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2 14:54:49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刻制公章申請書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一)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填寫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表;提供股東證明材料;(股東是法人的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并加蓋公章;自然人的需身份證、手章)
(二)辦理營業執照
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公司章程、授權書及委托辦理書
3、場地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
4、驗資報告
5、任職文件
6、出資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及復印件
7、股東會議通知
8、股東會議,股東身份證復印件
9、項目可行性報告
注:清華大學技術入股需提供事業法人證書并蓋章,專利證書并需專家評估。
聯系電話: 0319-7867819
二、商業銀行開設臨時驗資賬戶
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法人代表手章
3、法人代表身份證及復印件
4、填寫開設驗資賬戶申請表
三、辦理企業銀行開戶證
按核準名稱申請書上的注資打款到驗資賬戶,銀行出具對賬單、進賬單并提供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
四、會計事務所辦理驗資報告
提供資金到位資證函、公司章程、股東會議紀要。
聯系電話: 0319-7836053
1、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2、填寫刻制公章審批表
六、質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1、企業公章、法人手章
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聯系電話: 0319-7867302
七、辦理稅務登記證
1、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及復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公司章程
5、企業公章
6、場地證明
7、驗資報告
8、會計資格證
聯系電話: 0319-7867778 (地稅)
八、發改局辦理備案證
1、項目申請報告
2、申請立項請示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專家報告、節能評估
6、有資質單位出的可行性報告
聯系電話: 0319-7867019
九、環保局辦理環評報告
1、項目申請報告
2、備案證復印件
3、規劃選址意見
4、土地預審意見
聯系電話: 0319-7867128
十、國土局辦理用地預審意見
1、項目申請報告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請示
聯系電話: 0319-7867108
十一、規劃局辦理規劃初審意見及選址意見書
(一)辦理規劃初審申請
1、項目申請報告
2、建設項目規劃初審申請
3、備案證復印件
4、選址所在鄉鎮批復
(二)選址意見書
1、項目申請報告
2、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申請書
xxx:
茲介紹
我單位XXX前去XXX處辦理刻制財務專用章事宜,請見信辦理為盼。
X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介紹信范文二】
xxx(刻公章的地方):
茲證明我單位**同志,因公務需要到貴處辦理重新刻財務章事宜。
日期:________
公章
刻章介紹信格式
刻章介紹信要用正式的介紹信樣式,填寫好內容就可以了:
茲介紹
我單位XXX前去XXX處辦理刻制財務專用章事宜,請見信辦理為盼。
X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刻章介紹信范文
證明
****(刻公章的地方):
茲證明我單位**同志,因公務需要到貴處辦理重新刻財務章事宜。
日期
公章
(帶**同志身份證)
青島市刻章介紹信相關規定
一、辦理依據
民政部、公安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青島市人民政府施行《青島市刻字業治安管理規定》
二、辦理程序
1、受理;2、審查;3、出具介紹信。
三、提交材料
1、委托制作機關、事業單位公章,由市政府辦公室出具證明;委托刻制機關各部門公章要出具編委文件及復印件,本單位寫出申請。
2、臨時機構,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政府辦公室出具證明。
3、委托制作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公章的,出具營業執照副本的原件和復印件,持信人身份證。
4、委托制作社會團體公章的,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及民政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
5、委托刻制黨委、支部、工會等公章出具上級黨委、總工會介紹信,本單位寫出申請。
7、公章更換要寫出申請并加蓋行政章、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8、公章丟失要出具執照副本及復印、登報掛失報紙、法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9、財務章丟失要出具申請書并加蓋行政章、掛失的報紙。
10、公章燒毀出具消防證明、上級證明(廠礦由本單位出具證明)或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四、承諾時限
即辦
五、收費標準
不收費
(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章刻制需出示以下證件:
1、上級單位介紹信(留存)
2、經辦人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留存)
(二)企業單位刻制行政公章、經濟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及企業變更名稱的,需出示以下證件:
1、營業執照正本、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留存)
2、稅務登記證正本復印件
3、經辦人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留存)
4、外地企業單位刻制上述公章除上述手續外,應有當地縣級公安機關委托函或介紹信
(三)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刻制公章所需證件:
1、持登記機關開具的公章刻制介紹信(留存)
2、登記證書
三、專用章為圓形,尺度與同級人民政府公章一致。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其中“×××人民政府”在上部自左而右環行,“土地登記專用章”在下部自左而右直行。
四、專用章的印文,使用宋體字和國家規定的簡化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印章,可并刊漢文和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五、專用章由同級人民政府制發,對于印章的刻制和發送應嚴格管理。刻制印章的工廠或刻字社必須取得人民政府的委托書才能刻制。
六、專用章制發后,由人民政府授權土地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嚴格管理使用。
一、整改情況
(一)序號19原序號127整改情況
經核實:我局自2019年企業開辦改革以來,只需提交一份申請書,同時實施住所承諾制改革,免除提交住所證明的任何材料,如果通過全程電子化辦理業務,全程“0”材料辦理。一、我局已對窗口人員開展業務學習;二、政務中心已增派導辦員指導群眾辦理業務;三、已通過廣西數字政務一體化平臺動態更新辦事指南,并通過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提供群眾詳細的操作手冊。
