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負責人履職報告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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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負責人履職報告

篇(1)

《中央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7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李榮融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規范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促進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有效防范企業經營風險,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是指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工作經驗,在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分工負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過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為總會計師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工作職責是指總會計師在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以及企業投融資、擔保、大額資金使用、兼并重組等重大財務事項監管工作中的職責。

第五條 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按規定建立和完善總會計師管理制度,明確總會計師的工作權限與責任,加強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職位設置

第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配備符合條件的總會計師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符合條件的各級子企業,也應當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

(一)現分管財務工作的副總經理(副院長、副所長、副局長),符合總會計師任職資格和條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轉任總會計師,人選也可以通過交流或公開招聘等方式及時配備。

(二)設置屬于企業高管層的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等類似職位的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可不再另行設置總會計師職位,但應當明確指定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

第八條 企業總會計師的任免按照國資委有關規定辦理:

(一)已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的總會計師,應當經董事會審議批準,并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二)未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的總會計師,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第九條 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各級子企業實施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委派等方式,積極探索完善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監督管理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第十條 擔任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政治素養和政策水平,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誠信至上、遵紀守法;

(二)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應當具有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等職業資格,或者具有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類似職稱;

(三)從事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工作業績;

(四)分管企業財務會計工作或者在企業(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任正職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業或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國家財經法規、財務會計制度,以及現代企業管理知識,熟悉企業所屬行業基本業務,具備較強組織領導能力,以及較強的財務管理能力、資本運作能力和風險防范能力。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總會計師:

(一)不具備第十條規定的;

(二)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有弄虛作假、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重大違法行為,被判處刑罰或者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三)曾因瀆職或者決策失誤造成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對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經營成果嚴重不實負主管或直接責任的;

(五)個人所負企業較大數額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黨紀、政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任職或者工作應當回避:

(一)按照國家關于干部任職回避工作有關規定應當進行任職回避的;

(二)除國資委或公司董事會批準外,在所在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關聯企業擁有股權,以及可能影響總會計師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項目投資、招投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工作中,涉及與本人及本人親屬利益的。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結合董事會建設,積極推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逐步規范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財務機構負責人的職責權限,促進建立分工協作、相互監督、有效制衡的經營決策、執行和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 總會計師的主要職責包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和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

第十五條 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守國家財經紀律,運用現代管理方法,組織和規范本企業會計工作;

(二)組織制定企業會計核算方法、會計政策,確定企業財務會計管理體系;

(三)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核算與管理,開展財務收支的分析、預測、計劃、控制和監督等工作,組織開展經濟活動分析,提出加強和改進經營管理的具體措施;

(四)組織制定財會人員管理制度,提出財會機構人員配備和考核方案;

(五)組織企業會計誠信建設,依法組織編制和及時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六)推動實施財務信息化建設,及時掌控財務收支狀況。

第十六條 企業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企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財務戰略,組織擬訂和下達財務預算,評估分析預算執行情況,促進企業預算管理與發展戰略實施相連接,推行全面預算管理工作;

(三)組織編制和審核企業財務決算,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長短期融資方案,優化企業資本結構,開展資產負債比例控制和財務安全性、流動性管理。

(五)制定企業增收節支、節能降耗計劃,組織成本費用控制,落實成本費用控制責任;

(六)制定資金管控方案,組織實施大額資金籌集、使用、催收和監控工作,推行資金集中管理;

(七)及時評估監測集團及其各級子企業財務收支狀況和財務管理水平,組織開展財務績效評價,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定期稽核檢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東會或者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和相關部門報告企業財務狀況和經濟效益情況。

第十七條 企業財會內控機制建設職責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促進建立健全企業財會內部控制體系;

(二)組織評估、測試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組織建立多層次的監督體制,落實財會內部控制責任,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財務監督和控制;

(四)組織建立和完善企業財務風險預警與控制機制。

第十八條 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審核企業投融資、重大經濟合同、大額資金使用、擔保等事項的計劃或方案;

(二)對企業業務整合、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改革改制等事項組織開展財務可行性論證分析,并提供資金保障和實施財務監督;

(三)對企業重大投資、兼并收購、資產劃轉、債務重組等事項組織實施必要的盡職調查,并獨立發表專業意見;

(四)及時報告重大財務事件,組織實施財務危機或者資產損失的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賦予總會計師有效履行職責的相應工作權限,具體包括: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建議權,以及企業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

第二十條 總會計師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是指總會計師應參加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者企業其他重大決策會議,參與表決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具體包括:

(一)擬定企業年度經營目標、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企業發展戰略;

(二)制定企業資金使用和調度計劃、費用開支計劃、物資采購計劃、籌融資計劃以及利潤分配(派)、虧損彌補方案;

(三)貸款、擔保、對外投資、企業改制、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決策和企業資產管理工作;

(四)企業重大經濟合同的評審。

第二十一條 總會計師對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具體包括:

(一)按照職責對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的重大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企業的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向董事會或者總經理辦公會提出內部審計或委托外部審計建議;

(三)對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權是指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參與組織財務部門負責人或下一級企業總會計師的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總會計師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是指企業按規定對大額資金使用,應當建立由總會計師與企業主要負責人聯簽制度;對于應當實施聯簽的資金,未經總會計師簽字或者授權,財會人員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條 企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有權拒絕簽字: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

(二)違反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三)違反企業經營決策程序;

(四)對企業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五條 總會計師對企業作出的重大經營決策應當發表獨立的專業意見,有不同意見或者有關建議未被采納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第四章 履職評估

第二十六條 為督促企業總會計師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應當建立規范的企業總會計師工作履職評估制度。

第二十七條 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分為年度述職和任期履職評估。年度述職應當結合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財務預算工作,對總會計師年度履職情況予以評估;任期履職評估應當結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總會計師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 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總會計師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向董事會述職,董事會應當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議,董事會評議結果及總會計師述職報告應當抄報股東會或者出資人備案;未建立董事會的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將述職報告報送出資人,出資人根據企業財會管理狀況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估。

第二十九條 總會計師年度述職報告應當圍繞企業當年重大經營活動、財務狀況、資產質量、經營風險、內控機制等全面報告本人的履職情況,對本人在其中發揮的監督制衡作用進行自我評價,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做好對其各級子企業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

第三十一條 對總會計師履職情況評估,應當根據總會計師在企業中的職責權限,全面考核總會計師職責的履行情況,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會計信息質量,以及企業財務預算、決算和財務動態編制工作質量情況;

(二)企業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資金管理和成本費用控制情況;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業財務風險控制情況;

(四)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中的監督制衡情況,有無重大經營決策失誤;

(五)財務信息化建設情況;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為充分發揮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監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企業應當保障總會計師相應的工作權限。

第五章 工作責任

第三十三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領導責任;總會計師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管責任;企業財務機構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直接責任。對可能存在問題的財務會計報告,總會計師有責任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討論糾正,有責任向董事會、股東會(出資人)報告。

第三十四條 企業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主管責任:

(一)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

(二)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合理性以及財務管理合規性、有效性;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機制的有效性;

(四)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財務會計事項。

第三十五條 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相應責任:

(一)企業管理不當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二)企業決策失誤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三)企業財務聯簽事項形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第三十六條 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于企業出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以及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的,應當依法追究企業總會計師的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中,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行為,總會計師不抵制、不制止、不報告的,應當依法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企業總會計師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企業財務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

(二)企業財務基礎管理混亂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力的;

(三)企業出現重大財務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

第三十九條 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過程中,總會計師未能正確履行責任造成失誤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撤職等處分,或給予職業禁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企業總會計師認真履行職責,成績突出的,由本企業或者由本企業建議國資委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 對于企業總會計師,造成企業財務會計工作嚴重混亂的,或、、以及其他瀆職行為致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在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時,發現企業負責人、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關責任的,一并進行工作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 企業未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或者未按規定明確分管財務負責人及類似職位人員兼任總會計師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的,或者企業總會計師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權限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的,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作責任應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

第六章 附 則

篇(2)

關鍵詞: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層次分析法

Key words: university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udit;evaluation index system;AHP

中圖分類號:F239.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7)02-0028-03

0 引言

通常情況下,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由高校組織部委托,對高校內部有干部管理權限的二級機構相關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內相關經濟責任履職情況進行審計,可以在任期內和任期結束后進行。隨著高校的合并、新校區的建設、辦學自和資源的配置權越來越強,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難度不斷加大。

