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匯總十篇

時間:2023-02-28 15:27:32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勞動保障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篇(1)

主管單位:四川黨建期刊集團

主辦單位:四川期刊集團

出版周期:月刊

出版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種:中文

本:大16開

國際刊號:1006-0480

國內刊號:51-165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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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范圍:國內外統一發行

創刊時間: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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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2007年底,相繼出臺了《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本刊也在2007年和2008年初陸續在刊物中對《就業促進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做了詳解。2007年底還通過了《殘疾人就業條例》,本刊也在2007、2008年都著重關注了殘疾人的就業、生活情況,將一個讀者不熟悉的世界,展現在他們的眼前。

2008年1月1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與《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正式實施,這無疑是中國休假制度的一座里程碑。然而,談及休假,每個單位和個人都有自己的說法,本刊通過特別策劃有關專題,采寫報道,力圖使二者矛盾緩解,讓《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與《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真正落到實處。2008年7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2008年9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正式頒布。之后,本刊記者走進了不同的人群,反觀《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效果。即使存在爭議,但毫無疑問的是它使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以及雙方權益得到了法律的保護。

2010年,《社會保險法》出臺,填補了我國社保的立法空白。《社會保險法》的通過和實施,關系到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對我國社保制度的發展和完善產生了深刻影響。從中可以看出,法律維權的意識和法制化的精神逐步增強與體現,凸顯了社會保障的力度。本刊還專門編撰了一本增刊,介紹社會保障的前世今生,讓讀者更加熟悉《社會保險法》。

篇(3)

一、20*年主要工作實績

(一)工作概況

就業服務:全區新增就業崗位9307個,新增城鎮就業人數3612人;實施再就業援助2200人;城鎮登記失業率為2.8%,低于市下達的4%的控制目標。

企業養老保險:全區新增參保職工29483人;增收養老保險基金16800萬元;共征收養老保險基金34257萬元,征繳率為96%;支付養老金18589萬元。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22000萬元,備付能力為14.15個月。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全年參加養老保險結算的單位726個,在職參保人數10391人,離退休人數2858人;征繳保險金4405.9萬元,收繳率100%;支付離退休人員費用4300.2萬元;基金累計節余11486.4萬元。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理農保轉社保手續868人,金額538萬元;收取保險費730.51萬元;基金滾存結余13470.91萬元。支付1848人養老保險費189.80萬元。

失業保險: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9.3萬人,完成常州市目標任務的101%;征收失業保險基金2030萬元,征繳率99%;期末享受失業保險人數為3483名,發放失業保險金2226萬元。

醫療保險:參保單位1374個,其中機關事業單位588個,企業786個;參保人數109213人,其中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數34526人,企業參保人數74678人;征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3281萬元,征繳率99.7%;征收企業住院醫療統籌基金2941萬元,征繳率為98.59%。

生育保險:生育保險金收入356萬元,清欠17萬元,基金征繳率為98%。支出242萬元,累計結余824萬元。

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基金收入252萬元,清欠11萬元,基金征繳率98%,支出223萬元,累計結余704萬元。

退休審批和勞動鑒定:辦理各類退休審批1442人,其中提前退休220人,因病退休78人;辦理各類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180人;組織勞動鑒定476人,其中傷殘等級鑒定191人,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98人,離休干部護理依賴程度鑒定96人。認定工傷307人,審批工傷待遇31人。

職業培訓:舉辦各類職業技能培訓班361期,培訓21576人;舉辦轉崗培訓班32期,培訓4600人,完成區政府目標任務的100%,其中城管、交通協管員培訓100人;頒發職業資格證書和上崗證書9519張;舉辦農村與外來人員培訓班170期,培訓2.18萬人。

勞動執法:巡視監察用人單位1100戶,查處嚴重違法案件34起,結案34起,結案率100%。查處各類非法用工2300余人,清退童工12名,補簽勞動合同8569份,為勞動者追回押金及工資150.8萬元。

勞動仲裁:區仲委會辦公室依法立案225件,結案220件,結案率98%;各鎮仲裁辦事處調處勞動爭議1282件。

(二)工作措施

1、認真貫徹落實再就業優惠政策,切實加大就業再就業工作力度。

就業再就業工作以堅持城鎮失業人員及弱勢群體就業再就業為主,兼顧失地農民的就業,確保全區就業形勢的穩定。一是充分發揮勞動力市場的主導作用。首先形成了以“武進區勞動力交流中心”為龍頭,鄉鎮公共職介機構為依托,14家民辦職介機構為補充的職業中介網絡和就業服務體系,建立了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和信息系統。其次各種各類勞動力交流招聘洽談活動,給廣大的下崗失業人員、失地農民、外來務工人員就業再就業搭建了一個就業平臺,并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全年共舉辦各類勞動力交流洽談會53期,提供就業崗位10000個。10月底舉辦的武進區20*年度秋季勞動力招聘洽談會暨再就業優惠政策大型咨詢活動共吸引120余家企業提供就業崗位5000余個,最終有80余家用人單位與850多人達成用人意向;南北勞動力交流活動中,共有23家用人單位吸納蘇北勞動力4933人。二是再就業援助探索出了勞務派遣的新形式。今年,區政府出資120萬元購置100個交通、城管公益性崗位,由新成立的武勞勞務中心以勞務派遣的形式幫助100名下崗失業人員實現了再就業,另外,還先后向區國稅局、法院、工商銀行等單位派遣了下崗失業人員522名。三是再就業優惠政策真正落到了實處。首先是再就業資金的管理和運作做到公開操作程序,實現陽光工程,保證了資金使用的安全性,今年再就業資金財政預算安排1850萬元,支出591萬元;其次是再就業優惠證申領工作規范合理,不僅在申領過程中堅持三級審核、二級公示的申領制度,還會同財政等部門聯合出臺了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制度和程序、再就業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等一系列再就業優惠政策配套措施,今年全區共發放再就業優惠證5806本,有381名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辦理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享受各種稅費減免達437萬元。四是勞動保障事務工作開展順利。至12月底,檔案托管人數累計為24000人,為625人了退休手續。

