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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事業單位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第三條森林消防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森林消防工作全面負責,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主管負責人是主要責任人。森林消防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森林消防責任追究是指森林消防指揮部、監察機關、林業部門對在調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及森林消防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依法依紀追究森林火災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作出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建議的行為。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簽訂森林消防工作責任、狀,明確年度目標任務。
第六條森林消防工作責任追究堅持以下原則:
(一)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二)實事求是、分清責任;
(三)應負責任與責任追究相適應;
(四)分級負責、屬地管理。
第二章森林消防行政領導責任制落實標準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森林消防指揮部和負責日常工作的森林消防辦公室。森林消防指揮部由負有森林消防職責的部門、當地駐軍,武裝警察部隊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組成,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擔任總指揮。森林消防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設在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有森林消防任務的鄉(鎮、街道)應當設立森林消防指揮所,由主要負責人擔任總指揮,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
第八條森林消防指揮部要加強對森林消防工作的領導,明確成員單位的工作職責,并加強督促檢查。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納入當地林業和生態建設總體規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消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森林消防工作需要。
第十條設區的市、有森林消防任務的縣(市、.區)、鄉(鎮、街道)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國有林場、森林公園、大中型水庫等單位,應當建立專業或半專業森林消防隊。鄉(鎮、街道)、村還要建立巡查護林隊伍,明確護林員的森林消防責任區域和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健全森林消防工作責任制,完善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建立森林火險預警響應機制,加強火情監測,嚴格執行森林火災報告制度和值班制度。在森林防火期內和高火險天氣對重點區域要采取超常規措施,各級領導干部要分片包干,森林消防指揮部(所)要堅持24小時值班。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各級領導干部要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指揮組織撲救。
第三章森林火災預防責任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森林防火條例》、《*省森林消防條例》等有關規定,做好森林消防工作,完成年度森林消防工作責任狀規定的各項任務。
第十三條與建設工程相配套的森林消防設施,應當與工程建設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森林防火期的野外用火管理,嚴格野外用火審批制度。遇高火險天氣和火災高發時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森林禁火令,規定禁火期和禁火區,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揮部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森林消防工作的協調、指導與督促,對于存在的森林火災隱患,要及時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督促檢查森林消防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森林消防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
第四章森林火災撲救責任
