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設論文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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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設論文

篇(1)

隨著我國法制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在幼兒園中的法制建設逐漸受到學校老師以及家長的重視,幼兒園教育是在潛移默化中影響學生的,通過在幼兒園教育中潛移默化向學生滲透法制教育,能夠使法律知識逐漸影響學生的生活,而且很深刻。幼兒園的學生年齡尚小,社會經驗幾乎為零,而且缺乏自我保護意識,遇到事件時缺乏應急能力,對自己所做的事情沒有危險意識,為了使學生更加安全地生活,從小培養他們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識,對幼兒進行法制建設是幼兒園教學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幼兒園孩子的理解能力差,讓他們直接記憶枯燥的法律條文肯定是行不通的,那么,我們怎樣在幼兒園的日常生活中向學生滲透法律知識呢?

一、從珍惜生命開始法制教育

幼兒園的孩子猶如含苞待放的小花朵,沒有經歷過風雨,他們的思想很單純,容易受到外界的誘惑而對自己造成傷害。因此,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珍惜生命就要從日常的行為中表現出來。比如,在過馬路時要遵守交通規則,注意躲避過往車輛;發現火情時要及時通知,或者撥打火警電話119;遇到暴力事件(如打架斗毆、敲詐勒索等)時要在保證自身不受傷害的情況下想辦法脫身,然后及時撥打報警電話110或向別人尋求幫助;教會學生要懂得拒絕陌生人的誘惑,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這些看似簡單的知識,如果不及時教給孩子就會是他們健康甚至生命受到威脅。在日常的幼兒園教育中,老師還要逐漸向學生滲透哪些行為不能做,比如禁止學生玩火,不能將火源帶入幼兒園;禁止學生私自下河游泳,防止溺水事故的發生,在發現有人落水時不要盲目下水救人,更不能因害怕而快速離開,要大聲呼救,找附近的大人過來幫忙;自己在家或晚上睡覺時要關好家里的門窗,防止自身財物被盜;在公共場所或學校時要遵守公共秩序或學校安全規范,不追逐打鬧,不登高爬墻等。

二、從我們的課堂教學中滲透法制教育

將法律知識融入學生喜聞樂見的兒童歌曲、寓言故事中,通過課堂教學向學生滲透法律知識。例如,帶領學生進行《愛心樹》的繪畫時,在書中有這樣一幅畫面:畫中沒有描繪樹的表情,但通過畫中所描繪的凄涼畫面,學生從中能夠體會大樹的悲傷,樹枝被人們砍下。以此教育孩子們要保護森林資源,禁止亂砍濫伐。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以從生活的細節潛移默化地教育孩子。例如,教學生識別人民幣的圓角分時,可以告訴他們人民幣上印有我國的國徽,它代表了我們國家的尊嚴,我們要愛護人民幣,不得在上面隨意涂抹、損毀。

三、要循序漸進對幼兒園孩子滲透法制教育

對孩子進行法制教育是一項長期的工作,不是通過一次游戲就能達到目的的,需要老師在日常教學中經常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將法律知識和法律思想向學生說明,在講解過程中老師可以引用一些法制案例,或學生身邊可見的實例來使孩子們更好地理解。為了使學生更好地理解哪些是違法行為,是法律所禁止做的,在法制教育過程中老師可以結合學生平時的行為活動創編一些具有教育意義的故事。例如,孩子們對好玩的玩具都很好奇,別人有新玩具自己也想要,總想據為己有,老師就可以通過創編故事教育孩子們這種想法是不對的,這樣的行為更是不可取的,然后讓孩子們討論這樣的行為蔓延下去的后果,將孩子的這種行為從根源處掐斷。在幼兒園教學管理中,我們一定要將安全放在第一位,為創建安全文明的幼兒園努力。為了讓孩子們更好地知法懂法,幼兒園老師首先要對法律知識有明確的了解,這樣才能在孩子們的日常生活中學習法律知識,在潛移默化中影響孩子,使幼兒園生活更加和諧。

作者:姚彩紅 單位:甘肅省平涼市靈臺縣幼兒園

篇(2)

公積金從定義上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公司公積金,一種是住房公積金,對現在來講,住房公積金最為普遍。1999年國務院頒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這樣定義的: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而在2002年做了一次修訂,將住房公積金修改為: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從以上公積金的內涵可以看出,公積金是一種長期的有效性的儲金制度,做了一定修改是為了更加完善,然而公積金作為一種長期的儲金制度的內涵依然不改初衷。

(二)公積金的特征

1.義務性

義務性也稱作是強制性。公積金是強制繳存的,它不同于一般居民儲蓄存款,是由國家法律規定保障實施的。只要是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都要按時繳存,不得少繳、多繳、或者逾期繳存。公積金的強制性有利于資金規模的擴大,保證職工人員的合法權益。

2.保障性

保障性就是職工在法定條件下,可以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公積金貸款申請。公積金的保障性給職工提供了一定的方便。

3.互

公積金的互簡單的來說,就是把個人閑置的資金集合起來,匯聚成一個大的融資基地,給需要資金的職工提供融資使用,從而解決了部分職工亟待解決的實際困難。

二、山西住房公積金法治建設存在的缺陷

(一)山西住房公積金法律建設方面的問題

1.立法不完整

法律應該與制度并存,有了制度的推行一定要有健全的法律體系的支持。從各國的經驗來看,都有相應的法律制度。而山西省也是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有關公積金的《通知》的情況下,做出了相應的回應,從國家本身來說更高效率的等級法律較少,導致地方法律在執行過程中出現諸多不便,并且行政法規的制定也較為落后。1991年上海了《上海是公積金暫行辦法》等規定,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住房公積金緩繳、降低比例審批業務操作規范》做了通知(京房公積金法規字{2006}144號),只是做了部分的試點,在全國范圍內的推廣較為滯后。總的來說,山西立法層次也較低,不利于公積金發揮其保障的作用。

2.公積金繳納的法律途徑受阻

由于缺少相應的公積金法律法規,部分單位不繳、欠繳公積金的狀況此起彼伏,沒有一定的法律依據,職工也沒有辦法得到應屬自己的公積金。目前,山西省因為公積金糾紛也較為普遍,山西省勞動仲裁對公積金的爭議也不予受理,山西省地方法院也對公積金糾紛定性不同,做法也不一致。因此,職工很難得到有利的法律保障。

3.公積金制度與政策的實際覆蓋之間存在較大差距

矛盾日益明顯。公積金的覆蓋面還有待擴大,目前山西有大量的務工人員,下崗職工,低收入者因為種種原因沒有建立或者是建立不繳存住房公積金等現象的頻繁出現,使資金的互助大大減弱,進而對公積金建設的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一些單位因為身份不同待遇不也不同,即使是在一個單位,待遇也有所區別,更會消減部分職工的福利待遇,也是公積金制度覆蓋率低的一個明顯的表現。