2、不斷加強社會保險基金征繳工作,確保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圍繞區政府下達的目標任務,在擴大社保覆蓋面和嚴把退休審批審核關上做文章。一是推進擴面征繳,促進養老保險工作盡快向鄉鎮覆蓋。今年由于受“非典”影響,區政府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將年初制訂的社保擴面征繳5萬人的目標調整為2.5萬人后,合理布置各鎮的目標任務,充分發揮各級各部門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與財政、地稅等職能部門建立了擴面工作聯動機制,擴面工作成效顯著。全年共擴面2.9萬人,完成了調整后的區目標任務。二是大力開展社會保險稽核工作,防止虛報冒領養老金,以及少報漏報繳費基數等社保領域欺詐行為的發生,提高了稽查審計工作的力度,健全了社保反欺詐機制,使稽核工作更加制度化、規范化。全區共查出少報、漏報繳費基數210萬元,應補繳養老保險費58.8萬元,已補繳到帳58.8萬元。三是嚴格把好退休審核、審批關,管好、用好養老保險基金。通過郵寄明信卡的形式,對離退休人員待遇、供養人員的領取資格等進行了全面細致的核查,并建立了社會監督體系。經調查核查,226名供養人員已經死亡,供養救濟費已全部停發。到今年底,我區新增退休人員1557名,累計人數為22239名,平均月退休費673元。四是規范工傷認定程序,堅持主體合法、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運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在規定的時效內,全部辦結工傷認定手續。全年認定為工傷的307起,不予認定的7起,不予受理的14起,撤消43起。

3、加大監督管理力度,推動醫保工作健康發展。

一是醫保政策日趨完善。先后出臺了勞動、人事機構掛靠的非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若干補充意見,明確了鄉鎮工業公司定崗定職人員、六十年代停辦大中專生、下鄉知青、劃歸人員等四類人員的參保政策,提高了區離休干部的醫療待遇,對結算辦法及開放常州定點醫院進行調研,使政策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擴面工作穩步推進,全年擴面14273人,全區參保單位達1374家,參保人員109213人。三是基金征繳態勢良好。基金移交地稅征收后,適時調整征繳策略,保證各項基金足額及時到位。全年應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6274萬元,實收6222萬元,綜合征繳率99.2%。四是基金運行情況平穩,嚴把基金支出關,使有限的基金發揮最大的效能。至今年底,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5960萬元(不含按實結算部分),基本醫療統籌金累計結余1278萬元,救助基金累計結余1124萬元,基本做到各項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節余。五是基礎管理更為科學。加大了對定點醫療機構的檢查督促力度,違規基金的支出進一步減少。對內部局域網、定點醫療機構網絡、基本醫療藥品目錄庫等進行了調整、更新和完善,保證醫保工作的有序運行。

4、加大征收清欠工作力度,鞏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成果。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重點放在保險基金的征收、清欠、結算以及《養老保險手冊》的審核鑒證工作上。一是協助人才市場和湖塘鎮政府與有關單位簽訂協議,防止單位故意拖欠保險費,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率。今年的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基金收繳率再創100%,做到了十年無欠繳,繼續名列全省前茅。二是將現有的結算單位的往來代碼以及結算單位再次進行核實、確認,提高了結算工作的準確性。三是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鄉鎮專技人員、人事人員養老保險手冊的審核與鑒證工作,已有820個單位12013份《手冊》鑒證完成。四是積極協助區有關職能部門開展事改企工作,開通養老保險關系接轉的綠色通道。

5、建立信息數據庫,規范農保內部運作。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完成了業務檔案信息的清理核對,通過農保業務檔案軟件,初步建立了農保業務檔案數據庫。農保領取證舊證換新證和集體卡分解工作已基本結束,劃歸新北區七個鎮的農保業務檔案移交順利。9月份,配合常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禮加等鎮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問題作了專題調研,到目前為止,全區農保違規基金中已有50萬余元清欠到帳,較好地維護了參保農民的合法權益。

6、貫徹落實企業工資指導線,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積極指導主管部門調整企業工資,了解企業對《市區20*年企業工資指導線實施意見》的貫徹落實情況。到目前為止,商業局、糧食局、建設局等主管部門已審辦結束,涉及49個單位3842人;今年全區在崗職工人數為56690人,其中企業在崗職工人數為33777人,預計20*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6256元,與20*年同期相比增長15.7%,其中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12070元,增長9.4%,達到了工資指導線基準線9%的要求。會同區總工會等有步驟、有計劃地采取“穩定規范簽訂企業,擴展增加新簽企業,逐步延伸鎮屬企業”的辦法不斷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今年共有96家單位簽訂了工資協商協議,效果良好,并已超額完成了任務。