第十六條森林火災發生后,各級人民政府和森林消防指揮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迅速、及時、如實向上級指揮部報告火情;發生邊界火災時,應當按規定向毗鄰地區的森林消防指揮部通報火情。不得遲報、瞞報和謊報火情。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森林消防指揮部接到森林火災報告后,必須按照森林火災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立即組織撲救??h(市、區)林業主管部門領導和鄉(鎮、街道)主要領導必須迅速到達火場現場指揮撲救;明火6小時仍未撲滅的,縣(市、區)分管領導必須趕到火災現場指揮撲救;明火12小時仍未撲滅的,縣(市、區)主要負責人必須趕到火災現場指揮撲救;明火24小時仍未撲滅的,設區的市分管領導必須趕到火災現場指揮撲救;明火48小時仍未撲滅或發生重大森林火災的,設區的市主要領導必須趕到火災現場指揮撲救。發生森林火災時,應當安排有關領導在森林消防指揮部值班室值班,負責火情調度,并每隔2小時向上級森林消防指揮部報告火情,出現險情應當立即報告。
第十八條森林火災的撲救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撲救"的原則,確保撲救人員的人身安全。明火撲滅后,應當對火災現場進行全面清理,并留有足夠人員看守火場,明確責任,嚴防死灰復燃。
第十九條森林火災發生后,縣級以上森林消防主管部門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調查,對起火原因、事故責任和火災損失進行認定,對較大森林火災事故,監察機關要及時參與調查,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一級政府履行森林消防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并納入下一級政府經濟社會發展的考核內容之一;對認真履行森林消防工作責任制、完成年度責任目標的單位,以及在森林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者給予表彰獎勵,并作為政績考核和晉級晉升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對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犧牲的人員,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救治、撫恤。對在撲救森林火災中英勇獻身,符合革命烈士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追認為革命烈士。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違反森林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導致森林火災發生并造成重大損失,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森林消防工作領導責任制不落實,發生森林火災并導致本轄區年度森林火災受害面積超過1‰或森林火災發生率超過每10萬頃25次的,視情節輕重,對縣(市、區)領導及其他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構成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不依法履行職責,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責任人相應處分:
(一)發生受害森林面積500畝以上(含500畝,下同)森林火災的,視情節輕重,對鄉(鎮、街道)領導及其他相關責任人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二)發生受害森林面積1500畝以上,或者造成撲救人員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森林火災的,視情節輕重,對縣(市、區)領導及其他相關責任人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三)發生受害森林面積4500畝以上,或者造成撲救人員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以上森林火災的,視情節輕重,對設區的市領導及其他相關責任人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森林火災發生后,有意隱瞞不報或者謊報、虛報災情的,對相關責任人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六條對上級森林消防部門下達的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不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從重處理。
第二十七條未按規定組建森林消防專業隊伍、儲備森林消防物資、設立森林消防專項經費或擠占、挪用森林消防專項經費的,對當地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構成違紀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森林消防辦公室、負有森林消防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違紀的,由主管機關或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一)貫徹國家和省的森林消防指示不力,敷衍塞責的;
(二)違法批準用火許可的;
(三)不重視火源管理,對林區違章用火不加以制止的;
(四)對森林火災撲救行動遲緩,甚至見火不救的;
(五)動員殘疾人、老年人、孕婦、中小學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參加撲救森林火災的或者發現后不加以勸阻的;
