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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為何要對老協議“整容”
與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相比,新資本協議草案更為復雜、全面,這是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反映,也滿足了銀行界對于風險更敏感的風險監管框架的需要。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新協議的必要性。
首先,金融體系的發展變化和金融全球化是推動加強全球金融風險管理的現實原因和直接動力。從全球范圍看,經濟金融環境的劇烈變化改變了銀行的經營環境,銀行經營風險也隨之加大,同時,全球范圍的銀行監管和風險管理原則、框架也在經濟金融全球化的直接推動下不斷地整合與統一。如何使銀行監管原則更為靈敏地反映銀行經營環境的變化,使銀行的風險監控始終對金融市場的風險變動保持高度敏感性,越來越成為全球銀行業關注的大問題。新資本協議框架將使資本充足的監管要求能更為準確地反映銀行經營的風險狀況,為銀行和金融監管當局提供更多的衡量資本充足的可供選擇的方法,以便更準確地及時地反映銀行風險水平及其所需配置的資本水平,進而促進金融體系的平穩健康發展。
其次,國際活躍銀行經營的地域范圍已經擴展到世界各個角落,業務發展多樣化、混合化。為了對國際活躍銀行實施全面有效的監管,防止跨國銀行利用各國或地區在銀行監管上存在的巨大差異進行資本套利,逃避銀行監管當局的監管;為防止銀行間出現不公平競爭,以致造成金融市場秩序混亂,有必要適應銀行業全球化發展的需求,制訂統一的監管標準和準則,加強全球銀行業監管的協調與合作。
再次,1988年的老資本協議容易導致銀行過分強調資本充足的傾向,從而相應忽視銀行業的盈利性及其他風險,這就使銀行有可能在滿足資本充足性的情況下卻因其他風險而陷入困境。如,巴林銀行1993年底的資本充足率遠超過8%,1995年1月還被認為是健康安全的,但在當年2月末卻陷入了破產。
第四,1988年的老資本協議在風險資產計算上沒有考慮同類資產不同信用等級的差異,對于國家信用的風險權重的處理也較簡單化,而且在注重信用風險的同時卻忽視了銀行經營中影響越來越大的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等。
新協議緣何“眾口難調”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從2001年1月征求意見稿到2004年上半年出臺終稿,時間長達幾年,由此可以看出,制訂一個新的為各國監管當局和國際活躍銀行所廣泛接受的銀行游戲規則,有多么不易。在這個過程中,各國監管當局及有關國際活躍銀行雖然很快就新協議的框架取得了一致意見,但在一些具體規定、操作細節上卻分歧很多。
發達國家的銀行監管當局及發達國家的國際活躍銀行之間之所以存在分歧,是因為美國、歐盟與日本在具體經濟金融環境和進入體制上存在差異。
先從具體金融環境看。美國是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都很發達的國家,高度發達的金融市場帶來了各種中介評級機構的發達,美國在提供全球性、權威性金融評級服務方面具有很大的優勢,而歐盟和日本在短期內還要從美國輸入相關評級服務。因此,美國獲取的利益就會最大。歐盟、日本對標準法評級存有疑義。同時,美國、歐盟及日本的跨國銀行在實力及經營模式上的差異,也使得各國跨國銀行對資產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及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測算方法存有分歧,還對市場紀律約束中披露信息的具體內容、披露信息的頻率產生了分歧。
再從進入體制上看。美國銀行市場相對開放,進入體制上相對要寬松一些,而歐盟及日本金融服務市場的進入限制則相對要多一些。這種進入體制上的差異,導致了十國集團內部不同監管機構在對跨國銀行實施統一監管標準的具體細節上產生分歧。不過,為了適應經濟金融全球化的發展,維護國際金融體系的穩定,有關方面也都能從大局著眼,,在幾年時間的反復征求意見當中,逐漸在利益妥協和理念統一中使新協議成為了原則性與靈活性、統一性與層次性有機結合的國際性文件。但從十國集團的金融監管當局對實施新協議的表態看,各國也是視本國銀行的具體情況,不搞一刀切式的要求所有轄內銀行同時執行新協議的所有標準,而是有所選擇,并注意循序漸進,以便各銀行能在能力承受范圍內逐步達到新協議的各項要求。
雖然新協議最先是在十國集團內部實施,但發展中國家也都對此做出了積極的反應,對新協議的征求意見稿也大都做出了回應,大多表明了原則上支持新協議的態度,但對新協議的很多細節問題提出了異議。發展中國家考慮到自己經濟金融市場發展的層次和成熟度,建議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金融全球化的環境中制訂新資本協議時能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的適應性和承受能力,盡可能地減少對發展中國家銀行業及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給予發展中國家的監管當局及國際活躍銀行較長的過渡期,使發展中國家能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從1988年老協議向新協議平穩過渡。
中國為何不“刷新”
中國是發展中國家,特別是處于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中的國家。與國外銀行相比,中國銀行業風險管理在外部環境和內部管理等方面都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從外部環境看,中國銀行業風險管理所需的外部環境還不成熟。其表現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有四點:一是金融市場不成熟而且還未統一;二是資金價格形成未能市場化;三是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建立起來;四是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的作用還遠遠沒有充分發揮。從銀行內部看,中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在觀念、技術、方法等方面也與國外先進銀行存在較大差距。
在觀念上往往把風險管理與業務發展對立起來。部分業務人員不能正確地看待風險,不去自覺地識別風險和科學地評價風險,認為考慮風險控制問題,就阻礙了業務發展;部分風險管理者不從控制風險角度開展業務,試圖人為地減少業務量來逃避風險,結果業務發展緩慢,這反而使銀行整體抗風險能力降低。
整體風險管理的理念還比較落后。在風險管理中片面地看重信用風險管理,對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組織風險等重視不夠,在風險管理過程中缺乏差別化的管理思維,忽視不同業務、不同風險、不同地區之間存在的差異,不僅不能管理好業務風險,反而增添了新的風險。
風險管理方法中量化管理明顯不足。在風險管理中非常重視風險的定性分析,如在信用風險管理中,重視貸款投向的政策性、合法性以及貸款運行的安全性等。當然,這些分析在風險管理決策中非常重要,但如果缺乏量化分析,就難以在風險的識別、度量上精確掌握。如在信用風險管理中,對借款企業的財務狀況、市場狀況等方面的微觀分析往往不足。
風險管理體系還有待進一步規范。銀行公司治理機構還很不規范,董事會的組成和運作缺乏獨立性。在此架構下,風險管理組織結構目前還沿用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總分行制,按行政區劃設立分支機構及相應的風險管理部門。這種組織體系的弊端是管理層次多,對市場信號反應慢、風險管理的獨立性差。風險管理部門和風險管理官獨立行使職能中仍受到各種限制和干擾,風險控制程序、內部審計及相關法律管理還有待進一步規范化。
銀行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嚴重滯后。風險管理所需的大量業務信息缺失,銀行就無法建立相應的資產組合管理模型,無法準確掌握風險缺口。風險管理信息失真,直接影響到風險管理的決策科學性。
雖然《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代表了監管理論中的先進理念,代表了發達國家商業銀行逐漸完善的風險管理最佳實踐經驗,但其主要考慮的是十國集團成員的國際活躍銀行的需要,并且是十國集團內部通過談判達成一致的。發展中國家與十國集團國家之間存在實質性差距,新協議可能對發展中國家的資本流動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還可能使新興市場國家的銀行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主要表現在:
一是發展中國家經濟基礎薄弱、金融市場不成熟,做為債務主體的國家、非中央政府部門、銀行、證券公司,按標準法進行的外部評級,大多數會落入“BB+到B-”和“B-以下”這兩個評級之中,在經濟動蕩年份,更有可能無例外地落入“B-以下”等級(與此對應的是150%風險權重)。國際活躍銀行對這些債務主體形成的債權會隨之要增加資本要求,銀行成本也將隨之上升。這樣,它們就傾向于將其資金大量轉移到經濟基礎雄厚、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發展中國家債務主體的融資環境就可能惡化。
二是按標準法進行外部評級,發展中國家的國際活躍銀行的資本要求將會增加,根源在于根深蒂固的經濟、金融及社會紐帶,它們的債權大部分是對信用評級較低的國內債務主體的債權。
三是在發展中國家的環境中,按標準法進行的外部評級,被評級的公司大多數都低于“B-”的等級,其風險權重將被定為150%,而對未評級的公司風險權重定為100%。銀行將為降低資本要求從而降低成本,就會更多地向未評級的公司貸款,而不是對評級低于“B-”的公司貸款。這將導致若公司不被評級,銀行就向未評級的公司貸款,將不利于發展中國家銀行改進風險管理。
中國是發展中國家,有著發展中國家的共同點。當然也有自己的特點。與實施老協議相比,在中國實施新協議只能在很小程度上提高資本監管的風險敏感度,但同時會提高整個中國銀行業的資本要求。因此經過慎重考慮,至少在十國集團開始實施新協議的幾年內,中國仍將繼續執行1988年的老協議。
閱讀背景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于1988年公布的資本協議,曾被認為是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神圣條約。”然而在過去十幾年中,銀行防范風險的能力,監管部門的監管和市場的運作方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該協議對發達國家已越來越不適用。1996年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了粗線條的新資本協議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詳細的新協議草案,各國商業銀行和監管當局對新協議草案提出許多的意見和建議,經過一年半時間,終于在2002年7月10日就許多重要達成一致意見,委員劃于2003年第四季度確定新資本協議以便各國于2006年底實施新協議。在2003年至2006年間,銀行和監管當局將根據新協議的各項標準,建立和調整各項體系和程序。新協議一旦問世,國際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及有關國際金融組織會把新協議視為新的銀行監管國際標準。從這個意義上說,家必須認真研究新協議的影響。另一方面,借鑒國際上先進的金融經驗加強金融監管是我國金融業面臨的一個重大問題,在形勢下,我國需要切實更新監管理念強化資本監管。本文擬通過對新資本協議的介紹從法律角度來初步探討其對我國銀行風險監管的影響。
一、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主要內容
銀行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20世紀80年代由于債務危機的影響,信用風險給國際銀行業帶來了相當大的損失,銀行普遍開始注重對信用風險的防范管理。巴塞爾委員會建立了一套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準,極大地影響了國際銀行監管與風險管理工作的進程。在近十幾年中,隨著巴塞爾委員會根據形勢變化推出相關標準,資本與風險緊密聯系的原則已成為具有廣泛影響力的國際監管原則之一。正是在這一原則指導下,巴塞爾委員會建立了更加具有風險敏感性的新資本協議。新協議將風險擴大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利率風險,并提出“三個支柱”(最低資本規定、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要求資本監管更為準確的反映銀行經營的風險狀況,進一步提高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和穩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規定
