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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制造業稅務籌劃方案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在全球經濟高度密集的今天,各個國家都在進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以謀求更大的經濟利益,然而在帶動自身經濟發展的同時,也使得市場中的競爭越來越激烈。稅收籌劃作為一種幫助企業有效合理的進行稅務管理活動的手段,受到了越來越多的企業的重視。企業在進行生產活動時,每個時期都有其相應的側重點,而我們在完成任務時必然會制定相應的計劃,在納稅方面也是如此,所以對企業來說加強對稅收的管控也是不容忽視的。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
隨著我國稅制的深化改革、企業不斷轉型升級以及市場機制的影響,企業被推向了充滿競爭的市場,面臨著被市場選擇的現象。所以,在現有的稅收體制下“節流”顯得尤為重要。
1.稅收籌劃的含義
稅收籌劃(TaxPlanning)又稱為“合理避稅”,是一門涉及多種學科的一種新型現代化的學科。稅收籌劃這一概念是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葉從西方傳入我國的,它的提出源于1935年英國的“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一案。但是由于它的發展時間較短,理論體系沒有建立的十分完整,因而在許多方面都存在著一些爭議。各方學者對其都有不同的看法,如:當時參與“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一案的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對稅收籌劃做出了以下的表述:“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綜合多方觀點,筆者認為稅收籌劃是:“在遵循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對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事項進行統籌規劃,從而利用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所給予的政策優惠空間,對納稅方案進行優化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2.稅收籌劃與“偷稅”“漏稅”的區別
稅收籌劃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節稅的行為,是在納稅主體發生納稅行為發生之前的一種合法的經濟管理行為,而“偷稅”“漏稅”則是一種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而“漏稅”是由于納稅主體的一些主觀的、無意識的原因所導致的未繳或者少繳納稅款的行為。其兩者的區別在于:首先“漏稅”是一種無意識的行為,而“偷稅”是一種有預謀的行為。所以僅從主觀情感方面來說“偷稅”行為比“漏稅”行為情節更加嚴重;其次,相較“偷稅”來說,除了有與“漏稅”相同類型的經濟處罰外,情節嚴重以至于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稅收籌劃在企業債務籌資中的應用
企業籌資主要是滿足生產活動的需求,根據資金來源渠道的不同,企業的籌資來源可分為債務籌資和權益籌資。債務籌資是企業通過借款、發行債券等方式獲取資金的一種融資形式,而權益籌資則是通過發行股票支付股息的方式來獲取資金的。這兩種方式在企業中既相互獨立又能夠以適當的形式進行組合。
1.稅收籌劃理論分析
在籌資中運用稅務籌劃,就是合理安排債務資金和權益資金的比例,以形成最優資金結構。企業可以利用以下幾種方法進行稅收籌劃活動:
(1)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方法,如減稅、免稅、抵免稅款等。
(2)選擇不同的組織結構,即根據自身的經營狀況通過選擇最適合自身的經營模式,如集團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等,相較其他的企業模式來說集團企業可進行籌劃的空間更大,效果也更加明顯。
(3)利用成本費用的稅前扣除政策方法,而這種方法在債務籌資中的應用比較廣泛。我國稅法規定企業的借款利息應當計入當期的財務費用,允許在稅前進行列支,因此可以直接降低應納稅所得額從而達到降低稅收的目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的債券利息支出,準予扣除。”如果企業通過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款的方式獲得資金,必然會產生相應的費用,其中最基本的是借款利息。企業就可以通過利用成本費用的稅前扣除政策方法進行籌劃工作,所以企業在采用借款的形式進行籌資時可以考慮適當提高對外借款的額度,從而間接達到為企業減少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的目的。
2.債券籌資案例分析
(1)企業債券籌資案例
M企業是某市一所中小型的制造型企業,其企業的籌資方式,同樣既有債權籌資又有股權籌資。現該企業生產效益較好,為擴大生產規模,M籌資180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現有以下4種方案以供選擇:
方案1:增發普通股18000萬股,每股1元。
方案2:增發普通股9000萬股,每股1元。發行債券9000萬元,債券票面利率為6%。
方案3:增發普通股6000萬股,每股1元。發行債券12000萬元,債券票面利率為9%。
方案4:增發普通股4500萬股,每股1元。發行債券13500萬元,債券票面利率為10%。
假定該企業年息稅前利潤為2000萬元,息稅前投資收益率為10%。
通過計算得到下表:
通過比較計算的結果我們可以看出:隨著負債比例與成本水平的不斷升高,減稅的效果也越來越明顯。
(2)債券籌資案例分析
由上述案例可知:方案2和方案3均采用了負債籌資的手段,在其財務杠桿的作用之下企業的應納稅額有了明顯的降低。通過比較這4個方案可以看出:未采用負債籌資的方案1與采用負債籌資的方案2的息稅前利潤是相同的,但其實際的稅負水平卻不相同,原因在于方案2的負債利息成本抵扣了相應的應納稅額,導致稅負水平得到了降低。以此類推,由于方案3的負債利息成本在應納稅額的額抵扣額更大,而負債比例控制在2左右對企業的節稅效果是較好的,故而其節稅的效果更加明顯。方案4在這4個方案之中的節稅效應是最大的,但是由于其導致了企業所有者權益資本收益率水平的降低,這是不符合稅收籌劃的目的的。
綜上,企業在實際進行操作時方案3是較優的籌劃方案,建議選擇,而方案4這種方案是不建議被采納的。
三、企業稅收籌劃的發展
我國已成為世界上公認的制造業大國,而我國的制造業也在逐漸進行轉型升級。隨著我國造出圓珠筆頭這一階段性的成功,為我國制造業開辟了更為寬廣的發展之路,更為稅收籌劃在制造行業里的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
1.稅收籌劃發展存在的障礙
首先,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不完善,“營改增”的落實處于不成熟的階段,導致新舊稅收的法律、法規和一些相關的法律適用之間出現紊亂;其次,執法不嚴,稅收征管水平不高這一問題對我國稅收監管者們來說也是一個嚴峻的挑戰;再次,許多從事與之相關的從業人員對其的認識也都是末學膚受,能夠真正為企業進行全方面籌劃的稅收精英卻鳳毛麟角;最后,大多數企業的風險意識與防范意識淡薄,有些企業一味地追求減稅乃至忽略了一系列潛在的風險--到期無法還本付息的財務風險、市場經濟環境風險等,導致了我國在稅收方面的發展出現了“停滯”的局面。
2.稅收籌劃的發展意義
筆者認為雖然法律是規定權利與義務的行為規范,但其最主要強調的核心應是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與一致性。稅收籌劃的實行一方面可以強化企業納稅意識,實現誠信納稅。企業作為一個社會主體,應當秉承我國的優良傳統,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履行應盡的社會義務,誠信納稅為市場創造一個健康、有序的發展環境。另一方面還有助于完善稅制結構,增加國家稅收。稅收既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一項重要的來源,又是國家為了實現資源的合理化利用進行宏觀調控的媒介。完善稅制不僅是國家身為立法者的責任也是企業的責任,企業應當幫助立法者們去完善稅制,為稅制的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
四、總結
