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2 14:55:51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電子郵件論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我們設計的視、聽郵件系統,實現了視聽收發功能的集成。克服了目前電子郵件系統發送視、聽媒體信息的不足。系統的基本工作模式是:在客戶端完成采集、編碼、加密媒體信息,通過網絡上傳媒體信息到郵件服務器和流媒體服務器。在郵件接收客戶端,通過帳號、口令到郵件服務器和流媒體服務器接收郵件,郵件中如有媒體信息的話直接點擊就可以通過流媒體服務器直接傳輸并在接收客戶端播放。該系統是我們提出的一種具有特定功能的郵件系統,系統已經設計實現,并已通過項目專家組的驗收。
2系統設計
2.1系統功能
系統建立在流媒體技術基礎上,具有在線觀看音、視頻信件的電子郵件系統,包括:客戶端、郵件服務器與媒體服務器三部分組成。郵件客戶端完成郵件編輯、音視頻數據采集、音視頻數據壓縮/加密,上傳至媒體服務器;媒體服務器存儲媒體數據并返回媒體訪問信息,發信端接收并處理媒體訪問信息,然后將信送至郵件服務器。
接收郵件客戶端,登入郵件服務器后收到發來的郵件,郵件的媒體內容保存在媒體服務器上。郵件客戶端收到的僅僅是媒體內容在媒體服務器上的存儲信息,通過點播連接客戶端與服務器,內容以ASF(AdvancedStreamingFormat(ASF)/高級流格式)流從服務器傳到客戶端實時播放。系統工作原理如圖1所示。
2.2系統結構
系統由三部分構成:郵件客戶端、流媒體服務器、郵件服務器,如圖2所示。
2.2.1郵件客戶端模塊
由10個子模塊組成,如圖3所示。
2.2.2流媒體服務器模塊
由文件接收模塊、WindowsMediaServer組件、多媒體數據庫組成。文件接收模塊運行在流媒體服務器上,實現文件的接收功能。主要用于接收來自客戶端軟件上傳的文件。并把接收到的文件放置在流媒體服務器上,供流媒體服務處理。
文件接收模塊框圖,如圖4所示:
2.3系統實現
2.3.1開發環境與運行平臺
郵件客戶端運行在Windows2000或以上操作系統平臺,流媒體服務器、郵件服務器模塊運行在WindowsServer2000操作系統平臺。開發環境有WindowsMedia9、WinMail4.2、Delphi7.0開發平臺。
2.3.2系統運行界面
1.郵件客戶端界面:
2.視頻采集界面:
3系統設計技術問題
3.1媒體文件接收模塊
WindowsMedia服務器能夠用.asf、.wma、.MP3和.wav格式向郵件客戶端提供多媒體內容。ASF是建議的流格式,若選擇傳送流式化.wav或.MP3格式文件,服務器性能會受影響。ASF是一種支持在各類網絡和協議下進行數據傳遞的公開標準。ASF是一種數據格式,適于通過網絡發送多媒體流,也同樣適于在本地播放。
文件接收模塊運行在流媒體服務器上,實現媒體文件的接收、媒體文件數據標記、媒體文件的傳輸與管理功能。媒體文件接收模塊框圖,如圖4所示,與WindowsMedia服務器同時啟動,監聽服務端口:5555,程序源代碼略。
3.2媒體信息的編碼/解碼
在郵件客戶端媒體信息的采集、上傳與接受播放是系統設計中必須認真考慮和解決的問題,與系統結構密切相關。流媒體的使用,客戶端經過網絡接收媒體內容并通過客戶端媒體解碼功能,實時播放媒體內容。流媒體大大減少了客戶端上的等待時間和存儲需求。
WindowsMediaTools/WindowsMedia工具,是一套用來為WindowsMedia服務創建ASF內容的工具。這些工具包含WindowsMedia編碼器、WindowsMediaAuthor和WindowsMediaASF索引程序;轉換實用工具VidToASF和WavToASF;以及文件工具ASFCheck和ASFChop。
郵件客戶端模塊通過控件直接調用WindowsMedia編碼器采集、編碼完成媒體信息的采集編碼,也可通過編碼器完成媒體文件格式的轉換。對媒體信息編碼為ASF流,它可按任何基礎網絡傳輸協議傳輸。ASF流通過多播或單播從WindowsMedia服務器流向客戶端。
對ASF流媒體文件測試,視頻(分辨度:800×600;比特率:42kbps;幀/秒:8),音頻(比特率:32kbps),編碼與分辨度和時間成正比,測試結果如圖7所示。
4結束語
視聽電子郵件系統作為對傳統郵件的創新,通過設計、實驗,探索出系統構造的可行性方案,在此基礎上完成了系統的設計實現。我們主要設計、編碼完成了郵件客戶端模塊;媒體文件接收模塊等程序模塊。系統通過測試、運行達到了功能要求,并通過了項目演示和驗收。
隨計算機媒體技術的發展,對今后工作有如下展望:(1)使系統功能完善,能夠滿足應用需求;(2)在視聽電子郵件系統開發基礎上,開發出更多符合社會需求的視聽系統。
論文關鍵詞:視聽郵件系統結構媒體服務器ASF
論文摘要:視聽電子郵件系統是針對傳統電子郵件系統的創新,文章敘述了系統構思、系統結構和系統設計中解決的主要技術問題。對其中的郵件客戶端模塊、媒體文件接收模塊等主要程序模塊的工作原理,模塊結構,功能詳細介紹。最后,對系統開發作了總結和展望。
參考文獻:
[1]WindowsMedia服務幫助文件[Z]
[2]MediaFoundationProgrammingGuide,MicrosoftMediaFoundationSDK[Z]
[3]張海藩.軟件工程導論[M].4版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
(一)“三員”分離管理按保密規定,管理員分開管理,系統管理員、安全保密管理員和安全審計員的權限設置應相互獨立、相互制約。安全保密管理員與安全審計員不得由一人兼任。系統管理員主要負責系統的日常運行維護工作;安全保密管理員主要負責系統的日常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包括用戶賬號管理以及安全保密設備和系統所產生日志的審查分析;安全審計員主要負責對系統管理員、安全保密管理員和操作行為進行審計跟蹤分析和監督檢查,以及時發現違規行為,并定期向系統安全保密管理機構匯報相關情況。針對“三權分立”的要求,郵件系統中采用分級保護措施,保證了文件基于安全網絡內進行數據傳輸的工作,確保每一個操作行為都有記錄,可供查閱與審計。密級標示管理實現郵件的安全保密,其基礎是對郵件進行密級標識管理,也就是對郵件設置密級,郵件的正文和附件可以分別設置密級,郵件的密級以兩者中最高的密級標識。對于附件文檔,可以使用第三方密級標志文檔開發接口,一般實現對office文檔的隱示和顯示標密(通過加密手段寫入Office文件頭中),并保證標志與正文的不可分割、不可篡改。流向控制管理按照分級保護的要求,低密級用戶不能處理高密級數據、高密級數據不能流向低密級、低密級用戶不能接收高密級數據。在對郵件進行了密級標識和對用戶設置了密級之后,郵件系統中設置流向控制,對于違背流向原則的拒絕投遞郵件。
基于Postfix的安全電子郵件系統的實現
垃圾郵件已經成為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各國在互聯網上出現的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國外與網絡廣告相關的大量法律,都集中在垃圾郵件領域。我國尚沒有打擊垃圾郵件的明確法律規定,從而造成了垃圾郵件的概念不明確,與正常的電子郵件營銷相混淆。電子郵件營銷的規范發展首先必須與垃圾郵件劃清界限,這就需要立法明確垃圾郵件的概念和范圍。
對于垃圾郵件的定義,在整個世界范圍內還存在有爭議。主要有兩種觀點:
第一、采取“Opt-in”直譯為“選擇性加入”,這是一種最簡單的用戶許可方式,即用戶主動輸入自己的Email地址,加入到一個郵件列表中。“Opt-in”通常又可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用戶在網頁上的訂閱框中輸入自己的郵件地址之后,網站無需給予Email通知,是否加入成功要等正常收到郵件列表的內容才知道;另一種是在用戶輸入Email地址并點擊“確認”之后,網站會立即發出一封郵件通知給用戶,如果用戶不想訂閱,或者并不是自己訂閱的(比如他人輸入郵件地址錯誤或者惡作劇),可以按照確認郵件里的說明來退出列表,可能是點擊某個URL,或者是回復確認郵件來完成。
“Opt-in”觀點之下,垃圾郵件認定的決定權在消費者手里,企業和商家直到得到你同意才被允許發送郵件給你。未經請求所發送的郵件就為垃圾郵件,業內大部分是采取的這種觀點。
第二、采取“Opt-out”觀點:“Opt-out”直譯為“選擇性退出”,我們形象地稱為“自愿退出”郵件列表。要加入郵件列表,卻使用“退出”的字眼,這本身就有點奇怪,這出從字面意思即可看出使用“Opt-out”的用戶許可方式顯得不正規。“Opt-out”的基本方法是這樣的:網站將自行收集來的用戶Email地址加入某個郵件列表,然后在未經用戶許可的情況下,向列表中的用戶發送郵件內容,郵件中有退訂方式,如果不喜歡,允許用戶自己退出“Opt-out”的操作方法也不完全相同,有些網站會在將用戶加入之后向用戶發一封Email,告訴他已經被加入郵件列表。
“Opt-out”觀點之下,接受郵件的選擇權在選擇權在商人手里,市場商人可以一直發垃圾郵件給你,直到你要求停止發送。這種理論之下的垃圾郵件的范圍將會大大縮減。
我國制定相關反垃圾郵件的法律,應該采取何種觀念適宜呢?我國從立法到實踐應該堅定的采取“Opt-in”的觀點來定位垃圾郵件。原因如下:(1)從立法的目的出發。制定反垃圾郵件法律的目的在于保護消費者及相關網絡服務商的財產權及消費者的通信自由權。從美國、日本到歐盟的立法都以此為出發點。大量的垃圾郵件給消費者及相關網絡服務商的財產權帶來了極大的損害。在收大未經請求的、無用的郵件時,收件人及ISP會花費較多的時間來下載、清除,同時會浪費大量的金錢。歐盟最近公布的一個調查報告《未經許可的商業信件和數據保護》顯示,“如果再不對未經許可發送的商業信件(一般稱為垃圾郵件)予以控制,不出多久,所有互聯網用戶的郵箱就會被這些垃圾信息填滿。拋開這些不請自來的垃圾郵件給人產帶來的憤慨不說,單是下載它們所花費的上網費和電話費就將花費全球網民94億美元”。如果立法采取“Opt-out”的觀點,就置廣大消費者的利益于不顧,把商家利益放到首位,大量的垃圾郵件必將充斥消費者的郵箱,廣大消費者及相關網絡服務商的財產權利仍然不法得到保護。(2)從垃圾郵件產生的根源來看。1994年的綠卡事件,是垃圾郵件的起源。美國一對律師夫婦,在國際互聯網上大量散發一條內容相同的虛假廣告,稱他們可以幫助新移民申請綠卡,成功率達到100%。綠卡事件引起了網民的極大憤慨,這種憤怒主要不是針對假廣告,而是沖著這對律師夫婦胡亂發送垃圾郵件。從此垃圾郵件登上了互聯網的歷史舞臺。如果立法采取“Opt-out”的觀點,實際上就是認為1994年的綠卡事件根本就不是垃圾郵件,也就是否認了目前我們郵箱中90%以上的垃圾郵件不是“垃圾郵件”,也就沒有治理的必要。(3)從反垃圾郵件的法律救濟來看。立法打擊垃圾郵件,必定會賦予消費者反垃圾郵件的法律救濟手段。無論哪一種法律救濟手段,都必須重證據。如果立法采取“Opt-out”的觀點,選擇權在商家手中,就必然帶來消費者舉證的困難,不利于打擊垃圾郵件。因此,我國在目前這個階段為了更好地打擊垃圾郵件,應該采取“Opt-in”觀點,消費者利益優先。垃圾郵件即未經請求大量發送的電子郵件。這樣才能讓電子郵件營銷回歸到許可營銷上來.
