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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發生的收益性支出中,構成產品成本的生產費用在產品銷售實現時直接作為營業成本,并全部從營業收入中扣除;而企業的期間費用,可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全部或部分地從當期的收入中扣除;納稅人發生的資本性支出,應先資本化為長期資產的價值,再以折舊或攤銷的方式逐期從收入中扣除;納稅人發生的營業外支出、各種財產損失應爭取盡量、盡快地在稅前列支;而違法經營的罰款、罰金和滯納金等則不能在稅前列支。企業在納稅籌劃時,可根據不同成本費用支出的抵稅效應差異,合理地安排各種成本費用支出,加強納稅管理,使企業稅前列支的成本費用最大化,進而實現所得稅支出最小化。
例如:由于2008年后企業所得稅稅率要降低,所以企業應該合理地提前列支成本費用支出,使企業收益盡可能的向后遞延。對一些必須的稅前成本費用開支,如果可以提前的,則應盡量在稅率下降前列支,如企業的各項符合規定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以及財產損失的清理報批等。當然不能僅僅為了擴大稅前扣除,而將一些不必要的費用也增加開支,那是得不償失的。
按照自2005年9月1日起實施的《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財產損失按申報扣除程序分為自行申報扣除財產損失和經審批扣除財產損失兩大類。
可自行申報扣除財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資產發生的財產損失、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以及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發生的財產損失,應在有關財產損失實際發生當期申報扣除。
企業因下列8種原因發生的財產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一是因 自然 災害、戰爭等 政治 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認為管理責任,導致現金、銀行存款、存貨、短期投資、固定資產的損失;
二是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
三是 金融 企業的呆賬損失;
四是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而確認的財產損失;
五是因被投資方解散、清算等發生的投資損失;
六是按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各項資產評估損失;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因此,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基本方式有三條,即:利用稅率進行納稅籌劃、利用稅基進行納稅籌劃和利用稅額進行納稅籌劃。
一、運用稅率進行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所實行的比例稅率體現在納稅人的認定和稅收優惠上。
稅率式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利用國家稅法制定的高低不同的稅率,通過制定納稅計劃來降低適用稅率從而減輕稅收負擔。我們知道,當稅負一定的時候,稅率的高低和稅額的大小呈正比,因此可選擇低稅率的籌劃方式來減少稅收負擔。
第一,選擇低稅率行業投資來進行納稅籌劃。國家為了從宏觀上調節產業結構,一般通過稅收政策來引導納稅人投資,并制定了許多行業稅收優惠法規。納稅人利用政府的稅收政策,進行納稅籌劃,可減少稅收負擔。例如“企業從事蔬菜、谷物、油料、糖類、薯類、棉花、棉花、麻類、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的新品種選育;中藥材種植;林木培育與種植;牲畜和家禽的飼養;林產品采集;灌溉、獸醫、農產品初加工、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二,選擇低稅率地區投資來進行納稅籌劃。國家對特定地區制定了許多稅收優惠政策,這種區域差異給納稅人提供了進行籌劃的空間,這是各國普遍存在的一種經濟現象,多數的經濟特區和經濟開發區都出臺了許多區域性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我國規定了在上海浦東新區或經濟特區范圍內,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于2008年1月1日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在本轄區內取得的所得,從取得第一筆收入所屬納稅年度算起,第1年和第2年的企業所得稅可免征,第3年到第5年的企業所得稅則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
這種行業性和區域性的稅率差異,給投資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資選擇和利用的機會,納稅人在投資和納稅時可對此進行慎重選擇并充分運用,若想要利用好企業所得稅在稅率方面的優惠,企業應當從自身性質到生產業務等各個方面進行全方位立體化的納稅籌劃。
二、運用稅基進行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的稅基是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金額-彌補虧損,”納稅企業可通過縮小稅基的方式來減輕納稅。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是通過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稅率得出來的,計稅依據是稅基,通常在稅率不變的條件下,稅額和稅基的大小成正比,稅基越小,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就越少。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是收入總額與成本和費用等支出的差額,因此,縮小計稅基礎一般都要借助財務會計手段,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稅金(六稅一費——營業稅、消費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建稅、關稅和教育費附加)、損失。”
例如納稅人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合理地調整會計核算,以達到降低應稅收入額、推遲應稅收入確認的期間,利用會計核算方法壓縮應稅收入額,從而減輕企業稅收負擔的目的。具體方法如下:
(1)企業已發生的銷售業務,其銷售收入應適時入賬。納稅人可依據會計制度的規定,做到:不應入收入類賬戶則不要入賬;能少入收入類賬戶的則盡可能少入賬;能推遲入收入類賬戶的則盡可能推遲入賬。
(2)會計處理中,存在著謹慎性原則,因此,不能預先將企業尚未發生的銷售業務入賬,即不能單憑合同協議或者口頭約定來預計可能形成的收入,這也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需要。
(3)只要是界于負債、債權與收入間的經濟行為,做負債、債權增加而不做收入增加處理;只要是界于對外投資和對外銷售間的經濟行為,做對外投資而不做對外銷售業務處理;只要能找到理由推遲確認的收入,要盡可能地推遲確認。
此外,納稅人還應當注意對免稅收入的規定。
三、運用稅額進行納稅籌劃
稅額式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直接減少應納稅額的方法來減少自身的稅收負擔,主要是利用減免稅優惠達到減少稅收的目的,在納稅籌劃時,首先要根據企業自身情況充分利用可以適用的稅收優惠,其次要注意不同的稅收優惠之間的合理搭配,比如減免稅期間就不適合采取加速折舊法。
同時,納稅人在業務的安排和納稅籌劃項目的選擇上要充分考慮稅法的要求,對納稅準予扣除的項目進行事先的籌劃,以實現準予稅前扣除項目金額最大化,從而達到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目的。
參考文獻:
(二)長期股權投資的賬務處理
舊制度中規定,保險公司如有經國務院特批對外進行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以前投出的目前尚未收回的長期股權投資,可以增設“長期股權投資”科目進行會計核算,但對于具體的賬務處理沒有做出規范。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而隨著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的逐步放寬,保險公司進行股權投資乃至直接進入證券市場,都將成為其實現保險資金保值增值、鏈接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的一個重要渠道。新制度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入帳價值、成本法和權益法等進行了詳細的說明(當然這是針對所有的金融企業)。
(三)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
新舊制度對于購入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規定相同,而對于另外幾種情況存在不同程度的區別:
1.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舊制度規定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賬,而新制度規定“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支出,作為入帳價值。”
2.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舊制度規定按評估確認的原價記賬,而新制度規定“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帳價值。”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舊制度規定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發生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支出記賬,而新制度規定“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帳價值。如果租賃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賃開始日,企業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4.在原有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舊制度規定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價,加上由于改建、擴建而增加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記賬,而新制度規定“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由于改建、擴建而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作為入帳價值。”
5.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舊制度規定按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所提供的有關憑據記賬,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發生的各項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而新制度規定“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本論文由整理提供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3.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照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6.盤盈的固定資產,舊制度規定按重置完全價值記賬,而新制度根據其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是否存在活躍市場采取與捐贈固定資產類似的原則確定入賬價值。