2004年6月26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正式了《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即《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成員國將于2006年12月底開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新資本協議以國際活躍銀行為基礎,詳細地闡述了監管當局對銀行集團的風險監管思想,同時新資本協議通過對商業銀行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規范,來約束商業銀行內部建立完整而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以達到保證全球銀行體系穩健經營的目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反映了國際大銀行風險管理的最新經驗,因此,許多非巴塞爾委員會成員國也紛紛表示將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然而,我國卻面臨著雙重挑戰。
挑戰之一:我國缺乏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條件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核心是三大支柱,即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目前,我國缺乏全面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條件。
我國缺乏實施第一支柱的條件
第一支柱是資本充足率要求。新資本協議在第一支柱中為計量風險提供了幾種備選方案。例如,關于信用風險的計量,新資本協議提出了兩種基本方法: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IRB)。內部評級法又分為初級法和高級法。其中最簡單的是標準法。標準法下那些僅具備基本風險管理系統的銀行,要依靠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來計算信用風險的資本要求,然而我國具有外部評級的企業非常少。如果監管當局認為不宜采取外部評級,可以規定所有公司貸款的風險權重都為100%,而對和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可以根據出口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來確定。這樣就可消除對外部評級的依賴。因此,銀行必須不斷提高對風險的理解和改進對風險暴露的管理措施。我國的商業銀行目前不具備實施標準法的能力及客觀條件。相對標準法而言,內部評級法對銀行風險管理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內部評級法不僅要求銀行具備完善的風險管理系統,而且要求監管機構有能力評估和監督這些復雜的風險管理系統。就目前情況來看,國際上只有一部分國際活躍銀行和發達國家有實施這一方法的能力。我國的銀行和監管機構距實施內部評級法的要求還相差甚遠。同時國內各商業銀行的管理水平參差不齊,許多商業銀行的貸款評級體系僅是套用了監管當局規定的貸款五級分類,或者是在此基礎上簡單做了一些細化。這樣的評級系統遠不能用來評估違約概率和違約損失率,對信用風險量化的精確度和準確性遠不能達到新資本協議規定的標準。總的看來,中國的銀行要實施IRB法,難度較大。為了改進評級體系以達到采用IRB法標準法的要求,我國銀行面臨的挑戰是收集數據、建立必備的內部控制系統、強化信息技術支持和員工培訓。
我國缺乏實施第二支柱的條件
第二支柱是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新資本協議引入了監督檢查對完善整個監管框架具有重要意義。它不僅引入了監管當局的檢查,而且有助于鼓勵銀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謹慎性操作。但是,實施第二支柱存在如下一些問題:一是第二支柱所涉及的范圍較廣,問題復雜,而各國監管當局暫時得不到詳細的指導,也不具備相應的監管資源。二是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還要求各國的監管方法逐步趨同。三是監管當局的責任增大,相應有必要提高監管部門監督檢查過程的透明度。
世界銀行認為,對發展中國家的大多數銀行而言,貫徹實施第二支柱比改進第一支柱可能更加重要。目前多數發展中國家的監管當局還沒有能力貫徹實施第二支柱。各國監管當局改進監管工具,提高判斷能力的過程將是非常困難和富有挑戰性。
從我國的具體情況來看,我國金融監管中還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沒有形成規范、連續和系統性的監管。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尚未實現規范化和系統化,還沒有真正實現持續性監管,沒有建立一個有效的金融風險監測、評價、預警和處置系統。金融監管還存在著一定程度的盲目性、隨意性和分散性,缺乏連續性和系統性,缺乏各種監管手段的有效配合,缺乏對監管信息的綜合運用,缺乏對風險的跟蹤監測,導致監管成本的提高和監管效率的下降,使金融風險得以積聚和擴散,最后忙于事后救火處置。
沒有將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作為監管重心。至今為止,我們對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仍重視不夠,監督不力,往往忙于外部監管。而實踐證明,外部監管不能代替金融機構的內部有效控制,也不能成為金融機構內控的補充。金融機構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是實現有效金融監管的基礎,只有建立完善的金融機構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機制,加上有效的金融監管,才能保證金融機構穩健發展。
金融監管缺乏嚴肅性。對于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比率等指標沒有達到監管標準的金融機構,未能及時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使金融風險不斷累積。金融監管工作中仍然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金融監管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亟待提高。
市場退出機制的不健全。雖然我國頒布了《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對危機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仍然主要采取撤銷(關閉)這一行政方式,而尚未建立危機金融機構順利退出的市場配套機制。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金融機構穩定退出市場的處置和保障機制,包括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和完善的關閉破產程序,以防范風險的蔓延和擴大,維護社會穩定的基礎,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
金融監管支持系統薄弱。表現在:金融監管的組織領導體系不完善,沒有形成一個分工明確、責任清晰、高效運行的監管組織系統;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不夠完善,存在著法律真空,操作性較差;沒有建立集中統一的監管信息庫,缺乏金融數據的收集、整理及分析系統;沒有實行審慎會計制度,不能真實反映被監管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和盈虧狀況;社會中介機構的金融監管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沒有發揮市場約束機制的作用。
監管方法和監管手段落后。首先,我國金融監管的監管手段仍以直接監管和外部監管為主。其次,監管方式比較落后。再次,監管手段陳舊,科技水平低,與被監管機構未實現電腦聯網,無法實現實時監控,使監管人員忙于監管資料的收集和層層上報工作,效率低,成本高。
我國缺乏實施第三支柱的條件
第三支柱是市場約束。市場約束主要是制定一套信息披露規則,使市場參與者掌握有關銀行的風險輪廓和資本水平的信息。市場約束作用得以發揮的前提是提高銀行信息披露的水平,加大透明度,即要求銀行提供及時、可靠、全面和準確的信息,以便市場參與者據此作出合理的判斷。市場約束的主要作用是提高透明度,強化監管、穩健性。
在我國,直到《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頒布以前,銀行業一向被作為嚴守商業秘密的行業加以保護,報表的秘密性是保護商業銀行和客戶利益的重要基礎。當然,其中也有不良貸款比例較高而不宜公開方面的原因。
鑒于此,多數人認為我國金融機構經營與監管透明度比國際上通行的慣例差,公眾應享有的金融信息權力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特別是國有銀行領域有不少信息披露的“”。實際上,我國金融機構信息封閉,虛假報告與統計信息盛行,系統性金融風險深埋于中國金融業缺少透明度的“灰箱”運作中,當金融業開放達到一定程度時,原來沒有外來競爭者沒有透明度尚可隱藏的一些風險與矛盾就會大量地暴露出來影響金融運行,因此迫切需要構建國際標準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中國人民銀行于2002年5月頒布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但我國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與新資本協議的要求還有相當大的差距。
挑戰之二:不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不利影響
從表面上看,實施新資本協議是自覺自愿的,而事實卻并非如此。新資本協議和老協議一樣,一旦形成,就將被視作“神圣條約”,各國就要認真遵守,并將成為評價各國銀行業資本充足水平和銀行監管當局監管能力的國際標準。但由于目前中國還缺乏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條件,中國在今后一段時間內將不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這將給我國金融業和金融監管帶來諸多的不利影響,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影響國際社會對我國金融業的評價
盡管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各國(包括協議的成員國)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但由于它代表了市場經濟發展的方向,代表了成熟市場經濟國家對金融市場規則的最新詮釋。是否接受新資本協議,是否按照新資本協議指出的方向(風險管理和風險監管)去發展本國金融體系無疑將成為由西方發達國家主導的國際社會評判一國市場經濟發展方向和程度的重要依據和影響因素。我國目前正在爭取西方國家對我國市場經濟國家地位的認同,面對國際金融市場最重要的游戲規則的變化,我國不實施新資本協議,這無疑將會影響到西方國家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評價。
帶來金融服務貿易的新技術壁壘
客觀地說,新資本協議確實反映了現代金融和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也反映了全球化和國際金融活動的游戲規則,例如,審慎合理的風險承擔、科學準確的風險衡量、充分有效的內部控制、科學合理的資本配置和風險敏感的資本監管框架。但另一方面,它也是發達國家在國際金融活動中給發展中國家設置的新技術壁壘,有利于西方大國和大銀行。
新資本協議宣稱的宗旨是通過提高監管資本要求對風險的敏感性來加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和安全性,并促進國際金融領域的公平競爭。但是,由于發展中國家銀行業無論是資本金還是風險管理水平都大大落后于發達國家,并且很難在短時間內通過政策或法規的調整趕上來,風險敏感的監管資本要求無疑將增大發展中國家的融資難度和限制發展中國家銀行的業務拓展能力,因此,實際上新資本協議為我國及其他發展中國家的銀行在國際金融大舞臺上設置了更高的技術壁壘。而且,無論是新資本協議還是老協議都是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發起并制訂的,對發展中國家的現實考慮得太少,這將拉大發展中國家銀行與發達國家銀行競爭力的差距,也使包括中國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在實施新資本協議問題上面臨兩難的選擇。
對我國經濟和金融運行產生不利影響
新資本協議作為國際金融市場上重要的游戲規則,如果我國不實施新資本協議,它將對我國銀行的業務、評級、海外上市以及我國的利用外資和國際合作等多個方面產生不利影響。