二、個人資料的法律保護
在電子郵件營銷中必然用到大量的個人電子郵件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屬于個人資料的一種,在使用中又要強調保護個人人格權,問題就在于這種利用應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之內。在網絡環境下,計算機、網絡技術等現代通信技術的發展為商家合法或非法收集、復制個人資料以及將收集來的個人資料加以商業化利用提供了非常方便的條件。因此使得個人郵件地址的法律保護問題變得更為突出。據有關媒體報道,大量的個人電子郵件地址在被作為商品在網上被叫賣。我國尚沒有相關法律出臺,僅有《民法通則》對隱私權的籠統性規定。而對于個人郵件地址的保護并不局限于隱私權的保護。
個人郵件地址的法律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應該置于個人資料的法律保護規定之下。在不少國家都有個人資料的法律保護相關規定,象我國臺灣地區就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等。
對于個人資料保護的法律規定至少應該包括個人資料的不當利用、收集和使用的基本原則、收集和利用的規則三個方面。
1、個人資料的不當利用
法律應該明確規定哪些行為屬于個人資料的不正當利用。一般來說,對個人資料的不當利用主要有下列情形:(1)未經當事人知曉或同意收集個人資料。(2)個人數據二次開發利用。商家利用自己所收集掌握的個人資料建立起種種類型的資料庫,從中分析出一些個人并未透露的信息,進而指導其營銷戰略。(3)個人數據交易。個人數據交易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商家之間相互交換各自收集的信息,或者說是與合作伙伴共享信息。這種共享使個人數據用于交易以外的目的,使個人數據有可能被更多的商家知曉和利用,無異于變相侵害個人隱私。另一種是將個人數據作為“信息產品”銷售于第三人或轉讓給他人使用,第三人可能用于其他目的。由于將個人資料商品化,這是對個人隱私侵犯最為嚴重的一種侵權行為。在電子郵件營銷中,這是最典型的個人資料的不當利用,將電子郵件地址以商品的行為轉讓他人。
2、個人資料收集和使用的基本原則
個人資料收集和使用規范相當復雜,在網絡環境下已經成為一個世界性的課題。我國目前漢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一些國際組織的提出了的相關建設性的基本原則,如經合組織1980年頒布的《隱私保護和個人資料跨界流通的指南》。其中一些基本原則,值得我們借鑒和參照。
電子郵件能否作為證據,我國目前尚無規定,但電子郵件已被現代經濟社會所接受卻是現實。電子商務、電子教育、電子政府等是現代信息社會的產物。《合同法》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電子郵件已列為書面合同的一種形式。合同的雙方通過電子郵件來達成,來實現購買行為。其購買、結算、質疑、退貨、索賠等均是通過電子郵件來實現的。如今,網上訂票、網上掛號、網上咨詢已實際進入我們的生活。由此可見,如在涉及于此的訴訟中,負有舉證義務的當事人必然會將雙方往來的電子郵件作為證據提交到法庭,以支持自己的主張。這就為電子郵件可以成為證據提供了現實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但是,在我國的訴訟法中,被承認的證據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當事人(被告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等七種。并未包含有電子郵件,而作為訴訟中的證據,其形式首先必須合法,即證據應是在法律所規定的證據范圍之內,之所以這樣,是為了保證訴訟程序的公正、合法、有效。但筆者認為,不論何種形式的證據,都必須符合兩個基本特征:1、是它確實是存在的事實,而非猜測和虛假的東西;2、是它與案件事實有著客觀聯系。在訴訟法中,雖對證據形式有所規定,但隨著客觀世界的發展、科技的進步,證據形式也在不斷發生變化,如在1980年的《刑事訴訟法》中并未將視聽資料作為證據,但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并不排斥這種證據。而是將其作為書證或物證看待,在1996年的新刑訴法中,即將其列為一種獨立的證據類型。同樣電子郵件作為一種新的通信方式,如僅僅因為其未被列入證據種類,而簡單地否定其證據效力,既脫離實際,又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筆者認為我國合同法把電子郵件作為書證的一種不夠準確。第一,書證的載體通常是紙張,使用設備較為簡單,而電子郵件的載體是的數字化設備,使用設備較為復雜。第二,書證表現方式一目了然,直接表現,容易保存,電子郵件需專門的數字處理設備讀取后用顯示設備表現出來,不容易保存。第三,書證被復制,修改后易被技術鑒定出來,電子郵件無法證明是否被復制、改動,因為它被修改后無痕跡可查。因此,不易用我國傳統理論對證據種類的劃分,應將電子郵件作為一種新的證據種類。
從當前國際發展情況看,聯邦德國在1997年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規范Internet的法律棗“多媒體法”(德文簡稱IUKDG),其中即有對電子郵件的規范。美國在發生了大量的電子郵件侵權糾紛后,聯邦政府也正在積極推進制裁所謂“垃圾郵件”的立法活動。其各州政府開始對電子郵件侵權糾紛進行審判,如1997年11月德克薩斯州的TRAVIS郡審理的E-mail侵權案中,電子郵件既作為直接證據被法庭確認,并據此判決賠償。更有甚者,在1998年華盛頓州檢察長亦以同樣的事由和證據,對電子郵件侵權者提起了刑事。所以,不論是從與國際發展同步,還是從適應高科技對現代生活的影響而言,對于電子郵件均不宜采取只因證據形式不合法,而否認其效力的做法。
二、電子郵件成為證據的條件以及認定
電子郵件與傳統的通信方式最大的區別在于,它把人們所要表達的意思轉化為數字信號,并通過網絡傳輸呈現在對方的電腦屏幕上,因此互無“真跡”,充其量也只是在自己電腦上的打印件,而一經發件人從其“發件箱”、“回收站”中將文件刪除,便不見蹤影,而電腦打印件的易于偽造或刪改的特性,而又不能不使人們對其疑慮有加,故電子郵件成為證據的條件應相對嚴格。
在審查電子郵件的證據效力時,首先應對電子郵件的特征有所了解。電子郵件的最大特點是每個電子信箱均對應一個唯一的注冊用戶(它可能是一個人,也可能是一些人),其用戶名、賬戶名、密碼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冊用戶的用戶名、密碼,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網的計算機在該用戶名所對應的電子信箱上收發、刪除電子郵件。電子郵件還有一個特點是傳輸過程的復雜性,尤其是跨國界傳遞的郵件要輾轉經過多個服務器才能到達目標服務器。在實踐中,直接由電子郵件引發的糾紛尚不多見,其一般是以證據的形式出現,在以證據形式出現時,如果雙方均對電子郵件的內容及收發人無異議,在訴訟中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質證,認為可以作為證據認定,在此類情況下,電子郵件的證據形式已不重要,因當事人的承認性陳述本身就可以作為證據認定,而這種承認性陳述又可被電子郵件的內容所印證,所以,應當被法庭認定。
如果雙方在訴訟中對電子郵件有爭議,不論是由電子郵件直接引發的糾紛還是以證據的形式出現的電子郵件,只要其涉及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及關鍵問題的確定,即會引發爭執,主要表現以下幾種情況。
1.對收發件人的認定
在訴訟中,如果當事人對電子郵件的收發人發生爭議,在此種情況下,審查電子郵件的內容已無意義,因當事人如否認是電子郵件的收發人,實際上已經否認了電子郵件的內容。其最為典型的案例是發生在某大學的一名學生以另一學生的名義,發出了一封回絕那名學生受到留學邀請的電子郵件,致使那名學生失去了留學的機會。該案在審理中,被告人否認自己發出了這樣一封電子郵件,而法庭主要是采用排除法來確認是否為被告人所為。很明顯,在這里被告人否認自己是電子郵件的發件人比否認所發電子郵件的內容更為對自己有利。該案雖然最終以庭外調解結案,但如果雙方未能和解,以排除法的結論來作為確認被告人侵權的證據是否充分,則值得商榷。以筆者的看法,在確認電子郵件的收發件人時,首先需查清的是電子郵件的地址是否是收發件人的,其是否擁有合法的用戶名、賬號、密碼等,因每一個注冊用戶均對應一個電子郵件信箱,合法用戶的上述資料及個人資料(真實姓名、工作單位、通信地址、身份號碼等)在“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即網絡服務提供商)處均有備案,如使用人的個人資料于ISP的備案一致,則可以確認該信箱是使用人的,在該用戶的信箱密碼未被他人盜用的情況下,以該信箱收發的電子郵件的作者即為信箱的擁有者。筆者曾遇一案,當事人否認自己給對方發出過財產情況的電子郵件,后經核對該電子郵件地址的ISP備案,與該當事人的情況一致,法庭據此確認該電子郵件的內容,并做出判決,結案后該當事人服判。
當前,由于某種原因,有些信箱成為公用信箱,使用該類信箱的非注冊用戶,則無權要求獲得法律上的保護。對開放自己的電子郵件信箱者,無異于等于放棄自己的權利。當然,電腦“黑客”的侵襲或惡意的發送匿名電子郵件則另當別論。
2、電子合同收到與合同成立地點認定
"收到"這一概念,在電子商務貿易過程中,具有相當重要的法律意義。國際貨物銷售公約和大陸法規定,不論是發盤還是接受,均以抵達接收人或發盤人作為生效的條件之一。而英美法則規定,信件或電報一經發出,立即生效,生效的時間以投遞郵件收據上郵局所蓋郵戳為準,而不管對方是否收到。在電子商務環境中,為避免貿易糾紛,確定了"收到生效"的原則,也就是說,不論什么傳遞,只有在被對方適當地收到了,才具有法律意義。這就要求傳遞的單據必須能夠進入對方在合同中指定的接收電腦。同時,在電子商務環境中,對收到的定義也作了嚴格的規定,即當傳遞進入到接收方的接收電腦時,即為收到,不管接受方有沒有檢查傳遞的內容。反之,在能進入指定的接受方的接收電腦之前,沒有一份單據被認為是適當地接收了,也沒有一份單據會產生法律上的義務。這與以紙張為基礎的貿易環境中的情況是相一致的。
我國新《合同法》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第十六條)"。該法同時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第三十四條)。
3.對電子郵件內容的認定
電子郵件的內容,亦是在訴訟中不易認定的部分。在確定了收發件人后,就要對電子郵件的內容進行審查,之所以這樣,是因為手書的信件,有“原件”與“復印件”之分,不易做假。因而電子郵件中,似乎已無“原件”與“復印件”之分,因電子郵件的內容是必須借助于計算機為載體才能呈現,離開了這一載體,即為電腦打印件。故以審查書證的傳統審查方法進行審查,在此已不可行。因對這類證據的審查主要是審查其是否為原件,是否有本人簽字,是否蓋有公章。對境外的函件還需有公證、認證。