對于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研究,國內外學術界的關注點不同。國外的研究成果更多關注于績效評價,我國則更關注于對領導干部的評價,二者存在本質區別,但對于評價方法則可借鑒。基于AHP的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模型,最早由20世紀末期英國學者(Martin Cave,1998)提出,包括了教學類8個指標、科研類4個指標,用于評價高校績效。而國內的研究,則囊括了謝合明(2001)運用層次分析法(AHP)建立了教學、科研、學生三類一級指標對高校績效進行了評價;程海燕(2013)建立了內部控制、預算執行、廉潔自律、重大決策等五類37個綜合指標,以上研究成果設計了較為豐富的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對高校二級部門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現有評價指標體系。但對于如何有效避免確定權重時的主觀因素?如何平衡績效指標評價與高等教育公益性、非盈利性的初衷?定性指標的定量化如何避免主觀因素影響?等等諸多問題,都函待解決。

1 基于AHP的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模型概述

篇(3)

科學的制度體系是地市人民銀行規范高效運行的重要保證。實現用制度管人、管事、嚴格按制度操作各項業務是體現單位科學化管理的重要標志。近年來,人民銀行從上到下,從建立科學的內部管理體系、嚴密的業務操作系統為出發點,切實加強了各項制度建設。為了保證制度建立和執行的有效性,中支先后開展對縣支行內部制度建設、國庫業務內控制度執行、貨幣信貸內部控制執行和中支全系統內控體系建設和執行的專項審計,對中支內控環境、風險識別、評估、應對等進行了客觀評價,對存在的制度不夠健全、執行不夠嚴格等20個問題提出了加強和改進的意見,在全行開展了以落實制度為主題的標準化、規范化管理活動,使全轄基礎業務更加規范,業務運行更加安全,防止了各類業務風險和案件的發生。地市人民銀行的工作安全尤為重要,但從事任何業務工作的最終目標不是為了安全,而是為了促進經濟社會和金融業的健康發展,內部審計不能僅僅強調安全,而是要強調在保證安全前提下的履職績效最大化。因此內部審計不僅要審業務的合規性,還要審履職的績效。中支按照“內審工作要由傳統的財務、業務合規性審計向內部控制審計、風險管理審計和績效審計轉變”的要求,積極探索開展績效審計。2011年開展了征信管理績效審計,對中支和縣支行推進征信體系建設進行了全面評價,鑒證了征信管理工作取得的實效,同時客觀反映了影響高效履職的9個方面的不足和問題,為提高征信管理及履職績效發揮了積極作用,也為內審轉型積累了經驗。

地市人民銀行內審轉型的制約因素

(一)風險管理工作和績效審計的評價標準建立滯后影響審計結論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對被審計對象的監督在執行審計內容上評價或鑒證的標準應該是“以事實為依據,以制度為準繩”,在傳統的合規性審計中,審計人員依據已執行的制度作為度量標準,用制度來衡量工作,做到了就是做到了,沒做到就是沒做到,拿事實對標準一目了然,說服力很強。而在風險管理審計和績效審計中,審計評價的內容從做沒做延升到了做的程度的判定。目前,人民銀行對分支機構還沒有風險管理和績效的判定標準,對風險大小、履職好壞要憑審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評價,為了讓被審計單位認可審計結論,容易使審計人員做出“風險判斷就低不就高,履職績效就好不就壞”的審計結論,使審計報告變成掩蓋風險、歌頌成績的“喜報”,向主要領導和決策層傳達錯誤信息,可能造成決策的科學性和準確性的缺失。

(二)對內部審計促進管理作用的認識不足影響轉型工作的開展。內審轉型中,審計領域不斷拓寬和延伸,凡是存在風險隱患的領域,凡是可能影響組織目標實現的領域都要納入審計關注的視野,使審計的項目和被審計部門增加,對其它職能部門的“打擾”相應增多。許多部門負責人對審計的目的認識不足,沒有建立起審計是為了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幫助自己提高管理和履職水平的認識,錯誤地認為審計就是挑毛病、找問題、添麻煩,是既分散管理精力,又向領導暴露管理中問題和不足的事,對內部審計雖不敢抵觸,但也表現出了不歡迎的態度,提供資料不及時、配合工作找理由推拖的現象時有發生。使同在一個單位工作的審計人員對開展同級監督有畏難情緒,認為是出力不討好的事,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不高,影響了內審轉型工作的推進和審計績效的提高。

(三)內部審計還沒有造就素質權威的隊伍影響內審轉型的步伐。當前內審部門的人員大部分是在以“財務、業務合規性”為主的傳統內審職能下配備的,以長期從事財務會計工作的老同志為主,雖然他們有豐富的會計實踐經驗,但在信息化的時代,央行業務日新月異,業務操作電子化程度不斷提高的背景下,審計人員對新業務、新知識的學習速度遠遠趕不上業務發展步伐,缺乏必要的審計專業知識及業務風險和履職績效的判斷能力。地市人民銀行具有CIA資格證書的審計人員的比例更低,使內部審計隊伍綜合素質很難適應內審轉型的需求。

(四)事后審計的內部審計方式影響了內審防風險的實效。長期以來,單一的事后監督使得審計成果價值下降進而影響了審計的權威。尤其是在風險審計上,由于內審人員不直接參與管理層的決策,對一些與被審計對象相關的、甚至起決定性作用的重要信息的知曉范圍非常有限,內審人員不能全方位掌握被審計對象的全面情況,在事后審計中發現問題時,風險已成實事,限制了內部審計在防風險中作用的充分發揮。

加快地市人民銀行內審轉型的思考

篇(4)

財務部審計職責11.負責擬定內部審計計劃及項目初步審計方案,報部門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公司及子公司各類審計工作,包括:財務審計、經營審計、投資審計、離任審計、履職績效審計、內控體系審計等:

2.出具審計報告,確保審計結論正確,證據獲取充分;

3.及時發現內部控制中存在的弊病和漏洞,優化內控體系,促使公司提升整體管理水平;

4.及時發現現有或潛在內外風險,提出相應意見和建議,促使整體目標的實現;

5.實施對子公司的專項審計工作,出具審計報告和管理層建議書等審計文書,督促審計結論和審計建立的落實;

6.負責對各被審單位審計整改意見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7.了解內審發展趨勢并運用新技術、新方法,有效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

8.完成風控部負責人交辦的其他事項。

財務部審計職責21.通過閱讀上市公司財務報表,了解上市公司運營情況

2.通過財務報表和其他行業信息,撰寫調研報告

3.負責財務報表、費用審核,資金管理、及財務預決算等工作,整理財務數據,支持業務工作

財務部審計職責31、嚴格執行集團財務管理制度和相關工作流程,開展子公司財務工作;

2、負責子公司會計核算,編制會計報表;

3、負責子公司財務預(決)算、資金計劃、稅務測算等工作;

4、負責子公司稅務申報;

5、負責編制子公司月度指標執行情況,及時進行財務預警,確保年度指標及整體預算順利達成;

6、審核子公司各類成本費用開支,確保各項報銷及付款符合公司制度。

財務部審計職責41、組織擬定年度審計監察重點工作計劃報監事會主席審批;

2、組織開展審計工作;

3、組織擬定審計工作報告,并上報監事會主席審核。

財務部審計職責51、擬定年度審計重點工作;

2、組織進行年中、年終經營情況審計;

3、進行財務制度執行情況審計;

4、進行經營與財務運行中單獨事項的專項審計;

5、進行投資項目階段性和專項審計;

6、聯系外部審計單位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預算、決算審計;

7、檢查督促審計決定與建議的實施。

財務部審計職責61、協助完成工作底稿的編制、整理和歸檔工作;

2、協助出具審計業務報告和其他鑒證業務報告;

3、熟練掌握財務會計審計等相關知識和政策法規。

財務部審計職責71、審查集團內各項財務制度的落實情況,完善財務制度的建立。

審閱定期財務報告,配合外部機構實施專項財務審計;

2、根據公司投融資需求進行標的公司的財務盡職調查工作。

3、對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財務決算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審計

4、檢查和評估公司重要的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務的合理合規性

篇(5)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1994年在經濟發達的前沿城市,如深圳、上海等相繼在國有大中型企業推行財務總監委派制。2000年7月1日中央實施新的《會計法》規定“國有大中型企業和國有控制企業必須設立總會計師,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并簽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簽章”。這表明我國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上提出了配套的財經法治制度建設,并在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方面,把財務總監和總會計師制度擺到了一個重要位置。

