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期內履職報告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02 14: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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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期內履職報告

篇(1)

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是“管法人”的重要環節,是銀行業監管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管好銀行業機構必須管好高管。從上世紀90年代

抓好高管“軟件”管理,一是要將高管人員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將年度考核結果作為高管人員是否稱職、是否留任或升遷的重要依據。二是要細化年度考核內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標,將一些難以把握和準確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從考核指標體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確的、易于把握的指標。如高管是否有違規經營行為,違規經營是一次、兩次還是多次,是一般性違規還是重大違規行為。三是可以引入黃牌警告制度。本著教育為主、“治病救人”的方針,對一般性違規高管人員實行黃牌警告,輔之以戒免談話,指出其違規性質,責其整改,并將黃牌警告載入高管檔案。四是考核后應將有關情況及時與被監管機構上級主管部門對接,對持續性“軟件”管理中表現優異的,要及時提拔,對表現差的要及時調整。

三、高管管理應堅持考察歷史記錄與考察現實表現相結合,重在考察現實表現

高管人員管理從時間順序上講分為歷史記錄和現實表現兩個方面的考察,歷史記錄表明高管人員過去從業的情況,現實表現則代表當前高管人員履職的狀態。做好高管管理必須要考察歷史記錄,是否有重大違規、是否在履職中有重大違反職業操守的行為。同時,高管管理還須著重在高管的現實表現中去考察是否履職到位、是否對過去的違規情況有所糾正。我國干部管理原則中重要的一條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時,高管管理的歷史記錄應分清什么是原則性的問題,什么是非原則性的問題。以筆者之見,未上升到任職資格處理的歷史記錄應是非原則性的問題,上升到任職資格處理即取消任職資格一定年限的也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屬于平時一貫表現良好、只因一時疏忽導致工作失誤而被取消任職資格一定年限的,應給一定機會讓這些高管能夠重新證明自己,而不應“一棍子打死”。

在參考歷史記錄基礎上,高管現實表現考察至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員肩負著銀行業金融機構改革和發展的管理重任,其現實表現關系到銀行業的榮辱興衰。監管當局應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強培訓。經常性地組織高管人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經濟、金融、法律、法規知識;二是要強化監管。對高管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告誡提醒,從而引起重視,不犯低級錯誤,少犯錯誤。對問題嚴重的要按程序及時做出任職資格處理;三是要把監管當局現實考察情況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考察情況結合起來,建立監管當局與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溝通協調機制。監管當局要及時向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通報高管考察情況,同時,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也應將高管中重大變動情況及時與監管當局溝通,從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現實表現應結合其業績和群眾評議結果全面評價,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業績主要通過其經營管理所取得的效果來展現,而群眾評議結果則是本單位職工對高管工作的滿意度。一般來說,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況下也可能出現背離。監管當局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公正、公平地結合多方面情況全面評價高管。

四、高管管理應堅持現場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側重于非現場監管

現場與非現場監管是高管管理的兩種方式,現場監管是年度中間對高管人員的動態考核、約見談話、任職資格處理等監管行為的總稱;而非現場監管是監管者通過收集分析各種信息對高管人員是否認真履職作出的判斷。這兩種監管方式對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現場監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管方式,而非現場監管則是日常性的監管,在當前有限監管資源條件下,非現場監管更為嚴重。

作為高管非現場監管,應逐步建立一套成熟的體系和機制,一是要建立較為全面的高管人員檔案資料,包括(1)個人情況:即家庭現有財產狀況、子女就業就讀情況、是否有出國護照、住房變化情況、個人負債情況等等。(2)履職情況:即經營業績、風險狀況、案件情況、合規性經營情況等等。(3)歷年評價:即任期內監管當局考核情況、群眾評議情況、上級評議情況等等。(4)任職資格處理情況。二是完善高管人員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上述高管人員個人情況中若有重大事項變動,要及時向高管所在單位上級和當地監管部門報告,并作為一項制度長期堅持下來。三是監管當局要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即發現個人重大事項中的疑點問題,有權責成高管所在單位紀檢監察部門了解情況并及時報告監管當局;發現在履職過程中出現合規性問題、經營風險問題和案件隱患,要及時約見該高管人員談話;對監管當局動態考核和群眾民主測評意見也應及時與當事人交換意見。四是探索對高管人員履職等級評定制度。可以按照優秀、良好、一般、差的標準,根據高管人員履職中的合規性、案件治理、業務發展、經營業績等方面的情況,對高管人員進行評價,并將評級情況反饋到高管所在單位的上級行或董(理)事會。規定對評定為“一般”及以下的高管人員限制提拔,對評定為“差”的限期調整。

綜上所述,高管人員管理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一項重要內容,是管“法人”的重要環節,抓好此項工作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無疑是一項的費省效弘的工程。持續有效地監管好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高管人員,對于保持銀行業穩健經營,防范與化解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促進經濟、金融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抓好高管“軟件”管理,一是要將高管人員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將年度考核結果作為高管人員是否稱職、是否留任或升遷的重要依據。二是要細化年度考核內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標,將一些難以把握和準確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從考核指標體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確的、易于把握的指標。如高管是否有違規經營行為,違規經營是一次、兩次還是多次,是一般性違規還是重大違規行為。三是可以引入黃牌警告制度。本著教育為主、“治病救人”的方針,對一般性違規高管人員實行黃牌警告,輔之以戒免談話,指出其違規性質,責其整改,并將黃牌警告載入高管檔案。四是考核后應將有關情況及時與被監管機構上級主管部門對接,對持續性“軟件”管理中表現優異的,要及時提拔,對表現差的要及時調整。

三、高管管理應堅持考察歷史記錄與考察現實表現相結合,重在考察現實表現

高管人員管理從時間順序上講分為歷史記錄和現實表現兩個方面的考察,歷史記錄表明高管人員過去從業的情況,現實表現則代表當前高管人員履職的狀態。做好高管管理必須要考察歷史記錄,是否有重大違規、是否在履職中有重大違反職業操守的行為。同時,高管管理還須著重在高管的現實表現中去考察是否履職到位、是否對過去的違規情況有所糾正。我國干部管理原則中重要的一條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時,高管管理的歷史記錄應分清什么是原則性的問題,什么是非原則性的問題。以筆者之見,未上升到任職資格處理的歷史記錄應是非原則性的問題,上升到任職資格處理即取消任職資格一定年限的也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屬于平時一貫表現良好、只因一時疏忽導致工作失誤而被取消任職資格一定年限的,應給一定機會讓這些高管能夠重新證明自己,而不應“一棍子打死”。