但對電子郵件來說,所有這些審查方法均不可行,因電子郵件的傳輸方式已決定了電子郵件不具備上述特點。如仍以該種方法審查電子郵件,無異于將電子郵件排除在證據之外。當然,對于一般人員來說,直接在Internetmail的收件箱中刪改純電子郵件信件亦非易事,因收件箱中的電子郵件是只讀文件,拒絕刪改。其另存方式也只是改變文件的位置,文件的屬性并未改變,仍是.eml文件。從外觀上看,純電子郵件信件的信頭上均帶有收發件人、收發件人的網址、收發件時間等詳細資料。故對這類文件只要上述信息清楚,以筆者見,可以作為證據認定,如還有疑問,可要求當事人將電子郵件“轉發”至承辦人指定的計算機上或干脆通過“連機”、“共享”的方式直接到舉證人的計算機上查閱原始信息(雖目前法院在設備上尚不能滿足)。可能發生的刪改一般是隨電子郵件以“插入”“附件”方式發送的MIME非文本文件,如Word、Excel、gif、mpg文件乃至聲音、影像等多媒體文件,因該類文件的打開是在相應的編輯軟件下進行,故可以刪改。該類文件的電腦打印件,與普通電腦打印出的文件無異。故僅憑打印件很難起到證據的作用。
此外,另有一類電子郵件是被收發件人從其電腦中永遠刪除了,并據此否認收發過電子郵件。對此類情況目前尚無較好的辦法。從技術上講,已可以做到將所有“網上信息”搜集起來并永久保存,在必要時,通過檢索使其還原。由于我國目前尚無要求網絡服務商對傳輸的電子文件儲存記錄或轉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發生爭議,將無第三方可出具中立性的證據。而部分地方法規已有了相應規定。如《廣東省對外貿易實施電子數據交換暫行規定》就規定:電子數據服務中心應有收到報文和被提取報文的回應和記錄;電子報文的存貯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對進行電子數據交換的協議雙方發生爭議時,以該中心提供的信息為準。如該方法被用于司法實踐,將給審判工作帶來極大便利。
三、合法舉證問題
在通常訴訟過程中,誰主張,誰舉證。但無紙化電子郵件交易中,舉證是個難題,證據不好保存,也不便提取原告對于其主張的事實即卻沒有任何證據。因原告無法舉證證明其主張的權利或法律事實令其承擔敗訴的風險,這是不公平的。如果要求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存在原告是否受到侵害尚不明確,且不談受害的原因系電子簽名(密碼)被冒用,或因網絡系統的不安全隱患所致,如何舉證才合法呢?筆者認為;
1.由當事人將郵件打印出來作為證據提交,其可信度較低,而且以Attach方式發送的非txt純文本文件和Html文件,有時還不能隨原郵件一塊打印出來,需在其它專用軟件中打印,而在專用軟件中一般都有對原文件進行更改的功能。
2.在訴訟之前,當事人可以請公證機關作出公證文書,也可以采取律師見證、外交機構認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以及利用先進的電子設備制成視聽資料等方式保存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證據保全。
取證的方式,最好以查看源代碼并Coyy出所有內容粘貼到字處理軟件中編輯并打印,這樣能夠取得郵件中的所有內容;附件中的內容,應根據不同的文件格式,盡可能不失真地用高檔設備打印出來;如是聲音文件的,可記錄成文字后打印出來,并保留原聲音文件便于將來庭審中質證。
3.在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將導出的郵件放在軟盤中提交人民法院,經對方質證后無異議的,可打印出來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后附卷。如對方有異議,應由人民法院按現場勘驗的方法取證,現場勘驗的筆錄應由雙方當事人當場簽字。另外,當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從電腦中永久刪除的,除非對方承認,否則無論對方是否有能力提出反證,該打印稿均不可作為定案的根據。因為此時無法判斷該文件是否就是原件,更不能因對方舉不出反證而確認該證據有效。
4.認證機構在網絡化的商事交易中處于樞紐地位,其義務之設定與履行,關系到電子商行業的成敗。認證機構具有安全、真實、及時、公開、謹慎、保密等方面功能。因此,從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據真實有效。
目前,雖然我國尚無完整規范Internet、E-mail的法規,Internet的普及程度亦無法與發達國家相比,司法機關的設備尚無法滿足審理此類糾紛的物質需要。但是,Internet、E-mail所帶來的法律問題卻已實實在在地擺在了我們的面前。電子證據的法規與其他法規相比,需要電子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比較多,這就給立法、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外的Internet的發展和普及,已使國外有了相對完善的計算機法律。因此我們應借鑒國外計算機法律,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借助專業人士的幫助,來制定并完善我國的電子證據法律。電子證據法律必將成為網絡時代的又一護航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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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務英語電子郵件合作原則禮貌原則
電子信息技術的發展給國際商務往來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十幾年前還十分普遍的電報、電傳通訊方式已逐漸被表達明確、直接快捷的現代通信方式——電子郵件取而代之。作為現代商務交流重要的溝通形式,商務英語電子郵件正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已經成為國際商務溝通最基本的聯絡方式。據調查,在商務交往中約有90%的人利用電子郵件來聯系業務(何光明,2006),人們經常需要與不認識的或不甚了解的人打交道,這就要求在傳遞信息的過程中要盡量避免出現錯誤和誤解,還要盡可能地縮短發件者和收件者處理這些信息的時間。然而,電子郵件的快速普及往往會讓人忽視其應有的規范,在國際商務中,一封不規范的商務電子郵件,不僅會有損公司的形象,也可能會令人費解。若出現信息錯誤,輕則導致溝通失敗,重則帶來經濟損失。因此,需要建立一種國際間普遍認可的交流原則,讓來自于不同文化背景、使用不同母語的人能順利地進行交流。
禮貌和合作原則是現代語言學中重要的會話理論,它不僅充分體現在會話中,在書面語篇中也被廣泛實施(秦曉杰,2001)。由于電子郵件的往來與面對面的會話交流同樣具有真實地、有目的的表情達意的功能,因此,指導會話交流的合作與禮貌原則對這種基于商務電子郵件的書面交際同樣適用,在國際商務活動中,如果英語電子郵件的寫作者不了解必要的合作與禮貌策略以及相應的語言表征方式,會有引起語用失誤,進而破壞雙方友好合作關系的危險。
一、電子郵件中的合作原則
美國哲學家Grice(1975)認為在日常交際中人們總是在遵守著一套相互合作的基本原則,旨在有效地使用語言以達到交際目的。他在20世紀70年代提出了會話的合作原則(CooperationPrinciple),其中包括了數量準則、質量準則、方式準則和相關準則等四條基本準則。合作原則要求所提供的信息數量適中、真實可靠、清楚簡潔、緊扣主題。遵守了這些準則,交流者就能以最直接的方式和最合適的語言進行交際,達到最佳交際效果。就商務電子郵件而言,由于收信的一方在讀信時,寄信的一方不在場,無法像在打電話或面談時根據對方的反應做出及時的調整,因此,電子郵件往來中雙方如何表現出“合作”的誠意,要比在電話交談或當面會談中雙方如何彼此表示友好更加重要。如:
例1:Thankyouforyourletterof12th,Julysendinguspatternsofcottonprints.Wefindbothqualityandpricessatisfactoryandarepleasedtogiveyouanorderforthefollowingitemsontheunderstandingthattheywillbesuppliedfromcurrentstockattheprices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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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thegoodsreachyou,wefeelconfidentyouwillbecompletelysatisfiedwiththem—atthepricesofferedtheyrepresentexceptionalvalue。
Asyoumaynotbeawareofthewiderangeofgoodswedealin,weareattachingacopyofourcatalogueandhopethatourhandlingofthisfirstorderofyourswillleadtofurtherbusinessbetweenusandmarkthebeginningofahappyworkingrelationship。
以上兩封信所圍繞的是初次定單,均遵循了合作原則中的相關準則,內容安排也十分有序,例1段落安排順序是:(1)告知收悉信函并向對方表示感謝;(2)關于初次定單列出關于產品的具體信息;(3)告知支付方式;(4)詢問銷售確認書。例2是例1的回復,及時回復本身就表明了‘合作’意向。按國際慣例,收到郵件者須盡早回復,最遲不能超過四十八小時。即使收件人無法立刻做出答復,也須先回電告知對方已收到郵件,并將盡快給予回復。例2的段落安排順序為:(1)告知收悉信函表示歡迎;(2)告訴自己的支付方式,承諾確認供應對方所列價格的產品,并安排裝運;(3)隨函附上目錄以求更廣泛的商業合作。從這兩個例證中可以看出,一封能達到良好溝通目的電子郵件,必須遵守合作原則中的包括數量、質量、方式、相關等準則。
二、電子郵件中的禮貌原則
盡管合作原則概括了人類交際的本質特點,但語用學領域的進一步研究發現,人們在交際過程中并不總是遵循合作原則,常常會故意違反某一準則,但這一定是為了傳遞一些符合合作原則的信息,使用間接婉轉的方式表達一些含蓄的意思(何兆熊,2000),看以下一例:
A:We’llallmissBillandAgatha,won’twe?
B:Well,we’llallmissBill。