在實踐中,檔案行政處分容易與行政處罰產生混淆,從而在實施主體、程序等問題上產生錯誤的認識。實際上,檔案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的區別還是比較明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檔案違法行為處以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檔案行政處罰。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對情節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不過,上述規定沒有涉及檔案行政處分種類,有關實施主體的表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也不太明確。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確定檔案行政處分的實施主體應該是違法違紀責任人員的處分決定機關(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處分的對象為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即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員),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
由此可見,檔案行政處分是指處分決定機關(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情節嚴重的檔案違法違紀行為的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的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懲戒措施。就檔案行政處分的實施主體來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只能對自己任免的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當然,監察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作出行政處分的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而對于其他部門,其行政處分權只能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實施。
操行考核加分標準:
參加系部各類評比競賽獲一等獎加3分,獲二等獎加2分,獲三等獎加1分;參加院級各類評比競賽競賽獲一等獎加4分,獲二等獎加3分,獲三等獎加2分;參加市級、省級、國家級各類競賽獲獎酌情加5-10分。
拾金不昧,助人為樂等好人好事酌情加1分-5分。
寢室、教室衛生檢查評優每次加1分。
寢室紀律、衛生評比在一周內全優的寢室,每人加2分。
凡積極參加系部、學院組織的義務勞動或其他社會實踐活動,每次酌情加1-3分。
積極舉報不良行為,見義勇為,從而預防、制止不良事件發生者,每次酌情加2-6分。
擔任學院、系部學生會、團委會干部,工作表現出色每周酌情加1-2分;擔任班級干部,工作表現,每周酌情加0.5-1分。
其他未規定事項,參照相關標準加分。
操行考核扣分標準:
遲到、早退每人次扣1分;曠課1節扣2分。
不按照規定和手續擅自離校者,每人扣3分。翻墻或鐵門出入校門,每人次扣2分。
不按時出寢每人次扣1分;無故晚歸者一次扣2分;無故未歸者一次扣5分;熄燈后仍高聲喧嘩、放錄音等影響他人休息者,每次酌情扣1-5分;翻墻或窗戶出入寢室者,每人次扣3-5分。
凡有違反規定抽煙、酗酒、賭博、小偷小摸行為者,每次酌情扣5-10分。
不疊被子、不鎖門等不注意個人衛生和安全要求者,每次扣1分;寢室、教室衛生檢查為差者,每次扣2分。
寢室紀律、衛生評比在一周內全差的寢室,每人扣3分。
打架斗毆、制造惡作劇事件、影響很壞,每次酌情扣5-10分。
上課、自習擅自回寢者每次扣2分,中職學生上課期間帶手機進教室者每次扣5分并沒收手機。(沒收時間根據次數而定)
學院、系部學生會、團委會、班級的干部如有違紀加倍扣分并加重處
(10)其他未規定事項,參照相關標準扣分。
備注:所有違紀行為除扣操行分外,一律遵照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和《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執行相應處分。
音樂系學生操行分獎懲制度(增補稿)
2019年9月
根據音樂系學生的實際情況,在原有的操行分獎懲制度的基礎上,特增補如下條例。
寢室管理方面:
1、學生一個月內1次晚出寢給予口頭警告,2次再次警告并通報家長,3次通知家長并勒令其回家反省。
2、學生一個月內1次晚歸或未歸給予口頭警告,2次予以紀律處分并通報家長,3次加重處分通知家長并勒令其回家反省。
3、學生一個月內寢室衛生出現3次差,口頭警告,5次差,全寢學生停專業課一星期,如再達不到寢室衛生要求勒令其停課回家反省。
4、學生在寢室違紀(如賭博、重大違紀)只要發現,回家停課反省,并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5、學生在一個月內均無以上違紀,獎勵操行分5分。
學習方面:
1、學生一個月內遲到3次,給予口頭警告,5次再次口頭警告并通知家長,6次通知家長并回家停課反省。
(一)強調嚴明政治紀律。緊緊圍繞對黨忠誠、履行黨要管黨政治責任、遵守黨的紀律,加強對政治紀律的宣傳、教育以及監督檢查,營造統一思想,團結奮進、政令暢通、清正廉潔的工作氛圍,進一步嚴明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確保政治環境風清氣正。
(二)開展廉潔從政教育。組織開展黨的十八屆四五中全會和系列重要講話學習,結合全黨即將開展的“兩學一做”的要求,重點加強對《廉潔自律準則》和《紀律處分條例》的學習和研討。
(三)強化機關作風建設。以加快推進現代化服務型統計為目標,堅持作風建設永遠在路上。根據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的要求,進一步鞏固“三嚴三實”教育實踐活動成果,及時修(制)訂和完善各類黨風廉政、行風和作風建設方面的工作制度,繼續抓好整改落實“回頭看”,防止問題反彈,對新出現的問題立即整改。