在參考歷史記錄基礎上,高管現實表現考察至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員肩負著銀行業金融機構改革和發展的管理重任,其現實表現關系到銀行業的榮辱興衰。監管當局應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強培訓。經常性地組織高管人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經濟、金融、法律、法規知識;二是要強化監管。對高管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告誡提醒,從而引起重視,不犯低級錯誤,少犯錯誤。對問題嚴重的要按程序及時做出任職資格處理;三是要把監管當局現實考察情況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考察情況結合起來,建立監管當局與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溝通協調機制。監管當局要及時向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通報高管考察情況,同時,銀行(信用社)董事會(理事會)、上級行也應將高管中重大變動情況及時與監管當局溝通,從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現實表現應結合其業績和群眾評議結果全面評價,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業績主要通過其經營管理所取得的效果來展現,而群眾評議結果則是本單位職工對高管工作的滿意度。一般來說,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況下也可能出現背離。監管當局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公正、公平地結合多方面情況全面評價高管。

四、高管管理應堅持現場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側重于非現場監管

篇(2)

近年來,海州工商分局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先后出臺了《經濟戶口實地檢查工作規范》及配套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工作規范》、《經濟戶口書式監管檔案工作規范》,在全局推行經濟戶口實地檢查試點工作。

1.檢查情形明確。《規范》列舉了十二種必須實施實地檢查的情形,規定除此之外不得對任何市場主體實施無檢查目的的檢查。大體可以分為經常性檢查、提示性檢查、案源性檢查三類,其中前兩類為責任性檢查,不按要求落實檢查的要承擔不作為責任;第三類是非責任性檢查,屬于主動性檢查,具有明顯的針對性。

2.檢查事項明確。《規范》針對十二種檢查情形分別明確了檢查事項,總的原則是反映什么問題、規定檢查什么,實地檢查時就檢查什么,目的在于檢查責任見底、履職風險可控,檢查人員僅對檢查情況負責。

3.檢查時間明確。為避免檢查拖拉現象的發生,《規范》針對各種檢查明確了實施實地檢查的時間,除無照經營為經常性工作外,其他各種檢查都根據規定的要求明確了實施檢查的截止時間,并提出了實施檢查后五個工作日內錄入檢查結果的要求。

4.問題處理方法明確。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規范》統一了處置方法。根據違法行為不同,增加了檢查人員提出處理建議和分管所長審查檢查結果、決定后續監管措施的環節。

二、實施監管困難報告制度,有效解決難點問題

監管困難報告制度,是基層工商所借助上級權能實現對轄區經濟秩序的有效管理的一種形式。海州分局從實際出發,以解決內部運行機制、外部聯合執法機制不完善造成基層存在許多監管難點問題的現狀,全面推行綜合監管困難報告制度,其主要做法是:

1.發現問題及時填寫困難報告單。基層監管人員發現問題后,在規定時間內填寫監管困難報告單,向工商所分管領導報送。分管領導審查后發現問題超出自己職權范圍的,簽署意見后報工商所長。

2.工商所組織力量解決問題,解決不了的及時向上級報告。工商所長對履職困難報告事項,提出處理意見并統籌力量解決;如果是工商所層級解決不了的,由所長提出上報分局或同級政府處理建議。需報告上級政府的,由分局的名義統一報送,同時在報告單上注明先行處理情況和建議。

3.上級部門整合監管資源,集中力量解決問題。報告單上報后,在規定時間內,上級部門組織相關力量,進行綜合整治,工商所此時仍然要做好配合工作,便于上級部門及時了解情況,使整治工作在短期內取得較好效果。

三、建立數據質量控制體系,科學提升監管效能

利用信息化平臺從事監管,可以有效提升監管效能,加快工作效率。但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許多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分局建立了數據質量控制體系,其核心內容有四個環節:

1.采集控制。采集控制貫徹三個原則,即依照規范原則、審核原件原則、分工負責原則。收集、整理數據嚴格依照業務規范和軟件要求。登記事項只要存在違反規律、不合常理或前后矛盾等可疑情況的,應當核對原件或證明。

2.錄入控制。錄入控制有三個規定,即本人工號錄入、流水線集體錄入、規定期限錄入。數據錄入人員一律以自己用戶名登錄軟件系統錄入數據。對委托授權他人辦理的流程,必須進行事后審核,并對數據質量承擔連帶責任。任何一個數據產生至少實行一人錄入一人核審,保證最大限度地防范錯誤。

3.檢查控制。數據質量管理制度明確規定了檢查主體、檢查方法和檢查標準。在規定業務部門、數據使用人等檢查主體外,局所兩級還分別設立“數據質量首席管理員”,組織、督促、檢查、考核數據質量管理工作。

4.獎懲控制。分局實施考核獎懲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勘誤修改制度等三項措施對數據質量問題進行底線控制,在控制問題出現的同時也保證出現的問題得到及時勘誤修訂,不破壞原有數據的關聯性。

四、實施層級化監管模式,推進崗位責任落實

2009年以來,分局針對實施網格化管理出現的各種問題,結合實際,開展實施層級化監管模式,在內部機構設置、職責分工、崗位目標責任以及工作協作制度等方面進行了探索,并在工商所試點。

1.突出層級管理,合理調整工商所內部機構設置和職責分工。工商所將原有的網格監管組、行政執法組進行重新設置,分為巡查巡訪組和監管執法組和經檢中隊三個層級。巡查巡訪組以“戶口清、狀態明”為標準,突出抓好《經濟戶口辦法》規定的基礎工作。監管執法組以重熱點行業為管理重點,突出抓好提升監管履職效能。經檢中隊主要職責查處大要案,指導全所執法工作。

篇(3)

一、量化計分的意見

探索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以下簡稱履職審計)評價量化方法,對于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履職審計工作,充分發揮履職審計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促進履職審計工作的規范化

履職審計評價是整個履職審計工作的重點、難點、焦點,如果能采用一種用分數“說話”的評價機制,必將有力地促進整個履職審計工作的規范化,具體體現為三個方面:一是量化計分能夠避免審計者的主觀隨意性,使不同的審計者對同一問題評價按照量化計分的方法得出的結論具有一致性。二是量化計分給被審計人用分數“說話”,人人平等的感受,減少被審計人與審計人之間磨擦。三是量化計分的評價統一了管理層、審計人和被審計人評價的標準,審計結論具有公允性。

(二)有效地為黨委和組織、人事部門管理和使用干部提供直觀的決策參考依據

履職審計的最終目的,是考察被審計人在任期內履職情況,并以此給被審計人一個直觀的、明確的結論。這也是黨委和組織、人事部門最為關注的。如果通過履職審計,不能為黨委正確使用干部提供直觀明了的決策參考依據,就會降低黨委對履職審計的關注度,履職審計就難以充分發揮作用,甚至會“穿新鞋走老路”(相對于離任審計),失去其本來意義。

(三)有助于提高審計質量,降低和防范審計風險

履職審計評價結論與被審計人的榮辱升遷密切相關,備受被審計人的關注,加上履職審計正處于探索之中,因此,存在較大的審計風險。只有尋找一種客觀的評價方法,客觀地進行審計評價,公正、公允地出具審計評價意見,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和防范審計風險。

(四)有助于領導干部勤政廉政、忠實履責

履職審計評價量化的方法來量化政績,使領導干部任期的履職情況直觀明了地反映出來,有助于領導干部全面、客觀地了解自己,從而有效地克服重形式、輕實質,虛作假為、飄浮的工作作風,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同時,能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自覺遵守財經法紀和規章制度。

