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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以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為依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堅持“以點帶面,全面推進”的工作原則,積極組織開展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安全標準化工作。
二、總體目標
從*年7月至*年底,用一年半的時間,基本完成我市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安全標準化達標工作。通過實施安全標準化管理,使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得到明顯加強,建立起自我約束、自我完善、持續改進的安全管理長效機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現我市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形勢的根本好轉。
三、考評條件和分級
(一)申請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安全標準化考評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已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
2、已按照《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安全標準化規范(試行)》(以下簡稱《規范》)開展了煙花爆竹安全標準化工作,并自評達標;
3、自覺遵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至申請安全標準化考評之日前12個月內,沒有參與違法經營或者為非法生產者提供便利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4、至申請安全標準化考評之日前12個月內,未發生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傷事故或其它損失重大的爆炸事故。
(二)安全標準化考評結果分為安全標準化一級企業和安全標準化二級企業。
安全標準化一級企業:考評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
安全標準化二級企業:考評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
四、工作部門與職責
(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成立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領導組織機構和考評小組,制定*市煙花爆竹安全標準化考評工作方案和實施計劃,組織開展《規范》宣傳貫徹工作,指導全市煙花爆竹安全標準化考評工作,負責組織我市安全標準化二級企業的考評工作。
(二)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成立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領導組織機構,根據方案和實施計劃,督促企業積極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組織相關人員(包括安全監管人員和從業單位的相關人員)參加省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中心組織的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安全標準化考評工作的培訓教育;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根據企業日常安全生產工作表現情況,提出初審意見,逐級上報至組織考評的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已取得安全標準化證書的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的安全經營日常監督檢查。
五、實施程序
(一)企業自評
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各相關職能部門參加的自評小組,按照《規范》進行自評,并形成自評報告。自評小組原則上不少于3人,經過培訓并取得安全標準化企業考評人員資格證書。
(二)申請考評
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申請安全標準化達標考評時,自評小組結合本單位安全標準化運行情況和自評結果,應認真填寫《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安全標準化考評申請表》,向所在地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交書面考評申請,并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紙質申請材料:
1、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安全標準化考核申請表(一式三份);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4、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安全標準化自評/考核報告、自評分值匯總表;
5、企業基本情況簡介、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清單、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名錄;
6、相關人員培訓合格資質證明(復印件);
7、特種設備清單和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
8、庫房平面布置圖和主要設備、設施清單;
9、事故記錄和隱患整改記錄等其它相關資料;
10、安全評價報告提出的問題和整改、驗收及結論性意見;
11、考核機構需要的其它材料。
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所在地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根據企業的日常安全生產工作表現情況,提出初審意見后逐級上報至組織考評的部門。
(三)實施考評
負責考評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企業的考評申請后,組織成立有相關專家參加的考評小組,按照《規范》和本方案的要求,制定考評計劃,認真審核企業書面申請材料以及實施考評,并形成考評報告。考評工作結束后,考評小組應向組織考評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考評報告及相關附件(考評通知、考評計劃、考評記錄表、不符合項報告、首末次會議簽到表等)。
(四)批準與發證
對考評達到相應標準的企業,由組織考評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考評有關材料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定批復后,頒發相應的《煙花爆竹安全標準化企業證書》和標志牌。對考評不合格的,組織考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發出《安全標準化考評不合格通知書》,企業經整改可重新提出申請。
(五)證后管理
取得《煙花爆竹安全標準化企業證書》的企業必須每年進行安全標準化自評,并將自評報告報所在地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評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每年對取得《煙花爆竹安全標準化企業證書》的企業進行抽查,對不再具備相應安全標準化企業條件的,予以降級或收回其安全標準化企業證書。對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死亡事故、重傷3人以上事故或者其它損失重大的爆炸事故的,收回其安全標準化企業證書。
六、實施計劃
(一)宣傳與準備階段(*年7月~*年9月)
1.各縣(市、區)安全監管部門要利用各種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開展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安全標準化工作的目的和意義,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2.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通知》的要求,成立安全標準化考評工作領導組織機構,制定安全標準化工作方案和考評工作制度,組成專業素質高、責任心強的初審工作小組。并于*年9月2日前將安全標準化的考評工作領導組織機構和初審工作小組人員資料以及考核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報送市安全監管局備案。
3、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標準化初審工作人員和企業自評人員的培訓,為安全標準化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基礎。具體培訓方案按省局另行通知時間為準。
(二)全面實施階段(*年10月~*年6月)
各縣(市、區)安全監管局根據安全標準化工作方案,督促指導企業對照《規范》,進行認真的自查和整改,整改完畢后,進行自評并形成自評報告。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企業的考評申請后,要依照《通知》和本方案的規定,組織相關人員認真進行初審,并出具初審意見。
(三)考評驗收階段(*年7月~*年12月)
按省局的要求,市安全監管局將組織考評小組和專項督查組對全市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安全標準化工作進行一級考評的審查和二級考評及檢查總結。
七、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是規范我市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的重要措施,也是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實現本質安全的有效途徑。各縣(市、區)安全監管部門必須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把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安全標準化建設納入重點工作來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二)廣泛宣傳,積極發動。各縣(市、區)要通過各種形式,加強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安全標準化的宣傳工作,廣泛宣傳安全標準化工作的目的、意義和政策等要求,提高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對安全標準化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促使企業按照《規范》要求,積極主動地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
中圖分類號:C922 文獻標識碼:A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計:截至2012年底,全國冶金等工貿行業達標工貿企業共計96136家。遼寧省冶金等工貿行業達標企業共計4420家,全國排名第6位。其中,一級達標企業28家,全國排名第3位;二級達標企業268家,全國排名第8位;三級達標企業4124家,全國排名第6位。
一、遼寧省的主要做法