一、商社集團財務總監制度建設

重慶商社(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中國西部最大的商貿流通集團,國家重點培育的大型流通企業之一。連續9年躋身中國企業500強,位列2010年中國企業500強第244名(商業零售業第3名),中國連鎖百強第10位。經過十余年發展,商社集團形成了以百貨、超市、電器、汽貿等為核心,覆蓋化工、進出口貿易、農資、物流、房地產開發、酒店等領域的經營格局。2010年,商社集團成功實現核心主業上市,集團控股的上市公司“重慶百貨”,銷售規模在國內零售行業資本市場上排名第2位。截至2011年底,銷售收入近500億元,資產168億元,網點325個,覆蓋西南地區,職工9萬人。

商社集團將以整體上市為新的起點,堅持“發展商社,服務社會,惠及員工”宗旨,立足重慶,拓展西部,走向全國,致力打造千億新商社,成為長江上游地區最具核心競爭力的中國一流商貿流通企業。

(一)以績效為中心,構建財務基礎制度

商社集團財務基礎制度體系如圖1所示。

1.建立以控制財務風險為重點的財務總監與會計委派制度

(1)建立垂直的財務監管制度,推行會計委派責任制度,商社集團所派遣財務總監(經理)或財務負責人均進入子公司領導班子,重在對企業實現經營上的管理。

(2)建立會計聯簽制度。對規定的企業重大財務支出和經濟活動事項,實行由財務總監(經理)或財務負責人與法定代表人聯合簽署審批,有效地完善了集團的內部控制。

(3)財務總監及委派會計負責人主要對集團董事會負責,及時向集團總會計師、財務部報告本公司重大財務事項,按季度向集團總會計師、財務部、本公司董事會報告企業財務狀況和存在問題。

以上三項制度形成了財務總監制度可操作性的基本框架。

2.推行以現金為王的全面預算管理制度體系

針對存在的問題及商業行業的特征,2004年商社集團制定財務預算管理辦法。探索建立以現金流量為核心的全面預算管理體系,使得八年財務預算管理從成本挖掘近7億元的利潤,商社集團實現了扭虧為盈,全面預算制度已成為企業實現經營任務的基礎性保障制度。

3.建立業績考核制度,強化薪酬激勵與約束機制

集團實行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一,考核結果與獎懲相掛鉤的考核制度。同時完善應收賬款管理制度,突出應收賬款的年度審計與業績考核掛鉤的特點,建立每半年對壞賬工作進行通報問責制度,有效防御財務風險。

4.建立“三審合一”統一監管制度

創新提出建立:業績合同兌現、預算執行、財務決算審計“三審合一”的統一監管制度。將多頭組織、繁瑣的重要工作梳理為:一個領導小組、一套班子、一次檢查、情況共享、統一研究、統一處理。財務總監及委派會計負責人在建立與實施“三審合一”統一監管制度上承擔了直接責任。

5.建立投資管理制度,降低投資風險

以集團董事會為全集團投資項目的決策、領導結構,配套成立了招投標委員會,對集團及所屬公司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審批或備案實施監管,對投資損失責任進行追究。財務總監及委派會計負責人作為投資審查委員會負責人之一獨立發表意見,有權直接對股東反映要情。

6.建立內部模擬結算中心、銀企戰略合作及二級融資制度

八年前,面對資產負債率高、融資難、無資產抵押、短貸長用等融資難題,商社集團采取:(1)嘗試建立內部結算中心,統籌內部融資資源、降低資金成本;(2)建立二級融資制度,集團公司負責戰略發展項目資金、二級公司負責經營資金,保障集團戰略及經營發展的資金需要;(3)統一集團在銀行設立賬戶的管理機制。這三個方面的落實基本由財務總監及委派會計負責人組織開展。

(二)建立財務總監控制體系

商社集團二級公司財務總監由商社集團財務部建議,商社集團總會計師提名,經商社集團組織人事部考察后,報集團董事會批準,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財務總監對集團董事會負責。商社集團財務總監控制體系如圖2所示。

(三)二級公司財務總監制度的實施

二級公司按照規定設置財務總監職位,由商社集團委派符合條件的財務總監履行財務監管職責。下面簡要介紹二級公司實施財務總監制度的成果。

1.實現有效健全的企業財務制度

商社化工公司(全國商業批發行業規模前三位,年銷售70億)財務總監不斷健全公司內部財務制度,先后制定并完善了公司的“聯簽管理辦法”、“對交商品管理辦法”、“ERP業務管理流程”、“預算管理辦法”等。營造依法運行、規范管理的制度環境,以確保公司守法經營,進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發展質量,為公司長遠發展打下堅實的制度基礎。

2.對企業經營全過程實施有效監督控制

商社電器公司(重慶地區家電規模第一,年銷售40億)財務總監通過參與公司采購合同指引的制定及合同執行的過程監控,保證公司更多上游資源的到位,從而使電器公司綜合毛利率從2005年的5.8%提高到2011年的預計8%;對促銷活動方案進行審批,對促銷資源的使用和收取過程進行控制;審查成本費用開支是否按照預算執行,確保成本核算的準確性和費用支出的合理性。

3.實現企業資產質量、運營效率和經營成效大幅度提升

商社汽貿公司(重慶地區汽車規模第一,年銷售50億)在財務總監管理辦法指引下,打造一支高素質、敢擔當的財務總監隊伍。公司近幾年取得了喜人的經營成果,2011年營業收入再創新高,預計達70億元,利潤再次突破億元大關,直指2億元關口;資產質量優良;銀行授信額度合理,經營性現金流量充足,資金利潤率達14.5%。

二、財務總監制度為集團價值提升發揮了重大作用

(一)促使集團實現戰略轉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在明晰產權基礎之上的“三權”分立,即決策權(股東大會、董事會)、監督權(監事會)和經營權(經營者)相互制衡的運行機制。財務總監制度正是為了解決企業中存在的所有者對經營者監督不力的問題,減少國有資產流失現象,提高國有企業經濟活力和經濟效益而建立的。集團的財務總監制度通過對董事、監事和經營者等的職責和責任的詳細規定,使得各方行為者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從而順理成章地實現對企業的有效治理。

(二)為企業資產重組、股權改革發揮應有的作用

財務總監制度為2005年重慶百貨公司整合納入商社集團,2007年新世紀引入戰略投資者,2010年集團實現整體上市其業績水平位居全國商業板塊前三位;業態上形成以百貨、超市、電器、汽貿零售為核心,化工、進出口、農業生產資料批發行業為規模,信息科技、家電維修、質檢中心、酒店為配套的綜合現代商貿集團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三)促使集團實現財務核算轉型

1.通過實施財務總監制度,建立現代企業財務管理體系

幾年來,我們始終堅持走依法治企道路,不斷完善各項管理制度,以制度管人、制度管物、制度管事,解決了長期存在的制度不明、權責不清、控股不控權等問題。

從2005年起集團每年組織《商社集團財經管理制度匯編》工作,已經形成第一冊~第五冊,每冊達60—70萬字。制度匯編有以下特點:(1)組織專家對集團和二級公司制度給予了點評,可操作性更強,使匯編不僅具有工具書的功能,還能開闊管理者思維,為管理者在制度的完善上提供思路;(2)引入重要事件和法律法規導讀,提供了相當數量的分析參考資料,以拓寬管理人員了解法規、分析制度的視野;(3)收錄了當年的財經熱點事件和分析評價,對正確把握政策動向起到了很好的指示作用。

2.加強隊伍建設,培育合格財務總監人才

財務總監制度建立與實施關鍵在財務總監素質水平高低。重視對現有財務總監的素質提升和后備人才的培養,集團主要采取:(1)選好人(文化本科學歷,會計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五年以上擔任主管財務、審計,資產領導工作經歷是硬件);(2)用好人(豐富的工作經歷、多崗位鍛煉、每年專項述職與考核、工資垂直管理);(3)關心人(達到條件的進入董事會、黨委會、享受年薪及班子同等待遇、定期安排進修及學習)。

三、經驗與總結

(一)商社集團實行財務總監制度的幾點經驗

財務總監制度是中國在經濟改革過程中重要的制度創新,也是對企業國有資產的有效監管方式之一。在商社集團實行財務總監委派制以來,從取得的一系列成效中可以看出,財務總監發揮應有的作用與以下三方面密不可分:

1.集團黨委和董事會的大力支持

公司財務總監由集團財務部建議,集團總會計師提名,經集團組織人事部考察后,報集團班子研究批準,財務總監認真履行職責,對董事會負責。通過對財務總監職能的準確定位以及對其工作的大力支持,明晰了財務總監的地位,保證了財務總監在工作中的權威性和獨立性。

2.財務總監隊伍的素質與專業化管理

財務總監在集團公司的發展過程中擔負著基礎管理、制度建設、經濟決策、風險管理和人才培養等重要職責,因此必須要求其有較高的專業素質和思想素質,集團應站在培養企業家的高度加強對財務總監隊伍的素質提升,以專業化的管理培養業務與思想素質過硬的財務總監隊伍。

3.財務總監管理辦法的系統性與完善化

為加強集團財務總監管理,集團參照國務院、市國資委等頒發的相關文件,制定了《財務總監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會計委派人員考核暫行辦法》、《聯簽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財務總監選拔、委派、培訓及考核管理,明確了財務總監的職位設置、職責權限、履職評價、工作責任,為財務總監制度的健全、規范及實施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完善財務總監制度的幾點思考

1.把握財務總監角色定位,正確處理各個層面的相互關系

(1)財務總監應對企業董事會負責,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2)財務總監應是企業董事長的得力助手和合作伙伴。當董事長實施的具體目標與董事會制定的終極目標發生碰撞時,必須及時加以制止、糾正。(3)財務總監負責組織審核企業計劃、財務報表以及日常財務會計審計活動,但是不能代替企業財務主管的角色。

2.逐步完善財務總監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為了激勵財務總監相對獨立開展工作,其報酬也應獨立于企業薪酬水平,采用固定工資加獎金的結構,按貢獻大小計算酬勞,且由委派方支付。財務總監與企業效益相對脫鉤,也有助于財務總監監督企業效益更加公允和真實。

同時,通過再監督,促進財務總監履職更加盡責。可以通過定期考核和業績評價,測評財務總監履職狀況;也可以通過注冊會計師提供真實、合法的審計報告,對財務總監的工作效果進行檢驗;還可以通過定期輪換,降低財務總監失職給企業造成損失的風險。

3.借鑒國際經驗,探索建立首席財務官制度

借鑒國際經驗,提升企業財務管理水平,探索建立首席財務官制度,完善企業治理結構。首席財務官制度是現代企業制度的產物,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舉措。在探索建立企業首席財務官制度時,要明確首席財務官的資格條件、市場準入、職責權限和工作要求等,充分發揮首席財務官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中的職能作用,避免虛設成為“橡皮圖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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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都戰平.國有企業財務總監的定位和到位[J].中國商界,2008(6).

篇(6)

大家好!在各級行的高度重視、正確領導和大力支持下,在各位同事的配合下,一年來,我能緊緊圍繞省行24項履職要求,著重在業務經營、窗口建設、基礎管理和財務核算上下功夫,團結和帶領全體同仁恪盡職守、努力工作,圓滿完成了全年各項工作任務。現將一年來本人的主要履職情況向大家匯報如下:

一、認真貫徹落實會計基礎管理會議精神狠抓會計內控建設

作為副行長兼會計主管,我的壓力很大。為從根本上解決困擾我行的基礎管理較差,內部控制力弱的的問題,我行于年初召開了高規格的會計基礎管理工作會議。認真查找了我行會計基礎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深入分析了問題存在的原因,提出、制定了提高我行會計內控管理水平的具體措施。作為會計出納部的負責人,我把貫徹落實會計基礎管理工作會議精神作為首要任務和履職工作的切入點,并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了工作:

1、以抓《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會計內控管理盡職指引》和在年初會計基礎管理工作會議上簽訂的責任書的落實為契機,把各部室的負責人、臨柜柜員、內勤主任、監管員以及辦公室等相關職能部門納入會計內控管理組織體系,大家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相互制約、相互監督、一體考核,讓會計內控管理關系更清晰,內控管理層次得到顯著提升。

2、堅持按月組織開展監管檢查工作,促進會計內控管理水平逐步提高。會計監管是內控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操作風險的重要防線。盡管面臨各種各樣的困難,我還是堅持按計劃、按程序每月對營業部進行一次認真細致的檢查。做到每次檢查都有方案、有通知、有記錄、有整改、對責任人有處理。

從已經結束前十個月的檢查監管情況來看,累計查出問題37個次,絕大部分問題得到整改或改善,處理或建議處理責任人2人次,其中扣發考核性工資4人次,扣款金額400元。我始終把實質重于形式作為監管的重要原則,通過持續、認真細致的監管,我行的會計內控管理水平有了明顯的進步。

3、堅持突擊輪崗帶班制度,充分發揮會計監控系統的監督作用。一是能促使各崗都能熟悉掌握不同崗位的業務操作,提高操作技能,另一方面讓柜員自己互查,在離崗交接時顯現隱性問題,創新防范風險的手段。我每月會不定期突擊要求員工臨時休假,然后自己臨柜代班。/fanwen.chazidian.com) 今年來我已經累計代班23天,涉及柜面所有崗位。通過崗位輪換和全日制代班,已發現糾正涉及印鑒管理、借據管理、賬簿記載、檔案歸檔等方面共12處問題。通過調看監控錄像觀察臨柜人員的操作程序是否合規,每周調看監控工作的加強和持續,直接促進了我行臨柜人員工作效率的提高,規避了操作風險,更重要的是對會計人員產生了一種持續、強大的監督和威懾作用。

4、注重提高副行長兼會計主管的業務素質和履職能力。副行長兼會計主管履職到位與否,是會計內控好壞的關鍵一環。一年來,我認真履行副行長兼會計主管職責,加強業務學習,分析內控形式,學習新的文件精神,研究解決管理中存在的實際問題。以會帶訓,不斷提高副行長兼會計主管的履職能力。

三、加強隊伍建設創建文明規范窗口

今年以來,我一直將內塑隊伍素質,外樹窗口形象,創建行業品牌作為重點工作來抓,主要表現為:

一是建立獎懲制度,樹立積極的農發行新風。

開展創建行業品牌活動以來,我明確了考核標準和落實檢查監督措施,形成嚴格的獎罰制度。創新出臺《營業窗口文明服務規范考核辦法》,設立“周服務之星”、“月文明之星”、“季規范之星”、“業務精英獎”等,對客戶口碑好、業務技能強、服務質量高的員工進行特別獎勵。

二是發揮窗口作用,全員倡導職業文明。

在窗口環境建設上切實做到“形象統一規范”、“設備使用正常”、“環境整潔宜人”、“服務設施到位”、“宣傳醒目規范”;(述職報告 fanwen.chazidian.com)在禮儀形象中嚴格執行“著裝統一規范”、“形象整潔大方”、“行動文明得體”;要求員工貫徹執行“三好一提高”,即:服務好、態度好、業務好,提高辦事效率的服務宗旨,還要做到“六聲”,即:來有迎聲、去有送聲、咨詢有答聲、求助有請聲、不足有歉聲、合作有謝聲;做好“五心”,即:服務態度要“熱心”、接待客戶要“誠心”、言談舉止要“虛心”、宣傳解釋要“耐心”、關心他人要“真心”的服務承諾,切實將職業文明落到實處。

篇(7)

[關鍵詞]江蘇省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反思;對策

一、江蘇省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存在的問題

2007年,江蘇省證監局貫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開展加強上市公司治理專項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開展上市公司治理專項活動。各上市公司在網上披露了《關于加強上市公司治理專項活動的整改報告》。江蘇省境內確認上市公司為117家。其中1家已依法注銷。2008年7月后上市的兩家未披露《關于加強上市公司治理專項活動的整改報告》,因此最后確認研究江蘇省審計委員會運作的上市公司為114家。

(一)江蘇省未設審計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未正常運作的上市公司較多

在江蘇省境內A股上市的114家公司中,未設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為37家,占所有上市公司的32.5%。具體見附表1。

在江蘇省境內A股上市的114家公司中,審計委員會未正常運作的上市公司為33家,占所有上市公司的28.9%。這里提到的“未正常運作”,是指“工作未獨立展開”,“尚未正式運作”,“無實質性運作”,“運作沒有正常化”,“尚未召開過會議”等。具體見附表2。

在江蘇省境內A股上市的114家公司中,未設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為37家,審計委員會未正常運作的上市公司為33家,共70家,占所有上市公司的61.4%。具體見附表3。