7、積極開展勞動保障執法工作,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按照“勞動保障監察維權專項執法檢查”和“勞動關系規范年活動”的要求,開展日常巡視監察、專項執法檢查、舉報案件的執法檢查,對全區各類用人單位進行了全面細致的梳理,督促用人單位履行法定義務。全年共接待來信來訪3294人,及時受理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138起;立案處理嚴重違法案件34件,結案34件;全區有96%以上的用人單位進行了20*年度勞動保障年檢;加強了針對日益嚴重的拖欠民工工資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責令用人單位清退違法收取的抵押金及被無故拖欠、克扣的工資150.8萬余元;舉辦了2期大型勞動法律法規咨詢活動。

8、積極穩妥地處理勞動爭議,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勞動爭議處理以推進“陽光仲裁”為切入點,嚴把立案受理關、集體爭議關、廉潔辦案關,增加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的透明度。及時調整了區仲委會組成人員,完善了三方機制。工會和經貿局的仲委會成員共參與辦案13件。督促企業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簽訂手續,有效預防勞動爭議的發生。進一步加強對各鎮仲裁辦事處的業務指導,區仲裁辦工作人員40多次到各鎮仲裁辦事處指導工作,2次組織各鎮專兼職仲裁員觀摩公開開庭。仲裁辦調處勞動爭議的業務能力有顯著提高。今年各鎮仲裁辦共調處勞動爭議1282件,比去年增長12%,鑒證勞動合同12.6萬份,鑒證率達90%以上,有力地促進了各鎮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11月份,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在我區召開的全省鄉鎮仲裁辦事處現場工作經驗交流會上,對我區鄉鎮仲裁辦事處的成功給予了充分的肯定。

9、大力拓展職業培訓領域,努力提高勞動者素質。

職業技能培訓開發重點抓好四項工作:一是調整并加強了武進區職業技能培訓網絡。依據“常武”、“常武技”、“常武交”三家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所,為全區大力開展技術工人培養和鑒定技術等級發證工作強化了組織和機構建設。二是建立并完善了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月報表制度,要求各鎮勞動保障服務所及培訓網絡中各培訓單位每月上報《培訓情況統計表》。三是協助區有關部門對被征地農民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提出了實施辦法,為提高失地農民的職業技能,增加就業率作出了根本性的保證。四是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成效顯著。完成各類職業技能培訓21576人次,舉辦各類職業技能培訓班361期,其中舉辦農村勞動力及外來務工人員培訓班170期,培訓人數達2.18萬人。經考核鑒定,核發勞動者就業權證9519張,其中國家職業資格證書2581本。

10、積極開展“勤廉之風萬人評”活動,不斷提升勞動保障部門形象。

按照區委、區政府的要求,不斷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一是加大宣傳力度,增加勞動保障政策透明度,創辦了《武進勞動保障》內部刊物,加強勞動保障部門與企業、勞動者的溝通,把勞動保障工作置于社會監督之下。二是增加工作透明度,把全局所有審批、審核、核準事項全部納入行政服務中心窗口辦理,接受群眾監督。三是加強與社會各界的溝通和聯系,先后在湖塘、前黃、高新區等十余個鎮(區)召開了由當地領導、政協委員、人大代表、私營業主、農民代表等參加的座談會,真誠接受社會各界的批評,有針對性的組織整改。四是落實整改責任制,制訂了“勤廉之風萬人評”活動實施意見,用目標管理的手段來激發干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把整改措施分解細化,納入各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由部門負責人總負責,落實整改措施、整改時限,防止推諉、扯皮和個人弄權現象的發生。五是加大查處力度。通過明查暗訪和接受群眾投訴,建立監督管理工作臺帳,對每一件投訴和舉報都落實專人處理,并把處理結果予以公布。通過一系列扎實有效的工作,提高了干部職工隊伍的整體素質,提高了辦事效率,也為整個勞動保障工作全面深入的開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三)存在問題

1、再就業政策的落實、兌現、資金的使用相對滯后,促進就業的效果不十分明顯,勞動力市場體系建設和湖塘外來人員臨時交流務工點的管理有待進一步加強。

篇(4)

全村戶籍人口379人,其中農村勞動力235人,轉移就業230人,轉移率達97%以上;援助困難人員就業2人,完成100%;農村勞動力轉移23人,完成230%;新增農村勞動力輸出9人,完成150%,培育自主創業者2人,帶動就業12人,完成100%,失業保險金認定準確率100%,新農保參保率100%。

