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2 14: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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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人地址(中文):
法?商法?商?商(英文):
受讓人名稱(中文):
法?商法?商?商(英文):
受讓人地址(中文):
法?商法?商?商(英文):
是否共有商標:是法?商?商 否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含地區號):
傳真(含地區號):
組織名稱:
商標申請號/注冊號:
類別:
轉讓人章戳(簽字):法?商?商受讓人章戳(簽字):法?商?商 組織章戳:
人簽字:
注:1﹑未委托的?,?不需填寫項目?法。商?
法?商2﹑國內申請人不需要填寫英文?法。商?
3﹑收費標準:受理轉讓注冊商標費1000元?法。商?
4﹑共有商標申請轉讓?,?在“是否共有商標”一欄選擇“是”?法。商?
5﹑共有商標轉讓?,?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請?,?并視為已經得到其他共有人授權?法。商?轉讓人和受讓人的名義地址都填寫代表人的名義地址?,?同時必須填寫附頁?法。商?
申請人章戳(簽字) 商標組織章戳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寫須知
1.此申請書適用于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提出的撤回商標評審申請。
(2)申請人詳細地址,包括門牌號碼、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傳真。
(3)委托人的,寫明春的名稱(愿意用外文譯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標明該譯名)和詳細地址。
(4)商標申請日期、申請號、商標注冊日期、注冊號。
(5)申請人在申請書中指定有英國的,即視為其聲明在英國有使用該商標意圖。
(6)注意事項:
A、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是指依照《協定》、《協議書》向國際局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并應至少指定一個保護締約方,但不得指定中國。
B、以商標注冊或者已初步審定為基礎申請國際注冊的,可以指定所有《協定》和《議定書》締約方。
C、以國內受理的商標申請為基礎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只能指定純屬《議定書》締約方。只有該商標注冊或初步審定公告后,才能指定《協定》成員國或者既屬《協定》又屬《議定書》的締約方。
D、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必須與國內商標注冊人名義一致。
E、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圖樣必須與國內申請注冊的商標圖樣完全相同。尺寸最大不超過80MM 80MM,最小不小于20MM 20MM。如商標為彩色的,用文字指出該商標的顏色及其組合。
F、申請書中填報的商品不得超過國內申請注冊的商品范圍,并應按《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的類別順序排列。
G、商標或其某一部分為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數字或非羅馬數字構成的,應注明其音;音譯應符合申請書所用語言的發音規則,并注明相應的譯文。
H、申請人在指定至少一個純屬議定書締約方時,可以選擇法語或英語作為今后的收文語言,否則只能用法語。
(7)應附有關附件
A、提供《商標注冊證》復印件一份,或初步審定公告復印件一份,或申請處出具的商標申請受理證明一份。
B、要求優先權的,應附優先權證明。
申請人應當填寫身份證明文件上的名稱+身份證號,公司就為公司的名稱
(英文):
申請人國籍/地區:
外國公司或個人可以需填寫
申請人地址(中文):
申請人應當按照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寫,公司應按照營業執照地址填寫,補充省市信息
(英文):
郵政編碼:
471000
聯系人:
張三
電話:
189********
機構名稱:
河南知孚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外國申請人的國內接收人:
國內接收人地址:
郵政編碼:
商標申請聲明:
集體商標
證明商標
以三維標志申請商標注冊
以顏色組合申請商標注冊
以聲音標志申請商標注冊
兩個以上申請人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
要求優先權聲明:
基于第一次申請的優先權
基于展會的優先權
優先權證明文件后補
申請/展出國家/地區:
申請/展出日期:
申請號:
下框為商標圖樣粘貼處。圖樣應當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以顏色組合或者著色圖樣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提交著色圖樣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顏色的,應當提交黑白圖樣。以三維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提交的商標圖樣應當至少包含三面視圖。以聲音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以五線譜或者簡譜對申請用作商標的聲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說明;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的,應當使用文字進行描述;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
