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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投資型保險說明義務的延伸
雖然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對保險產品的全面信息進行了解釋說明,但是僅憑這一點還不能有效地維護投保人的利益。保單合同中記載的投資事項只是單純反映投資型保險的基本內容。涉及投資事項以外的信息,在保單合同中極少表述。因此,有必要對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加以延伸,保險人應當將自己的投資經營方式、賬戶財務狀況、資金流動方向等涉及投資的其他事項向投保人及時披露。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要求保險人的信息披露原則具有及時有效性和全面性。④保險市場上的信息在數量上和質量上有著很大的差異性,信息不對稱是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最大的不平等。“投保人無法準確掌握保險合同的全部信息,致使他們在保險交易過程中一定成為弱勢群體。”⑤信息不對稱突出表現在保險人掌控著更多的關于投資經營和產品保單的全部信息。作為非一般意義上投資者的投保人對產品的需求,較為看中投資利益,忽視投資風險和保險人的經營風險。保險人必須將產品重要事項中的保險公司投資回報率、產品獨立帳戶的運行情況等信息全面地向投保人進行披露。因此,在保單條款的設計上應該將保險人說明義務做以延伸,設計信息披露事項,使得投保人全面了解相關產品信息,保護投保人利益免于損失。從信息披露內容上看,我國投資型保險主要側重于披露投資收益,披露形式單一,屬于靜態披露。而涉及投資重要事項的投資方式、運營管理和資金流動等動態披露鮮有法律約束。信息披露的不及時影響著投保人對產品的認知與調整。從維護保險市場安全穩定和保護投保人利益角度來看,保險人的信息披露義務有著重要作用。合理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保人獲知可能承擔的風險。在設計投資型保險的信息披露規則內容時,應該要求保險人遵循以下原則:第一,真實可靠性。保險人的信息披露不僅應該如實地反映涉及投資事項的基本內容,而且也要反映整個投資交易的過程。“所有實質性信息都應當是可核實的、中性的(不至于產生實質性錯誤或偏差)和充分的。”①投保人從保險人那里應該可以獲得真實完整的信息披露。真實可靠性要求信息對投保人必須準確,理解程度以在民法上具備完全民事責任能力的人所接受清楚為標準。第二,及時有效性。保險人應該根據市場的變化及時信息,使投保人清楚地了解到自己投資產品處于何種營運狀態。保險人應當以可行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報告有關重要信息。這使得投保人能夠在知曉信息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損失。新加坡《關于投資連結壽險保單的通知》中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變化發生一個月前,通知現有保單持有人關于產品將要發生的任何重大變化,包括投資連結壽險子基金管理人、投資目標或基金關閉等方面的變化。”②此規定是把產品將要發生的變化進行披露,而我國的信息披露只是事后披露。從風險分擔平衡角度來說,應增設對未來投資變化的披露,使投保人以最小的成本根據保險人及時披露的內容,對市場的現狀做以理性的判斷,實施有效措施。保險人的信息披露要保證質量,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規定了七項信息披露質量標準。③這七項標準的應用某種程度上有助于保險市場的平穩,減輕市場的波動強度。第三,全面實質性。保險人應當披露投資事項的所有信息。信息披露不得誤導和隱瞞投保人。保險人向投保人宣傳介紹保險產品的過程中,不能隨意夸大產品投資功能,也不能刻意隱瞞產品的投資風險。涉及到對投保人合法權益有重大影響的產品信息更不得有任何隱瞞和遺漏。保險人的信息披露必須充分有效,盡量避免將沒有實質性內容的信息浪費在有效地披露時間內。投保人通過全面實質的信息披露對所購產品信息以及相關其他事項有一個總體認識,并做出合理的選擇和調整。
【關鍵詞】 銅綠假單胞菌;金屬β內酰胺酶;耐藥
碳氫霉烯類抗生素是治療多重耐藥銅綠假單胞菌所引起感染的最有效的抗生素,但金屬β內酰胺酶(MBL)的產生對這類抗生素的使用造成嚴重威脅,因此,對MBL的檢測具有重要的臨床意義,而MBL的檢測臨床實驗室標準化協會(CLSI)尚無推薦方法。我們收集了汕頭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臨床分離的對亞胺培南(IMP)耐藥的銅綠假單胞菌8株及產IMP1型MBL的標準株一株,分別采用紙片增效法和雙紙片協同實驗檢測MBL表型,探討檢測銅綠假單胞菌MBL的方法。
1 材料與方法
1.1 菌株隨機收集汕頭大學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2005年至2006年分離的對IMP耐藥的銅綠假單胞菌8株,雙紙片協同實驗(2巰基丙酸作為抑制劑)和PCR方法檢測證實均不產MBL。產IMP1型MBL的銅綠假單胞菌作為陽性對照株,由俞云松教授惠贈。
1.2 菌液制備細菌LB平板過夜培養,挑取數個菌落,生理鹽水制成0.5麥氏單位菌液備用。
1.3 紙片法測定IMP的抑菌圈將菌液均勻涂布于MH平板上,貼上IMP紙片(每片30μg),35℃培養18小時后測量抑菌圈。
1.4 紙片法測定EDTA的抑菌圈將菌液均勻涂布于MH平板上,貼上5 張空白滅菌紙片,在紙片上分別滴加濃度為0.1,0.2,0.3,0.4,0.5M EDTA各10μl,35℃培養18小時后測量抑菌圈。
1.5紙片增效法檢測MBL 將菌液均勻涂布于MH平板上,分別貼上5片亞胺培南紙片,在紙片上分別滴加濃度為0.1,0.2,0.3,0.4,0.5M EDTA各10μl,35℃培養18小時后測量抑菌圈。
1.6 紙片協同法檢測MBL 將菌液均勻涂布于MH平板上,貼上IMP紙片,在IMP紙片的旁邊貼上1張空白滅菌紙片,兩紙片距離分別為1.0、1.5、2.0、2.5cm,在空白紙片上滴加0.5M EDTA 10μl。經35 ℃18小時孵育后觀察結果。
2 結果
2.1 紙片法及紙片增效法結果 IMP抑菌圈、不同濃度EDTA抑菌圈及紙片增效法所產生抑菌圈見表1。表1 紙片法及紙片增效法所產生的抑菌圈注:*不同濃度的EDTA(M)2.2 紙片協同法結果 當IMP紙片與EDTA紙片的距離為1.0cm時,IMP紙片位于EDTA的抑菌圈中,兩者的抑菌圈相互融合,IMP1株可見協同效應,而1-9號菌株均未見協同效應;IMP紙片與EDTA紙片的距離為1.5 cm及2.0cm時, IMP1株可見協同抑菌圈,1-9號菌株未見協同抑菌圈;IMP紙片與EDTA紙片的距離為2.5cm時,IMP1株可見EDTA近IMP端抑菌圈擴大,IMP抑菌圈不變,兩者未見協同抑菌圈,1-9號菌株未見協同抑菌圈。
3 討論
銅綠假單胞菌常引發院內感染,由于其天然耐藥及獲得性耐藥,臨床治療十分棘手。碳氫霉烯類抗生素是治療多重耐藥銅綠假單胞菌引起感染最有效的抗生素,但MBL的產生對其應用造成了嚴重威脅。對MBL表型的檢測目前CLSI尚無推薦的方法,存在較多爭議。MBL表型的檢測一般利用金屬酶的活性需要鋅等二價離子,故應用金屬離子螯合劑如EDTA、2MPA去除鋅離子以滅活酶的活性, 由于2MPA有一定刺激性和毒性,而EDTA簡單易得,故多采用EDTA作為抑制劑進行MBL表型的檢測,方法上一般采用雙紙片協同或紙片增效法。相比之下,紙片增效法更為簡單易行,結果容易觀察而被普遍采用。從結果可以看出,雖然0.1M 的EDTA對菌株無抑菌效果,但在紙片增效法中,IMP紙片滴加0.1M 的EDTA后,部分MBL陰性株的抑菌圈明顯擴大,超過了5毫米(部分文獻采用7毫米的標準)[1-2],而高濃度的EDTA本身就能產生抑菌圈,且不同菌株菌株產生的抑菌圈大小不一,部分菌株甚至相差很大,這說明,對MBL陰性株,EDTA可以降低其對亞胺培南的MIC從而產生假陽性結果,這也與文獻報道相符合[3-4]。部分文獻甚至采用滴加EDTA的抗生素紙片的抑菌圈較未滴加抗生素紙片抑菌圈擴大即判別為MBL陽性的標準,這勢必會將大量MBL陰性株誤判為陽性株。本實驗中,紙片協同法能有效檢出MBL,也未出現假陽性結果,是相對準確的方法。由于滴加EDTA(0.5M)的空白紙片本身能產生較大抑菌圈,因此,EDTA紙片與IMP紙片之間的距離對結果的判斷尤為關鍵,距離過近,兩者的抑菌圈相互重疊,可干擾了結果判讀,距離過大,則無協同效果。文獻多采用的距離在1.0-2.5cm之間[5-7],從本實驗結果看,1.0cm的距離過近,IMP紙片位于EDTA的抑菌圈中,不利于結果的觀察,而2.5cm的距離則過遠,協同效應不明顯。因此,紙片協同法是檢測MBL較為可靠的方法,而IMP紙片與EDTA紙片的距離以1.5-2.0cm較為合理。
參考文獻
1 蔣燕群,朱文欣,王堅強,等.耐碳氫霉烯類銅綠假單胞菌耐藥機制研究[J]. 中國感染與化療雜志, 2007, 7(1): 31-33.
2 謝薇,劉原,張毅. 西安地區耐亞胺培南銅綠假單胞菌中屬β內酰胺酶的檢測[J]. 四川大學學報(醫學版), 2008, 39(5): 856-857.
3 3. Perron K, Caille O, Rossier C, et al. CZCRCZCS: A two component system involved in heavy metal and carbapenem resistance in pseudomonas aeruginosa[J]. J Biol Chem, 2004, 279(10): 8761-8768.
4 Conejo MC, Isabel G, Luis MM, et al. Zinc eluted from siliconized latex urinary catheters decreases OprD expression, causing carbapenem resistance in pseudomonas aeruginosa[J]. Antimicrob Agents Chemother, 2003, 47(7): 2313-2319.