二、量化計分的原則

實行履職審計評價量化計分,必須堅持以下幾項原則:

(一)重要性原則

任何事情都要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履職審計也應突出重點,抓住關鍵。特別是設置審計評價指標和分值時,要重點突出,不能平均分配,對于一些重點問題、關鍵問題分值分配應適當傾斜。

(二)客觀性原則

客觀性原則要求審計人員進行履職審計評價時,摒棄個人好惡、杜絕感情用事,以審計的事實為依據,不附加任何主觀成份,不使自己的結論依附或屈從于持反對意見的人的影響和壓力,按照客觀事實的本來面貌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職責情況作出符合客觀實際的審計評價。

(三)謹慎性原則

履職審計評價應堅持:審計評價緊緊圍繞被審計人履職情況進行,與被審計人職責不相關的事項不評價;審計評價應在審計范圍內進行,審計未涉及或者不屬于審計范圍的事項不評價;審計評價應按照查明的事實進行,審計證據不充分的事項不評價;審計評價應按照內部審計準則和法規制度進行,責任不清或者沒有評價依據的事項不評價。

(四)歷史性原則

履職審計實務需要針對已發生的情況,對被審計領導的履職責任進行責任認定和評價,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堅持歷史性原則,歷史性的問題應放在歷史的環境和條件下去考察。如果脫離當時、當地的經濟環境和歷史條件,就會導致審計結論失去客觀性、公正性。堅持歷史性原則,就要正確區別“四個責任”:現任領導責任和前任領導責任、主面責任和客觀責任、故意違紀責任和預違紀責任、個人責任和集體責任。

三、量化評價的基本要求

履職審計評價量化計分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根據履職審計辦法和內部審計準則進行審計和評價

《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辦法》是履職審計的行為規范,內部審計準則是衡量審計工作質量的基本尺度。履職審計評價量化計分所依據數據和資料必須是真實、全面、可靠的,而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辦法》和內部審計準則進行審計,是確保審計質量和審計評價依據的數據資料真實可靠的關鍵。

(二)合理設置評價指標和分值

履職審計評價量化計分的核心是科學、合理地確定履職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和各項指標的分值。各級行可根據審計對象和審計內容的不同,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評價指標和各項指標的分值,可以單位領導、部門負責人、所屬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的情況分類別設置,毋需一概而論。

(三)綜合評分,確保評價結論客觀公正

為謹慎起見,在對被審計的領導干部進行打分時,開有分管行領導、內審部門負責人及審計組全體人員參加的審計評價會議,審計組匯報審計情況,提出對每項審計評價指標扣分、加分的初步意見,會議成員各自發表意見,集體打分,減少人為因素的影響。通過集體打分,綜合評定分值以保證審計評價結論的公正性、公允性和合理性,最大限度地規避審計風險。

(四)按分值劃分檔次,進行綜合評價

綜合評價按百分制進行考核,根據評價內容分項確定分數,依據審計結果確定得分,按照得分多少分履行職責好、履行職責較好、基本履行職責、失職四個檔次進行綜合評價。

90分(含90分)以上的,為履行職責好;

80分(含80分)至89分的,為履行職責較好;

60分(含60分)至79分的,為基本履行職責;

60分以下的,為失職。

綜合評價要特別關注一些特殊情況:對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中發現的領導干部本人失職、瀆職行為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均評價為不稱職,內審部門還應當按有關規定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移交紀檢監察部門;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評價的內容和計分方法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辦法》的規定,被審計領導干部的履職責任認定為三類,按輕重依次為:一是領導責任;二是主管責任;三是直接責任。因此,在設置評價指標及其分值時,對每一項指標分值的設定應以領導干部所承擔的領導責任和主管責任為基礎進行設定,同時對其所承擔的直接責任事項進行加分和扣分。對特殊問題作出特別規定,如提供的資料或賬目不齊全,或提供虛假賬目和資料的,從其所得總分中酌情扣分。

領導干部履職審計評價具體內容和計分辦法

(一)金融法規、方針政策、上級行決定貫徹落實情況(20分)

1、未及時轉發或傳達上級行的有關文件,扣1-2分;

2、未嚴格執行上級行的有關決定,扣1-2分;

3、未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貫徹落實措施,扣1-2分;

4、所制定的措施、辦法有與法律法規和上級行的規定相沖突的情況,扣1-3分;

5、貫徹和落實上級行精神取得明顯成效,被上級行通報表揚的,加3-5分。

(二)組織參與決策的情況(30分)

1、重大事項未實行集體研究決策,扣1-5分;

2、未建立明確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扣1-3分;

3、決策過程有關記錄材料不完整、不規范、不真實,扣1-5分;

4、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后果的,扣5分。

(三)內部控制管理情況(30分)

1、本單位、部門崗位職責、工作制度、業務流程及應急處置預案等不健全,扣1-2分;

2、各項審核、審批權限不明確,扣1-2分;

3、崗位職責分工和不相容職責分離制度執行不嚴格,扣1-3分;

4、內控機制不健全,扣5分;

5、對發現的問題糾正和處理不及時,扣3分;

6、內部管理方法有創意,得到上級行肯定并在系統內推廣的,加3-5分。

(四)履行業務管理職責情況(20分)

1、未嚴格履行有關審核、審批職責,扣1-2分;

2、未按規定開展調查研究,扣1-5分;

3、對重大突發事件未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置,扣5分;

4、本單位、部門及所管理的單位各項主要業務出現重大業務差錯,扣5分;

5、對嚴重或突出的風險問題未及時處理或報告,扣5分。

以上四項總分100分,對負有領導責任和主管責任的按上述標準計分,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按上述標準的2倍扣分。每個分項得分最少為0分,最多得該項滿分。

篇(4)

1.素質參差,精力分散,導致履職時“心有余而力不足”。以人行九江中心支行為例,目前內審部門設置是中心支行設有內審科,人員8人,轄內11個縣級支行均只設內審崗位并“附屬”掛靠在辦公室,絕大多數內審員非專職內審。中支內審部門內審人員常年奔波在審計一線,一個項目接一個項目,內審人員與時俱進的培訓和學習機會不多,現有內審人員知識更新和素質提升緩慢,專業技能難以跟上業務部門的發展速度。而縣級內審崗位人員其綜合素質差異更明顯,由于縣級行多年沒有“補員”,各支行優秀人才有限,各部門及重要崗位都要照應到,有的縣支行對內審崗位人員的配置其素質客觀上難以達到中心支行內審科的要求,何況不少內審員在完成內審崗位工作任務的同時還需要花相當的時間兼顧其他工作,精力分散,而縣支行內審崗位人員培訓學習的機會更是微乎其微。目前,基于內審任務的完成,上級行經常采取抽調下級行內審人員“以查代訓”的方式,這種做法雖然鍛煉了隊伍,但相對系統性學習規范培訓而言,其綜合效果有限,比如不少審計人員對查出的問題不會歸納總結,針對各項新的業務系統不斷推出或更新換代難以做到檢查技能同步跟進,對此如若僅試圖通過檢查途徑來達到全面提升內審工作水平只能達到“臨陣磨刀”的淺顯效果。