一是政府加強領導,落實責任。二是建立體系、完善機制、宣傳動員、強化培訓。三是典型引路,示范帶動。四是深入調研,強化督導。省安監局主管領導帶隊深入各地調研,研究解決實際問題,約談創建工作滯后市、縣(區)主管領導及安監部門領導,督導市、縣(區)政府加強標準化領導和支持力度。各地紛紛采取多種措施,加大推廣力度,深入企業開展督導和工作調研,敦促企業真正行動起來。五是創新思路,拓寬領域。六是定期調度,強化進度。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2012年,標準化建設工作雖然取得一定成績,但也存在著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部分地區政府部門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存在畏難情緒,部分縣區主動性不強,工作進展緩慢,不能跟上全省統一步伐。
二是存在突擊評審現象,評審過程沒有得到有效控制,企業安全管理水平沒有得到明顯改善。
三是個別評審單位責任心不強,深入企業不夠,行業分類不清晰,評審程序不規范,評分標準掌握不充分、分數評定不準確、報告編制不規范、網上申報不及時等問題。
四是部分企業認識不到位,重視不夠。行業分類不準確,自評報告不規范,報告內容存在缺項;在網上系統申報的過程中,企業基本情況信息填寫不完善。
三、對策
(一)充分調動政府及其監管部門的積極性,充分提高認知度,使政府主管部門引起足夠重視。
1、根據各地區企業分布和企業規模、管理基礎、市場環境等多種因素的實際情況,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管局下達任務指標。
2、強力推進標準化建設,將標準化建設作為省級政府對各市及省管縣級政府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增加考核權重。
3、市、縣級政府成立標準化建設領導工作組,定期督導、檢查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
4、市、縣區級安全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簽訂目標責任狀,確保省政府下達的任務指標。
5、各級政府制定相關激勵約束機制,建立標準化專項基金,調動企業和評審單位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6、安全監管部門主要責任人深入企業,做好動員,監督企業和評審單位做好自評報告和評審報告,控制評審節奏,避免突擊評審,嚴把評審質量關。
(二)評審組織單位認真履職,切實做好評審組織工作。
1、切實做好對評審專家、評審員和企業自評員的培訓、考核工作。培訓要從實戰出發,突出針對性,對以往評審報告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結合典型案例,做好政策、法規及標準的解讀。考核要堅守公平、從嚴的原則,對評審員、評審專家實施有效管控,發現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的事項,及時上報監管部門,取消評審員、評審專家資格。
2、編制評審報告和自評報告編制導則,規范評審報告和自評報告內容及書寫格式,指導評審單位和參評企業做好評審和自評工作。
3、嚴格評審工作程序。企業和評審單位應嚴格遵守規定的工作流程和評審程序,材料報送要堅持“二同時”原則,即:企業自評申請與系統同時申請;評審單位評審報告與系統同時申報。強化對參評企業和評審單位考評,對弄虛作假的,上報相應的安全監管部門,取消參評資格和評審資質。
4、對參評企業自評報告和評審單位的評審報告嚴格把關,發現問題,及時與企業或評審單位聯系,加強整改、修善評審報告和自評報告,確保自評報告和評審報告客觀、準確。
5、做好評審過程監控和達標企業檢查,使企業在標準化建設過程中,真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評審單位要服務企業、公正自律、確保質量。
1、評審單位應按照要求,建立評審工作責任制。由一名主要領導負責統籌、協調、規劃,確定專人撰寫、審核評審報告。工作要早部署、早安排,做到有計劃進行,避免年終突擊趕進度趕任務。
2、做好參評企業的參謀助手,幫助企業查找管理和生產現場的不足和缺欠,提出整改要求并指導企業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評審組成員要做好復查和確認。
3、做好網上申報,并幫助、指導企業做好網上申報。
(四)企業充分認識安全標準化的必要性,積極主動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
1、企業應積極主動派員參加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員培訓,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性文件,為本企業開展標準化創建工作做好人力資源準備。
2、成立標準化創建領導小組,落實責任分工。
3、聘請中介機構予以指導,堅持標準,積極開展標準化自評工作。
4、對自評過程中發現的隱患和問題及時整改,對由于資金等原因,一時難以整改的重大隱患,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落實責任、資金、措施、整改時限和應急預案。
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以深化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為立足點,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主線,以創新安全監管體制機制為著力點,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2010)》為依據,積極開展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活動,全面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夯實安全生產基礎,提高企業防范事故能力,提升安全生產監管水平,為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創造穩定的安全生產環境。
二、工作原則
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政府統一領導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分工負責,合力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
堅持政府推動、企業為主、中介服務的原則,立足企業自主創建為主,加強政府推動和政策引導,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技術支撐服務作用,強化行業自律,共同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
堅持總體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科學制定工作計劃,合理確定階段目標,周密組織實施,重在抓好落實。
堅持管理創新、分類指導的原則,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激發企業自覺性和積極性,有效解決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中的問題和難點。
三、工作目標
(一)全面實現安全達標。2012年,全市工貿行業30%的規模以上企業達到三級以上安全標準;2013年底前,全市工貿行業規模以上的企業全部達到三級以上安全標準,其他企業全部達到通用安全生產標準。
2013年底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在民用爆破、軍工、旅游、交通運輸、建筑施工、電力生產、燃氣、供電、供水等領域全面開展。
(二)構建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長效機制。實現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常態化和制度化,企業自我約束、自我完善、持續改進的管理機制基本形成,進而達到“零隱患”管理目標。
(三)各類事故明顯下降。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得到遏制,各類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四、工作分工
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各級政府安委會及其有關成員單位負責指導、督促和檢查職責范圍內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確保完成目標任務。
(一)各級政府安委會負責指導、督促、考核有關成員單位和下級政府安委會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活動。
(二)各級政府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負責指導、督促、檢查職責范圍內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幫助做好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自評工作。
1.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綜合督促、檢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貿行業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指導做好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自評工作。
2.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檢查道路運輸企業、客貨運輸站(場)、渡口、碼頭、車輛維修等行業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幫助做好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自評工作。
負責結合實施道路運輸動態監管監控,推進道路運輸企業隱患排查治理自查自報系統建設。
3.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檢查建筑施工等行業企業以及燃氣、供水、供熱等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幫助做好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自評工作。
負責結合實施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監控,推進建筑施工企業隱患排查治理自查自報系統建設。
4.各級經信部門、人防辦負責指導、督促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流通、民爆、軍工等行業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幫助做好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自評工作。
負責協同推進相關行業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建設。
5.各級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檢查商貿系統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幫助做好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自評工作。
6.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檢查市屬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幫助做好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自評工作。
7.各級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檢查旅游企業及涉旅賓館、飯店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幫助做好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自評工作。
8.各級司法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檢查本系統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幫助做好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自評工作。