凡事都存在兩面性,我們應當理性的面對稅收籌劃,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不應只注重為企業減少稅款,還要看到決策背后的影響。企業采用對外借款的方式進行籌資,一味地增加對外借款的額度,可能會造成企業到期無法還本付息,導致企業的正常經營受到影響,企業將可能面臨破產的境地;企業選擇發行債券進行籌資雖然可以保證企業的控制權不被分散,但是應當注意控制負債比例,不可以只是一味的增加負債比例而忽視了其他方面利益,一個企業想要長久的經營下去不僅要追求企業利潤,同時還應該兼顧到相關者權益和企業價值,在進行決策時應權衡各方的利益,盡可能地找出最適合企業融資需求的方案,優化企業資本結構,實現稅負在可控范圍內能得到相對的減輕,維持企業長久的發展。稅收籌劃想要在行業得到發展最基本的前提是要讓企業真實的了解它,但是在我國各方對納稅都存在著抗拒,一方面是因為我國制造業是一個成本高、稅負重、利潤薄的行業,雖然可以利用稅收籌劃為企業減輕一部分稅務負擔,但是還是無法為制造業的發展注入動力。筆者建議:首先,企業可以考慮轉變經營模式,同有相同經營理念的行業伙伴進行合作,將企業規模擴大,這樣既可以增強企業的競爭力,又為稅收籌劃的實行增加了可行空間。其次,企業的經營者與稅務部門都應當樹立正確的觀念,建立良好的合作和P系。企業在經營時應當自覺接受稅務部門的監管,而稅務部門也應當放下“身段”,以法律為準繩幫助企業履行納稅義務,服務于企業與國家,在雙方的共同努力下促進納稅的良性發展,為稅收籌劃的發展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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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械制造企業在營改增實施后的納稅籌劃工作
(一)納稅人身份的籌劃
國家進行營改增的稅制改革后,機械制造業的納稅工作也產生了相應的變化,其中一個變化是納稅人主體性質的變化。在實行營改增的稅改工作之前,機械制造業的納稅數額是在相應的營業額的基礎上產生,而企業的納稅工作主體都是企業的經營者而沒有相應的性質區別。在進行營改增稅改后,國家將納稅人的身份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同時對兩者在納稅工作上的區別進行了說明:一般納稅人在納稅工作時可以利用進項稅額抵扣稅款進行相應的退稅工作;而小規模納稅人不能開具相應的增值稅發票而不能進行相應的退稅工作,所以與稅改前的納稅主體區別不大。機械制造企業在實際運營的過程中需要根據工作的實際情況以及利益原則,合理地選擇納稅人身份進行納稅籌劃并降低稅負支出。
(二)進項稅額的籌劃工作
機械制造企業運營工作的很多方面都會產生相應的稅額,特別是在進項工作方面需要進行相應的納稅籌劃工作。在進行納稅工作之前,機械制造企業需要對自己的進項稅進行具體的劃分,準確地判定為可抵扣稅款和不可抵扣稅款,充分利用在材料采購、產品運輸等環節可抵扣部門來進行納稅籌劃工作。除了與一般企業相同的可抵扣部分以外,機械制造企業還需要充分理解并利用企業資產可進行退稅的特點來進行相關制造假設設備的購置工作,進一步完善企業的技術革新水平。由于營改增對于機械制造企業的進項稅額影響較大因此在進行相關材料設備和應稅勞務的購置工作,降低企業的稅務支出。
(三)對稅務發票的籌劃工作
機械制造商過去在進行納稅工作時主要是在相關營業額的基礎上進行,所以對企業運營工作中涉及的發票相對不夠重視,但是在進行營改增工作后企業的納稅工作需要通過相關增值稅發票來進行。現在的有多重增值稅發票并使應用不同的工作情況,對于小規模納稅人來說只是采用3%稅率的納稅方式,而對于一般納稅人來說選擇的稅率有具體標準。同時增值稅發票具備一定的時效性,需要在開具發票一定時間內進行納稅工作才能保證相關工作的有效性,而對于稅務發票的管理工作也是機械制造業現階段不夠完善的部分。
(四)對合作工作的納稅籌劃
機械制造企業不是一個獨立存在的企業,而與是通過與其他行業合作來完成相關的運營工作。營改增稅改工作進行以后,機械制造企業的合作工作也受到了相應的影響。稅改之前企業的納稅工作都是通過自身的營業額體現,而與合作伙伴的關系相對較小。但是在稅改實施以后,企業需要更為關注合作的材料供應者、物流公司等的相關納稅資格,特別是選擇能夠提供增值稅發票的合作者來提高企業的抵扣稅額。企業在與合作者簽訂相關合同時需要充分考慮現階段的納稅政策,在合同中體現各自的稅務任務來避免后續的稅務風險,維護機械制造企業和相關合作者的經濟利益。
三、機械制造企業稅務籌劃工作的優化方法
(一)完善稅務管理工作體系
由于營改增的進行為機械制造業的稅務工作帶來了巨大的變化,特別是在計算具體稅額和執行相應的納稅方案等方面需要根據最近的制度進行,這要求企業完善稅務管理體系。現在機械制造企業的稅務管理體系還沒有得到較大的改革,體系的內容還是圍繞著企業繳納營業稅展開,容易導致企業無法有效控制納稅支出。企業需要充分解讀現階段的稅務制度,并結合企業的工作特點來完善體系內容,加強對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等項目的管理力度,降低企業重復納稅的部分并推動企業控制運營成本。
(二)加強稅務人員的培養工作
機械制造企業的納稅籌劃工作必須通過稅務人員完成,企業要想在營改增的新時期保證稅務工作能夠正常開展則需要加強對稅務人員的培養工作。企業需要提高稅務人員的管理意識和對現階段稅務政策的了解程度,通過組織企業內的稅務人員對最新的稅務管理知識進行學習,確保在知識層面上不會脫離最新的發展階段。企業同樣需要加強稅務人員的實際管理能力,由于稅制改革導致具體的稅務工作變化巨大,需要稅務人員在充分了解企業的各項運營工作的基礎上開展相應的稅務方案制定和執行工作,能夠把握好企業的材料購置、制造設備?x擇以及相關產品運輸售出等與稅務有直接聯系的工作環節,通過提高稅務人員的工作能力來帶動企業各個工作環節都能在新的稅務政策下進行同時避免企業不必要的稅務支出。
(三)建立信息化稅務管理系統
營業稅改征為增值稅后機械制造企業需要關注的納稅工作環節相對增多,稅務工作量及工作復雜程度都相應增加,同時對企業的財務數據的及時性和質量要求更高。為了順應未來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需求,企業需要加強信息化稅務管理系統的建設力度,通過建立涵蓋企業各個工作環節的數據庫及時收集全面的財務數據并在這個過程中落實相應的工作責權,提高財務數據的準確性。稅務人員可以通過該系統及時對企業的稅務工作進行處理,并在相應的處理程序的輔助下快速制定稅務籌劃方案,應用在企業相應的工作當中并起到對企業運營工作管理控制的效果。
(四)推動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機制的發展
一、新稅制與制造業納稅籌劃概述
(一)新稅制
1.所得稅
新稅制對企業所得稅過渡期進行全新規定,即原有享有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能夠得到更長的5年所得稅過渡期,此外新稅制還對有關過渡期優惠政策和相關規定進行再次明確。新稅制中新增小微企業的所得稅率為20%,進而給予小微企業更多的發展政策支持,同時通過實現小微企業的節稅空間最大化,繼而給予小微企業資金鏈調整的空間,全面提升小微企業的市場核心競爭力。制造企業需要緊緊抓住新稅制全面實施的發展機遇,了解新稅制與以往稅法之間的改變趨勢,抓住制造企業內部依據新稅制改革的改革要點,在法律政策允許的范圍之內最大限度地節約制造企業的生產成本。
2.增值稅
從我國近幾年來的稅制改革政策中可以了解到,我國增值稅納稅范圍正處于不斷增加的趨勢下,新稅制中有關增值稅改革的最具代表性改革政策就是“營改增”政策,即實現營業稅改增值稅的規定。這一規定的出現有效解決我國以往出現的重復性征稅問題,減輕納稅企業的納稅負擔,有效優化我國的稅收結構。當下我國有關增值稅的相關稅收規定仍舊處于試點修改階段,因此不同領域行業的增值稅征收政策也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性。從當前增值稅改革試行情況來看,我國增值稅規定解決以往重復征稅的問題,而不同行業稅率的規定極易導致個別行業的稅率征收過高,造成該行業納稅負擔增加的問題。整體來看我國的增值稅改革較為明確,制造行業企業需要對增值稅改革趨勢進行全面細致分析,根據考察相關稅收政策,進而制定全新的納稅籌劃策略,實現制造企業經濟利益的最大化。
(二)制造業納稅籌劃
制造企業開展的納稅籌劃主要是指企業為了降低自身的納稅成本,減少企業的稅務資金支出,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開展相應節稅設計方案,進而實現企業節稅發展目標。制造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策略是必要的,由于當代社會經濟的發展瞬息萬變,制造企業要想在不斷變化的市場環境中屹立不倒,就要打造企業的競爭優勢,學會在轉瞬即逝市場危機中發現可推動企業長久發展的商機。企業資金作為企業發展的重要基礎,資金流關系到企業的興衰成敗,因此制造企業需要利用納稅籌劃合法節約自身的開支成本。制造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策略的可行性,企業整體層面考慮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以及企業稅負最小化的發展目標,為此企業需要在不損害國家利益以及企業自身利益的條件下,有效應用稅收體制改革發展機遇為制造企業的合理納稅籌劃發展奠定基礎。