(二)山西住房公積金管理層面的問題

1.監管較為薄弱

近幾年,山西住房公積金的法律糾紛頻發,充分說明了山西監管體系不健全。總的來說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關注:一時監管流于形式,沒有實質性的效果,比如說財政,建設等部門對公積金的監管只是停留在書面上。二是公積金管理中心自身的監管沒有落到實處,致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效率低下,沉淀資金較普遍。三是住房公積金信息沒有完全公開,透明度嚴重低下,繳存公積金的單位和個人信息不完整,使監督難以執行。四是監管下設的部門太多,太冗雜,出現互相推卸責任,監管缺失、資金被占用與挪用的現象,使公積金缺乏安全保障。

2.信息較為滯后

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是最重要的公積金業務之一,信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對公積金的辦理起著關鍵性的作用。山西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在信息系統的科學性,嚴密性,安全性方面還是不太健全,內部操作人員是否合理操作沒有固定的人來監管,對公積金職工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三)山西住房公積金建設在執行方面的問題

目前,公積金繳存率低已經成為住房公積金建設發展的一個重要的因素,雖然山西省近兩年繳存率有所改善,但是總體來說繳存率低還是導致了繳存總量的不足,進而總體繳存率還是不太高。進而為提高繳存率提供了一個發展的平臺。住房公積金的業務辦理太過繁瑣,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跨省使用等問題也需要亟待解決。其2015年第2期中旬刊(總第579期)時代金融TimesFinanceNO.2,2015(CumulativetyNO.579)次,城鄉公積金制度不統一也是制約公積金建設的一個因素,山西城鄉公積金制度建設存在較大差距,山西進城的農民沒有較好的享受到公積金制度,尤其是住房公積金制度,農民沒有與職工享受相同的待遇。就全國而言,只有40%的城鎮市民享受到住房公積金制度帶來的便利與福利。

三、完善山西住房公積金法律建設的建議

(一)改進相關住房公積金法律條文增加立法條文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如何開展工作,必須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立法,使其有法可依。首要的是落實《住房公積金條例》,制定相關的住房公積金法,增加一些必要的法律條文和規定,對住房公積金在繳存、使用、監管、管理,懲罰等方面做出詳細的約束,從而使公積金規范運行。其次是認真地討論和篩選各部門出臺的通知或者是文件,進行合理的修改或廢止。最后還要對各地方住房公積金法規進行統一管理,要做到在符合地方實際情況的基礎下與國家的住房公積金法律體系相統一。最重要的是,要完善立法,強調城鄉統一,關注民生,讓進城務工人員享受同等的公積金制度的待遇,推動縣,鄉公積金制度宣傳與實施。同時,可以建立公積金制度試點,為公積金制度發展提供良好的范例。

(二)加強內部外部的監督增加信息透明度

近期地方政府針對住房公積金更加關注,公積金貸款額度上限大幅度提升,激活經濟發展的步伐。但是,利用公積金進行炒房成了一個潛在威脅,所住房以公積金在使用過程中,一定要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建立科學的資金運行機制,保障公積金的安全使用,嚴謹資金管理中心直接放貸,增加公積金的運行信息的透明度。

(三)規范山西住房公積金法制建設

1.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開展住房公積金法律知識培訓

2014年10月24日下午,荊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展了一次法律知識培訓,達到良好宣傳效果。所以山西住房公積金的法制建設也要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依法治國方針,邀請知名律師,開展講座宣傳活動,增強山西住房公積金法治意識。

2.重視信貸機制

山西政府應該根據不同人的需求制定出不同的貸款政策,可以繼續采取“低存低貸”的保護性政策,或者是降低利率等措施,進一步完善現行的公積金信貸機制,促進社會經濟的平衡發展。還要做好公積金的合法評估,規避風險,完善防范機制,規范閑置的資金形成資金供給,為信貸機制的運行提供良好的基礎。

四、山西公積金建設的發展方向

(一)山西近期公積金發展方向

第一,山西省要嚴格監督體系,進一步落實監管的職責,改進監管的機制,全程監管,適時監督,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使山西公積金建設監督的各方面平穩運行,在監督層面朝著嚴格化的方向發展。第二,要擴大公積金制度的覆蓋,使公積金歸集工作渾然天成,對相關企業進行抽樣調查,同時,要積極在農民的身邊建設公積金制度。使山西公積金建設朝著細致化方向發展。

(二)山西遠期公積金發展方向

山西公積金建設遠期的發展方向是一個全新的,公平的,高效的合理的新模式。我國借鑒新加坡與德國的公積金制度,也導致了種種的弊端,所以,我們自身要實現改革,山西省也不例外,也要實現山西省公積金制度的改革。山西省公積金遠期的發展方向可以朝著“變強制為自愿”,讓公積金制度隨著市場的變化而變化,建立山西省自愿儲蓄銀行,提高公積金的使用效率,先通過太原等城市試點,進行探索與發展。目前,在全國早已實行,這種公積金制度的轉變,將會很好的從根本上解決山西公積金制度現存的問題。

篇(3)

盡快推動實施規劃立法,確立規劃的法律地位。內外貿一體化的流通體系離不開制度建設和強有力的制度保障,商業規劃必須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以保證規劃的嚴肅性。借鑒發達國家的流通管理經驗,為保障流通業正常有序的發展,相關部門應推動商業網點立地的制度建設。特別是大型商業網點的立地法亟待建立。深圳應《深圳城市流通企業網點布局管理細則》,規劃零售網點布局,使零售商網點布局趨于合理。商業網點設施從只注重經營規模的擴大向重視服務、質量提高轉變,以構建有利于公平競爭的體系,發展均衡零售商集群。加大零售商之間合理、公平地競爭,讓供應商選擇零售商的余地隨之加大,對特定零售商的依賴程度減小,用經濟規律避免強勢零售商、弱勢供應商的趨勢繼續加大。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大型零售商濫收通道費,建議深圳研究《深圳城市流通企業網點布局管理辦法》,促進城市商業功能布局和業態布局更加合理,避免深圳零售商與供應商之間的不公平競爭,以及商業業態的惡性競爭。

1.2監管方面

實行準入制度。一是土地使用權的準入,即凡是規劃中列入商業用地的地塊,在出讓土地使用權時應有商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批復,確保不變更;二是投資開發經營主體的準入,引入“商業開發商”制度,由具有商業開發能力和資質的專業機構承接商業設施建設;三是大型商業設施的準入,對于投資規模巨大、占地很多的大型或超大型商業項目,各級專業管理部門要介入到項目審批流程中,提出專業性的審批意見,審核內容要從項目的安全性數量、交通條件、停車位配置、對居民生活環境的影響、對城市功能的影響、是否造成大氣污染等方面制定強制性準入標準。