9.各級共青團組織、工會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推動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崗位達標工作。
10.財政、發展改革、保監等部門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為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提供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市安全監管局負責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的組織落實,牽頭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推進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協調解決標準化建設制度、進度、難度
方面的問題。各縣區、各有關部門加強組織領導,安排專人負責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各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明確負責該項工作的具體責任人,有計劃、有步驟推進本企業標準化建設。中央、省在宿企業主要負責人要積極履行責任,主動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并發揮輻射帶動作用,帶動關聯企業和配套企業實現共同達標。
(二)嚴格落實責任
各縣區、各相關部門要嚴格落實“一崗雙責”制度,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組織領導,做到思想到位、認識到位、職責履行到位、工作落實到位。完善標準化建設考核機制,凡組織不力、協調不力,未完成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任務的,實行“一票否決”。
(三)強化監督檢查
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組織專門班子,定期不定期檢查指導,每季度通報一次工作進度,激勵先進,鞭策落后,促進創建工作有序進行。市直各有關部門要將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納入“網格化”監管和日常執法檢查之中,與隱患排查、專項整治結合起來,根據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創建標準化進程,科學確定檢查和指導頻次,做到在檢查中服務,在服務中督促,全力加快創建進程。
(四)嚴格考評考核。將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的內容之一,將考評考核結果作為政府工作目標管理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把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列入對有關地區、部門和個人安全生產工作的表彰和獎勵必備條件,同時對安全標準化工作任務沒完成年初計劃的地區和部門予以通報批評。
六、工作方法和步驟
(一)第一階段:學習準備宣傳階段(1-5月份)
企業要根據有關文件精神,積極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活動,把創建安全標準化企業擺上重要工作日程,周密安排部署,依照相應考評辦法和考核標準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并與評審機構簽訂協議,5月底將方案上報當地安監部門。必要時請咨詢服務機構提前介入咨詢,為企業創建標準化提供技術服務。安監部門要對所監管的企業加強指導,邀請相關行業的專家對企業相關人員進行創建培訓,督促企業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活動,協調解決標準化創建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促進企業達標升級活動的正常開展。
(二)第二階段:企業自評階段(6-7月份)
冶金工貿等企業都要成立自評小組,按照相應的考評辦法和考評標準,開展自評,確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查找存在的問題,針對存在的問題認真整改;自評達到標準化等級后,形成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報告,將自評報告(一式三份)上報到市安監局。
(三)第三階段:申請評審階段(8-12月份)
二、實施范圍
全縣冶金、建材、機械制造、家具、食品、紡織、商貿等行業企業。
三、評審標準、評審程序
(一)評審標準。
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執行國家的評定標準。主要包括:《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2010)、《冶金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焦化)》、《冶金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燒結球團)》、《冶金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鐵合金)》、《冶金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軋鋼)》、《水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氧化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和《電解鋁(含熔鑄、碳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以及有色金屬延壓加工、有色重金屬冶煉、機械制造、造紙、家具、食品、紡織、商業、現代物流商貿等25項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二)評審程序。
1.企業自評
企業應制定創建安全標準化活動的實施方案,明確活動進度、責任人員,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各相關職能部門以及員工代表參加的內部考評小組,對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及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請企業自行到國家安監總局和市安監局網站下載)等規定,對本單位安全管理現狀進行全面的初始評估。根據初始評估的結果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及相關實施指南的要求,動員組織企業全員對照14項安全標準化系統的內容進行排查(14項安全標準化系統內容為: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安全生產組織保障;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安全教育培訓;生產工藝系統安全管理;設備設施安全管理;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職業衛生管理;安全投入、安全科技與工傷保險;檢查;應急管理;事故、事件調查與分析;績效測量與評價)。企業根據全員排查的結果,編制、修訂、完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崗位操作規程。然后對照基本規范和評定標準逐項給出自評分值進行自評,形成符合相關規定的自評報告,并確定自評等級,寫出書面驗收申請報告,經縣安監局審核后,申請上級安監部門驗收。
2.申請評審
企業根據自評報告的結論和等級,向審核公告的安全生產監管局提出書面評審申請。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的,經省安監局同意后,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申請;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的,經所在地市級安監局同意后,向省安監局申請;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企業的,經所在地縣(市、區)安監局同意后,向市級安監局申請,并提交申請表、自評報告等相關材料。
四、經濟支持與政策支持
根據省安監局、工信委、人保局、國資委、工商局、質監局,銀監局七部門印發的《全面推進全省工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贛安監管三字〔2013〕72號),對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實行經濟支持和政策支持。
(一)經濟支持
1.優先提供融資性擔保和信貸服務。推動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信息與金融類信用信息數據庫資源共享機制,將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的信息錄入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鼓勵金融機構在企業貸款中使用。支持和鼓勵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支持和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優先提供融資性擔保和信貸服務。優先將符合條件的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和二級企業作為上市后備企業進行培育。
2.下調工傷保險費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制定和考核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辦法時應予以體現工傷保險繳納優惠政策,對達標企業的工傷保險費率如符合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費率下浮條件的,按規定下浮其工傷保險費率。
3.免交或降低培訓費用。對于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師資和評審員培訓、專家咨詢指導、組織評審、政策調研、信息平臺建設等必需費用,可從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中列支。對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符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立項條件的申報項目,可予以優先支持。加大安全培訓的支持力度,對已經達標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費用給予優惠。
(二)政策支持
1.立項審批優先。對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符合條件的投資項目,在政府投資補助、項目審批、項目核準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對規定時限內未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企業,不予審批和核準新的投資項目,限制其新增建設用地。
2.工商年檢優先。工商部門在辦理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年度檢驗、動產抵押、股權質押時,開辟“綠色通道”,專人負責,對材料齊全有效的,限時辦結。對2015年以后(或新建企業連續3年)仍未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企業,根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的審核意見,不予辦理企業登記和通過年度檢驗。