知孚
商標說明:
知孚
類別:
因原注冊人______
已將其轉讓給________,
現雙方會同申請轉讓注冊。
轉讓人:______(章戳)
地 址:______
受讓人:______(章戳)
地 址: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
附送: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意見:
(章戳)
年
月
第二項填寫項目——商標類別欄。該填寫項目的修訂之處在于,依照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國內注冊商標評審申請,可以同時填寫多個商標類別。由此引發商標評審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第一,對于涉及一標多類的國內注冊駁回復審案件,當事人或機構應當提交一份復審申請。對于僅涉及相同近似理由的一標多類國際注冊駁回復審案件,建議機構一類一申請。其他涉及一標多類問題的國際注冊駁回復審案件,機構可以一類一申請,也可以多類一申請。第二,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關于商標分割的規定。依照該項規定,申請駁回復審和申請商標分割應當是兩項獨立的,且可以同時進行的商標活動。其中,駁回復審申請屬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商標分割申請則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的受理范圍。第三,不論國內注冊評審申請還是國際注冊評審申請都應當按照提出評審請求的商標類別收取評審費用,即一個商標類別1500元。
第三項填寫項目——商標號欄。該填寫項目的修訂之處在于,將舊書式中各種關于商標號的不統一表述明確修訂為申請號、注冊號和國際注冊號的表述,借此進一步明確申請商標和注冊商標之間的區別,以及國內注冊商標評審申請和國際注冊商標評審申請之間的區別。
第四項填寫項目——引證商標名稱欄、引證商標類別欄和引證商標申請號、注冊號或國際注冊號欄。由于該填寫項目在申請書(首頁)中都被打上了星號標記,所以可以將其統稱為星號欄填寫項目。星號欄填寫項目的修訂之處與商標號欄類似,即在舊書式引證商標注冊號之表述中新增了引證商標申請號和引證商標國際注冊號之表述。關于星號欄填寫項目,其特殊之處還在于該填寫項目只出現在無效宣告申請書(首頁)這一種書式當中,并且星號欄填寫項目并非是必填項目,只有在申請人是僅依照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情況下,星號欄填寫項目才是必須填寫的。此外,在商標評審實踐中,如果涉及引證商標是多個或是多類別的情況,應當將這多個引證商標或是引證商標的多個類別在無效宣告申請書(首頁)分別列明。
第五項填寫項目——商標局發文號欄。該填寫項目的修訂之處在于,將舊書式中的異議裁定發文號刪除,修訂后的各種發文號統稱為商標局發文號。此外,商標局的部分發文如《駁回通知書》和《部分駁回通知書》的編號后綴產生了一些變化,當事人或機構在填寫的過程中應加以注意。
第六項填寫項目——申請人名稱欄。該填寫項目直接關系到商標評審案件申請人主體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由于駁回復審、無效宣告復審、不予注冊復審和撤銷復審這4種案件類型在商標局均有原審程序,因此上述案件類型中的申請人名義原則上應當與商標局原審程序發文中所載的當事人名義一致。即:駁回復審案件中的申請人應當是商標局駁回通知書中所載的商標注冊申請人;無效宣告復審案件中的申請人應當是商標局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中所載的商標注冊人;不予注冊復審案件中的申請人應當是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中或部分核準注冊決定中的被異議人;撤銷復審案件中的申請人應當是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決定中的當事人。無效宣告案件在商標局沒有原審程序,法律對這種案件的申請人范圍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即依照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提起注冊商標無效宣告請求的,可以是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提起注冊商標無效宣告請求的,應當是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關于申請人名稱欄,我國現行《商標評審規則》第十四條規定:評審商標發生轉讓、移轉、變更,已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但是尚未核準公告的,當事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谏鲜鲆幎?,商標評審實踐中會有兩個需要注意的問題:第一,評審商標注冊申請人名義如果發生變更但尚未經商標局核準公告的,評審申請須以變更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名義提出,同時還須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名義變更證明。第二,評審商標發生轉讓但尚未經商標局核準公告的,商標評審申請須以轉讓人的名義提出。此外,在商標評審案件的申請人是共同申請人的情況下,申請書(首頁)的申請人名稱欄應當只填寫代表人,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文件也應當只送達代表人。