(四)全面落實“兩個責任”。黨組切實擔負起主體責任,以高度的政治自覺健全一級抓一級、層層落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組主要領導切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親自部署工作、親自主持專題會議、親自研究工作方案、親自進行履職報告,加強監督,狠抓作風建設,當好表率;分管領導按照“一崗雙職”的要求,進行責任傳導,對分管處室黨風廉政工作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研究,抓好日常的檢查監督,帶頭講紀律講規矩;各處室按照年初簽訂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逐條貫徹落實;監察室切實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能,做好組織協調,檢查監督,自覺自律。主要領導與分管領導,分管領導與分管處室負責人每年要開展廉政談話不少于1次,聽取廉政工作匯報不于2次,研判苗頭性問題2次,調研1次,每次都要有談話和匯報、調研記錄。
二、齊抓共管,創新創優,著力開展統計系統行風建設
(一)加強組織領導。調整完善局行風建設領導小組責任分工,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及時梳理各階段工作任務和研究、部署、總結工作。
(二)制定工作計劃。按照市局行風建設考核辦法,制定《全縣統計系統行風建設工作工作方案》明確年度目標、工作任務和職責分工。
(三)明確工作責任。深入貫徹落實《省統計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統計行風建設的意見》,認真落實統計行風建設責任制,結合單位實際,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統計行風建設活動,及時報送各類黨風廉政建設和行風建設信息動態、征文、總結匯報等材料。
(四)堅持創新創優。及時總結統計系統在行風建設方面好的經驗和做法,注重先進人物的培養塑造,弘揚統計正能量,爭取在市級以上媒體對行風建設特色工作和典型事例進行的宣傳,進一步擴大社會認可度和影響力,在全縣牢固樹立起依法統計、誠信統計、科學統計的良好形象。
三、執紀監督,嚴格考核,著力促進黨員干部廉潔自律
(一)實施年度考核。配合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做好領導干部廉政建設工作,組織安排年度述職述廉會和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
(二)嚴格廉潔自律。認真貫徹《廉潔自律準則》和《紀律處分條例》,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認真執行《公務員法》,做到公職人員嚴守法紀、秉公執法、勵精務政,努力提升干部隊伍整體素質。
二要增強宗旨意識,切實深懷愛民之心,恪守為民之責,善謀便民之策,多辦利民之事,在三個方面率先垂范:
一是在深入群眾方面率先垂范。經常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傾聽群眾呼聲,關心群眾疾苦,誠心誠意為人民群眾服務,為最需要幫助的困難群體服務,特別是要為社區弱勢群體服務,辦好一些群眾看得見、摸得著的實事、好事,最大限度地讓群眾得到實惠。
二是在工作創新上率先垂范。認真切實轉變思維方式,積極探索為居民群眾服務的新思想、新辦法和新途徑,大膽探索,積極創新,在為群眾服務上創新更實效、更簡便的途徑和方式。三是在樹立良好的公仆形象上率先垂范。必須以自己的人格力量贏得群眾的尊重和信賴,切實規范自己的言行,不該去的地方堅決不去,不該沾的東西堅決不沾,不該做的事情堅決不做,以良好的形象取信于民。
1、切實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實行“陽光”操作。我們不是怕上述熱點問題可能在鎮成為腐敗事實嗎,那么最有效地辦法就是切實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如民主集中制,議事規則,競爭規則,干部任用條例,財經紀律等等,都可以有章可依,不適應的規章制度也可以修改完善后執行。如果仍有余悸的話,還可以通過鎮簡報、有關會議、政務觸摸屏等予以及時公開,做到透明無遮蓋,把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攤曬在陽光下。陽光是防止霉爛最廉價、最簡單、最有效的辦法,是千百年來的信條。
按照區委政法委關于在全區政法部門開展“大學習、大討論暨正規化管理”活動有關要求,我院對如何開展好此項活動進行了精心的準備,并于4月9日召開全院干警動員大會,現將此項活動啟動及進展情況匯報如下:
一、領會精神,積極進行思想發動
3月31日,區委政法委召開工作會議,安排部署關于在全區政法部門開展“大學習、大討論暨正規化管理”活動。我院邢凱波檢察長攜班子全體成員參加了本次大會。會后,為了及時將會議精神傳達貫徹下去,我們及時召開了院務會,首先向中層干部進行了傳達和貫徹,并對動員會進行了安排和部署。
4月9日,我院召開全院干警動員大會,會議由谷鐵兵副檢察長主持,邢凱波檢察長在會上作了重要講話。要求廣大干警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明確任務,扎實工作,確保這三項工作取得實效。
邢凱波檢察長針對如何開展好這次活動提出了三點意見:一是強化學習、領會精神實質。要求在開展大學習、大討論活動中,原原本本地學習黨的十七大文件和總書記的重要講話,全面準確領會精神實質;二是扎實實踐,學有所用。要求將這次大學習、大討論暨正規化管理活動與檢察工作緊密結合,不斷在學習中豐富自我,提升自我。同時,認真對照有關要求查擺自己存在的不足,查擺要敢于聯系個人的工作實際,要從近二年來查辦的每一起案件查起,認真總結在執法過程中存在的不足;三是端正學風,加強領導。要求班子成員及中層干部帶頭學習,端正學習風氣,不走形式,不走過場。真正在學習中領會精神,在學習中提高認識,在學習中豐富自我,為全院干警做出榜樣。