7.新制度還規定:“經批準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的賬面價值加上發生的運輸費、安裝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入賬價值。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中,還應當包括金融企業為取得固定資產而交納的契稅、耕地占用稅、車輛購置稅等相關稅費。”這在舊制度中均未說明。
(四)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
本論文由整理提供
;對于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舊制度規定:“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的,按不超過受益年限的期限攤銷。”而新制度規定:“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兩者之中較短者。”其他情況新舊制度的規定一致。
(五)長期待攤費用的會計處理
新制度與舊制度相比,在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上有以下幾點變化:
1.舊制度規定,長期待攤費用是攤銷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包括開辦費、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以及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攤銷費用。新制度對于長期待攤費用規定的概念一樣,但范圍有所縮小,主要是不再包括開辦費(在開始經營的當月直接計入損益)以及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發生時直接計入損益),并且明確指出:“應當由本期負擔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
2.舊制度規定:“開辦費應當從公司開始經營的當月起,按不超過5年的期限平均攤銷;如開辦費不大的,也可在開始經營的當月一次攤銷。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應在大修理間隔期內平均攤銷;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在租賃期內平均攤銷。”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而新制度規定:“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單獨核算,在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在租賃期限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孰短的期限內平均攤銷;其他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受益期內平均攤銷。”對于舊制度規定的開辦費,新制度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金融企業開始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經營當月的損益。”此項規定體現了謹慎性原則。
3.新制度增加了如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單位發行股票支付的手續費或傭金等相關費用,減去股票發行凍結期間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額,從發行股票的溢價中不夠抵銷的,或者無溢價的,若金額較小,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若金額較大,可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不超過2年的期限內平均攤銷,計入損益。”
4.新制度規定,如果長期待攤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后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六)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會計處理
新制度對借款費用資本化做了詳細規定,與舊制度相比,有以下變化:
1.舊制度規定,長期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匯兌損失等借款費用,屬于籌建期間的,計入開辦費;屬于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在固定資產尚未交付使用之前發生的,計入有關固定資產的購建成本;除上述情況之外的,計入當期損益。而新制度規定,除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借入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外,其他借款費用均應于發生當期確認為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2.新制度規定,在以下3個條件同時具備時,金融企業為購建某項固定資產而借入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和匯兌差額應當開始資本化,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產的成本:(1)資產支出已經發生(只包括為購建固定資產而以支付現金、轉移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帶息債務形式發生的支出);(2)借款費用已經發生;本論文由整理提供(3)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活動已經開始。舊制度對此沒有規定。
3.新制度還對資本化率、以非借款方式募集資金專項用于購建某項固定資產、某項建造的固定資產各部分分別完工、某項固定資產的購建發生非正常中斷以及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情況做了詳細說明,這些在舊制度中均無規定。
(七)短期投資利息收入的會計處理
新制度規定,短期投資的利息,應當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已記入“應收利息”的除外。而舊制度中規定,除已計入“應收利息”科目的以外,短期債券投資的利息收入一般應于收到時確認為投資收益。
(八)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所得稅的會計處理主要有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兩種方法下會計處理有很大區別,所確定的各期所得稅費用也不同。舊制度規定,保險公司應當采用應付稅款法計算繳納所得稅。而新制度規定:“金融企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采用應付稅款法或者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所得稅的核算。”如果保險公司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那么,就需要增加“遞延稅款”科目。
(九)外幣業務核算
新制度對外幣業務核算的主要變化有:
1.舊制度中規定,采用外匯分賬制的公司,應設置“貨幣兌換”科目,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及有關外幣賬戶的聯系均通過“貨幣兌換”科目核算。本論文由整理提供新制度中規定:“采用外幣分賬制核算的金融企業,應按業務發生時的各種原幣填制憑證、登記帳簿、編制會計報表。金融企業發生結售匯、外幣買賣以及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及賬務間的聯系均通過‘外幣買賣’科目,并按業務發生時的匯率記賬。‘外幣買賣’科目應采用多欄式賬簿,同時記錄外幣金額、匯率等。”
2.舊制度規定,對于采用外匯統賬制的公司,月份終了,其按照月末匯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與原賬面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屬于籌建期間的,計入開辦費;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借款產生的匯兌損益,在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前計入該項在建固定資產成本;除上述情況外,均計入當本論文由整理提供
期損益。新制度則規定:“采用外幣統賬制核算的金融企業,應分別記賬本位幣和各種外幣進行明細核算。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余額,期末時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損益;屬于籌建期間的,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屬于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借款產生的匯兌損益,按照借款費用資本化的原則進行處理。”
3.新制度對外幣報表折算作了規定,要求金融企業應將以原幣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折算為人民幣。具體折算方法如下:資產負債表,除權益類項目外,其他項目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人民幣;權益類項目按照歷史匯率折合為人民幣。不同匯率之間形成的差額,作為外幣折算差額單列項目反映。利潤表,按期末匯率折合為人民幣。而舊制度中對此沒有做出規定。
(十)增加了會計調整
新制度對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以及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處理做了詳細規定:對于會計政策變更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或未來適用法。會計估計變更時,不需要計算變更產生的累積影響數,也不需要重編以前年度會計報表,但應當對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采用新的會計估計進行處理。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調整事項,本論文由整理提供應當如同資產負債表所屬期間發生的事項一樣,做出相關賬務處理,并對資產負債表日已編制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相關附表和現金流量表的補充資料內容,但不包括現金流量表正表)作相應的調整。資產負債表日以后才發生或存在非調整事項,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其內容、估計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如無法做出估計,應當說明其原因。舊制度對此均未涉及。
(十一)增加了或有事項的處理
新制度對或有事項做了詳細規定,指出金融企業不應當確認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但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或有負債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如無法預計,應當說明理由),以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舊制度對此未涉及。
(十二)增加了對會計報表附注的規范
[關鍵詞]企業避稅避稅策略稅收收益
ABSTRAC
Inthispaper,areasonabletaxforenterprisestochoosethedefinitionandanalysis,designedtoenablebusinessestochoosethestrategyinordertomakethemajorityofoperatorsandaccountingpeoplehavebeenunderstandingandimportance.Provisionsinthetaxlawsortheextentpermittedbythetaxlawdoesnotviolatethepremise,business-to-business,investment,financialactivities,planningandarrangementscanbemadecost-savingstax(savingtax)incometaxinordertoachievetheoverallafter-taxprofitmaximization.Law,payingtaxesistheobligationoftaxpayers,andtaxplanninginaccordancewiththelawhasbeenmadegreatergainstaxistherightofthetaxpayer.