一是影響我國利用外資。由于跨國銀行對發展中國家的貸款和投資的風險水平被認為高于對發達國家的貸款和投資,新資本協議對前者將給予較高的風險權重,從而將限制跨國銀行向發展中國家的資金流動。
二是影響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和世界銀行對我國的經濟援助和貸款。IMF和世界銀行一向支持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IMF通常將巴塞爾委員會確立的監管原則作為評估包括發展中國家在內的各國金融體系及其監管體制的參照基準,并可以通過IMF第四款協商過程促使成員國實施這些原則。世界銀行也可以通過技術援助項目迫使受惠國實施這些原則。
三是影響我國銀行國際融資的成本和海外上市。新資本協議確立的銀行風險管理和資本金規則將成為國際信用評級公司評估各國銀行的參考標準。這樣,新資本協議通過影響信用評級公司的銀行評級標準來影響到國際信用評級機構對我國銀行的信用等級,進而影響到我國銀行國際融資的成本,甚至影響到我國銀行的海外上市。中國若不能達到新資本協議的要求,就難以在發達國家開展業務或開辦新機構。
四是直接影響到我國銀行在國際和國內市場上的競爭力。在競爭激烈且西方發達國家主導游戲規則的國際金融市場上,銀行的核心競爭力主要體現在資本金實力和風險管理水平上,新資本協議無疑將會使這一國際金融規則得到強化,使我國銀行在國際競爭中處于更加不利地位。不僅如此,由于新資本協議代表了國際大銀行風險管理的最新經驗和發展方向,如果我們不能盡快實施新資本協議,我們將失去一次學習西方發達國家銀行先進管理經驗和縮小差距的機會。西方發達國家銀行先進的管理經驗和理念,只能在實踐中學習,作為旁觀者是無法學到手的。
我國應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挑戰的對策
筆者認為,面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給我們帶來的嚴峻挑戰,中國金融監管當局應該采取的對策只能是:盡快借鑒新資本協議所代表的資本監管的成熟經驗,建立一套完整的、符合本國國情的資本監管框架,并努力創造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條件,爭取在幾年之內讓我國各大銀行實施新資本協議。作為過渡期的做法為:資本監管的總體框架與1988年的老資本協議保持一致,吸收新資本協議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內容,即除規定了銀行資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外,明確提出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進行監督檢查,對資本不足的銀行所采取有效的監管措施,同時要求商業銀行定期披露計算資本充足率的有關信息,提高透明度,加強市場約束。
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建立嚴格的商業銀行資本監管制度,僅是在參考1988年資本協議的基礎上提出了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方法,并原則性地要求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達到8%。考慮到短期內我國商業銀行按照新資本協議第一支柱要求計算資本充足率,無論是采取標準法還是內部評級法客觀上都存在許多困難,根據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的現狀,現階段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借鑒第二支柱的內容,完善資本監管制度,提升資本監管水平:
第一,商業銀行應對本行持有超過最低標準的資本負主要責任,建立明確的資本發展戰略,健全資產擴張的資本約束機制,防止資產(特別是高風險資產)的膨脹造成資本充足率的快速下降。
第二,監管當局建立明確的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程序,包括檢查的方式、檢查的內容、檢查頻率和檢查結果的處理。
第三,基于對商業銀行風險狀況的判斷,商業銀行應有權要求其持有高于最低標準的資本金。
第四、監管當局應建立明確的觸發比率,及時對資本充足率接近或低于觸發比率的商業銀行采取干預措施或糾正措施,提高監管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為了推動我國商業銀行逐步向新資本協議過渡,我們應該要求和鼓勵我國商業銀行開發使用IRB法或部分借鑒IRB法的有關內容,強調從現在開始積累相關數據。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鑒香港金管局新的貸款五級分類法。新的分類方法同樣將銀行的各類資產分為六大類,即公司貸款、銀行同業、國家貸款、零售貸款、項目融資和股本投資,分類的重點放在信用風險暴露(exposure)上,從而使監管當局要求的貸款分類盡量接近銀行內部自己的信用風險管理方式。新的分類方法將貸款分為n級,主要變化之一是把正常貸款細化為7級,不良貸款分為4級(在此包括特別關注類貸款)。每一級別與標準普爾的評級體系相對應,如AAA、BBB等,并與違約概率(PD)掛鉤。能夠計算違約概率(PD)的銀行,采用自己的計算指標。不能計算違約概率(PD)的銀行,則采用監管當局確定的指標。
新的貸款分類制度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優勢:與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要求和大型國際銀行所采用的評級方法基本一致;通過PD/EL進行的評級標準比現有的貸款五級分類更客觀,并使貸款分類具有可比性;不能夠完全滿足各項要求的小型銀行可采用簡化框架;便于監管當局檢查銀行的資產質量和資本充足率(新資本協議第二支柱的內容),使銀行能夠將自己的風險程度與整個銀行業的標準進行比較;通過提供銀行業資產質量趨勢方面的前瞻性信息,幫助銀行進行信貸策劃和分析;推動銀行為信用風險管理開發和增強內部評級制度;為銀行業匯集違約數據提供行業指標;使銀行能夠以行業違約數據為基礎進行違約概率(PD)的審查。
為了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水平和監管效率,使我國的金融監管能夠適應新資本協議的要求,我國的監管當局應該做好以下工作:對金融機構進行全過程、多方位監管。金融監管當局要通過完善各種監管手段和方式,最終實現對各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到市場退出的全面管理。不斷完善金融監管方式。一是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二是加強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管理;三是強化社會獨立審計體系和其它社會監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的法規體系。不斷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加強當前各金融監管當局的協調配合,防止監管失真或重復監管。擴大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全面了解、認真學習、研究和借鑒國際上的先進做法和有益經驗。
總之,我國金融監管當局應該盡快制訂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戰略措施和時間安排,把實施新資本協議與我國的金融改革結合起來,盡可能縮短實施新資本協議的過渡期,通過實施新資本協議,達到提高我國銀行特別是開展國際業務的大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和國際競爭力。
參考文獻:
1.羅平.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研究文獻及評述[M] .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金融風險管理涉及許多內容,近年來金融發展的過程已經十分清晰的說明:一個成功的管理者必須既堅持直覺,又同時堅持技術的觀點才能贏得成功。前紐約聯儲主席杰拉德.克里根將風險管理描述為:在正確的時間將正確的結果告訴正確的人。《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就是基于以上考慮的一個縝密的、精確的、前瞻的、多元文化的結晶,她借鑒了金融數學、統計學、信息論、管理學、離散數學、概率論、投資學等眾多現論,循序漸進地形成金融領域的一系列制度規范。在對我國金融、銀行體制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時,其戰略思想也對我們工商局未來信用建設具有諸多借鑒的意義。現實經濟生活中失信的行為告誡我們信用評估的必要性的同時,也對我們的信用風險管理的準確程度提出更高的要求。如何展望未來信用建設?筆者竊以為:應該以2006年風險評估市場的競爭為基點(標準普爾、穆迪預計2006年進入中國),借鑒《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先進指導思想,引進多元文化的精髓,完善未來我們的信用評估體系建設,積極面對未來授信市場競爭。現將有關拙見表述如下,僅供大家參考,不當之處敬請指正。
一、《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內涵及影響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表面上看只和銀行與銀監會有關,實際不然。金融學認為:當短期資本不足以支付短期負債以及突發風險導致的資本輸出時,必然引發金融危機。信用建設對于我們是一項嶄新的任務,其內涵不是財務指標稽核,也不是外部公共關系建設綜合打分,其核心在于企業運營的綜合風險評定,所有的企業的外部特征最終是由內部綜合風險關系決定的,(即外因由內因決定,短期資本負債與風險將誘發的企業所有問題),幾乎所有條文始終圍繞關鍵詞“違約概率PD”展開。由于世界上所有失信行為都存在一個潛在的企業內部風險因素,并不是一個隨機的突發事件,因此《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在充分強調銀行自己的內部風險評估體系的基礎上,促進公平競爭,激勵銀行提高風險計量和管理水平,正確管理銀行頭寸和業務風險度,堅持多元化指導思想,力求基本原則適用所有銀行。其核心內容是內部評級法(即IRB),《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委員會認為:IRB的目標之一是使資本要求和銀行暴露的風險更加匹配。它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交易對手和風險敞口的內部評估。同時IRB保證兩個關鍵目標(更高的風險敏感度和激勵相容)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標準相協調。另外《巴塞爾新資本協議》IRB多次提到標準普爾和穆迪在風險管理領域的先進經驗,而這兩個機構卻是全球權威的授信機構。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目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中國而言存在四個問題:沒有可與國際巨頭相抗衡的授信機構;沒有系統的經濟資料數據庫;沒有相應的復合型高端人才群體;入世后又不得不融入世界經濟(具體體現在境外上市、國際融資等方面)。同時由于我國金融市場不成熟,做為債務主體的國家、非中央政府部門、銀行、證券公司,按標準法進行的外部評級,大多數會落入“BB+到B-”和“B-以下”這兩個評級之中,如果任由外國評級機構評級,國有企業的不佳處境將引發資本市場等級二次降低的惡性循環,在經濟動蕩年份,更有可能無例外地落入“B-以下”等級(與此對應的是150%風險權重)。國際活躍銀行對這些債務主體形成的債權會隨之要增加資本要求,銀行成本也將隨之上升。這樣,它們就傾向于將其資金大量轉移到經濟基礎雄厚、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中國的國家債務主體的融資環境就可能惡化,根本沒有語話權可言,因此目前我國暫時不加入《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實際上是“以時間換取空間”。但是如果認真品味,我們可以從《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深處得到許多啟示,表述如下:
1. 1《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先進借鑒點