作為臨床醫學中一種極為常見的普外科疾病,膽囊結石嚴重影響著人們的生活質量,且近年來呈現出持續增多的趨勢。臨床醫學中多采用腹腔鏡膽囊切除術對患者進行治療,這種治療方式盡管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患者的病情,然而會伴隨膽道損傷、消化不良等術后并發癥,給患者的身心帶來極大的痛苦。為了探究腹腔鏡結合膽囊鏡保膽術對膽囊結石患者結石取凈率以及復發率的影響,選取我院80例膽囊結石患者進行研究分析,現對此做一個匯報。
1 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此次研究選取的是2014年2月~2015年我院收治的80例膽囊結石患者,將其在隨機的基礎上分為干預組與對照組,每組各為40例,干預組患者男21例,女19例,年齡在21~67歲,平均年齡為(41.4±4.6)歲,病程在3個月~3年,其中無癥狀膽囊結石為11例,膽囊單發結石為15例,膽囊多發結石為14例;對照組患者男22例,女18例,年齡在20~65歲。平均年齡為(42.5±4.3)歲,病程在4個月~3年,其中無癥狀膽囊結石為12例,膽囊單發結石為12例,膽囊多發結石為16例。兩組患者均符合膽囊結石的臨床診斷標準,且無上腹部外科手術史以及其他伴隨癥狀,在年齡、性別、病史、膽囊結石類型等臨床資料上沒有明顯差異(P>0.05),無統計學意義,可進行比較分析。
1.2方法 首先對兩組患者施以氣管插管全身麻醉,然后,對對照組患者采用腹腔鏡下膽囊切除術,在患者臍孔處穿刺并建立CO2氣腹,將腹腔鏡置入并通過腹腔鏡進行探查,在距患者膽囊最近的右側肋緣下穿刺Trocar,將無損膽囊抓鉗置入,使膽囊能夠充分暴露,對膽囊的區域進行觀察,在膽總管0.5 cm左右的地方給予雙線結扎膽囊管,將膽囊管與膽囊動脈切斷,然后用超聲刀切除膽囊,然后對腹腔鏡術范圍進行沖洗,排除CO2,結束手術。對干預組患者則采用腹腔鏡結合膽囊鏡保膽術。使患者保持仰臥位,在患者的臍下1 cm左右處行一橫弧形切口,將氣腹針置入,建立CO2氣腹,然后將腹腔鏡以及Trorar置入,通過腹腔鏡探查,觀察患者膽囊的大小、形態以及各部分組織的粘連情況,將膽囊底部粘連進行分離,然后在無血管區域將患者的膽囊壁切開,采用吸引器將膽汁吸盡,避免膽汁向腹腔流入。然后放置膽囊鏡,對患者的膽囊結石大小、位置進行觀察,利用取石網籃套取結石,在套取的過程中,動作要輕柔,以防結石出現裂碎的現象。然后再將膽囊鏡置于患者的體內,對患者的膽囊腔施以生理鹽水沖洗,直至確保無結石殘留出現,患者的膽囊管能夠保持暢通,方可將膽囊鏡退出。然后對患者的膽囊壁切口進行可吸收線全層縫合,如沒有出血、膽漏的情況,則對患者的腹腔進行沖洗,置引流管,使氣腹充分排出,將腹腔鏡退出,縫合皮膚。術后對患者施以1~2 d的抗菌藥物使用,避免出現傷口感染,2 d后可拔除腹腔引流管,飲食上以流質事物為主,1 w后可拆線,給予消炎利膽片以及熊去氧膽酸藥物治療。
1.3觀察指標 經過不同的治療,對膽囊結石患者的結石取鏡率以及復發率進行比較分析。
1.4統計學分析 研究用SPSS 16.0統計學軟件進行統計學分析,所用的計數資料用χ2來進行檢驗,用平均數±標準差的形式表示計量資料,t檢驗。當P
2 結果
經過治療,對照組的40例膽囊結石患者手術時間平均為(60.2±9.5)min,術中出血量為(56.3±12.5)ml,膽囊結石取凈的為23例,占57.5%,而采用腹腔鏡結合膽囊鏡保膽術的膽囊結石患者手術平均時間為(51.3±2.5)min,術中出血量為(11.3±1.4)ml,膽囊結石取凈為38例,占95%,干預組患者的結石取凈率明顯優于對照組(P
3 討論
近年來,臨床醫學對膽囊結石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傳統的腹腔鏡下膽囊切除術盡管能夠對患者的病情進行控制,但是這種手術方法切口較大,容易造成手術出血量的增加,還會引起術后并發癥狀的出現,結石取凈率比較低。而目前研究的腹腔鏡結合膽囊鏡保膽術在膽囊結石治療中效果十分明顯,它操作簡便,而且通過腹腔鏡與膽囊鏡能夠對膽囊以及膽管內部的情況進行有效的觀察,不僅能夠確認膽囊結石的位置、大小,而且對膽囊周圍的粘連情況也能夠充分了解,便于膽囊結石取出,并且不會留下殘留,手術時間短,術中出血量比較少,①對患者的膽囊起到保護作用,②也減輕了患者的痛苦。本次研究中,干預組患者的取凈率達到95%,且在術后6個月的復發率僅為2.5%,明顯優于對照組,有統計學意義,也正體現了腹腔鏡結合膽囊鏡保膽術的優越性,能夠有效促進患者的康復治療,改善患者的生活質量,值得參考借鑒[1-3]。
參考文獻:
由a銀行所安排的銀團,同意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貸款。
a銀行作為行及安排行及各貸款人(其名稱詳列在下述貸款協議附表一)在_________簽訂貸款協議,貸款人同意按貸款協議的規定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元貸款(“貸款”)。
c有限公司鑒于貸款人同意按貸款協議規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我司(以下簡稱“擔保人”)愿意向貴行a銀行(“人”)(代表其本身即安排行及行及作為各貸款人的人,行、安排行及貸款人以下統稱“債權人”)為此項貸款提供擔保,內容如下:
1.在借款人未能按貸款協議規定支付到期應付款項時,擔保人在任何時間在人書面要求下,無條件地及時以借款人在貸款協議下的應付貨幣支付及清償借款人在貸款協議項下到期應付但未償還的所有款項(上述款項以下統稱“債務”)。
2.在第1條所述責任之范圍內,擔保人須在收到人書面還款要求時即時支付本擔保書內擔保人承諾支付的所有債務。若擔保人未按時支付款項,擔保人必須支付到期未付的應付款項的利息。利息計算日期自人書面要求擔保人清付債務之日起至該款項完全償還之日為止。年利率按貸款協議第6.4條規定有關債務逾期利息計算,到期應付而未還清的利息每月累積成為債務之一部分。
3.作為一獨立保證及在不影響本擔保書第1條的前題下,擔保人無條件及不可撤銷地承諾及保證擔保人將按第l條的規定,在人要求時,即時賠償所有人及債權人因借款人未有按時償還債務或履行其在貸款協議項下的責任而蒙受的、相等于債務金額的一切損失。若本擔保書第1條所規定的擔保因任何原因變成無效,沒有約束力或不能執行,本條款的賠償責任將依然生效并對擔保人仍具約束力。
4.擔保人承諾及確認由人或其授權職員簽署并列明確定債務數額及到期的文件對擔保人有約束力,有明顯錯誤除外。
5.人及債權人可將在本擔保書收到的款項放人一個獨立的暫記帳戶,而不須即時將該等款項用于償還債務。一旦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破產或清算或解散或重組時,人及各債權人可以向清算人索償借款人或該人士的所有債務,而無須扣除在暫記帳戶的款項。但無論如何,若人及/或各債權人由此共得之款項超過借款人所欠的債務,余額須歸還擔保人。 6.擔保人在本擔保書和其在本擔保書項下的一切責任和義務,均不會因下述情況而解除、減輕或受到影響:
(a)人及/或任何債權人給予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以時間寬限或付款延期;
(b)借款人或擔保人清算或破產;及/或
(c)人及/或任何債權人持有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就債務償還作出的其他抵押、擔保或保證;及/或
(d)人及/或任何債權人對借款人或任何人士處分、行使、不行使、放棄、解除或改變任何貸款協議或其他就債務償還作出的保證書或抵押書所賦予的權力(包括放棄任何貸款協議規定的貸款先決條件或其他條件)或權利或抵押權;及/或
(e)貸款協議或其他就債務償還所作擔保書或抵押書項下的任何責任變為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執行或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無權力簽署或履行貸款協議或該擔保書或抵押書下的責任;及/或
(f)任何如沒有本項的條款將導致本擔保書或擔保人的責任解除、減輕或受到影響的行為或事件的發生;
但無論如何,如果人和/或債權人與借款人對貸款協議作出任何修改和/或變動,從而會增加了擔保人在本擔保書的義務和責任,人須得到擔保人確認后該修改和/或變動方為有效。
7.擔保人在此向人(作為債權人的人)作出以下聲明和保證:
(a)擔保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獨立法人地位,能夠以其本身名義起訴和應訴及擁有其資產和經營其現在或計劃經營的業務;
(b)擔保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權利、權力和權限簽訂本擔保書和履行本擔保書下的責任;
(c)本擔保書在貸款協議生效時同時生效,即對擔保人構成合法、有效和具約束力的義務,可以按其條款付諸實施,并可以隨時在_________法庭執行;
(d)擔保人在簽署及/或履行本擔保書都不會(i)違反或觸犯任何法律或條例、或擔保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ii)違反或觸犯擔保人簽訂的任何契約或協議或對擔保人本身或其任何資產有約束力的文件;或(iii)超越擔保人借款或擔保的權限(不論是受擔保人的章程或其他協議所限制的),或超越擔保人董事會的權限,或(iv)導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資產上設置任何抵押;
(e)擔保人沒有拖欠任何應付之其他貸款本金和利息,亦未在擔保人已簽下的任何契約、信托契約、協議或其他文件中發生或因任何事情的發生和存在而構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違約事件;
(f)沒有人正在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處或政府機關對擔保人或其資產提出訴訟,此訴訟將會嚴重影響擔保人的財務、業務、資產及其他狀況;
(g)除法定的優先債務以外,擔保人在本擔保書下所承擔的責任為直接的及無條件的,而其付款責任均在任何時間與其他無抵押的債務享有同等地位;
(h)擔保人在本擔保書簽署之日時并未違反任何有關借款的協議,或不履行或違反任何其他協議,該等違約會對擔保人有不利影響;
(i)擔保人已經向人及債權人充分和準確地披露了其在本擔保書簽約日時存在的全部實際的重要債務;
(j)擔保人向人及債權人提供的最近審定的年度財務報表已經按照_________法律與條件以及公認的常用會計原則編制妥當。上述財務報表連同其所附記錄均真實和清楚地反映了該報表所涉及期間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同時自上述財務報表完成后,擔保人的營運、業務、資產、債務或(財務或其他)狀況未發生實際不利變化;
(k)擔保人沒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審定財務報表或其所附記錄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債務或任何重要的未實現的損失或預期的損失;
(l)擔保人向人及債權人提供(不論是否遵循本擔保書的任何條款而提供)關于擔保人的一切資料,均在提供資料的當日為真實的、完全的和準確的;
(m)擔保人在本擔保書項下的全部應付款項無任何稅項引致的扣減或預扣。
8.擔保人在此向人(作為債權人的人)陳述、保證和承諾,在本擔保書有效期內:
(a)第7條款所包含的每一項陳述與保證,就當時存在的事實與情況而言,在實質方面每一天都將是真實與正確的;
(b)擔保人將以恰當及有效的方式維持和經營其業務;
(c)擔保人將盡快(但無論如何不遲于本擔保書簽約日后擔保人的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后的一百八十(180)天將擔保人在該年度經審核的年度財務報表副本(連同有關的董事和會計師報告副本)交付人,上述副本須經擔保人的任何一名董事證明為其各自原文的真實副本;
(d)擔保人將迅速向人交付人及/或任何債權人可能不時合理要求的有關擔保人的財務資料或其他資料;
(e)如發生任何事情從而影響擔保人在本擔保書內的責任能力時,擔保人將盡快通知人;
(f)擔保人將維持與履行其在本擔保書內的一切權利與義務,及確保本擔保書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并取得所有需要的批準,同時使這些批準保持完全有效,遵守與任何上述批準有關的一切條款、條件與限制(如有的話);