[Keywords]corporatetaxavoidancestrategiestaxavoidancetaxbenefits
1避稅的界定
1.1據中國國家稅務總局調查
跨國公司每年“避稅”達幾百億元。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及國內經營與國際慣例的接軌,避稅現象將越來越普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都各有避稅秘方,雖然說避稅違反了稅收立法意圖,有悖于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但避稅并不違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稅之說。正因如此,很多外資企業采取各種招術,以達合理避稅的目的。
1.2合法避稅
納稅人在稅收法規許可的范圍內,利用合法的手段,通過經營和財務活動的安排盡量減少納稅稅額。所以避稅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的偷稅、漏稅另當別論,不屬于本文研究的范圍。
2企業避稅的策略
社會關系紛繁復雜,企業避稅的方式也千差萬別,各企業有各企業的方式和方法,而且,據筆者了解,絕大多數企業在現實生活中的避稅手段相當高明,可謂輕車熟路,總結起來無外乎有以下幾種方式:
2.1生產環節的避稅方法
2.1.1轉讓定價
1)通過在國外設分部在國內加工制造的企業,總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成本價格,增大負債,在售價不變的情況下,使收益減低,甚至出現虧損,在虧損后,還會增加投資,常年如此,稅務部門拿這種做法也無可奈何。這種做法被審計人員叫做“轉移定價”。
2)轉讓定價是現代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進行國際避稅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現代經濟生活中,許多避稅活動,不論是國內避稅還是國際避稅,都與轉讓定價有關。它們往往通過從高稅國向低稅國或避稅地以較低的內部轉讓定價銷售商品和分配費用,或者從低稅國或避稅地向高稅國以較高的內部轉讓定價銷售商品和分配費用,使國際關聯企業的整體稅收負擔減輕。如果充分利用國際避稅地,經濟特區及稅收優惠政策,通過轉讓定價法,將高稅區的公司的經營所得通過壓低銷售價的方式轉入低稅區的公司之中,避稅效果更為明顯,當前跨國公司避稅主要采取這鐘方式。
2.1.2貸款高利率
1)利用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高于國際市場價格,或隱藏在設備價款中的一種手法。外商利用人們不了解設備和技術的真實價格,從中抬高設備價格和技術轉讓價格,將企業利潤向境外轉移。它們在抬高設備價款的同時,把技術轉讓價款隱藏在設備價款中,以躲避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應納的預提稅。勞務收費標準“高進低出”。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供服務或勞務,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費高,境內公司收費低甚至不收費。有的還虛列境外公司費用。
2)國際避稅地建公司
運用避稅港進行避稅是跨國納稅人減輕稅負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維持稅收制度在籌措國家財政資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國稅務當局面臨的重要任務之一。在跨國納稅人不斷運用避稅港的情況下,國家的稅收權益不斷遭到損害,稅收收入受到影響,稅收的公平原則也相應遭到破壞。因此,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特別注意如何防止跨國投資經營者運用避稅港從事避稅活動。
2.2投資環節避稅方法
2.2.1選擇投資企業類型的方法
1)投資企業類型選擇法是指投資者依據稅法對不同類型企業的稅收優惠規定,通過對企業類型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的方法。我國企業按投資來源分類,可分為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對內、外資企業分別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同一類型的企業內部組織形式不同,稅收政策也不盡相同。因此,對不同類型的企業來說,其承擔的稅負也不相同。投資者在投資決策之前,對企業類型的選擇是必須考慮的問題之一。
2)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不僅在使用的稅率上明顯不同,同時,法律對外資企業又提供很多的優惠政策,所以,通過改內資企業為外資企業,披上外資企業的面紗,就可以輕松避開其所使用的高稅率。
3)另外,內資企業統一按國家有關稅法規定繳納各項稅收,稅收負擔基本上趨于公平,但仍可以通過特殊的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以達到避稅目的。所以,企業通過“掛羊頭賣狗肉”的方式也可以實現避稅的目的,當然,這種方式使用不當會存在是否合法的問題,有可能出現偷稅情形。
2.3選擇投資的方式的方法
2.3.1投資方式是指投資者以何種方式投資
一般包括現匯投資、有形資產投資、無形資產投資等方式。投資方式選擇法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對投資方式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
2.3.2企業外商投資
眾所皆知,絕大多數的企業形式,以外商投資企業為例,投資者都可以用貨幣方式投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械設備或其他物件、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投資。而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投資,以便引進國外先進機械設備,以提高中國的生產和服務的質量和科技含量,中國稅法規定,按照合同規定作為外國出資者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外資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經審查批準,外資企業以增加資本新進口的國內不能保證供應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2.3.3無形資產帶來的效益
不具有實物形態,但能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甚至可創造出成倍或更多的超額利潤。無形資產是指企業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它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投資者利用無形資產也可以達到避稅的目的。
2.3.4采取貨幣出資也同樣能達到避稅的目的
外國投資者在投資總額內或以追加投入的資本進口機械設備、零部件等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2.4選擇投資產業的方法
2.4.1選擇投資產業的方法
投資者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稅收優惠規定,通過對投資產業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方法。具體來說,不同的投資產業使用的稅收優惠不太一樣,我們國家的稅法提供的稅收優惠,主要是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一定的年限內享受減免稅收的待遇。所以選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也是合理避稅的方式之一。
2.4.2新稅法的頒布實施
將減免稅的權力收歸國務院,避免了減免稅過多過亂的現象。同時,稅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如: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利用“三廢”作為主要原料的企業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與其有關的咨詢、服務、培訓等,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所得稅等。
2.4.3企業也可以生產出口產品,從而享受稅收優惠
中國稅法規定,對報關離境的出口產品,除國家規定不能退稅的產品外,一律退還已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退稅的產品,按照國家統一核定的退稅稅率計算退稅。
2.5選擇投資地點的方法
2.5.1虛設常設經營機構
很多投資經營企業利用特區或經濟開發區的各項優惠政策,在名義上將企業設在特區或經濟開發區,實際業務活動則不在或不主要在區內進行。這樣該企業在非特區獲得的經營收入或者業務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區或經濟開發區的稅收減免照顧,特區或經營開發區境外的利潤所得就可以向境內企業總部轉移而減少納稅。
2.5.2虛設信托財產
使委托人按其意旨行事,形成委托人與信托財產的分離,但信托財產的經營所卻歸在國際低稅區、特區或經營開發區的企業名下,以達到逃避納稅義務的目的。
3成本費用環節避稅方法
3.1材料計算法
