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生活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01 16:21:33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法律與生活論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法律與生活論文

篇(1)

and Management

2011,800pp

Hardback

ISBN9780521762588

水是人類生存、生活和生產活動必不可少的寶貴的自然資源,是組成地質環境系統的重要因素。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水資源的分布現狀、水體生態健康、氣候變化對水循環的影響、水源安全、水資源的利用與保護等問題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本書以全面的與多學科相結合的獨特的視角,論述了如何在考慮了社會、工業、農業、法律法規等多個方面的情況下,制定科學的水資源的規劃與管理方案。本書由來自世界19個國家和地區的水資源問題的專家所撰寫的論文編著而成,其中包含了豐富的水資源的規劃與管理的應用實例,展示了目前地球上面臨的水資源問題與處理這些問題的管理方案與措施。

全書共35篇論文,分為三大部分:第1部分 認識水資源,包含論文1-7篇,1.氣候變化與全球水循環;2.理解全球水文;3.地下水與地表水的關系;4.理解水質的基本概念;5.內陸水域生態系統;6.水、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統;7.水資源短缺下的全球糧食生產。第2部分 水資源規劃與管理,包含論文8-15篇,8.水利法規與可持續發展的探索;9.全球水資源危機的對策;10.水資源規劃與管理中的風險與不確定性;11.合作與利益相關者參與機制;12.能力建構與信息共享;13.水資源的自適應與綜合管理;14.水資源的分類與綜合管理;15.生態用水。第3部分 水資源規劃與管理的應用實例,包含論文16-35篇,其中按照實例類別的不同分為9章,分別是廢水處理;農業用水;城市水供應與管理;水域生態系統;工業與礦業用水;鄉村與偏遠社區用水;水利基礎設施設計與利用;跨流域水資源管理;在水資源管理中的市場機制。

本書介紹了水資源規劃與管理基礎理論知識,為現代水資源規劃與管理工作提供了科學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可供高等學校水文水資源、水利工程及相關專業的本科生及研究生閱讀,也可供從事水資源評價、規劃、調度與管理的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參考。

劉昊,

博士生

篇(2)

浙江大學法學專業公司與金融法方向(同等學力)

申請碩士學位課程 招生簡章

經濟的全球化,使得金融業在國家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與金融法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金融業是一個以規則運行為特征的特殊產業。實踐證明,經過高素質法律訓練的人尤其適應該行業的競爭與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會從事該行業工作,已經具備其他專業知識背景的人員,如實現與法律專業知識的復合,成為復合型高端人才,則優勢凸顯。具備傳統法律知識的人員,對于專業很強的公司與金融法律也有知識轉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浙江大學法學院為應對這種社會需求,特開設公司與金融法碩士課程班,綜合浙江大學法學院和國內高校、研究機構及金融管理實務部門的優質資源,為學員提供碩士層面前沿熱點國內外公司與金融法律知識,使學員的公司與金融法理論和實務能力得到跨越式提升。

【課程對象】

公司、證券、銀行、保險、信托、期貨、擔保、貸款公司等相關行業人員;公安、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及仲裁委等公司與金融法律從業者;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等“一行三會”監管官員。

專業背景不限,免試入學。

【課程設置】

法理學、法學前沿、碩士生英語、民法總論、物權法學、債權法學、商法、金融法、票據法、公司法、股權投資法、證券期貨法、保險法、銀行法、投資基金法、信托法、國際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監管)、房地產法、民事訴訟與仲裁、貨幣金融專題、證券投資專題。

富有特色的實戰案例教學,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知識與能力并進。

【學習時間】

1年半,雙休日學習。

【證書頒發】

經考核合格后頒發浙江大學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課程班結業證書。符合條件,通過考試和碩士論文答辯可獲得浙江大學法學碩士學位。

【課程費用】

學費:21000元。

書本費:1000元。

教學地點:浙江大學之江校區

【聯系電話】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篇(3)

申請碩士學位課程 招生簡章

經濟的全球化,使得金融業在國家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與金融法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金融業是一個以規則運行為特征的特殊產業。實踐證明,經過高素質法律訓練的人尤其適應該行業的競爭與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會從事該行業工作,已經具備其他專業知識背景的人員,如實現與法律專業知識的復合,成為復合型高端人才,則優勢凸顯。具備傳統法律知識的人員,對于專業很強的公司與金融法律也有知識轉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浙江大學法學院為應對這種社會需求,特開設公司與金融法碩士課程班,綜合浙江大學法學院和國內高校、研究機構及金融管理實務部門的優質資源,為學員提供碩士層面前沿熱點國內外公司與金融法律知識,使學員的公司與金融法理論和實務能力得到跨越式提升。

【課程對象】

公司、證券、銀行、保險、信托、期貨、擔保、貸款公司等相關行業人員;公安、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及仲裁委等公司與金融法律從業者;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等“一行三會”監管官員。

專業背景不限,免試入學。

【課程設置】

法理學、法學前沿、碩士生英語、民法總論、物權法學、債權法學、商法、金融法、票據法、公司法、股權投資法、證券期貨法、保險法、銀行法、投資基金法、信托法、國際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監管)、房地產法、民事訴訟與仲裁、貨幣金融專題、證券投資專題。

富有特色的實戰案例教學,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知識與能力并進。

【學習時間】

1年半,雙休日學習。

【證書頒發】

經考核合格后頒發浙江大學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課程班結業證書。符合條件,通過考試和碩士論文答辯可獲得浙江大學法學碩士學位。

【課程費用】

學費:21000元。

書本費:1000元。

教學地點:浙江大學之江校區

【聯系電話】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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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S71855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8500(2013)05-0105-01

生態系統是與生命相聯系在一起的,凡是有生命的地方,都會有生態體系的存在。這里所說的生命,包括有植物、動物、微生物以及人類。因此,生態系統的范圍十分廣大。地球表面有陸地和海洋之別,故而生態可以分為陸地和海洋兩大系統。其中陸地生態系統與人類的關系最為密切,因為人類自出現以來就居住在陸地上。

陸地生態按生物的種類和地域,又區分為許多不同等級的生態系統,如森林生態、疏林生態、灌木生態、草地生態、荒漠生態;每個生態系統之下,又可以細分為許多生態系統,如森林生態系統按氣候帶可以分為寒帶針葉林、溫帶闊葉林、熱帶雨林等不同的生態系統。在同一地區常常有許多不同種類的生物(如森林、灌木、草本植物)共生在一起,它們相互制約、相互影響,其中森林生態系統往往處于主體地位,這是因為森林具有許多重要的生態功能。如果森林遭到砍伐破壞,原先林木的灌木和蒿草,往往會不斷地走向衰落。