(二)序號20原序號128整改情況
經核實:目前覃塘區實行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制,可通過廣西數字政務一體化平臺進行網上申請,并且選擇免費郵寄服務,不用到登記窗口即可辦理企業營業執照。已通過微信公眾號、發宣傳單等形式加大宣傳,充分依托廣西數字政務一體化平臺、商事登記全程電子化業務系統和廣西掌上登記APP,實行“網上辦、掌上辦”的非接觸式服務,并提供公章刻制“免單”服務和營業執照免費郵寄到家服務,可全程電子化登記,不到現場即可領取營業執照。
二、下一步工作
(一)繼續優化營商環境,壓縮企業開辦時限,加大全程電子化宣傳力度,引導企業開展網上登記,全程“0”材料辦理。
第二條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管理辦法辦理公司工商登記。
第三條公司工商登記主管部門是董事會秘書辦公室。公司各部門在董事會秘書辦公室的指導下開展公司工商登記工作。
第四條未履行前期審批程序,公司各部門不得擅自進行工商登記。
第二章登記事項
第五條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六條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章開業登記
第七條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沒有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開業登記,由登記機關進行審查。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三十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第八條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三)組織章程;
(四)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五)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六)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九條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企業即告成立。企業法人憑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賬戶、簽訂合同,進行經營活動。
第四章變更登記
第十條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分支機構、或分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十一條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十二條變更名稱時,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變更住所時,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第十四條變更法定代表人時,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變更注冊資本時,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應當提交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自減少注冊資本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十六條變更經營范圍時,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變更類型時,應當按照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的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十八條變更股東時,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股東或者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公司章程內容修改,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五章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二十三條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法院破產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
(三)股東會或者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條經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六章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登記
第二十五條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應當向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市、縣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二十八條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條分公司或分支機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
第七章前期審批
第三十條辦理公司工商登記,由公司業務部門或分支機構進行前期市場調研,調研情況提交規劃發展部,進行可行性審查出具審查意見書。
第三十一條經過審查后,提交董事會秘書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三十二條法律意見書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審議通過后,總經理簽署審批意見,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按照董事會會議審議程序,形成相關的董事會紀要。
第三十四條需股東會審議的工商登記事項,經董事會審議后提交公司股東。按照股東會會議審議程序,形成相關的股東會紀要。
第八章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秘書辦公室負責向登記機關進行公司工商登記事宜咨詢和材料提交工作,并負責中介機構的聯系工作及中介合同的簽訂。
第三十六條業務部門或分支機構及時準確提供所需的各種信息。相關業務部門或分支機構對所出具的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董事會秘書辦公室對材料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形式、格式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經工商登記機關審查合格后,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三十八條董事會秘書辦公室負責對工商登記材料的備案存檔工作。確保公司工商資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公司及所屬部門實行工商登記工作領導責任制。相關部門或分支機構工商登記工作發生責任問題,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還要追究負責人的責任。因工商登記責任問題,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公司內部將對責任部門和部門負責人實行加倍處罰。觸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二條律師事務所可以在所在市、縣以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律師事務所設立的分支機構為律師事務所分所。