例句中,根據合作原則,B違反了量的準則,只說Bill,而不提Agatha,B這樣做顯然是有意的。由于某種原因他可能并不喜歡Agatha,但礙于情面,不便直說,使得他違反合作原則。為了解釋這一現象,20世紀80年代英國語言學家Leech在Grice“合作原則”的基礎上,從修辭學、語體學的角度出發,提出了著名的“禮貌原則”(PolitenessPrinciple),其中包括得體、慷慨、贊譽、謙遜、一致和同情等六類,每類包括一條準則和兩條次準則,這些準則及次準則的核心內容為:盡量使自己吃虧,而使別人獲利,以取得對方的好感,從而使交際順利進行,并使自己從中獲得更大的利益。
當然,人們并非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對任何人交際都要遵守禮貌原則的,例如,在緊急或意外事件中、在激烈的爭辯或緊張工作的場合、或者在十分親密友好的朋友間不拘禮節的談話中,禮貌原則可能會讓位于話語的內容,屈居次要地位。另外,適度的客套是禮貌,而超度的客套就是卑恭,超過了客套度的界限,就會給人虛假做作、卑微低下的感覺。例如:Webegtoacknowledgereceiptofyourletterdated11thDecember.(我們懇求收到你的12月11日的函。句中“beg"使用不當,過于明顯地貶低自己)。因此,我們必須區分“禮貌”和“卑恭”,不要盛氣凌人,也沒必要低三下四,把握好禮貌原則的度。
商務電子郵件作為一種書面語真實交際手段,一方面具有普通電子郵件的特點,另一方面又有商務函件的特點,與傳統商務信函一樣,其交際雙方同樣會遵循以上準則。但是對商務電子郵件與傳統商務信函所使用的不同禮貌策略進行比較分析發現,兩者對禮貌的重視程度雖然總體上沒有顯著差異,但側重點有所不同。商務電子郵件更注重維護對方的積極面子,即希望得到別人的贊許,支持和喜愛的想法,重視保持友好合作關系,傾向于采用“以接近為基礎”的積極禮貌策略。而傳統商務信函則更客觀正式,注重維護對方的消極面子,即不希望別人強加于自己,自己不因遷就別人而受到別人的干涉、阻礙而使自己丟失面子的想法,傾向于采用“以回避為基礎”的消極禮貌策略。譬如,同樣是還盤,傳統商務信函表達方法如:“MayIsuggestthatyoucouldperhapsmakesomeallowanceonyourquotedpriceswhichwouldhelptointroduceyourgoodstomycustomers”,多次使用疑問(mayIsuggest)與模糊限制語(could,perhaps,would)等消極禮貌策略。而商務電子郵件中的表達方法有所不同,例如:“Imetwithmycustomertodayonbothofthebags.unfortunatelythepriceisstillnotverycompetitive,thanksforyourhelp”,則是采取了假設共同點(用了unfortunately,表示寫郵件人與對方的利益一致)和關注對方(thanksforyourhelp)等積極禮貌策略。
三、結語
商務電子郵件作為一種新興的現代商務交流工具,是收信和發信雙方真實的互動交際的產物,要求寫信人遵守合作與禮貌原則。一方面,寫信人需遵守合作原則,采用“合作”策略,及時回復,確保信息數量適中、真實可靠、清楚簡潔,并能緊扣主題。另一方面,寫信人還需考慮禮貌因素,尊重收信人對“面子”的心理需求,在把握好禮貌原則的度的前提下,實施積極的禮貌策略。總之,在撰寫國際商務電子郵件時,應遵循郵件信息明了、內容完整、準確無誤、簡明扼要、禮貌周到的原則。
參考文獻:
電子廣告郵件,通常又被人們稱為“垃圾郵件”。在美國又被稱為“不請自來的商業電子郵件”(UnsolicitedCommercialEmail),它是指那些寄發到用戶電子郵箱里的不斷重復而且不受歡迎的電子廣告信函。但它又不同于人們在訪問各網站時,伴隨而出的很多時尚性電子廣告。因為它們通常并不影響用戶訪問網站。(用戶對于它們或棄而不看,或干脆關掉)
二、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
對于眾多電子郵箱用戶遭遇的這種“尷尬”,仔細追究其因,不外乎兩種,要貊是網絡廣告商費勁心思“淘金所得”,要麼是網站所有者的“背后一擊”,即:由網站所有者向網絡廣告商有價轉讓電子郵箱所有者的相關資料。因為在申請注冊電子郵箱時,用戶需要填寫相關的材料。因此,對于眾多用戶包括電子郵箱在內的相關材料,網站必然所知,難逃其責。由此不難看出,電子垃圾郵件的大量出現,一方面使得廣大用戶不勝其煩,另一方面也由此引發了相關的法律問題。
(一)侵犯用戶隱私權的法律問題
正如上面所述,用戶電子郵箱中之所以大量涌現垃圾郵件(除用戶在其他網站自愿訂閱電子期刊,而向訂閱網站提供自己較為準確的聯系方式——電子郵箱外)。探究其因,不外乎兩種。其一是寄發垃圾郵件的網絡廣告商任意在網絡上大量搜集眾多電子郵箱地址的行為。但這種行為不但費時費力,而且也不存在侵犯網絡用戶隱私權的法律問題。其二便是提供電子郵箱服務的網站向網絡廣告商大量轉賣其掌握的會員資料,包括用戶的電子郵箱的地址,從而使得網絡廣告商不費吹灰之力,“按圖索驥”的向用戶的電子郵箱中,寄發大量垃圾郵件。這很類似于目前廣大學校為了招攬生源,不擇手段地獲取在校學生的名單,從而亂發所謂的錄取通知書的行為。
隱私權作為一種基本人格權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它是伴隨著人類對自身的尊嚴、權利和價值的認識而逐漸產生的。然而,近些年來隨著互聯網的迅猛發展,不但傳統的隱私權受到了極大地挑戰,而且網絡空間個人隱私權也受到了嚴峻的挑戰。如何強化網絡空間個人信息和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如何協調、平衡網絡空間中個人和社會公共間的利益,已成為國際社會網絡立法的當務之急。
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主要指“公民在網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交流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復制、公開和利用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與個人有關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實、圖象,以及毀損的意見等。”(((與傳統意義上的隱私權范圍僅限于“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私生活信息,而在網絡環境中,以數據形式存在的不受傳統隱私權保護的個人信息或資料,對電子商家來說已經變成了可以賺錢的有用信息。”(((基于有利可圖的商業利潤,眾多網站紛紛達起了電子郵箱用戶的主意,而網絡廣告商也正有這方面的需求,于是兩者一拍即合。從而造成了垃圾郵件大量泛濫的現象。這正是“追求商業利益最大化的經營者,對公民的個人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并應用于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中,侵犯了消費者對于其個人隱私所享有的隱瞞、支配、維護以及利用權。”(((
綜上所述,造成電子郵箱里出現大量垃圾郵件的行為,明顯地侵犯了用戶的隱私權,即合法控制個人數據、信息材料的權利。而“賦予網絡用戶對自己的個人信息控制權已經成為了民事權利在網絡空間中的延伸與發展,成為了目前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務。”(((比如:歐盟1995年頒布的《個人數據處理和活動中個體權利的保護指令》,1996年頒布的《電子通訊資料保護指令》,1999年頒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數據保護的一般原則》和德國1997年頒布的《信息通信服務法》第二章的《對電信服務中使用個人數據進行保護法》等。
(二)違反合同義務,侵犯網絡服務提供商合法權益的法律問題
欲寄發大量電子廣告郵件,網絡廣告商勢必要與網絡服務提供商(ISP)簽訂服務合約,使用網絡服務提供商提供的服務器,完成寄發郵件的行為。但這種大量寄發垃圾郵件的行為,一方面會造成服務器負擔過重,由于網絡服務提供商提供的網寬,在一定時期內是固定不變的,很有可能會因為網絡廣告商占有大量的網絡傳輸頻寬,而造成其他用戶服務的中斷,或使其他用戶收發電子郵件的服務器主機無法順利運作,甚至還會給用戶造成巨大的損失。從而勢必從根本上減少用戶對該服務器的使用次數,進一步損害服務器所有人——網絡服務提供商(ISP)的使用、收益權能,并且這種行為顯然是故意而為的。另一方面這種行為也違反了合同的約定。(通常服務合約中會規定禁止會員利用服務器發送垃圾郵件的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很顯然網絡廣告商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義務,侵犯了網絡服務提供商的合法權益。
三、解決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侵害隱私權法律問題
針對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侵害隱私權的法律問題,仔細分析其形成原因,正如上面所述,一方面是源于網絡的固有特性和巨大的利益驅動,另外廣大用戶缺乏保護隱私
與傳統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相比,對于網絡空間個人隱私權益的保護,美國更傾向于行業自律。如:FTC就該問題提出了四項“公平信息準則”,要求網站搜集個人信息時要發出通知,允許用戶選擇信息并自由使用信息;允許用戶查看有關自己的信息,并檢索其真實性;要求網站采取安全措施保護未經授權的信息。此外,FTC在1999年7月13日的報告中甚至認為“我們相信有效的業界自律機制,是網絡上保護消費者隱私權的最好解決方案。”然而隨著網上個人資料大量被盜的現象越來越嚴重,美國政府也被迫采取了立法和判例兩種形式,來加強對網絡空間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其一是最早關于網上隱私權保護的《兒童網上隱私權保護法》,此外還有1996年低通過的《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和1999年5月通過的《個人隱私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在判例上,則是在1993年加利福尼亞州BourkeVNissanMotor公司一案中,美國確立了Email中隱私權保護的一般原則:“事先知道公司政策(知道Email可被別人查閱)即可視為對隱私權無合理期望,且所有者、經營者對本網站的訪問不構成截獲。”(((
(二)歐盟采取的立法規則模式