(g)擔保人將不會在未經人的書面同意前(人在此不會無理地拒絕擔保人的請求)將其全部或大部分資產設定抵押、或出售或轉讓(不論通過單一交易或若干有關或無關交易,也不論一次或在一段時間內交易);
(h)擔保人將不會在未經人的書面同意前(人在此不會無理地拒絕擔保人的請求)與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合并或并入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
(i)擔保人將不會在未經人書面同意前(人在此同意不會無理地拒絕擔保人的請求)將其營業性質作重大改變,不論這種改變是通過單一交易或若干有關或無關交易,一次或在一段時間及通過出售、轉讓、收購或其他任何方式,但如該改變不會削弱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則無須經人同意,但擔保人須盡快以書面通知人;
(j)擔保人將不會在未經人書面同意前(人在此同意不會無理地拒絕擔保人的請求)回購或減少其發行的股份或將其資本或資產分配給其股東。
9.本擔保書由擔保人獨立承擔責任。若有第三者為借款人向人及/或任何債權人出具擔保書或抵押,則本擔保書是完全獨立及不受該等擔保書或抵押影響。
10.擔保人在此聲明和承諾放棄要求人及/或任何債權人首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人士采取法律訴訟,或將抵押物先行變賣之權利。
11.擔保人在此承諾,在貸款債務未還清以前,它不會行使及在此放棄因法定原因而擁有的代位權或向借款人(不論是否與本擔保書下的責任有關與否)作出索償。擔保人亦不會與人和債權人在借款人的破產或清算的索償中競爭,人和各債權人將優先于擔保人向借款人追索債款。擔保人將不分享及不要求分享人和債權人在所持有其他抵押品及擔保所享有的權益和權利。如擔保人違反本條款的規定所收的任何款項(不包括擔保人向借款人收取的擔保費用及律師費用),它將會以信托人的身份代人和債權人持有該筆款項以作為債務的持續擔保。
12.如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達成任何解除本擔保書或其他和解的協議,該擔保解除或和解協議的條件是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向債權人所出具之擔保、或所支付的款項沒有因任何有關破產、清算、關閉、解散或無法償還債務的法律或法規而遭取消、禁止或減值。若人或任何債權人需按法律的要求退還任何有關債務的款項予付款人,擔保人在此的責任將繼續有效。而在計算擔保人所應付的款項時,該些債權人曾經收過但要退還給付款人的款項將不計算在內。而人及債權人可在本擔保書解除后或和解協議簽訂后繼續執行本擔保書及向擔保人追討欠款。
13.擔保人在本擔保書項下應付之一切款額必須如數支付給人及債權人,不得從中抵銷或反索借款人欠擔保人的任何款項,亦不得從中扣減現行的或將來的任何稅項(人及債權人本身的總利潤應課稅項除外)或其他費用或預扣稅。
14.凡按本擔保書規定的應付款項,應以債務原幣支付,如擔保人以其他貨幣支付,應以可即時使用及自由兌換的貨幣,按人或各債權人當天匯率折算,匯予人或各債權人。
15.本擔保書是持續性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并將連續保持有效,直至借款人在貸款協議下所欠之一切款項全部償還給債權人為止。但是,擔保人的擔保責任隨貸款額的歸還而相應減少,并且在債務全部清還給債權人時解除。本擔保書為附加保證,但不取代人和債權人現在或將來所持有的有關債務的任何其他擔保及抵押品。擔保人承諾及同意當人及債權人在追討擔保人欠款或執行本擔保書時,人及債權人無須先追討借款人或第三者欠款或提出訴訟,亦無須先對人和債權人持有的其他抵押品或其他擔保作出處分或強制執行。
16.若擔保書內某些條款在將來被宣布或被裁定為不合法、無效或法律上不能執行,該等條款應視作為并未列入本擔保書內,而不影響本擔保書其余條款之有效性。
17.人及各債權人因追討本擔保書之到期款項而支出的一切費用(以全數償還為準)及所蒙受的一切損失,由擔保人負責賠償。擔保人承諾在人的書面要求下須即時支付和清償該等款項。
18.
(a)本擔保書對簽訂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對各當事人各自的繼承人及受讓人均有效和有約束力。惟擔保人不得將本擔保書下的任何權利、利益及責任轉讓他人。
(b)如任何貸款人按貸款協議的條款,轉讓其于貸款協議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益,該貸款人也可將其于本擔保書下的全部權益或有關部分同時轉讓予受讓人,而在此情況下所有本擔保書下所指的貸款人將包括該受讓人。
(c)擔保人于本擔保書下所作之聲明、保證、承諾及安排將不會受任何貸款人轉讓本擔保書或貸款協議的權益所影響,任何貸款人名稱之更改或其合并,或被吞并等情況亦不影響擔保人在本擔保書下的責任。
19.
(a)本擔保書項下須發出或提出的每一項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應采取書面形式,并按下述地址由專人遞送或用掛號郵寄(或收件人在三天前預先通知其他各方指定的其他地址)方式通知對方:_________。
(b)本擔保書項下發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在下述情況下應被視為已經有效送達:a)如由專人遞交,在遞交時由收件人簽收后即為送達;b)如用掛號信發出,在郵寄后兩個工作天即為送達。
(c)除非人另有規定,否則任何一方就本擔保書向另一方發出或提出的每項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及一方在本擔保書項下需要交付予另一方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契約須以英文或中文書寫。
20.
(a)除非人與擔保人以書面簽署確認,否則本擔保書任何條款均不得以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棄、撤銷或終止。
(b)人或債權人不行使或延遲行使其在本擔保書規定的權利和權益均不會構成或被視為其對該等權利的放棄。而人或債權人在某次行使權利或部分的權利將不會妨礙或影響其日后行使其余的權利或權益。人或債權人可以同時行使,亦可以分別行使,亦可以累積,上述權利、權益和賠償辦法,故此將不會排除法律所賦予人或債權人的權利及其他賠償辦法。
擔保人:____________
被擔保人:______________
一、擔保人愿意為被擔保人作經濟擔保。
二、被擔保人在___________公司聘用期間,若出現貪污、盜竊、挪用公款或貨款(物)不還,勞動合同違約等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本人無力償還的部分由擔保人承擔并負責償還。
三、擔保人概況:
姓名: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四、擔保人與被擔保人關系:
五、擔保人簽字蓋章:
六、請擔保人工作單位證明其擔保資格的真實性:
擔保人工作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擔保人工作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
填寫時間: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備注:
1、請附擔保人和被擔保人身份證復印件。
2、擔保順序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人員,員工的經濟擔保人應依此順序選擇,擔保人應有固定收入。
3、擔保人工作單位只為擔保人的擔保資格的真實性作證明,不負任何經濟責任或連帶責任。
4、擔保人工作單位對擔保資格的真實性證明時應加蓋單位法人章或人事部門章。
財務人員入職擔保書
_________有限公司:
本人確認被介紹人所提供的個人簡歷材料屬實,如有弄虛作假,由本人負責。據本人了解,被介紹人身體健康、工作踏實、品行端正,未有犯罪記錄,愿意遵守貴公司的規章制度,本人愿意作其擔保人,并愿承擔公司關于擔保人的職責和義務。
本人________男(女)身份證號為________愿意為貴公司員工________男(女)身份證號為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被擔保人),按下列條件向貴公司提供擔保:
一、擔保范圍
(一)保證被擔保人嚴格遵紀守法,嚴格遵守貴公司規章制度;
(二)保證被擔保人在貴公司履行職務或工作期間,不以盜竊、商業侵占、挪用公司資金、收受賄賂等任何手段侵犯貴公司或貴公司客戶利益,不做有損于貴公司形象和聲譽的事;
(三)保證被擔保人不出資經營或不從事與貴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營業,不做任何兼職工作;
(四)保證被擔保人嚴格保守貴公司營銷網絡、工藝、技術等商業秘密;
(五)保證被擔保人對因其工作失職、瀆職、失職以及損毀公司財物而給貴公司造成的損失及時賠償;
(六)保證被擔保人在因離職以前向貴公司移交有關的業務、帳務和相關資料,并辦理貴公司規定的一切相關手續;
(七)保證被擔保人在因任何原因離職以前,清理完結其經辦的相關客戶全部拖欠貨款或其他形式的債務,如未能及時足額清結,應與工作交接人列明交結明細,交接清楚。
二、若被擔保人因不遵守、不履行上述約定給貴公司造成損失而未能及時進行賠償時,本人在此不可推卸地同意對被擔保人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向貴公司提供連帶責任賠償保證。
三、擔保期限:
本擔保書項下的保證期間,自擔保人簽字確認生效日起三年止,采用三年一簽制。
四、不可撤銷
(一)本擔保書項下的連帶責任保證不因貴公司與被擔保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內容發生任何變更、修改或補充而撤銷或變更;
(二)本擔保書項下的連帶責任保證不因貴公司與被擔保人的勞動關系解除、終止而撤銷或變更;
(三)本擔保書項下的連帶責任保證不因被擔保人向貴公司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而撤銷或變更。
五、附件:擔保身份證復印件及戶籍證明復印件。
六、擔保人概況(本項由擔保人自行填寫或被擔保人協助填寫后請擔保人簽字確認,若填寫錯誤或故意隱瞞實情,仍需負人事保證責任);
我保證上述內容正確無誤,并歡迎就上述內容進行調查、核實。我聲明:和貴公司達成的協議完全是自愿的。
擔保人信息登記:
姓名:________ 姓別: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份證地址: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 同被擔保人關系: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簽名:____________ 被擔保人簽名: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財務人員入職擔保書怎么寫
________有限公司:
茲有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應聘到貴公司任職______________崗位,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__年。我愿為_______作經濟擔保,擔保其在公司聘用期間,若出現貪污、盜竊、挪用公款或貨款(物)不還以及勞動合同違約等行為時,除依法可追究其刑事法律責任外,并由我作為擔保人對其行為給公司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承擔無限連帶償還責任。
擔保人基本信息:
姓名: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與關系:_____________________
擔保期限為永久擔保。
本擔保書經擔保人簽字捺印后生效,本擔保書系不可撤銷擔保書,除非經_________有限公司書面同意撤銷。
擔保人簽字捺印:__________________
擔保書簽訂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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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擔保合同
