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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化政府責任,確立就業工作優先地位
(一)強化政府促進就業的領導責任。就業是民生之本。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各鎮鄉街道、各部門單位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履行促進就業和擴大就業的重要職責;要把提高就業質量、增強就業穩定、促進社會充分就業、扶持失業人員自主創業、實施"創業富民、創新強市"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和主要責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在經濟發展和調整產業結構、規范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就業服務、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提供就業援助等方面制訂具體措施,實現社會經濟與擴大就業同步發展。
(二)建立就業工作考核協調制度。建立市政府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明確職責和日常工作協調職能,將做好就業工作、就業政策績效、社會充分就業和扶持創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主要年度考核指標,考核各鎮鄉街道和各相關部門,并作為招商引資、項目投資的衡量標準內容。堅持就業聯席會議正常例會等制度,完善協調功能,建立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發改、財稅、人勞社保、行政執法、工商、人行等部門要作為主要聯席會成員,按職責分工履行職能,并加強協調配合,及時交流情況,解決問題。要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其它社會組織的作用,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齊心協力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良好局面。
(三)大力開發就業崗位,努力減少失業。要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布局,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和第三產業,充分發揮我市非公有制企業、來料加工等行業在吸納勞動力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業崗位。要積極做好高校畢業生等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失業人員再就業及退役軍人就業和創業工作。制定經濟增長與就業增加同步的產業政策,努力實現社會就業更加充分的目標。各鎮鄉街道、各部門單位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充分考慮就業的因素,并處理好宏觀調控與增加就業崗位的關系。建立健全的失業隨機調查和失業預警制度,對因國內、國際形勢發生重大變化而可能出現的較大規模的失業情況制定失業預案,實施失業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局勢的穩定。
(四)健全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度,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各鎮鄉街道、各相關部門要把城鎮新增就業、控制失業率、失業人員就業、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消除城鎮零就業家庭、強化公共就業服務、加大就業資金投入和完善政策支持體系作為就業工作主要目標任務,逐級分解建立目標責任體系,并作為各鎮鄉街道和各相關部門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要將統籌城鄉就業、建立社會保障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納入政府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市政府將按照目標責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強對所屬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考核、檢查和監督,對促進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表彰和獎勵。
二、努力改善創業和就業環境,促進充分就業
(一)改善創業環境,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完善支持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財稅、金融、工商、行政執法等方面的幫扶體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和創業扶持服務平臺。簡化程序,規范操作,提高效率,增加融資渠道,放寬市場準入限制,加強信息服務,創造條件為創業者提供項目支持,使更多的勞動者成為創業者。
(二)改善就業環境,依法規范招聘行為和企業裁減職工行為。加強對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和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介紹行為的依法監管,保障婦女、殘疾人、農村進城就業人員等各類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對就業岐視行為依法實施處罰。用人單位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裁減不足20人但占單位職工總數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后,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
三、完善政策支持體系,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
(一)繼續實施各項優惠政策?!?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東政發〔2006〕82號)、《*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就業政策,促進困難人員再就業的通知》(東政發〔2007〕61號)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在20*年底前已審批但尚未享受到期的,繼續享受。其中稅收優惠政策審批期限延長至2009年底,扶持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2009年以后,登記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免收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認真落實失業人員自主創業政策。促進失業人員創業和充分就業,讓失業人員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是關注民生、改善民生的主要內容,各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扶持失業人員自主創業工作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切實做好幫扶工作。
1.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對本市各類登記失業人員自主創業資金不足的,根據項目情況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1-5萬元,貸款期限2年,到期確需延期的,可展期一年。對提供有效抵(質)押物進行反擔保的失業人員,貸款額度可擴大至10萬元;對合伙經營的,可按每一名合伙者不超過3萬元,最高不超過10萬元標準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部門要切實設立好貸款擔?;?,增加由貸款擔保基金直接為小額貸款擔保的方式。同時,失業人員也可自行選擇以下反擔保方式: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有穩定職業、單位正在為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且已繳納一年以上的人員;以擁有所有權的房產等不動產進行反擔保的。
失業人員利用小額擔保貸款或自行通過其他途徑申請銀行貸款從事服務業項目(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除外),在小額擔保貸款標準額度內,對就業轉失業人員和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復退軍人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其他失業人員給予50%貼息(展期不貼息)。具體辦法由市人行牽頭會同市財政局、市人勞社保局共同制定。
2.建立和完善信用社區、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聯動機制。對充分就業社區當年小額擔保貸款3人以上,到期貸款回收率達96%以上,并且進行借款人和社區簽訂《信用承諾書》,社區就業服務站建立借款人貸后管理跟蹤服務卡、同時積極配合欠款追索工作的,可授予*市小額擔保貸款信用社區稱號。信用社區由市財政局、市人勞社保局、人行*市支行共同認定,每年認定一次,實行動態管理。市財政按信用社區當年小額擔保貸款發放總額的1.5%對信用社區核撥獎勵工作經費。