材料計算法是指企業在計算材料成本時,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業本身的成本計算方法。材料是企業產品的重要組成部分,材料價格是生產成本的重要部分,因此,材料價格波動必然影響產品成本變動。但是在材料市場價格處于經常變動的情況下,材料費用如何計入成本,直接影響當期成本值的大小;通過成本影響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的大小。一般來說,材料價格總是不斷上漲的,如果企業采取讓后進的材料先出去,計入成本的費用就高,否則勢必使計入成本的費用相對較低。如果企業正處所得稅的免稅期,企業獲得的利潤越多,其得到的免稅額就越多,這樣,企業就可以通過選擇先進的材料先出去以計算材料費用,以減少材料費用的當期攤入,擴大當期利潤;相反,如果企業正處于征稅期,其實現利潤越多,則繳納所得稅越多,那么,企業就可以選擇后進的材料先出去,將當期的材料費用盡量擴大,以達到減少當期利潤,少繳納所得稅的目的。
3.2折舊計算法
折舊是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通過逐漸損耗(包括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而轉移到產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費中的那部分價值。折舊的核算是一個成本分攤的過程,即將固定資產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統的方式,在它的估計有效使用期間內進行攤配。企業可以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不同的折舊方法對于固定資產價值補償和實物補償時間會造成早晚不同,不同折舊方法導致的年折舊額提取直接影響到企業利潤額受沖減的程度,因而造成累進稅制下納稅額的差異及比例稅制下納稅義務承擔時間的差異。企業正是利用這些差異來比較和分析,以選擇最優的折舊方法,達到最佳稅收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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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楊輝:避稅籌劃的合理性分析[J].財會與財政
[3]張海雨:我國現行稅法下的避稅思考[J].上海財稅
致謝
本論文設計在()老師的悉心指導和嚴格要求下業已完成,從課題選擇到具體的寫作過程,無不凝聚著()老師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畢業論文寫作期間,()老師為我提供了種種專業知識上的指導和一些富于創造性的建議,沒有這樣的幫助和關懷,我不會這么順利的完成畢業論文。在此向丁老師表示深深的感謝和崇高的敬意。
在臨近畢業之際,我還要借此機會向在這四年中給予了我幫助和指導的所有老師表示由衷的謝意,感謝他們四年來的辛勤栽培。不積跬步何以至千里,各位任課老師認真負責,在他們的悉心幫助和支持下,我能夠很好的掌握和運用專業知識,并在設計中得以體現,順利完成畢業論文。
還原法
(一)含稅支付額還原法
所謂含稅支付額還原法,是指稅法規定進項稅額按含稅支付額直接計算,但賬面所提供的計算進項稅額轉出的支付額是扣除了進項稅額之后的支付額,需要進行價格還原,然后再依據所適用的進項稅額扣除率計算確定應轉出的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應轉出進項稅的貨物成本÷(1-進項稅額扣除率)×進項稅額扣除率
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購貨物,即購入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依據支付價格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如從農業生產者手中或從小規模納稅人手中購入的免稅農產品;從專門從事廢舊物資經營單位購入的廢舊物資,以及企業銷售商品、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費等。
例:某酒廠3月份從農民手中購入玉米一批,作為生產原料,收購價為100萬元,支付運費2萬元。該酒廠當月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13.14萬元,記入材料成本的價格為88.86萬元。4月份酒廠將玉米的一部分用于非應稅項目,移用成本65萬元,其中運費1.25萬元。
依據上述方法,該部分玉米進項稅轉出數額則為63.75÷(1-13%)×13%+1.25÷(1-7%)×7%=10.47(萬元),而不是63.75×13%+1.25×7%=8.38(萬元)。
(二)含稅收入還原法
所謂含稅收入還原法,是指稅法規定進項稅額按不含稅支付額計算,但賬面提供的計算進項稅額轉出的收入額(返還的支付額)是含稅的,需要進行價格還原,再按適用的進項稅額扣除率計算確定應轉出的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為:應沖減的進項稅額=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此方法適用于納稅人外購貨物時從銷貨方取得的各種形式返還資金的進項稅轉出的計算。
例:某商業企業向某生產企業購進一批貨物,價款30000元,增值稅額5100元。當月從生產企業取得返還資金11700元,增值稅率17%。則:
當月應沖減的進項稅額=11700÷(1+17%)×17%=1700(元)
比例法
(一)成本比例法
所謂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據需要依法進行進項稅額轉出的貨物成本占某批貨物總成本或產成品、半成品、某項目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實際應轉出的進項稅額。該方法主要適用于貨物改變用途,產成品、半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等的進項稅轉出。由此成本比例法又可分為移用成本比例法與當量成本比例法。
1.移用成本比例法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某批外購貨物總的進項稅額×貨物改變用途的移用成本÷該批貨物的總成本
例:某一般納稅人3月份將一批從小規模納稅人購入的免稅農產品(收購價30萬元,運輸費1萬元)委托A廠(一般納稅人)加工半成品,支付加工費5萬元,增值稅0.85萬元,當月加工完畢收回。4月份該納稅人將其中的一部分用于非應稅項目,移用成本為20萬元。
此批產品的總成本為:(30-3.9)+(1-7%)+5=32.03(萬元)
此批產品的進項稅額為:30×13%+1×7%+0.85=4.82(萬元)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為:20÷32.03×4.82=3.01萬元
2.當量成本比例法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非正常損失中損毀在產品、產成品或貨物數量×單位成本×進項稅額扣除率×外購扣除項目金額占產成品、半成品或項目成本的比例
例:2002年3月,某紡織廠因工人違章作業發生一起火災,燒毀庫存外購原材料腈綸20噸、庫存產成品針織布6萬米;已知原材料晴綸每噸成本8萬元(不含稅),針織布單位成本每萬米20萬元。原材料占產成品成本的比例為75%。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20×8×17%+6×20×75%×17%=42.5(萬元)
(二)收入比例法
所謂收入比例法是指根據納稅人當期的非應稅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計算確定當期非應稅收入應承擔的進項稅轉出額。此方法適用于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不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而無法劃分出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情況。其計算公式為:
借記“所得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關于視同銷售業務的計稅所得如何確認的問題,可以能否稅前扣除為標準,分以下幾種情況進行處理:
一、用于可在稅前扣除項目的視同銷售業務
包括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管理部門的非資本性支出,如印刷廠財務部門領用本廠印制的會計賬簿;將自產產品用于公益性、救濟性捐贈、贊助支出,如電視機廠通過民政部門向希望工程捐贈自產的電視機;糧食白酒生產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非糧食白酒廣告及廣告樣品,等等。按照稅法規定,企業一方面應將這部分白產產品作銷售處理,另一方面又會增加可在稅前扣除的管理費、捐贈支出,兩項相抵,計稅所得與會計所得基本一致。不過,這里應注意有關費用、支出的標準不得超出稅法規定的范圍,超過部分應作相應的納稅調整。
例一:某企業領用自產B產品10件作為辦公用品,B產品成本每件50元,銷售價格每件60元。假設該企業低值易耗品實行一次性攤銷,該企業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500
貸:產成品500
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該項視同銷售業務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100元[10×(60-50)],但同時管理費用應當在稅前多列支100元,因此,納稅人應納稅所得的調整額為0;
二、用于不得在稅前扣除項目的視同銷售業務
包括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非生產性機構、集資、職工福利獎勵支出,如家俱廠醫務室領用本廠生產的辦公桌椅等;將自產產品用于非公益性、救濟性贊助、捐贈支出;將自產產品用于本企業生產的糧食白酒廣告及廣告樣品,等等。由于這部分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故應嚴格按稅法規定的計稅價格核定視同銷售業務的納稅所得,會計上按永久性支出的所得稅處理方式作納稅調整及應納所得稅會計處理。
例二:某企業將自產A產品500件用于職工福利,200件用于非廣告性贊助,A產品的成本每件100元,銷售價格每件150元。該企業賬務處理如下(假設不考慮增值稅,下同):
借:應付福利費50000
