙方的工資水平,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結合乙方的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條件、勞動貢獻等確定,實行同工同酬。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  甲方按下列第    2   種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一)計時工資:

1、乙方的工資構成為                                    

2、乙方的工資標準為 1000 元/月(周)。

3、                                                 

4、                                                  

(二)計件工資。乙方的勞動定額為        ,計件單價為        。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為    800元/月       。

第十條   甲方于每月   10  日前以貨幣或轉賬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應書面記錄支付乙方工資的時間、數額、工作天數、簽字等情況,并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

第十一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安排乙方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安排乙方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負責代扣代繳。

第十三條  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休息休假、患病或負傷、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生育、死亡等待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和安全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危害防護制度,并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范和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七條  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的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八條   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乙方有權拒絕。乙方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條  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條  甲方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甲方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第二十二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甲方應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五條   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依法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乙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解除、終止本合同時,甲方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甲方依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雙方可以訂立專項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

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八條   乙方負有保密義務的,雙方可以訂立專項保密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以下協議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1、                                                      

2、                                                     

3、                                                   

4 、                                                   

第三十條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三十一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柳州市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篇(6)

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要在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10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來源:文章屋網 )

篇(7)

1.工程案例背景

建設單位負責建設的一項約5千多萬的市政道路,于2013年12月底在網上(區級)公開招標。招標文件要求投標單位要曾成功地獨立完成過1項或以上質量合格的(單項工程合同造價5千萬元或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業績。一間浙江施工單位順利中標,但評標公示期間紀委(區級)收到匿名投訴,指出中標單位的工程業績存在造假,投標業績實際的工程造價只有3千多萬。收到投訴后,招標辦暫發中標通知書,并聯合各單位專程去中標單位所在地核實情況。但當地的建設主管部門不配合,致使投訴情況無法核實。但工程項目的工期要求非常急,時間拖不起。基于查無罪證的考慮,投標辦在2014年3月進行中標公示,公示期內沒再收到投訴,過后發出中標通知書,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施工單位進場按計劃施工,施工到工程進度70%時,上一級(市級)紀委又收到該工程的同樣投訴,并且提供比較確鑿證據。上級相關部門要求建設單位針對該事進行處理。現在分析一下整個事情過程中涉及到相關法律法規問題以及問題的處理。

2.相關部門的對投訴處理程序的合理性

根據《招標法》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規定強調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處理投訴問題,要先掌握兩點:第一、正確區分質疑還是投訴;第二、界定提出質疑或投訴的主體的身份。在此基礎上,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如果提出的是質疑。由于現行法律規章都沒有對質疑提出主體作出要求,任何自然人都可以對這個項目的招標結果提出質疑,或不法行為和違規現象進行舉報。這也符合自覺接受群眾監督的精神。如果提出的是投訴。除非是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投訴。如果不是,則不能提出投訴,因為主體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其只能選擇質疑或舉報的方式關注這個招標項目。

按照本案例情況,提出者是匿名者身份不明,應不能界定屬于投標人,是否其它利害關系人也不能明確。再者投訴者應表明身份及提出相關證明的。而不案例中投訴人是匿名而第一次投訴沒相關有關證據。因此,以第一次投訴情況來判斷,投訴人只認為是一個質疑者,第二次投訴是提出相關證據,但也無法認定是投標者或其它利害關系人。根據這樣界定的話,這匿名的質疑者質疑的問題相比投訴者法律效力是低的。這樣行政主管部門是有更大自主斷定權的,因此第一次在查無憑證,且公示中標結果無投訴情況下發出中標通知書是合符相關法律規定。

3.探討建設單位應如何合法、合理處理本事件

下面的探討必須首先有個前提條件就是假定投訴的事情施工單位用假業績投標這事情是真實存在的,有了這前提條件再探討建設單位應如何處理才有意義,按《招標法》、《合同法》相關規定,建設單位是沒有行政處罰的權力的,只能在自已權力范圍內做合法合理的處理。