致:a銀行(作為下述債權人的人)
b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擬借款作改造(項目)之用。
由a銀行所安排的銀團,同意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貸款。
a銀行作為行及安排行及各貸款人(其名稱詳列在下述貸款協議附表一)在_________簽訂貸款協議,貸款人同意按貸款協議的規定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元貸款(貸款)。
c有限公司鑒于貸款人同意按貸款協議規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我司(以下簡稱擔保人)愿意向貴行a銀行(人)(代表其本身即安排行及行及作為各貸款人的人,行、安排行及貸款人以下統稱債權人)為此項貸款提供擔保,內容如下:
1.在借款人未能按貸款協議規定支付到期應付款項時,擔保人在任何時間在人書面要求下,無條件地及時以借款人在貸款協議下的應付貨幣支付及清償借款人在貸款協議項下到期應付但未償還的所有款項(上述款項以下統稱債務)。
2.在第1條所述責任之范圍內,擔保人須在收到人書面還款要求時即時支付本擔保書內擔保人承諾支付的所有債務。若擔保人未按時支付款項,擔保人必須支付到期未付的應付款項的利息。利息計算日期自人書面要求擔保人清付債務之日起至該款項完全償還之日為止。年利率按貸款協議第6.4條規定有關債務逾期利息計算,到期應付而未還清的利息每月累積成為債務之一部分。
3.作為一獨立保證及在不影響本擔保書第1條的前題下,擔保人無條件及不可撤銷地承諾及保證擔保人將按第l條的規定,在人要求時,即時賠償所有人及債權人因借款人未有按時償還債務或履行其在貸款協議項下的責任而蒙受的、相等于債務金額的一切損失。若本擔保書第1條所規定的擔保因任何原因變成無效,沒有約束力或不能執行,本條款的賠償責任將依然生效并對擔保人仍具約束力。
4.擔保人承諾及確認由人或其授權職員簽署并列明確定債務數額及到期的文件對擔保人有約束力,有明顯錯誤除外。
5.人及債權人可將在本擔保書收到的款項放人一個獨立的暫記帳戶,而不須即時將該等款項用于償還債務。一旦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破產或清算或解散或重組時,人及各債權人可以向清算人索償借款人或該人士的所有債務,而無須扣除在暫記帳戶的款項。但無論如何,若人及/或各債權人由此共得之款項超過借款人所欠的債務,余額須歸還擔保人。 6.擔保人在本擔保書和其在本擔保書項下的一切責任和義務,均不會因下述情況而解除、減輕或受到影響:
(a)人及/或任何債權人給予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以時間寬限或付款延期;
(b)借款人或擔保人清算或破產;及/或
(c)人及/或任何債權人持有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就債務償還作出的其他抵押、擔保或保證;及/或
(d)人及/或任何債權人對借款人或任何人士處分、行使、不行使、放棄、解除或改變任何貸款協議或其他就債務償還作出的保證書或抵押書所賦予的權力(包括放棄任何貸款協議規定的貸款先決條件或其他條件)或權利或抵押權;及/或
(e)貸款協議或其他就債務償還所作擔保書或抵押書項下的任何責任變為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執行或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無權力簽署或履行貸款協議或該擔保書或抵押書下的責任;及/或
(f)任何如沒有本項的條款將導致本擔保書或擔保人的責任解除、減輕或受到影響的行為或事件的發生;
但無論如何,如果人和/或債權人與借款人對貸款協議作出任何修改和/或變動,從而會增加了擔保人在本擔保書的義務和責任,人須得到擔保人確認后該修改和/或變動方為有效。
7.擔保人在此向人(作為債權人的人)作出以下聲明和保證:
(a)擔保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獨立法人地位,能夠以其本身名義起訴和應訴及擁有其資產和經營其現在或計劃經營的業務;
(b)擔保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權利、權力和權限簽訂本擔保書和履行本擔保書下的責任;
(c)本擔保書在貸款協議生效時同時生效,即對擔保人構成合法、有效和具約束力的義務,可以按其條款付諸實施,并可以隨時在_________法庭執行;
(d)擔保人在簽署及/或履行本擔保書都不會(i)違反或觸犯任何法律或條例、或擔保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ii)違反或觸犯擔保人簽訂的任何契約或協議或對擔保人本身或其任何資產有約束力的文件;或(iii)超越擔保人借款或擔保的權限(不論是受擔保人的章程或其他協議所限制的),或超越擔保人董事會的權限,或(iv)導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資產上設置任何抵押;
(e)擔保人沒有拖欠任何應付之其他貸款本金和利息,亦未在擔保人已簽下的任何契約、信托契約、協議或其他文件中發生或因任何事情的發生和存在而構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違約事件;
(f)沒有人正在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處或政府機關對擔保人或其資產提出訴訟,此訴訟將會嚴重影響擔保人的財務、業務、資產及其他狀況;
(g)除法定的優先債務以外,擔保人在本擔保書下所承擔的責任為直接的及無條件的,而其付款責任均在任何時間與其他無抵押的債務享有同等地位;
(h)擔保人在本擔保書簽署之日時并未違反任何有關借款的協議,或不履行或違反任何其他協議,該等違約會對擔保人有不利影響;
(i)擔保人已經向人及債權人充分和準確地披露了其在本擔保書簽約日時存在的全部實際的重要債務;
(j)擔保人向人及債權人提供的最近審定的年度財務報表已經按照_________法律與條件以及公認的常用會計原則編制妥當。上述財務報表連同其所附記錄均真實和清楚地反映了該報表所涉及期間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同時自上述財務報表完成后,擔保人的營運、業務、資產、債務或(財務或其他)狀況未發生實際不利變化;
(k)擔保人沒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審定財務報表或其所附記錄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債務或任何重要的未實現的損失或預期的損失;
(l)擔保人向人及債權人提供(不論是否遵循本擔保書的任何條款而提供)關于擔保人的一切資料,均在提供資料的當日為真實的、完全的和準確的;
(m)擔保人在本擔保書項下的全部應付款項無任何稅項引致的扣減或預扣。
8.擔保人在此向人(作為債權人的人)陳述、保證和承諾,在本擔保書有效期內:
(a)第7條款所包含的每一項陳述與保證,就當時存在的事實與情況而言,在實質方面每一天都將是真實與正確的;
(b)擔保人將以恰當及有效的方式維持和經營其業務;
(c)擔保人將盡快(但無論如何不遲于本擔保書簽約日后擔保人的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后的一百八十(180)天將擔保人在該年度經審核的年度財務報表副本(連同有關的董事和會計師報告副本)交付人,上述副本須經擔保人的任何一名董事證明為其各自原文的真實副本;
(d)擔保人將迅速向人交付人及/或任何債權人可能不時合理要求的有關擔保人的財務資料或其他資料;
(e)如發生任何事情從而影響擔保人在本擔保書內的責任能力時,擔保人將盡快通知人;
(f)擔保人將維持與履行其在本擔保書內的一切權利與義務,及確保本擔保書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并取得所有需要的批準,同時使這些批準保持完全有效,遵守與任何上述批準有關的一切條款、條件與限制(如有的話);
(g)擔保人將不會在未經人的書面同意前(人在此不會無理地拒絕擔保人的請求)將其全部或大部分資產設定抵押、或出售或轉讓(不論通過單一交易或若干有關或無關交易,也不論一次或在一段時間內交易);
(h)擔保人將不會在未經人的書面同意前(人在此不會無理地拒絕擔保人的請求)與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合并或并入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
(i)擔保人將不會在未經人書面同意前(人在此同意不會無理地拒絕擔保人的請求)將其營業性質作重大改變,不論這種改變是通過單一交易或若干有關或無關交易,一次或在一段時間及通過出售、轉讓、收購或其他任何方式,但如該改變不會削弱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則無須經人同意,但擔保人須盡快以書面通知人;
(j)擔保人將不會在未經人書面同意前(人在此同意不會無理地拒絕擔保人的請求)回購或減少其發行的股份或將其資本或資產分配給其股東。
9.本擔保書由擔保人獨立承擔責任。若有第三者為借款人向人及/或任何債權人出具擔保書或抵押,則本擔保書是完全獨立及不受該等擔保書或抵押影響。
10.擔保人在此聲明和承諾放棄要求人及/或任何債權人首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人士采取法律訴訟,或將抵押物先行變賣之權利。
11.擔保人在此承諾,在貸款債務未還清以前,它不會行使及在此放棄因法定原因而擁有的代位權或向借款人(不論是否與本擔保書下的責任有關與否)作出索償。擔保人亦不會與人和債權人在借款人的破產或清算的索償中競爭,人和各債權人將優先于擔保人向借款人追索債款。擔保人將不分享及不要求分享人和債權人在所持有其他抵押品及擔保所享有的權益和權利。如擔保人違反本條款的規定所收的任何款項(不包括擔保人向借款人收取的擔保費用及律師費用),它將會以信托人的身份代人和債權人持有該筆款項以作為債務的持續擔保。
12.如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達成任何解除本擔保書或其他和解的協議,該擔保解除或和解協議的條件是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向債權人所出具之擔保、或所支付的款項沒有因任何有關破產、清算、關閉、解散或無法償還債務的法律或法規而遭取消、禁止或減值。若人或任何債權人需按法律的要求退還任何有關債務的款項予付款人,擔保人在此的責任將繼續有效。而在計算擔保人所應付的款項時,該些債權人曾經收過但要退還給付款人的款項將不計算在內。而人及債權人可在本擔保書解除后或和解協議簽訂后繼續執行本擔保書及向擔保人追討欠款。
13.擔保人在本擔保書項下應付之一切款額必須如數支付給人及債權人,不得從中抵銷或反索借款人欠擔保人的任何款項,亦不得從中扣減現行的或將來的任何稅項(人及債權人本身的總利潤應課稅項除外)或其他費用或預扣稅。
14.凡按本擔保書規定的應付款項,應以債務原幣支付,如擔保人以其他貨幣支付,應以可即時使用及自由兌換的貨幣,按人或各債權人當天匯率折算,匯予人或各債權人。
15.本擔保書是持續性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并將連續保持有效,直至借款人在貸款協議下所欠之一切款項全部償還給債權人為止。但是,擔保人的擔保責任隨貸款額的歸還而相應減少,并且在債務全部清還給債權人時解除。本擔保書為附加保證,但不取代人和債權人現在或將來所持有的有關債務的任何其他擔保及抵押品。擔保人承諾及同意當人及債權人在追討擔保人欠款或執行本擔保書時,人及債權人無須先追討借款人或第三者欠款或提出訴訟,亦無須先對人和債權人持有的其他抵押品或其他擔保作出處分或強制執行。
16.若擔保書內某些條款在將來被宣布或被裁定為不合法、無效或法律上不能執行,該等條款應視作為并未列入本擔保書內,而不影響本擔保書其余條款之有效性。
17.人及各債權人因追討本擔保書之到期款項而支出的一切費用(以全數償還為準)及所蒙受的一切損失,由擔保人負責賠償。擔保人承諾在人的書面要求下須即時支付和清償該等款項。
18.