設立分所的律師事務所對分所的業務活動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由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核登記。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分所:
(一)成立時間滿4年;
(二)有專職律師20人以上;
(三)申請設立分所前兩年內未受過處罰。
第五條分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二)有10萬元以上人民幣的資產;
(三)有3名以上律師事務所派駐的專職律師;其中分所負責人應當具有兩年以上的執業經歷。
第六條分所的名稱應當為:律師事務所名稱+分所所在地(市、縣)地名+"分所"。一個分所只能使用一個名稱。
第七條律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應當向分所所在地(市、縣)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派駐分所的律師名單、簡歷、居民身份證及律師執業證的復印件;
(三)律師事務所向分所負責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四)分所的執業場所證明和資金證明;
(五)由律師事務所登記機關出具的律師事務所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接受申請的市、縣司法局應當在30日內提出意見,并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核。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通過報送的司法局和提出申請的律師事務所,并抄送律師事務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第九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收到準予登記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分所的開業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7日內辦理完畢,并頒發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同時將派駐分所律師的執業證書更換為分所住所地的律師執業證書。
第十條分所憑據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辦理稅務登記,依法開展業務活動。
第十一條律師事務所對分所具有下列權利:
(一)任免分所的負責人;
(二)制定分所的規章制度;
(三)決定分所的分配方案,對分所的財務活動進行監督;
(四)處置分所的資產;
(五)決定分所的資產;
(六)其他由律師事務所決定的事宜。
第十二條分所可以在當地聘用律師和輔助人員。分所聘用律師向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
第十三條分所的年檢及其所屬律師的執業證書注冊,由分所的登記機關辦理。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變更分所的登記事項,應當到分所的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律師事務所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分所的登記事項也應當作相應的變更。
第十五條分所停辦、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時,應當辦理注銷登記,由分所的登記機關收回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分所公章及所屬律師的執業證書。
律師事務所停辦、被吊銷執業證書或因其他原因終止時,其分所應當終止,并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分所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后,由登記機關在報刊上公告。
第十七條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由司法部統一制作。
1995年11月10日,如東典當行與一位名叫施亮的生意人簽訂了為期5年的承包協議,約定由如東典當行提供給施亮如東典當行的公章、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發票等一切合法手續,由施亮經營典當行業務,典當行則負責對施亮進行監督管理,期間,施亮經營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該承包協議最后一項條款約定“乙方(施亮)100萬元到賬后,本協議生效。”
1996年1月16日,經施亮聯系,南通東紡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紡公司)向中國農業銀行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以下簡稱開發區農行)借款人民幣200萬元。同日,如東典當行在開發區農行開立了賬號為83010801019012的一般賬戶,開戶申請書上為典當行的行政章和法定代表人趙福田的私章,并預留印鑒。
第二天,如東典當行與東紡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向東紡公司借款人民幣50萬元,東紡公司于當日從向開發區農行借得的200萬元中轉出50萬元至如東典當行賬戶。次日,如東典當行的主管單位如東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將如東典當行的行政公章交給了施亮。1月21日,施亮向該委員會出具保證,保證在沒有取得合法承包手續之前,不開展業務。
可如東典當行卻沒有想到,1月22日,施亮委托陸錦飛利用轉賬支票從如東典當行賬戶中支取了36萬元,其中30萬元匯至施亮經營的南通開發區華怡實業聯合公司,用于歸還該公司所欠開發區農行的貸款,另6萬元匯入南通市輔讀學校后由施亮支配使用,轉賬支票上的印鑒章卻為如東典當行財務專用章和施亮的私章。
如東典當行獲悉后認為,開發區農行為收回發放給施亮的貸款,與施亮相串通,用施亮私刻的財務章和私章替換了如東典當行在開發區農行的原始預留印鑒章(典當行行政章和法定代表人趙福田的印章),致使典當行賬戶中的36萬元被施亮套走,遂向如東縣檢察院舉報施亮與開發區農行涉嫌詐騙。而公安機關偵察后卻認定施亮與開發區農行不構成詐騙。
該事件發生后,施亮不知所蹤。
兩級法院:農行無過錯
為了追回賬戶中丟失的36萬元,如東典當行遂以返還財產為由將施亮與開發區農行一并作為被告至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
崇川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如東典當行1996年1月16日在開發區農行開戶時銀行預留的印鑒一枚是如東典當行的行政公章,另一枚是施亮的印章,并不是法定代表人趙福田的印章。施亮于1996年1月21日委托陸錦飛去南通市長安刻字店刻制了一枚如東典當行財務專用章,于次日去開發區農行將此章替換了如東典當行行政章。施亮在承包如東典當行期間,動用典當行資金36萬元,用于歸還其原經營的華怡公司所欠借款及挪作他用,在事發后,又曾多次承諾分期歸還如東典當行上述款項,但至今未歸還,對此,施亮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數歸還如東典當行人民幣36萬元并承擔該款利息。陸錦飛受施亮的委托,憑典當行的行政公章、施亮的印章、典當行財務專用章及承包協議去開發區農行更換印鑒卡上的印鑒章,其所持手續齊全。開發區農行給予更換并無不當之處,僅是印鑒卡無更換記載,但不能因此認定其有過錯。故典當行要求開發區農行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對于崇川區人民法院的判決,如東典當行認為該法院認定事實有誤,于是又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原判,改判開發區農行返還36萬元及利息。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中院)審理后認為:施亮在其承包如東典當行期間,將如東典當行的資金匯出作為私用,后多次承諾分期歸還,但一直未能歸還,施亮應依法將36萬元及利息歸還如東典當行。開發區農行在辦理支付36萬的過程中,因施亮委托的陸錦飛所持有的印鑒章與如東典當行在開發區農行的預留印鑒章一致,故開發區農行無過錯。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再審焦點:農行到底有無過錯?