與美國相比,歐盟采取了立法規制的方式,來保護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如上文曾提到的歐盟1995年頒布的《個人數據處理和活動中個體權利的保護指令》,1996年頒布的《電子通訊資料保護指令》,還有1999年頒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數據保護的一般原則》、《關于Internet上軟件、硬件進行的不可見的和自動化的個人數據處理的建議》、《信息公路上個人數據收集處理過程中個人權利保護指南》等相關法規。它們一起構成了歐盟統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隱私權保護的法律體系。較美國的行業自律模式相比,歐盟的做法顯得對個人網絡空間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更加有力。
此外,我國的臺灣省也于1995年正式的頒布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也對個人網絡空間隱私權提供了較為有力的法律保護。
四、我國為解決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應采取的措施
在我國無論是最高法《憲法》,還是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都十分明確地規定了對公民隱私權和公民合法財產所有權的法律保護。與國外相比,由于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在中國剛剛出現不久,所以在解決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方面的措施,仍顯得缺乏力度。隨著該問題的日益嚴重,筆者認為,我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有立措施,從根本上解決這類問題的產生。
(一)在充分考慮基本國情的前提下,借鑒外國經驗,制訂我國解決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法律保護方面的相關法律
由于電子垃圾郵件所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的核心集中于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所以我國首先應從法律上明確將隱私權做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再進一步加快制訂我國的《隱私權法》,從而對傳統與網絡環境中的個人隱私權都加強法律保護。這同時又涉及到另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即面對網絡,原有的民法應該如何加以調整,才能既適用于傳統又適用于網絡環境?(因本文重點不在此,故不在詳談)
在目前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可以仿照對網絡著作權的保護模式(先由最高院頒布《關于審理涉及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待條件、時機成熟時,再在《著作權法》作出修訂完善),先由國務院相關部門或最高法院擬定相關條例、決定或司法解釋。但同時應充分堅持“任何對互聯網的規則都不應阻礙其發展”這一基本原則。
(二)在具體做法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商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既保護自身利益,更要加強對網絡用戶合法利益的保護
1、網絡服務提供商對網絡用戶提供的技術保護
由于網絡服務提供商(ISP)在用戶申請注冊電子郵箱時,向用戶提供自由選擇是否考慮廣告電子郵件的服務功能,即由用戶根據自己的意愿去選擇是否接受此類服務。這一方面,可以減少網絡服務提供商(ISP)所面臨的共同侵權風險,另一方面,也充分體現了網絡的自由性和網絡空間適用法律的私法性。
2、網絡服務提供商對自身的保護
為了將合法權益被損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網絡服務提供商在對網絡用戶加強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同時,還應該充分利用自己的優勢——技術,來加強對網絡的審查。因為這一方面可以減少并防止那些不法網絡廣告商利用服務器,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另一方面可以隨時通過其自身的技術,監測網絡廣告商是否違反服務合約而大量亂發廣告電子郵件,而這樣做既利人又利己。
(((張新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北京群眾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頁。
(((殷麗娟,《專家談網上合同及保護網上隱私權》,《檢察日報》,1999年5月26日。
(((劉德良,《論互聯網對民法學的影響》,《南京社會科學》2002年第1期,第57頁。
(((楊立新,《關于隱私權及其法律保護的幾個問題》,《人民檢察》2000年8月28日。
(((劉德良,《論互聯網對民法學的影響》,《南京社會科學》2002年第1期,第57頁。
電子廣告郵件,通常又被人們稱為“垃圾郵件”。在美國又被稱為“不請自來的商業電子郵件”(UnsolicitedCommercialEmail),它是指那些寄發到用戶電子郵箱里的不斷重復而且不受歡迎的電子廣告信函。但它又不同于人們在訪問各網站時,伴隨而出的很多時尚性電子廣告。因為它們通常并不影響用戶訪問網站。(用戶對于它們或棄而不看,或干脆關掉)
二、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
對于眾多電子郵箱用戶遭遇的這種“尷尬”,仔細追究其因,不外乎兩種,要貊是網絡廣告商費勁心思“淘金所得”,要麼是網站所有者的“背后一擊”,即:由網站所有者向網絡廣告商有價轉讓電子郵箱所有者的相關資料。因為在申請注冊電子郵箱時,用戶需要填寫相關的材料。因此,對于眾多用戶包括電子郵箱在內的相關材料,網站必然所知,難逃其責。由此不難看出,電子垃圾郵件的大量出現,一方面使得廣大用戶不勝其煩,另一方面也由此引發了相關的法律問題。
(一)侵犯用戶隱私權的法律問題
正如上面所述,用戶電子郵箱中之所以大量涌現垃圾郵件(除用戶在其他網站自愿訂閱電子期刊,而向訂閱網站提供自己較為準確的聯系方式——電子郵箱外)。探究其因,不外乎兩種。其一是寄發垃圾郵件的網絡廣告商任意在網絡上大量搜集眾多電子郵箱地址的行為。但這種行為不但費時費力,而且也不存在侵犯網絡用戶隱私權的法律問題。其二便是提供電子郵箱服務的網站向網絡廣告商大量轉賣其掌握的會員資料,包括用戶的電子郵箱的地址,從而使得網絡廣告商不費吹灰之力,“按圖索驥”的向用戶的電子郵箱中,寄發大量垃圾郵件。這很類似于目前廣大學校為了招攬生源,不擇手段地獲取在校學生的名單,從而亂發所謂的錄取通知書的行為。
隱私權作為一種基本人格權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它是伴隨著人類對自身的尊嚴、權利和價值的認識而逐漸產生的。然而,近些年來隨著互聯網的迅猛發展,不但傳統的隱私權受到了極大地挑戰,而且網絡空間個人隱私權也受到了嚴峻的挑戰。如何強化網絡空間個人信息和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如何協調、平衡網絡空間中個人和社會公共間的利益,已成為國際社會網絡立法的當務之急。
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主要指“公民在網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交流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復制、公開和利用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與個人有關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實、圖象,以及毀損的意見等。”(((與傳統意義上的隱私權范圍僅限于“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私生活信息,而在網絡環境中,以數據形式存在的不受傳統隱私權保護的個人信息或資料,對電子商家來說已經變成了可以賺錢的有用信息。”(((基于有利可圖的商業利潤,眾多網站紛紛達起了電子郵箱用戶的主意,而網絡廣告商也正有這方面的需求,于是兩者一拍即合。從而造成了垃圾郵件大量泛濫的現象。這正是“追求商業利益最大化的經營者,對公民的個人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并應用于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中,侵犯了消費者對于其個人隱私所享有的隱瞞、支配、維護以及利用權。”(((
綜上所述,造成電子郵箱里出現大量垃圾郵件的行為,明顯地侵犯了用戶的隱私權,即合法控制個人數據、信息材料的權利。而“賦予網絡用戶對自己的個人信息控制權已經成為了民事權利在網絡空間中的延伸與發展,成為了目前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務。”(((比如:歐盟1995年頒布的《個人數據處理和活動中個體權利的保護指令》,1996年頒布的《電子通訊資料保護指令》,1999年頒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數據保護的一般原則》和德國1997年頒布的《信息通信服務法》第二章的《對電信服務中使用個人數據進行保護法》等。
(二)違反合同義務,侵犯網絡服務提供商合法權益的法律問題
欲寄發大量電子廣告郵件,網絡廣告商勢必要與網絡服務提供商(ISP)簽訂服務合約,使用網絡服務提供商提供的服務器,完成寄發郵件的行為。但這種大量寄發垃圾郵件的行為,一方面會造成服務器負擔過重,由于網絡服務提供商提供的網寬,在一定時期內是固定不變的,很有可能會因為網絡廣告商占有大量的網絡傳輸頻寬,而造成其他用戶服務的中斷,或使其他用戶收發電子郵件的服務器主機無法順利運作,甚至還會給用戶造成巨大的損失。從而勢必從根本上減少用戶對該服務器的使用次數,進一步損害服務器所有人——網絡服務提供商(ISP)的使用、收益權能,并且這種行為顯然是故意而為的。另一方面這種行為也違反了合同的約定。(通常服務合約中會規定禁止會員利用服務器發送垃圾郵件的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很顯然網絡廣告商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義務,侵犯了網絡服務提供商的合法權益。
三、解決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侵害隱私權法律問題