(a)本擔保書對簽訂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對各當事人各自的繼承人及受讓人均有效和有約束力。惟擔保人不得將本擔保書下的任何權利、利益及責任轉讓他人。
(b)如任何貸款人按貸款協議的條款,轉讓其于貸款協議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益,該貸款人也可將其于本擔保書下的全部權益或有關部分同時轉讓予受讓人,而在此情況下所有本擔保書下所指的貸款人將包括該受讓人。
(c)擔保人于本擔保書下所作之聲明、保證、承諾及安排將不會受任何貸款人轉讓本擔保書或貸款協議的權益所影響,任何貸款人名稱之更改或其合并,或被吞并等情況亦不影響擔保人在本擔保書下的責任。
19.
(a)本擔保書項下須發出或提出的每一項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應采取書面形式,并按下述地址由專人遞送或用掛號郵寄(或收件人在三天前預先通知其他各方指定的其他地址)方式通知對方:_________。
(b)本擔保書項下發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在下述情況下應被視為已經有效送達:a)如由專人遞交,在遞交時由收件人簽收后即為送達;b)如用掛號信發出,在郵寄后兩個工作天即為送達。
(c)除非人另有規定,否則任何一方就本擔保書向另一方發出或提出的每項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及一方在本擔保書項下需要交付予另一方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契約須以英文或中文書寫。
20.
(a)除非人與擔保人以書面簽署確認,否則本擔保書任何條款均不得以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棄、撤銷或終止。
(b)人或債權人不行使或延遲行使其在本擔保書規定的權利和權益均不會構成或被視為其對該等權利的放棄。而人或債權人在某次行使權利或部分的權利將不會妨礙或影響其日后行使其余的權利或權益。人或債權人可以同時行使,亦可以分別行使,亦可以累積,上述權利、權益和賠償辦法,故此將不會排除法律所賦予人或債權人的權利及其他賠償辦法。
21.本擔保書受_________法律管轄并按_________法律進行解釋。擔保人和人在此不可撤銷地同意與本擔保書有關的任何法律行動或訴訟可在_________法院進行,并不可撤銷地服從_________法院的管轄權。但這不損害或限制人及各債權人及擔保人在擔保人或其資產所在的任何管轄地區的所賦予的權利和權力。
22.本擔保書用中文書寫,一式兩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擔保人及人各執一份。
c有限公司(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科技貸款擔保合同
貸款方:_________(甲方)
借款方:_________(乙方)
擔保方:_________(丙方)
一、借款種類:科技三項經費
二、借款幣別:人民幣
三、借款額:(大寫)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小寫)
四、借款用途:用于_________年度科技計劃中項目。
五、還款方式:乙方于借款到期日將本金歸還甲方。
六、借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七、還款保證:
1.丙方受乙方委托為乙方的借款提供獨立的連帶的責任擔保。
2.擔保范圍為借款本金。
3.擔保期限至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兩年。
八、權利和義務:
1.甲方在合同簽字生效后,由_________將合同規定之款項撥給乙方,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用途,嚴格履行《_________》所規定承擔的項目任務,實行專款專用,單獨列賬,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甲方監督,每半年一次向甲方如實提交項目執行情況報告、經費決算。
2.本合同所規定項目完成后,乙方應向甲方提交書面報告,向甲方申請鑒定或驗收。該項目鑒定后,乙方必須在一個月內向甲方提供完整的鑒定資料和經費決算。
3.乙方承諾,屬技術保密項目必須由技術保密審查部門審查后,才能確定可否發表或用于國際合作和交流。
九、違約責任:
1.乙方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甲方可單方終止合同,提前收回所撥款項(即《_________》所述經費下達總額),并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為已發放金額的10%。
(1)乙方未進一步對本合同規定的項目開展研制、開發和生產工作;
(2)乙方出現經營困難或內部問題,致使本合同所規定項目的研制、開發和生產工作無法進行;
(3)本合同所規定項目的技術人員離開乙方,致使該項目的研制、開發和生產工作無法進行;
(4)乙方未將本合同項下之款項使用在本合同所規定項目的研制、開發和生產上;
(5)乙方未按合同之規定時間向甲方提交本合同所規定項目執行情況和經費決算;
(6)乙方不配合甲方進行本合同所規定項目運作情況的監督、檢查;
(7)乙方有其他不利于本合同所規定項目研制、開發和生產工作或有可能妨礙所發放款項回收的情況。
2.乙方保證按期還款,否則須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向甲方支付逾期還款違約金。
十、糾紛解決:合同履行期間如發生糾紛,當事人各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訴,管轄法院為_________人民法院。
十一、其他特別約定條款:_________。
十二、本合同的附件:_________。
十三、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存兩份,乙方存一份,丙方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必須由三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法人單位公章后生效。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 貸款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9__年__月__日敬啟者:
關于:19__年__月__日簽訂的借款合同。
根據上述借款合同,我公司謹此通知貴行,我公司擬于19__年__月__日提醛借款額度部分”中的一筆“提款”,款額為__法郎或/和美元。
請將此次“提款”之款額付入(銀行帳戶)帳號
我公司確認:
(甲)“借款合同”第14條所載的聲明及保證,如按今日存在的事實和環境予以重申,仍是真實和正確的;
(乙)至今并不存在尚未獲得糾正的,或貸款人并未放棄追究的任何“違約事件”或可能的“違約事件”。
在“借款合同”中闡明定義的詞語,在本通知中含有相同的意義。
中國A有限公司
代表:____
附件2
還款擔保書
受益人:C銀行
鑒于本擔保書的簽署和遞交是中國A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和C銀行(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D和H(以下簡稱借款合同)所規定的提款先決條件之一,(以下簡稱擔保人)同意簽署本還款擔保書。
擔保人于19__年月日簽署和遞交本擔保書。
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貸款額度為__法郎和__美元,擔保人在此共同地和分別地無條件地和不可撤銷地向貸款人擔保償還上述借款合同項下全部本金、利息和費用(以下簡稱擔保金額)。在借款人到期應付之日沒有或不能根據借款合同之規定按時支付擔保金額任何部分時,擔保人保證在接到貸款人出具的履約書面通知(履約通知)后的十五天(履約期限)內如數支付該未付的擔保金額。
擔保人同意按照以下規定履行擔保義務:
(1)擔保人的義務是持續的并將保持有效直至擔保金額已由借款人或擔保人全部償還為止;
(2)以法郎支付“借款額度甲部分”和“借款額度乙部分”擔保金額,以美元支付“借款額度丙部分”擔保金額;
(3)在擔保金額沒有全部償還之前,擔保人不得取代貸款人對借款人的債權人的地位;不得行使擔保人在抵押書(借款人將全部財產抵押給擔保人的協議)項下的權利。借款人對擔保人的債務須從屬于借款人對貸款人的債務;
(4)擔保人的繼承人(包括因改組合并而繼承)將受本擔保書的約束,并繼續承擔本擔保責任。未得到貸款人事先書面同意,擔保人不得轉讓其擔保義務;
(5)貸款人給予借款人的任何融通、寬限,或者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補充,都不影響擔保人在本擔保書項下的義務。
(6)貸款人將履約通知送達D,即被視為已送達擔保人,由D通知H按其約定比例履行擔保義務。不論H由于任何原因在履約期限內不能支付其應支付的擔保金額,D在履約期限內必須將履約通知上注明的全部應付擔保金額支付給貸款人。
擔保人在此聲明和保證:
(1)擔保人已為簽署和遞交本擔保書辦妥了一切必需的批準手續,并將在擔保金額全部償還之前繼續保持本擔保書的有效性。
(2)擔保人的改組、地位改變和財務狀況的變化都不影響擔保人履行其擔保義務。
(3)本擔保書的任何修改或補充都須事先征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
(4)如果擔保人在接到履約通知后十五天內(包括第十五天)未能或沒有履行其擔保義務,則擔保人立即自動地和無條件地將擔保人對借款人全部資產的抵押權轉讓給貸款人。該轉讓并不因此解除擔保人在本擔保書項下的義務,貸款人有權繼續按上述擔保人義務第(6)項的規定,向擔保人追索其應付的擔保金額。
本擔保書與借款合同同時生效。擔保人代表簽字
D
H
19年月日
附件3
工程超支保證書
鑒于本保證書的簽署及其向貸款人的遞交是借款人與C銀行(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中規定的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額度”的先決條件之一。
借款人于19__年__月__日簽署并向貸款人遞交了本保證書。
1.本保證書中規定的“超支”指實際建設費用超過預算建設費用__美元加__法郎的任何金額。
2.在F工廠建設期間,一旦發生“超支”,借款人保證在接到貸款人書面通知后九十天內解決該“超支”。
中國A有限公司
代表:
附件4
繳資保證書
鑒于中國A有限公司(借款人)的注冊資本為____美元(“注冊資本”)。
NC公司、S公司和P公司為借款人的股東(股東)。借款人在此向C銀行(貸款人)承諾,除已匯入的“注冊資本”的____美元以外,借款人將保證股東根據各自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在以下規定的中國銀行工作日結束前,按下列程序繳足“注冊資本”:
(甲)不遲于首次提款日匯入“注冊資本”____美元;
(乙)不遲于19__年6月30日匯入“注冊資本”____美元;
(丙)不遲于19__年12月31日匯入“注冊資本”____美元;
(丁)不遲于19__年6月30日匯入注冊資本____美元。
在繳足“注冊資本”三十天內,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交一份由中國會計師事務所簽署的驗資報告。
本保證書于19__年__月__日簽署。
中國A有限公司
代表:
附件5
轉讓書
鑒于本轉讓書的簽署和向貸款人的提交是中國有限公司(借款人)和C銀行(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所規定的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額度的先決條件之一。
借款人于19__年__月__日簽署并遞交本轉讓書。
一、釋義:
(甲)借款合同中闡明定義的詞語,在本合同中含有相同的意義;
(乙)“各項保險”指“借款合同”11.1所規定的保險,包括“承包商”就“本項目”開工至“初步交付日”這段期間,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以及借款人就“初步交付日”到借款償清之日這段期間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一切險;
(丙)“履約擔保書”指由銀行開出的與“本項目”建設有關的“履約擔保書”。
(丁)“各合同”指“承包合同”、“各項保險”和“履約擔保書”諸合同。
二、轉讓
(甲)由于貸款人同意根據借款合同的條款與條件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額度,借款人在此向貸款人徹底轉讓其對“承包合同”、“各項保險”和“履約擔保書”的全部權益,作為借款人履行其在借款合同規定項下應履行的一切義務的持續的擔保;
(乙)雖然本轉讓書規定了權益的轉讓,貸款人在此授權借款人按照各合同承擔義務,享受權利,并就各合同事項繼續與合同當事人往來,如同借款人仍單獨享有合同中的一切權利、所有權和利益一般,但以不發生“違約事件”為條件。為此,
(1)根據“承包合同”,借款人應收取和保留應付給它的任何款項;
(2)根據“各項保險”,在任何保險賠償應付之時,貸款人可按它決定的方式處分賠款;
(3)貸款人有權得到按“履約擔保書”規定應付的一切款項。
三、保證及約定事項
(甲)借款人應采取一切必要或適宜的行動,保持“承包合同”和“各項保險”的有效;對于各項保險,它應當支付各項保險費和其他費用,將收據送交貸款人,并按照規定繼續辦理所有保險或保險合同。
(乙)借款人應按附表1、2和3的格式向“承包商”、有關的保險公司和“履約擔保書”的出具人分別發出通知書,并取得它們的確認書。
四、授權書