野生動物是一個獨立的生態系統,它主要生活在森林中。野生動物多以樹葉、果實、草本植物為食,稱作食草動物。另一類以食草動物為食的動物,稱作食肉動物。沒有食草動物,就不會有食肉動物,因此,歸根結底食肉動物的食物,也是來源于森林中。森林是野生動物的主要棲息地,是野生動物的家園。微生物也是獨立的生態系統,微生物(細菌、霉菌、單細胞的藻類等等) 的生命力很強,多喜濕,陰暗潮濕的森林,特別有利于微生物的生存和繁殖。因此,在森林中微生物的種類和數量特別多。在森林中各類野生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占有的種類和數量最多,生物的多樣性在森林中最為明顯和典型,森林是陸地上最主要的生物基因庫。

土壤是動物、植物、微生物賴以生存的重要條件,特別是植物扎根于土壤之中,吸收土壤中的水分和養料,沒有土壤植物就失去了生存的條件。土壤與生土不同,它具有孔隙和有機質,有機質主要來源于森林樹木。樹木落地的枝葉和林下的灌草枯萎腐爛以后,成為腐殖質。腐殖質浸入地表土以后,即改變了生土的結構和化學成分,將生土變成了土壤。天然形成的土壤,可能在第三紀就已存在,它與喬木的大量出現和溫度的回升有直接的關系。人類很早就發現,生長森林的地方土壤特別肥沃,適于農業耕種,于是砍伐森林開墾耕地。當土壤肥力減弱以后,便棄而不耕,去開墾新的林區。這是古代森林不斷減少的原因。

迄今為止,人類的食物主要來自農作物,糧食、蔬菜在食物結構中占有主要地位。這樣,農田成為人類食物的主要來源。農田是在人類影響下產生的生態系統,森林具有保護農田的作用。田邊或田間的森林的蓄水功能,可以滋潤農田,提高農田的墑情,利于農作物的播種和生長。森林中棲息的飛禽,可以捕食田鼠,減少病蟲害。在林間棲息的昆蟲(蜂、蝶),有利于傳播農作物的花粉。高大的森林樹木,可以防風固沙,減少風沙之害,避免農作物的倒伏,保證農作物的正常生長。在多風沙的干旱和半干旱地區,森林對農田的保護作用特別重要。在農民中流傳有“要想富、多種樹”的民諺,清楚地反映了森林保護農田的生態作用。

水,是自然災害,給人類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水、旱災害的發生,與森林的破壞有直接的關系。森林影響降雨、森林的蓄水作用,都可以減少干旱,防止水土流失,避免洪水。歷史上黃河的水患,1998年長江的大洪水,都是河流沿岸森林遭到破壞的結果。自20世紀以來干旱的加劇,是大氣中二氧化碳迅速增多,引起“溫室效應”的結果;大氣中二氧化碳的增多,則是大量砍伐森林,焚燒林木和煤炭(煤田是由樹木演變而來)所引起的。

森林是人類誕生的搖籃,人類長期居住在森林中,以山野果、野生動物為食。人類在走出森林以后,則不斷地砍伐森林、破壞森林,其結果是導致生態環境不斷惡化,引發了許多自然災害,威脅了人類社會,留下了極其深刻的教訓。人類必須迷途知返,深刻地反省過去的過錯,必須明白人類永遠離不開森林,保護森林便是保護人類的家園。我們的先人只知道森林可以提供木材,卻不了解森林的巨大生態功能,這是由于歷史條件的限制,科學技術落后的結果。因此,我們不能苛求古人。在科學技術高度發達的今天,森林的生態功能,早已被科學家所研究清楚了。我們不僅要看到森林的經濟價值,還要看到森林的生態價值,努力保護森林,建設森林。森林的保護與建設,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十年樹木,百年樹人,只有世世代代不斷地堅持下去,才能看見成效,出現青山綠水的大好局面。這不只是林業部門的工作,而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每一個公民都應當為綠化祖國的大地,做出積極的貢獻。

參考文獻:

[1]劉志強,潘相文,金劍,等.海倫市資源演化格局與土地利用變化及其生態效應分析[J].中國生態農業學報.2011,(01):215-220.

[2]濮春雨,侯印敏,楊君.科學地評價黑龍江省柞蠶場地的生態效應[J].中國農村小康科技.2008,(05):75.

[3]郜峰.我國森林資源物權法律制度研究[D].重慶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

篇(5)

1 我國海島生態保護的法律機制現狀分析

(一)我國海島生態保護的法律框架

海島生態保護是海島生態系統保護的簡稱,系海島開發中的首要問題和海島保護的重點。我國海島生態保護基本形成了由單行法、與海島生態相關的其他法律法規以及地方政府文件共同組成的法律體系。

我國現有的海島保護專門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它是一部以保護海島生態為目的的海洋行政法律。除此專門法之外,《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動物法》等單行法也適用于海島生態環境保護。另外,還有一些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文件,以舟山群島為例,浙江省司法廳在2011年就頒布的《關于法律服務海洋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法律服務海洋經濟”的范圍包括推動海島開發、促進濱海旅游業發展和保護海洋生態環境。舟山市政府也先后出臺了《舟山生態市建設規劃》、《舟山市海洋功能區劃》、《舟山市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規劃》、《舟山市海洋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等一系列文件。

(二)海島生態保護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第一,立法體系雖已基本形成但尚不完備。建國以來,我國出臺了三十余部與海島生態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海島生態保護的法律法規在數量上雖然龐大,但多停留在規章層面。分散的規章制度之間又缺乏統一協調而未能形成完整的保護體系。

第二,海島管理體制明確性有待加強。海島資源的多方位性決定了海島生態保護必然涉及眾多的部門。以舟山群島為例,從橫向看,舟山群島的海島保護問題涉及漁業資源保護的漁業部門,生態環境保護的環保部門,資源開發方面保護的國土資源部門等。而從縱向看,有舟山地區性部門、浙江省級和國家部門保護的要求。眾多橫向縱向的管理部門權責交叉,導致缺乏明確的管理體制。