對信用社區內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創業項目經市失業人員自主創業服務中心開業指導專家組論證的人員自主創業的,經具體經辦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或擔保機構資信評估,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可免除反擔保手續。對因免除反擔保手續造成的貸款呆帳損失,由貸款經辦銀行和擔保公司分別承擔50%,市財政按相關規定核定后,分別給予貸款經辦銀行和擔保公司貸款呆帳損失承擔額60%的補償。
3.統籌解決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經營場地。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在政府投資創辦的商貿市場內首次經營滿1年以上的,每年給予年租金10%的優惠,年優惠最高不超過3000元,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在其他場所首次經營滿1年以上的,憑《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完稅或免稅證和戶籍地、經營地社區證明給予年租金10%的租費補貼,年補貼最高不超過2000元,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就業困難人員從事便民利民微利項目的,給予年租金15%的租費補貼,年補貼最高不超過3000元,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4.適當增加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的崗位補貼。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的人員從事自主創業個體經營的,憑工商營業執照或有關證明,一次性給予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20%的自主創業補貼,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補貼。城鎮其他失業人員從事自主創業的,給予500元的自主創業補貼。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從事文化產業和"三托"(托老、托幼、托?。?三服"(家政服務、配送服務、保健服務)、"三管"(物品管理、車輛管理、公共管理)等便民利民微利項目的,按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20%給予崗位補貼,期限為2年。
5.針對性減免一定的稅費。失業人員從事自主創業個體經營的(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除外),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持《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和失業登記證》人員從事自主創業個體經營的(限制行業同上),按每戶每年8000元定額依次減免其當年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審批截止日延長至2009年底,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6.認真做好失業人員創業服務工作。勞動保障部門設立失業人員自主創業服務中心,提供失業人員自主創業政策咨詢、項目推介、項目論證、開業指導、跟蹤扶持等"一站式"服務。建立一支由創業成功人士、專家學者、政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創業相關單位人員共同組成的創業服務專家隊伍,推動創業服務工作的開展。公安、稅務、行政執法、衛生、工商、消防等部門和金融機構應積極為失業人員辦理相關證照開設綠色通道,簡化相關手續,提供便捷服務。由失業人員創辦的經市失業人員創業服務中心開業指導專家組論證的、不危害公共安全的項目,給予3個月的孵化期;由社區組織的來料加工項目,給予1年的孵化期;失業人員從事設計、咨詢、中介、翻譯和"三托"、"三服"、"三管"等不影響周圍環境和居民生活的自主創業項目,經所在社區同意,本人已取得合法產權或使用權的住宅、輔房,可作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失業人員從事其他個體經營的,憑建設、規劃、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核批的臨時用房或占道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
(三)完善就業援助制度,擴大就業援助范圍,切實解決各類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問題。
1.進一步建立健全的就業援助制度。全市上下要充分依托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公共就業服務平臺,以創建充分就業社區活動為載體,積極幫扶有就業愿望和勞動能力且積極求職的*戶籍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包括城鎮失業人員中的"4050"人員、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城鎮失業登記1年以上就業轉失業人員、持有《特困證》勞動力、農村低保家庭勞動力、需贍養經醫保機構確定特殊病種的直系家屬人員,農村復轉軍人和被征地農民中生活困難的"4050"人員;同時,各鎮鄉街道、社區要合理有效的開發公益性就業崗位,就地就近安置就業困難人員;要進一步完善城鎮零就業家庭申報認定制度,規范審核認定程序,建立專門臺帳,及時接受零就業家庭的就業援助申請,做到零就業家庭出現一戶、幫扶一戶、消除一戶,確保城市有就業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基本消除零就業家庭。對首次通過市級評估考核的充分就業社區或創業型社區給予2萬元的補助,通過市級復評的充分就業社區給予每年1萬元的補助。
2.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機關、事業單位利用勤雜崗位(含社區從事就業援助崗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也按公益性崗位標準給予用人單位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按企業應繳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最低標準之和計算,個人應交部分由個人承擔;崗位補貼標準按本市企業最低月工資標準的50%給予補助。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4050"人員在公益性崗位連續就業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可適當延長。
3.鼓勵其他用人單位增加就業崗位吸納就業。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按企業應繳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最低標準之和計算,個人應繳納部分由個人負擔。新增就業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按每招一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新增就業崗位1000元標準的獎勵。
進一步加大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貸款貼息支持力度,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新增加的崗位,招用符合貸款條件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20%以上(100人以上企業達10%),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貼息貸款(貼息50%),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經辦銀行可按基準利率上浮3個百分點,財政貼息和呆、壞賬損失補助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當年新增就業崗位新招用本地勞動力20人以上,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沒有發生勞動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向就業管理服務機構進行空崗報告和就業登記的,按新辦單位每招一名200元,非新辦單位每招一名500元標準給予用人單位新增就業崗位獎勵。
4.鼓勵"4050"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提高靈活就業人員就業的穩定性。對"4050"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以靈活就業方式實現就業以及其他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月收入達到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向戶籍所在鎮鄉、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或社區就業服務站申報就業,經市就業管理機構審核,財政部門審批,給予上年度本市平均工資11%的社會保險補貼,其中養老保險補貼為上年度市平均工資的6%;醫療保險補貼為上年度市平均工資的5%,連續享受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享受期滿,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2年的,可繼續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對在2009年內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期滿仍未實現穩定就業且家庭有特殊困難的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社保補貼的期限可再延長1年。