二、明確責任,加強組織領導
為了加強對全院“大學習、大討論暨正規化管理”活動的領導,我們建立了組織領導體系和工作責任制,成立了活動領導小組,邢凱波檢察長任組長,谷鐵兵、李國新、劉君副檢察長及政工科科長任副組長,下設活動辦公室,政工科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工作。檢察長是本次活動的第一責任人,親自抓、親自部署、親自動員、親自聽取匯報,一級抓一級、一級帶一級、層層抓落實,讓大家一開始就從領導的行動中感受到開展“大學習、大討論暨正規化管理”活動是政法機關中的一件大事。領導小組各成員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工作中做到了多溝通、多商量、多提醒、多補臺,發揮各自優勢,形成整體合力,使大家一開始從強有力的組織保證中對順利推進本次活動抱有信心,真正使上級有關活動的各項部署落到實處。
三、活化形式,科學做好學習活動安排
為了更好地達到本次活動的目的,我們活化學習形式,把過去的以集中學習、討論為主,改變為以網絡學習、科室集中學習討論為主。目前,我們制定了學習討論計劃,對近一個時間的學習、討論重點進行了安排。首先,確立學習重點。按照計劃安排,我們重點學習了《十七大報告》、《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總書記在全功政法工作會議代表和全國大法官、大檢察官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并記了學習筆記;其次,對學習內容考核測試。我們結合自身需要,重點針對《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出了兩套測試題;第三、撰寫學習體會。針對《十七大報告》和總書記在全功政法工作會議代表和全國大法官、大檢察官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要求干警撰寫學習體會;第四,開展專題討論。我們以科室為單位,針對活動中要求的四個討論專題進行了討論,并要求各科室將本科室的討論稿發到內網上。
1 、充分認識貫徹落實《八條禁令》的重要意義?!栋藯l禁令》是我省全面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堅持 “ 兩個務必 ” 和實踐 “ 三個代表 ” 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解決公務員隊伍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這些問題影響了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影響了政令暢通,損害了政府形象,敗壞了我省的社會風氣和投資發展環境。《八條禁令》的加強實施加強了對公務員隊伍的監督和管理,是努力建設成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政府的具體措施,是全省公務員基本的行為規范和紀律要求,必須不折不扣地加以貫徹落實。
2 、認真學習,提高認識。 學習《八條禁令》,絕不能只局限于將其帖在墻上、說在嘴上、惴在兜里,而是要加以落實。我的做法是首先認真熟記 “ 禁令 ” 條規,把每一條都反反復復地加以逐摸,記憶,把每一條每一字深深地映入到腦海,刻記在心,同時自學《江澤^民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材料,認真學習有關反面材料及警示教育片。自己平常學習貫徹 “ 八條禁令 ” ,不搞緊一陣,松一陣,而是每周安排一定的時間用于相關材料的學習,并撰寫心得。 “ 八條禁令 ” 的實施是非常嚴肅、非常認真、非常緊迫、也是非常及時的。我認為關健是對實施 “ 八條禁令 ” 的認識不深,精神實質吃透不夠,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樹得不牢。
3 、自己始終把《八條禁令》與日常工作緊密結合。一是結合本職工作,從小事著手、從點滴做起,從我開始,使《八條禁令》的學習貫徹成為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的經常性工作;二是密切結合 “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 和 “ 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 ” ,發揮自己先鋒模范作用,進一步強化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意識;三是結合各種正反兩面材料的自學,使《八條禁令》成為自己工作中的一面鏡子,隨時對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二、對照《八條禁令》,剖析自己,存在以下不足。
1 、在思想作風上。理論學習不夠深入,特別是對《八條禁令》精髓吃得還不夠透徹,對理論武裝頭腦的緊迫性認識不足,理論聯系實際不夠,學用脫節,運用理論指導實際的意識不強,沒有充分把理論和實踐緊密地聯系起來,運用的立場、觀點、方法來分析和解決問題、指導工作、提高工作水平。
2 、在工作作風上。對辦公室的業務知識不足。雖然自己在接待部門工作了幾年,對搞好后勤工作有一定的基礎,也有一股干好辦公室工作的干勁,但是對辦公室的理論知識不足,缺少一定的實際操作經驗。工作方法仍然滿足于上傳下達的陳舊方法和思路,有時處理事情不夠冷靜,顯得不夠成熟。
三、努力方向 在今后的工作中,自己要緊密結合 “ 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 ” 和 “ 三個代表 ” 重要思想,把《八條禁令》真正落實到實處。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從小事著手,從點滴做起,從現在做起,兢兢業業干好本職工作。