2.級別不夠,多重領導,導致履職時“心存顧慮”。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的規定:人民銀行內審工作“實行行長負責制,內審部門對行長負責并報告工作”。對基層行內審部門而言既要對本行行長負責,同時內審立項除自定外基本上是上級行內審部門統一安排的,無疑又應對其上級行內審部門負責。然而實際運作中其“雙負責”的有效性大打折扣,由于中支內審部門只是全行的職能科室之一,縣級央行內審人員掛靠辦公室,在業務上雖然大多受上級內審部門的部署,但在管理上可以說受“多重”領導和管理,有直管和協管領導,還有人事和組織部門,同時還說不定哪天會交流到其它部門,因而心存顧慮,既要考慮到領導的“指示”,又要考慮到自已的“后路”,同時還要考慮上級內審部門的考核情形,由于級別不夠在“擠壓”中對于問題不得不慎重地以單位形象或利益或個人前程為重,不愿意或不敢過多的暴露問題,容易導致現實檢查時“蜻蜓點水”,檢查后建議整改的應付情形。

3.認識模糊,機制欠缺,導致履職時尷尬消極。基層央行有些干部尤其是中層干部在部門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由于各對口部門對差錯和問題考核較細,追究較嚴,因而不習慣內審的再監督,認為自己查自己沒有必要,對內審工作地位與作用認識不到位。尤其是在縣支行,不少人對內審查出的問題難以接受,對好的評價滿面春風,而對檢查出的問題卻滿臉烏云,認為于已不利進而呈消極配合心態甚至有的非要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出面協調。同時由于內審崗位及人員長期以來普遍缺乏“剛性”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加上現實中評先、評優、晉級等一些與個人相關的考評考核又比較看重民主測評結果,更加重了內審人員在檢查中不愿得罪人的心理負擔,以上因素久而久之導致內審檢查人員養成了在檢查時情緒上的尷尬和工作上得過且過的消極。

綜上問題,明顯表露內審隊伍建設相對有效履職的“滯后”性,解決這一問題急待我們進一步強化對內審隊伍建設迫切性的認識,在當前人民銀行機構改革沒有大的調整現狀下,積極探索內審人力資源統籌使用之良策不失為提高央行內審部門履職能力的現實選擇。

二、探討:現階段人民銀行內審人力資源統籌使用模式的設想

正視內審人力資源統籌使用問題,我們對其運用模式進行了有益的可行性思考,對內審人力資源統籌使用的內涵可通俗的理解為:一是指對內審人力資源的充分掌握和合理利用;二是指對內審人力資源的計劃培養和統籌發展。目前人民銀行的內部審計工作對人力資源的使用較普遍采用的是逐級有選擇性地抽調轄內內審人員,共同參與上級行組織的內審項目檢查。實質上采取的是內審人力資源的“縱向抽調,橫向交叉”,這種人力資源統籌方式在實際運行中雖產生了一定效果,但由于基層內審人員的“屬地”管理和考核機制這一根本性問題沒有解決,內審人員行動上或心理上的問題依然,其阻滯內審效果的發揮亦必然。為此我們著眼于解決問題,提出以下垂直管理理念,即“內審業務工作及人員管理相對獨立,歸屬上級,項目由上級指定,人員由上級考核”。以此管理理念為指導特提出以下三種模式設想予以商榷:

模式一:實行逐級派駐制。即內審人員由總行派駐分行、分行派駐中心支行、中心支行派駐縣支行,形成內審隊伍相對獨立,業務檢查相對集中,逐級負責的內審運作體系。

模式二:打破區域界限,實行跨行政區設置內審派出機構。鑒于目前人民銀行跨行政區設立分行的現狀,可在各大分行以下對中心支行實行跨區域設置內審派出機構,在幾家地市級中心支行中設置一家由分行派駐的內審機構。派出機構人權、財權、事權隸屬大分行,其職責是對所轄地市、縣兩級人民銀行實行審計檢查監督,審計結論對派出行負責。

模式三:總、分行現行體制不變,以中心支行為單位,實行內審委派制。將縣級支行內審人員上收中支統一管理(包括勞資、人事、組織等關系),內審員平時在縣支行開展工作,接受中支內審部門領導,實行內審責任追究制,開展內審監督檢查時,集中起來,統一部署,統一行動。

以上三種模式任選其一運作,我們認為由于均體現了垂直管理,進而有利于解決“阻滯”,增強履職的有效性。其理由分析如下:其一,垂直管理后,上級內審部門可實施“人才庫”管理,針對項目靈活隨機地進行人員配置,及時聚集合力,有效避開了以往內審員所在行對其所兼的崗位工作要求和差旅費用考慮及外出檢查時的“干預”現象。同時也方便集中培訓,有利于解決素質提升以及職能部門業務更新與內審員技能不同步的問題。其二,垂直管理后,直接作為上級內審部門“以上查下”,與現實中根深蒂固的“等級”觀念相宜,既避免了同級內審中的“以下查上”的無奈,也避免了當前從下級行抽調內審人員在實施交叉檢查過程中存有“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而互留后路的心理。其三,垂直管理后,針對崗位性質有效實施責、權、利相統一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壓力與動力相結合,有利于調動內審人員履職積極性,保證隊伍的穩定性。同時內審人員個人業績與考評考核由上級內審部門統一實施,解除了下級行內審人員怕工作不合本行領導之意而有所擔心或不合本行同事之意影響民主測評分值的顧慮,使其放手大膽履職。

三、建議:構建內審人力資源統籌使用長效發展的良好環境

1.領導重視、觀念更新。領導對內審工作的態度,決定內審工作的效果,內審工作的效果影響職能部門風險防范的意識。內審工作及人員使用需要領導高度重視,同時領導及其它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還應具備自覺接受內審監督的觀念,消除一些“要監督我”的誤解和偏見,進而形成“我要監督”的良好內審監督環境。

2.強化培訓、素質達標。由于內審職業的特殊性,內審人員的培訓工作對于提高內審工作的質量和水平至關重要。新形勢下,央行職能部門業務更新較快,信息化普遍提高,對內審部門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內審人員的專業性、系統性知識要求越來越高,內審人員的培訓將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工作。

篇(5)

我分行根據上級要求制定了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量化管理實施辦法,與考核細則,同時建立了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目前,該實施辦法已落實到位,為我分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以及分行事業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監督及推動作用。

(二)健全責任機制方面

結合分行實際,我系統積極制訂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量化管理辦法,保證了黨風廉政建設及反腐敗各項工作的全面落實。一是將各項責任進行了分解,實現了將目標任務細化到崗,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從而確保了“責任分解,責任考核,責任追究”落實到位,全面推動了分行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深入開展。

(三)工作部署總結方面

今年上半年我分行將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納入了年度工作中。做到了工作有總結、有計劃。

二、抓好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1)認真傳達貫徹總、分行的反腐防案工作部署和活動安排,共6分:我分行及時開會傳達貫徹各項工作部署和活動安排,無扣分。