從表3可以看出,江蘇省境內A股上市未設審計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未正常運作的上市公司中,2003年占92.3%,1997年占91.6%。2006年占80%,1993年占75%,2004年占66.7%,2005年占66.7%,2008年占66.7%,1999年占62.5%,1998年占50%,2001年占50%,2007年占50%,2000年占375%。1996年占36.4%,2002年占33.3%,1994年占20%,1995年占0%。

(二)江蘇省審計委員會設置不規范問題不少

1公司財務總監(總會計師)擔任審計委員會成員

從我們收集的資料分析,公司財務總監(總會計師)擔任審計委員會成員共18家上市公司,占整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15.8%。

應該指出,華西村已意識到這個問題并作了改正,該公司《第三屆第二十一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和《第四屆第一次董事會決議公告》都披露了財務總監為審計委員會成員,但在2009年3月9日的《第四屆第九次董事會決議公告》中審議通過《關于調整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人選的議案》。議案修正為:“鑒于XXX先生為公司財務總監,不適合兼任公司審計委員會委員,現將審計委會員成員調整為YYY擔任。”可惜其他17家還未調整。

2審計委員會成員中的獨立董事無財會專業人士

從我們收集的資料分析,審計委員會成員中的獨立董事。無財會專業人士的共有5家上市公司,占整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4.39%。

3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未占多數

從我們收集的資料分析,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未占多數的共有8家上市公司,占整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7.02%。所幸的是在8家上市公司中已有3家在江蘇證監局開展上市公司治理專項活動得到調整,其中兩家在2008年,1家在2009年。

4大學在職的主要校級領導擔任獨立董事,有的還是審計委員會成員

從我們收集的資料分析,大學在職的主要校級領導共有6位在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占整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5.26%。

2004年9月30日,教育部黨組的《關于部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六不準”規定的通知》第五條規定:“主要領導不準擔任社會上經營性實體的獨立董事。”“以上規定,其他普通高等學校可以參照執行。”江蘇境內最著名的兩位主要校級領導在《通知》后相繼辭去了獨立董事職務。

5獨立董事超期履職,審計委員會不及時更新

某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報告》中披露,兩位獨立董事分別從2000年9月和2001年6月擔任,上述兩位獨立董事到2009年換屆,明顯超過證監會規定的六年任期,其中2001年6月擔任的獨立董事為審計委員會成員。

(三)江蘇省審計委員會運作不規范問題很多

前面已涉及到,在江蘇省境內A股上市的114家公司中,審計委員會未正常運作的上市公司為33家,占所有上市公司的28.9%。此外還有:

1外部審計機構不是由審計委員會而是由財務總監提議聘任

某上市公司2008年5月9日的《2007年度股東大會會議資料》披露:“XXX總監作如下報告:董事會續聘安永大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審計機構的議案。”同時,在《2007年度股東大會會議資料》顯示:“XXX,2004年至今任江蘇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2審計委員會與會計師事務所的溝通由公司財務總監負責協調

某上市公司2009年4月10日的《第六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決議公告》顯示,通過的《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議事規則》修改事項是:原第十五條:“公司財務負責人負責協調審計委員會與會計師事務所的溝通事宜。”修改為“第十五條公司財務總監負責協調審計委員會與會計師事務所的溝通事宜。”

3未成立內部審計機構,審計委員會與之如何溝通

從收集的資料分析,未成立內部審計機構共有20家上市公司,占整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17.5%。

4內部審計機構與財務機構合設,或由財務總監領導而非審計委員會領導

從收集的資料分析,內部審計機構與財務機構合設,或由財務總監領導的共有7家上市公司,占整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6.14%。

5未成立審計委員會卻審計委員會的履職情況匯總報告

據某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報告“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的履職情況匯總報告”項目中披露,該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于2008年3月5日向董事會提交了“關于江蘇公證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對公司2007年度審計工作的總結報告。”而該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決議公告》顯示,在2008年4月17日召開的第四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才成立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篇(8)

賬項基礎審計、制度基礎審計、風險導向審計是審計發展的三個階段。風險導向審計是以被審計單位風險評估為基礎,綜合分析評審影響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各因素,并根據量化的風險水平確定實施審計的范圍、重點,進而進行實質性審查的一種審計方法。本文從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下文簡稱任中審計)不同于財務收支審計和離任審計的特點出發,探討在任中審計中引入風險導向審計動因、具體應用及任中審計中引入風險導向審計面臨的挑戰。

一、在任中審計中引入風險導向審計的動因

在任中審計中引入風險導向審計是任中審計區別于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的特點與風險導向審計方法優點的有益結合,推動任中審計由傳統審計向現代審計的轉變。

(一)與離任審計相比,任中審計具有三個特點

1.任中審計更強調事中監督

任中審計是指在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的某一時點對其任職以來到審計時間點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既是對既定履職情況進行客觀評價,更是通過對前期的履職情況的評價,揭示出企業運營過程存在的普遍性和傾向性問題和風險。任中審計,為保證經濟責任人整個任職期間資產安全,資產保值增值,提高經濟效益提供了一項有效的事中監督機制。

2.任中審計更著眼于預防監督

任中審計,雖然也對經濟責任人履職情況進行評價,但是其評價是對前期履職情況的階段性評價,而非蓋棺定論。因此任中審計目標雖然也涵蓋履職情況評價但更多的應該著眼于發現問題、揭示風險,充分發揮其預防、教育、規范、監督的作用,盡可能減少損失。任中審計的根本著眼點應該是預防風險擴大、防微杜漸。

3.任中審計成果更易落實整改

任中審計“確認業績、揭示問題、完善監督、改善管理”,是新形式下對經濟責任人實施間接控制和監督的重要措施。開展任中審計可以充分發揮審計的威懾作用,有利于經濟責任人廉潔自律,達到企業與經濟責任人雙贏的目的,有利于上級監督管理部門及時了解干部的各方面能力,客觀公正的考察選拔。正因如此,任中審計發現的問題、揭示的風險被審單位整改壓力更大、整改效果也更明顯。

(二)與財務收支審計相比,任中審計更具高度、全局性

檢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是任中審計的一項基本內容。財務收支的專項審計主要關注的是收入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財務支出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和資產安全完整性。任中審計關注的屢職期間經濟指標情況、經濟活動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重大決策及效益情況,國有資產管理、使用、保值增值情況,以及廉正情況。從審計關注的重點可以看出任中審計更具高度、全局性。

風險導向審計在指導思想上更注重與組織目標的契合,要求內審人員從戰略系統觀的角度對組織面臨的風險進行分析、測試和評價,以確認組織的風險控制是否保持在可接受水平之上;在具體的審計思路上,運用“自上而下”的思路,實施戰略風險和經營風險導向下的邏輯推理,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時間、范圍、重點和程序;在審計重點上更注重于對整個組織運營環境和所面臨風險的分析;在審計方法上,風險導向審計廣泛運用分析性測試方法,對收集到的有關資料進行綜合分析。

基于對任中審計不同于離任審計、財務收支審計的審計內容、審計目標的認識,結合風險導向審計的優點,在任中審計中引入風險導向審計更容易實現任中審計的事中監督、著眼預防,從更具高度和全局性揭示風險,出具審計報告。

二、風險導向審計在任中審計中的應用

風險導向審計在任中審計中的應用,主要是在計劃組織實施任中審計時貫徹風險導向審計的理念,遵循風險導向審計的方法程序。下面以某市級通信企業負責人任中經濟責任為例,分析風險導向審計在任中審計中的運用。

(一)任中審計的總體風險評估

通信行業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性行業,受到國家整體經濟形勢的影響,整體經濟好壞會影響著企業與個人對通信服務的需求,進而影響通信行業整體發展狀況。通信行業環境在行業監管強弱、競爭強弱等方面對通信行業運營商發揮作用。運營商規模大小、實力強弱、在某一地區的競爭地位左右著運營商對經營行為與經營策略的選擇。運營商作為國有控股企業,業績考核的壓力層層傳遞到每一個具體的運營企業。業績考核作為企業領導升遷、獎懲、評價依據,象一根無形的指揮棒,左右著企業經營層對具體經營行為的選擇。通信行業轉型,不斷挑戰著領導對新業務的認知能力、對新風險的把控能力。從總體環境、行業環境、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業績考核壓力等內部環境出發,在任中審計中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企業的總體風險:

1.新業務帶來風險

(1)轉型業務。轉型業務是運營商由服務提供商向綜合信息運營商轉變的選擇,是在面臨語音業務流失情況下,對自身產品服務的一次突破。盡管所提供轉型業務依托于原來提供服務的通信行業之上,但是更多進入的是通信行業與其他行業的邊緣地帶。企業對業務發展模式的選擇伴隨著不同的新風險。

(2)移動業務。企業進入移動業務領域,缺乏移動業務實際運營經驗,對移動業務發展規律認識有一個漸進的過程,會面領新的挑戰。移動業務更多的是針對個人消費者,對消費者消費行為分析不徹底,可能導致新增用戶緩慢,舊用戶流失加快風險。在全業務發展中,融合套餐設計、分攤政策是否合理,融合套餐的推廣,是否會存在加速移動業務對自身固網客戶價值替代等風險。

2.龐雜的IT支撐系統帶來的風險

通信運營商各類系統多,各個系統間數據流轉、鉤稽關系建立復雜。比如電信繳費充值卡,從制卡出售到用戶消費先后經歷了電信卡平臺系統、充值到個人帳戶進入銷帳系統、消費后系統銷帳,在財務上先后反映為電信卡余額、預存款余額,以及對用戶欠費的沖銷。

3.業績考核壓力帶來的風險

績效考核與企業負責人的獎懲升遷關系密切。由于整體環境帶來的行業繼續增長的壓力,股票市場上股東對投資回報的要求帶來的利潤的壓力和壓縮成本費用的壓力,都可能導致負責人在經營策略選擇上對高風險項目的產生偏好。同時,業績壓力大小,容易成為企業負責人突破內部控制,經營決策、會計處理凌駕于內控制度之上,造成總體風險偏高。

(二)任中審計的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風險評估

在評估了被審計單位的總體風險后,將識別風險與認定層次可能發生的錯報領域相聯系,考慮識別的風險造成后果的程度是否重大。同時考慮對識別的風險導致財務報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根據識別的總體風險,在任中審計中應該重點關注以下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風險。

1.識別的新業務風險,可能帶來的認定層次風險

(1)收入的分類、準確性、完整性、截止認定恰當與否。在審計中重點關注收入的是否記錄到恰當的分類,記錄的金額是否準確,是否所有發生的新業務均已經包括在內,所有確認的收入均是當期應該確認的收入,是否存在提前或延后確認收入情況。

(2)應收賬款、預收賬款存在、權利、完整、計價恰當與否。在審計中重點關注是否按照資產、負債確認的條件合理確認了新業務的應收、預收賬款;是否存在未遵循事先確認的計費規則,對不應該確認收入的部分確認了收入,從而虛增應收賬款;預收賬款按照系統的合理的方法分攤確認收入,是否存在提前或延后確認收入導致的預收賬款的虛減與虛增。

(3)系統集成業務尤其應該關注固定資產的存在和權利:企業投資的固定資產是否存在(因為系統集成業務形成的固定資產很多在客戶端,可控性比較弱),對記錄的固定資產的擁有和控制的權利是否充分。

評估以上認定層次的風險重要程度,是否對報表產生重大影響

2.考核壓力帶來的風險,可能帶來的認定層次風險

(1)收入的發生、截止認定。發生的認定主要考慮被審計單位是否嚴格執行拆機規定,對超過拆機時限的是否及時拆機情況。因為電信業務的特點大量的采用用戶預存款模式發展業務,在面臨考核壓力的情況下,更可能采用提前分攤預存款,或者將本應該分期確認收入的業務列作一次性收入,提前確認。

(2)成本費用的截止、完整、分類認定。在面臨收入壓力大,成本費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企業的經營者可能通過分類將一類費用計入另外一類費用,影響分類認定;將已經發生的費用部分確認為當期部分計入以后各期,影響完整性認定;同時將本期發生的成本費用全部在下期確認,違反權責發生制基礎,影響成本的截止認定。

(3)被審計單位在面臨考核的壓力時候,可能采取盡可能的多確認收入、提前確認收入,同時延期確認成本。隨著壓力的進一步增大,利潤的真實性風險將凸顯。

評估以上認定層次的風險重要程度,是否對報表產生重大影響。

(三)任中審計的進一步審計程序

根據以上識別的報表層次重大風險和認定層次重大風險,進一步實施審計程序。對IT支撐系統帶來的報表層次風險要關注系統的并行記錄、驗收報告或者借助外部IT專家的力量對系統的可靠性進行評估;同時應該關注是否建立業務數據與財務記錄的日常稽核制度;對IT系統的有效性進行穿行測試,發現問題。對根據認定層次風險重要程度確認的報表層次的風險,以及其他認定層次風險,根據風險重要程度對所有重大的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設計和實施合適的實質性程序,合理應對風險,實質性程序與傳統審計方法程序類似,在此不再贅述。

通過以上風險識別、評估、應對的程序,審計人員應該基本明確在被審單位任中審計中應該關注的重點、從整體上對被審計單位風險作出合理的審計判斷。從實現任中審計目標對企業負責人任期內業績進行評價、發現問題、揭示風險,利于被審計單位的整改和對以后業務發展中的風險防范。在任中審計中引入風險導向審計可以使內審的出發點處于更高的高度,避免陷于某個具體事項的會計處理上。

三、任中審計引入風險導向審計面領的挑戰

1.對任中審計所揭示風險缺乏明確風險評價體系

任中審計缺乏統一、具體的經濟責任界定標準和評價標準,評價尺度難以把握。審計評價是任中審計的基本內容。在對被審計單位收入、費用、資產、負債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審計中所揭示出的風險以及被審計單位對所揭示風險已經采取的部分措施的有效性,以及所產生的經濟后果,難以以明確的風險評價體系進行評價。

2.內審人員專業勝任能力

在任中審計引入風險導向審計,不但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具備良好審計基礎素養,對任中審計的審計目標、審計內容有準確的認識和定位,同時必須具備以風險導向審計理念開展審計工作的能力,將風險意識始終貫穿于審計過程中的各個階段。更好的立足于“上”,統觀全局,對被審對象的面臨經濟環境、行業環境、公司內部環境有充分透徹的認識。這對內審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內部控制機制是否有效

內部控制機制有效,是任中審計中引入風險導向審計的必要基礎。隨著2008年新《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頒布實施,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重視內部控制制度建設。但是,目前仍然有很多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夠完善,或者雖然已經制定了詳細內部控制制度,但是并未真正實際執行。公司是否進行內控制度的自評估,以及建立風險管理制度應對企業發展中識別的風險。如果從風險評估中就發現被審單位內部控制相當薄弱,那么接下來的審計中就無法采用風險導向的審計方法開展審計工作。

4.內審人員獨立性對風險導向審計重要影響

內審人員相對獨立性對于內審人員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進行審計評價至關重要。內審人員應該站在獨立的立場上,對企業面臨的內外部環境進行分析,對在風險評估過程中風險識別的充分性、風險評估的恰當性進行審計判斷,不偏不倚。對揭示的風險,根據風險的重要程度,實施恰當的進一步程序。因此在組成審計組時,要充分考慮成員對于被審單位的獨立性,避免因獨立性對風險導向審計造成重大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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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方愛珍.關于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思考[J].閩西職業大學學報,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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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二)量化性原則。對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必須緊緊圍繞領導干部履行個人工作職責情況作為審計的重點和評價的重要依據。但迄今為止基層人行只有內設科(股)室建立了較為粗線條的部門負責人崗位責任制,基本沒有建立單位負責人崗位責任制,沒有直接對基層行、部門負責人進行直接考核的量化指標,對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的審計極易演變成為全面審計或單純的業務操作審計,很難達到“審事議人”的目的。上級行應盡快制定《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實施細則》,細化更為具體的審計內容和量化指標,通過量化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工作業績和應承擔的各項責任,運用可以計算、度量和比較的數字、數據作為對其實施審計評價的依據。

(三)可操作性原則。選擇作為審計評價的信息和依據并不是內容和事例越多、數據越龐大就越好,應考慮審計信息的量化及數據獲得難易程度和可靠性,利用人民銀行現有的審計信息統計渠道或其他審計資源,盡量選擇具有代表性的主要內容和綜合指標,為實施審計評價提供有效的、可操作性的審計信息和依據。