3.對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企業,適度減少對其實施安全檢查的頻次,除法定檢查、專項檢查和涉及舉報以外,減少其當年的日常安全巡查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履職考核時的現場抽查比例。對安全生產標準化不達標的,增加對其實施安全檢查的頻次和范圍,并對違法生產企業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4.對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企業,發生輕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免于行政處罰。對規定時限內未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發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按照上限依法從重予以處罰。對規定時限內未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以及發生各類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企業,要依法予以關閉和取締。
五、工作要求
第二條本細則用于對市(州)總工會、省產業(局)工會、企業(集團)公司工會的工作考核。各地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工作目標任務的按時完成,加強管理,精心組織,明確責任,整頓和改進作風,努力推進工會機關規范化建設和效能建設,為工會工作服務大局、服務職工提供保障。
二、組織領導
第三條工作目標考核在省總工會的領導下進行。根據考核內容設5個考核組,負責初評打分。五個考核組初評后,召開聯審會議全面考評,并確定重點抽查單位,經抽查后,提出考核結果等次建議報省總工會主席辦公會議審定。
目標考核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總工會組織部負責。
三、考核內容
第四條考核內容見“2008年度工會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及自查自評情況申報表”(年終申報材料根據考核內容申報,并填報該表)。
第五條重大工作創新考核加分。考核內容之外,鼓勵解放思想、拓展思路、大膽創新,尊重基層實踐和首創精神,對工會工作重大創新給予加分。重大創新的標準:
㈠具有創新意義。在2008年工作實踐中創造性的探索、策劃、實施,形成時代特征、地方特色、工會特點的工作成果;在全省為首創。
㈡初步形成機制。創新成果已在本地實施,并在實踐中形成了較為完整、可行的制度或較為規范的工作機制。
㈢具有推廣價值。創新成果在本地實施取得了顯著、公認的社會效果,在全省工會系統具有推廣價值。
四、程序方法
第六條工作目標考核實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法。日常考核主要督查工會日常工作運行情況和目標任務完成進度。年度考核以本《實施細則》和我省“全國工會統計年報”為基本依據,以各被考核單位申報的2008年度工會工作目標考核自查自評工作報告為基礎,采取全面核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抽查組的組成、被抽查單位和抽查內容由省總工會五個考核組聯審會議確定。確定為重點抽查單位的,由抽查組出發前電話通知。重點抽查方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工作目標考核實行百分制。加分或減分嚴格按照考核內容的規定進行。
第八條各被考評單位于2008年11月下旬開始對當年度工會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自查自評,并于12月10日前將自查自評工作報告報省總組織部。自查自評工作報告須經本級工會主席辦公會議或主要領導同意。自查自評工作報告內容必須詳實,統計數據以本單位報省總“全國工會統計年報”為準,如發現實際數據與上報統計數據不符,將酌情扣分。
第九條工作目標考核有關獎勵,按政策規定執行。
五、否決條件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實行一票否決:
㈠截留、挪用或變相挪用工會上解經費或其他專項經費;不上解或未上解工會經費;
㈡在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對全局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
當前,我國經濟正處于一個高速發展的階段,資本市場瞬息變化,因此,加強對內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就顯得尤為重要。按照COSO報告,內部控制就是由企業董事會、經理階層和其他員工實施的,為營運的效率效果、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相關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標的達成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
一、我國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規范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在1996年頒布的《獨立審計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第一次提出內部控制的概念,指明內部控制是指被審計單位為了保證業務活動的有效進行,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發現、糾正錯誤與舞弊,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實施的政策與程序,內部控制包括控制環境、會計系統和控制程序。但是該內部控制定義范圍狹小,僅僅站在內部會計控制和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審計的角度出發。此后內部控制的定義一直處于不斷的發展和修正過程中。
我國最早涉及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規范主要散見于證監會的各項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具體要求體現在招股說明書、增發申請材料及年度報告中。主要有:(1)中國證監會2000年底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7號、第8號,規定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在其年報中出具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合理性的自評報告,并委托所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內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風險管理系統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進行評價,提出改進建議,并出具評價報告。(2)中國證監會2001年3月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規定發行人應披露公司管理層對內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評估意見。注冊會計師指出以上“三性”存在重大缺陷的,應披露并說明改進措施。2001年4月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1號——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招股說明書》,要求發行人應披露管理層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評估意見,同時應披露注冊會計師關于發行人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結論性意見。(3)證監會2001年制定、2004年修訂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規定年度報告中,監事會應對“公司決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發表獨立意見。(4)證監會2006年5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這是我國首次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提出具體的要求。
2006年,為加強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交所、深交所分別于2006年6月、9月頒布,分別于當年7月、次年7月實施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兩個證交所都明確規定在其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都應提供內部控制報告自評報告。該指引是我國第一次出臺的指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內控制度的文件。
二、我國內控信息披露規范的缺陷與不足
(一)內部控制概念界定混亂
無論是處于同一層次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還是處于不同層次的證監會和證交所,關于內部控制都有不同的定義。上交所從公司長遠戰略的角度出發,規定內部控制為了保證公司戰略目標的實現,而對公司戰略制定和經營活動中存在的風險予以管理的相關制度安排。深交所對內部控制的定義則參照了COSO委員會對內部控制的規定,認為內部控制需滿足以下幾個目標:(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2)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益及效率;(3)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4)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公平。證監會對內部控制的定義則一直沒有完整的標準,在其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和格式準則》中也沒有詳細規定。關于內部控制概念的不同,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還沒有一套完整、系統的法規對其予以正式化、標準化,而且現行的各個法規相互之間也缺少銜接。
(二)缺乏對內部控制監督主體的統一規定
證監會并沒有明確指明監督主體,而只是指出由監事會對本公司是否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發表獨立意見。深交所規定,由公司內部審計部門負責監督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并將檢查監督情況形成內部審計報告報送董事會和列席監事。而上交所則將內部控制的監督權賦予專門職能部門,并規定該專門職能部門在年度和半年度結束后向董事會提交內部控制檢查監督報告。那么根據這一規定,該專門職能部門可以是審計部門,也可以由各個公司根據本公司的特點和組織結構設置。經過比較,我們可以發現,監督主體不同,那么每個監督主體所參照的標準、所執行的程序及最后所形成的結論都不同,這勢必會影響到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內控報告的比較分析。
(三)對CPA審計的規定各不相同