針對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侵害隱私權的法律問題,仔細分析其形成原因,正如上面所述,一方面是源于網絡的固有特性和巨大的利益驅動,另外廣大用戶缺乏保護隱私權的意識及相關技術保護措施的滯后也是一個重要因素。針對此問題,各國在加強網絡法律方面已經取得了共識的前提下,又紛紛采取了相關的法律措施,以保護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
(一)美國采取的行業自律模式
與傳統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相比,對于網絡空間個人隱私權益的保護,美國更傾向于行業自律。如:FTC就該問題提出了四項“公平信息準則”,要求網站搜集個人信息時要發出通知,允許用戶選擇信息并自由使用信息;允許用戶查看有關自己的信息,并檢索其真實性;要求網站采取安全措施保護未經授權的信息。此外,FTC在1999年7月13日的報告中甚至認為“我們相信有效的業界自律機制,是網絡上保護消費者隱私權的最好解決方案。”然而隨著網上個人資料大量被盜的現象越來越嚴重,美國政府也被迫采取了立法和判例兩種形式,來加強對網絡空間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其一是最早關于網上隱私權保護的《兒童網上隱私權保護法》,此外還有1996年低通過的《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和1999年5月通過的《個人隱私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在判例上,則是在1993年加利福尼亞州BourkeVNissanMotor公司一案中,美國確立了Email中隱私權保護的一般原則:“事先知道公司政策(知道Email可被別人查閱)即可視為對隱私權無合理期望,且所有者、經營者對本網站的訪問不構成截獲。”(((
(二)歐盟采取的立法規則模式
與美國相比,歐盟采取了立法規制的方式,來保護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如上文曾提到的歐盟1995年頒布的《個人數據處理和活動中個體權利的保護指令》,1996年頒布的《電子通訊資料保護指令》,還有1999年頒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數據保護的一般原則》、《關于Internet上軟件、硬件進行的不可見的和自動化的個人數據處理的建議》、《信息公路上個人數據收集處理過程中個人權利保護指南》等相關法規。它們一起構成了歐盟統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隱私權保護的法律體系。較美國的行業自律模式相比,歐盟的做法顯得對個人網絡空間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更加有力。
此外,我國的臺灣省也于1995年正式的頒布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也對個人網絡空間隱私權提供了較為有力的法律保護。
四、我國為解決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應采取的措施
在我國無論是最高法《憲法》,還是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都十分明確地規定了對公民隱私權和公民合法財產所有權的法律保護。與國外相比,由于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在中國剛剛出現不久,所以在解決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方面的措施,仍顯得缺乏力度。隨著該問題的日益嚴重,筆者認為,我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有立措施,從根本上解決這類問題的產生。
(一)在充分考慮基本國情的前提下,借鑒外國經驗,制訂我國解決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法律保護方面的相關法律
由于電子垃圾郵件所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的核心集中于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所以我國首先應從法律上明確將隱私權做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再進一步加快制訂我國的《隱私權法》,從而對傳統與網絡環境中的個人隱私權都加強法律保護。這同時又涉及到另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即面對網絡,原有的民法應該如何加以調整,才能既適用于傳統又適用于網絡環境?(因本文重點不在此,故不在詳談)
在目前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可以仿照對網絡著作權的保護模式(先由最高院頒布《關于審理涉及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待條件、時機成熟時,再在《著作權法》作出修訂完善),先由國務院相關部門或最高法院擬定相關條例、決定或司法解釋。但同時應充分堅持“任何對互聯網的規則都不應阻礙其發展”這一基本原則。
(二)在具體做法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商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既保護自身利益,更要加強對網絡用戶合法利益的保護
1、網絡服務提供商對網絡用戶提供的技術保護
由于網絡服務提供商(ISP)在用戶申請注冊電子郵箱時,向用戶提供自由選擇是否考慮廣告電子郵件的服務功能,即由用戶根據自己的意愿去選擇是否接受此類服務。這一方面,可以減少網絡服務提供商(ISP)所面臨的共同侵權風險,另一方面,也充分體現了網絡的自由性和網絡空間適用法律的私法性。
2、網絡服務提供商對自身的保護
為了將合法權益被損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網絡服務提供商在對網絡用戶加強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同時,還應該充分利用自己的優勢——技術,來加強對網絡的審查。因為這一方面可以減少并防止那些不法網絡廣告商利用服務器,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另一方面可以隨時通過其自身的技術,監測網絡廣告商是否違反服務合約而大量亂發廣告電子郵件,而這樣做既利人又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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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新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北京群眾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頁。
(((殷麗娟,《專家談網上合同及保護網上隱私權》,《檢察日報》,1999年5月26日。
(((劉德良,《論互聯網對民法學的影響》,《南京社會科學》2002年第1期,第57頁。
電子廣告郵件,通常又被人們稱為“垃圾郵件”。在美國又被稱為“不請自來的商業電子郵件”(UnsolicitedCommercialEmail),它是指那些寄發到用戶電子郵箱里的不斷重復而且不受歡迎的電子廣告信函。但它又不同于人們在訪問各網站時,伴隨而出的很多時尚性電子廣告。因為它們通常并不影響用戶訪問網站。(用戶對于它們或棄而不看,或干脆關掉)
二、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
對于眾多電子郵箱用戶遭遇的這種“尷尬”,仔細追究其因,不外乎兩種,要貊是網絡廣告商費勁心思“淘金所得”,要麼是網站所有者的“背后一擊”,即:由網站所有者向網絡廣告商有價轉讓電子郵箱所有者的相關資料。因為在申請注冊電子郵箱時,用戶需要填寫相關的材料。因此,對于眾多用戶包括電子郵箱在內的相關材料,網站必然所知,難逃其責。由此不難看出,電子垃圾郵件的大量出現,一方面使得廣大用戶不勝其煩,另一方面也由此引發了相關的法律問題。
(一)侵犯用戶隱私權的法律問題
正如上面所述,用戶電子郵箱中之所以大量涌現垃圾郵件(除用戶在其他網站自愿訂閱電子期刊,而向訂閱網站提供自己較為準確的聯系方式——電子郵箱外)。探究其因,不外乎兩種。其一是寄發垃圾郵件的網絡廣告商任意在網絡上大量搜集眾多電子郵箱地址的行為。但這種行為不但費時費力,而且也不存在侵犯網絡用戶隱私權的法律問題。其二便是提供電子郵箱服務的網站向網絡廣告商大量轉賣其掌握的會員資料,包括用戶的電子郵箱的地址,從而使得網絡廣告商不費吹灰之力,“按圖索驥”的向用戶的電子郵箱中,寄發大量垃圾郵件。這很類似于目前廣大學校為了招攬生源,不擇手段地獲取在校學生的名單,從而亂發所謂的錄取通知書的行為。
隱私權作為一種基本人格權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它是伴隨著人類對自身的尊嚴、權利和價值的認識而逐漸產生的。然而,近些年來隨著互聯網的迅猛發展,不但傳統的隱私權受到了極大地挑戰,而且網絡空間個人隱私權也受到了嚴峻的挑戰。如何強化網絡空間個人信息和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如何協調、平衡網絡空間中個人和社會公共間的利益,已成為國際社會網絡立法的當務之急。
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主要指“公民在網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交流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復制、公開和利用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與個人有關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實、圖象,以及毀損的意見等。”(((與傳統意義上的隱私權范圍僅限于“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私生活信息,而在網絡環境中,以數據形式存在的不受傳統隱私權保護的個人信息或資料,對電子商家來說已經變成了可以賺錢的有用信息。”(((基于有利可圖的商業利潤,眾多網站紛紛達起了電子郵箱用戶的主意,而網絡廣告商也正有這方面的需求,于是兩者一拍即合。從而造成了垃圾郵件大量泛濫的現象。這正是“追求商業利益最大化的經營者,對公民的個人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并應用于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中,侵犯了消費者對于其個人隱私所享有的隱瞞、支配、維護以及利用權。”(((