針對中院的判決結果,如東典當行認為,如東典當行在銀行開戶憑的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執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是趙福田,預留印章的另一枚應該是趙福田的印章,用施亮的私章作為預留印鑒在如東典當行單位票據上使用,按《票據法》的規定,應要有如東典當行法定代表人趙福田的授權。而對于開發區農行而言,是不可能不知道這項規定的。
同樣,如東典當行認為,一審法院既然認定施亮委托陸錦飛去開發區農行更換原印鑒卡的事實客觀存在,而開發區農行卻始終無法提供原印鑒卡,這一行為嚴重違反了相關的金融法規,給如東典當行造成了重大的損失,開發區農行理應償還該款及利息。
而開發區農行卻在庭審中辯稱;典當行在開戶申請書上加蓋了行政章和法定代表人趙福田的印章,其一開始預留的印鑒章就是典當行財務專用章和施亮的私章。無論開辦賬戶還是轉賬劃款,均未違反《票據法》等法律規定。
2004年5月26日,南通市中院終于作出了民事裁定決定再審。
再審后中院認為,根據現有的證據材料,沒有充分的證據足以原審判決認定的“預留、更換印章”事實,另一方面,如果典當行開戶時預留印章后進行更換的事實客觀存在,由于施亮從典當行的主管單位接受了典當行的行政公章后,即有權代表典當行對外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故該期間施亮在開發區農行變更典當行印鑒的行為無可非議。因此,典當行主張開發區農行擅自變更其預留印鑒無事實依據。開發區農行辦理支付典當行賬戶中36萬時,轉賬支票中的簽章與如東典當行在開發區農行的預留印章一致,故開發區農行的支付行為符合規定和正常操作程序,且無惡意,并無過錯。
專家解案
針對這起特殊的財產糾紛,著名法學專家、東南大學法律系教授張贊寧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張贊寧認為,本案因涉及施亮向農行還貸的事實存在,如東典當行對于施亮與開發區農行間存在惡意串通的懷疑屬事出有因卻查無實據。對這種指控,因缺乏證據,而未被法院認定是對的,但這并不表示就能免除開發區農行在本案中的過錯責任。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政務服務是指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辦理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以下合稱行政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及提供相關公共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從事政務服務活動,應當建立集中便民的場所,實行政務公開,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第四條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提供政務服務,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公正、高效便民、廉潔誠信的原則。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政務服務事項。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所有面向社會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項目應當納入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
因特殊情況不能納入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經縣政府同意,有關部門應當設立專門辦事窗口或政務服務分中心,按照“一個窗口對外”的要求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行政服務,并接受縣政務服務中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縣政府成立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全縣行政審批工作的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
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履行以下職責:
(一)統籌深化全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據法律法規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組織相關部門做好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和運作制度改革,研究總結行政審批服務的新情況、新經驗,創新行政服務方式和工作機制,提高政務服務水平和效能;
(二)代表縣政府依法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統一辦理、聯合辦理或者集中辦理的組織協調工作;
(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作需要對行政審批事項的變動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縣政務服務中心代表縣政府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規范各部門的政務服務工作。縣政務服務中心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為部門辦事窗口提供優良的辦公條件,做好服務工作,所需經費由縣財政予以保障。
縣政務服務中心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和規范縣政務服務中心的管理制度,審定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制定的政務服務各項制度,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流程;
(二)對進入或者退出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進行初審并報縣政府決定;
(三)對依法決定撤銷或停止執行的已納入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行政服務事項,督促該事項在規定期限內停止執行;
(四)對進入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運轉情況進行協調和監督并適時通報有關情況;
(五)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政務服務事項進行組織協調;
(六)對各部門在縣政務服務中心設置窗口提出具體意見,對進入縣政務服務中心的各辦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日常管理、培訓和考核;
(七)對鄉鎮(街道辦)政務服務中心管理機構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八)受理、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違紀違法等行為的投訴舉報;
(九)負責制定和實施各項管理制度并進行監督檢查;
(十)完成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八條經縣政府決定納入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行政審批及相關服務工作的部門,應當在縣政務服務中心設置辦事窗口,派駐在編工作人員。行政審批服務事項數量少或者受理次數少的部門,經政務服務中心審核同意,可以委托縣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代為受理相關申請。