營業外支出20000
貸:產成品――A70000
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該項視同銷售業務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35000元[700×(150-100)];用于職工福利的部分在應付福利費中列支,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非廣告性贊助支出不得在稅前列支,應當另外調增應納稅所得20000元。
三、形成固定資產,可在以后期間通過計提折舊逐步在稅前扣除的項目。
即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或用于管理部門構成固定資產,如家電公司將自己生產的空調安裝在辦公室使用等。這種情況,因以后年度實際計提的折舊具有不確定性,故當年應比照上述第二種情況進行所得稅處理。為避免因計入固定資產原值金額與稅法規定的計稅銷售額不符,造成以后年度少提折舊,會計上可按稅法規定的計稅價格借記“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科目,同時結轉利潤。
例三:某磚瓦廠將自產空心磚1000000塊用于建造辦公樓,該空心磚成本每塊0.15元,銷售價每塊0.25元。該磚瓦廠賬務處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150000
【論文摘要】高新技術企業如何充分利用好國家給予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是個重要課題。本文從稅收的角度詳細分析了高新技術企業如何在合理合法的基礎上降低企業的稅負。
近年來,我國的高新技術產業迅速崛起,已成為國民經濟中增長最快、帶動作用最大的產業,在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促進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方面起了關鍵作用。在依靠外部環境改善和國家政策支持謀求發展的同時,高新技術企業如何利用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結合自身的企業特征及運營特點,為企業量身定制一套最優稅收籌劃方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業整體稅負,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是每一家高新技術企業必須要關注的問題。
一、未雨綢繆——做好前期規劃工作
這是作為每個企業投資者首先必須抓住的基本要點,更是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能否成功的關鍵。
一是要確定有利的產業領域。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涉及的產業領域很多,有電子產業、機電一體化、生物工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等等,不同領域產業所涉及的稅收政策也不盡相同,這就要求投資者認真考慮不同領域稅收政策的差異,進行必要的稅收規劃。
二是要辦理必要的資質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享受,往往是建立在企業資質之上,每項政策優惠最終能否獲得,關鍵看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可和審批,其直接依據就是各類資質證書文件。所以,企業應盡快申報自身的知識產權或提前安排以獨占使用方式擁有該自主知識產權,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軟件企業證書等資質至關重要,這也是稅收籌劃不得不把握的關鍵環節。
三是要與稅務機關保持良好的溝通。一項稅收優惠能否獲得,稅收籌劃能否成功,最終決定在當地稅務機關對稅收優惠的審批這一關上,這就要求企業的相關財務人員和管理人員時常與當地稅務部門保持良好的溝通,及時了解和掌握最新信息,適時調整納稅籌劃策略,才能保證籌劃的時效性、超前性和成功率。
二、明智選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高新技術企業銷售、進口貨物以及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都必須依法交納增值稅。增值稅的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及會計核算健全與否,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雖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權按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享有進項稅額的抵扣權;而小規模納稅人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享有進項稅額的抵扣權,但是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不一定會重于一般納稅人。
首先,最近新修訂的增值稅條例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設置工業和商業兩檔征收率(6%和4%),將征收率統一降低至3%。同時對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也作了調整,將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應稅銷售額標準分別從100萬元和180萬元降為50萬元和80萬元。該項規定的調整,無疑大大減輕了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尤其是初創期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負。其次,高新技術企業的產品多為高附加值產品,增值率高的可達60%以上,但其消耗的原材料少,因而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少。再次,企業在暫時無法擴大經營規模的前提下,實現由小規模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的轉換,必然要增加會計成本。如增加會計賬簿,培訓或聘請高級的會計人員等。如果小規模納稅人由于稅負減輕而帶來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減這些成本的支出,則寧可保持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最后,企業購入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被排除在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范圍外,這無疑加重了利用先進技術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負擔,直接影響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總之,高新技術企業由于生產的大多為高附加值產品,這些技術含量高、增值率高的高新技術產品中可以抵扣的進項稅的成本含量很低。所以,對于規模不大的高新技術企業,選擇為小規模納稅人較合適;對規模較大的高新技術企業一般納稅人,可以通過分立的形式,盡可能降低分立后各自的銷售額,使其具備小規模納稅人條件而變為小規模納稅人,從而取得節稅利益。
三、降低稅基——費用最大化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來講,原計稅工資標準取消,可以按實際支出列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標準、捐贈扣除標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放開,對于內資企業來說,扣除限額得到大幅提升。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在新所得稅法限額內,在不違規的前提下,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即在規定范圍內充分列支工資、捐贈、研發費用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盡量使扣除數額最大化,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
例如,新《企業所得稅法》第30條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結合過渡期稅收優惠政策,特區新辦高新技術企業“三免三減半”,西部地區鼓勵類企業“兩免三減半”的優惠,對于研發費用集中性的投產初期的企業可以做一定的選擇,以便能充分享受稅收優惠。
四、準確把握——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籌劃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企業通過稅收籌劃可以將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及時、充分享受到位。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新設高新技術企業需經營一年以上,新設立有軟件類經營項目的企業可以考慮先通過申請認定“雙軟”企業資格,獲取“二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五年經營期滿后,再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能獲取更大的稅收利益;無法掛靠“雙軟”企業獲得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通過收購并變更設立一年以上的公司獲取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在不同的時期都有許多條款,如:免征增值稅、不征收增值稅、軟件生產企業軟件產品的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電路產品其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納稅人銷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6%的征收率計算納稅,并準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等。高新技術企業要具體分析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同稅收優惠政策的條款相對照,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有利于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更是隨處可見。舉例如下:
一是對于符合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所得稅優惠稅率,其中對于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作出了規定,因而對于欲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企業必須對研發費用從長計劃。
二是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三是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是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從稅收的角度看比直線法可以增加當年的費用,抵減企業應納稅所得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應做好準備,規劃好企業的經營范圍、研發費用、高新收入、科技人員等關鍵性的技術點。
另外,高新技術企業在日常核算中也要關注細節。在財務核算上,注意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的差異;避免將資本性支出變為經營性支出;正確區分各項費用開支范圍,注意不要將會務費、差旅費等擠入業務招待費;在免稅和減稅期內應盡量減少折舊,在正常納稅期內應盡量增加折舊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等等。
值得指出的是,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種理財手段,可以為企業節約納稅,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壯大企業經濟實力,但也存在籌劃不當違法偷稅的風險。因此,高新技術企業應立足資源優勢,不斷加大技術創新的投入和產出,遵循科學的稅收籌劃原則,正確掌握和熟練運用稅收籌劃策略,才能真正取得稅收籌劃的成功,為企業創造出較高的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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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計收入和計稅收入差異的原因
會計收入和計稅收入差異的最終原因是:二者追求目標不同,這也是會計和稅法形成差異的根源,因為目標不一樣,就注定了二者的基本前提和遵循原則存在差異,也導致了會計收入和計稅收入二者的差異。
(一)會計和稅法追求目標的差異
在我國市場經濟交易活動中,中小企業會計核算所追求的目標是:其一,客觀、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等信息,隨時監督企業各項經濟的過程和結果;其二,傳遞有效用信息給決策者,協助企業經營者對企業各項經濟活動做出決策。所以,會計要做的是確認計量各種會計要素(準確、真實、可靠)。但是,計稅收入的目標是確保分配稅收秩序、調整國家財政收入、維穩納稅人的利益。所以,稅法在各項制度的規定要求做到可操作性和肅性。為了完成兩者之間不一樣的目標,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會分別走向不同的發展道路,最終使得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出現差異。
(二)在收入確認方面會計和稅法所遵循的原則差異
1、會計主要強調的原則有:謹慎性原則和權責發生制原則
謹慎性指經濟主體在進行會計核算時,不可以高估或低估資產(負債),合理預計、合理評估一定情況下有可能發生的費用及損失。這一原則要求經濟主體的會計核算要將未來可能發生的費用及損失計入負債,但是這個原則是有悖于稅法中的確定性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是主張權利和責任相輔相成,二者完全統一。
2、稅法著重強調的原則為:確定性原則和收付實現制原則,歷史成本
為了避免經濟主體人為的調節利潤,例如通過計提折舊和預計負債等實現延期納稅。稅法突出的確定性原則規定各項構成要素必須要依據法律清晰界定,稅法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只能依據法律,一旦在法律層面上缺失理論依據,就都無法征稅或者減免每個征稅對象的任何稅收,在執行稅收制度確認涉及的稅收項目上,一定要遵循法律規定,不可以隨意的主觀猜測。此外,稅法還有支付能力原則,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稅收收入可以及時足額的入庫。因此,稅法在確認收入方面趨向于社會經濟價值,成本、費用的稅前扣除,法律角度上要找到有依據的理論,決不能靠主觀臆斷。
二、會計與計稅收入確認存在的差異
(一)銷售商品存在的差異
1、銷售商品收入在確認中的差異
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中第四條和我國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二者比較得出,在會計核算收入中注重的是相關利益流入本企業的可能性,而稅法在確認收入時注重的是完成經濟交易的法律要件――銷售合同的簽訂與否。在會計核算收入的注重點可以看出,計稅收入的確認相比較于會計收入的確認沒有“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銷售方”,這就說明稅收屬于政府的利益,它不像企業把側重點放在利益的流動方向,而是側重于經濟交易或事項的發生與否,只要有經濟事項的發生,在稅法方面就要有收入的確認,并且其不會考慮此經濟事項能否給企業帶來利益。
2、銷售商品收入在計量中的差異
稅法沒有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所以不同于新會計準則引入的公允價值計量方式,二者在銷售商品收入計量上不一致。簽訂合同時采取的遞延方式實質是融資行為,應當按照合同協議上的公允價值計入收入;而在稅法沒有考慮時間價值因素,對于融資性的經濟事項不進行分桃處理或是折現。在現金折扣方面,會計確認收入采用的是凈價法(扣除折扣的凈額),而政府認為現金折扣是企業為了盡快得到貨款而采取的一種獎勵活動,發生的費用屬于財務費用,其成本不能由政府承擔,所以稅法是按照全額貨款確認收入的。出于反避稅的考慮,稅法在企業發生視同銷售業務的時候要對此項經濟活動確認收入。稅法中規定:當視同銷售的商品是本企業自制資產的,按照同期同類資產的同價格確認收入;當視同銷售產品是外購資產,確認收入時,可以按照購入價值計量。而會計方面如果發生視同銷售行為是不用確認收入的。所以,不同于會計,稅法要為視同銷售行為作為計算應稅收入應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二)提供勞務收入確認和計量的差異
在企業會計準則中確認提供勞務所得的收入方法是:第一如果一個會計年度內完成的勞務,應在其完成時確認收入;第二如果一個會計年度沒有完成的勞務,且能夠可靠計量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所勞務的結果,則要按照完工百分比的方法確認勞務收入;第三如果勞務結果不能可靠計量的還要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是預計能夠補償已發生的勞務成本,應按照可以補償的金額計入勞務收入中去;二是已預計無法補償已發生的勞務成本,應按照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此勞務不再確認收入。
在稅法對勞務收入方面的規定是:能夠可靠計量的勞務交易結果應該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勞務收入,區別于會計中“有關經濟利益會流入企業”。稅法不同于會計謹慎性原則,而是更好的偏重于權責發生制,所以在稅法中不管成本能否回收,只要企業從事勞務工作,就要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對兩者的分析研究,可以總結出:稅法不考慮收入到賬的可能性,而是將當期應繳納的勞務收入確認按照完工百分比計量,統一的應用此方法于所有提供勞務的收入。這是會計計量和稅法計量收入的一個明顯的差異,除此之外,二者同商品銷售收入的計量方式基本一致。同時,稅法還賦予相關機關在實際特別的情況下擁有核定權。
三、協調會計和計稅收入的差異
本論文僅從銷售收入和勞務收入兩方面分析會計收入和計稅收入確認的異同,從這兩方面就可以看出,在會計核算和政府計稅收入之間存在明顯差異且合理的矛盾現象,其主要原因是二者追求不同的目標、遵循不同原則。但是合理的差異也是控制在一定范圍內的,如果其范圍過大,就使得企業核算的難度系數加大,且提高政府稅收成本,甚至導致征繳數額不足。由此可以看出,這樣無可避免的差異不加以干預,勢必會產生許多不必要的差異,所以,論文提出幾點建議做參考:
第一,差異既然是不可避免的,我們就要把這種差異盡量降到最小化。畢竟政府在征收稅款時是以會計核算方式的數據為基礎的,這就需要企業和政府二者之間良好的進行溝通解決,從而制定出新的政策準則。