5.實施就業援助補貼。對本市城鎮戶籍,失業保險金領取期滿12個月以上未能重新就業,且因經濟困難未能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城鎮"4050"失業人員,給予靈活就業社保補貼標準80%的就業援助補貼;對失業保險金領取期滿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未能重新就業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城鎮失業人員,按靈活就業社保補貼標準的100%享受就業援助補貼至法定退休年齡。農村戶籍相同人員按城鎮標準的60%發放就業援助補貼。
(四)鼓勵失業人員從事來料加工。組織下崗失業人員從事來料加工,月收入達到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可憑《來料加工勞務協議》等認定材料和個人社會保險費憑證享受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保補貼,補貼標準和從事靈活就業人員相同。從事來料加工全年收入達不到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可按全年加工費收入總額除以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折算給予社保補貼的月數。
(五)努力做好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公共就業服務,積極為高校畢業生搭建公益性就業服務平臺,提供免費的政策咨詢、職業指導、求職推薦、未就業畢業生人事等服務。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企事業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廣泛開展技能培訓和就業見習。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積極吸納高校畢業生到城鄉社區管理等新興社會公共服務工作崗位上就業。大力推進大學生創業培訓,提高大學生創業能力,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促進高校畢業生充分就業。進一步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優惠政策,本市大中專畢業生畢業后一年以上未就業的,憑《就業和失業登記證》享受就業困難人員創業扶持相關政策。
四、開展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勞動者就業素質
(一)強化職業技能培訓。鼓勵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中心(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特別是要進一步加大創業培訓力度,要完善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促進就業效果掛鉤機制,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技能培訓,并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
(二)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和失業登記證》人員、高校畢業生、被征地農民、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憑《職業資格證書》或勞動就業部門確認的其它培訓證書及相關資料提供一次性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三)培訓補貼標準:
1.創業培訓:對本市城鄉勞動者中有創業意向的、憑創業項目計劃書,自行選擇創業培訓基地或參加統一組織的創業培訓,憑《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給予1500元的創業培訓補助(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天)。
2.職業技能培訓:對持《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困難人員給予800元以內,被征地農民及其他失業人員給予600元以內的培訓補助;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外來務工人員、本市勞動力)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取得相應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分別給予3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200元的政府補助。參加各類職業技能培訓后取得結業證書的給予每人80元的補助。
3.職業指導:失業人員參加勞動保障部門舉辦的就業指導、開業指導、就業政策、職業道德等職業指導的,按每人80元的標準撥付給培訓單位。
(四)進一步完善勞動預備制培訓。對有就業要求和培訓愿望的初高中畢業生實行3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預備制培訓。
要強化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服務功能,努力提高技能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建立完善的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培訓補貼和培訓質量掛鉤機制,充分調動職業培訓機構的積極性,提高政府培訓資金使用效率。
五、加強公共就業服務,建立就業援助長效機制
(一)完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依據《就業促進法》有關規定,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建設,逐步實現與職業培訓信息、社會保障信息的互聯與共享。完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定期職業供求、工資指導價位和職業培訓信息,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二)鼓勵中介機構和街道(鎮鄉)社區就業服務站介紹失業人員就業。對成功介紹和幫扶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和創業的各類職業中介機構和街道(鎮鄉)社區就業服務站,按就業困難人員每人100元,其他人員每人50元標準給予職業介紹補貼,扶持創業成功的按職業介紹補助的2倍給予創業幫扶補貼。境外輸出機構成功輸出本地人員就業的,按就業困難人員每人600元,其他人員每人300元的標準給予境外勞務輸出補貼。
(三)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要進一步加強市、街道(鎮鄉)、社區(行政村)三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設,明確服務職責,規范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服務流程和標準,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按照"六到位"(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工作)要求,在街道(鎮鄉)建立綜合性的服務場所,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一站式"就業服務,社區(村)要設立服務窗口,開展公共就業服務。根椐就業服務工作日漸繁重的情況,合理增加并落實三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人員編制,并將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保障其向勞動者提供免費的就業服務。每個社區配備1至2名專職勞動保障服務工作人員,每個行政村根據工作需要配備1名專(兼)職勞動保障協理員。
(四)建立健全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制度。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為勞動者辦理、發放登記證,做好相應的登記、統計工作,并注明可享受的相應扶持政策,對就業困難人員在登記證上予以注明。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其中沒有就業經歷的城鎮戶籍人員,在戶籍地登記,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記。具體登記辦法按上級規定執行。
六、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完善促進就業的資金保障機制
(一)根據我市的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要加大資金投入。在每年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于促進就業工作,確保就業政策資金支出的需求。
(二)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要切實加強對資金拔付的審核、審批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的資金運行全過程內控制度,具體資金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市人勞社保局另行制定。
七、加強宣傳督導,貫徹實施好《就業促進法》