(2)制定和落實反腐防案的崗位職責,積極支持和配合紀檢監察部門開展工作,共4分。我分行積極制定崗位職責,大力支持配合紀檢監察工作,無扣分。

(3)主要領導按要求與分行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和案件防控責任書并認真履行責職,共2分,我分行關職能部門及時簽訂責任書,并做到認真履職,無扣分。

(4)員工按要求與本單位簽訂反腐防案承諾書,共1分,我分行全體員工按時簽訂承諾書,無扣分。

(5)每季定期召開一次案件防范和量化管理工作分析會,共4分,我分行按時每季度召開相關會議,認真進行總結分析,無扣分。

(6)民主決策,員工職級晉升、獎金分配等重大事項經集體討論,共3分,我分行已經于*月按要求向員工公布業務管理費、獎勵費,無扣分。

(7)單位業務管理費、獎勵費發放公開透明,每半年一次向員工公布一次,共3分,我分行已按要求向員工公布業務管理費、獎勵費,無扣分。

(8)領導干部按規定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共2分,我分行全體領導干部按要求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無扣分。

(9)領導班子團結進取、廉潔干事,共3分,我分行全體領導干部團結協作、廉潔干事,半年來無投訴、無舉報,無扣分。

(10)關心員工工作和生活,領導干部按要求落實員工談話制度,共3分,我行領導干部按要求落實談話制度,不但有談話而且還設有員工談話專用記錄簿,無扣分。

(11)主要領導每年按要求進行述職述廉,共2分,我行全體領導干部都認真進行了述職述廉,無扣分。

(12)嚴格遵章守紀,考核期內無發生違紀政紀案件,共3分,我分行未發生一次黨紀政紀案件,無扣分。

三、抓好案件防范和自查工作

(1)案件防范工作分工明確,內控措施落實到位,崗位之間形成相互制約,共2分,我分行分工明確,內部監督到位,無扣分。

(2)各項業務操作規范,考核期內無發生各類經濟案件,共10分,半年來,我分行全體職員認真、負責,無違規操作,沒有造成資金損失、重大風險,沒有任何案件發生,無扣分。

(3)內控檢查到位,發現問題整改及時,共5分,我分行各相關責任人按要求進行了內控檢查,發現問題后及時進行了認真、徹底的整改,并按規定管理密、押、印及重空憑證,無扣分。

(4)按要求落實重要崗位輪崗或強制休假制度,共3分,我分行全體職員按要求對重要崗位進行輪崗并且無一人強制休假,無扣分。

四、不斷加強行風建設

(1)制定和落實本單位員工考勤考核獎勵機制,共2分,我分行已制定并開始實施內部員工考核獎勵機制,無扣分。

(2)嚴守工作紀律和請銷假制度,共4分,我分行經檢查發現無一人遲到,無一人違反工作(會議)紀律或請銷假制度,無扣分。

(3)員工內部團結和諧,敬業愛崗,共2分,我行全體員工團結協作,堅決服從崗位調整和分工,在崗位上兢兢業業,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無扣分。

(4)熱情待客,誠信經營,嚴格職業操守,共2分,上半年來我分行組織的規范化服務考評已達標,無扣分。

(5)考核期內無發生“黃、賭、毒”或其他有損銀行和企業利益行為,共4分,我分行全體員工潔身自好,無一人參與“黃、賭、毒”,無一人違反職業操守,無扣分。

五、加強廉政教育和隊伍建設

(1)按總、分行要求開展各項反腐防案、法律規章以及廣發理念職業道德教育活動,共10分,我分行按要求組織員工開展教育學習,參加學習的員工人數達到90%,活動結束后我行按時上報各類材料,無扣分。

篇(6)

1.踐行“三嚴三實”要求強化內控管理。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以來,撫州市中支認真學習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對照“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謀事要實、創業要實、做人要實”的要求,著力解決“不嚴不實”問題,努力在深化“”整治、鞏固和拓展成果上見實效,在守紀律講規矩、營造良好黨風行風上見實效,為有效履職提供有力保障。武漢分行黨委今年提出,要堅持從“從嚴治行”的角度去探求加強內控管理的新路徑。全轄干部職工深刻地認識到,這種嚴格的內部管理態勢將是新常態,“從嚴治行”將是新時期基層行內部管理的共同要求,內部審計也必將承擔更大的責任。

2.嚴守“底線思維”要求加強風險防控。當前,經濟金融進入新的發展階段,面對更加復雜的內外部環境,基層央行高效全面履職的任務更加艱巨,內部審計在風險防控方面的責任更加重大。這些風險不僅有內部的風險,也有外部的風險;不僅有業務層面的風險,也有人員管理層面的風險;不僅有資金方面的風險,也有聲譽方面的風險。內審部門要堅持“底線思維”,掌握風險防范的主動權,努力做到早發現、早提示、早報告,通過監督檢查,營造合規文化,將依法依規辦事作為規避風險的不二選擇,不踩“紅線”、不鉆空子、不存僥幸心理,切實保障基層央行安全平穩運行。

3.實現“高效履職”需要完善體制機制。新常態下各級行管理層更加注重從源頭上加強內部管理,通過完善體制機制、強化組織治理來提高基層行工作水平的需求更加迫切,對于內部審計在揭示體制障礙、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方面的期望也越來越高。內部審計需要更有前瞻性和洞察力,做到摸清真實情況、揭示風險隱患、反映突出問題和體制機制,并推動及時有效解決,更好地服務于基層央行治理。

4.落實“依法治國”要求提升治理能力。撫州中支積極致力于法治央行建設,全轄對于堅持依法行政、全面有效履行央行職責的要求越來越高。內部審計要圍繞推進依法行政,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辦事和依法管理的能力,進一步發揮職能作用,在推動完善中央銀行金融管理體制機制、加強履職能力、提高管理服務水平等方面做更多的實踐和探索。

二、突出重點,提升內審服務水平

新常態下,內審工作服務于基層央行發展、提升履職績效的責任更加重大,任務更加艱巨。各級內審部門緊緊圍繞上級行和本行中心工作,集中力量對重點領域、重要業務和重點項目進行審計,系統反映業務風險和履職難點問題,在促進問題系統整改,推動機制和制度完善等方面發揮保障服務作用。

1.提高審計創新能力。各級內審部門要緊扣央行業務發展狀況和管理要求,堅持創新與傳承相結合,用變革的眼光審視現有工作的不足,用創新的理念引領思路、謀劃措施、解決難題。進一步深化轉型實踐,積極探索新的審計領域,滿足業務創新風險防控的需求;進一步優化組織管理,通過跨區域審計的形式,逐步建立支行之間的橫向合作機制;進一步采用新的審計方法,加快計算機輔助技術的應用,適應業務系統不斷集成的實際。

2.提高審計分析能力。對審計發現的問題,以標本兼治為目標,通過深度揭示問題、系統分析問題,促進政策落實和制度完善。充分發揮內審獨立視角、客觀評價的專業優勢,從微觀上發現問題、揭示表象,在宏觀上分析成因、追溯源頭,要提高問題分析的針對性和關聯度,把找問題、查原因、提建議、抓整改、促發展緊密結合起來,使內審工作更加貼近各級行管理和業務發展大局。

