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養老保險調查報告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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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老保險調查報告

篇(1)

1.調查報告

本調查于2009年2月21日對成都市溫江區新型農村社會醫療保險現狀進行了實地問卷調查。

此次調查通過多階段抽樣的方法,對溫江區各個年齡段擁有農村戶籍的群眾進行了抽樣,抽取樣本總數為100戶。由于采用的是現場登記、現場答疑的回收方法,不僅回收率達到了100 %,確保了調查的質量,還獲取了其他相關信息的第一手資料。

(1)為了更好的研究各年齡段的經濟情況,我們對年齡段與家庭人均月收人兩個變量進行列聯表分析,50歲以上的人群人均月收人主要集中在500元以下,占到調查人數的70 %,收人水平低下,在這個年齡段的人群中,人們基本上沒有工作,平時的日常費用支出主要來自于政府發放的養老金或者是子女的贍養費用。在22一35與35一50的兩個年齡段里,人們的人均月收人水平比較穩定,集中在500到3000元之間,雖然收人差距比較大,但是目前基本的生活水平還是可以通過自己收人得到保障。

(2 )在問題“您對新型社會養老保險的了解程度”的信息回饋中,對“年齡段”、“經濟狀況”與“了解程度”三個變量進行了因果分析與交互表分析,只有10%左右的被調查者對目前實施的新型養老保險制度比較了解,然而,大多數被調查者都反映對對該項制度并不是很了解,了程度僅為一般或者根本就不清楚。對該項制度比較了解的被調查者主要集中在35歲以上的年齡段中,在35歲以下的被調查者中,僅有一人比較了解,大多數人們都不是很清楚。這一方面反映了年輕人對養老保險的關注程度不夠,但同時也折射出目前溫江區對新型養老保險制度的宣傳力度還不夠,人們的了解程度偏低,只有35歲以上必須購買社保的群體對該制度的具體內容才有所了解,政府應該加大宣傳力度,采取更為有效的宣傳方式,且對還未參與社保的人群應特別關注。

(3)在問題“您是否擔心退休后的養老生活”的信息反饋中有71 %的被調查者擔心自己以后的養老生活,這主要集中在低收人者,其中,在“擔心養老生活”的被調查者中有34.3%的位于500元以下的收人水平中,有34.3%的位于500元一1500元的收人水平中。1500元以上收人水平的人們基本上不擔心自己以后的養老生活,因為這部分高收人者主要在22 - 40這個年齡段中,他們有更多的時間與財力采取購買其他商業保險等措施來保障自己以后的晚年生活。

(4)在問題“以您現在各項養老保險金的總和,退休后您覺得生活水平會是怎樣”的信息反饋中,大約一半的被調查者反映目前的養老金金額無法保障自己基本的生活需要。50歲以上的人群中有69%的被調查者反映目前的養老金使自己的保障程度處于中等偏下的狀態,有少數人的生活無法得到保障,而其他年齡段的被調查者大多數覺得處于中等水平。可以看出目前的養老金金額對于患有較多疾病的老年人還是有點緊張,保障不夠,這為我們以后的改革起到了導向性作用,可以設置合理的機制,不同年齡段的社保金額區別對待,體現相對公平。 轉貼于

(5)在問題“您覺得退休后每月需要多少養老金才能維持基本生活需要”的信息反饋中,有41%的被調查者認為按照目前的消費水平,每月400一600的養老金才可以基本保障其生活需要,26%的被調查者認為600 - 800元比較合適,29%的被調查者認為800元以上比較合適。如果以比例0.04,0.41 ,0.26,0. 29作為權重對各樣本距均值400 , 500 ,700 ,800進行加權平均,由期望的計算公式,可以得到社會群體對社會養老保險金額的月期望值為635元。

通過進一步的分析,發現對社會養老金最低需求的程度與被調查者的年齡段有著密切的關系,在50歲以上的被調查者中,有75%的被調查者對養老金的要求為月400一600元,而更為年輕的調查者則認為月400 - 600的養老金將不能保障目前消費水平下的生活需求,在35 - 50歲的人群中,有65%的人覺得月600元以上才能維持自己的晚年生活需求,而在22一35的人群中大多數被調查者認為月800元以上養老金才能保障自己退休后的養老生活,這與各年齡段的消費水平、消費習慣有著關聯性,根據托賓的絕對收人假定的消費理論,人口的老齡化現象與生活必需品范圍的擴大都將影響人們長期的消費傾向,而按照目前的費水平,低年齡段比高年齡段的人們在對保障金額的要求數量上有差異是正常的,如何更好地解決這種生命周期跨期贍養的問題是以后如何改革的重點之一。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模式的構建

基干目前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我國施行實地問卷調查所反應的具體問題,通過對國外發達國家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對比借鑒,為我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完善明確的方向。

(1)實行個人帳戶管理。該帳戶包含三個戶頭:普通戶頭、保健戶頭、特殊戶頭。普通戶頭可以用于個人的養老、教育、購房等方面;保健戶頭用于個人的醫療保健;特殊戶頭用于養老和緊急開支。

(2)實現全國聯網辦理業務,由于中國特有的農民工現象,通過全國聯網辦理,簡化辦理手續。

篇(2)

保險覆蓋率極低

報告顯示,我國90%以上家庭未購買商業保險。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副院長吳衛星在接受《投資與理財》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我國的保險產品不是特別豐富,比如城市居民保險、農村一些基本保險,一般來說功能比較單一,而且覆蓋程度還是遠遠不夠的。“如果我們在這方面開發一些比較好的產品,可能會更容易讓投資者進入。”

此外,中國的保險市場起步較晚,目前尚處于初級發展階段。而且中國市場上消費者對于保險的認知水平不高,因此很難得到消費者的認可,尤其在理賠、條款設計的合理性方面,消費者的滿意度最低。

初高中學歷人群成主力

不少人以為,學歷越高的人,購買商業保險的意識就越強。

然而, 事實并非如此。根據《中國家庭金融調查報告》公布的數據,就保險消費者的教育特征而言,初高中學歷的群體是商業保險消費的主力,占比47.58%;博士學歷和沒上過學的人群占比較低,分別為2.3%和1.9%;本科學歷人群占比則為14.2%。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學歷最低和最高的人群,購買商業保險的比例很小,而學歷中等的人,總體來說更愿意持有商業保險。

女性比男性更傾向于持有商業保險

看看和商業保險相關的其他數據,記者發現很有趣的一點:女性比男性更傾向于持有商業保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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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摘 要】近些年來,隨著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迅速發展和推廣,大部分的農民養老現狀得到了改善,很好地實現了“老有所養”的目標,推動了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健康快速發展。但其中仍有一些群體的養老問題沒能得到切實解決——高齡農民工陷入了養老困境。因此,從高齡農民發展現狀出發,分析了他們所面臨的一些養老危機,并有針對性地提出一些對策建議,來對危機進行良好地干預,以幫助高齡農民工走出養老困境,能夠安享晚年,從而更好地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

關鍵詞 高齡農民工;養老危機;干預對策

高齡農民工是指那些離開農村、離開農業耕作而來到城市務工的高齡群體,他們文化水平總體上不高,總體技術水平也不是很高,但他們積極投身于城市建設的浪潮中,為城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然而,現在他們隨著年齡的逐漸增大,而且目前我國養老保障制度還不是很健全,他們的養老逐漸陷入了困境,逐漸面臨著一些養老危機。為了幫助高齡農民工走出養老困境,讓他們能夠安享晚年,所以,對他們的養老危機進行分析,并采取一些對策建議來干預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

1 高齡農民工發展現狀分析

一方面,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工業化、城市化的不斷推進,涌現了一大批農民工群體,他們紛紛進入城市務工、生活,服務于城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另一方面,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國老齡化程度日漸加深。根據國家統計局4月29日的《2014年全國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顯示,2014年全國農民工總量為27395萬人,50歲以上的農民工比重上升至17.1%,絕對數量高達4685萬人。[1]由此可見,目前我國高齡農民工數量逐漸增多,這個群體呈擴大趨勢,而這個群體中的農民工年齡都普遍較大,他們都開始步入了養老階段,又由于目前我國關于農民工的養老保障制度尚不健全,還存在許多漏洞,這些都無疑使得高齡農民工的養老問題日漸嚴峻,養老危機逐漸凸顯。顯然,這將會不利于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不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更將會一定程度上阻礙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所以,我們需要對高齡農民工的養老危機進行良好地干預,切實解決好他們所面臨的養老問題,讓他們能夠安享晚年。

2 高齡農民工所面臨的養老危機

雖然,目前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得到了較快的發展,其覆蓋范圍也不斷擴大,但高齡農民工的養老問題還沒有得到很好地解決,他們逐漸陷入了養老困境,面臨著一些養老危機。

2.1 參加養老保險率不高

根據《2014年全國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農民工“五險一金”的參保率分別為:工傷保險26.2%、醫療保險17.6%、養老保險16.7%、失業保險10.5%、生育保險7.8%、住房公積金5.5%。[2]一方面,由于市場經濟的趨利性,企業為了最大程度地壓低人力資源成本而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不愿為農民工購買養老保險。另一方面,農民工為了盡可能維持家庭生計以及自己在城市里的日常生活開銷,而不愿意用一部分的錢來參加養老保險。這無疑都使得高齡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率不高,這為他們后來的養老狀況埋下了一個危機。