2完善深圳流通企業競爭秩序

2.1配合流通業反壟斷法的實施,抓好落實和監督

流通業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壟斷認定的復雜性以及執行的高難度。流通業主體多,經營手段多樣,企業的正常行為和壟斷行為不易區分。外資企業的壟斷行為有可能控制商品的流通命脈,并導致渠道壟斷、市場壟斷、采購壟斷等后果。因此,流通領域應該加強《反壟斷法》的落實和監督工作,盡快出臺相應的配套法規,明確執法主體和行為規范,從源頭遏制壟斷的發展,預防其對流通領域和相關產業帶來的效率損失。

2.2增加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所列范圍,加大對不正當競爭行為懲罰力度

我國現行法律存在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定義過于狹隘、列舉不全面等問題,深圳應根據城市規劃,制定本轄區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的細則》,更加明確地界定不正當競爭行為,將遺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列舉,加大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懲罰力度,改變當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滯后和不周延。

2.3明確流通競爭政策法律執行機構的法律地位與權力范圍

流通競爭政策法律的執行需要一個強有力的執法機構,這關系到政策的落實與效果。因此必須建立一個權威、獨立的執法機構,該機構的法律地位、組織結構、操作程序、職權范圍必須明確清晰,以利于嚴格執法。同時,客觀上還要求轉變政府職能。政府職能的轉變首先要從政府機構的轉變開始,對競爭法和競爭政策的實施進行監察,監察一般性市場競爭部門的市場競爭活動,保護和促進競爭。

2.4充分發揮流通行業協會的作用

流通法制建設應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利用行業協會具有的群眾基礎和運作方便的優勢,將分離出來的非行政行為的工作交給行業協會來承擔。相關部門要關心和支持協會工作,幫助把握方向,指導協會開展工作,促進流通業行業協會規范化運營,積極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和監管作用,從而規范行業內企業行為,抵制商業賄賂,避免惡性競爭。發揮行業協會的橋梁作用,會同有關部門對違規企業進行行業、經濟、法律等多種手段的處罰,督促其整改和規范化經營。

2.5促進中小流通企業健康發展

中小企業的活躍直接關系到流通業的繁榮程度,因此應積極鼓勵其發展。目前我國已經出臺了《中小企業促進法》,但受社會環境制約和該法缺乏操作性,中小流通企業的發展環境仍有待改善。因此,保護中小流通企業的條例和部門規章急需制定,從而更好地促進中小流通企業的發展。首先,應創造公平競爭的外部環境,研究制定符合世貿組織規則又有利于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切實減輕中小流通企業負擔;其次,放寬市場準入限制,支持和鼓勵創辦中小流通企業,在財稅金融、人才培訓、信息服務、信用擔保等方面給予中小企業優惠政策,簡政放權,積極支持中小流通企業進行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最后,要開展治理流通業大型零售商濫收通道費的行為,以保護國內中小流通企業的合法利益。隨著流通業對外開放程度的加大,外資流通企業在我國各地快速擴張。利用我國流通企業普遍規模小、競爭力弱的特點,少數外資流通企業借大額訂單收取供應商通道費,長期占用供應商貨款,危害到了中小流通企業的利益。深圳應在《中小企業促進法》的基礎上制定實施細則,配合《反壟斷法》的實施,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的保護制度,為中小企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成長環境。

2.6促進貿易主體多元化,完善創業創新自主化

我國應鼓勵民營資本進入流通業,大力發展多種經濟成分的貿易主體,促進貿易主體多元化。引導公民創業創新,廢除流通業領域對非國有經濟的限制壁壘,開放更多適合發揮公民主動性、創造性的流通產業項目,調動公民創業創新的積極性,提高流通業對國內外人才的吸引力。

3制定地方性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完善法制環境

隨著信息技術和電子商務的發展,網絡銷售提供了更為方便快捷的消費方式,正發展得如火如荼,成為了商品流通業中的重要業態。但電子商務下的無店鋪商品流通不同于現實商品流通,網絡的虛擬性和交易的空間性給商品交易秩序的安全性與穩定性帶來了挑戰,網絡銷售欺詐和針對網購商品質量的投訴屢見不鮮。需要建立電子商務法律法規,規范網絡銷售,以進一步完善和促進電子商務這一新型流通業態的發展。深圳應藉創立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城市為契機,加強地方性電子商務法規建設,提高企業和公民對電子商務的應用意識、信息安全意識,強化信息安全管理,規范電子商務交易行為。積極推進網絡消費權益保護、網絡個人隱私和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等方面的制度建設;加快制定電子商務安全控制、電子合同、規范管理、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政策規章,依法嚴厲打擊網絡違法犯罪,落實保障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技術措施,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4完善外貿法律法規體系

4.1完善外貿法律法規體系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為基礎,健全和完善與外貿有關的貿易促進、貿易救濟、貿易調查、投資合作、環境與氣候、信用管理、知識產權等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各項外經貿立法之間的銜接和協調,以實現外貿和利用外資“、走出去”互動共促。綜合運用外匯、外貿、金融、稅務、科技、通關、檢驗、檢疫、環保、知識產權保護、勞動保障等領域政府監管職能和中介組織資源,積極探索建立外貿信用體系,完善和規范經營秩序,促進外貿可持續發展。認真梳理深圳市外經貿政策,盡快制定《深圳經濟特區與貿易有關的規范性文件合規性審查辦法》,完善合規性審查制度,推動深圳市外經貿政策文件與世貿組織原則和制度接軌,提高與貿易有關的規范性文件的合規性和有效性,防范貿易風險。

篇(4)

在當前環境立法過程中,直接傾聽農民環境訴求的情況相對較少,這種現象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環境立法中大部分內容具有很強的技術性,一般而言,農民的知識水平不能達到參與立法的要求。其二,當前的環境立法多是針對城市和工業環境問題的預防和治理,很少有專門針對農村環境問題的立法,即使存在一些關系農村環境的法律條文,也是上層立法者缺乏系統調研僅憑一些官方數據而作出的,不能真正代表農民當前最現實最緊迫的環境需求。其三,少數農民的環境訴求或者傳遞不暢,或者很難得到上層立法者的重視,最終難以體現在環境立法之中。農村社區是高度組織化的農民利益共同體,它可以充分地收集匯總農民的利益需求,能夠真正代表農民的環境需求,它可以利用組織優勢,克服農民個體行為的機會主義傾向,使農民弱勢群體擁有專門的組織代表并表達他們的環境訴求。