作為一種擔保形式,借款人在此委任貸款人為其授權代表,并賦予全權以借款人名義采取一切必要行動,包括訴訟或其他性質的行動,以收回按“承包合同”、“各項保險”和“履約擔保書”規定的任何款項,并采取貸款人行使本合同賦予權利所需的任何其他行動。借款人應支付貸款人為此所支付的一切費用。
中國A有限公司
代表:
借款合同法律意見書樣本
在國際借款合同中,律師的作用不僅體現在合同條款的起草、談判、定稿;還有一個更重要的任務是向合同的當事人出具法律意見書。通常貸款銀行在收到律師法律意見書后才會允許借款人提款。由此可見律師意見書的重要性。
一般講,律師對借款合同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由借款人所在地的律師向借款人出具的,證明借款人的行為以及合同的條款的規定是符合當地法律要求的,是合法有效的。這樣的法律意見書在國際借款合同中較少使用。日本的銀行有這種做法。
第二類是由借款人所在地的律師向貸款銀行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其內容與第一類基本相同。目的在于向貸款銀行證明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借款合同行為的合法性,借款合同本身的合法性。例如,在稅收,外匯管制,法律適用,管轄的選擇等方面規定的條款是否符合當地法律的規定,以及貸款銀行的合法權益是可以得到當地法律的保護的。這類法律意見書在國際借款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
第三類是貸款銀行所在地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給貸款銀行,以證明貸款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發放貸款的行為是不違反當地法律規定的。這類法律意見書出具與否,由貸款銀行自己決定,不屬于必須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借款人所在地律師給貸款銀行的法律意見書
19××年×月×日
__銀行及在借款合同中
指稱為貸款銀行的銀行和
其他金額機構
由A銀行作為行轉交
地址:
敬啟者:
我們作為您關于1990年5月1日借款合同的專門律師。該合同規定向____公司(借款人)提供本金總額為____美元的貸款。這里使用的在合同中作出定義而不在本文定義的所有術語具有其在合同中賦予的意義。
作為專門聘請律師,我們已經審查了下列文件的原件或經證明或認定的令我們滿意的副本:
1.借款合同;
2.根據本合同需要提交的作為合同附錄2的本票格式(以下簡稱票據);
3.根據本合同第8.1條(2)項提交借款人的律師意見書(即借款人的律師意見書)____;
4.根據本合同第8.1條(4)項提交的____律師事務所的意見書(即紐約律師意見書)____;
5.我們認為作為本意見書根據所必需或適當的其他文件。
本意見書所表示的意見,限于根據____地法律發生的問題。我們不想對根據任何其他管轄地法律產生的任何問題發表意見。我們信賴關于與本意見書所表示的意見相關的紐約法律事宜的紐約律師意見書。經你們允許,我們已經假定所審查的所有文件上的簽名是真實的。
我們對我們的意見書陳述的事宜是就我們所知,未作專門調查,而信賴與上述事宜有關的借款人的律師意見書。
根據前述事項,我們的意見如下:
1.借款人是根據____地法律正式成立并正在有效存在的公司,有權從事合同規定的交易,而且就我們所知,有權擁有其財產并從事其目前從事的營業。
2.借款人已采取了為授權簽署和提交合同和由其簽署與提交的有關本合同的其他文件,履行其在本合同和票據項下的義務以及進行合同中所規定的交易所必需的一切活動。
3.本合同已經借款人正式簽署和提交,票據在借款人正式簽署和提交后均構成借款人合法、有效和有拘束力的義務。根據其各自條款可以對借款人執行。但須依照適用于破產、無力償付、改組及類似法律的規定。
4.為批準貸款所必需的,或合同或票據的有效性或對借款人的執行所規定的任何種類的政府授權和行動均已得到或履行,具有完全的效力,并繼續保持完全有效。
5.本合同和票據的簽署和提交免于繳納由×地或×地任何政治分支機構或稅務機關征收的任何印花稅款或登記稅及其他費用,不需要從合同或票據項下借款人的任何付款中依法扣交 任何性質的稅款。
6.無論借款人或是其財產均無權以或其他事由就本合同有關的任何訴訟或審理程序享有不受管轄,在判決前后不受扣押或執行的豁免權。
7.根據____地法律,借款人有權并已根據本合同,合法、正當、有效和不可撤銷地接受紐約州法院以及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律管轄。
引言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方法對其財產進行保全,但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即所謂的財產保全擔保。建立財產保全擔保制度的目的在于,通過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增加其申請成本,防止保全權利的濫用,并在保全措施有誤,對被申請人利益造成損害時,用擔保補償被申請人的損失,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利益。但在實行過程中,傳統的財產保全擔保制度的弊端也顯而易見———它不僅大大提高了民事訴訟的成本,使得弱勢的當事人無法提出保全申請,甚至為對方當事人提供了轉移、隱匿財產的機會,大大削弱了財產保全的作用。在此情況下,銀行、保險,以及其他擔保企業紛紛加入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行列,通過出具銀行保函、責任保單和保證擔保等形式為保全申請人提供擔保。相較于其他擔保主體的擔保產品,保險公司推出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具有獨特之處。
一、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概述
(一)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產生與發展我國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發展始于2012年,由誠泰財產保險經中國保監會云南監管局批準進行創新試點經營,2015年之后平安保險先發,其他保險公司跟進,該保險產品逐漸在全國范圍內推廣起來。尤其在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第七條規定明確了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合法地位,進一步推動了國內該保險的發展。
(二)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作用和優勢責任保險實現訴訟財產保全擔保功能,主要體現在保單的保險責任上。以人保財險的保單條款為例,其保單責任表述為“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并經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直接經濟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可見,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以保全申請人因申請錯誤而產生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通過責任險特有的“替代性”,將申請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轉由保險人承擔。這樣既避免了申請人經濟賠償的損失,又保障了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雖然在保險公司之前,銀行也通過保函提供訴訟財產保全擔保,以及專業的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服務,但這些擔保或只面向信用等級極高的大企業,或要求申請人在銀行有等量存款,或因擔保人自身償付能力有限,仍無法有效減輕大多數保全申請人的申請成本及風險。相形之下,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面向廣大申請人,門檻低,收取的保費具有杠桿作用,僅僅為保全金額(保額)的約千分之三,遠低于一般擔保企業的擔保服務費率。而且保險企業實力遠高于擔保公司,償付能力足,更有能力實現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因此更為法院青睞和接受。
二、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性質
在《規定》的第七條中,財產保全責任險被表述為針對財產保全的一種擔保方式。那么該險種是擔保嗎?對此學者們展開討論,并持有不同的觀點。意見主要分為兩種,第一種認為遵照《規定》的字面意思,財產保全責任險就是一種擔保,擔保人為保險公司;第二種則認為不應將責任險與擔保混淆,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本質就是責任險,而非擔保。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具體理由如下:
(一)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合同是典型的雙務性合同,而非保證擔保的單務性質所有的保險合同都是雙務性的,即一方當事人所承擔的義務,必然以某些權利作為對價。在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合同中,雙方就各自承擔的義務以及對應獲得的權利均做出了明確的約定。如投保人、被保險人應承擔如實告知、繳納保費等義務,完整履行以上義務后可獲得出險后獲取保險金的權利;保險人在享有獲取保險費的權利同時,也應承擔及時簽發保單、及時提供理賠服務等義務。可見在這類雙務性合同中,權利和義務均規定明晰,用“適量的”義務交換“適量的”權利,凡未做約定,則不在權利或義務的范圍內。作為單務性合同的一種,保證擔保合同中沒有權利對價的硬性要求,表現為債權人享有保證請求權,而不需要支付任何代價給保證人。這種“無償性”直接導致保證人責任的絕對性和無條件性,除了一般保證下的先訴抗辯權以外,保證人的抗辯權極其有限。
(二)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具有明確的保險標的和保險合同當事人簽訂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為保全申請人和保險公司,前者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險人,該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則是申請人因申請錯誤而產生的對被申請人的賠償責任。從保險利益關系角度看,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障的是一種消極的財產利益,即被保險人因偶然事故(保全申請錯誤)發生所蒙受的經濟損失或利益損害(承擔對被申請人的賠償)。和擔保保證是債權人(被申請人)與保證人之間的合同有所區別的是,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合同是由債務人(保全申請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在該責任保險合同下,被申請人并非合同當事人,而是以合同關系人的身份存在的。“關系”表現為,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直接保障對象為被保險人保全申請人,但通過保險人承擔其轉嫁的賠償責任,及時有效支付賠償,間接保障了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三)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運作原理不同于保證擔保保險的本質是風險的分散與轉嫁機制,其作用與功能正是本質的具體表現,被保險人和保單關系人都直接或間接獲得保險保障,人們常常將這種保障與保證擔保混淆起來。但從保單的簽訂目的出發,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簽訂目的并非一般保證擔保合同的保障債權,對投保人而言,其目的在于轉嫁可能的風險損失,而保險人簽訂的目的在于獲得風險的對價保費收入。結合該險種的具體操作看,該合同的主要作用是將被保險人(保全申請人)的賠償責任風險轉嫁給被保險人,并由此衍生出保障債權人(保全被申請人)權益的附屬作用。判定某種行為的法律屬性時,必須從主要功能出發,而非其附屬功能。i因此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法律屬性應為保險而非保證擔保。同時,在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中,保險人對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做出約定,從而確定轉嫁的風險額度。且保險人是在考慮相關法律規定、賠償限額/免賠額(率)、被保險人業務性質種類、同類業務歷史損失情況等因素基礎上,通過精算平衡對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概率測算費率。這和其他保險產品定價原理并無二致。提供保證的保證人雖然也可以獲得酬金,但該酬金并非根據風險因素精算得出的結果,很多情況下僅僅是債務人出于感激和友善支付的,和保費的性質截然不同。
三、保單擔保書的性質及引發的沖突