2.2 參保意識與維權意識不強

由于高齡農民工是離開農村、離開農業耕作而進入城市務工的高齡群體,所以我們可以看出,高齡農民工總體受教育程度不高,總體文化水平都不高,而且參保相關手續十分繁瑣,參保難度也比較大。另外,由于受教育背景的影響,大部分高齡農民工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不是很了解,以致于他們參加養老保險的意識與法律維權意識都不是很強。這使得許多高齡農民工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很好地維護合法權益,顯然,這將會給高齡農民工群體帶來一定的養老危機,他們一定程度上將會遇到一些養老問題,從而陷入養老困境,誠然,這將會不利于他們安享晚年,不利于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

2.3 養老保障制度不健全,缺乏立法保障

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而且高齡農民工群體也越來越龐大,他們的養老需求也隨之越來越大,但我國現在的養老保障制度還不夠完善,在農民工養老方面還存在許多漏洞。盡管一個專門針對農民工群體制訂的《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早在2009年便開始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但時至今日,仍然遲遲不見出臺,不僅削弱了企業為農民工投保的自覺性,也損害了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3]可見,農民工的養老問題還沒能得到有效地解決——養老保障制度在農民工養老方面還存在漏洞,還沒有對他們的養老問題進行立法保障,從而導致對于他們養老問題的解決方法具有一定的自由性,缺乏必要的約束性、強制性。這顯然不利于高齡農民工養老問題的解決,將會使其面臨一定的養老危機。

2.4 目前社會養老保障資源有限

國家統計局《2014年全國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報告顯示,2014年,我國農民工總量繼續增加,雖然青壯年勞動力仍是農民工的主力群體,但40歲以下農民工所占比重已持續下降。相反,50歲以上的高齡農民工占比逐年上升,達到17.1%。[4]可見,我國高齡農民工數量越來越多,這個群體也越來越龐大,所以這個群體的養老保障需求也越來越大,這使得高齡農民工的養老問題逐漸變得嚴峻起來。但由于我國目前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養老保障體制尚不健全,因此,目前我國社會養老保障資源十分有限,難以切實滿足廣大高齡農民工群體的養老保障需求。所以在養老保障方面的供求失衡,使得高齡農民工群體逐漸面臨養老危機。

3 高齡農民工養老危機干預的對策建議

面對高齡農民工的養老危機,我們需要采取一些對策來對危機進行干預,切實解決好他們的養老問題,以幫助他們能夠走出養老困境,能夠安享晚年。

3.1 轉變思想觀念

不可否認,市場經濟確實具有一定的趨利性,使得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這本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如果企業一味盲目地追求經濟利益而不顧社會效益,那么企業的發展終將會被制約。顯然,企業如果純粹為了壓低人力資源成本,而不愿替農民工購買養老保險,將會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農民工的生產積極性,不利于企業效益的實現。所以,企業轉變思想觀念,替農民工購買養老險,幫助他們解決養老的“后顧之憂”。另外,農民工群體也要轉變思想觀念,樹立長遠的眼光,不要為了眼前的省錢而不購買養老保險,從而逐漸提高養老保險的參保率。

3.2 宣傳教育、簡化參保手續和加強普法工作

一方面,相關養老保障機構要逐漸提高對高齡農民工群體的關注度,要認真聽取他們日益增長的養老保障需求,要加大在高齡農民工群體中宣傳教育力度,要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對相關的養老保障政策,認真耐心地給予相應的解釋說明,以增加他們對養老保障的認識和理解。而且,相關養老保障機構還要盡可能地簡化高齡農民工參保的相關手續,并逐漸降低他們參保的難度,從而逐步提高他們的參保意識。另一方面,我國相關國家機關要加強普法工作,要加強對高齡農民工的普法教育,尤其是關于養老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教育,從而逐步提高他們的法律維權意識,增強他們相關的法律素養,讓他們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合法權益。

3.3 健全養老保障制度,加快立法保障工作

一方面,我國要推動養老保障制度的逐步健全,加快完善養老保障體系,要加快完善關于高齡農民工群體養老的規定,逐漸彌補這個群體的養老“空白”,要逐步增加對他們的養老保障支出,并且要把該項支出落到實處,從而提高高齡農民工的參保積極性。另一方面,國家要盡快出臺關于高齡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把這個群體的養老問題加以立法保障,并大力推動這些法律法規的實施,使得關于他們養老問題的解決辦法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和約束性,從而保證他們的養老問題能夠得到切實的解決,而逐步走出養老窘境,能夠安享晚年。

3.4 國家與社會共同關愛高齡農民工群體

正所謂:眾人拾柴火焰高。可見,眾人的力量是強大的,因此我們需要廣泛動員全社會關愛高齡農民工群體,共同為他們的養老獻出一份力,改善他們的養老境況。一方面,國家可以成立相應的慈善機構,由它向全社會募集愛心捐款,并對一些積極捐助的“愛心企業”與“愛心人士”給予一定的表彰獎勵,從而進一步提高社會對高齡農民工養老保障的支持與幫助。另一方面,國家要逐步調整養老保障支出結構,要漸漸地提高對高齡農民工的養老保障支出比例,進一步增加這個對群體的支出額度,并努力把這些支出落到實處。通過這些措施,來逐漸增加社會養老保障資源,從而切實滿足廣大高齡農民工日益增長的養老保障需求,進一步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推動和諧社會的構建。

4 總結

農民工群體在我國城市的建設中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對我國城市化和工業化的推進更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如今他們年老了,卻面臨著一些養老危機——參加養老保險率不高;參保意識與維權意識不強;養老保障制度不健全,缺乏立法保障;目前社會養老保障資源有限等等。此時,他們應該受到城市的反哺,而且國家和社會都應該伸出援助之手,對高齡農民工的養老危機進行有效地干預,以幫助他們切實解決養老危機,走出養老困境,能夠安享晚年。

參考文獻

[1]周虎城.高齡農民工養老保障亟須完善[EB/OL]. qstheory.cn/society/2015-05/14/c_1115289341.htm,2015-05-14.

[2]大洋網-廣州日報.廣州高齡農民工調查:養老沒保障 66歲還做苦力[EB/OL]. news.sina.com.cn/c/sd/2015-05-08/053931807090.shtml,2015-05-08.

篇(4)

[中圖分類號]C913.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6)12 ― 0117 ― 02

高g農民工,通常指年齡在50歲以上、依然從事重體力勞動的進城務工人員。這些高齡農民工也可以稱之為改革開放以來的第一代農民工,他們離開農村、離開農業生產,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在城市里從事建筑、環衛、餐飲等技術含量低、工作強度大的體力勞動,在中國前所未有的城鎮化浪潮中,以辛勤地付出推動了城市化與工業化的發展。在就業壓力不斷增大的現實環境下,高齡農民工與其他層級的社會勞動者相比,幾乎具有著毋庸置疑的弱勢及頹勢。弱勢是年齡因素、體能因素、技術因素、觀念因素等多方面原因,使他們漸漸遠離優質的就業崗位,普遍領取微薄的工資卻沒有相對完善的社會保障;頹勢是隨著年齡的增大,在就業的可選擇范圍上越來越窄,伴隨著新一代農民工及其他城市務工者的大規模浸潤,高齡農民工的就業市場逐漸萎縮,待到完全失去就業能力后,將會面臨嚴重的養老問題, “老無所依”的社會風險客觀存在。國家需要通過進一步擴大以最低生活保障為重點的社會保障主體范圍,逐步健全養老機制,破解農民工養老困境,實現高齡農民工養老問題解決策略的法治化改進。

一、高齡農民工養老困境的客觀存在

高齡農民工在城市里掙扎生存,久而久之歸類成為需要給與特別關注的一類利益群體,是有著復雜的社會背景和制度原因的。展析該類群體所面臨的諸多生存困境,是通過制度建設來解決其生存困境的前提所在。

根據國家統計局每年公布的《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顯示,隨著農民工總數的不斷增加,50歲以上的農民工數量在總人數中的占比也不斷提升,這在某種程度上意味著高齡農民工返鄉生活的意愿并不強烈,或者返鄉生活的壓力更大,所以才會依然進城打拼,與青壯年的勞動者們共同參與就業市場的競爭。

“大部分的高齡農民工是改革開放初期較早進城務工的第一代農民,沒有知識、沒有技能,只能從事繁重的體力勞動。在城市里,所有最臟最累的活,不僅城市人不會干,年輕一代的農民工也不愿意干,基本上都是由高齡農民工在承擔。”“與新生代農民工相比較,他們各方面都處于競爭的劣勢,無法在更好的行業去競爭;貧困的他們必須有一份工作以維持自己的生活,而沒有資本去挑剔。很多高齡農民工以打零工為主,原因皆是年齡偏大,疾病、身體不靈活等等問題的存在,使得用工單位有所顧慮,而拒絕招聘這樣的勞動者。很多高齡農民工為了獲得一份工作,染頭發或改變穿著習慣,甚至違法制作、購買假證件,只是為了得到一份工作。