證監會只對特殊行業以及具有特殊目的的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是否需CPA審計提出了硬性規定,主要表現在:要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應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系統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提出改進建議,并提出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發行新股的上市公司需要在其再融資的申報材料中披露注冊會計師關于發行人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結論性意見。深交所則要求其所有主板上市公司(不含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的CPA在對公司進行年度審計時,應參照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就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情況出具評價意見。而上交所沒有要求CPA對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情況做出評價意見,僅僅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參照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出具對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的核實評價意見。并且,在這兩所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中都沒有明確指明CPA在審計過程中應參照的標準,而僅僅以一句“參照有關主管部門”簡單帶過。注冊會計師的執業標準的不完備使內部控制審核意見從內容到格式各不相同,內部控制信息披露質量缺乏有效保證,使得信息使用者感到無所適從。
(四)對內控信息披露的自評主體界定模糊
證監會對于一般上市公司要求監事會在其監事會報告中披露對公司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發表獨立意見。對于具有融資目的的公司,證監會要求的責任主體是發行人,要求發行人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發表評估意見。而在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的規定中,沒有明確指明責任主體,只是要求上市公司對本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做出說明。深交所和上交所的內部控制指引中,都明確規定了內控信息自評的主體是董事會。
(五)對內部控制的評價缺乏統一標準
現行的規范制度中,證監會和證交所都沒有提出對內部控制完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的具體評價標準,只有由審計準則委員會的獨立審計準則第9號《企業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和新修訂的《會計法》提到了內部控制相關內容,但立足點和出發點分別是從報表審計的角度和企業會計控制角度進行規范。由于缺乏對內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進行判別的可操作性的標準,使得CPA審計陷入難題中,而且其出具的審計意見報告也缺乏可比性。
三、改進我國現行內部控制信息披露規范的建議
(一)宏觀上,理順我國現行內控信息法規的層次關系,建立一個自上而下、由抽象到具體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規范體系
該規范體系的第一層次應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在《公司法》、《證券法》和《會計法》中以法律的形式規范內部控制的定義,并明確各企業應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體系。第二層次是由財政部聯合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和審計署制定一套以規范企業信息披露為主要目標的企業內部控制標準體系。該標準體系的建立將為各個行業的內部控制評價提供一個具體的、可操作的標準,并且也為CPA審計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提供了可參考的標準。財政部于2006年7月聯合證監會、國資委、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等部門成立了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我們相信該委員會將在其推出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中做到這一點。第三層次是證監會規定各上市公司應對“狹義內部控制報告”即財務信息內部控制報告進行強制性披露,而對“狹義內部控制報告”之外的經營和遵循法律內部控制報告采用自愿性披露。對于強制性披露的財務信息內部控制報告應明確披露內容和披露格式。第四層次是證券交易所對本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提供具體的規則指引。2006年,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別推出了適應本所特色的《內部控制指引》,但是兩所的指引存在一些不協調、不融洽的地方,因此本文建議可以在上述3個層次制定的規范內稍做改動,達到各個法規實務操作的銜接。
(二)微觀上,針對我國現行內控信息披露規范的不足加以改進,使之滿足各個層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1.明確內部控制概念
根據內部控制的范圍,可將內部控制劃分為“廣義的內部控制”和“狹義的內部控制”。狹義的內部控制與公司財務報告質量和會計信息質量相關,而廣義的內部控制則包括對財務信息質量、經營效率、遵循法規和其他風險管理的控制。由于內部控制的外延已經擴大到了公司整體的控制,投資者不僅僅滿足于得到有關企業財務報告可靠的信息,還希望了解企業整體控制環境和實際運作情況。但考慮到成本效益原則以及CPA內部控制審計標準的不完善,在此,我們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必須披露財務信息內部控制報告即狹義內部控制自評報告,與此同時,鼓勵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廣義內部控制自評報告。待時機成熟之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強制披露廣義內部控制自評報告。
2.明確內部控制監督主體
實務中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監督一般是由內部審計部門執行,但是內部審計部門往往是從財務報告是否可靠的角度出發,無法涵蓋我們廣義內部控制概念。因此建議可以采用上交所的做法,在公司內部成立專門的內控監督職能部門,該職能部門人員的認定可以由董事會予以指定,并且范圍應該擴大,不僅僅局限于內部審計部門。
3.明確對CPA審計的要求
為了保證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應當要求注冊會計師對由董事會所出具的內控信息自評報告加以驗證并出具審核或鑒證報告,該鑒證或審核報告應與內控信息自評報告一同對外公布。而且在內部控制審核中,CPA的執業標準并不完備,這使內部控制審核意見從內容到格式各不相同。因此,應由審計準則委員會聯合各個行業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執業標準。
4.明確內部控制的責任主體
監管部門應當修訂內部控制信息披露規范,增加明確主體責任的相關條款或對主體責任的描述具體化。現行《公司法》中規定,董事會可以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所以我們建議公司內部控制的建設應當由董事會負責,并由董事會對外披露內部控制自評報告。
5.明確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
監管部門應當對披露內部控制信息的內容與格式做出統一規定,以減少上市公司在內部控制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選擇性和隨意性。同時,投資者可以對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信息進行比較分析,也有利于降低投資者獲取信息的成本。證監會可以明確規定財務信息內部控制報告的固定格式,其基本內容至少應該包括:(1)表明管理層對財務信息內部控制的責任;(2)評估內部控制的標準;(3)內部控制系統中任何重要薄弱環節及其處理情況。
參考文獻:
[1]李明輝、何海、馬夕奎.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狀況的分析.審計研究[J].2003,(01).
當前,我國 經濟 正處于一個高速 發展 的階段,資本市場瞬息變化,因此,加強對內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就顯得尤為重要。按照coso報告,內部控制就是由企業董事會、經理階層和其他員工實施的,為營運的效率效果、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相關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標的達成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
一、我國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規范
中國 注冊 會計 師協會在1996年頒布的《獨立審計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第一次提出內部控制的概念,指明內部控制是指被審計單位為了保證業務活動的有效進行,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發現、糾正錯誤與舞弊,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實施的政策與程序,內部控制包括控制環境、會計系統和控制程序。但是該內部控制定義范圍狹小,僅僅站在內部會計控制和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審計的角度出發。此后內部控制的定義一直處于不斷的發展和修正過程中。
我國最早涉及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規范主要散見于證監會的各項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具體要求體現在招股說明書、增發申請材料及年度報告中。主要有:(1)中國證監會2000年底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7號、第8號, 規定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在其年報中出具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合理性的自評報告,并委托所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內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風險管理系統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進行評價, 提出改進建議,并出具評價報告。(2)中國證監會2001年3月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規定發行人應披露公司管理層對內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評估意見。注冊會計師指出以上“三性”存在重大缺陷的,應披露并說明改進措施。2001年4月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1號——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招股說明書》,要求發行人應披露管理層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評估意見,同時應披露注冊會計師關于發行人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結論性意見。(3)證監會2001年制定、2004年修訂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規定年度報告中,監事會應對“公司決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有無違反 法律 、法規、公司章程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發表獨立意見。(4)證監會2006年5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這是我國首次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提出具體的要求。