第七項填寫項目——申請人通信地址欄。雖然該填寫項目的文字表述較之舊書式未進行新的修訂,但實際上新、舊書式中該填寫項目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卻有細節上的變化。我國現行《商標評審規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則規定: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的名稱、通信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第八項填寫項目——商標機構欄。該填寫項目的修訂之處在于,依照我國現行商標法中的統一表述,將舊書式中的組織之表述明確修訂為機構之表述。關于機構的填寫,商標評審實踐中還有兩個需要注意的問題:第一,只有經商標局登記備案的商標機構才能被填寫在該項目中,否則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這種商標評審關系是不予認可的。第二,商標機構不能以自己自己的方式提交商標評審申請材料,否則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這種商標評審關系同樣是不予認可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評審請求: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請求評審委員會撤銷商標局駁回我公司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準予我公司商標注冊。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 200X年X月6日,向貴局申請注冊“AAAREEAAAXXX”,國家商標局認為該商標與BBB股份有限公司注冊的XXXX號商標近似,于200X年X月X日通知申請人駁回了申請人的商標申請。申請人不服該決定,特申請復審。
一、申請人“AAAREEAAAXXX”是組合商標,與貴局引證的XXXX號“RE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差別顯著,兩商標在組成要素、含義、圖形的構圖及整體外觀等各個方面均有重大差異,不會使相關公眾對申請人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也不會使相關公眾認為申請人的商品來源與引證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現將申請人商標與引證商標對比如下:
1、申請人商標與所引證商標在組成要素、含義上差距顯著,不會引起公眾誤認或者認為與引證商品有聯系。
申請人商標為中英文的組合商標,由11個英文字母“AAAREEAAAXXX”及中文“XXX”組合而成,特征鮮明。申請人商標含義是既包含申請人公司的字號“XXX”又含有其英文名稱“AAAREEAAAXXX”,而引證商標則是單純由英文字母“REE”構成。相關公眾看到“AAAREEAAAXXX”及中文“XXX”組合的商標,會立即想到“此商品是“XXX”公司的商品”,并會想當然認為““AAAREEAAAXXX”是其英文名稱,公眾不會聯想到“BBB公司”或者“REE”商標。
2、在圖形構圖及整體外觀上差異顯著,不近似,公眾不會誤認。
申請人商標由“AAAREEAAAXXX”、“XXX”上下排列組合而成?!癆AAREEAAAXXX”在上,“XXX”在其下居中,并且但就英文“AAAREEAAAXXX”來看,也有左右對稱的感官效應,也不會聯想到商標“REE”,同時在中文“XXX”思維定勢的影響下,更不會想到是“BB”公司的“REE”商標的商品。二者不存在讓消費者產生關聯的條件與可能性。
二、申請人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實際應用過程中,沒有也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認或者認為其間有何聯系。
申請人公司坐落在素有“中國電飯煲之鄉”之稱的廣東XX市。十多年以來申請人一直使用““AAAREEAAAXXX”商標經營多功能電炒爐(鍋)、多功能電熱爐、電飯鍋、西施煲、快速電熱水壺等一系列產品。申請人致力于此品牌產品的宣傳、經營與推廣,該標志廣泛應用于申請人公司的各種產品、文件資料及宣傳品中,此品牌日漸深入消費者之心已為人們所接受。已通過國家3C和CQC質量認證,榮獲“中國知名品牌”、“97中國家用電器博覽會金獎”,共青團廣東省委員會命名“99青年文明號”企業。
在申請人使用“AAAREEAAAXXX””品牌的幾年來,從未出現消費者誤認,或者將此二者混淆起來的情況。這一現實狀況更證明了申請人的品牌與引證商標無關。
綜上所述,申請人商標與引證商標在組成要素、含義、圖形的構圖及整體外觀等各個方面均有重大差異,不會使相關公眾對申請人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也不會使相關公眾認為申請人的商品來源與引證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且在實際應用過程中該商標已被相關公眾所接受,未發生誤認的情況,為此,特懇求評審委員會撤銷商標局駁回我公司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準予我公司商標注冊。
附件:
1、
一、“words+圖形”商標是異議人獨立創造的商標,具有獨占的在先權利。
(一)異議人簡介
異議人是依據美國相關法律成立的一家美國公司,A INC成立于20XX年,A LLC成立于20XX年,20XX年3月A INC被A LLC收購,組成目前的A LLC公司。異議人是美國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A Brand,Inc.,紐約證券交易所證券代碼:XXX)的全資子公司。異議人主要經營嬰童床、搖籃、燈具、嬰童家居及床上用品,嬰童玩具等嬰童用品等相關業務,并在澳大利亞設立有A AUSTRALIA PVT LTD公司,在英國設立有A UK LIMITED公司。公司經營活動遍布于美國、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和其他中南美諸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及英國、愛爾蘭、西班牙、波蘭、德國等歐洲國家,年總經營額在1.2億美元以上,是目前相關行業在美國及澳大利亞最大的公司,市場占有率達50%.20XX年,A LLC公司的經營活動進入中國市場。目前在中國大陸的總經營額約6000萬美元,其中與浙B進出口有限公司的年經營額在2500-3000萬美元。公司創建20多年來,已被國際上同行業和相關公眾所廣泛認知。