二、建立健全各類基礎臺賬

建立健全勞動保障18項基礎工作臺帳,(失業人員跟蹤花名冊、新增就業崗位花名冊、農村勞動力轉移花名冊、勞動力輸出花名冊、就業困難幫扶花名冊、農村勞動力跟蹤花名冊等)對這些臺帳進行認真梳理、歸類,定期更新。特別是失業人員跟蹤的管理,是基礎臺賬的一大重點,對此類人員采取上門或者電話回訪的形式,了解他們的生活狀況、失業原因,擇業愿望,技能水平,就業去向等基礎情況,做到有針對性的開展工作。對未就業人員另建臺帳,根據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盡快提供相應用工信息,跟蹤服務率達95%以上。建立農村勞動力跟蹤花名冊,及時掌握更新勞動力人員基礎信息、就業轉移情況。

三、為本村失業人員做好政策宣傳工作

為保證本村失業人員順利就業,我村積極與街道勞動保障所聯系最新用工信息及空崗信息,然后反饋給村失業人員。每季度街道會開展專場招聘會,村勞動保障站都及時與村民聯系,讓他們根據自己的個人技能情況找到適合自己的就業崗位。對于沒有一技之長人員為他們舉行免費職業技能培訓及職業指導培訓,為解決剩余勞動力就業帶來了很大的幫助。同時為了盡快讓村困難人員就業或再就業,勞動保障站還利用人脈關系等多種渠道解決了多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另外還鼓勵大、中專畢業生自主創業,并向他們提供各項創業優惠政策、優惠條件,同時了解他們的要求、愿望,解答他們的咨詢問題。在及時向他們宣傳各項優惠政策的同時,推薦他們參加市、區組織的創業培訓,并為他們創業提供便利。在村勞動保障站的鼓勵下現已有2人自主創業,并帶動下崗失業人員12人,解決了村勞動力就業難問題。

四、加大農村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政策宣傳

新農保是一項惠民工程,因本村大多數村民已被征地安置固不享受此政策,有一小部分青年人員享受卻因年輕不愿參保。對此保障站本著應保盡保的原則,采取上門宣傳新農保政策的措施,讓他們了解新農保政策的種種益處。經過勞動保障協理員多次上門講解政策,如年輕人不愿參保的跟她講解新農保可以與企業保險銜接,這樣參加企業保險更實惠。經過多次上門進行政策宣傳林莊村現已全部參加新農保,參保率100%;對于低保戶人員自09年7月1日起參保個人繳費全免,全部由政府承擔,林莊村符合此條件人員均已參保,新農保續保以預存代扣的形式繳費,村勞動保障站以各種形式與參保人員聯系,及時發放存折,做到不錯發、漏發,較好的完成了今年新農保創建目標任務。對于今后的勞動保障工作,林莊村勞動保障站應精益求精,為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提供信息,推進新農保工作。

林莊村勞動保障站下一步的工作計劃:

1.圍繞街道及上級部門下達的各項目標任務來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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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49.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35-0362-01

0 引言

近年來,邳州市邳城鎮的勞動保障事業走過了從無到有、由小到大的改革與發展的歷程,形成了一個以促就業、保民生為目標,以五大險種為基本框架的勞動保障體系,并且不斷邁上新的臺階。按照“十”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全面落實市委十一屆三次全會精神和全省人社工作會議部署,堅持城鄉統籌、普惠共享,夯實基礎、力求創新,以信息化建設為抓手,以基層平臺建設為著力點,全面提升工作能力和服務水平,完善就業服務體系,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實現更高質量就業;統籌城鄉社會保障,改革完善企業和機關事業保險制度,加快實現人人享有社會保障目標;我鎮將更加注重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勞動保障工作作為建設經濟繁榮社會和諧新邳城的重要內容,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1 勞動保障現狀

1.1 就業方面的現狀

1.1.1 就業總量持續增加

近年來,在就業方面,我國深入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和更加積極的就業、創業政策,就業總量持續增加,2013年末全國就業人員總數達76977萬人;就業結構不斷優化,2011年第三產業就業人員占比首次超過第一產業,2013年第三產業就業人員占比達38.5%。高校畢業生就業總體平穩。

1.1.2 就業方面存在的問題

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我國就業面臨總量壓力持續、各類結構矛盾凸顯、就業質量亟待提升的挑戰。就業總量壓力持續,結構性矛盾日益突出,青年就業問題日益突出,就業質量是就業之“憂”。

1.1.3 促進就業的有利因素

我國就業增長也存在諸多有利因素:一是經濟增速拉動就業的“緩存空間”增大,經濟總量拉動就業規模效應十分明顯;二是產業行業的轉型升級與結構調整產生新的就業增長點;三是內嵌著社會分工機制的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將成為我國經濟持續增長的強大動力,也是實現就業增長的重要來源;四是區域發展差異與再平衡為就業增長提供新空間,尤其是中西部地區的后發態勢,為經濟發展和就業增長提供了時間和空間上的巨大回旋余地。邳城以此為契機,具體做到以下幾點:1、深入學習貫徹《勞動關系和諧企業評價規范》,鎮區積極開展創建活動,符合標準的企業數占已建工會企業數50%。2、建立一體化調處機制,及時化解勞資糾紛;開展對困難群體的仲裁調解司法救助活動。仲裁立案處理結案率達96%.3、大力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實現50人以上已建工會的規模企業進行工資集體協商,50人以下企業通過行業和區域性實現全覆蓋,規模以上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達98%,確保企業職工工資增長幅度不低于13%。社區成立聯合工會。