第三,海島經濟發展的差異影響生態保護。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的矛盾目前仍然存在甚至將長期存在,對于“靠海吃海”的當地居民來說海島自然資源是致富原料。我們知道,只有在保障其生存權發展權,提高生活水平的基礎上才能落實海島生態保護相關法律的實施。因此,一味懲治禁止而不疏導的執法模式只是治標不治本。形成完善的立法體系,考慮經濟對海島生態保護的雙刃劍效應,是當前舟山群島生態保護法制完善的重要要求。

2 完善舟山群島生態保護法律機制的構想

(一)健全海島立法體系的若干建議

我國海島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基本框架的構建是我國保護海島生態環境和科學發展海島經濟的法律基礎。健全舟山海島生態立法體系需要我們在慣徹《憲法》原則的前提下,綜合考慮《海島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礦產資源法》、《野生動物法》等多個部門法,做好各善部門法之間的銜接工作,對法律上空缺的部分加以彌補,對各部法律間的冗余加以革除。

(二)建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若干建議

要保護海島生態環境,首先要從環境影響評價制工作出發。建立并完善環評制度與公眾參與制度,使建設單位、政府部門、社會團體、普通公民都能夠參與到海島開發的環評活動中,拓展參與對象、推動信息公開、健全反饋機制尤為重要。

(三)完善海島開發許可制度的若干建議

浙江省在海域使用權申請審批管理中設立了分級審批的制度,但這也為地方政府化整為零,始終將審批權限制在自己管轄范圍內提供了可能。舟山建立海島開發許可制度在立法上的可行性可以從以下三點考慮:第一,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是政府掌握海島開發許可權力的法律淵源;第二,許可作為一項行政授權,我國的《行政許可法》為海島開發許可提供了行政法律依據;第三,上文中的環評制度為海島開發許可法律制度解決了技術層面的問題。國內許多海島都曾經走過“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對海島產生巨大危害。因此,保障舟山群島海島生態應嚴格規定開發許可證的申請程序和設置上訴機構,明晰海島物權和管理權限,理順各方責、權、利關系,嚴格限制破壞污染海島環境的行為。一旦出現問題,就應該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做到有法必依,有責必究。

(四)設立生態自然保護區的若干建議

在脆弱的海島上建立自然保護區是保護生物多樣性,防止生態惡化并有效可持續開發海島自然資源的有效舉措。縱觀國際經驗,在海島自然保護區立法上采取開發模式的不在少數,采取保護模式的也如恒河沙數。為更好地對海島獨特而脆弱的生態環境進行保護,在兼顧的基礎上,舟山有必要在海島生設立自然保護區工作的方面以保護為主。

首先,可以依據《海洋環境保護法》與《自然保護區條例》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在舟山群島,尤其是無人區島嶼上設立自然保護區。在保護海島生態的同時發展生態旅游,建立生態旅游和休閑度假旅游的共生發展模式,實現生態與經濟的和諧發展。

其次,在制定海島自然保護區制度的時候,舟山應當著眼于長遠利益,將生態旅游、循環經濟的理念上升到法律層面,認識到海島自然保護區有別于經濟價值的生態價值,當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相沖突時偏重于生態保護。

最后,加強自然保護區價值的教育宣傳也是落實設立海島生態自然保護區規章制度的重要內容。

(五)生態補償制度和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中確立了生態補償的基本原則。如發現海島開發中出現對海島生態的嚴重破壞因素,則有必要提前收回海島使用權。關于提前收回使用權的補償問題,在《海域使用管理法》有相關規定,但對于怎樣確定補償標準的問題還未予明確。因此,舟山群島在任命“島主”的同時,從保護海島生態環境的角度出發,應當完善海島使用押金制度,規范提前收回海島使用權的生態補償規章制度。

另外,最高法院曾出臺《關于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若干意見》,要求各級法院依法受理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代表國家提起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同年,浙江省檢察院和環保廳聯合出臺了《關于積極運用民事行政檢察職能加強環境保護的意見》,明確指出各地檢察機關和環保部門要積極探索環境公益訴訟,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與當地人民法院協調先行試點。因此,舟山作為浙江省特殊的一個以海島組成的市,有條件也有必要向浙江省申請設立環境公益訴訟試點,建立有舟山特色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參考文獻

[1]郭院.海島法律制度比較研究[M].山東:中國海洋大學出版社,2006.

[2]張振克.當前我國海島開發中存在的關鍵問題與對策[C].2010年海島可持續發展論壇論文集,2010.

[3]夏淇波等.試論海島開發利用與法制保障――以浙江省依法開發舟山群島為例[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12(02).

[4]劉曉林.中國立法保護海島生態[J].資源與人居環境,2009(08).

[5]周珂,譚柏平.論我國海島的保護與管理――以海島立法完善為視角[J].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01).

[6]徐祥民.生態保護優先:制定海島法應貫徹的基本原則[J].海洋開發與管理,2006(03).

[7]孫鵬鵬.我國海洋資源與環境立法的完善[D].中國海洋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

[8]李人達.海島生態保護法律制度研究[D].中國地質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

篇(6)

一、思想政治理論課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常德職業技術學院思政課改革方案均是依據現實狀況提出來的,旨在整合全院德育資源,針對高職學生生活、學習、心理等方面的發展要求,充分發揮思政課思想教育和政治教育的主渠道、主陣地的作用。其必要性主要有如下幾點:

1.全國統編教材帶來了困擾。《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和《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概論》兩門課程均使用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全國統編教材,也就意味著不同層次的學生使用相同教材,這給我院的思政課教學帶來了困擾,因為高職學生有自己的特點,如重感性輕理性,重感覺輕邏輯,重直觀感受輕概括抽象等,這兩本教材完整的科學體系高職學生未必都能準確掌握,因此需要我們對這兩本教材內容進行深入研究。在準確把握教材精神的基礎上對教材內容有所取舍,有所側重,使之適應高職學生層次。

2.我院思政課程在未改革之前幾乎完全采用傳統的教學方法,即一支粉筆,一塊黑板,一張嘴。教師完全按照教材的邏輯順序從緒論到第一章到第二章,直至最后小結,出現的結果是思政課程讓高職學生覺得“高深莫測”,枯燥無味,老師辛勤的付出卻得不到學生的認可,進而影響老師的熱情,從而產生惡性循環。思政課程在很大程度上僅僅只是完成了教學任務,學生的收獲可能確實有限。