二、新稅制對制造企業納稅籌劃的影響
新稅制對于制造企業的納稅籌劃發展帶來極大的影響,轉變制造企業的納稅主體形式,同時制造企業的制造結構發生了一定的調整,制造企業需要借助產業結構調整形式實現制造企業納稅形式的轉變。第一,幫助制造企業向服務型企業的方向發展。新稅制前的征稅政策的征稅對象為制造企業的銷售總額,制造企業中所有的生產產品以及購買的技術都是需要被征收營業稅的。制造企業在納稅過程中需要根據產品服務提交相應數額的稅款,在這種稅務體制下的企業納稅行為極易出現重復納稅問題。而企業要想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就需要全面提升自身的競爭發展水平,納稅籌劃管理人員在進行納稅籌劃過程中,需要實現納稅籌劃管理向服務型企業納稅籌劃管理方向轉變,確保企業能夠有效開展新稅制的下納稅籌劃工作。第二,督促制造企業實現發展技術的有效創新。制造企業與其他服務型企業仍舊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制造企業在新稅制下需要根據企業的發展需求,將企業的內部產業結構進行調整和轉變,明確新稅制對于企業發展規劃的影響,明確制造企業在納稅過程中并不需要擔心重復納稅的問題。此外企業管理人員需要根據新稅制將企業納稅籌劃管理重心進行轉變,將省下的部分納稅資金用于企業技術發展創新,全面提升企業制造技術水平。
三、新稅制下的制造業納稅籌劃策略
(一)增值稅優惠政策
制造企業針對增值稅開展的節稅措施較多,第一,利用免稅政策來分析制造企業內部主營業務中是否存在免稅項目,借助這一政策規定實現對企業內的相關免稅項目進行免稅,進而全面節約制造企業的納稅成本資金。第二,利用即征即退稅務政策實現制造企業的節稅,即征即退稅務政策是對制造企業極具針對性的政策規定,即征即退政策就是利用廢棄材料生產出來的產品,不僅能夠節約制造企業的生產成本達到節能減排的目標,同時企業利用廢棄材料生產出的產品還能享受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最大限度降低制造企業的納稅壓力。第三,增值稅政策中對于錄用殘疾人的制造企業也有相關的優惠政策,即制造企業錄用殘疾人員達到一定數量后,即可享受即限額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二)營業稅改增值稅
新稅制中的改革關鍵點就是“營改增”,營改增政策對于制造企業的納稅籌劃策略有著極大的參考借鑒作用。新稅制中的交通運輸服務僅按照9%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為此制造企業的運輸費用抵扣也就有6%的提升空間,進而有效降低制造企業的納稅金額,減輕制造企業的納稅負擔。
(三)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一,所得稅優惠政策中指出,企業研發產生的稅務費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進行扣除,因此制造企業加大對技術研發的投入力度,在不會大幅度增加企業技術研發成本的環境下全面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第二,企業進行證券投資的投資行為也可應用稅收政策優惠,企業由證券市場得到的收入并不會計入納稅范圍之中。
四、新稅制下制造企業納稅籌劃防范措施
(一)認定制造業企業納稅資質
制造企業通過認證企業納稅主體資質,可全面提升納稅籌劃工作部署效果。在進行企業納稅主體保障資質審核過程中,需要根據企業規模對納稅工作進行納稅主體分析,如制造企業的年應稅銷售額大于五十萬則代表該企業屬于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小于五十萬則是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是需要抵扣增值稅進項額,小規模納稅人則不需要開具增值稅的專用發票。納稅主體資格認定后,制造企業按照增值稅率13%繳納。而存在銷售納稅發票支出的企業可將發票作為納稅進項稅抵扣依據,減少企業的納稅資金支出。
(二)完善制造業企業進項稅抵扣管理
將新稅制作為企業納稅進項稅抵扣的主要控制因素,根據企業的發展情況調整企業的進項稅抵扣資金,企業將由原有的16%增值稅繳納轉變為13%的增值稅繳納,納稅籌劃管理人員需要根據納稅政策來部署企業的納稅工作,實現進項稅與納稅籌劃工作的管理協同性。
(三)利用固定資產投資進行籌劃納稅
一、利用資金籌集途徑選擇進行避稅的分析
企業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可以通過銀行借款、發行債券、發行股票、融資租賃等途徑來解決,但是,不同途徑的資金其稅負大不相同。人們為了減輕稅務成本,必然選擇納稅較少的途徑籌集資金。舉例如下:
[例1]某機器制造集團公司所屬的瑞雪企業需要一條產品生產線,價值200萬元,目前企業只有貸款和租賃兩種選擇,如果選擇五年期長期貸款,年利率11%,籌資費用率0.5%;如果選擇租賃,正好本集團內部的豐年企業有一條該生產線,該設備每年可創造年利潤24萬元,所得稅率33%,應納稅額7.92萬元,如果租賃的話,租金每年15萬元。那么,從減少納稅的角度看,該集團公司如何進行決策呢?分別計算如下:
(一)借款資金成本=借款年利息(1-所得稅率)/[借款本金(1-籌資費用率)]=22(1-33%)/[200(1-0.5%)]=7.41%
(二)由于借款利息和借款費用可以計入稅前成本費用扣除或攤銷,企業五年可以少繳所得稅111×33%=36.33萬元。
(三)豐年企業原來每年交納所得稅24×33%=7.92萬元,五年計39.6萬元。
(四)瑞雪企業租用后,每年租金15萬元,豐年企業需要交納營業稅0.75萬元(15×5%);瑞雪企業的租金可以在稅前扣除,則利潤為24-15=9萬元,適用稅率27%,應納所得稅2.43萬元。共計稅負3.18萬元(0.75+2.43)。
由此推論,瑞雪企業租用豐年企業的產品生產線,納稅額最低。因此,許多專業書籍上都介紹了這個案例并且選擇了后一個方案。
可是,當我們仔細推敲的時候,發現以上的避稅方案有漏洞。豐年企業把設備出租給瑞雪企業,滿足了瑞雪企業的需要,可是,豐年企業的市場需求怎樣滿足?即使豐年企業可以解決市場問題,集團公司內部通過這種單純避稅的方法去經營,未必能夠獲得最好的經濟效益,未必不被稅務機關查處。所以,筆者認為,在選擇籌集資金的途徑時,應該考慮避稅問題,但是,不能為了避稅就不考慮生產經營的需要和征得稅務機關的同意。因此,企業在資金籌集過程中首先要考慮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在滿足生產經營所需的前提條件下,利用國家的法律條款進行避稅,才是可取的。
二、利用調整資本結構進行避稅的分析
企業通過債務籌集資金比通過發行股票進行籌集資金稅負要低,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如果籌集同樣額度的資金,由于債務性籌資可以在計提所得稅以前列支一部分利息,從而產生避稅效果,可給資本所有者提供避稅利益。這是財務杠桿發生的作用。這個作用使得利用財務杠桿的企業比其他沒有利用財務杠桿的企業更能夠實現權益增值,從而給企業的股東權益產生積極的影響。舉例如下:
[例2]天恒公司是一家制造企業。計劃籌集資金100萬元用于一項新產品的生產,制定了甲、乙、丙三個方案,其債務利率為10%,企業所得稅33%,各個方案的權益投資利潤率見表1。
由表1可見,隨著債務資本比重的加大,企業納稅額呈現遞減的趨勢,從9.9萬元一直減到7.9萬元。同時,當投資利潤率大于負債利率的時候,債務資本在投資中所占比例越高,對企業權益資本越有利。于是,在其他條件都不變的情況下,丙方案是最優方案,應該選擇丙方案。
但是,并不等于說負債越多越好。隨著企業債務的增加,企業的財務風險在增加,債務成本也在增加。一方面,如果企業債務過重,經營效益又不好,當處于財務拮據狀態的時候,將產生財務拮據成本;另一方面,為了遵循保護性條款,使企業經營靈活性減少,效率降低以及監督費用的增加,都構成成本。這兩種費用的增加,都會抵銷由于負債帶來的避稅作用而增加的企業價值,使企業的避稅計劃歸于失敗。
由此可見,在籌集資金的避稅方案中,稅務成本的降低和控制企業財務風險同等重要,必須同時考慮,缺一不可。尋求企業的最佳資本結構,最大限度地降低稅務成本,提高企業價值,權衡避稅和財務風險的利弊,才是企業財務管理努力的方向。
另外,在利用債務形式進行籌集資金的時候,還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資本性利息不能作為費用一次性從稅前扣除。二是內資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借款利息的金額部分,不能從稅前所得中扣除。三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債務利息如果高于一般商業貸款利率,其高出部分也不能從稅前扣除。四是企業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注冊資本50%的,其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能從稅前扣除。