(二)社區參與可彌補法治農村環境監管機構的缺位

我國目前的環境監管體系是針對城市和工業點源污染防治而建立起來的,其對農村環境問題的關注明顯不足。隨著農村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的加快,現有的環境監管體制適用性不強,農民的環境權益很難得到保障。國家的環境保護法律規范需要專門的機構來執行,農村環保機構的匱乏導致了農村環境問題無人問津。縣級環保機構是我國最基層的環保行政部門,基層環保行政機構存在著監管人員少,監測能力低、機構不健全等多方面的問題,其對地域遼闊、居住分散的農村地區的環境問題進行全面監管幾乎不具有現實性。農村社區作為該特定區域農民的利益共同體,其對當地農民所處的環境的了解相比政府環保部門更為廣泛和深入,可以針對該特定區域農村的實際情況,采取更適合該區域農村環境的持續科學的治理措施。農村社區參與農村環境監管較之政府而言,更能夠契合可持續發展模式的要求。農村社區在環境評估與監測方面也具有獨特的優勢,社區的資源整合性特點可以發揮其公眾參與的優勢。

(三)社區參與可降低農村環境治理成本

環境的外部性的產生是環境產權不明引起的,根據科斯定理,可以采取明晰環境產權的方法來解決。由于自然環境具有獨特的屬性,在市場條件下將其界定為私人所有將會耗費巨大的交易成本,甚至根本不可能實現。在將環境權益界定為國有情況下,則會因為資源使用者的激勵機制缺失,政府統一進行環境監管就會存在效率低下的問題。通過農村社區對環境問題進行監管,則可以有效解決將環境產權私有化的高交易成本和政府進行統一監管的低效率難題。農村社區是因特定的地緣、血緣、風俗習慣相同或相關而相互集合形成的利益共同體,這種由農戶和農民集體組成的社區類似一個大家庭,所以在對農村的環境產權進行私有化時,可以由農村社區作為一個同一體來享有,這樣就可以降低確權的交易成本。如將山林、草地等產權確權到農民個體難度較大,但是劃分到農村社區就相對容易許多,而且這也與憲法中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歸集體所有相契合。農村社區是農民互助合作的利益共同體,農村社區共有環境時對農民的激勵機制就像農民私有一樣,也同樣能起到農民自主保護農村環境的良好效果。

二、目前社區參與農村環境法制建設存在的問題

(一)社區參與農村環境法制建設的法律地位不明

我國現代農村社區的發展較晚,從2003年湖北、江西等省開始推行了“農村村落社區建設”的試點,現有的農村社區的建制多是依附于自然村或者行政村,其法律地位尚未被國家層面的法律予以確定,所以農村社區作為參與農村環境法制建設的主體的合法性,也尚未確立。

(二)社區參與農村環境立法未得到重視

我國目前的環境保護立法偏離農村,缺乏可操作性。目前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是以城市污染和工業污染防治為目標建立起來的。現有的規范性文件中幾乎沒有專門針對農村環境保護的,即使涉及農村環境保護的各類規定,也未充分考慮到在農村的具體適用情況,例如《固體廢物防治法》雖然專門提到了農村環境問題,但是僅是一些原則性規定,缺乏可操作的有針對性的條款。這些問題的存在,基本都是由于在環境法律法規制定的過程中,忽視了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農民的現實的緊迫的環境訴求在環境立法中難以得到體現。但是,我國的國情是農村地區地域廣袤,農民人數眾多,環境立法又具有高度的技術性,充分地傾聽每一個農民的環境訴求難以實現。農村社區作為農民利益的集合體可以充分代表和表達農民的環境訴求,因此,在環境立法過程中不應忽視農村社區的作用,其代表著廣大農民群眾的環境知情權和參與權。

(三)社區參與農村環境執法未充分利用

我國目前最基層的環保機構是縣一級環保機構,存在著執法人員少,監管能力不高的現實特點。然而農村地區的地域十分廣闊,其環境污染和破壞具有分散性、隨機性、不易監測性等特點,所以單單依靠縣級環保機構的力量監管農村環境顯然不行,再加上環保工作分散于多個部門,部門之間利益職責不清,對于農村地區沒有利益可尋的環保監管工作,往往會出現相互推諉、無人管理的現象。在地緣和血緣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農村社區則可以很好地解決環境執法難、執法不到位的問題。農村社區成員間共同的利益取向,使得由農村社區進行環境監管更加人性化,社區可以利用其群眾參與積極性優勢,對破壞環境的行為起到充分的監督和約束作用。但是在目前的環境執法過程中,行政機關還是僅依靠自己的力量進行監管,而對于其所無力監管的地域,就放任其環境問題,導致有些農村地區的環境問題根本無人問津,這不僅是對農民環境權益的忽視,還有可能因為環境糾紛而導致更大的社會矛盾。

(四)有待提高的環保意識制約著社區參與環境法制建設

農村社區組成人員的環保意識決定著社區參與農村環境法制建設的水平。農村社區的組成人員為農民,而農民環境保護意識的缺乏是農村環境問題產生和擴大的主要原因之一。環境保護意識是對人與環境的關系的具體認知,是指引人們環境行為的內部動因,它體現著人們的環境需求和價值取向。由于農民一直保持著傳統的生產和生活方式,生產和生活垃圾的處理都很隨意,鄉村的面源污染成為了農村環境問題的主要特點。一般來說,農民的環保意識比較淡薄,加之其對環境法律法規的不甚知曉,這不僅造成農民對自身環境權益的忽視,還導致了農民對農村環境的破壞。社區成員環保意識不足成了制約社區參與環境法制建設的重要因素。

(五)對農村環保投入不足也制約著農村環境法制建設

眾所周知,城市里的垃圾回收設施隨處可見,城市街道都配備有專門的保潔人員。但是目前僅在一些發達地區的農村才有垃圾回收設施,在大部分農村地區,生活和生產廢物基本都是隨意丟棄在住房周圍和田間地頭。這種現象的產生,除了農村居民自身環保意識不夠的原因之外,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農村缺乏環保投入所導致。

三、社區參與農村環境法制建設的路徑探析

(一)明確農村社區在環境法制建設中的重要地位

農村環境問題能否得到有效解決,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農村社區的作用是否得到充分發揮。我國開始發展城鄉一體化,這就要求在解決農村環境問題時,應向其提供同城市同等的治理機制。在目前農村環境法制建設“政府失靈”的情況下,應大力培育農村社區在環境法制建設方面的能力,其中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在進行農村環境法制建設中,賦予農村社區明確的法律地位。此外,農村社區的權力能否實現指導本社區環境法制建設的目標,是農村社區環境治理作用能否得到真正發揮的關鍵。政府作為唯一的治理主體的環境監管模式已經不能適應農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明確農村社區在環境法制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培育適合各特定區域生態環境建設的社區治理機制十分必要。農村社區法律地位的明確,農村社區組織體系的完善,社區成員環境權的確立等,都是農村社區有效參與農村環境法制建設的前提和保障。