《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在信用評估方面有其系統的優勢。首先在理論方面極為先進,該協議引用了當前社會的金融前沿理論,1997年諾貝爾經濟獎得主布萊克的布萊克——舒爾茨期權定價理論、2003年諾貝爾經濟獎得主恩格爾、格蘭杰的ARCH和GARCH模型等理論在該協議中均有體現,許多當今金融領域的優秀管理方法在該協議中都被提及。其次、多學科綜合知識應用水平極高。如IRB的163——168條的風險權重問題,引用了風險價值法VAR、概率密度函數PDF,并結合歷史數據進行基于大型計算機應用基礎上的統計分析;如IRB第439——457條的技術推導部分,彰顯統計學專家對于金融數學爐火純青的應用水平;Creditrisk+模型的風險計算引擎更是采用了卷積技術。第三、內部管理相當嚴格,整個協議可以說是圍繞“風險”、“違約概率”(即PD)、“風險權重”、“模型”等要素展開,因此決定其在定量分析方面的精確要求。第五、前臺數據收集緊密結合后臺數據分析。如IRB的第230條明確指出:對數據收集的要求應和銀行確認的違約概率估計值、風險評級模型的能力緊緊相扣。第六、知識產權意識強烈,相應的風險管理數學模型具有“注冊商標”。如IRB第172條涉及的行業標準信用風險模型criditMetricsTM和PortfolioManagerTM。第七、該協議鼓勵銀行運用該協議,自評銀行本身存在的敞口風險違約概率(PD),藉此提高銀行的參與程度和對該協議的認可度,認識自己不足,調動各個銀行的積極性,最終實現雙贏。第八、該協議積極引進“事后檢測”的手段,在該委員會的《與市場風險相關的資本補充》條文中明確了上述思想,其目的在于求出比相應市場風險大的損失數值——期望值,這既是一種項目管理的思想,又體現了委員會循序漸進的指導理念。上述亮點對于我們今后的信用建設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1. 2《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帶來的沖擊波
眾所周知,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制度的一個關鍵是具備完善的信用授信機制。目前中國的信用建設實際上也是社會綜合授信體制的一個部分。目前國內的信用評估市場可以說是一片處女地,截至1999年全國只有十五家企業通過國際評估獲得授信。按照《營銷學》的觀點,愛斯基摩人沒有冰箱并不意味冰箱在北極沒有市場需求,而是意味著一片新的市場空白。授信市場存在同樣的問題,我們現在進入的是一片處女地,關鍵是不斷改進,強化競爭優勢,搶占授信市場的市場份額;國際先進授信組織在授信領域明顯與我們的信用評估具有同向競合的問題,不能排除我們2006年面臨的授信信度技不如人的可能。同時對于風險管理而言,建立信用建設科學決策的目標就是在社會大環境中推行我們自己的、具有極高信度的政府授信標準。而解決當前社會中的多頭授信的問題的關鍵是“我們的授信信度水平必須具備對手不具備的、相當的強勢競爭優勢”。縱觀《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這一領域的研究和實際應用,信用評估分析方法從主觀判斷分析法和傳統的財務比率評分法轉向以多變量、依賴于資本市場理論和計算機信息科學的動態計量分析方法為主的高級法趨勢發展,按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IRB第6條的說法:“采用高級法使資本要求和銀行內部風險度量、管理更好地結合在一起,而且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委員會激勵銀行改善經營管理的理念相一致。”目前我國的信用分析和評估技術仍處于起步階段,信用風險的分析仍然是以表內資產、單一投資項目、貸款和證券為主,宏觀經濟、衍生工具、表外資產的信用風險以及信用集中風險的評估尚屬空白。更沒有集多種技術于一體的動態量化的信用風險管理技術。《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的公司敞口的風險權重章節(從IRB第152——188條)對于今后的評估問題具有相當的借鑒意義。因此必須通過提高我們的信用評估系統的綜合知識含量, “師夷所長”接軌國外的信用評估體系,引入科學方法來確定有效指標,并建立準確的定量模型來解決信用評估信度問題。
二、關于未來信用建設的建議
展望未來的信用建設,可以說就是一項挑戰,它取決于我們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容納不同文化的“侵略”,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融入陌生的主流變革。
2.1、開發評估市場的潛在需求
目前我們的企業可以花大價錢搞ISO9000,購買幾十萬元一套的企業管理軟件,實際上告訴我們企業對其強化內部風險管理方面存在的強烈的潛在需求,市場潛力巨大。同時按照雙贏的管理思路,企業本身并不排斥我們的某些信用激勵管理行為,只是有時他們沒有意識到我們的信用管理行為帶給企業的既得利益,認為付出與收益不對稱。因此在借鑒《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做法的同時順勢而為,建議我們運用NGO思想,通過一個由我們掌握的中介機構,使信用評估積極地將企業改善其內部管理的欲望納入整個信用建設,根據由企業提供的信息,作出合理的企業內部管理評估,將結果及時低價、有償反饋給企業,強化其內部管理,實現雙贏。這樣做有四個方面利益:首先有利于企業將真實的經營資料提供給我們。其次在滿足企業欲望的同時,由于存在的其他高價內部管理軟件銷售市場,使我們的信用評估存在極強的市場競爭優勢,足以使企業愿意購買我們NGO的服務及其內部管理評價結果(建議第一年暫時免費)。第三、有利于搶占了授信市場的市場份額,確立半官方授信機構的霸主地位。第四、由于《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基于《統計學》的考慮,要求至少5年以上的資料保證“統計分析”結果的擬合優度的準確,一般要求7年,我們的企業歷史數據庫資料卻相當完備。2006年國外的授信機構進入市場由于沒有5年以上的全面數據資料必須交昂貴的學費、買高價準入門票。
2.2、強化前臺數據采集和后臺分析的匹配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是以后臺的數據分析為基點,要求前臺的數據完備、準確、系統。IRB第219條明確指出:銀行進行違法概率分析時,可以采取三種估計方法:內部違約經驗、映射外部數據、統計違約模型。在險值VAR計算過程中更是引進了“資產流映射”的概念。前臺和后臺的密切聯系、相互映射保證了整個管理結果的精確性。念過《經濟計量學》、《統計學》的人都知道:經濟數據往往是一個截面,如果我們希望根據三個參變量對某個函數進行分析,我們至少得具備4(=3+1)個以上截面數據保證統計結果的可信度,截面越多最終結果越準確。同時由于不同的變量之間存在自相關的問題,在后臺確定統計采集的參數時,務必確保前臺采集的數據不存在自相關的問題。否則我們的后臺分析結果將不具備任何意義。同時關于權重的問題建議根據統計學中的觀點,建議按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思路,有必要結合歷史資料,精確測定各個權重。
2.3、積極引進金融數學模型
隨著馬克維茨的期權選擇模型和夏普的資產定價模型的提出,數學模型在投資和市場資本領域邁出了一大步。兩人因此獲得1990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由于《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是基于全球金融管理的尖端技術,所有的風險管理由于數據流量極大,要求極為精確,必須借助基于計算機應用基礎上的金融數學模型。同時最近的金融問題定量分析趨勢愈加明顯,評估風險問題更是不例外。信用風險管理模型的成功關鍵在于:良好的設計、靈巧的實施、負責的應用及評估。未來工商局的信用風險管理模型應該主要針對“告訴風險管理者如何將稀缺的信用風險資本配置給各個業務,以使企業獲得最優的風險和回報特性。”這一關鍵,扼要的說,就是給定目標回報前提實現風險最小化的最優管理。風險管理的起步階段的低級法(含5C要素分析法、財務比率綜合分析法等)即將被淘汰,本文僅僅扼要的闡述一下幾個經典模型理論。馬克維茨組合選擇理論建立在三個假設上:即已知風險和回報、相關回報之間的協方差明確、資產回報呈正態泊松分布。該理論通過求無風險利率直線和投資組合曲線的切點,最終謀求風險最小和回報最大的最佳組合。現代《投資學》的投資組合方式就是建立在該理論基礎上。其次、信用分析的管理模型在不斷發展中涌現了一批較為成熟的模型:交易對手信用模型、信用風險模型、市場風險模型、聚合模型、輸出模型等等,其中Criditmetric、Creditrisk、Portfolio Manager等等模型在信用風險管理中得到廣泛應用。最古老的信用風險模型就是馬爾科夫信用評級變動模型,目前被廣泛應用的的信用矩陣Criditmetric模型(J.P Morgan,1997)就是建立在馬爾科夫模型的基礎之上,其基本假設是:企業信用等級的變動是類似馬爾科夫過程的隨機向上或向下,特別是一個時段中的變動和前一個時段中的變動無關。Criditmetric模型就是基于以上假設,通過蒙特卡羅模擬(一種以概率統計為基礎隨機抽樣為實現手段的數值技術)來實現。其他各個模型基于不同的假設條件,采用不同視角針對經濟領域的不同問題舉行定量分析,因此在不同風險管理領域的應用各有所長,但是又有各有缺陷,一般流行做法是互補引用,系統測算,積極盯市,綜合評價,系統事后測評。
最近十幾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總是頻頻向“金融數學應用領域”的天才 “暗送秋波”,《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更是濃縮了當今世界的金融風險管理知識、經驗的精華,折射出了上述先進理念巨大潛在價值,并對于我們未來的信用建設提出了新的啟迪。對我們而言,盡管現在“想說愛你不容易”,但是《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還是會在不久的將來成為我們一把的雙刃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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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670(2011)03-0045-06
[收稿日期] 2011-03-18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已經成為各國銀行業監管的一個重要標準。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爭論最多的是資本充足率問題。與在1988年巴塞爾協議中廣義的風險分類不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預想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完全依賴于債務人的信用評級,無論是內部評級還是外部評級。然而信息披露的要求如此之高,只有少數銀行可提供必要的信息。因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給銀行以選擇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的權利。但是,一方面引進內部評級法的固定成本很高,會阻止小銀行使用該方法;另一方面,缺乏足夠的歷史數據也使小銀行使用內部評級法不具有可行性。因此,小銀行也不會從相對安全的風險暴露而減少的資本充足率中獲益。[1-3]這種對大銀行和小銀行的不對稱對待會如何影響銀行的風險承擔、績效和經濟中的總風險?本文將作出理論回答。
如果有選擇兩種方法的權利,左邊表示存款利率均衡。在模式3和4中的邊界,實際上移向更低的競爭,與標準法相比,風險承擔由于監管而增加。在模式3和4中的邊界,小銀行偏好于提高利率。不同的是,曲線分開有無風險承擔的模式表現為單調遞減。因此,如果銀行允許在兩種方法中選擇,且大銀行使用內部評級法,該方法擴大了α的參數設置,小銀行承擔過度的風險。
即使在轉移到模式4的情況下,小銀行也受到束縛。考慮到在選擇內部評級法前,銀行僅僅只考慮在模式3和4的邊界中情況。β極小的增加有兩種效應:第一,導致銀行離散地增加存款利率,邊際利潤沒有任何變化;第二,增加了銀行存款利率,危害到小銀行。即使在模式轉換的情況下,小銀行也將會丟失利潤。從模式3和4邊界開始,一個β極小的增加有兩種效應:第一,由于臨界利率的增加,大銀行提高其利率;第二,為獲得市場份額,小銀行離散地提高利率。小銀行市場份額增加,大銀行利潤減少。因此,在由標準法轉換到內部評級法后,大銀行利潤也許下降。方法越復雜,固定成本越高,小銀行更可能不會愿意采用新方法。大銀行采用內部評級法的潛在利潤是巨大的。總的來說,與標準法比,內部評級法的引入也許引起小銀行承受更高的風險,從而轉化為總風險增加。因此,監管沒有達到它阻止銀行風險承擔的目標,表現出內部評級法的優勢被選擇的權利所破壞掉。[4]
五、結論
銀行可以采用很多辦法對新監管做出反應,而不被模型所捕捉到,尤其是小銀行之間或大銀行和小銀行之間的并購。被并購的銀行會選擇更安全的項目,資本利用效率更高,這樣也會提高福利水平。考慮到模型外因素后,該觀點并非令人滿意。具體而言,小銀行可以建立聯合評級系統,甚至可以將其風險管理委托給第三方機構,來應對新監管的規定并節約固定成本,仍然可以獨立運作從規模經濟中受益,提高福利,并避免兼并的不利影響。只有當監管者接受累積數據的激勵,允許小銀行克服缺乏歷史數據的問題,但法律約束(例如銀行保密法)仍可能阻止銀行與其他金融中介機構交換客戶的敏感性信息。如果中小企業更愿意找中小銀行借款,那么模型會預測到大銀行減少對中小企業貸款,且貸款會從安全項目移向風險項目。盡管最有效率項目的中小企業貸款注定損失最多,但通過內部評級法可以減輕該損失。但是,大銀行也可能沒有準備好在軟信息的基礎上擴展貸款。在此需要強調的是,大銀行和中小銀行的不公平對待可能是基于公平(權益)的原因。
參考文獻:
[1]林毅夫,孫希芳,姜燁.經濟發展中的最適金融結構理論初探[EB/OL].省略.cn/article.asp?articleid=21619.2006-06-19.