3.1中標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是否為無效合同

2005年實施的《關于審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施工合同解釋》)規定了施工合同無效的四種情形,是對《合同法》第52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解釋。這四種情形都沒包含本案例的情形。而《招標法》規定了中標無效的六種情形,這六種情形違反了招投標本般自由競爭的機制,屬于不正當競爭,因此認定為無效。《招標投標法》第54條規定,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所以行政監管部門依照本條規定認定本案例中中標單位中標無效是合法、合理的,中標無效那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也可認定無效。

3.2施工合同無效后應如何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確認合同效力并不是最困難的,往往確認合同無效后怎樣解決雙方的權利義務才是是個難題,這個問題歷來爭論很大。因施工合同屬于承攬合同,合同無效后一般不能返還,只能依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通過折價補償的方式來支付工程款項,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自已相應的民事及法律責任。

本案例中工程施工至70%,建設單位的應怎樣處理呢?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針對這情況處理這種情況的條文條比較模糊,站在建設單位對該情況的處理案例也很少。本人建議合法、合理處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中止無效的施工合同,同時馬上對已做的工程進行質量檢測和驗收,在驗收合格的基礎上進行清算工程量,但認定合同無效情形下的工程價款是否應該支付及應怎樣支付呢?

法律有一條原則,就是任何一方都不能通違法行為來獲得利益。過去曾經有兩種錯誤做法,一是確認合同無效后,按國家定額結算工程款。這樣發包人可能會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也因無效合同而獲取更多的利益,不利于打擊違法行為,不利于建設市場的正常秩序維護。另一種做法,無效合同后僅給承包人材料費和人工費,這樣又會使發包人因無效合同獲得了不當利益。所以這兩種方法均不可取。《施工合同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可見,即使工程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也可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根據以上分析,承包人已履行完畢的且質量合格的工程,其權利的處理上按雙方約定處理,與有效合同的處理結果基本一樣。按雙方的約定標準結算,符合合同公平原則。其中結算工程款中應扣除建設單位因此造成的損失。這些損失包括剩下的工程重新拆分編制施工圖,編預算及招標文件,再次工程招標,和因此造成工程延期竣工及其它可能預見的損失。

第二種,通過協商重新簽訂施工合同(或者簽補充協議確認原施工合同繼續有效),讓該施工單位繼續完成剩下工程量直至竣工驗收。因為中標單位是有資質來做這項目工程的,但因業績造假來中標。現已施工至70%,如果質量也沒出現問題。綜合第一種情況的結果對建設單位的影響和損失,這樣反而最少的。但由于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是無效合同,雙方必須協商并應得到建設監管部門的允許,并且施工單位應以經濟或其它方式給予建設單位一定損失(如有)合理補償。

篇(8)

    1998年11月4日,商某等5人以所在單位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為由,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補發拖欠工資,將檔案轉移到人才交流中心。

    經查,1996年3月,商某等5人被招聘到某運輸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6年的勞動合同。合同規定:商某等5人月工資不低于800元,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要向對方支付違約金,標準為每提前一年支付違約金2000元。

    1998年7月以后,運輸公司以經濟效益不好為由,每月只付給商某等人500元工資。商某等人多次找公司協商無效,遂于1998年11月提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公司認為,提前4年解除勞動合同,按合同規定,要向單位支付8000元違約金,否則不予辦理檔案轉移手續。商某等人不服,便申訴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商某等人與運輸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雙方必須認真履行。但情況發生變化,致使一方利益受到損害時,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某運輸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商某等人工資,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屬明顯的違約行為,勞動者不但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單位補發所扣工資,而且由于單位違約在先,商某等人可以不支付8000元的違約金。

篇(9)

房地產行業作為中國經濟重要組成的部分,不論是商業地產行業、工業地產、還是住宅,這些工程質量問題日益引起國人的注意。各地的樓歪歪、樓倒倒更是從出不窮。因而專家學者們也把目光聚焦在工程施工的各個環節,力求從根本上解決工程質量這一頑疾。大家把目光鎖定在如何確保工程質量問題的同時,卻忽略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實際施工者的利益。他們是工程的實際施工者,勞動付出者。層層分包雖然違規,但也是出于無奈,減少成本。有資質的建筑公司沒有自己的施工隊,資金也有限,所以就要尋求第三方合作,而第三方就是實際的施工者和管理者。也即是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承擔者。由于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合同無效,基于目前法律的規定,合同無效,所得財產應返回或賠償損失,這樣建筑公司沒有傷到元氣,這些實際施工者和管理者卻傷到了元氣。