1獨立學院稅收學專業開展實驗教學的重要意義
實驗教學是稅收信息化高速發展的需要,也是培養應用型本科人才的必由之路。在“金三”系統和大數據管稅治稅背景下,實驗教學與課堂教學相輔相成,架構了從理論到實踐的有效橋梁。基于我院稅收學專業實驗室建設進程、實驗教學逐步發展的現狀,以培養高素質應用型本科人才為目標,探索出一套科學、效果突出的獨立學院稅收學專業實驗教學方法模式,有利于獨立學院開展教學改革實踐,探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途徑。
2獨立學院稅收學專業開展實驗教學的思路
充分發揮實驗教學大數據人才培養優勢,有效架構稅收理論知識與涉稅實務業務從此岸到達彼岸的橋梁。扎實的專業基礎結合仿真模擬實驗訓練,促使畢業生上崗后“上手快、后勁足”。通過從公司設立、研發設計、購銷、投融資、合同簽訂、發票管理、到清算注銷全流程,全方位虛擬仿真實驗訓練,強化學生對會計、財務管理、稅收實務的把握,使他們能熟練地把財會、稅收知識的學習和積累綜合運用到工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的實際操作及企業稅收籌劃、涉稅風險管理、稅務管理、稅務稽查、稅務救濟方案等的設計和解決路徑中,構建基于大數據、覆蓋涉稅實務全流程的實驗實訓教學平臺,幫助學生形成對涉稅實務全流程的整體認知,并構建涉稅實務業務設計和解決的整體框架。
3獨立學院稅收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構建
堅定應用型本科人才培養目標,實驗實踐教學突出“厚基礎、寬口徑、重能力、強素質”理念,構建“課程實驗模擬訓練創新創業實踐企業實習”四級實驗實踐體系,實現“知識獲取能力知識應用能力創新能力職業能力”的專業人才能力提升“四步走”進階路徑。基于應用型、復合型財經類人才培養的目標、課程體系內涵和市場行業需求,我院稅收學專業細分為企業財稅規劃、稅務行政、國際稅收三大模塊方向。與之契合的實驗教學平臺構建為功能獨立、業務融合的企業涉稅業務仿真模擬平臺和稅務機關仿真模擬實訓平臺。企業涉稅業務仿真模擬平臺承擔了會計學基礎、中國稅制、稅法、納稅會計與申報、稅收籌劃等課程的實驗教學功能,稅務機關仿真模擬實訓平臺主要承擔納稅檢查與評估、稅務管理等課程的教學功能。
3.1納稅會計實訓平臺
按稅種設置實訓內容及采購使用的先后順序,遵循“流轉稅(重點增值稅)——所得稅——其他小稅種”的內容建設和使用順序。業務行業應涵蓋制造業、交通運輸業、建筑業、商業服務業(地產、金融業等)、生活服務業等;業務內容貫穿企業基礎賬戶設立、原始單據處理、計賬憑證生成、各稅種稅額匯總、各稅種按期申報繳納等業務。課程講授與課程實訓結合,促進學生對各稅種會計處理方法的掌握及財稅綜合業務解決能力的提升。
3.2稅收實務實訓平臺
本平臺是涉稅實務仿真模擬平臺,設置“練習”和“實訓”兩種模式。在“練習”模式下,就系統提供的相關行業企業一段時期(按年或月)內發生的業務,教師布置學生進行稅務登記稅種判斷稅額核算申報繳納的全流程涉稅業務處理,在“練習”模式下,系統可以實時檢測出學生填報準確度并予以引導糾正并完成評分,強化學生對現行稅制下各稅種的核心構成要素——納稅人、征稅稅率、計稅依據(課稅對象、稅目)、稅收減免政策(小微企業政策、高新技術企業政策等)、納稅期限等專業內容的掌握。在“實訓”模式下,教師實訓內容,學生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綜合涉稅業務處理(單個企業通常涉及5~10個稅種的業務);該模式下系統無提示,實訓結束后系統自動生成實訓報告,分析學生的出納業務能力、賬務處理能力、財務管理與分析能力、納稅報稅能力等綜合能力,有利于老師了解學生薄弱知識點,有針對性的進行教學。
3.3稅收籌劃實訓平臺
稅收籌劃是涉稅業務中價值高、難度高的業務,稅收籌劃業務具有綜合性強、難度大、期限長、價值高的特征。稅收籌劃能力體現了稅收學專業學生專業核心能力,要求學生在熟悉、掌握了會計、財務管理、稅收法規、統計分析方法及企業業務內容基礎上,綜合運用這些知識解決實務問題。稅收籌劃實訓平臺應分設兩個子平臺:單項稅種籌劃平臺和綜合稅收籌劃平臺。第一階段是單項稅種籌劃訓練。重點是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內容,促進學生對基本原理、原則和方法的把握;第二階段在第一階段基礎上進行綜合稅收籌劃,培養學生綜合運用財稅優惠政策、專業知識和技能進行稅收籌劃的能力。仿真系統設置各行業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涉稅事項資料,引導學生為企業設計出綜合稅收籌劃方案,通過不同方案的比較、評估,確定方案,實現合理節稅和企業財務目標。
3.4納稅檢查及評估實訓平臺
該平臺承擔著讓學生了解稅務機關各項辦稅業務流程的實訓功能。重點是引導學生把握納稅評估業務、納稅檢查業務、納稅管理業務的執行標準、實施程序、開展方法。學生需在上一階段對稅法、會計、財管和法律統計等知識掌握的基礎上,綜合運用這些知識并結合大數據平臺和現代征管技術測算行業平均稅負水平、縱橫向比對納稅人的財稅數據、評估納稅人的涉稅風險點。通過實訓強化學生對稅務機關進行稅收管理稽查的原理及方法的理解和把握,培養學生基本的稅收管理能力、稅務檢查能力、納稅服務能力。納稅檢查及評估實訓的主要內容和步驟:a.收集、甄別企業涉稅業務相關資料,檢查會計賬簿和原始憑證;b.獲取納稅人的各項涉稅證據并調整納稅人錯誤的賬務處理和稅務處理;c.纂寫稅務檢查工作底稿并完成稅務檢查事項報告;d.向納稅人出具并送達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處理決定的執行及后續跟進。
一、采礦企業稅收籌劃的必要性
(1)采礦企業具有開發周期長、開發業務復雜多樣、資金占用量大等特點,具有開展稅收籌劃空間。按照我國現行的分類方法,采礦業具體包括:煤炭開采和洗選業、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黑色金屬礦采選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和其他采礦業。并且其組織形式大多為集團公司制,業務范圍包括可供開采開發的礦產資源勘探、冶煉、制造及銷售整個過程。造成了采礦企業在規模上的差異性、組織形式的復雜性以及業務上的廣泛性。從稅收籌劃的角度看,一個企業的規模越大、組織結構越復雜,業務范圍越廣其涉及的稅種必然越多,納稅的數額必然越大。這也就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另外,采礦企業具有戰線長、分布廣的特點,一個礦區的地理范圍可能覆蓋很多行政區域,同時,企業在全國各地設有各級分支機構,而各地又結合本地區的稅務部門對于稅收政策的要求,對稅收扣除項目、納稅地點、稅收管轄范圍等問題又各有不同的規定,這就為企業的稅收籌劃提供了政策性空間。(2)采礦企業涉及稅種數量繁多且稅費體系復雜,需要稅收籌劃確定合理稅負。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我國采礦業目前可能涉及到的稅種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消費稅、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企業涉及的稅種繁多。另外,采礦企業在繳納稅款的同時還需繳納其特有的資源性收費項目如礦區使用費、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采探礦權價款及使用費等,資源使用費為調節資源級差收益或超額利潤而設立,客觀上存在稅費重復征收現象,加重了企業的負擔。(3)采礦行業整體稅負偏重,個別稅負偏輕,需要稅收籌劃以平衡稅負。測算采礦行業國有企業以及規模以上非國有企業在流轉環節的稅負水平,我們發現,與整個行業的平均稅負水平相比,采礦行業的稅負水平偏高,測算結果見表1:
表1 全部國有及規模以上非國有資源企業流轉環節稅負比較情況表(%)
數據來源:《中國統計年鑒》2007、2008、2009、2010、2011年版,北京:統計出版社。
注:規模以上非國有企業為年主營業務收入在500萬元以上的企業。
表1反映2006~2010年在流轉環節采礦業稅負水平與制造業稅負水平和全行業平均稅負水平的比較情況。采礦業2006~2010年的總體稅負率在8.05%~9.25%左右,高出制造業平均水平4.01%~4.46%,高出行業平均水平4.60%~4.82%。其中2010年,采礦行業的總體稅負率為9.25%,比制造業的平均水平高出約4.79個百分點,比行業的平均水平4.82%高出約4.43個百分點。采礦行業中,油氣開采業2006~2010年的稅負負擔率已達到13.13%~15.44%。究其原因,2010年高稅負,主要源于2010年下半年新疆資源稅計征方式的改革的試點,環比新疆天然氣、石油的稅費增長較快,缺乏可比性。然而,從有色金屬礦采選業稅負變化情況看,稅負則呈小幅上升,非金屬采選業、黑色金屬礦采選業的稅負增長幅度也較小。但是,從整體上資源開發企業的稅負明顯高于其他行業。可見,采礦企業具有開展稅收籌劃的空間。