第二,會計核算是為了滿足使用者需求,使決策更加科學合理。稅收是國之根本,對應的稅法是以課稅保障國家收入,二者目標不同,所以,政府應該加大力度對相關財務人員和企業管理者、投資者的納稅知識培訓,加大偷稅、漏稅、違規避稅的懲罰力度,促進企業積極主動承擔納稅義務,這樣,才可以讓會計核算和稅法二者互不違背。
第三,會計歸屬于國家財政部門,計稅歸屬于歸家稅務部門,二者都是為人民和國家所服務的。所以,會計和計稅之間要積極溝通合作,促進會計和計稅相關法律法規的制訂方面的合作。在計稅形式下的稅額征收影響較小時,稅法要適度的降低和會計核算方面的差異。
第四,在我國,會計核算方法和計稅依據是由不同政府部門分別制定的法律法規,無法快速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變化形式。因此,我們要不斷學習會計和稅法知識,在學習中探究兩者之間的相互對應關系,避免會計被動于稅收政策,防止二者在收入確認采用的權責發生制上出現的差異問題,探索會計與計稅的新體系的合理關系。
在我國中小企業中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確認存在的異同不是短時間內所形成的,我們只能從不斷的學習和實踐當中吸取經驗教訓,注重國際會計準則和相關稅法的改革方案,學習意法國家改革成功的案例,把注意力集中在縮小甚至消除二者之間的差異點,突破傳統習慣和觀念,從而消減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確認存在的異同。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279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117(2012)03-0100-01
運費作為企業購銷活動收支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企業應納稅額的影響不容忽視。運費的收支涉及的流轉稅稅種主要有增值稅和營業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運費既可作為增值稅銷售額中的價外費用計算銷項稅額,又可計算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究竟是銷項還是進項主要看資金的流向。然而,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等勞務的單位和個人應該繳納營業稅。因此對企業選擇何種方式收取運費,直接關系到企業稅負的高低以及稅后收益。本論文將從自營運輸與分設獨立核算的運輸公司兩種方式作深入分析,不考慮免稅貨物及其他特殊情況。
一、兩種方式的概述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所謂自營運輸,是指企業在銷售貨物的同時提供自營運輸的活動,兩項行為具有明顯的從屬關系,為典型的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不得將其看作兼營行為納稅。因此,在一般情況下,運費作為銷售額的價外費用依據納稅人的主營業務征收增值稅。針對增值稅一般稅率貨物與低稅率貨物,適用稅率分別為17%和13%.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兩種方式下收取運費的稅負分析比較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收取運費的稅負大小,需要以是否考慮自營運輸過程中可抵扣的物耗和是否考慮購貨方的進項抵扣為切入點進行四種情況的衡量。為了方便分析,我們做出下列假設:假設自營運輸過程中不含稅物耗(即運輸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相關修理費支出等項目)金額占含稅運費的比例為R。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
情況一:不考慮自營運輸過程中的可抵扣的物耗;不考慮購貨方的進項抵扣需要。此時,自營運輸應納稅額為[運費/(1+17%)]*17%(一般稅率貨物)或[運費/(1+13%)]*13%(低稅率貨物);關聯企業應納稅額為運費*3%。顯然,不論是一般稅率貨物還是低稅率貨物,后者稅負更低,應當選擇設立關聯運輸企業提供勞務。
情況二:不考慮自營運輸過程中的可抵扣的物耗;考慮購貨方進項抵扣需要。在僅不考慮可抵扣進項稅情況下,企業選擇關聯運輸企業的稅負更低。然而,企業必須考慮購貨方的進項抵扣,購貨方進項稅額損失額為[運費/(1+17%)]*17%-運費*7%或[運費/(1+13%)]*13%-運費*7%,企業必須對購買方給予進項補償。企業選擇關聯運輸企業節約的稅負([運費/(1+17%)]*17%-運費*3%或者([運費/(1+13%)]*13%-運費*3%明顯大于給予購貨方的進項補償,因此選擇關聯運輸企業稅負更低。
情況三:考慮自營運輸過程中的可抵扣的物耗;不考慮購貨方的進項抵扣需要。自營運輸應納稅額為([運費/(1+17%)]*17%-運費*R*17%和[運費/(1+13%)]*13%-運費*R*13%;關聯企業應納稅額為運費*3%。當兩種方式稅負相等時,則稅負平衡點R=67.82%(一般稅率貨物)或65.42%(低稅率貨物)。
因此,當比例R>67.82%或65.42%時,則增值稅稅負更低,選擇自營運輸。當R=67.82%或65.42%時,則兩者稅負相等,考慮到設立關聯運輸企業所需要的相關人力物力成本,仍然選擇自營運輸。當R=67.82%或65.42%時,則營業稅稅負更低,應選擇設立關聯運輸企業提供運輸勞務。
情況四:考慮自營運輸過程中的可抵扣的物耗;考慮購貨方的進項抵扣。此時自營運輸應納稅額為([運費/(1+17%)]*17%-運費*R*17%或[運費/(1+13%)]*13%-運費*R*13%;關聯運輸企業應納稅額為運費*3%。購貨方進項抵扣損失額:([運費/(1+17%)]*17%-運費*7%或者([運費/(1+13%)]*13%-運費*7%。企業必須把節約的稅負對購貨方提供進項補償。通過令([運費/(1+17%)]*17%-運費*R*17%-運費*3%=([運費/(1+17%)]*17%-運費*7%或者[運費/(1+13%)]*13%-運費*R*13%-運費*3%=([運費/(1+13%)]*13%-運費*7%可知:
當企業進項補償與購買方進項損失相等時,則得出稅負平衡點R=23.53%(一般稅率貨物)或30.77%(低稅率貨物)。因此,當R>23.53%或30.77%時,則增值稅稅負更低,選擇自營運輸。當R=23.53%或30.77%時,則兩者稅負相等,考慮到設立關聯運輸企業的相關成本,仍然選擇自營運輸。當R=23.53%或30.77%時,則營業稅稅負更低,從稅負角度,選擇設立關聯運輸企業提供運輸勞務。
三、運費籌劃過程中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企業對購銷活動中的運費進行籌劃,最終目的是實現稅后收益最大化。然而以上分析時基于增值稅稅負與營業稅稅負的比較,并沒有考慮其籌劃效果對企業所得稅稅負的影響;也沒有考慮銷售增值稅免稅貨物的情況和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勞務分別納稅的特殊情況。同時,進行運費納稅籌劃時,分設獨立關聯運輸企業必須進行成本收益的衡量,充分考慮分設企業帶來的人力、物力等成本以及貨物運輸定價的合理性。總之,在實務工作中,必須從企業整體經濟利益的角度出發,要充分考慮各種機會成本、轉換成本等相關成本,而并不能僅僅從稅負的角度考慮。
作者單位:江西財經大學會計學院
參考文獻:
[1]陳榮.中國稅制[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學出版社,2009.
【論文摘要】本文基于近年來我國企業尤其是外資企業避稅盛行的現實,首先分析了我國反避稅審計走入困境的原因,然后提出了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反避稅審計隊伍,建立反避稅審計調查的跨國合作機制,建立稅收信息庫以提高反避稅能力,合理設置反避稅工作權責,加大對避稅行為的責罰力度以增加企業避稅的成本等反避稅審計策略。
隨著2007年11月28日中國第一起因反避稅調整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在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中國的反避稅審計開始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可以預見,在以后相當長時期內,反避稅審計將是我國經濟審計領域中一項非常重要而艱難的工作。
一、我國反避稅審計的困境
據統計,在我國設立的外企虧損面在1988-1993年期間約占35%-40%,在1994-1995年增至50%-60%,在1996-2000年期間平均達到60%-65%;在此以后,外企虧損面穩定在50%左右,自報虧損總額每年都在1200億元-1500億元之間。另有相關數據顯示,目前全世界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和地區平均稅率是28.6%,我國周邊18個國家和地區的平均稅率是26.7%。我國執行25%的企業所得稅率屬于適中偏下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業競爭力和吸引外資。但在中國較低稅率的條件下卻有如此大規模的避稅,令人深思。這也表明我國必須建立高效、完備的反避稅審計新體系。
與發達國家上百年的反避稅審計歷史相比,我國反避稅審計工作開展得很遲。從1988年深圳試點、1991年立法全國施行到現在,僅有20余年時間。在當今日趨復雜的避稅與反避稅對抗中,我國反避稅審計工作尚處于初級階段,成效不明顯。探究我國反避稅審計走入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反避稅審計人才極其缺乏
在日趨開放的市場經濟中,很多時候企業稅收不僅涉及國內稅法和稅率,還涉及到國(境)外稅法和稅率。這需要稅務審計人員通曉世界各地的稅收制度和稅收協定,更要熟練掌握和運用電子商務環境下跨國企業經濟交易的運作狀況和規律。但目前國內在這方面的人才培養遠遠趕不上形勢的發展。
(二)反避稅審計機構與其他部門協作不夠
企業逃避稅收往往涉及到跨區域、跨國范圍內產品價格和市場信息,這需要反避稅審計機構與商務部、海關、統計和工商管理等相關部門密切合作,加強各個部門之間的信息聯絡與溝通,單靠審計部門“單兵作戰”,力量有限。
(三)地方政府反避稅意愿不夠堅決