在身份上屬于農民,沒有辦法享受到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障;同時由于年齡等身體因素,工資水平及工作穩定度都不足以保障其生活的安穩。更為根本的是,在農村他們也依然缺乏到位的社會保障及醫療福利,面對無法實現農村生活的頤養天年,只有通過自己的努力才能獲得收入以維持本人及家庭的開銷,繼續工作成為了其養老的基本保障。“游走于城市和農村之間,這個龐大的群體似乎掉入了權益保障的裂縫中間,身體上早已力不從心,但殘酷的現實卻是不得不繼續從事著高強度的體力勞動。”

二、高齡農民工養老困境的原因分析

城鎮化進程中,高齡農民工的養老困境,必須要從實際生活狀態本身及制度政策層面分別來解析其導致困境的原因,既有主觀的內生因素,更有客觀的外在環境及制度因素。

(一)主觀的內生因素――養老意識不足導致對待制度及政策的懈怠與忽略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基本實現全民覆蓋,但農民工當中卻有很大一部分人對參保呈消極態度,認為不如“多發錢,更實在”。在這其中高齡農民工鑒于年齡的劣勢,有的已經逐漸認識到參加養老保險的重要性,但卻也可能遇到用工單位的推脫,為了保住這份工作,而勉為其難接受了用工單位的不對等待遇。加之繳納養老保險需有連繳十五年的要求,這筆費用也成為了很多人不愿意參保的癥結所在。明明知道用工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必須要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可是因為法律意識不強,養老意識有待提高,以及就業流動性大等各種因素影響,往往對待此類問題得過且過,導致參保率很低。有的高齡農民工五十多甚至六十歲以上,依然沒有繳足十五年的參保費用,當然也就無法享受該項福利。

(二)外在環境因素――就業市場的弱勢群體

高齡農民工限于自身狀態,在就業市場中處于弱勢地位,和其他勞動者相比沒有就業優勢。所以囿于該項壓力,對待用工單位推脫為其參保的情況也無力反擊,因為如果提出參保要求,就有可能面臨被辭退的風險。已被其他勞動者擠壓到近乎失去就業空間的情勢,變得更加惡劣。在有關高齡農民工的報道中曾經提到,“從事建筑工種的高齡農民工普遍靠吃肉維持體力。他們之所以愿意從事這些累人的、體力不支的工作,是因為他們總體上供過于求,且在勞動能力(如體力)上處于弱勢,只能從事其他人(如青年農民工)看不上眼的工作,例如建筑業與環衛工作。”對高齡農民工來說,最可怕的是因為年齡及體力等因素導致失業后,回到農村成為剩余勞動力,從而導致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劇降。

(三)外在制度因素――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的不完善

對于農民工來說,由于工作穩定性差,一時一地的繳納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費用后,缺乏更換工作單位后的接續對策。此外就業單位往往對此也不負責任,導致很多農民工沒有辦法完成養老保險的異地接續,也許由于對該制度的不了解,甚至還擔憂原先繳納的費用就此失效,所以從一開始就沒有考慮養老保險問題。這一現象對高齡農民工來說是非常嚴峻的,在農村家鄉的土地保障不足以維持其基本生活水平,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新農保)目前對于年滿六十歲的農民來說,也僅是可以領取很少的金額,對于沒有年滿60歲的農民來說,則需要繳滿15年,很多高齡農民工還需要不斷完成繳費任務,才可能在未來享受到該項福利。所以當前的問題是大部分高齡農民工都處于在農村無法享受到養老福利,在城市卻又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雙重困境。這一現實問題,并沒有什么妥善的制度政策來加以解決,法律也同樣缺乏針對此類問題的具體規定。

三、高齡農民工養老困境的法治對策

高齡農民工養老問題是我們在應對老齡化社會挑戰中必須認真考慮的一個重要課題,需要我們進一步反思當前我國各種與農村社保相關的制度建設。

(一)打破戶籍制度的農民身份壁壘

國務院于2014年頒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對于打破城鄉分割的二元結構具有全局性和突破性的戰略意義。如果能夠真正實現農民身份上與城鎮居民的無差異化,就自然可以普及全民養老,屆時也無所謂農民工及高齡農民工之身份區別,這種身份本身就帶有一種無法回避的區別對待、階層劃分的色彩,所以打破戶籍制度的農民身份壁壘勢在必行。通過立法的方式確立改變傳統戶籍制度的新規則,通過完善該類規則而確保淡化直至消弭固有的身份差別。

(二)建立全民普及的養老法律制度

“根據弱勢群體的特點賦予特別的權利( 如各種權益保護法) ,是當代保護弱勢群體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高齡農民工在內的農民工群體應當給予養老福利方面的適度傾斜,這其中關鍵問題就是農民工參加了養老保險后,應該實現跨區域的無縫銜接,免去這期間存在的各種制度障礙。由于必須考慮各地收入差距的問題,所以可以通過專門設置農民工養老保險單行立法的方式來對相關問題予以規定。針對高齡農民工等特殊群體,應該給予降低繳費年限和繳費比例的方式來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普惠性養老制度。包括各種弱勢群體在內的全民養老制度如果能夠在法制層面得到完整落實,同時配合各地政府的政策供給,才有可能實現法治中國之下的法治養老。

(三)強化高齡農民工的勞動合同保護法律制度

《勞動合同法》當中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有非常確定化的規定,側重保護勞動者是其基本態度。高齡農民工由于文化水平、身體素質等方面的原因,往往遭到用人單位的區別對待,而無法真正實現《勞動合同法》中的基本權利,這種有法不依的情況將會使得高齡農民工更加弱勢,不僅是養老問題,甚至生活、生存問題都會因此受到影響。所以《勞動合同法》應該通過修改相關條款進一步強化對弱勢勞動者的特殊保護,一旦有用人單位對高齡農民工違法用工的情況發生,就將面臨高額懲罰性的制裁。當違法成本增高至不能承受時,必然會促使用工單位重視對高齡農民工的尊重與保護。

(四)加強對高齡農民工養老等法律意識的培養

高齡農民工相比較于新生代農民工,其法律意識更弱,這種現象是和受教育程度及傳統觀念有直接關聯的。高齡農民工普遍受教育水平不高,傳統觀念根深蒂固,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冤死不打官”等,這些落后、保守、陳舊、迂腐的觀念使得很多高齡農民工不會也不愿意舉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現行我國的法治強國之路雖任重而道遠,但國民法律意識培養這一基本方略始終都是完善法治的重要舉措,每一位公民都應該有基本的法律素養,都應該主動、積極、合理地利用法律,尊重法律、維護法律。高齡農民工養老問題的改善同樣離不開他們自己對生活的積極態度,法律意識的提高是促進養老問題得以完善的策略之一。

結語

高齡農民工的養老問題是法律問題,更是社會問題。他們身處社會轉型發展期,身處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融合期,更是身處養老問題全民普及推廣的大時代之下,其養老困境的改善需要從民觀念、法律制度協同發展的宏觀角度,結合微觀上各個地區的靈活政策及強有力的執法保障,綜合作用之下的積極應對與妥善解決。高齡農民工養老問題的法治之路就是要使 “老有所依”不是期盼,不是夜空中的點點繁星,美麗卻遙遠,而是真實世界的家家戶戶窗口映射出來的盈盈燈光,溫暖而踏實。

〔參 考 文 獻〕

〔1〕施維.不要讓高齡農民工老無所依〔N〕.農民日報,2015-3-25.

〔2〕賴錦鑫.高齡農民工生存困境及對策分析〔J〕.調查報告.2015,(11):8.

〔3〕時言平.高齡農民工養老需更多制度反哺〔N〕.廣州日報,2016-3-22.

篇(5)

一、問題提出

從1991年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開始試點以來,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從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看,整體參保率較低。1998年以后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卻逐步減少,有的地方甚至在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后不久又停辦了。實證研究結論表明,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制度不成功的根源在于制度設計上存在致命缺陷,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在籌資渠道方面,養老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是參保者個人繳費,政府和集體尚未承擔起應該承擔的責任。二是基金運作方面,養老保險機構本身運行所需要的資金按照農民繳費的3%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在投資方向有限、收益率很低的背景下,這種做法的結果就是養老保險基金本金的萎縮[1] 。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深入,覆蓋全體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險制度將逐步建立起來,這就對養老保險基金運作提出了挑戰:通過制度創新在控制風險的同時實現基金保值增值。保證農民收入持續增長是新農村建設中一項長期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任務。實現這一目標的手段,除了各級財政和農村集體需要加大農村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的支出,最重要的就是農民各種生產型投資支出的增長。由于農民自身積累有限,農村金融發展嚴重滯后,農民對資金的需求難以得到滿足。筆者對江蘇省蘇南某縣的一個行政村作了調查發現,由于農業生產、家庭生活、人情禮節來往、孩子教育等多方面的需要,家庭資金不足后及因此而發生的借貸行為已經成為農村家庭的常態。調查結果顯示,逾90%的家庭一年至少發生一次借款行為,剩下不到10%沒有借錢的家庭并非沒有資金需求,而是其資金缺口通常由子女支付。由于農村金融發展滯后,解決短期資金需求最常見方式就是向親戚、朋友、鄰居或高利貸者借錢,數額從幾十元到數百元不等。能夠從農村信用社貸款的只限于當地極少數信譽極好、主要從事生產加工活動的民營企業,貸款期限以短期為主(三個月和半年),且數量十分有限。南京大學學生暑期所進行的相關調查結論與上述狀況基本相同。根據南京大學天健社暑期實踐調研團對江蘇省蘇北的來龍進行的調查數據,有83.5%的