(一)加強理論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質。作為一名黨員,要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宗旨,要有為人民服務的覺悟和精神,為人民服務的能力和本領。因此要緊跟時代的步伐,堅持在實踐中學習,在學習中提高,與時俱進,不斷學習更新知識。一是繼續加強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 “ 三個代表 ” 重要思想的學習,二是繼續加強《江澤^民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公務員八條禁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材料的學習,撰寫學習心得,樹立正確的世界觀和人生觀,不斷提高政治理論素質。
(二)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竭盡全力干好本職工作。
1 、增強宗旨意識,改進工作作風。努力發揚 “ 認真負責、扎實苦干、干就干好 ” 的作風,撲下身子,埋頭實干,樹好形象,為辦公室增輝。在具體工作中,堅決克服對當事人態度生冷的現象,努力做到前來辦事人員進門一句問候、一杯熱茶、辦事人員出門一張聯系卡,使辦事人員來得開心,去得放心。同時牢固樹立辦公室工作無小事的思想和敬業、實干、誠信、奉獻的 “ 老黃牛 ” 精神。
1 、充分認識貫徹落實《八條禁令》的重要意義。《八條禁令》是我省全面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堅持 “ 兩個務必 ” 和實踐 “ 三個代表 ” 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解決公務員隊伍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這些問題影響了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影響了政令暢通,損害了政府形象,敗壞了我省的社會風氣和投資發展環境。《八條禁令》的加強實施加強了對公務員隊伍的監督和管理,是努力建設成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政府的具體措施,是全省公務員基本的行為規范和紀律要求,必須不折不扣地加以貫徹落實。
2 、認真學習,提高認識。 學習《八條禁令》,絕不能只局限于將其帖在墻上、說在嘴上、惴在兜里,而是要加以落實。我的做法是首先認真熟記 “ 禁令 ” 條規,把每一條都反反復復地加以逐摸,記憶,把每一條每一字深深地映入到腦海,刻記在心,同時自學《江澤^民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材料,認真學習有關反面材料及警示教育片。自己平常學習貫徹 “ 八條禁令 ” ,不搞緊一陣,松一陣,而是每周安排一定的時間用于相關材料的學習,并撰寫心得。 “ 八條禁令 ” 的實施是非常嚴肅、非常認真、非常緊迫、也是非常及時的。我認為關健是對實施 “ 八條禁令 ” 的認識不深,精神實質吃透不夠,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樹得不牢。
3 、自己始終把《八條禁令》與日常工作緊密結合。一是結合本職工作,從小事著手、從點滴做起,從我開始,使《八條禁令》的學習貫徹成為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的經常性工作;二是密切結合 “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 和 “ 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 ” ,發揮自己先鋒模范作用,進一步強化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意識;三是結合各種正反兩面材料的自學,使《八條禁令》成為自己工作中的一面鏡子,隨時對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二、對照《八條禁令》,剖析自己,存在以下不足。
1 、在思想作風上。理論學習不夠深入,特別是對《八條禁令》精髓吃得還不夠透徹,對理論武裝頭腦的緊迫性認識不足,理論聯系實際不夠,學用脫節,運用理論指導實際的意識不強,沒有充分把理論和實踐緊密地聯系起來,運用的立場、觀點、方法來分析和解決問題、指導工作、提高工作水平。
2 、在工作作風上。對辦公室的業務知識不足。雖然自己在接待部門工作了幾年,對搞好后勤工作有一定的基礎,也有一股干好辦公室工作的干勁,但是對辦公室的理論知識不足,缺少一定的實際操作經驗。工作方法仍然滿足于上傳下達的陳舊方法和思路,有時處理事情不夠冷靜,顯得不夠成熟。
三、努力方向 在今后的工作中,自己要緊密結合 “ 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 ” 和 “ 三個代表 ” 重要思想,把《八條禁令》真正落實到實處。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從小事著手,從點滴做起,從現在做起,兢兢業業干好本職工作。
(一)加強理論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質。作為一名黨員,要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宗旨,要有為人民服務的覺悟和精神,為人民服務的能力和本領。因此要緊跟時代的步伐,堅持在實踐中學習,在學習中提高,與時俱進,不斷學習更新知識。一是繼續加強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 “ 三個代表 ” 重要思想的學習,二是繼續加強《江澤^民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公務員八條禁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材料的學習,撰寫學習心得,樹立正確的世界觀和人生觀,不斷提高政治理論素質。
(二)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竭盡全力干好本職工作。