(四)謹慎性原則。實施審計評價時必須在取得充分的審計證據、可靠的審計事實、有效的溝通交流和客觀分析的基礎上進行,堅持實事求是和客觀公正,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既及時指出存在的問題,也充分肯定取得的成績,盡可能采用“寫實”的方式進行評價,做到寓評價于敘事之中,避免鑒定式的抽象評價。

二、科學界定履行職責審計的評價標準

對審計對象實施評價,可在科學界定審計內容和評價標準的基礎上,采用百分制的方式,堅持定性與定量相結合,最終通過“全部條件法”和“一票否決法”實施綜合評價。

(一)單項評價內容及標準

1.班子建設、組織人事工作(部門負責人履行“一崗雙責”職責)和黨風廉政建設及個人廉潔自律情況。審閱黨委(組)會議、行長辦公會議、行務會議(部門會議記錄)和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記錄、組織人事工作和干部任免資料、領導干部廉政檔案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檔案資料,抽樣率應達100%。單位負責人的審計以班子建設和組織人事工作為主,部門負責人的審計以履行“一崗雙責”職責情況為主。審計對象認真完成黨委(黨組)中心組理論學習任務;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審計調查問卷和審計期限內人事部門對審計對象本人及班子成員(部門負責人本人)的民主測評綜合結果符合人事部門年度績效考核全優標準;嚴格落實各項思想政治制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量化考評辦法(試行)》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達到上述要求此項滿分為100分。

如出現未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選拔任用干部的情況占比每上升一個百分點扣1分;民主測評的綜合結果稱職率在100%-75%之間每下降一個百分點扣1分;未落實各項思想政治制度占比每上升一個百分點扣1分。得分在90分以上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量化考評標準(試行)》定量審計得分在90分以上的可認定為優秀;89-80分和黨風廉政建設定量審計得分在80分以上為稱職;79-75分和黨風廉政建設定量審計得分在75分以上為基本稱職;75分以下或稱職率在75%以下,未完成黨委(黨組)中心組理論學習任務,黨風廉政建設定量審計單項得分在75分以下和審計對象本人或班子成員的廉潔自律方面發現明顯問題可認定為不稱職。

2.傳達、貫徹國家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總行規章制度及上級行決策情況。審計對象所在單位或部門建立和完善公文督辦制度,審計對象對上級來文閱(批)示或督辦意見明確,規定具體的完成時限,記錄齊全;相關部門貫徹落實及時,各種文件資料齊全。達到上述要求此項滿分為100分。

如出現審計對象閱(批)示或督辦意見遺漏,完成時限不明確,貫徹落實上級精神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和記錄不齊全的情況,其中任意一項占比每上升一個百分點扣1分。得分在90分以上認定為優秀,89-80分為稱職,79-75分為為基本稱職,75分以下或未建立公文督辦制度認定為不稱職。

3.組織參與決策情況。建立和完善黨委(組)議事制度、行長辦公會議制度和行務會議制度(部門會議制度)、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明確重大事項需集體研究的內容;重大事項經集體研究決策符合制定的規則和程序的要求;任期內無集體研究和決策違規事項,無因決策失誤造成經濟損失、責任事故或不良后果,重大突發事件上報及時,處置果斷有效,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預算安排合理,指標調整報經上級行批準,資金管理與分配嚴格遵循公開和透明原則,經集體討論研究決定,無暗箱操作的現象;無截留、克扣分支機構費用現象,收支平衡,財務會計報告編制真實、完整,無截留財務收入、私設小金庫現象。任期內無債權債務,無掛賬超支,無經費遺留問題。達到上述要求此項滿分為100分。

如出現相關制度欠完善或遺漏、重大事項集體研究決策不符合程序、決策違規事項、重大事項上報不及時和指標調整未經上級行批準等情況,其中任意一項占比每上升一個百分點扣1分。得分在90分以上、89-80分和79-75分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任期內無債權債務,無掛賬超支,無重大經費遺留問題,對前任遺留問題給予及時解決的可分別認定為優秀、稱職和基本稱職。得分在75以下,任期重大事項決策失誤或未經民主決策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責任事故或不良后果,發生嚴重違反財經紀律或法規的問題和重大經濟案件的認定為不稱職。

4.內部控制管理。建立和制定了嚴格的內控管理體系和各項規章制度,關鍵控制點和風險控制點明確,嚴格執行行長(部門負責人)對本單位(部門)內控管理負總責,其他領導對分管工作負責,部門內控責任落實到人分級管理的制度規定;重視內控環境建設,按照上級行的制度規定對崗位工作職責、工作程序、業務流程、應急處置預案、崗位職責分工和權力制約機制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履行檢查監督職責,有完整和規范的檢查記錄;對發現的風險隱患,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任職期間未出現因內控機制不健全或管理不到位而發生安全責任事故。達到上述要求此項滿分為100分。

如出現各項規章制度不夠健全或有遺漏;關鍵控制點和風險控

制點欠明確;因業務發展需要或上級明確要求修訂制度而未及時修訂;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化解風險隱患和各項檢查監督記錄不全等情況,但未因內控機制不健全或管理不到位而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其中任意一項占比每上升一個百分點扣1分。得分在90分以上認定為優秀,89-80分為稱職,79-75分為基本稱職。75分以下或關鍵控制點和風險控制點不明確,履職期間出現重大安全責任事故認定為不稱職。

5.業務管理。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健全,執行到位,操作合規;審計對象嚴格按制度要求履行應由本人負責的有關審核、審批、督促和檢查等方面的職責,無委托或授權他人代辦的情況;業務管理和操作無違法違規行為,各項基礎業務差錯率控制在上級制度允許的誤差范圍以內,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無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達到上述此項滿分為100分。

如出現各項業務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執行欠到位,審計對象委托或授權他人履行應由本人履行的職責等情況,占比每上升一個百分點扣1分;業務管理和操作的違規行為控制在5%范圍內每上升零點一個百分點扣2分;違規金額控制在1%范圍內每上升零點一個百分點扣10分;各項基礎業務差錯率控制在萬分之二范圍內每上升萬分之零點一扣5分;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控制在20%范圍內每上升一個百分點扣5分。出現上述問題但未造成不良后果,得分在90分以上可認定為優秀,89-80分為稱職,79-75分為基本稱職。得分在75分以下或造成不良后果,業務管理和操作的違規行為占比在5%以上,違規金額占比在1%以上,業務差錯率在萬分之二以上,對存在問題負直接責任在20%以上的,認定為不稱職。

(二)綜合評價指標及等級分類。綜合評價指標分為四個等級: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采用“全部條件法”和“一票否決法”進行確認。“全部條件法”即以各單項評價指標分值為基礎,依據其在綜合評價中的重要性,確定其權重,采用加權平均法,得出最終評價結果(Y)。如:設定上述各單項評價指標在綜合指標中的權重分別為30%、15%、20%、20%和15%,各單項評價指標分值為X,代Y=30%*X1+15%*X2+20%*X3+20%*X4+15%*X5,當Y等于或大于90分可評定為優秀,小于90分、等于或大于80分評定為稱職,小于80分、等于或大于75分評定為基本稱職,低于75分評定為不稱職。“一票否決法”即單項指標出現不稱職情況的實行“一票否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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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內容(對分支行行長的審計).

篇(10)

在財產所有者和經營管理者的委托關系中,由于兩者獲知信息的不對稱狀況,可能使經營者出于私利,違背財產出資人利益,產生“內部人控制”問題。因此,財產所有者如何選擇監督者,如何能夠快捷、低成本地獲得有關經營者活動的信息、約束監督其行為,成為財產所有者面臨的一大難題。財務負責人委派制度下,財務負責人負責企業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掌握著企業經濟運行的第一手資料,對經營管理者的行為信息有著充分的了解;同時,委派財務人員的人事和經濟利益獨立于經營管理者的控制之外,可以客觀公正地提供包含經營管理者行為的真實信息。

2、使對經營管理者的監督更為及時

經營管理者對外披露的信息具有滯后性特點,若集團等到報表披露時再采取措施往往已經造成損失。而委派財務負責人可以使集團對下屬企業的監督更為及時。首先,委派會計在審核經濟業務的入賬處理時,可以及時發現不合理的費用以及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憑證、單據等。這樣經營管理者的舞弊行為就無法掩飾在企業的財務狀況之中,同時還可以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其次,財務委派人員可以隨時就重大問題向集團公司匯報,便于集團公司及時采取預防對策和措施,這樣就保證了集團公司和企業經營者能夠及時溝通,預防重大失誤產生。