關鍵詞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 商業銀行 金融危機
一、巴塞爾協議歷史
英國于1980年公布的“資本衡量”(Measurement of Capital)文件中,就提出了用資本比風險資產比率來衡量的銀行資本充足性的監管指標;1981 年澳大利亞要求新建銀行的資本與資產比例不得少于6.15%;美國從 1981 年起要求銀行總資本與總資產的比率不得少于6 %;香港 1986 年《銀行條例》中規定銀行風險資產比率不得低于5 %。成立于 1975 年,來自于“十國集團”成員國和盧森堡、瑞士中央銀行的總裁成立了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理委員會,通過十二年的運作,于 1987 年 12 月終于完成了巴塞爾協議。
1988 年的《巴塞爾協議》一是確定了資本的構成,即商業銀行的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大類;二是根據資產的風險大小粗線條地確定資產風險權重;三是通過設定一些轉換系數,將表外授信業務也納入資本監管;四是規定商業銀行的資本與風險資產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資本對風險資產之比不得低于4%。協議還制定了十國執行協議的時間表,確立了一個五年過渡期,將1987年末到1992年為止的五年分為三個階段,最終于1992 年末達到協議的要求。
進入二十世紀九十年代,經濟全球化速度加快,金融業飛速發展,新的金融衍生產品層出不窮,特別是資本證券化趨勢迅猛擴張以及多種資本工具的出現,使得巴塞爾協議中的規定越來越無法涵蓋現代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同時,經濟全球化也使得局部的金融危機有蔓延之勢。巴塞爾委員會根據這些變化,最終于2001年1月頒布了“新巴塞爾協議”(New Capital Adequacy Accord)意見稿,并擬于2005年正式在全球推行。
《新巴塞爾協議》力求把資本充足率與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突出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新協議框架包括三大支柱:一是對銀行提出最低資本要求,即最低資本充足率達8%;二是加大對銀行監管力度,監管者通過檢測決定銀行內部能夠合理運行,并對其提出改進的方案;三是對銀行實行更嚴格的市場約束。
在全球金融危機余波未了,歐美經濟仍在衰退邊緣掙扎的時候,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經過9個月的磋商,最終在9月12日就全球銀行業的監管達成了新的協議,即《巴塞爾協議Ⅲ》。
新的巴塞爾協議無論在銀行資本構成、資產質量還是在資本充足率以及其他流動性指標方面都大幅度甚至成倍地提升了監管要求,從協議的內容看,這絕對可以稱之為最近30年來全球銀行業在監管方面進行的最大規模的改革。比如,要求全球各商業銀行5年內必須將一級資本充足率的下限從現行要求的4%上調至6%;同時,由普通股構成的“核心”一級資本占銀行風險資產的下限則提高得更為明顯,將達到7%,其中要求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業銀行必須將資本留存緩沖提高到2.5%。
二、我國商業銀行實行巴塞爾資本充足率情況
作為國際清算銀行的成員行,1993 年人民銀行第一次公布了資本充足率的測算標準,將資本充足率納入了監測范圍。由于當時對巴塞爾協議缺乏全面的理解,加之國有專業銀行色彩較濃,同時經濟程度市場化較低,因此測算標準僅僅流于文件的形式。1995年我國頒布了第一部《商業銀行法》,其中第39條提出商業銀行應當遵循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的比率。1996 年又參考“資本充足性協議”的總體框架制定了《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和考核辦法》,在規范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時,對計算信用風險資本充足率的方法提出了具體的要求。1997年7 月1日起執行 《中國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內項目的風險權數》,用以計算風險資產總額;但由于各種原因,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都還不足8%。1998 年人民銀行改革了多年對商業銀行的貸款規模控制辦法,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2004年3月1日開始全面實施《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其借鑒“資本充足性協議”和即將出臺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制定了一套符合中國國情的資本監管制度;2006年12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通過,并予施行。
三、新資本協議的施行對經濟的影響
一些學者認為,在年巴塞爾協議提出之前,經濟學家就已經開始了資本充足率對貸款和經濟的影響的研究,隨著巴塞爾協議在世界范圍內的逐步推廣,這方面的理論研究大量出現,其中最為關注的一個問題是,資本約束會導致信貸收縮,從而對經濟產生不利影響。另外一些學者認為,巴塞爾協議3對國內銀行無明顯壓力。中國銀監會目前對銀行的核心資本和資本充足率要求在7%和10%(中小銀行)11%(大銀行)。根據銀監會2009年報,截止去年底商業銀行整體的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在11.4%;16家上市銀行經過本輪融資潮后已能滿足監管要求并支持2-3年內的業務拓展。
參考文獻: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創新性地提出全面風險管理的銀行監管理念,監管范圍覆蓋銀行信用、市場、操作三大風險,對這三種風險的計量,提出八種可供選擇的方法。新協議突出資本充足率、銀監部門監管、市場信息披露三大監管內容,這三部分也被稱為新協議的三大支柱。我國銀監會已明確大型商業銀行要在2010年底開始實施新資本協議,即使到時經批準可暫緩實施,也不能遲于2013年底。目前,國內商業銀行在風險管理方面與新協議規定存在較大差距,需要做好應對準備。
一、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內容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繼承了1988年巴塞爾協議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提出衡量資本充足率的新思路和方法,即實行以最低資本要求、央行監管、信息披露(即市場紀律)三大支柱為特點的新的監管框架,強調三大支柱緊密相連,缺一不可。低水平或局部性地實施某一個或兩個支柱均不能有效確保銀行經營的穩健性和安全性,三者必須同時使用才能真正體現新協議的核心所在。風險的資本覆蓋范圍也從單一的信用風險,拓展到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從風險管理的角度看,新協議突出以內部評級法為核心,以信用風險管理為重點,涵蓋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管理,并通過外部監管和信息披露來加強對銀行監管,提升銀行風險管理水平及自我約束的新理念。
二、國內銀行業監管機構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在我國實施的安排
我國作為國際清算銀行的成員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是我國銀行業融入國際金融大環境、吸引外資銀行投資及合作、在境外設立海外分行、避免國際金融歧視、提升監管能力及國際形象的必然選擇。由于我國各商業銀行均不同程度存在資產質量差、資本充足率低、風險管理薄弱、核心競爭力不強等問題,還沒建立起完備的風險防范體系,總體風險管理水平與世界銀行業先進水平相差很遠。因此,還無法融入國際金融市場的競爭體系中。從我國銀行業監管機構角度看,銀監會推行資本充足率管理后,國內銀行業開始逐步確立剛性的資本約束機制。銀監會在采取過渡性資本監管方案的同時,鼓勵商業銀行積極改進風險管理,采取風險敏感性高的資本計量方法,要求大型商業銀行應從2010年底開始實施新資本協議,即使到時經批準可暫緩實施,也不能遲于2013年底。在此背景下,國內商業銀行如何在資本約束下穩健經營,實現持續盈利目標,達到股東、監管機構、客戶和公眾的基本要求,是我國商業銀行在新的條件下面臨的新挑戰。目前,銀監會已成立新資本協議工作組,同時也明確了第一支柱的風險計量方法,即用初級內部評級法計量信用風險,用內部模型法計量市場風險,用標準法計量操作風險。
三、國內商業銀行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對策
對我國銀行業來說,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已成為國內商業銀行加速引進世界先進風險管理制度的催化劑。國內商業銀行應以開放的心態來迎接新的監管協議,應在以下幾方面做好實施準備。
(一)提高資本充足率水平,滿足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提出的最低資本要求
資本充足率是用來衡量銀行資本與資產風險預防程度是否充足的重要指標。我國銀行業資本充足程度一直不高,2001年,工、農、中、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為5.76%、1.44%、8.30%、6.88%。經過實施國家注資、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等措施后,國內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水平有所提升。按銀監會網站提供的數據:截至2007年末,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達標的銀行已有161家,比年初增加61家;達標銀行資產占商業銀行總資產的79%。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中,除農行剛剛股改完成并在近三年未提供資本充足率數據外,工、中、建行資本充足率水平均高于8%的監管要求,并呈逐年增加、逐步充足的趨勢。
從以上數據看,國內大部分銀行資本充足水平已達到國際監管標準,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僅考慮信用風險因素,按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規定,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附屬資本)/(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資本要求x12.5+操作風險資本要求x12.5)。這一要求考慮了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對銀行的影響,將這兩項納入資本充足率計算公式的分母中,提高了資本的風險敏感度。按此公式計算,我國商業銀行現行計算并披露的資本充足率將大大下降。為此,國內商業銀行需采取以下措施提高資本充足水平:
1、加大不良貸款清收、盤活力度,減少風險資產總額。近年來,我國銀行業不良貸款余額和不良貸款率不斷下降,銀行業的不良貸款余額已從2003年底的2.1萬億元降至2007年底的1.27萬億元,不良貸款率從2003年底的17.9%降至2007年底的6.17%。各家銀行的撥備覆蓋率也有很大提高,2007年末,14家上市銀行中,除深圳發展銀行外,13家銀行撥備率都超過銀監會80%的下限規定,超過100%的有12家。在加大對存量不良貸款清收、盤活的同時,國有商業銀行還必須進行深層次改革,加強對信貸行為的監管,加強內部管理和內部控制,加強風險管理,從根本上改變形成不良貸款的機制,防止不良貸款前清后增現象發生,切實減少風險資產數額,提高國有商業銀行真實資本充足水平。
2、拓寬業務范圍,豐富盈利渠道,實現有效積累,提高核心資本份額。國有商業銀行在立足加強傳統信貸業務經營同時,要努力拓展新業務,大力發展銀行卡、代收代付、代客理財等中間業務,拓寬盈利渠道。國外商業銀行60%以上的收入依靠中間業務收入實現,利差收入僅占30%左右,并呈萎縮趨勢。可以說,我國國有商業銀行能否充分拓展業務,從經營單一的金融產品轉向經營眾多金融產品,對提高其盈利水平起重要作用。
3、發行長期次級債,增加附屬資本。發行長期次級債券,可以豐富債券市場,拓寬商業銀行投資渠道,也是商業銀行增加附屬資本的有效途徑。目前,國家有關部門正在研究“作為附屬資本的長期金融債券發行辦法”,四家國有商業銀行也都表示將通過發行次級長期債券補充資本金。可見,次級長期金融債券的發行可在一定程度上達到提高資本充足率的目的。
(二)搭建與新協議相適應的全面風險管理組織框架