(二)權利分析
“words”既是異議人的企業名稱(商號),又是異議人的商標?!皐ords”是異議人獨立創造的品牌,具有鮮明的顯著特征,其中“圖形”是公司設計師XXXX的獨創設計。“words”和“words+圖形”商標已分別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和歐盟被核準注冊,目前在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已提出注冊申請,正處于審查過程中。毫無疑問,異議人是“words”和“words+圖形”的創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無可爭辯的以下在先權利:
(1)企業名稱權。正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八條規定“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沒有申請或注冊的義務,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一部分”,異議人的企業名稱“words”具有很強的市場影響力,是應該得到合法保護的。
(2)著作權。“words+圖形”商標中的圖形在兩個文字中間,這是一種獨特的設計作品,享有著作權。
(3)商標權。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被異議人應被認定為系異議人的人,所以被異議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在中國將異議人的商標進行注冊,已違反了上述《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被異議人的商標注冊申請應不予核準。再則,被異議人搶注“words+圖形”商標也違反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款“本聯盟各國承諾對已被注冊或者使用國家的主管機關認為在該國馳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構成復制、仿制或者翻譯,易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者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被異議人抄襲、復制、惡意搶注異議人商標,阻擋真正的商標權人在中國申請注冊,應在禁止注冊之列。
二、異議人與被異議人之間存在著實質性的關系。
(略)
(一)關系(詳見證據七)
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在中國大陸的經營是通過B進出口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系第一人)來實現的,年經營額約在2500-3000萬美元,時間已長達十多年之久,這是完全意義上的第一層關系。
B公司出于經營的需要,將其經營額中的1000-1500萬美元的“words+圖形”商品轉給浙江C公司(下稱“C公司”,第二人)來經營,這是“words+圖形”商標在中國大陸的第二層關系。
上述兩個層次的關系均有雙方之間貨物單據、增值稅發票等為證。
(二)關聯關系(詳見證據六、證據八)
被異議人D公司、第二人C公司、E公司系關聯企業。理由是:浙江省金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江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及香港公司注冊處的相關檔案顯示,C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的聯系紐帶是E(香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E公司”),具體為:
(1)C公司與E公司系關聯企業。
在20XX年2月27日至20XX年7月29日,C公司的股東中,自然人丙占有5
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33%股份,合計83%的股份;20XX年7月29日至今,自然人丙占有9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7.17%股份,合計97.17%的股份。其中,丙出任公司總經理兼執行董事。同時,丙和乙系夫妻關系。這就是說,乙和丙二人在C公司占有絕對優勢的股權,是C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E公司在20XX年7月8日成立時,乙便是其唯一的股東,持有該公司全部股份,擔任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執行董事,直至20XX年2月2日。
很顯然,C公司和E公司以乙、丙夫婦為紐帶,系關聯企業。
(2)E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存在投資關系,系關聯企業。
自20XX年8月16日以來,E是被異議人D公司的唯一股東。兩者系法律意義上的關聯企業。
(3)C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系關聯企業。
自20XX年8月16日至20XX年2月9日,乙擔任被異議人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丙擔任被異議人的監事;同時,丙擔任C公司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乙是實際控制人。乙、丙夫婦同時控制與決策被異議人與C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
(4)B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之間的關系。