2006年,為加強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交所、深交所分別于2006年6月、9月頒布,分別于當年7月、次年7月實施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兩個證交所都明確規定在其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都應提供內部控制報告自評報告。該指引是我國第一次出臺的指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內控制度的文件。
二、我國內控信息披露規范的缺陷與不足
(一)內部控制概念界定混亂
無論是處于同一層次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還是處于不同層次的證監會和證交所,關于內部控制都有不同的定義。上交所從公司長遠戰略的角度出發,規定內部控制為了保證公司戰略目標的實現,而對公司戰略制定和經營活動中存在的風險予以管理的相關制度安排。深交所對內部控制的定義則參照了coso委員會對內部控制的規定,認為內部控制需滿足以下幾個目標:(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2)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益及效率;(3)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4)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公平。證監會對內部控制的定義則一直沒有完整的標準,在其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和格式準則》中也沒有詳細規定。關于內部控制概念的不同,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還沒有一套完整、系統的法規對其予以正式化、標準化,而且現行的各個法規相互之間也缺少銜接。
(二)缺乏對內部控制監督主體的統一規定
證監會并沒有明確指明監督主體,而只是指出由監事會對本公司是否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發表獨立意見。深交所規定,由公司內部審計部門負責監督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并將檢查監督情況形成內部審計報告報送董事會和列席監事。而上交所則將內部控制的監督權賦予專門職能部門,并規定該專門職能部門在年度和半年度結束后向董事會提交內部控制檢查監督報告。那么根據這一規定,該專門職能部門可以是審計部門,也可以由各個公司根據本公司的特點和組織結構設置。經過比較,我們可以發現,監督主體不同,那么每個監督主體所參照的標準、所執行的程序及最后所形成的結論都不同,這勢必會影響到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內控報告的比較分析。
(三)對cpa審計的規定各不相同
證監會只對特殊行業以及具有特殊目的的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是否需cpa審計提出了硬性規定,主要表現在:要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應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系統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提出改進建議,并提出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發行新股的上市公司需要在其再融資的申報材料中披露注冊會計師關于發行人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結論性意見。深交所則要求其所有主板上市公司(不含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的cpa在對公司進行年度審計時,應參照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就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情況出具評價意見。而上交所沒有要求cpa對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情況做出評價意見,僅僅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參照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出具對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的核實評價意見。并且,在這兩所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中都沒有明確指明cpa在審計過程中應參照的標準,而僅僅以一句“參照有關主管部門”簡單帶過。注冊會計師的執業標準的不完備使內部控制審核意見從內容到格式各不相同,內部控制信息披露質量缺乏有效保證,使得信息使用者感到無所適從。
(四)對內控信息披露的自評主體界定模糊
證監會對于一般上市公司要求監事會在其監事會報告中披露對公司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發表獨立意見。對于具有融資目的的公司,證監會要求的責任主體是發行人,要求發行人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發表評估意見。而在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的規定中,沒有明確指明責任主體,只是要求上市公司對本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做出說明。深交所和上交所的內部控制指引中,都明確規定了內控信息自評的主體是董事會。
(五)對內部控制的評價缺乏統一標準
現行的規范制度中,證監會和證交所都沒有提出對內部控制完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的具體評價標準,只有由審計準則委員會的獨立審計準則第9號《 企業 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和新修訂的《 會計 法》提到了內部控制相關內容,但立足點和出發點分別是從報表審計的角度和企業會計控制角度進行規范。由于缺乏對內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進行判別的可操作性的標準,使得cpa審計陷入難題中,而且其出具的審計意見報告也缺乏可比性。
三、改進我國現行內部控制信息披露規范的建議
(一)宏觀上,理順我國現行內控信息法規的層次關系,建立一個自上而下、由抽象到具體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規范體系
該規范體系的第一層次應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在《公司法》、《證券法》和《會計法》中以 法律 的形式規范內部控制的定義,并明確各企業應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體系。第二層次是由財政部聯合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和審計署制定一套以規范企業信息披露為主要目標的企業內部控制標準體系。該標準體系的建立將為各個行業的內部控制評價提供一個具體的、可操作的標準,并且也為cpa審計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提供了可 參考 的標準。財政部于2006年7月聯合證監會、國資委、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等部門成立了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我們相信該委員會將在其推出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中做到這一點。第三層次是證監會規定各上市公司應對“狹義內部控制報告”即財務信息內部控制報告進行強制性披露,而對“狹義內部控制報告”之外的經營和遵循法律內部控制報告采用自愿性披露。對于強制性披露的財務信息內部控制報告應明確披露內容和披露格式。第四層次是證券交易所對本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提供具體的規則指引。2006年,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別推出了適應本所特色的《內部控制指引》,但是兩所的指引存在一些不協調、不融洽的地方,因此本文建議可以在上述3個層次制定的規范內稍做改動,達到各個法規實務操作的銜接。
(二)微觀上,針對我國現行內控信息披露規范的不足加以改進,使之滿足各個層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1.明確內部控制概念
根據內部控制的范圍,可將內部控制劃分為“廣義的內部控制”和“狹義的內部控制”。狹義的內部控制與公司財務報告質量和會計信息質量相關,而廣義的內部控制則包括對財務信息質量、經營效率、遵循法規和其他風險管理的控制。由于內部控制的外延已經擴大到了公司整體的控制,投資者不僅僅滿足于得到有關企業財務報告可靠的信息,還希望了解企業整體控制環境和實際運作情況。但考慮到成本效益原則以及cpa內部控制審計標準的不完善,在此,我們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必須披露財務信息內部控制報告即狹義內部控制自評報告,與此同時,鼓勵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廣義內部控制自評報告。待時機成熟之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強制披露廣義內部控制自評報告。
2.明確內部控制監督主體
實務中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監督一般是由內部審計部門執行,但是內部審計部門往往是從財務報告是否可靠的角度出發,無法涵蓋我們廣義內部控制概念。因此建議可以采用上交所的做法,在公司內部成立專門的內控監督職能部門,該職能部門人員的認定可以由董事會予以指定,并且范圍應該擴大,不僅僅局限于內部審計部門。
3.明確對cpa審計的要求
為了保證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應當要求注冊會計師對由董事會所出具的內控信息自評報告加以驗證并出具審核或鑒證報告,該鑒證或審核報告應與內控信息自評報告一同對外公布。而且在內部控制審核中,cpa的執業標準并不完備,這使內部控制審核意見從內容到格式各不相同。因此,應由審計準則委員會聯合各個行業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執業標準。
4.明確內部控制的責任主體
監管部門應當修訂內部控制信息披露規范,增加明確主體責任的相關條款或對主體責任的描述具體化。現行《公司法》中規定,董事會可以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所以我們建議公司內部控制的建設應當由董事會負責,并由董事會對外披露內部控制自評報告。
5.明確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
監管部門應當對披露內部控制信息的內容與格式做出統一規定,以減少上市公司在內部控制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選擇性和隨意性。同時,投資者可以對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信息進行比較分析,也有利于降低投資者獲取信息的成本。證監會可以明確規定財務信息內部控制報告的固定格式,其基本內容至少應該包括:(1)表明管理層對財務信息內部控制的責任;(2)評估內部控制的標準;(3)內部控制系統中任何重要薄弱環節及其處理情況。
參考 文獻 :
[1] 李明輝、何海、馬夕奎.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狀況的分析.審計研究[j].2003,(01).