綜上所述,造成電子郵箱里出現大量垃圾郵件的行為,明顯地侵犯了用戶的隱私權,即合法控制個人數據、信息材料的權利。而“賦予網絡用戶對自己的個人信息控制權已經成為了民事權利在網絡空間中的延伸與發展,成為了目前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務。”(((比如:歐盟1995年頒布的《個人數據處理和活動中個體權利的保護指令》,1996年頒布的《電子通訊資料保護指令》,1999年頒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數據保護的一般原則》和德國1997年頒布的《信息通信服務法》第二章的《對電信服務中使用個人數據進行保護法》等。
(二)違反合同義務,侵犯網絡服務提供商合法權益的法律問題
欲寄發大量電子廣告郵件,網絡廣告商勢必要與網絡服務提供商(ISP)簽訂服務合約,使用網絡服務提供商提供的服務器,完成寄發郵件的行為。但這種大量寄發垃圾郵件的行為,一方面會造成服務器負擔過重,由于網絡服務提供商提供的網寬,在一定時期內是固定不變的,很有可能會因為網絡廣告商占有大量的網絡傳輸頻寬,而造成其他用戶服務的中斷,或使其他用戶收發電子郵件的服務器主機無法順利運作,甚至還會給用戶造成巨大的損失。從而勢必從根本上減少用戶對該服務器的使用次數,進一步損害服務器所有人——網絡服務提供商(ISP)的使用、收益權能,并且這種行為顯然是故意而為的。另一方面這種行為也違反了合同的約定。(通常服務合約中會規定禁止會員利用服務器發送垃圾郵件的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很顯然網絡廣告商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義務,侵犯了網絡服務提供商的合法權益。
三、解決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侵害隱私權法律問題
針對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侵害隱私權的法律問題,仔細分析其形成原因,正如上面所述,一方面是源于網絡的固有特性和巨大的利益驅動,另外廣大用戶缺乏保護隱私權的意識及相關技術保護措施的滯后也是一個重要因素。針對此問題,各國在加強網絡法律方面已經取得了共識的前提下,又紛紛采取了相關的法律措施,以保護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
(一)美國采取的行業自律模式
與傳統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相比,對于網絡空間個人隱私權益的保護,美國更傾向于行業自律。如:FTC就該問題提出了四項“公平信息準則”,要求網站搜集個人信息時要發出通知,允許用戶選擇信息并自由使用信息;允許用戶查看有關自己的信息,并檢索其真實性;要求網站采取安全措施保護未經授權的信息。此外,FTC在1999年7月13日的報告中甚至認為“我們相信有效的業界自律機制,是網絡上保護消費者隱私權的最好解決方案。”然而隨著網上個人資料大量被盜的現象越來越嚴重,美國政府也被迫采取了立法和判例兩種形式,來加強對網絡空間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其一是最早關于網上隱私權保護的《兒童網上隱私權保護法》,此外還有1996年低通過的《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和1999年5月通過的《個人隱私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在判例上,則是在1993年加利福尼亞州BourkeVNissanMotor公司一案中,美國確立了Email中隱私權保護的一般原則:“事先知道公司政策(知道Email可被別人查閱)即可視為對隱私權無合理期望,且所有者、經營者對本網站的訪問不構成截獲。”(((
(二)歐盟采取的立法規則模式
與美國相比,歐盟采取了立法規制的方式,來保護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如上文曾提到的歐盟1995年頒布的《個人數據處理和活動中個體權利的保護指令》,1996年頒布的《電子通訊資料保護指令》,還有1999年頒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數據保護的一般原則》、《關于Internet上軟件、硬件進行的不可見的和自動化的個人數據處理的建議》、《信息公路上個人數據收集處理過程中個人權利保護指南》等相關法規。它們一起構成了歐盟統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隱私權保護的法律體系。較美國的行業自律模式相比,歐盟的做法顯得對個人網絡空間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更加有力。
此外,我國的臺灣省也于1995年正式的頒布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也對個人網絡空間隱私權提供了較為有力的法律保護。
四、我國為解決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應采取的措施
在我國無論是最高法《憲法》,還是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都十分明確地規定了對公民隱私權和公民合法財產所有權的法律保護。與國外相比,由于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在中國剛剛出現不久,所以在解決電子垃圾郵件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方面的措施,仍顯得缺乏力度。隨著該問題的日益嚴重,筆者認為,我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有立措施,從根本上解決這類問題的產生。
(一)在充分考慮基本國情的前提下,借鑒外國經驗,制訂我國解決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法律保護方面的相關法律
由于電子垃圾郵件所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的核心集中于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所以我國首先應從法律上明確將隱私權做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再進一步加快制訂我國的《隱私權法》,從而對傳統與網絡環境中的個人隱私權都加強法律保護。這同時又涉及到另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即面對網絡,原有的民法應該如何加以調整,才能既適用于傳統又適用于網絡環境?(因本文重點不在此,故不在詳談)
在目前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可以仿照對網絡著作權的保護模式(先由最高院頒布《關于審理涉及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待條件、時機成熟時,再在《著作權法》作出修訂完善),先由國務院相關部門或最高法院擬定相關條例、決定或司法解釋。但同時應充分堅持“任何對互聯網的規則都不應阻礙其發展”這一基本原則。
(二)在具體做法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商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既保護自身利益,更要加強對網絡用戶合法利益的保護
1、網絡服務提供商對網絡用戶提供的技術保護
由于網絡服務提供商(ISP)在用戶申請注冊電子郵箱時,向用戶提供自由選擇是否考慮廣告電子郵件的服務功能,即由用戶根據自己的意愿去選擇是否接受此類服務。這一方面,可以減少網絡服務提供商(ISP)所面臨的共同侵權風險,另一方面,也充分體現了網絡的自由性和網絡空間適用法律的私法性。
2、網絡服務提供商對自身的保護
為了將合法權益被損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網絡服務提供商在對網絡用戶加強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同時,還應該充分利用自己的優勢——技術,來加強對網絡的審查。因為這一方面可以減少并防止那些不法網絡廣告商利用服務器,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另一方面可以隨時通過其自身的技術,監測網絡廣告商是否違反服務合約而大量亂發廣告電子郵件,而這樣做既利人又利己。
聯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區城中路20號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郵編:2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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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新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北京群眾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頁。
(((殷麗娟,《專家談網上合同及保護網上隱私權》,《檢察日報》,1999年5月26日。
(((劉德良,《論互聯網對民法學的影響》,《南京社會科學》2002年第1期,第57頁。
2013年初,本著人群密集、保護在校學生、保障游泳者安全的宗旨,朝陽區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在全區遴選10家游泳場館開展此項工作,共選擇大型賓館飯店1家、大型游泳館6家、學校1家,以及戲水樂園2家。通過監測儀器和GPRS/3G網絡通信技術對10個監測點游泳池水質指標進行實時監控。
1.2電子監管系統功能介紹