(一)保單擔保書的性質根據《規定》第七條,除保單外,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實務中該擔保書也被稱為保單保函。《規定》沒有對擔保書的內容做出要求,但一般以“**人民法院”為抬頭,強調保險公司對財產保全申請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并注明擔保期間,卻未寫明責任限額。從形式上看,擔保書專門向法院而非投保人、被保險人出具,并在出具時附上相關的保單、保險條款、保費支付憑證等。同時,根據接受法院的要求,保險公司在制作保單保函時一般使用“擔保”字樣,實際上法院方也多將其視為一種保證擔保。
(二)保單擔保書與責任保險保單間的沖突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另外提供保單擔保書的初衷在于進一步確定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防止保險公司不賠的情況出現。但擔保書的擔保性質顯然與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的保險性質不同,并由此引發一系列沖突。1.法律關系上的沖突根據保單擔保書的約定,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這說明只要債務人(保全申請人)在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時沒有履行債務,債權人(保全被申請人、法院)就可以要求保證人(保險公司)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而在原有的責任保險模式下,法院并非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或關系人,發生訴訟保全事故時,應先確認被保險人(保全申請人)的侵權責任,再由保險公司在賠償限額內賠償。2.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沖突現有的保單擔保書并不對保險公司擔保的責任限額做出約定,有的法院甚至要求保險公司將原先寫明的責任限額去除,并在保函中寫明“本擔保函與保險單不一致的,以本擔保函為準”字樣。這導致原責任保險保單中約定的賠償限額無效,保險公司要對可能發生的全部債務承擔責任,承擔的風險大大增加。可見,保單擔保書與責任保險法律屬性的沖突,使得簽訂的責任保險合同價值下降,造成保險公司責任約定不明,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作用也因此下降。
四、對策建議
(一)去除保單擔保書環節,落實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地位和作用和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對保險責任、保險期限、當事人義務等事項做出明確規定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保單擔保書尚未有全國范圍統一的標準格式。這造成保單擔保書條款內容因地而異,其中無條件承擔賠償責任的承諾更與原責任險保單免責條款和賠償限額沖突,不僅引發保險公司超業務范圍經營的爭議,更帶來了償付能力監管難題,最終影響到整個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健康發展。可見,保單擔保書的存在有畫蛇添足之嫌,與其用擔保書強化保險公司兌現承諾,不如直接去除擔保書,減少對原有責任保險法律關系的干預,完善保單內容,如合同的解除權等,落實其地位與作用。
委托人:鐘惠華,廣州市對外經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張裕新,廣東省紡織品進出口(集團)公司總裁助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肇慶市計劃委員會,住所地:廣東省肇慶市城中路49號市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李棟輝,該委員會主任。
委托人:吳劍翹,該委員會副主任。
委托人:陳卓倫,廣東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肇慶市財政局,住所地:廣東省肇慶市城中路49號市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黃振平,該局局長。
委托人:黃博君,該局直屬分局局長。
委托人:賈世波,肇慶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群城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城公司)因與肇慶市計劃委員會(以下簡稱肇慶市計委)、肇慶市財政局擔保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996)粵法經二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查明:1987年10月21日,肇慶市棉紡廠(以下簡稱棉紡廠)、中國紡織品進出口總公司廣東省分公司(以下簡稱紡織公司)簽訂《中外合作經營廣慶棉紡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慶公司)合同》,約定:棉紡廠投資中的400萬美元由紡織公司在香港設立的群城公司代為籌借,合作企業廣慶公司投產后頭四年以各方繳納所得稅后利潤、折舊償還。1987年10月15日,肇慶市計委和肇慶市財政局共同出具了一份《擔保書》,承諾:“我市棉紡廠與紡織公司、群城公司以合作經營形式組建廣慶公司,總投資中,棉紡廠投資的400萬美元,是委托群城公司在香港籌借的,投產后由合作企業的稅利和折舊資金償還貸款本息,如果五年內仍償還不完時,其余額由我市以地方外匯負責償還。特此擔保。”1987年11月4日,合作合同經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粵經貿資字〔1987〕298號”文批準生效。廣慶公司成立后需追補資金,1988年9月18日,棉紡廠、紡織公司、群城公司又簽署補充合同,約定棉紡廠需追加的225萬美元仍由群城公司在香港代為籌借。1988年11月18日,肇慶市計委向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出具了一份《擔保書》,承諾:“由棉紡廠、紡織公司與群城公司合作經營的廣慶公司,需追加外匯投資450萬美元,其中棉紡廠承擔225萬美元的責任,我委現作為棉紡廠該項借款的償還擔保人,向貴委保證棉紡廠將按貴委的要求按期償還該款項借款225萬美元本息,如因不可預見的原因該廠喪失償還能力,我委將以本市地方留成外匯代其償還。”補充合同于1989年3月13日經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粵經貿字〔1989〕045號”文批準生效。經肇慶市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群城公司代為籌借的資金已全部投入了合作企業。事后由于合作企業沒能依約償還投資本息,群城公司遂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員會對棉紡廠所欠625萬美元本息進行了仲裁,并作出裁決:棉紡廠應向群城公司支付借款本息9972134.74美元以及群城公司辦案費用人民幣321790元,仲裁費人民幣823000元亦由其承擔。但仲裁庭認為肇慶市財政局和肇慶市計委出具的擔保書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且獨立于合作合同,不屬合同仲裁條款的管轄范圍,對群城公司要求肇慶市財政局和肇慶市計委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不作處理。群城公司遂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另查,1988年3月2日,根據國務院國函〔1988〕6號文件的規定,撤銷肇慶地區,將肇慶市升為地級市;設立肇慶市端州、鼎湖兩個市轄區;將原肇慶地區的高要、四會、廣寧、懷集、封開、德慶、云浮、
新興、郁南、羅定十個縣劃歸肇慶市管轄。在肇慶市升格過程中,原地區直機關單位統稱謂市直機關單位,機構名稱一律冠以肇慶市稱謂。原肇慶市直機關單位則稱端州區直機關單位。本案1987年10月15日擔保書的原肇慶市計委和肇慶市財政局已變更為現在的端州區計委和端州區財政局。1988年11月28日擔保書是肇慶市升為地級市后的肇慶市計委出具的。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是群城公司與肇慶市財政局、肇慶市計委的擔保合同糾紛。群城公司依據1987年10月15日和1988年11月18日兩份擔保書向該院起訴肇慶市財政局、肇慶市計委,請求他們承擔清償其所擔保的債務人肇慶棉紡廠向群城公司借款本息之責任。經查,1988年3月2日原肇慶市已根據國務院國函〔1988〕6號文升為地級市,原肇慶市直屬機關變更為端州區直屬機關。群城公司向該院提交的1987年10月15日擔保書的擔保人肇慶市財政局和肇慶市計委已發生變更,并非本案的肇慶市計委和肇慶市財政局。群城公司亦沒有證據證明原肇慶市升為地級市后原肇慶市財政局、肇慶市計委的債權債務已向本案的肇慶市計委和肇慶市財政局轉移,因此群城公司依據該擔保書請求肇慶市財政局和肇慶市計委承擔為債務人棉紡廠400萬美元借款的擔保責任沒有事實依據,該院不予支持。1988年11月18日擔保書的保證人為本案原審被告肇慶市計委,肇慶市計委作為機關法人,為棉紡廠向群城公司借款225萬美元出具擔保書,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機關不能充當經濟合同的保證人的規定,肇慶市計委的擔保人資格不合格,其擔保行為應認定為無效,肇慶市計委應對該保證合同無效致群城公司遭受的損失承擔過錯責任,即對棉紡廠不能清償群城公司225萬美元的債務部分承擔50%的賠償責任。因此,群城公司要求肇慶市財政局承擔償還625萬美元本息擔保責任、肇慶市計委承擔償還400萬美元本息擔保責任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予以駁回。群城公司要求肇慶市財政局、肇慶市計委承擔因辦理仲裁案支付的各項費用的請求,也無法律依據,亦予駁回。該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6條第2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肇慶市計委1988年11月18日出具的擔保無效。二、肇慶市計委應對1988年11月18日擔保的225萬美元本息的債務,在棉紡廠不能向群城公司完全清償時,對棉紡廠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50%的賠償責任。三、駁回群城公司對肇慶市計委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群城公司對肇慶市財政局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12678.25元,由群城公司負擔410142.60元,肇慶市計委負擔102535.65元。本案受理費群城公司已預交,肇慶市計委應負擔部分由其逕付給群城公司,不再做清退。
群城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判決認為肇慶市計劃委員會的兩次擔保是更換了法人主體的擔保,肇慶市升為地級市后的肇慶市計劃委員會和肇慶市財政局不承擔肇慶市升級前的肇慶市計劃委員會和肇慶市財政局對外承擔的債務,是十分明顯的適用法律錯誤。同時,引用國務院的“批復”也有不當;二、原審判決對經國家計委批準并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決定利用境外貸款建設出口生產體系項目而轉貸的外匯貸款由國家機關擔保認定和判決擔保無效,是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錯誤,并且肇慶市計委和肇慶市財政局出具《擔保書》時,我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國家機關的擔保并無禁止性規定;三、原審判決在“經審理查明”的事實敘述,“廣慶公司投產后需追補資金,1988年9月18日,三方又簽署補充合同”是事實認定錯誤;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被上訴人的擔保是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上訴人應當對債務人的全部債務包括債務人委托上訴人代籌借的外匯資金本息和上訴人委托實現此項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六、被上訴人違反其擔保承諾沒有按其擔保履行其保證義務;七、外匯制度改革等都不能成為被上訴人不履行擔保義務的理由。請求本院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996)粵法經二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判決被上訴人肇慶市計劃委員會和被上訴人肇慶市財政局負責清償它們所擔保的債務人肇慶市棉紡廠委托上訴人代為籌借的外匯資金的本息及為實現此項債權的費用。