3.以往實踐教學課時少,隨意性大。我院的實踐課在未改革之前存在如下缺陷:第一,原有實踐教學有較大的隨意性。這個班的實踐教學觀看影片,至于影片的內容,要達到的效果不明確,而同時,另外班的實踐教學又弄個辯論賽,至于辯題是否聯系教材內容,是否能體現當下的熱點問題,是否切合學生的需求沒進行考量。第二,原有實踐教學不規范。實踐教學的開展還未真正落實,如達不到課時要求,片面強調課堂的“灌輸”教育。因此規范實踐教學顯得尤為迫切。

4.《形勢與政策》課程課時少、精品少。以往《形勢與政策》教學均以自然班為單位,由本班級的思政課教師進行為期8周16學時的講解。《形勢與政策》課程的特點是時事性強、變化大、資料更新快,要求每一位任課教師對國際國內重大問題了解得面面俱到,透徹深刻,并能以學生易接受能理解的方式講解,未免有較大難度,而這種難度又直接導致了《形勢與政策》課程鮮有精品,反過來增加了學生對此門課程的抵觸情緒,抵觸情緒無形中又提高了此門課程的講解難度,形成連鎖反應。

二、思想政治理論課改革的大致動向

根據以上分析,我院思政改革各個擊破,針對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手段、實踐教學等進行了全盤改革。

1.教學內容專題化

我們通過對教材的深化和細化研究,完成了從教材體系向教學體系的轉換。根據教育部05方案,全國高校使用教育部統編教材,擺在我們面前的首要問題是:如何實現“源于教材,高于教材,回歸教材”的要求,使教學更貼近高職院校學生實際?我們的對策是:①在準確把握教材內涵和突出教學主題的基礎上,結合學生生活實際,拓展豐富教材的內容;②根據高職學院學生心理可接受性的實際出發,研究教學語言,使教學語言富有生活性、藝術性、邏輯性、理論性,提高課堂教學效果。

為此我們把課程的內容進行了整合。如下表所示: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

2.教學方法項目化

我們以項目為載體,以職業活動為導向,以職業能力培養為主線,把理論教學與實踐項目相結合,理論指導與生活實際相結合,理論拓展與職業能力相結合,實現知識傳授、素質養成、能力培養的一體化。

3.實踐教學制度化

改變過去實踐課的隨意性和不規范性,制定了詳細的實踐指導手冊。以《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為例,我們編寫了適合本院學生的實踐教學指導手冊。這些實踐活動的制度化能發揮如下幾點作用。

(1)組織學生觀看相關影片,獲得直觀感受,引起心靈觸動。在觀看完“馬加爵庭審”后,學生對此唏噓不已,認識到提高個人修為的重要性,認識到人際溝通的重要性,也認識到知法守法的重要性。

(2)進行社會調研,服務社會,增長才干。教師給學生提供社會調研的題目,學生選題后組成課題小組,分工協作去搞科研,教師指導學生如何對調查的第一手資料進行整理、歸納、分析、綜合,在此基礎上撰寫調查報告。對寫出的調查報告或論文,在教學班級上組織相應的交流。教師對社會實踐及調研情況進行總結、分析、評價,深化學生對調研取得結果問題的認識。

(3)開展法律咨詢,提高法律素養,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我部四位“雙師型”教師免費給學生提供法律咨詢,通過法律咨詢幫助學生解答有關勞動合同簽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關系,大學生應如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等問題,不斷提高學生的職業法律素質,增強學生學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

4.考核形式多樣化

改變過去一考定優劣的狀況,在教學過程中把學生的實踐表現納入課程考核內容,進行考核形式的改革,注重考核形式與內容的多樣化,多方面的考核學生的全面素質和綜合能力,增加學生實踐表現與能力的考核。將學生實踐能力的考核作為檢驗教學質量,提高學生對知識實際運用能力的重要手段。具體考核操作辦法是:《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概論》兩門課程的學生期末成績,由平時成績、調查報告或論文和品德操行分三部分組成:第一、平時成績:30分 ( 出勤情況20分,學習態度10分);第二、調查報告或論文:40分;第三品德操行分:30分。《形勢與政策》課程的學生期末成績,由平時成績和調查報告或論文兩部分組成:平時成績:50分( 出勤情況30分,學習態度20分);調查報告或論文:50分

5.教師角色導師化

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除了在課堂上向學生傳授理論知識外,還擔負著對學生思想狀況和德育教育狀況進行調查的重任,為此思政教師下到各系擔任素質導師,對學生思想現狀與學生德育教育狀況進行調查研究,為聯系系部的學生管理出謀劃策;對所聯系系部的教師和學生進行專題講座,提高其政治素養;輔導一個學生社團,指導社團相關活動。

6.學生行為養成教育系統化

我院舉全院之力,設計了學生在校兩年內主要參與活動項目。活動側重于學生的日常行為養成,在內容上涵蓋學生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主要任務是引導大學生走出校門,到基層去,到工農群眾中去,要通過形式多樣的行為養成教育活動,提高學生思想政治素質和觀察分析社會現象的能力,深化教育教學的效果,進一步增強思想政治理論課教育教學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進一步提高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教學質量和教學效果。

三、改革過程中遇到的困難

我院思政課程改革已經進行了近2年的實踐,在改革中遇到了一系列的困難。

第一,這項改革對政治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需熟悉教學內容外,還必須熟練掌握多媒體技術,必須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必須熟悉心理學,管理學,人際關系學等方面的知識。我院政治教師僅十余名,工作量大,強度過高,經常加班,大家深感人手不夠,精力有限。我院政治教師在探索改革過程中均感覺較疲憊。

篇(7)

研究領域:金融法、國際金融法、商法、資產證券化等結構性融資。著有《資產證券化法律問題研究》、《房地產金融》等書及多篇論文。

弱者的特點

現代社會摒棄出身、地位等身份差別,倡導基本人權,使國家權力借助法律之抽象人格制度,對人施以平等保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深入人心,成為民主法治和人權保障的標桿,推動了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但是,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和人類生活的日漸深化,也催生了平等表象下處于劣勢的弱者,并且逐漸泛化成法制社會平等主流中勢不可擋的暗潮,日愈呼喚著法律保護天平的傾斜!英國法學家梅因通過對歷史的考察指出:“進步社會的運動,迄今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弱者身份這一具體人格的出現,是動搖了近代以來法律維護平等的基礎,還是法律適應現實生活需要的因應之舉?對此我們應有理性的認識。