該系統利用不同的電子傳感器快速檢測(五分鐘檢測一次)五種水質指標:水溫、余氯、pH、濁度、ORP,經中央控制器采集數據,中央服務器通過3G/GPRS通信方式接收數據,服務器發散無線信號將數據傳輸到網絡中心,網絡中心具有實時數據查詢、歷史數據查詢、地圖查詢、報警查詢以及圖表分析五個模塊的功能。
1.2.1數據查詢。電子監管系統主要通過GPRS網絡對監測點的數據進行采集,提供實時數據查詢和歷史數據查詢。根據監測點、監測時間以及檢測指標選擇所需要的數據,并提供數據的下載功能。如圖3~圖6所示為某家游泳場館一天內連續監測數據,根據該數據可提示以下信息:
(1)余氯指標基本符合國家標準的時間段為9:00~21:00,ORP指標與余氯相關關系密切;
(2)在營業時間段內,泳池負責人通過泳池水反沖洗、補充新水以及少量加藥的方式將余氯指標維持在國家標準范圍內;
(3)該游泳場館大量加藥時間為營業結束(22點以后)之后;
(4)游泳池水濁度、pH以及水溫均符合國家標準。
1.2.2地圖查詢。該軟件中地圖查詢功能可以快速定位,在地圖上進行信息的查詢與瀏覽。該地圖上具有相應監測點、監測參數的標志,在地圖上雙擊相應的標志即可得到有關的具體信息。
1.2.3報警處理功能。當監測點監控現場發出數據報警時,能及時收集報警信息,形成報警報表,并實時發出短消息報警信號。發現報警信號時,系統操作員可查看當前的報警單位、測試點、監測因子、報警時間及數值等信息;另外也可以通過本系統瀏覽歷史發生的報警信息,為該單位的連續報警數據生成趨勢線,打印或輸出該單位的連續報警數據,或按日或月份輸出全部單位的報警信息。
1.2.4圖表生成。該軟件可以以圖表的形式顯示所有授權查看的監測點所有監測因子的當前數據,通過篩選任意組合要顯示的監測點范圍和監測因子范圍,也可查看某個監測點某個監測因子的24小時數據趨勢圖。
2電子監管系統效果評估
游泳池水質電子監管系統的安裝對衛生監督人員、泳池管理者以及社會大眾均具有較好的指導作用。在本次泳池電子監管中添加了氧化還原電位的指標,該指標是反映泳池水質綜合狀況的指標。
2.1衛生監督人員
通過一期電子監管系統10個月的運轉情況分析,我們發現這10家游泳場館在10個月中舉報投訴大幅減少,安裝前2013年共有13次投訴,安裝電子監管系統后10個月只接到3次投訴,有關消毒氣味的投訴明顯減少,對于濁度和水溫的投訴也有相應的減少,說明電子監管發揮了較好的作用。監督員在發現游泳場館有指標不合格時,能及時監督相應場館進行調整,保證水質的調整及時到位,避免了水質長時間不合格的問題,提高工作效率。通過2014年游泳池監督抽檢發現,10家單位對水質的管理與安裝前比較有了很大的改善,10家泳池抽檢結果合格率達到100%,比去年提高了70%,主要原因是安裝電子監管設備的游泳場館安裝了監控軟件,可以實時監控場館的指標并及時做出調整,保證泳池水質符合國家標準。電子監管系統的建立,豐富了監管方式、促進了監督人員綜合素質與能力的提高。在強化監管能力的同時突出了衛生監督部門的服務職能。
2.2泳池管理者
通過以往監督抽檢的結果發現,泳池中水質指標不合格主要體現在尿素、余氯和細菌總數指標的不合格。游離性余氯是衡量泳池水質是否合格的一個重要指標。若余氯過低則達不到消毒作用,從而導致微生物指標超標;余氯過高則產生使人感覺不適的刺鼻性氣味,對人體的皮膚、眼睛、呼吸系統等造成刺激,使頭發褪色。據了解,相當一部分的泳池管理者缺乏消毒劑的使用知識,隨意投放或者為了節約成本不加消毒劑,導致泳池中余氯不合格。從目前接到游泳場館的投訴內容來看,泳池水質渾濁是投訴的主要內容之一,因為濁度是反映水質最直接的感官指標,游泳者可以通過肉眼對水質渾濁程度進行檢查,往往會以水質渾濁的原因進行投訴。所以電子監管體系中對濁度的控制,有利于泳池管理者及時啟動泳池反沖洗系統,降低水質渾濁的程度,提升大眾對泳池水質的滿意程度。游泳場館電子監管系統已實現數據共享。已安裝電子監管系統的每家游泳場館均可登錄網絡中心,查看游泳場館實時水質狀況。泳池管理者可根據電子監管系統中各指標的數值,及時啟動或關閉泳池加藥系統、過濾循環系統以及溫度調節系統,改善水質情況。電子監管系統的安裝,可以自動監督泳池管理者對泳池水的處理情況,預防水質超標現象的出現,確保泳池水質指標符合國家標準,為社會大眾提供實時安全保障。
2.3社會大眾
在衛生監督網站上已經對部分泳池水質自檢結果進行公示,社會大眾可根據實時數據查詢當日泳池水質情況,根據水質情況選擇泳池水水質指標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游泳場館。泳池水質電子監管系統的安裝方便大眾進行有利的選擇,同時可聯合大眾對游泳場館的衛生管理進行監督。實時在線監測儀表所監控的數據是衛生質量的集中體現,是衛生監管部門制訂相關標準以及進行科學研究的寶貴資源,同時也是進行衛生監管業務綜合評價、提高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保障人民生活環境質量的重要依據。
關鍵詞:電子文件檔案;優越性;風險防控措施
檔案在國家的發展中是極其關鍵的,關系著我們的基本信息和國家的機密。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傳統的紙質檔案已經無法滿足人們的基本需要,人們對檔案的要求在逐漸的增加,電子文件檔案已經成為了檔案的主要方式,利用電子文件檔案可以減少檔案面臨的風險、也可以減少工作中的強度,可以說電子文件檔案有著極大的優越性。
一、電子文件檔案的優越性
電子文件檔案是相對于紙質檔案而言的,利用電子文件檔案可以加快檔案工作的效率,對檔案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在電子文件檔案使用的過程中,可以簡化很多的程序,僅僅需要在計算機上完善所有文件的歸檔工作,也便于文件的保存,對于檔案工作人員是非常有利的,作為檔案工作人員在相同的時間內可以完成更多的工作量,對于檔案工作者來說是非常快捷的,提高了工作的效率。現代社會是一個信息化的社會,電子網絡在逐漸的普及,為電子文件的歸檔和是整理提供了科學的依據,在整理的過程中,減少了立卷。檢查、尋找的難度,僅僅將關鍵詞輸入到相應的檔案系統中就可以將需要的信息檢索出來,利用虛擬的信息網絡,電子文件檔案可以減少檔案占用的空間,只需要使用先進的存儲設備就可以將電子文件進行存檔,如果是紙質的文件,則需要大量的空間,在存儲的過程中對環境的要求也較高,隨著時間的推移,容易受到潮濕環境的影響,也不需要頻繁的進行檔案的搬動,減少了檔案出現遺漏、丟失和破損等現象,保證檔案可以科學合理的利用。
傳統的紙質檔案在使用的過程中,需要對檔案進行檢查,檔案工作人員在檢查的過程中需要逐字逐句的進行檢查,保證文字的準確性,章節之間的連貫性,檔案要健全,在排查完成之后,還要進行查缺補漏,對紙質檔案進行完善,還要對修改的檔案進行拆封,對這些文件進行重新的訂裝,但是電子文件檔案就不需要這么多的環節,利用計算機進行管理,可以在計算機上直接對相應的檔案進行修整,做到查缺補漏,利用計算機進行修改,這樣就可以有效的保證電子文件檔案順利使用,在利用電子文件檔案的過程中,在計算機上直接對相應的電子檔案進行檢查,如果出現了問題就可以及時的進行補漏增缺,如果出現了其他的問題也可以及時的發現,對整個電子檔案的利用有著極大的好處,不需要進行反復的拆卷,也不需要進行檢查裝訂,這樣就可以減少很多的環節,對檔案的管理有著極大的好處。
傳統的紙質檔案在使用的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各種個樣的問題,尤其是在保密性上,傳統的方式有發掘密道,后來又檔案館,但是這些檔案保密的方式都費時費力,對人們的利用也沒有好處,在使用的時候也有著很大的影,但是電子文件檔案在使用的時候是不需要進行這些繁雜的環節進行保密的,只需要在計算機上設置一個密碼鎖,這樣就可以對計算機內的文件檔案進行保密,在利用的過程中是極其便捷的,為了提高保密性,不會導致檔案的丟失,對檔案可以設置分部閱讀,人們在查找的時候只能夠查到需要的那一部分,在使用的過程中是極其便捷的,作為修改人員也僅僅能夠看到所要修改的那一部分,不能看見全部檔案,對檔案的管理有著很大的好處,保證檔案的保密性,檔案不會被輕易的泄露。
二、電子檔案存在的風險
文件檔案的電子化一方面節省了人們對文檔進行收集、保管、利用的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一方面也存在著諸多不安全因素,導致電子檔案的不真實、不完整和不可靠,影響其效力的發揮。那么文件檔案的電子化究竟存在哪些風險呢?
(一)計算機和網絡技術方面存在著不安全因素
由于網絡是開放的,任何人都能通過計算機進入網絡,電子檔案的內容和形式很容易被非法改動、刪除、復制等,并且改后往往不留有任何痕跡。
(二)制度管理方面的不安全因素
電子檔案的編寫、搜集、整合、存檔、修改、檢索、維護、更新等都需要通過檔案管理人員的日常操作完成。參與的人數眾多。加之網絡的開放性,普通大眾也多能參與到各種電子檔案的編寫和修改當中,人員的專業素養值得考究,業務水準參差不齊,因此經常會有一些管理上的漏洞,導致電子檔案信息被盜、泄密或者丟失。
(三)電子檔案的保存上不穩定
電子檔案存儲的磁性材料從保存時限上說最長也就100年,而且其性質極不穩定,遇熱、濕、強磁場或技術升級等問題極容易丟失或破壞。再次,電子檔案在某種意義上說是“電”檔案,它依賴于電能。一旦遭遇斷電,電子檔案是無法服務的,甚至可以說,一旦失去了電力供應,那么電子檔案將不復存在。
三、風險防控措施
(一)應做好電子檔案使用中的控制與管理
首先,要進行使用權限的審核,根據各種人員設置利用級別,進行利用權限的認定。其次,要嚴格控制電子檔案的可轉換性以保證電子檔案的安全。做好拷貝的提供與回收管理。應盡量避免把載體上存儲的信息全部拷貝,采取技術手段防止所提供拷貝的資料再復制。第三,要加強電子檔案使用中的安全措施,對電子檔案的信息內容根據密級層次進行有效管理,系統要對利用的全過程進行有效的跟蹤監控,并自動生成相關記錄,以作為日后查證的依據,從而保證電子文檔的原始性和真實性。
(二)要建立統一的電子文件管理體制
首先,應實行文件管理與檔案管理統一領導和規劃,使二者同步發展;其次,要將文件管理的前期指導與控制納入檔案部門的工作職責,確保從文件的形成、歸檔到查閱、利用等各環節都在檔案部門的統一監督指導下進行;再次,要制定科學、合理、統一的電子文件歸檔管理標準;最后,檔案部門在接收電子文件時,要對歸檔電子文件信息內容的原始性,真實性進行鑒定。
(三)應優化專業結構,建立一批新時代的檔案管理人員隊伍
檔案部門應重視和加強對檔案管理人員的培養。一方面,要多渠道引進專業的技術和管理人員,盡量使用素質高,思想好,責任心強的人員做文書、檔案工作。另一方面要對現有的檔案人員進行專業培訓,特別是加大對現代科技知識和電子技術的培訓。檔案管理部門應盡快改變保管型人員過多、結構單一的檔案隊伍現狀,建立一支具有較高素質,結構合理,適應信息時代電子檔案管理需要的新型檔案工作人員隊伍。
四、結論
電子文件檔案的形成得益于高速發展的電子科技,它有著傳統紙質文檔所無法比擬的優越性。我們不僅要充分利用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更要建立健全電子文件及電子資料管理制度,加強各個環節的溝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