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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部開展的醫院管理年活動對于醫院來說是一件意義重大的事情。以醫院管理年為契機,強化醫院的基礎管理,加強對于醫院人事管理工作,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一、醫院人事管理工作現狀
許多醫院人力資源管理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首先對于人力資源以及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在思想上不夠重視,沒有正確的觀念;由于許多醫院并未真正形成為市場主體,在其運營方面相關行政部門會進行干預;雖然現在醫院被列入到事業單位行列,部分醫院在人員考核方面還依據于事業單位的考核標準,其中考察的內容也比較籠統;一些醫院在招募員工后,并未及時對員工進行醫院方面的價值觀教育,沒有形成良好的氛圍,導致員工缺乏與醫院共同發展的思想,這是由于醫院沒有給員工樹立正確價值觀造成的。
二、加強醫院人事管理工作
醫院人事管理工作在“醫院管理年活動”中應該按照國家衛生事業發展的基本原則,從以下三方面進行醫院人事的管理工作。
1.執業管理
醫師執業管理規定醫生必須要依法考取相關執業醫師資格證后才能上崗工作,并且對于執業助理醫師應該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按其執業類別進行執業,不能獨立進行相關醫學的診斷,更不能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醫師在執業過程中要定期進行“三基”、“三嚴”訓練和考試,對于不合格的醫師,醫院有權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三到六個月時間,在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后,再對其進行考核,合格的意識允許繼續執業,否則可給予注銷注冊,回收其意識執業證書。職業管理方面要嚴格檢查相關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對于醫院所有醫生的職業資格證進行嚴格審查,堅決禁止無職業資格證的人參加醫院的工作,杜絕靠關系進入醫院工作,對于醫生、護士的職業資格證要有備份。醫院管理年活動期間,讓醫技科室的通過考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的辦法檢驗相關工作人員的實際能力。對于無職業資格證的人員醫院立即與其終止聘用合同。
2.組織機構管理
醫院管理組織機構在設置上必須合理化,對于醫院各項的管理工作要能夠支持。醫院應該有完整的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并且能夠及時修訂完善,要求職工必須熟悉本崗位職責以及相關規章制度;醫院可實行院長負責制,建立科學決策機制,“三重一大”事項經集體討論并按規定程序進行報批,院級領導要把主要精力用于醫院管理工作,推進醫院管理職業化進程;建立院、科兩級管理責任制,院、科級領導要了解和掌握國家有關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衛生政策,至少每兩年接受一次專門的管理專業知識培訓,來不斷提高科學管理水平;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內容應該包括學科建設和人才梯隊建設,并且組織實施。
3.人力資源管理
在實際工作中,必須要樹立起正確的人力資源觀念,人力資源是醫院長遠發展的戰略性資源;建立公開、公正 、平等的用人制度并且在工作中要全面落實,對于工作人員的選拔,不管是醫院內部培養還是通過外聘來儲備人才,都要做到一視同仁,要嚴格按照招聘程序運作,通過對完成規定的考試內容的成績評定,為醫院挑選最合適最優秀的人才;醫院要進行高效運作,必須要有合適的組織體系跟崗位設置,堅持按需設崗能夠使崗位職責明確、權限使用清晰,要注重員工的能力與崗位要求相匹配,只有員工的能力能夠適應工作崗位,則留住人才的可能性才會增大;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激勵機制和制約機制,激勵機制可從物質和精神兩方面去激勵員工,精神激勵方面可通過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授予各種榮譽稱號等方面進行激勵,物質激勵主要是給予員工與其職位和貢獻相符的薪資待遇。這樣的雙層激勵方式能夠有效激發員工的創造力和積極性,增強醫院的凝聚力,并且提升醫院的競爭力。制約制度要求醫院員工不能在工作中要遵守職業道德規范,不能收患者贈送的“紅包”,不拿藥品的“提成”。相信制約機制與激勵機制的共同施行,能夠提升醫院對于人事管理工作的效率。
三、醫院管理活動開展的意義
開展“醫院管理年活動”,能夠使得現代化醫院管理更加完善,在新時代下,科學、合理的管理制度能夠提升醫院的工作率,精湛的醫療技術和健全的管理工作能夠使醫院在越加激烈競爭中占據優勢,醫學管理作為管理科學的一個分支,與醫學和社會科學緊密相連,為了適應社會事業和醫學科學技術的發展,開展“醫院管理年活動”很有必要。
參考文獻
為了加強長沙市湘江庫區(以下簡稱庫區)管理工作,促進行政機關有效行使行政職權,保障庫區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運安全和水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和《長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庫區內的建設、生產經營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庫區的范圍包括:
(一)庫區水域,指南起湘江長沙湘潭交界地昭山、北至蔡家洲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工程壩軸線下游1.5千米的水域,以及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工程正常蓄水位湘江支流回水水域;
(二)庫區水域內的洲島、洲灘及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工程;
(三)庫區水域兩岸堤防及堤防背水坡腳向外延伸30至50米(經過城鎮的堤段不得少于10米)的地帶,無堤防的,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線向外延伸20米的地帶。
前款所稱湘江支流回水水域具體范圍如下:瀏陽河從湘江河口至磨盤洲;撈刀河從湘江河口至水渡河壩;靳江河從湘江河口至九江閘壩;龍王港從湘江河口至西二環橋;沙河從湘江河口至譚家巷水閘。
第四條
庫區管理堅持統籌協調、分工負責、部門聯動、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府設立庫區管理委員會,統籌協調庫區管理工作。
庫區管理委員會由市政府有關單位、庫區所在地區(縣)政府組成,由市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庫區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庫區管理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協調庫區綜合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二)研究制定庫區管理年度工作計劃和措施;
(三)統籌協調庫區內重大事項的決策;
(四)組織開展庫區管理聯合執法;
(五)組織協調庫區管理綜合考核評價工作;
(六)協調處理庫區管理部門之間、區縣之間的重大爭議;
(七)組織開展庫區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
(八)組織開展庫區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九)協調其他需要統籌的事項。
庫區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
市水行政、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衛生與計劃生育、食品藥品監督、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城管執法、旅游、林業、海事、湘江樞紐等有關單位及相關區(縣)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庫區管理工作。
第七條
庫區管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政府將庫區管理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有關單位和相關區(縣)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評價的內容。具體的工作目標和考核評價辦法由庫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制定。
第八條
承擔庫區管理職責的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庫區內的行政執法。發現本單位無權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送有查處權的單位。
庫區管理委員會可以組織市水行政、環境保護、海事等相關單位對庫區內復雜、重大的執法活動開展聯合執法。
市水行政、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漁業等部門可以委托市水務綜合執法機構在庫區內實施行政處罰及其相關行政管理職能,委托執法方案由庫區管委會組織制定。委托行政機關與市水務綜合執法機構之間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委托協議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期限、雙方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等。