家庭在2006年都發生了透支現象。其中83.3%的家庭選擇向親戚朋友借錢,只有27.1%的家庭選擇了向銀行貸款[2] 。

一方面,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為控制風險而導致投資渠道狹窄、保值增值難;另一方面,農民在日常的生產生活中對于短期的資金需求難以通過正常渠道得到滿足。如果通過某種制度創新,將兩者有機的連接起來,那么就可能實現一種真正的雙贏,為農民帶來多重收益。

二、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信貸投放:理論分析框架

按照現行的制度框架,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主要是認購國債和銀行專項存款。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規模相對較小,投資渠道單一。由于銀行存款利率較低,而國債利率與銀行存款利率之間呈現高度的正相關,因此單一的投資渠道大大制約了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空間。如果能夠對該項基金運作模式進行創新,即運用農村養老保險基金進行低風險(甚至無風險)的信貸活動,那么基金收益將大幅提高。

本文所探討的農村養老保險基金運作的創新模式描述農民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后,其繳費(包括財政和農村集體的補助)全部進入個人賬戶,即采用完全的積累制,由此而形成了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當參保農民因各種原因需要資金時,可以用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有效證書作為抵押,向養老保險基金申請借款,上限為其個人賬戶中的保險金總額;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同期商業銀行貸款利率向農民發放資金。一旦有借款人違約,將直接以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抵補。這種信貸模式可以避免本金和收益的損失。

為了便于分析,先作如下假設:第一,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為商業銀行存款;第二,農民滿足生產、生活中臨時資金需求的方式是民間借貸(即高利貸);第三,無論是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還是農民的借貸,期限都按照一年計算。

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可能產生的收益、農民借貸活動需要支付的成本見圖1。按照現行制度(傳統模式),保險基金存放在商業銀行而帶來的收益為r1,如果采用銀行貸款方式投資(創新模式),那么將帶來r2的收益,比較而言,創新模式將增加收益r2-r1。農民為了滿足資金需求,按照現行的做法(民間借貸),則其資金成本為r3,如果能夠順利的通過金融機構得到貸款(創新模式),那么其資金成本為r2,

后者的融資成本降低了r3-r2。

在資金供求方面,只要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制度,就可以從這種創新模式中獲得貸款,且繳納保險費越多,申請到的貸款額就越多。參保就會受益,必將提升農民的參保意識,導致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規模不斷擴大,從而擴大創新模式中的資金供給規模。上述分析可以列入表1中。

顯然,采用農村養老保險的創新模式,對于保險基金和農村居民而言將產生雙贏的效果。通過對圖1和表1 的分析可以發現,運用養老保險基金向農民發放貸款的創新模式,分別對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和農民產生的諸多收益,而這些收益實現的同時,幾乎沒有任何經營風險(見表2)。

除了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和農村居民可以從這種創新模式中受益外,社會也將從中受益:

(一)這種創新制度是將農村資金真正留在農村、為農業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的最佳方式。目前金融機構吸收了農民的儲蓄存款,但為了減少貸款風險、降低運營成本以及為了帶來更高的收益,很少將資金直接貸給農民,而是將資金貸給城鎮地區或者少數農村地區的非農產業。這樣運作的結果是農村和農民的資金不斷流出。而農村保險基金創新模式真正實現資金取之于農民(還有部分資金來自于農村集體和財政),用之于農民,堵住了農村資源流出的渠道。

(二)有助于縮小分配差距,實現農村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從公共財政角度看,養老保險制度是維護社會穩定、縮小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手段。運用養老保險基金向參保農民發放貸款,貸款規模取決于農民保險賬戶中的金額,且前者通常不大于后者。為了能夠有資格申請并多得貸款,農民必然主動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自愿增加養老保險上繳的規模。從現期看,繳費與受益直接掛鉤,有助于刺激農民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積極性。在當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農民缺少參加養老保險動力的狀況下,這種創新模式將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普遍建立起到有效的推動作用。

三、案例分析—“呼圖壁模式”

新疆呼圖壁縣的農村社保工作于1995年10月啟動。試點工作開始之時,農民參保積極踴躍。截止1997年,全縣共有1萬多農民參保,參保基金達1478.7萬元。按照國家規定,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資金只能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這樣做雖然保證了養老基金的安全,但難以實現保值增值。1998年,呼圖壁縣的農保暫停下來,參保人數下降到8696人,基金規模降到1260萬[3]。為了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呼圖壁縣農村社保辦開始進行投資方式的創新。從1998年7月開始實行一種新型的農保基金投資模式:允許農民在發展生產急需資金時,用養老保險證辦理質押短期借款,利率與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相同。為了使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發放貸款合法化,2001年,呼圖壁縣農村社保辦與縣農業銀行、農村信用聯社正式簽訂了《農保基金委托貸款協議書》,通過銀行和農村信用聯社將農保基金貸給持保險證質押借款的農民,農保辦按利息收入的1.5%向銀行繳納手續費,借款農民如無法歸還借款,銀行可用被質押的保險證余款核銷抵賬。這就是農村養老保險基金運作的“呼圖壁模式”。 (一)“呼圖壁模式”的基金運作產生了多方面的經濟和社會效應。

1.養老保險基金實現了在控制風險前提下的高收益。根據調查,以保險證質押借款的農民還款比例一直保持在99%以上,全縣未出現一戶質押的保險證被銀行核銷抵賬的事件。通過幾年運作,農保基金收益800多萬元,每年的平均利息收入超過了百萬元,基金規模也從1998年的1260萬元增加到2004年的2100萬元,年均增長7%以上[3]。

2.解決了農業生產中農民對資金需求的難題,促進了地方經濟的發展。從1998年項目啟動到2004年底,借款的農民有1252戶3756人,占全縣參保人數的43.37%[3],超過四成的農戶參與了保險質押借款,所借款項相當于農民投保資金總量的一半,參保農民受益面廣,資金使用率高。

3.調動了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呼圖壁縣的農民表示:農保辦這種質押貸款我們都很歡迎,手續簡單方便。以前沒買保險的村民都后悔了。縣農村社保辦主任郭新才說:“我們的基金運行得很順利,但現在遇到的問題是,從1998年起,全疆的農村養老保險停辦7年了,一些已參保的農民紛紛表示:如果這項制度能持續下去,他們會更加積極參保,而當時未參保的許多農民則經常到我們這兒打聽農保工作何時才能重新啟動,他們的迫切希望為制度所覆蓋” [3]。

(二)對“呼圖壁模式”的評價

在“呼圖壁模式”中,盡管農保機構的營運資金依然從農保繳費中提取,但由于資金是按照商業銀行信貸模式進行運作,其收益率遠高于固定投資類收益率與農保機構提取的運作費率(占保險資金的3%),農村養老保險的保值增值目標比較容易實現。“呼圖壁模式”還產生了一個具有現實意義的效

應,即將參保農民的當期受益與未來受益結合起來:一方面,農保貸款解決了農民生產經營過程中對小額資金存在信貸需求、卻難以通過金融機構得到滿足的困境,使他們在繳費后即可受益;另一方面,當他們達到一定年齡(60歲)后又能夠獲得養老金。 “呼圖壁模式”不僅解決了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問題,更是農村金融制度的一個創新。此外,從農村金融發展角度看,由于“呼圖壁模式”的服務對象是農民,這就保證了來自于農民繳納的保險資金依然為現期的農業生產與經營活動服務,避免資金外流。從基金運作角度看,“呼圖壁模式”是一種典型的ppp模式,即公私伙伴關系:公共部門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資金籌措,金融機構負責基金運作,以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從國外已有的經驗看,為了實現基金保值增值而采用的ppp模式,在商業性機構的選擇上同樣可以多元化,完全可以通過競爭機制來選擇最佳的商業公司進行基金運作,從而真正實現基金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不斷增值。

由于歷史原因和地方政府財力的制約,“呼圖壁模式”在執行過程中同樣面臨著困難。(1)由于“呼圖壁模式”的創新是在基金的運作模式方面,在養老保險制度上依然采用的是1991年的試點模式,繳費問題沒有解決,因此,“呼圖壁模式”如果能夠真正成為一種廣受農民歡迎并積極參與的制度,需要突破基金繳費方面存在的政府缺位問題。(2)信貸對象有限:只能將資金貸給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者。由于當初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缺陷,導致參保者數量有限,這樣實際具有信貸資格的農民自然有限。(3)信貸金額有限。一般情況下,農民能夠得到的信貸規模不超過其個人賬戶中的保費額。由于所有的保費都來自于個人繳費,賬戶中有限的累計金額自然限制了貸款的額度。

四、政策建議

農村養老保險基金運作的創新模式本身是一種自上而下的制度變遷,如果能夠在實踐中得以順利操作,需要突破現行的制度性障礙。當前的制度限制主要有兩方面:一是為保障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國家相關管理部門有明確的規定: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投向只能是認購國債,或者在銀行的專項存款。二是根據現行銀行管理法規規定,只有商業銀行和從事信貸業務的信用社才可以從事現代業務,其他機構不允許從事貸款活動。

從制度層面上看,如果政府管理部門沒有自上而下的制度變遷,那么本文的創新模式只是紙上談兵。為促使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創新模式得到順利運作,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1.放開對農村養老保險基金運作方式的限制,對相關的管理規定作出修改,使以參保農民作為貸款對象的養老保險基金運作模式合法化。

2.在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信貸發放上,通過競爭機制引入最佳的商業性合作伙伴(包括商業銀行和信用社),將基金的運作委托給具有專業知識、運作經驗豐富的商業性金融機構。保險基金只需要向金融機構支付手續費。

3.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大背景下,只要國家財力允許,可以通過財政貼息方式鼓勵養老保險基金向參保農民發放低息甚至無息貸款,這樣既從制度上鼓勵農民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又能夠真正保障農民增收節制。

4.在基金運作的過程中,農保機構的主要職能就是對商業性機構的行為進行監督,保證商業性公司能夠按照合約的要求運作基金,以便維護參保人的利益。

參考文獻:

[1] 尚長風. 農村養老保險的財政學反思[j].南京大學學報.2004(5):113-118.