針對現實中情形各異的弱者,筆者認為可將其含義界定為“特定社會關系中處于劣勢的一方”。含義有二:一是弱者身份并非與生俱來,它是公民參加到某一特定社會關系中才享有的,或者某種身份是公民所特有的,但并非該公民參加所有社會活動都受到這種身份的保護,只有在特定社會關系中,這種身份才具有法律意義;二是劣勢考評應客觀且貫徹始終。

這里有兩個衡量標準:一是處于劣勢的一方不擁有足夠與處于優勢的一方相抗衡的力量,也可以說在相抗衡中處于劣勢的一方相對于處于優勢的一方是收益遞減、成本遞增的,并最終導致零收益甚至負收益;二是處于劣勢的一方與處于優勢的一方彼此的地位是不可互換的,也可以說這種互換在現實中不具備條件,或將導致其所處的社會關系完全改變。

弱者具有自身的特點:一是身份多重性。現代社會生活的復雜性使個人可同時擁有多重弱者身份,如個人可同時作為婦女、老人存在。二是身份法定性。弱者身份的取得源于法律保護性規定。三是身份移動性。弱者身份因法律規定要件的滿足而享有,因要件缺失而喪失,具有階段性,往往不為某一特定人終身享有。四是身份例外性。現代社會以抽象人格、實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無身份區別保護為一般,弱者身份是這種一般的例外,其適用有著嚴格的法定條件。五是身份獨立性。弱者身份的獲得使特定個人享有法律規定的特權,維護自身權益。六是身份社會性。弱者身份的界定是為了使法律傾斜對弱者的保護,體現社會實質公平。

弱者的保護

弱者的出現源于現代物質生活條件,包含因社會生活團體化,經濟實力雄厚的壟斷組織大量涌現;因科技迅猛發展,社會化大生產和全球統一市場的形成、深化;因國家力量日益增強而制衡相對失調所導致的個人在社會生活中擁有的對抗力量相對下降等諸多原因。

弱者的劣勢可表現為經濟劣勢,如消費者與財力雄厚的大企業集團;專業技術劣勢,如消費者與產品制造商對產品性能的了解;信息劣勢,如股民與證券交易專業人員;權力配置和行使劣勢,如公民與政府部門;組織關系劣勢,如受雇傭者與用人單位;智力和體能劣勢,如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地區劣勢,如經濟不發達地區公民與經濟發達地區公民。

隨著新世紀到來,知識經濟日益占據主導地位,社會生活不斷深化,除原有的強弱者優劣勢繼續存在并在表現形式、對比力度等方面發生變化外,必然會出現新類型弱者,如在網絡領域。因而,如果說新世紀的到來是人類更為進步的時代,那么這其中必然包括著基于社會實質公平對弱者的傾斜性保護。這種保護不僅意味著應盡可能全面地為現實中的弱者提供暢通無阻的法律救濟途徑,而且也意味著通過法律救濟途徑,弱者能及時地獲得無論在保護廣度還是深度方面都足以彌補其劣勢的救濟。

篇(8)

中圖分類號:F3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3.04.002

一、生態補償制度的理論依據

生態補償國內外至今未見明確的定義,目前我國實際工作中的生態補償,是指為了保護和恢復生態系統的生態功能或生態價值,針對生態環境進行的補償、恢復、綜合治理等行為,以及基于環境保護和利用自然資源而對可能因此喪失發展機會區域內的居民承擔的給予資金、技術、實物上的補償、政策上的優惠等行為。[1]生態補償協調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關系方面發揮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生態環境受益人、其他組織、國家、社會因保護或破壞生態環境活動產生的環境利益及其經濟利益分配關系,是為保護區域生態環境和維護、改善或恢復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所進行制度安排。

從經濟學角度生態補償制度的理論依據:一是公共產品理論。薩繆爾森公共產品是每個人消費這種產品不會導致別人對該產品消費的減少。公共產品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兩個基本特征,生態環境在很大程度上屬于公共產品,公共產品沒有排他功能,就會導致公共資源的過度使用,使生態環境和資源遭到破壞,必須建立一種補償制度,給與那些為保護生態資源而犧牲自己利益的人們一定的補償,最終保證全體成員的利益不受損失。二是外部性理論。外部性理論是在生產或消費中對其他人產生額外的成本或效益,即成本或收益被加于其他人身上,然而施加這種影響的人卻沒有為此而付出代價或得到好處。該理論在生態保護領域已經得到廣泛的應用,例如排污收費制度、退耕還林制度等就是對該理論的應用。必須運用外部性理論設計一套較完善、最終實現生態資源的最優配置生態補償制度。三是生態經濟學基礎。生態經濟學研究人口、資源與環境之間的相互生態經濟關系。生態系統是經濟系統的基礎,經濟系統對生態系統有反饋作用。建立生態補償制度,正是促進經濟和生態環境雙向、共同發展。隨著對生態補償認識的全面系統和深入,結合學科研究的進展,多學科綜合交叉研究生態補償,對生態補償的理解也更有趨同的趨勢。自然生態學和社會學、經濟學對于生態補償的研究共同服務于一個目的: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2]

二、構建黑龍江省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農業生產和生活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退化日益嚴重,需要進行一定的制度設計來解決農業環境受到污染的問題,建立農業生態法律補償制度是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既有生產功能,又有生態功能,然而農業的生態功能不能轉化為農業經濟效益,也不能轉化為農民的收入,而是體現為良好周邊的生產和生活環境。處于農村地區的生態功能區域,為維護其農業生態環境,需要對農業生產活動進行抑止或限制,這是以犧牲農民和農業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為代價的,對相關的既得利益群體應公平負擔這種犧牲。農業生態補償就是通過對特別犧牲進行補償,從而彰顯社會公平正。所有主體在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上一律平等,保障任何主體的環境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得到救濟,對任何主體違反環境義務的行為都要追究其法律責任。說到底生態補償是解決社會公平問題、環境公平問題的關鍵所在。