3.提高成果轉化能力。內審成果運用是內審價值的集中體現,也是內審服務組織治理的重要途徑。堅持突擊檢查和后續審計的精準結合,精簡程序,突出重點,全面關注審計處理意見的落實情況,通過持續跟蹤關注,督促審計整改,防止屢查屢犯。全面普及審計成果“四掛鉤”制度。力爭在全轄范圍內實現將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落實情況,與年度考核、干部政績考核與任用、以及廉政建設相掛鉤,推動將審計發現作為領導決策、業務管理、績效考核、干部任用、創優評先、職稱晉升的重要依據,深化審計監督影響力,提高審計工作的嚴肅性。

4.提高咨詢服務能力。內審工作要圍繞中支黨委中心工作,加強制度建設,從而實現內審工作價值的最大化,在規范化、制度化的基礎上不斷提升內審工作質量,以落實整改為重點,推動各項工作規范、有序開展。內審部門通過自己的檢查指出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站在管理層的角度,分析問題,提出建議,為管理層服務。一是提供決策服務,為領導及時提供可靠的審計資料,同時做好綜合、對比、分析,為領導者做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二是提供管理服務,利用自己掌握的大量微觀信息,從中提煉出帶有普遍性、傾向性、規律性的問題,及時給領導提出管理建議;三是提供績效考核依據,通過對各職能部門全年內部控制管理狀況的檢查評估,為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年終績效考核提供必要的參考。

三、聚焦增值,推進內審立體轉型

1.更新內審理念,轉變工作重心。內審工作要把抓風險防范和內控建設作為首要的職責,更新內審理念。通過開展內審工作,把風險防范的關口前移,將問題的苗頭消滅在萌芽狀態,盡可能的將問題在暴露之前發現并糾正過來。只有這樣,內審工作才算做到位,才為組織增加價值。加快審計創新步伐,積極推進審計轉型,逐步實現三個轉變,一是從查錯防弊逐步向內控評價和以風險為導向的管理審計轉變;二是內部審計職能從單純財務收支審計逐步向監督與服務并重轉變;三是審計方式從事后審計逐步向全過程審計轉變。通過組織學習培訓,鼓勵、支持內審人員參加國際注冊內部審計師和其他相關職業資格的培訓和考試,為他們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提高創造條件,提供服務。

2.改進審計方法,提高工作質量。實施的審計項目要突出審計工作的主動性、針對性、時效性、覆蓋性等特點,從行政執法、金融服務、內部管理各條線出發,保證各項審計工作順利開展。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既要恰當的進行處理,又要深入分析產生的原因,從幫助建全內部控制制度,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謀士”作用。利用審計每個單位所取得的成果,影響帶動其他單位,使其從中得到教訓,以收“舉一反三”之效。全面落實日常審計與突擊檢查相結合的機制,及時全面掌握基層行的真實運營狀況,及時發現風險隱患,將風險消滅在萌芽狀態。

3.加強審計溝通,形成監督合力。內審機構要在行長的領導下工作,并向行長負責,建立完善遇有重大事項和問題直接向行長報告的機制。完善內審反饋報告、后續跟蹤審計問責、系統內部審計通報和內審工作聯席會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從而建立起上下左右多層面聯動的監督整改機制,最大限度地擴大內審價值效能。樹立服務意識,善于為審計對象出謀劃策,在節約成本、改善管理程序、方法等方面提供建議與參考,為審計對象提供咨詢和服務。

篇(7)

單位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面臨的根本性問題是單位為確保自身消防安全而在消防安全措施、設施、管理方面進行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投入,以及正確處理生產經營與消防安全中可能存在的矛盾沖突。消防安全投入不能直接產生經濟效益。在市場競爭中,單位尤其是生產經營單位普遍存在減少消防安全投入,爭取利益最大化的傾向,普遍存在對政府部門消防安全服務的依賴和“搭便車”現象。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投資主體和規模的不同,其風險偏好、安全投入意愿和消防安全守法意識差別很大,其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的落實程度差別也很大。概括分析,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主要有以下原因:①中小企業消防安全法制觀念淡薄,風險偏好、僥幸心理強,不想不愿進行消防安全投入、履行消防工作職責;②部分單位履職能力欠缺,至使消防安全責任不能充分落實;③有的單位在消防安全與其它利益沖突時,傾向于讓消防安全讓步,違反消防法規,造成隱患突出;④部分單位在消防安全方面對政府部門、消防機構依賴性強,被動應付。相當多的單位上述問題兼而有之。

2單位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的社會治理體系構成及其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2.1體系構成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均明確和強調了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其體系構成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組成:①明確了主要負責人作為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②明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責任;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系統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的職責;③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消防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等職責;④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加強對轄區內單位消防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以及指導、支持、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防火安全檢查等群眾性消防工作的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和舉報。消防技術服務也進入法制化、制度化軌道。此外,國家有關信息公開和信用體系建設中正逐步將單位的消防安全納入信用評價之中。

2.2存在的問題

由于單位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的社會治理體系是由單位自治、縣級以上政府宏觀管理、部門監督管理、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及公安派出所監督執法、基層政府監督檢查與協助監管、村居民委員會群眾性消防工作(以上二者也稱為基層消防網格化管理)、社會監督(包括社會信用調節、輿論監督與公眾監督)以及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等方面構成。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職責不落實,與單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的內因有關外,也與社會治理體系各有關環節工作缺失、推動不力的外因有關。經調查,筆者認為消防安全社會治理存在以下問題:(1)政府在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中重消防事業發展、輕部門履職監督;重服務經濟發展、輕安全程序保障。(2)行業系統部門監管責職意識不強、監管力量不足、監管人員履職能力弱。工作浮于表面、流于形式,獨立履職效果差。(3)當前消防機構及派出所在實施消防監督抽查與執法中也存在一些薄弱環節。①在監督抽查中重實體隱患和程序違法的檢查,輕單位履職行為的檢查,產生包辦代替的印象;部分消防監督員群眾工作意識和能力不強,重執法、輕交流,不能使監督檢查有效發揮向宣傳教育作用;②執法活動中,還存在如檢查后不在當場填寫檢查記錄表,只叫被檢查單位陪同檢查人員在表上簽個字,歸隊后再補填表等,既起不到宣傳教育和指導作用,又未能保障單位陳述與申辯的權利,進而引起被檢查單位對檢查結果異議的不規范行為;③現行《消防法》對單位不依法履職的處罰規定,不能使監督執法服務充分發揮促使單位主動履職的高效杠桿作用;④在公安機關內部分級監督機制上消防監督機構的抽查單位的范圍僅限于一、二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錄入系統中的其它一、二級的一般單位,大量的三級重點單位與一般單位由監督力量與業務薄弱的派出所去抽查,客觀上造成了一些未列入重點監督的單位長期游離于有質量的監督檢查之外;⑤公安派出所的工作重心難以落在消防監督方面,派出所消防民警、社區民警的消防監督管理能力還比較弱,也未能充分將消防監督作為主責、主業來落實,存在被動應付、糊差使現象。(4)基層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方面存在一些問題。①鄉鎮街道消防安全委員會、消防工作辦事機構及其制度未能真正運行;②消防設施、隊伍等資金能解決的問題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漸得到解決,但消防安全檢查、宣傳等需要人經常性去落實的工作難以堅持和落實到位。網格化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檢查方面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有何抓手,即工作的職責定位不夠明確;同時,網格化管理人員的消防法律法規、火災預防和逃生自救知識不夠支撐其有效開展工作,以致其畏懼消防工作責任而不愿擔責、不能職;③考核標準中過于重視有形的事項,對有形的工作要求過多過高,難免走上形式主義,而群眾性工作大多是在無形中落實地。(5)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仍然處于起步階段。從業人員和專業隊伍還不足、不強,尚未形成一個社會應用廣、普遍認可的行業,從業人員和單位的資格、資質許可正在規范中,過渡期內還存在隊伍良莠不齊、服務內容和工作標準不統一,以及惡意競爭降低服務質量等問題。另外,由于消防技術服務的非強制性,還存在較多單位未委托專業維護保養、消防設施年度全面檢測要求未能落實等問題。此外,社會消防監督方面,利用社會信用體系促進單位在消防安全方面主動履職方面還沒有系統的舉措。