篇(6)

一、問題提出

從1991年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開始試點以來,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從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看,整體參保率較低。1998年以后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卻逐步減少,有的地方甚至在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后不久又停辦了。實證研究結論表明,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制度不成功的根源在于制度設計上存在致命缺陷,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在籌資渠道方面,養老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是參保者個人繳費,政府和集體尚未承擔起應該承擔的責任。二是基金運作方面,養老保險機構本身運行所需要的資金按照農民繳費的3%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在投資方向有限、收益率很低的背景下,這種做法的結果就是養老保險基金本金的萎縮[1] 。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深入,覆蓋全體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險制度將逐步建立起來,這就對養老保險基金運作提出了挑戰:通過制度創新在控制風險的同時實現基金保值增值。保證農民收入持續增長是新農村建設中一項長期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任務。實現這一目標的手段,除了各級財政和農村集體需要加大農村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的支出,最重要的就是農民各種生產型投資支出的增長。由于農民自身積累有限,農村金融發展嚴重滯后,農民對資金的需求難以得到滿足。筆者對江蘇省蘇南某縣的一個行政村作了調查發現,由于農業生產、家庭生活、人情禮節來往、孩子教育等多方面的需要,家庭資金不足后及因此而發生的借貸行為已經成為農村家庭的常態。調查結果顯示,逾90%的家庭一年至少發生一次借款行為,剩下不到10%沒有借錢的家庭并非沒有資金需求,而是其資金缺口通常由子女支付。由于農村金融發展滯后,解決短期資金需求最常見方式就是向親戚、朋友、鄰居或高利貸者借錢,數額從幾十元到數百元不等。能夠從農村信用社貸款的只限于當地極少數信譽極好、主要從事生產加工活動的民營企業,貸款期限以短期為主(三個月和半年),且數量十分有限。南京大學學生暑期所進行的相關調查結論與上述狀況基本相同。根據南京大學天健社暑期實踐調研團對江蘇省蘇北的來龍進行的調查數據,有83.5%的

家庭在2006年都發生了透支現象。其中83.3%的家庭選擇向親戚朋友借錢,只有27.1%的家庭選擇了向銀行貸款[2] 。

一方面,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為控制風險而導致投資渠道狹窄、保值增值難;另一方面,農民在日常的生產生活中對于短期的資金需求難以通過正常渠道得到滿足。如果通過某種制度創新,將兩者有機的連接起來,那么就可能實現一種真正的雙贏,為農民帶來多重收益。

二、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信貸投放:理論分析框架

按照現行的制度框架,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主要是認購國債和銀行專項存款。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規模相對較小,投資渠道單一。由于銀行存款利率較低,而國債利率與銀行存款利率之間呈現高度的正相關,因此單一的投資渠道大大制約了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空間。如果能夠對該項基金運作模式進行創新,即運用農村養老保險基金進行低風險(甚至無風險)的信貸活動,那么基金收益將大幅提高。

本文所探討的農村養老保險基金運作的創新模式描述農民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后,其繳費(包括財政和農村集體的補助)全部進入個人賬戶,即采用完全的積累制,由此而形成了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當參保農民因各種原因需要資金時,可以用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有效證書作為抵押,向養老保險基金申請借款,上限為其個人賬戶中的保險金總額;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同期商業銀行貸款利率向農民發放資金。一旦有借款人違約,將直接以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抵補。這種信貸模式可以避免本金和收益的損失。

為了便于分析,先作如下假設:第一,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為商業銀行存款;第二,農民滿足生產、生活中臨時資金需求的方式是民間借貸(即高利貸);第三,無論是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還是農民的借貸,期限都按照一年計算。

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可能產生的收益、農民借貸活動需要支付的成本見圖1。按照現行制度(傳統模式),保險基金存放在商業銀行而帶來的收益為R1,如果采用銀行貸款方式投資(創新模式),那么將帶來R2的收益,比較而言,創新模式將增加收益R2-R1。農民為了滿足資金需求,按照現行的做法(民間借貸),則其資金成本為R3,如果能夠順利的通過金融機構得到貸款(創新模式),那么其資金成本為R2,后者的融資成本降低了R3-R2。

在資金供求方面,只要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制度,就可以從這種創新模式中獲得貸款,且繳納保險費越多,申請到的貸款額就越多。參保就會受益,必將提升農民的參保意識,導致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規模不斷擴大,從而擴大創新模式中的資金供給規模。上述分析可以列入表1中。

顯然,采用農村養老保險的創新模式,對于保險基金和農村居民而言將產生雙贏的效果。通過對圖1和表1 的分析可以發現,運用養老保險基金向農民發放貸款的創新模式,分別對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和農民產生的諸多收益,而這些收益實現的同時,幾乎沒有任何經營風險(見表2)。

除了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和農村居民可以從這種創新模式中受益外,社會也將從中受益:

(一)這種創新制度是將農村資金真正留在農村、為農業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的最佳方式。目前金融機構吸收了農民的儲蓄存款,但為了減少貸款風險、降低運營成本以及為了帶來更高的收益,很少將資金直接貸給農民,而是將資金貸給城鎮地區或者少數農村地區的非農產業。這樣運作的結果是農村和農民的資金不斷流出。而農村保險基金創新模式真正實現資金取之于農民(還有部分資金來自于農村集體和財政),用之于農民,堵住了農村資源流出的渠道。

(二)有助于縮小分配差距,實現農村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從公共財政角度看,養老保險制度是維護社會穩定、縮小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手段。運用養老保險基金向參保農民發放貸款,貸款規模取決于農民保險賬戶中的金額,且前者通常不大于后者。為了能夠有資格申請并多得貸款,農民必然主動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自愿增加養老保險上繳的規模。從現期看,繳費與受益直接掛鉤,有助于刺激農民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積極性。在當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農民缺少參加養老保險動力的狀況下,這種創新模式將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普遍建立起到有效的推動作用。  三、案例分析—“呼圖壁模式”

新疆呼圖壁縣的農村社保工作于1995年10月啟動。試點工作開始之時,農民參保積極踴躍。截止1997年,全縣共有1萬多農民參保,參保基金達1478.7萬元。按照國家規定,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資金只能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這樣做雖然保證了養老基金的安全,但難以實現保值增值。1998年,呼圖壁縣的農保暫停下來,參保人數下降到8696人,基金規模降到1260萬[3]。為了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呼圖壁縣農村社保辦開始進行投資方式的創新。從1998年7月開始實行一種新型的農保基金投資模式:允許農民在發展生產急需資金時,用養老保險證辦理質押短期借款,利率與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相同。為了使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發放貸款合法化,2001年,呼圖壁縣農村社保辦與縣農業銀行、農村信用聯社正式簽訂了《農保基金委托貸款協議書》,通過銀行和農村信用聯社將農保基金貸給持保險證質押借款的農民,農保辦按利息收入的1.5%向銀行繳納手續費,借款農民如無法歸還借款,銀行可用被質押的保險證余款核銷抵賬。這就是農村養老保險基金運作的“呼圖壁模式”。 (一)“呼圖壁模式”的基金運作產生了多方面的經濟和社會效應。

1.養老保險基金實現了在控制風險前提下的高收益。根據調查,以保險證質押借款的農民還款比例一直保持在99%以上,全縣未出現一戶質押的保險證被銀行核銷抵賬的事件。通過幾年運作,農保基金收益800多萬元,每年的平均利息收入超過了百萬元,基金規模也從1998年的1260萬元增加到2004年的2100萬元,年均增長7%以上[3]。

2.解決了農業生產中農民對資金需求的難題,促進了地方經濟的發展。從1998年項目啟動到2004年底,借款的農民有1252戶3756人,占全縣參保人數的43.37%[3],超過四成的農戶參與了保險質押借款,所借款項相當于農民投保資金總量的一半,參保農民受益面廣,資金使用率高。

3.調動了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呼圖壁縣的農民表示:農保辦這種質押貸款我們都很歡迎,手續簡單方便。以前沒買保險的村民都后悔了。縣農村社保辦主任郭新才說:“我們的基金運行得很順利,但現在遇到的問題是,從1998年起,全疆的農村養老保險停辦7年了,一些已參保的農民紛紛表示:如果這項制度能持續下去,他們會更加積極參保,而當時未參保的許多農民則經常到我們這兒打聽農保工作何時才能重新啟動,他們的迫切希望為制度所覆蓋” [3]。