二、采礦企業稅收籌劃中應注意的問題
企業的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應與企業長期發展的戰略相一致,目的是為企業的長期發展壯大而服務,切忌為了稅收籌劃而犧牲企業長期發展利益,特別是不能損害國家利益。從這個層面上講,稅收籌劃的目標與企業的長期戰略目標是短期與長期、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關系。因此,其稅收籌劃中應注意如下問題:首先,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充分評估稅收籌劃帶來的風險。稅收籌劃的風險,實質上就是稅收籌劃活動因各種原因失敗而付出的代價。主要包括:對國家相關政策精神認識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準,即籌劃人自認為采取的行為符合國家稅收政策精神,但實際上違反了稅收法律法規,構成了稅收籌劃風險。其次,稅收籌劃方法與企業總體目標不一致的風險。在稅收籌劃的實際操作中,因技術方法、相關人員的責任,往往出現稅收籌劃敗筆,出現稅收籌劃成果與籌劃成本相比得不償失。以上這些都是稅收籌劃過程中存在的風險,也是企業在稅收籌劃過程中應予重視的因素。
三、采礦企業稅收籌劃的具體流程與方案
采礦企業主要包括生產和銷售兩大管理控制領域,其中生產環節又可以細分為項目前期籌建與投入階段、采礦與選礦等生產運營階段、加工與產成品生產階段和運輸與物流配送階段,稅收籌劃的安排就根據生產經營的流程分別提供稅收籌劃的建議。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6-0-02
本文筆者通過深入企業實際工作和回單位后理論研究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課題討論,考慮到研究對象的獨特性和該行業的整體情況、國內經濟總體變化情況、稅務環境變化情況等因素,并結合公司現階段正在使用的納稅籌劃方法和近3年來國內外研究成果,設計了針對該企業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其他小稅種的稅務籌劃方案,設計重點傾向于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主要創新之處就是將寬泛理論與公司實際業務發展情況相結合,把理論真正運用到實踐之中,針對發現的問題和可籌劃空間有機結合,達到減少不合理、重復稅負的目的。
一、國內外研究現狀
我國從2008年至今,稅務制度發生了很多變化,納稅籌劃是跟隨著稅制的變革進行改變的,所以在過去幾年,我國關于納稅籌劃方面的研究也有了很大變化。納稅籌劃在現在有了系統的論述,從其歷史延革到中外古今的橫縱向比較;也慢慢形成了系統化、理論化的具有中國特色符合中國國情的專業知識體系。現代企業已經將納稅籌劃融入到日常財務管理的方方面面,隨處可見納稅籌劃的身影。
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中,增長最快的兩個稅種是消費稅(從1965年占稅收總額的12%增長到2005年的18%)和工薪稅(從18%增長到25%)。這兩種稅收比所得稅遞減的更快,幾項研究證明,在一些發達的稅收轄區,資本利得的有效稅率接近零,而且自20世紀80年代初(外匯管制放松時)以來,資本的名義稅率也趨向于急劇下降。結果,過去曾依賴所得稅收入的一些國家被迫相對提高遞減稅。相應稅務籌劃的趨勢也隨著國家征稅重點的傾斜而發生改變。
二、徐州派特控制技術有限公司稅負現狀分析
稅負率是用于衡量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實際稅收負擔的大小。從國家宏觀調空角度講,只有相對合理的稅負才能保障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從納稅監管角度講,在名義稅率和稅收政策一定情況下,實際稅負過低,則有可能存在偷漏稅問題,會引起稅務監管部門的注意;從企業來講,如果實際稅負較高,企業也應該查明原因,加強納稅核算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納稅損失。而對于像徐州派特控制技術有限公司這類的一般納稅人來說,由于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稅負率就不是17%或13%,而是遠遠低于該比例。
徐州派特控制技術有限公司所處的行業的總體稅負率為3.7%,在所有應繳納增值稅的行業中屬于稅負水平偏高的領域,由于既定的公司性質本身就承擔了較高的稅率。該公司2010年的稅負率為:432.31/5306.53=8.15%,這個稅負率又大大高于同行業的平均值。在一個本就較高的基礎上偏高,而且失去了國家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更需要進行細致的納稅籌劃以促進企業長久的發展。
三、徐州派特控制技術有限公司納稅籌劃現狀分析
對于制造業企業來說,最重的一筆稅負應該就是增值稅,對于大中型企業來說,常用方法比如在分子公司之間一個稅務期間,統一納稅時,有贏有虧,就可以通過相互之間的買賣來平衡,達到最終整體上的稅負最低的目標。其次就是根據國家提供的優惠政策,將企業的未來發展重點盡量向可以享受優惠政策的領域靠攏。
企業的加工費用包括了折舊、人工、輔助生產的費用,這些費用都沒有對應的進項可以抵扣。但如果企業將部分產品發外加工,對方開具專用發票,這些加工費就產生了進項,企業銷售額相同的情況下,交納的增值稅減少,稅負下降。企業高速成長過程中,選擇發外加工模式的情況很普遍,尤其對于該企業現階段純勞動生產性的增長更會帶來大筆的人工費用,對于非核心技術生產的部分分包到有一般納稅人資質的外包商手里做,可以為企業增加很大一部分的進項稅用于抵扣。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用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抵扣項目金額。假設2011年的應稅所得額為2000萬,在申請到高新技術企業情況下,按照該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2011年需要交納的企業所得稅為300萬;如果沒有國家給予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徐州派特控制技術有限公司就要按照統一的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相同應稅所得額情況下,需繳納500萬得企業所得稅,采取這種合理合法的受到國家鼓勵的納稅籌劃政策,僅企業所得稅一向就能夠為企業節省200萬的稅負支出,籌劃效果顯著。在企業現階段使用的納稅籌劃方法中,無論是增值稅還是企業所得稅都是通過對于國家準許的稅收優惠政策的享用來減少稅負,這在正常企業中都是最常用的方法,也是有法可依的最安全效果最直接的納稅籌劃。
四、徐州派特控制技術有限公司增值稅籌劃方案設計
一、企業稅收籌劃中的幾大誤區
(一)誤區一:對法律具體條文研究欠佳,稅收籌劃淪為違法或不完全合法
人人皆知:“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可悲的是,企業稅收籌劃的第一個誤區產生恰由于有悖于此。稅收籌劃起步之初,人們認為稅籌就是運用各種手段少納稅或不繳稅,而忽視了籌劃的依據――稅法所提供的優惠政策及可選擇性的條款。若籌劃正好遇到的是那些稅法不允許松動的條款,結果必然是違法。而且,時至今日,許多企業在稅收籌劃時仍存在對法律條文一知半解的現象。在籌劃過程中,如有多種方案可選擇,企業在合法范圍內選擇稅負最低的方案是無可非議的,但方案如果抵觸了稅法某一條例,尤其是忽視了某種法令的某個細節,則稅收籌劃的決策和實施不可避免地要淪為逃稅甚至是偷稅。例如:依據會計準則,企業在存貨計價時可選用先進先出、后進先出、加權平均、移動加權平均和個別認定等方法。采用不同的方法計價,每期發出存貨計入成本和費用的金額必然不同,進而對所得稅計征產生影響,從外表上看,企業利用價格的變動進行稅收籌劃應在情理之中,但在籌劃時一旦出現上述疏漏,籌劃則變成了偷稅,結果自然是除了補稅還要受罰。
在下面案例中:A公司2006年12月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進行稅收籌劃,其購銷業務如下表:
采用先進先出法計價時,
當月銷貨成本:500×100+490×1000+485×2000+480
×1000=1846000(元)
期末存貨成本480×300=144000(元)
采用后進先出法計價時,
當月銷貨成本:490×800+485×2000+480×1000=1842000(元)
期末存貨成本:500×100+490×200=148000(元)
通過以上計算可以得出:當存貨單價下跌的情況下,采用先進先出法計價會引起本月銷售成本的提高,從而為企業節約所得稅;反之,采用后進先出法計價則可以為企業節稅。表面看來有利可圖,于是,企業將依據市價經常性調整存貨計價方法作為了一種稅收籌劃方案,合理嗎?