目前,我國對農業生態補償已經開展了理論和實踐方面的研究,國家和一些地方政府在宏觀方面制定了生態補償政策和生態補償資金管理辦法。例如國家草擬《生態補償條例》,首次提出了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指出,加快建立生態補償機制,還有《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等等。《黑龍江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生態建設達到新水平,使“十二五”成為我省生態文明建設成效顯著時期。資源消耗得到有效降低,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治理,耕地農田得到有效保護,廢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單位地區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16%,單位地區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單位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農業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55。可持續發展能力增強,耕地保有量保持1160.7萬公頃,森林覆蓋率達到47.3%。草原面積得到恢復性增長,“三化”面積下降。

其次,環保部、財政部、發改委推行“以獎促治”政策,加快了農村環境治理步伐。黑龍江省1980年成立農業環境保護監測站,20多年來,在各級領導的支持和廣大環保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的農業環境保護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自建站以來,農業環保機構從無到有,環保隊伍不斷壯大,目前已經建立市(地),縣級站68個,四級(省、市、縣鄉)農業環保監察人員已達1000余人。1993年的旨在保護農業環境,防止農業環境污染《黑龍江省農業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在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和《農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情況于1993年10月正式實施。條例規定:“農業環境保護,指對農業用地、農業用水、農業生物和大氣等農業生態環境的保護。”“在我省境內從事與農業環境有關的生產、建設、開發、科研和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為落實中央文件,黑龍江省制定了《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在現有基礎上,構建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不僅是必要的,還是可行的。

三、完善黑龍江省農業生態補償制度的法律構想

1.農業生態補償原則明確化。

人類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不能超越資源和環境承載能力,傳統的粗放型的經濟發展模式所造成的農業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已經遠遠超過農業生態系統所能承載的能力范圍,無論從理論研究還是從實踐出發,進行農業生態補償首先必須確立一定原則。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是指生態利益享受者通過直接或間接地方式對補償者進行補償,依此原則確立農業生態補償主體;生態補償本質上就是為了調整相關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實現生態受益者與權益受損者之間的公平,進行立法時確立公平補償為原則,在整體上實現公平。生態補償主要是在政府的主持下進行,需要統一的行政管理,實現補償方式的多元化,注重補償資金的籌集,確立科學合理的補償標準等,在進行政府補償的同時注重市場運作實現補償者與被補償者之間直接的補償,使被補償者、補償者都能夠參與進來,尤其需要關注弱勢群體在生態補償中的參與,在保護生態環境的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到弱勢群體的生計對生態環境的依賴作用,充分考慮弱勢群體的生存和發展權利。[3]農業生態補償主體在程序中的充分參與,既能保證補償的公平,又能對政府進行監督,保證專款專用。最后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最恰當的生態補償措施。

2.農業生態補償主體、客體法定化。

生態補償法律關系主體是該法律關系的參加者,生態補償的主體問題是生態補償制度研究的重要范疇,生態補償主體的確定是生態補償法律制度構建的出發點和歸宿。[4]由于農業生態補償主體眾多,生態補償主體無法可依,從法律制度的實踐理性來看,農業生態補償主體法定化都具有必然性。應該遵守一定的原則和標準,對農業生態補償主體進行類型分析,并按照具體類型予以權利義務配置。法律關系構成中首要強調的是主體要素,生態補償主體是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基點和內核,首先認可和肯定的主體法律地位,主體法律地位的確立使得農業生態法律關系的形成成為可能,明確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企業、基層組織、農戶等主體的權限,為各主體提供法制框架和行為邊界。由于涉及面廣,牽涉主體多,農業生態補償需要協調多個類型的利益關系,主體法定化是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實踐活動的必然要求。

3.建立與專項法協調、配套的法律體系。

目前黑龍江省具體的生態補償辦法、法律缺失,應盡快加強生態補償的專項立法工作,根據生態補償的類型及生態補償的實際需要出臺農業生態補償法,使生態補償有法可依,從法律上明確各生態補償主體及其義務、生態補償責任、補償形式、補償標準的制定方法等等,為生態補償制度的規范化運作提供法律依據。同時,還應與其他環境資源法形成體系,避免單就補償論補償,減少各部門法之間的適用沖突。還需要建立一套生態補償法律與非環境資源法的法律共同形成的法律體系,消除各部門、主體間的利益紛爭,實現生態補償的程序化和法制化,提高政府補償的效率。該制度的成功與否不僅在于有完善的制度框架,關鍵還在于能夠真正地理解并全面地實施。

4.健全、規范農業生態補償管理體系。

加強政府協調監督,發揮政府在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中的作用。在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構建及運行中,離不開監督。在黑龍江省應建立農業生態補償管理部門,下屬區縣也應設置相應的管理部門,主要進行農業生態補償項目的審批和對農業生態補償資金進行管理。補償主體、補償標準、補償方式的多元化及復雜化給農業生態補償制度的有效運行帶來了一定的困難,作為政府應根據農業生態補償的特點,保證主體雙方尤其是受償主體利益的實現。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為建立生態補償關系的協調發展提供了正式規則,促進了農業生態補償法律體系的完善。

參考文獻

[1]王娟.北京市生態補償政策體系研究,2007中國農業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篇(9)

中圖分類號:D923.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5312(2012)15-0285-01

一、法律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孳息與生產、經營、投資產生的收益存在交叉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以及投資收益應歸屬夫妻共同所有。而生產、經營可能會利用夫妻個人財產進行,生產、經營以及投資取得收益,與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所涵蓋的范圍明顯有交叉。這種交叉體現在以下方面:

1、個人婚前財產婚后取得孳息可以是生產、經營收益。

如夫妻一方婚前飼養的牲畜、種植的果樹,婚后經雙方共同培育、飼養,其所產下的幼崽、結出的果實既屬于個人財產產生的天然孳息,也屬于生產、經營取得收益。范圍存在交叉的個人財產婚后收益該如何認定,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說明。將上述事例中的收益市委生產、經營收益,則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更符合生活習慣,也體現了公平原則。

2、個人婚前財產婚后取得孳息可以是投資收益。

筆者認為婚前個人財產轉換價值形式后性質上仍為個人財產,即使轉換價值形式后的財產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不能因財產價值形式的轉換就將個人財產轉換為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的外延與投資經營收益有所交叉,在實踐中應進行區分并適用不同的財產認定規則。最高院認為的財產收益分為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和自然增值三部分有失嚴謹。