(二)充分重視農村社區在環境立法中的作用

目前我國專門性的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嚴重滯后,環境保護立法偏離農村,缺乏可操作性,“重城輕鄉”的環境立法取向和“人類中心主義”的環境立法理念是這種現象出現的主要原因。環境法律的制定者往往只關注城市和工業的點源污染問題,對于廣闊的農村地區存在的環境問題不夠重視,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參與環境法律法規的制定的人員多為官員或者專家,他們基本都生活在城市,所以更多地關注的是他們周圍發生的環境問題,農村環境問題沒有代表者進行表達,農民的環境權益在立法層面就很難得到重視。但是在我國目前的立法模式中,充分地讓農民個體在環境立法中表達自己的意見成本太高,幾乎很難實現,再加上農民個體的知識儲備和表達能力等方面的局限性,農民個體即使參與環境立法工作,也不能充分表達農民的環境訴求。單個農民的力量十分有限,通過農村社區把農民的環境需求聚集整合,把農村居民組織化、訴求表達秩序化,才能在環境立法中充分代表和表達農民的環境要求,真正保障農民的環境知情權和參與權。

(三)充分發揮社區在農村環境執法中的作用

目前環境執法行政機構設置只到縣一級,縣級以下則是由鄉(鎮)一級基層政府進行概括的行政執法工作。基層環境執法人員少,工作經費有限,環境監測設備缺乏,技術落后,很難覆蓋地域廣闊的農村地區,農村社區的地緣優勢和熟人關系網,可以有效解決環境執法覆蓋不了和執法人員少的難題。此外,可以在農村社區配備具有環保專業知識的人員,或者對農村社區負責環保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以保證農村社區參與環境執法的有效性。各級環境行政執法部門應該進一步加強對農村環境問題的監管力度,依法嚴格處理破壞農村環境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針對污染工業企業向農村轉移的問題要嚴加控制,以避免次生性的污染情況出現。環境行政執法部門對現在已轉移到農村的企業,不能放松控制,應該充分發揮農村社區的監管作用,或者與農村社區進行聯合監管,確保農村的生態環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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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隱患

a)生產過程中存在超負荷、違反安全生產標準的行為;

b)作業深度內瓦斯濃度嚴重超標;

c)防突出措施沒有切實落實到位;

d)高濃度瓦斯礦井內通風設施及監控設施并沒有按照規定進行安裝使用、安裝得無法正常工作;

e)通風系統的總體設計存在嚴重隱患,設置存在不合理現象;

f)煤礦礦井內存在較為嚴重的水患問題;

g)開采超過了煤礦承壓層,超界開采現象比較普遍;

h)存在著很大程度上的沖地風險,相關應急措施沒有有效制定實施;

i)火患問題嚴重,自然發火等問題沒有得到有效治理;

j)煤礦轉制時期內相關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沒有落實到位,人員自身的責任意識嚴重缺乏,存在著嚴重的安全隱患。改制后煤礦開采權限沒有進行審批申請,無證開采活動普遍存在,相關證件嚴重缺失。

1.3煤礦法制建設存在嚴重的紕漏

a)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內容存在著諸多問題和不足,內容還不完善,相關制度建設比較落后,中國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實施時間比較晚,由于缺乏實踐經驗,導致中國關于煤礦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太精細。主要體現在:

(a)煤礦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置條款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已有的條款內容相差無幾,執行時很難對號入座;

(b)責任不明確,比如煤礦安全監察人員,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c)一些對于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間存在不銜接或沖突的現象;

(d)對于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定的自由裁量不固定;

(e)多數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都是人為結果,源自于職工的違章操作,但是在中國制定實施的煤礦安全生產法規當中對普通員工的違規行為并沒有制定明確處罰細則,相關煤礦自身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違規行為處置不夠嚴厲,流于形式;

1.4煤礦安全執法方面的不足:

(a)中國的煤礦安全執法隊伍執法經驗不足;

(b)煤礦安全執法隊伍不夠專業,缺乏法律專業執法人員;

(c)執法隊伍的工作環境差。

2完善煤礦安全生產法律制度

2.1完善現行的法律法規明確煤礦安全法律法規的指導性作用和實際的可操作性國家在制定了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后,其具體的執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實際中的生產監督者和執法者自身的認知和掌握水平,因此就需要在實際的立法過程中充分考慮中國煤礦生產的具體情況,制定全面具體的細則,保證地方執法者能夠熟練運用于實際的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真正地做到法律制定具有極強的可執行性,堅決杜絕制訂了的法律法規因為客觀因素受到限制,無法發揮法律的威懾性和威嚴等情況的發生。特別是在煤礦的安全生產方面更要加以重點關注,確保煤礦的安全生產,推動相關產業的有序發展。

2.2加強日常的安全生產監督工作進行細則的量化

a)充分調動煤礦生產企業工人總會、職工對安全生產條例的熟知和重視,確保條例能夠在實際中得到充分的落實和使用,實行安全生產自主監管,促進煤礦生產的安全管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b)煤礦生產相關設施、機械設備、安全逃逸通道等管理細則,保證其設計和布局符合安全生產標準;

c)建立中國煤礦安全生產從業人員準入制度,對相關人員進行生產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確保從業人員能夠掌握良好的應急知識和手段,提高生存能力;

d)日常的安全生產監督考核機制,對安全風險的評估和管控信息進行全企業公示,保證員工能夠切實了解相關信息;

e)制定合理科學的災害應急預案,并且對煤礦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勞動保障制度進行有效地監管,保證勞動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2.3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

a)作為煤礦日常開采工作的一線人員,礦工對煤礦的安全隱患具有清晰的認知,為了自身的生命安全考慮,煤礦職工應積極地參與到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督工作中來。積極推動關于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落實和員工自身安全生產勞動保障制度的確立,與相關部門聯系,進行常態化的交流溝通,促進煤礦開采安全有序地進行;

b)將煤礦安全隱患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和新形勢下煤礦隱患源頭治理、操作規范化進行的基本要求相結合,并且形成規范化的法律文本來約束日常生產行為,保障中國廣大煤礦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解決目前中國煤礦企業普遍存在的安全問題,改善工作環境,推動煤礦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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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治檔,嚴格執法城建檔案館是以城市為單位建立的永久保存城市重要