二、我國制造業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現狀分析
本文根據CSRC行業分類(制造業 行業代碼 C),對我國滬市主板A股上市公司2013年內控信息的披露情況進行了對比分析,更加直觀的展示我國制造業上市公司內控信息披露的情況。內控披露的總體情況中,我國制造業企業內控信息披露在2013年的披露總體情況并不盡如人意。內控披露的主體情況中,我國制造業上市公司內控信息披露的主體主要是集中在公司董事會這一層面,其次是審計部門。總體來說,我國內控信息披露情況發生改變,越來越向好的方向發展且效果顯著。內控披露的載體情況中,我國內控信息披露還需要再接再厲。
三、我國制造業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一)對內控披露認識不到位
長期以來,由于我國制造業發展模式比較固定,產業升級改造能力比較低下,從而使制造業內部控制的主觀能動性不強。另外,部分公司管理人員由于自身認識不夠全面,在對內部控制相關的問題上存在誤區,從而影響到管理人員的利益。
(二)內控信息披露主體不明確
目前,我國制造業上市公司內控信息披露主體權責分配不合理,容易造成各主體之間權責劃分不清晰,責任相互推卸,利益相互爭搶。而且,由于相關披露主體制度的制定方式還比較粗放、比較原始,不能對公司的運營進行更加全面的管理和提高。
(三)內控自我評價不完善
內控自評報告作為內控信息披露情況的一種書面材料呈獻給各個相關人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大多數企業出具的內控自我評價報告并沒有完整真實的反應企業內部控制體系的情況。且各企業內控自我評價報告中范圍的全面性覆蓋不夠廣,可比性較差。
四、提高我國制造業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質量的建議
(一)加強關于內部控制的學習
積極提高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對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正確認知還需定期舉行學習活動,使每個工作人員真正深刻理解內部控制信息體系,從而把理論和實踐更好地結合起來。完善學習后的反饋機制,通過在實際運用中及時反饋,找出差距,查出錯誤。
(二)加強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建設
在實際工作中,各部門首先在日常經濟業務的處理過程中嚴格按照標準的業務體系進行業務處理,不能逾越某個環節或遺漏某個環節。其次,公司在披露財務報表、自評報告等文件時應嚴格按照程序進行,對于財務報表中所披露的財務信息要有理有據、有根有源、真實準確、公允可靠。
(三)完善關于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基礎
根據《市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考核暫行辦法》要求,全面實施了預算項目績效目標管理,一是落實組織保障,由單位主要領導負總責,一名副局長,3名財務人員具體抓,聘請第三方機構承擔會計工作。二是規范過程管理,編制預算時對申報的項目加強審核、合理保障,所有項目必須有明細的資金測算。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加強了績效運行監控,對執行中存在偏差的項目進行了原因分析和及時整改,確保達到年初績效目標。項目結束后積極進行績效評價,強化了結果運用。三是加強基礎支撐,出臺《市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預算績效管理辦法》,對全局所有項目財務支出進行規范,從嚴執行預算。全年開展財務人員培訓3次,在文旅官方網站及時公開本單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全年預算管理執行到位。
二、自評得分情況及說明
根據預算績效管理評價考核辦法,從組織保障體系、過程管理體系、基礎支撐體系及其他考核事項等方面進行了自查自評,在數據準確、資料齊全、佐證充分基礎上綜合自評得分為99分。
(一)組織保障體系3分,自評得3分。主要依據:落實了專人從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二)過程管理體系88分,自評得87分。
1、事前預算績效評估管理5分,自評得5分。主要依據:根據“關于編制2021年部門預算的通知”及時通知各股室及下屬事業單位填報項目預算績效評價目標申報表,提供充分的設立依據、測算標準、測算過程以及績效目標等。無設立依據、設立依據不充分或未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的項目不得納入預算。
2、預算績效目標管理36分,自評得36分。
(1)時間要求7分,自評得7分。主要依據:按時按質按量完成了項目績效目標填報并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區財政局。
(2)質量控制16分,自評得16分。主要依據: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內容完整,年度主要任務指向明確,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門職能及事業發展規劃等要求。項目績效目標內容完整。按數量、質量、成本、時效等分類細化、標準合理,一次性通過了區財政局審核當年度績效目標。
(3)管理規模3分,自評得3分。主要依據:本部門全部項目均納入了績效目標管理。
(4)管理模式10分,自評得10分。主要依據:按要求填報了部門整體支出、項目支出績效目標。
3、事中預算績效監控管理15分,自評得14分。
(1)管理要求7分,自評得7分。主要依據:按要求開展了區級年初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并按時報送了績效監控動態表。
(2)管理范圍3分,自評得2分。主要依據:主動對預算項目開展了全程監控,但并未形成規范完整的監控報告。
(3)管理創新5分,自評得5分。主要依據:在績效監控過程中并未發現問題。
4、事后預算績效評價管理32分,自評得32分。
(1)整體支出評價8分,自評得8分。主要依據:開展了整體支出績效自評并按時報送了整體支出績效自評報告。
(2)項目支出評價8分,自評得8分。主要依據:對重點評價項目戶戶通運行維護(區級)開展了績效自評并按時報送了項目支出績效自評報告。
(3)報告質量4分,自評得4分。主要依據:績效自評報告格式規范,報告中問題分析全面深入,所提措施建議針對性較強。
5、績效結果應用12分,自評得12分。
(1)問題整改7分,自評得7分。主要依據:針對在績效自評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已修訂了新的旅發資金使用辦法,并已送領導審批。同時還對2020年的旅游企業進行了補貼。
(2)結果公開5分,自評得5分。主要依據:按規定在官網上對整體支出及項目支出績效自評結果進行了公開,公開信息真實全面。
(三)基層支撐體系4分,自評得4分。
1、制度建設2分,自評得2分。主要依據:截至考核年度,本部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均按照財政出臺的辦法、細則以及機關財務管理制度執行,在機關財務管理制度中含有預算管理方面的內容要求。
2、培訓宣傳2分,自評得2分。主要依據:在2020年10月26日針對各股室及下屬事業單位開展了2021年預算編制工作培訓會,并將會議情況在門戶網站上進行了報道;將本部門整體支出績效自評以及項目支出績效自評情況在門戶網上進行了登載。
(四)其他考核事項5分,自評得5分。主要依據:積極配合各級評價組開展了績效評價工作,按時提供了自評報告以及相關數據、資料等,并按時報送了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考核自評表與相關材料。
三、主要經驗和存在不足
一是預算編制測算還不夠精確,編制依據和測算深度不夠,缺乏一定的科學性,實際執行與項目預算績效存在偏差。
二是預算執行進度不均衡,因年度大項工作任務多集中在年底,故項目資金存在年底較集中支付的現象。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和改進措施
(一)進一步嚴格執行預算績效管理進度。
定期做好支出財務分析,及時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通報和預警。加強項目實施進度的跟蹤,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加強對績效管理工作的跟蹤督查,做到績效管理有依據、有獎懲,實現績效管理規范化、常態化,確保項目績效目標的完成,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壓減年末結余資金規模,提高預算完成率。
(二)進一步科學編制項目資金預算。
結合單位職能職責,按照“保民生、保基本、保運作”原則,科學合理編制本單位資金預算,廣泛征求機關干部項目收益群眾等意見,確保預算科學合理。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處置評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級金融企業資產評估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上級財政部門對下級財政部門監督管理金融企業資產評估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資產評估準則和執業規范,對評估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合理性負責,并承擔責任。
資產評估委托方和提供資料的相關當事方,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金融企業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機構對同一經濟行為進行資產評估、審計、會計業務服務。金融企業有關負責人與中介機構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執業的利害關系時,應當予以回避。
第二章評估事項
第六條金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非上市金融企業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的;
(五)產權轉讓的;
(六)資產轉讓、置換、拍賣的;
(七)債權轉股權的;
(八)債務重組的;
(九)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抵押或者質押的;
(十)處置不良資產的;
(十一)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債或者接受抵債的;
(十二)收購非國有單位資產的;
(十三)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
(十四)確定涉訟資產價值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進行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金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的資產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批準其所屬企業或者企業的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的;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的獨資企業之間,或者其下屬獨資企業之間的合并,以及資產或者產權置換、轉讓和無償劃轉的;
(三)發生多次同類型的經濟行為時,同一資產在評估報告使用有效期內,并且資產、市場狀況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權轉讓。
第八條需要資產評估時,應當按照下列情況進行委托:
(一)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對象屬于金融企業法人財產權的,或者金融企業接受非國有資產的,資產評估由金融企業委托;
(二)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對象屬于金融企業出資人權利的,資產評估由金融企業出資人或者其上級單位委托。
第九條金融企業有關經濟行為的資產評估報告,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內有效。