1 、增強宗旨意識,改進工作作風。努力發揚 “ 認真負責、扎實苦干、干就干好 ” 的作風,撲下身子,埋頭實干,樹好形象,為辦公室增輝。在具體工作中,堅決克服對當事人態度生冷的現象,努力做到前來辦事人員進門一句問候、一杯熱茶、辦事人員出門一張聯系卡,使辦事人員來得開心,去得放心。同時牢固樹立辦公室工作無小事的思想和敬業、實干、誠信、奉獻的 “ 老黃牛 ” 精神。
《憲法》、《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等專門的審計法律、法規中有明確的規定, 《審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第四十五條規定:“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下列處理措施:(一)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 (二)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三)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四)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五)其他處理措施”。第四十六條規定:“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前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并可依法給予處罰”。這里的“依法給予處罰”其明確涵義就是,審計機關以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相關法律、法規來進行審計評價和處理、處罰。這也就從法律角度界定審計機關具備了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的執法主體資格。同時,在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中也有明確的確認,如《預算法》、《會計法》、《政府采購法》、《稅收征管法》、《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
《審計法》是審計機關的法律適用規范,它的這些規定指引審計機關依照其他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等規定進行評價、處理、處罰,其中包括財政、金融、稅務、價格、投資、海關等法律、法規,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審計執法的規定,充分說明了審計機關也就被規范為具有了其他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執法主體資格行為。這方面對審計機關具有與財政、財務收支相關的其他法律法規的執法主體資格,在實際工作中也已得到了充分的實踐證明。
根據上述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實際工作的檢驗,本文認為,審計機關具有與財政、財務收支相關的法律、法規的主體資格。
二、審計機關行使處理、處罰權中應把握的問題
第一,處理、處罰不能超出審計機關的法定職權范圍。審計機關的處理權主要包括: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他處理措施。審計機關的處罰權主要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依法采取的其他處罰措施。審計機關在上述權限內結合具體法律法規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超出上述范圍就是越權。如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就不是審計機關的權限,審計機關不能行使。
第二,必須是被審計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如財政、金融、稅務、價格、投資、海關等規定。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無關的規定不能適用。
第三,處理好與《審計法實施條例》的關系?!秾徲嫹▽嵤l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對違法取得的資產作出處理;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被審計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睂徲嫏C關必須是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處罰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該款規定。所以該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另有處理、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處理好與主管機關的關系。審計機關與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如果有關主管機關已經對被審計單位同一違反行為作出處罰決定,那么審計機關就不再處罰。當然,如果審計機關已經對被審計單位同一違法行為作出審計決定,有關主管機關也不應再處罰。審計機關對不屬于自已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五,進行處罰時還要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于處罰時效、依法從輕、告知、聽證、繳款等規定。