1.2 社會保障方面的現狀

目前,中國正在建設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報告顯示,全民醫保早已基本實現,醫保監管力度不斷加強。對住院病人實施“三服務”,在“入院前、住院中、出院時”進行跟蹤服務,全過程監管;重點加強B類藥店、一級醫療機構管理,全面實現視頻監控,全覆蓋監管;推行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信用等級評定制度,實行差異化分配資源;加大對個人騙保行為的懲罰,建立黑名單制度;組建醫保監督員隊伍,鼓勵群眾積極參與醫保監督;

2013年末,全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為3.22億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為4.98億人,有1.41億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老年人都已領取基本養老金;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分別覆蓋了1.99億、1.64億和1.64億職工。社會保障水平逐年提高,其中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現了“十連調”。社保基金收支結余規模不斷擴大,抗風險能力增強,截至2013年底,五項社保基金收、支和累計結余分別達到3.52萬億元、2.79萬億元和4.51萬億元,此外,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總額突破1萬億元。初步建成社保公共服務體系,不斷提高管理服務水平。

1.3 工資分配方面的現狀

1.3.1 地區間收入差距呈逐漸縮小的趨勢

2009年地區間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高低倍數為2.41倍,2010年下降到2.38倍,2011年地區間工資差距稍有擴大,為2.41倍,2012年又下降為2.33倍。

1.3.2 行業工資關系有所改善

2005年工資收入最高行業是最低行業的4.88倍,為歷年最高;2010年為4.66倍;2011年為4.48倍。2012年工資收入最高行業金融業是最低行業農林牧漁業的4.30倍,比上年又有明顯下降。

1.3.3 高管收入增速趨緩

2008年我國上市公司高管最高薪酬平均為55.6萬元,2009年為61.4萬元,2010年為66.8萬元,2011年為72.9萬元,2012年為75.38萬元, 2013年為81.81萬元,基本保持一位數的增長速度。

2 勞動保障前景

2.1 就業方面的前景

未來就業政策不但要重視勞動力需求管理,千方百計增加就業崗位,拓寬就業渠道,擴大就業規模,而且要更加重視供給管理,通過大力提升勞動者技能素質、優化人力資源配置機制和結構、改善就業質量,提高勞動參與率和勞動生產率,從人力資源開發和有效配置上,促進就業與經濟發展的深度融合。應著力于堅持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在經濟持續增長與結構調整中促進充分就業;進一步開發勞動力資源,贏得更多“人口紅利”;健全促進就業創業體制機制,完善城鄉公共就業服務體系;以機會公平和權益保障為重點,不斷推進就業質量改善提高,促進以高校畢業生為重點的青年就業。近幾年來,邳城努力促進重點人群就業,重點抓好困難人員及留守在家和剛畢業的學生再就業,定期不定期進行就業政策培訓和指導;努力做好農民工工作,籌建家庭服務業協會,開展家庭服務業誠信評比活動,營造發展氛圍,年度家庭服務業新增就業3500人;努力抓好村級平臺“硬件和軟件”建設,實現村村聯網,逐步提高平臺人員素質,加速實現城鄉公共就業服務均等化。年內實現新增就業1.2萬人,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以內,新增轉移農村勞動力2萬人。

2.2 社會保障方面的前景

2.2.1 未來制度發展面臨較大挑戰

一是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對參保和政府投入帶來影響;二是人口老齡化加速,可持續發展問題凸顯;三是城鎮化加快,對制度適應流動性提出更高要求;四是人民群眾對公平享有社會保障的訴求日益增強。

2.2.2 完善社保體系的對策建議

一是進一步完善各項社會保險制度,使廣大人民群眾更好地享有社會保障。社保服務體系實現服務下沉一抓到底,擴展功能、充實內容、提高效率。落實全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現場會精神,全面開展、推行“四個不出村”。

二是繼續深化改革,促使社會保障制度更加公平。穩步提升社保待遇水平,城鎮居民醫保財政補助標準遞增幅度合理。

三是建立健全促進社會保障制度可持續發展的機制。建設全市統一的人力資源基礎信息數據庫

四是推進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通過落實和完善稅收支持政策,鼓勵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同時,鼓勵商業保險發揮補充性作用。

五是開展社保基金“網上監管鞏固年”活動,組織實施社保資金審計“再落實、回頭看”活動,強化社保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及時糾正管理漏洞和薄弱環節。

2.3 工資分配方面的前景

未來一段時間內,我國最低工資標準將會以較快的速度增長,工資分配關系也會得到很大的改善。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將會使我國經濟經歷快速發展、遭遇經濟危機、全面復蘇,最低工資標準調整也會經歷全面調升、暫緩調整、恢復性增長這樣一個完整的循環。

3 小結

在未來的勞動保障工作中要積極推動勞動合同立法,繼續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加強勞動保障爭議的調解,完善最低工資保障制度,進一步解決建筑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加強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規范收入分配秩序,未建立和諧邳城而努力。

篇(6)

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是有效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頒布實施,進一步規范了勞動保障監察行為,為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提供了執法依據,標志著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走上了規范化、法制化軌道。