實際施工者和管理者基于分包合同的違約條款和其他制約建筑公司的條款,對建筑公司沒有任何約束力,所以要從根本上遏制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問題,不能一刀切的認定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合同無效。下面筆者就分析一下如何認定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合同效力的認定。

一、合同無效情形

合同法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有: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結果使已簽訂的合同失去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作出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四)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二、責任承擔

1.民事責任

合同法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該條法律明確了合同無效后責任的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

2.行政責任

因合同無效產生的行政責任由相關部門責令企業整改、降低資質、吊銷資質及罰款。

二、轉包、分包合同的效力

1.轉包的含義

轉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現場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我國合同法、建筑法明確禁止轉包。轉包包括將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兩種行為。

2.分包的含義

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違法分包包括《合同法》第272條規定的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將工程主體結構的分包、再分包和《建筑法》第29條規定的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將工程分包的4種情形。

從分包的定義可以看出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3.現行法律存在的問題

《合同法》、《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轉包、分包均作了相關規定。合同法第272條分別對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再分包和將主體工程分包等幾種行為做了禁止性規定。合同僅僅對轉包和分包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對借用資質簽訂合同的行為并未作出規定。

《建筑法》對轉包、分包和借用資質行為作出了大量的禁止性規定,包括借用和出借資質、任何轉包、未經建設單位許可的分包、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再分包和將主體工程分包等做了禁止性規定。當事人是不是可以引用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理論呢,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轉包、分包和借用資質的行為做了更為詳細的規定,但基本上是在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解釋說明,沒有新的突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了非法轉包、分包、借用資質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無效,但對轉包、分包情形下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效力,出借資質企業與借用資質企業的實際施工人簽訂的合同效力,承包人轉包、分包和出借資質給有資質的企業之間簽訂的合同效力,沒有做出相應的規定。

根據現行法律的上述規定,只要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同即無效。這種一刀切的做法,未免太過生硬。轉包、分包現象屢禁不止的原因,就說明了法律制定的失敗。法律不能一味的去堵,而是應該采用疏的方法。只要不損害公共利益,針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該確認的還是要確認。否則,轉包者、分包者可能利用這一點,合同無效,所有的合同條款對其均沒有約束力,其所收的管理費等最多也是退還,對其沒有根本性的影響。因為工程已經結束,工程款已經付。這務必會造成企業誠信度下降,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4.違法分包、轉包原因分析

俗語說存在即有道理,違法分包和轉包之所以屢禁不絕,肯定有其生長的空間。首要原因還是利益問題,建筑行業利潤低,已經成為不容否認的事實。據統計建筑行業的利潤僅為3%左右,遠遠低于其他行業。企業為了生存勢必會想盡一切辦法謀求自身的利益,如出借資質、違法分包、轉包等出現也就見怪不怪了。其次,法律制度存在漏洞,監管不到位。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大都是禁止性規定,沒有引導企業該怎么去做,如何提高自身的經營策略,且這些禁止性規定又缺乏可操作性,很多東西都只停留在文字層面,無法去落實。再次,我國建筑企業缺乏信用,這一層次原因與我國國情有關系,畢竟我國改革開放才三十多年,很多東西還在探索階段。大多數企業的領導層文化水平不高,整體素質偏低,進而導致企業信用整體低下。

篇(10)

案例:

1994年4月,王某與某企業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規定試用期6個月。1995年1月,王某患病住院治療,該用人單位以王某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了與王某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同時,不擔負王某的醫療費,也不給予有關的病假待遇。王某不服,于1995年2月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

專家評析:

這是一起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而引起的爭議。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只有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已過,用人單位就不得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王某同該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了6個月的試用期,而實際上王某已經工作了9個月,試用期已過,此時,企業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要求同其解除勞動合同,這顯然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33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又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根據這些規定,企業應給予本案中的王某報銷醫療費。如果醫療期滿,王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則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但需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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