先看國稅發[2000]84號文件第11條規定:“如果納稅人正在使用的存貨實物流程與后進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進先出法確定發出或領用存貨的成本”。再看第12條規定:“存貨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否則,對應納稅所得額造成影響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從以上規定中可以得出:企業有權根據實情選擇核算方法,但要保持其穩定性,出于稅收籌劃動機隨意變更存貨計價方法已屬于違法。其次,假設企業能夠持續經營,存貨能夠最終售出,改變計價方法只是調整了納稅的時間,并未從總量上減少所得稅,再由于存貨屬于短期資產,這樣,對其進行上述稅收籌劃顯然已失去了意義。
(二)誤區之二:稅收籌劃忽略了籌劃成本
從辯證的角度看,成本與收益是一個矛盾的密不可分的兩個方面:任何一項有利可圖的決策,其背后都要付出與之相應的成本,稅收籌劃也不例外。稅收籌劃成本是指由于采用籌劃方案而增加的成本,其可分為顯性成本和隱性成本。顯性成本是納稅人選擇和實施籌劃方案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如咨詢費、籌建費、培訓費等;隱性成本,則指納稅人由于采用擬定的稅收籌劃方案而放棄的潛在利益。隱性成本實質上是一種機會成本,在稅收籌劃實務中一般容易被忽視。
例如:B公司是一個位居低稅率區域的公司,到高稅率區域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時,往往單從減少稅收負擔的角度來籌劃,設立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比設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效果好。但是如做深層次考慮,如果由于分公司無獨立經營決策權,不能獨立地對外簽署合約等因素,極可能給公司資本流動及運營帶來很多不利的影響;并且這種隱性成本大于單一的節稅利益時,設立非獨立的分公司便成了一個得不償失的稅收籌劃方案。
(三)誤區之三:稅收籌劃因小失大,患“近視眼”,忽視了企業的整體效益
以上兩大誤區的形成,原因在于決策者未能運用政策對所要進行稅收籌劃的項目權衡得失,那么籌劃后某個項目的確可利用優惠政策取得節稅利益,是否意味著稅收籌劃的成功呢?再看下例:C企業為制造業,年購進用于生產的存貨1000萬元,年銷售額為2000萬元,現進行稅收籌劃:選擇一般納稅人,其年應繳納增值稅為2000×17%-1000×17%=170(萬元);如果選擇小規模納稅人,其年應繳納增值稅為2000×6% =120(萬元)。單從稅負看,自然選擇后者。但由于小規模納稅人只能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或由稅務機關代開6%的專用發票,如果C企業大部分客戶是一般納稅人,由于購貨方難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產品滯銷,整體利潤減少,節稅再多也是枉然。所以,稅收籌劃者必須明確:一是稅收籌劃僅是財務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它追逐的不只是企業的某種稅負最輕,而是在納稅約束的環境下,使企業稅后利潤或企業價值最大化;否則便步入了第三個誤區――籌劃因小失大,樂了一時,毀了前程。二是應樹立全新稅籌意識:對納稅人來說,如果從某一方案中可獲得最大化利潤,即使該方案會增加稅負,該方案也是納稅人的最佳經營方案。
(四)誤區之四:稅收籌劃將風險置之度外
目前,許多納稅人甚至于一些稅務服務機構提及稅收籌劃仍然存在這樣的認識:只要可以減輕稅負,增加收益就可進行稅收籌劃,而很少或根本無顧及籌劃的風險。其實不然,因為從本質上講,風險就是某一種行動的不確定性,稅收籌劃作為一種計劃決策方法,其不確定性的存在使其不能免于風險。
首先,稅收籌劃具有階段性和條件性。任何稅收籌劃方案制定和實施都必須立足于一定條件,一定的環境。其至少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納稅人自身的經濟活動條件和內部經營環境;二是外部條件和市場大環境,其最主要的便是國家財稅政策。納稅人的經濟活動與稅收政策等條件都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如果其中的某一方面發生了變化,原本不違法的行為可能成為違法行為,原本盈利的項目可能變成虧損,原有方案的繼續使用只能導致失敗。
其次,稅收籌劃決策上的臆斷性和主觀性。從稅收籌劃方案的選擇到具體實施,都容納了納稅人的主觀判斷,包括對稅收政策的認識與判斷,對稅收籌劃條件的認識與判斷等等。那么,對以上任何因素主觀性判斷的錯誤都必然導致稅籌方案的失誤或失敗,進而帶來風險,所以,稅籌成功的概率通常要與納稅人的業務素質成正比例關系。
再次,稅收籌劃存在著征納雙方的認定差異。稅收籌劃應當具有合法性,由于稅收籌劃具體來說針對的是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行為,其方案的確定與日常具體的實施,都由納稅人自己選擇,稅務機關并不介入其中。但是,稅收籌劃方案及過程最終是否合法,籌劃是否成功而帶來經濟利益,都要“最終過關”,即取得稅務機關的最終裁定。這樣,顯然風險必在:稅務機關認定稅籌方案實質上違法了,那么納稅人所進行的稅收籌劃非但不能帶來稅收上的任何利益,相反,還會因違法而被稅務機關處罰,付出未預期的幾倍的代價。
稅收籌劃發展至今,與其密切相關程度要數以下兩大風險:經營過程中的風險(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稅收政策變動的風險,納稅人不能熟視無睹。
二、企業走出稅收籌劃誤區之途徑
(一)途徑一:充分利用現行稅收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通過對第一誤區的分析,我們已明白其起因于納稅人對法律條文一知半解,但是也不等同于對法律條文望而卻步,方法便是稅收籌劃者應盡可能多、盡可能及時地了解并利用現有稅收政策。以下提供了幾個在筆者看來應先予以考慮的著眼點:
第一,考慮哪些稅種適宜進行稅收籌劃
我國現行稅制共分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和行為稅五個大類,23個稅種,每個稅種課稅對象不同,性質不同,稅籌收益也不相同。當然,企業稅收籌劃首先應側重于對自身抉擇有重大影響的稅種;其次,應該考慮稅種自身特性,因為各個稅種的籌劃空間與其稅負彈性大小有關,彈性越大,稅收籌劃的空間和潛力也越大,一般來講,稅負的彈性與稅源大小是同向的;再次,稅負彈性還取決于稅種的要素構成,包括稅基、扣除、稅率和稅收優惠。如果用函數表示稅負(TB)與稅基(b)、扣除(d)、稅率(t)以及稅收優惠(i)之間的關系,可表示為TB=f(b;t;1/d;1/i)函數公式。稅基越寬,稅率越高,稅負就越重。反之,稅收扣除越大,稅收優惠越多,稅負就越輕。
由這一公式可以得出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的稅負彈性大于流轉稅類,較適宜稅收籌劃。因為其不論是稅基的寬窄、稅率的高低、扣除額的大小還是優惠的多少都有較大的彈性幅度。
第二,著眼于影響納稅額的因素
1.稅基籌劃。一般是通過選擇恰當的費用分攤方式來盡量減少稅基,例如:費用的平攤法可降低稅基;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和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也會直接影響稅基的多少,但籌劃過程中一定不要忘記遵照稅收政策進行。
2.稅率籌劃是指由于同一稅種內部也有稅率差別,一般可通過改變稅基的分布,從而選擇適用較低稅率。例如:我國企業所得稅率為33%,并實行兩檔優惠稅率,對年所得額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稅率為18%,對年所得額3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稅率為27%。假設某企業預計年所得額即將突破3萬元時,可以將下一年度酌量性的費用提前到本年度支付,從而使本年度交納所得稅時適用27%的稅率。
3.稅額籌劃。即納稅人根據稅收優惠中的免征或減征條款,通過恰當的調整使自己在形式上符合減免稅條件,從而合法地減輕或解除稅負。
第三,利用地區、行業的不同稅收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由于我國地域廣闊、行業眾多,對于不同的地區和行業國家給予了不同的稅收政策,這種區域性和行業性的稅收優惠差異給企業提供了許多投資選擇的機會。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可以應用不同地區和行業的優惠稅率進行籌劃,包括:一是根據已在地區和行業優惠政策進行籌劃;二是將企業投資于國家給予扶植和優惠的地區和行業。當然不要忘記整體效益的預先測算。
第四,從納稅人的構成入手,利用不同規模企業稅率的不同進行稅收籌劃
稅法規定不同的納稅人享有不同的稅收待遇。例如:內、外資企業的待遇不同;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計征方法不同;所得稅因年應稅所得的不同而適用不同稅率等。因此,納稅籌劃的又一思路便是能否避開或選擇成為某種納稅人,從而規避或減輕稅負。