一、認真學習,廣泛宣傳,提高對《條例》施行的認識

《條例》的公布施行,是我國勞動保障系統的一件大事,是維權維穩、凸顯執政為民的重要保障。單位要學習好、宣傳好,積極響應勞動保障部、省勞動保障廳布置的《條例》宣傳月活動,繼續深入學習《條例》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一是組織勞動保障系統工作人員認真學習《條例》。二是要通過舉辦企業勞資管理人員專題研討會、座談會等形式以及在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辦案過程中,引導用人單位正確理解和自覺遵守《條例》規定,通過依法用工來提高效益、增強競爭力。三是要通過街頭宣傳、深入企業上法制課等形式,增強勞動者運用《條例》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四是要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深入宣傳《條例》知識,提高各類企業和廣大勞動者對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認知度,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良好氛圍。五是單位在學習、宣傳《條例》的同時,要積極向黨委、政府匯報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爭取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為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良好的外部環境。

二、聯系實際,注重研討,把握《條例》的正確施行

單位在學習領會《條例》精神實質的基礎上,緊密聯系勞動保障工作實際,分析勞動用工形勢,剖析幾年來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大幅攀升的原因,對照《條例》,開展研討。一方面就《條例》的出臺,練好內功,提升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理論的研究水平;另一方面利于監察人員對各類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過程中,準確把握《條例》中規定的原則,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執法辦案能力。通過研討,督促單位大興調查研究之風,正確施行《條例》,不斷地總結經驗,使之有效地指導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實際。

三、完善制度,踐行職責,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行為

單位要將《條例》的貫徹實施與落實《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工作結合起來,明確職責,狠抓制度的完善和落實與專職監察員履行職責的問題。一是完善監察執法程序制度。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勞動保障監察權,杜絕監察缺位、越位、錯位和不到位的現象,杜絕因執法辦案過程中出現程序錯誤而導致執法主體程序違法此類行為。二是完善監察執法責任制度。要建立公開、公正的評議考核和錯案追究制,對監察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錯案的,要追究相應的行政和法律責任,杜絕因適用法律不當而導致執法主體實體違法此類行為。三是實行勞動保障監察政務公開和服務承諾制,全面公開執法依據、程序、期限和職責,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健全組織,提高素質,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隊伍建設

為保障《條例》的貫徹實施。一是要落實人員。凡是在編制內沒有配齊的,盡快要選配到位;凡是有兼職人員占編的,一定要改變過來,專職專用;如因勞動保障監察任務繁重、人員力量不足的,應積極向黨委、政府匯報,爭取支持。二是要提高素質。各單位也可以根據實際,開展一些形式多樣的素質教育活動,提高監察人員的綜合素質,不斷加強隊伍建設。要研究解決轄區內勞動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五、夯實基礎,狠抓管理,充分發揮勞動保障監察效能

單位要在現有的基礎上,狠抓管理,進一步做好基礎工作。一是依托推行誠信制度建設,準確掌握轄區內各類企業勞動用工管理方面的信息資料,按誠信等級建立重點監督目錄和重點監察目錄,并按要求對其實施有效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監察。二是針對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四種形式:勞動保障年審、日常巡查、舉報投訴專查和專項執法檢查活動中形成的有關資料,要注意收集歸檔,切實能夠反映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成效,保證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良性運行。單位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沒有配備微機的,要抓緊配置,逐步實現辦公自動化,提高工作效率。

六、加大力度,嚴格執法,切實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條例》的公布施行,加大了對用人單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處理力度。單位要充分利用貫徹實施《條例》為契機,繼續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清欠農民工工資為重點,抓好維權維穩工作。一是要認真受理和查處舉報投訴案件。經查實,不僅要處理好投訴人反映的問題,而且要以此為線索,對被訴單位整個勞動用工方面的情況進行調查,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必須依法進行糾正和處理。二是依托誠信制度建設,建立好重點監督、監察目錄,加大對目錄內用人單位的監管力度,逐步規范其勞動用工行為。三是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行業用人單位的巡查,強化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監管,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拒繳社會保險費、使用童工和非法職介欺詐求職者等案件,發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

篇(7)

一是企業對勞動保障監察抵觸情緒較大。目前,大部分企業存在著企業領導只抓生產和效益,不重視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現象,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政策不聞不問。一部分非公有制企業主對勞動保障監察抵觸情緒非常大,以員工流動性大為由,不愿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有的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即便簽訂了,也大多流于形式,沒有嚴格履行,致使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行為時有發生。

二是勞動保障監察缺少強制措施。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江西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簡稱為《條例》),《條例》雖然為勞動監察執法提供了有效的依據,但力度、強度還不能適應現在變化中的勞動環境。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中,沒有查封物品、凍結賬戶、沒收違法所得、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等強制措施。對拖欠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現象勞動保障部門只能處罰,但對企業負責人不還工錢、不繳保險、轉移財產、逃避處罰等行為,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于申請法院執行期過長,在執行時企業已無力償還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勞動監察的處罰往往只能是一紙空文。