3單位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的社會治理對策

單位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關系最大的還是經濟問題。規模小或投資主體實力弱的企業,它首先考慮的是企業的生存發展的需要,對安全的需要就會降低,風險偏好就強烈,消防安全投入就很低;企業具有一定的生存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其安全的需要、保護企業財產和員工安全的意識就會提升,風險偏好就會降低,消防安全投入就會提高;當企業發展壯大,品牌意識提升,重視商業信譽,就會考慮火災事故對生產經營及履約能力的影響、對企業形象的影響,對市場占有率的影響,風險偏好就會進一步降低,消防安全標準就會更高,投入更多。因此,對單位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的社會治理就應當充分應用市場經濟規律,緊緊圍繞生產經營單位的生存發展,充分利用經濟、行政、法律、輿論、信用等手段和機制,通過《消防法》及其配套法規的修訂,完善消防法律規范體系,運用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和源頭治理等社會治理方式,落實外部的監督制約與服務措施,科學加強和合理分配公共服務資源,促使單位依法正確處理消防安全投入與經濟效益之間的關系,主動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3.1經濟與信用方面

(1)加快推進消防安全責任保險的應用,通過對消防安全責任險投保條件的規定和保險費率的調節,促進企業加強消防安全投入與管理。(2)加大對消防違法行為罰款處罰的上限設定,由各地省級消防機構結合當地實際根據單位規模、違法行為情節輕重與影響面等因素分類分級科學制訂裁量標準,嚴格落實消防執法,切實加大單位消防違法行為的成本。(3)參照《安全生產法》,抓住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的關鍵人,對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和相關管理人員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及其造成的火災后果,尚未構成犯罪的,增加實施款罰處罰和職務限制的規定。(4)在規模以上企業大力推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建立等級評定機制,納入企業信用評定體系。同時,依法公示單位的消防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涉及單位消防安全狀況的信息。從而影響市場對企業用工、產品與服務的選擇。(5)大力發展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規范其消防技術服務行為,促使其提供價廉物美的消防安全技術服務,讓單位能夠主動選擇專業的消防技術服務,從而降低單位和社會消防管理的總成本。

3.2行政與法律方面

(1)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型公共服務供給。①政府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按“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理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明確消防安全監管的處室,配備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干部;②鄉鎮、街道和村居“兩委”明確與落實消防安全網格管理員或將消防業務落實到相應網格管理員;③結合公安改革穩定消防機構監督員隊伍,加強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力量,加強消防監督執法業務建設;④加強部門間及其與基層的工作聯動,合理分解對社會單位消防安全監督檢查服務任務。正確處理條塊結合消防監管業務分工與協作,正確處理行業、部門監督檢查與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執法的關系,正確處理部門監管與基層網格群眾性工作的關系,統籌整合公共服務資源。做到行業單位有監管、重點對象有重點監督、一般單位與小場所有普及性的基層網格化檢查指導服務;⑤切實加強從部門到基層消防安全管理干部與人員的業務培訓與考核,大力提升其履職意識和能力。(2)改革對單位的消防監督管理與執法機制。首先,循序漸進強化社會單位消防基礎信息的采集錄入等基礎工作,建立較為完善的社會單位分類分級消防基礎信息庫。在此基礎上,改變目前消防機構僅抽查一、二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入住一、二級重點單位建筑中的一般單位,三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其它一般單位和小場所都由公安派所抽查的機制。實行由消防機構抽查合理比例本級列管的重點單位,抽查合理比例下級列管單位,也可以開展分類重點抽查,對下級列管的單位任一級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抽查后一定周期內不重復抽查,以增加監督抽查的覆蓋面,避免一些非重點單位長期得不到高質量的抽查,也可以克服消防執法的地方阻力,同時可以加強對下級列管工作的監督指導。(3)加強對單位消防安全監管的部門聯動與考核。依托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工作平臺,進一步完善政府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履行消防安全檢查職責與消防機構監督執法之間的銜接與聯動機制,切實增強政府治理的合力。同時,在政府消防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中,從對單位監管的數量、質量和效果等方面,加大對部門履職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力度,促使部門監管責任落到實處。(4)用足用好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手段是促使單位主動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的最后一道防線和保障。消防機構和派出所要強化行政執法是公安機關的基本職能的認識,進一步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用足用好消防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加大執法力度,通過執法的杠桿效應推動單位依法履行消防管理職責。

篇(8)

一、工作目標

城市公共綠地養護網格化管理實行目標責任管理,通過不斷創新工作方法,強化養護管理措施,深入開展城市綠地養護管理工作,不斷鞏固城區綠化成果,達到“養護精細化、管理常態化、綠地精品化、成效示范化”,園林綠化植物正常生長,最終實現城市綠地養護管理工作的精細長效化。

二、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的城市公共綠地范圍主要包括:

1、2011年、2012年度由縣林業局組織實施新建的城區道路綠地;

2、由縣園林所管理的蓮塘老城區的道路綠地、小游園綠地、公園綠地;

3、經縣政府研究同意接管的開發區、等地的道路綠地、小游園綠地、公園綠地;

4、其他城市公共綠地。

三、項目與標準

(一)養護管理項目。本方案養護管理項目主要包括澆水、施肥、修剪、病蟲害防治、松土、除草、補栽、扶正支撐、綠地容貌、安全施工等。

(二)日常管理標準

1、道路綠化養護作業要求

(1)道路綠化養護作業人員必須統一穿工作服上崗;

(2)綠化生產垃圾隨產隨清,不得將綠地修剪枝葉雜草掃入下水道、雨水井及果殼箱內;