第六條金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三)合并、分立、清算的;(四)非上市金融企業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的;(五)產權轉讓的;(六)資產轉讓、置換、拍賣的;(七)債權轉股權的;(八)債務重組的;(九)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抵押或者質押的;(十)處置不良資產的;(十一)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債或者接受抵債的;(十二)收購非國有單位資產的;(十三)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十四)確定涉訟資產價值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進行評估的其他情形。第七條金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的資產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批準其所屬企業或者企業的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的;(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的獨資企業之間,或者其下屬獨資企業之間的合并,以及資產或者產權置換、轉讓和無償劃轉的;(三)發生多次同類型的經濟行為時,同一資產在評估報告使用有效期內,并且資產、市場狀況未發生重大變化的;(四)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權轉讓。第八條需要資產評估時,應當按照下列情況進行委托:(一)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對象屬于金融企業法人財產權的,或者金融企業接受非國有資產的,資產評估由金融企業委托;(二)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對象屬于金融企業出資人權利的,資產評估由金融企業出資人或者其上級單位委托。第九條金融企業有關經濟行為的資產評估報告,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內有效。
第三章核準和備案
第十條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第十一條金融企業下列經濟行為涉及資產評估的,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
(一)經批準進行改組改制、擬在境內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貨幣性資產與外商合資經營或者合作經營的經濟行為;
(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的經濟行為。
中央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報財政部核準。地方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報本級財政部門核準。
第十二條需要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金融企業應當在資產評估前向財政部門報告下列情況:
(一)相關經濟行為的批準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資產評估機構的選擇情況;
(五)資產評估的進度安排情況。
第十三條對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金融企業應當逐級上報審核,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財政部門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
第十四條金融企業申請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時,應當向財政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
(二)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核準表(包括:資產評估項目基本情況和資產評估結果,見附件1,一式一份);
(三)與資產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及實施方案;
(四)資產評估報告及電子文檔;
(五)按照規定應當進行審計的審計報告。
擬在境外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上市的,還應當報送符合相關規定的資產評估報告。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受理申請或者不予受理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見附件2)。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符合下列要求的,財政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資產評估報告進行評審:
(一)資產評估項目所涉及的經濟行為已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基準日的選擇適當;
(三)資產評估依據適當;
(四)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一致;
(五)資產評估程序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六)資產評估報告的有效期已明示;
(七)委托方和提供資料的相關當事方已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及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財政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的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書面決定。作出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組織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七條除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經濟行為以外的其他經濟行為,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
第十八條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報財政部備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子公司、省級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賬面資產總額大于或者等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資產評估項目,由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審核后報財政部備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子公司、省級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賬面資產總額小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資產評估項目,以及下屬公司、銀行地(市、縣)級支行的資產評估項目,報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備案。
地方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第十九條對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金融企業應當逐級上報審核,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向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提出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
第二十條金融企業申請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時,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包括:資產評估項目基本情況和資產評估結果,見附件3,一式三份);
(二)與資產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
(三)資產評估報告及電子文檔;
(四)按照規定應當進行審計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收到備案材料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辦理備案手續。
對材料齊全、符合下列要求的,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應當辦理備案手續,并將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退資產占有企業和報送企業留存:
(一)資產評估項目所涉及的經濟行為已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一致;
(三)資產評估程序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四)委托方和提供資料的相關當事方已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及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不予辦理備案手續,并書面說明理由。
必要時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可以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組織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二條涉及多個產權投資主體的,按照金融企業國有股最大股東的財務隸屬關系申請核準或者備案。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等的,經協商可以委托其中一方按照其財務隸屬關系申請核準或者備案。
申請核準或者備案的金融企業應當及時將核準或者備案情況告知產權投資主體。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準予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經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金融企業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和產權轉讓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材料。
第二十四條金融企業發生與資產評估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與資產評估結果相差10%以上時,應當就差異原因向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作出書面說明。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金融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金融企業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檔案管理,加強統計分析工作。
第二十六條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對金融企業資產評估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對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延伸檢查。
第二十七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將對本地區金融企業上一年度資產評估工作的監督檢查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報財政部。
第二十八條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相關監管部門進行通報。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金融企業在資產評估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三十條金融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的;
(二)應當申請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者備案而未申請的;
(三)委托沒有資產評估執業資格的機構或者人員從事資產評估的,或者委托同一中介機構對同一經濟行為進行資產評估、審計、會計業務服務的。
第三十一條資產評估機構或者人員在金融企業資產評估中違反有關規定的,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中、、,或者泄漏金融企業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