(二)途徑二:完善企業自身的稅收籌劃過程
位列第一誤區之后幾個誤區,從起因上講均源于企業自身,因此走出稅收籌劃的誤區還必須從企業內部因素再予以考慮,主要包括:
關鍵詞:施工企業;營改;增稅負政策
2011,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下發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財稅(2011)110號)。《實施辦法》。“試點方案”明確建筑業納入試點范圍,稅率為11%。 2012年1月1日,上海地區對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始試點。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北京等十省市對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也開始試點。2013年8月1日,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在全國范圍展開試點,這標志著“營改增”由地區試點階段正式邁入了全國試點階段。2014年1月1日,鐵路運輸業和郵政服務業在全國范圍進行“營改增”試點。
一、 “營改增”政策產生的背景
2012年1月1日,全國第一個試點地區上海市,首先對部分現代服務業和交通運輸業進行了“營改征”的試行。9月初,國務院將浙江、安徽、福建、北京、天津、江蘇、湖北、廣東等8個省市又納入“營改征”的試行范圍。這是繼“增值稅轉型”后,我國實施結構性減稅的重要舉措。
隨著經濟增長方式的高速轉變,施工企業不斷轉型升級,出現了市場導向化、產業多元化、管理精細化、技術高端化的四大特征,并且由于生產技術的不斷提高,施工企業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不斷調整,多元化發展的不斷深入,制造業與建筑業之間、服務業與建筑業之間的行業邊界越來越模糊,行業劃分適應不同稅種的做法,逐漸顯現出不合理,不利于經濟結構優化。
完善稅收制度,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稅收是我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我國政府通過財政政策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我國增值稅和營業稅基本稅制是在1994年稅制改革時期形成,形成了增值稅與營業稅并存的格局。適應了我國當時的經濟發展形勢,即產業鏈條短、服務業不發達、以全能型企業為主。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分稅制對促進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隨著我國經濟市場化與國際化程度日益提高,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斷擴大,對服務業、制造業等征收增值稅,對優勢的發揮產生了影響,也對增值稅抵扣鏈條進行了破壞。增值稅側重對商品流轉額征稅,具在消除重復征稅的重點,有利于引導和鼓勵企業在公平競爭中壯大。
二、“營改增”對施工企業的影響
(一)避免企業重復征稅
“營改增”對于減少企業重復征稅具有突出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一是減少施工企業工程分包過程中的重復征稅,為增強企業投標競爭力,施工企業采取聯合投標再分包工程的投標方式,這種方式下建設單位不會單獨與分包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導致施工企業應自行繳納稅金,但實際中由于缺少分包合同容易造成施工企業的重復納稅,而“營改增”后可以將銷項稅抵扣進項稅,規范納稅環節,減少重復征稅。二是過去施工企業在采購環節需要交納增值稅進項稅額,在每個流通環節只要有營業收入就需交納營業稅,這導致施工企業在多個環節存在重復納稅的現象,“營改增”后這種現象可以得到較大的改善。
(二)促進施工企業的技術改造和設備升級
大型施工設備是施工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其價值高占施工企業固定資產比例大。“營改增”前施工企業采購大型施工設備并無法抵扣進項稅,使得企業通過大型設備提高自身競爭力的成本過大,影響施工企業技術改造和設備升級的積極性。“營改增”后,施工企業可以享受購買固定資產的增值稅抵扣政策,這便為施工企業更新設備、擴大再生產提供了有利的條件,同時“營改增”也將促進施工企業加大對技術及研發的投入,進一步增強企業競爭力。
(三)一般納稅人施工企業稅負未減反增
從施工企業的實際情況來看,“營改增”后,受施工企業行業特點、上游企業的管理方式、下游企業的規模等因素的影響,施工企業稅負未減反增。
1、由于施工企業是勞動密集型行業,人工費(包括工資和勞務費)一般占整個成本費用的15%~20%。人工費列支工資的部分不能抵扣增值稅。在營業稅下,勞務分包取得的勞務費可以差額納稅。“營改增”后,若勞務分包商不是一般納稅人,勞務費就無法抵扣增值稅,這就使得稅改后稅負會增加。
2、施工企業耗用的材料按供應渠道來分,主要有甲供材料(建設方或投資方供應)、甲控材料(建設方或投資方統一招標)、自購材料、自供材料等。在營業稅下,甲供材料需計入施工單位計稅基礎繳納營業稅。在增值稅下,甲供材料的發票均需開具給業主,由業主抵扣增值稅,如果仍計入施工單位計稅基礎,施工單位需就甲供材料部分全額繳納11%的增值稅。自購材料因供料渠道多為一些小規模企業或個體、私營企業及當地老百姓個人,無法取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發票;自產自用的地材無法取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發票,如:隧道出渣用于本工程的石料、石粉等。施工企業材料占成本的比例大,無法取得增值稅進項稅發票情況嚴重,稅負增加明顯。
3、施工企業在施工中需要依靠大量大型機械設備,稅改前尚在使用的自有設備通常以折舊或臺班方式進入成本費用,外租機械設備一般都是普通服務業發票,均難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稅發票。
(四) 發票管理影響著“營改增”的進程
在抵扣、紅字沖銷、認證、開具、保管、作廢等環節,在要求上增值稅專用發票要求也相應嚴格。因此,發票管理在這其中就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下面分別從銷項稅和進項稅兩個方面就“營改增”對發票管理產生的影響進行說明:
1.對銷項稅發票管理的影響
(1)當納稅人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時,開具單位首先要確認一下所開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同時在開具的時候再次跟納稅人核對一遍,降低作廢的次數和紅字沖銷的頻率。當納稅人提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開具單位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真實證件信息進行登記,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把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得更規范標準一些,同時也能把管理風險和稅務風險降低到最低,這對后期的發展都是非常有益的。
(2)增值稅專用發票具有認證時間限制,標準的是認證期限是180元,半年為限,所以不能錯過認證時間,需要進行認證的部門要提前準備好發票,及時提交給稅務機關進行認證,避免因為晚點而造成退票等后果。
(3)嚴格遵守規定,對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作廢和紅字沖銷等必須加強管理,當作廢的發票中有一些不滿足作廢條件的退票要使用紅字沖銷。
(4)在增值稅發票移交過程中,要對交接的發票進行簽字手續,確保在流程上符合規范,做到交接準確無誤,并有依據可查。一旦出現財務部門同業務部門、業務部門和業主在發票交接過程中或交接的清單里沒有做好確認工作,那么當發票丟失時,責任就會沒有認定的依據。
2.對進項稅發票管理的影響
(1)首要明確增值稅發票開具的范圍,能夠得到的盡量得到;不能得到的就不考慮了。
(2)對于需要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業務財務部門要單獨進行核算,如果不能進行抵扣的進行稅則不得抵扣,避免發生混亂。
(3)設置專門的管理人員對進項稅票進行管理,并對其進行認證和抵扣,確保通過管理使得稅票管理有章可循。
(4)在其他法定因素的影響下,一定要在認證期間內(180天)辦理好認證手續,避免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嚴重影響。
三、應對“營改增”的對策建議分析
(一)樹立納稅籌劃意識
“營改增”給施工企業稅收籌劃帶來了良好的機遇,企業應積極抓住時機進行稅收籌劃,樹立納稅籌劃意識,創新稅收籌劃空間,包括對納稅人身份的籌劃、固定資產采購的籌劃、無形資產的籌劃、以及施工材料采購的籌劃等,盡可能合理、合法的把納稅額降到最低。企業要結合具體實際情況,結合增值稅抵扣條件,在購買原材料時優先選擇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合作商,達到通過拓展客戶資源來實現稅負的轉嫁。企業更要用心研究“營改增”稅收政策中的特殊條款規定,來尋求更大的納稅籌劃空間。