三是勞動者自我維權意識不強。面對目前就業難的形勢,大部分勞動者為了維持生活,對用人單位的不合理條件只能忍氣吞聲,認為找到工作不容易,放棄自己應有的權益,對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收取風險抵押金、延長工作時間、增大勞動強度等行為能忍則忍。在出現拖欠工資時也不知向老板索要欠據,甚至有的勞動者連業主的姓名都不知道,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四是執法硬件設施及經費問題。《條例》的出臺對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當前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辦公經費緊張,辦公硬件設施投入不足問題較為突出,大量的調查取證、追討工資的辦案經費無從解決,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對勞動違法行為的查處。這種狀況難以實現對勞動保障監察對象的全面覆蓋,也難以有效及時地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五是各部門協調配合缺乏力度。目前,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與工商、公安、衛生、稅務、建設、安全、法院、工會等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尚未完全形成,部門合力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六是為使企業落戶工業園,不惜以犧牲社會保險為代價。由于承諾在先,導致園區企業社會保險擴面工作十分被動,存在很大的困難,園區和諧勞動關系企業創建活動滯后。園區企業對勞動保障年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強制性認識不夠,隨意性大,不依法參加勞動保障年審。

七是對出現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用人單位,我們能夠嚴格按照《條例》要求對其進行相關的行政處罰,但由于多方因素影響,處罰數額很難真正執行到位。

二、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主要措施

1、強化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宣傳工作,讓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深入人心。通過送法上門、培訓、現場咨詢、媒體宣傳等形式,大力宣傳《勞動法》、《條例》、《勞動合同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增強用人單位守法意識,促進其自覺履行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各項責任,提高勞動者依法維權能力。一是組織勞動保障系統工作人員認真學習。領導同志要帶頭學習,充分認識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對整個勞動保障工作的重要性。主管領導和監察人員要精讀,準確把握其精神實質。二是通過舉辦培訓班、座談會等形式,引導用人單位正確理解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自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三是深入社區、深入企業,通過張貼宣傳畫、開展現場咨詢等形式把條例送到勞動者手中,使他們懂得“我有哪些權益”,“權益受到侵害怎么辦”,增強勞動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四是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深入宣傳,提高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社會認知度,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的良好氛圍。

2、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體系,全面規范勞動合同簽訂、登記、鑒證、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管理制度,實現規范化、制度化。今年省政府將勞動合同的簽訂納入“民生工程”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要求各類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簽訂率達92%以上。因此,我們要進一步抓住機遇、強化措施,加大依法規范勞動關系工作的力度,切實抓好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同時,發揮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所(站)的作用,切實摸清轄區范圍內應簽訂勞動合同的底數,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臺帳,進一步規范勞動關系管理中的各項業務工作。

篇(8)

第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所屬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下簡稱勞動保障法律)的情況進行監察,適用本規定;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規定執行;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情況進行勞動保障監察,根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勞動保障監察遵循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

實施勞動保障行政處罰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勞動保障監察實行回避制度。

第五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及其勞動場所的日常巡視檢查,應當制定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確定重點檢查范圍,并按照現場檢查的規定進行。

第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有關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情況的書面材料應進行審查,并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和查處。

第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針對勞動保障法律實施中存在的重點問題集中組織專項檢查活動,必要時,可以聯合有關部門或組織共同進行。

第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公開舉報、投訴電話,依法查處舉報和投訴反映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

第三章受理與立案

第十條任何組織或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人反映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對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體投訴,投訴人可推薦代表投訴。

第十三條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筆錄,并由投訴人簽字。

第十四條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事項。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程序辦理:

(一)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

(二)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的;

(三)已經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

第十六條下列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行為對勞動者造成損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一)因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二)因用人單位違反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

(三)因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四)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第十七條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的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按照《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處理。

第十八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一)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

(二)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三)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并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投訴人。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投訴,即對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訴投訴人;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但不屬于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過日常巡視檢查、書面審查、舉報等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查批準。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之日即為立案之日。

第四章調查與檢查

第二十條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于2人。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指定其中1名為主辦勞動保障監察員。

第二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情況進行監察時,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一)進入用人單位時,應佩戴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標志,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并說明身份;

(二)就調查事項制作筆錄,應由勞動保障監察員和被調查人(或其委托人)簽名或蓋章。被調查人拒不簽名、蓋章的,應注明拒簽情況。

第二十二條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時,承擔下列義務:

(一)依法履行職責,秉公執法;

(二)保守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知的商業秘密;

(三)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三條勞動保障監察員在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本人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承辦查處的案件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認為勞動保障監察員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應當回避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要求其回避。當事人申請勞動保障監察員回避,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十五條回避決定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作出回避決定前,承辦人員不得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對回避申請的決定,應當告知申請人。

承辦人員的回避,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決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五)對事實確鑿、可以當場處理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當場予以糾正;

(六)可以委托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第二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查、檢查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證據登記保存措施:

(一)當事人可能對證據采取偽造、變造、毀滅行為的;

(二)當事人采取措施不當可能導致證據滅失的;

(三)不采取證據登記保存措施以后難以取得的;

(四)其他可能導致證據滅失的情形的。

第二十八條采取證據登記保存措施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根據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證據登記保存申請,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

(二)勞動保障監察員將證據登記保存通知書及證據登記清單交付當事人,由當事人簽收。當事人拒不簽名或者蓋章的,由勞動保障監察員注明情況;

(三)采取證據登記保存措施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期限屆滿后應當解除證據登記保存措施。

在證據登記保存期內,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及勞動保障監察員可以隨時調取證據。

第二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中涉及異地調查取證的,可以委托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助調查。受委托方的協助調查應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完成。