(二)對“呼圖壁模式”的評價

在“呼圖壁模式”中,盡管農保機構的營運資金依然從農保繳費中提取,但由于資金是按照商業銀行信貸模式進行運作,其收益率遠高于固定投資類收益率與農保機構提取的運作費率(占保險資金的3%),農村養老保險的保值增值目標比較容易實現。“呼圖壁模式”還產生了一個具有現實意義的效應,即將參保農民的當期受益與未來受益結合起來:一方面,農保貸款解決了農民生產經營過程中對小額資金存在信貸需求、卻難以通過金融機構得到滿足的困境,使他們在繳費后即可受益;另一方面,當他們達到一定年齡(60歲)后又能夠獲得養老金。 “呼圖壁模式”不僅解決了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問題,更是農村金融制度的一個創新。此外,從農村金融發展角度看,由于“呼圖壁模式”的服務對象是農民,這就保證了來自于農民繳納的保險資金依然為現期的農業生產與經營活動服務,避免資金外流。從基金運作角度看,“呼圖壁模式”是一種典型的PPP模式,即公私伙伴關系:公共部門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資金籌措,金融機構負責基金運作,以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從國外已有的經驗看,為了實現基金保值增值而采用的PPP模式,在商業性機構的選擇上同樣可以多元化,完全可以通過競爭機制來選擇最佳的商業公司進行基金運作,從而真正實現基金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不斷增值。

由于歷史原因和地方政府財力的制約,“呼圖壁模式”在執行過程中同樣面臨著困難。(1)由于“呼圖壁模式”的創新是在基金的運作模式方面,在養老保險制度上依然采用的是1991年的試點模式,繳費問題沒有解決,因此,“呼圖壁模式”如果能夠真正成為一種廣受農民歡迎并積極參與的制度,需要突破基金繳費方面存在的政府缺位問題。(2)信貸對象有限:只能將資金貸給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者。由于當初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缺陷,導致參保者數量有限,這樣實際具有信貸資格的農民自然有限。(3)信貸金額有限。一般情況下,農民能夠得到的信貸規模不超過其個人賬戶中的保費額。由于所有的保費都來自于個人繳費,賬戶中有限的累計金額自然限制了貸款的額度。

四、政策建議

農村養老保險基金運作的創新模式本身是一種自上而下的制度變遷,如果能夠在實踐中得以順利操作,需要突破現行的制度性障礙。當前的制度限制主要有兩方面:一是為保障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國家相關管理部門有明確的規定: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投向只能是認購國債,或者在銀行的專項存款。二是根據現行銀行管理法規規定,只有商業銀行和從事信貸業務的信用社才可以從事現代業務,其他機構不允許從事貸款活動。

從制度層面上看,如果政府管理部門沒有自上而下的制度變遷,那么本文的創新模式只是紙上談兵。為促使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創新模式得到順利運作,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1.放開對農村養老保險基金運作方式的限制,對相關的管理規定作出修改,使以參保農民作為貸款對象的養老保險基金運作模式合法化。

2.在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信貸發放上,通過競爭機制引入最佳的商業性合作伙伴(包括商業銀行和信用社),將基金的運作委托給具有專業知識、運作經驗豐富的商業性金融機構。保險基金只需要向金融機構支付手續費。

3.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大背景下,只要國家財力允許,可以通過財政貼息方式鼓勵養老保險基金向參保農民發放低息甚至無息貸款,這樣既從制度上鼓勵農民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又能夠真正保障農民增收節制。

4.在基金運作的過程中,農保機構的主要職能就是對商業性機構的行為進行監督,保證商業性公司能夠按照合約的要求運作基金,以便維護參保人的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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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一份山區農民的需求調查

經民進呂梁市委會調查組調查,當前,山區農民對新農村建設的需求非常廣泛。即有增加收入的需求、擴大消費的需求、政治參與的需求、文化休閑的需求、福利保障的需求等,而且各方面的需求也較為復雜。

從調查結果中推測,農民最急需的需求依次是:擴大收入來源、減輕負擔、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增加醫療及養老保險、充實農村公共管理以及發展農村文化教育事業。

【報告一】農民反映最普遍的需要是解決收入偏低的問題。

收入來源少和農產品銷售困難是農民面臨的最突出問題,大多數農民要求解決農業負擔問題,這里的負擔包括一般負擔和農業生產資料費用增長帶來的負擔。目前,在政府取消農業稅費后,農業生產資料價格上漲成為農民和農業較為突出的負擔。如在薛村鎮,每年生產資料價格上漲給農民增加20%以上的負擔,或者說,農業生產資料部門每年要多奪走農民20%以上的農業收入。

【報告二】農村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投入不足是當前最為突出的問題。

農民認為,農村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投入不足是當前最為突出的問題。由此反映出較多農民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感到不滿,要求改善這一狀況的意愿較為強烈。

【報告三】醫療和養老保險需求旺盛。

因為農民在和城市職工相比較時,在醫療和養老保險方面感到明顯的城鄉差距,因而產生相對的剝奪感。此外,還有超過一半的農民要求加強農村公共管理和發展農村文化教育事業。

現狀分析:農民的期望有四個方面

對當前農村社會發展中存在的問題,為何農民會產生不同的主觀評判呢?對這一問題的分析,將會有助于進一步認識農民的各種意識和需求的形成機制。

結合農村的需求表現,當前農民對政府的期望可以主要概括為四個方面,即保險保障、農業補貼、基礎設施建設、教育培訓。通過對這幾項期望的影響因素進行多元分析,調查組發現源于農民自身的四個變量對此有普遍顯著的影響,它們是:

(1)認為在城里找工作難;

(2)家中的田地必須耕種;

(3)普通農業生產者;

(4)認為自己的收入報酬相對于自己的條件不合理。

這一結果可以這樣來理解,當前農村居民面臨的主要問題,來自對農業生產尤其是種植業的依賴,而非農業收益機會偏少和收入偏低。此外,從政府那里得到的福利補助和社會保障待遇相對稀少,以及收入分配的不合理等。這些因素決定著他們認為政府應該在新農村建設中增加農民社會保險保障待遇、加大農業補貼、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增加農村教育培訓投入的要求。

專家觀點:解決農民最關心的問題

從薛村鎮調查結果中分析,當前山區農民最急需的需求依次是:擴大收入來源、減輕負擔、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增加醫療及養老保險、充實農村公共管理以及發展農村文化教育事業。這一結果基本反映出當前農村社會經濟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這些問題也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重點關注和著力解決的。

民進呂梁市委會調研組有關專家表示,薛村鎮調查和分析的結果,讓人們能夠更加客觀、精確地認識到當前山區農民需求的基本形態和特征,同時也反映出農民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基本心態。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具體的制度設計和政策安排,如能充分重視對農民需求的了解,將會有助于建設實踐規避形式主義的風險。

就政策或制度安排,可提出如下建議:

篇(8)

據統計,目前全國進城務工和在鄉鎮企業就業的農民工總數超過2億,其中進城務工人員1.2億左右。這一億多的農民工大軍,每天從事著城市里臟,累,差的工作,卻領著與高強度的勞動極不相稱的數百元的工資。然而事實上他們的養老保障不僅關系著勞動者自身的合法權益,更關系著社會的長治久安。

一、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根據國家統計局人口抽樣調查的結果,截止2004年我國超過60歲的老齡人口已達12.38%,表明我國早已邁入老齡化社會的行列。據估計2010年到2040年是我國人口老齡化的高速增長期,老年人口總數將增至4.09億,占人口總數的26.53%。這意味著每四個人中就有一個是老年人,更意味著我國的養老問題將面臨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由于計劃生育政策的執行,“四四一”,“四四二”型家庭結構使傳統的家庭贍養老人的功能削弱,急需社會養老功能發揮作用,因此在老齡化到來之前構建好完善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迫在眉睫。

進城務工農民從事的多為農民工所從事職業中最辛苦,最危險的行業,同時也面臨著當下欠發工資和未來的養老沒有保障的情況。這也就使得對于許多農民而言,純粹的務農收益已不再是他們的主要收入;但仍然不愿放棄自家的一畝三分地,土地意味著生活的最低保障,是其心理的最后一道防線。當農村大部分青壯年都外出打工時,大量拋荒現象的產生就不難理解了。這顯然不利于我國糧食安全的保障,也不利于土地的集約化經營,使我國農業始終跳不出低效的圈子,也成為經濟發展的薄弱一環。

可見,解決農民工的社會養老問題可以促進我國糧食安全的保障,促進農業的集約化經營,還可以分化整個農村養老的壓力。

二、農民工養老保險發展滯緩的原因

造成農民工社保滯緩的原因究竟何在?