進駐縣政務服務中心職能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履行本部門法定的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職能,按照規定將本部門的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事項納入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
(二)依法制定本部門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事項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辦理流程并組織實施;
(三)按照規定在縣政務服務中心設立辦事窗口,明確辦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員的審批權限,選派、調整辦事窗口工作人員及指定窗口負責人;
(四)對需要多個部門審批的事項,應建立相應的協調決策機制;
(五)在辦事窗口依法、規范地公開本部門的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事項;
(六)保障辦事窗口必要的辦公條件及正常的工作經費;
(七)對縣政務服務中心發出的政務服務事項督辦函及時處理并按期回復;
(八)配合縣政務服務中心開展工作,協同縣政務服務中心處理當事人的投訴舉報。
第九條各進駐縣政務服務中心的職能部門要選派思想素質高、辦事能力強的工作人員到辦事窗口工作,由進駐職能部門提出人選,經縣組織人事部門和政務服務中心聯合審核后確定。進駐職能部門要根據工作需要,將歸并的行政審批職能內設機構成建制派駐到縣政務服務中心工作,內設機構負責人由縣政務服務中心管理機構與派駐職能部門聯合任命為窗口負責人。選派的窗口工作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工作未滿兩年的一般不得更換。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更換的,應當征求縣政務服務中心的意見。
辦事窗口工作人員由縣政務服務中心和派駐部門實行雙重領導,人事關系保留在原單位,日常工作由縣政務服務中心管理,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的年度考核由縣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實施。
辦事窗口工作人員不能勝任工作或者違反縣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規定的,由縣政務服務中心通報派駐部門,提出調換人員要求的,派駐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調換。
第十條縣政務服務中心辦事窗口履行以下職責:
(一)代表本部門履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職能,辦理本部門按照規定納入縣政務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事項;
(二)根據本部門授權,能當場辦理的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事項,應當場辦結;不能當場辦理的,應在法定期限或承諾期限內辦結;
(三)遵守縣政務服務中心的各項管理規定,接受縣政務服務中心的監督、協調和管理;
(四)做好縣政務服務中心與本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
(五)實行辦事信息公開,接受當事人的辦件咨詢,執行限時辦結、首問負責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六)完成本部門和縣政務服務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三章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事項服務
第十一條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當推行行政審批、收費和公共服務事項權限整合和集中工作,原則上應將涉及多個內設機構的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業務的職責權限整合到一個內設機構,并進駐縣政務服務中心。
第十二條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的行政審批、收費、罰款和公共服務事項,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原則上不在本機關或者其他場所辦理。
各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罰款收入應當進入縣政務服務中心銀行窗口繳納。
第十三條縣政府法制局、縣物價局、縣財政局、縣政務服務中心及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核進入政務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事項,確保其合法性。
第十四條通過公開方式引入與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事項相關的各類中介服務,并加強監督。
第十五條積極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在各部門和政務服務中心開展網上受理、審批工作。已經實現網上審批的事項,辦事窗口也應當提供現場辦理服務,由申請人自行選擇。
第十六條有關部門對本部門進入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業務事項辦事指南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政務服務中心規定的統一格式及時予以印制,免費提供給辦事群眾。
辦事指南應當包括事項名稱、法定依據、申請條件、申報材料、實施主體、申請示范文本、送達機構、辦理程序、辦理時限、收費罰款依據、收費罰款標準、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
第十七條在縣政務服務中心設置辦事窗口的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將行政審批、收費罰款和公共服務事項的辦理權限授予辦事窗口,委托其使用行政審批專用章。行政審批專用章在實施行政審批和其他行政服務時與本部門公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的費用,應當按照公開的法定項目和標準進行收繳,收繳方式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接受財政、物價和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縣政務服務中心辦事窗口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必須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確保票款相符。物價局、監察局和政務服務中心應加強對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相關費用收繳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申請辦理行政審批的申請書必須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免費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
縣政務服務中心和有關部門要將經審定的行政審批辦事指南和申請書格式文本在其網站上公布,并提供免費下載。行政審批事項發生變化的,辦事指南和申請書格式文本應當及時更新。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依法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承諾,其承諾期限不得超過該部門辦理該行政審批的法定期限。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所需的時間,應當在辦事指南中告知。