二、財務負責人委派制實踐中所存在的主要問題

1、委派財務負責人的職能發揮受到限制

集團企業下屬子公司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的身份都是由集團公司直接任命,代表集團公司行使管理權。公司賦予了子公司負責人經營權、人事權等權力,在被委派單位中,財務負責人受子公司負責人領導,很難去約束和監督子公司管理層的工作。同時,由于委派人員身份特殊,代表集團公司行使對子公司的財務監督職能,這無形中就把他們推到了子公司的對立面,使委派人員在被委派單位容易陷入孤立被動的局面。對于子公司管理層和其領導下的會計系統來說,財務負責人屬于外來人員,極易被架空,發生利益沖突時,被委派人員往往就難以及時掌握真實的經濟活動信息,委派職能發揮受到限制。

2、存在委派財務負責人獨立性缺失的風險

被委派人員既是集團委派下來的監督者,又是下屬子公司財務部門的直接責任者,這種模式表明被委派人員同時又代表經營者。作為經營者,從理論上存在著“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可能性,當其個人利益與派入子公司經營者的某些利益相掛鉤時,委派人員開展正常工作的同時要冒著犧牲個人利益的風險,影響了委派人員照章辦事的工作態度,打擊了其工作積極性,難以發揮財務監督的獨立性。

3、財務負責人的職業素質有待提高

一是業務技能有待提高。雖然委派的財務負責人是優中選優,但客觀上擔任財務負責人的人員業務技能參差不齊,能完全適應工作要求的不多。二是財務負責人的職業道德有待提高。雖然集團公司明確了財務負責人的職責、權利和義務,但受人情等因素的影響,一些財務負責人對企業違規違紀等問題沒有履行監督職責。三是財務負責人的協調能力有待提高。

4、不合理輪崗帶來的弊端,影響委派制度生命力

委派辦法一般規定,被委派人員實行定期輪崗制。如果頻繁輪崗,相對制約了下屬公司財務管理的深度。全面、深刻地掌握一個公司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可能剛熟悉一個公司任期就屆滿了,一個好的做法、一個好的財務管理思路可能被中斷,這不利于下屬公司財務管理的縱向發展。而如果長期定崗在一個受派公司,缺乏應有的流動性,則不利于監督機制的發揮,容易缺失委派的獨立性,所以,既要激勵被委派人員的工作熱情,讓好的財務管理理念得到延續,又要規避監督失效的風險。如何選擇合理的委派人任期期限,制定科學的輪崗制度,是應該考慮的。

三、進一步完善財務負責人委派制度的措施

1、從委派人員角度來完善財務負責人委派制度

委派人員是委派制的主要執行者,從提高執行者自身能力入手,能有效促進委派制度的落實,同時作為被委派人員,需要在工作中不斷體會、總結、完善,充分發揮出委派制的良好作用。

(1)提高委派人員的自身素質。只有雙贏的制度才能長效實施,財務負責人委派制也是如此。因此,財務負責人委派也應該是讓受派公司受益的制度。在實踐中,要讓受派公司體會到委派的財務負責人既是公司保駕護航者又是公司領導的好參謀。這就對委派人員的素質提出了要求:首先,要有過硬的業務素質,作為專業人員,要具備擔當起公司領導參謀的能力;其次,要有卓越的溝通能力,財務工作離不開其他部門的配合,要善于通過溝通將財務管理措施落到實處。

(2)正確處理和企業經營者的關系。委派人員應該以幫助經營者的角色出現,無條件為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提供服務。不能帶有“我來監督你”的對立立場。如果和經營者的關系處理不當,很可能分割經營者的合理要求和合法權利,這是必須處理好的一個重要關系。

(3)依法履行職務,主動服務。作為被委派的財務負責人,工作中難免要扮演“三夾板”的角色,兩邊得不到理解。面對復雜的處境,從矛盾中解脫,首先要依法履職,堅守原則底線;其次主動服務,多為公司著想;同時要有良好心理平衡能力。

2、從集團公司角度來完善財務負責人委派制度

財務負責人委派制是一種不斷探索完善中的財務管理模式,實施委派制度,它產生的積極意義是多方面的。集團公司作為委派制度的制定者與推行者,不斷完善、優化游戲規則責無旁貸,同時有責任創造良好的執行環境,推動委派制的實施。

(1)培養學習型、復合型的財務人員隊伍,為委派制打好基礎。企業規模不斷壯大,培養具有復合型知識的財務人員隊伍是必要的。財務人員的素質既體現在品德、素養方面,又體現在處事能力方面,還體現在對新興事物的認知和迅速運用方面,一支復合型的財務人員隊伍應該有過硬的技術,超凡的品德,體現出財務團隊的高效、精湛。

實踐中,由于集團公司現有抽調的財務人員不能完全滿足派出人員的需求,而且在短期內也不可能培養出大量的合格派出人才,那么可以嘗試挖掘社會力量以解決派出機構的人員問題。注冊會計師隊伍是當前較好的選擇,而企業集團可以以高薪、良好的社會保障以及良好的運行機制為條件向社會招聘優秀的注冊會計師為派出人員,就可以解決派出人員的業務水平、職業道德和原則性等問題。

(2)建立相關制度,讓委派人有法可依。財務管理需要依照相關法律或制度處理事務。就企業集團而言,集團要建立一個完善的財務制度網,利于委派工作的開展,也為被委派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同時,從制度上建立財務負責人與集團的直接信息通道,如建立財務負責人報告制度,讓委派人能以制度名義及時向集團傳遞信息。

(3)加強集團對下屬公司領導層管理,確保委派有效。下屬公司領導層的素質以及決策和態度直接影響著財務委派工作的質量和方向,靠被委派人員一人力量,難以達到財務委派的目的。集團應加強對下屬公司領導層的管理,建立對其合理的業績評價、考核標準與獎懲制度,讓其充分認識財務委派工作的重要性。在實際工作中,受派企業應賦予委派人員與職責相匹配的權力,確保委派人員的參議權、審議權與簽字權。對于委派人員在派入單位的身份、定位,公司應在制度上給予明確。為了突出公司委派和監督職能,便于委派人員順利行使監督職能,實踐中,本文認為以“財務總監”的名義委派比較合適。規定財務總監屬于派入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地位高于一般部門負責人,全面負責派入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參與派入單位財務活動的決策和組織實施,有權制止單位財務違規行為。(4)業務上加強指導,增進與委派人員的溝通。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首先要求財務委派人員的職責權限要與派駐單位性質相結合。委派的財務負責人的職責權限可根據派往單位的具體情況作出調整。對于國有企業集團,其主要職責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使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同時還要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對于私營企業性質的集團公司,其主要職責是確保企業向外公布的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監督企業遵守財經秩序,防止股東和經營管理者以虛假的會計資料合伙欺騙稅務部門、投資者、債權人等。需要注意的是,集團委派人員管理機構在這方面承擔著重要的責任,公司領導應全力給予支持,保證其嚴格履行職能。同時不斷完善委派制度,加強對被委派人員的管理、指導,讓他們有一個堅強的后盾。日常工作中,重視與委派人員的溝通工作,多方面增強信息交流。

(5)完善委派人員的職責與權利。發揮財務負責委派制的作用,關健是明確與落實委派人員的職責與權利,由于在實際工作中,職責不明確、權利不落實是制約該制度在實踐中發揮作用的原因。對于集團公司來說,財務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涉及以下幾方面:認真貫徹《會計法》等財經法律法規,代表集團行使監管職能,對受派企業進行會計監督,確保會計資料、信息的及時、準確、完整;結合受派企業的實際情況,指導受派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做到事前有監督、事中有控制、事后有考核;負責受派企業的日常財務會計工作;參與受派企業重大經營計劃、方案的擬訂,參與受派企業的重大決策過程,并對受派企業資產的變動、資金的平衡、預算的執行情況和重大經營決策的執行情況等及時進行財務分析;定期向集團報送受派企業及下屬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財務分析報告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等等。 新晨

同時,也要賦予財務負責人享有應有職權:對受派企業的經營決策、經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具體情況具有知情權和財務審核權;出席受派企業有關經營管理的辦公會議

和有關的業務會議,參與財務決策;對違法的經濟交易和違反集團規定的經營決策、經營活動和財務收支有提出否決的建議權和向集團及時報告的權利;對受派企業及其下屬全資、控股企業的相關財務工作人員的聘用、晉升、調動、獎懲具有建議權和考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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