B公司的現任法定代表人甲,20XX年8月16日之前曾同時擔任被異議人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此時異議人已經與B公司存有關系。這充分說明B公司與被異議人之間也存在千絲萬縷的關系,被異議人早在20XX年8月16日之前就應該已經知道異議人與B公司的關系,并且知悉異議人的商標及其使用的商品。
(三)法律分析
鑒于被異議人向商標局提出“words+圖形”的商標申請的時間是20XX年9月26日,從上述表格以及關系、關聯關系的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在“words+圖形”商標問題上,C公司和被異議人有著共同的利益關系,在法律上屬于關聯企業,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存有實質上的關系。一旦“words+圖形”商標注冊成功他們就可以擺脫與異議人之間的關系,并與異議人爭搶市場,哄騙消費者來實現其非法之目的。
第二,被異議人申請“words+圖形”商標,完全是一種蓄意的抄襲、模仿、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搶注的行為。乙、丙是第二人C公司和被異議人的主要負責人和股東,在金額巨大的業務中,他們當然知道“words+圖形”商標是異議人獨立創立并在國際市場上享有卓越聲譽的商標,也正是由此意識到“words+圖形”商標的巨大商業價值,于是就由這個表面上與異議人沒有明確的關系,而實質卻是與C公司有著關聯關系、與異議人構成實質關系的D公司來申請“words+圖形”商標,企圖由此逃避法律責任。
三、被異議商標“words+圖形”與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是使用在同一種商品、類似商品或相關商品上的相同商標。
被異議人申請的第XXXX號“words+圖形”商標與異議人在歐盟已經核準注冊的“works+圖形”商標文字、圖形及其組合是完全相同的,屬相同商標;與異議人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注冊的“words”商標的文字是完全相同的,屬近似商標。
被異議人和C公司系關聯企業,有共同的實際控制人,經營業務與異議人的經營業務相同,其商標的使用商品也必定與異議人已獲注冊并實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是相同、類似或相關商品。被異議“words+圖形”商標,其申報的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嬰兒褲;嬰兒睡袋;游泳衣;足球鞋;鞋;帽;襪;手套(服裝);圍巾。這些商品正是異議人“words+圖形”商標相關的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和歐盟注冊的“words+圖形”商標,“words”商標的商品屬相同、類似或相關商品。
一旦被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僥幸搶注成功,將誤導市場和消費者,以為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系來源于異議人,或與異議人有某種關系,從而造成混淆,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對異議人的商譽造成嚴重損害。特別是該商標所代表的嬰童產業有非常嚴謹的行業安全要求,這種混亂將增加市場產品安全隱患,損害消費者的安全保障,后果將不堪設想。
四、被異議人抄襲、復制異議人商標,并惡意搶注的行為違反了以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理應被撤銷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在名義將被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本聯盟各國承諾對已被注冊或者使用國家的主管機關認為在該國馳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構成復制、仿制或者翻譯,易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者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p>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八條規定: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沒有申請或注冊的義務,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一部分。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基于以上的事實、理由和法律分析,異議人申請商標局對本案進行調查和核實,并依法撤銷對第XXXX號“words+圖形”的初步審定,不予注冊,以制止被異議人抄襲、搶注他人商標的違法和喪失商業誠信的行為,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異議人的在先合法利益,并使廣大的消費者免受欺騙和傷害。
異議人:A有限責任公司
商標組織:XXXX商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委托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務,單位。住址,電話。
被申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同申請人一致。
案由:對處理決定不服,申請復議。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含地區號):
傳真(含地區號):
組織名稱:
商標申請號/注冊號:
類別:
更正事項:
申請人章戳(簽字): 組織章戳:
人簽字: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