城建檔案資料的基地,是各有關方面,有關人員研究、利用城建檔案的中心,是為城市積累和貯存城建檔案,為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服務的。《檔案法》賦予了檔案部門監督職能,有法可依,但是關鍵在于實施和監督。可是在實施這些法律法規的過程中,并不是很順利。按照《規范》《規定》要求,在城市建設中形成的工程技術檔案要移交城建檔案管理部門進行管理,而在城市建設中形成各種專業的工程檔案,按照城建檔案分類大綱要求,分為18大類,可是我館自上世紀80年代建館以來現存的檔案大類,其中城市建設管理類、工業建筑類、民用建筑類居多,市政工程類近兩年在領導與相關部門的疏通下陸續進館,城市規劃類和公用設施類都數量有限,交通運輸類、名勝古跡園林綠化類、城市科研類、人防軍事類、聲像類等大類檔案很少,甚至有的大類還是空白,如水利防災類、工程設計類、地下管線類,這些檔案大多數保存在行政主管部門。所以我們城建檔案館現存檔案門類不齊全、結構不合理、沒有形成系統的管理體系。自建館以來,形成了以提供利用為重心,業務指導為中心,重服務輕監督,重指導輕執法的工作方式。指導和監督是相互依存的兩個方面,指導、監督的力度不夠,要依法治檔,杜絕違反檔案工作法規的事,及時補救。加大力度宣傳貫徹法律法規,取得相關部門、領導的支持與配合,嚴格監督,才能出效益、出質量。城建檔案的業務指導既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又有執法監督的職能,同時又是一項專業技術活動。城建檔案的業務指導是一種法定的檔案行政活動,而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指導活動。有關檔案工作和城市建設的法律、規章、制度,如《檔案法》、《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都是城建檔案業務指導工作的依據,城建檔案館是城建檔案業務指導的主體。如何依法治檔,發揮依法治檔的能動性,有效地執行城建檔案法律法規?只有提高城建檔案工作者的法律意識和法律修養,通過社會輿論和新聞媒介宣傳城建檔案法律法規、城建檔案工作的重要性及城建檔案的社會價值,領導帶頭學法執法,加大執法力度,才能依法解決存在的問題。

三、強化監督,促進城建檔案執法

在城建檔案法制建設中,依法監督,是法律賦予的一項十分重要的職責。有效地實施監督,可以減少違法行為。在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建立管理完善、制約有效的監督機制,加大執法監督力度,發揮法律監督、行政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的作用,保證執法權力依法行使。如何能有效實施執法監督機制?一要健全組織,依法行政的水平與部分領導執法隊伍素質密切聯系在一起。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充分認識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長期性、艱巨性,把依靠政策管理轉變到依靠法律法規管理。二要學習法律法規,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提高執法隊伍的水平,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我館的執法隊伍有具有專業職稱的工作人員,參加城建檔案執法人員培訓,取得執法人員執法證,持證上崗。他們不僅僅是城建檔案工作者同時還是執法者。檔案行政執法工作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檔案執法人員綜合素質及執法水平。執法人員要認真學習和熟練掌握檔案法律法規,在明確自身權利和義務外,還必須學習掌握其他法律知識,如《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等,規范執法行為,嚴格執法程序和處罰尺度,做到執法工作經得起法律的檢驗、社會的監督。三要加強城建檔案執法檢查,通過糾錯提高各參建單位的城建檔案意識。用法來規范施工過程中的檔案資料是否齊全、歸檔是否規范,否則責令整改,直至順利移交進館。這樣,執法檢查對提高參建各單位的檔案意識和重視程度起到積極的作用,推動城建檔案的收集工作。調動大家積極學法、遵法,才能創造依法治檔的良好環境。

四、結束語

當今社會是一個法治社會,城建檔案管理部門要堅持依法治檔,而不是以法治檔,避免將檔案的法律法規作為擺設,切實認真履行法律賦予我們的職責。在工作中,充分運用城建檔案法律法規規范城建檔案的接收指導工作,宣傳城建檔案對社會的重要性和城建檔案法律法規的要求,切實、有效地履行政府賦予的職能,正確行使執法權,通過合法的執法,強化監督,促進城建檔案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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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行為利益驅動下的經濟思維極端發展的產物,低成本高收益,可最大限度的獲取經濟效益,但都是嚴重違法的。企業管理過程中,只有將兩者融合起來,做出正確的價值選擇,才能最大限度的防范經營風險和法律風險獲取長久利益筆者認為,在企業管理的法制建設進程中處理與經濟思維所造成的沖突時應遵循如下三點:(1)以合法性為前提。市場經濟是以市場為導向,遵循價值規律自我發生和調節的經濟活動,市場是自由的,但這種自由的法律限制下的自由。法作為調整整個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是最低限度的行為準則,企業在管理過程中要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合法經營管理,違反法律不只是給社會和他人造成了利益的損害,也會給企業自身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并遭到法律的制裁。(2)在合法性的框架內盡可能考慮經濟效益最大化。企業的設立是為了獲取經濟性收益,生產制造、定價銷售都以成本為基礎計量經濟效益。經濟和法律二者是相為聯系,相輔相成的關系,不能只看到一方而忽視另一方,重視經濟思維帶來的策略是經營者不可背離的,在法律的前提下,企業通過發明、創新等方式改進生產工藝和產品賣點最大限度的發掘可持續的利潤,使之最大化。(3)在經濟思維條件下注重法律的程序性和公正性。企業在應對經濟事件和法律事件的時候,有必要區分對待。經濟性事務的處理可以用利益的讓步和妥協解決,其中沒有嚴格的程序要求。在法律事件發生的時候,雙方的交涉通常會按照一般的流程進行,協商、再到拿到最后的解決方案。

二、健全企業管理法制建設體系

1、提高企業管理者法律風險意識企業經營的目標在于追求經營利潤的最大化,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受到內部決策和外部競爭兩方面的影響因素,企業要良性發展就必須重視在經營過程中會發生的各類風險。如何規避和減少企業的經營風險是企業管理者應當關注的問題。經營風險存在于企業管理的各個環節,在經營的過程中無可避免。企業決策機構是企業的核心管理者,而他們風險意識的強弱直接影響了企業風險防范和控制基本模式,企業管理者法律風險意識提高,對風險能夠掌握和預測,防患于未然,在企業的管理過程中將風險防范理念范貫穿于企業生產經營和日常管理的整個行為過程中,實現對各類風險的有效控制和處理,完善和提高風險管理能力,才能保障和促進企業的健康和持續發展。企業文化是企業存在和發展的靈魂,將風險意識植入企業文化之中,形成獨具特色的企業風險管理文化,從全局出發不但能整合企業各類資源,為企業經營風險的控制提供良好的企業氛圍,更有利于風險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規避風險,保障企業的穩定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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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循環經濟法律制度

隨著循環經濟作為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主要途徑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隨之相關的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在法治國家中,法律作為國家調控的最高形式具有極大的強制性,循環經濟要想實現良性的發展,必須建立以法律為支撐的框架體系。循環經濟法律制度是為經濟提供服務的,可以協調循環經濟運行中不同利益體之間的關系,也可以規范人的經濟行為,同時對人們符合發展循環經濟要求的行為具有導向作用。

三、我國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現狀

“循環經濟”這一概念在上世紀90年代才引入我國,但是在之前很長時間里,我國已經開始探索“循環經濟”的發展模式。雖然我國的循環經濟法制建設起步較晚,但是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制定了以《循環經濟促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但是還沒有真正處理好環境和經濟之間的發展關系。