第二十一條在縣政務服務中心設立辦事窗口的部門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應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行政審批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在通知書上說明具體理由。
第二十二條根據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行政機關應當在承諾的期限內完成審核。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準予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審批的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縣政務服務中心各辦事窗口所在部門對相關的行政審批服務信息應當予以公布,公眾有權免費查閱。
第二十四條縣政務服務中心的電子政務工作平臺應當與同級政府電子政務網站互聯。政務服務中心和辦事窗口所在部門之間應當建立網絡鏈接,采用統一的操作平臺和軟件,建立網上審批和電子監察系統,實行信息共享和辦公自動化。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縣監察局、縣法制局、縣財政局會同縣政務服務中心對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務服務活動中的依法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由監察機關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縣政務服務中心要制定政務服務管理考核辦法,負責做好對政務服務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考核結果與縣政府對各部門年度工作目標考核掛鉤。
第二十七條縣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服務的評議、投訴及責任追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風監督員參與政務服務的監督工作,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縣有關部門、政務服務中心對政務服務工作成績突出的窗口和個人,應給予表彰。
第二十九條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派駐辦事窗口的工作人員在實施政務服務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監察機關和政務服務中心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糾正不當行政行為;構成違紀的,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一)應當進入縣政務服務中心辦事窗口辦理的事項拒不進入或在辦事窗口、本機關及其他場所同時辦理的;
(二)不按要求選派辦事窗口工作人員,或未經批準擅自調整辦事窗口工作人員的;
(三)對辦事窗口未充分授權的;
(四)未按規定刻制使用行政審批專用章和制作使用書面憑證的;
(五)未按規定在縣政務服務中心結算窗口統一收取費用的;
(六)在涉及多部門聯合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中,相關部門相互推諉、延誤辦理期限的;
(七)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過程中有“吃拿卡要”行為的;
(八)工作人員因失誤造成政務服務事項延期辦結或者在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九)不服從縣政務服務中心的業務管理和工作協調,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的;
(十)其他違反政務服務管理規定行為的。
一、基于創業實踐教育的財務管理教學方法的提出
1947年,哈佛大學商學院開設了《新創企業管理》,開創了大學創業教育的先河。目前,美國幾乎所有著名高校均開設了創業課程。黨的十七大報告把“以創業帶動就業”作為我國新時期的就業戰略。可以預期創業教育是繼知識教育、技能教育之后的新領域,是我國高等教育未來的發展方向。
財務管理是理論性與實踐性為一體的一門經濟管理學科,開放性比較強,可以與學生創業實踐教育相結合。可以將學生創業實踐貫穿于融資、投資、營運、股利分配等整個財務活動的全過程,以發揮穿針引線的作用,加強各知識點之間的聯系,為學生搭建網絡化的知識體系,提高學生的創新能力。
二、基于創業教育的財務管理教學方法設計
(一)項目可行性評價實訓。項目可行性評價以創業計劃書為載體,以獲得風險投資為目的,主要占在投資者的角度回答,投資項目能夠為投資者帶來什么樣的回報。
1.投資估算。(1)固定資產投資估算。固定資產投資是指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設備、工具、器具的購置費用,它們由采購成本、安裝和運雜費等構成。固定資產設投資的估算方法包括簡單估算法(概算法)和投資分類估算法(形成資產法)。簡單估算方法有生產能力指數法、比例估算法、系數估算法和投資估算指標法等。前三種估算方法估算精度相對不高,主要適用于投資機會研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應采用投資估算指標法和投資分類估算法。對于大學生創業而言,投資估算主要是對設備投資和流動資產估算,它們是項目啟動所必要的投資。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包括設備的購置費、工器具購置費、現場自制非標準設備費、?生產用家具購置費和相應的運雜費。對于價值高的設備應按單臺(套)估算購置費;價值較小的設備可按分類估算。設備購置費應按國內設備和進口設備分別估算,工器具購置費一般按占設備費的比例計取。(2)流動資產投資估算。流動資產投資即墊支的流動資金,是指項目運營期內長期占用并周轉使用的資金,不包括運營中臨時時生需要的資金。流動資金估算應考慮應付賬款對流動資金的抵減作用。流動資金估算在不同階段,可選用概算法或分項估算法。在項目初步可行性研究階段可采用概算法。分項詳細估算法一般用于可行性研究階段。1)概算法。概算法是參照同類企業流動資金占營業收入的比例或流動資金占經營成本的比例或單位產量占用流動資金的數額來估算流動資金。計算公式分別為:流動資金=年營業收人額×營業收入資金率;2)分項估算法。分項估算法是對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的主要構成要素,即存貨、現金、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等項內容進行估算,最后得出項目所需的流動資金數額。計算公式為:
流動資金=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流動資產=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存貨+現金
流動負債=應付賬款+預收賬款
流動資金本年增加額=本年流動資金-上年流動資金
流動資金估算的具體步驟是首先確定各分項的最低周轉天數,計算出各分項的年周轉次數,然后再分項估算占有資金額。各類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的最低周轉天數參照同類企業的平均周轉天數并結合項目特點確定。
A.材料庫存=年外購原材料費用/外購原材料年周轉次
數;B.產品庫存=年生產成本/產成品年周轉次數;C.應收賬款占用=年銷售收入/應收賬款年周轉次數;D.現金儲備量=年現金支付/現金年周轉次數;現金年周轉次數=主營業務收入/現金平均余額
2.收入估。根據產品銷售預算和預計市場銷售價格估算。
3.成本估算。根據單位產品成本預算和期間成本預算估算。
4.現金凈流量估算。(1)每年現金流入量=現金收入+收回墊支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殘值。(2)每年現金流出量=固定資產投資+流動資產投資+經營成本。(3)每年現金凈流量=現金流入量-現金流出量
5.項目評價指標的計算