第三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第五章案件處理

第三十一條對用人單位存在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事實確鑿并有法定處罰(處理)依據的,可以當場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當場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處罰決定的,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限期整改指令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第三十二條當場處以警告或罰款處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口頭告知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三)填寫預定格式的處罰決定書;

(四)當場處罰決定書應當由勞動保障監察員簽名或者蓋章;

(五)將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由當事人簽收。

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在2日內將當場限期整改指令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存檔聯交所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存檔。

第三十三條對不能當場作出處理的違法案件,勞動保障監察員經調查取證,應當提出初步處理建議,并填寫案件處理報批表。

案件處理報批表應寫明被處理單位名稱、案由、違反勞動保障法律行為事實、被處理單位的陳述、處理依據、建議處理意見。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用人單位,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法聽證的,應當告知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要求舉行聽證;用人單位要求聽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三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

經調查、檢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也應當撤銷立案。

發現違法案件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六條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處罰(處理)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違法事實和主要證據;

(三)勞動保障行政處罰(處理)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處理)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處罰(處理)決定的日期。

勞動保障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應當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印章。

第三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立案調查完成,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或者責令改正)或者撤銷立案決定;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

第三十八條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勞動保障行政處理決定書、勞動保障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勞動保障行政處理決定書、勞動保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九條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決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決定不適當的,應當予以糾正并及時告知當事人。

第四十條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結案后應建立檔案。檔案資料應當至少保存三年。

第四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賠償金或者征繳社會保險費等行政處理決定逾期不履行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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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任務是:

一、進一步貫徹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積極協調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河北省舉報查處勞動保障重大違法行為獎勵辦法》。制訂《河北省用人單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暫行規定》等制度文件。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加大對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資金投入力度,適應形勢發展和工作需要。

二、建立健全維權執法長效機制。進一步強化日常巡視檢查和年度書面審查制度,依法及時受理群眾投訴舉報,做到有訴必查,查實必糾。以加強對侵害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基本權益嚴重的重點行業和中小型非公有制單位為監督檢點,在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日常監管的同時,突出對嚴重違法行為的糾正和處罰力度。著力建立完善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長效保障機制。全面建立并實施農民工權益告示制度,在企業(工地)顯著位置設置農民工權益告示牌,接受農民工監督;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對使用農民工較集中的單位限期定時報送工資支付書面材料,建立工資支付檔案,實施重點監控;建立完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理順管理體制,對曾經發生過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按照一定比例預存工資保證金,專門用于墊付拖欠工資;全面推行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制度。借助勞動保障監察管理應用軟件,全面建立用人單位守法誠信信息檔案,準確掌握用人單位基本信息,實施分類監管。適時向社會公布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單位和重大違法行為,增強用人單位法制意識,樹立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權威。

篇(10)

勞動保障監察是保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促進勞動保障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有力武器。近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實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不斷加大工作力度,為建立和諧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作出了積極貢獻。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隨著市場主體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樣化和勞動關系復雜化,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任務更加艱巨,維權案件處理更加復雜,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建設亟待加強。各地各有關部門一定要從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建設,不斷提升執法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和諧健康發展。

二、認真把握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重點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工作職責,積極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大對用人單位貫徹落實情況的督辦檢查力度。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積極受理舉報和投訴,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當前,要重點檢查督促用人單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嚴格檢查用人單位是否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以種種方式逃避企業責任的,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

(二)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嚴格檢查用人單位是否依法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是否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費以及瞞報工資總額或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責令改正。

(三)禁止拖欠勞動者工資。嚴格檢查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特別是有無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

(四)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嚴格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三、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建設

(一)建立舉報獎勵和誠信等級評價制度。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公開舉報、投訴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和投訴反映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對舉報屬實、為查處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線索和證據的人員實施獎勵。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建立誠信檔案,評定誠信等級,并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布,促使用人單位自覺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營造良好的勞動保障法治環境。

(二)建立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承諾制度。

在建筑、交通、水利、國土等行業全面實施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開工前按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收取保證金。保證金具體管理辦法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按相關規定執行,財政部門對其進行監督。

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承諾制度。工程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應與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簽訂農民工工資支付承諾書。嚴禁施工單位將工程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無資質的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施工單位要按規定與錄用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工資支付方式、標準和結算時間等,將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凡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建筑業企業,要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并予以相應處罰。要加強行政司法聯動,加大對欠薪逃匿行為的防范、打擊力度。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臺賬,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管。各鎮街道要積極支持配合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報送轄區內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

(三)健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監督制約機制和問責制度。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建立和實行勞動保障監察政務公開和服務承諾制度,公開執法依據、程序、期限和職責;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評議考核制度,嚴格落實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追究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加強執法人員管理,強化責任意識,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要認真受理、及時介入、依法處理,堅決杜絕、越權執法和行政不作為。進一步完善日常巡視檢查、年度檢查、專項檢查和受理舉報投訴等執法方式,逐步推行監察方式網格化。對因監督檢查不到位而發生嚴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事件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投訴舉報不及時依法處理或違規執法的,要追究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和相關執法人員的行政責任;對監察人員因故意和重大過失造成錯案的,要依法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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