(二)對社會產生錯誤引導,導致生活不便

對于可以用于家庭生產和生活消費的個人財產的利用,夫妻雙方可能產生分歧。例如夫妻一方婚前購置的房產、汽車或其他設施,既可以用來家庭生活自用,也可以對外出租產生收益。這類財產如用于對外出租或經營,產生的收益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而用于家庭自用,則家庭生活可能更加便利,但不能產生收益。有時對外出租明顯比家庭自用能產生的更多的收益,這時就出現了道德難題。但如果嚴格按照《婚姻法解釋三》進行解釋,個人財產出租產生的收益歸個人所有,則夫妻雙方都希望住到對方的房產里居住或者另租其他房產進行居住,這可能會影響家庭關系,也給生活帶來不便。

二、在法律適用中解決孳息的歸屬問題

(一)優先認定投資經營收益

在需要判定個人財產婚后收益的性質時,優先認定生產、經營收益和投資收益(以下簡稱投資經營收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對于確實不屬于投資經營收益的且財產所有權一方有充分證明其為孳息,則可認定為孳息,歸個人所有。

優先認定投資經營收益符合我國法律規定和現階段政策選擇。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為原則,個人財產制為例外的制度。夫妻共同財產制為原則符合我國提倡的男女平等的理念及夫妻共產的傳統觀念,應當予以堅持。優先認定投資經營收益,將對性質有爭議的財產收益優先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堅持了夫妻共同財產制。婚姻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投資等的收益,是夫妻共同經營或者“夫妻協力”的結果,應當尊重雙方的勞動成果,重視未直接進行經營但為家庭做出貢獻的一方的利益。同時,對于不能認定為投資經營收益的財產收益,認定為個人財產孳息,歸個人所有,體現了尊重個人勞動成果和實事求是的原則。

(二)婚姻存續期間為家庭生活需要共同使用一方財產的,另一方因此取得的個人財產孳息收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可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方個人財產,婚姻存續期間,另一方可以無償使用,但因此而產生的個人財產孳息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例如,夫妻雙方各有一套婚前個人房產,兩人選擇一處房產進行居住,另一處房產用于出租,收取的租金從性質上講應當為婚前個人財產婚后所生孳息,但租金的獲得是跟對方貢獻自己的個人財產供家庭使用密不可分的,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既體現公平原則,又避免家庭關系不和諧因素。

三、結論

篇(10)

隨著市民社會的發展,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在婚姻關系領域擴張,人們生活關系的處理方式變得多元化,非婚同居成為人們自由選擇的生活方式之一。基于對當事人自由選擇生活方式的尊重,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許多國家對非婚同居關系都給予了一定的法律保護。而我國對此的法律規制十分欠缺。文章就非婚同居關系展開論述,對將非婚同居關系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作出建議和參考。

一、非婚同居關系的定義

非婚同居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羅馬法的姘合制度。姘合制度(concubinatus)即男女以同居為目的的結合,缺少婚姻的意思(affectiomaritalis)。產生這種姘合的原因是市民法正式婚限制很嚴,高級官員等的結婚受到限制,而正式婚的嫁資與婚資對于貧困者也常是不易克服的困難。當時,符合姘合制度規定的結合不是非法的,被社會所接受。非婚同居在羅馬法后,曾一度被人們所排斥,無論是道德還是法律,都無法容忍。而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于情感與生活方式自由選擇的追求,非婚同居被多數人所重新接受,許多國家法律設立了調整非婚同居關系的法律制度,并發展了非婚同居關系的內涵。我國對非婚同居關系并沒有法律明確的定義,這對于調整非婚同居的現狀是不利的。

對于現今非婚同居關系的定義,主要有以下幾種。一種觀點認為,"非婚同居是一男一女在未締結婚姻的情況下,像夫妻一樣共同生活的事實狀態"。此概念將已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等非法同居的關系包涵在了非婚同居關系中。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非婚同居關系是指"符合婚姻實質條件的男女結成共同生活體、但無婚意的結合。"此觀點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等為社會公益所禁止的情況排除在外。在一些國家或地區立法中,對非婚同居的定義類似于次觀點,如《南澳大利亞事實伴侶關系法》中定義事實伴侶,是一男一女之間象夫妻一樣居住在一起共度真正的家庭生活,盡管他們沒有締結法律上的婚姻。另一種較為普遍的、適應現今社會現象的觀點定義到"非婚同居,指雙方當事人只不具備結婚形式要件的較穩定的長期共同生活形式。"此觀點不僅排除了法律和公益所不能容忍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非法同居行為,也將同性同居關系納入了非婚同居關系的內涵之中。在澳大利亞《北部地方事實伴侶關系法》中,事實伴侶是雙方之間沒有締結婚姻但是卻有著象婚姻一樣的關系,而且不論雙方是異性還是同性。另外,在法國、德國,均承認了同關系并且給予了一定的法律保護。

對于非婚同居的定義,文章較贊同第三種看法,認為非婚同居關系應當是無配偶的雙方當事人自愿的、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包括了同性和異性的結合關系,排除了有配偶與他人同居、非自愿的同居。對于此界定的非婚同居關系,作者認為法律應當給予其一定的規范和保護。

二、對非婚同居關系的認定

法律在對非婚同居關系進行調整時,法官在解決非婚同居關系的糾紛時,應首先界定非婚同居關系。筆者認為,認定非婚同居關系時應當符合如下幾個標準:

(1)雙方當事人均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非婚同居是意思自治的選擇,因此,行為人具備民法意義上選擇的能力是首要條件。非婚同居者大多使用同居契約進行,同居協議優先適用,以契約內容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因此非婚同居可被視為契約行為,與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同居行為應當另行規定,而不包含在非婚同居行為關系中。

(2)雙方當事人均無禁止結婚的要件,如已有配偶的人不得與他人非婚同居,有血緣關系、收養關系等倫理關系的不得非婚同居。兩者的同居關系不應當受非婚同居關系法律的保護。

(3)非婚同居關系是基于雙方的自愿。這樣就排除了非自愿的同居。相互的自愿同居,應當包含了相互承認的意思。如不承認對方為生活伴侶的意思,則可視為非自愿同居,或者其他形式的同居,如僅僅為同住一屋。一般實踐中認定自愿否,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之間的具體情況,以及非婚同居關系的其他認定要件,而不是憑一人之詞。

(4)同居的時間要求。為保持同居關系的穩定,一些國家對受到法律保護的同居關系要求持續一定的時間,如法國要求同居必須持續3年以上,澳大利亞大部分州規定必須持續2年的同居關系。根據我國實際,建議同性或異性自愿公開同居生活的,持續期間已滿2年以上的,法律對該同居關系給予一定的保護。因為要求同居時間的持續,基本上可以排除與同時與兩人或兩人以上非婚同居的情況。