第六,審計處理處罰的法律適用要合法、恰當?!吧衔环▋炗谙挛环?、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新法優于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具體來說,在法的效力等級上,上位法與下位法沖突的,應引用上位法。即行政法規與法律存在矛盾時,應引用法律作為處理處罰依據;部門規章與行政法規相抵觸時,引用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門之間的規定相抵觸時,引用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主管部門的規定;下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規定與上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規定相抵觸時,引用上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規定。上位法與下位法不相沖突,上位法規定比較原則,下位法規定更具體的,引用處理處罰依據時可引用下位法,也可以上位法和下位法都引用。對同一類事項,一般法和特別法都有規定的,特別法的適用應優先于一般法。兩個法律規范都是現行有效的情況下,應按照從新原則,以選擇適用的法律規定。法適用的一般原則是法不溯及既往,即法對它生效以前的事件或行為不可以適用。因此,既不能引用過時的、失效的規定,也不能引用審計事項發生時還沒有生效的規定作為審計處理處罰依據。審計實踐中,確實存在一些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處理處罰過程中不注意所引用法律依據效力的現象,導致法律依據不恰當,給審計工作帶來了一定風險。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效力適用處理處罰的依據,避免隨意性。
比如,對于被審計單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進行收費而形成的收費處理處罰上,《行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三條規定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辦法》(財綜字[1996]104號)第四十四條規定應上繳同級財政,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罰款。從這兩個條款的效力等級看,前者屬于行政法規,后者僅是部門規范性文件,顯然《行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才是適用的。
比如《行政處罰法》作為一般法,規定了違法行為的處罰時效是2年,而《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對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時效為5年?!抖愂照魇展芾矸ā穭t屬于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對發現的稅收違法行為追溯時效就應該是5年。
審計定性、處理、處罰中法規的具體引用。引用有關稅收法律時,引用到法律名稱和條款即可;引用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的,應引用到具體條款的內容。一份文書中如果同一個法規重復引用,后面的引用可以將具體內容省略,但要寫明條款。
三、審計機關行使好處理、處罰權的對策
第一,轉變審計管理工作觀念,完善業績考評標準。轉變以審計收繳論“英雄”的觀念和主要以審計收繳數量來評價衡量審計工作業績的管理方式,建立科學、規范,真正具有激勵作用的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從制度上杜絕為罰款而審計、以罰代處等行為的發生,切實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
第二,完善審計質量管理,加強處理處罰決定的審核,規范審計處罰裁量權。在審計機關內部對工作中涉及的處罰種類和幅度的條款,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處罰幅度、種類、時限、情節輕重和事實性質認定等事項,分門別類,予以細化,制定相應的處罰標準,以最大限度地控制或減少自由裁量的空間,規范和限制審計處罰裁量權,合理壓縮審計處罰的彈性空間。同時,要將審計處罰質量和結果納入審計質量管理體系,加強對處理處罰質量的審核與評價工作,及時糾正不適用、不適當的處理處罰依據和據此提出的決定,基本實現同類問題處理處罰的依據、口徑保持一致,以杜絕偏私、歧視和畸輕畸重現象的發生,防止審計風險。
第三,嚴格審計責任追究制度。在建立審計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審計人員權限和責任的基礎上,要確保制度的落實,對于審計人員違法、變通法律法規或者不當行使審計處理處罰權造成后果的,要根據審計執法責任制考核的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整崗位、取消評比先進資格、處分等處理,以此約束審計人員的執法行為,增強審計人員的工作責任心,防范審計處理處罰風險。
第四,探索建立審計機關查、處分離體制。就是在現行體制下,將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查證與處理處罰工作進行分離,改變原來的業務部門從計劃、審計、處理處罰、執行決定“一竿子插到底”的制度。將審計處理處罰權交由指定的機構來集中行使,實現審計處理處罰“專業化”,達到“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效果,杜絕審計人員“罰‘態度款’”、“議價處罰”的主觀傾向性,避免處理處罰的隨意性,維護審計執法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