首先,我國傳統的二元經濟結構造成了現有的城鎮農村社會保障的資源分配和民眾意識上的巨大差異。在計劃經濟的影響下,以犧牲農民的部分利益來保證工業化在中國的盡快實現的整體戰略思想給留下了城鄉二元經濟的特點,長期以來政府通過嚴格的戶籍制度,將政策資源傾向城市居民,因此社保問題上在城鎮居民的社保資金尚存在巨大差額的前提下,更談不上農村的社保問題了。1991年民政部在全國范圍內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驗,經過6年的發展,至1998年初雖然全國已有2000多個縣(市,區,旗)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但實際參加人數只占應保人數的12%。而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也因覆蓋面小,共濟性差,制度不穩定等多種因素陷入實質的停滯狀態中。時至今日,7億多農村居民絕大多數仍依靠傳統的家庭養老。

其次,現有制度自身的缺陷使其難以被推廣。論及農民工養老保險發展的滯緩,許多人將之歸咎為農民工自身意識的淡薄。其實正好相反。根據社會保障的“逆選擇”理論,越是自身風險高的個體,越是積極的參與到社會保險中。農民工工作的高度流動性,使其在老年之后能享受單位養老的可能性幾乎為零,面對沒有保障的未來,任何人都不可能無動于衷,只是農民工的弱勢群體地位讓社會聽不到他們對自身利益的訴求。農民工輸出大省“四川省”剛剛公布的《當前四川農民對新農村建設最關注問題的調查報告》中,32.4%的農民認為“養老難”是其生活中最困難的問題,可見農民對能否安享晚年是非常關注的。

筆者認為不能把目前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滯緩發展歸結為農民自身意識的淡薄,而應更多地考慮現行制度本身的缺點。綜合分析了目前各地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后,筆者將之分為獨立型與納入型社保,兩類社保各有特點,但也均有不足之處。

1.獨立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2003年1月成都市人民政府了《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建立了將非城鎮戶籍就業人員的工傷,醫療,養老納入其中的社會保障體系。該保險是專門針對農民工制定的獨立險種,與城鎮或農村養老保險均無關。其中被稱為“老年補貼”的養老部分規定,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參加綜合社會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綜合社會保險交費基數的8%為其建立老年補貼個人賬戶。個人繳納的5.5%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其余的2.5%從單位繳費中劃入。綜合社會保險老年補貼由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年老時一次性領取,其領取標準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個人綜合社會保險平均繳費基數×本人累計繳費年限×0.6%。享受老年補貼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2,累計繳費滿1周年。另外,北京,上海等地也有相應的關于農民工保險的政策規定。

獨立型養老保險運行實施以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迄今為止成都地區參保的農民工已達30余萬,但制度本身仍然存在很大的問題。首先,它沒有體現社會養老保險應有的互濟互與國家性。其“綜合社會保險老年補貼由非城鎮從業人員年老時一次性領取”的規定使老年補貼僅僅成為一種變相的儲蓄方式,與國際通行的逐次給付的標準背道而馳,不算真正意義的養老保險。其次,雖然有“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雖未年老但不在本市就業時可提前領取老年補貼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及其利息”的靈活性規定,而一旦農民跨出原統籌區打工,就得提前領取,無異于退保,也就不能發揮養老保險的作用了。

2.納入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2000年12月,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修改后的《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把在特區內企業工作的外來員工的養老保險納入當地城鎮企業(包括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該條例規定,“非本市戶籍的員工”與深圳市戶籍的員工一樣,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13%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員工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5%繳納,企業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他們計入個人賬戶的比例與本市戶籍的員工相同,為個人繳費工資的11%。積累滿15年后可按月領取有基本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構成的基本養老金。另外規定“非本市戶籍員工在本市退休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應在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前5年,在本市連續繳費。”

納入型社保制度雖避免了一次性支付基本養老金的弊端,但其中的一些具體規定又顯出另外的不合理性。如“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60%計征養老保險費”,根據深圳市統計局統計數據顯示2004年在崗職工平均月工資為2667元,平均工資的60%計達1600元每月,而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將達近百元。對于每月收入幾百元的農民工而言,這無疑是一筆沉重的負擔,難怪他們寧愿選擇退保。納入型養老方案同樣未能將農民工的高流動性實際考慮在內,相反其“退休前5年在本市連續繳費”的規定,又將許多農民拒之門外。

另外,還有資金投入的問題。資金方面上社會帳戶的缺位,使農民工的養老缺乏政府的財政支持而只能靠自我積累和單位的少量積累,這不僅加重了農民工現時的負擔,而且年老時也難以發揮其養老保障的功能。

三、對盡快進一步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建議

在我國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障的急迫需求的背景下,針對上述存在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著手進一步建立、完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1.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全國聯網電子化個人賬戶,解決農民工流動性的養老保險續接問題。運用先進的信息技術,依賴郵政儲蓄或農村信用社等農村網點較齊全的金融機構的網絡優勢,辦理農民工卡,建立個人賬戶,卡隨人走實現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的無障礙轉接,以便利的制度解決農民工退保問題。

2.建立社會帳戶,加大國家的財政支持。國家性是社保的最大特點,中央財政用于社會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財政總支出的比例,加拿大為39%,日本為37%,澳大利亞為35%,我國只有10%左右,而這10%的投人絕大部分給了城鎮職工。建立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帳戶國家財政的投入是必不可少的,而具體的方式可參考90年代農村養老保險試點中個人帳戶與社會帳戶的結合,這樣既堅持了效率又不乏公平的原則。

3.對用人單位采取有效的監督激勵機制。一方面,組織專門的檢查監督人員,負責監督企業與農民工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為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金,加大違規的懲罰力度。另一方面,通過企業繳納為農民工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金的稅前列支(企業所得稅的稅前列支項),激勵和提高企業的參保積極性。

4.在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保值管理上,可以借鑒智利模式,即通過競爭引入私營公司來管理基金,減少其中的尋租空間,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益率。

參考文獻:

[1]《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暫行辦法》,2003年1月

[2]李強:《農民工與中國社會分層》,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

篇(9)

中圖分類號:D669.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7)07-0073-02

一、空巢老人的生活狀況

進入21世紀,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加上外出務工人員越來越多,我國空巢老人的數量也在急劇增加。最近十年間,中國國內空巢老人數量越來越多,尤其農村空巢老人數量激增。通過發放問卷,我們了解到空巢老人日常生活情況以及對自己的養老需求和愿望。本次調查內容如下。

(一)住房條件

一人獨住的有522人,占38.6%;夫妻一起居住的有831人,占61.4%。

(二)婚姻狀況

已婚的有799位,占66.6%;未婚的有19位,占1.6%;喪偶的有376位,占31.3%;離婚的有6位,占0.5%。

(三)濟收入情況

在吉安,約有四成老人有補貼;有近一成老人仍工作;有三成老人表示子女給生活費,另外,有近兩成老人有其他收入。有562位老人則無任何收入來源。

(四)老人生活日常

通過調研不難發現該地區“完全可以自己照顧自己”的老人有1123人,占89.5%;“仍需別人照顧”的有151人,占8.6%;“完全依靠別人幫助”的有31人,占2.1%。

(五)疾病困擾情況

據調查,53.78%的老人表示,由于子女們工作忙,沒有時間照料自己,所以害怕患病。由于身邊沒人,老人突發急病沒人知道;身患頑疾,求醫難;看病費用過高,自己負擔不起。尤以農村空巢老人為主。

(六)健康情況

空巢老人們的身體健康情況包括:吃飯、日常洗漱、打掃衛生、睡覺、洗浴、日常活動、上廁所7項,大約86%的老人能自己完成。另外,對于工具性日常活動能力包括:煮飯做菜、經濟管理、乘車、買東西、走路、清潔身體、爬樓梯7項,有6%的老人基本上可以自行解決。剩下的8%的老年人完全沒有自理能力。

(七)住房情況

有超過四成的老人住房面積僅有40平方米,三成以上的老人住房面積介于40-90平方米之間,將近兩成的老人達到100多平方米,近一成的老人住房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上。

(八)生活照料

根據調查,子女們采用的最多的方式是給自己的父母打電話,約占65%;其次是常回家看望老人,占32%;有一小部分人選擇和父母進行遠程視頻聊天等。每周1-3次去看望老人的占52.8%。80多歲以上的老人,他們的子女一周看望2到3次,占到61.38%。

(九)精神寂寞,郁郁寡歡

由于身體器官逐漸衰竭,加上沒有子女的陪伴,許多老人難免感到生理上及心理上的孤獨。相關調查報告表明,老人們由于身體上的不適感以及心靈上的長期的寂寞,經常吃不下、睡不好、莫名其妙發脾氣等。現今農村空巢老人面臨的狀況十分令人擔心,而導致這一局面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不僅包括物質層面的貧乏,也包括精神層面的沒有寄托。

二、當前農村空巢老人現象存在的原因

(1)伴隨著老人年紀的增長以及行動的遲緩,老人家日益需要兒女的關愛和照顧。由于我們國家長期堅持貫徹“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所以獨生子女或者生育較少的情況比較普遍,年輕人在外打拼事業難以顧及父母也是普遍現象。

(2)收入低,與此同時勞動強度相當大。在農村,土地是農民的根本。老人珍惜土地資源且加以耕耘賺取“外快”,他們還撿廢品,做來料加工副業,老人的身體定大不如前。如今上學難、住房難、看病難給年輕子女帶來壓力,老人在照料自己的同時還要照顧孫輩,物質負擔和精神負擔加重。

(3)身體多病且機能下降。年齡的增長使得老人身體機能下降,疾病增多,子女無法奉養身旁,條件良好的家庭會請專人料理,條件較差的家庭中的老人便無法得到精心照顧,老人在精神上的空虛寂寞感也由此而生。

三、建立健全農村老年人養老的有效機制

經長時間對潞田的調查,我們得出了相應的結論,農村空巢老人的養老問題急需社會關注。建立健全有效機制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中必須解決的頭等大事。