(一)現有法律體系不完善,不適應循環經濟發展要求。我國現代循環經濟法律體系不符合新形勢下社會發展的需要。企業為了獲取利益最大化,有可能不考慮對環境的影響,直接問題就是加劇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但是現在的法律對這種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經濟發展模式卻無能為力,只是收取相關的排污費或者處罰制度,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污染的問題。有了新的社會行為,就應該有新的法律來約束,但是我國的法律往往會落后于事態的發展,當環境問題與經濟發展不相協調的時候,法律會無所適從。

(二)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問題。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執法主體不明、執法力度不夠、執法手段單一等等,從而會阻礙循環經濟的發展。在我國部分地區,明明存在污染嚴重的情況,但是執法部門卻不依法辦事,不能有效地監督企業,按循環經濟理念組織經濟活動。

(三)司法救濟不到位。司法在循環經濟體制運行中是不可或缺的一個因素,循環經濟法律體制的順利進行,有賴于司法體制的保障,但是當前在案件的受理、審理等環節仍然存在很多困難,有很多原因,比如法律體系不完善,“無法可依”是司法救濟最大的難題,法官素質與審判水平不高也會使循環經濟司法審查陷入困境,在審理過程中,處理不好政府、企業、個人之間的關系,循環經濟法律體制不能得到有效的發揮。

四、完善我國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對策

為了更好地發展循環經濟,構建和諧社會,走可持續發展道路,完善循環經濟法制保障已經刻不容緩,對此提出如下對策:

(一)完善立法方面。在平衡循環經濟利益和協調環境利益的前提下,制定符合當前社會發展的法律,當然,對于循環經濟立法保障不僅是制定一部法律了事,而是應該建立一個完善的體系,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相互協調,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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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了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建設和發展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我國現在處于社會轉型的重要階段。而在這樣一個大背景下,我國政府部門、行政人員以及行政構件等方面的道德倫理建設對我國的建設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那么,對我國行政倫理規范和完善是必須首要著手解決的大問題。然而,行敗和行政倫理缺失規范以及行政執行失衡等現象還普遍存在于我國大部分行政人員身上,從而延伸出很多社會問題。從現實角度來說,由于我國對行政倫理及法制建設的投入和力度不夠,才導致出這一系列的問題。而倫理道德不僅是衡量一個國家或社會文明程度的先進與否,也是制度在國家能夠無誤運行的陽光和土壤。所以,關于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的研究,是對當前我國社會轉型的特定時期有很深遠的現實意義。

一、關于行政倫理的規范

倫理一詞原意是源自古希臘語的ethika,原意是指動物經常進出的地方或久居的地點。后來又代指人的習俗和習慣,或者由風俗習慣養成的品行性格。因此,“倫理”主要是指人的行為的具體規范和原則。行政倫理又稱行政道德,它是以“責、權、利”的統一為基礎,以協調個人、組織與社會的關系為核心的行政行為準則和規范系統。行政倫理是行政管理領域中的角色倫理,是針對行政行為和政治活動的社會化角色的倫理原則和規范。行政倫理法制化則是把行政主體必須遵守的基本的倫理規范上升為法律,使行政倫理同法律一般,在對行政人員的監督和執行上有等同的權威性和強制性。

二、加強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的力度

加強我國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的力度是我國現階段行政規范的必然選擇。對于在社會交際中的基本的道德準則,是從古至今在一切社會文明中都被賦予了強制性。然而這些道德準則的約束力,是通過將其轉變成法律法規來實現的。因此,在我國行政倫理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倫理規范也必須上升為法律制度才能有效規范行政秩序,才能對行政行為起到有效的監管和督促,進而對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的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三、我國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的現狀與問題

當前我國處于經濟和社會轉型的特定歷史時期,而行政倫理規范的發展與社會經濟發展不同步,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還不足于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所平衡。所以在我國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的進程上還存在著很多缺陷與不足。

1.與行政倫理的相關的系列尚未上升為法律效力。就目前而言,我國憲法僅在宏觀角度上規定了我國行政機關、行政人員和人民的關系,而沒有更詳細的規范行政倫理在行政主體進行行政管理的過程中所起的監管和約束作用。如若我國憲法在對行政主體腐敗或行政行為規范上有明確性的規定,那么對于我國行政倫理立法、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和執法程序有了根本的法律保障。也對我國社會資源的有效整合利用起到了積極效應。所以,當前我國明文規定的法律在對行政倫理道德建設的相關方面還有所缺失,而這一缺失所帶來的行政詬病是對我國社會轉型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最重大的挑戰之一。

2.對行政人員的倫理價值觀建設。倫理價值觀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時的重要標準。那么對于行政人員的倫理價值觀建設,我們從三個方面來引導。首先是廉政,行政人員在行政行為過程中應當時刻保持清廉守法。不假公濟私,不,不貪圖私利,從內心對法律保持尊重和敬畏。這也是行政人員的最根本的底線。其次是勤政,是行政人員的工作態度和專業精神,時刻保持對工作的熱忱,對事業的熱愛,有高度的責任感。最后是良政,這是對行政人員高層次覺悟的要求,是對行政人員為國為民無私奉獻的精神追求,是塑造模范行政人員的無上限標準。

3.將行政人員的紀律、義務與行政倫理規范混合在一起。在現實的行政行為中,行政人員的紀律,應擔負的責任與義務以及行政倫理規范沒有統一而明確地規定,這使得在行政活動過程中這些方面既不全面,也不明確,極易引起行政主體對行政倫理規范的忽略,從而導致行政行為的偏向和行政效率的降低,如果不有所改觀將會影響行政人員和行政主體間的間隙,讓人民權益得不到合理的維護和保障,將會加大行政執行難度。

四、加速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有效方法

如今,世界各國在執行行政管理工作時,行政倫理法制化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趨勢。而在信息全球化,資源全球化的今天,行政倫理法制化已成為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規范的統一走向。那么借鑒國外先進的一些經驗,再結合我國國情,在完善我國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的進程中,有以下幾個方法值得考慮和借鑒:

1.強化行政倫理立法。規范我國行政管理過程中的倫理缺失情況,加強行政倫理道德觀念的建設,使行政主體或行政客體在心理或行為上對行政倫理規范有高要求和高標準。從而推進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的群眾基礎和社會普遍認可度。然而,僅有社會認可對行政倫理道德的監督和約束所用起不到根本的保障作用,在沒有以法律形式存在的規范準則都是容易被人違背和踐踏的。所用,除了我國憲法、行政法和刑法典等以外的現有行政倫理規范以外,應當制定有針對性、強制性和約束性的關于行政倫理的法律法典以及具體實施細則,其中要涵蓋對行政人員的權利及義務,具體行為規范和行為合法性。