第九條
庫區內的橋梁碼頭、洲灘利用、管線穿堤、臨河建筑等可能對庫區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運安全和水生態安全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在列入年度重大項目投資計劃前,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及時報告庫區管理委員會,庫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討論研究并提出明確意見。
庫區內的水上旅游、游船準入、水上運動、躉船停泊等可能對庫區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運安全和水生態安全造成重大影響的行政許可事項,受理行政許可的單位,應當在許可決定作出前,及時報告庫區管理委員會。重大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由庫區管理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十條
庫區管理中涉及庫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專業性強、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公眾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庫區內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十一條
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水環境質量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
第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主要航道、港口碼頭、游船渡口、水上加油站(點)、船舶錨地和待閘錨地加強安全監管。
第十三條
水行政、海事等有關單位及區(縣)政府應當加強庫區內船舶及砂石經營、運輸的管理,按照以下規定履行職責:
(一)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在庫區內設置禁航區,劃定除漁船外的各類船舶停泊區域并監督執行,管理各類船舶通航秩序,負責審核發放水路運輸許可證和船舶營運證;
(二)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漁船管理;
(三)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庫區內運砂船的卸砂管理;
(四)市政府指定單位負責砂石翻壩工程的運營管理;
(五)相關區(縣)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劃內各砂石基地的管理。
第十四條
水行政、城管執法、海事等有關單位及區(縣)政府應當加強庫區內保潔工作,按照以下規定履行職責: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保潔監控系統建設,督促指導庫區內的垃圾清理;
(二)城管執法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和集中處理,負責庫區內環境衛生設施的組織建設、維護和管理;
(三)海事管理機構負責監督檢查庫區水域內航行船舶的垃圾收集轉運;
(四)相關區(縣)政府履行庫區內保潔工作屬地管理職責,按照《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有關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規定,劃定保潔范圍,確定保潔單位,明確責任要求。
漂浮物和污染水環境的水葫蘆等水生植物日常打撈清理工作,按照《長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市、區(縣)政府應當根據庫區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制定防洪方案并實行防洪系統的聯合調度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區(縣)政府和市樞紐工程管理機構制定洪水調度方案。
第十六條
庫區的水質應當達到國家、省確定的水質目標。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規定及時修訂《長沙市水功能區劃》。港子河、官橋河、南托港等未劃定水功能區的河流或者撇洪渠,匯入庫區的水質應當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Ⅳ類以上標準。
第十七條
庫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海事、環境保護等有關單位制定庫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庫區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運安全和水生態安全監測預警體系。
第十八條
在庫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禁止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的規定,禁止擅自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其他建筑設施;禁止任意侵占、砍伐或者破壞護堤護岸林木;
(四)依據《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禁止擅自從事河道采砂活動;
(五)依據《長沙市城市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禁止從事食品加工等污染水體的活動;禁止從事擺攤設點等經營活動;
(六)依據《長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禁止種植農作物;禁止經營性餐飲;禁止放牧、養殖;禁止采礦;禁止在市政府規定的岸線區域外裝卸砂石;
(七)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十九條
在庫區水域內除應當遵守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置排污口;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禁止從事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為;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禁止侵占、毀壞、擅自移動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監測設施;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禁止船舶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作業區之外停泊;
(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禁止未取得船舶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或者海事管理機構頒發的其他適航證書的船舶航行和作業;禁止未經海事管理機構、港口管理機構同意的船舶裝卸、過駁危險貨物或者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
(六)依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禁止水路運輸經營者在依法取得許可經營范圍之外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禁止超載或者使用貨船載運旅客;禁止水路運輸經營者使用未取得船舶營運證件的船舶從事水路運輸;
(七)依據《湘江長沙段飲用水源保護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禁止在一級水源保護區內裝載有毒有害或者放射性物質的船舶停靠和裝卸;
(八)依據《長沙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禁止破壞、擅自挪動水功能區標志;
(九)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條
相關單位和區(縣)政府,未嚴格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職責,由庫區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庫區管理委員會可以進行通報。
第二十一條
相關單位和區(縣)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庫區內的橋梁碼頭、洲灘利用、管線穿堤、臨河建筑、水上旅游、游船準入、水上運動、躉船停泊等重大事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庫區管理委員會的;
(二)未按照本單位(地區)職責開展庫區內監督管理工作,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發現本單位無權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送有查處權的管理單位而不及時移送的;
(四)不參加庫區內聯合行政執法或者在聯合執法過程中不配合的;
(五)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