商業銀行尤其是法人治理結構已相對健全的股份制商業銀行,應建立以風險管理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是對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和高管層負責的獨立的風險決策機構,該機構垂直延伸至二級分行)為核心的風險管理部門協調組織。要劃分風險管理部門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并要保持風險管理的權力與相對獨立性。這種獨立性體現在:部門架構設計獨立,宜采用垂直管理的組織架構,保證風險承擔與風險監控的分離;風險報告產生及呈報機制獨立;風險經理獨立,其薪酬和晉升激勵應與業務部門的風險承擔脫鉤;建立風險部門與業務部門良性的協作互動關系,并逐步建立責任體系和考核機制。
(三)培育健康的風險管理文化
風險防范意識要體現在員工日常行為的自覺性方面。全員深刻領會董事會決策層的風險政策偏好、風險容忍度,真正認識“銀行經營風險的企業屬性”。樹立“風險管理本身寓于發展內涵”的發展觀,確立以“資本對風險的約束為基礎,業務增長與風險控制相適應,風險成本與風險收入相匹配”的風險管理基本原則。通過新理念的引入、制度的強化、機制的引導及環境的優化,統一銀行全體員工的思想與步調,保證風險管理機制的建立并發揮作用。通過培育先進的風險管理文化,進而培養高素質的風險管理隊伍。
(四)引進和改良先進的風險計量技術,培養風險管理人才
引入國內外先進的風險管理方法,并結合銀行實際予以改進。研發信用、市場、操作風險專業管理工具,提高各類風險的專業化管理水平。建立風險管理監測報告系統,擴大模型工具的適用范圍。結合國內商業銀行實際,現階段需進行風險管理技術的基礎建設。先建立信息收集和處理系統,收集大量和連續的客戶信息、市場信息和銀行內部操作信息。對客戶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進行識別和預警,合理確定風險防范措施;建立數量模型,運用定量分析工具,進行國別、地區、產業風險分析,通過信貸審查等方式,直接控制業務風險。
中圖分類號:F83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9)08-0071-04
一、引言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內部評級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IRB)要求銀行通過內部評級體系計算監管資本,進一步增強監管資本對于所面臨風險的敏感性。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銀行首先要重新構建適合監管要的內部評級體系,包括評級等級的劃分、評級參數的估計、評級結果的使用以及評級體系驗證等一系列內容。評級方法論(Rating Philosophy)是對經濟周期的一種態度,反映了信用評級的本質,具體表現在評級使用何種信息、評級期限等方面,主要包括時點評級法(Point-In-Time,PIT)和跨周期評級法(Through-The-Cy,cle,TTC)。評級方法論是銀行構建評級體系之前首先需要考慮的問題,因為它直接影響到違約概率(Probability0f Default,PD)和違約損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等風險參數的性質、評級穩定性等方面,但是銀行在很大程度上忽視了這一根本問題,本文從時點評級法和跨周期評級法的內涵與應用著手,分析了兩種評級方法對風險參數PD與LGD和監管資本要求的影響。并根據《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對評級方法進行了選擇,最后得出對我國銀行的啟示與建議。
二、時點評級和跨周期評級的內涵和應用
(一)時點評級法和跨周期評級法的內涵
實證研究表明,受經濟周期影響,信貸也呈現出明顯的周期性,雖然二者的周期并非同步。因而。就是否考慮經濟周期因素而言,信用評級就需要區分時點評級法和跨周期評級法。評級機構的評級方法受到的關注較多,相關理論和實證研究較充分。而銀行內部評級方法問題在20世紀末才開始受到重視。1998年,美聯儲的一份有關“美國大銀行信用風險評級”報告中提到了銀行在使用內部評級方法方面存在的差異性和不明確性。2000年左右,巴塞爾委員會在工作論文中正式區分時點評級法和跨周期評級法,但是并沒有給出時點評級法和跨周期評級法的準確定義。至今,理論界和業界對于兩種評級方法仍有不同的理解,尚未形成比較權威的、被廣泛接受的定義,尤其是在跨周期評級法的理解上爭論更多。
一般而言,國外學者或者巴塞爾委員會的工作論文是從兩個方面來定義和闡述時點評級法和跨周期評級法的。從評級所使用的信息角度去理解兩種評級方法,時點評級法使用有關企業的所有靜態和動態信息以及宏觀經濟信息,而跨周期評級僅使用企業的靜態信息和動態信息,不對周期性經濟變動做出反應。當然也有學者從違約概率性質角度定義兩種評級方法,時點評級法是基于現時條件下企業的狀況以及對未來的展望所做出的評級,時點評級與未經壓力的違約概率相對應;而跨周期評級是考慮整個經濟周期,根據企業可能出現的最壞狀況或者極端事件壓力測試下的承債能力所給予的評級,由此跨周期評級是與壓力狀態下的違約概率相對應的m。
兩種視角都體現出信用評級如何處理經濟周期因素的方法,進而區分時點評級法和跨周期評級法。從所使用的信息角度理解評級方法論對于建立合適的評級模型和選用恰當風險因子具有較大指導意義。從違約概率性質的角度理解評級方法論,能夠清晰反映出評級與違約概率的互動關系,更深入的刻畫出經濟周期對于銀行信用風險管理的影響。
(二)時點評級法和跨周期評級法的應用
時點評級法基于評級企業現時狀況考慮,評級期限較短,多為一年,也可能2-3年甚至更長時期,評級結果能夠精確反映企業的信用風險程度。跨周期評級是基于較長時期內的經濟周期出發,評級限期可能為3-5年,或者整個信貸周期,評級結果較之時點評級精度要低,具有順序評級特征。兩種評級方法的不同特征使得它們在銀行內部應用方面存在較大差別。時點評級法在銀行內部風險管理的應用范圍較廣,包括貸款定價、風險監測、經濟資本配置、限額管理、收益分析等方面,而跨周期評級主要應用于長期信貸決策、確定監管資本等方面。
三、評級方法對風險參數和監管資本要求的影響
(一)評級方法與違約概率
根據《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內部評級法要求,銀行要建立起內部評級體系,而且信用等級要與違約概率相對應。不同的信用評級方法將會直接影響到違約概率,時點評級法的等級會隨著企業和宏觀經濟的變化而變化,此種情況下企業的信用等級變動較頻繁,但是每一信用等級所對應的違約概率是不變的。也就是說,經濟衰退時,企業的違約概率將升高,其信用等級將被下調;而經濟繁榮時,企業的違約概率將下降,其信用級別相應上調。跨周期評級結果不隨經濟周期變動,只會對具有長期性的變動做出反應,企業的信用等級較穩定。但此種情況下,信用等級所對應的違約概率不是固定的違約概率是在一定范圍內浮動的,銀行應該設定浮動的范圍,當變動幅度過大時,就要調整企業的信用等級。
就資產池違約概率而言,Heiffield(2004)以及巴塞爾委員會報告(2005,NO,14)實證研究表明,在經濟周期內。雖然每個時點評級級別的未經壓力資產池違約概率保持穩定,但是壓力狀態下資產池違約概率卻發生了變化。每個時點評級級別壓力狀態的資產池違約概率與經濟周期是正相關的。同樣,在經濟周期內,每個跨周期評級級別的壓力狀態下資產池違約概率保持不變,而未經壓力資產池違約概率則與經濟周期是負相關的。因此,銀行不僅要區分其內部評級法方法,還要明確其違約概率性質,這樣才能正確理解信用風險報告的內涵。
(二)評級方法與違約損失率
反映信用風險的兩個主要參數是違約概率和違約損失率②。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銀行要建立客戶評級和債項評級的二維評級結構。對于實施高級法的銀行來說,要建立債項評級,并且每一個信用等級要與相應的違約損失率對應。實證研究表明,違約損失率與違約概率具有正相關關系,經濟衰退時,兩個風險參數都會出現下降,進而導致銀行的信用損失加大。
銀行違約損失率的估算都是基于銀行內部數據和擔保品的分類,影響違約損失率的因素主要為合同結構、經濟周期、行業、以及公司狀況等。根據Moody(2002)在其
違約損失率預測模型LossCalc的技術文件中披露的信息表明,合同設計對于違約損失率的貢獻度為37%,宏觀經濟環境因素對違約損失率貢獻度為26%左右。雖然現在學者對于違約損失率與評級方法的研究并不多,但是貸款合同變動較少,影響違約損失率主要因素多為靜態的,這就決定了違約損失率的穩定性。而且從銀行的做法來看,頻繁變動債項評級也不是一種常規做法。《巴賽爾新資本協議》中已經明確提到要采用較保守的方法估計違約損失率。因而,實施新資本協議的銀行建立的債項評級通常具有跨周期性質,違約損失率較穩定。
(三)評級方法與監管資本要求
不同評級方法影響到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的穩定性,由于兩個風險參數是計算監管資本的重要輸入變量,進而評級方法將會對監管資本要求產生深刻的影響。從理論上講,時點評級法下評級等級的變化將會引起監管資本的變動。也就是說時點評級下監管資本隨著經濟周期變動而變動,即在經濟繁榮時期,所需的監管資本較少,但是在經濟衰退時期所需保有的監管資本較高,監管資本的變動性較大。同樣,在跨周期評級條件下,雖然信用等級不變,但是違約概率還是會浮動的,也會引起監管資本的變動。相比較而言,跨周期評級考慮了周期性因素,使得監管資本要求能夠保持較高的穩定性,但所要求的監管資本較高。并且,《新巴塞爾資本協議》高級法下監管資本要求的波動性要比初級法的高,因為在初級法下,違約損失率是由監管當局給出的,不需要銀行自己估算。
Frieda Rikkers及Andr6 Thibeauh(2008)利用標準普爾數據庫研究認為,壓力狀態下跨周期評級法所要求的監管資本比時點評級法高出76.4%,這與壓力水平有關。時點評級條件下,經濟衰退時所需監管資本要比平均水平高37%至76%,這也與資產組合的風險狀況有關。未經壓力跨周期評級法的資本成本要比時點評級法高9%。壓力狀態下的跨周期評級法所需資本成本則可能比時點評級高出75%。這說明,跨周期評級法可以降低監管資本的波動性,但是維持這種穩定性的代價是較高的。
實際上,評級方法論除了對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以及監管資本要求有顯著影響外,還會對銀行信息披露產生較大影響,原因在于時點評級下,所披露的信息更為真實,更能反映銀行的風險狀況;而跨周期評級法下,違約概率精確度不高,因而銀行披露的信息就會失真,不利于投資者以及公眾對于銀行的監督。評級方法論也將影響評級體系的驗證,這主要是因為不同評級方法的特征以及對于風險參數的影響,監管部門需要針對銀行所采用的評級方法選擇恰當的驗證工具。確保驗證的效率。當前各個銀行在評級方法選擇的多樣性為監管部門的驗證工作增加了困難。所以,《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下評級方法論的影響具有廣泛性和深刻性,這就要求銀行和監管部門重視評級方法論的使用和研究。
四、時點評級體系和跨周期評級體系的選擇和建立
(一)銀行監管部門對于評級方法所做出的要求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未就銀行評級方法論應用問題做出明確的要求,銀行可以選擇合適自身的評級方法,但是要求銀行要明確內部評級方法所屬的類型。一般認為,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提到“要求使用長期數據估算違約概率”,進而推測新資本協議提倡使用跨周期評級方法。但是,這一推測理由是不充分的,因為使用長期數據估算違約概率是為了獲得更為穩定而準確的模型參數,不論是在時點評級法還是在跨周期評級法下估算違約概率時,都適用這一準則,也就不能由此得出以上結論了。
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在其關于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要求中,指出“評級方法論是其監管的重要方面。銀行要明確所使用的評級方法論的類型,制定企業評級遷移的政策,明確評級等級變動對于監管資本的影響”。我國銀監會在《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監管指引》第四節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中提到“商業銀行可以采取時點評級法、跨周期評級法以及介于兩者之間的評級方法估計債務人的違約概率”,“商業銀行的債務人評級應同時考慮影響債務人違約風險的非系統性因素和系統性因素。商業銀行應向監管部門說明所采取的評級方法如何考慮系統性風險因素的影響,并證明其合理性”。
時點評級法和跨周期評級法各有優劣,在沒有深入研究的情況下不能說哪個更好。因此。或許是出于謹慎的考慮,各國銀行監管部門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保持了一致的口徑,允許銀行自行選擇評級方法。從監管角度看,確保金融系統的穩定和安全是第一目標。銀行所保有的資本波動性過大,尤其是在經濟下行時期,為補充監管資本要求必然壓縮信貸投放規模,也將會對實體經濟產生較大負面影響,甚至如果銀行沒有充足的流動性確保持有足夠的監管資本,將會產生系統性風險。所以,監管部門更偏好保持穩定而充足的監管資本,這就意味著不論是巴塞爾委員會。還是各國監管部門在評級方法的選擇上可能會更傾向于跨周期評級體系。
(二)國際商業銀行在評級方法上的選擇