2.建立監督行政倫理規范執行的專門機構。對行政主體的道德層次的提升是加強行政倫理建設重要條件,必須對行政主體的人才吸納和考核標準進行革新和監管。政府應當建立較完善的針對行政人員的道德規范的監督體系并且不斷進行優化完善。那么在擁有相關行政倫理法典的同時,也應當建立與之匹配的行政倫理監管體系,這樣才能使法律能更加有效地發揮它的作用。而目前我國缺失行政倫理監管部門,這樣阻礙了行政活動的順軌進行,缺乏防患于未然的作用,達不到事后監督和制約的效果。因此,設立專門的行政人員倫理道德檢查機構是我國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的必要選擇。

3.滿足行政人員的個體保障需求。行政人員不僅是人民的公仆,同時也作為獨立的個體存在,當然就需要一定的利益的滿足,這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對于行政人員應當樹立正確的行政倫理觀,建立一種適當的公平競爭機制,并把行政倫理作為行政人員任職、升降、獎懲的重要審核標準之一,從而促進其“權、責、利”的統一。我們還可以學習和借鑒新加坡“高薪養廉”的方法,從待遇和福利方面提高行政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責任感。

作者:白英平 單位:西南民族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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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農村法制建設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保證,在廣大農村地區廣泛開展普法宣傳,深入開展依法自治,形成自覺學法用法的良好氛圍,使農村的民主法制建設躍上一個新的臺階。阿城區近年來以創建“平安阿城、和諧阿城”為載體,農村法治化建設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廣大農民遵法、學法、守法的意識在逐步提高。

1阿城區農村法制建設的現狀

今年阿城區以創建經濟發展法治環境為載體,開展“送法下鄉”活動,通過開展“法律六進”活動加大推進法律進鄉村工作力度。農村的民主法制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主要表現在:

1.1農村廣大干部群眾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明顯增強通過對農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廣泛宣傳普及,廣大農民的法律知識不斷豐富,法制觀念不斷增強,農村法制環境不斷改善,農民積極參與村級事務管理的意識明顯提高,自覺履行法律義務,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大大增強,民利得到了落實,農民渴望參政議政的意識明顯提高。農村廣大基層干部依法管理、依法辦事的觀念開始樹立,管理農村事務的能力逐步提高,黨群干群關系比較理順,通過調防一體化系統工作,農村矛盾糾紛得到了有效解決,過去依靠家族勢力解決矛盾糾紛事件,現在基本依靠調委會,依靠法律解決矛盾,鬧訪、纏訪個案也逐步減少。

1.2依法治村逐步深化,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得到加強阿城區的“四民主”、“兩公開”村民自治制度已基本建立。同時積極開展了“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活動,有17個村被評為民主法治示范村,13個村申報了市級民主法治示范村,并通過了驗收。有效推進了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建設進程。民主選舉也更加規范,全區農村普遍實行了村民自主選舉村委會,普遍建立了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民主管理更加規范有序,大多數村建立村民會議決策、村民會議議事制度;民主監督得到落實,村務公開、民主理財普遍推開,建立健全村級干部任期、離任審計制度和過失責任追究制度,“民主理財日”、“民主議政日”等民主監督形式有了發揮的渠道。

2阿城區當前農村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農村法制建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依然存在許多不足。主要表現在:

2.1鄉、村兩級組織對新農村法制建設的認識還有待于提高在鄉、村兩級組織中,對農村法制建設方面,還存在認識不到位的問題。目前在農村中還普遍存在著注重農村經濟建設,忽視農村法制建設的意識,過于注重經濟建設的速度和成效,從而輕視法制建設的進程和成效。村級干部不學法、不懂法現象還比較普遍,不會依法治村、依法行政問題仍然存在。有些村干部民主法治觀念淡薄,在選舉中還有不按法定程序實施選舉問題,村務公開、財務公開透明度不高,村民反響很大。

2.2農民的法律素質亟待提高農民法治意識的培養和法律素質的提高關系到法治農村建設的成敗。由于受“重人治,輕法治”封建思想的影響,農民的法治觀念還是相對淡薄。加之現在社會普遍存在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某些鄉村干部以權壓法,以言代法等不良現象,以及在農村土地糾紛處理過程中對農民權益的侵害,嚴重影響了法律在群眾中的權威形象,使農民群眾對法律失去信任感。隨著基層民主法治進程的加快,一部分村干部的素質、知識水平和各方面的能力跟不上新形勢的發展需要,法律意識淡薄,服務群眾的意識差,不能很好地運用法律手段解決新形勢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工作上傾向于老辦法、老經驗、老套路,導致農村干群矛盾增加。

2.3農村普法宣傳急需創新思路,普法手段仍需完善農村普法教育“三無”現象仍較突出,即無專職普法隊伍、無專門工作手段,無專項活動經費,普法工作隊伍力量弱、裝備差,普法經費投入不足的問題較為突出。農村外出務工人員逐年增多,從業的多元化,使得農村普法教育出現人員難集中、時間難安排問題。在普法過程中,方式也過于單一,局限于發一發傳單,張貼幾條標語口號,送幾本書,農民對抽象枯燥的法律條文難以理解,影響了學法積極性,使得農村普法宣傳難以取得明顯效果。

2.4農村法律服務不到位,法律服務人員素質有待提高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所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地位和職業活動在法律上缺乏足夠的支持,基層法律服務所政事不分,缺乏自我發展的機制和活力。在職能作用和業務范圍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等法律服務隊伍界限不清,形成交叉和矛盾。農村基層法律服務量少質弱,缺乏穩定性,不適應農村法律服務的需要。農村經濟糾紛案件告狀難、打官司難、執行難的現象比較突出,農村法律服務工作人員不穩定專業性差,法律服務不規范現象也比較普遍,與新農村發展的需要還有一定差距。

3當前新農村法制建設需要采取的主要措施

3.1狠抓農村普法教育,并吸收優秀法律人才到農村工作,為基層民主法制建設創造良好社會基礎第一,干部群眾學法、懂法、守法是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建設的基礎,有計劃地對原有農村干部進行系統的法治教育。加強農村法制宣傳和教育力度,特別是要加強村支兩委干部的法制培訓工作。應充分利用黨校,舉辦基層農村干部法制培訓班,集中時間(農閑時間)對農村干部分期分批進行輪訓,或結合工作實際舉辦相關的法制講座。通過多種形式促使農村干部掌握法律知識,提高自身素質,并運用法律知識指導和管理村務,推動農村的民主法治建設進程。第二,要認真總結推廣近幾年來普法教育的成功經驗,突出農業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勞動合同法等與農民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學習。利用骨干培訓、新聞媒體、法律工作者以案說法等多種形式和途徑廣泛宣傳,提高農民的法律素質,增強依法辦事和參與村務管理和監督的能力。第三,多渠道地吸收熟悉法律、精通法律并具有現代民主法治觀念的優秀人才到農村工作和服務。大學生尤其是法律專業的大學生參與到農村法制建設,無疑是國家、農村以及大學生“三贏”的結果,應在農村廣泛和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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