(二)加強稅法政策培訓,提高財務人員的工作效率。在進行“營改增”以后,現在的稅款計算方式跟之前相比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一些計算細則都發生了改變,所以這也就給財務人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一方面要加強對現有的財務人員進行培訓和指導,尤其是對新的稅收政策的講解,另一方面就是及時做好部門間的溝通工作,確保信息的順暢傳播,讓最新的政策規定都全面落實下去。
(三)加強合同談判能力,明確付款程序。由于增值稅可抵扣的特殊性,建筑企業在分包合同、材料采購合同中應注意約定由對方承擔足額、合法、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因而在合同約定之中,施工企業要明確將稅費憑證列入合同之中。同時在轉包與分包合同中,施工企業要明確增值稅發票承擔者。
(四)完善發票管理制度,規范企業核算。“營改增”政策的實施,使得增值稅發票充當了極其重要的角色。因而施工企業要提高增值稅發票的管理以及保管意識,從而才能夠在最大程度上獲取更多的可抵扣稅款,確保在規范發票管理工作的基礎上,有效提高施工企業自身的業務水平。施工企業通過采取分清材料來源方式進行增值稅核算工作以及厘清采購途徑來進行進項稅核算工作等措施,能夠有效規范企業核算工作。
(作者單位:中鐵四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一、引言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曾指出,“營改增”政策進一步完善了增值稅抵扣鏈條,避免了重復征稅的弊端進而優化了稅制結構,這一舉措明顯減輕了納稅人負擔,進而更加有利于國民經濟的發展。現代中藥產業是國家重點支持的新興產業,而中藥制造業則是該產業的核心,那么“營改增”政策必然會對中藥制造業的財稅制度產生深刻影響。
二、“營改增”政策解讀
2011年1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等一系列方案,明確了在服務業進行增值稅制度改革試點的基本原則、主要內容和實施辦法,并規定2012年1月
日起于上海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110 號文件確認了改革試點行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其中,有形動產租賃服務17%,交通運輸業、建筑業11%,其他部分現代服務業6%;此外還改革境內、境外,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的財務稅收體制。111號文件對上海試點中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適用增值稅的應稅范圍進行更為詳細的說明。2012年7月3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財稅【2012】71號)規定除上海外,北京市、天津市、廣東省(含深圳市)等8個省(直轄市)從2012年8月1日起陸續試點。2013年4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營改增”試點工作自2013年8月1日起向全國鋪開,適當擴大部分現代服務業范圍,將廣播影視作品的制作、播映、發行等納入試點。2014年,郵政業、鐵路運輸和電信業被納入改革領域。2015年“營改增”將覆蓋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四大行業,力爭實現全面改革。
“營改增”政策推行至今無論是應用的領域還是試點范圍都日益廣泛并趨向全面化,對產業升級、企業和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三、中藥制造業存在的問題
中藥制造業一直以來的問題就是行業稅負偏高。國內一些醫藥制造業由于稅負的原因,本來可觀的利潤在扣除高額稅費之后所剩的實際利潤并不多,這很大程度上導致它們用于科研開發的資金大大縮減。相關調查報告顯示,我國中藥制造企業科研投入往往低于收入的3%,而國外制藥公司在這方面的投入卻大多高達收入的15%,如諾華 2011 年研發支出占收入 16.2%,阿利斯康占 16.3%。實踐表明沒有強有力的資金保障,企業往往只能靠大力開展營銷策劃爭取更多的市場份額。然而營銷的作用只是短暫的、淺層次的,產品質量才是取得客戶的信賴、贏得消費認同并持久吸引大量客源的根本源泉。因此,中藥制造企業應該轉向財務管理、稅收籌劃以爭取更多的利潤空間和科研資金,而“營改增”政策就是中藥制造企業改變發展和盈利模式的重要途徑。
四、“營改增”對中藥制造業財稅的影響
一方面,“營改增”對制造業的銷售利潤和稅負直接產生影響,據有關統計調查表明,通常情況下“營改增”政策可以為中藥制造業帶來0.87%的銷售利潤率的上漲和7.17%的稅負的下降;另一方面,“營改增”還對中藥制造業相關行業起到了連帶效應,這也間接對中藥制造業產生了影響。
1.對中藥制造業內企業的影響――直接影響
“營改增”政策壓縮了企業成本,提高了企業盈利空間。據有關調查表明,“營改增”的推行涉及到企業生產經營的方方面面,進而對企業的生產成本、銷售費用以及管理費用都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其中,中藥制造業由OTC中藥制造企業和處方藥中藥制造企業組成,各舉一例如下:
(1)OTC中藥制造企業江中藥業,自落實“營改增”政策后,2010―2012年平均每年的稅收成本顯著下降,其中銷售費用下降了2352萬元,占銷售費用的3.74%,而管理費用下降了144萬元,占管理費用的1.09%;
(2)處方藥中藥制造企業以嶺藥業,自落實“營改增”政策后,2010―2012年平均每年的稅收成本也顯著下降,其中銷售費用下降了1991萬元,占銷售費用的3.07%,而管理費用下降了265萬元,占管理費用的1.44%。
2.對相關行業財稅的影響――間接影響
市場經濟中的各行各業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與中藥制造業相關的醫藥流通業、中藥飲片業等相關行業的“營改增”政策的實施也會對中藥制造業間接產生影響。
例如,中藥制造業的上游企業中由批發商和連鎖企業構成的醫藥流通代表性企業例如九州通醫藥公司等公司,這類企業的稅費改革使其獲利空間擴大,間接地也給了中藥制造業更大的議價空間。
再如,中藥制造企業的上游企業中藥材和中藥飲片企業,這些企業的“營改增”會影響其費用和成本進而影響中藥制造企業的采購價格。這些企業實施“營改增”政策后利潤率提高,那么相應地中藥制造業也就更能以更低的價格拿到制藥材料。總體而言,無論是中藥制造業內企業還是業外相關企業落實“營改增”政策,都會一定程度上本企業降低稅負負擔,提高利潤空間,并對生產鏈上的相關產業提供更大的議價空間。因此,“營改增”政策明顯有利于中藥制造行業的可持續發展,使其有更多的資本投入新藥研發當中去,并進而推動中醫藥在全國乃至全世界的弘揚和發展。
五、應對“營改增”政策的對策
中藥制造業各方面的費用和結構都會受到“營改增”政策的影響,其中影響相對較大的有廣告宣傳費、會議費、運輸費等,中藥制造企業應圍繞這三方面對稅收重新進行籌劃,但各個企業還要結合本企業具體情況開展;此外,企業還要繼續朝著降低稅負提高盈利的方向邁進,致力于打通第二、三產業鏈抵扣鏈條。
1.外包會議服務
學術會議是醫藥行業進行產品推介的常見手段,通常由企業自己組織,主要支出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等。但根據目前稅制,這些費用都不在“營改增”范圍內,均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中藥制造企業完全可以請專業服務機構組織會議,會議服務機構按包干費用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會議需求方,就符合“營改增”政策要求,進而壓縮企業費用。
2.外包倉儲服務
與會議外包類似,也是尋求專業服務機構,將原來不適用于“營改增”的倉庫租賃費用轉變為物流輔助服務費用,將其納入物流運輸范疇就符合“營改增”適用標準,這樣也可以壓縮倉庫租賃成本。
3.大型設備宜采用融資租賃方式
通常中藥制造企業為壓縮成本喜歡購買廉價設備,但是卻嚴重影響企業的生產效率和生產質量,不利于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營改增”后,有形動產租賃改征增值稅,且稅率與設備采購稅率一致,均為17%。這樣,承租企業不但可以獲得采購設備同樣的抵扣收益,資金成本部分轉化為租金后,亦可享受 17%抵扣,使得資金成本變相降低17%。
4.成立醫藥銷售公司,增加廣告宣傳費稅前扣除
財稅[2012]48號規定與醫藥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 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但在實際操作中超過部分的廣告費往往難以扣除。因此可以通過成立獨立的銷售公司增加可扣稅的銷售收入的基數,達到多扣稅的目的。
六、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