(3)網格區域的行道樹池、綠地內無雜草、紙屑、塑料袋等廢棄物;

(4)網格區域綠化養護工人不得坐崗,不得擅自離崗或三五成群閑聊;

(5)嚴格執行上、下班制度;

(6)綠化養護工作質量符合規定標準。

2、道路綠化養護質量標準

(1)園林植物生長勢好,葉色在正常條件下不黃葉、不卷葉;葉上蟲網、病斑、被啃咬葉片每株在5%以下;枝干健壯,無枯枝,樹體無機械損傷;樹冠豐滿,主側枝分布均勻、數量適宜、通風透光。

(2)綠籬色塊無死株缺株斷壟現象;生長健壯;枝葉繁茂,葉色鮮綠;無病蟲害;修剪合理、整齊平滑。

(3)草坪及地被植物覆蓋率不低于90%;草坪雜草控制在10%以下;澆水施肥及時合理,生長茂盛,不斑禿,不枯黃;草坪修剪及時規范,高度小于10cm;無病蟲害。

(4)花灌木無死株缺株;生長健壯,葉色正常;修剪規范,花期內開花不斷,無枯枝敗葉;觀賞效果好,無病蟲害。

(5)攀緣植物生長旺盛;及時牽引,覆蓋效果好;修剪合理,地上無亂生枝條。

(6)綠地、樹池無堆物堆料、亂搭亂建;植物體上無釘、捆、掛、貼等現象;無隨意被侵占綠地、亂伐樹木現象。

四、組織領導與責任分工

1、強化組織領導。為有效組織城市公共綠地網格化管理工作,成立由局總工程師任組長,成員由局屬有關單位負責人、有關科室負責人組成的局城市公共綠地養護網格化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督辦組,黨組成員任組長,為成員,負責日常督辦工作。

2、強化責任分工。為有效開展城市公共綠地網格化管理工作,將全縣城市公共綠地劃分三大片,每個片落實一個負責人和若干個責任人,片區負責人為該片區責任人,路段負責人為該路段責任人。督辦責任人、片區責任人、路段責任人(具體人員名單詳見《縣城市公共綠地養護網格化管理責任分解表》)。

五、工作要求

1、管護人員要認真履行好各自職責,落實好各項管護項目,確保園林綠化樹木良好生長、綠地整潔美觀。同時要嚴格遵守規章制度,不得擅自離崗、無故請假,請假半天要書面向路段責任人報告,,請假1天要書面向片區責任人報告,請假2-3天要書面向縣園林所主要領導報告。對在履約期內綠地的管護人員參照執行。

篇(9)

二、 貫徹執行黨和政府關于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并按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要求,進行監督與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從業人員正當的合法權益。

三、把安全生產工作放在本單位經營、服務的重要位置,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防范措施,制定切實可行的預警方案,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的各類問題;每次會議形成會議紀要,做好臺帳登記工作。

四、 將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按照責任制要求逐層分解,落實到各有關部門和員工,并定期檢查,監督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把各類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五、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體系和組織管理網絡,設置落實安全生產管理領導小組,配備安全生產兼職管理人員。

六、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

七、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制定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工作條例。

(2)嚴禁違章用火、用電、用氣,嚴格對易燃、易爆、劇毒及其它危險品的管理。

(3)確保消防設備系統正常運轉,落實消防責任制,做到人防與機防的有機結合。

(4)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確保安全運營。

(5)加強治安防范,確保本單位內部物品及所管理的物業安全,防止各類治安案件和事故的發生。

(6)鍋爐、電梯、機械加工設備等的從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加強崗前培訓和在崗人員的復訓再教育,做好設備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工作。

八、關心員工利益,解決員工實際困難,改善員工工作環境和休息條件。

九、各單位每月向總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報告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按內容要求和時間要求,每半年嚴格認真填寫《安全生產工作履職報告書》,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由行政負責人簽署后上報總公司。

十、考核期內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公司將對安全生產工作有關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對認真落實安全生產各項措施,沒有發生重大事故的,公司將予以獎勵。

十一、責任書自簽字后生效,有效期兩年,每年年終進行考核。

十二、如遇責任人變動,各單位應及時調整和做好工作交接,責任書繼續有效。

篇(10)

對領導工作的評價,不同于物質發展成果的簡單經濟技術評估,必須根據黨政領導干部的施政特點實施考評。由于干部的崗位、環境、任務的不同,反映干部政績的形式也應是多種多樣的。要注意把謀劃思路、尋找出路、科學決策的創新行為與違背規律、違反程序、脫離實際的胡亂施政行為區分開來,把行為失當與決策失誤、工作失職區分開來。

二、能績考評的實效性。

一是在考評價值取向上要堅持“結果導向”。領導干部“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歸結到一句話,就是以結果為導向。這些業績能看得見、摸得著,能給老百姓帶來真真切切的實惠,能讓老百姓實實在在地感受到社會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二是在考評結果衡量上講求“成本效益”。對領導干部的考評,不是簡單的職業工種、業務崗位完成任務數量大小的衡量,而是履職盡責后給本地區、本單位、本部門實際帶來的整體效益(包括經濟效益、政治效益、社會效益)的綜合評價。如果產生的績效明顯大于投入,國家、集體、群眾確實都得到了實惠,這種政績就是實實在在的政績。反之,那么這種政績就不能給予肯定,至少不值得推廣。

三、能績考評的差異性。

一要從客觀條件與主觀努力的程度上分析評價。在評價領導干部政績時,不僅要看他在任期內取得的政績數量的多少、質量的高低,還要看取得這些政績的主觀努力程度和外界客觀條件。要正確處理當前政績與長遠政績的關系,近期效益與遠期效益的關系。對經濟基礎比較好、社會事業發展較快、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效比較顯著的,應堅持高起點、高標準、高要求;對經濟基礎比較差、社會事業發展相對滯后的,應堅持看發展、看提高。對于那些敬業精神強,在環境艱苦、困難較多、矛盾較集中的地方付出辛勤勞動、做出明顯成績的干部,要充分肯定其工作實績。二要堅持突出差異和體現權重原則來設置考核評價體系。要打破以往“一套衣服大家穿”的考核指標體系,根據區域發展差異和干部崗位職責的不同,分類確定考核對象,合理地組合各項指標,客觀地體現各級職位之間的層次性。三要根據領導班子成員職能結構進行分析評價。充分考慮因分工不同而表現出的差異,對不同層次、不同崗位的干部,要確定不同層次的考核標準,實事求是地分析其政績。要更多地注重干部在班子中所處的位置、承擔的責任和應發揮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界定在集體政績中的個體作用成份,在考核中合理設置權數。四要用全面、發展、歷史的觀點進行比較分析。既要注重考評看得見、摸得著的顯績,又要重視考評具有長遠影響和作用的潛績;對工作實績要充分肯定,對潛在政績也要積極評價;對物化成果要正確對待,對非物化成果也要客觀評價。對曾經被視為突出成績和重大貢獻但又被實踐證明屬于虛假政績甚至留下重大后患的,必須重新認定和追究責任。

四、考評主體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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