(5)對于同居后有子女的,可以縮短認定同居持續的時間要求。因為在不滿時間2年中,會出現懷孕以及生育的情況,相應縮短認定同居的時間,可以更好的保護女性和胎兒、幼兒等較弱勢的一方。

(6)行為人雙方的結合以共同生活為目的。這樣可以將非婚同居關系與一般合住或者合租房屋共同居住相區別。實踐中,在認定雙方是否以共同生活為目的時,可以通過雙方經濟的依賴程度、扶養關系、財產使用和分配、家庭義務的履行、性關系等諸多客觀方面予以認定,而不僅以一個方面來確定,尤其是傳統觀念認為同居應為性關系的標準,性關系已不僅存于同居關系中,而同居關系的雙方也不一定會為持續的性關系,如老人的同居關系、有疾病人與正常人的同居關系等。

三、對非婚同居關系的法律規制

對于非婚同居的規制模式,國外有幾種立法模式可作參考。一是推定配偶原則,這是最接近正式婚姻的保護方式。一般而言,推定配偶對善意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享有配偶繼承權,并有權因配偶非正常死亡提訟獲得勞工賠償以及與配偶相關的其他利益,即推定配偶的權利與合法配偶的權利相當。第二種是家庭伙伴式的立法模式體現了內部的和諧一致性,這類法律的關注點并不在于關系或他們之間的終生結合在一起的承諾,而是在于他們形成或已經形成一種在生活上穩定結合在一起的事實;還有一種是契約式的立法模式,主要出現在美國和加拿大,由于非婚同居不具備有婚姻的法律地位,其救濟手段主要是對當事人之間的契約關系的保護。

上述三種立法模式都有可借鑒之處,比較下來,筆者認為法律規制的模式,首先,應當承認非婚同居的同居協議,同居協議有優先于法律任意規范的效力。其次,在沒有同居合同的情況下,調整非婚同居關系的方式應與合法婚姻關系相區別。非婚同居的雙方當事人,除同性同居等因為客觀情況不被允許結婚而同居的情況外,一般選擇同居的人都不愿意受到婚姻法的規制,否則完全可以選擇合法婚姻關系,因此,法律對非婚同居關系的規制應當與對婚姻關系有區別,而不被允許結婚的人同居如果期望得到婚姻法那樣的平等保護,可以通過同居協議確定雙方如同合法婚姻關系那樣的權利義務。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又可以賦予同居伴侶與合法配偶相同的權利,如繼承的權利。另外,鑒于同性同居、有疾病人同居的復雜性,應當對其內容做一些特殊的規定,比如在收養等方面的問題。一般說來,我國立法可以對非婚同居關系的如下幾個方面做出一些規定:

(一)關于財產問題

首先,適用雙方當事人的同居協議之約定。

其次,在無約定時,不能像婚姻關系中的夫妻一樣適用共同財產制度,而要適用分別財產制度,即沒有明確約定的,同居前后各自的財產都歸各自所有,許多人都是在期望能夠保持自己經濟和財產的相對獨立性而選擇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

另外,在同居關系存續期間,共同生活的債務承擔、生活費用等各方面的問題,法律可以不予具體規定,對于此國外的法律對非婚同居關系存續期間很少有介入,一般只是在其關系破裂的時候法院依當事人的請求而對其加以處理。

(二)關于扶養問題

非婚同居關系,不具備合法婚姻的人身關系,因此原則上講,也就不存在相互的扶養義務,均無扶養請求權。但是現實中應有例外。因為在非婚同居關系中,也會有較弱勢的一方,或者為共同生活體作出事業犧牲的一方,在非婚同居關系結束后,會因一時無法找到工作等問題沒有足夠的能力維持生活,以及女方懷孕需要特殊照顧等情況,應當讓另一方付扶養義務。具體說來,包括1,確有必要。根據克羅地亞法律,非婚同居的一方沒有足夠的維持生活的能力,或者不能靠自己的財產維持生活并不能從事工作或者失業的,有請求非婚同居另一方給予扶養的權利,2,另一方有扶養的義務。另外,扶養義務不是長期存續的,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解除:1,需被扶養一方失去被扶養條件的;2,被扶養一方結婚或者有新的非婚同居關系的;3,被扶養一方對扶養義務一方有嚴重不當行為的。

也有學者提出一次性給付的扶養方式,"持續公開同居生活超過三年的,同居雙方在解除同居時,一方生活困難的可以請求對方予以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三)關于子女問題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989年11月21日)第9點提到"解除非婚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非婚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以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的,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婚姻法》第19條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我國對異性同居的非婚生子女的規定較為完善。要提出說明的是同性同居的子女問題。一般情況,各國均限制了同性同居伴侶領養子女的權利,較特殊的是帶有子女的雙性戀者的同性同居情況,應當規定與他人同性同居者不享有子女撫養權的規定。這主要是考慮到有利于子女成長環境的問題。

(四)關于繼承權的問題

筆者認為,非婚同居同樣是一對一的共同生活關系,有別于非法同居關系。而同居伴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時,必然是同舟共濟地面對生活的種種困難,相互在精神上、情感上、物質上的相互依賴與幫助不亞于婚姻關系,在同居關系沒有破裂的情況下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應當享有繼承權。況且對非婚同居關系的認定有持續一定時間的限定,在持續時間里一方的付出是應當被予以肯定的,故此,筆者認為同居伴侶可以享有與合法婚姻關系中配偶同等的繼承權,但是同居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非婚同居畢竟不是合法婚姻關系,當事人不選擇婚姻而選擇同居必有其特殊的考慮,比如老年人同居,僅期望讓兒女繼承其財產者有之,基與當事人特殊的需求選擇非婚同居,當事人雙方可以應用同居合同排除繼承權。而非婚同居關系破裂后,就如同婚姻關系解除一樣,雙方不具有繼承權,而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樣有繼承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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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偉,《澳大利亞結婚制度研究》,2006年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6]何麗新,《婚姻法領域意思自治的擴張與限制》載陳葦主編《家事法研究》群眾出版社2007年版第29頁.

[7]陳葦主編,《外國婚姻家庭法比較研究》,北京:群眾出版社2006年版第172頁.

[8]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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