(一)鞏固和完善家庭養老機制

“家和萬事興”,家庭養老是我國傳統的養老方式,也是老年人最喜歡的,這是由中國國情決定的。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積極地做好宣傳。建立健全“村規民約”,保障老人的合法權益。加強道德教育以確保“老有所養”的目的得以實現。

(二)建立和完善農村社區養老服務體系

雖然社區養老更先進,抗風險能力強。但要大力倡導以居家養老為主、機構養老為輔的養老模式要做到:一是加快建立農村的老年服務體系,二是要加大資金投入,三是要建設好社區服務隊伍。

(三)完善農村合作醫療衛生服務體制

大力推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完善農村醫療保障體系,是解決農村空巢老年人看病難、看病貴的有效途徑。首先費用必須由國家地方政府和個人共同承擔, 再者加大財政扶持力度,最后加強各級基層醫療保健服務。

(四)積極推進農村養老保險保障事業

在當下的經濟條件下,養老的主要方式仍然是家庭養老,但為實現其現代化,我們要積極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擴大農村養老保險的覆蓋率,政府應加大宣傳力度,并引導農民正確了解,且完善機制,這是促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健康發展的有效措施。

(五)保護農業用地,發展農村經濟

土地的養老保障功能十分有限,但土地保障還將在一定時期內繼續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重要形式而存在。要進一步堅持和實行黨在農村的土地政策,這是農民基本生活的保障。讓具有勞動能力的農村空巢老人仍然可以依靠自身的能力種植作物從而養活自己。

(六)多種方式養老,緊跟時展

另外,興辦社會養老服務,讓空巢老人在機構中感受社會的關愛,過上更美好舒適的生活。

不可否認提出了很多的具體措施,但具體操作起來難度還是很大的。而要切實解決空巢老人養老問題,不僅需要政府和社會的扶持,也需要子女的幫助。我們要轉變觀念,要明白善待老人就是善待我們自己的明天,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傳承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為構建和諧社會、美滿家庭盡自己的一份力量。

四、結語

經過此次對江西省吉安市萬安縣潞田鎮空巢老人生活狀況的調研,我們了解了他們養老方式中存在的一些問題與他們對精神生活的基本訴求。從調研可見當前農村養老體系中還有不夠完善的方面,這需要國家和社會的廣泛關注與扶持,也需要家庭子女的關心與愛護,在精神和物質上給予空巢老人雙重滿足。全社會都應一起努力,幫助、關心他們,設身處地為他們的晚年生活著想,讓他們衣食無憂,有病得到及時治療,臨終得到關懷,使他們能幸福、快樂、健康地度過晚年,真真切切感受到社會、家庭、兒女給予他們的親情和溫暖。

參考文獻:

篇(10)

失地農民是指在加快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由于高速公路及路網、水利、機場、城市道路等大型公共設施的興建和城市擴張中,因建設征用土地需求的增加,而造成大量賴以生存的土地被大量征用的人口。

根據預測,在未來十多年里,廣西由于建設征地所造成的失地農民還會逐年增加。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是當前黨和政府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切實解決農民老有所養問題的重要舉措,是直接關系到廣大農民群眾切實利益的政府“民心工程”。2006年11月,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中指出:“探索利用商業保險制度,為庫區移民、被征地農民等失地農民建立商業養老保險制度,解決失地農民后顧之憂,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這是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重要舉措。積極參與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建設,密切配合各級政府,在政府主導下發揮保險業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輔助政府履行社會管理的職能,是保險業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義不容辭的責任。國務院在《關于加快保險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指引下,在各級政府的積極倡導和保監局的大力支持下,保險業應切實發揮自身的機構網絡優勢、人才、服務與專業優勢,積極投人到構建廣西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建設中去。

一、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主要模式

目前,保險業參與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建設主要有以下二種模式:

(一)政府與保險公司合作模式

如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于2000年1月出臺《關于重慶市征地農轉非退養人員儲蓄式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在征得農民同意的前提下,土地主管部門將被征地農民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約2.2萬元/人作為本金、向保險公司投保儲蓄式養老保險,投保后保險公司按照協議約定的5年利率每月向被征地農民(男50歲以上、女45歲以上)發放固定生活補助費,同時政府提供5年期銀行利率不足10%部分的利差補貼。

(二)純商業運作模式

如吉林白山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3月出臺了《關于轉發白山市市區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方案和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商業保險公司通過團體年金保險承保失地農民保險,被保險人每年除獲得2.5%的保障收益外,還可以享受商業保險公司70%的投資收益,被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年齡到保險公司領取養老金。

二、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

據《廣西失地農民勞動保障問題研究》調查報告顯示,廣西現有被征地農民133.5萬人,約占農業人口的3.4%。在廣西各地對161437名被征地農民的調查,在16萬多的被征地農民中,轉為非農業人口的僅有3315人,占調查總人數的2%。在現有被征地農民當中,僅有0.66萬人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約有1萬人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目前,耕地被征用能夠得到安排就業的農民比例較低,他們主要就業方式是外出經商打工、出租房屋和耕種剩余土地。

(一)失地農民安置工作缺乏正確的指導思想

“先征用,再補償、輕安置”的指導思想長期以來困擾著失地農民的安置工作,特別是在維護涉及失地農民的切身利益的養老制度方面,一直沒有能在制度上給予明確,給社會穩定和人民安居樂業造成很大的壓力。

(二)現有法律法規在保障失地農民養老保障權益方面存在缺陷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471號令《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中,就如何建立移民失地養老保障方面沒有做出相關規定,只是在第二十二條中提到“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按照有關規定,土地補償費是給集體經濟組織的,安置補助費是給安置單位的,農民只能得到個人財產補償費(含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三)失地農民征地補償和補償標準偏低,使失地后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非常突出

根據有關資料顯示,目前廣西中央直屬和地方水庫移民中約有70%為壯、苗、瑤、侗等少數民族,由于多方面原因,這些移民的生產生活十分困難,人均耕地0.5畝以下的有60多萬人,人均住房面積13.75M2,人均純收人1035元,與安置所在縣農村人口相比,耕地減少0.55畝,住房少6.73M2,純收人少795元。

三、保險業參與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現實意義

(一)保險業的參與必將有助于實現政府部門職能的轉變

社會保障部門由于其機構設置的局限性和對基金管理監督缺乏制約性,既是決策者、管理者又是經營者、運作者;同時在運作過程中無法實現對資金的保值增值,也為商業保險公司經營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間。

(二)保險業的參與必將有利于提高行業的服務水平

政府部門由于人員和服務網點有限,其直接提供社會服務的結果是必將影響工作質量和效率。商業保險公司具有強大的機構網絡,自1980年恢復營業以來,機構網絡已經延伸到經濟比較發達的鄉鎮,具有雄厚的綜合實力。失地農民分布在廣西各地市縣,保險業可以通過發揮網絡優勢、技術優勢、專業優勢為失地農民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轉貼于

(三)保險業的參與必將有利于發揮商業保險公司專業經營的優勢

養老保險是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主要險種之一,各公司在此方面積累了豐富的資金運用和風險管理的經驗,有國家專門設立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其償付能力進行有效監督,確保了失地農民在投保了商業養老保險之后的資金安全和按合同要求給付保險金。按照《保險法》的規定,商業保險公司必須具備專門的精算人才,商業保險公司經過多年的經營,培養了一支懂經營、善管理、精業務的專業化隊伍,這對于減輕政府管理成本、減少政府安置壓力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四)保險業的參與必將有效地維護社會穩定

通過建立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被征地的失地農民實現了局部補償到終身補償的轉變,結束了失地農民“種田田不足,就業無崗位,養老無能力”的歷史,徹底解決了他們的后顧之憂,對維護失地農民基本權利、促進廣西和諧社會的構建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必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五)保險業的參與有利于社會保障體系迅速地向農村覆蓋,增強社會保障調節功能

城鎮社會保障制度已經推行多年,而農民的基本社會保障卻長期被排除在社會保障體系之外,其原因主要局限于國家財力。通過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為他們提供不同層次的制度安排,對今后在國家財力逐年好轉的情況下,逐步將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納人社會保障體系中去,以此實現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平穩過渡。

四、保險業參與構建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設想

(一)將“先征用,再補償、輕安里”的指導思想轉變為“先保障,再補償,重就業”

第一,有關部門在征地前必須首先出臺相應的補償辦法、落實補償費用,由征地單位在征地時明確一次性通過商業保險為失地農民辦理不低于15-20年的基本養老保障。

第二,在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確立后,征地單位可以參照基本社會保障的標準從安置補償費中給予失地農民不低于24個月的一次性生活補償,以扶持農轉非后失地農民從不適應向適應階段的過渡。

第三,對農轉非后失去土地的農民納人城鎮就業、社會保障體系中,相關部門提供就業培訓、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幫助其順利渡過不適應期,實現就業。

(二)突出“五個堅持”,盡快出臺廣西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

法律法規的缺位是失地農民在失去土地之后生活沒有保障的重要原因。為確保失地農民老有所養、老有所依,必須盡快出臺廣西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以“五個堅持”為基本原則,即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社會基本保障與商業補充養老保險相結合,堅持個人繳費、集體補貼和政府扶持相結合,堅持個人自愿與政府倡導相結合,堅持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帳戶相結合,合理確定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多渠道籌集資金,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分步實施,穩步推進,建立多層次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

(三)創新思路,出臺適合失地農民投保的養老保險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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