根據Treaty及Carey(1998)和2000年巴塞爾委員會的調查報告顯示,國際商業銀行并沒有明確區分評級方法的使用。從實踐看,很少一部分銀行使用跨周期評級,還有部分銀行使用混合評級方法,大部分銀行選擇使用時點評級方法。這與外部評級機構形成很大反差,因為國際知名的信用評級機構都宣稱使用的是跨周期評級法。由此可見,國際活躍銀行在評級方法的使用上呈現多樣性,并且多數使用的是時點評級方法。造成這一現實的原因可能有如下幾點。
1,出于成本收益的角度考慮。跨周期評級和時點評級是收益性與穩定性之間的權衡。跨周期評級所要求的監管資本較高,有利于金融穩定,但是其成本也是較大的。銀行是追逐利益的經濟部門,需要為股東增加價值。選擇時點評級可以降低監管資本需求量,雖然在經濟衰退時監管資本需求增加較多,但是通過經濟繁榮時期的大量放款來彌補,這樣就有利于提高經濟資本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實現收益最大化的目標。
2,銀行多使用時點評級與違約概率模型有關。一般認為專家判斷的評級方法可能更傾向于跨周期評級法,而以市場信息為主的統計模型則偏向于時點評級法。有時候,時點評級法下企業信用等級變動較少,而被誤認為是跨周期評級法,這主要是由于評級模型的輸入變量變動性較小的緣故。以財務信息為主要輸入變量的評級模型就存在這樣的問題。銀行現今更多使用的違約概率模型為結構性模型諸如KMV模型,此類違約概率模型以市場信息作為主要輸入變量,并且隨著市場信息的波動而波動,從而形成了時點評級法。
3,銀行對于評級結果的多種使用目標。銀行在信用風險管理過程中需要不同評級方法的結果,因此導致了銀行在建立信用評級體系方面的不一致性和多樣性。
4,相比時,最評級體系,跨周期評級體系更難建立。時點評級體系較容易建立,而跨周期評級建立起來相對較難。時點評級可以利用企業的所有信息和宏觀經濟信息就可以建立起來,而建立跨周期評級體系需要將長期因素和周期性因素相分離,確保違約概率模型所考慮的因素與系統因素沒有關聯性。這會增加建立跨周期評級體系的工作量,維護成本也較大,使得跨周期評級法的實際應用范圍不廣。
五、對我國銀行的啟示與建議
金融衍生交易是現代銀行風險管理中不可替代的金融手段,也是現代銀行業的重要利潤來源。20世紀90年代以來,由于金融自由化、投資全球化和技術創新的推動,金融衍生交易市場日新月異,也對銀行業的監管提出了新的挑戰。巴塞爾委員會2004年6月份正式公布的《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以下簡稱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此作出了積極的回應。
一、金融衍生交易的特點及其監管難題
金融衍生產品是原生性金融工具的衍生物。金融衍生交易就是通過預測貨幣、債券、股票等原生性金融工具的利率、匯率、股價、指數等的未來市場行情,在支付少量保證金的前提下,借助于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等合約形式,進行套期保值或投機獲利的行為。金融衍生交易合約的價值取決于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的價值或相關指數,除了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等基本合約形式之外,具有以上任一種或多種特征的結構化金融工具也稱為衍生工具。金融衍生交易主要有交易所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OTC)兩種形式,由于金融衍生交易與銀行的傳統業務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對銀行衍生交易業務的監管也面臨諸多難題。
首先,金融衍生交易是一種具有高杠桿作用的保證金交易,風險的突發性強,監管難度大。由于金融衍生交易具有“杠桿效應”,一旦預測有誤,杠桿的回調作用則可能使投資者遭受巨額虧損,一夜之間足可以使其倒閉。
其次,金融衍生合約的價值具有不確定性,確定資本監管的量化指標極為困難。金融衍生工具是一種尚未履行的交易契約,是對未來可能發生的權利和義務的約定,其風險敞口和合約的價值隨時都處在變動之中。為了控制風險,往往需要借助復雜的數學模型和相關交易的歷史統計數據。但是這些數學模型和統計數據通常是基于一種假設,即衍生產品價格變動的歷史分布能夠很好地說明金融衍生工具未來的價格走勢。而且衍生產品的定價是以連續、平滑的價格變動為預設的。一旦產生大范圍的、快速的價格變動,衍生工具敞口頭寸價值就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使得市場參與者隨時都面臨著巨大的潛在風險,也使得監管當局很難采取有效的預防性措施。
第三,金融衍生交易作為或有事項不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信息披露不充分,監管的會計信息基礎薄弱。現行的財務會計報表是建立在權責發生制的基礎之上的,要求財務報表所確認的事項必須是已實現的事項,而對于可能發生于未來的交易和事項則不予確認,也無須在財務報表中予以披露。由于金融衍生交易對金融機構財務變動的影響發生在未來,無法在當前的資產負債表上得到反映,因此,無法通過資產負債表來了解衍生交易可能面臨的風險,這是近年來衍生交易風波頻頻發生、難以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監管的一個重要原因。
第四,金融衍生交易創新速度快,法律關系復雜,缺乏有效的監管技術和規制手段。金融衍生產品在設計和創新上具有很強的靈活性,既可以通過對原生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的組合進行創新,也可以對各種衍生工具進行再組合,還可以根據各種參與者所要求的時間、杠桿比率、風險等級、價格等參數進行量身定做,法律關系極其復雜。此外,由于衍生產品總是處在不斷的創新之中,法規制定者對衍生工具的了解與熟悉程度可能不及市場參與者,因此各國的法律條文難以及時跟上。值得注意的是,規避法律和監管往往是部分金融衍生產品的設計動因,因此這些衍生產品可能會故意地游離于法規和監管之外。由于上述這些原因,導致某些金融衍生交易無法可依,從而極大地增加了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風險和監管難度。
三、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有關金融衍生交易的主要規定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于金融衍生交易的基本立場可以概括為:金融衍生交易可以降低和轉移信用風險,但它同時也可以給銀行帶來其他風險,比如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和市場風險,因此,銀行應采取嚴格的程序和步驟控制這些風險,并需要把金融衍生交易納入資本監管的框架。新資本協議突出強調了監管資本對衍生交易的風險敏感性,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首先,考慮到金融衍生交易特有的風險對沖功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鼓勵銀行采用金融衍生工具來降低銀行資產的風險。允許其獲得資本減讓。
其次,新資本協議規定,金融衍生交易作為表外業務,在按照標準法計算風險加權資產時,應當通過信用風險轉換系數將其轉換成等額的表內信用風險敞口,納入資本監管的范圍,并按照信用風險的監管要求,計算資本充足率。新資本協議還在附錄中明確規定,與金融衍生交易相關的金融創新工具在一級資本中的上限為15%,而且,在計算衍生交易敞口的風險加權資產時,對衍生產品場外交易(OTC)的交易對手風險權重不設定最高限額,以便降低銀行面臨的高風險金融衍生產品可能帶來的突發性風險。
第三,考慮到金融衍生交易等信用風險緩釋技術雖然可以在總體上降低銀行資產的風險度,但它們同時也可以帶來其他風險,因此,新資本協議規定,通過金融衍生產品進行風險緩釋后的銀行資產,在轉換成信用風險敞口時如果需要獲得資本減讓的話,還必須符合第二支柱有關加強監管者監管的相關規定和第三支柱對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比如說,在監管方面,監管當局應當評估銀行的內部控制目標和程序是否涵蓋了銀行所面臨的所有實質性風險,包括評估銀行機構所制定的衍生交易限額、業績考核和獎勵方式等與風險控制相關的制度;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銀行披露其所采用的緩釋風險政策、衍生交易風險敞口以及監測緩釋工具持續有效性的策略和過程。如果監管當局對銀行所制定的金融衍生交易政策的作用、適用性及其實施不滿意時,可要求銀行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要求銀行針對剩余風險增持額外的資本,直到銀行所制定的衍生交易規程及其實施過程中所存在的缺陷得到糾正,并達到監管當局的要求時為止。
第四,如果銀行采用金融衍生工具進行風險緩釋,在套期保值時產生幣種錯配或者期限錯配[1],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則對相關的資本減讓采取非常嚴格的限制措施。比如說,在計算風險加權資產時,對套期保值中未予覆蓋的風險敞口而言,其風險權重采用的是其交易對手的風險權重,而不是采用衍生工具的風險權重,這會導致風險加權資產的提高和資本充足率的下降。另外,在計算場外衍生交易的風險加權資產時,也需要用場外衍生交易的風險敞口乘以交易對象的風險權重來進行計算。
第五,為了確保銀行進行風險管理時采用的金融衍生交易與信用風險的降低具有正相關性,并增強監管資本的風險敏感度,在采用信用風險的IRB法(內部評級法)計算特定風險敞口的資本要求時,銀行可以通過調整對金融衍生產品合約的違約概率和違約損失率的估價值,來反映金融衍生交易對降低單筆債務或銀行資產風險敞口的作用,但是這種對估價值的調整,必須考慮衍生交易風險緩釋工具的付款結構、清償水平和清償時間等重要因素。
第六,為了防止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按照1996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對1988年資本協議關于市場風險修訂案的有關規定,對銀行的普通貸款賬戶和交易賬戶實行不同的監管原則。新資本協議在處理交易賬戶對手的信用風險時,規定監管當局應當在要求銀行按照一般市場風險和特定風險計算資本要求以外,還要對交易賬上反映的場外衍生交易工具計算風險資本,在計算時采用的風險權重應與計算普通銀行賬戶資本要求時采用的風險權重保持一致,并且明確取消了原來規定的交易對手風險權重50%的上限。
第七,新資本協議還對銀行采用衍生工具做套期保值時的交易頭寸提出了專項資本要求。如果套期保值時,兩筆交易(多頭和空頭)的價值變化方向完全相反,而變化程度基本相等,銀行可以不必提取專項資本;如果兩筆交易的價值變化方向完全相反,但程度基本不一致,銀行可以只提取20%的專項資本。但對投機交易,則不適用這一規定。
第八,為了降低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風險,新資本協議還對與衍生交易相關的法律文件的準確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最低的要求,即相關的法律文件用語必須規范,含義明確,而且必須對參與衍生交易的所有交易當事人具有有效的約束力,以確保這些文件的效力能夠得到相關國家國內法的認可。
新資本協議雖然不是國際法規范,也不屬于國際公約,對各國政府、銀行監管當局及商業銀行不具有強制的約束力,但該協議凝聚了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與監管的最先進理念和實踐經驗,得到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廣泛認可,因此,關注新資本協議的變化,包括對金融衍生交易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是我國銀行業同國際接軌,發展金融衍生交易的必由之路。
四、發展我國金融衍生交易市場所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
隨著我國金融開放和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中、外資銀行在開拓市場、爭奪客戶方面的競爭日趨激烈,以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越來越多地運用衍生工具來規避風險和增加收入。但由于我國調整衍生產品交易的規范政出多門,監管的理念、手段和技術都相當落后,因此還有一些亟待解決的監管與法律方面的問題。
首先,衍生交易市場的統一性與分業監管之間的矛盾,以及由此所產生的監管機構的協調問題。衍生交易市場是一個綜合性的金融市場,資金在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之間有著很強的流動性。但是,由于我國對金融市場采取分業監管的模式,金融機構必須分業經營,割裂了金融衍生交易市場的統一性,并導致了監管方面的困難。比如說,批準和監管與匯率有關的衍生產品(包括遠期結售匯),歷來是由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的;而國務院曾明確規定,所有期貨業務由證監會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審批并監管。至今我國與衍生產品交易密切相關的三家商品期貨交易所仍然是由證監會負責管理的,國有大型企業在海外利用衍生產品從事套期保值業務也必須獲得證監會的批準;另外,銀監會2004年年初頒布的《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則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衍生交易應當獲得它的許可;以此類推,按照我國的分業監管體制,保監會也應當有權頒布保險機構參與衍生交易市場的相關規定。