被上訴人肇慶市計委答辯稱:一、上訴人引用法律錯誤,《擔保法》不能適用于本案;二、確定訴訟主體錯誤,原肇慶市財政局、計委出具的“擔保書”的法律責任應由現端州區財政局、計委承擔。被原審原告起訴的是現肇慶市財政局、現肇慶市計劃委員會,這些新老單位雖然名稱相同,但確系截然不同的單位,且在法律上沒有承繼關系;三、認為擔保書有效有悖于法律規定,自1984年以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國家機關不能為經濟合同擔保的規定,國家機關提供的擔保應確認為無效;四、要求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計委”出具的兩份擔保書的約定,即使計委須承擔責任,充其量也是一種補充性的責任;五、上訴人請求判決實現債權的費用于法無據。此外,被上訴人肇慶市計委還對原審判決提出了意見。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發回重審或者改判其不承擔保證責任。被上訴人肇慶市財政局答辯稱:上訴人始終將答辯人與原肇慶市財政局(即現肇慶市端州區財政局)混為一談。答辯人在1988年3月肇慶市地改市前是“肇慶地區行政公署財政處”,因此1987年10月15日“擔保書”上落款的“肇慶市財政局”并非是答辯人,本案完全與答辯人無關,請求本院依法駁回群城投資有限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認為:肇慶市計委和肇慶市財政局1987年10月15日的《擔保書》,是在國務院1988年1月7日國函〔1988〕6號《關于同意廣東省調整部分行政區劃給廣東省人民政府的批復》之前出具的。該批復明確:撤銷肇慶地區,將肇慶市升為地級市;設立肇慶市端州、鼎湖兩個市轄區;將原肇慶地區的高要、四會等十個縣歸肇慶市管轄,這說明升格后的肇慶市政府在轄區范圍、行政職權方面都有所擴大,實際上承繼了原肇慶行署的職能。而原肇慶市直機關則變更為肇慶市端州區直機關,故原肇慶市計委和肇慶市財政局的職能和民事權利義務應由現在的肇慶市端州區計委和財政局承繼。地改市后的肇慶市計委和肇慶市財政局與1987年10月15日的《擔保書》沒有任何關系,因此,群城公司無權依據1987年10月15日的《擔保書》向現在的肇慶市計委和肇慶市財政局主張權利。上訴人群城公司要求現肇慶市計委和財政局應當承擔地改市前的肇慶市計委和財政局的擔保責任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應予駁回。
肇慶市計委1988年11月18日向省經貿委出具的《擔保書》是在國務院國函〔1988〕6號文件之后做出的,系地改市后的肇慶市計委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4月2日公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6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因此,作為國家機關的肇慶市計委于1988年11月出具的擔保書應當確認為無效。由于本案所涉及的項目不屬于擔保法第八條所指的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的轉貸,故群城公司認為本案的主債務是經國家計委批準并經廣東省政府決定利用境外貸款建設出口生產體系項目政府貸款的一部分,國家機關擔保應為有效的理由不成立。肇慶市計委雖然在答辯中稱該擔保是向省外經貿委出具的,群城公司不能依據該擔保書向其主張權利,但考慮到群城公司系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下屬企業駐港公司,并且該擔保書中其為棉紡廠項目貸款的意思表示清楚,同時肇慶市計委對一審判決其承擔對1988年11月18日擔保的225萬美元本息的債務,在棉紡廠不能向群城公司完全清償時,對棉紡廠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50%的賠償責任,肇慶市計委并未提出上訴,所以,對群城公司的上訴和肇慶市計委答辯時提出的主張均予駁回。鑒于擔保無效,群城公司和肇慶市計委均有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一審法院判決肇慶市計委對棉紡廠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50%的賠償責任是正確的。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群城投資有限公司上訴無理,應予駁回,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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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1993年5月10日,甲銀行與A公司簽訂一份借款合同,該合同約定:借款金額90萬美元,借款種類為流動資金,用于購買原材料,借款期限為4個月,借款利率為年利率4.75%; A公司必須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否則對違約使用的貸款加50%的罰息;借款期內如遇貸款利率調整,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調整幅度,相應調整借款利率;A公司必須保證按期還款,如需延期,經甲銀行同意后辦理延期手續,未經甲銀行同意而發生逾期還款的,甲銀行有權限期收回貸款并加收20%的罰息。 A公司為了從甲銀行貸款,在該公司總經理杜某與乙銀行原行長李某已協商的情況下,由該公司副總經理齊某從乙銀行原行長李某處取走蓋有乙銀行公章的空白信紙兩張,其中一張用于填寫乙銀行為 A公司90萬美元貸款的擔保書,落款時間為1993年5月8日。乙銀行向甲銀行出具的擔保書注明:“A公司從甲銀行貸款90萬美元。為確保該公司還款,我行愿為該公司進行擔保,如到期該公司不能按期還款時,我行直接承擔還本金90萬美元和付利息的責任。”該擔保書交甲銀行后,甲銀行提出還需有外匯額度擔保單位,故A公司請求B公司給予擔保, B公司提出如無單位為本公司提供反擔保,本公司不予坦保。在此情況下, A公司即用從乙銀行取得的另一張蓋有該行公章的空白信紙填寫了乙銀行為 B公司提供擔保的反擔保書,落款日期為1993年5月10日。反擔保書注明;“A公司經由 B公司擔保從甲銀行貸款90萬美元。為確保B公司的權益,我行愿為 B公司進行反坦保。如到期A公司不能按期還款時,我行將負責貸款本金90萬美元和利息”。 B公司收到乙銀行的反擔保書并到乙銀行的上級主管行核對乙銀行的印模屬實后,于1993年5月l1日為A公司出具了擔保書,該坦保書注明:“甲銀行與 A公司在1993年5月11日簽訂借款合同,我單位愿為A公司提供貸款本金90萬美元的擔保,并無條件承坦貸款本金和利息的連帶責任。同時,如貸款到期前借款人無外匯額度,保證為借款人提供90萬美元外匯額度”。該筆借款到期后, A公司末按時還款,甲銀行在多次催促還款無果的情況下,于1994年10月以A公司、 B公司、乙銀行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通過審理認為:甲銀行與 A公司簽定的借款合同有效, A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屬違法行為,對此糾紛應負全部責任。乙銀行原行長李某向 A公司出具作為擔保用途的蓋有乙銀行公章的空自信紙,視為乙銀行已授權給 A公司,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乙銀行承坦,故乙銀行對 A公司的借款坦保、對 B公司的反擔保成立,乙銀行應對 A公司償還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鑒于乙銀行為 B公司出具了反擔保書及國家取消外匯額度的政策規定,免除 B公司的連帶清償責任。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二百二十二條和《借款合同條例》第八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 A公司償還甲銀行借款本金90萬美元和利息、罰息44166.20美元,于判決生效后15日付清,逾期加倍交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乙銀行對上述款項負連帶責任。
乙銀行不服一審判決依法提起上訴,乙銀行上訴稱:A公司騙取擔保,并在所謂的擔保書和反坦保書上偽造其原行長李某本人簽字和印章,故擔保與反擔保屬丁無效民事行為,乙銀行不應承坦責任。即便擔保成立,該筆貸款已辦理了展期手續,擔保關系已完全解除。 B公司的擔保是全額擔保,應無條件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連帶責任,一審法院判決完全免除 D公司的連帶責任是不公平的。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甲銀行答辯稱: A公司沒有騙取擔保,擔保內容不是私自填寫的,坦保書上的印章也非私刻,故乙銀行為 A公司的借款擔保成分,其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乙銀行提出該筆貸款已展期,擔保關系已解除,沒有任何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案貸款是否展期,并不影響乙銀行依據該擔保書約定而承擔的連帶清償責任。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B公司答辯稱:本公司為 A公司貸款提供擔保,是以乙銀行為我公司提供反擔保為前提條件的,乙銀行對本案貸款本息負連帶消償責任合理、合法,本公司無需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一審判決。
A公司未作答辯。
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A公司與甲銀行的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簽訂的,不違反現行法律、政策規定精神,應認定為有效。借款期限屆滿后, A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償付借款本金和利息,應承擔違約責任。乙銀行 向 A公司出具作為擔保用途的蓋有公章的空白信箋,視為 乙銀行已授權給 A公司。 A公司以乙銀行名義填寫的擔保 書與反坦保書應認定有效,乙銀行對本案借款90萬美元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B公司出具的擔保書是以乙銀行為 其提供反擔保為前提的,乙銀行應承擔反擔保責任;隨著國 家外匯額度政策的取消, B公司承擔本案外匯額度的擔保責任應予免除。乙銀行關于 A公司騙取擔保,該擔保無效及A公司與甲銀行對借款合同已辦理展期,應當免除其擔保責任的理由,沒有事實證明與法律依據,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處適當,應予維持。二審法 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于1995年8月1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幾點啟示
啟示之一:為他人提供擔保并不等于自殺,關鍵是誰為你提供反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已于1995年10月1日起實施。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一旦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擔保人就要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擔保人替債務人承擔責任后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但是,擔保人要實現其追償極是非常困難的。因此,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如無自我保護措施,就等于自殺,但若有人為你提供反擔保,你就會受到保護。本案中, B公司在為 A公司向甲銀行提供保證擔保時,要求有單位為自己提供反擔保,并與乙銀行設定保證擔保,就是一種行之有效的自我保護措施。
啟示之二:必須加強對公章、合同專用章、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加蓋公章的介紹信和空白信箋的管理。
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人在權限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人對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書面委托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經濟合同法》第十條規定:“代訂經濟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證明,并根據授權范圍以委托人的名義簽定,才對委托人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在現實生活中,合同簽訂人末持正式的書畫授權委托書簽訂合同時,合同簽訂人有無權是較難認定的。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7月21日了《關于貿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根據該解答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合同簽訂人用委托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或者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合同的,視為委托單位授予合同簽訂人權,委托單位對合同簽訂人簽訂的合同應承擔責任;合同簽訂人持有委托單位出具的介紹信簽訂合同的,應視為委托單位授予權,介紹信中對事項、授權范圍表達不明的,委托單位對該合同應承擔責任,合同簽訂人應負連帶責任。
乙銀行向 A公司出具作為擔保用途的蓋有公章的空白信箋,從法律上講乙銀行已授予 A公司權,A公司以乙銀行的名義填寫的兩份擔保書都是有效的,乙銀行應承擔向甲銀行和B公司提供擔保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