(1)凈現值=每年現金凈流量現值之和。例如,開一家網上書店,經營期假定5年。需要購買電腦設備等10萬元,庫存圖書等流動資金1萬元;每年經營收入20萬元;每年房租4萬元,人工成本每年6萬元,水電電話等其他經營成本每年7萬元;假定項目融資成本為10%,評估該項目是否值得投資。根據本例資料,該項目各年現金流量估算結果見表1所示。
表1 現金流量估算表
根據表1,項目凈算值估算如下:
凈現值=-11+3/(1+0.1)+3/(1+0.1)2+3/(1+0.1)3+3/(1+0.1)4+3/
(1+0.1)5+3/(1+0.1)6
=-11+2.727+2.478+2.253+2.049+1.86+2.256=2.623
(2)投資回收期。投資回收期是指投資回收期即收回項目投資所需要的時間。根據表1資料,該項目投資回收期的估算見表2所示。
根據表2資料,該項目投資回收期=3+2/3=3+0.67=3.67年
表2 投資回收期估算表
6.項目決策
決策原則是凈現值大于0,投資回收期不高于基準投資回收期或者項目計算期的一半。根據上述計算結果,該項目具備投資可行性。
(二)公司設立實訓(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1)了解公司設立應具備的條件。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即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經營場所必須是商業或者辦公用房,但是對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而言,可以將家庭住所作為經營場所。(2)了解公司設立應提交的文件。1)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2)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3)公司章程;4)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5)載明公司董事、經理的文件、姓名、住所證明;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7)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8)公司住所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3)公司登記流程實訓。1)核準公司名稱。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股東或者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企業名稱的組成形式分為行政區劃、公司字號、行業特點、組織形式,例如:河南明德財務軟件開發有限公司,其中河南為行政區劃、明德為字號、財務軟件開發為行業特點、有限公司為組織形式。企業的名稱只要不與同行業字號有兩個字相同,就可以核準登記。2)網上登記。在當地工商局網站登記公司注冊的全部信息,包括公司名稱、注冊資本、法人、股東及股東的出資比例、注冊地址等信息。3)提交書面材料。以上手續辦理完畢時,需要與工商局預約遞交公司材料的時間,一般是當天預約,5個工作日以后提交書面材料。4)領取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是企業或組織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按照指定的時間把公司材料交給工商登記人員之后,領取工商受理單,在5個工作日內就可以領取營業執照。5)公安局刻章備案。領取營業執照之后,憑相關材料到公安局辦理企業刻制印章備案登記。6)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組織機構代碼是單位的身份證,需要持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公章,到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7)國稅、地稅的稅務登記。目前國稅和地稅共用一個稅務登記證,只由國稅局發稅務登記證。首先,進行稅務登記之前,要知道自己的公司是屬于哪個國稅局,哪個地稅局管理,其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要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辦稅服務廳申辦稅務登記,并備齊有關證件資料:營業執照、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銀行帳戶、帳號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和董事會成員名單或業主居民身份證(護照)以及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時,先從稅務窗口或辦稅服務廳指定的其他窗口領取《稅務登記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寫后簽字或蓋章,連同其他證件、資料遞送到“稅務登記窗口進行申報。稅務機關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8)銀行開設基本賬戶。需要提供公司的營業執照(正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國稅(正副本)、地稅(正副本)、法人身份證、公章、財務章、法人的私章、經辦人的身份證。當天辦理之后,可以在5-7個工作日內領取開戶許可證。
需要提醒學生注意的是,新《公司法》規定,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2014年,國務院的20號文件中要求,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
(三)會計制度設計實訓。會計的目標是為出資人提供受托責任信息和決策有用信息。體現為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方面的信息。(1)會計政策設計。要求根據企業的特點選擇會計制度,固定資產折舊政策、成本核算方法等、財產物資盤存方法等。(2)賬戶體系設計。要求根據企業的經營規模和業務復雜程度建立總賬、明細賬和日記賬等賬戶體系。(3)報表體系。不管企業規模大小珠報表體系都應當由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等報表組成,以便出資人能夠全面地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預測現金流量。
(四)財務分析報告實訓。建立財務指標體系,通過對比分析、比率分析等方法,了解企業的償債能力、營運能力、和營利能力,預測財務風險。
「案情原告:宿天樞,男,53歲,成都市僑聯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工作人員。
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邵文庫,局長。
1988年5月20日,宿天樞被成都市僑聯聘任為成都市僑聯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總經理。1990年3月6日,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宿天樞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1990年8月13日,市僑聯決定免去宿天樞總經理職務,改聘羅玉文為總經理。同日,市僑聯和僑聯房地產公司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書。1990年9月7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的規定,核準同意市僑聯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宿天樞變更為羅玉文。宿天樞不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準變更行為,以市僑聯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的名義,于1990年10月5日,向成都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訴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擅自核準變更其法定代表人資格,故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條之規定。這一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該公司的經營自主權,請求撤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該具體行政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答辯稱:該局是根據成都市僑聯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提供的變更法人代表的申請報告和該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成都市僑聯提供的關于宿天樞的免職文件,經核準后作出變更宿天樞的法定代表人的決定,變更登記程序合法,依據充分,請求人民法院維持其核準變更該法定代表人的決定。