其次,相關法律滯后的問題。由于金融衍生交易的高杠桿率和巨大的利益驅動,金融衍生交易具有很強的投機性,容易引發各種違規行為,特別是在市場還不是很完善的時候這種情況更容易發生,因此需要詳備的法律來保障金融衍生交易的正常秩序。但是我國規制衍生交易行為的相關法律法規極不完善,對市場失范行為的處理往往缺乏法律依據。現在,我國刑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對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中的欺詐和犯罪問題一般有了原則性的規定,但如何規制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中的違規行為,仍然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第三,法律規范的沖突問題。由于金融衍生交易具有跨國性,會涉及到不同法域的法律沖突問題。實踐中,由于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金融機構一般為國際掉期和衍生工具協會(ISDA)的成員,為減少因法律沖突可能導致的糾紛,交易雙方多采用ISDA的一些標準文件。最常用的法律文件是ISDA制作的主協議、補充安排和交易確認書,這些文件對可能存在的法律沖突問題作了一些技術處理。但考慮到ISDA文件的法律背景與我國的法律體系有所不同,因此還需要通過國內立法的形式對國際金融衍生交易市場習慣性做法的效力予以特別承認。
文章分類號: F831.2 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1006-1770(2006)06-017-03
一、在新興市場國家實行新巴塞爾資本協議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巴塞爾委員會)承認,2007年發達國家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時,發展中國家仍需要更長時間為實施做準備工作。此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在最近的聲明中表示,對正在進行的各國金融業評估項目(Financial Sector Assessment Program),是否實行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將不作為前提條件。新協議中有多種可供選擇的風險計量方法。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包括簡化標準法、標準法、內部評級初級法和內部評級高級法。對信用風險、資產證券化風險和操作風險,也有不同的方法以供選擇。各國將自行決定是繼續使用舊巴塞爾協議,還是實行新協議;如果實施新協議,采用何種方法。
但在發展中國家實行新資本協議,許多國家可能面臨兩大難題。(Powell,2004;Majnoni and Powell,2004)。一方面,允許采用專業評級機構信用評級的標準法幾乎不能把資本要求和風險有效地聯系起來。很多新興市場國家面臨的一個嚴重問題是,信用評級市場的發展很不完善。標準法雖然可以促進評級市場的發展,但可能的危害是,借款人購買好的評級來獲取利益。結果是,為了獲得客戶,評級公司競相降低評級標準。十國集團的一些區域性銀行或小銀行也有類似的問題――這可能是美國最近決定讓許多中小銀行繼續遵循舊巴塞爾協議的原因,但是這些銀行并不是十國集團內處于系統性地位的重要銀行。一些發展中國家的情況卻不同――大多數重要銀行的大部分資產尚未評級。
另一方面,許多國家缺乏實行內部評級法的專門技術。內部評級法要求銀行建立可以對所有債務人進行評級的方法,包括一整套全面的評級級別。要采用內部評級高級法,銀行還必須估算違約損失率和違約風險暴露,如果采用內部評級初級法,這些參數則由監管當局決定。這些參數輸入巴塞爾委員會提供的計算公式,得出適當的資本要求。這個公式近似于一個設定了具體分布狀態、貸款風險關聯度和統計準確度(Statistical tolerance value)的信貸組合風險模型。內部評級法要求統計準確度達到99.9%,并且假定銀行在這種情況下有充足的撥備覆蓋預期損失,有足夠的資本覆蓋非預期損失。預期損失和非預期損失之和為在險價值(Value at Risk)。
內部評級法適用于業務較復雜的銀行,并且要求更多的監管資源。銀行必須建立自己的風險評級系統以反映違約率,開發專門技術以檢驗參數估值的有效性。相應地,監管當局必須具備人力資源和相關系統來監控銀行的這類工作。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金融業評估項目顯示,許多國家(包括十國集團的國家,但主要是發展中國家)遠沒有達到巴塞爾核心原則的有效銀行監管要求,而且總體上發展中國家的實施程度落后于十國集團國家。主要是因為缺乏:(1)有效的并表監管;(2)監管獨立性、監管資源和監管權威;(3)有效、及時的整改行動。應該首先改變缺乏監管資源和有效銀行監管的情況。而制定更為復雜的資本要求的規則很可能會影響監管效率。把完全達到核心原則作為實行內部評級法的前提過于嚴格,畢竟有許多十國集團的國家都尚未完全達到核心原則的要求。通常,某個國家達到核心原則的程度,決定其采用新協議中的哪種風險計量方法。
針對這種情況,鮑威爾和馬諾尼(Powell ,2004;Majnoni and Powell,2004)提出了集中評級法(Centralized Rating Based Approach, CRB),至少它可以作為一種過渡方法。由監管當局規定評級級別,并要求銀行按照這種評級標準評估所有債務人。每一個信用級別對應一個違約概率,并綜合其他貸款信息反映相應的資本要求。這套體制的缺陷在于各家銀行被迫使用同樣的評級級別,而這套評級級別并不一定適合評估其債務人。比如,專門從事某類貸款或某個行業的銀行,可能不愿意與業務較綜合的銀行或專事其他業務的銀行使用相同的評級級別。在銀行業相對集中的國家,應該設計適合大銀行的評級級別以降低監管成本。
集中評級法的一大好處是監管當局可以監控銀行的風險評級,進而更有效地監控他們的風險和資本充足率情況。特別是監管當局可以輕而易舉地監測到銀行業的平均評級、不同銀行對同一類債務人、同一類貸款的評級以及同一經濟區內各銀行的評級等等。上述這些比較,輔之以識別例外情況和跟蹤主要債務人在各家銀行評級情況的簡單程序是極其有價值的監管工具。
集中評級法和內部評級法既有不同點也有相似之處。內部評級法要求制定銀行內部的評級級別,而集中評級法的評級級別由監管當局決定。二者的最低要求基本一致,如“評級類別”的數量和歷史信息。此外,新巴塞爾協議的內部評級法曲線可用于計算基于集中評級法的資本要求,映射評級等級與違約率的關系。集中評級法的另一大優勢是監管者可以使用實際貸款數據,方便地在單個銀行或銀行系統的基礎上檢驗內部評級法曲線的圖形和準確度。
有一個簡單方法可以使一國在采用集中評級法的同時,完全達到新巴塞爾協議的要求。具體地說,該國可以采用標準法計算資本金要求,同時使用集中評級法計算總風險值。二者的差值可用于對貸款未來所需要的準備金進行前瞻性估算。另外,集中評級法還可以作為實行內部評級法的早期準備。一旦采用了集中評級法,監管當局就可以把集中評級法當作參考工具與銀行一起研究提高銀行自身的信用評級等級和評級方法。
對于實行新巴塞爾資本協議,許多國家面臨著十分困難的選擇。大多數國家正式表明將實行新協議,很多國家要求其大多數銀行至少在最初階段采用標準法,幾個較大的新興市場國家也將在部分銀行中推行內部評級法。業務相對復雜的國際性大銀行對發展中國家意義重大,他們將在全球范圍內實施新資本協議且主要使用內部評級法,那么,發展中國家的東道國監管當局必須采納內部評級法,或者繼續使用舊資本協議或新資本協議中的其他方法或者在監管管轄范圍內采用“本地化的內部評級法”實施雙重監管制度。
二、在全球范圍實行內部評級法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強調,銀行應該在世界各國采用一致的風險計量方法。這暗示著國際性銀行面臨在其經營各國統一實行內部評級法的壓力。這可能產生較高的資本金要求,特別是在評級較低的國家。沒有外部評級的中小企業所得到的銀行內部評級一般比評級低2或3檔(BBVA,2003)。比如,巴西的評級是BB,巴西的一家中小型企業可能得到B+或B的信用評級,違約率在2.91%到8.31%之間,資本充足率應達到8.3%到13.4%。如果對烏拉圭(本幣評級B級)、玻利維亞(本幣評級B-)和厄瓜多爾(本幣評級CCC)的中小企業采用同樣的評級方法,那么內部評級法公式計算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將大大超過20%。
根據阿根廷、巴西、墨西哥的公共信用登記系統中的真實企業貸款數據,馬諾尼和鮑威爾(Majnoni and Powell,2004)發現內部評級法比舊資本協議的資本要求高很多,但是內部評級法公式不能保證99.9%的統計準確度。一種解釋是新興市場國家違約風險的關聯度比發達國家的高,因而,估算的違約率和預期損失在一定可信度下所導致的非預期損失在新興市場國家比發達國家高。
關于如何確定銀行清償力的標準,舊資本協議提出了絕對最低資本水平的概念。因此,由于銀行在不同風險國家的破產風險不同,絕對最低資本水平所提供的保護程度也不同的。這意味著舊協議對銀行在風險較高的新興市場國家提供的保護少于在十國集團國家提供的保護。新協議標準法亦是如此。內部評級法在一定程度上改進了這個問題,使統計準確度達到99.9%,資本的水平取決于所評估的風險。這是一個重大變化,特別是對在風險不同的多個國家經營的國際性銀行而言有深刻的影響。如果銀行在全球范圍實行內部評級法,其資本要求可能比使用舊資本協議或新協議標準法更高。
如果國際性銀行在全球各地統一實行內部評級法,而地方監管當局繼續使用舊資本協議或新協議標準法,那么國際性銀行可能因為內部評級法的資本要求大大高于標準法而處于競爭劣勢。由主監管當局監管的從事國際業務的外資銀行可能會因此減少國際業務,而只貸款給信用評級高的本地銀行和經挑選的企業。業務復雜、使用內部評級法的外資銀行貸款給評級較高的客戶,業務較簡單的本地銀行則貸款給中小企業和零售客戶。這可能逆轉過去幾年外資銀行深入滲透新興市場的進程。
三、尚未解決的跨境監管問題
本質上代表著十國集團的巴塞爾委員會更多地關注十國集團內、十國集團與其他東道國之間的跨境監管問題。令人吃驚的是,新協議的第二支柱(監管部門監督檢查)根本沒有提及母國監管當局和東道國監管當局的角色。一個有效的促進監管合作和信息交流的辦法就是組成監管當局聯合會,由重要的外資銀行的母國和東道國監管當局共同組成。歐盟最近也同意建立“監管當局聯合會”的做法,由不同國家的監管當局共同參與監管國際性銀行的信貸風險評估系統和實施內部評級法。聯合會的一個特殊任務就是討論如何調整內部評級法曲線,然后推廣到每個在東道國經營的外資銀行,使內部評級法在全球范圍內適用。如果新興市場國家的監管當局負有監管本地銀行(包括外資銀行的分支機構和分行)的終極法律責任,而這個方法不能得到多數人的同意,那么這些銀行可能要面臨雙重監管制度。
第三支柱(市場紀律)也有跨境監管的問題,它要求銀行披露資本和資本充足要求。在內部評級法下,必須按照不同組合和不同風險披露資本要求的各個組成部分。第三支柱適用于合并法人和銀行規模較大的分支機構。
鮑威爾(2005)針對跨境監管的問題提出了一些具體建議:
1. 成立監管當局聯合會。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與在其境內經營的外資銀行的母國監管當局組成監管當局聯合會。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與母國監管當局磋商,根據東道國的特點,為本地的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和分行,以及那些有可能在全球范圍內實行內部評級法的銀行確立合適的內部評級法曲線,調整關聯度和統計準確。東道國可自行決定內部評級初級法中的監管參數和其他項目。為有效監管,母國監管當局也可采用這個獨特的方法來監管其轄內的外資銀行分支機構或分行。
2. 進行聯合檢查。每當母國監管當局在新興市場國家對一家國際性銀行進行現場檢查時,東道國監管當局可以派遣監管人員參加檢查,包括對東道國實行的內部評級法進行支持性測試。勿庸置疑,地方監管當局應當可以取得其監管管轄內機構的所有相關監管信息。
3. 披露要求。可由東道國監管當局自行決定披露本地分支機構或分行的資產和資產要求以及組成的各類風險和資產組合。此外,應考慮分行或分支機構發行本地次級債,促使市場對母行擔保的預期更加透明。
如果監管當局認為不能有效地監控本地的法人機構,那么不應強制監管當局實行內部評級法。即使國際性銀行在全球范圍內實行了內部評級法,地方監管當局也可以決定讓其分支機構或分行繼續使用舊巴塞爾協議或采用新協議標準法。再者,為達到有效監管目的,如果國際性銀行的分支機構與其母行相比較小,母國監管當局可以允許國際性銀行采用標準法計算資本要求,至少是本幣債權部分。這樣可以在資本與風險關聯度損失較小的前提下,降低監管成本。
編譯:王 琦王 淼 , 審校:羅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