在某些地方政府看來,招商引資重于稅收流失,引資越多政績越大,稅務部門反避稅會破壞投資軟環境。于是地方官員不正當干預反避稅審計成為一種常見現象,這大大降低了審計機關反避稅的效率。地方稅務部門在稅收征管手段上也存在技術落后、查堵不嚴等問題。
(四)中國稅法存在漏洞且隨意性較大
目前各類保稅區、開發區和高新技術企業等涉及到各種各樣的稅收優惠,這為合法避稅提供了一個很大的操作空間。在具體政策上,剛正式施行的新企業所得稅法,雖然對限制轉移性定價行為作了原則性規定,但還未達到可直接操作的程度。
(五)稅務管理執行情況難度大
從稅務管理執行來看,由于稅法的不完善,存在諸如納稅人定義上的可變通性、課稅對象金額上的可調整性和稅率上的差別性等缺陷,導致納稅人可以利用稅法的不足之處進行避稅,這加大了反避稅審計執行的難度。例如在實踐中,很多時候避稅與反避稅并非是糾纏在“違法或不違法”之間的爭論,征納雙方爭執的焦點在于納稅人的交易行為是合理還是不合理;合理或不合理的爭執用現行法律是難以準確界定的。
(六)新稅法反避稅條款的執行還需要相關法律的配套
例如,在企業所得稅上目前通行的做法是由納稅人負舉證責任,以提高行政效率,即如果稅務機關裁定納稅人有轉移定價避稅行為,納稅人又不能提供與事實相反的證明,則按稅務機關的裁定執行。但是,我國行政訴訟法采用的是被告舉證義務制度,即由行政部門承擔舉證責任。顯然,反避稅中的納稅人舉證規則和行政訴訟的舉證規則相互矛盾。
二、我國反避稅審計的出路
(一)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反避稅審計隊伍,強化相關部門的合作
當今的納稅人尤其是大型跨國公司,基本都是知識密集型和資本密集型企業,其經營方式、管理方式以及最終產品等都融入了先進科技和現代管理理念,許多跨國公司本身就是高科技的產物。另外,我國反避稅審計工作的主要對手是外國公司重金聘請的職業會計師、律師,這些人精通各國法律且信息靈通,具有豐富的避稅經驗。要對這樣的納稅人實施有效管理,必須具備很高的理論知識和實踐技能。要維護國家,保護國家利益,稅務審計機關必須有大批高素質人才。因此,有必要設置專職的反避稅審計機構,提高征管人員尤其是反避稅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技能,使他們熟悉稅法,精通外語,通曉財務會計、國際貿易、國際金融、國際稅收等知識,提高稅務審計水平,具備應付因稅制執行而引發的國際間摩擦和稅務爭議的能力。
另外,由于反避稅涉及到社會經濟生活各個部門,單靠稅務審計機關來加強稅收的防避工作是不夠的,必須與海關、外貿、金融、保險、商檢、工商、外匯等專業部門以及各類會計、審計、稅務事務所通力協作。特別是要結合國際貿易中新出現的一些爭端和事件,加強與諸如傾銷與反傾銷調查部門之間的聯系和信息溝通,做好轉讓定價反避稅工作,從各方面堵塞稅收漏洞,維護稅法尊嚴,保護國家利益不受損失。
(二)建立反避稅審計調查的跨國合作機制,細化相關規則
經濟全球化和信息經濟的興起,使某些生產和流通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僅由一個國家的稅務審計部門對某些經營活動遍及多個國家的大型跨國公司進行稅收審計調查往往力不從心,其結果就是無法解決日益嚴重的避稅問題。目前在反避稅的跨國合作方面,一個緊迫任務是進行情報交換。我國在與有關國家的稅收協定中也都有情報交換的條款。2005年5月,中日兩國稅務當局在北京簽署了我國第一個雙邊預約定價安排(簡稱BAPA),雙方首次開始反避稅合作。在BAPA框架下,雙方可以共享來自對方國家的商品和勞務的價格信息;其主要功能是反避稅,其次是避免雙重征稅。鑒于國際形勢的發展,今后還應加強稅收征管的跨國協作,加大國際間反避稅審計調查的合作力度。
作為一個世界性難題,反避稅審計的關鍵是信息。在納稅申報、審核評稅、稅務稽查等環節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完善反避稅工作機制。就國內而言,長期以來我國有關部門對市場價格信息都有一定收集,稅務部門可加強與它們的聯系,進行互聯網將分散于各部門的信息集中起來,做到彼此信息能夠迅速相通、核對,必然會增強反避稅審計的能力。此外,還可以直接向境外派駐價格信息情報員,及時了解和掌握國際市場行情和價格動態。應抓緊細化、修訂有關反避稅規章制度,特別是與新稅法相配套的納稅調整管理規程或細則。重點圍繞關聯申報與審核、同期資料管理、轉讓定價辦法、預約定價安排、成本分攤協議、受控外國企業管理、資本弱化管理、一般反避稅調整及國際磋商等多方面內容進行規范。
(三)建立稅收信息庫,提高反避稅審計的能力
反避稅審計是否成熟的一個重要標志就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經濟活動信息的掌握程度。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征管的基礎設施建設,特別是進行掌握納稅人經濟活動信息渠道的建設。因為沒有健全的稅收情報網絡及動態價格信息,就很難了解納稅人避稅的實際情況。加強對企業的信息監控,是控制避稅的最有效保障。應該研究制定《情報交換管理規則》,規范情報交換程序,適時擴大情報交換范圍。建議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組建稅務情報收集和交換的專門機構,省、市建立分支機構,專門負責反避稅情況信息的收集、分類、儲存,同時建立國際信息庫,廣泛收集國際經貿稅收有關資料,收集和跟蹤國際市場主要商品價格、成本、行業利潤率、貸款利率以及費用收取標準等信息資料。還要建立國際上著名跨國企業有關組織結構、管理特點以及內部交易的資料庫,并及時對信息進行分析、處理,提供給稅務部門,以便稅務機關對轉讓定價企業調整定價時有可靠依據。
針對反避稅信息需求,需要完善信息的收集方法:一是制定有關反避稅資料的管理辦法,明確企業應整理備查的關聯交易資料檔案;二是加強對關聯申報的管理,特別要針對新稅法中資本弱化、避稅地避稅等避稅行為的反避稅規定,補充和明確相應的關聯申報內容;三是加強情報交換,通過情報交換掌握企業與境外關聯企業間勞務發生的真實性,掌握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受控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盈利水平等,避免稅企間的信息不對稱。只有這樣,才能提高反避稅的能力。否則單純靠一些紙面上的制度,是不可能提高反避稅能力的。21寫作秘書網
(四)加強稅務管理,合理設置反避稅審計工作的權責
反避稅工作要實現源頭控管的前提是要及時發現避稅趨勢,目前我國的反避稅工作權限設置過高,造成反避稅工作與日常稅收征管工作脫節,發現問題難,調查舉證難,導致反避稅工作的成效難以得到較大提高。因此,應將反避稅管理權限適當下放,提高基層稅務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參與度,將反避稅審計工作與日常稅收征管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基層稅務機關工作職能應定位于發現疑點,及時上報,并能參與最后的談判工作。基層稅務管理人員相對于市縣級反避稅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更加了解企業的基本情況,更容易發現企業轉讓定價趨勢,更及時地發現問題,啟動預約定價安排程序。離開基層管理人員的積極參與來談源頭控管是不現實的。
針對避稅源頭,需要重點做好以下日常管理工作:一是加強納稅申報源頭監控,要求從事跨國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及時、準確、真實地向稅務機關申報所有經營收入、利潤、成本或費用列支等情況。這也是國際反避稅的首要環節。二是積極進行國際間反避稅合作。在經合組織稅收協定范本和聯合國范本指引下,幾乎所有稅收協定都設有信息交換條款,在征管各個方面開展互助。反避稅工作與日管工作脫節。
(五)加大對避稅行為的責罰力度,增加企業避稅的成本
首先要從立法的高度,在明確企業義務的同時必須告知其不履行納稅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其次,對避稅行為進行明確的定義,并規定對避稅行為的懲罰。規定與違規的法律后果必須匹配,否則規定將不具約束力。例如在目前急需解決的納稅人對其關聯關系的披露義務問題,明確其披露義務,可以使稅務機關在關聯關系的認定環節處于主動地位,確保反避稅工作得以順利開展。新稅法第43條中雖然規定了企業披露其關聯關系的義務,但是由于沒有相應明確的不履行懲罰措施,企業不會因為不履行該義務而增加額外的成本,因此納稅人會自然地選擇隱瞞其關聯關系的做法。因此要確保納稅人認真履行該義務,明確其法律后果,按照成本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設置金額不低的違規成本是必要條件。
由于關聯企業避稅行為從主觀上講,具有故意性,因此筆者認為對避稅行為應加大處罰,在現有加息處罰的基礎上側重于加收罰和資格罰,例如加收滯納金、降低納稅信用等級、取消出口退稅資格和一般納稅人資格等。例如,美國從1996年就轉讓定價違法問題增加了處罰規定,對調增所得稅凈額達5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按其調增額處以20%~40%的罰款,力度之大,令避稅企業望而生畏。目前我國對避稅的企業大多只進行納稅調整和加收利息,一般很少涉及罰款,使避稅企業產生僥幸心理。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雖然對獨立交易原則、成本分攤協議、受控外國企業規則、資本弱化條款等方面進行了補充和說明,但仍有許多不明確之處。例如第24條引入間接抵免法,但卻在間接抵免母子公司的層次問題上沒有具體說明。
(六)其他有助于反避稅審計的措施
一是要充分發揮稅務師、審計師、會計師在反避稅工作中的作用,彌補我國專業稅務審計人員不足、素質不高的缺陷,增強反避稅審計的力度。對重大的轉讓定價等避稅行為,除有計劃的派專人到境外對關聯企業進行稅務審計外,稅務機關還可委托境外會計公司或私人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查證。二是努力阻止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幫助公司進行避稅,加大對逃稅幫兇和非法避稅產品推銷者的民事懲罰力度,違法者不僅要上交非法收入,還要繳納大額罰款。還可以借鑒美、英等國做法,要求稅務顧問在向企業出售有關避稅方案之前,必須取得稅務部門的許可。三是明確和強化經濟實質標準,對無經濟實質或除合法稅收收益外存在其它商業目的的交易,加大監督與懲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