「審判成都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接到起訴書后,經審查查明:宿天樞提起訴訟的起訴書上所蓋的市僑聯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的印章是私自刻制的,遂將原告確定為宿天樞個人,以工商行政案由立案受理。經審理認為:市工商局變更市僑聯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決定,是在該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市僑聯免去宿天樞總經理職務和聘任羅玉文為總經理后,才予以核準的。其核準變更登記的程序合法,依據充分。據此,于1991年2月13日作出判決,維持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變更宿天樞法定代表人的決定。宿天樞不服,以原審法院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為理由,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原答辯理由提出答辯。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行為,雖然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但對這一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原審人民法院以行政爭議立案受理,并作出了判決,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成都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重審認為:該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裁定駁回宿天樞提起的行政訴訟。宿天樞不服重審裁定,以重審法院的裁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裁定駁回起訴是錯誤的,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宿天樞因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變更登記其法定代表人而提起的行政訴訟,其所訴事項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圍,依法應當不予受理,重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正確。據此,該院于1991年9月3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評析本案是一件不應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在本案中,宿天樞用成都市僑聯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的名義,訴稱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同意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行為侵犯了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原審法院接到起訴書后,查明宿天樞提交的起訴書上所加蓋的公章,是私自刻制的,并不能代表成都市僑聯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該公司系集體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經營自主權是屬于企業或企業全體職工的權利,并非屬于公民個人或某個職工的權利,只有企業的全體職工或者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才能行使這種權利,宿天樞已非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因而也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對其認為行政機關侵犯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經營自主權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二、根據國務院1983年4月4日的《關于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若干政策問題的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在人事勞資權方面享有的自主權利,包括:“根據實際需要,經過考核,聘用或錄用職工;決定對職工的獎懲、解聘或辭退。”從這個規定中可以看出,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人事勞資自主權只限于企業內部的人事安排,并不包括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因此,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準同意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行為,與成都市僑聯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的經營自主權根本沒有聯系。三、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變更宿天樞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作出的。在這兩個單項法規中,只規定了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所作的行政處罰不服才能提起訴訟,并沒有賦予管理相對人對核準同意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行為不服的訴權。四、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侵犯其它人身權、財產權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是依附于企業、法人的,是由該企業或其上級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只是依法對其進行核準登記,而變更法定代表人,也純屬該企業或其上級單位的內部管理行為。因此,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變更宿天樞的法定代表人資格,與侵犯宿天樞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沒有直接聯系。基于上述理由,二審、重審人民法院駁回宿天樞的起訴的裁定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